联 合 国

CCPR/C/UGA/CO/2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1September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乌干达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6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3997和3998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干达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3年7月20日举行的第402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乌干达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的资料,但对严重拖延提交报告表示遗憾。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05年《获取信息法》;

(b)2006年《就业法》,规定了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和就业歧视等一般原则;

(c)2006年《难民法》;

(d)2009年《防止贩运人口法》,以及2019-2024年防止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e)2010年《家庭暴力法》,以及2011年《家庭暴力条例》;

(f)2010年《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官法》;

(g)2010年《国际刑事法院法》;

(h)2012年《预防和禁止酷刑法》,以及2017年《预防和禁止酷刑条例》;

(i)2013年国家土地政策;

(j)2015年《反腐败法(修正案)》;

(k)2016年《儿童法(修正案)》;

(l)2019年《人权(执行)法》;

(m)2019年《法律修订(刑事事项处罚)杂项法(修正案)》;

(n)2020年《残疾人法》;

(o)2020年《司法管理法》;

(p) 2019年《数据保护和隐私法》,以及2021年《数据保护和隐私条例》;

(q)2021年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r)2022年《继承法(修正案)》。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行动落实体制框架,以便更好地保护人权,特别是下列举措:

(a)2012年设立乌干达议会人权事务委员会;

(b)2012年设立平等机会委员会;

(c)2013年在乌干达警察部队设立人权和法律事务局;

(d)加强2007年在乌干达人民国防军设立的人权局,并于2012年在军事情报局和空军设立人权服务台;

(e)2010年在乌干达监狱管理局设立法律与人权部,并通过指导在监狱设立人权委员会的指导方针。

5.委员会又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2008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2010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

(c)2010年,《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过渡期正义

6.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采取措施为影响到乌干达北部大部分地区冲突的受害者伸张正义,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通过国家过渡期正义政策和设立高等法院国际犯罪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政策执行,包括将严重侵犯人权的施害者绳之以法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方面缺乏进展(第二条)。

7.缔约国应加快努力落实国家过渡期正义政策,包括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和向受害者提供恢复机会和补偿,包括赔偿。

国家人权机构

8.尽管委员会赞赏乌干达人权委员会依据其被指派的广泛任务授权开展的工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其有效履行任务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导致调查案件量严重积压,并导致案件到期须由该人权委员会的法庭审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相关国家实体支付法庭的赔偿裁决资金时拖延,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不得不等待数年才能收到款项。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委员的遴选、任命和免职的相关法律和程序不够可靠,无法保障其独立性(第二条)。

9.缔约国应:

(a)向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分配足够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其可以完全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切实和独立地履行其职责;

(b)确保立刻由相关国家实体向受害者支付该人权委员会的法庭赔偿裁决资金;

(c)与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密切协商,为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委员的透明和参与性遴选与任命以及透明和公正的解职程序颁布立法。

打击腐败

10.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立打击腐败的法律、政策和体制框架而采取的广泛措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信息说明确立框架的执行情况,还感到关切的是,腐败现象依然普遍,包括在司法系统中。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足信息说明接收、调查和起诉的案件及其结果,特别是在高层腐败方面,关于举报人报告的信息也不足(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11.缔约国应:

(a)鼓励举报腐败现象,包括采取措施提高对2010年《举报人保护法》的认识;

(b)加强缔约国为打击腐败所确立的法律、政策和体制框架,包括司法反腐败行动计划的执行;

(c)加强负责调查和起诉腐败和洗钱案件的政府机构的起诉能力和职能独立。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2.委员会对2023年5月颁布的《反同性恋法》深感关切,该法将同性成年人之间自愿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并进一步污名化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LGBTI人士)。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该法规定的量刑,包括对“多次犯罪者”处以死刑和对广泛的一系列“罪行”处以长期徒刑,包括“宣传同性恋”刑期可达20年徒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针对LGBTI人士的仇恨言论、身份揭露和暴力,包括在公共话语中和针对被正式拘留人员的此类言行,以及依据《刑法》和《反同性恋法》任意逮捕LGBTI人士的报告(第二、第三、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

(a)作为紧急事项,废除《反同性恋法》和《刑法》第145部分,结束将同性成年人之间的自愿性行为定为犯罪;

(b)修订2007年《平等机会委员会法》,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加入受该法保护的禁止歧视的理由,或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其中详尽列明禁止歧视的理由,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c)解决政府官员和公众对LGBTI人士的歧视态度和污名化,包括开展全面的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

(d)确保遭受歧视、仇恨言论、暴力或任意逮捕的LGBTI人士获得救济。

性别平等

14.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妇女在土地和财产权利方面面临的歧视,包括2013年通过国家土地政策和2022年通过《继承法(修正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妇女在这一领域继续面临歧视,尤其是丧偶妇女,她们中许多人面临被亡夫的家庭抢夺财产的现实或企图。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在颁布2009年《婚姻与离婚法案》中遇到的困难,该法会进一步加强妇女在婚内和离婚后的财产权利,但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自2001年以来有各类努力,应对这些问题的立法仍未颁布(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婚前、婚内和离婚后以及继承时在土地和财产权利方面的不歧视,手段是有效执行2022年《继承法(修正案)》等现行法律,以及颁布关于婚内和离婚权利的全面和不歧视的法律。

反恐怖主义措施

16.委员会感关切的是,规范反恐怖主义工作的法律框架没有充分保障确保充分尊重《公约》保障的权利,包括在司法审查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依据《反恐怖主义法》(2002年第14号法,经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修订)第七部分对通信进行拦截和监测的自由裁量权极其宽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第7和第9条所载的恐怖主义的定义过于宽泛,并已被用于起诉和压制记者、政治反对派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第二、第六、第九、第十四、第十五、第十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二条)。

17.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反恐怖主义立法不用于不正当限制《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隐私、结社自由和表达自由。缔约国应缩小《反恐怖主义法》(2002年第14号法)第7和第9条中恐怖主义的宽泛定义,使其符合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并确保反恐怖主义措施背景下对执法和安全部队的独立监督,包括司法审查。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

18.尽管委员会欢迎为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所采取的多重措施和报告的积极结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形式的暴力在缔约国依然猖獗,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全面数据说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相关申诉的数量、开展的调查及其结果。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婚姻法案》――一项普通议员法案――预期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案具体规定了数量有限的构成婚内强奸的情形,似乎暗示任何其他情况下的婚内强奸不构成犯罪(第二、第三、第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19.缔约国应:

(a)为有效应对家庭暴力猖獗现象分配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包括在提升认识方面,确保切实起诉施害者并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援助,包括酌情提供保护措施;

(b)收集关于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以及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全面数据,包括关于施害者所受处罚和向受害者提供的服务的数据;

(c)通过适当的立法,确保将婚内强奸全面有罪化。

死刑

20.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法律修订(刑事事项处罚)杂项法(修正案)》规定强制死刑非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范围中似乎并未包括依据2005年《乌干达人民国防力量法》所处的刑罚。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死刑可用于未达到《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最严重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门槛的罪行,并深感关切的是,2023年《反同性恋法》规定,被判定“加重同性恋”的人现在可能被处以死刑。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总检察长诉Susan Kigula和其他417人案(2006年第03号宪法上诉)为三年后刑罚仍未执行的囚犯引入了重新量刑要求,之后死囚数量减少,但有指控说,一些囚犯等待死刑执行远超三年,以及一些情况下他们由于获得法律顾问严重延迟,或因为其案卷找不到而无法获得重新量刑服务,而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信息,委员会对此感到遗憾(第六和第十四条)。

21.根据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及其以往建议,缔约国应:

(a)修订立法,使其严格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并将可判处死刑的罪行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罪行;

(b)确保死刑仅用于极特殊情况并加以严格限制,并遵守所有公正审判的保障;

(c)确保有效执行2019年《法律修订(刑事事项处罚)杂项法(修正案)》,该法禁止强制适用死刑;

(d)确保等待执行死刑的所有人切实获得重新量刑,符合2006年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义的“Kigula裁决”;

(e)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过度使用武力

22.尽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为执法和安全部队成员开展的人权培训,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信息说明就警察和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和非法杀人提出的申诉、开展的调查和起诉以及作出的定罪,以及缺少关于向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赔偿的信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使用武力和火器的法律框架过于宽松,任意和法外处决似乎发生在有罪不罚的风气下。在这方面,委员会对卡拉莫贾地区裁军行动中任意和法外处决的报告表示关切,以及在2020年11月18日的事件中,安全部队使用实弹平息反对逮捕反对派总统候选人的示威活动,导致至少54名抗议者丧生,另有数百名抗议者受伤(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23.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在立法和政策中充分体现并在实践中遵守使用武力方面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b)加紧面向执法和安全部队开展关于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这些标准的认识;

(c)确保安全部队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全部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予以适当惩处,并为受害人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d)根据《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对羁押或拘留期间死亡的案件进行彻底、公正和独立的调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4.委员会呼应禁止酷刑委员会提出的深切关切,即关于执法和安全部队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相关申诉数量居高不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详细信息,说明警察和起诉主管部门为确保公正和有效调查以及酌情起诉被控施害者所采取的措施,也没有说明向受害者提供的充分赔偿(第七和第九条)。

25.缔约国应确保由独立公正的机构迅速彻底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及拘禁期间死亡案件,确保起诉犯罪者,一旦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的补偿。缔约国还应就2012年《预防和禁止酷刑法》、2017年《预防和禁止酷刑条例》以及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被称为“门德斯原则”的《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在内的相关国际标准,加强对执法和安全部队的提升认识和培训工作。

人身自由和安全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持续有警察和安全部队进行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报告,尤其以政治反对派、记者、律师、人权维护者、性工作者和LGBTI人士为目标。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声明,称违反被正式拘捕嫌疑人的48小时起诉限制的任何申诉都得到调查,并由职业标准股确保问责,委员会对有关这一规定频繁受到违反的报告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拘留命令经常在初始调查结束之前下达,警方保释和假释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审前拘留往往时间过长并违反法定时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还押囚犯在监狱关押总人数中所占比例很高(第九条)。

27.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

(a)系统性保证向被拘留或审前拘留的人告知其权利并提供基本法律保障,尤其是迅速带见法官的权利、接触律师的权利、拘留得到定期司法审查的权利以及警察保释和假释的权利;

(b)确保在没有及时提出刑事指控的情况下不关押任何被拘留者,并确保所有审前拘留者迅速受审;

(c)确保严格执行审前拘留时长的法定限制,确保人身保护的权利在实践中得到尊重,并有效确保被拘留者获释;

(d)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增加审前拘留替代办法的提供和使用,包括适当考虑这种替代办法,特别是在调查或审判发生推迟时。

强迫失踪

2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性建议,仍然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安全部队,尤其是军事情报实体继续在未得到承认或“未经公报公布”的被称为“安全屋”的拘留设施对人进行任意拘留和讯问。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乌干达人权委员会关于2021年大选周期登记了大量申诉,称政治反对派成员和支持者在这种情形下发生强迫失踪。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乌干达议会人权委员会对未公布的拘留中心发生酷刑的指控开展调查,但缔约国拒绝充分合作,包括拒绝批准访问“安全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为调查提供的证词中承认存在“安全屋”,同时具体说明它们用于情报活动和保护证人(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条)。

29.缔约国应:

(a)废除使用未经批准的拘留设施,包括“安全屋”;

(b)澄清所有强迫失踪案件,立即开展调查,并确保受害者及其亲属了解调查的进展和结果;

(c)确定责任人,并确保他们受到起诉,并受到与其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惩罚;

(d)确保强迫失踪受害者及其家人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康复、抵偿和保证不重犯;

(e)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0.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的措施提供的信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系统性拥挤、一些设施条件陈旧,并有报告表明食物供给不足,尤其是在由乌干达警方运行的拘留中心中。尽管委员会注意到2002年《刑法(修正案)》依据宪法法院的裁决废除了肉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鞭笞的做法在一些监狱依然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在一些设施中,青少年被与成年人一起关押(第七和第十条)。

31.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拘留条件充分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大幅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的状况,尤其是更广泛地采用非监禁措施作为监禁的替代办法;

(b)加大力度改善拘留条件,确保所有剥夺自由场所的囚犯能够获得足够的食物、清洁水和医疗保健;

(c)有效执行2006年《监狱法》第81(2)部分,其中规定禁止肉刑;

(d)确保青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人口贩运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协同努力解决人口贩运问题,包括确立全面的法律、政策和体制框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收到的分列数据覆盖的时段不够长,无法分析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还感到遗憾的是,关于为受害者提供的援助和赔偿收到的信息不足。尽管委员会欢迎通过法律和政策保护儿童免于劳力剥削和性剥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实施情况的信息,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对儿童的此类剥削依然普遍(第二、第七、第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3.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努力,有效防止和打击人口贩运,包括儿童贩运,手段包括:

(a)确保有效识别受害者,包括筛查处境脆弱的群体,如移民和寻求庇护者;

(b)立即彻底调查所有贩运案件,并依据适用法律,包括2009年《防止人口贩运法》起诉嫌疑人,一经定罪,处以适当而有威慑力的刑罚;

(c)确保受害者获得有效的保护手段和援助服务,并能获得充分补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赔偿;

(d)向所有相关的国家官员,包括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移民官员和接待设施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提供适当的培训,包括关于识别和转介贩运受害者的标准和程序的培训;

(e)加强法律和体制框架,有效应对对儿童的性剥削和劳力剥削,包括统一本国最低工作年龄相关立法和增加劳动监察,尤其是对金矿和经济作物农场的监察;

(f)确立机制,系统地收集关于人口贩运和童工问题的分列数据。

司法和公正审判权

34.尽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司法官员数量和理顺国家供资的法律援助系统的管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获取法律援助继续限于可处死刑的罪行,国家供资的法律援助的质量据报告往往因支付费率低而达不到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7月通过的《宪法(司法法院保释准则)(程序)指示》剥夺被指控可处死刑的罪行的人获得保释的权利,这一区别对待使《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无罪推定权受到侵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嫌疑人在其保释命令下达后立刻在法院场地内被安全部队再次逮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颁布《保护证人法案》严重拖延,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证人因担心报复不敢报告指称的侵犯人权行为,尤其是关于国家人员实施酷刑的指控(第二和第十四条)。

35.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诉诸司法,包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向所有没有充足手段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在司法利益需要的情况下;

(b)加速通过2022年《国家法律援助法案》,并确保为其实施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

(c)修订或废除2022年7月通过的《宪法(司法法院保释准则)(程序)指示》,其中不当剥夺了被指控可处死刑的罪行者获得保释的权利;

(d)确保法院发出的保释令得到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的遵守;

(e)加速颁布《保护证人法案》。

使用军事法庭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5年《乌干达人民国防力量法》被用于在军事法庭起诉平民,这一做法据报告在2021年大选中被广泛用于反对派候选人及支持者。尽管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21年和2022年的裁决,认定该法允许在军事法庭起诉平民的条款违宪,宪法法院因此命令将此类案卷移交民事法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等待缔约国关于裁决的上诉结果时,在军事法庭针对平民的诉讼仍在继续,包括在卡拉莫贾地区裁军行动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军事法庭缺乏独立性,尤其因其受由行政部门直接任命的军事人员控制,在军事法庭受审的平民无法享有与民事司法系统提供的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同样的保障(第二和第十四条)。

37.缔约国应毫不拖延地取消军事法院对平民的管辖权。缔约国还应:

(a)确保军事法庭的候审平民案件的审理条件提供《公约》第十四条和《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中规定的充分保障;

(b)调查所有在军事法庭受审平民报告的违反正当法律程序保障的指控,确保起诉责任人,且一旦定罪则予以适当的惩处,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措施。

司法独立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官的任命、履职、纪律和免职的框架没有充分保障,无法免受行政机关的影响,包括行政负责人具有重大影响力和司法事务委员会中为现任法官保留的席位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的任命“代理法官”的做法,这一做法可能导致采取的行动和作出的决定是出于担心惩罚或为换取包括常任法官席位在内的期望恩惠(第十四条)。

39.缔约国应消除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对司法的一切形式不当干预,并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绝对独立、公正,保障检察长办公室独立且切实拥有自主权。缔约国应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晋升、轮调和免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符合《关于司法机构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隐私权

4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信息说明为确保2010年《拦截通信法条例》中的充分保障采取的措施,包括司法审查,并说明缔约国评估后发现的公共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监管框架的不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信息说明它为何有必要依据《警察法》对政治反对派成员、律师和人权维护者的住所和办公室开展无许可搜查。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依据2014年《艾滋病毒和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对特定类别的人进行强制性检测,且该法允许以可被过度宽泛解读的标准未经同意披露艾滋病毒感染状况,特别是向卫生从业人员认为暴露于“明显和现实的艾滋病毒传播危险”的任何人披露(第十七条)。

41.缔约国应确保采取充分的保障措施,包括司法审查,以保证其支配的搜查和监控的广泛权力,包括2010年《拦截通信法条例》规定的权力的行使充分遵守《公约》。缔约国应确保此类权力,包括依据《警察法》开展无许可搜查的权力不被滥用于恐吓政治反对派成员、律师、记者和人权维护者和打压其活动。缔约国应确保艾滋病毒感染状况仅在法律许可的有准确定义的例外情形下可以不经被检测人同意予以披露。

表达自由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框架中过于宽泛和定义含糊的条款,包括2011年《计算机滥用法》(2022年修订)、2013年《乌干达通信法》附表4的《最低广播标准》以及将诽谤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第179(1)部分,据报告被用于压制批评行政部门的声音,包括记者、作家和人权维护者,以及通过包括关闭媒体机构的方式限制媒体报道政治反对派活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此类法律载有严酷的刑罚,包括《计算机滥用法》规定的长达七年的拘留处分,加之对监控活动的监管不力,可能导致自我审查增加。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记者受到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人身攻击,尤其是在报道选举和抗议的情况下(第九、第十七和第十九条)。

4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受其管辖的每个人能够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自由行使表达自由权。为此,缔约国应:

(a)不把起诉和监禁作为阻挠或阻拦记者、作家、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人士对行政部门自由表达批评意见的手段;

(b)审查并修订现行立法,包括2011年《计算机滥用法》(2022年修订)和2013年《乌干达通信法》附表4的《最低广播标准》,以避免使用模糊的术语和过度宽泛的限制,并确保遵守《公约》;

(c)确保对名誉的保护通过民法而非刑事起诉执行;

(d)确保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能够自由地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报复,并调查所有针对他们的骚扰、暴力以及任意逮捕和拘留案件,起诉和处罚责任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和平集会权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宪法法院裁决宣布2016年《公共秩序管理法》第5、第8和第10部分违反《乌干达宪法》第29(1)条所保障的和平集会自由权,因此无效,和平集会继续受到不当禁止和压制,依据是一系列不同文书中的不同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关于频繁不成比例使用武力驱散集会的报告(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二十一条)。

45.缔约国应修改关于和平集会的法律框架,使其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包括适当考虑通过全面和统一的专门法律,确保公民可以不受不当限制或刑事诉讼威胁,有效行使和平集会权。,除了关于适当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培训,缔约国也应确保执法和安全部队接受关于非暴力方法维持集会秩序的专门培训。

结社自由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非政府组织注册和运营的行政要求过于繁琐,2016年《非政府组织法》中过于宽泛的规定可能被用于拒绝或暂停注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63家非政府组织在过去五年因未遵守该法相关的种种原因被暂停,非政府组织工作人员的行政犯罪也可能被施加刑事处罚,包括拘留处分。委员会格外关切的是,在善治和选举监督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的银行账户在2021年大选前后以参与恐怖主义筹资活动为由遭到冻结,阻碍了它们开展工作(第二十二条)。

47.缔约国应: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为民间社会组织提供有利的环境,包括修订当前规范民间社会活动的框架,以期取消不适当限制性要求和对行政犯罪的刑事处罚,尤其是在2016年《非政府组织法》方面;

(b)确保迅速取消以未能满足2016年《非政府组织法》规定的行政要求为由,仍然施加于大量非政府组织的暂停活动令;

(c)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尤其是人权、善治和选举监督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安全运营和行使其表达自由,而不必担心受到骚扰或拘留,或被暂停或吊销执照,或资金来源受到不当阻碍。

参与公共事务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2021年2月举行的大选似乎不符合有关自由和公正选举的国际标准。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据称选择性适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限制,包括过度使用武力,以驱散反对派集会和活动。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对选举监督机构施加的限制、对互联网实施的全面关闭和在选举前夕引入对记者的认证要求,以及对反对派候选人及支持者、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指称恐吓、任意逮捕和拘留,包括秘密拘留(第二、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9.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缔约国应确保充分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包括保障自由和透明的选举,为反对派政党和候选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政治反对派候选人及支持者、记者和人权维护者能够不受不当干涉和对自由与安全的威胁,开展其选举相关活动;

(b)为独立观察员、媒体和记者获得监督选举所需的许可提供便利;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通过独立监督机制和有效的执法,确保对竞选资金的有力监管和监督。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确保土著人民切实参与影响其生计的决策所采取的措施不够充分,特别是未经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也不提供代用生计和充分赔偿,将其强行驱逐出祖传土地并将此类土地指定为国家公园和保护区,例如特瓦族和贝内特族土著人民的情况。

51.缔约国应:

(a)确保土著人民拥有、使用和开发其祖传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尊重、保护和落实,包括酌情颁布专门立法;

(b)确保采取必要保障措施,防止强行驱逐土著人民,并确保在所有关于其权利的事项中始终有效地适用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2.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5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7月2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9段(国家人权机构)、第13段(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第27段(人身自由和安全)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4.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