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哥伦比亚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5年9月10日和12日举行的第36和第37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并在2025年9月26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对话,感谢代表团作出的口头答复和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对缔约国下述努力表示欢迎:批准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设立农业和农村法院及国家照护制度;2023年第1号立法案和2025年第2462号法承认农民的权利,2025年第1号立法案承认人人享有充足食物权;通过《国家气候变化适应计划》,包括《性别与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以及下文所述所有事项。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武装冲突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实施全面和平政策,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强化结束冲突与建设稳定持久和平最终协定(《和平协定》)执行部门,在《2021-2031年受害者支助与全面赔偿国家政策》下整合对《和平协定》签署方的保护计划,在“受害者支助与赔偿综合国家体系”与“真相、司法、赔偿与不重犯综合体系”推进各自目标的过程中加强机构间协调。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武装冲突在该国许多地区仍在继续,这些地区国家机构缺失,从而限制了当地居民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例如限制了他们获取基本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关切《和平协定》执行进度滞后,特别是在落实各项领地发展计划方面。
5.委员会重申以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确保《最终协定》执行监测机制的有效运作,并加倍努力落实各项领地发展计划,以保障《公约》所规定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紧努力,确保公众,包括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受冲突影响最深的群体和受害者,积极、公开和透明地参与在执行工作,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保持对话渠道畅通,以期实现全面和平。
获取和归还土地
6.委员会欢迎土地归还处为扩展被征用土地的确认工作以便归还土地而做出的努力,欢迎已完成的土地分配和土地基金的大幅增加。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民、土著人民和非裔哥伦比亚人继续面临土地获取不平等问题,土地归还处拒绝了部分申请,在全面落实土地归还决定方面长期存在机构间协调上的困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和平协定》下的承诺,在土地确权和再分配方面取得进展,并制定明确时间表,以最终授予土地所有权,从而保护上述措施受惠者的权利;
(b)继续加强土地归还处和土地基金的能力,加快土地再分配工作,优先考虑武装冲突受害者、农村妇女、土著人民和少数族裔社区;
(c)在安全、可持续性和领地居留方面提供保障,包括采取安全措施应对暴力、第三方侵入土著人民土地和剥夺土地问题,并提供建设适宜生活规划的工具;
(d)按照《和平协定》,在实施全面农村改革方面取得进展,尤其是优先群体获取土地方面,特别是《协定》第7段(b)所述群体;
(e)推进和监督《2024年第1396号法令》的执行,该法令优先推动妇女获得农村土地所有权;
(f)通过划界和给予集体土地权属,在归还土著人民土地方面取得进展,尤其是针对自愿与世隔绝、初次与外界接触或濒临灭绝的土著人民,这方面要遵守国际标准,特别是那些承认并从法律上保护土著人民拥有、使用和控制土地、领地及自然资源的权利的标准。
涉及非法作物种植的人口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和平协定》下“非法作物替代综合国家方案”只得到有限的执行,一些受益人被无故排除在外,在已加入自愿替代方案的社区中出现强行铲除作物的做法,使许多家庭失去了生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显示,方案只在某些组成部分上取得了显著进展(第十一条)。
9.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在落实《和平协定》中与毒品问题(特别是非法药物的生产、销售和贩运)相关的条款时,采取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并确保《和平协定》下的“非法作物替代综合国家方案”能够提供替代性生产活动,以保证相关农民及其家庭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并确保他们切实参与这些活动的设计和开展,同时为其产品的销售创造真正的机会。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倍努力,消除和纠正在排除受益人中的任何违规做法,并禁止在强制铲除作物过程中使用草甘膦;
(b)推进《和平协定》下“非法作物替代综合国家方案”尚未落实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执行,特别是提供全面的技术援助,推出短周期和长周期作物项目,为方案受益人带来可持续的整体性进步。
协商权以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
10.委员会欢迎报告期内开展了大量的事先协商。然而,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在土著人民和族裔社区传统领地内开展的项目可能影响到他们的权利,或者,在通过或实施影响他们的立法或行政措施的情况中,在开展协商以取得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义务方面缺乏法律确定性和明确规定,导致出现关于协商未能符合所有法律要求的指称(第一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以确保协商的目的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特别是其中的第6条第2款,以及《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的规定,取得土著人民和族裔群体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确保法律和法规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在给予或拒绝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以及按照土著人民决策程序建立对话、谈判和协商机制的机会方面;
(b)保障国家事先协商局局长办公室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c)跟进委员会以前关于公共协商所占权重以及在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编制社会和环境影响研究的建议。
土著人民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那些保障土著人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裁决的执行存在拖延,特别是宪法法院T-302号判决。这项判决认定,拉瓜希拉省瓦尤土著社区的情况违宪,尤其是该社区儿童在水、健康和粮食领域遭遇严重人道危机。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以下措施,确保全面执行2017年T-302号判决:
(a)消除对瓦尤社区特别是瓦尤儿童造成较大影响的结构性差距;
(b)加强并落实公共政策监测和评价专门机制,确保政府各部门间的协调;
(c)使瓦尤社区按照其自身的组织形式有效参与;
(d)建立基于人权指标、具有文化适应性的监测和评价体系,衡量权利有效享有的实际影响,并按社区、年龄和性别进行分类。
人权维护者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根据《埃斯卡苏协定》设立保护环境维护者的跨部门委员会,使用早期预警系统,加强区域保障制度委员会,推出面向女性领袖和人权维护者的综合方案。委员会还欢迎有关人权维护者地位法案的信息。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人权维护者的威胁和袭击事件仍在持续且有增无减,特别是针对捍卫土地返还权或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人员。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对于针对人权维护者犯罪的高发现象,定罪数量始终偏低。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目前正在立法机构审议的人权维护者地位法案,以便按照国际标准,建立专门保护人权维护者的明确规范框架,同时确保民间社会和人权维护者自身参与该法案的制定和实施;
(b)为人权维护者保护工作分配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c)对攻击人权维护者的行为进行及时、公正和彻底调查,确保查明和审判责任人并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判处相应刑罚,以期结束有罪不罚现象;
(d)继续加强由三方参与的区域保障制度委员会,以便为受影响最严重的省份和地区制定集体保护计划,并运用早期预警机制;
(e)在与公民社会和人权维护者本人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关于集体保护的公共政策,同时考虑进族裔、地域和性别视角;
(f)参考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工商企业
16.委员会欢迎所宣布的立法和监管举措,特别是关于法人刑事责任的2024年第410号法案以及旨在加强人权尽责的第153号法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监督和问责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仍属自愿性质,不具约束力;尚未建立专门针对企业环境下人权侵害受害者、且可为他们利用的全面补救机制;采矿、能源、农业和牧业等高风险行业仍缺乏明确、可强制执行并充分保护土著人民、非裔哥伦比亚人、农民和其他弱势社区的尽责义务规定。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包括纳入人权和环境尽责机制,确保在缔约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产生不利影响;
(b)建立有效机制,确保企业开展人权尽责;
(c)加强现有企业投诉调查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及适当的赔偿或补偿;
(d)加快通过适当立法,其中应规定:对有充分理由相信曾推动、协助、纵容或参与严重人权侵害行为的企业,可予以暂停或撤销的许可或执照;可禁止此类企业与国家签订合同;可暂时禁止其经营活动,并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
(e)参考委员会关于国家的防止、监管和惩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尽资源能力所及
18.委员会欢迎通过2022年第2277号税收改革法,法律目的在于促进平等和社会正义,提高税制累进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财政仍高度依赖增值税等间接税;宪法法院在2023年C-489号判决中宣布,禁止企业扣除特许权使用费的条款无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政府社会预算执行不充分,严重的腐败现象制约了国家的可支配资源(第二条)。
19.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对税收改革在减少贫困和不平等方面的效果进行全面分析,并作出必要调整,确保改革具有再分配和社会公平性,以解决高度不平等问题和增加用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源为目标;
(b)对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利润和高净值个人进行合理征税,包括通过取消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税扣除和提高遗产税,对采掘业公司征收合理税负;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打击逃税和避税的机构和行政努力,包括扩大与其他国家的自动信息交换网络;
(d)优先解决腐败的根本原因,加快通过有效打击腐败所需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推动举报人保护法案(“豪尔赫·皮萨诺法”)的通过,并对所有腐败案件进行独立和彻底的调查。
男女平等
20.委员会注意到在2025年第2466号关于实现体面和尊严工作的劳动改革法下的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包括防止工作场所歧视及性暴力或性别暴力,还有其他区别措施。委员会还欢迎2023年第2297号法,该法规定了确保人们获得照护服务或个人助理的有效措施,对主要承担照护负担的妇女具有积极效应。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依然存在,特别是存在工资差距和职业横向与纵向隔离,妇女失业率或非正规就业比例较高,妇女在工作场所发生遭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事件(第三条和第七条)。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增加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并加快女性向正规工作的转型;
(b)加快努力缩小性别薪酬差异;
(c)加强为开展以性别平等为重点的劳动监察组建的精英小组,并为其提供充当的机构和财政资源;
(d)在实施和扩大国家照护体系方面取得进展,制定一部法律,涵盖照护权的三个维度――照护权、受照护权和自我照护权――并落实对残疾人的支持措施和政策,这些措施和政策的制订应采取参与式进程,开展以数据为支撑的协商;
(e)加强旨在缩小劳动市场性别差距的“企业平等计划”;
(f)建立工作场所歧视案件特别登记册,以推动监督和问责;
(g)参考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部门
22.委员会注意到2025年第2466号实现体面和尊严工作的劳动改革法获得通过,以及2024年第533号关于激励新增和保留正规部门就业岗位的法令获得通过,这部法令鼓励就业正规化,法律和法令共同促成了更多的如家政等传统上属于非正规部门的工作的正规化。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某些行业和地区,非正规就业仍然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家政工作者、农民中间以及农村、偏远地区和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第六条、第七条和第九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扩大努力,通过法律和激励手段,推动劳动者从非正规部门就业转向正规部门就业,在此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妇女、青年和残疾人并参照2015年《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过渡的建议》(第204号)。
工作条件
24.委员会再次欢迎2025年第2466号实现体面和尊严工作的劳动改革法获得通过,欢迎为监督该法执行而增加1,000名劳动监察员的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矿业部门没有安全工作条件,存在强制分包做法,矿山关闭后受影响工人缺乏转型措施。这种情况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及其他农村和偏远地区尤为严重,因为在这些地区,劳动监察等政府部门的力量有限(第六条和第七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努力,为劳动监察机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充分监督劳动法规的遵守情况,并为所有工人提供充分保护,包括非正规部门的工人,尤其是农村和偏远地区工人以及采矿业工人。
残疾人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以推动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包括实施2024年第533号法令。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通过了劳动融入战略、公共部门用人配额制度以及《2022-2026年国家发展规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仅有2.5%的残疾人实现正规就业或收入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委员会关注在设计和实施关键措施时,缺乏与工人和残疾人代表组织的结构化和制度化协商(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27.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将与残疾人组织的包容性协商制度化,加强配额制度和反歧视法规的执行,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更新《国家残疾人与社会包容政策》。
工会权利
28.委员会欢迎在2023年第31247号决议下对哥伦比亚工会运动的支持,并注意到缔约国在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持方面所作的努力。委员会注意到《公正劳动力转型战略》中关于真正社会对话的承诺,以及为保护240多名面临风险的工会成员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对反工会做法表示关切,包括对加入工会的工人进行威胁、暴力和解雇等各种形式的报复,而且缺乏问责,尤其影响港口和农业等部门的分包工人和/或未加入工会的工人。委员会也关切矿山关闭后对受影响工人缺乏过渡措施,并注意到对2021年全国罢工期间发生的杀人事件仍未追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成立和加入工会、集体谈判及罢工权的行使受到过度法律要求的限制(第八条)。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障从事工会活动的权利,保护工会成员,并确保对报告的所有针对工会领导人或成员的暴力、骚扰、威胁或谋杀企图案件进行调查,对实施者作出应有的惩罚。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坚决反对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反工会行为,如威胁、暴力和解雇,特别是在农业和港口部门。
社会保障
30.委员会欢迎根据2025年第2381号法下雄心勃勃的养老金体系结构性改革,其目的是确保对老年、残疾和死亡提供全面普及保障。与此同时,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社会保障覆盖率偏低的问题,特别是在非正规工人、妇女、非裔哥伦比亚人、土著人民、农村人口、残疾人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多元人群,并关切第2381号法执行中存在的不确定性(第九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全面通过养老金体系结构改革,继续努力确保普及社会保障覆盖,同时确保人人享有充足待遇,特别是最不利和边缘化群体,以保障他们拥有体面的生活水准。覆盖范围必须延伸至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尤其要覆盖那些社会保障覆盖率长期偏低的群体,包括非裔哥伦比亚人、土著人民、农村人口和老年人。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童工和剥削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打击童工,包括通过立法和政策措施,但仍深切关注武装团体仍在为作战、战斗辅助或性剥削等目的招募和利用儿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有多项相关战略,但在实践中实施、协调和监测机制仍然薄弱,而一些地区由于基本服务匮乏和贫困问题,导致童工、剥削、贩运和惩罚性做法增加,风险加大并丧失安全空间(第十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预算措施,加强为面临强迫征募和剥削风险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保护的现有政策、机构和机制,同时特别关注土著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口,并确保为强迫征募和剥削的受害者提供立足权利的支持,包括心理社会关怀、家庭再融入和教育,并重点防止土著儿童、非裔哥伦比亚儿童、农村儿童以及街头儿童失学和辍学;
(b)采取措施,确保彻底调查所有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经济剥削案件或非法武装团体的招募案件,并确保行为者受到应有惩处;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强监察机制以打击童工现象,特别是在农业、家政和采矿领域,并加强面向贫困家庭的政策,以确保儿童和青少年能够上学,包括采取专门措施,解决大量女孩从事家务劳动和无偿照护工作的问题。
贩运人口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哥伦比亚仍然是人口贩运活动,包括以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的来源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妇女和女童、委内瑞拉移民、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群体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多元群体是受影响尤为严重的群体,其中许多人因多重交织的脆弱性而面临高度风险(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十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和扩大防止贩运人口的宣传活动,重点关注移民工人、妇女、女童、男童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多元人士。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设立庇护所和危机中心并为他们提供充足资金,包括在城市和农村地区。
贫困
36.委员会注意到,2024年至2025年间,货币贫困和多维贫困有所下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相关数据仍然偏高,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巨大差距依然存在,某些地区尤为明显,遭遇极端贫困的经常是女性户主家庭、土著人民、非裔哥伦比亚人和残疾人。此外,委员会承认现金转移方案作为减贫的必要工具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但关注此类方案未与长期可持续战略相衔接(第十一条)。
37.委员会注意到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项全面政策,其中应包括明确且可衡量的目标,并将现金转移措施与可持续脱贫战略相结合,主要面向土著、少数族裔和农民社区、女性户主家庭、残疾人、移民和武装冲突受害者,并建立联邦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
(b)采取一切必要的积极措施,使贫困率最高且公共服务不足的地区受益,包括增加预算投入和其他再分配措施,并加强地方政府的行政、财政和运营能力;
(c)便利残疾人获得认证,并推进通用设计,以便在交通、公共空间和公共建筑的进入以及数字服务等领域实现包容性的服务提供;
(d)就儿童贫困情况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多元人群和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定期进行分类统计,保持更新,并予以系统化;
(e)改进社会流动性和财富不平等趋势的衡量工作,废止分级制度,改用全民收入登记系统,以便将支助导向低收入家庭;
(f)落实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就此重申关于贫困问题与《公约》的声明。
食物权
38.委员会欢迎通过健康税和标签制度来抑制超加工食品消费的努力,并注意到该国粮食不安全状况在2024年有所减少。但委员会高度关注农村地区的粮食不安全状况在加剧,全国营养状况调查自2020年以来一直推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受使用转基因作物和草甘膦影响,并且如宪法法院2023年T-247号判决所述,对传统和本土种子缺乏监管保护,使这些对粮食主权至关重要的种子濒临风险,(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尽快通过关于适足粮食权的成文法,以妥善落实宪法规定的粮食权;
(b)作为紧急事项,更新全国营养状况调查;
(c)加倍努力,提高小农的生产力,推进社区粮食主权和民间社会参与治理模式;
(d)落实2023年T-247号判决,建立有利的参与性监管和公共政策框架,以保护、保存和生产本土种子和传统种子;
(e)参考委员会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通过的《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
享有水和卫生设施的权利
40.委员会关注,许多家庭仍然无法获得饮用水,尤其在农村地区,卫生设施的状况越发严峻。委员会还关注若干地区水资源日益短缺,进一步加剧了采矿业中的社会环境冲突(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推进《全国农村饮用水供应和基础卫生计划》,以此为工具,克服农村和民族地区长期供给不足问题的工具;
(b)承认和支持社区水管理模式,消除阻碍其发展的监管、技术和资金障碍;
(c)在水资源配置和使用中优先保障人口和家庭用水,特别是在水资源短缺、面临资源开采压力或环境风险背景下;
(d)预先评估和监测水资源脆弱性指标和可能影响公平、安全和可持续用水的采掘、能源或农工项目,包括与能源转型和更新相关的项目;
(e)确保农村、土著、非裔哥伦比亚和农民社区有效参与水管理;
(f)参考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
适当住房权
42.委员会欣见有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4年间总体住房短缺情况缓解。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城乡之间仍存在显著差距,关注《和平协定》中进展最小的一个目标即涉及此项权利的保障。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逐步增加住房公共投资,并加快实现《和平协定实施框架计划》中的相关目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资源有限的市镇,为此应采取干预措施,以确保宜居、饮用水可及、基本服务、防范自然灾害并保障对残疾人无障碍;
(b)加强国土规划程序和土地管理规划更新程序,以气候和人权为重点,在文件中处理生物多样性、可持续性和气候变化适应等问题,以实现妥善土地管理和提供有尊严的住房解决方案;
(c)确保在不可避免要实施搬迁时,须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行,事先与当事人协商并考虑替代办法,对搬迁决定可以提出上诉,搬迁须提供充分赔偿或适当的替代住房,并应遵循委员会关于强迫驱逐问题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健康权
44.委员会欢迎建立土著和跨文化医疗卫生系统,并欢迎通过立足人权和减害的方法解决毒品问题政策的改革举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人口仍无法获得最基本的初级保健服务,在城乡之间以及缴费型和补贴型两种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可得性、可负担性和质量方面仍存在巨大差距。在这方面,土著、非裔哥伦比亚和农民社区以及受武装冲突影响的社区中,心理健康问题较为高发,尤其令人关注(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45.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对卫生系统进行全面、循证的改革,并明确保障充足预算分配、不倒退以及全体人口平等和不歧视地获得医疗卫生服务。改革应重点关注补贴体系,并回应最困难群体的需求,包括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社区、残疾人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多元人群,尤其是跨性别和非二元性别人士;
(b)加大对卫生领域的投资,加倍努力确保卫生服务可及、具备、可负担和保证质量,特别关注最困难群体的需求,包括土著人民和非裔哥伦比亚人以及农村地区的地理特征;
(c)制定有效的监测和监督战略,确保为抑制超加工食品和饮料消费而采取的措施妥善落实,特别是健康税法和标签法,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有关非传染性疾病的风险因素;
(d)确保国内非正规身份移民以及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多元人群,特别是跨性别和非二元性别人士获得医疗保健,为此应制定临床实践指南,按照宪法法院2022年T-218号判决,为上述人群提供综合医疗保健;
(e)确保心理卫生保健和专业心理健康服务具备、可及、可接受并保证质量,包括在偏远和农村地区,并重点关注武装冲突受害者,特别是非裔哥伦比亚青年;
(f)确保监狱具备适当条件,特别是在监狱和拘留中心为被拘禁的妇女提供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并确保她们获得用水;
(g)在解除残疾人机构收容方面稳步推进,特别是对心理社会或智力残疾人士以及自闭症谱系障碍人士,并扩大基于社区的照护服务;
(h)在毒品政策下采取必要措施,维持并加强以人权为基础的方法,同时开展有关毒品使用严重健康风险的预防和宣传活动,特别面向青少年和年轻人;确保普遍获得药物使用障碍的治疗,为使用药物者提供医疗服务、心理支持、康复服务和减害方案;并确保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土著人士提供具备民族、文化和语言适应性的卫生服务。
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4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获得安全流产方面遇到障碍,尤其是那些受到交叉歧视的妇女。委员会还关注结构性障碍,例如拖延、人员不足、未能提供充分和及时的信息、基于良心拒绝服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等情况,而且农村和偏远地区无法获得适当的性与生殖健康服务及相关信息(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能够在各级医疗保健体系中获得流产服务,尤其重视农村和偏远地区;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结构性障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些障碍包括拖延、人员不足、未能提供充分和及时的信息以及基于良心拒绝服务等;此外,缔约国应实施妊娠预防和计划妊娠以及全面性教育方案,尤其面向青少年。
受教育权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建立土著教育体系、通过《农村教育专项计划》以及增加教育部门资金。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经济群体之间以及不同族裔群体之间在入学率和在校率方面存在差距;教育结果在变差;上述群体中辍学率高,尤其在中等教育阶段。委员会还关注,流离失所儿童、移民儿童和青少年在不同教育阶段入学或继续就读方面仍面临困难和障碍,其原因包括缺乏证件、交通服务或学位名额。最后,委员会重申对残疾儿童和青少年不能充分获得全纳教育机会的关切(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持续努力,为教育部门分配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以确保普遍和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
(b)加大力度,消除城乡之间在教育机会方面的差距,并确保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土著、非裔哥伦比亚、境内流离失所、外国和移民儿童及青少年,能够充分获得教育,包括为此支持和增加对基础设施和互连互通的投入,尤其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c)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学校安全并减少辍学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土著和非裔哥伦比亚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外国儿童和移民儿童中间;
(d)继续加强社区参与以及差异化政策,例如土著教育系统和《农村教育专项计划》所体现的政策;
(e)加大力度,确保残疾儿童和青少年,包括土著或民族社区中的残疾儿童和青少年,能够获得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具备相应改造的基础设施、无障碍材料以及能满足这些儿童和青少年需求的受过训练的人员;
(f)参考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武装冲突背景下的受教育机会和安全校园
50.委员会还严重关切武装冲突对两类人群受教育权的影响。第一类是流离失所者,尽管国家通过了《受害者和土地返还法》,其中承认教育权是一项补偿措施,也通过了《学校风险综合管理政策》,但流离失所者仍在获得符合其需求的教育方面遭遇障碍和挑战。第二类人群是许多处于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儿童和青少年,他们面临在学校设施中遭武装团体强迫征募的危险。在这方面,委员会还表示深为关切武装团体在学校中强迫征募儿童和青少年的现象在增加,指出有必要采取措施在学校系统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并确保他们能够持续重新融入学校体系(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和第十三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学校安全,并降低因武装团体强迫征募学生而导致的辍学率;
(b)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和青少年受到保护,并确保被强迫征募者能够持续地重新融入学校体系;
(c)扩大实施《受害者和土地返还法》并确保其财政可持续性,以便流离失所学生能够获得教育;
(d)参考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文化权利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国家文化规划》,规划的制定得到普遍参与,体现了缔约国纳入和提升国内各种文化形态的意愿,宪法法院关于阿特拉托河文化和环境权利的2016年T-622号判决即是佐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支持土著、非裔哥伦比亚、帕伦克罗、拉伊萨尔和罗姆社区的文化权利方面仍存在挑战,尤其是在武装冲突背景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于土著人民使用和种植古柯叶仍没有明确的监管框架,污名化现象持续存在(第十五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持并加强保护文化权利和促进尊重文化多样性的措施,并为此类措施分配必要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创造有利环境,使土著人民以及非裔哥伦比亚、帕伦克罗、拉伊萨尔和罗姆社区能够保存、发展、表达和传播自己的身份、历史、文化、语言、传统和习俗;
(b)加强对艺术家、知识传承者以及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保护者的支持,特别是少数民族中的上述人群;
(c)规范土著人民古柯叶的使用和种植,确保相关规定保护并有利于他们的文化,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他们的参与;
(d)维持并加强保护土著人民以及非裔哥伦比亚、帕伦克罗、拉伊萨尔和罗姆社区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措施;
(e)继续推动和平文化,作为解决武装冲突的根本工具。
D.其他建议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本国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国家一级和省一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监察员办公室、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建立一个国家机制,就建议的落实开展持续的协调和后续工作,并让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进来。
59.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在2027年9月30日前)提供资料,说明第7(a)段(归还土地)、第9(b)段(涉及非法作物种植的人口)和第15(a)段(人权维护者)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0年9月30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有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进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