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六十二届会议
2026年6月15日至7月8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6年7月6日通过的决议
62/12.审判员、陪审员、助审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律师的独立性: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第四、第九、第十四、第二十六条,并铭记《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和所有相关人权文书,
回顾《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以及《联合国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获得法律援助机会的原则和准则》,
又回顾人权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和大会以往所有有关司法机关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关于司法系统廉正性的决议和决定,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人权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注意到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和提交大会的报告,
又注意到各条约机构通过的所有相关的一般性建议和一般性意见,
重申独立、公正且资源充足的司法机关、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客观公正并能相应履行职能的检察机关,以及廉正的司法系统,是法治和当代民主制度的关键支柱,是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可持续发展目标16的必要条件,也是现代治理正常运作和保护人权,包括确保公正审判和无歧视的司法行政的先决条件,
回顾检察官应依法公平、一贯、迅速地履行职责,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并捍卫人权,从而促进正当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的顺利运行;检察官应避免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一切形式偏见、歧视和污名化,并与之作斗争,
认识到按照《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司法选拔程序应基于客观且预先确立的标准,纳入廉正审查和确保公正的保障措施,并在实施过程中消除直接和间接的歧视与偏见,同时促进多样性、性别平等和代表性,让司法机关能够反映其所服务社会的面貌,
谴责对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法院官员,包括在国际法院任职者独立性日益频繁的攻击,特别是威胁、恐吓、压制或骚扰,和其他形式的报复,包括在境外产生影响的报复,以及对他们履行专业职能的干涉,将他们与其当事人或当事人主张相捆绑的做法,这些行为均导致法治遭到侵蚀,
表示严重关切反公众参与策略性诉讼,包括工商业实体提起的此类诉讼日益增多,此类诉讼滥用诉讼策略,向律师施压、恐吓律师或耗尽律师的资源和斗志,以此妨碍律师履行工作职责,包括妨碍他们处理公共利益相关事务,
回顾每个国家均应提供有效的补救框架,对在人权方面遭遇不公或侵犯的情况予以纠正;司法行政,包括执法和检察机构,特别是符合相关国际文书所载适用标准的独立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群体,对于充分和无歧视地实现人权至关重要,对于民主和可持续发展进程必不可少,
又回顾必须确保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庭官员具备履行职能所需的专业资质,为此应改进招聘方式,以及开展法律和专业培训、有针对性的跨学科人权培训,并提供适当履行其在确保法治方面所担职责需要的一切手段,
强调必须确保司法机关的问责制、透明度和廉正性,这既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素,也是按照《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及其他相关规范、原则和标准所实施的法治中固有的理念,
强调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捍卫人权,包括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一不容克减的绝对权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又强调建立和维护相应法律框架的重要性,以防止法官、检察官、律师、陪审员和助审员仅因履行专业职责便受到攻击、威胁、骚扰和恐吓;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其他法律机构和组织应制定体现国际人权标准的安全有效的程序,酌情保护申诉人的匿名身份并避免二次伤害,同时将性别视角纳入主流,并应对妇女参与司法体系时可能面临的具体威胁,
承认包括人工智能工具在内的数字技术若在采取充分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加以应用,有可能改善司法系统的运作,
同时强调司法部门的数字化发展必须符合国际人权法,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和公正审判标准,
强调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客观公正的检察机构和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通过促进男女均衡代表性并建立性别响应型程序,对于有效保护妇女人权,包括保护妇女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及免受法院系统的二次伤害,以及对于确保司法行政中没有性别歧视和性别成见,都是不可或缺的,
承认律师专业协会在维护职业标准和职业道德、保护其成员免受迫害及不当限制和侵犯、为所有有需要者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认识到独立、自我管理的律师协会和法官及检察官职业协会,以及致力于捍卫法官和律师独立性原则的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和法律职业群体、律师协会、法学会以及国家和国际律师组织在维护法治、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可以发挥的关键作用,
表示关切的是,存在法律职业入行或继续从业受到行政部门管控或任意干预的情况,特别是律师执业许可制度被滥用的情况,
认识到可及且有效的法律援助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公正、人道和高效司法行政系统的一项基本要素,
注意到妇女、儿童和少数群体成员,特别是接触司法系统的弱势人员的权利和特殊需求,他们可能需要与其接触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给予特别关注和保护并具备相应技能,
重申基于保密原则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特权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有必要保护这种关系免受包括监视在内的不当干涉,
注意到特殊情况和危机局势、武装冲突及占领局势对司法系统构成的威胁和挑战,包括在司法可及性方面的威胁和挑战,并重申国家为应对这些情况而采取的紧急措施,包括与司法行政有关的措施,必须是必要的,且须与所评估风险相称、以非歧视方式适用,具有明确重点和时限,并须符合国家在适用的国际人权法下的义务,
认识到区域文书和倡议在保护律师方面的作用,并在这方面注意到《欧洲委员会保护律师职业公约》的通过,该公约为各国提供了保护律师方面的标准,便于客观衡量进展并查明不足,
重申人权理事会关于将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任务延长三年的各项决议,并承认任务负责人必须能够在其任务框架内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密切合作,包括在咨询服务和技术合作领域密切合作,以努力保障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
1.赞扬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过程中所开展的重要工作;
2.促请所有国家保障法官和律师的独立性以及检察官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保障他们能相应地履行职能,包括为此采取有效的立法、执法和其他适当措施,使他们能在不受任何干涉、骚扰、威胁或恐吓的情况下履行专业职责;
3.鼓励各国促进司法机关人员构成的多样性,包括纳入性别视角,积极促进社会各阶层男女在各级别的均衡代表性,以及少数群体和其他弱势群体人员的均衡代表性;确保入职司法机关的要求以及司法人员的选拔程序不具歧视性、公开且透明,以客观标准为基础,并保证基于个人才能、在平等的工作条件下任用具有清正廉洁品质和能力、接受过适当法律培训并具备法律资质的人员;
4.促请各国促进所有妇女充分、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和享有代表性,以及促进妇女平等享有司法行政各级职位的任职机会;鼓励各国采纳实质性和程序性标准,推动实现性别平衡,并确保妇女在司法系统,包括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公共决策职责中全面、平等、有意义的参与和代表性;
5.强调法官的任期、独立性、安全、适当薪酬、工作条件、退休金和退休年龄应通过法律予以充分保障;法官的任期保障是司法独立的基本保障;撤销法官职务的理由必须明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形,并说明因何原因无能力履职或导致不再胜任职务的不端行为;对法官进行纪律处分、停职或撤职的程序须符合正当程序;
6.鼓励各国在综合司法体系的框架内酌情制定恢复性司法领域的政策、程序和方案;
7.又鼓励各国在与律师协会、法官和检察官协会以及协助司法系统的教育机构等相关国家实体合作的基础上,考虑就性别、儿童、残疾人、土著人民和移民等问题制定指导意见,为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司法系统其他行为者的工作提供参考;
8.特别指出不得因律师履行职责而将律师与其当事人划等号,也不得因律师履行职责而将律师视为认同当事人的主张;
9.强调律师,包括在国际法院任职者应能够自由、独立地履行职责,且无需担心遭受报复;
10.促请各国确保检察官能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履行职能,不受不当干涉且无需担心遭到报复,并谴责国家行为体或非国家行为体对检察官、其家属和职业伙伴实施的一切形式的暴力、恐吓、报复或骚扰,同时提醒各国有责任保护检察官、维护其廉正性,并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11.又促请各国通过并实施相关法律和政策,保护律师和法律职业群体成员,包括保护他们免受反公众参与策略性诉讼的侵害,以及免受滥用金融法、诽谤法或名誉损害法的侵害,这种滥用尤其被用于向律师和法律职业群体成员施压、恐吓或阻止他们履行专业职责,包括阻止他们为政治敏感案件辩护;并为检察官、法官、律师和法医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帮助他们识别此类案件并有效应对;
12.表示严重关切针对律师和法律职业群体其他成员的大量攻击,包括国家为报复专业履职行为或因履职行为而采取的旨在伤害、压制和恐吓在境外执业的法律职业群体成员的镇压措施,以及对其自由执业进行任意或非法干涉或限制的情形;呼吁各国确保对律师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攻击或干涉迅速展开彻底且公正的调查,并追究施害者的责任;
13.促请各国与律师协会、法官和检察官协会以及教育机构等相关国家实体合作,支持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在初次任职时以及在整个职业生涯中定期接受充分培训,包括人权培训,培训内容应纳入区域和国际人权法,以及在适用且相关情况下纳入条约机构和区域人权法院等人权机制的结论性意见和决定;
14.鼓励各国采取措施消除司法行政中的歧视,特别是为此目的向所有法官、律师和检察官提供有针对性的跨学科人权培训,包括反种族主义、多元文化、性别响应、年龄响应和残障响应培训;
15.特别指出各国必须根据其国际人权义务和相关良好做法,建立和实施有效且可持续的法律援助制度,以确保在符合适当资格标准的前提下,法律程序各个阶段中法律援助的可及性;鼓励各国采取性别、年龄和残障响应型措施,包括提高认识方案,确保妇女切实获得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服务;
16.请各国采取措施,包括制定国内立法,为律师设立独立、自我管理的职业协会,并承认律师在维护法治以及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
17.促请各国确保将要通过或已通过的反恐或国家安全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本国在公正审判权、人身自由权以及针对侵犯人权行为获得有效补救权方面的国际义务,以及国际法中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用相关的其他规定;
18.敦促各国确保司法机关拥有必要的资源和能力,在特殊情况和危机局势,包括在武装冲突和占领局势下,助力维护其职能、问责制、透明度和廉正性,并确保正当程序和司法活动的持续开展,包括按照公正审判权及其他权利和基本自由方面的规定,高效地保障诉诸司法的权利;
19.鼓励各国为司法机构配备安全、可靠和以负责任方式开发的数字技术,包括人工智能,助力确保诉诸司法的机会和公正审判权,并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司法工作人员提供适当的数字培训,确保有效和负责任地使用此类技术,同时强调人工智能在司法行政中的应用必须始终接受人类监督,并以透明方式开展相关人权影响评估,以有效预防或减轻此类技术可能对人权造成的潜在风险;
20.请特别报告员在与其任务有关的领域内,与联合国系统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协作;
21.鼓励特别报告员在相关国家提出要求时,协助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传播各项准则和最佳做法,包括为此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作并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磋商,以期建立和加强法治,并在此过程中特别关注司法行政以及独立且称职的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群体的作用;
22.鼓励在保障法官和律师独立性、检察官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及其相应履行职能的能力方面面临困难、或决心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这些原则的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进行磋商并考虑请特别报告员提供服务,例如邀请任务负责人访问本国;
23.鼓励各国政府适当考虑联合国各人权机制提出的建议,落实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所支持的有关司法机关独立性和有效性及其有效执行的建议;请国际社会、区域组织和联合国系统为所有落实工作提供支持;
24.请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继续开展在司法行政和法治领域的活动,包括应国家请求在国家层面开展活动;鼓励各国将此类活动纳入其国家能力建设计划;强调应向司法行政相关机构提供适当的资金;
25.鼓励各国确保其法律框架、实施细则和司法手册完全符合其国际义务,并考虑到司法行政和法治领域的相关承诺;
26.决定将法官和律师独立性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职权范围与人权理事会2023年7月13日第53/12号决议的规定相同;
27.敦促各国政府与特别报告员合作并协助其履行任务,提供特别报告员所要求的一切信息,在答复特别报告员来函方面不作无故拖延;
28.促请各国政府认真考虑积极回应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国别访问请求;敦促各国就特别报告员所提建议的后续行动和落实情况与特别报告员开展建设性对话,以便她能更有效地履行任务;
29.鼓励联合国,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及区域组织、国家人权机构、独立专家、律师协会、法官和检察官职业协会、非政府组织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时与其尽可能充分地合作;
30.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特别报告员提供有效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和财政资源;
31.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审议这一议题。
2026年7月6日第32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