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以色列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以色列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在委员会2024年9月3日和4日举行的第2830次和第2831次会议上得到审议,委员会在2024年9月13日举行的第284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及其增编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的对话表示赞赏。
3.然而,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一再否认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公约》法律义务,其立场是《公约》“不适用于……一国国家领土以外的地区”,“并非旨在适用于武装冲突局势”,国际人道法才是适用于加沙地带和西岸的相关具体法律体系。委员会感到遗憾,由于这一立场,委员会收到的关于生活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状况的资料有限。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不能以否认《公约》适用为由为其严重持续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法的行为辩护。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国际法院的判例,包括2024年7月19日关于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政策和做法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国际人权文书适用于‘一国在其领土外行使管辖权的行为’,特别是在被占领土上”, 人权公约提供的保护并不因武装冲突或占领而终止,以色列就其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行为而言仍受其加入的国际人权条约的约束。委员会的立场与国际法院的立场一致,重申《公约》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儿童,直接适用于缔约国行使有效控制的所有领土,并提醒缔约国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承担的《公约》和国际人道法的法律义务。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多项措施,包括通过《(关于性犯罪或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治疗的)证据特权法》(立法修正案)、《残疾人社会服务法》、《防止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机关法》、《幼儿理事会法》、《儿童寄养法》、《学生权利法》修正案和《妇女就业法》修正案、《禁止产品、服务和进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歧视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法律援助法》修正案、《幼儿日托中心监督法》、关于制定题为“进步”的五年计划(2022-2026年)的第550号政府决议、《青年就业(禁止和限制就业)条例》修正案,以及关于在特拉维夫-雅法为无合法身份父母的婴幼儿提供额外托儿支助服务的第2487号政府决议。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5.委员会注意到,哈马斯和其他巴勒斯坦好战团体2023年10月7日实施的恐怖袭击以及持续的武装冲突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影响,引发了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对落实《公约》所载权利构成重大障碍。委员会强调,缔约国继续占领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高地并进一步扩大非法定居点,严重侵犯了生活在这些地区的儿童及其家人的权利,妨碍他们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在这方面,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国际人权义务的连续性,并提醒注意《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儿童。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有责任保护受其管辖以及在其有效控制下的领土上的人口,并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对平民过度使用致命武力,防止进一步暴力侵害儿童,包括杀害、伤害、酷刑和虐待等情况。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8段),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21段)、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30段)、精神健康(第38段)、儿童司法(第49段)以及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第51、第53和第55段)。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公约》的法律地位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即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和加沙地带完全适用《公约》,确保在其管辖和有效控制下的所有儿童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权利。
立法
8.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将《公约》完全纳入国家立法,对所有立法进行全面审查,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并解决任何与《公约》不一致的问题;
(b)确保有效落实《儿童权利法》执行准则,包括在政府法案的起草阶段评估法案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制定关于儿童政策的儿童权利影响强制评估程序;
(c)确保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所有儿童都受到儿童待遇,得到《公约》规定的保护。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在儿童的参与下制订并通过一项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儿童权利综合政策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并纳入具体、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
协调
10.委员会欢迎设立政府儿童和青年权利协调股以及儿童和青年权利主任委员会,并建议缔约国确保两个机构有足够的权力和资源来协调所有部门和各级执行《公约》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深为关切武装冲突对儿童资源的深刻影响,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过程,并且:
(a)推行一个跟踪系统,用于分配、使用和监测划拨给儿童的资源,以消除差距,确保平等,并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权利;
(b)为所有儿童编制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平权社会措施支持的处境不利儿童,并确保这些预算项目即使在危机情况下也能得到保证。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回顾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开发一个中央数据收集系统,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
(b)改善心理健康、儿童司法以及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儿童和其他处境不利儿童群体状况等方面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分享,以加强《公约》的执行。
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利用:在学校、宗教学校、军校和替代照料和拘留场所等所有环境中的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以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法律支持和代表,接受适龄咨询并获得补救,包括获得赔偿和康复服务;
(b)广泛宣传报告侵害、暴力、虐待和一切形式歧视的现有机制,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以确保这些服务易于使用、保密、对儿童友好且有效;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对儿童友好的程序和补救、儿童权利及《公约》的系统性强制培训。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深感关切,缔约国没有一个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要求的国家人权机构,也没有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侵犯人权和实施战争罪的指控进行独立调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完全按照《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儿童机构,负责监测和评估国家和地方各级执行《公约》的进展情况,以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b)调查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侵犯人权和实施战争罪行的指控。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确保以希伯来文、阿拉伯文和无障碍格式提供并使儿童、家长和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6.委员会深感关切,立法减少和限制了致力于儿童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动,此类组织还受到骚扰和攻击,这加剧了家庭分裂、心理创伤以及对儿童表达自由与和平集会自由权的压制。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废除阻碍民间社会开展儿童权利工作的法律和法律规定,包括《预算基本法》、反抵制法、结社法、反恐怖主义法和以色列入境法;
(b)确保不用反恐立法压制儿童的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权以及隐私权,确保反恐措施相称,符合法治、人权和基本自由;
(c)停止构成恐吓或压制儿童人权维护者和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行为者、侵犯其权利的做法,包括停止骚扰、任意逮捕、拘留、定罪以及给他们贴上“恐怖分子”的标签;
(d)迅速独立地调查所有关于攻击、威胁、限制、恐吓和骚扰非政府组织、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和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行为者的报告,确保他们能够充分诉诸司法、获得有效补救,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确保民间社会行为者和人权维护者,包括儿童人权维护者,能够不受骚扰地促进儿童权利;
(f)增加提供给非政府组织监测和促进儿童权利的资源,有系统地让所有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包括监测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儿童权利状况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制订、执行、监测和评价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政策和方案。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打击种族主义协调股并制定了行动计划,处理对埃塞俄比亚裔人的种族主义问题,但仍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在法律上,包括在《基本法:以色列――犹太民族的民族国家》中,以及在实践中对非犹太儿童,特别是巴勒斯坦儿童、贝都因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移民工人子女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持续歧视;
(b)对这类儿童群体的种族主义和负面成见,对他们获得出生登记、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产生了歧视性影响。
18.委员会回顾,国际法院在2024年7月19日关于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政策和做法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中裁定,缔约国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实行和维持定居者与巴勒斯坦社区之间近乎完全隔离的立法和措施,这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三条,该条提到两种特别严重的种族歧视形式,包括种族隔离。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废除相关立法,终止相当于种族隔离的措施,特别是:
(a)将禁止歧视和平等原则纳入基本法律,并全面审查立法和政策,包括《基本法:以色列――犹太人民的民族国家》,以确保从速废除歧视非犹太儿童的法律;
(b)禁止并消除过度影响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儿童的政策和做法,确保所有这些儿童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
(c)确保处理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措施特别注意暴力行为的种族主义和性别层面;
(d)执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政策和做法,消除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包括对埃塞俄比亚裔儿童和巴勒斯坦儿童、贝都因儿童、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
(e)开展媒体宣传运动,打击对处境不利儿童的种族主义负面成见,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回顾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重申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在影响儿童的所有政策、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包括在照料安置、收养、监护、精神健康、儿童司法和庇护方面,以及在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军事治理中,始终如一地解释和适用将儿童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权利。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0.委员会对武装冲突对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的影响感到震惊,其中包括:
(a)长期冲突,包括2023年10月7日的袭击造成儿童伤亡;
(b)受2023年10月7日袭击影响的儿童的安全和福祉面临挑战,包括45名被绑架并返回的儿童和两名仍被劫持为人质的儿童,以及数万名被从家中疏散、受伤、失去家人和/或家人仍被关押的儿童。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2023年10月7日袭击影响的儿童和家庭继续获得卫生保健、以创伤为重点的精神健康服务和住房。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回顾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促进所有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环境中有意义、更有能力地参与地方和国家层面的决策,例如开发工具包,征求儿童对国家政策问题的意见,并建立相关机制,确保将儿童的意见系统纳入公共决策;
(b)继续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年龄较小的儿童、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在所有影响到他们的决定中考虑到他们的意见,包括在法院和相关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以及在有关寄养、收养、监护、庇护和送入精神健康设施的决定中。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国籍和出生登记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先前建议的落实工作缺乏进展,这些建议旨在确保非以色列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能够获得出生证明,确保父母一方为以色列人、另一方来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儿童能够获得以色列国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证件、护照和居留证的发放制度规定的某些类别侵犯基本权利、妨碍家庭团聚以及严重限制儿童流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所有造成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出生后立即得到登记、获得国籍和由父母照顾的权利被剥夺的法律规定,无论他们在哪里出生,并解决活产通知制度对非以色列儿童的歧视性影响;
(b)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巴勒斯坦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并发放出生证明,确保他们获得基本服务,例如将这些儿童纳入国家身份系统或向他们发放签证,以确保将他们纳入一个共同的登记系统,使他们能够获得保健、福利、教育和其他服务;
(c)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没有正规居留身份的寻求庇护者的子女,都有合法途径获得正规居留身份和国籍;
(d)确保配偶来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以色列父母可以将以色列国籍传给子女。
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4.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特别是自2023年10月7日以来,儿童的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不断受到压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享有表达、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包括解除对示威和抗议的禁令,包括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确保儿童能够表达批评缔约国的意见而不受骚扰、逮捕或起诉;
(b)确保支持和鼓励儿童组建自己的协会、提出自己的倡议。
获得适当信息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数字环境中保护儿童的法律规定以及儿童在线保护局的设立,回顾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关于获取信息、接触数字环境的法律和政策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网络风险的影响,并尊重儿童的隐私;
(b)提高处境不利儿童,特别是巴勒斯坦儿童和贝都因儿童的数字包容性,促进为这些儿童提供公平和可负担的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
(c)继续提高儿童、父母、照料者和教师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剥削和性虐待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支持暴力或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包括为残疾受害儿童提供专门支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专业人员预防、报告和应对暴力案件的能力;
(b)迅速有效地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家庭内外、数字环境中以及替代照料环境和学校中,特别是宗教学校中的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案件,对这些案件进行干预,并确保将行为人绳之以法;确保将肇事者送交司法;加强案件监测机制;
(c)加强相关措施,确保暴力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者或证人都能够迅速获得体恤儿童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措施、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面谈、医学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社会支持,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体罚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在所有场合禁止体罚;
(b)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以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育儿。
有害做法
28.委员会注意到结婚年龄已从17岁提高到18岁,但感到关切的是,16岁以上的婚姻可由家事法院批准。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进一步修订《婚姻年龄法》,一律禁止所有未满18岁的人结婚,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童婚对儿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所有接受以色列安全局审讯的被拘留者“均享有适用法律和以色列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而且儿童受到该局业务准则的特别保护。然而,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在被捕和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虐待,包括单独监禁,这违反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当局使用电击、绑住手脚、不给食物、水或不允许上厕所,暴露在室外,言语和身体暴力,包括殴打、脱光衣服、性暴力和心理恐吓,以及企图招募被拘留儿童为安全部队提供情报。
30.委员会认为任何国家安全关切或武装冲突局势都不能成为对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的理由,并提醒缔约国,这种做法严重违反缔约国批准的人权条约,包括《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a)项),还严重违反《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第三十二条。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其人权义务,应防止和消除在其作为占领国行使领土管辖权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对所有儿童实施酷刑和虐待。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强烈敦促缔约国:
(a)采取一切措施,制止对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一切形式的酷刑和虐待,包括性暴力;取消对所有儿童的单独监禁;停止并禁止招募被拘留儿童为安全部队提供情报;
(b)监测以色列安全局关于特别保护儿童的业务准则的执行情况;向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的所有部门发出禁止酷刑和虐待的明确指示,以确保尊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
(c)结束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夜间突袭和大肆强行入室,使巴勒斯坦儿童和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儿童及其家人遭受精神创伤的做法,并确保只依照司法授权令才能搜查住宅;
(d)确保对造成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严重违反国际法的所有事件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公正和透明的调查;确保追究肇事者的责任;确保向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补救和赔偿;
(e)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投诉机制,报告他们在被捕和拘留期间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
(f)确保受害儿童得到妥善援助,身心完全能够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31.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按照《任择议定书》第3条确定买卖儿童的定义,将买卖儿童作为独立于贩运人口罪的一项罪行;
(b)确保包括卖淫受害儿童在内的所有受害儿童无论年龄大小都能得到《刑法》的平等保护,作为受害者加以对待,能获得适当的转介和社区支助服务;
(c)继续确保尽早查明《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的受害儿童,将他们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为他们重返社会、身心康复提供支持并提供补救手段。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款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若干措施,鼓励使用陪产假并提供儿童保育支持,特别是为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父母提供支持;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巴勒斯坦儿童、贝都因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无法充分利用保育设施和课后照料。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措施,确保寻求庇护者、难民、移民工人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父母的子女能够利用可负担的儿童保育选择,包括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
(b)确保所有儿童保育设施都得到登记,对保育质量进行监测,包括遵守《午后儿童保育中心运营监督法》的情况,以便用优质儿童保育设施取代所有未经登记的设施,如“保姆”和“儿童仓库”;
(c)增加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制定创造性的职业激励措施,确保他们不断接受能力建设,包括精神健康方面的能力建设;
(d)加强对家人分离的风险儿童的服务,包括提供家庭咨询、心理治疗和育儿教育;
(e)为父母被召入预备役的儿童的照料者提供妥善的援助和支持,确保这些儿童能够获得以社区为依托的社会心理支持。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3.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替代性照料设施中照料质量的监测,包括为此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对照料安置情况进行定期的实质性审查,以尽可能促进儿童融入家庭和社区;
(b)继续努力,优先考虑并确保为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提供以家庭和社区为依托的照料选择,包括对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能力建设,确保采取以家庭和社区为依托的照料对策,为寄养和收养分配充足的资源,并为寄养和收养父母提供充足的培训和支持;
(c)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六岁以下儿童接受寄宿照料的人数,加强寄养制度,包括为寄养父母提供培训和在职支持,加强对巴勒斯坦和贝都因儿童的监护(kafalah)安置;
(d)按照Gross委员会的建议,通过收养程序中确定儿童最大利益的准则,并确保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和监督。
34.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以色列公民身份和入境法(暂行规定)》实施了过度和不利限制,家庭团聚禁令对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儿童权利造成诸多影响,包括影响到他们拥有家庭环境以及获得教育、卫生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权利,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强烈敦促缔约国:
(a)按照其他条约机构一致提出的建议,废除《以色列公民身份和入境法(暂行规定)》以及所有妨碍家庭团聚和违反《公约》第9条和第10条的政策和做法;
(b)立即采取措施,确保父母一方为以色列人、另一方来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且与父母离散的儿童与其父母双方和兄弟姐妹团聚,确保所有家庭成员获得妥善登记,以避免进一步离散的风险;
(c)审查孤身儿童或离散儿童的家庭团聚制度,确保所有离散儿童在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享有申请家庭团聚的无条件权利,以一致、迅速和基于儿童权利的方式审议居留申请,并在所有相关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F.残疾儿童(第23条)
3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扩大残疾福利的范围和资格标准而采取的措施,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对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支助,包括有自闭症或发育障碍的儿童,并增加残疾儿童获得儿童早期发展方案、个人援助、康复和合理便利的机会,使他们充分融入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教育、游戏和文化活动。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6.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儿童安全方案和为解决儿童死亡率,包括儿童事故致死率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委员会回顾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巴勒斯坦儿童、贝都因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无正规居住身份的儿童,能够获得初级保健和精神健康服务,并确保寻求庇护的母亲能够利用产前和产后保健服务和设施,包括解决财政、行政和其他方面的障碍;
(b)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尤其是贝都因人和巴勒斯坦人群体的婴幼儿死亡率;
(c)修订2017年关于间性人核准程序的通知,以确保对间性儿童实施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安全地推迟到他们能够作出知情同意,对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事件进行调查,确保受害者得到补救和心理支持;
(d)加强推广纯母乳喂养的措施,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精神健康
3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
(a)2023年10月7日袭击和持续的武装冲突对儿童的心理健康和福祉产生不利影响;
(b)大量儿童需要心理健康支助,包括有自杀风险的儿童;
(c)寻求精神健康服务的儿童等候名单很长,精神健康专业人员严重短缺;
(d)卫生专业人员没有足够的能力为儿童提供侧重创伤的护理。
3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提供更多、更易用和更广泛的立足社区、顾及儿童、侧重创伤的精神健康治疗服务,包括扩大公立精神健康诊所的覆盖面,特别是在非犹太社区,并为精神健康专业人员在有需要的社区工作提供激励;
(b)紧急解决精神健康服务等候时间过长的问题,确保合格的医务专业人员,包括儿童和青少年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的人数足以满足儿童及时、就近获得精神保健的需要;
(c)确保学校提供充分的精神健康问题筛查和早期预防服务,包括将教育心理服务的强制性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3至18岁的儿童,增加学校心理咨询时长;
(d)为包括儿科医生、心理医生、护理专业人员和教师在内的相关专业人员提供识别和解决儿童创伤和焦虑问题的培训;
(e)建立一个跨部委多行业机构并设立一个专职职位,负责协调各相关部委的护理对策,重点解决儿童的精神健康需求;
(f)继续投资预防措施,解决儿童自杀、自我伤害行为和精神健康问题的根本原因,并确保在开发儿童可用的服务时考虑到儿童的观点。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9.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生活在极端贫困之中,生活在极端正统社区的儿童、巴勒斯坦儿童、贝都因儿童和寻求庇护的儿童以及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特别容易受到伤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措施,消除所有儿童的贫困现象,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权,包括确保公平分配用于粮食安全举措的资源,为寻求庇护儿童、移民儿童、巴勒斯坦儿童、贝都因儿童和生活在极端正统社区的儿童的父母提供财政支持,确保他们获得粮食、社会保障、住房、家庭福利和儿童津贴,包括撤销已提出的《国民保险法》修订法案;
(b)将没收的土地归还给巴勒斯坦和贝都因家庭以及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家庭;确保不剥夺他们获得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和食物的机会;允许人道主义机构不受阻碍地接触相关家庭和儿童;
(c)确保消除贫困的措施符合儿童权利方针,符合《公约》,包括符合不歧视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并特别关注巴勒斯坦儿童、国内流离失所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残疾儿童。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40.委员会深为关切缔约国在加沙的军事行动造成的环境破坏和碳排放,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负面影响。委员会回顾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尽快通过气候法案,为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措施划拨足够的资源,包括解冻环境保护部指定用于适应气候变化的资源;
(b)加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确保最迟到2050年实现碳净零排放;
(c)确保根据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并考虑到《公约》的各项原则以及儿童的需要和意见,制定和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国家立法、政策和方案,包括更新国家自主贡献;
(d)建立适合儿童年龄、安全和无障碍的机制,在影响儿童的环境决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
(e)将权利为本的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
(f)评估缔约国在加沙的军事行动造成的环境退化程度,包括土壤、水和空气污染以及生态系统破坏的程度,并与联合国实体、相关专业人员、民间社会组织和儿童协商制定补救方案,包括安全清除未爆弹药,恢复受沾染的土地和相关基础设施。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目标和覆盖面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系统继续军事化,回顾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教育法》关于在以色列国防军或为国家民事服务提供重要服务的教育目标的第17号修正案的执行情况符合《公约》第29条(d)款,并确保教育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土著人民之间谅解、和平、宽容、性别平等和友谊的精神,在自由社会中负责任地生活;
(b)划拨充足资源,落实缔约国设立的伙伴生活委员会提出的建议;
(c)解决基于种族或族裔原因的学生隔离问题,以及来自不同社会经济或族裔背景的儿童在获得优质教育的入学率、完成率和成绩方面的差距,这尤其影响到巴勒斯坦儿童、贝都因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d)确保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有权接受教育,培养对自身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的尊重,包括取消歧视巴勒斯坦儿童的教育政策,取消禁止使用巴勒斯坦教科书和课程的禁令,撤销对不承认该国犹太特性和/或纪念巴勒斯坦浩劫的教育提供者的禁令;
(e)促进重建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被摧毁或拆除的学校,并确保所有学校,特别是贝都因社区的学校都配备防空洞。
全纳教育
42.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处境不利的儿童面临获得全纳教育的障碍,原因往往在于家长和公共当局加以阻挠,为残疾儿童开办特殊学校以及为巴勒斯坦儿童和寻求庇护儿童开办隔离学校的做法长期存在;委员会因而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相关措施,确保各级主流学校为所有残疾儿童提供全纳教育,包括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修订残疾儿童安置政策,并通过无障碍基础设施、调整课程以及为综合班级配备专业教师,保证提供合理便利;
(b)确保巴勒斯坦儿童、贝都因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处于社会经济不利地位的儿童不受歧视地平等接受各级优质教育,包括确保公平分配划拨的教育资源,为上学提供交通支持;
(c)对公务员、地方和中央机关、教师和家长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他们认识到所有儿童都有权在主流学校和融合学校接受全纳教育、这种教育的重要性以及他们在这方面的责任。
人权教育
43.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以色列儿童和巴勒斯坦儿童的参与下编写促进尊重和理解种族、族裔、文化、性别和其他多样性的教材;
(b)按照《公约》第29条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在以色列人和巴勒斯坦人学校等所有教育环境的必修课程中,以及在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加强儿童权利、《公约》原则及和平教育的教学。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4.委员会回顾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受持续冲突影响的儿童有机会参加课后方案和适龄的包容性体育、娱乐、休闲、文化和艺术活动。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4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支持因2023年10月7日袭击而流离失所的大量儿童,同时建议缔约国继续确保这些儿童获得必要的支持,使他们获得初级保健、精神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服务,并为他们在原居住地重新定居提供便利,同时保障他们的安全。
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
46.委员会仍深为关切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往往由于难民身份申请未决而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包括儿童保育、教育、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这些儿童还遭到拘留和虐待。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并确保有效执行难民确定程序,包括确保该程序符合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权法,迅速处理庇护申请,为寻求庇护儿童找到持久解决办法;
(b)消除寻求庇护儿童在获得教育、医疗保健服务、住房、社会心理支持和社会保护等方面面临的障碍,确保他们不受歧视地迅速获得这些服务;
(c)确保寻求庇护儿童不因本人或其父母的移民身份而被拘留,包括废除允许长期拘留儿童的法律规定,并及时提供安全体面的住宿,从而提供拘留的替代办法。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儿童在以色列定居点农场的危险条件下工作,建议缔约国改进童工方面的法律和政策的监督和执行工作,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和农业部门以及在缔约国行使有效控制的领土上。
儿童司法
4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使儿童司法系统符合《公约》,特别是促进分流和恢复性司法以及支持离开司法系统的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完全无视委员会于2002年、2010年和2013年提出的关于逮捕和拘留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建议,尽管缔约国承担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相关义务,条约机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和其他联合国实体一再发出呼吁,但缔约国始终未能终止这些做法。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最深切的关注:
(a)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常常在夜间持续绑架、任意逮捕和长期拘留大量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包括将他们作为行政拘留人员或“非法战斗人员”,对大多数人不加指控、审判,他们无法获得法律代理,也无法与家人联系;
(b)《非法战斗人员监禁法》修正案和《青年法》修正案侵犯儿童权利;
(c)有报告称,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数千名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被逮捕,逮捕的理由往往十分任意或指称他们投掷石块;
(d)缔约国拒绝提供资料,说明据称被关押在以色列或西岸的包括儿童在内的数千名巴勒斯坦人的命运或下落,这相当于强迫失踪;
(e)在某些情况下,被强行从加沙或西岸转移到以色列的儿童遭到拘留;
(f)在军事法庭审判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
49.委员会回顾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的全球研究报告,重申先前的建议,并强烈敦促缔约国:
(a)立即停止对儿童实施任意行政拘留,释放被任意拘留的所有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
(b)紧急废除违反国际人权法的立法措施,包括《非法战斗人员监禁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允许无需逮捕令即可最长拘留20天并剥夺被拘留者获得律师服务的权利75天;还应撤回已提出的《青年法》修正法案,该法案允许对被判犯有恐怖主义行为的12岁以上儿童实施监禁并剥夺涉嫌安全罪名的儿童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
(c)审查所有立法、政策和做法,包括《监禁非法战斗人员法》和《第1651号军事命令》,从而遵守《公约》规定的义务;
(d)终止任意逮捕和拘留儿童的行为,对所有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适用儿童司法标准时保证不歧视;
(e)废除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对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的制度化拘留制度以及使用酷刑和虐待的做法,包括:防止和调查强迫失踪指控;终止一切形式的任意拘留和强行转移被拘留儿童的做法;确保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期限能短则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期撤销拘留;
(f)确保儿童司法制度适用于所有巴勒斯坦儿童和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儿童,包括14岁以上的儿童,确保他们不在军事法庭受审,确保他们不因达到所谓的“战斗年龄”而被当作成年人对待,并确保在儿童年龄未知的情况下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g)确保在剥夺自由实属合理最后手段的极少数情况下:不将儿童与成年人共同关押,拘留条件严格遵守国际标准,包括禁止酷刑和虐待、允许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以及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探视等;向这些儿童提供基本的法律和程序保障,包括告知逮捕和拘留原因、允许获得专门法律援助、获得独立口译服务、迅速面见法官以及可与家人保持联系;
(h)建立一个对拘留设施进行监督的独立机制,包括定期查访;
(i)通过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协调等方式收集数据并提供信息,说明被逮捕和拘留的巴勒斯坦儿童以及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儿童的确切人数,并确保家人及时了解被拘留者的命运和下落;
(j)指定一名儿童保护协调人,负责处理安全行动期间被拘留儿童的所有案件,特别是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
(k)继续针对司法系统中的儿童积极推广非司法措施,包括分流和调解,尽可能采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拘禁措施,并确保提供卫生和心理社会服务;
(l)加强对离开司法系统的儿童改造自新和重返社会的支助。
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情况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一直致力于尽最大努力减少对平民的伤害”,并“为向加沙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然而,委员会最强烈地谴责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严重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包括缔约国军事行动造成的巨大生命损失。委员会尤其严重关切的是:
(a)经联合国核实,以色列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2016年至2023年期间犯下了28,000多起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包括造成10,000多名儿童死伤,袭击学校和医院880次,拒绝人道主义准入16,800次;
(b)缔约国的军事行动,包括军事攻击,甚至使用狙击手和无人机,对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造成灾难性后果,而且妇女和儿童占2023年10月7日以来死亡人数的大多数;
(c)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拒绝人道主义准入,包括拒绝协调人道主义援助任务以及阻止获得医疗护理,有报告称数千名儿童寻求获得专门医疗的许可证申请被驳回或没有及时批准;
(d)一再发生脊髓灰质炎以及因截肢和其他手术后医疗护理和康复不足而引起的医疗并发症,在这种情况下出生的婴儿发生死亡并面临长期健康风险;
(e)对造成儿童伤亡负有责任的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不受惩罚,没有关于2023年10月7日以来此类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的信息;
(f)没有采取措施对在执法行动中被安全部队非法杀害的巴勒斯坦儿童的家庭给予赔偿;
(g)缔约国的军事存在以及占领政策和做法对巴勒斯坦儿童的安全、福祉和住房、适当生活水准、食物、水、卫生设施和医疗保健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h)缔约国的占领政策对巴勒斯坦女童普遍存在歧视性影响,巴勒斯坦女童特别容易受到军事人员和定居者的暴力侵害。
51.委员会提请注意国际法院2024年7月19日关于以色列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政策和做法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以及国际法院2024年1月26日和5月24日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 ( 南非诉以色列 ) 案中的命令,敦促缔约国:
(a)紧急采取措施,确保不以儿童和民用基础设施为目标;确保不违反国际人道法造成附带的儿童生命损失、儿童伤害和民用物体损坏;立即遵守国际法院的命令和咨询意见;
(b)确保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遵守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包括明确指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护儿童,并按照国际人道法的区分、相称和预防原则,防止任何可能的杀害和伤害儿童行为;
(c)保障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所有孕妇和儿童能够安全、不受阻碍和无条件地获得医疗服务,包括紧急医疗护理、救生治疗、充足的医疗用品和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以确保儿童的健康和福祉不受占领的影响,特别是要确保在检查站及时收治需要医疗护理的孕妇和儿童及其照顾者;取消对需要旅行接受医疗护理的儿童的限制或制裁,允许他们根据需要和医生的排期到医院就诊,并确保他们至少有一名家长陪同;向癌症患儿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儿童发放长期许可证;
(d)与国际实况调查团和国际刑事法院合作,对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在2023年10月7日之前和之后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的行为进行迅速、独立、有效和透明的调查,以确保问责;
(e)将侵犯人权者绳之以法,并为所有受害儿童提供赔偿、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f)与联合国签署一项行动计划,制止并防止杀害和残害儿童以及攻击学校和医院的行为,并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紧急制定措施更好地保护儿童;
(g)与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合作并支持其向巴勒斯坦儿童提供教育和卫生服务的工作;停止拆毁和袭击工程处在加沙开办的学校;并确保工程处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业务安全;
(h)评估缔约国的军事存在和占领政策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儿童的影响,包括对行动限制的影响,并确保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军事治理中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i)收集平民伤亡数据并按所用武器类型、年龄、性别、残疾和其他相关特征分列,以评估在人口居住区使用爆炸性武器对儿童造成的交叉伤害;
(j)审查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实施的对巴勒斯坦女童具有歧视影响的政策并加以修订,以确保充分保护女童免受歧视和性别暴力。
在加沙地带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情况
52.委员会最强烈地谴责缔约国攻击加沙地带平民目标的做法,这种做法在2023年10月7日至2024年9月10日期间造成加沙超过16,756名儿童死亡,至少6,168名儿童受伤,据推测还有数千人死于废墟之下。委员会严重关切:
(a)缔约国对加沙发动不加区分和不成比例的攻击,在人口居住区使用具有大面积影响的爆炸性武器,造成加沙大量儿童继续被杀害、致残、受伤、报告失踪、流离失所、成为孤儿以及遭受饥荒、营养不良和疾病,加沙人口多次流离失所,至少有100万名儿童流离失所,21,000名儿童报告失踪,20,000名儿童失去单亲或双亲,17,000名儿童在加沙孤身一人或与家人离散,几十名儿童死于营养不良,3,500名儿童因营养不良和缺乏食物而面临死亡风险;
(b)武装部队攻击和破坏医院、学校、住宅楼、难民营和重要基础设施,包括电力设施和水罐,限制了生活在加沙的近100万儿童获得医疗服务、教育和住房。
53.委员会提请注意安全理事会第2712(2023)号、第2720(2023)号、第2728(2024)号和第2735(2024)号决议,重申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巴勒斯坦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包括立即停止杀害和伤害加沙的巴勒斯坦儿童,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安全和不受限制地进入加沙地带并在加沙地带内通行,允许巴勒斯坦家庭重建家园以及民用和公共基础设施所需的所有建筑材料进入;
(b)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只有在为保护生命而绝对不可避免时才可有意识地使用致命武力,并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以尽量减少对儿童的损害和伤害;
(c)向数千名在军事攻击中受伤或致残的儿童提供紧急援助,提供必要的设备和专业医疗援助以满足他们的需要,并向战争孤儿提供支助;
(d)解决和消除儿童严重营养不良问题,防止与营养不良相关的死亡,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儿童都能获得食物和医护;
(e)按照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立即停止对学校、医院和医疗设施,包括救护车和受保护人员的一切攻击;为受攻击的设施重建提供便利;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攻击医院和学校,并确保儿童在这些环境中的安全;核可《安全学校宣言》;
(f)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和人道主义工作者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加沙地带各地,尊重人道主义通知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援助行动和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
(g)确保向医疗设施提供燃料和其他必需品,并确保医院能够向儿童和其他病人提供必要的医护和营养;
(h)取消从加沙医疗后送的禁令,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儿童都能得到妥善的医护;
(i)确保离开加沙家园的巴勒斯坦儿童有权与家人团聚,确保孤身儿童和离散儿童及其父母了解家人的下落;
(j)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在加沙出生的儿童出生后立即得到登记,防止与父母离散的儿童丧失身份,包括没有幸存家人的受伤儿童。
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被占领西岸侵犯《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的情况
54.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表关切:
(a)在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西岸以及杰宁、图勒凯尔姆和纳布卢斯的难民营,更多儿童面临以色列安全部队不必要和过度使用致命武力的情况,包括行动军事化程度更高、使用空袭和重型武器等;以色列安全部队2023年10月以来杀害了147名巴勒斯坦儿童;有时他们的尸体被武装部队扣留;
(b)定居者杀害和暴力侵害巴勒斯坦儿童的事件增多,特别是在定居点扩张的背景下;以色列安全部队一直未能防止和保护儿童免遭定居者的袭击;肇事者不受惩治;
(c)军事行动、定居者暴力和惩罚性拆除造成1,000多名儿童流离失所;
(d)儿童居住在不安全的紧急庇护所,没有任何措施确保他们的最大利益,也没有任何防止暴力的措施,包括防止性别暴力;
(e)有报告称儿童,包括女童,遭到以色列武装部队和定居者的骚扰和暴力侵害;
(f)东耶路撒冷与西岸其他地区的大多数检查站完全关闭或限制工作时间,行动限制带有歧视性质并对儿童权利造成过度影响,包括发生了行动限制导致受伤或丧生的事件;
(g)由于资金不足、学校短缺、安全问题以及缔约国的军事行动导致学校关闭,西岸儿童的受教育权受到威胁。
5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在西岸,包括东耶路撒冷的军事行动以及歧视性政策和做法对巴勒斯坦儿童人权的影响,尤其应:
(a)停止对巴勒斯坦城市、村庄和难民营的军事突袭和攻击,防止发生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确保在西岸安全行动期间遵守国际人权法并保护儿童;
(b)立即归还被害的巴勒斯坦儿童的遗体,停止对巴勒斯坦人葬礼和哀悼仪式的限制;
(c)确保公共秩序,制止定居者攻击儿童及其家人的情况,立即停止向定居者提供武器、征召他们加入以色列安全部队后备役的做法;
(d)调查定居者对巴勒斯坦儿童实施的所有暴力行为,确保问责;
(e)防止巴勒斯坦儿童被迫流离失所,确保遵照国际法保护这些儿童免遭流离失所;
(f)确保居住在庇护所和其他临时住所的儿童得到安全和保护,包括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暴力,解决缺乏隐私、过度拥挤和夜间照明不足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g)全面独立地调查武装部队和定居者对儿童犯下的所有暴力案件,包括骚扰和性别暴力;将肇事者绳之以法;为受害者提供赔偿、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
(h)防止行动限制造成侵犯生命权的行为,特别是以色列安全部队使用实弹的行为,迅速调查行动限制导致儿童受伤或丧生的事件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i)取消妨碍儿童获得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的行动限制,并加强安全部队的检查站和路障行动的透明度和沟通,以防止歧视性执法;
(j)加强相关措施,解决东耶路撒冷学校短缺的问题,取消一切妨碍巴勒斯坦儿童和教师进出学校的行动自由限制;
(k)确保儿童能够在不受骚扰、恐吓或暴力的条件下上学,包括停止定居者袭击学校,停止将学校用作前哨和拘留中心,并确保追究对暴力负责的定居者和安全部队的责任。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后续行动
56.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如秘书长2023年关于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的报告所详述,目前仍有将儿童用作人盾和线人的现象,而且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必须在他们还是儿童时寻求豁免,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防止并有效执行禁止将儿童用作人盾和线人的规定,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按照其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b)确保强制征兵政策符合《任择议定书》的规定,包括第2条的规定,考虑将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c)确保开展的所有军事教育均符合人权价值观和《公约》第29条,并确保教育部继续监督此类方案的教育内容;
(d)核可关于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儿童的巴黎原则和承诺;
(e)继续与负责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合作;
(f)确保负责评估以出于良心拒服兵役为由提出的免服兵役申请的特别军事委员会至少有一名具有儿童权利和儿童心理学专业知识的人员。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入《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及其增编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60.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 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