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丹麦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23日举行的第737次和第738次会议上审议了丹麦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9月3日举行的第75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丹麦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载有关于丹麦以及丹麦王国内的自治领土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资料,报告是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的,是对委员会拟定的报告前问题清单的答复。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交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大型代表团举行的富有成果和建设性的对话,代表团成员包括相关政府部委的许多代表以及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政府部门的代表。委员会还赞赏丹麦人权机构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作为国家人权机构和独立监测机制积极参与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审查和修订其立法,特别是2021年《刑法》修正案,将残疾与种族、族裔和性别等理由一样列为禁止歧视的理由。委员会赞扬法罗群岛政府于2024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建立了独立监测机制,该机制计划于2025年1月1日开始运作。
5.委员会赞扬政府于2024年5月与议会其他几个政党达成了一项关于残疾领域的框架协议,其中包括惠及身体残疾或社会心理残疾的儿童、青年和成人的举措。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一项改善精神病护理的十年行动计划,包括到2030年减少强制措施的目标。委员会赞扬格陵兰政府通过了2024-2034年遵守《公约》的行动计划。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22年2月全球残疾人事务峰会上作出的承诺,并于2022年6月成为残疾问题全球行动网络的成员。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在儿童和教育部内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和青年设立了“VIBUS”知识股,其主要任务是确保为加强支助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的工作奠定专业基础。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法律未明确纳入《公约》。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院不愿在所有涉及残疾人权利的判决中充分考虑《公约》。
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公约》纳入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法律,并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法院和行政机构对《公约》的直接适用,包括将关于《公约》、委员会判例和一般性意见的培训作为所有法官系统性能力建设的组成部分。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没有系统地纳入残疾视角和残疾的人权模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措施来修订和废除有关残疾人权利的歧视性或倒退性立法,特别是:
(a)《监护法》(2007年8月20日第1015号法),该法律不是基于辅助决策模式;
(b)《建筑条例》修正案(2019年12月12日第1399号行政命令),该修正案允许降低单户住宅的无障碍要求。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全面审查现行立法,确保与《公约》所载原则、定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废除包含倒退措施的任何立法,包括最近的修正案,并避免今后采取任何倒退措施,包括在新重组政府的政策制定当前背景下。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丹麦尚未实施新的残疾人国家行动计划,而且拟议的行动计划仅涉及劳动力市场和教育领域。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法罗群岛仍然没有残疾政策行动计划,格陵兰的新行动计划缺乏雄心,含糊不清,特别是在执行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区域和市政当局对《公约》缺乏认识。
12.委员会建议政府、法罗群岛政府和格陵兰政府通过关于残疾问题的行动计划,涵盖《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和实质性领域,包括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五、第十九和第二十四条等条款要求的根本性变革,并确立具体目标、可衡量的目标、充足的预算和指标,以评估行动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对国家、地区和市政当局进行有关《公约》的定期培训。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残疾问题拨付资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市用于支助残疾人的资金分配不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增加对机构(“住房设施”)的投资侵犯了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确保在各市均匀分配用于支柱残疾人的资金,监测残疾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解决残疾领域资金方面的差距。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丹麦的协商门户网站缺乏具体的无障碍措施,导致残疾人无法有效参与协商进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制定和实施法律和政策以在缔约国全境执行《公约》方面,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系统化和制度化的接触。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建立和实施法律保障的程序,以便在所有部门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项,并确保为此提供充分的无障碍环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分配足够的时间,使残疾人组织能够在所有残疾领域的成员之间进行内部协商。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法》(2018年6月8日第688号法)明确规定,不施加任何提供合理便利或确保无障碍的义务,2020年对该法的修订仅规定在日托和小学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
(b)法罗群岛尚未采取任何措施出台全面、跨领域的法律,以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劳动力市场以外;
(c)格陵兰的《平等和反歧视法》没有规定获得合理便利的权利或关于无障碍的强制性规则。
1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和10.3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
(a)政府修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法》,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形式,规定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并确保生活各方面的无障碍,以遵守《公约》;
(b)法罗群岛政府通过全面的跨部门新法律,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劳动力市场之外,并专门规定合理便利;
(c)格陵兰政府修订《平等和反歧视法》,明确规定提供合理便利和确保无障碍的义务。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修订现行保险法,以废除关于残疾人保费以及医疗、人寿、旅行和家庭财产保险的歧视性规定,并确保残疾人不论年龄如何或是否有资格参加国家养老金计划,都能平等享有与残疾有关的应享福利,包括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的补偿。
20.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采取措施,包括通过立法,保障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以相同的保费获得保险,包括私营机构提供的保险。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平等待遇委员会缺乏资金和资源,导致对残疾歧视申诉的处理时间过长。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平等待遇委员会有足够的资源,以大幅缩短残疾歧视申诉的处理时间,并确保有效落实残疾人的权利。
残疾妇女(第六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以来,尚未对《性别平等法》进行修订,以专门解决残疾妇女和女童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所遭受交叉和多重形式歧视的分类信息和数据。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丹麦王国确保将性别和残疾视角纳入法律和政策及其实施和评估中。委员会还建议丹麦王国确保系统性收集数据,并定期研究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状况。
残疾儿童(第七条)
25.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儿童法》,年满10岁的儿童可获得当事人资格。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父母领取残疾补偿金的残疾儿童和青年在自身事务中仍不被视为当事人。
26.委员会回顾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修订《儿童法》,以确保父母领取残疾补偿金的残疾儿童和青年在年满10岁时获得当事人资格。
27.委员会注意到,法罗群岛政府最近启动了起草儿童法的筹备工作,目的是协调跨部门的福利服务和儿童及青年服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将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和青年)纳入这一进程。
28.委员会建议法罗群岛政府采取措施,在起草儿童法的过程中,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29.委员会注意到,丹麦几乎对所有新生儿进行听力损失筛查,并为发现有听力障碍的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为期三年的听觉言语治疗,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植入人工耳蜗的儿童及其家人提供丹麦手语培训,这种情况对这些儿童造成负面影响,因为他们无法达到与年龄相称的口语水平。
30.委员会建议丹麦确保植入人工耳蜗的儿童及其父母及时获得丹麦手语培训。委员会还建议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采取类似措施。
提高认识(第八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上存在着针对残疾人的健全主义和普遍的成见和偏见,而且民众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水平低下,这些都妨碍了残疾人融入工作、教育和其他生活领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诸多国家、大区和市政当局的官员往往对《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知之甚少,缺乏针对公众、公职人员和私人行为者的定期、经常和持续的提高认识措施,包括在大众媒体和互联网上。
32.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制定和通过一项长期国家战略,以提高公众、政府(包括立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私营部门和残疾人本身对《公约》规定的残疾人权利的认识,消除成见,并监测该战略的影响。
无障碍(第九条)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最近正在废除关于无障碍的法律义务,包括关于降低单户住宅无障碍要求的《建筑条例》修正案,以及格陵兰关于公共建筑和设施无障碍要求的立法修正案草案;
(b)缺乏确保《公约》所有领域无障碍的综合战略和计划;
(c)公共交通和服务中的无障碍和通用设计没有得到充分落实,阻碍了残疾人的行动和参与;
(d)数字环境中存在妨碍残疾人获得信息和通信的障碍。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a)审查丹麦王国各地规定单户住宅和服务设施等建筑物免于遵守无障碍标准的立法,并将法定无障碍标准扩大到所有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建筑物和服务设施;
(b)通过并实施一项国家战略,规定市政当局有责任制定计划并监测遵守情况,以查明实现无障碍方面的现有阻碍,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以消除这些阻碍,确保所有残疾人都能无障碍出入建筑物,包括新建筑物、正在翻修的建筑物和历史建筑物,并能无障碍使用鹅卵石道路、交通、信息和通信,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其他向公众开放或提供的设施和服务;
(c)对公职人员,包括建筑师、工程师和其他在人行道、斜坡、火车站和新技术等领域工作的人员开展提高认识的培训,传播信息,促进他们对通用设计概念的理解;
(d)采取措施,适用《网页内容无障碍指南》,消除阻碍残疾人普遍和平等地访问网站和数字通信的障碍;
(e)提供现场协助和中介,包括提供向导、朗读员和专业手语译员,以利向公众开放的建筑和其他设施的无障碍。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在社会事务和住房领域为听力障碍者提供的远程口译服务仅在工作日上午8时至下午3时之间提供,而且仅针对数量有限的主管机构,这限制了听力障碍者与公共机构联系的权利,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也限制了他们融入社会的权利。
36.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采取措施,确保听力障碍者能够全天候获得针对所有相关机构的远程口译服务。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在协调与减少灾害风险、气候变化和应急管理有关的预防和应对措施方面,以及在执行《将残疾人融入人道主义行动宪章》方面,缺乏总体的残疾包容战略。
38.委员会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将残疾人纳入人道主义行动准则》及其《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建立统一机制,以识别残疾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处于类似难民境况的残疾人,包括来自乌克兰的受临时保护者,确保执行具体的保护和安全措施以及提供合理便利,并确保平等获得基本服务和与残疾有关的支助,包括无障碍通信、无障碍住房、适当生计、辅助设备和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支助。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采取充分措施,以废除《监护法》及其2019年修正案中基于实际或感知障碍对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
(b)缺乏系统性收集和分类的数据,以说明自缔约国批准《公约》以来颁发的监护令的数量和恢复法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人数;
(c)缺乏措施以废除替代决策制度并制定辅助决策制度,没有为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其法律能力提供充分的支持措施;
4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a)修订《监护法》,以保障所有残疾人的充分法律行为能力,审查现有的监护权和所有剩余的禁止令和丧失行为能力令,并使他们适应新的辅助决策制度;
(b)收集关于残疾人监护情况的数据,并按种族、性别、年龄、残疾和其他相关状况分列;
(c)消除一切形式的现有替代决策制度,代之以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尊重残疾人意愿和偏好的辅助决策制度,并在丹麦王国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在国家和市政府各级实施辅助决策制度,并提供适当和相称的保障。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41.委员会对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残疾人在获得司法保护方面的障碍表示关切,包括:
(a)在适用法律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中没有提供充分的程序性和适合年龄的便利,以促进有效参与司法制度的所有方面和所有法律诉讼;
(b)行政和司法系统内对残疾人权利(包括提供个性化支助)的了解和相关培训有限,无法确保残疾儿童和成人的有效参与以及对残疾和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面谈技巧。
42.委员会回顾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和秘书长残疾和无障碍问题特使于2020年编写并经委员会核可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建议丹麦、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制定一项战略,确保残疾人在适用法律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有效获得司法保护,涵盖此类程序中的所有职能,包括:
(a)采取措施修订刑法、民法、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诉讼规则,确保为残疾人免费提供适合年龄的程序便利,涵盖所有职能,包括作为案件当事人、法官、治安法官、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
(b)对行政和司法系统的人员,包括司法人员、行政人员、警官、检察官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关于适用《公约》所规定权利的适当培训,以确保有效保障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丹麦王国的立法,包括《在永久丧失行为能力者的身体治疗中使用强制措施法》(2017年6月8日第655号法),允许在某些前提条件下,对拒绝治疗并被视为无能力作出知情同意的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进行拘留和强制治疗;
(b)出于福利原因,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可被安置在类似监狱条件的安全性住宿机构中,这些机构也收容因犯罪原因而被拘留的青年;
(c)丹麦将处罚和待遇区分开来,格陵兰将刑事制裁和待遇区分开来,这取决于被告是否因其障碍而被认为“不适合受审”,对同一罪行,待遇往往比普通惩罚的持续时间更长,甚至可能是无限期。
44.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及其《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a)废除所有允许以障碍为由剥夺自由和强迫治疗的法律和做法,包括精神卫生法和机构收容政策;
(b)修订相关立法,确保不得以福利为由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安置在安全性住宿机构中;
(c)对制裁被认为不适合受审的残疾人的程序进行结构性审查,确保他们不被判处比其他人更长的刑期,并确保充分尊重公正审判的所有保障,例如无罪推定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d)审查目前在医院、机构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的所有基于非刑事法院命令或行政命令剥夺残疾人自由的案件,并将他们转移到他们自由选择的社区居住地,并提供一系列社区支助服务;
(e)确认委员会与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于2021年6月联合致欧洲委员会的公开信,并确认委员会今后将参与任何关于通过《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中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附加议定书或建议的进程,旨在摆脱强制性措施,并建立一个非强制性的精神健康框架。
免于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缔约国,胁迫、强迫治疗和限制性做法普遍存在且日益加剧,包括在社会照料机构和精神病院对残疾儿童和成人实行物理和化学限制;
(b)缔约国各地对拘留场所、社会照料机构和精神病院中的残疾儿童和成人的监督机制不足且无效,而且包括国家防范机制在内的现有监督机制的建议未得到落实。
46.委员会回顾《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
(a)禁止对仍在丹麦王国拘留场所、社会照料机构和精神病院中的残疾儿童和成人使用胁迫、强迫治疗和限制性做法,制定尊重残疾人意愿、偏好、尊严和权利的非胁迫性、适龄的替代性支助措施,并为所有医务人员和非医务人员提供有关这些措施的培训;
(b)在丹麦王国各地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现有的监督机制,确保定期视察残疾人仍被剥夺自由的拘留场所、社会照料场所和精神病院,确保定期向议会提交公开报告,并建立机制以促进迅速落实建议。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社会照料机构和精神病院等机构中,普遍存在对残疾儿童和成人的多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特别是性别暴力行为十分普遍,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发生率很高;
(b)缺乏无障碍庇护所,也缺乏无障碍程序,使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在庇护所居住期间都无法获得或维持残疾人服务,包括个人援助;
(c)在丹麦王国各地,预防和应对剥削、暴力和凌虐(包括性别暴力和凌虐)的法律和政策框架执行不力。
48.委员会回顾其2021年11月25日关于消除针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的声明,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a)以《公约》所载原则和标准为基础,进一步制定和执行丹麦王国全境预防和应对暴力的全面有效的行动计划,包括采取措施进行法律和政策改革和发展,纳入文化、性别和年龄方面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处理在包括机构在内的所有环境中对残疾儿童和成人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制定提高社区认识的战略,提供获得司法保护的机会以及建立适合文化、性别和年龄的无障碍支助和康复;
(b)使《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适用于法罗群岛;
(c)确保扩大丹麦王国各地监测和监督机制(包括国家防范机制)的任务范围,覆盖仍有残疾儿童和成人被拘留或居住的所有形式的拘留场所和机构环境。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丹麦王国各地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卫生法》第109和第110条,允许对受监护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实施绝育、避孕和堕胎,而无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50.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修订其境内各地的法律和政策框架,禁止未经残疾妇女和女童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对其进行绝育、避孕和堕胎。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向残疾妇女,特别是收容机构中的残疾妇女提供足够的支助,导致她们无法全面参与格陵兰对非自愿放置宫内节育器做法的调查并寻求补救,而且调查只审查1991年以前的问题。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残疾妇女,包括收容机构中的残疾妇女提供合理便利和针对残疾的支助,使她们能够全面参与格陵兰对非自愿放置宫内节育器做法的调查并寻求补救,以及将调查的时间范围拓展至今。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庇护过程中,对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处于类似难民境况的残疾人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缺乏支助;
(b)在丹麦公民资格严格要求(包括知识和语言测试)方面获得豁免的残疾申请人比例明显下降。
54.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
(a)在整个庇护程序期间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程序便利和支助;
(b)在整个庇护申请程序中,有效支持残疾难民和寻求庇护者以及处境类似难民境况的残疾人行使其法律能力,包括提供法律援助;
(c)修订关于因障碍而无法满足公民身份要求的残疾人的豁免规则,在公民身份申请程序中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程序便利,并落实修订后的规则。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丹麦王国缺乏关于去机构化的全面、多部门战略,并感到关切的是,有些措施旨在增加残疾人机构收容,特别是有些措施扩大允许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需要高度支助的残疾人转移到不同居住设施的情形范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各市残疾人在居住地方面的选择范围不均衡,获得或撤销个人援助计划的机会有限,这主要影响到残疾青年、盲聋人士和需要复杂支助的人。
5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关于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的转型的报告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
(a)通过涉及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以及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去机构化多部门战略,规定具体的时间框架和必要的财政资源,确保残疾人在其社区内获得符合其意愿和偏好的替代性住房选择;
(b)采取措施,关闭现有的类似收容机构的住所,包括集体之家,并防止在未经残疾人本人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进行重新安置;
(c)确保市政当局保障所有残疾人选择居住地的权利,无论残疾类型或所需支助的复杂性如何,并为残疾人参与教育、就业、文化活动和社会生活提供所需支助,并确保支助不依赖于重新评估。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格陵兰缺乏专业支助和合格人员,格陵兰的大量残疾人要么不得不选择搬到丹麦以寻求充足的社会心理支助和其他支助,要么被当局转介到丹麦的住宿设施,因此他们与家庭、语言和文化脱节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b)格陵兰的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如果被判处在精神病院拘留,往往会被送往丹麦的精神病院,这使得朋友和家人几乎无法探视。
58.委员会建议格陵兰:
(a)进一步加强努力,为格陵兰的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高质量的支助,使残疾人不必迁往丹麦,并且考虑到格陵兰绝大多数人口是因纽特人,所以要确保所采取的措施在文化上是适当的;
(b)提供社区住房和适当支助,并确保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司法保护的机会。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5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缺乏手语译员,很难获得手语翻译服务,在养老院和寄宿设施工作的专业人员也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丹麦手语培训,限制了听力障碍者表达自己和参与日常生活的可能性;
(b)在推广和加强盲文知识和盲文使用方面,资源不足,特别是财政资源不足。
60.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
(a)采取措施,保障在丹麦获得丹麦手语翻译、在格陵兰获得格陵兰手语翻译以及在法罗群岛获得法罗手语翻译的权利,特别是通过培训足够数量的手语译员,并为使用丹麦手语提供必要的资金;确保对在养老院和寄宿设施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丹麦手语培训;
(b)采取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促进、保持和加强盲文知识和盲文使用,特别是通过采用共同的教学方法。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作出努力修改《精神病法》,根据该法,精神病院可以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转交严格保密的私人信息。
6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促请丹麦修订《精神病法》,禁止未经当事人同意将精神病院病人的私人保密信息转交第三方,以遵守尊重隐私的原则。委员会建议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通过类似的立法。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6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父母得到的支助不足或过迟,这可能会严重影响对其抚养能力的评估,从而可能剥夺他们行使父母责任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近年来未经父母同意的收养数量有所增加。
64.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为残疾父母和残疾儿童的父母在家庭环境中抚养子女提供有效和及时的支助。委员会还建议丹麦王国进一步改进措施,确保父母或子女的障碍不构成允许收养的理由,并对收养程序进行相应的监督。
教育(第二十四条)
6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过去10年中,在隔离学校上学的儿童人数增加,包容性教育方面的障碍,包括缺乏合理便利和基本服务(如辅助设备和个人援助),导致残疾儿童,特别是智力残疾学生和自闭症学生拒绝上学和非自愿缺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辍学率远远高于其他学生。
6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
(a)将残疾儿童纳入优质包容性教育,消除阻碍残疾儿童从特殊教育有效过渡到优质包容性教育的障碍;
(b)消除阻碍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态度障碍,包括提高教师在包容性教育方法和培训工具方面的资质,并在学校和全系统进行组织变革;
(c)提供必要的支助体系,包括手语方面的支助体系;
(d)制定一套早期识别残疾学生辍学风险的国家指导方针,并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教育,包括确保残疾学生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和适合残疾状况的培训。
健康(第二十五条)
6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平均预期寿命大幅短于其他人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残疾人没有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国家预防性保健方案,包括宫颈癌、乳腺癌和肠癌的筛查。
6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丹麦王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外联和无障碍措施,使残疾人更多地参与公共卫生方案,如宫颈癌、乳腺癌和肠癌筛查。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6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无法充分获得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而且这些服务没有充分适应具体要求。
70.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全面和跨部门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委员会还建议丹麦王国确保提供辅助设备和具备残疾人特殊要求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7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各种举措并修订法律,减少妨碍残疾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和偏见,包括修订《禁止劳动力市场歧视法》,在劳动力市场提供合理便利,以改善和加强2025年之前丹麦残疾人的就业情况,并指出2022年16至64岁残疾人的就业率为60%,而其他16至64岁人群的就业率为86%。委员会也指出,26%的就业率差距令人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尚未采取长期方案或措施,以提高雇主对包容性的认识,对社会工作者进行残疾专门知识的培训,或调整就业方案,使所有残疾人(包括残疾老年人)都能参与其中,并使就业方案对残疾问题有敏感认识。
7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通过一项长期就业战略,促进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充分融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包括:
(a)为所有经济部门制定有针对性、有时限和有资金支持的行动计划;
(b)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
(c)对就业系统的工作人员,包括人力资源人员和职业顾问,进行残疾专业知识培训;
(d)为残疾人寻找工作和努力创业提供符合残疾人需求的支助;
(e)为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长残疾雇员提供继续工作的机会。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7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社会服务法》第100条领取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补助金的残疾人人数不断减少,而且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即终止领取此类补助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社会服务法》,67岁以上的残疾人无法获得每月15小时的家庭外活动个人援助,但是如果是在年满67岁之前已经申请获得这种援助,那么在67岁之后可以继续享有这种援助。
74.委员会建议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
(a)丹麦修订《社会服务法》,以确保残疾人(包括已到退休年龄的残疾人)能够保留其残疾相关费用的补助金并获得个人援助;
(b)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颁布类似的立法。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75.委员会注意到,对《监护法》的修订引入了一种部分剥夺个人法律能力的形式,但并不导致丧失在大选和公民投票中的参选权和投票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存在完全剥夺一个人的法律能力的做法,残疾人仍被剥夺政治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的投票率明显低于其他人,部分原因是投票站、选票、选民会议以及选举信息和材料都并非无障碍。
76.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
(a)保障所有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有任何例外或排斥;
(b)实现投票站和选票的无障碍化,提供无障碍格式的选举信息和材料,并为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提供有效行使投票权所需的支助。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7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措施确保残疾人能以无障碍形式享受文化材料、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及其他文化活动,也缺乏措施确保残疾人能进入诸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和图书馆等文化表演或服务场所、旅游服务场所以及体育服务场所。
78.委员会建议丹麦王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
(a)确保残疾人能以无障碍形式享受文化材料、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及其他文化活动,并确保他们能进入诸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和图书馆等文化表演或服务场所、旅游服务场所以及体育服务场所;
(b)加强努力,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行使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
7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尚未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80.委员会建议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批准并执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81.委员会注意到丹麦王国努力收集关于残疾人的统计数据,包括通过健康、障碍和生活条件调查收集数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通过健康、障碍和生活条件调查收集了数据,并且残疾人组织和丹麦人权研究所为生活条件指标的制定作了贡献,但在涉及残疾人权利分类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统一指标方面仍然不足,且残疾人在数据收集系统设计中的参与度也不足;
(b)生活条件调查和劳动力调查缺乏长期资金,健康、障碍和生活条件调查在2024年没有获得资金。
82.委员会建议丹麦:
(a)利用华盛顿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包容残疾人和增强残疾人权能的政策标志,促进包容性,改进收集残疾数据的系统,数据按种族、年龄、性别、族裔、城市或农村和移民身份分列,以及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他们积极参与数据和统计资料收集系统的设计;
(b)为生活条件调查、劳动力调查以及健康、障碍和生活条件调查提供充足的长期资金。
8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他们遇到的障碍及其生活条件的统计数据非常少。
84.委员会建议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全面建立收集有关残疾人、他们遇到的障碍及其生活条件的数据和统计资料并开展研究的系统,作为制定和执行落实《公约》的政策的依据。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85.委员会认可丹麦在其国际合作活动中已开始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包容残疾人和增强残疾人权能的政策标志进行报告。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所报告的涉及残疾人的发展援助比例仍然较低,且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国际合作框架中仅部分纳入了残疾问题,在制定国际合作战略和方案时,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充分的密切协商,也没有让残疾人积极参与。
86.委员会建议丹麦确保其发展援助充分覆盖残疾人,采取具体措施落实《欧洲发展共识》,进一步促进残疾人的权利,并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让残疾人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协定和方案的制定,特别是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监测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方面。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8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实施协调机制的程度有限;
(b)法罗群岛的新监测机制将于2025年1月1日开始运作,但尚不确定该机制是否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也不确定残疾人是否能够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和参加;
(c)格陵兰缺乏符合《巴黎原则》、残疾人可通过其代表组织充分参与的监测机制。
8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
(a)法罗群岛和格陵兰设立协调中心,在各自政府内有效协调《公约》的执行;
(b)法罗群岛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申请对其新成立的监测机制的A级认证;
(c)格陵兰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公约》执行情况监测机制,并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申请对其新设立的监测机制的A级认证。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89.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8段所载关于一般原则和义务的建议、第40段所载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建议和第58段所载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建议。
90.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会传播战略,将本结论性意见转发给政府和议会成员、相关部委官员、司法部门、地方当局、教育、医疗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相关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供其审议和采取行动。
91.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92.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包括易读格式在内的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93.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2031年8月24日(缔约国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之前至少一年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