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IRN/CO/4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3 Novem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4038次和第4039次会议上审议了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10月26日举行的第406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17年8月通过了对1988年10月25日打击毒品法的修正案,减轻了对非暴力毒品犯罪的惩罚;

(b)2023年2月5日发布了一项关于赦免或减刑的法令,随后于2023年3月宣布赦免22,000名在2022年9月抗议活动中被捕的人。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3年制定了一项关于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并促进妇女尊严和安全的法案,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2020年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将一切形式的虐待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c)审议了一项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人体器官行为以及惩罚跨境偷运人口者的法案(2019年);

(d)2016年最高行政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批文,规定到第六个发展计划期结束时,妇女在国家管理和关键职位上的比例应当增加30%;

(e)2015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改革,在第48条中规定在最初拘留和调查阶段要有律师在场。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公约》是国内法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被视为国内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当《公约》和国内法不一致时,国内法优先于《公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确保在国内法律程序中考虑《公约》条款所作的努力,以及缔约国是否打算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二条)。

6.缔约国应当在国内法律制度中充分落实《公约》,并确保国内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此外,缔约国应当提高公共主管机关对《公约》及其国内适用性的认识,并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伊朗政府二十多年前同意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以来,在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方面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机构之下的现有人权理事会缺乏独立性,而且伊斯兰人权委员会自2000年以来根据《巴黎原则》的认证分级一直是“C”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起草一项人权行动计划,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关于该计划的具体资料(第二条)。

8.缔约国应当:

(a)加快采取必要措施,根据《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或根据《巴黎原则》改革和重组现有机构;

(b)确保拟议的人权行动计划符合《公约》。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9.委员会对以往针对抗议活动实施的侵犯人权和报复行为感到关切,例如任意逮捕2019年和2022年抗议活动中遇难者的家属,以及威胁和攻击乌克兰航空公司PS752航班被击落后要求追责的遇难者家属。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约有1200名女学生中毒,据称这是对吉娜·玛莎·阿米尼死亡后参加和平集会的女学生的报复(见下文第25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没有对这些事件进行公正和独立的调查(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0.缔约国应当建立一个全面、公正和独立的调查机制,对以下情况展开调查:所有关于2019年11月和2022年9月抗议活动期间和之后发生的杀戮、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可信报告;乌克兰航空公司PS752航班被击落事件;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女学生中毒事件;以及关于对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及其亲属进行报复的可信报告。缔约国应当确保切实提供司法救济。

反腐败措施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许多反腐败机构并处理了大量反腐败案件,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机构的监督机制缺乏透明度、问责制和独立性,而且一些高级别国家行为体,如伊斯兰革命卫队和拥有捐款的慈善基金会(被称为bonyads),在腐败中扮演的角色似乎不受监督(第二条)。

12.缔约国应当确保反腐败机构的独立性、透明度和问责制,并保证对所有腐败案件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将腐败行为人,包括高级公职人员绳之以法,一经定罪,即予以适当惩罚。

不歧视

13.虽然缔约国在《宪法》中宣布人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权利和平等保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框架没有提供全面和有效的保护,防止基于《公约》所涵盖的所有理由的歧视,包括基于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公民权利宪章》禁止散布仇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仇恨犯罪十分普遍,而且据指称仇恨犯罪没有得到调查,肇事者逍遥法外。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有多份报告称,公职人员发表仇恨言论,煽动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偏见(第二、第二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4.缔约国应当确保其法律框架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防止所有领域的歧视,并载有《公约》所禁止的歧视理由的完整清单,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便人人都能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人权;确保不容忍此类歧视或暴力行为,并确保予以妥善处理和提供补救。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彻底、有效和迅速地调查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起诉肇事者,一经定罪,即按照人权标准予以惩罚。缔约国应当为歧视行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特别是在基于性别、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案件中。缔约国还应当开展宣传运动,消除和防止公众人物的歧视态度。

15.委员会承认各族人民道德和文化的多样性,但回顾指出,国家法律和实践必须始终坚持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和不歧视原则。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伊斯兰刑法典》将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关系定为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被定罪的人会受到严厉刑罚,包括公开鞭笞、棒打和死刑,而国家积极执行这些刑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性或性别少数群体发声的人权维护者遭到起诉,其中一些人,如Zahra (Sareh) Sedighi Hamadani和Elham Chobdar被判处死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将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性关系和非常规性别定为刑事犯罪,助长了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环境。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国家行为体经常以公共风化法律为依据,骚扰和拘留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并在拘留期间对这些人实施酷刑和虐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伊朗男女同性恋被迫在未经本人自由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变性手术(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当:

(a)废除或修订《伊斯兰刑法典》的规定,使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关系合法化;缔约国尤其应当确保不对这种关系或倡导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权利的行为判处死刑;

(b)确保有效调查所有因实际或所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他人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针对为性或性别少数群体发声的人权维护者的暴力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c)确保释放所有仅因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自愿性活动而被关押在监狱或其他拘留场所的人。

性别平等

17.委员会注意到在大学就读的女性人数有所增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女性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私营部门的高级和决策职位中缺乏代表性和参与度。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存在继续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法律规定,而且缺乏足够措施来确保增强她们的经济权能;规定女童结婚年龄为13岁,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年仅9岁的女童结婚;并有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的报告(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当:

(a)修订或废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法律规定,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障法律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

(b)加强努力,增加妇女在公共和政治领域的代表性,包括在各级政府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性职位上以及在司法和私营部门;

(c)加强努力,防止和消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做法,特别是早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将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确保杜绝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

(d)加紧努力,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成见。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通过的立法和方案。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3年关于保护妇女免受暴力侵害并促进妇女尊严和安全的法案没有界定家庭暴力,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也没有废除现有的歧视性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十分关切的是,据报告称,发生了大量所谓“名誉杀人”事件,一部分原因是《伊斯兰刑法典》第630条允许这种行为。最后,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关于通过促进贞洁和头巾文化支持家庭的法案对违反着装规范的妇女和女童规定了严厉惩罚,包括鞭刑和最高10年监禁,以及重新部署了道德警察来监督公共场合的着装规范(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当:

(a)通过一项全面的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定为犯罪,明确处理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和以所谓“名誉”为名犯下的罪行,并制定立法,保护妇女和女童免受一切形式暴力侵害;

(b)修订或废除将不遵守强制性佩戴面纱规定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关于通过促进贞洁和头巾文化支持家庭的法案;解散道德警察;

(c)确保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得到彻底调查,施害者受到起诉,一经定罪,即按照人权标准予以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d)开展宣传运动,提高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以及此类行为犯罪性质的认识,并确保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接受适当培训。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1.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通过了一项倒退性立法,增加了妇女意外怀孕、感染性传播疾病和进行非法、秘密堕胎的风险,危及她们的生命和健康。缔约国禁止免费分发避孕药具、禁止男女自愿绝育、限制获得计划生育和堕胎信息以及进一步限制堕胎并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这些做法都令人感到关切。委员会痛心地注意到,《青年人口和保护家庭法》第61条规定,对任何“大规模”实施堕胎的人判处死刑(第六至第八条)。

22.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当:

(a)修订立法,包括《青年人口和保护家庭法》,以保证怀孕妇女或少女在面临健康风险时,或在怀孕至足月将给她们造成巨大痛苦或折磨时,特别是在强奸或乱伦造成怀孕的情况下,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获得堕胎服务;

(b)确保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少女以及协助她们的医生不受刑事处罚,特别是死刑,并消除诸如与避孕限制有关的障碍;

(c)促进妇女、男子、女童和男童获得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循证信息和教育,以及各种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

生命权

23.委员会对持续侵犯生命权的行为深感关切:处决人数众多,包括自2021年以来处决人数大幅增加;有大量可判处死刑的罪行,包括固定刑罪行(如危害国家和宗教罪)、同态复仇(包括非故意杀人)和酌定刑罪行(如与毒品有关的罪行),而这些罪行并不属于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所定义的“最严重”罪行;以及对俾路支人、阿瓦兹阿拉伯人和库尔德人等少数群体成员过度适用死刑。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22年处决了十多人,罪名是“敌视真主”和“在人间作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2017年修订了关于打击毒品的法律,但在报告所述期间,因毒品相关罪行被处决的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犯有谋杀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区别对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少年犯被处决,包括2022年有三名少年犯被处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死刑案件缺乏公正审判保障,包括使用刑讯逼供、革命法庭进行不公开审理、定罪所需的证据标准低(Qassameh – 起誓作为证据)以及限制律师会见当事人或查阅案件档案。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并非所有处决都通知家属和律师。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死刑判决的官方分类统计数据(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24.考虑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缔约国还应当:

(a)确保绝不会在违反《公约》的情况下判处死刑 , 包括绝不违反公正审判程序和刑事犯罪定义中的法律确定性原则;确保始终提供法律援助;确保法庭不采纳通过胁迫和酷刑获得的证据;以及确保被定罪人的家属和律师随时了解情况;

(b)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判处死刑;

(c)适当考虑暂停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d)收集并公布分类数据,说明死刑判决的数量、被告的性别和年龄、执行死刑的数量、请求和批准的赦免和减刑数量以及判处死刑的罪行类型。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几份报告称,安全部队在和平集会中继续过度使用武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在2022年9月吉娜·玛莎·阿米尼死亡后举行的总体和平的抗议活动中,安全部队故意使用了过度和致命的武力,据称造成550多名抗议者死亡,其中包括至少68名儿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致命武力和火器造成死伤的事件显然缺乏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肇事者没有受到起诉和制裁,受害者没有获得补救,造成了事实上的有罪不罚气氛。委员会还对阿米尼女士的死亡感到关切,据可靠报告称,她在被道德警察拘留期间曾遭到殴打(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26.缔约国应当:

(a)确保关于使用武力的规定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其中要求执法部门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为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才能使用致命武力;并根据这些原则和准则提供培训;

(b)对所有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指称进行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按照人权标准惩处责任人,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

(c)确保对阿米尼女士的死亡进行公正、独立、迅速和透明的调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禁止酷刑的立法框架,但重申其关切,即不断有可靠报告称,执法人员和伊斯兰革命卫队成员在正式和非正式拘留中心对被剥夺自由者广泛和系统地实施酷刑和虐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调查过程中为逼供而实施酷刑和虐待,这些供词后来被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包括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也是如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特别针对人权维护者、记者、持不同政见者和被控犯有涉毒罪行的人实施酷刑和虐待,一些受害者无法获得医疗救治。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对拘留期间遭受酷刑或虐待致死案件进行的任何独立和公正调查,包括任何法医调查,任何这类调查的结果、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办法以及可能已经被绳之以法的肇事者(第七条)。

28.缔约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以下措施:

(a)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虐待以及拘留期间死亡的指称进行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并调查执法人员、伊斯兰革命卫队成员和监狱官员实施的所有暴力行为,确保施暴者被起诉,一经定罪,即按照人权标准予以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如加强对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伊斯兰革命卫队成员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国际人权标准,如《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的培训;

(c)有效执行禁止酷刑以及规定通过酷刑和虐待获得的供词无效的现行立法;

(d)确保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获得医疗,并能通过独立和有效的申诉机制,对酷刑和虐待指称进行调查。

29.委员会注意到新的《伊斯兰刑法典》(2013年)对儿童体罚的限制,以及关于在《惩罚法案》中取消鞭刑的建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鞭笞和其他体罚做法仍在继续,因固定刑罪行和同态复仇类罪行而被拘留的儿童受到性骚扰,特别是在2022年抗议活动中被捕的儿童(第七和第二十四条)。

30.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终止在所有场合的一切形式体罚,包括鞭笞。缔约国还应当:

(a)确保对所有体罚和性骚扰儿童的案件以及任何其他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进行有效调查,起诉肇事者,一经定罪,即按照人权标准予以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

(b)开展关于体罚有害影响的公众宣传运动。

人身自由和安全

3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未经审判而长时间拘留,在秘密拘留中心进行隔离拘留,以及无法接触律师和与家人沟通的情况,尤其是对被拘留的记者、人权维护者、律师、少数群体成员、持不同政见者和(或)抗议者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外国人和双重国籍者因国家安全指控而被任意拘留,其中一些人面临即将被处决的风险,如贾姆希德·沙尔马德;2022年基于据称与国家安全无关的事实,以国家安全罪名逮捕了三名外国公民。委员会还关切,法律规定允许监禁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与嫁妆有关义务的个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少年司法利益攸关方在恢复性司法领域的能力而开展的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被指称、指控或确认触犯刑法的青少年无法充分诉诸司法,他们的权利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得不到充分维护,包括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偏低(女孩约9岁,男孩约15岁),没有规定审前拘留时限,儿童与成年人一同关押,特别是在小城镇(第九和第十条)。

32.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缔约国应当:

(a)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从被拘留之时起就获得所有法律和程序保障,特别是联系家人的权利,(根据《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的权利,由独立医生进行医学检查的权利,以及在48小时之内被移交合格、独立和公正的法庭的权利;

(b)确保审前拘留仅作为一种例外措施使用,而且限制拘留时间,只在官方拘留设施关押被拘留者,并鼓励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使用监禁替代措施;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当根据个人情况,确保审前拘留是合理必要的,并定期进行司法审查;

(c)确保无条件释放任何被任意拘留者并给予赔偿;

(d)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指称,确保起诉肇事者,一经定罪,即按照人权标准予以惩罚;

(e)审查立法和做法,以确保个人不会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监禁,并执行替代性的追债措施;

(f)继续努力按照国际标准改革少年司法制度,包括提高刑事责任年龄,并对男女童规定相同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确保在所有拘留场所将儿童和青少年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3.委员会注意到,主管机关对监狱和拘留中心进行了多次视察。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狱及其他正式和非正式拘留场所中被剥夺自由者的状况恶化,包括卫生条件差、过度拥挤、食物和水质量差、得不到医疗、以及遭受酷刑和虐待,包括长期单独监禁和体罚。委员会还对监狱中的儿童保育设施有限感到关切(第七和第十条)。

34.缔约国应当:

(a)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公约》以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等国际标准,包括在必要时提供医疗和儿童保育设施;

(b)铭记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第35段,确保迅速将被隔离关押的人带见法官;

(c)保证不将任何人关押在未经官方承认的拘留场所;

(d)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现象,特别是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更广泛地采用非监禁措施作为替代监禁的办法;

(e)确保独立的监测和监督机制能够在无需事先通知和不受监督的情况下,独立、定期和不受阻碍地进入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伊斯兰革命卫队和情报部控制下的场所。

消除奴役、劳役和人口贩运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仍普遍存在贩运人口、童工和性剥削现象,妇女和女童被迫临时结婚,据报告称,这迫使贫困的妇女和女童沦为性工作者。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法》禁止某些形式的童工和剥削,并将其定为犯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童工现象十分普遍,包括在德黑兰有相当多收垃圾的童工(第二、第七、第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6.缔约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童工、性剥削和临时婚姻等现象。缔约国应当确保彻底调查贩运人口、童工和性剥削案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一经定罪,即予以适当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赔偿。

行动自由权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称,缔约国任意禁止律师、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持不同政见者及其亲属旅行。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的行动自由受到歧视性限制,她们被禁止进入某些公共场所,如足球场、机场、大学校园和政府办公室。还有报告称,难民和处于类似难民地位的人只能在其证件签发区域内活动,未经许可的活动可能会受到惩罚,包括驱逐出境(第九、第十二、第十七和第十九条)。

38.缔约国应当保障行动自由,避免施加不符合《公约》,包括其中第十二条和委员会关于行动自由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的限制。缔约国应当保护人人享有第十二条所保障的权利,包括防止私人行为体的不正当干预。缔约国应当确保有关主管机关不以不合理或歧视性理由限制行动自由,否则可诉诸上诉程序。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权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宪法》规定,作为国家最高政治权力机构的最高领袖直接任命司法机构负责人,任期五年。司法机构负责人则直接任命最高法院院长、总检察长和总监察组织负责人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可靠报告称,法官招聘的审核程序允许司法机构排除任何不遵守国家认可的政治和宗教意识形态的个人,而且妇女被排除在司法机构的某些职位之外(第十四条)。

40.缔约国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确保法官的选拔、任命、晋升和免职程序透明、公正,符合《公约》和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在内的相关国际标准。缔约国应当确保妇女以及持有不同政治或宗教意识形态的公民和少数群体成员充分和平等地参与各级司法机构。缔约国还应当确保检察官的任命及履职遵循《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涉及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审判中,特别是在调查阶段,缺乏有效的法律代理(尽管《刑事诉讼法》中有相关规定),法庭所依赖的证据是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收集的。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革命法庭缺乏公正审判保障,对活动人士、记者、律师、人权维护者等人大量判处死刑。据可靠报告称,虽然这些判决表面上与危害国家安全罪、毒品罪、敌视真主罪和其他罪行的指控有关,但上述群体的成员实际上是因为政治意见、信奉不被承认的宗教或参与人权活动等原因而被判刑。2023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纳尔吉斯·穆罕默迪就受到了一次这样的审判,被判处10年监禁(第十四条)。

42.缔约国应当确保所有司法程序都按照《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公正审判保障进行,包括确保被拘留者从被执法人员拘留之时起就能有效地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缔约国还应当确保对公正审判保障的任何限制或约束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4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收容大约450万被迫流离失所者,其中许多人是阿富汗国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2021年8月以来,在没有评估个人保护需求的情况下,将大量阿富汗人强行驱逐出境,而且还实施了以过度使用武力为特点的驱回行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通过围捕行动拘留无证件的外国国民,这可能导致在未经筛查程序的情况下驱逐出境,包括将儿童驱逐出境(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4.缔约国应当:

(a)为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获得公平庇护程序提供便利,并严格遵守不推回原则,包括对来自阿富汗的人而言;

(b)根据委员会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确保对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拘留是合理、必要和相称的;采用非拘留措施;不因与移民相关的原因拘留儿童。

隐私权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有针对性地监视和监控个人,特别是人权维护者、记者和活动人士。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监视制度中适用的法律保障的资料。委员会对2010年《计算机犯罪法》的规定感到关切,包括将数据加密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并对关于在线服务监管制度的法案(又称“用户保护法案”)表示关切,该法案赋予政府和军队对缔约国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广泛控制权,并限制外国互联网服务和网站,为监视和审查提供了便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为执行关于通过促进贞洁和头巾文化支持家庭的法案而使用监控技术(第十七条)。

46.缔约国应当修订2010年《计算机犯罪法》、关于在线服务监管制度的法案(“用户保护法案”)和关于通过促进贞洁和头巾文化支持家庭的法案,以确保任何监视活动都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而且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其中第十七和第十九条。缔约国应当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包括对监视活动进行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并确保提供有效补救。

良心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权

47.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表明,宗教少数群体成员仅因践行其信仰而成为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这些侵犯人权行为得到国家许可,包括歧视、任意拘留、酷刑、骚扰和没收财产;还有报告称,2023年5月有两名男子因叛教而被处决。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亵渎被定为刑事犯罪;2021年对《伊斯兰刑法典》进行了修正,增加了第499条之二和第500条之二,允许进一步压制宗教自由和表达自由;叛教可继续被判处死刑。委员会仍然对持续和系统地侵犯巴哈伊教少数群体成员权利以及歧视他们的行为感到关切。巴哈伊教徒不得公开践行其宗教,除其他外,他们面临任意逮捕、监禁、关闭企业、没收财产和禁止接受高等教育等问题(第18条)。

48.根据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同时考虑到关于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1993年)和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当确保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包括确保立法和实践符合《公约》第十八条。缔约国应当:

(a)保障人人有权拥有或信奉自主选择的宗教或信仰,并有权改变自己的宗教信仰;

(b)确保人人有单独或集体、公开或非公开地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受惩罚;

(c)确保未得到承认的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包括巴哈伊教徒得到保护,免遭骚扰、歧视和任何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免遭因其宗教而作出的任何任意决定;在这方面,立即释放因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权而被监禁的人,并向他们提供适当赔偿;

(d)将亵渎和叛教非刑罪化,并废除或修订《伊斯兰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包括第499条之二和第500条之二。

表达自由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记者因报道而遭到骚扰、任意逮捕和起诉,特别是在2022年9月的抗议活动之后,包括Niloofar Hamedi和Elahe Mohammadi在内的约100名记者被监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模糊和过于宽泛的法律规定可能会限制表达自由并导致任意惩罚,例如《新闻法》第6条和拟议的《伊斯兰刑法典》新条款(第512条之二)中的规定。委员会还对抗议期间的互联网中断感到关切,包括2019年11月抗议期间全国切断互联网五天,2022年9月抗议期间社交媒体平台被封锁,以及Facebook和X (旧称Twitter)等社交媒体平台长期被封锁。委员会对记者和活动人士Ruhollah Zam在2020年被处决表示关切(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50.缔约国应当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采取措施,确保人人都能行使表达自由权。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当:

(a)停止和防止针对记者、媒体工作者、人权维护者和其他民间社会行为体的行动,特别是意在阻挠或阻止他们自由表达意见的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

(b)审查记者、媒体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被拘留的情况,立即释放所有违反《公约》规定而拘留的人;

(c)确保对所有关于骚扰、恐吓和暴力侵害记者的指称进行调查,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予以适当惩罚,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赔偿;

(d)修订和修正不当限制表达自由的立法,以确保刑事法律不被用来压制不同声音,包括通过封锁网站和在线资源以及通过切断互联网等手段压制不同声音,并确保对行使表达自由施加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的要求。

和平集会权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称,在没有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对参与或卷入2022年9月抗议活动的个人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刑事罪名判处了死刑,其中7人被处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已故抗议者的亲属在为他们举行示威或纪念活动时遭到骚扰和任意拘留,抗议者的代理律师也遭到骚扰和任意拘留(第二十一条)。

52.缔约国应当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并参照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

(a)保障和保护和平集会权,避免施加不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限制;

(b)确保行使和平集会权的个人不因行使权利而受到任意指控,进而被起诉和惩罚,并确保立即释放因此类指控而被拘留的人,并向其提供适当赔偿;

(c)确保抗议者的亲属可以行使和平集会权,律师可以在不受报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结社自由

53.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存在限制结社自由的行为,例如阻止举行会议和任意逮捕民间社团和工会成员,包括伊朗教师行业协会和伊朗工人自由联盟的成员。委员会仍然关切,伊玛目阿里大众学生救济协会、伊玛目阿里慈善协会和Khaneh Khorshid妇女庇护所被强制关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伊朗拒绝为民间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并要求成立社团必须遵守“伊斯兰原则”(第二十二条)。

54.缔约国应当通过和实施措施,为民间社会组织、工会和民间社团提供便利和保护,使它们能够在不受国家不当干预的情况下登记和开展活动,而不必担心受到骚扰或报复。缔约国还应当使关于社团的成立、登记和开展活动的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并确保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

参与公共事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宗教和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妇女和持不同政见者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受到侵犯。委员会还关切,在2021年总统选举期间对潜在总统候选人的资格施加了限制。宪法监护委员会只批准了7名候选人,而取消了585名候选人的资格。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总统选举期间,对表达自由以及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的能力施加限制,包括对记者进行威胁,从而表明对(当时的候选人、现在的总统)赛义德·易卜拉欣·莱希的批评是不被容忍的(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56.缔约国应当确保人民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并使选举规章和做法符合《公约》,包括其中第二十五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参与公共生活和投票的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1996年)。缔约国还应当:

(a)确保透明和自由的选举;促进真正的政治多元化和辩论;确保单独或通过政党和其他组织参与政治活动的自由;

(b)确保不因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要求,将任何有资格参选的人排除在外;

(c)确保新闻及其他媒体享有自由,能够在不受审查或限制的情况下自由评论公共问题,并为公众舆论提供信息。

少数群体权利

57.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如俾路支、阿瓦士阿拉伯、库尔德和巴哈伊等少数群体的成员在享有文化权利和获得公共服务方面受到限制和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少数群体成员有可能在大学学习本民族语言,作为波斯语(法尔西语)外的第二语言,但委员会对禁止在中小学教授少数民族语言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少数群体成员的政治和社会参与受到限制,在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担任高级和决策职位的人数有所减少(第二十七条)。

58.缔约国应当制定措施,促进和保护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成员的权利,包括考虑到他们的具体权利,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打击歧视。缔约国还应当确保族裔、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在政府机构和公共行政部门中,包括在高级和决策职位中有充分的代表性;加大努力,用少数民族语言提供教育;并增加少数群体获得公共服务的机会。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9.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6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11月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0段(暴力侵害妇女)、第24段(死刑)和第26段(过度使用武力)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11月5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执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