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俄罗斯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5年2月6日举行的第2124次和第2125次会议(见CEDAW/C/SR.2124和CEDAW/C/SR.2125)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BLR/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根据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BLR/QPR/9)编写的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介绍和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白俄罗斯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表拉里萨·贝尔斯卡娅率领的杰出代表团,成员包括来自劳动和社会保护部、卫生部及白俄罗斯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16年其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BLR/8)接受审议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21年11月30日卫生部第1505号令,修正2017年7月28日关于组织癌症筛查和早期诊断的第830号令;

(b)2022年1月6日第151-Z号法律,修正关于预防犯罪和处理家庭暴力原则的第122-Z号法律;

(c)劳动和社会保护部2022年6月6日第35号法令,将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从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时的252个减少到88个;

(d)2019年7月18日第219-Z号法律,引入了14天陪产假(但无薪)。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开展鼓励父亲更积极地参与养育子女的运动。

6.委员会欢迎在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的期间内,缔约国于2016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了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依照其授权,为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下个报告期之前执行本结论性意见采取必要步骤。

E.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应对区域武装冲突时纳入了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要素,特别是收容了来自乌克兰的难民和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通过一项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随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因此没有将性别视角纳入建设和平、预防冲突和安全工作的主流。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促进区域和平与稳定所作的调解努力,但关切地注意到,没有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这些进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和支持受到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影响的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安全和建设和平政策,确保妇女参与各级决策,增强社会对区域不稳定的抵御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作为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受害者/幸存者的妇女和女童能够诉诸司法、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和专门支助服务。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避免采取可能直接或间接使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在武装冲突局势中进一步遭受侵犯的行动。

与疫情和疫后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冠状病毒病(COVID-19)应对和恢复工作没有充分纳入性别平等视角,特别是在预防和应对性别暴力、确保妇女参与决策以及为从事无酬照护工作和非正规就业的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社会经济支持方面。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系统地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危机预防、应对和恢复工作的主流,确保这些措施,包括经济救济和社会保护政策,专门解决妇女和女孩的需要,特别是那些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和女童的需要。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促进性别平等的危机管理框架制度化,以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在危机期间为性别暴力受害者/幸存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支助,并确保继续提供基本服务,包括诉诸司法、面向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幸存者的庇护所、教育以及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其大流行病应对措施进行性别敏感评估,确保与在妇女权利领域开展工作的独立、多元民间社会组织开展密切和有意义的协作;将吸取的经验教训纳入国家政策,以加强妇女对未来预期危机的抵御力和准备。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迄今为止,在法庭诉讼中没有直接援引、适用或提及《公约》,也没有关于妇女援引《公约》条款或相关国家立法主张其不受歧视和平等权利的数据,这表明司法机构、律师和妇女本身对于《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程序缺乏认识。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公约》翻译成该国所有语言并纳入国家法律,还建议缔约国促进在司法程序中积极适用《公约》。法官和律师应在相关案件中系统地援引《公约》,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步骤,教育公众和法律专业人员中的妇女和男子了解其对妇女权利的国际承诺。委员会还建议系统地收集和公布按类型和结果分类的与歧视妇女问题有关的法院判决的分类统计数据,并请缔约国在就本结论性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和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此类案件的详细资料。

立法框架

1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将对其法律框架进行系统的性别平等分析制度化,以确保充分遵守《公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进行了一次立法审查,但感到关切的是,审查并未将查明、修正或废除歧视性法律,例如将艾滋病毒传播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作为明确目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发的性别平等专门知识工具包仅限于经济法规,而不是在所有法律领域采用跨部门办法。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强制性性别平等分析制度化,确保在通过立法草案前就其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影响进行系统审查。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性别平等法,为促进性别平等提供一个跨部门框架;还建议缔约国废除歧视性条款,如将艾滋病毒传播定为犯罪的条款。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其性别平等专门知识工具包,使其适用于所有领域,并为实施该工具包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价性别影响评估的进展情况。

歧视定义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没有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将歧视妇女定义为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的一种歧视。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具体禁止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

诉诸司法

19.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a)存在普遍和系统的任意逮捕和拘留做法,特别是针对那些实际或被认为反对政府的个人实行的此类做法,以及在这些情况下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政治活动者和挑战父权制性别规范的反对派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加剧,其中许多人据报受到酷刑、虐待和性别暴力;

(b)越来越多地利用缺席审判和任意剥夺公民身份和法律文件作为政治报复的一种形式,特别是针对被视为持异议者的妇女,包括流亡的人权维护者、政治家和活动人士,她们因此被剥夺诉诸司法和正当程序的机会;

(c)利用反极端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法将合法的人权工作和公民活动定为刑事犯罪,对倡导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组织产生格外严重的影响,从而进一步加深面临性别歧视和暴力的妇女诉诸司法的障碍;

(d)存在妨碍公平审判的系统性障碍和缺乏司法独立,包括对处理人权案件的律师进行骚扰、起诉、任意拘留及吊销他们的执照,专业律师协会从属于司法部,以及缺乏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法律培训,从而导致具有性别偏见的裁决,严重限制妇女获得独立法律代表的机会,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者尤其如此;

(e)缺乏对侵犯人权行为的问责,表现为未能有效调查此类案件和起诉责任人,压制上诉机制,缔约国不愿意进行法律和体制改革,以及缔约国于2023年退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审查和重新评估对因行使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或履行合法职能而被非法或任意拘留的妇女提出的所有指控,停止和撤销因行使这些权利而提起的任何行政或刑事诉讼;

(b)根据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保障所有个人,包括流亡者的公平审判权,停止缺席审判的做法;恢复所有受政治驱动的指控影响的妇女的公民身份和法律文件;确保适当通知对她们的指控,让她们接触自己选择的独立法律顾问,参与法律诉讼,并有权向独立和公正的法庭上诉,不受政治干预;

(c)停止适用反极端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法打击行使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等合法人权的个人,或与民间社会组织有联系的个人,特别是那些倡导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个人;

(d)加强司法独立,为律师建立一个独立和公正的认证程序,以确保他们的专业精神和自主权,停止对法律专业人员的骚扰和起诉,对法官、检察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培训,确保公平审判保障,特别是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政治活动者而言;

(e)确保追究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起诉和惩罚责任人,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确保为受害者提供补救,并恢复与国际人权机制的全面、有意义的合作,包括重新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1-2025年期间性别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具体方案制定了性别平等评估方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平等评估没有系统地适用于所有立法和政策框架,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缺乏决策权和充足的资源,不举行定期会议以有效协调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缺乏执行《国家行动计划》的专项资金和明确的监测框架,加上独立、多元的民间社会组织在大多数被清理结束后参与有限,以及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国家性别平等专门知识和能力受到削弱。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委员会,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决策权、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使其能够有效协调性别平等政策所需的设施;考虑将其转变为部级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主管机构,并设有地区部门,以确保有效执行性别平等政策;

(b)在所有立法、政策和方案框架中系统地应用性别平等评估,并确保针对具体性别的数据收集,包括分类数据,以满足妇女的需求,特别是属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妇女的需求;

(c)为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划拨专项资金并建立全面的监测框架,并确保定期审查和更新;

(d)恢复与独立、多元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确保它们有意义地参与制定、执行和监测性别平等政策,包括下一个国家行动计划;

(e)将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列为优先事项,加强国家性别平等专门知识,以有效分配资源,支持增强妇女权能的举措。

国家人权机构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缔约国已经研究了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行性,但缔约国决定不设立这样的机构,而这样的机构将确保遵守国际人权义务,加强缔约国人权相关活动和方案的协调,提供公正的专门知识,并促进与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接触。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考虑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其广泛任务是保护妇女人权,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以及让独立、多元的民间社会组织有意义地参与其中,并在此过程中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民间社会,包括妇女人权维护者

25.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a)缔约国公民空间缩小,而且缔约国在压制人权倡导活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有报告称,妇女人权维护者、政治活动者和记者遭到严重报复,包括非法和任意拘留、骚扰、审查、加强监视、强迫流亡、性别暴力和威胁,如剥夺父母权利,相当于危害人类罪;

(b)对这些行为不追究责任,使有罪不罚和恐惧的文化长期存在,阻碍言论和新闻自由;

(c)解散非政府组织,对这类组织的登记实行限制性要求,以及以极端主义活动的模糊罪名对未登记或已解散的组织进行刑事定罪,对倡导妇女权利、挑战父权制性别规范的民间社会组织造成格外严重的影响;

(d)第337-Z号法和第37号总统令的规定授权安全人员对包括妇女在内的平民使用武力,并免除对所造成伤害的责任;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措施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2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妇女政治活动者、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记者,无论是在缔约国国内还是在流亡中,都能自由表达意见,开展合法的人权倡导活动,不受骚扰、审查、基于性别的威胁、政治驱动的起诉和任意拘留;废除不适当限制她们活动的立法;

(b)对所有侵犯人权的指控,包括任意拘留、骚扰、审查和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政治活动者和记者的性别暴力,进行独立、公正、有效和透明的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施害者;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c)审查和修正对多元民间社会组织的过度限制,包括《刑法》第361(1)和361(4)条以及管辖民间社会组织登记和运作的法律;消除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促进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民间社会组织工作的一切障碍;

(d)废除第337-Z号法和第37号总统令中允许对妇女和儿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滥用武力的规定;确保所有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措施都是相称的,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暂行特别措施

2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证据表明存在重大的性别差距,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决策方面,而且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但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促进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其他妇女群体的实质平等,特别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决策方面,包括有时限的目标和基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公众认识,促进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及其对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性的理解,并建立监测和评价其影响的机制。

性别成见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在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方面持续存在性别成见,这是性别暴力的一个根源,限制妇女和女童可利用的机会,并加剧教育和劳动力市场中的性别隔离。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当局在积极促进、强化和容忍这种成见,导致有罪不罚的文化方面所起的作用。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行动计划和提高认识运动等旨在消除成见,包括消除媒体和广告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描绘和物化的工作影响有限,《广告法》中没有禁止这种描绘的具体规定。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对选择不要孩子的人的敌视态度日益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自主权以及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成见,促进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项全面战略,消除教育、就业、媒体和广告方面的成见;修正《广告法》,明确禁止歧视性和性别歧视性的成见。委员会还建议确保妇女有决定是否要孩子的自主权,并消除任何因生育选择而惩罚个人的做法。

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包括修正《预防犯罪法》和扩大受害者/幸存者支助服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没有处理一切形式性别暴力的全面立法,未能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没有将家庭暴力作为加重判刑的因素,法院和有关当局在有关离婚和儿童监护权的法律诉讼中往往未能考虑到家庭暴力事件;

(b)30天的保护令期限不够,而且缺乏让受害者/幸存者免遭报复的保护;

(c)受害者/幸存者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包括执法人员没有依职起诉和存在性别偏见,据报告,执法人员往往通过威胁带走儿童或将家庭贴上“社会危险”的标签来阻止举报;

(d)为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受害者/幸存者提供的支持不足;庇护所和危机处理室的数量、资金和能力有限;妇女非政府组织的关闭进一步影响受害者/幸存者获得独立支持服务的机会;

(e)缺乏按年龄、残疾情况和受害者/幸存者与施害者之间关系分列的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的数据。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立法,处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在对身体和性暴力罪行、心理、情感、经济和财务虐待罪行、忽视或遗弃罪行和违反保护令的罪行以及涉及儿童或弱势群体的罪行行为人判刑时,确认家庭暴力是加重判刑的因素;确保根据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通过司法和青年福利办公室的定期能力建设,在有关离婚和儿童监护权的法律诉讼中考虑到家庭暴力事件;

(b)延长保护令的期限,以便有足够的时间调查和解决案件,并消除签发保护令的障碍,例如书面同意的要求;

(c)建设司法和执法当局的能力,以解决性别偏见和成见,并确保儿童保护措施不被用来阻止家庭暴力受害者/幸存者报告虐待行为;

(d)增加国营和独立庇护所和危机处理室的可及性和能力,确保它们有足够的人员、资金和设备,以满足作为性别暴力受害者/幸存者的妇女和女童的需要,包括心理咨询、医疗、免费法律援助以及获得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机会;

(e)建立一个关于性别暴力的综合数据收集系统,按年龄、残疾情况和受害者/幸存者与施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以便为政策提供参考并改进干预措施。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制定《刑法》规定的法律框架及政策和方案;确保受害者的识别、康复、重返社会和赋权。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人口贩运继续对少数族裔、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产生格外严重的影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有效执行打击贩运和性剥削的法律方面存在挑战,特别是在白俄罗斯和波兰边境,致使妇女和女童容易遭受性别暴力、贩运和剥削。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挑战妨碍有效执行解决贩运根源的全面战略,如贫困以及妇女和女童对人权和反贩运法律缺乏认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按年龄、性别和残疾情况分列的关于贩运行为、贩运案件起诉和定罪率以及关于重返社会和康复方案的最新数据有限。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反贩运立法的执行,确保有效和及早识别、预防和保护服务,并将受害者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并对贩运人口的行为人进行调查、起诉和适当判刑;

(b)通过扩大高危妇女和女童增强社会经济权能的机会,包括职业培训、获得财务资源的机会,以及减少少数民族、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被贩运风险的措施,解决贩运的根源;

(c)建立独立的监测机制,调查性别暴力、贩运、虐待和剥削,确保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d)与独立的民间社会组织进行有意义的合作,加强实行全面、以受害者为中心和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转介机制和服务,包括安全庇护所、免费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教育、可持续就业机会、财务支助和增强经济权能方案,以提供解决贩运人口根源的全面支助;

(e)系统地收集关于贩运受害者人数以及调查、起诉、定罪情况和对行为人所判刑罚的分类数据。

3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被剥削卖淫的妇女除非被正式确认为贩运受害者,否则继续面临行政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减少对商业性行为需求的战略,包括立法措施和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也缺乏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的退出方案,包括替代创收机会。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卖淫妇女的行政责任,确保不对她们处以罚款或其他处罚;

(b)确保所有卖淫妇女,不论其是否被贩运,都能充分获得关于支助服务、免费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机会和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的信息,不受歧视和污名化;

(c)为被贩运卖淫的妇女提供重返社会和康复方案;

(d)保护卖淫妇女的个人数据,禁止向第三方披露这些数据,包括教育机构、雇主和保健提供者;

(e)制定和执行减少商业性行为需求的战略,包括针对嫖客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和针对剥削行为需求方面的立法努力;

(f)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包括替代创收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7.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决策中,包括在较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大使等外交职务以及地区政府(州)中,享有平等和包容性的代表权面临重大障碍,而且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增加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领导职务中的代表权。委员会关切地指出,将妇女代表性不足归咎于缺乏兴趣或主动性的看法忽视了结构性障碍、歧视性成见以及缺乏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强调,必须切实将独立、多元的民间社会组织纳入增加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努力,确保将它们的观点充分纳入政策制定和决策进程。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通过并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例如性别均等配额、优先招聘妇女和为女性候选人提供竞选融资、领导力培训和辅导计划等有针对性的支持,以加快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性别均等;

(b)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解决政治话语中的性别成见,防止和适当惩罚政治中对妇女的骚扰和性别暴力,并确保多元的民间社会组织切实参与这些努力;

(c)增加担任关键决策职务的妇女人数,包括在较高级别的司法机构、大使等外交职位和地区政府(州)中。

教育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将性别平等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学校课程和教材继续使性别成见长期存在,例如通过“生活技能课”等方式,其中有针对具体性别的内容,强化传统的性别角色;

(b)对高等教育的控制和审查加强,包括关闭私立大学,限制学术自由,审查教材和研究,这有损于高等教育的多元化,限制获得独立知识来源的机会;

(c)结构性障碍阻碍妇女从事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的非传统研究;

(d)罗姆妇女在高等教育中的代表性不足;

(e)中学中必修的适龄性教育未以促进尊重妇女和女童的身体自主权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权利的方式,充分涉及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性传播疾病;

(f)被拘留的女大学生无法继续学业。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修订学校课程、教科书和教师培训材料,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成见;

(b)保障学术自由,停止出于政治动机关闭高等教育机构,确保大学独立运作,不受国家干预,防止对教材进行审查;

(c)确保妇女在高等教育中享有平等机会,特别是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科,并通过职业咨询和对非传统学术和职业道路的支持,让女童和妇女更多地参与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通技术;

(d)加大力度解决包括罗姆女童和妇女在内的弱势和边缘化女童和妇女群体在高等教育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为此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平权行动方案,提高家长对女童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并提供财政支持;

(e)纳入适龄、科学的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性传播疾病的教育,促进尊重妇女和女童的身体自主权以及性和生殖健康权利;

(f)确保被拘留的女学生能够在拘留期间继续学习。

就业

4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促进就业方面的性别平等。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a)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面临多重交叉障碍,包括性别工资差距不断扩大,可能造成性别养老金差距;缺乏国家行动计划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不平等和缩小性别工资差距;

(b)职业隔离现象持续存在,妇女高度集中在教育和卫生保健等低收入部门,而在建筑、制造、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和信通技术等高收入部门的代表性不足;

(c)继续存在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

(d)在招聘中存在基于婚姻状况和父母身份的歧视性做法;

(e)缺乏负担得起的和适当的托儿设施,限制妇女留在或重返劳动力队伍的能力;

(f)在劳工治疗设施和惩戒机构中存在强迫劳动,包括强迫妇女劳动,这违反了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执行同工同酬的法律,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以及确保定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工资数据;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妇女在建筑、制造、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通技术等高薪部门代表性不足的问题;通过职业咨询、培训和辅导举措,促进妇女进入这些领域;

(c)取消并非严格基于科学上合理的健康和安全考虑对妇女自由选择职业的任何限制,并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和工作场所的调整,便利妇女从事这些职业;

(d)消除招聘中的歧视性做法,包括关于婚姻状况和父母身份的面试问题,并消除招聘和职业晋升中的间接性别歧视;

(e)改善育儿假福利,确保产假和陪产假都是全薪、不可转让和长期的,并确保缔约国全国各地都能提供负担得起和方便的托儿服务,使父母双方能够平等分担育儿责任,妇女能够充分参与劳动力队伍;

(f)废除劳教设施和惩戒机构中的强迫劳动,包括对妇女的强迫劳动,并取消对结社自由的不当限制,确保妇女有权组建和加入独立工会。

工作场所性骚扰

4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除《刑法》第170条所载的狭义定义外,没有专门将工作场所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立法,该条没有涉及非身体形式的性骚扰,包括口头和非口头骚扰;也没有防止报复或解雇的法律保障,这有碍于举报。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实施立法,具体将一切形式的工作场所性骚扰,包括口头和非口头骚扰以及身体上的不当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将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控施害者;

(b)在工作场所建立独立、保密和方便的投诉机制,并确保对调查和处理有关性骚扰的投诉进行机构监督;

(c)确保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保护举报性骚扰案件的妇女免遭报复或解雇,确保受害者能获得负担得起的、必要时免费提供的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提高雇主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犯罪性质及其举报义务的认识;

(d)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人人有权享有一个没有暴力和骚扰(包括性别暴力和骚扰)的劳动世界的《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健康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妇女健康,但仍感到关切的是:

(a)反堕胎运动、对寻求堕胎的妇女的敌对运动、出于“道德原因”限制获得非处方避孕药具、激素避孕药具价格高昂以及获得口服避孕药具的法律障碍造成影响;

(b)强制性的堕胎前心理咨询损害妇女的自由同意,特别是对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如残疾妇女、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而言;

(c)缺乏合理便利妨碍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包括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在内的弱势妇女群体获得高质量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还有报告称,存在未经同意的绝育和不充分防止强迫堕胎的情况;

(d)对早期癌症检测的提高认识工作不足,农村地区妇女和女童获得宫颈癌筛查、乳房X线照相筛查和人乳头状瘤病毒疫苗接种的机会有限,以及缺乏熟练的产科保健人员。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自主获得负担得起的一系列现代避孕方法,包括激素和口服避孕药具,并让她们获得充分的性和生殖健康信息,不受歧视和污名化;

(b)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在不受其伴侣和公共、私人或宗教行为体干涉,不需要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就其身体自主权作出自由、知情的决定和行使合法堕胎权,并提供自愿、非胁迫性的堕胎前咨询;

(c)通过改善保健政策和监督,在保健系统中为艾滋病毒/艾滋病妇女和残疾妇女提供合理便利,包括保护她们免遭未经同意的绝育和强迫堕胎,确保她们平等获得高质量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

(d)加强对早期癌症检测提高认识的工作,增加获得宫颈癌筛查、乳房X线照相筛查和人乳头状瘤病毒疫苗接种的机会,特别是对农村妇女和女童而言,并确保提供产科和孕产妇保健方面的熟练保健人员。

经济和社会福利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经济和社会福利计划不分性别,未能满足妇女,特别是非正规经济部门妇女的具体需求。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

(a)从事无酬照护工作和非正规工作的妇女被排除在应享养恤金权利之外,加剧老年妇女的经济不安全感,最近的养恤金改革,例如增加应计养恤金服务年限,进一步将许多妇女排除在外;

(b)家庭援助福利不足,未能反映照护者和受抚养人的实际生活费用,正规经济中已经很低的产妇福利没有惠及从事非正规工作的妇女;

(c)对妇女创业的支持不足,包括贷款和融资有限,没有定向分配国家财富基金,用于扩大妇女在银行、能源和信通技术等关键部门的经济机会;

(d)私营部门业务缺乏符合《公约》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所载国际标准的适当监管措施;

(e)没有提供足够的培训来弥合数字性别差距,让妇女和女童具备人工智能驱动的全球经济和技术驱动的工作所需的技能;

(f)促进妇女参与体育和文化组织并发挥领导作用的措施和资金不足。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无酬照护工作和非正规工作在社会保护计划中得到承认,包括在应享养恤金权利方面,并考虑到妇女的照护作用和在非正规经济中的贡献;加强养恤金改革,以保护老年妇女,特别是受应计养恤金服务要求变化影响的老年妇女,确保适当的最低应享养恤金权利;

(b)审查家庭援助福利,以充分反映照护者和受抚养人的实际生活费用,并确保这些福利涵盖适当生活水准,包括食物、住房和保健;

(c)扩大支持妇女创业的方案,通过改善获得融资、培训和建立网络的机会,并分配指定比例的国家财富基金,以提高妇女的经济独立性和对关键部门的参与;

(d)实施监管和合规框架,确保私营部门的业务符合《公约》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规定的国际人权标准;

(e)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方案以消除数字性别差距,让妇女和女童具备人工智能驱动的全球经济和技术驱动的工作所需的技能;

(f)增加预算拨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妇女和女童的体育和娱乐方案,包括采取举措,提高妇女在这些领域领导职位中的代表性。

农村妇女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业领域的性别工资差距虽有一些改善,但仍继续存在,妇女在农业企业领导职位中的代表性不足,农村地区缺乏托儿设施,使妇女无法兼顾家庭和职业生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农村妇女获得土地、信贷和基本服务,包括性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数据。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缩小农业中的性别工资差距,并采取措施,包括通过符合《公约》第四条第1款的暂行特别措施,让妇女更多地参与农业企业的领导职务;

(b)增加农村地区的托儿设施,以支持妇女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

(c)收集关于农村妇女获得土地、信贷、保健服务和社会服务的分类数据,并将这类资料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

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

残疾妇女和女童

51.委员会深为关切残疾妇女和女童受到歧视、排斥和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以及她们行使父母权利受到限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强迫堕胎和将残疾女孩安置在机构的报告。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支持残疾妇女的独立组织的清理结束进一步减少了必要服务的提供,而且由于需要获得医疗专家委员会的批准以及对残疾妇女能力的成见持续存在,残疾妇女面临就业障碍。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充分获得生殖保健服务,保证所有医疗程序,包括堕胎和绝育,都要经过她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b)消除让残疾妇女放弃子女监护权的胁迫或压力,确保她们不受歧视地享有充分的父母权利;

(c)与独立的残疾人组织合作,加强实施《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和第183-Z号法律,并纳入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充分融入社会各个方面的措施;

(d)消除对残疾妇女工作权的不当限制,确保规章反映当前的知识和做法,消除歧视性障碍,并提供合理便利,支持她们的专业自主。

被拘留妇女

53.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a)据报告,拘留妇女的条件不人道,包括过度拥挤、卫生条件差、医疗服务不足,以及任意惩罚措施,如单独监禁、公开羞辱和煽动被拘留者之间打架;缔约国未能进行有意义的调查;

(b)妇女被拘留者获得有效和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的机会受到限制,包括被剥夺与律师保密会面的权利;遭到威胁,被迫录制虚假供词;妇女遭到隔离拘留,无法获得律师帮助;

(c)不断有报告称被拘留妇女遭受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和虐待,而施害者不受惩罚;

(d)缺乏独立和保密的申诉机制;

(e)实行强制性质的强迫劳动,作为一种刑事处罚,没有关于公平报酬或遵守体面工作标准的规章或保障;

(f)缔约国未能充分执行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建议和国际劳工大会2023年6月通过的关于白俄罗斯的决议,包括劳工组织代表团无法充分进入拘留设施;

(g)继续监禁因人权案件,包括与行使表达、结社和集会自由有关的案件而被捕的妇女,或因与民间社会组织有联系而被捕的妇女,以及健康或生命因受到监禁而面临直接威胁的妇女,而不考虑基于人道主义理由予以释放。

54.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使妇女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并对2020年5月以来所有在押妇女死亡报告进行有效、迅速和透明的调查;

(b)确保被拘留妇女能够获得有效、负担得起并在必要时免费的法律援助,包括与律师私下沟通;

(c)废除由异性警卫进行的脱衣搜查,禁止一切形式的有辱人格的待遇,包括侵入性搜身和其他构成基于性别的侮辱的做法;

(d)建立一个保密和有效的机制,受理性暴力投诉,确保执法人员接受关于绝对禁止暴力侵害被定罪妇女和如何受理此类投诉的培训,并保证对此类投诉进行独立调查;

(e)废除将强迫劳动作为刑事处罚的做法,规范自愿劳动,保证公平报酬、安全工作条件和遵守体面工作标准;

(f)充分执行劳工组织监督机构的建议和国际劳工大会关于白俄罗斯的决议,包括接待劳工组织代表团并让其充分进入拘留设施;

(g)重新审议刑事案件,并基于人道主义理由,释放所有健康或生命因受到监禁而面临直接威胁的被拘留妇女。

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

5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减少无国籍状态所作的努力及缔约国给予难民地位的法律框架。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面临的性别特有风险没有得到充分处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如适足住房、食物、水、医疗保健、免费法律援助和免遭性别暴力的保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永久居留证的妇女被排斥在社会援助和医疗保健之外,使她们进一步边缘化。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保护措施,确保所有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都能免费获得适足的住房、食物、水、医疗、法律援助,并得到免遭性别暴力的保护,无论其居留身份如何;

(b)通过适当语言和形式的有效外联方案,向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提供有关其人权、庇护程序和可用支持服务的无障碍信息;

(c)保证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在其庇护申请得到处理期间不被剥夺社会援助和医疗,包括性和生殖保健;

(d)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

57.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LBTI)妇女长期面临社会歧视、污名化和性别暴力,包括骚扰、监视、恐吓、任意逮捕和拘留,迫使许多人流亡。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对LBTI妇女的仇恨犯罪和歧视很少受到调查或起诉,助长有罪不罚的文化。委员会还感到震惊的是,缔约国经修订的色情制品定义将“同性恋”和“变性”与恋童癖、兽交和恋尸癖等同起来,强化有害成见,并为审查制度提供依据。此外,总检察长宣布了一项法律草案,可能据此对“宣传不正常关系、恋童癖和自愿拒绝生育”的行为施加行政处罚,该法律草案过度针对LBTI妇女,加剧她们的边缘化。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停止监视、恐吓和任意拘留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确保执法当局不使用恐惧同性恋和恐惧变性者的言论来诋毁政治对手或活动人士;

(b)确保对LBTI妇女以及代表她们行事的人权维护者的仇恨犯罪、暴力、骚扰和歧视得到及时调查、起诉和惩罚;包括执法人员在内的私人和公共行为者都要被追究责任;

(c)建立和实施LBTI妇女可平等获得的有效报告机制和法律补救办法,同时考虑到她们面临的多重歧视,特别是残疾妇女或边缘化群体妇女,以确保她们能有效诉诸司法;

(d)废除歧视LBTI妇女、限制她们获得有关其权利的信息、宣扬有害成见、煽动仇恨犯罪、限制LBTI妇女的性和生殖健康权利或将表达LBTI身份定为犯罪的任何法律(包括总检察长的法律草案)和政策;

(e)开展公共宣传运动,打击对LBTI妇女的成见、污名化和歧视,并为执法人员和其他国家行为者提供关于LBTI妇女人权的针对性培训。

婚姻和家庭关系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婚内财产权的法律制度没有充分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为配偶双方同意的要求可能会妨碍妇女在离婚时获得公平的财产份额。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配偶对共同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权利,但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妇女和由这种结合所生的子女在分居时缺乏充分的法律保护。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18岁最低结婚年龄的例外规定允许女童在怀孕或获得法律能力的情况下在18岁以前结婚,使少女有可能受到胁迫和童婚。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采取下列措施:

(a)修正法律框架,确保妇女的经济权利,包括婚内财产权,在婚姻存续期间和解除婚姻时得到充分保护,特别是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

(b)保障对事实上的结合中的妇女及其子女的经济权利的法律保护,包括分居情况下的财产分割和经济支助的规定;

(c)废除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所有例外情况,以消除童婚,并确保没有女童在18岁以前结婚,包括在涉及怀孕或获得法律能力的情况下。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6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传播

6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6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便可以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20(a)、26(a)、32(a)和54(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5.委员会将根据未来缔约国提交报告的清晰且规范化的时间表(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