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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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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的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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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权理事会主席会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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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和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第十次联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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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缔约国的非正式协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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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事务司会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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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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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根据大会第49/178号决议召开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次会议于2008年6月26日和27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举行。在这次会议前夕,于2008年6月23日至25日举行了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
二.会议的安排
2.下列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出席了会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菲利普·特克西尔;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法蒂马塔-宾塔·维克图瓦·达赫,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拉斐尔·里瓦斯-波萨达;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属权利委员会主席阿卜杜勒哈米德·贾姆利;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李亮喜和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卡萨莱。费尔南多·马里诺-梅内德斯代表禁止酷刑委员会出席了会议。
3.维克图瓦·达赫女士当选会议主席兼报告员,西蒙诺维奇女士当选副主席。主席们通过了议程(HRI/MC/2008/1)和拟议工作方案。
三.与人权理事会主席会晤
4.各人权条约机构主席会晤了新任命的人权理事会主席和理事会前任主席。人权理事会主席强调各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各条约机构具有作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基石的作用及其相互增强的性质。他就理事会和各条约机构之间的关系实现制度化的方式提出了各项建议。
5.前任主席指出,理事会和普遍定期审查缺乏后续机制,并认为这仍然是会员国关切的问题。他指出,人权理事会强调缔约国有义务提交报告,而且必须实施实质性的条约义务和条约机构的建议,从而加强了条约机构的作用。
6.各条约机构主席欢迎有人提议条约机构和理事会建立体制关系,他还建议,这可以包括邀请各条约机构在理事会专题会议上发言。有些人认为,条约机构应参与理事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各条约机构主席强调,条约机构必须考虑到理事会关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方面的建议,但对于理事会缺乏后续机制感到关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欢迎理事会最近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个人申诉问题任择议定书草案,并感谢工作组主席在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和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第十次联席会议
7.2008年6月26日,主席们会晤了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这次会晤由人权委员会特别程序系统和人权高专办咨询服务方案工作组特别报告员/代表、专家和主席与人权条约主席机构会议主席共同主持。
8.大家就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提出的建议、包括普遍定期审查方面建议的落实情况交换了意见。大家认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与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加强的,若干条约机构主席指出,他们在审议缔约国的报告时,将考虑到普遍定期审查中提出的建议以及缔约国在审查期间作出的各项承诺。
9.与会者一致认为,各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之间的合作程度可以得到加强。有人强调各种机制之间必须更加直接地开展互动。如果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可以提供具体的专长和投入,可以让有关的任务执行人参加条约机构审议缔约国报告的会议。在缔约国未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该国执行条约的情况时,针对该国的具体任务执行人参加会议就特别重要。有人着重指出秘书处在确保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交流信息的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有人建议为此拨出资金。
10.与会者强调在对方建议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的重要性,有一位任务执行人指出,他曾在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基础上提出其国家建议,因而得以与各国政府进行了深入对话。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同时促进和保护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建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拟定就反恐措施对享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问题编写一般性评论。他说,他的下一次报告将侧重于反恐措施对妇女和儿童的影响,他欢迎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开展合作。还有人提议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是否可能在条约机构开展审议工作之前访问有关国家。
五.与缔约国的非正式协商
11.在第二十次会议期间,主席们于2008年6月26日同72个缔约国的代表进行了非正式磋商,期间主席们概要介绍了各自委员会最近的动态,并说明为简化条约机构系统及改善和协调工作方法而采取的一些创新的做法。在这方面,他们建议缔约国参看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12.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欢迎人权理事会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其他各位主席介绍了下列情况:后续程序;在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对缔约国执行人权条约情况的审议工作(审查程序);发表关于各专题的联合一般性评论/建议的可能性,包括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发表关于移民女工问题联合一般性评论的可能性;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加强互动的必要性;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不可分割性;增加会议时间的必要性。
13.各国欢迎有机会与各位主席进行协商,注意到他们为开展对话和互动提供了一个平台,并重申它们支持条约机构的工作。有几个国家赞扬条约机构继续参与改革进程,随时准备测试新的做法,采取创新的工作方法和探索开展协调的领域。
14.各国鼓励各条约机构加强工作方法的统一和协调,包括在审议报告和后续程序时这样做,从而使该系统更容易理解和便于使用。
15.若干国家提到需要统一问题清单的格式和结构,并指出,问题清单会有助于各国为开展对话做好准备并找出问题。有人认为,条约机构应当交流最佳做法和挑战。还有人提出,条约机构可以准备数量有限的问题,侧重于对话时可以提出的重要议题。有些国家强调,应该提前将问题清单转交给缔约国,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作出答复。主席们注意到若干缔约国提到问题清单,他们指出,可能很难完全统一对这种清单的做法,因为这种问题与各个条约的内容相挂钩。然而,对于编写问题和提交的时间框架及其长度可能进行统一。
16.有几个缔约国指出,不提交报告是一个严重问题,它们希望了解条约机构正在拟定的这方面战略。一些国家强调指出,审查程序应该仅仅作为一种万不得已的措施,另一些国家指出,这种做法应加以避免。其他国家认为,各条约机构应协调这方面的做法。有些国家欢迎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为未提交报告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可能性。
17.若干国家鼓励条约机构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合作,并建议更有效地利用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有些国家指出,有必要根据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做法,对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建立一个核查进程,对这种资料应当进行交叉核对。它们强调必须实施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公平地域原则,条约机构和国家人权机构必须继续开展合作,包括通过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开展合作。
18.许多国家指出,条约机构系统和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应该相互补充和相互加强。大家一致认为,审查机制不应重复现有机制,这个审查机制和条约机构体系应该发挥积极的协同作用。许多国家强调条约机构对于审查机制的独立作用和理由。有些缔约国提到它们在头两次审查会议期间作为受审议的国家的经历和审议别国的经历,当时曾多次提及条约机构的建议以及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条约的必要性。有些国家指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可以成为审查条约机构建议实施情况的又一个工具,反之亦然。
19.关于结论性意见,有些国家指出,各条约机构应当学习普遍定期审查的格式,将任何国家的答复都作为结论性意见的一部分,尤其是将这些反应作为结论性意见的附件。有人建议将这种做法作为相互接触的商定共同基础。其他国家强调,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之间应该有明确的区别,条约机构负责确保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准则得到遵守,而人权理事会是一个政治机构。
20.一些国家指出,他们支持这项工作以及人权高专办和条约机构专家就各项指标开展的联合工作,但认为这项工作若要取得成功,就必须有缔约国的充分参与,因为将由它们来应用这些指标,而且也将根据这些指标对缔约国进行评估。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的发展水平。
21.一些国家强调,非正式磋商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适当考虑,主席会议应思考如何尽可能妥善地做到这一点。一些国家支持条约机构、包括最近成立的条约机构关于获得更多人力和财力资源的要求。
六.与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事务司会晤
22.2008年6月27日,主席们会晤了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事务司的代表。会议管理科科长解释称,自2006年6月成立人权理事会以来,会议事务司的工作量增加了20%,而且预期随着新条约机构的成立,这一趋势还将继续。科长强调,各条约机构的秘书应努力在截止日期内提交和处理文件并遵守长度和格式方面的规定。同时还强调应确定文件的优先等级,以促进会议事务司的工作以及文件的及时处理。
23.主席们对缔约国报告、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个人来文经常没有翻译成所有工作语文提出关切,这种现象妨碍了他们的工作。主席们还对自成立人权理事会以来,分配处理和翻译条约机构文件的财务和人力资源水平表示关切。主席们同意,条约机构的秘书应努力确定优先等级,以便利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个人来文意见的翻译。将提醒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尊重页数限制和截止日期。
七.决定和建议
24.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下列决定和建议:
通过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a)第二十次主席会议核可了2008年6月23日至25日举行的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上达成的协议要点。主席们呼吁人权条约机构对这些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向2009年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与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的关系
(b)第二十次主席会议强调主席们的早前建议,即秘书处应寻求促进条约机构与特别程序之间互动的方法和途径,这一互动不仅应在每年联席会议期间进行,而且应在条约机构届会期间酌情为加强直接互动而进行。在未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的状况,而国家报告员能够提供重要资料时,这一点就显得尤为重要。主席们和各特别程序同意今后以更有条理的方式组织联席会议,并请秘书处拟订一个共同的程序性和专题问题清单,以便在第十一届联席会议上讨论。
与缔约国之间的非正式磋商
(c)鉴于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为对话和互动提供了一个重要平台,第二十次主席会议建议在2009年的第二十一次主席会议上,将一整天用于与缔约国的非正式磋商。主席们请秘书处为这一会议拟订一个重点突出的具体议程。
人权理事会
(d)主席们强调条约机构系统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相辅相成性质,并强调就此问题持续开展对话的重要性。主席们进一步确认需要在条约机构和人权理事会之间开展有效合作,并加强这两个系统间的机制联系。主席们还鼓励人权理事会邀请条约机构参加其各次会议,尤其是参加专题讨论。最后,主席们着重指出,某些条约机构指定观察员跟踪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情况这一做法很有用,并建议将这一做法扩大至所有条约机构。
条约机构文件
(e)第二十次主席会议建议,各条约机构秘书应竭尽所能,对提交给会议事务司的文件进行优先级别划分,以确保及时翻译结论性意见、缔约国的书面答复及对个人来文意见。秘书处还应提醒缔约国遵守有关提交报告的页数限制和截止日期。此外,主席会议建议增加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条约机构文件得到及时处理和翻译。
附件
人权条约机构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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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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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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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条约机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 |
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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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和统一工作方法的讨论 |
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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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
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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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实体的对话 |
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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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
2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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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资料的讨论 |
3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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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对话 |
33-34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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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的对话 |
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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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国有关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的对话 |
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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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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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于2008年6月23日至25日在日内瓦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举行。
2.下列人权条约机构的成员出席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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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事务委员会 Rafael Rivas Posada(主席) Abdelfattah Amor Michael O’Flaherty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Philippe Texier(主席) Rocio Barahona Riera Waleed Sad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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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Dubravka Šimonović(主席) Dorcas Coker-Appiah Mary Shanthi Dairiam |
儿童权利委员会 Yanghee Lee(主席) Lothar Friedrich Krappmann Lucy Smit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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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Fatima-Binta Victoire Dah(主席) Regis De Gouttes Anwar Kemal |
禁止酷刑委员会 Claudio Grossmann(主席) Felice Gaer Fernando Mariñ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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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Mario Coriolano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Ahmed Hassan El-Bora(主席) Jose S Brillantes |
二.会议开幕、选举主席团成员和通过议程
3.人权条约处处长Ibrahim Salama先生代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欢迎参加会议的各委员会主席和成员。人权条约处处长介绍了关于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和第十九次主席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报告(HRI/MC/2008/2),报告阐述了各条约机构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方法和提高效力而进行的努力。他指出,考虑到关于使用共同核心文件提交报告订正统一准则后,三个委员会已经通过了针对具体条约的准则,而其他委员会也已经启动了准则方面的工作。几个缔约国已经提交了共同核心文件。Salama先生还着重指出《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开始生效以及人权理事会通过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4.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法蒂马塔-宾塔·维克图瓦·达赫当选主席兼报告员,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杜布拉夫卡·西蒙诺维奇当选副主席。与会代表通过了议程(HRI/ICM/2008/1)和工作方案。
三.人权条约机构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的后续行动
5.自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召开以来,各条约机构一直在继续讨论和实行创新办法,以协调工作方法,目的是提高条约机构系统的效力。
6.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了缔约国提出的有关执行第2条的一般性评论2。禁止酷刑委员会已经与新成立的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进行了几次会晤,但从《公约》的规定中看到,《公约》和《任择议定书》之间的联系有限,并指出,两个条约机构在成员方面不存在重叠。两个委员会还讨论了国别访问事宜,特别是小组委员会首次访问的国家之一是禁止酷刑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一个缔约国。《任择议定书》规定,小组委员会要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而禁止酷刑委员会尚未审议小组委员会的第一份年度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认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是一个挑战,并指出,至少委员会有待审议的两个国家也有待接受审查。没有任何国家未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或提供普遍定期审查报告,也没有任何国家表示提交报告是一项负担,但是《禁止酷刑公约》规定缔约国提交的若干报告已经逾期了20年。禁止酷刑委员会代表提请缔约国在报告前注意其在制定问题清单方面的新程序,根据这一新程序,缔约国的答复将构成定期报告。他指出,若干缔约国已经接受了这一程序,对提出报告的审议将从2010年开始。委员会对各国人权机构也已采取了一个新方法。这位代表指出,在审议报告前一天与非政府组织举行正式、非公开会议做法非常成功,指出要求所有非正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交文件并提交给相关缔约国。委员会认为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后续程序也获得了极好的反响。委员会还未讨论是否应公开国家报告员的身份,但是在实践中,并不反对公开他们的身份。委员会在第四十届会议上请秘书处在考虑到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的基础上,拟订针对具体条约的报告的准则草案。
7.儿童权利委员会代表指出,鉴于公约缔约国及其两个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数目众多,缔约国提交了定期报告,有待审议的报告积压多达90份,该委员会再次要求大会授权举行平行分组会议。儿童权利委员会系统地交叉参考其他条约及其结论意见,并在通过举办区域讲习班对这些意见采取后续行动方面具有良好的经验,最近的一次讲习班是2007年11月在布基纳法索举办的。委员会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有着紧密联系,在最近的一届会议之前参加了儿童基金会举办的为期一天的联合讲习班,并具有儿童基金会执行局观察员的地位。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八届会议上设立了一个统一工作方法工作组,并通过了一项新的问题清单格式。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儿童代表参加了委员会会前工作组会议。在2008年5月和6月举行的第四十八届会议上,委员会开始讨论有关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草案,其中包括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报告要求。委员会还关注关于是否可能为公约制定一项个人申诉制度的讨论,并有意制定儿童在幼儿时期的指标,强调必须随时提供统计资料。
8.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其2007年8月举行的第七十一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具体条约文件的指南。委员会没有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有关将要审议的报告的问题清单是由国家报告员准备的,其身份不公开。问题清单是非正式的,未经委员会通过。委员会紧急行动和早期预警程序已有所改善。如果委员会没有收到缔约国对其报告催复通知的答复,将启动前者;此后将根据委员会获得的资料进行审议,而不是根据缔约国的报告进行审议。后续行动协调员将审议结论意见中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国家人权机构经缔约国同意,可在审议该缔约国报告的当天发言。鼓励非政府组织提交非正式报告,最好尽早提交。委员会与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就种族主义、少数族裔和种族灭绝问题进行合作。该委员会还与有效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政府间工作组进行密切合作。
9.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代表表示希望大会在其第六十三届会议期间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2007至2008年期间,该委员会审议了17个缔约国的报告,通过了关于社会保障权利的第九条的一般性意见。有大批国家批准了该《公约》,有待审议的积压报告越来越多。委员会已将与非政府组织举行半天对话的做法制度化,经常收到国家人权机构提供的报告。一些缔约国的报告被认为过于简短或不完整,一些国家建议在共同核心文件中提供更充分的资料。委员会突出说明了其最近举行的关于国家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会议,这次会议由马德里Alcalá大学、西班牙国际发展合作署以及伊比利亚-美洲监察员联盟提供资助,这次会议鼓励所有条约机构参加这类会议。
10.人权事务委员会自上次委员会间会议以来,审议了13分报告,每次会议审议四份,并通过了关于法院和法庭前一律平等以及公正审讯的权利的第十四条一项一般性意见。委员会的后续程序进展良好,但仍可以得到加强。委员会在其正式会议的第一天,以及在早晨以及午餐时间简报期间与非政府组织举行了会议。尽管委员会与各国人权机构进行了会晤,但也没有通过与这些机构进行互动的正式程序。指定了一名报告员和协调人,分别与联合国系统各实体和负责种族灭绝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保持联络。还任命了一名报告员负责观察普遍定期审查机制。此外,人权事务委员会制定了媒体战略。有人对某些缔约国的报告过于冗长而且往往载有重复内容一事表示关切,委员会代表强调有必要制定明确的指导准则以协助编写定期报告。也可考虑采取步骤统一对问题清单的做法。国家报告员和国家工作队成员的身份是不公开的。有人关切地指出,由于文件和翻译的提供发生拖延,因此阻碍了委员会的工作。
11.目前,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为期两个星期的会议,建议今后会期为一周。该委员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密切合作,并寻求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进行合作,以便拟定有关妇女和移徙问题的联合一般性意见。委员会感谢其他条约机构鼓励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该委员会是一个新的条约机构,该条约的批准书有限,委员会还没有制定关于统一报告指导准则的立场;委员会还欢迎提供更多的资料说明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如何审议某个缔约国执行条约的情况。委员会认为条约机构报告应成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的基础。
12.2008年1月举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是由设在日内瓦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服务的首次正式届会,尽管该委员会2007年在日内瓦举行过一次非正式会议,由瑞士政府担任东道主。2006和2007年,该委员会每年举行了三次平行分组会议,共审查了69份报告。2008年将举行三届会议,2009年将举行两届会议;这五次会议中,有三次将在两个分组中进行。至于2010年,委员会将召开三次年度届会。条约机构的会议时间应符合需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支持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增加会议时间的要求。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决定,如果某个缔约国收到若干报告催复通知后仍没有提交报告,对该国执行公约的情况亦将进行审查。该委员会正在就公约第二条编写关于执行措施和妇女移徙工人的一般性建议,可能将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共同拟定。鉴于每一个委员会的工作进度不同,而且没有时间举行联席会议,拟定联合一般性建议的工作具有挑战性。委员会支持每年召开两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建议,统一工作方法的努力包括通过针对具体条约的报告准则,将结论性“评论”这一术语改为结论性“意见”。正在编写一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简短文件,目的在于鼓励非政府组织提交联合文件,着重说明有关缔约国的优先问题。委员会还在考虑与各国议会的关系,已通过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关系的声明。结论意见包括一个鼓励批准其他人权条约的标准段落,并酌情列入关于其他人权机构工作的交叉参考资料。
四.关于改善和统一工作方法的讨论
13.与会者讨论了改进和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问题,审议了一份秘书处所编写关于可能在哪些领域统一工作方法的非文件。该非文件侧重论述了有可能进行统一的三个领域,即:(a) 问题清单的形式和结构;(b) 国家报告员和国家工作队成员身份的公布;(c) 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执行人权条约的情况。2007年4月委员会间统一问题工作组要求制定一份工作方法比较图,其新版本已列入附件1。拟订问题清单的准则草案模板见附件2。
14.除了非文件涉及的这三个领域外,与会者还查明了其他一些可以统一的领域。这些领域包括对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以及举办后续讲习班;国家报告员的作用;普遍定期审查机制范畴内的投入产出;横向参照其他条约机构的工作;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的方式;条约机构术语的标准化;编写联合一般评论以及报告的审议。
15.会议商定就可能改善和统一工作方法的领域制定工作方案,包括未来3至4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具体目标和长短期目标。
16.至于问题清单,与会者强调说不同条约的范围和性质千差万别,因此问题清单的实质性内容也有不同。尽管所有委员会都编写问题清单,但它们的编写做法及其对促进委员会工作的作用则各有不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没有正式通过问题清单的作法,而是由指定的国家报告员针对分配给他们的缔约国的报告编写该清单。一些与会者承认问题清单的形式和结构存在某些相似之处,包括问题数量有限,这可能有助于缔约国编写报告。在这方面,一些与会者建议最多提出25个问题。与会者期待着禁止酷刑委员会最终确定在报告前就提出问题清单的做法,但指出还是会出现新的问题,例如哪一类资料可以作为拟定问题清单的依据。
17.与会者还讨论了各个条约机构关于披露国家报告员和国家工作队成员身份的做法。多数委员会指出,他们任命一名成员担任国家报告员(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分别任命两人,人权事务委员会任命一至三人)。除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外,其他委员会的国家报告员的身份都是公开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7年也决定这样做。一些与会者指出,他们赞成统一各条约机构在这方面的做法,但提请注意这一事实,即对这一问题采取统一做法也是缔约国和其他方面的要求。其他与会者举例说,有人对国家报告员施加直接和间接的压力,因此主张在这方面应该保密。
18.多数委员会指出,已采取一种有时被称为“审查程序”的作法,以便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查缔约国执行有关条约的情况。与会者普遍认为,根据不同条约机构的惯例,某个委员会可向某缔约国发出通知,称打算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该国的情况。这样做对于与不提交报告的缔约国接触十分有效,因为这些国家通常立即提交逾期报告,或表示打算这样做。在没有收到报告的情况下审议缔约国的做法应是一个不得已的措施,重点应是与有关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会议讨论了采取通用方法的可能性,与会者着重指出通过催复通知的方式为缔约国提供提交报告最后一次机会十分重要。在没有收到缔约国回复的情况下,条约机构往往拟定并向该缔约国转递一份问题清单。在没有收到缔约国答复的情况下,一些委员会(例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则会通过临时结论意见,而其他委员会(例如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则拟定公开和最后的结论意见。
19.与会者一致认为,后续工作极为重要,需进一步加以讨论。一位与会者建议,酌情由后续行动报告员或各委员会的其他代表开会讨论最佳做法,并就对结论意见采取后续行动和举办后续行动讲习班事宜交流看法。有人建议为此成立委员会间工作组或工作队。有人还指出应讨论改善后续程序的共同办法。
20.有几位与会者着重指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参与条约机构程序的重要性,并指出今后委员会间会议上应讨论这个问题。有人还提出是否有可能制定联合一般性评论。有人提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移徙工人委员会在拟定有关妇女移徙工人一般性评论草案方面的经验,有人建议条约机构成员应审议可能拟定的联合一般性评论的各个专题。
21.与会者一致认为,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应加以改进并尽可能统一,一年两次的机构间会议中应有一次会议专门讨论改进和统一工作方法的问题。会议还决定第八次委员会间会议的议程项目为:经修订的针对具体条约的准则;结论意见的后续工作;在缔约国没有提交报告的情况下对缔约国进行审议;以及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五.人权理事会
22.人权高专办的一位代表向与会者简要介绍了普遍定期审查机制。这位代表提到人权高专办编写的资料汇编,这份资料汇编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任务执行人的建议编写的。该代表还指出,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工作小组的成员发言时常常提及条约机构的建议。
23.尽管与会者确认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对于条约机构建议的后续行动十分重要,但他们提出了种种关切的事项,其中尤其包括:事实上,接受审查的国家可能就建议的措辞讨价还价,这会严重损害这一进程;有必要避免条约机构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之间发生工作重叠的问题;对审查机制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能力有限。有人建议,条约机构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时,可就审查机制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六.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其他实体的对话
24.委员会间会议期间会晤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协调员,讨论如何贯彻执行教育领域的各项公约和建议。该代表承认,有效执行确定标准的案文规定是有效履行会员国义务的关键,并强调必须加强监测工作。他指出,教科文组织与儿童权利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合作的重点是在教育领域中采取规范行为。教科文组织希望,人权理事会提出的建议能够强调这些规范工作,并希望未来任何联合声明考虑到教育权问题。
25.儿童权利委员会的一名成员强调指出,教育权是该委员会重点关心的核心领域之一,委员会曾收到教科文组织关于正在审查国家的非常有用的资料。委员会鼓励教科文组织参与其会前会议,提交书面资料和做口头发言,并加强未来与委员会的合作。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也指出,委员会从教科文组织获得宝贵的资料,包括统计资料,并表示希望能与教科文组织和其他联合国专门机构加强合作。
七.与非政府组织的对话
26.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联合向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提交了一份文件:大赦国际、防止酷刑协会、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妇女权利行动观察(亚太)、支持《儿童权利公约》非政府组织小组、拯救儿童联盟、世界防止酷刑组织、公谊会世界协商委员会(贵格会联合国办事处)和保护儿童权利行动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代表要求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优先审议下列问题,以便加强人权监测机构的效力,改善非政府组织对条约机构程序的贡献:
(a)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编制、公布和维持一个关于条约机构会议的日历;
(b)非政府组织应当能够要求,在有关条约机构审议资料时,应对该资料的来源保密;
(c)应当在条约机构会议期间正式安排非政府组织口头简报的时间,并应鼓励条约机构根据一些委员会确定的最佳做法制定其方法;
(d)应采用有效履行结论性意见的程序,包括通过任命一名后续行动报告员的做法,而且条约机构应考虑制订审议非政府组织关于后续行动资料的方法;
(e)应制定一项协商和起草一般性评论的共同和透明程序,该程序应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学术界、其他专家、联合国和区域组织征求广泛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审议;
(f)应审议条约机构成员资格的标准;
(g)委员会间会议应明确地将非政府组织与条约机构之间的关系制度化。
27.委员会间会议的与会者指出,公开和透明应当是指导原则,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只能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被认为是保密的;其他与会者强调指出,有些国家表示,如果它们不了解资料来源,则反对条约机构使用此种资料。
28.一些与会者强调,非政府组织提出意见的最佳时机是起草问题清单期间。与会者也认为,在审议缔约国报告期间,非政府组织应当在场,因为这能够使更多人看到缔约国代表团的表现。与会者赞赏非政府组织关于后续行动的建议,包括秘书处应扩大对后续活动的支持,并指出,随着全球定期审查机制的扩大,人权条约处的资源已经减少。一名与会者指出,缺乏非政府组织关于后续行动的资料。一些与会者提到,他们在制定一般性评论时采用与非政府组织协商的做法。
29.与会者也讨论了选举条约机构专家的程序以及这些专家的独立性问题。一名与会者建议,非政府组织可以非正式地评价专家的独立程度,这种做法在可能重新选举这些专家时能产生影响。与会者鼓励非政府组织提供条约机构将审议报告的所有缔约国的资料,并努力建立非政府组织联盟,便利国家非政府组织的参与。
30.关于普遍定期审查机制,一个非政府组织指出,各国已利用人权高专办编写的报告汇编,来突出强调下列方面的情况:遵守国际人权条约;批准条约;处理全面履行条约方面存在的立法差距问题;撤销保留意见;定期汇报和根据后续行动程序进行汇报的情况。正在接受审议的国家已接受其中许多建议,因此,这些建议构成了关于普遍定期审查最后报告的组成部分。与会者鼓励条约机构继续审查它们的结论性意见,确保发现共同的趋势,并提出需要优先重视的建议。
八.关于统计资料的讨论
31.马丁·谢宁和人权高专办的代表介绍了关于国际人权文书遵守情况监测指标的报告(HRI/MC/2008/3),该报告是人权高专办根据2006年6月举行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的一项建议编写的,该建议请秘书处为缔约国报告使用统计资料采用的方式进行认证,进一步制订指标清单,并向2008年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提交关于这项工作的报告。该报告概述确定相关定量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该框架在过去两年里已得到发展,并概述区域和国家一级协商的结果以及认证工作的反馈。该报告还提供了在使用统计资料方面已取得进展的最新资料,包括在国家一级协商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以便审查这项概念和方法框架以及制定更多统计清单的情况。
32.与会者欣见该报告所载的资料,并建议考虑编写联合一般性评论,规定各国有义务在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中提供统计数据。与会者提出的关切问题包括:缺乏关于不歧视的指标;缺乏性别观点;缺乏涉及儿童权利的指标;过程指标并非总是与结果吻合。
九.与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的对话
33.与会者会见了禁止酷刑小组委员会(简称小组委员会)主席西尔维娅·卡萨拉女士和小组委员会成员马里奥·科廖拉诺。卡萨拉女士向会议介绍了小组委员会最近的活动,包括对贝宁、马尔代夫、毛里求斯和瑞典的访问,并强调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对于国别访问的筹备工作、包括国家简报的重要性。她指出,小组委员会认为普遍定期审查的文件对于有关贝宁的工作特别有用。
34.科廖拉诺先生提到国家预防机制的工作,他认为该机制是预防酷刑网络中的主要参与者。该网络也包括小组委员会,他强调指出,该网络应当与条约机构和区域机制合作。与会者特别提到,国家预防机制独立性原则是获得效率和效力不可或缺的标准。与会者还强调,小组委员会和条约机构的工作是相辅相成的。
十.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的对话
35.与会者会见了人权高专办的代表,该代表介绍了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约翰·鲁格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报告(A/HRC/8/5)。人权高专办的代表指出,该报告提出一个概念和政策框架,以主导有关工商业和人权问题的辩论,并协助指导所有相关行为人。该框架包括下列三项核心原则:国家有义务提供保护防止第三方包括工商业侵犯人权;公司有责任尊重人权;必须提供更加有效的补救机会。
36.特别代表与人权高专办合作,在2006年至2007年期间开展了一项综合研究,了解条约机构如何考虑缔约国根据人权规定在管制和裁决公司活动方面的作用。他所得出的结论如下:
(a)根据条约机构的理解,各项条约规定各国要发挥重要作用,管制和裁决公司在涉及私人当事方可能侵犯的权利方面的活动,至少在国家有效管理范围内影响到个人的各项活动。这项作用通常被视为国家保护免遭第三方侵权的义务组成部分;
(b)所有条约机构都没有专门就国家对于公司活动的义务提出一般性评论或建议。然而,在过去十年里通过的一般性评论和建议、结论意见、意见和决定均对国家产生越来越多的压力,要求它们履行与公司活动有关的保护义务,而不论有关实体是否为国营单位;
(c)条约机构认为,各国通常必须监测第三方的履行情况,并在大部分情况下采取立法措施,禁止侵权并限制某些行为;
(d)结论性意见的重点是国家针对商业活动提供保护的义务,而不是根据国际法对工商企业规定的任何直接义务。
37.条约机构可在若干领域中协助缔约国、公司和个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些领域包括:(a) 缔约国对公司活动所承担的保护责任的范围和内容;(b) 缔约国是否应当监管违法企业中自然人的行为或违法企业本身;(c) 各条约是否要求缔约国监管“其”公司在海外的行为;(d) 缔约国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所承担义务的性质;(e) 条约规定的企业责任的性质和渊源。
38.与会者欣见特别代表提供的资料,但强调保护人权的责任是缔约国有义务对私人行为者包括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侵权行为负责。与会者还关切地指出,缺乏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关于公司活动及其对人权影响的资料。这些组织和机构的作用被认为在该领域是至关重要的。媒体的作用也被视为一项宝贵手段,能引起人们注意到跨国公司及其他工商企业侵犯人权的行为。
十一.关于联合国有关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研究的对话
39.联合国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研究后续行动协调员指出,领导这项研究的独立专家已经于2007年10月向大会提交一份进度报告(A/62/209)。该报告指出,研究报告成功地提高了全球对这个往往鲜为人知的认识,并提供了一个结构化行动框架。然而,不充分执行法律框架,被动和支离破碎的努力、资金不足以及狭隘地关注暴力行为的现象和后果,仍然是在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方面实现可持续和长期成功的威胁。进度报告也强调应优先重视进一步投资预防、培训、恢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等服务,并需要加强收集有关暴力侵害儿童资料的系统。该报告还强调指出,尽管在诸如教育环境的暴力侵害行为、贩卖儿童和商业性剥削儿童和其他形式的童工方面已取得一些进展,报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在处理家庭暴力行为、与新技术有关的暴力行为、保育和司法机构中的暴力行为,以及国家人员或黑帮分子犯下的暴力行为方面已取得进展。
40.与会者讨论了与条约机构可能开展合作的领域。例如,可制定一份不同条约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的标准问题清单,将其列入问题清单中。条约机构可考虑编写关于与暴力侵害儿童有关问题的联合一般性评论,或在涉及广大民众的一般性评论中将重点放在相关的问题上。这种做法同样也可适用于一般性讨论日。关于国别访问和(或)调查,与会者鼓励条约机构系统地将重点具体地放在儿童问题上,包括与儿童本身和与儿童为重点的政府组织、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举行会议和开展协商。与会者特别鼓励禁止酷刑问题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访问儿童被剥夺自由的地方。
41.与会者强调指出,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在监测暴力侵害方面能发挥根本的作用,并强调需要制定指标。与会者商定,应当讨论条约机构对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各自解决办法。
十二.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的协议要点
42.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确定了将转交第二十次主席会议的下列协议要点:
委员会间会议
(a)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委员会间会议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论坛来讨论各条约机构共同关心的事项并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并建议大会考虑定期召开此种会议的可能性。
(b)在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作出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的建议基础上,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其中一次年度会议应专门讨论改善和协调人权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
(c)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决定第八次会议的议程如下:修订针对具体条约的准则;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对没有提交报告的缔约国进行审议;以及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机制。
修订统一报告准则
(d)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某些条约机构通过了针对具体条约的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订正准则,以便鼓励其余的条约机构在2009年底之前通过订正准则。会议重申各缔约国在向任何人权条约机构提交报告时,应使用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经核准的统一准则,包括有关共同核心文件和针对具体条约的文件的准则(载于HRI/GEN/2/Rev.5文件)。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e)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了之前的建议,即各条约机构应考虑通过一项程序,以确保对结论性意见采取有效后续行动,例如任命一位后续行动报告员或建立其它适当机制。会议还建议为后续活动,特别是讲习班、会议和国别访问分配更多资源,同时各条约机构成员应更多地参与这些活动。
(f)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指出了对结论性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重要性,并建议在会间或第八次会议期间建立一个协调和(或)确定后续行动最佳做法工作组,其中应酌情包括各条约机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或负责后续活动的成员。工作组应向2009年召开的第九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其调查结果。
(g)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任何后续行动都应对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定性评价。这类评价应该以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
对个人投诉所作决定的后续行动
(h)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还重申了巩固并尽可能加强对个人投诉所作决定采取后续行动的现有程序的重要性。
对没有提交报告的缔约国进行审议
(i)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指出,缔约国未提交有关条约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首次报告)对所有条约机构都产生了影响。审议报告并与缔约国建立建设性对话是各条约机构的一贯目标,长期逾期不交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将严重阻碍各条约机构的监督任务和对条约规定的执行。应提醒没有提交报告的国家,它们尚未履行报告义务并鼓励它们提交报告。作为最后的手段,各条约机构应考虑在没有报告的情况下审查条约的执行情况,并在这方面通过结论性意见。
(j)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请秘书处编写一份没有提交报告(包括首次和定期报告)的国家名单。应结合每个没有提交报告的国家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审议,并特别考虑到逾期时间、该国人权状况以及缔约国可能面临的任何具体困难。应鼓励人权高专办参与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活动,特别是通过其派驻区域和外地的机构这样做。
人权理事会
(k)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注意到普遍定期审查机制头两次会议的议事录。会议建议秘书处根据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附件第15(b)段向各条约机构例行提供人权高专办编写的文件汇编。人权高专办编写联合国各方面提供的文件汇编时,应适当顾及各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各条约机构与缔约国对话时,可考虑提及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查过程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还赞扬了某些条约机构指定观察员对人权理事会的普遍定期审查进行跟进的做法,并建议这一做法延伸至所有条约机构。
(l)鉴于向人权高专办提供额外资源供用于普遍定期审查进程,特别是由于普遍定期审查导致批准了更多人权文书,以及条约机构系统得到了总体加强和发展,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人权高专办请拨额外财务资源,并确保适当分配内部资源,以便更高效地为各条约机构提供服务。
专家的独立性
(m)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了1997年人权条约机构主持人第八次会议所作的有关必须确保条约机构专家独立性的严正声明(A/52/507,第67和68段)。
获得条约机构的审议意见
(n)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建议人权高专办探索其它途径,使尽可能广泛的公众能够获得条约机构对定期报告的审查情况,包括进行网播和利用其它现代化技术的可能性。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o)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强调了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参与,包括各条约机构工作中的公平地域代表性的重要性。会议鼓励秘书处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本国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提供便利。
(p)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了之前的建议,即非政府组织应在条约机构会议开始之前尽早提交信息,以使委员会成员有机会将这些重要信息纳入考虑,包括用来准备问题清单,且非政府组织应继续散发条约机构的结论并报告其执行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q)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了之前的建议,即各条约机构应继续与各国符合《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的人权机构开展合作。此外,会议鼓励与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主席团继续进行对话,以根据某些条约机构当前的做法,加强国家人权机构和各条约机构之间的互动。
问题清单的格式和结构
(r)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确认,在审议首次和定期报告之前为各缔约国准备并提交问题清单是有益的。尽管问题清单的内容应由各条约机构在其能力范围内酌定,不过,委员会间会议不妨希望能够确定并讨论问题清单的格式和结构,以便向各缔约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问题清单。
联合一般性评论
(s)鉴于各条约机构之前的经验,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指出应该探讨是否可能提出联合一般性评论。会议鼓励各条约机构积极考虑讨论并通过联合一般性评论,并重申类似一般性评论仅应提及共同的专题,不应涉及条约条款,并建议人权高专办积极支持这一进程。
术语和其它条约机构工作的交叉参照
(t)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请秘书处向会议通报各条约机构在术语和交叉参照其它条约机构工作方面的做法。委员会间会议将在2009年重新审议这一问题。
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
(u)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重申,所有条约机构在与各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时以及在结论性意见中,都应按照其工作方法,积极推动对于其它核心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工作,特别是《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与人权有关的统计资料
(v)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欢迎秘书处根据第五次和第六次会议关于使用统计资料监测人权执行情况的建议提交的报告(HRI/MC/2008/3)。会议鼓励秘书处推进这项工作,包括在国家和具体条约机构一级进行进一步的验证,并开发适当资料和工具来开展和传播它的工作。在与相关联合国实体和国家人权机构等其它机构合作开展任务时,秘书处应谨记有必要对所采纳的框架进行调整,以便根据不同条约机构的需求确定指标和统计资料。会议请秘书处定期向所有条约机构,尤其是尚未听取介绍的条约机构进行情况简介,并与它们进行磋商,在提交2009年下一次委员会间会议报告中提出一份完成全套指标的时间表。
联合国关于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的研究报告
(w)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强调,所有人权条约机构通过其工作,在促进执行联合国关于针对儿童的暴力问题的研究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和解决与暴力有关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委员会间会议还承认有必要在条约机构间就解决针对儿童的暴力的不同方法进行交流,并对预防暴力给予更为密切的关注。
商业和人权
(x)在第六次委员会间会议上,与会者表示有兴趣继续与负责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它商业企业问题的秘书长特别代表进行接触,第七次委员会间会议因此建议各条约机构鼓励非政府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为其提供有关跨国公司和其它商业企业犯下的侵犯人权情况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