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届会议
第354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7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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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汗女士缺席,副主席阿巴卡女士就主席位。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以色列合并的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续)(CEDAW/C/ISR/1-2)
1.应主席的邀请Arad女士和Halperun-Kaddari女士(以色列)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rad女士(以色列)说,除了宣读有关对妇女的暴行、教育、健康和就业等问题的进一步资料之外,以色列代表团将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每个问题,书面提供单独的答复。讨论限于与《公约》有关的问题。
3.以色列是个犹太国家,也是民主国家,不论宗教、种族或性别,保证所有公民人人平等。以色列的所有公民和居民(犹太人和非犹太人、女人和男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依法受到同样保护。以色列境内每个社会和人种族社区在合法的范围内均有机会表示其独特性,尤其是对于宗教。
4.以色列的法律制度在50年建国期间一直有所发展,其民法具有独特的以色列特色。完全独立的司法部门是由最高等法院所领导的,最高法院的决定对低等法院具有约束力。宗教法律仅仅规定涉及个人状况等的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属于各宗教社区内宗教法庭的管辖范围。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法庭的判决应当提交最高法院加以审查。以色列认为,宗教法庭在规定个人状况方面的作用是以色列社会结构的根本。
5.以色列议会起草了普通法律以及《基本法》。以色列目前争取完成《基本法》,该法被视为事实上的《宪法》。最高法院曾经裁决,《基本法》本来就超越普通法律,普通法律如发现违反《基本法》时就算无效。《人类尊严和自由基本法》中规定,《基本法》对普通法律的超越地位是不可追溯的,但是,最高法院曾经裁决所有过去和将来的法律必须按照《基本法》的精神来解释。
6.甚至在颁布《基本法》之前,言论自由、平等和无差别待遇等基本原则就已成为政府政策和司法决定的基础。因此即使人类尊严和自由《基本法》没有明文提到无差别待遇,但是,最高法院最近的决定曾经主张平等是人类尊严的基本的组成部分。此外,目前用宪法方式颂布《基本法》的过程会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巩固平等。还有,许多法律,例如妇女平等权利法律、平等就业机会法律、同工同酬等等,都明确规定了平等和无差别待遇。以色列各种各样的妇女权利法律及其实际执行均符合以色列非常重视的《公约》条款。
7.政府各部目前正在审查成立和运作拟议的提高两性平等国家权利机构预算和其他问题以色列议会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超越了政治障碍,已经成为同各非政府组织进行交往的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内的妇女人数反映了以色列议会内的全部妇女人数。其议会活动同政党有关,不接受本国政府的命令。
8.犹太非政府组织与阿拉伯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主要侧重促进和平。一些政府资助的活动,例如被殴打的妇女辅导中心和住所的业务涉及阿拉伯妇女组织与犹太妇女组织之间的合作。在第二条下,该报告第3.5节所述89个妇女理事会中,2个是混合的犹阿理事会。
9.Halperin-Kaddari女士(以色列)说,委员会成员所提出的问题似乎假定,因为以色列提到某些厌恶女人作法的“文化”根源,因此就意味着以色列接受这些作法,而事实上,以色列恨之入骨。警察部队在所有课程、培训会议、同外勤单位的接触中,均特别注意阿拉伯妇女比较容易成为“荣誉杀人”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受害者。执法和治疗当局设法处于险境的女孩和妇女免入其家属之手,同时尊重其隐私权。福利系统已建造“地下铁路”用于运送女孩和妇女至安全地带。如涉及未成年人,警察按社工人员的意见,采取行动。
10.“荣誉杀人”是阿拉伯和贝都因社会中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明显实例,一个部会间委员会的报告详述了要求阿拉伯居民注意的特殊需要。其中包括需要面对问题,并铭记社会习俗,需要警察与救援当局之间更加合作。该部会间委员会建议,在社工、人员、法律学家、保健专业人员和警察的训练中,应列入必修的家庭暴力课程。它又建议,阿拉伯妇女离开受殴打妇女收容所之后,应继续注意她们的情况。最高法院一再认为,不可自圆其说为认受害者没有遵守道德或文化规范,或者因为传统的社会习俗允许非人道的暴力就可为维护家庭荣誉而对女亲戚施暴。对最近一宗案件,最高法院判下18年徒刑。
11.管束命令只可由法院职员或法院指定人发出。绝不可由家属或诉讼方提出。
12.有4名阿拉伯妇女目前担任警察,其中2名是调查员。阿拉伯和犹太社区内同样的警务程序规定,性攻击的受害者应由有这方面专门知识的女调查员进行盘问;如无女调查员,由有类似专门知识的男调查员进行。警察如有朋友或家属涉案,不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除非领导批准。
13.1991年以来,就业和社会福利部有关打击基于性别对妇女施暴的全部预算实数已增加了3倍多,各辅导中心预算实数已增加7倍。这些经费一律用于援助所有有需要的妇女未加任何区别。全国12间被殴打妇女收容所之一设在一个阿拉伯村庄,只收容阿拉伯妇女;这是政府提供全部经费的唯一住所。所有其他收容所兼收阿拉伯和犹太妇女。大约20间过渡所中的2间收容所离开收容所之后的阿拉伯妇女和女孩青年会为受难的阿拉伯女孩,提供2家旅馆。治疗女孩的社工人员共有100名员额,阿拉伯妇女占了20名。除了政府全部供资的供任何有需要的人使用的一条全国热线之外,还有11条地方热线,其中2条特别面向阿拉伯社区。
14.关于加强严惩基于性别的暴力罪行的措施,还有获得广泛参加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官和律师讲习班,提议的《刑法》修正案将提出对于家庭暴力罪的强制性最低惩罚。家庭暴力和性别问题讲习班将扩大到司法部门更多的成员。
15.警察与社区服务处之间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贝尔-谢瓦合作模式是执法机构偏爱和普通采用的概念,已在阿拉伯以及犹太社区内落实。对于基于性别的、对阿拉伯妇女的暴力程度,以及1991年《防止家庭暴力法》在阿拉伯居民中落实工作的特别问题,正在进行研究。已按种族背景和所犯罪行开列了家庭暴力方面的警察数据。1996年警察受理了犹太妇女提出的13 600宗配偶虐待案件,阿拉伯妇女的1 367宗。同年,受理了犹太妇女提出的1972宗性犯罪案件,阿拉伯妇女的117宗。另外一个关于对阿拉伯妇女的暴力的资料来源是辅导中心联盟,该联盟报告说,1996年,全部援助要求中的4%来自只面向阿拉伯妇女的辅导中心。
16.第7条下的报告12.6节提到的调查警察队伍中的妇女人数问题委员会正在编制10年方案建议,目的是要使女警察的比例从19%增加到24%、取消阻碍妇女在警察队伍中晋升的保护条件,使主管和领导更加意识到提高妇女地位的必要性,以及向妇女提供更多的专业工作。虽然目前争取征聘阿拉伯妇女担任警察,但是,社会习俗的限制使得难以聘任。
17.奈维-蒂尔萨女监狱内60%的妇女参与了性交易。为便利她们重新融入社会,已经编制了综合方案。该方案包括保健(主要是戒毒)、心理咨询(主要面向家庭性暴力的受害者)和职业培训。奈维-蒂尔萨监狱中的所有囚犯可以在监狱内保留自己的婴儿。
18.Arad女士(以色列)说,国家教育内容和程序基本参数是由以色列议会所决定的。教育部负责实施和监测国家教育。阿拉伯教育督察所领导的单位负责能通过阿拉伯语、历史、宗教和文化教学保持阿拉伯教育的独特性。此外,有一名阿拉伯妇女担任阿拉伯居民学习方案特别主任。
19.阿拉伯人占以色列居民的16.6%;阿拉伯儿童占了5岁至18岁学生的18%。教育部对于犹太和阿拉伯居民的幼儿园和学前教育预算是一样的。政府支助的职位数目视每个地方的儿童人数而定。政府对小学提供支助的标准是客观的,根据每年级每周时数定出。根据处于不利地位的阿拉伯学生人数单独为阿拉伯居民算出指数;这种方法增加了政府支助的教学职位。1995年,在阿拉伯人-以色列学校内已经建立了全部新教室的25%。
20.教育部在阿拉伯社区和学校内,展开了各项方案,目的是要提高学生和教师的科技认识。教育部提供经费给学校以便购买电脑,建立电脑实验室。已经指派项目导师给每一所学校以便设计和协助电脑化方案。也通过在阿拉伯报纸上登广告鼓励阿拉伯学生参加大学教授所教富有挑战性的科技课程。
21.此外,教育部也提供了心理方面的援助给学校,在阿拉伯学校内,心理学家的人数从1992年的3人增加到1996年的43人。阿拉伯-以色列社区的10所教学中心向教员提供教学服务和教材。1994年开展的“30镇”项目的目的是要通过向各参加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协助某些地方的教育方案。
22.关于阿拉伯女孩的中学辍学率,她说,教育部监督下14岁至17岁阿拉伯女孩的上课率已经从1980年的44%增加到1994年的67.5%,同进从1990年代初期以来已经超过了男孩的上课率。教育部已经设立了特别委员会以便解决阿拉伯学术校内学生的辍学问题,其中一个解决办法是提供托儿设施,在以色列的阿拉伯社区内,托儿设施已经从1991年的21所增加到1995年的100所。教育执行干事负责尽量减少以色列境内小学和中学的辍学人数,全部干事中的15%在阿拉伯学校内工作。
23.关于消除阿拉伯书籍中的成见的问题,目前对于妇女的地位、作用、能力和职业正逐步加以改变,以期更加敏感地反映学生和教员同样面对的社会和文化现实。许多阿拉伯教课书是从其他语文翻译过来的,在翻译过程中,用反映现代社会中妇女作用和地位的信息替代各种成见。过去三年期间,阿拉伯教员和学校校长参加了消除成见问题的讲习班。
24.关于提供给阿拉伯人的助学金问题,所有学生可以得到高等教育理事会颁发的助学金。特别多的阿拉伯学生参加了《好兄弟姐妹方案》,该《方案》颁发了部分助学金。此外,教育部也颁发助学金给特定学习领域的阿拉伯学生。还值得注意的是,接受高等教育的妇女已经稳定增加。
25.在就业方面,公务员制度不论宗教平等对待男女。按照安全服务的要求对所有未来的可能雇员进行了安全检查。不过最近几年,公务员制度采取了行动增加公务员制度中阿拉伯雇员人数,包括分配特别的职位给他们。
26.男女薪水出现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是男女平均的工作时间。从事带薪工作的男子比妇女要多花两倍的时间,妇女花更多的时间花无薪工作上,例如家务和育儿。家庭内17岁以下子女数与已婚妇女的无薪工作时数之间存在直接相互关系。
27.至于目前为促进贫穷的阿拉伯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采取的措施,工业和商业部已雇用了一名贝都因雇员,以便给本国南部地区的贝都因居民寻找就业机会。小型商业管理局已在阿拉伯地区开设了5所企业援助中心,该部的发展地区股继续在阿拉伯居民中心建立工农业基础结构。应特别注意的是工厂如向由于纺织厂精简而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就可获得优先,也不必遵守考核资格。
28.关于保健机会平等问题,政府的政策是充分实施全国健康保险方案列出的原则,目前已作出很大努力争取缩小医疗照顾供应质量方面的差距,包括阿拉伯居民与犹太居民之间的差距。医疗服务的提供是根据某个地理区域内居民的需要和人数。1992年以来一直投资于对以色列境内阿拉伯居民的服务,包括建造新的设施和改善初级、次级和预防性保健的享有。此外,一个降低婴儿死亡率特别项目主要是针对阿拉伯和贝都因居民。
29.已经在全国各地建造了七个家庭卫生诊所,主要对母亲及其6岁以下子女提供保健服务。阿拉伯护士和医生已经受聘到这些设施内,此外,还有几间流动家庭保健诊所,可以照顾南方游牧的贝都因部落和内政部没有承认的北部阿拉伯定居点。
30.1995年1月颁布《全国健康保险法》之后,阿拉伯地方当局所管理的地区的居民已经大为能够获得社区医疗服务,这种获得服务的改善是各个基金竟相争取会员的结果,以及以前没有保险的大多数阿拉伯居民目前得到新的保险法的保障。
31.年度预算有拨款给对贝都因人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对游牧居民的活动诊所,他们的游牧生活使得非常难以提供全套服务。由于大多数贝都因是近亲结婚,先天的缺陷率很高,这一半解释了他们的婴儿死亡率高的原因。卫生部的资料显示,贝都因人获得保健服务的能力已获得改善。1994年至1996年期间,实施了三个阶段方案,目的是要为阿拉伯居民建造家庭卫生诊所,全部费用大约为1 000万美元。已经计划另设诊所。1996年,经过财政部特别的预算拨款开始在德鲁兹和切尔克斯定居点建造了13所家庭和牙科健康诊所。卫生部在努力给村庄和内政部没有承认的其他定居点内的人民提供保健服务。
32.没有按性别汇编贫穷的资料,收入低于贫穷线的阿拉伯住家数比例是:1995年为31%,1994年为38.5%。
33.Arad女士(以色列)说,在以色列,宗教法律规定了个人的地位,因此以色列不太会撤销对第16条的保留意见。不过,民间制度已经顺利绕过宗教法律对妇女造成的某些困难,已逐渐取消宗教法庭管辖一些问题。
34.由于结婚和离婚,是由宗教法律管理,只要获得各种宗教的允许就可举行混合的婚姻。国家承认在国外举行的结婚。民事家庭法院管辖混合的婚姻;离婚的管辖权属于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处理权,他决定那一所民事或宗教法院处理具体的案件。
35.家庭事项管辖权已经从区和地方民事法院转给新设立的家庭法院。因此,民事制度与宗教制度之间的权利力量划分仍然保持不变。妇女可以要求家庭法院解决以前她们可向民事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
36.按照1971年《收养法》,只有同被收养者属同一宗教的已婚夫妻,才可进行收养。跨国收养的情况,稍微有些不同。
37.按照《刑法》第181条,非彼此同意的离婚属于犯罪行为。因为结婚和离婚由宗教法律管理,因此,刑法不可废除宗教法律所认可的离婚,但是,可以指定这种行为属于犯罪。宗教法院必须向执法机构报告非彼此同意的离婚、多配偶婚姻和童婚案件。对多配偶婚姻的控诉比率已经从1995年的4宗案件增加到1996年的13宗。
38.主席赞扬这些答复,但是说,答复的格式使得委员会难以确定是否已经讨论到委员会的全部问题。
39.Arad女士(以色列)说,以色列代表团已以问答格式提出书面答复,委员会可以索阅。它在口头报告中不希望琐碎重复各种问题,因此已经摘列最重要的资料。
40.Bustelo Garcia Delreal 女士强调以色列撤销对《公约》的保留意见的重要性;私人和家庭关系中没有充分平等就难以充分执行《公约》。此外,以色列的基本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平等原则和禁止歧视。
41.以色列必须加强争取缩小以色列境内犹太妇女与非犹太妇女就业机会和参加政治与高等教育等领域方面的差距。在这方面,她特别关切,担任政治决策职位的妇女的百分比偏低。
42.值得成立公共行政单位,以便促进和协调平等政策;以色列政府也必须批准执行《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的综合政策。
43.她希望全面和平就快来到,这可以帮助以色列境内的所有妇女。
44.Aouij女士说,同该报告比较起来口头答复似乎有些倒退,因为其中没有提到巴勒斯坦妇女的存在,这种态度没有鼓励对话,没有帮助化解局势、推动和平进程或减少以色列占领领土内巴勒斯坦妇女幼儿面临的多种歧视,在这些领土内局势已经急剧恶化。提出报告的目的是与委员会进行坦率而有建设性的对话,但她不认为已达到这样的对话。
45.Javate de Dios女士说,某些问题应当得到更加详细的答复,尤其是关于阿拉伯、巴勒斯坦和贝都因妇女。已经坦率承认训练有数人员不足,难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值得赞扬的是,已经争取更多的妇女担任警察,尤其是女性的阿拉伯的调查员,以便处理对妇女的暴力案件。以色列必须更加注意有关阿拉伯居民的特定暴力方式。她希望了解法律如何影响对妇女的暴力和控诉的次数。
46.令人困忧的是,很高百分比的女囚犯是以前的妓女,她们子女也生活在监狱内,以色列政府应当给这些妇女以更加人道的待遇以便她们能够重建生活。
47.不清楚的是,目前是否拨出足够的资源资助面向阿拉伯居民的教育工作,以及防止辍学的有效方案是否有效。必须做出更加积极的努力,使巴勒斯坦妇女参加决策过程。关于阿拉伯妇女的贫穷情况,需要按姓别列出的资料,以便查明具体需要。
48.没有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妇女的参与,和平会谈就不可能成功;她希望会积极设法使她们参与促进和平决策。
49.Ferrer女士说,她关切被占领地区内巴勒斯坦妇女的情况,她们的权利正受到侵犯;必须确保和平与公正的气氛,以便充分行使这些权利,确保针对所有巴勒斯坦妇女执行《公约》。
50.她希望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权利列入以色列的基本法法律,同时这一立法会明文规定包括巴勒斯坦人在内的少数民族权利,并尊重其历史、宗教文化和本体。
51.社会经济发展方案必须是为生活在贫穷线以下的人口制定。以色列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建立国家机制,以便争取提高以色列境内妇女的地位。此外,以色列必须拟订一项行动方案,以便执行《北京行动纲要》。
52.主席称赞以色列代表广泛设法答复委员会所关心的某些问题。各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已经使委员会更加了解巴勒斯坦妇女面临的歧视。以色列妇女政府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尤其是在教育和卫生领域,但是,从这些进展受惠的主要是犹太社区,同犹太人比较起来,阿拉伯妇幼的所有生活领域存在很大差距。
53.委员会关切以色列对第16条的保留意见,它也关切的是,1992年颁布的新《基本法》没有提到平等权利属于基本权利,当平等原则抵触宗教法律时,后者永远属于优先。
54.以色列政府应当创造,有助于作为发展工作中不可分割部分促进和平和保护男女人权的环境。以色列妇女尤其必须继续利用仍然存在的歧视现象作为争取本身及子女的平等的团结力量。
55.她指出,以色列代表团刚刚把回答所问问题的书面答复提交委员会。但是如果继续这样下去的话,专家们就没有机会同以色列代表团进行对话。因此,她欢迎成员们对现阶段的最佳做法表示意见。
56.Corti女士说,虽然委员会欢迎其工作方法有所创新以便提高效率,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专家们不可能同以色列代表团进行有意义的对话,因为她们不知道对所提出的问题作了什么答复。
57.Arad女士感到遗憾的是,以色列代表团的善意已经被误解了。以色列在书面答复中没有避免提出的重要问题,正准备答复而可能留下的任何附带问题。它所选择的答复问题的方法或许反映以色列代表团缺乏有关委员会工作方法的经验。
58.主席说,委员会目前无法审议刚才收到的书面答复,将召开非公开会议,决定最佳做法。
上午11时5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