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支敦士登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5年2月14日举行的第2136和2137次会议(见CEDAW/C/SR.2136和CEDAW/C/SR.2137)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LIE/6)。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了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LIE/QPR/6)编写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就委员会上一次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FCO/5)提交后续报告。委员会欢迎列支敦士登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问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外交办公室副主任Christine Lingg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移民和护照办公室、教育办公室、社会服务办公室、公共卫生办公室、列支敦士登国家警察的代表以及列支敦士登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和口译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8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LIE/5)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2019年修订刑法,引入新的罪名并扩大关于性别暴力的现有规定。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包括努力制定第一个国家性别平等战略。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在2021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并设立了负责执行该公约的协调小组。

7.委员会祝贺缔约国被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为妇女地位委员会2023-2027年成员。

C.可持续发展目标

8.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9.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邀请列支敦士登议会根据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10.委员会知悉缔约国实行二元制,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无意重新考虑其对《公约》第1条的保留,这项保留涉及王室王位的世袭继承,将女性排除在王位继承之外,因此构成对王室女性成员的歧视,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5和7条承担的义务。

1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CO/5/Rev.1,第10段),建议缔约国审查其对《公约》第1条的保留,并与自治王室进行讨论,以期撤销保留。

数据收集和分析

12.委员会注意到统计局在2024年发布了经过更新和扩展的性别指标,指标数量增加到35个。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仍然缺少按性别分列的关键数据,特别是有关照护工作、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在所有经济部门中代表性的数据,而且数据收集方面缺乏交叉视角。这可能会妨碍制定旨在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有效政策和举措。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扩大性别数据收集范围,以涵盖照护工作、家庭暴力以及妇女在所有经济部门中的代表性,并从交叉角度搜集和分析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协作,以提高性别相关数据的质量并改善数据获取途径。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程度和国际建议的落实情况

14.委员会知悉缔约国努力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以往结论性意见的认识程度,包括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这些文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院审理的性别歧视案件数量很少,这种情况可能表明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妇女本身(特别是移民和难民妇女)对《公约》缺乏了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整个审议过程中,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有限。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妇女对《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在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措施的认识,并确保所有妇女都能以无障碍格式获得关于《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b)考虑为执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包括本建议)设立一个全面机制,并让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该机制的工作,同时考虑到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的四项关键能力,即参与、协调、协商和信息管理;

(c)确保《公约》、委员会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成为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系统性能力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以使他们能够继续在法庭诉讼中直接适用或援引《公约》条款,或根据《公约》解释国家立法。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制定第一个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包括举办5次参与式讲习班,以确定这项战略的愿景、优先事项和目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尚未确定通过这项战略的明确时间表,也没有制定任何执行或监测计划。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一般性民事反歧视法。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的民事反歧视立法,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

(b)为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战略制定明确的时间表,并为执行工作分配充足的资源;

(c)进一步制定具有可计量指标的监测机制,以评估执行情况并确保问责;

(d)继续让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和性别问题专家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参与最后确定、执行和监测国家性别平等战略。

18.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机会股已升格为一个正式的司,议会还批准了额外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该司承担了与残疾、性取向、移民和融合有关的新职责,这可能会从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工作中挪走本已稀缺的资源。

1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CO/5/Rev.1,第16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平等机会司,确保向其提供有效促进妇女权利所需的权力、知名度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定期评估性别平等政策、计划和方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评价这些工作的影响;

(b)考虑在政府各部门和机构内建立一个协调中心机制,以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加强部际协调,增强在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协同作用。

国家人权机构

20.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正在审议对人权协会的认证。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鉴于该协会的任务范围广泛,其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关注有限。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对人权协会的认证程序,以期获得A级认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为该协会分配适当且可持续的财政资源,以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任务。

非政府组织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通过具体服务提供协议获得政府支持的妇女权利组织没有得到足够的资金,无法填补在提供受害者支持公共服务(例如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方面的缺口,因而不得不依靠私人捐赠。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在保护妇女人权方面的现有项目制供资及合作举措,以查明资金缺口并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的支持和资助,使这些组织能够提高认识,倡导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暂行特别措施

24.委员会欢迎政府为促进机会平等而采取的举措,例如为妇女提供政治课程以及支持各政党开展政治多样化举措。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为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制定有时限和有针对性的特别措施,而且公众对此类措施的接受程度有限。

2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CO/5/Rev.1,第20段),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4(1)条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和就业等妇女历来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b)采取具体步骤,推动国家官员和广大公众全面系统地了解暂行特别措施作为促进实质平等的工具的非歧视性质和变革价值。

刻板印象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消除性别刻板印象,包括参与题为“这不是女人的工作?”的联合国线上图片展,以及在学校开展多项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一项关于为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职责的长期刻板印象和偏见而主动采取持续措施的全面战略。然而,缔约国在对话期间宣布,打击性别刻板印象的措施将成为国家性别平等战略的一部分;

(b)没有提供信息,说明缔约国为打击针对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偏见和仇恨言论而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CO/5/Rev.1,第22段),建议缔约国:

(a)面向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实行一项包含主动和持续措施的全面政策,以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职责的刻板印象;

(b)采取具体措施打击仇恨言论,特别关注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c)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作,评价旨在打击刻板印象的项目和举措的有效性。

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预防和打击对妇女性别暴力的全面国家战略;

(b)缔约国《刑法典》中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定义与《伊斯坦布尔公约》不完全一致,而且某些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心理暴力和经济暴力)没有在《刑法典》中作为单独条款定为犯罪;

(c)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性别暴力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很低;

(d)对遭受对妇女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而言,缺乏足够的受害者支持服务,接触法律代理人的机会有限,而且没有无障碍热线。

29.委员会回顾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1992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执行一项关于预防和打击对妇女性别暴力的全面国家战略,从而确保各部门采取协调一致的整体办法;

(b)修正《刑法典》,使家庭暴力的定义与《伊斯坦布尔公约》完全一致,并按照《伊斯坦布尔公约》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定为犯罪;

(c)为执行伊斯坦布尔公约协调小组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为司法人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严格适用刑法中对妇女性别暴力条款的强制性能力建设;

(e)加强对性别暴力行为受害妇女的保护和支持服务,消除性别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遇到的障碍,包括确保她们在所有法律事项中都能获得可负担的法律援助,必要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并提供无障碍紧急热线;

(f)确保有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一切形式对妇女性别暴力的数据,并按年龄以及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

贩运妇女和女童以及利用卖淫营利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关于打击和预防贩运人口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对贩运行为进行了调查,但尚未对实施者进行起诉或定罪,因此也没有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计划进一步将卖淫妇女非犯罪化。

31.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执行一项关于打击和预防贩运人口行为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面国家行动计划,并加大对贩运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力度,从而确保通过有效的执法措施追究实施者的责任;

(b)收集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面数据,包括报告的案件、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对实施者的量刑情况;

(c)确保所有贩运行为受害者无论是否有能力或是否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都能获得临时居留许可,并能利用庇护所、住房、医疗保健、心理社会咨询和康复方案;

(d)采取措施,将所有情况下的卖淫妇女非犯罪化,并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支持和退出方案。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2.委员会注意到,在最近举行的国家议会选举中,妇女所占比例从28%上升到32%。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在国家议会和市议会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出现了积极的趋势,但在私营部门中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人数仍然不足。

33.委员会根据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为政党提名国家议会和市议会选举候选人以及任命妇女担任政府、公务员和外交部门职务,特别是决策层职务,规定旨在实现均等的强制且可执行的性别配额,不遵守者将处以罚款;

(b)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均等配额、优先聘用和晋升妇女以及经济激励措施,提高妇女在所有部门管理职务中的代表性。

国籍

34.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入籍法规表示关切,该法规规定,除某些情况外,个人需要在该国居住满30年才能获得公民身份。考虑到移民活动中存在的性别特征,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这一规定可能影响到没有公民身份的妇女享有人权。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普遍缩短获得公民身份所需的居住期限,并确保没有公民身份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在缔约国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教育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列支敦士登大学女性教职员工所占比例很低;

(b)女童和妇女在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作为缔约国关键经济部门的经济和金融领域)中的代表性持续不足;

(c)在博士阶段,女生的参与率低于男生;

(d)缺乏一个让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学生能够举报教育机构中欺凌或性骚扰行为的机制;

(e)没有关于加入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的计划;

(f)所有学校都缺乏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适当必修课程。

3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CO/5/Rev.1,第32段),建议缔约国:

(a)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教育方面歧视妇女和女童;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配额和优先任用女性候选人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女性教职员工的人数;

(c)实施性别敏感型措施,引导女童和男童选择非传统学科和职业,特别是鼓励妇女学习经济和金融并参加高等研究;

(d)建立一个让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学生能够举报教育环境中欺凌和性骚扰行为的机制;

(e)考虑加入教科文组织并批准教科文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f)确保所有学校开展适当且符合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必修课程。

就业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妇女的劳动参与率,特别是建立家庭支持网络、2016年改革儿童照护筹资以及计划在2026年开始实行每位父母两个月的带薪育儿假。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女性在低收入工作中所占比例仍然很高,而在管理和领导职位中所占比例仍然很低;

(b)虽然妇女通常会在生育第一个孩子后回归职场,但她们主要从事非全职工作,这种情况导致不同性别之间在薪酬和养老金方面一直存在差距;

(c)儿童照护设施有限,儿童照护场所太少,等候名单太长;

(d)对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缺乏问责;

(e)从事家庭照护工作的移民女工往往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也面临重重障碍。

39.委员会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8.5(所有男女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从事正规就业的机会,包括为此消除关于妇女传统角色的性别刻板印象,并就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性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b)加强促进妇女在私营部门就业和增加职业发展机会的举措,包括为此向私营公司提供财政激励,鼓励招聘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包括非传统部门的领导职务;

(c)增加对儿童照护基础设施的投资,以确保提供充足、可负担、高质量的儿童照护场所;

(d)加强法律框架和问责机制,以确保有效调查工作场所性骚扰案件并提出起诉;

(e)确保提供相当长时间的带薪陪产假,并提高认识,鼓励父亲休陪产假;

(f)确保从事家政服务的移民女工充分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并能够不受限制地获得法律援助和利用申诉机制;

(g)加入国际劳工组织并批准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健康卫生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除性暴力或危及孕妇生命等少数例外情况外,堕胎和提供堕胎服务均被定为犯罪,这种情况增加了发生不安全堕胎的可能性,迫使妇女和女童到国外寻求堕胎服务,从而带来健康风险和经济负担;

(b)缺乏关键的分类公共卫生数据;

(c)残疾妇女在获得医疗保健(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信息)方面面临障碍,而且可能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实施绝育。

41.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3.7(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建议缔约国:

(a)将在乱伦或胚胎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况下接受堕胎手术的孕妇和实施堕胎手术的医护人员的行为合法化,并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行为非犯罪化;

(b)定期收集和报告具有人口统计学代表性的公共卫生数据,并确保按性别和年龄分类;

(c)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可负担、适当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关注移民妇女和残疾妇女,并确保后者不会遭受强迫绝育。

增强妇女的社会和经济权能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拥有强大的金融部门,而且是财富和资产管理中心,但在将人权和性别平等纳入投资活动方面,对投资者(包括公共退休基金和中小型投资公司)的引导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福利可能歧视妇女,特别是在儿童照护和老年人照护等照护经济领域。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包括公共和私营金融机构在内的投资者制定具体指南,介绍如何将人权和性别平等方面的考虑纳入投资决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审查社会福利法律和政策,以确保不存在性别歧视,特别是在儿童照护、老年人照护和家政工作等照护经济方面。

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弱势或边缘妇女群体面临交叉形式歧视,例如残疾妇女无法获得平等的政治代表权,戴头巾的穆斯林妇女面临就业歧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这些妇女群体在生活各领域状况的分类数据。

4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CO/5/Rev.1,第40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反歧视立法,明确禁止多重交叉形式歧视,包括基于性别、残疾和宗教的歧视;

(b)收集关于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的数据,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些群体在私人和公共领域状况的信息;

(c)确保各政党和机构采取包容性政策和无障碍措施,支持残疾妇女参与。

婚姻与家庭关系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离婚对配偶双方所造成经济后果的研究和分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家庭法问题上,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的问题上,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受限。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LIE/CO/5/Rev.1,第42段),建议缔约国按照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研究离婚对配偶双方造成的经济后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根据经济需要向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在分居程序中提供法律代理,特别是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和相关区域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落实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1、39(e)、41(a)和47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2.委员会将根据未来清晰且规范化的缔约国报告时间表(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下次定期报告应涵盖其提交前的整个时期。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