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莱索托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3年7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4015和4016次会议上审议了莱索托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在2023年7月21日举行的第403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尽管报告逾期超过15年。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的口头答复、坦率和开放的态度以及对话后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3-2027年《消除童工国家行动计划》;
(b)2022年《反家庭暴力法》;
(c)2022年《寡妇权利与已婚人士法律能力协调法》;
(d)2021年《残疾人平等法》;
(e)2021年《打击贩运人口修订案》;
(f)2021年《证人保护法》;
(g)2021-2026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框架和行动计划》;
(h)2021年第2号高等法院程序指示;
(i)2021年《儿童保护和福利(修订)法案》;
(j)2019-2030年性别与发展政策;
(k)2018年宪法第八修正案。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本国的体制和监管框架,特别是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3年12月6日;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12月2日;
(c)《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05年9月16日;
(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04年9月24日;
(e)《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9月24日;
(f)《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9月24日;
(g)《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2000年9月6日;
(h)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2023年3月15日;
(i)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1年6月14日;
(j)国际劳工组织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2001年6月14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批准的若干国际和区域人权文书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因此,在议会通过有关法案前,尚不能在国内法院充分适用,在国内法与人权文书发生冲突时,前者优于后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宪法的部分条款和习惯法不完全符合《公约》,有关措辞和术语不够准确,可能导致对法律条款做出限制性解释,包括对于行动自由、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公平审判保障、不歧视和克减《公约》权利的限制性解释(第二条)。
6.缔约国应通过法律将所有已批准的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书充分纳入国内法,并确保所有国内法完全符合《公约》。缔约国还应确保民间社会组织以有效、有意义和知情的方式参与执行《公约》、本结论性意见以及所有相关举措,包括参与相关传播工作。
国家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开展充分的传播工作,包括以当地语言进行传播,提高公众对《公约》、委员会建议以及《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民间社会组织没有充分参与这一进程。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设立部际国家机制负责执行、报告和后续行动,但关切地注意到,据报告,该机制资源不足(第二条)。
8.缔约国应提高公众对《公约》、委员会建议以及《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包括以当地语言进行传播,并与各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协调,确保有效落实《公约》、委员会建议以及《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特别呼吁缔约国考虑让区域和地方行为体参与传播进程。
国家人权机构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16年以来一直在推进设立人权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还注意到,设立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已被纳入《宪法》修正案草案,以写入《宪法》。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设立人权委员会的进程耗时过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由于缺乏资源无法有效履行职能(第二条)。
10.缔约国应尽快颁布设立人权委员会的法律,并确保该法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缔约国应向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职能。
反腐败措施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腐败所做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腐败和经济犯罪局仍然能力不足,无法对腐败案件开展有效调查和起诉,这削弱了其业务的独立性和全面打击腐败的能力,该局还面临严重的经费制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起草了旨在解决该局面临挑战的《预防腐败和经济犯罪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
12.缔约国应:
(a)加紧努力预防和消除各级腐败,有效执行反腐败相关的法律和预防性措施,通过《预防腐败和经济犯罪法》,以及促进善治、透明和问责;
(b)加强反腐败和经济犯罪局的能力、自主权以及财力和人力资源;
(c)确保对所有腐败案件进行及时、适当的审判,对犯罪人进行应有惩罚。
紧急状态和安全措施
13.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21(1)条规定的权利克减条件似乎不符合《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允许克减的严格条件,包括不符合对不歧视和相称性原则的充分保障。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1984年《国内安全(一般)法》不符合《公约》,该法赋予总理酌处权,可以中止《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COVID-19大流行时,缔约国根据该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期间据称发生了酷刑和任意拘留(第四条)。
14.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和委员会关于COVID-19大流行期间《公约》条款克减问题声明的解释,使其国内紧急状态法符合《公约》第四条,特别是符合《公约》的不可克减条款。缔约国还应调查疫情期间所有侵犯人权的指控,起诉犯罪人,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对被判有罪者进行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和保护手段。
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和有罪不罚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于以往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1995年的ButhaButhe杀戮事件,缔约国没有充分提供关于查明真相和受害者赔偿权利的资料。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侵犯人权行为没有得到调查和问责,因此产生了有罪不罚现象,受害者也没有得到有效补救或赔偿(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16.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法的真相与和解进程,处理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侵权行为展开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解决有罪不罚问题,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补救,并促进和平、和解与民主的环境。
不歧视和男女平等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法律和政策解决歧视妇女问题,特别是在获得土地方面的歧视,但委员会仍对《宪法》第18(4)(c)条感到关切,该条允许对妇女和女童适用习惯法的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在财产继承、婚姻、国籍、获得土地以及酋长身份方面(1968年《酋长身份法》,第10条)(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
(a)考虑修订《宪法》第18(4)(c)条,确保其条款明确无误,不会被用作歧视妇女的理由;
(b)确保不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习惯法不再适用于以上事项。
19.委员会对基于性别、性取向和残疾的歧视以及老年妇女、性工作者、艾滋病毒感染者和其他人遭受的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明确废除2003年《性犯罪法》中将鸡奸定为犯罪的条款(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
(a)打击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性别和残疾以及针对老年妇女、性工作者和艾滋病毒感染者的一切形式的污名化和歧视,包括加强传播工作,确保对所有歧视和暴力行为开展调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为受害者提供补救;
(b)废除2003年《性犯罪法》中关于鸡奸的条款。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问题,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现象依然严重,包括存在大量家庭暴力案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受害者出于害怕受到侮辱等各种原因不愿意报告此类事件,在家庭暴力中,她们则因害怕失去经济支持而不愿意报告。委员会欢迎在莱索托骑警局设立性别和儿童保护股,但感到遗憾的是,该国只有一个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照料中心,而且缺乏充分的法律援助。委员会对关于童婚的报告表示关切,但注意到2021年《儿童保护和福利(修订)法》草案拟将童婚定为犯罪(第二、第三、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2.缔约国应加大努力:
(a)鼓励举报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案件,确保她们能够使用多条举报渠道、了解其拥有的权利和可用的补救办法,采取措施向受害者提供资金支持,并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b)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指控开展调查,包括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起诉犯罪人,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对被判有罪者进行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赔偿和保护手段;
(c)确保警官、检察官和法官接受适当培训以有效处理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针对各类目标群体开展传播工作,提高对解决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包括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消除陈旧观念、增强妇女权能;
(d)增加全国各地庇护所的数量,向所有经济能力不佳的人充分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终止妊娠、孕产妇死亡率和生殖权利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对人工流产的普遍性进行评估并考虑人工流产合法化的可能性。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妇女和女童在私人诊所或所谓的“黑市”进行非法、不安全的人工流产,这威胁到她们的生命和健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法律规定私人诊所的工作人员如开展非法人工流产,应以刑事罪被起诉。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很高,在公立医院和诊所之外生产的产妇和婴儿缺乏适当的产后检查和免疫接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对有可信报告称存在强迫绝育的现象表示关切(第二、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4.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修订法律,确保当怀孕妇女和女童的生命健康面临风险,或者怀孕至足月将给怀孕妇女或女童造成巨大痛苦或折磨,特别是在怀孕由强奸或乱伦导致或怀孕不可行的情况下,怀孕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安全、合法和有效的人工流产服务,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进一步提供无差别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负担得起的避孕和生殖健康服务,特别应注意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加强产后检查、免疫接种和人工流产后的医疗保健,包括在农村地区,对开展非法和不安全人工流产的私人诊所实行国家控制;
(c)确保对所有强迫绝育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起诉犯罪人,惩处定罪者,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赔偿;
(d)进一步制定实施针对妇女、男子和青少年的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方案,防止意外怀孕,有效消除对人工流产的妇女和女童的污名化,包括对预防性传播感染的污名化。
死刑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1995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判决,被判处死刑者或是被上诉法院减为无期徒刑,或是被判处更长时间的刑期。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仍然保留死刑,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废除与死刑有关的法律条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争取对废除死刑的支持,以及采取了哪些措施让被判死刑的个人能够根据新发现的无罪证据对其定罪和判决提出质疑,并获得适当补救(第六条)。
26.委员会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中重申,尚未完全废除死刑的缔约国应坚持不懈地争取在事实和法律上完全废除死刑,根据该意见,缔约国应考虑:
(a)在法律上暂停适用死刑,以期废除死刑;
(b)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同时修订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第六条第二款,禁止强制判处死刑,并将犯罪人可判处死刑的罪行限于最严重的罪行,即涉及故意杀人的极其严重的罪行;
(c)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认识,动员公众舆论支持废除死刑;
(d)提供适当程序,使被判严重罪行的个人,包括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的人,能够根据新发现的无罪证据对其定罪和判刑进行复审。
过度使用武力和集会自由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在驱散示威人群时过度使用武力,使用实弹射击,造成人员伤亡,例如,莱索托国立大学学生KopanoMakutoane在2022年6月的学生示威活动中被莱索托骑警枪杀,另有6名学生受重伤,纺织厂工人MotselisiManase在2021年的罢工抗议中被枪杀,此外还有其他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例,如2017年莱索托大学学生TumeloMohlomi被枪杀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缺乏有效的调查和起诉。委员会注意到,虽然警察投诉管理局负责对警方的行为进行调查,但该局并不独立于警方,且只调查警察部长批准的案件,而警察部长无需就同意或不予批准调查解释理由(第六、第七、第九、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条)。
28.缔约国应:
(a)预防和消除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包括根据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武器的人权指南》提供适当培训,根据这些国际标准起草关于使用武力的书面准则,并继续在安全部门各培训机构开展人权课程;
(b)确保对包括工人罢工和学生示威在内的和平集会期间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对据称责任人提起诉讼,认定有罪的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人获得补救;
(c)提高公众对警察投诉管理局的存在和其任务的认识,确保其独立于警方运行,为其运作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为其接触受害者提供便利,确保其公布调查结果,并将案件直接提交检察官。
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
29.委员会对缔约国安全部队、莱索托国防军和莱索托骑警局涉及的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表示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下列案件表示关切:ThelingoaneMota(2017年)、MamolebohengBesele(2016年)、TumeloMohlomi(2017年)、KhothatsoMakibinyane(2016年)、PasekaPakela(2016年)、LekhoeleNoko(2016年),以及TselisoSekonyela(2021年)、BibiMohajane(2022年)、KopanoMakutoane (2022年),包括据报告所涉安全部队成员缺乏问责(第六、第七、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条)。
30.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和彻底调查所有报告的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案件,确保犯罪人被起诉并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1.虽然缔约国《宪法》禁止酷刑和虐待,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反酷刑法,没有对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定义并将该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且法院也从未在判例中对该术语进行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0年《刑法》第32条与《公约》不一致,特别是执法人员在适用“合理武力”方面缺乏明确的标准(第六、第七、第十和第二十四条)。
32.缔约国应采取紧急和必要措施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
(a)紧急通过法律对酷刑进行定义,包括修订《刑法》第32条,确保其完全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一条和《公约》第七条;
(b)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近年来,关于酷刑、虐待和警方暴行的指控日益严重、不断升级,但缺乏问责。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35人(16名妇女和19名男子)在2022年抗议Thaba-Tseka地区Liseleng停电时被捕,随后据称遭到了警方的酷刑。
34.缔约国应:
(a)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受到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b)向执法官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有效培训,如《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采访的原则》,并提高被拘留者对于防止酷刑和虐待的认识;
(c)考虑建立防止酷刑国家机制和直接负责调查所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指控的独立机制,并/或向警察投诉管理局提供执行任务所需的支持。
体罚
3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刑法制度仍然允许对成年人和儿童进行体罚,包括允许在家庭中体罚儿童,且缔约国缺少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下进行体罚的法律。在这方面,委员会特别关注2011年《儿童保护和福利法》第16(2)条和2010年《刑法》第32条(第七条和第二十四条)。
36.缔约国应:
(a)废除允许体罚的法律,颁布法律明确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对儿童和成年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并鼓励以非暴力的管教方式替代体罚;
(b)开展关于体罚的有害影响的宣传活动。
拘留条件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监狱系统缺乏经费的资料,对监狱中条件恶劣、危及生命的情况表示关切,包括过度拥挤、囚犯暴力、工作人员实施身体虐待以及缺乏适当的医疗服务、食物和卫生条件。委员会注意到莱索托惩教署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改善囚犯待遇、康复和重返社会所做的工作,包括设立了法律和人权股,以及该股对外部检查持开放态度(第九条和第十条)。
38.缔约国应:
(a)采取紧急措施改善拘留条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减少监狱过度拥挤的现象,特别是继续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作为监禁的替代措施;
(c)考虑增加划拨给监狱系统的财政资源以改善拘留条件,包括更好地提供医疗服务,并提高莱索托惩教署、下设法律和人权股以及监察员办公室的能力;
(d)便利所有拘留场所在无需事先通知、不受监控的情况下继续接受国家、区域和国际机构独立、有效和定期的监督视察,和/或考虑建立独立监督机制,负责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视察。
贩运人口、消除奴隶制和劳役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做的努力,例如将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定为犯罪,并于2022年启动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贩运案件的司法调查存在积压。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继续依赖一个非政府组织向贩运受害者提供各项服务,且受害者庇护所的数量不足(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4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有效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的行为,特别是:
(a)考虑在年度预算资源中优先增加调查贩运案件的能力,以期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对其进行处罚,向打击贩运和移民管理股划拨更多资源;
(b)加强保护贩运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措施,除其他外,更好地对受害者进行识别,向他们提供充分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补偿,提供有效的保护和援助手段,包括提供庇护所。
童工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童工现象依然存在,包括在畜牧部门,对儿童的商业化性剥削也依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家庭佣工中的童工不受重要劳工法的保护(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42.缔约国应加大努力,消除强迫劳动和一切形式的童工,特别是对儿童的商业化性剥削以及畜牧部门和家庭佣工雇佣儿童的现象,增加劳动监察,并在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建立有效、便捷和儿童友好型的投诉机制。缔约国还应确保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儿童,并确保他们在本社区内获得康复。
人身自由和安全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任意逮捕现象而对执法人员进行了培训,但感到关切的是,执法机构普遍存在为调查而逮捕嫌疑人、而非充分调查后逮捕嫌疑人的文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可信报告称,由于缺少司法人员和律师,审前拘留期限可长达数月。委员会注意到,督察或级别更高的警官没有搜查证也可以对个人或其住宅进行搜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事先未获司法授权或事后不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力可能不符合《公约》的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七条)。
44.缔约国应:
(a)确保在彻底、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后和/或具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逮捕嫌疑人,并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包括进行司法监督;
(b)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确保将审前拘留作为特殊措施,仅在有限时间内使用,更多地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措施;
(c)确保搜查个人和其住宅前获得司法授权,并接受司法控制和审查,确保任何搜查都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符合《公约》,并确保在发生虐待的情况下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司法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努力改善司法工作,例如颁布了2011年《司法行政法》,但据可信报告称,缔约国司法系统资源有限、长期资源不足,这些负面影响损害了法官个人和整个机构的独立性和诚信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熟练的法官和检察官,在所谓的“高知名度”案件中使用外国法官和检察官,司法审判、宣判严重拖延,案件积压,特别是在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合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减少,例如弹道学和法医学领域的专业人员,以及有指控称司法官员在公共场合行为不端和涉及腐败。委员会还对法官和检察官的工作条件,包括工资较低表示关切,这似乎是招聘熟练的法律从业人员担任法官或检察官的一个障碍(第十四条)。
46.缔约国应加强司法改革措施,尤其应该:
(a)考虑优先增加用于司法工作的国家预算,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支持司法系统有效、及时地运作,包括提供充足的法律援助改善诉诸司法的机会,减少司法工作、司法事务处理和司法宣判方面的重大延误;
(b)进一步招聘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司法专业人士,改善其工作条件,确保全国各地能够正常开展司法工作。
司法独立
47.委员会对行政部门在任命某些司法人员方面的作用表示关切,例如首席法官和上诉法院院长根据总理推荐的人选进行任命,委员会还对负责任命各级司法官员的司法事务委员会的组成表示关切,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中,法官并不占多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高知名度的政治案件往往被长时间拖延或遭受不公正的判决,法官和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人员在这类案件中会被恐吓(第十四条)。
48.缔约国应:
(a)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晋升、调动和免职程序透明、公正,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符合《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b)确保上述程序的负责单位,即司法事务委员会扩大其人员组成范围,纳入司法机构成员,并确保该委员会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能,不受任何不当的政治干预;
(c)加强司法独立,消除其他权力部门对司法部门人员任命和工作的一切形式的干预,消除对律师工作的一切形式的干预;
(d)确保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不当干预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员涉嫌腐败的报告,起诉并惩处责任人。
隐私权
4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2011年《数据保护法》设立的数据保护委员会尚未开始运作。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提供的法律保障措施,例如对国家安全局和其他安全机构监视活动的司法监督(第十七条)。
50.缔约国应:
(a)为数据保护委员会的运行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地确保以独立的方式保护隐私权;
(b)确保任何监视活动都符合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确保在有效的司法监督机制下开展监视活动,并确保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表达自由
5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1967年《印刷和出版法》的资料,特别是未说明有哪些理由可用于拒绝批准报纸的注册申请,以及有哪些方式可用于对被拒绝的申请提出质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12年《通信法》设立了莱索托通信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内的通信部门,包括发放、暂停和撤销提供通信服务的许可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通信管理局董事会成员均由行政部门任命,这一事实,再加上对2000年《通信管理局法》的修订,损害了该局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委员会还对记者遇袭的报告感到关切,袭击记者令人担忧,可能严重损害表达自由。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23年5月RalikoneloJoki遇害身亡案,据称他曾因工作遭到死亡威胁,以及2021年11月针对记者的一系列暴力事件。在这些事件中,记者或其家人据报告成为警方等人的袭击目标,并据称受到殴打和攻击,在某些情况下,还被威胁吊销其电台广播证(第二条和第十九条)。
52.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同时考虑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特别是,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其与表达自由有关的法律,包括1967年《印刷和出版法》、2012年《通信法》和2000年《通信管理局法》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的规定和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确保莱索托通信管理局的公正性和自主运作;
(b)有效防止和打击针对记者和媒体工作者的骚扰、恐吓和暴力行为,确保他们能够自由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遭到暴力或报复;
(c)对威胁或暴力侵害记者和媒体工作者的指控进行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在内的有效补救。
参与公共事务
53.委员会注意到,为了解决近年来困扰该国的政治不稳定问题,缔约国政府启动了全国对话和稳定进程,以加强人权制度,确保公共机构高效、透明、可问责。委员会注意到改革进程带来了一系列改革成果,并已起草写入2022年《宪法》第十一修正案,被称为综合法案。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改革尚未得到议会的批准(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五条)。
54.缔约国应在民间社会行为者的积极参与下加快改革进程,并使改革相关的法律、政策和机构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5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和确保问责和透明度所做的努力,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具体法律,保障公民和媒体获得政府决策相关信息的权利,以确保政府运作的透明和可问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就该问题拟订法律框架,即《接收和获取信息法》草案。
56.缔约国应确保透明度,保障公众可以及时、有效的获取公共机构的公共信息,包括通过与民间社会协商制定适当的法律框架实现上述目标;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为议会审议和最终通过《接收和获取信息法》设定初步的时间表。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7.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其他官方语言。
5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6年7月2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第10段(国家人权机构)、第28段(过度使用武力和集会自由)和第32段(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中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互动和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