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0/D/2161/20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8 August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161/2012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N.D.

据称受害人:

N.D.

所涉缔约国:

俄罗斯联邦

来文日期:

2012年3月28日 (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特别报告员根据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于2012年6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17年7月14日

事由:

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公正审判

程序性问题:

证实申诉;与《公约》的规定不符

实质性问题:

获得信息;公正审判;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

《公约》条款:

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第2款

《任择议定书》条款:

第一和第二条

1.来文提交人N.D.系俄罗斯联邦公民,生于1936年。她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提交人无律师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别尔哥罗德Rodnichok-2园艺协会第24号地块的所有者,该地块面积为521平方米。2008年5月26日,别尔哥罗德地区政府通过了一项决定,没收提交人的土地用于建设公共道路。6月30日,负责执行该决定的别尔哥罗德地区政府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致函提交人,通知将没收她的土地并依法向她提供赔偿。如果她不同意赔偿金额,该部门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强行没收她的土地。提交人没有接受所提出的赔偿金额,声称该金额低于土地的市场价格。

2.22009年8月11日,别尔哥罗德October区法院终止了提交人对该土地的财产权,并指示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支付240,283卢布的赔偿金。法院裁定的赔偿依据的是别尔哥罗德地区工商业联合会2008年4月5日的一份报告,其中评估了为建造道路而必须没收的地块的市场价值。法院指出,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部门对其土地所作的赔偿低估了土地价值。在未具体说明的日期,提交人通过撤销原判和监督复审程序提出了上诉,声称一审法院诉讼违反了程序法和实体法。除其他外,她声称,该部门的代表没有在法庭上陈述案件的适当授权;原告未支付诉讼费;原告没有向她提供信息,说明该道路的替代路线;当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商业联合会的估值报告已不再有效。她的撤消原判上诉于2009年10月6日被别尔哥罗德地区法院驳回。她的监督复审上诉于2010年1月25日被别尔哥罗德地区法院的一名法官驳回。

2.32010年11月6日,提交人要求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向她提供资料,说明Rodnichok-2园艺协会第24号地块1平方米土地的价格,该地块已划拨给建设项目,并已向所有者支付了赔偿。该部门在11月29日回应称不掌握所要求的资料,因为建设项目只显示对因施工而受影响的所有业主的赔偿总额。该部门还解释说,被没收土地的赔偿金额是依法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的。

2.4在未具体说明的日期,提交人向别尔哥罗德Sverdlovsk区法院提出申诉,起诉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不采取行动,拒绝向她提供所要求的信息。她的申诉于2011年1月25日因被认为未经证实而被驳回。法院指出,如果公共当局的作为/不作为侵犯个人权利和自由、对享有此类权利和自由构成限制或非法施加义务或责任,则可对此提起民事诉讼。提交人的财产权已被终止,法院的判决已确定了有关地块的价值,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由于提交人已不再拥有相关土地,她的权利不会因公共机构的不作为而受到侵犯。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项目财务文件中显示了对所有占用土地支付的赔偿总额。据此,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被告不掌握提交人所要求的资料,因此无法向其提供。

2.5在未具体说明的日期,提交人通过撤销原判和监督复审程序提起上诉。她的撤销原判上诉于2011年3月15日被别尔哥罗德地区法院驳回。提交人的监督复审上诉于2011年10月10日被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驳回。

申诉

3.1提交人指称,法院在土地赔偿案中违反了实体法和程序法(见第2.2段),因而违反了《公约》第十四条。

3.2她指称,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拒绝向她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因而违反了《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

缔约国关于案情的意见

4.在2013年3月28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指出,提交人根据第十九条第2款享有的权利没有遭到侵犯。缔约国提及委员会关于意见自由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的第18段,其中指出,《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包括获取公共机构掌握的信息的权利。一审法院2011年1月25日的判决及上诉法院2011年3月15日的判决已确定,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不掌握提交人要求的资料。由于公共机构不掌握所要求的信息,提交人不能声称有权获取该信息。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案情意见的评论

5.12013年5月23日,提交人声称,她要求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提供的信息涉及公共利益,并且关系到她享有的对作为国家财富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她的财产权(对财产的公正赔偿)。她声称,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8年2月16日关于项目文件结构和内容的第87号决定,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应掌握关于向被没收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赔偿所需资金的资料。

5.2提交人于2012年7月16日、8月23日和10月10日;2013年4月11日、4月15日和5月23日;2014年10月6日;2015年5月4日和12月9日;2017年3月27日提交了有关其来文的补充资料,实质上重复了她的最初指称。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6.在2013年10月3日的普通照会中,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来文不可受理。提交人的申诉与她不同意其土地的赔偿金额有关。缔约国提及《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认为提交人来文的事由不属于《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她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有效补救办法。由于缔约国未就此提出异议,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丑)项的要求已得到满足。

6.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一条,以提交人的申诉与《公约》的规定不符为由质疑来文的可受理性,缔约国还声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提出的申诉没有得到证实。

6.5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院已经审查了提交人提出的关于对其土地赔偿的一审法院诉讼中存在程序违规情况的申诉。委员会回顾称,一般应由缔约国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复审事实和证据或复审国内法的适用,除非可以确定,这种评价或适用具有明显的任意性质,或相当于明显犯错或审判不公,或法院违反其独立性和公正义务。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并未具体说明国内法院的判决为什么具有任意性质或相当于明显犯错或审判不公。委员会指出,委员会无法基于其掌握的材料认定有迹象表明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或对国内法律的适用具有任意性质或相当于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宣布,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没有为可受理之目的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其申诉不可受理。

6.6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提出申诉称,公共道路和交通部门未能向她提供资料,说明项目文件中具体规定的其地块1平方米的价格。委员会注意到,由于该部门不掌握所要求的资料,所以无法向她提供这一资料,国内法院根据各项目文件核实了这种情况。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与此相反的证据。鉴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九条第2款提出的申诉没有为可受理之目的得到充分证实,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来文不予受理;

将本决定通知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