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HE/CO/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1 Decem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瑞士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7月12日和13日举行的第2015和第2018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士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7月24日举行的第20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使报告的审查和与代表团的对话有所侧重。

3.委员会还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高质量对话,以及代表团就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口头和书面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6年12月;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4月;

(c)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2017年9月;

(d)《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7年12月。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改与《公约》相关的领域的立法,包括:

(a)2018年对第三代外国人入籍程序进行了修正;

(b)2019年3月就庇护程序对《庇护法》进行了修正,而且缔约国计划设立快速通道程序;

(c)2019年6月对《联邦外国人和融合法》进行了修订;

(d)2021年10月通过了关于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

(e)2022年7月对《民法典》作出了关于承认同性婚姻的修正。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为落实《公约》而修正政策、方案和行政措施,包括:

(a)2016年11月通过了预防自杀国家行动计划;

(b)2018年,瑞士刑事处罚执行能力中心开始开展活动;

(c)2021年4月通过了《联邦庇护中心防止暴力计划》,并建立了内部申诉机制;

(d)2021年4月通过了《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

(e)2022年6月通过了2022-2026年执行《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的国家行动计划;

(f)2022年12月通过了第三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期限为2023至2027年;

(g)通过了2018-2022年和2023-2027年《打击激进主义和暴力极端主义国家行动计划》;

(h)2023年5月成立了瑞士人权机构。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的承诺,鼓励缔约国继续向该基金捐款,并考虑增加捐款。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落实委员会关于以下方面建议的情况:警察暴力,特别是有必要将表明存在虐待行为的伤势医疗报告送交负责审查此类报告的独立机制;不推回原则;寻求庇护的孤身未成年人;监狱条件,特别是有必要调查监狱设施中的所有暴力行为。根据从缔约国收到的关于这些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资料、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和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认为,委员会在先前结论性意见第10、第13、第16和第19段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已得到部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19、第25、第31和第33段述及这些建议所涉问题。

酷刑定义

9.委员会重申其长期关切,即缔约国尚未将酷刑作为一项具体罪行纳入国内立法,并制定符合《公约》第1条所载酷刑定义的普遍适用的定义。因此,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举措,通过一个将于2024年3月29日结束的两年进程来填补这一空白,以解决《刑法典》中缺乏酷刑定义和具体的酷刑罪的问题。委员会强调,必须将任何符合《公约》规定的酷刑罪定义的行为作为酷刑进行调查和起诉,而不是像现行法律要求的那样,作为滥用权力或其他更一般的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至少对于不构成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酷刑行为是如此),从而表明禁止酷刑的极端重要性、对酷刑的特别谴责,以及坚定承诺将酷刑视为一种绝不能容忍有罪不罚的罪行(第1和第4条)。

10.委员会强烈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在2024年3月29日之前通过立法,规定适用于所有情况的酷刑定义,并确保最终通过的立法涵盖《公约》所述的所有形式的酷刑。

将其他《公约》义务纳入国内法

11.委员会强调,《公约》规定了一系列其他要素,要求缔约国在处理任何构成酷刑的行为时考虑这些要素,以遵守《公约》。

12.缔约国应确保上文第10段所述立法符合《公约》的所有相关规定,包括确保:

(a)在国家法律中将禁止酷刑确立为一项绝对、不容克减的规定,任何特殊情况,包括紧急状态或战争威胁,均不得作为使用酷刑的理由;

(b)不得援引上级官员或公共当局的命令作为实施酷刑的理由,被告一律不得声称自己不知道酷刑行为是一种罪行;

(c)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酷刑罪的责任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最低处罚,包括对明知下属正在实施或可能实施酷刑行为但未能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一行为的上级加重处罚,以及对可被定性为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酷刑行为加重处罚;

(d)由于酷刑是绝对禁止的行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应当有效调查、起诉和惩处犯下或共谋实施酷刑罪的人;

(e)刑事处罚不仅适用于直接实施酷刑的公务人员,而且适用于得到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同意或默许而行事者,并且这种处罚不仅适用于直接实施酷刑,也适用于任何构成共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

(f)在被指控的罪犯在缔约国境内的任何情况下,确立对酷刑罪的管辖权,即使所涉行为发生在缔约国境外,而且犯罪人和任何受害者都不是缔约国国民;并作出规定,确保如果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被指控犯有酷刑罪的人,缔约国如不引渡此人,则应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进行起诉;

(g)酷刑受害者可获得补救,并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包括尽量使其完全复原。

基本法律保障

13.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与律师接触的权利在州一级没有得到维护,《刑事诉讼法》第215条也没有充分保护这项权利(第2条)。

1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呼吁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有权得到自己选择的独立律师的协助,并有权获得合格、独立和免费的法律援助。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5月设立了瑞士人权机构,作为缔约国的国家人权机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该机构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之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职责。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该机构能够通过有偿服务安排获得额外资金,但任何此类资金都必须用于特定项目,而不是该机构自身确定为最优先事项的活动。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机构没有接受、审议和/或解决指控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个人申诉的任务(第2条)。

16.缔约国应向瑞士人权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根据《巴黎原则》,完全独立地有效履行职责,并应加强该机构的任务,确保该机构能够接受和处理个人申诉,包括酷刑或虐待指控。

国家防范机制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缺乏足够的独立性,无法履行作为《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国家防范机制的职责,即查访缔约国境内所有剥夺或可能剥夺个人自由的场所,包括精神病院和社会护理设施;还有报告称,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缺乏独立的法人资格和预算自主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的预算有限,也没有计划在近期增加其预算。据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称,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缺乏财政资源是其有效和高效运作的主要障碍,与剥夺自由场所的数量相比,查访次数较少就证明了这一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以确保适当落实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最后,委员会表示特别震惊的是,有报告称,根据《联邦信息自由法》,应记者或其他公众成员的要求,可公开披露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的记录,其中可能包括与被剥夺自由者私下访谈的记录,而许多被剥夺自由者可能会因为无法保证谈话将会保密,而不愿向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坦诚提供信息(第2条)。

18.缔约国应: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8条第(1)和第(3)款,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向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划拨充足的资金和其他资源,使其能够有效、独立地履行任务;

(b)确保建立有效的机制,以确保所有接收方对委员会的建议进行充分和适当的处理,并对法律和政策进行必要的修订,以确保委员会的记录保持适当的保密水平。

不推回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关于重组庇护制度的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据报告称,缔约国不对所涉人员的情况进行个案评估,而是依赖于以下事实,即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3年6月26日第604/2013号条例》(《都柏林第三条例》)确定的他们将被移送的国家具有提供适当待遇的正式法律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缔约国当局在审议庇护申请的过程中,很少表示愿意或同意承担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标准进行评估的费用,即使提交了评估,也没有对这些评估给予足够的重视(第3条)。

20.缔约国应:

(a)确保不将任何人驱逐、遣返或引渡到另一个有充分理由相信其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的酷刑风险的国家;

(b)保证所有寻求庇护者都有机会接受个案审查,并得到有效保护,不遭受此类驱逐、遣返或引渡;

(c)确保在庇护评估过程中始终如一地充分使用《伊斯坦布尔规程》。

使用武力进行驱逐

21.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对所有“特别航班”和一些遣返包机进行监测,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人被戴上镣铐或绑在轮椅上,受到多重限制,一名母亲被迫戴着手铐给孩子哺乳。委员会注意到,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就以下问题提出的建议十分重要:长期存在当着未成年子女的面给父母戴镣铐的做法;利用未成年子女为父母充当翻译;与被强行遣返者接触的警察押送人员携带武器;给予以合作者戴上手铐;给牢房中的人戴手铐(第3条)。

22.缔约国应根据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的建议,杜绝使用非绝对必要和不相称的武力的做法,包括当着未成年子女的面给父母戴镣铐,提供口译员以确保未成年子女不需要为父母翻译,仅在对警察或其他人员的安全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时使用武力和限制措施,尽可能缩短完全束缚的时间,杜绝对孕妇和哺乳期母亲使用手铐的做法。

为寻求庇护者提供法律援助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法律规定,如果指派的律师得出结论认为上诉没有胜诉希望,则终止为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法律代理,而且规定,无论律师是否提出上诉,都向其支付同样的费用,从而抑制律师提出上诉的积极性。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所收到的资料,在没有法律援助律师协助的情况下提出的上诉中,有近三分之一最终胜诉,这使人对评估认为上诉没有胜诉希望的客观性产生重大怀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庇护法》第102k条,寻求庇护者可获得法律援助律师代理的理由受到严格限制,不包括在公务人员对寻求庇护者使用暴力、家庭暴力和种族定性等严重但频繁出现的事件发生之后采取法律行动(第2、第3和第13条)。

24.缔约国应确保向需要就针对他们的决定提出上诉的寻求庇护者提供免费的法律代理,并确保在公务人员对他们使用暴力、家庭暴力和种族定性等严重但频繁出现的事件发生之后,为了采取法律行动而提供此类代理。

拘留条件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包括翻新和扩建拘留设施。然而,委员会仍对监狱长期人满为患的情况表示关切,特别是在日内瓦州和沃州。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表示Champ-Dollon监狱将于2030年关闭,但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有人呼吁在此之前关闭该监狱,但该监狱仍在使用。此外,尽管拘留设施中精神卫生问题普遍存在,但缺乏获得精神卫生保健的机会,监狱系统中精神病医生人数不足,仍然是严重的问题。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表明,拘留环境中的自杀预防策略存在空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囚犯参加社会、教育和娱乐活动以及户外活动的机会有限。委员会收到的报告称,由于精神病诊所空间不足,被拘留者在安全囚室中被关押数日,还有报告称,在实践中,纪律措施和安全措施之间的区别并不总是十分明确。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伯尔尼州和苏黎世州将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与家人一起关押在拘留设施中,而根据《联邦外国人和融合法》第80(4)条,各州不得拘留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沃州和纳沙泰尔州,单独监禁的最长期限超过20天,不符合国际标准(第2、第11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

(a)继续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并设法消除监狱和其他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现象,特别是在日内瓦州和沃州,包括采取非拘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确保各州的监狱卫生保健系统均配备足够数量的精神科医生,并保证被拘留者能够定期、迅速和低门槛地获得由具有照料被剥夺自由者经验的合格工作人员提供的精神疾病基本护理;

(c)使关于单独监禁的立法和实践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之规则43至46。

对非法移民的行政拘留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移民作出拘留决定的标准和程序不符合相称原则。被行政拘留的移民通常被关押在监狱或审前拘留设施中,据报告称,各州在行政拘留做法和设施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只有部分被行政拘留者可获得免费法律代理,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成年人18个月,未成年人12个月,这些设施的条件恶劣,15至18岁的儿童仍然因与移民相关的原因而被拘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日内瓦州Favra行政拘留设施的拘留条件,根据评估,该设施不符合国家和国际规定(第2、第11-13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

(a)严格限制,仅在必要和相称的情况下使用行政拘留,包括尽可能缩短《庇护法》规定的对寻求庇护者进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将儿童拘留在移民拘留设施中,包括采用拘留的替代办法;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施加措施或条件,促使设施内的人采取任何可能损害他们权利或利益的举动;

(b)确保改革行政拘留设施中据称类似监狱的环境,包括限制探视权和没收个人物品;

(c)保证被行政拘留者在拘留期间能与法律代理人接触;

(d)确保各州在实施行政拘留方面的一致性。

联邦庇护中心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在有报告称联邦庇护中心存在过度使用武力和虐待现象之后进行调查的情况,以及当局已经采取或正在考虑采取的各种应对措施。与此同时,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联邦庇护中心,有人继续遭受虐待,例如遭到警卫殴打,被禁闭在狭小的集装箱房间(“反省室”),其中包括未成年人;警卫不加克制地使用纪律措施,经常使用种族主义用语;经常误报或不报发生的事件;投诉机会不明确或没有投诉机会;以及受害者在诉诸司法方面存在障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性暴力现象,包括强奸。最后,另一个令人关切的问题是使用私营承包商提供安保,特别是没有经过适当培训的情况(第2、第10、第11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

(a)确保及时、独立、公正地调查联邦庇护中心所有涉嫌虐待的事件,对涉嫌犯罪者进行适当审判,如果认定有罪,则根据其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的补救和赔偿;

(b)提高和加强联邦庇护中心的独立保障措施和主动监测机制;

(c)在所有联邦庇护中心建立独立、保密和有效的申诉机制;

(d)审查将联邦庇护中心关押的个人关在“反省室”的做法,包括禁止将未成年人隔离关押;

(e)如果打算让私营安保承包商继续在联邦庇护中心发挥作用,则应确保他们不执行敏感的安保任务,在合同中纳入关于质量标准和培训的更严格要求,并确保安保承包商招聘有经验、有技能的安保人员,并对他们进行专门培训,以执行联邦庇护中心的任务。

孤身寻求庇护儿童

31.委员会对关于孤身儿童状况的报告感到关切,包括关于收容条件和保护措施不足的报告。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联邦庇护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儿童的比例不足,从而导致孤身儿童,特别是女童,得不到充分的照料和保护。一些报告指出,由于工作人员不足,而孤身儿童人数增加,一名工作人员要监管70至100名未成年人。根据委员会收到的资料,向孤身寻求庇护儿童提供的保护和照料因年龄而异,由于认为16岁或16岁以上儿童需要的照料较少,据报告称他们被当作成年人对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称,有儿童从庇护接收设施和其他中心逃离。其他关切事项包括暴力行为、住宿条件不足、受教育方面的障碍以及提供的食物质量低下。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边境程序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不加区分,违反了国家法律(第3、第11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在遣返程序中坚持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确保所有孤身儿童,特别是女童,得到持续的照料和保护,并对庇护程序期间儿童失踪的报告进行调查。

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

33.委员会感到欣慰的是,缔约国努力解决警察暴力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并实施其他虐待行为,特别是针对某些种族和族裔群体的成员,还有指控称警察行动造成死亡。委员会还对关于种族定性和使用种族蔑称的指控表示关切(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4.缔约国应:

(a)确保对所有关于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和出于种族动机实施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并确保对犯罪人进行应有的审判,如果被判有罪,则按行为严重程度予以惩治;

(b)加强努力,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关于使用武力的系统性培训,同时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

独立的申诉机制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一个独立、普遍可用的机制,对参与处理被剥夺自由者的警察和其他公务人员提出投诉。委员会欢迎在日内瓦州设立了服务监察总局,但感到遗憾的是,该机构在行政上隶属于日内瓦州警察局,其他州也缺乏类似机构(第12和第13条)。

36.缔约国应考虑在各州均设立调查机制,对警察暴力和暴力侵害被剥夺自由者的指控进行独立、有效的刑事调查和起诉,调查机制应独立运作,调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机构或等级关系。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收集有关警察暴力和暴力侵害被剥夺自由者的所有投诉、起诉和定罪情况的最新、集中和分类统计数据。

间性者

3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间性儿童在未经其知情同意和公正咨询的情况下接受了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手术和其他医学治疗。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手术可能造成长期身心痛苦,但却没有受到调查、惩处或赔偿,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刑事上禁止采取干预措施改变间性儿童生物性别的第22.3355号动议(第2、第12、第14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确保:

(a)未经儿童本人同意,不在婴儿期或儿童期对儿童进行旨在决定其性别的不必要的医疗或外科手术;

(b)向间性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及心理和社会支持,包括关于可能推迟决定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直到这种治疗可以在当事人完全自由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信息;

(c)在所有未经间性者有效同意而对其进行治疗或手术的情况下,都可以查阅医疗记录并展开调查;

(d)为这种做法给间性者造成的身心痛苦提供充分补救;

(e)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保护间性者,特别是间性儿童的权利;

(f)对从事间性者、特别是间性儿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贩运人口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贩运人口现象所作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关于贩运人口的定义尚未完全纳入国内法。此外,《刑法典》第182条没有明确提及,在贩运受害者遭到剥削的情况下,所表示的同意都不具有相关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贩运人口行为的起诉和定罪率很低,特别是劳工剥削案件,而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识别贩运受害者(第2、第12至第14和第16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贩运人口行为,采取立法步骤,确保贩运人口的定义完全符合国际标准,起诉和惩罚犯罪人,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持续提供关于防止贩运人口和识别受害者的能力建设,包括为司法和执法人员以及移民和边境管制人员开展能力建设。最后,缔约国应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其中特别注重受害者识别工作。

培训

41.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制定、实施联邦庇护中心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培训方案,并为此分配资源。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所收到的关于向与寻求庇护者和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其他公职人员提供培训的资料有限,这包括移民和边境管制人员、在联邦庇护中心工作的合同制安保人员以及监狱和庇护中心雇用的医务人员。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评估这些方案影响的资料(第10条)。

4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就《公约》规定的义务为所有相关公务人员开展培训,并就执行《伊斯坦布尔规程》开展系统培训和实践,制定具体方法,评估就严禁酷刑和虐待问题为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培训方案。

补救

4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代表团未能提供关于补救措施的最新资料,包括自审议缔约国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和已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属实际提供的赔偿措施。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赔偿方案的情况,也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支持和促进设法为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工作。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对第14条的执行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委员会在其中解释了缔约国向酷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的义务的内容和范围(第14条)。

44.缔约国应确保采取措施,维护所有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权利,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强制执行权利,以及尽量使其完全复原。缔约国应鼓励、支持和便利非政府组织参与受害者的康复工作并为之作出贡献。缔约国应汇编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和已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和补偿措施,包括复原措施。

数据收集

45.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各州收集的酷刑和虐待数据分散且不一致,没有一个收集相关统计数据的中心系统,缺乏关于受害者的分类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国籍、种族和族裔血统分类的数据(第2、第12至第14和第16条)。

46.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加强能力,以更有针对性和更协调的方式汇编、分类和分析与监测《公约》执行情况有关的统计数据,数据应包括就酷刑和虐待、贩运人口和性别暴力案件提出的申诉、调查、起诉、判决,向受害者提供的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在内的补救措施,以及委员会在报告前问题清单中要求提供数据的其他事项。

后续程序

4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7月2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酷刑定义、国家防范机制、独立申诉机制和数据收集所提建议(见上文第10、第18、第36和第46段)的后续工作。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48.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7月28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九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