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会在第57/202号决议中请秘书长向大会提交人权条约机构主席关于其定期会议的报告。主席定期会议根据大会第49/178号决议每年召开。本报告介绍2022年5月30日至6月3日在纽约举行的第三十四次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前两次主席会议因冠状病毒病疫情在线举行,本次会议为现场会议。各位主席重点讨论了大会2020年对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审查的后续行动等议题。他们与会员国、联合国各实体、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举行了会议和协商。各位主席的决定和建议载于本报告第五节。

目录

页次

导言

4

会议安排

5

讨论概要

6

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后续行动

6

在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和做法方面取得的进展

7

条约机构执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情况

8

条约机构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情况

9

今后主席会议和其他闭会期间活动的模式和安排

9

会议和协商

10

与联合国高级官员举行的会议

10

与缔约国的协商

10

与联合国实体的协商

11

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商

12

决定和建议

13

大会2020年对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后续行动

13

在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和做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定期审查时间表方面的进展

17

条约机构执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情况

17

条约机构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情况

18

今后主席会议和其他闭会期间活动的模式和安排

18

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五次会议的议程和地点

18

附件

订正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

19

一.导言

1.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四次年度会议于2022年5月30日至6月3日在纽约举行。各位主席举行了8次正式会议,其中4次完全公开或部分公开,并进行了网播。由于2022年5月30日是联合国法定假日,还在总部以外举行了2次非正式会议。

2.主席年度会议是各位主席就共同问题和挑战保持沟通和对话的论坛。

3.各位主席重点讨论了大会2020年对人权条约机构体系审查的后续行动以及在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和做法方面取得的进展等议题。

4.大会在第68/268号决议第38段中鼓励各人权条约机构为加快协调条约机构体系,继续加强条约机构主席在程序事项方面的作用,包括作出与工作方法和程序性事项相关问题的结论,及时在所有条约机构之间推广良好做法和方法,确保各条约机构的一致性,并规范工作方法。

5.主席会议依照大会第49/178号决议每年召开。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特别是考虑到缔约国关于加强条约机构与缔约国之间互动的呼吁,并考虑到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各位主席在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决定每年在纽约举行主席会议直至2020年,根据这项决定,最近一次面对面主席会议于2019年举行。

6.下列文件是本次会议的背景文件:

(a)临时议程和说明(HRI/MC/2022/1);

(b)秘书处的说明,转递关于跟踪条约机构主席决定和建议执行情况的备忘录(HRI/MC/2022/2);

(c)秘书处关于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和做法的进展情况说明(HRI/MC/2022/3),确定在统一工作方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强调良好做法,并就如何加强整个条约机构体系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提出建议;

(d)秘书处关于人权条约机构反对恐吓和报复的做法以及供各位主席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问题的说明(HRI/MC/2022/4),其中包括各条约机构执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情况,并特别关注各条约机构中的报复趋势和案件;

(e)三份关于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和做法的会议室文件(HRI/MC/2022/CRP.1、HRI/MC/2022/CRP.2、HRI/MC/2022/CRP.3),其中一份涉及报告程序中专题问题的协调工作,一份讨论条约机构判例中的补救和赔偿措施,一份介绍调查和国家访问的情况。

7.此外,各条约机构向第三十四次主席会议提交了书面材料,这些材料可在会议网页上查阅。

二.会议安排

8.以下所有10位主席均出席了会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主席穆罕默德·阿卜杜勒-穆奈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主席格拉迪丝·阿科斯塔·巴尔加斯;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主席埃德加·科尔索·索萨;禁止酷刑委员会主席克劳德·埃莱尔;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主席苏珊娜·雅布;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主席罗斯玛丽·凯伊斯;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大谷美纪子;人权事务委员会主席福蒂妮·帕扎尔齐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主席韦雷纳·谢泼德;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主席卡门·罗莎·维拉·金塔纳。

9.2022年5月31日第1次会议根据既定轮换原则,以鼓掌方式选举科尔索·索萨先生为第三十四次年度会议主席,选举埃莱尔先生为副主席。

10.在第1次会议上,卡琳·卢克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纽约办事处主任欢迎各位主席,并致开幕词。她强调指出,本次会议为各位主席提供了自2019年以来珊珊来迟的首次现场交流机会,并鼓励各位主席利用本次会议讨论共同主持人关于2020年条约机构审查的报告中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制定可预测的审查时间表、进一步协调统一工作方法,以及确定数字化提升的需求和机会。她赞赏各位主席和各委员会继续开展重要工作,包括查明问题以准备与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起草和通过报告前问题清单,对缔约国进行远程审查,为指导缔约国履行人权义务而继续开展专题工作。

11.卢克女士指出了条约机构的工作与秘书长人权行动呼吁和题为“我们的共同议程”的报告(A/75/982)之间的联系。秘书长的行动呼吁和报告不仅确认了条约机构的重要性,而且确认了为条约机构体系提供更多可持续资金的必要性。她解释说,条约机构的建议已成为分析国家一级人权法律与实践以及各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情况的核心要素。她强调,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越来越多地将条约机构的建议与可持续发展目标挂钩,以促进为致力于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国家提供协调一致的有效支持。

12.新任主席感谢即将离任的主席凯伊斯女士在极富挑战的时期发挥领导力,主持了2021年会议,并欢迎与会者参加第三十四次会议。他强调指出,必须就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审查的后续行动达成共识,从而在加强条约机构体系方面取得成果。他指出,条约机构需要加强各项建议之间的一致性和互补性,确保各项人权真正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加强。他建议,人权高专办今后开展的加强数字工具和平台的工作应纳入各委员会的判例、其一般性意见和建议、报告前的问题清单以及建议的执行方式。他还建议出版一套由10本小册子组成的汇编,每本介绍一个条约机构,解释条约机构的工作,包括各机构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以及条约机构工作的实际影响,从而使条约机构的工作更广为人知和便于理解。他还建议,致力于研究人权的著名大学和机构可以参与条约机构的工作,为各机构提供宝贵投入,帮助它们更好地履行常规任务。

13.各条约机构主席向第三十四次年度会议主席和副主席表示祝贺,并感谢即将离任主席的奉献精神和领导才能,感谢她提出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提案,包括在订正提案中纳入各项修改意见。

14.各位主席通过了订正议程草案,其中增加了关于个人来文程序的项目4,以及议程项目3下的3个分项目,即3.1,紧急行动程序;3.2,调查和访问程序;3.3,缔约国报告审查的积压。各位主席还通过了会议工作方案订正草案(见附件)。

三.讨论概要

A.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后续行动

15.在2022年5月31日第1次会议和2022年6月1日第4次会议上,各位主席讨论了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情况,并商定集中讨论各位主席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提案,包括设立8年一度的可预测审查周期,同时对中期后续审查、工作方法和数字化问题进行审议。各位主席还讨论了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间因推迟审查而造成的待审缔约国审查积压的问题,以及在依照《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29.4条审议补充资料方面所积压的工作。此次提出的缔约国报告审查的积压问题独立于个人来文的积压问题。各位主席提议在实施8年可预测周期时处理这一问题(见下文第五.A节)。

16.在第1次会议上,日内瓦国际人道法和人权学院的代表感谢各位主席允许利益攸关方对会议作出贡献,并使许多会议保持公开。该代表敦促各位主席为制定可预测的审查时间表在各条约机构之间开展协调工作,以便纳入缔约国报告的审查日期和截至日期,并授权主席会议利用关于工作方法和做法的委员会间协调机制对工作方法进行监督。

调查和访问程序

17.关于调查和访问程序,各位主席建议,应在以往工作量和趋势的基础上,确定会议时间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调查和访问的目标数量。

个人来文程序和紧急行动程序

18.作为单独议程项目,各位主席讨论了有待审查的个人来文数量众多的问题,以及在为处理个人来文安排会议时间和相关工作人员方面遇到的挑战。他们还讨论了根据《强迫失踪公约》程序登记的紧急行动数量增加的问题,增加的数量既反应了新登记的紧急行动,也包括仍在审议中的紧急行动(在找到失踪者之前,紧急行动仍未结束)。各位主席强调指出,人权高专办应将建立申诉和紧急行动案件管理系统作为优先事项。他们建议,需要建立更好的数字平台和更先进的案件归档系统,以解决案件积压问题。各位主席提出了更切际的方法,即可处理积压案件,又可处理新来文或新登记的紧急行动。他们建议,出于透明度和问责制目的,应公开并不断更新所有已登记的个人来文和紧急行动的统计数据,并将这些数据按提交国和提交语言归类整理。

19.相关决定和建议见本报告第五节。

B.在统一条约机构的工作方法和做法方面取得的进展

20.在2022年5月31日的第2次会议上,各位主席讨论了在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和仍需采取的协调统一行动。他们讨论了秘书处关于该事项的说明(HRI/MC/2022/3),以及三份介绍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和做法的会议室文件,内容分别涉及报告程序中专题问题的协调工作、条约机构判例中的补救措施和赔偿措施,以及调查和国家访问。这些文件确定了在统一工作方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强调了良好做法,并就如何加强整个条约机构体系的一致性和连贯性提出建议。秘书处还提交了关于缔约国遵守报告要求的信息,供各位主席审议(A/74/256,第49段)。这些信息是根据各位主席上次会议的要求在线提供,其中显示,截至2022年4月30日,197个缔约国中有165个(83%)国家的报告逾期未交,而仅有32个(17%)国家及时提交报告。

21.各位主席还讨论了关于跟踪条约机构主席决定和建议执行情况的备忘录(HRI/MC/2022/2),以及如何进一步授权各位主席加强工作方法,同时铭记不同任务的特殊性。各位主席讨论了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订正提案,根据该提案,可以通过由协调人参与的委员会间机制加强协调统一,协调人将交流良好做法并向主席会议提出供各委员会采纳的改进建议。此外,根据订正提案,各委员会将承诺在对其工作方法作出任何改变之前,征求该机制的意见。如出现意见分歧,则在采取行动之前将问题提交给各位主席。将请人权高专办就工作方法的任何变动所涉人力资源和经费问题发表意见。

22.各位主席讨论了订正提案的利弊,并同意可以让每个委员会任命的协调人发挥作用,促进委员会之间的互动并向主席提出建议,进而加强协调统一的进程。各位主席讨论了如何既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又同时加强有益的重复,并建议由各委员会任命的协调人进一步审议这一问题。

23.关于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的问题,各位主席商定,应将人权高专办的合理便利政策纳入条约机构的统一工作方法,该政策还应包括一个审查机制。

24.相关决定和建议见本报告第五节。

C.条约机构执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情况

25.在第1次会议上,各位主席讨论了秘书处关于人权条约机构反对恐吓和报复的做法以及有待主席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问题的说明(HRI/MC/2022/4),其中包括上次说明(为第三十三次主席会议编写)以来报告的报复趋势和案件摘要。秘书处在介绍中指出,疫情期间向秘书处和条约机构报告员或报复问题协调人报告的报复或恐吓指控减少。秘书处提到与条约机构互动面临各种挑战和障碍,包括在线渠道的参与方式既不明确也不为人所知,受害者及其亲属和律师以及民间社会行体没有机会使用在线渠道,而且对在线渠道缺乏信任。据称,报告的报复案件数量减少可能反映了受疫情影响,受害者和律师接触条约机构以及国际和国家机制的机会有限。

26.秘书处还向各位主席介绍了秘书长关于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的报告(A/HRC/48/28)的最新情况。报告显示,在报告所述期间(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所报告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对寻求或已经与联合国合作的个人和团体实施恐吓和报复行为的数量仍然很高。部分原因是改进了文件记录和报告工作。报告中强调的主要趋势包括:秘书处从近半数报告提及的国家中收到指控,称存在对曾经或试图与联合国合作的个人和团体实施在线和离线监测和监视的情况。其中一些案件涉及使用限制性法律阻止或惩罚与联合国合作的行为,即以国家安全、包括反恐怖主义措施为由,诉诸管理民间社会组织活动的各项法律。

27.非政府组织国际人权服务社的代表介绍了该组织2021年对秘书长关于报复问题的前11份报告的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与条约机构接触是第三大最常报告的引发恐吓和报复的因素,条约机构在54%的案件中采取了公开行动,而在采取具体行动的案件中可以看到积极的影响。该代表建议,条约机构应持续关注联合国系统内多个行为体的案件并采取后续行动,对公民空间封闭或受限的国家进行深入研究,在联合国决定采取行动时与受害者联系,改进对案件的记录工作并使之系统化。

28.各位主席商定进一步努力开展宣传工作,提供公共信息,包括在各自条约机构网页上公布案件和来文的参考资料。他们还商定在每届会议的开幕式上或在与缔约国举行的会议上强调对报复和恐吓的零容忍政策,在条约机构的年度报告或两年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报复的章节,继续为新任专家举办关于报复问题的上岗培训,发布新闻稿或届会结束通告,以防止或解决报复问题,并处理个别案件。各位主席商定更经常地交流和接收与报复有关的事态发展信息。有建议提出,为进一步统一条约机构处理报复指控的工作方法,应在2022年最后季度或2023年初举行一次所有条约机构协调人和报复问题报告员会议。

29.相关决定和建议见本报告第五节。

D.条约机构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情况

30.在2012年6月举行的第二十四次年度会议上,各位主席核可了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并强烈建议各条约机构迅速通过这些准则。大会在第68/268号决议第36和37段中鼓励条约机构按照其任务规定实施这些准则,并请各位主席随时向缔约国通报准则的实施情况。

31.在第三十四次主席会议第2次会议上,各位主席以非公开会议的形式讨论了各条约机构在实施准则方面的主要挑战和进一步措施。各位主席强调,由缔约国进行提名和选举的程序对于确保不同背景的独立专家和候选人入选条约机构非常重要。他们还讨论了各自条约机构在执行准则过程中为处理察觉到的或实际存在的成员利益冲突而采取的办法和做法。各位主席重申了准则的重要性,并建议进一步统一准则的实施工作,包括为此分享良好做法,寻求更多经验交流的机会。与会者回顾指出,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没有认可或通过这些准则。

32.相关决定和建议见本报告第五节。

E.今后主席会议和其他闭会期间活动的模式和安排

33.在2022年6月3日第7次会议上,各位主席商定,有必要每年举行一次以上面对面会议,并通过面对面交流或视频会议加强开展闭会期间活动。他们建议,为便利所有主席充分参与,主席会议不应与任何条约机构的全体会议同时举行。

34.为开展闭会期间活动提出了各项建议,其中包括与其他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和区域机制举行会议,如与美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和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举行会议。与会者建议,应当反思条约机构建议的约束力、批准国际文书的重要性和定期审查的时间表问题。还有建议提出各人权条约机构为2022年12月10日人权日编写共同信息。各位主席考虑让条约机构与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单独举行会议并与非政府组织单独举行会议,以探索与国家人权机构发挥协同增效作用。关于贯穿各领域的主题问题,与会者建议各条约机构结合每个委员会的特殊性,拟定联合一般性意见。

35.相关决定和建议见本报告第五节。

四.会议和协商

A.与联合国高级官员举行的会议

36.2022年6月1日举行了第3次会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米歇尔·巴切莱特在此次非公开会议上以视频会议形式从日内瓦向各位主席发表讲话,表示很高兴有机会与他们进行互动。她回顾在上次年度会议上曾促请各位主席就2020年条约机构审查的后续行动提出建议。她满意地注意到,各位主席已商定提出一项提案,为全面审查设立8年一度的审查周期,在此期间由各委员会采取中期后续行动,进行定期审查,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将根据各自任务和惯例实施可预测的时间表。

37.高级专员表示,秘书长下一份报告将为介绍统一主席提案提供契机,高级专员办事处将详细说明所涉经费问题,以便在编制2024年秘书长拟议预算时予以考虑。她重申坚信包括条约机构体系在内的人权机制的核心作用,这一点也突出体现在秘书长的人权行动呼吁以及题为“我们的共同议程”的报告中。

38.高级专员强调,所有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提案都必须继续坚持以权利持有人和受害者为中心。高级专员还指出,虽然关于可预测时间表的提议是国家审查的一项积极变革,但也亟需认真关注条约机构工作的其他关键方面,包括个人来文和紧急行动日益积压以及向数字化转变的问题,她还强调欢迎各位主席提出意见。

39.各位主席感谢高级专员提供的支持,并感谢她在过去一年中多次与各位主席会面。他们注意到个人来文积压带来的挑战,以及秘书处在资金和人力资源方面的压力,此外还有多边主义遇到的全球性挑战,这些挑战对条约机构履行任务的能力造成影响。与会者强调,要使人权高专办实现现代化,还需要纳入一项合理便利政策。各位主席欢迎高级专员继续努力支持条约机构开展工作,感谢人权高专办在疫情期间经常向各位主席提供最新信息,并感谢秘书处为会议提供支持。各位主席告知高级专员,他们即将就加强条约机构达成协议,该协议既可使权利持有人和所有条约机构受益,又同时兼顾不同任务和具体情况。

40.高级专员在总结发言中指出,她在与会员国和联合国高级官员开展互动时,不断倡导为条约机构体系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而且还将继续这样做。她强调指出,期待就进一步加强条约机构体系达成最终协议。

B.与缔约国的协商

41.在2022年6月2日第6次会议上,各位主席与缔约国举行公开协商,代表会员国和区域集团的100多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42.第三十四次会议主席介绍了条约机构的10位主席,并解释说,他们去年在各委员会内部和委员会之间讨论了条约机构审查的后续行动以及如何落实共同主持人的建议。他说,这一进程按照各位主席2019年6月提出的愿景开展,共同主持人的报告也反映了这一愿景。主席指出,各位主席就可预测的审查时间表、统一工作方法和数字化提升问题举行了几次非正式谈话和会议,并感谢担任第三十三次会议(2021年6月在线举行)主席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主席发挥的领导作用。他说,主席协议的主要重点是转向每8年一度的可预测审查时间表,在此期间进行规模较小的审查。他还说,可预测的审查时间表需要与统一的工作方法和数字化提升相辅相成。他强调指出,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时间表已根据各自任务规定作出调整。

43.以下26个代表团在会上发言:阿尔及利亚、阿根廷、孟加拉国、加拿大、中国、哥斯达黎加、古巴、捷克、埃及、埃塞俄比亚、希腊、冰岛、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日本、墨西哥、摩洛哥、葡萄牙、俄罗斯联邦、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士、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罗马教廷和欧洲联盟。一些代表团承认在疫情期间,条约机构远程履行任务面临挑战,并对待审报告和个人来文积压的问题表示关切。一些发言者欢迎宣布可预测的审查时间表,并辅之以切实统一的工作方法和个人来文案件管理系统。关于统一工作方法问题,一些代表团强调指出,提高可预测性和效率以及避免重复是审查工作的积极走向。各代表团还提出,需要确保为加强条约机构体系分配充足资源,并有效利用资源。一些代表团对发展中国家在报告方面遇到的具体问题表示关切,建议应优先提供咨询和能力建设支持。各代表团提出的其他问题包括:条约机构专家的独立性,处理看似存在或切实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主席在年度会议期间与缔约国、联合国机构、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开展互动的重要意义。关于民间社会的参与问题,一些代表团着重指出,加强防范恐吓和报复的保障措施意义重大。

44.各位主席感谢众多会员国参加会议,并感谢各国参与和提出建设性意见。针对所提问题和关切,各位主席敦促所有缔约国与条约机构合作,特别是就8年一度的可预测审查时间表进行合作,并着重指出各项权利相辅相成、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各位主席强调指出,条约机构专家是由缔约国提名和选举,缔约国应确保候选人符合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要求。他们强调,必须确保合理便利和无障碍考量贯穿整个数字化提升过程,还必须为确定合理便利制定相关规程。他们强调指出在个人申诉程序方面存在的挑战,以及需要弥合各国对人权的政治承诺和条约机构体系所需充足资金之间的差距。

C.与联合国实体的协商

45.在2022年6月2日举行的第5次会议上,各位主席与下列联合国实体的方案或部门代表举行非公开会议:秘书长办公厅、国际劳工组织、人权高专办、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发展协调办公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妇女署)、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

46.主席强调指出,秘书长在题为“我们的共同议程”的报告中呼吁更充分地利用人权条约监测系统,包括利用普遍定期审议、条约机构的建议和特别程序,以解决紧迫的社会、经济和政治难题。主席说,在最近结束的关于“我们的共同议程”的协商中,会员国支持为人权机制奠定更可持续的财政基础的建议。他还说,各位主席认为,加强条约机构体系的努力将巩固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和《2030年议程》之间的联系,包括在国家一级加强与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的互动协作。

47.联合国各实体指出,它们与特定条约机构经常开展密切合作,包括为缔约国审查提供相关国家的信息,协调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向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参加模拟会议,向各委员会提供保密意见,以及在全球一级执行条约机构的指导意见。发展协调办公室的代表介绍了国家工作队运用条约机构建议的数据。各实体强调指出,2021年有70%的国家工作队报告了与条约机构接触的情况,包括在报告或执行方面为其提供支持。各实体指出,国家工作队越来越多地利用条约机构的产出,为方案拟订、战略和分析提供参考信息,包括将这些产出用于共同国家评估,不过这种做法需要进一步推广。各实体表示,它们正在不断更新和加强为国家工作队提供的关于人权机制(包括条约机构)的指导。各实体指出,条约机构在其结论性意见中越来越多地提到可持续发展目标,这是一个积极的趋势。人口基金的代表(代表一组机构)完成了对44项共同国家评估和40个合作框架运用基于人权方法情况的审查。审查显示,在纳入紧迫的人权问题方面出现了积极趋势,但这些问题往往没有体现在合作框架中,合作框架中尤其缺乏关于人权维护者、公民空间和系统性或结构性不平等的信息;只有27%的合作框架在实质性层面明显参考了条约机构的建议。不过,那些确实体现了基于人权方法的合作框架一直是与利益攸关方进行广泛协商的主题。一些机构的代表注意到全球出现了对人权和妇女权利的抵制现象,一位代表建议在整个联合国实体中更加一以贯之地宣传条约机构的一般性意见。

48.各位主席承认联合国机构和方案的重要作用和贡献,表示如果没有这些机构和方案,条约机构就无法有效执行重要任务,即根据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国家义务审查不同国家的人权状况。各位主席介绍了各自委员会与联合国各实体合作和开展活动的实例,包括访问期间的情况,并建议共同国家评估和合作框架纳入具体行动,这些行动应在委员会与各国对话时进行讨论。各位主席感谢各实体向委员会提交实质性报告,这些报告为各委员会编写建议提供了信息,各位主席还商定继续开展对话。

D.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协商

49.在第5次会议上,各位主席通过混合形式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举行会议。

50.第三十四次会议主席感谢与会者在疫情期间与各条约机构及其主席积极互动协作。他承认,疫情极大地影响了条约机构开展工作的能力,因为包括主席会议在内的各项会议不得不改在网上举行,这对与民间社会组织的沟通和接触产生了负面影响。他表示,希望随着条约机构体系恢复面对面会议,而且随着面对面会议数量增加,今后任何挑战都逐步化解。他感谢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在会前分享重要的实质性材料,并宣布这些材料已在人权条约机构网站的第三十四次会议网页上发布。

51.会议主席介绍了各位主席正在讨论的提案,特别是转向每8年一度的可预测审查时间表,并在其间进行后续审查。将把简化报告程序作为默认程序(各国可选择不适用这一程序),还将更好地统一工作方法。需要为数字化提升提供必要的数字平台和工具,特别是用于处理个人来文和紧急行动的平台和工具。

52.以下组织代表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界发言:大赦国际、阿根廷国家监察员办公室、日内瓦人权平台、中国人权、雅各布·布劳斯坦促进人权学会、酷刑受害者国际康复理事会、国际人权服务社和结核病网络。提出的关切包括8年一度的审查时间表的长度,以及后续审查是否能充分评估以下情况:(a) 各项建议以结构化方式付诸实施的状况;(b) 不同条约机构采取的多种工作方法;(c) 会员国确保条约机构体系获得充足资金的责任履行情况;(d) 个人来文的积压问题。

53.各位主席感谢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界代表参加会议并作出贡献。各位主席对发言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答复,并向代表们保证,他们正在努力建立更有效、更方便和更现代化的条约机构体系。

五.决定和建议

54.在2022年6月30日第8次会议上,各位主席通过以下决定和建议。

A.大会2020年对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后续行动

55.各位主席一致商定将以下结论作为第三十四次会议的主要成果:

条约机构主席在第三十四次主席会议上的结论

(a)以下结论是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四次会议的成果,反映了10个条约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各位主席一致商定,必须在各位主席对可预测时间表、统一工作方法和数字化提升问题进行广泛协商基础上,落实2019年主席共同立场和2020年条约机构审查共同主持人的建议;

(b)这些结论还受到秘书长人权行动呼吁和题为“我们的共同议程”的报告的启发,秘书长在其中敦促为人权机制特别是条约机构体系提供可持续的资金;同时这些结论也是对秘书长行动呼吁和报告的具体贡献。履行人权条约义务不仅明显有助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且使《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得到加强。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和建议参考了相关可持续发展目标,从而使条约机构的工作对可持续发展合作框架具有重要意义;

(c)各位主席在过去两年会议期间与所有条约机构专家进行了充分协商,之后提出各项结论。各位主席请人权高专办计算各项结论的成本,这些结论仍然完全属于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批准的八项人权条约的职权范围。成本计算应有助于在联合国既定预算程序内讨论各项提案,其目的是确保按照联合国预算程序并在第68/268号里程碑式决议的基础上为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监测职能提供适当资金;

(d)这些结论旨在以可持续的方式在现有公约任务授权范围内加强条约机构体系,并遵循以下原则:

㈠加强对权利持有人的保护,这是国家法律核心义务的主要目标;

㈡维护条约机构体系的完整性和条约机构及其专家的独立性;

㈢加强条约义务和条约机构相关建议的执行力度;

㈣既要使程序更加合理、简化和统一,又要考虑到每个条约机构的任务和工作方法;

(e)条约机构主席一致通过的各项结论以10个条约机构各自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基础,这些材料的全文可查阅第三十四次主席会议网站。

1.可预测的时间表

(a)所有条约机构都同意制定可预测的审查时间表。实施定期审查的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人权事务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和移民工人问题委员会)将为全面审查确定8年一度的审查周期,并在此期间进行后续审查;

(b)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各自所属公约没有规定定期报告制度,因此这两个委员会将根据各自任务和惯例实施可预测的时间表(见下文(h)和(i)段);

(c)审查时间表的实施将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便处理因特殊情况而提出的推迟国别审查的特别请求。审查时间表将考虑到普遍定期审议的日历;

(d)虽然简化报告程序将成为所有委员会的默认程序,但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不采用这一程序,缔约国可以选择传统的报告程序;

(e)全面审查将审查相关条约规定的所有国家义务,而后续审查将处理全面审查确定的或此后出现的至多4个具体优先问题。配备充足资源的后续审查模式能够更加关注数量较少的关键问题,并使一些委员会采用的后续程序保持一致;

(f)可预测的时间表将优先处理那些报告尚待审查和逾期已久未交报告的国家,从而解决国家审查中现有的待审报告积压问题以及逾期已久未交报告或未交补充资料的问题;

(g)预计可预测的审查周期将使缔约国更好地遵守其报告义务。但如果没有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报告,则在现有资料和与缔约国对话的基础上,如期进行审查,除非相关条约机构在合理时限内接受缔约国关于推迟审查的特殊请求;

(h)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的报告程序没有固定周期。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29条第(4)款,只有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才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这取决于缔约国执行委员会建议和履行公约义务的程度,还取决于该国强迫失踪情况的发展。委员会在确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的延迟期限时也考虑到这些因素,时限可以是2年、4年或8年;

(i)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考虑到目前有91个缔约国,因此将采用8年周期的可预测时间表,并根据该提议在8年期间进行91次访问。除访问任务外,小组委员会还负有向缔约国和国家防范机制提供咨询的任务。根据该提议,将在每次访问4年后举行周期性对话,从而完成这项任务;

(j)如果在必要时分配更多会议时间并配备必要的人力资源,就可以妥善开展工作,使所有条约机构均采用可预测审查时间表。因此,必须同时调整第68/268号决议所载公式,并考虑到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各自条约所载具体情况。

2.个人来文

(a)需要考虑到目前正在审议和有待审查的个人来文数量,因为第68/268号通过决议时,没有考虑到这一点以及登记前阶段的情况;

(b)10个条约机构中有8个有法定个人来文程序。在过去几年中,请愿事务股收到的个人来文数量一直稳步增加。以往积压的请愿书需要优先处理,以避免受害者承受司法不公的风险。考虑到来文的总体数量,工作量目标必须既包括处理目前的积压,又具有前瞻性,即采用一个根据来文增加而调整工作量的公式,改进意见执行的后续工作,并根据各条约机构的工作量公平分配财政和人力资源。这将使条约机构能够更加及时高效地处理个人来文,并提高请愿机制的效力。出于透明度和问责制目的,应公开并不断更新所有登记案件的统计数据。

3.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紧急行动程序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

(a)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正在审议和有待审查的紧急行动的现有数量,因为第68/268号决议通过时,这一程序才刚开始启用;

(b)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可通过紧急行动程序,要求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寻找失踪人员并确定其下落。在第68/268号决议通过时,仅登记了少量紧急行动请求。此后,新请求的数量呈指数级增长。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也需要获得充分支持和资助。必须在用于确定秘书处资源的公式中纳入关于紧急行动程序的考虑因素。

4.调查和国家访问

(a)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正在审议的调查和国家访问的现有数量,因为第68/268号决议通过时,这一程序才刚开始启用;

(b)5个条约机构有法定调查程序(禁止酷刑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个条约机构可以进行授权的国家访问(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调查和国家访问是条约机构为应对系统性和(或)严重侵权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开展的重要授权活动。有效开展调查和国家访问需要恰当分配会议时间以及财政和人力资源。

5.统一的工作方法

(a)执行可预测的审查时间表需要进行协调,而进一步统一各条约机构关于后续审查、利益攸关方提交材料最后期限、减少重复和其他问题的工作方法将有助于实现这一点;

(b)将通过每个委员会任命的协调人促进委员会之间的互动并向主席提出建议,从而加强工作方法的协调和统一;

(c)条约机构秘书处将继续支持各条约机构之间的协调统一,包括在落实可预测的审查周期方面提供支持;

(d)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还将努力与其他条约机构协调互助,以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6.合理便利

条约机构的统一工作方法应将人权高专办的合理便利政策纳入其中。人权高专办应制定以《联合国残疾包容战略》为基础的合理便利政策,使条约机构的残疾专家能够充分参与各自条约机构的工作。人权高专办的合理便利政策将使人权高专办能够执行各项规程,以确定并提供条约机构残疾专家所需的个性化修改、调整和支持,使残疾专家能够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并融入其中。该政策应包括一个审查机制,以确保禁止以残疾为由进行歧视的法律标准得到遵守,并确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理由。

7.数字化提升

(a)虽然缔约国审查应始终在现场举行,但使用先进的综合数字平台、包括在特殊情况下与缔约国举行混合会议,可使条约机构的一些工作领域从中受益。这些平台必须高效、透明、可访问而且安全,还必须确保保密性,保障联合国的任何所有权;

(b)必须完成个人来文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紧急行动的数字案件档案管理系统,以便上传来文和跟踪进程,包括跟踪案件状况。将简化提交材料的程序,并允许选择视频会议、口头证据和缔约国的实时答复。这一进程所需的数字工具必须安全且可以访问;

(c)还可以向提出要求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数字选择。数字选择即可以作为一项节省费用的措施,因为亲赴日内瓦的费用很高,又可以应对临时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大流行病)。这一选择可能有助于减少这些缔约国的积压案件;

(d)为加强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其他非国家行为体的接触,可以开展区域网络研讨会和区域协商等在线外联活动,而条约机构已在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成功开展了这些活动。为加强接触,还可以酌情将条约机构的一些做法转化为在线模式,如在举行一般性讨论的几天内开展在线区域协商。工作组和条约机构联合工作组也可以从数字工具中受益。在线活动应配备同声传译;

(e)数字化提升的平台和工具至关重要,而现代化的文件管理和文件共享平台必不可少。这些工具和平台应支持利益攸关方参与或条约机构可能开展的联合工作。还需要能够弥合数字鸿沟的可访问和可持续的视频会议/网播平台;

(f)人权高专办实施此类平台不仅需要专门资源,而且需要条约机构专家和所有利益攸关方大力参与,以确保这些平台能按需定制,满足所有条约机构的需求。

56.各位主席请人权高专办为执行这些结论制定一项行动计划。

B.在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和做法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定期审查时间表方面的进展

57.为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各位主席请秘书处通过人权高专办网站上的条约机构数据库,仅以在线形式更新关于各国报告义务和遵守情况的信息。各位主席欢迎秘书处编写的文件,认为这些文件对进一步统一工作方法和做法很有帮助。各位主席建议,各委员会任命的协调人应进一步审议如何减少不必要的重复以及如何加强有益的重复问题。

C.条约机构执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情况

58.为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各位主席请秘书处汇编已提请条约机构注意的案件和趋势,查明条约机构在反报复问题上的做法,并让每个委员会的报告员或协调人更新报复问题讲习班上提出的建议。请秘书处组织一次报复问题协调人会议,协调人将定期开会或交流意见,以确定需要各位主席在2023年第一季度前采取进一步行动的问题。

D.条约机构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情况

59.为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各位主席请秘书处组织各位主席更经常地就当前的关键挑战交流意见,以期推动各条约机构进一步落实各项准则并统一各条约机构的做法。

E.今后主席会议和其他闭会期间活动的模式和安排

60.各位主席建议,为方便各位主席参与,主席年度会议不应与10个条约机构中任何一个机构的全体会议同时举行。还有建议指出,主席闭会期间活动应包括反思条约机构建议的约束性、批准国际文书的重要性和定期审查的时间表问题。

F.人权条约机构主席第三十五次会议的议程和地点

61.各位主席回顾,根据第68/268号决议,各位主席在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决定每年在纽约举行主席年度会议,直至2020年。他们重申希望继续与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等联合国高级官员以及会员国驻纽约代表、联合国各机构和方案及民间社会组织加强互动,因此将考虑在纽约举行第三十五次会议。

附件

订正临时议程和工作方案

订正临时议程

1.选举主席团成员。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3.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后续行动:

3.1紧急行动程序

3.2调查和访问程序

3.3缔约国报告审查的积压

4.个人来文程序。

5.在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和做法方面取得的进展。

6.条约机构执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条约机构中的报复趋势和案例。

7.条约机构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情况。

8.今后主席会议和其他闭会期间活动的模式和安排。

9.其他任何事项。

10.通过第三十四次会议报告。

工作方案(HRI/MC/2022/1)

项目编号和完整标题与订正临时议程一致。

2022年5月30日,星期一(因联合国法定假日,在总部外举行非正式会议)

上午10时至下午1时(非公开)

下午3时至6时(非公开)

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

上午10时至10时30分(公开)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代表宣布会议开幕

1.选举主席团成员

2.通过议程和工作安排

上午10时30分至下午12时(公开)

3.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后续行动,包括利益攸关方的陈述:

3.1紧急行动程序

3.2调查和访问程序

3.3缔约国报告审查的积压

4.个人来文程序

下午12时至1时(公开)

6.条约机构执行《反对恐吓或报复准则》(《圣何塞准则》)的情况,特别关注条约机构中的报复趋势和案例(HRI/MC/2022/4)

下午3时至5时(公开)

5.在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和做法方面取得的进展(HRI/MC/2022/2、HRI/MC/2022/3、HRI/MC/2022/CRP.1、HRI/MC/2022/CRP.2、HRI/MC/2022/CRP.3)

下午5时至6时(非公开)

7.条约机构执行人权条约机构成员独立性和公正性准则(亚的斯亚贝巴准则)的情况

2022年6月1日,星期三

上午10时至下午1时(非公开)

3.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后续行动

下午3时至6时(非公开)

3.大会2020年对条约机构体系的审查:后续行动

2022年6月2日,星期四

上午10时至11时30分(非公开)

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协商(混合会议)

上午11时30分至下午1时(非公开)

与联合国机构协商

下午3时至6时(公开)

与缔约国协商

2022年6月3日,星期五

上午10时至下午1时(非公开)

8.未来主席会议和其他闭会期间活动的模式和安排

9.其他任何事项

下午3时至5时30分(非公开)

10.审查秘书处编写的报告草案并通过待核准的报告

下午5时30分至6时(公开)

10.通过第三十四次会议报告

会议闭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