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7 日 ) 通过。

关于牙买加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2日举行的第2005次和第2006次会议上审议了牙买加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JAM/8)(见CEDAW/C/SR.2005和200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JAM/Q/8,牙买加的答复载于CEDAW/C/JAM/RQ/8。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应于2016年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就该国第八次定期报告提出的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介绍。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文化、性别、娱乐和体育部常秘登泽尔·索普率领的杰出代表团,成员包括文化、性别、娱乐和体育部、法律和宪法事务部、牙买加妇女中心基金会及牙买加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建设性对话,但感到遗憾的是,对提出的一些问题没有作出答复,所作的一些答复也不够明确或详细。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2年审议缔约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CEDAW/C/JAM/6-7)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1年《性骚扰(保护和预防)法》;

(b)2015年《证据(特别措施)法》,规定在审判中使用录像证据和现场视频链接,以防止性别暴力受害者再次受到创伤。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

(a)2022年通过《性别与气候变化战略和行动计划》;

(b)2021年更新《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c)2018年设立性别咨询委员会;

(d)通过《2017-2027年牙买加消除性别暴力国家战略行动计划》;

(e)2016年推出性别平等徽章认证方案;

(f)2013年推出“出路:牙买加妇女的政治和经济赋权”项目。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国际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的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牙买加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并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知名度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中没有充分纳入《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司法机构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了解不足,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残疾妇女和当家妇女,往往不了解《公约》规定的权利,也不知道可以利用哪些补救办法来主张这些权利。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传播有关《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并为法官、执法人员和律师提供强制性持续能力建设,以确保法律专业人员充分了解、使用或引用《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并可在法庭诉讼中援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以及妇女在声明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的认识。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宪法》或其他立法中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对“歧视妇女”一词作出法律定义,而且现有的歧视定义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基于婚姻状况、残疾状况和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承担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对世界各地所有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歧视的具体目标5.1,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通过一个全面的歧视定义,禁止歧视妇女,并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建立强有力的监测机制,以确保执行所有相关立法。

妇女诉诸司法

12.委员会注意到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拥有某些与宪法权利有关的调查权,并注意到《投诉和反应规程》程序已开始运作。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农村和服务不足地区部署了一些流动法律援助诊所,以加强包括妇女在内的人们诉诸司法的机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司法人员、执法官员和政府部门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系统能力建设以及关于将性别观点纳入司法行政的信息;

(b)许多妇女对司法系统缺乏信任,对自己的权利和可能的侵权补救措施认识不足;

(c)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1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对司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执法官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妇女权利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特别强调《公约》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司法行政;

(b)提高妇女包括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残疾妇女和当家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对妇女权利和可以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的认识;

(c)确保妇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可负担、必要时免费的高质量法律援助;

(d)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全国提高妇女地位和性别平等主流化机制

14.委员会欢迎为公共部门编写一份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手册,为学生设立性别平等大使试点方案,并为妇女编制资源指南/服务目录。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妇女事务局改名为性别事务局,转入文化、性别、娱乐和体育部。委员会还注意到任命了一名专门负责性别事务的部长(第34段),并在政府各部门设立了性别咨询委员会和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以及为更新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划拨了预算。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性别事务局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有限,而且依赖外部机构,这对其连贯执行《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而且缺乏性别目标和指标,无法对部门性别政策进行协调和业绩监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将如何处理人工智能、机器人和气候变化等新出现的问题。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性别事务局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履行任务授权;

(b)在所有政府部门引入和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政策,并为实现与国家各部门发展优先事项相一致的国家性别平等目标制定性别平等基准和具体目标;

(c)加强性别事务局、被任命负责性别事务的内阁部长、性别咨询委员会和各部委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之间的协调;

(d)更新和采用政策治理措施和工具,如行政命令、条例、法令、特别程序和激励措施,以加强国家妇女机制的权威,改善关键部门的监督和利益攸关方问责;

(e)确保更新的《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处理人工智能、机器人和气候变化等新出现的问题。

国家人权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内阁核准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第32段)。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迄今尚未设立这一机构。

17.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JAM/CO/6-7,第14段),建议缔约国加快设立国家人权机构,为其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其按照大会第48/134号决议通过并载于决议附件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独立有效地履行任务授权,重点是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包括以保密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审议妇女和女童提出的申诉。

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采取暂行特别措施,解决据报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第40和41段)。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设立了联合特设委员会,以确定具体、切实的措施,解决可能导致妇女在议会和地方当局代表性不足的系统性性别不平等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经济赋权方面,缺乏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配额制度。

19.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例如配额制度,以便在妇女包括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当家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例如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就业和经济赋权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并有一个监测这些措施执行情况和进展情况的制度。

性别定型观念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电视广播和互联网上厌恶女性的音乐和内容泛滥,经常描绘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管制宣扬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艺术内容的传播,在学校制定教育方案,并就互联网上包括歌曲和音乐视频在内厌恶女性的视听内容的负面影响开展特别注重青年人的提高认识运动。

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不断审查和订正关于性别暴力的立法,如《性犯罪法》、《侵害人身罪法》、《家庭暴力法》及《儿童保育和保护法》。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设立了性骚扰调查股并配备三名性骚扰调查干事和一名高级性骚扰调查干事。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包括在2023年启动性别暴力热线,并建立了三个区域庇护所。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缔约国签署了聚光灯倡议国家方案文件,这是联合国(涉及多个实体)、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一个基础广泛的伙伴关系,旨在解决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发生率仍然很高;

(b)《家庭暴力法》修正案包含对家庭暴力的新定义,但内阁在2021年核准后尚未通过;

(c)《性犯罪法》尚待修订,因此,婚内强奸仍然只是在某些情况下才被定为刑事犯罪;

(d)《侵害人身罪法》(1864年)继续禁止同性关系。

23.委员会回顾关于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具体目标5.2,即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所有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贩运和性剥削及其他类型的剥削,建议缔约国:

(a)根据《2017-2027年牙买加消除性别暴力国家战略行动计划》加强努力,防止和处理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包括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案和举措,推动改变使性别暴力在社会上正当化的社会和性别规范以及文化观念,并确保男子和男童有意义地参与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和歧视;

(b)加快通过商定的《家庭暴力法》修正案;

(c)修订《性犯罪法》,将所有情况下的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

(d)废除《侵害人身罪法》中禁止同性性活动的条款,以执行美洲人权委员会关于Gareth HenrySimone Carline Edwards诉牙买加案的裁定;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任命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并于2022年推出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其中承认缔约国存在严重的贩运儿童、特别是贩运女童问题。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预防贩运纳入教育课程,并注意到缔约国在学校为学生和教师建立了反对贩运人口俱乐部,以提高他们对贩运风险的认识,并向他们提供防止成为贩运受害者所需的知识和工具。

25.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贩运人口问题国家报告员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授权;

(b)建立国家转介机制,向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和援助;

(c)加强儿童保护系统内的能力建设和风险评估程序。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6.委员会注意到,《国家性别平等政策》(2011年)确定了妇女在决策职位中占30%的理想目标,2020年9月妇女在议会中的比例已达到28.5%。委员会还注意到,旨在通过提高性别意识加强妇女参政的“出路”项目即将进入第二阶段(涵盖2024-2027年期间)。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配额制度,并注意到尽管有所改善,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农村妇女和当家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过低。

27.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七条和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采取措施,处理阻止妇女进入决策和管理职位的文化障碍,消除歧视性做法,并促进妇女在决策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性;

(b)鼓励各政党提名同等人数的妇女和男子为候选人,在候选人名单中采用拉链制度,并为妇女参政创造有利环境,除其他外,为妇女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及政治竞选和领导技能培训,并加强政党中的妇女分支;

(c)促进所有阶层各类妇女,包括青年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残疾妇女和当家妇女的政治参与。

教育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入学方面实现性别均等。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13年核准关于学龄母亲重返正规学校系统的国家政策(第80段),并修订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少女怀孕率仍然很高,牙买加妇女中心基金会方案中只有46%的未成年母亲重返正规学校系统,其余54%的人在其他非正规教育机构上学;

(b)学校暴力事件持续高发;

(c)中等教育费用和附加费高昂,成为低收入家庭男女儿童接受教育的障碍;

(d)据报告,教师在健康和家庭生活教育课程的某些方面,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计划生育以及预防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方面存在偏见和不适,而且课程没有充分解决与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有关的问题;

(e)妇女和女童很少参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相关教育;

(f)与女童相比,进入正规教育系统的男童人数较少,这种情况对女童教育的价值和就业前景可能产生影响。

29.委员会回顾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具体目标4.1,即到2030年确保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从而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年轻母亲继续接受教育的支持,包括提供方便的托儿服务,并开展深入评价,以更好地了解、监测和处理许多离开学校的年轻母亲在分娩后没有返回同一学习领域接受教育的原因;

(b)进一步加强努力,有效执行安全学校政策,特别注意保护面临脆弱性的女童群体,例如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和女童;调查和起诉校园欺凌案件,包括网络欺凌、性骚扰和暴力;并确保犯罪者受到适当惩罚,受害者得到康复和补救;

(c)采取措施,使低收入家庭的女童能够方便地获得财政支助,以支付中等教育的费用;

(d)评估健康和家庭生活方式课程中的教学方法和偏见,特别是与性行为和性健康模块有关的教学方法和偏见,以确保该课程符合各级学校课程中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教育要求,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以及预防怀孕和性传播感染;

(e)进一步加强努力,促进女童和妇女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非传统学习领域的入学率,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环境科学,包括气候变化、海洋研究和蓝色经济;

(f)制定具体战略,向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开展大规模公共宣传,重申教育是打开机会之窗并使个人在职业生涯中取得更大成就的关键。

就业

30.委员会欢迎近期增加产假和为公共部门雇员提供陪产假。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23年设立了性骚扰法庭,受理根据《性骚扰(保护和预防)法》(2021年)提出的申诉,并在性别事务局内设立了性骚扰调查股。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审查《就业机构条例》,以便利进一步遵守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的失业率过高,劳动力参与率较低,主要原因是她们承担的无酬照护工作过多,她们集中于低薪工作,她们作为雇主、土地主和企业主在高级行政和董事会/管理层以及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职业中的代表性较低;

(b)《男女同酬法》(1975年)既没有执行同工同酬原则,也没有明确禁止在招聘、职业发展和职业培训以及工作保障方面的性别歧视;

(c)缺乏足够的儿童保育和老年人护理设施,导致妇女不能够平等加入劳动力队伍。

31.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8.5,即到2030年实现所有妇女和男子、包括青年和残疾人的充分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以及同工同酬,并建议缔约国:

(a)研究确定妇女失业的根本原因,特别是妇女不平等的无酬照护工作负担,并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

(b)完成对《男女同酬法》(1975年)的审查和修订,以纳入男女同工同酬原则,并明确禁止在招聘、职业发展和职业培训以及工作保障方面的性别歧视;

(c)加快在全国各地建立足够数量、可负担和人员配备充足的儿童保育和老年人护理设施;

(d)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健康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增加妇女和女童获得可负担的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委员会注意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计划(2014-2019年)》已延长五年,缔约国正在敲定一项新的国家非传染性疾病和癌症预防控制计划,并认为宫颈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正在下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堕胎仍然是刑事犯罪;

(b)尽管实施了《降低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方案》,孕产妇死亡率仍居高不下;

(c)据报告,缔约国是加勒比英语国家中少女怀孕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d)宫颈癌筛查率低、早期乳腺癌诊断中筛查性乳房X线照相术的使用有限、经济障碍以及与癌症相关的文化污名,阻碍了许多妇女获得治疗。

33.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与健康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1和3.7,即到2030年将全球孕产妇死亡率降至每10万例活产70人以下,以及到2030年确保普遍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家庭规划、宣传和教育以及将生殖健康纳入国家战略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至少在强奸、乱伦、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其他情况下使堕胎去罪化;

(b)改善妇女获得产前、围产期和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并培训助产士和其他相关保健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此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c)加强和改善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和服务质量,包括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可负担、必要时免费的现代避孕药具,并在学校提供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重点是预防早孕、艾滋病毒和促进负责任性行为;

(d)促进宫颈癌筛查和使用乳房X线照相术筛查早期发现乳腺癌,包括提高公众对预防、早期诊断和治疗此类癌症的重要性和益处的认识,并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和贫困妇女,在身体和经济上都能获得治疗。

社会和经济赋权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与男子相比,妇女的贫困率过高;

(b)在缔约国,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非常有限;

(c)自营职业者和女企业主参加国家保险制度的机会有限;

(d)尽管妇女在国际体育运动中取得了成功,但与男子和男童相比,对妇女和女童的体育运动缺乏支持。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国家经济发展政策都包含应对缔约国妇女贫困率较高的根本原因的战略,包括分析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性别和结构因素,同时确保政策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使用细分数据纳入妇女的需求;

(b)查明并消除阻止妇女获得贷款、包括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障碍,例如建立机制监测金融机构无歧视地执行贷款政策的情况;

(c)建立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自营职业妇女和面临所谓老龄贫困的老年妇女提供福利;

(d)支持各级妇女和女童的体育运动,为培训、旅行、知名度和媒体报道提供财政支助,并为私营部门的支持提供特别奖励;

(e)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农村妇女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农村妇女的权利采取了各种举措,包括公共教育、提高认识、学校和社区宣传、金融扫盲培训和其他赋权举措,以加强农村妇女和女童的领导和决策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表示贫困尤其影响到农村妇女。

37.委员会回顾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下的具体目标5.a,即根据国家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的经济资源权利以及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让妇女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法律、金融、媒体和信息扫盲方案及其他措施,以解决农村妇女特别是当家妇女的贫困和失业问题,并确保她们平等和有意义地参与减贫战略的制定工作。

弱势妇女群体

38.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2021年通过了经修订的《国家老年公民政策》,旨在调整各项方案和举措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意识到有必要提高雇主对雇用难民、包括难民妇女这一选项的认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行为被定为刑事罪,而且缔约国未能禁止对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的歧视;

(b)缔约国没有针对老年妇女的性别方案,尽管大多数生活贫困的老年人是妇女;

(c)缺乏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程,以便将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转介到适当的服务部门和/或审查她们的保护要求;

(d)妇女被剥夺自由的拘留设施过度拥挤,无法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卫生用品,也没有充分保护她们免受性骚扰。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关系合法化,禁止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歧视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

(b)根据委员会关于老年妇女和保护老年妇女人权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通过加强社会服务和提供照顾中心,满足老年妇女的需要,特别是那些没有伴侣或家庭支助的老年妇女的需要,以防止贫困和孤立,由此解决老年贫困妇女人数日增的问题;

(c)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移民和庇护程序,查明并应对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的具体需要;

(d)确保妇女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所有关于拘留设施内性暴力和性骚扰的报告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得到起诉和适当的惩罚。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采取顾及性别因素的办法应对气候变化,包括在2022年通过了《性别与气候变化战略和行动计划》,并建立了气候变化协调中心网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自然灾害和生计丧失方面,特别是在农业生产和蓝色经济、粮食无保障、水资源短缺、缺乏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因气候导致从农村向城市地区移民而增加的性别暴力和剥削风险方面,妇女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比例过高。

41.委员会回顾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背景下,满足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和土著妇女的需求,重点是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防止妇女遭受性别暴力和丧失生计并提供保护;

(b)为《性别与气候变化战略和行动计划》下的举措,包括资助和鼓励可持续蓝色经济的举措,提供有效的性别预算编制,以确保这些举措充分包容妇女,促进增强妇女权能,并支持气候变化议程,帮助妇女和女童有效适应气候变化和灾害。

婚姻和家庭关系

42.委员会回顾其以往建议(CEDAW/C/JAM/CO/6-7,第38段),赞赏地注意到《抚养法》规定母亲、特别是单身母亲可申请子女抚养费。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缩短离婚诉讼时间,包括制定标准化的离婚诉讼文件和准则,以减少因错误而造成的拖延,并提议修订《司法(法院规则)法》,使专职法官能够处理暂准判决的申请。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关于通过《司法(法院规则)法》修正案的时间框架的资料;

(b)《婚姻法》规定的须经父母同意的最低结婚年龄存在例外情况;

(c)实际上,许多母亲获得子女抚养津贴的机会有限;

(d)缔约国不承认同性结合。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简化和缩短离婚诉讼的处理时间,包括加快通过《司法(法院规则)法》修正案并使其生效;

(b)修订《婚姻法》,删除对男女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任何例外规定;

(c)采取步骤消除阻止母亲获得子女抚养津贴的任何立法和程序障碍;

(d)依法承认同性结合,并为这种结合中的妇女,包括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提供经济保护。

《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案

4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6.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4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文向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充分执行。

批准其他条约

4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缔约国尚未加入的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3(b)和(c)、31(b)和33(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50.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酌情通过针对缔约国的报告前问题清单之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提交日期。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关于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