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
2000年的丹麦《两性平等法》包括关于各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以及公共企业委员会男女分配的规定。到2000年,有两个法律约束上述机构的组成,一项新的法律加强了这些规定。今天,公共部门各委员会中男女的人数应该相等,而以前其男女组成只需要平衡。这样在有可能的地方,男女的人数均应相等。对于由大臣完全或部分指定的委员会而言,有权推荐一名成员的政府当局或组织必须为那个职位同时提名一男一女。如果有权推荐一名以上成员,则该政府当局或组织需为那几个职位推荐人数相同的男子和妇女。
立法得到了加强,如果负责推荐的组织或政府当局不能说明未按要求推荐男女委员的正当理由,则允许该大臣在一定的情况下在委员会中留出空缺的职位。另外,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偶尔还可以请有关部长审议委员会的组成。
各新委员会的性别组成在委员会成员任命之前必须向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汇报。这有利于男女平等事务厅对发展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并对委员会的男女成员比例提供年度统计数据,新的法律使得2000年的妇女委员的比例达到44.3%,2001年也保持在44.3%,而 2002年为35% ,2003年为41.4%。
表1:2000-2003年期间成立的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中妇女和男子的人数
|
委员会成立的年份 |
委员会的数量 |
妇女 |
男子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
2000 |
19 |
117 |
147 |
44.3 |
|
2001 |
34 |
208 |
262 |
44.3 |
|
2003 |
51 |
283 |
525 |
35.0 |
|
2004 |
51 |
276 |
390 |
41.4 |
资料来源 :男女平等事务厅。
根据法律,公共企业委员会的组成从2003年秋季起只需每三年汇报一次。
总体说来,2003年11月以来的报告显示,公共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代表委员会或类似的集体管理委员会,参见《两性平等法》第11(1)节)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为36.6 %。该比例相当于相关部委直接管理下委员会的平均数字(37%)以及中央政府机构委员会的数字(36.1%)。最新获得的数字是1997年的数字,这些数字显示妇女在中央政府管理机构中的比例1997年为26.5% 。
在独立机构的委员会、合作伙伴、私人有限公司和独立于公共管理但由政府资助大多数公司活动或国家占大部分份额或必须达到男女比例平衡(参照《两性平等法》第11(2)节)的有限公司的委员会中,妇女的比例为35%(2003年11月)。该比例相当于相关部委直接管理下的委员会的平均数字(39.3%),以及中央政府机构委员会的数字(30.8%)。
E.参与公共部门工作
妇女和男子一样拥有被任命担任公职的正式机会。
公营部门的女性雇员明显占多数,但担任管理职务的妇女却并不占多数。
在公共行政系统,管理职位是以36-42级的薪金组加以分类的。男子占据了大多数管理职位,去年在这方面有了进展。1998年,妇女顾问(薪金级别为 35-36)的比例为23.5%,2003年这一数字上升到30.9 %。1998-2003年期间女性部门主管(薪金级别为37-38)人数从6.5 %上升到18 %。同期,高级管理层女性(薪金级别为39-42,常设助理秘书和干事等)的比例从10.9 %上升到19.1 %。
F.武装部队
在丹麦的武装部队中妇女占少数。2004年1月,武装部队中妇女的比例为14%。仅有5%的军事人员是妇女。毫不奇怪的是高层人员均为男性。只有1%的高级军官为妇女(军事级别中最高的职位),常备兵中妇女为6%(军事级别中最低的职位)。
一方面为了提高征用和保留妇女的能力,一方面为了增加最高级别中妇女的人数,丹麦武装部队已经开展了许多活动。
2001年采取了一项征集女兵的长期战略。该战略注重征兵过程的交流、特别是征兵活动和知识的收集,旨在提高女兵征集的质量。目前,该战略已经带动了以下活动:
征兵和招聘机构已经雇用了两名年轻妇女除参加其他活动外还参加为青年学生举办的信息会议。
在军事服役考试时,想参军入伍的妇女要做好准备,要达到她们必须做出反应的要求并适应在男子占大多数的组织中的条件。
作为征兵目标群体的妇女被有意安排在征兵活动中。
丹麦国防司令部已经采取行动使该组织的新的人事发展和评估制度(FOKUS)纳入主流。
该项目的目标是确保人事发展和评估制度中所包含的各项能力和有关规定能反映出男子和妇女认为在领导权方面、武装部队履行职能的质量方面和该组织的未来发展方面重要的问题。
性别主流化的人事发展和评估制度有望能帮助妇女成就自己的事业。它还有利于丹麦武装部队文化的改变,因为女性的视角被结合进了被视为部队活动重要因素的能力之中。
2003年5月丹麦武装部队收到了有关与基于性别的侮辱性行为的范围与性质调查的结果。该调查显示,与性别有关的侮辱行为是武装部队中的一大问题。人们往往谈论妇女,使她们蒙受耻辱,很多妇女都经历过最严重的与性别有关的侮辱性行为。
作为调查结果,将开展许多活动。一方面,这些活动意在阻止与性别有关的侮辱性行为,另一方面,这些活动意在提供一些手段,以负责的适当的方式、在尊重当事人的基础上处理与性别有关的侮辱行为的有关事件。
为那些经历过与性别有关的侮辱行为的人员开通了连接武装部队心理学家的热线。还为需要有关如何处理该方面问题建议的管理人员开通了咨询热线。
另外,以下活动正在开展:
支持妇女联系的设施
各种管理方面的培训
为能够提供有关有害的性别侮辱行为问题建议的顾问建立网络
在协助和指导下出版小册子。有一本小册子是给指挥官和管理人员的,另一本是给那些经历与性别有关的侮辱行为的人们的。
第8条代表政府
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在国际上代表丹麦政府的权利和机会。
外交部的工作人员总数为 2400名。其中有857人在哥本哈根工作。2003年,妇女占雇员总数的44%。在各种学术部门中,妇女占33%。在高级公务员一级,156人中共有19人或12%是妇女。高级管理层每年的提名人数很少。在最近的几轮提名中,越来越多的妇女被任命为高级管理者。2003年,15人中有4人或26.7%是妇女。
在审议第五次定期报告期间,委员会建议采取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外交事务高级别尤其是大使一级的人数。
外交部于2000年采取了一项行动计划,题为“外交部门在2000-2004年实现平等”。其中一个优先领域是实现外交部中高级管理级别的性别更大平等。该行动计划确定了目标,即高级别每3个提名中就应该有一名是妇女。外交部男女平等委员会密切关注这一领域的发展,目前的招聘基数显示,未来达到目标数字的能力是乐观的。
外交部已经采取一项家庭政策,旨在改善外交部内家庭和职业相结合的可能性。
第9条国籍
如前几次报告所述,《丹麦国籍法》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
三、教育
第 10条教育机会
在丹麦,男童和女童、男子与妇女均享有接受从学前班到高等教育各级教育的同等权利和相同的机会,可以参加各种培训和职业指导以及业余时间参加成人和终生教育。
在教育部门、所有立法和教育政策中,整个前提是平等而不论男女和种族。所有受教育机会面向全体公民。
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以来,丹麦教育部一直关注以下领域的主流化:
- 有关青年教育的指导
- 高中教育(高级中学)
- 劳动力市场教育
- 卫生教育
- 农业教育
A.为少数民族妇女开展的活动
为促进少数民族妇女融入丹麦社会和丹麦劳动力市场,已经为少数民族妇女用丹麦语开办了特别成人教育课程。这些课程作为一般成人课程开放,还作为劳动力市场培训课程的一个组成部分。
少数民族的妇女与丹麦其他公民平等参加各种正规和非正规的成人教育。这些妇女可以参加一般或高级水平的终生教育的综合计划。
成人教育的特别计划就是为妇女特别是少数民族有孩子的年轻妇女开办白天走读的中学(根据《自由成人教育法》)。这些学校旨在在妇女接受普通教育的同时能使她们的子女得到照顾。一些学校只为那些有少数民族背景而非丹麦人开办,但一般情况下,重点放在使这些少数民族妇女融合到丹麦妇女中去。在这些情况下,多样性是培训课程中的主题,被看作是教育的一个资源。这些课程使妇女能继续进入丹麦的正规教育制度或劳动力市场。
一般教育咨询制度同时还包括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指导。丹麦外国教育评估中心是其他国家教育制度信息的国家参考中心。该中心的目标是使持有外国毕业证书的人士能顺利进入丹麦的劳动力市场和高等教育系统。在该方面,对妇女的资格评估与对男子的资格评估方式相同。评估包括正规、不正规和非正规学习,都称作是:优先学习评估和承认。
B.2002年5月大会的儿童特别会议
2002年11月,丹麦政府开展了一次活动,旨在确保所有年轻人,不管其种族背景如何,在教育系统和劳动力市场上一律平等对待。该活动包括采取行动,特别针对少数民族的女童,帮助她们进入劳动力市场或受到教育,同时促进她们对丹麦社会的了解。
C.有关性别定型观念的行动
丹麦教育体制建立在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
1.“Folkeskole”的目的
(1) Folkeskole将与家长合作,促进小学生获得知识、技能、工作方法和表达方式,从而对小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
(2)Folkeskole 将努力创造这样的机会提供经验、勤奋和吸收能力的教育,以便使学生提高认识、想象力和增加对学习的渴望,这样,他们就会提高自信心,相信自己的能力和背景,形成独立的判断力,从而采取个人的行动。
(3)Folkeskole 将使学生熟悉丹麦文化,使他们了解其他文化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互动关系。学校将使学生在自由和民主的社会中积极参与,共同负责,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因此,学校教育和学校的日常生活必须建立在知识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基础之上。
这些目标的实施从儿童的早期开始,同时还开展其他特别行动,旨在减少或防止形成性别的定型观念。
年轻一代的学生中间有80%在毕业时,学到了劳动力市场或进一步深造所需的专业能力。其中50.5%的女生和37%的男生完成进一步的学习。
采取行动旨在为儿童和学生提供更多的教育和工作的可能性。从2003年在高中开始了一项改革,决定更加重视自然科学的课程。所有学生必须学习一门自然科学的课程和初级物理。在这项行动中,传统上都选择人文领域课程的女孩会得到更好的机会选择高层次教育中的自然科学。
2.研究生和研究人员
在对丹麦上一份(第五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定期报告(2000)进行审议时,女教授人数过少这一点特别受到了批评。委员会建议丹麦政府采取一项政策以保护女研究生免受歧视。以下章节就是在提出批评的背景下撰写的,旨在提供丹麦学术体系中男女分布情况的更详细的证明。
材料显示,女性在学术系统的各个层面所占的比例都在增加。1993年到2000年期间,教授一级的妇女所占比例平均大约以每年半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
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大多数教授职位只有男性候选人。1998-2000年期间,专门考察了既有合格的男性候选人又有合格的女性候选人的教授职位,发现女性候选人比男性候选人更加成功。总而言之,妇女目前在所有新入学的研究生中所占的比重超过了50%;在博士一级,这一比例约为43%,在教授一级,这一比例约为10%。
3.有关男性和女性研究人员的监督和文献汇编
在丹麦,对男性和女性研究人员的职业机会,包括对与应聘进入研究团体机会相关的许多情况进行了持续的详细统计。在整个调查期内,获得大学硕士学位的妇女的比例稳定增加:新增硕士的比例从1991年的42%增加到2002年的50%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六门主要学科领域中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卫生学科、人文学科以及农业和兽医学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仍然较高,而在下面两个表格显示的时期内,妇女在其他三个科学领域中所占比例的波动很小。在整个时期内,技术科学依然是妇女所占比例最低的领域。
1991-2002年获得硕士学位的女生比例
|
女生所占百分比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人文学科 |
62.3% |
66.5% |
66.9% |
65.4% |
67.9% |
68.5% |
71.3% |
67.2% |
71.0% |
68.3% |
69.5% |
69.2% |
|
自然科学 |
33.5% |
36.7% |
36.1% |
33.5% |
39.0% |
42.9% |
43.7% |
41.9% |
40.3% |
43.3% |
39.8% |
39. 7% |
|
社会科学 |
42.9% |
42.2% |
42.0% |
45.4% |
44.1% |
42.9% |
45.1% |
44.1% |
44.7% |
44.6% |
45.9% |
46.6% |
|
技术科学 |
18.6% |
26.9% |
24.3% |
26.1% |
26.4% |
25.1% |
26.4% |
27.5% |
22.9% |
25.1% |
25.3% |
27.5% |
|
农业和兽医学 |
42.7% |
48.8% |
57.0% |
57.1% |
58.4% |
56.3% |
59.6% |
56.0% |
48.4% |
57.2% |
55.8% |
53.8% |
|
卫生科学 |
61.7% |
62.4% |
58.0% |
63.4% |
64.1% |
62.1% |
69.0% |
62.8% |
63.6% |
60.2% |
60.9% |
61.9% |
|
合计 |
41.9% |
45.6% |
43.3% |
45.0% |
46.1% |
46.2% |
49.7% |
47.7% |
48.7% |
48.6% |
49.9% |
50.6% |
资料来源 :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部以及丹麦统计局
4.研究培训
在丹麦学术界,博士学位是在大学或政府研究机构中从事研究工作的必备条件。因此,对女博士人数的统计资料就在进行未来预测时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过去12年间,新入学的女博士生的比例从1991年的27%增加到2002年的43%。
值得注意的是,六个学科领域之间在从硕士课程到博士课程的提升中交叉频率有显著差异。在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中,每百名新增硕士生中只有少数人可以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因此,妇女在人文学科中所占比例高只会导致未来女博士生的实际人数相对减少。其他四个领域中的交叉频率则要高得多。有些情况下,每三名硕士生就会有一人继续攻读博士学位。因此,妇女在农业和兽医学以及卫生科学中的高比例构成了女生招聘人数增加的基础。
女性在1991-2002年新入学博士生中所占的比例
|
1991 |
1992 |
1993 |
1994 |
1995 |
1996 |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
人文学科 |
不适用 |
47 % |
49 % |
46 % |
47 % |
49 % |
51 % |
53 % |
52 % |
52 % |
50 % |
49 % |
|
社会科学 |
不适用 |
37 % |
25 % |
38 % |
36 % |
31 % |
38 % |
32 % |
43 % |
46 % |
46 % |
45 % |
|
自然科学 |
不适用 |
27 % |
33 % |
31 % |
24 % |
34 % |
33 % |
35 % |
30 % |
31 % |
37 % |
33 % |
|
卫生科学 |
不适用 |
39 % |
47 % |
46 % |
54 % |
49 % |
49 % |
50 % |
55 % |
55 % |
54 % |
59 % |
|
农业和兽医学 |
不适用 |
35 % |
47 % |
49 % |
46 % |
50 % |
53 % |
47 % |
64 % |
64 % |
60 % |
54 % |
|
技术科学 |
不适用 |
23 % |
22 % |
17 % |
24 % |
24 % |
20 % |
22 % |
22 % |
24 % |
26 % |
25 % |
|
合计 |
27% |
33 % |
37 % |
36 % |
37 % |
39 % |
38 % |
40 % |
43 % |
43 % |
44 % |
43 % |
资料来源 : 丹麦科学技术和创新部
5.大学中的职位
1990年代进行了两次系统的大规模调查,目的在于不断弄清大学职位的竞争情况。全国范围内的调查覆盖了丹麦大学科研职位中的所有新职位。这些资料没有按照申请者的性别进行分类,此外,资料中还包括按照性别分列的评审委员会的职位。1993-2000年期间,女性在全部科研人员中所占的比例在全部六个主要领域中都持续提高。增加幅度在主要领域有所不同,自然科学为4%,其他几个主要领域为6-7%,农业和兽医学是个例外,妇女所占的比例增加了11%。
女性在大学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全部人员中所占的比例
|
1997 |
2001 |
2001 |
2001 |
2002 |
|
|
教授 |
8.2 % |
8.2 % |
8.3 % |
11.1 %* |
10.4 % |
|
副教授 |
20.6 % |
20.3 % |
21.6 % |
21.6 % |
22.8 % |
|
助理教授 |
33.4 % |
34.4 % |
33.9 % |
36.3 % |
35.9 % |
|
合计 |
21.0% |
21.1% |
22.0 % |
22.9 % |
23.3 % |
* 因一所大学的数据有误而估计过高 。
资料来源 :丹麦研究和研究政策调查学会
1993-2000年期间,教授和副教授中妇女比例的平均增长速度每年约为0.5个百分点,助理教授中妇女比例的平均增长速度每年低于两个百分点。教授一级妇女比例的下降原因之一是由于社会科学中新聘任的女性教授的人数有所减少。2001-2003年的新数据目前正在准备中。
1995年至1997年和1998年至2000年期间,妇女占新聘任的大学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的比例
|
助理教授 |
副教授 |
教授 |
||||
|
1995-1997 |
1998-2000 |
1995-1997 |
1998-2000 |
1995-1997 |
1998-2000 |
|
女性所占比例 |
33.1 |
34.1 |
23.9 |
27. 1 |
11.2 |
9.9 |
资料来源 : UNI-C
统计包括丹麦各大学所有科学职位所有申请人的性别信息。调查包括每个宣布的空缺职位申请人的领域,这样就可以确定已经宣布的吸引男或女申请人的空缺职位数和已经宣布的吸引男女申请人的空缺职位数。另外,还可以确定每个空缺职位的合格申请人的性别。每个科学评估委员会的性别组成还要登记在案。
1998-2000年间,在有合格的男女候选人参与职位竞争的情况下,被任命为副教授的人员中有41%为妇女,被任命为助理教授的人员中50%为妇女。对教授职位而言,都有合格的男女候选人;这种情况下,获得教授职位的人员中有37%为妇女。有两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
女性申请人的成功应被视为与男女申请人的人数不同有关。每个教授职位平均有3.3名合格的男性候选人,1.3名合格的女性候选人。妇女获得教授职位的比例明显低还应放在特定的背景中来看,对于38个同时有合格的男女候选人的教授职位而言,共有48名合格的女性候选人,而合格的男性候选人总数则高达127人。总而言之,46%的合格的女性候选人获得了她们所申请的职位,而合格的男性候选人获得所申请职位的比例为39%。
最近时期(1998-2000)的调查事实表明,女性候选人在获得任命时比男性候选人更为成功。但是,这一事实并没有引起全部科研人员性别构成的明显变化。五分之四的教授职位、五分之三的副教授职位以及二分之一的助理教授职位直接授予了男性候选人,因为没有适合这些职位的合格的女性候选人。因此,1998年-2000年提供的教授职位、副教授职位和助理教授职位中,只有26%的职位同时具有合格的男女候选人。只有这些职位才可能在作最后决定时或任命一名男子或任命一名妇女。
6.任命大学研究人员的科学评审委员会的构成
有关大学聘任人员的法令规定,在组建评审委员会时,大学的管理人员必须重视组成人员的男女平衡问题。对评审委员会的分析显示,各机构还很难满足这一要求。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可以看到女性成员的比例已经有所增加。
按照职位和性别任命的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评审委员会的构成(1998-2000)
全部为男性成员 |
全部为女性成员 |
既有男性成员又有女性成员 |
评审委员会合计 |
评审委员会数量 |
|
委员会 |
52 % |
0.6 % |
47 % |
100% |
1 343 |
资料来源 : UNI-C
7.妇女对研究委员会所分配研究基金的使用情况
在补充大学科研职位时,除有关性别的情况外,对所有女性研究人员而言,获得研究委员会的资助也非常重要。
从2000年起,丹麦研究机构已经公布了一系列统计信息,涉及申请人数、金额、津贴发放数量以及男性和女性申请人各自津贴的金额。因此,有可能看到各科学领域和各课程委员会的发展。丹麦研究机构的统计信息包括一项对申请人的性别与成功获得研究委员会津贴的申请人之间的对比调查。正如下表所示,每名申请人的成功率可能由申请和实际的津贴申请金额比例共同决定。发放的津贴金额往往低于申请的金额。
2002年一般资助活动的申请、津贴和成功比率。此处妇女和男子所占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
妇女 |
男子 |
|||
|
申请数量中的 成功比率 |
成功金额的比率 |
申请数量的 成功比率 |
成功金额的比率 |
|
|
丹麦人文学科研究委员会 |
31 % |
10 % |
35 % |
14 % |
|
丹麦农业和兽医学研究委员会 |
33 % |
22 % |
26 % |
16 % |
|
丹麦自然科学研究委员会 |
34 % |
16 % |
42 % |
20 % |
|
丹麦社会科学研究委员会 |
27 % |
21 % |
30 % |
13 % |
|
丹麦医学研究委员会 |
36 % |
13 % |
40 % |
13 % |
|
丹麦技术研究委员会 |
21 % |
12 % |
25 % |
15 % |
|
合计 |
32 % |
15 % |
35 % |
15 % |
资料来源 :丹麦研究署
总的结论是,2002年,男性申请人的申请被研究委员会接受的成功率稍高于女性申请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批准的金额,则男女申请人的成功比率是相同的,都是15%。不过,在两次调查中,六个专门研究委员会之间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别。
推动研究和教育平等的政治行动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在各级科研职位中都已经朝着接受更多妇女的方向积极发展;从研究委员会获得资金的女性研究人员的成功率几乎与从研究委员会获得资金的男性研究人员的成功率相同。科学技术和创新部依然非常清楚,需要继续通过按性别分列大部分与教育和研究有关的统计数据,以监控发展。除了这种监控以外,该部和其他相关参与者采取了几项可能有助于持续推动教育和研究中男女平衡分布的行动。最重要的行动列举如下:
通过关注工作环境,以寻找改善工作条件的方法,从而使研究工作对两性普遍更具吸引力,进而寻求促进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中的平等。其理念是:有利于妇女的同样也有利于男子。从上文中可以看出,妇女在研究中所占人数过少的问题首先是因为妇女不适合空缺的职位。该部希望通过全面改善工作条件,更多人——包括妇女——将会发现研究工作的前途富有吸引力。
研究人员心理工作环境工作场所评价方法
2002年,教学与研究部门工作环境委员会为各大学研究人员的工作环境制订了一个初步计划。该初步计划表示,一般说来,社会心理条件是最为重要的。该计划还显示,尽管许多大学为改善外部工作环境制订了有效的程序,但很少采取措施解决有关心理工作环境中发现的问题。
目前的计划范围是找到工作场所评价的方法,从而确定改善各大学心理工作环境的方式。预计该计划一个有益的连带效果就是确定禁止雇用女研究人员的障碍。要集中力量消除这些障碍,使得男女研究人员的代表人数更加平等。
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科学工作人员资格的提高
2002年成立了由来自丹麦大学管理机构的代表和科学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旨在为如何进一步提高科学工作人员的资格提供建议,从而带动中央的努力和地方的行动,使科学工作人员的资格得到系统的提高和改善。预计工作组的建议也将有助于更加均衡地招聘男女研究人员。
在公共研究机构制订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南的试点项目
该试点项目始于2001年,目标是制订并检验具体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指南以及它们在某些大学和政府研究机构公共研究环境中的作用。通过对适合特别部门/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政策指南的实际检验,将获得个人指南对有关研究界影响方面的知识。试点项目的具体目标是建立可能的目录和实用性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政策指南,用于改善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环境。预计试点项目可能会开发管理方法,特别是提高妇女开拓研究事业的机会。
会议:“更多的妇女参与研究”
2004年5月,科学技术和创新部与男女平等事务厅合作联合举办了一次会议:“更多的妇女参与研究”。这次会议的目标是,就如何努力促使妇女获得研究职位和教授职位形成理念和好的建议。
研究委员会在科学技术和创新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以研究者自身的行动为基础对丹麦的研究工作提供支持。该委员会控制着丹麦全部研究基金的10%左右。研究委员会也努力促进平等。
丹麦研究委员会理事会的男女平等政策
2000年,丹麦研究委员会理事会为理事会和六个研究委员会制订了一项平等政策。该平等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在理事会建立的各个委员会中努力达到男女代表人数相等。如果男女代表人数不相等,则必须说明不平衡的原因。该理事会的具体目标是在所有的新工作小组和委员会中,代表人数过少的那个性别应该至少占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一。该目标在2000年和2001年得以实现,但在2002年未能实现,当时在有些领域建立了几个人数很少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中的女性人数少于男性。
第二个目标是保证两性在向研究委员会申请资金时享有平等的机会。在社会科学、技术和人文研究委员会,申请模式与这些领域中的科研人员相匹配,因此这一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而在自然科学、医学和农业和兽医学研究委员会,与男性研究人员相比,向委员会申请资助的女性研究者人数往往较少。不过,在2000年-2002年期间,这些领域中女性申请者的比例已经有所增加。
第三个目标是在评定资金申请时,保证两性享有同等的机会。2000年-2002年期间,这一目标得以实现,因为与按性别计算的方式相比,申请者的人数与获得批准的申请者人数非常平衡。
丹麦研究委员会中确保男女平等的具体措施
有几个丹麦研究委员会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以确保他们工作中的男女平等。几个研究委员会在有关教授职位和博士后奖学金的申请要求中宣布,如果申请人具有相似的资格,优先录取女性研究人员。此外,自然科学研究委员会还引入了一种博士后助学金,考虑有子女的申请人的利益。拥有了这笔助学金才有可能将在国外的停留时间划分为几个更短的时期,而当申请人在国外时,可以获得育儿捐助。
联合行动中的女性研究者(FREJA)计划
1997年,丹麦政府启动了一项特别计划,旨在使女性研究人员更加突出。FREJA计划就是联合行动中的女性研究者计划,该计划为由杰出的女性研究人员领导的研究项目拨款7 800万丹麦克朗。1998年12月,16名研究人员获得了FREJA计划的研究津贴,这16名研究者全部为女性。
第11条劳动力市场的现状
按照欧盟的标准,丹麦的参与率和就业率都相当高,特别是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就业领域的男女平等政策以此事实为基础,而且特别针对消除性别隔离的劳动力市场,减少男女薪酬差距以及协调家庭生活与工作生活。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是这方面的基本原则。
妇女和男子广泛参与劳动力市场是政府就业政策的一个基本前提。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防止出现瓶颈,这一点最好通过提高妇女和男子的资格能力,使他们可以完成各种对其性别来说都属于超常的工作来实现。
A.禁止歧视的命令
在用以解决劳资纠纷的系统中,在普通民事法庭和平等委员会中强制执行禁止歧视的命令处理的大部分案件涉及孕产期解雇、性骚扰和平等薪酬诉讼。
B.性别隔离的劳动力市场
尽管目前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率与男子几乎相同,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男子和妇女之间的差别不仅存在于他们对教育和职业的选择上,而且还存在于他们通常的工作行为中。
男子和妇女选择差别很大的教育方向,在过去20年中,这种情况仅仅稍有改变。妇女仍然在卫生和师范教育中占据优势,而更大比例的男子则被作为熟练技工培养,在技术领域工作。
说明:人口年龄为 16-64 岁。 HE 表示高等教育, CE 表示技术 / 商业学校。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特别分析和计算。
这些差异反映在分支学科和劳动职能上。在全部的男子和妇女中,几乎十分之四不得不改变工作职能,妇女在所有主要工作职能中的比例也相同。
妇女和男子对劳动力市场的依附程度也有很大差异。平均起来,妇女的工作时间比男子少,她们会因为产假和其他类型的休假而更多地离开劳动力市场,从而导致妇女失业人数较多。
因此,男子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平均时间比妇女要长。1998年,妇女平均全职工作年限的长度比男子低16个百分点。
男子的工作经历更长
|
1998 |
男子 |
妇女 |
差别 |
全职工作年限,平均 |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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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9 岁 |
6.3 |
4.9 |
22 |
|
30-39 岁 |
13.7 |
12.1 |
12 |
|
40-49 岁 |
21.1 |
19.0 |
10 |
|
50-59 岁 |
28.6 |
22.2 |
22 |
|
全部 |
18.0 |
15.2 |
16 |
|
说明:全职工作年限的计算以工资收入者存入劳动力市场增补养老金方案( ATP )的金额为基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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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和自己的计算。 |
此外,妇女和男子优先考虑的事项也不同。例如,男子更看重薪金,而妇女则更强调非薪金因素,如工作安全性。优先事项存在差别的另一个指标是加班工作时间的长短。男子的加班时间通常超过妇女。在私营部门,男子平均每周比妇女多工作1.5小时。高级职员和非熟练工人中男女之间的差异最大,而在一般职员中男女之间的差异接近每周两小时。
就业部已经意识到性别隔离的劳动力市场是男女之间产生薪酬差异的主要原因,所以起草了一份报告,以强调性别隔离的劳动力市场背后的机制。该报告于2002年公布,用于改善具体的平等政策。
该报告说明,公共就业事务局的男女平等行动多年来已在知识方面做出了决定性贡献,对在调配和激励机制领域采取主流化战略是非常有必要的。
C.同酬
丹麦政府对男女同酬的努力是非常复杂的,是在与公司和社会合作伙伴的对话中进行的,因为它认识到促进男女同酬需在工作场所和集体谈判的条件下进行。
2000年,按小时计算的妇女和男子平均薪酬差异在9%到16%之间。公营和私营部门之间的薪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私营部门的薪酬差距最大。
在这方面,丹麦政府努力使劳动力市场有关平等的最新知识能够被会议、研讨会和报告所利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薪酬差距已经变得非常稳定。1999年到2000年,依然可以观察到私营部门中薪酬差距在缩小。
通过消除不同教育背景、缺乏工作经验以及比男子旷工时间更多等因素的影响,进行不同的分析以说明尚未解释的差异。也不涉及不同行业的重要性。
如果存在薪酬差别,应该如何对分工精细的劳动力市场进行划分以进行评估,对这个问题正在进行讨论。但是薪酬差距中的大部分可以通过妇女和男子从事不同的工作而得到解释。最重要的是要长期跟踪薪酬差距,以便可以对工资进行比较。
《平等薪酬法》对反歧视予以保护,男女平等事务厅和劳资仲裁部门都受理这些案件。
社会合作伙伴明白他们在这个领域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对公司和雇员如何改变态度以便在以男性为主的高报酬工作中接纳更多的妇女进行彻底的辩论。
这种方法使同时处理同工同酬、性别分隔劳动力市场和协调家庭生活与工作生活成为可能。
有关妇女和男子薪酬差距的知识被各公司运用,并在集体协议中产生影响。
要在数据库和工具包中收集尽可能丰富的经验作为最佳办法,以鼓励公司和社会合作伙伴交流经验。
具体行动
有关政府的男女平等战略,主要开展了以下具体行动:
2000年,社会研究所代表就业部提交了一份薪金差别报告。2004年将起草新的报告。
和瑞典及奥地利一道,在欧洲平等行动计划的框架内,丹麦已经审查了薪金谈判程序。在该项目框架内已完成了一个工具包。该工具包的使用,目的是要影响男女相对而言的薪金差别,确保无性别歧视的薪酬谈判。
郡/市部门社会合作伙伴越来越关注男女平等问题,包括男女薪酬条件的改善。男女平等方面被纳入了“新工资组成协议”,该协议参考《平等报酬法》和薪金统计应打破性别障碍的规定。马上要在市级部门开展有关实施薪金政策的项目,没有性别偏见。另一个项目主要是从平等付酬角度出发的工作评价体制,并同意开展一项有关私营部门和郡/市部门之间男女报酬差距的项目。
2003年,私营劳动力市场的社会合作伙伴开始合作,以便建立一个同等报酬讨论的共同分析参考框架。他们都认为共同的分析工作能够为关于同等报酬和男女平等的讨论提供分析的基础。该共同报告的目的是:
开展男女报酬差距的原因联合分析,以及
为用于未来该领域监测的平等分析创造共同标准。
该分析于2003年8月公布,对造成目前男女报酬差距的原因进行的最综合的分析。
这份报告量化了对收入产生了重要影响的许多因素,分析了不同因素对男女之间薪酬巨大差距的作用。分析涉及的因素有:工作职责、教育/培训背景、职业部门、经验、工作时间、工作调动、假期、地理位置和子女。
该报告显示,在具有严重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上可以找到造成男女之间薪酬差距的原因。丹麦工会联合会(LO)和丹麦雇主联合会(DA)希望,这一分析可以看作是有关劳动力市场薪酬形成辩论的开始,有助于劳动力市场和教育政策的讨论。这还加强了工会联合会和雇主联合会之间的共同努力,促进劳动力市场向着性别更平等的方向发展。
就业部和男女平等事务部参加了北欧平等报酬合作项目。该项目旨在影响男女之间的相对差距。关于机制的知识对报酬差距具有决定性,改善统计的基础非常重要。
2004年将成立一个部际工作组,负责研究打破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会如何有助于反对不平等报酬。
D.产假和育儿假
有关产假和育儿假的规定于2002年得以修正和延长,旨在改善分娩时育儿假的条件。
孕妇假和产假:女雇员有权在分娩前4周因怀孕和分娩而休假。
父亲假:父亲有权在孩子出生或收养后休假2周,或根据与雇主商定的协议,在孩子出生后的14周内休假。
家长双方有权在母亲的产假后各休假32周。
育儿假:每位家长均有权享有32周的假期,可以在减少薪酬的情况下延长至46周。该育儿假计划是灵活的。育儿假不仅可以延长,而且还可以分开,部分假期可以推迟。如果雇主同意父母有权共同享有假期,父母双方都可以做非全日工作。
改善了经济补偿,父母现在可以享受12个月的全部福利,每年达163 000丹麦克朗。初期育儿假的补贴仅是最大福利率的60%。
丹麦政府还通过了一项法案,使市政府能够向照顾6个月至5岁子女的父母发放经济补贴。该补贴最多可以发给每个家庭的三个孩子,每个孩子每年最多发到12个月。该补贴最多可以是市区一个育儿单位最低净费用的85%。
2003年1月,男女平等事务大臣为刚做父母的人出版了一本有关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的“画册”。有了孩子以后,家庭就要做出一系列决定,这些决定可能会影响他们的事业、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老年的生活。因此,该部出版了这本“画册”,以帮助修正这些决定并指出可能存在的男女平等障碍。
该书的一部分是吸引儿童的图片,其他部分包括为父母提供的有价值的建议,建议父母如何保证在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取得一种合理的平衡。除有关新的产假/父亲假信息外,该书还包含有关监护、报酬、养恤金和财政的有效建议。该画册已经发放给产前护理诊所、卫生访视员和产妇病房。
E.就业部内部核心服务主流化
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内部将性别纳入主流
公共就业服务系统正致力于在其所有核心活动中引入性别主流化。目的是通过帮助失业人员在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上找到就业机会并为企业提供更多劳动力以推动灵活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特别焦点放在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的工作人员的态度和行为上,目标是制定文书,成立各种组织,为主流化方法提供衡量方式并检验各种方法。
以试点项目的形式在公共就业服务系统纳入性别主流化战略,该项目和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局合作在三个地区开展(西西兰岛,瓦埃勒和奥相斯),旨在把性别平等的视角纳入其日常工作中。
初步结果显示,公共就业服务系统内部的性别平等工做出现了重大突破,在反对劳动力市场的瓶颈问题方面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局已经开始为公共就业事务处的所有雇员提供经验,旨在使其他公共就业事务部门实施主流化战略。
国家劳动力市场管理局强调制定衡量方法使他们能够证明性别主流化工作的起点,以后还能衡量工作效果。其中的一项新挑战就是找到衡量方法,以确定男女从新机会中获利的程度。
把性别纳入主流的战略在国家工业伤害管理局和劳工理事会的某些核心服务方面进一步得到检验。目标在于推动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平等,改善服务质量。公共就业事务处的经验就是很好的起点。
F.非全职性工作/减少工作时间
采取非全职性工作的方式在去年有所下降,下表显示了男女非全职工作的频率:
表
男子 妇女
1997 12.1 19.6
1998 12.2 18.9
1999 12.4 18.5
2000 12.6 18.1
2001 12.5 17.8
2002 12.6 17.5
2002年决定,雇主和雇员有权商定雇员进行非全职性工作。该项权利独立于集体协议和做法的相应规定之外。该项行动为协调工作和家庭生活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G.非全职性工作的数字
有关工作时间的灵活程度的资料有限。丹麦雇主联合会和丹麦工会联合会之间的集体协议涉及的几乎所有有收入的人员可以说都可以享有可变的周工作时间。
H.2000年男女工作时间分配的百分比
男子妇女
百分比
每周工作小时数少于15小时 15-36小时 37小时 38-48小时 49小时和以上 没有说明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丹麦统计库,劳动力调查及其计算。
和男子相比,更多的妇女从事非全职性工作。上面的数字显示了男女工作时间的百分比。每周工作15小时以下的雇员比例男女基本相同(6-8%)。但是,每周工作在15-36小时之间的男女比例差距很大,大约8%的男子工作时间在15-36小时之间,而丹麦劳动力市场上34%的妇女每周工作15-36小时。
性别并不是工作时间的惟一决定因素。年龄也起着重要作用。
大多数每周工作不足15小时的人在30岁以下,这反映了学生工作的人数。其他时间段的大多数人年龄为30-54岁,每周工作36小时以上的55岁以上的妇女人数少于该年龄段的男子。
I.管理中的妇女
自2003年以来,丹麦政府一直致力于把妇女参与组织管理这一主题看作是一个特别的关键焦点领域。目标是说服组织部门,让更多的妇女加入到管理职位,以促进业务的发展。
2003年6月,男女平等事务大臣组织了一次咖啡辩论会,主题为如何使更多的妇女参与到私营部门、地方政治和科学中去。
同年秋,IFKA的商业周期分析所为男女平等事务厅起草了两份报告。报告的题目分别是:“2003年组织部门需要妇女成为管理人员候选人”和“2003年丹麦人对妇女管理人员的态度”。报告显示,雇员总体上对他们的女上司表示满意,但有时在争取管理职位时,妇女的雄心壮志不如男性。另外,分析还显示:
10%的丹麦工作场所认识到有必要让更多的妇女申请决策职位
28%拥有200人以上的公司相信他们在管理职位上需要更多的妇女
雇员对男女上司的评价至少都是一样好
男性雇员实际上对他们女上司的评价比对男上司的评价要高
不鼓励妇女申请与男子相同级别的管理职位(受鼓励的妇女为25%,男子为33%)
如果上司是妇女,则妇女和男子同样受鼓励成为管理人员
和男子相比,妇女不太倾向于担任管理职位(妇女20%,男子30%)
2003年秋,男女平等事务厅启动了欧盟项目“更多的妇女参加决策职位,合理利用资源”。男女平等事务厅与国家和国际合作伙伴共同努力,丹麦合作伙伴包括丹麦行业联合会、Nykredit、SAS和丹麦财政服务联盟,它们都在开展有关招聘或监督的内部研究或计划。国际合作伙伴包括卢森堡和爱尔兰,它们也在进行公司调查。
男女平等事务厅把所有的信息都编制到一工具包内,放在网站上。在网站上,欧洲公司可以查询招聘妇女管理人员的信息。该工具包于2004年11月的一项国际会议上提交。
2003年,男女平等事务厅和丹麦行业联合会共同召开了一系列有关管理中妇女的会议。2003年12月,召开了一次物色人才者和妇女管理人员的会议。2004年计划召开两次会议,一次是关于委员会妇女主任的会议,另一次是关于使高中毕业女生成为管理者的会议。2003年12月,男女平等事务厅为7 000多个私营和公营企业发放了一本小册子。该小册子对网站“管理中的妇女”以及在网站上能查询到的招聘工具进行了宣传。
2004年3月,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出版了关于妇女经理人的一本杂志,该杂志刊载了对科学家、物色人才者和公司管理人员的采访。
2004年3月8日,男女平等事务厅与丹麦行业联合会合作庆祝国际妇女节,为公司管理者、招聘官员、科学家和各妇女协会召开了一个题为“妇女人才和可持续事业”的会议。
男女平等事务厅定期更新网站www.lige.dk的“管理中的妇女”。到2004年2月,该网站有关私营部门妇女的内容包括:
有关公司最高层管理人员妇女比例的新数据统计,与丹麦统计局合作进行
致力于吸收更多的妇女到管理职位的公司成功的故事
丹麦最高层女管理人员的风采
聘用女性管理人员的有效建议
有关管理中妇女的出版物和调查以及相关链接
意在本公司内聘用更多女管理人员的管理人员和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的工具包
2004年,男女平等事务厅和丹麦统计局正继续其有关管理中的妇女的统计工作。
男女平等事务厅已经委托奥,胡斯商学院进行一次财政绩效分析。该分析将显示,公司的财政收入是否与妇女管理人员的人数有关。该分析有望于2005年初完成。
J.女企业主
“2003年丹麦全球创业精神观察集团”(2004)对丹麦的创业精神状态进行了第五次年度评估和回顾。完成该项工作所必需的数据和信息收集正在进行,是全球创业精神观察集团(GEM)框架下国际合作的一部分。
根据全球创业精神观察集团的评估,男女均开办自己的企业,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男子比妇女更倾向于开办企业。在过去几年里,不同的企业活动领域都不同程度地有妇女的参与,但是在丹麦,开办新企业的女企业主人数比例于2003年从33%下降到不足25%,这是全球创业精神观察集团创办以来丹麦妇女的最低水平。丹麦男子创业的人数比女子多3倍。
丹麦的关键调查人士认为,丹麦的创业环境对妇女来说实际上是有利的,但是,被调查的所有国家都有这样的想法。而在全球创业精神观察集团的全球范围内,丹麦低于31个国家的中间值(占第20位)。
有些证据显示,妇女开办的企业类型来源于妇女的创造性思维和/或比男子更好地把握市场环境的能力。但是,妇女开办的企业往往只在现成的技术参数之内,一般不雇用他人。
丹麦贸易和工业署已经开展了两项调查,即“女企业主的环境、障碍和潜力”(2000)和“银行与女企业主的关系”(2000)。这些调查为更加广泛地了解妇女为何开办企业和她们面临何种问题和障碍奠定了基础。
调查的主要结论被纳入了政治行动,这些政治行动是为促进企业家文化和改善为所有企业家制定的框架规定而设计的。
丹麦背景下对妇女创办企业有利的方面表现在:
公营部门越来越多的外部采办为许多领域开办新企业提供了机会,而妇女在这些领域中拥有能力和兴趣。
改善了贷款资金的使用,特别是小额贷款。
建立了联络点,企业家可以进行咨询、接受教育和开展讨论。
丹麦背景下对妇女创办企业不利的方面表现在:
妇女企业主的行业选择、价值观和优先事项以及不愿冒险使得女企业主和金融顾问之间出现了交流障碍。女企业家在借款时总是小心翼翼。
妇女在经营企业时,不像男子那样喜欢利用技术上的进步。
K.丹麦的妇女养恤金权利
《社会养恤金综合法》(2002年8月21日)
丹麦的养恤金制度包括许多法定的养恤金方案、劳动力市场养恤金方案和个人养恤金储蓄计划。
公共体制旨在确保所有公民享有养恤金(公共老年养恤金),而不论他们以前对劳动力市场的依附程度如何。公共老年养恤金的规定中没有性别差别。所以,男女之间的老年养恤金金额相等;年龄限制也一样。劳动力市场补偿养恤金方案(ATP)和领取预支养恤金者方案(SAP)规定也是如此。在这些以储蓄为基础的方案中,养恤金权利均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这对妇女来说是有利的,因为她们的预期寿命要长。
劳动力市场养恤金方案也没有性别上的差别。这些方案均以储蓄为基础,计算养恤金的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
2003年,应丹麦议会的要求,丹麦政府分析了丹麦养恤金制度中妇女的地位。
丹麦养恤金制度包括:
公共老年养恤金。这是一种基本的养恤金,取决于家庭的收入和养恤金领取者的个人收入,但与以前与劳动力市场的关系无关。几乎所有67岁及67岁以上的老人都领取公共老年养恤金。从2004年起,65岁就可以领取公共老年养恤金。
劳动力市场补偿养恤金方案(ATP),特别养恤金储蓄方案(SP)和雇员资本养恤金基金(LD)。这些方案均是一些法定的养恤金,通过捐助或资助提供资金来源。
文职人员退休金。这是公共资助的劳动力市场养恤金,适用于公务员。
劳动力市场养恤金和公司养恤金。这些方案由劳动力市场各方或公司内部协商解决;这些养恤金来源于基金或捐款。
个人养恤金储蓄。这些是在银行、保险和养恤金机构中建立的个人养恤金方案。
分析显示,在养恤金方面,未来40年内,妇女的地位实际上将变得相当乐观,因为养恤金领取者的可支配收入平均置换率与他们在劳动力市场活跃的时期相比达到了75-90%。
此外,妇女平均置换率将高出类似教育水平和同年龄的退休男子约10-15%。
分析还表明,劳动力市场中妇女比具有类似收入的男子向养恤金储蓄方案中平均支付了更多的收入。
但是据估计,在缴纳税款后妇女的平均养恤金支付额将低于具有类似教育水平的男子约5-15%,主要原因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活动时的收入比较低。
在养恤金方面,最近进行的产假改革对女性的平均养恤金产生了轻微的影响,因为延长的产假期限将在很大程度上由较短的育儿假(缺勤)进行补偿。
L.儿童福利
《子女福利和子女支助提前支付综合法》(2000年11月17日)
所有拥有18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均收到家庭补贴。税收部门管理家庭补贴。还有一些类型的子女补贴对某些18岁以下的儿童发放:
1.一般子女补贴发给单亲父母以及领取《社会养恤金法》规定的养恤金的父母双方。
2.额外子女补贴作为一般子女补贴的补充,发给和子女住在一起的单亲父母。
3.特别子女补贴发给失去父母一方或父亲身份尚未确定的子女。
4.多产补贴在多胎产的情况下发放,一直到这些孩子长到7岁。
5.收养补贴发给通过某一公认的收养组织收养一个外国孩子的人。
6.为子女提供的特别援助。对于有权与18岁以下的子女共同生活的申请人,如果子女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地方政府可以向其提供帮助,补偿由此而产生的开支。
7.不支付抚养费的监护。如果原来的监护人死亡,监护权转移给他人,则当地政府可以向其提供因抚养一个孩子而发生的费用补助。
家庭补贴和子女补贴免税,每个季度在收入之外单独发放。支出由中央政府承担。
子女福利发放给母亲。如果父亲独自拥有子女的监护权,则子女福利发放给父亲。
第12条卫生
A.卫生问题
如前几次报告所述,妇女和男子有获得丹麦保健服务(包括那些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保健服务)的平等机会。丹麦政府继续评价与性别相关的卫生问题的优先次序和解决妇女的特殊卫生问题,如乳腺癌的预防方案。关于妇女卫生的研究在丹麦受到重视,妇女与男子在同等的基础上被列为研究课题。
2003年,男女平等事务大臣组建了一个部际工作组,该小组的人员来自食品部——包括丹麦兽医和食品管理局的代表——国内事务和卫生部以及男女平等事务部,任务是在卫生方面采取性别视角。还要求该小组将现有有关性别和卫生问题的知识进行汇编,以增加卫生政策措施适用于男子和妇女的可能性以及进行结果跟踪的可能性。
2003年,受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委托起草了一份关于“疾病和卫生中的性别差别”的报告。该报告以综合统计数据资料为基础,揭示出妇女和男子各自的疾病与住院治疗模式。
该报告还显示,妇女和男子的疾病模式与他们对自己卫生状况的感知程度一样,存在巨大的差异。很明显,妇女比男子更经常地与她们的全科医师联系,但男子花费在医院治疗方面的费用要比妇女高一些。这可能表明,最终住院时,男子的疾病比妇女更为严重。该报告于2004年2月公布,部际卫生工作组将讨论如何对结果进行跟踪。
男女平等事务大臣也已开始关注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和卫生问题。第5条有更详细的介绍。
B.生育率
妇女的生育率已经从1980年代中期的1.4增加到2002年的1.7。与此同时,每个妇女的生育数在减少。2002年,所有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增至30.3岁。2002年,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为27.7岁。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相对较高,是因为现在有更多的妇女故意推迟生育子女。
2000年,进行了8 540例“IVF治疗”(试管婴儿技术),用这些治疗方式,诞生成活了2 107个婴儿。
C.堕胎
自1988年以来,人工流产所占的比例相对减少。2002年,人工流产占活产儿出生人数的23.9%。
妇女目前在丹麦的许多医院都可以选择进行药物流产或手术流产。2002年,人工流产总数中有三分之一为药物流产。1998年初,丹麦引进了RU-486片剂用于怀孕第8周和第9周之间的流产。并不是所有的医院都提供RU-486片剂,但是目前在除博恩赫姆郡以外的每个郡至少都可以在一家医院得到这种片剂。
1999年到2003年,实行了一项行动计划以减少丹麦的人工流产数目。国家拨款2 000万丹麦克朗,并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以关注该行动计划的执行。
该行动计划是根据现行的在怀孕12周结束之前可以自由堕胎的法律制定的。其目的是增加信息量、提供咨询、交流经验、培训顾问人员和开展研究。行动除其他外,还包括示范项目、全国范围内的电话和因特网咨询以及为顾问人员编写的一本手册。将于2005年1月进行一次评价。为保证行动的连续性,丹麦政府为2004年-2007年行动计划又批准了1 400万丹麦克朗。
D.公共卫生计划
2002年9月,丹麦政府公布了一项新的公共卫生计划“终生健康”,确定了2002年-2010年期间的公共卫生政策的目标和策略。该计划是由11个部合作制定的,其总体目标是提高预期寿命、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以及减少社会卫生方面的不平等。
该计划包含有几项危险因素的目标,如吸烟、酗酒和肥胖,并关注包括孕妇在内的主要目标群体,计划中还包括促进卫生的主要措施。
此外,该计划特别关注有关减少可预防的重大疾病和失调方面的努力。政府还启动了一项针对8种可预防的重大疾病和失调的战略工作,包括可预防的癌症、骨质疏松症(主要影响50岁以上妇女)以及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这种疾病的发展令人不安,特别是在妇女当中),此外,还包括妇女生活模式和吸烟习惯的改变。
E.预期寿命
2001年-2002年,妇女的平均寿命比男子长4.6年。在1980年代,男女之间的寿命差是6年。男子寿命较短的原因是所有年龄组的男子死亡率都高于平均水平。以后几年的发展缩短了性别差异,因为男子的预期寿命比妇女的预期寿命有了更多的增长。2001年-2002年,妇女的预期寿命延长至79.2岁,男子的预期寿命则延长至74.7岁。
丹麦近些年的预期寿命增长超过了类似的国家。不过,丹麦的预期寿命在欧盟国家仍然是较低的,名次排在后一半。
重要的是,不仅仅要关注预期寿命;至少生活质量同样也很重要。该领域的一个积极趋势是有迹象表明,过去几年里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已经得到改善。
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男女最常见的死因是冠心病。现在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变。死于冠心病的人数正在减少,而死于癌症者持续增加。2000年,癌症已经成为男女两性的最常见死因,因为所有的死亡中27.1%由癌症所致。
F.吸烟
丹麦妇女吸烟量的人数非常多。男子的吸烟量依然超过妇女,但是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丹麦的两性差异并不大。1994年,35%的妇女和39%的男子每天都吸烟。这一数字仍在持续减少。2003年,24%的妇女和30%的男子表示他们每天吸烟。妇女大量吸烟者似乎有所减少。整个90年代,大约14%的妇女每天吸烟超过15支。2003年,该数字降至11%。
由于妇女吸烟者人数比例很大,所以女性人口死于肺癌以及慢性阻塞性疾病者人数增加。
政府已经采取了许多行动以减少吸烟者的人数——既包括男性吸烟者也包括女性吸烟者。丹麦在烟草控制方面有严格的管理规定。1995年,丹麦议会通过了一项有关无烟区的法律,以确保男子或妇女成为被动吸烟者。2000年,议会通过了另一项法令,根据该法令,禁止在中小学吸烟。2002年,一项限制烟草交易的法令生效。2003年9月,开始对烟草产品的生产、赠送和销售管理实施更加严格的规定。
此外,去年11月,政府还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禁止向未满16岁的青少年出售烟草和酒。
在上述法律发生变化的同时还开展了许多公共宣传活动以防止吸烟。在许多郡和市建立了地方烟瘾治疗诊所。为了支持当地戒烟服务的进展,内政和卫生部与国家卫生局和哥本哈根市政当局合作建立了一个全国戒烟中心,供2001年-2005年期间使用。此外,内政和卫生部还拨款1 600万丹麦克朗以支持当地戒烟服务的发展,包括针对怀孕妇女的特定计划。
G.肥胖
超重和肥胖症的发病率增长迅速——丹麦的情况与其他西方国家类似。2000年,9%的丹麦妇女和10%的丹麦男子过度肥胖。需要开发防止和治疗肥胖症的有效方法和工具。主要预防措施包括健康的饮食和体育锻炼。2003年3月,国家卫生局公布了一份“消除肥胖症国家行动计划——建议和展望”。
采取了许多行动和方案以防止和治疗肥胖症,其中包括针对特定少数民族群体的项目,这些群体有发胖的特殊风险。
H.艾滋病毒/艾滋病
至2002年底,丹麦有1 029名妇女被诊断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患者,这在被诊断出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所有人中占近28%。
妇女在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未被定为优先目标群体,但作为静脉注射毒品滥用者的妇女是危险群体的组成部分。此外,要优先重视的问题是向大众开展宣传。2002年,报告有98名妇女携带艾滋病毒,有12名妇女感染艾滋病。大多数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妇女属于少数民族且在国外出生。
I.对妇女的暴力
在丹麦,对妇女的暴力被视为对受害者人身自由和人权的侵犯。在许多方面,对妇女的暴力表明缺乏性别平等,因为一些男子认为妇女低人一等,使她们容易成为暴力的受害者。因此,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推进性别平等。致力于打破男子对妇女暴力的沉默,也极为重要。
打破对妇女施加暴力方面的禁忌是一个全局性的问题,自上期报告以来,已开始加强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方面的努力。2002年3月8日,丹麦政府提交了一项旨在打击对妇女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包括四个方面的具体行动:
受害者、妇女和儿童必须获得必要的支助
专业人员必须更有效地帮助发生暴力的家庭
必须防止暴力,例如可以通过向残暴的男子提供治疗以达到这一目的
丹麦必须提高其在对妇女的暴力的特点和范围方面的知识,并须打破沉默
已经为行动计划中提到的行动以及旨在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的其他行动拨款大约1亿丹麦克朗。这一行动计划的活动是在与专家和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的情况下筹备和实现的。
J.立法
根据《刑法》第244-249条,暴力行为应受到惩处。这些规定覆盖了不论受害者是何性别的暴力行为(第245a条除外,这一条仅针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见下文)。在量刑时,应根据《刑法》第80节考虑到罪行的严重程度。此项评估包括有关受害人的信息,包括可能是女性受害者特有的所有要素。
2002年6月,加重了对暴力行为和强奸的最高处罚。例如,强奸的最高处罚从6年增加到8年,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处罚从10年增加到12年。
作为政府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司法部已经在全国范围采取了一个方案,为暴力犯罪受害者提供报警服务。该方案由丹麦国家警察专员办公室管理,包括分布在许多主要警区的150个受袭报警装置,这些警区负责向受害者提供这些装置。
该方案基本上针对那些成为前任配偶或伴侣暴力的妇女受害者以及存在再次被攻击的受害者的地方。攻击警报装置问题是一项临时措施,旨在对重复性暴力攻击的具体威胁制定加强安全性的预防措施。
国家专员监督报警装置的使用情况并将公布2004年评估报告。
出版2001年犯罪统计时,丹麦统计局第一次如此具体地整合了统计数据。这样,将来就有可能确定犯罪受害者的性别和年龄。另外,受害者统计资料是有关犯罪行为性质的信息的一部分。
目前,还不可能让受害者统计数据包括犯罪现场以及受害人和罪犯之间关系的信息。但有意在以后的工作中涵盖这些信息。
为收集有关对妇女暴力的额外信息和知识,丹麦参加了一项重大的国际调查:“对妇女暴力的国际调查”(IVAWS)。目前,已经从3 600名丹麦妇女那里搜集了数据,这些妇女在教育和职业方面,在18岁以上女性中具有典型的代表性。预计2004年将公布一份报告。
在2001年的一份通知中,检察长制定了为犯罪受害人提供咨询以及为证人指定联系人的指导方针。
该通知涉及《司法管理法》中有关免费获得法律建议的权利的规定,例如,与强奸或其他暴力行为有关的法律建议。指定的律师可以协助受害者处理索赔等事宜。其次,该通知还包含丹麦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所述的有关受害者支助的信息。最后,制定了有关向警察和检察机关报告犯罪行为时有机会为证人(包括受害人)指定联系人的规定。有关联系人的方案特别适用于与暴力和性有关的犯罪。
正如丹麦的第五次报告所述,自1997年以来,在全国范围成立了一些为犯罪受害者服务的地方咨询中心。警察局建立了这些中心并协调维持这些中心,由志愿者对其进行管理。
这些咨询中心是警察提供的咨询服务的一种独立的辅助性服务。其任务是为犯罪受害人提供个人支助,经常以倾听受害人的诉说和与受害人交谈的方式进行,还就心理或法律帮助的可能性以及与保险公司联系等方面提供建议。支助还包括解释法律程序,如为受害人出庭作证做好准备。
目前,司法部的研究机构正在对这些中心进行定性评估,该机构希望能够很快拿出评估结论。
K.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其他行动
2003年,丹麦建立了37个妇女避难所和其他一些机构,从而能够收留受害的妇女。2002年,大约2 000名妇女和2 000名儿童来到避难所(根据2002年丹麦国家受害妇女和儿童避难所组织对这些避难所进行的年度统计)。妇女可以不说出自己的名字而待在避难所里,无需进行登记。这些避难所主要由公共资金资助,还有三个避难所收留受害男性。
近年来,开始关注受害的残疾妇女能够来避难所的问题。为保证受害的残疾妇女利用避难所,政府当局特别重视她们能够进入新建的避难所。
2002年,这些妇女成为残疾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所遇困难以及现有支助问题的研究对象。研究还包括文献调查,旨在为现有的知识进行编目。该调查显示,受害的残疾妇女在面对家庭暴力方面遇到了一些非常特别的问题。2002年11月欧盟召开的残疾人会议期间,还举办了主题为性别和残疾的特别研讨会,明确关注针对残疾妇女的暴力。强调了对受害的残疾妇女的帮助,并继续强调对受害妇女提供明确的一般支助。
在避难所,少数民族妇女的比例正在上升,2002年占总避难妇女总数的42%。与此同时,这些妇女在避难所停留的时间较长,毫无疑问在遭遇家庭暴力时需要特别的帮助。关于避难所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支助和建议的经验,已经展开了一项重大的调查。调查结果将用于培训避难所工作人员在处理这些妇女特别问题时选择不同的方法。
每年有42 000名妇女(根据2000年国家公共卫生学会的卫生和疾病调查)遭受暴力或暴力的威胁。大多数人遭受的是其伴侣或婚外伴侣的暴力。只有一小部分妇女选择搬到避难所。2003年为受害妇女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网络,向更多的不与避难所联系的妇女提供支助和建议,该网络关注那些想与其他遭受暴力的妇女联系的妇女,网络分为不同的地区性自助小组,由妇女自己管理。在仅仅几个月的时间内,网络已经吸引了60名成员,到2004年2月1日已经成立了10个地方小组。很多迹象表明,该网络还不能满足已建立的系统之外需要的支助和帮助。
一般说来,集中注意使受害妇女意识到支助选择和她们自己的权利。在旨在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计划的赞助下,已经开展了几项行动,包括24小时热线,该热线从2002年3月8日起开通。
自2002年以来,已经编写和发行了信息小册子。该小册子印刷了100多万份,用丹麦和5种外国语言写成(英语、索马里语、土耳其语、波斯尼亚语和阿拉伯语)。可以在10 000个地方获取小册子,这些地方包括全丹麦的社会中心、警察局、图书馆、事故处理处、药店、GPs和理发店等。
网站www.voldmodkvinder.dk 列出了热线电话号码、与相关文档的链接和与避难所的链接,是获得有关对妇女暴力的各种问题信息的主要入口。
在2003年11月开展的综合性全国运动“制止对妇女的暴力——打破沉默”中,宣传了网站 www.vold-modkvinder.dk 和热线电话。这次运动使用了丹麦语和4种外语(英语、索马里语、土耳其语和阿拉伯语),是丹麦有史以来此类运动中最大的一次,旨在使受害妇女意识到各种支助方式,帮助打破有关对妇女暴力的一般禁忌,鼓励人们不再对同事、邻居或家庭成员所遭遇的暴力熟视无睹。为此次运动录制了有关对妇女暴力的纪录片,其中有三名妇女讲述了她们所遭遇的家庭暴力。该纪录片使用的是丹麦语,已经译成4种语言(英语、索马里语、土耳其语和阿拉伯语)。
作为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的新的方面,特别注意通过处理施暴的男子来防止暴力行为。根据行动计划,咨询中心“反对暴力的对话”在哥本哈根成立(www.dialogmodvold.dk)。针对暴力的对话关注整个家庭,但把咨询建立在施暴的男子及其存在的问题上。
关于施暴的男子,丹麦关于允许家庭施虐者被赶出家门的方案太极端,所以,政府制定的新的法律计划是可以选择把施暴的配偶逐出家门,也可以让同居者搬出去。2003年8月,司法部下属的工作组提交了有关该问题的初步报告,在此基础上,司法大臣提请刑事司法管理常务委员会更详尽地审议法律保护问题,并起草一份在即将召开的议会会议上提交的法案。
在整个层次上,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斗争已证明是全体的、各机构共同参与的努力,但起码在遭遇暴力的家庭初期,要扩大职业组织对暴力受害人、妇女和儿童的支助方法,并提高有效干预的可能性。这样,大量行动计划活动的目标就是专业人员,通过他们的工作使他们与出现暴力的家庭面对面地合作。
2002年11月到2003年6月,一项为地方政治家和专业人员(警察、社会工作者、避难所工作人员、事故处理处工作人员,等等)开展的行动是一次全国范围的信息运动。该运动包括27个主题日。
另一个综合性项目叫做“家庭中的暴力”,其中3个地区和5个地方当局从它们目前的合作中总结经验,并注重改善部门之间的合作。该项目还特别关注儿童的状况,号召成立多机构的团队,并在公共机构和避难所工作人员之间开展合作,以及在避难所和社会部门之间开展合作项目,其目的都在于为严重受害的家庭提供支助。
另外,为专业人员编写的小册子含有处理出现暴力家庭的有效建议和指导方针。到2004年2月,该小册子的内容将得到扩充,成为帮助受害妇女和儿童在遭遇暴力之后重新振作起来的专业人员的专业工具包。还将为警察、地方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以及青少年工作者建立工具包。
还需要更多地了解针对妇女暴力的特点和范围。在该行动计划的赞助下,为该领域开展了不同的调查和项目。
正在对每年生活在避难所的2 000名儿童进行年度统计调查,该调查将有助于改善这些儿童在出现家庭暴力的情况下的成长环境。
作为加强努力的一个方面,也作为欧盟成员国对北京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丹麦2002年秋在欧盟轮值主席职位时,开始建立对妇女暴力的国家数据库。该数据库的目标是使人们能进入和利用有关对妇女暴力的现存统计数据。该数据库是根据欧盟关于对妇女的暴力的参数建立的,其中一项是受害者和施虐者的描述。
L.遭遇配偶暴力的持有临时居住证的侨民
如下文所规定,在丹麦居住的持有临时居住证的外国妇女,如果遭遇配偶的暴力,其状况并没有因2002年夏天的修正案而得到改变,不过在这之后,她们有可能得到长期居住证。
如果临时居住证的基本条件已经失效,丹麦移民当局可以撤回或拒绝延长该居住证。这种情况可以是外国人因婚姻而获得了居住证,但其配偶现已不再与之生活在一起。
在决定收回居住证或拒绝延长居住证的期限时,必须考虑到该收回或拒绝是否会因为该外国人个人的状况而对其造成特别压力,或者该申请人是否会在他或她自己的国家中遭遇伤害。
在决定因配偶复婚而发放居住证时,要特别注意该侨民在丹麦是否因遭遇暴行、虐待或其他折磨而停止同居,从而不存在在丹麦居住的条件。该侨民须从警察、急诊室、医生证明或妇女安全避难所等地的报告中取得被虐待的证明。
是否撤销的决定要在进行特别的个别评估和权衡每个案例的不同情况的基础上作出。
在2002年6月6日第365号法公布之前,如果一位侨民过去三年合法在丹麦居住,目的是为了永久居住,而且已经满足了一定的其他条件,通常就可以发给无期限(长期)居住证。因此,以前的规定可以防止侨民在三年之后无法提供居住理由时被取消居住证。
根据管理做法,外国人在获得永久居住证之前如果因遭遇如上述虐待而离开了配偶,只要他们在丹麦已经居住了2年左右,一般将依靠他们与丹麦的关系被允许在丹麦逗留。作为《外国人法》、《婚姻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修正案的2002年6月6日第365号法表明,永久居住证的时间条件已得到修正,这样,只有最近7年多在丹麦合法居住而且在相同基础上持有居住证的侨民才可得到永久居住证。
与此同时政府还决定,对于遭遇丹麦配偶虐待的外国人要予以特别考虑,将维持以前的关于保留居住证的管理办法。这样,关于长期居住证的修正案并未改变遭遇配偶暴力的受害者的状况。这意味着,在获得永久居住证之前因受虐待而离开其配偶的外国人,只要已经在丹麦居住了2年左右,一般仍将依靠他们与丹麦的关系被允许在丹麦逗留。
对于外国人求助于配偶实施暴力以获得居住证的案例,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可以通知该委员会,从1998年到2003年11月22日,共有275个这样的案例。其中86个案例中,外国人被允许在丹麦停留。
但是,应该注意,275个案例包括了实施虐待的所有案例,因此也涉及到没有提供文件证明的暴力的案例以及受害者只在丹麦停留了很短时间而且除了与配偶有联系外在丹麦别无其他关系的案例。
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还参考了丹麦2002年4月5日的评论,列出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二十七届会议之前的前届会议工作组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与疑问,参见问题23。
M.对儿童的性虐待
对儿童的性虐待是丹麦社会严重关注的问题。反对乱伦和帮助遭遇性虐待的受害者的工作针对男女两性。
下属司法部的一个工作组于2002年提交了一份有关儿童性虐待刑事犯罪行为的报告。该报告为开展一系列行动提供了基础,包括有关对儿童录像采访的《司法管理法2003年修正案》。
检察长颁布了有关录像采访儿童和记忆力恢复等实际程序的指导方针。根据警察管理区的经验,检察长将起草一份报告,该报告首先说明除已经开展的行动外,是否还需要其他行动处理对儿童性虐待的案件。
2003年3月,丹麦议会对有关儿童色情资料、针对儿童的性剥削和买卖儿童等问题实行法律改革。由于这一法案的通过,丹麦议会还同意在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资料等方面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于2003年7月24日得到丹麦的批准。
根据法律改革,加重了对传播和拥有儿童色情资料以及使用18岁以下色情模特的最大惩罚。另外,扩大了对儿童色情内容的界定,旨在把所谓虚构的儿童色情资料涵盖在内。在出现对儿童的性虐待时,时效只从儿童受害者满18岁那天算起。根据法律改革,该原则扩大到买卖儿童的案例。
2003年8月,丹麦政府制定了有关反对对儿童性虐待的一份综合行动计划。
N.切割女性生殖器官
2002年,丹麦政府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审查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割礼有关的行动的义务和可能的方式,目的在于澄清该领域目前的立法并评估新行动的必要性。该委员会没有找到社会和卫生政策领域中新立法的基础,但建议加强对传统上容易遭遇生殖器切割的妇女群体的信息宣传。
2003年,社会事务部出版了一个宣传册:“我们均有责任。”目标群体是卫生视察人员、医生、教师和社会工作者。为如何处理有生殖器被切割危险或已经成为生殖器切割受害者的少女提供指导。
2003年5月,丹麦议会对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刑法》进行了修订。
正如前次报告中所指出,在该修正案之前,在丹麦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行为已经是非法的。但是,新的修正案包括一条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新的单独规定——第245节a——旨在澄清这种做法是不可以被接受的。《刑法》清楚地声明,不论少女还是父母、同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都不能免除对罪犯的惩罚。
根据政府的意见,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主要工作必须建立在改变态度的基础之上。但是,丹麦政府相信,更多有效的法律保护会有助于预防工作,主要是明确强调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是不符合丹麦社会规范的做法。
另外,需要废除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所谓的双重犯罪。这样,就可以惩罚犯有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罪行或帮助这一行为的丹麦国民和居住在丹麦的外国人,即使在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发生的国家,这一行为并不被视为犯罪。
第245节 a规定了最多可长达6年的监禁。
第13条财政和社会生活中其他领域的男女平等
正如报告中所述,包括在个别文章的特别评论中,男女在社会各个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相同的义务和有相同的机会,包括享有社会保障福利、法律身份(包括财政事务上的权利),以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体育、休闲和娱乐及文化生活。
《积极社会政策法》或《融合法》规定的无帮助的家庭重新团聚要求及供养配偶的能力
2002年6月6日第365号法修正了《外国人法》、《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第365号法包括以下配偶重新团聚条件的修正案:
- 如果居住在丹麦的配偶能够证明其供养其配偶的能力,一般则允许配偶重新团聚。
- 居住在丹麦的居民在提交申请前还有一年时间或直到颁发居住许可前没有得到《积极社会政策法》或《融合法》规定的帮助也是一个条件。
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没有发现《外国人法》中有不符合《公约》规定的规定。因此,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没有发现《外国人法》中有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规定。
正如以下规定,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已经通知丹麦移民服务处,关于没有获得《积极社会政策法》或《融合法》规定的帮助的条件以及证明能供养配偶的能力的条件以及其他规定都必须根据《公约》实施。
居住在丹麦的居民在提交申请前已有一年时间或直到颁发居住许可前没有得到《积极社会政策法》或《融合法》规定的帮助,这一条件的目的旨在确保为想与居住在丹麦的家人团聚的家庭成员成功团圆创造一个最佳起点。正常情况下,住在丹麦的某个人如果自己有工作,而且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那么这个人有最大的可能对外国配偶融入丹麦社会和丹麦劳动力市场做出积极的贡献。
对妇女的歧视方面表现在对丹麦移民服务处一项决定的投诉,该决定拒绝对丹麦妇女的配偶发放居住证,因为该妇女不符合居住在丹麦的居民在提交申请前已有一年时间或直到颁发居住许可前没有得到《积极社会政策法》或《融合法》规定的帮助的条件。因为休产假,该名妇女得到了《积极社会政策法》或《融合法》规定的帮助。
根据立法史和对个别规定的评论,如果有特殊原因,那么该条件不适用于根据丹麦的条约义务必须允许配偶之间重新团聚的案例。
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于2004年3月推翻了丹麦移民服务处的决定,该部认为,根据《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确保男女在各个生活领域平等的义务表明,因为产假而得到《积极社会政策法》规定的帮助的妇女不能符合居住在丹麦的居民在提交申请前已有一年时间或直到颁发居住许可前没有得到《积极社会政策法》或《融合法》规定的帮助的条件。
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已经通知丹麦移民服务处关于该部的意见。
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还进一步通知丹麦移民服务处,在决定关于住在丹麦的配偶能否证明其供养配偶的能力时,如果住在丹麦的这个人是妇女,因为休产假而未能符合条件,而该妇女在休完产假回到工作岗位后,该工作无论是产假之前还是之后都能使她供养配偶,所以不应按这个条件处理问题。
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认为,上述调整能确保关于这些条件的行政做法肯定遵守《公约》。
第14条农村妇女
从开始就应该注意到,居住在丹麦农村地区的妇女不能被视为易受伤害的特定群体,而且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也不能被视为具有成为暴力和歧视对象的高风险的特定人群。
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大多数妇女并不从事农业。她们和农民结婚或与农民生活在一起,但却在农业部门以外的部门工作——全职或非全职工作。
丹麦农村地区家庭的生活标准与丹麦城区家庭的生活标准没有差别。丹麦农村和城市地区人群的生活标准一般都较高。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均可免费进入公立学校和公共教育机构学习,享有免费的医疗救助,如果出现了任何疾病、失业或其他可能发生的社会事故,他们还能获得社会服务的帮助。
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丹麦妇女与丹麦的其他公民一样,均享受公共社会保障制度,就有关的人身伤害或其他社会事故而言,并不构成比其他人群更容易受到伤害的一个弱势群体。
关于第14条a-h项所述各点,应该注意到,居住在农村地区的丹麦妇女与其他丹麦公民一样均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因此,就有关的她们作为公民的权利和机会而言,无需采取特别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
四、法定资格与婚姻和家庭
第15条法定资格以及第16条婚姻与家庭关系
在丹麦,妇女和男子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以及在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所有事务上也一样。
参考了以前的几次报告以及对以前审议期间所提问题的答复。
家庭重新团聚要求24岁以及努力打击违背个人意愿所缔结的婚姻
2002年6月6日的第365号令对《外国人法》、《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配偶重新团聚的条件进行了如下修正:
-如果配偶一方的年龄小于24岁,一般不允许重新团聚。
-如果对婚姻或同居是否出于双方自愿存有疑问,一般不准许重新团聚。
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没有找到合适的理由要撤销2002年将重新团聚的年龄限制从18岁提高至24岁的要求。提出这种条件的目的如下:
如下所述难民、移民和融合事务部于2003年做出了进一步的法律努力,反对强迫婚姻或在对某一方个人意愿施加压力的情况下结成婚姻。
除了法律努力外,丹麦政府于2003年8月15日发布了一项2003-2005年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涉及强迫的、半强迫的和包办婚姻,包含21项行动,目的在于:
防止强迫婚姻
防止因包办婚姻组成不幸福的家庭重新团聚
有利于更好地融合并促进男女平等
有助于增加对丹麦少数民族年轻人婚姻问题的关注
向与少数民族有接触的所有人员传播有关重点领域的信息,这些人员包括医生、社会工作者、卫生视察人员和教师等
借助该行动计划,丹麦政府希望重点关注自由选择、保护个人和男女平等以及预防措施以保证没有人被强迫或因为压力而结成违背他们意志的婚姻。丹麦政府已拨款,向致力于实施本行动计划的行动提供财政支持。
2002年6月6日的第365号法令提出了一般原则,不是出于双方自愿的婚姻不能导致配偶重新团聚,要求双方年龄达到24岁才可以批准配偶重新团聚。
法令中包含的这些修正以及对配偶重新团聚的条件的其他修改是为了限制与其家庭重新团聚的侨民人数,以抵消融合问题并进一步努力反对违反年轻人意愿的婚姻。
通过引入双方24岁的年龄条件,政府希望减少容易导致家庭重新团聚的强迫婚姻和包办婚姻的风险。人的年龄越大,他或她就更能抵制来自家庭或其他人员有关违背他或她的意愿结成婚姻的压力。提出这种年龄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年轻人对抗与婚姻有关的压力,使年轻人免受压力要向移民当局解释他们想与配偶重新团聚,而这实际上根本就不是理由。
遗憾的一个事实是,尽管2002年夏季对法律进行了修改并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但仍然存在这方面的案例,尤其是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年轻妇女受到来自她们家庭的压力,强制或强迫她们与家庭所选的男子结婚。丹麦政府认为这无法令人接受。
因此,已经做出了进一步的法律努力,以反对强迫婚姻或在对某一方个人意愿施加压力的情况下结成的婚姻。
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对驳回与配偶重新团聚的申请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审查,在被认为是违反双方意愿结成的婚姻案例中,三分之一以上都是与近亲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结成的婚姻。这些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是嫡表亲之间的婚姻。
在现代丹麦社会,年轻人一般不愿意与近亲(所谓的表亲婚姻)或其他有近亲关系的人结婚——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前除了亲族关系而没有进行其他接触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研究表明,表亲婚姻经常是强迫婚姻,因为在原籍国的家庭向双方施加压力,以确保他们的子女在西方的前途。
2003年12月27日的第1204号法令对《外国人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一条推定,即如果一项婚姻或同居的双方是近亲或其他有近亲关系的人,则必须对此婚姻进行质疑,除非有特殊原因使这种质疑无效,即婚姻的缔结或同居是出于双方的自愿。相应地,配偶重新团聚通常将不予批准,因为这种婚姻或同居不能被视为出于双方的自愿。
如果双方可以证明,尽管他们有亲族关系,但他们的婚姻或同居是出于他们的自愿,则不得以双方是近亲而拒绝批准配偶重新团聚。例如,可以证明——不同于从实际的亲族关系得出的结论——在结婚或同居之前,双方已经相互有了长时间的充分了解,双方是自己计划他们的结合,或结婚前同居的。
2003年12月27日的第1204号法令对《外国人法》的修改还规定,配偶在双方关系密切的家庭中(在这里指父母和兄弟姐妹)重新团聚,表明该婚姻或同居并非出于双方的自愿。移民当局必须将有关配偶以前在双方关系密切的家庭中重新团聚的信息与该案例的所有其他可获得的信息一起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质疑该婚姻或同居是否出于双方的自愿。
表
表1:妇女和男子在2000-2004年期间成立的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中的代表情况
|
建立的委员会的时间 |
委员会数量 |
妇女 |
男子 |
妇女所占 % |
|
2000 |
19 |
117 |
147 |
44.3 |
|
2001 |
34 |
208 |
262 |
44.3 |
|
2003 |
51 |
283 |
525 |
35.0 |
|
2004 |
51 |
276 |
390 |
41.4 |
资料来源 : 男女平等事务厅
表2:1998-2003年期间中央管理机关中的管理人员
|
中央机关中的管理人员( 1998 、 1999 、 2 001 、 2003 )(实数) |
||||
|
顾问等 ( 工资级别 35-36 ) |
部门负责人等 (工资级别 37-38 ) |
常务副部长、主任等 (工资级别 39-42 ) |
||
|
1998 |
妇女 |
876 |
212 |
33 |
|
男子 |
2 854 |
3 057 |
271 |
|
|
合计 |
3 730 |
3 269 |
304 |
|
|
1999 |
妇女 |
1 029 |
593 |
40 |
|
男子 |
3 070 |
3 156 |
272 |
|
|
合计 |
4 099 |
3 749 |
312 |
|
|
2001 |
妇女 |
1 274 |
662 |
53 |
|
男子 |
3 223 |
3 185 |
272 |
|
|
合计 |
4 497 |
3 847 |
325 |
|
|
2003 |
妇女 |
1 357 |
667 |
63 |
|
男子 |
3 030 |
3 033 |
267 |
|
|
合计 |
4 387 |
3 700 |
330 |
|
中央机关中的管理人员( 1998 、 1999 、 2001 、 2003 )(百分比) |
||||
|
顾问等 ( 工资级别 35-36 ) |
部门负责人等 (工资级别 37-38 ) |
常务副部长、主任等 (工资级别 39-42 ) |
||
|
% |
% |
% |
||
|
1998 |
妇女 |
23.5 |
6.5 |
10.9 |
|
男子 |
76.5 |
93.5 |
89.1 |
|
|
199 9 |
妇女 |
25.1 |
15.8 |
12.8 |
|
男子 |
74.9 |
84.2 |
87.2 |
|
|
2001 |
妇女 |
28.3 |
17.2 |
16.3 |
|
男子 |
71.7 |
82.8 |
83.7 |
|
|
2003 |
妇女 |
30.9 |
18.0 |
19.1 |
|
男子 |
69.1 |
82.0 |
80.9 |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
表3:1998-2002年期间按完成最高教育程度分列的妇女和男子的情况
|
1998-2002 年期间按完成最高教育程度分列的妇女和男子的情况(实数) |
||||||||||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
|
基础教育 |
32 09 2 |
31 821 |
32 317 |
32 987 |
31 611 |
31 168 |
33 311 |
32 838 |
33 613 |
33 257 |
|
中学 |
14 875 |
8 909 |
14 251 |
8 367 |
13 210 |
7 719 |
12 697 |
7 256 |
12 835 |
7 456 |
|
职业教育 |
27 193 |
24 936 |
25 269 |
20 529 |
27 282 |
23 832 |
25 798 |
22 796 |
24 428 |
21 552 |
|
短期高等课程 |
2 065 |
3 563 |
1 979 |
3 227 |
2 387 |
3 979 |
2 472 |
4 135 |
2 865 |
3 933 |
|
中期高等课程 |
12 967 |
7 276 |
14 236 |
7 669 |
15 266 |
8 438 |
15 590 |
8 132 |
15 817 |
8 276 |
|
长期高等课程 |
3 862 |
4 291 |
3 977 |
4 317 |
4 323 |
4 646 |
4 685 |
4 762 |
5 077 |
4 965 |
|
研究 |
292 |
594 |
346 |
572 |
388 |
641 |
351 |
537 |
427 |
647 |
|
合计 |
93 346 |
81 390 |
92 375 |
77 668 |
94 467 |
80 423 |
94 904 |
80 456 |
95 062 |
80 086 |
|
1998-2002 年期间按完成最高教育程度分列的妇女和男子的情况 (百分比) |
||||||||||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
|
基础教育 |
34.4% |
39.1% |
35.0% |
42.5% |
33.5% |
38.8% |
35.1% |
40.8% |
35.4% |
41.5% |
|
中学 |
15.9% |
10.9% |
15.4% |
10.8% |
14.0% |
9.6% |
13.4% |
9.0% |
13.5% |
9.3% |
|
职业教 育 |
29.1% |
30.6% |
27.4% |
26.4% |
28.9% |
29.6% |
27.2% |
28.3% |
25.7% |
26.9% |
|
短期高等课程 |
2.2% |
4.4% |
2.1% |
4.2% |
2.5% |
4.9% |
2.6% |
5.1% |
3.0% |
4.9% |
|
中期高等课程 |
13.9% |
8.9% |
15.4% |
9.9% |
16.2% |
10.5% |
16.4% |
10.1% |
16.6% |
10.3% |
|
长期高等课程 |
4.1% |
5.3% |
4.3% |
5.6% |
4.6% |
5.8% |
4.9% |
5.9% |
5.3% |
6.2% |
|
研究 |
0.3% |
0.7 % |
0.4% |
0.7% |
0.4% |
0.8% |
0.4% |
0.7% |
0.4% |
0.8% |
|
合计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
表4:1998-2002年期间的妇女和男子劳动力以及参与率,以百分比表示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
男子 |
|||||
|
劳动力比率 |
81.6 |
81.7 |
81.4 |
81.4 |
81.2 |
|
参与率 |
77.4 |
78.3 |
78.2 |
78. 3 |
78.2 |
|
妇女 |
|||||
|
劳动力比率 |
73.3 |
73.6 |
73.6 |
74.1 |
74.3 |
|
参与率 |
68.0 |
69.6 |
70.2 |
70.7 |
71.1 |
劳动力比率包括 16-66 岁之间的工作劳动力占 16-66 岁之间全部人口的百分比。
参与率表示 16-66 岁之间的劳动力人数占 16-66 岁之间全部人口的百分比。
资料来源:丹麦统计局
表5:1998-2002年期间有全职工作的妇女和男子人数
|
年龄 |
性别 |
1998 |
2000 |
2002 |
|
16-19 |
男子 |
29 570 |
25 470 |
22 952 |
|
妇 女 |
14 301 |
12 052 |
11 132 |
|
|
20-24 |
男子 |
106 854 |
96 152 |
84 587 |
|
妇女 |
82 328 |
73 594 |
64 323 |
|
|
25-29 |
男子 |
139 808 |
135 619 |
130 295 |
|
妇女 |
119 026 |
121 655 |
118 402 |
|
|
30-34 |
男子 |
167 984 |
162 883 |
152 869 |
|
妇女 |
149 662 |
149 563 |
142 634 |
|
|
35-39 |
男子 |
147 833 |
156 227 |
166 076 |
|
妇女 |
135 943 |
14 7 294 |
158 496 |
|
|
40-44 |
男子 |
142 239 |
142 528 |
144 915 |
|
妇女 |
129 815 |
135 349 |
140 674 |
|
|
45-49 |
男子 |
138 953 |
137 033 |
138 944 |
|
妇女 |
122 485 |
126 857 |
132 021 |
|
|
50-54 |
男子 |
141 792 |
144 557 |
137 852 |
|
妇女 |
112 764 |
124 092 |
125 651 |
|
|
55-59 |
男子 |
91 152 |
106 298 |
125 214 |
|
妇女 |
62 596 |
80 967 |
1 00 288 |
|
|
60-66 |
男子 |
35 073 |
38 179 |
45 788 |
|
妇女 |
17 028 |
18 949 |
24 665 |
|
|
67+ |
男子 |
2 230 |
1 988 |
1 983 |
|
妇女 |
986 |
796 |
874 |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
表6:1998-2002年期间非全职工作的妇女和男子人数
|
年龄 |
性别 |
1998 |
2000 |
2002 |
|
16-19 |
男子 |
49 816 |
48 201 |
47 514 |
|
妇女 |
54 435 |
52 930 |
52 700 |
|
|
20-24 |
男子 |
32 463 |
34 865 |
34 06 1 |
|
妇女 |
40 289 |
45 764 |
47 076 |
|
|
25-29 |
男子 |
14 416 |
17 477 |
19 061 |
|
妇女 |
15 372 |
19 122 |
21 296 |
|
|
30-34 |
男子 |
5 832 |
6 072 |
6 319 |
|
妇女 |
6 887 |
6 745 |
6 587 |
|
|
35-39 |
男子 |
3 408 |
3 903 |
4 424 |
|
妇女 |
8 262 |
7 101 |
6 705 |
|
|
40-44 |
男子 |
2 854 |
3 078 |
3 274 |
|
妇女 |
13 098 |
10 324 |
8 287 |
|
|
45-49 |
男子 |
2 542 |
2 794 |
2 908 |
|
妇女 |
17 421 |
14 547 |
11 904 |
|
|
50-54 |
男子 |
2 573 |
2 763 |
2 820 |
|
妇女 |
19 436 |
17 597 |
15 031 |
|
|
55-59 |
男子 |
2 073 |
2 470 |
2 787 |
|
妇女 |
13 629 |
14 030 |
15 083 |
|
|
60-66 |
男子 |
5 054 |
5 390 |
5 043 |
|
妇女 |
8 772 |
8 078 |
7 693 |
|
|
67+ |
男子 |
13 999 |
14 998 |
16 142 |
|
妇女 |
6 661 |
6 924 |
7 467 |
资料来源 :丹 麦统计局
表7:1998-2002年期间按工作职务分列的就业
|
1998-2002 年期间的工作职位就业 |
||||||||||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
|
独立工作者 |
49 583 |
161 926 |
50 579 |
161 450 |
51 263 |
160 726 |
51 248 |
159 114 |
51 800 |
157 561 |
|
共同工作的配偶 |
16 740 |
952 |
15 098 |
870 |
13 251 |
844 |
11 848 |
795 |
10 782 |
768 |
|
高层管理者 |
14 109 |
56 762 |
14 978 |
57 792 |
15 478 |
58 142 |
14 780 |
47 913 |
15 307 |
48 277 |
|
最高层次的雇佣劳动者 |
131 033 |
177 775 |
142 132 |
183 705 |
141 577 |
185 642 |
140 983 |
177 409 |
149 671 |
180 588 |
|
中等层次的雇佣劳动者 |
231 416 |
159 287 |
235 365 |
159 851 |
247 499 |
164 151 |
244 061 |
156 128 |
255 624 |
15 9 545 |
|
基本层次的雇佣劳动者 |
559 455 |
620 093 |
566 635 |
616 029 |
576 795 |
611 405 |
552 727 |
569 552 |
548 710 |
562 354 |
|
其他雇佣劳动者 |
112 462 |
163 922 |
113 517 |
164 755 |
107 136 |
165 293 |
100 767 |
185 116 |
103 227 |
184 419 |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
表8:1998-2002年期间按性别细分的劳动力市场——按部门分隔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
国家 |
男子 |
106 189 |
106 397 |
104 442 |
98 406 |
99 635 |
|
妇女 |
77 726 |
79 540 |
79 896 |
80 578 |
81 698 |
|
|
郡 |
男子 |
47 215 |
47 385 |
47 474 |
46 908 |
47 163 |
|
妇女 |
139 601 |
142 148 |
144 788 |
143 759 |
144 934 |
|
|
市 |
男子 |
108 230 |
108 214 |
106 659 |
105 852 |
106 389 |
|
妇女 |
354 375 |
360 853 |
359 250 |
362 640 |
367 778 |
|
|
公营公司 |
男子 |
67 474 |
67 079 |
65 909 |
63 521 |
62 529 |
|
妇女 |
31 793 |
32 230 |
31 700 |
32 086 |
32 684 |
|
|
私营 |
男子 |
972 542 |
982 941 |
987 574 |
1 002 173 |
1 001 702 |
|
妇女 |
562 773 |
581 424 |
594 070 |
602 859 |
606 750 |
|
|
外资部门 |
男子 |
39 |
0 |
0 |
2 |
4 |
|
妇女 |
28 |
0 |
0 |
1 |
2 |
|
|
未说明的活动 |
男子 |
24 |
63 |
0 |
0 |
0 |
|
妇女 |
32 |
59 |
0 |
15 |
0 |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
表9:2000-2002年期间妇女工资占男子工资的比例,按部门和教育程度分列(以百分比表示)
|
私人 |
市 |
国家 |
|||||||
|
2000 |
2001 |
2002 |
2000 |
2001 |
2002 |
2000 |
2001 |
2002 |
|
|
百分比 |
百分比 |
百分比 |
|||||||
|
合计 |
76 |
77 |
78 |
83 |
82 |
83 |
90 |
91 |
91 |
|
基础教育 |
84 |
85 |
86 |
85 |
85 |
86 |
93 |
95 |
95 |
|
普通中学 |
71 |
73 |
74 |
85 |
85 |
86 |
95 |
97 |
98 |
|
职业中学 |
77 |
77 |
79 |
92 |
91 |
94 |
98 |
99 |
98 |
|
职业教育 |
80 |
81 |
82 |
85 |
85 |
86 |
92 |
92 |
91 |
|
短期高等课程 |
82 |
83 |
83 |
90 |
90 |
91 |
86 |
86 |
87 |
|
中期高等课程 |
71 |
73 |
74 |
88 |
88 |
88 |
89 |
89 |
88 |
|
学士 |
69 |
71 |
73 |
88 |
89 |
90 |
89 |
90 |
88 |
|
长期高等课程 |
79 |
80 |
82 |
86 |
86 |
87 |
90 |
90 |
90 |
|
研究 |
88 |
88 |
92 |
93 |
93 |
92 |
93 |
92 |
93 |
|
无记录 |
70 |
73 |
75 |
85 |
85 |
85 |
82 |
86 |
86 |
资料 来源 :丹麦统计局
表10:妇女和男子的失业情况
|
1998 年 -2002 年妇女和男子的失业情况 |
||||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
|
实数 |
实数 |
% |
% |
|
|
1998 |
101 769 |
80 951 |
7.8 |
5.5 |
|
1999 |
85 416 |
72 774 |
6.5 |
4.9 |
|
2000 |
81 995 |
68 496 |
6.2 |
4.6 |
|
2001 |
78 615 |
66 462 |
5.9 |
4.5 |
|
2002 |
75 938 |
68 793 |
5.7 |
4.7 |
|
2003 |
87 303 |
83 305 |
6.6 |
5.6 |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
表11:1998-2002年期间休假妇女和男子平均人数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
||||||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
|
% |
% |
% |
% |
% |
||||||
公休假 |
66.1 |
33.9 |
68.2 |
31.8 |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
育儿假 |
93.0 |
7.0 |
93.0 |
7.0 |
92.8 |
7.2 |
92.9 |
7.1 |
92.4 |
7.6 |
|
教育假 |
75.7 |
24.3 |
76.3 |
23.7 |
75.3 |
24.7 |
77.1 |
22.9 |
67.8 |
32.2 |
资料来源 :丹 麦统计局
表12:1998-2001年期间按职务和性别分列的医院患者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妇女 |
男子 |
|
|
自营人员 |
3 589 |
12 228 |
3 731 |
12 337 |
3 736 |
11 839 |
3 651 |
11 543 |
|
共同工作的配偶 |
1 468 |
97 |
1 330 |
87 |
1 151 |
86 |
1 081 |
96 |
|
高层管理者 |
912 |
3 670 |
1 041 |
3 783 |
1 064 |
3 851 |
999 |
2 863 |
|
高层雇员 |
7 309 |
8 732 |
7 794 |
9 192 |
7 756 |
9 312 |
7 670 |
8 575 |
|
中层雇员 |
13 973 |
8 805 |
14 092 |
8 862 |
15 217 |
9 415 |
14 863 |
8 380 |
|
基层雇员 |
36 646 |
37 481 |
37 382 |
38 394 |
38 523 |
38 843 |
36 297 |
35 006 |
|
其他收入的职员 |
11 180 |
13 888 |
11 790 |
14 760 |
11 422 |
14 992 |
14 178 |
20 677 |
|
失业人员 |
6 643 |
5 363 |
5 238 |
4 085 |
3 821 |
3 436 |
3 904 |
3 532 |
|
学生 |
9 841 |
6 412 |
9 675 |
6 416 |
9 782 |
6 694 |
9 832 |
6 702 |
|
地位较高的公民 |
129 588 |
101 169 |
130 430 |
102 603 |
129 755 |
102 212 |
130 378 |
102 534 |
|
非劳动力 |
41 779 |
44 392 |
42 114 |
45 778 |
42 551 |
46 045 |
42 612 |
46 938 |
资料来源 :丹麦统计局
表13:受害者和报告
表13(a) 2002年按犯罪类型和年龄分列的受害者,刑事案件,合计
|
受害者,合计 |
合计 |
0-4 |
5-9 |
10-14 |
15-19 |
20 - 24 |
25-29 |
30-39 |
40-49 |
50-59 |
60-69 |
70-79 |
80- |
|
刑法典 , 合计 |
45 826 |
136 |
506 |
2 368 |
6 538 |
6 286 |
4 829 |
7 701 |
5 995 |
4 720 |
2 777 |
2 278 |
1 692 |
|
性犯罪 |
2 683 |
93 |
366 |
810 |
479 |
265 |
201 |
209 |
135 |
64 |
30 |
18 |
13 |
|
乱伦等 |
106 |
27 |
32 |
34 |
11 |
1 |
1 |
- |
- |
- |
- |
- |
|
|
强奸等 |
490 |
2 |
10 |
86 |
133 |
83 |
53 |
67 |
37 |
10 |
4 |
1 |
4 |
|
对 12 岁以下异性儿童的犯罪 |
178 |
36 |
113 |
28 |
1 |
- |
- |
- |
- |
- |
- |
||
|
异性犯罪,其他 |
158 |
2 |
4 |
118 |
19 |
5 |
3 |
2 |
3 |
1 |
- |
- |
1 |
|
同性犯罪,针对 12 岁以下儿童 |
21 |
4 |
13 |
4 |
- |
- |
- |
- |
- |
- |
|||
|
同性犯罪 , 其他 |
31 |
- |
2 |
24 |
3 |
1 |
1 |
- |
- |
- |
- |
- |
- |
|
非礼,触摸 |
474 |
6 |
66 |
163 |
114 |
43 |
22 |
26 |
17 |
7 |
4 |
3 |
3 |
|
非礼,脱衣服 |
656 |
5 |
74 |
187 |
116 |
72 |
54 |
52 |
42 |
35 |
12 |
5 |
2 |
|
非礼,偷窥 |
141 |
- |
1 |
13 |
19 |
25 |
30 |
28 |
14 |
5 |
3 |
3 |
- |
|
非礼,猥亵 |
166 |
2 |
17 |
65 |
23 |
15 |
18 |
10 |
6 |
1 |
4 |
3 |
2 |
|
非礼,不同的猥亵 |
92 |
1 |
5 |
36 |
15 |
8 |
9 |
9 |
6 |
1 |
- |
2 |
- |
|
非礼,其他 |
170 |
8 |
29 |
52 |
25 |
12 |
11 |
14 |
10 |
4 |
3 |
1 |
1 |
|
暴力犯罪 |
15 751 |
40 |
102 |
693 |
2 831 |
2 605 |
2 088 |
3 363 |
2 374 |
1 215 |
330 |
70 |
40 |
|
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公务员 |
958 |
- |
- |
2 |
28 |
93 |
264 |
324 |
220 |
23 |
1 |
3 |
|
|
结伙暴力袭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杀人 |
45 |
1 |
- |
1 |
3 |
5 |
4 |
14 |
7 |
5 |
3 |
- |
2 |
|
杀害儿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杀人未遂 |
165 |
1 |
- |
- |
16 |
31 |
28 |
45 |
31 |
10 |
- |
3 |
- |
|
普通袭击 |
9 338 |
26 |
79 |
528 |
1 977 |
1 728 |
1 231 |
1 809 |
1 191 |
533 |
167 |
45 |
24 |
|
严重袭击 |
1 177 |
4 |
5 |
25 |
197 |
226 |
179 |
284 |
175 |
60 |
14 |
7 |
1 |
|
严重人身攻击 |
221 |
1 |
2 |
9 |
34 |
40 |
2 8 |
60 |
29 |
10 |
4 |
1 |
3 |
|
特别严重的袭击 |
35 |
2 |
1 |
6 |
7 |
9 |
9 |
- |
1 |
- |
- |
||
|
导致死亡的特别严重袭击 |
3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将人置于无助境地 |
4 |
- |
- |
- |
- |
- |
- |
1 |
- |
1 |
- |
1 |
1 |
|
危害生命和健康罪 |
202 |
1 |
1 |
8 |
28 |
27 |
28 |
52 |
28 |
21 |
7 |
1 |
- |
|
拒绝帮助生命垂危的人 |
5 |
- |
- |
- |
- |
- |
- |
2 |
1 |
2 |
- |
- |
- |
|
在事故中拒绝帮助别人 |
2 |
- |
- |
- |
1 |
- |
- |
- |
- |
- |
1 |
- |
- |
|
非法强迫 |
154 |
1 |
1 |
15 |
38 |
19 |
16 |
24 |
20 |
13 |
6 |
- |
1 |
|
丧失自由 |
93 |
- |
- |
3 |
27 |
21 |
14 |
13 |
11 |
2 |
- |
- |
2 |
|
严重丧失自由 |
15 |
- |
- |
2 |
2 |
3 |
1 |
4 |
1 |
2 |
- |
- |
- |
|
威胁生命安全 |
2 662 |
2 |
13 |
78 |
318 |
355 |
375 |
663 |
461 |
297 |
90 |
8 |
2 |
|
威胁证人和他们的亲属 |
672 |
- |
1 |
24 |
187 |
116 |
84 |
119 |
84 |
39 |
14 |
3 |
1 |
|
破坏财产 |
26 516 |
1 |
33 |
860 |
3 219 |
3 358 |
2 451 |
3 872 |
3 285 |
3 232 |
2 391 |
2 176 |
1 638 |
|
盗窃提包 |
2 721 |
- |
2 |
29 |
198 |
359 |
265 |
375 |
325 |
393 |
249 |
268 |
258 |
|
从钱包或提包中盗窃 |
20 580 |
1 |
23 |
561 |
2 470 |
2 688 |
1 995 |
3 150 |
2 681 |
2 564 |
1 951 |
1 63 3 |
863 |
|
在住处通过诈骗盗窃 |
727 |
1 |
4 |
2 |
20 |
14 |
34 |
49 |
168 |
435 |
|||
|
与卖淫有关的盗窃 |
7 |
- |
- |
- |
1 |
2 |
1 |
2 |
- |
- |
1 |
||
|
与暴力有关的盗窃 |
54 |
2 |
11 |
15 |
7 |
8 |
7 |
3 |
1 |
- |
- |
||
|
敲诈 |
188 |
7 |
56 |
33 |
22 |
40 |
17 |
9 |
3 |
1 |
- |
||
|
高利贷 |
9 |
- |
- |
- |
- |
- |
- |
1 |
- |
2 |
1 |
2 |
3 |
|
抢劫 |
2 102 |
8 |
259 |
471 |
244 |
144 |
254 |
224 |
200 |
122 |
101 |
75 |
|
|
严重危险的抢劫 |
128 |
2 |
12 |
14 |
14 |
24 |
16 |
25 |
15 |
3 |
3 |
||
|
其他犯罪 |
876 |
2 |
5 |
5 |
9 |
58 |
89 |
257 |
201 |
209 |
26 |
14 |
1 |
|
违反警告 |
845 |
2 |
5 |
3 |
9 |
55 |
86 |
252 |
193 |
201 |
24 |
14 |
1 |
|
重复控告迫害 |
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诽谤 / 中伤 |
27 |
2 |
3 |
3 |
4 |
7 |
6 |
2 |
- |
- |
|||
|
破坏名誉 |
2 |
- |
- |
- |
- |
- |
- |
- |
1 |
1 |
- |
- |
- |
|
侮辱 |
1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表13(b) 2002年按犯罪类型和年龄分列的受害者,刑事案件,男性
|
受害者,合计 |
合计 |
0-4 |
5-9 |
10-14 |
15-19 |
20 - 24 |
25-29 |
30-39 |
40-49 |
50-59 |
60-69 |
70-79 |
80- |
|
刑法典 , 合计 |
19 345 |
40 |
162 |
1 068 |
3 625 |
3 287 |
2 330 |
3 365 |
2 444 |
1 655 |
713 |
389 |
258 |
|
性犯罪 |
247 |
18 |
71 |
109 |
18 |
5 |
7 |
9 |
7 |
1 |
1 |
1 |
|
|
乱伦等 |
14 |
1 |
7 |
5 |
1 |
- |
- |
- |
|||||
|
强奸等 |
5 |
1 |
1 |
3 |
- |
- |
- |
||||||
|
对 12 岁以下异性儿童的犯罪 |
19 |
8 |
11 |
- |
- |
- |
- |
||||||
|
异性犯罪,其他 |
20 |
1 |
15 |
1 |
1 |
- |
1 |
1 |
- |
- |
|||
|
同性犯罪,针对 12 岁以下儿童 |
19 |
4 |
11 |
4 |
- |
- |
- |
||||||
|
同性犯罪,其他 |
30 |
2 |
23 |
3 |
1 |
1 |
- |
- |
|||||
|
非礼,触摸 |
42 |
1 |
11 |
23 |
3 |
1 |
1 |
2 |
- |
- |
|||
|
非礼,脱衣服 |
39 |
2 |
18 |
10 |
3 |
1 |
3 |
2 |
- |
- |
|||
|
非礼,偷窥 |
13 |
1 |
2 |
2 |
3 |
1 |
3 |
1 |
- |
||||
|
非礼,猥亵 |
21 |
1 |
18 |
1 |
- |
1 |
- |
- |
|||||
|
非礼,不同的猥亵 |
10 |
3 |
4 |
1 |
1 |
- |
1 |
- |
|||||
|
非礼,其他 |
15 |
1 |
6 |
5 |
1 |
- |
1 |
1 |
- |
- |
|||
|
暴力犯罪 |
10 408 |
19 |
65 |
496 |
2 146 |
1 828 |
1 384 |
1 978 |
1 392 |
804 |
228 |
47 |
21 |
|
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公务员 |
575 |
- |
1 |
20 |
44 |
153 |
197 |
143 |
17 |
- |
|||
|
结伙暴力袭警 |
- |
- |
- |
- |
|||||||||
|
杀人 |
30 |
- |
3 |
4 |
3 |
9 |
4 |
5 |
2 |
- |
- |
||
|
杀害儿童 |
- |
- |
- |
- |
|||||||||
|
杀人未遂 |
121 |
1 |
- |
1 |
12 |
28 |
22 |
28 |
22 |
4 |
0 |
3 |
- |
|
普通袭击 |
6 410 |
12 |
51 |
393 |
1 561 |
1 258 |
846 |
1 064 |
707 |
360 |
115 |
28 |
15 |
|
严重袭击 |
907 |
2 |
3 |
16 |
159 |
192 |
138 |
214 |
120 |
45 |
12 |
6 |
- |
|
严重人身攻击 |
169 |
1 |
2 |
8 |
32 |
34 |
18 |
44 |
18 |
8 |
2 |
1 |
1 |
|
特别严重的袭击 |
30 |
2 |
- |
1 |
4 |
7 |
9 |
6 |
1 |
- |
|||
|
导致死亡的特别严重袭击 |
1 |
- |
- |
1 |
- |
- |
|||||||
|
将人置于无助境地 |
3 |
- |
- |
1 |
- |
1 |
1 |
||||||
|
危害生命和健康罪 |
146 |
1 |
6 |
22 |
20 |
19 |
41 |
21 |
13 |
2 |
1 |
- |
|
|
拒绝帮助生命垂危的人 |
1 |
- |
- |
1 |
- |
- |
|||||||
|
在事故中拒绝帮助别人 |
1 |
- |
1 |
- |
- |
- |
|||||||
|
非法强迫 |
91 |
1 |
1 |
11 |
30 |
13 |
7 |
8 |
9 |
7 |
3 |
1 |
|
|
丧失自由 |
42 |
- |
17 |
8 |
7 |
3 |
5 |
1 |
- |
1 |
|||
|
严重丧失自由 |
10 |
- |
2 |
3 |
1 |
1 |
1 |
2 |
- |
- |
|||
|
威胁生命安全 |
1 424 |
7 |
44 |
177 |
165 |
212 |
332 |
235 |
186 |
61 |
4 |
1 |
|
|
威胁证人和他们的亲属 |
447 |
17 |
128 |
79 |
60 |
71 |
46 |
29 |
13 |
3 |
1 |
||
|
破坏财产 |
8 459 |
1 |
23 |
460 |
1 458 |
1 449 |
926 |
1 319 |
1 001 |
771 |
469 |
3 45 |
237 |
|
盗窃提包 |
308 |
1 |
7 |
28 |
65 |
41 |
63 |
33 |
27 |
25 |
11 |
7 |
|
|
从钱包或提包中盗窃 |
6 082 |
1 |
14 |
201 |
955 |
1 155 |
736 |
992 |
790 |
575 |
327 |
222 |
114 |
|
在住处通过诈骗盗窃 |
204 |
- |
1 |
16 |
3 |
18 |
26 |
54 |
86 |
||||
|
与卖淫有关的盗窃 |
7 |
- |
1 |
2 |
1 |
2 |
- |
1 |
|||||
|
与暴力有关的盗窃 |
43 |
1 |
8 |
13 |
6 |
6 |
7 |
1 |
1 |
- |
|||
|
敲诈 |
166 |
6 |
53 |
28 |
21 |
35 |
14 |
7 |
2 |
- |
|||
|
高利贷 |
3 |
- |
- |
2 |
- |
1 |
- |
||||||
|
抢劫 |
1 564 |
8 |
243 |
405 |
179 |
113 |
190 |
145 |
125 |
75 |
54 |
27 |
|
|
严重危险的抢劫 |
82 |
2 |
9 |
8 |
6 |
17 |
8 |
14 |
13 |
3 |
2 |
||
|
其他犯罪 |
231 |
2 |
3 |
3 |
3 |
5 |
13 |
59 |
44 |
79 |
15 |
5 |
|
|
违反警告 |
211 |
2 |
3 |
2 |
3 |
3 |
11 |
56 |
39 |
74 |
13 |
5 |
- |
|
重复控告迫害 |
- |
- |
- |
- |
|||||||||
|
诽谤 / 中伤 |
19 |
1 |
2 |
2 |
3 |
4 |
5 |
2 |
- |
||||
|
破坏名誉 |
1 |
- |
- |
1 |
- |
- |
|||||||
|
侮辱 |
- |
- |
- |
- |
表13(c) 2002年按犯罪类型和年龄分列的受害者,刑事案件,女性
|
受害者,合计 |
合计 |
0-4 |
5-9 |
10-14 |
15-19 |
20 - 24 |
25-2 9 |
30-39 |
40-49 |
50-59 |
60-69 |
70-79 |
80- |
|
刑法典 , 合计 |
25 590 |
95 |
337 |
1 296 |
2 854 |
2 920 |
2 397 |
4 179 |
3 389 |
2 922 |
1 956 |
1 843 |
1 402 |
|
性犯罪 |
2 415 |
74 |
289 |
700 |
457 |
257 |
192 |
198 |
127 |
63 |
29 |
17 |
12 |
|
乱伦等 |
92 |
26 |
25 |
29 |
10 |
1 |
- |
1 |
- |
- |
- |
- |
- |
|
强奸等 |
478 |
1 |
9 |
85 |
128 |
82 |
53 |
65 |
37 |
10 |
4 |
1 |
3 |
|
对 12 岁以下 异性儿童的犯罪 |
158 |
27 |
102 |
28 |
1 |
- |
- |
- |
- |
- |
- |
- |
- |
|
异性犯罪,其他 |
137 |
2 |
3 |
103 |
18 |
4 |
2 |
1 |
2 |
1 |
- |
- |
1 |
|
同性犯罪,针对 12 岁以下儿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同性犯罪,其他 |
1 |
-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非礼,触摸 |
426 |
5 |
52 |
139 |
109 |
42 |
21 |
24 |
17 |
7 |
4 |
3 |
3 |
|
非礼,脱衣服 |
616 |
3 |
56 |
177 |
113 |
72 |
53 |
49 |
39 |
35 |
12 |
5 |
2 |
|
非礼,偷窥 |
1 26 |
- |
1 |
12 |
17 |
22 |
26 |
27 |
11 |
5 |
2 |
3 |
- |
|
非礼,猥亵 |
145 |
2 |
16 |
47 |
22 |
15 |
18 |
9 |
6 |
1 |
4 |
3 |
2 |
|
非礼,不同的猥亵 |
81 |
1 |
2 |
32 |
15 |
7 |
8 |
9 |
5 |
1 |
- |
1 |
- |
|
非礼,其他 |
155 |
7 |
23 |
47 |
24 |
12 |
11 |
13 |
10 |
3 |
3 |
1 |
1 |
|
暴力犯罪 |
5 232 |
21 |
36 |
196 |
669 |
762 |
685 |
1 361 |
965 |
402 |
99 |
23 |
13 |
|
暴力袭击执行公务的公务员 |
379 |
- |
- |
- |
1 |
8 |
49 |
110 |
127 |
77 |
5 |
1 |
1 |
|
结伙暴力袭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杀人 |
13 |
1 |
- |
- |
- |
1 |
1 |
5 |
2 |
1 |
1 |
- |
1 |
|
杀害儿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杀人未遂 |
44 |
- |
- |
- |
4 |
3 |
6 |
16 |
10 |
4 |
- |
- |
1 |
|
普通袭击 |
2 863 |
14 |
27 |
134 |
408 |
461 |
373 |
733 |
470 |
169 |
51 |
17 |
6 |
|
严重袭击 |
261 |
2 |
2 |
9 |
34 |
34 |
40 |
66 |
55 |
15 |
2 |
1 |
1 |
|
严重人身攻击 |
48 |
- |
- |
1 |
2 |
6 |
9 |
14 |
1 1 |
2 |
2 |
- |
1 |
|
特别严重的袭击 |
5 |
- |
- |
- |
- |
2 |
- |
- |
3 |
- |
- |
- |
- |
|
导致死亡的特别严重袭击 |
2 |
1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将人置于无助境地 |
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危害生命和健康罪 |
54 |
1 |
- |
2 |
5 |
7 |
8 |
11 |
7 |
8 |
5 |
- |
- |
|
拒绝帮助生命垂危的人 |
1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
在事故中拒绝帮助别人 |
1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非法强迫 |
62 |
- |
- |
4 |
8 |
6 |
9 |
1 5 |
11 |
6 |
3 |
- |
- |
|
丧失自由 |
47 |
- |
- |
3 |
9 |
11 |
6 |
10 |
6 |
1 |
- |
- |
1 |
|
严重丧失自由 |
5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威胁生命安全 |
1 223 |
2 |
6 |
34 |
139 |
187 |
161 |
329 |
224 |
108 |
28 |
4 |
1 |
|
威胁证人和他们的亲属 |
223 |
- |
1 |
7 |
59 |
36 |
23 |
48 |
38 |
10 |
1 |
- |
- |
|
破坏财产 |
17 298 |
10 |
398 |
1 722 |
1 848 |
1 444 |
2 422 |
2 140 |
2 327 |
1 817 |
1 794 |
1 376 |
|
|
盗窃提包 |
2 384 |
- |
1 |
22 |
168 |
289 |
220 |
311 |
281 |
365 |
222 |
255 |
250 |
|
从钱包或提包中盗窃 |
13 807 |
- |
9 |
358 |
1 485 |
1 484 |
1 190 |
2 034 |
1 764 |
1 861 |
1 521 |
1 376 |
725 |
|
在住处通过诈骗盗窃 |
523 |
- |
- |
- |
1 |
4 |
1 |
4 |
11 |
16 |
23 |
114 |
349 |
|
与卖淫有关的盗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与暴力有关的盗窃 |
10 |
- |
- |
1 |
3 |
2 |
1 |
2 |
- |
1 |
- |
- |
- |
|
敲诈 |
2 2 |
- |
- |
1 |
3 |
5 |
1 |
5 |
3 |
2 |
1 |
1 |
- |
|
高利贷 |
6 |
- |
- |
- |
- |
- |
- |
1 |
- |
- |
1 |
1 |
3 |
|
抢劫 |
505 |
- |
- |
16 |
59 |
58 |
26 |
58 |
75 |
71 |
47 |
47 |
48 |
|
严重危险的抢劫 |
41 |
- |
- |
- |
3 |
6 |
5 |
7 |
6 |
11 |
2 |
- |
1 |
|
其他犯罪 |
645 |
2 |
2 |
6 |
53 |
76 |
198 |
157 |
130 |
11 |
9 |
1 |
|
|
违反警告 |
634 |
- |
2 |
1 |
6 |
52 |
75 |
196 |
154 |
127 |
11 |
9 |
1 |
|
重复控告迫害 |
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诽谤 / 中伤 |
8 |
- |
- |
1 |
- |
1 |
1 |
1 |
3 |
1 |
- |
- |
- |
|
破坏名誉 |
1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侮辱 |
1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 |
丹麦非政府组织的评论
Kvinderådet
Niels Hemmingsensgade 10, 2.
Postboks 1069, 1008 København K
Tlf: +45 33 12 80 87, fax: +45 33 12 67 40
E-mail: kvr@kvinderaad.dk - hjemmeside: www.kvinderaadet.dk
哥本哈根,2004年6月
丹麦妇女理事会(Kvinderådet)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评论
丹麦妇女理事会(以下称“WCD”)代表致力于男女平等不同领域的50多个组织,希望有机会对丹麦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六次定期报告(以下称“该报告”)做出评论。遗憾的是,我们对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男女平等情况的了解还不能使我们对该报告中的这些部分作出评论。
我们的评论将根据该报告的顺序逐条进行。接下来是对丹麦男女平等情况的一些总体反映。
一般评论
丹麦妇女理事会赞赏男女平等事务大臣使男女平等委员会(处理男女歧视投诉的机构)于2003年成为一长期机构。该大臣关于反对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和相关行动计划以及反对贩卖妇女的行动纲要引起了人们对这些领域的关注。
过去几年内一些阻碍男女平等的主要事件是取消了性别分解工资统计法,特别是针对父亲的父母分开休假、总体融合差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受到排斥。遗憾的是,反对贩卖妇女的部分行动计划不能完全符合丹麦被贩卖妇女及其被遣返回国的需要。
政府关于男女平等的工作似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人员。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为政府的男女平等工作分配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在采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要求的临时措施方面似乎还显得意愿不足。在丹麦妇女理事会看来,政府方面的许多工作放在了安排组织小型辩论和研讨会、编写小册子以及开发工具包上。根据丹麦妇女理事会的意见,行政管理的一个主要任务应该是确保政府所有的通知和法案等在性别方面能通过分析,按性别视角纳入主流。
逐条评论
第2条宪法和法律
如丹麦妇女理事会对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评论所说明的,丹麦宪法没有规定男女平等的机会。鉴于正在讨论对《宪法》进行修改,丹麦妇女理事会建议男女之间的平等机会应纳入《宪法》,从而说明该领域是丹麦社会基本的原则之一。
丹麦妇女理事会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纳入问题委员会还是政府都不建议把《公约》纳入丹麦立法。有关纳入的问题,该报告声明“纳入不改变丹麦目前的法律状况”。已经提到,丹麦妇女理事会对这一决定表示遗憾——特别是考虑到司法部有关把《欧洲人权公约》纳入丹麦法律的后果的声明。司法部写道,由于这一纳入已经“产生了影响”,经验表明,纳入以后,公约已得到引用和“广泛”使用。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纳入以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一定会很好地得到执行。关于纳入的另一方面,很遗憾该报告漏掉了,那就是《公约》纳入对全体社会,特别是对妇女的关于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的强烈承诺。很遗憾,该报告并没有解决甚至提及这些问题。
第3条国家政策。
关于主流化;将根据第5条处理。
第4条平等机构和临时措施。
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能看到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更多地关注男女平等领域的问题。
“男女平等委员会”。从2003年开始,男女平等委员会便成了一个长设机构——这是丹麦妇女理事会大力支持的行动。另外,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使该委员会的存在和工作让公众更加了解。
“丹麦男女平等研究中心”。丹麦男女平等研究中心由男女平等事务大臣2002年关闭的国家资助的男女平等知识中心演化而来,现在该中心是个私立的基金组织,完全依靠私人和公共资助开展具体项目和活动。因此,丹麦的男女平等工作已经失去独立的机构来促进和提高关于男女平等的辩论的质量。
“非政府组织”。丹麦妇女理事会每年拨款 110万丹麦克朗,但自1999年收到第一笔拨款后就未进行过调整,所以拨款的实际价值已经随着随后五年的通货膨胀而贬值。另外,丹麦妇女理事会参加了联合国大会,受到了外交部从2005年起不再为参加官方出席联合国大会的代表团的各组织提供经济支助的威胁。如果这一决定不得到修正,丹麦妇女理事会参加国际工作将面临很大障碍,丹麦驻联合国大会的官方代表团对性别问题将缺乏专业知识,这样,在阅读“非政府组织参加丹麦出席联合国各类大会和会议的官方代表团”这种陈述(在非政府组织一栏)时必须明确上述事实,很显然不符合外交部的未来意图,因为上述决定对符合他们自己意愿的有经济实力的组织有利。
第5条优先重点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按照丹麦妇女理事会的观点,在有关议会法案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方面还有许多工作需要完成。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产假和育儿假,有关这些假期的规定似乎没有在性别方面经过仔细审查。建议开展部际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项目并建立有关该论题的部际工作组,遗憾的是,这一过程进展十分缓慢。报告提到,有关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预算工作组预计将于2005年末完成工作,并且“……几个部正在提高能力,以对新的立法进行男女平等的评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最后一段)。这些最终期限和北京《行动纲要》(大约在10年前制定)中将主流化确定为基本措施之一的事实证明,在主流化领域进展缓慢。“正在提高能力”还不够好。
“国际合作”。促进丹麦发展合作中的男女平等新战略尚未实施。但是,因为我们已经对报告草案进行了评论,因此我们的主要意见应该扼要论及。丹麦妇女理事会完全支持以权利为基础的战略方法以及所选定的干预领域。对于后继战略,非常重要的是驻干预国的大使以及外交部准备在实施阶段给予声誉、知识和资源。今后的主要任务包括制订行动计划;确定指导方针;并在地方一级和外交部发展足够的性别专门技术。同等重要的是,将在干预领域进行基线调查,所得到的指标将融入监控和评价计划,以衡量效果,如有必要,将对战略进行审查和修正。
“从性别角度看目标性融合”。在“性别和劳动力市场”,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看到中央机关和公营部门更加积极地吸引更多少数民族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在中央机关中工作的少数民数人数较少。
“男子和男女平等”。将男子纳入男女平等工作值得赞赏。但是,部长希望给予男子参与家庭生活的更好机会似乎与以下事实存在差异:部分专属于男子的产假/育儿假被减半(从2 x 2周到1 x 2周),而与此同时,整个产假/父亲假的时限被延长了。最新数据显示,妇女将她们的假期延长了大约1个月,男子将他们的假期延长了大约1天。
“中老年人”。有关养恤金,应注意有些老年人养恤金方案中每月向妇女支付的金额低于男子,原因是妇女的预期寿命更长。
第6条特别问题
“卖淫”。从报告中对该问题的论述只有几行文字(7行)可以看出,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对该主题的关注非常有限。从政府方面讲,该主题几乎仅仅与贩卖妇女和外国国籍的妇女卖淫有关。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看到政府方面在其权限内对该问题予以更多的关注。
应该提及有关残疾人使用妓女问题的公告。该公告没有对从何种“类型”的妓女那里寻求服务做出任何规定,也就是说这些妓女可能是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智障残疾人或受到严重侮辱的妓女。此外,该公告使得国家扮演了皮条客的角色,因为它赋予从事残疾人工作的人员以联系并安排妓女和帮其做好后勤的权利。丹麦妇女理事会明显地注意到残疾人的性需求,但无法支持这一公告。
丹麦从这一主题最实质性的调查中最近进行的研究是以采访妓女为基础的,研究表明,大多数妓女来自社会的低层,受教育程度很低。债务和经济问题是妇女沦为妓女的最主要的原因。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看到这些妇女得到适当的支助,而不是被国家用来迎合他人的需求,而不管是残疾人还是正常人。
“国防部的行为规范”。该问题根据第7条“武装部队”解决。
“贩卖”。针对贩卖妇女的行动计划包括了丹麦妇女理事会反对的许多措施。
首先,贩卖的受害者只允许在遣返回去之前在丹麦停留15天。该时间范围应该延长,以便更好地满足被贩卖妇女的需求。中心被贩卖的妇女人数很少,这说明时间范围存在不足。另外,受警察监督的大约三分之二的外国妓女在未允许停留15天的情况下就被遣送出去。另外,丹麦妇女理事会从未见到过表明15天的时间范围是优选方案的文件。
第二,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该计划强调在把妇女遣送回国之前要与妇女的原籍国取得联系的重要性,这一点是积极的。该计划提到,原籍国的非政府组织在接收和支助贩卖受害者的过程中应起到重要的作用,以保证受害者不选择做妓女,最后不再被贩卖(该计划第17页)。但是,浏览该计划的资源分配,很明显,没有分配基金加强原籍国中接收组织的工作、能力或人员配置。因此,很遗憾,计划中对问题的涉及只是流于形式。
最后,丹麦妇女理事会希望能够看到除其他步骤外对防止贩卖还要予以更多的关注,从而把对妓女的需求降到最低限度。
第7条政治权利和参与
“地方政治”。对妇女被选入地方市政府的人数以及女市长人数的统计数字让人失望。更令人失望的是,在这方面没有进展。妇女在议会中的席位多达38%。遗憾的是,这从首相选择女大臣的过程中没有反映出来。正如报告中所指出,首相任命的18位大臣中只有五名(现在仍然是五名)女大臣,只占28%。因此,很遗憾,首相遏制了促进广泛的男女平等的机会,使男女平等成为政治中最亟待解决的问题。
“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正如数字所示,还需要对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中的男女人数进行密切监督,才可以阻止前几年的不良发展。
“武装部队”。针对基于性别的侮辱性行为的范围和本质的调查之后,武装部队开展了行动,这些行动似乎是合理的,丹麦妇女理事会赞扬武装部队对调查的公开性以及迅速地开展各种行动以防止侮辱性行为并帮助妇女。几年来,丹麦妇女理事会一直游说为在国外正式代表丹麦的人员(即不仅仅是丹麦武装部队的代表)以及他们同国外妇女的关系制定严格的伦理规定。调查公布以后,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这样的一套伦理规定甚至是更为必要的,因为担心发生在武装部队的、已经记录下来的相似的行为会表现在对非同事关系的其他妇女的态度上,而这一态度更为严重。
第9条国籍
正如丹麦妇女理事会对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评论中所述,由于基于性别的暴力或迫害而离开自己国家的妇女应该确保在丹麦得到庇护的权利。丹麦处理避难问题的做法不能确保对与性别有关的逃离的动机进行充分调查,应该制定有关避难事例处理的基于性别的指导方针。
第10条教育机会
教育系统中各级领导/监督者的教育需要性别主流化。
丹麦妇女理事会赞扬大学中有关性别的详细文件记录。遗憾的是,读过以后,有两个数字引人注目:教授一级中妇女只占10%,52%的任命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1998-2000年)的委员会中全部为男性成员。丹麦妇女理事会想指出有三个可能的领域需要干预。首先,提到开展FREJA计划(在原文第32页已经提及),为由杰出女性研究者领导的研究项目划拨基金。必须注意在计划结束时把项目放在大学的背景下。其次,每个大学的合同中必须声明教授职位中女性占的具体比例的目标和时间范围。第三,需要在女性占主导地位的领域设立更多的教授职位。
第11条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同酬”。在该章的开始就提到,“丹麦政府对男女同酬的努力是非常复杂的……”。丹麦妇女理事会不能同意这一点!这种“复杂”战略的一部分就是,在丹麦妇女理事会看来,随着议会废除了前届政府新通过的有关性别分隔薪金统计数据的法案,同酬的工作面临严重的障碍。丹麦妇女理事会却发现在该报告中没有提及这一点!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性别分隔薪金统计数据是争取同酬的主要措施之一,并敦促政府撤销这一决定。2001年,男女平等事务大臣的一个优先事项就是反对薪酬不平等。正如该报告中所提及,而且遗憾的是,最近的研究也很明确,薪酬差距仍然是很大的(12-18%),总体看,这一差距并未缩小。该领域还需做更多的工作。
另外,该报告接着指出,“政府非常积极地使劳动力市场有关平等的最新知识能够被会议、研讨会和报告所利用。”性别分隔薪金统计数据的积极效果很长时间以来已经成为“最新知识”的一部分。丹麦妇女理事会还希望看到政府举行会谈,实施政府自己的“会议、研讨会和报告中”涉及到的知识。
记住了严重的性别分隔的劳动力市场,各郡和市作为公共雇主,在由妇女主导的部门可以通过很多的努力提高妇女工资。因此,丹麦妇女理事会建议,政府、雇主、雇员和工会根据北京《行动纲要》采取措施,纲要号召“在适当的时侯,在女性占主导地位的职业中审议、分析和重新定义工资结构,如教育、护理和育儿,旨在改善她们较低的社会地位和收入水平。”
“产假和育儿假。”该主题在其他条款和当前一章“养恤金”中均有论述。
“丹麦的妇女养恤金权利”。妇女在获得与男子相同的养恤金金额上面临很多困难(报告指出,妇女平均养恤金金额大约比同等教育水平的男子低5-15%)。这里面有各种不同的众所周知的因素。问题主要有,不同酬反映在养恤金的储蓄上;妇女比男子更经常失业,以及如果失业,没有基金帮助缴纳劳动力市场上的养恤金储蓄;妇女休产假/育儿假(尽管报告中指出,新的产假改革对妇女的总体地位的提高并无多大的意义,但必须指出,产假/父亲假使得妇女的地位比男子的更糟,因为妇女休了大部分假)。妇女年老时,不应该成为上述问题的受害者。
第12条卫生
“对妇女的暴力”。国家旨在打击对妇女的暴力的行动计划实际上是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该行动计划的目标范围还太狭窄。该行动计划的焦点在于家庭暴力,而在我们看来,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很多种暴力,如家庭暴力、强奸、对妓女的暴力、工作场所的暴力等等。其结果是对妇女的暴力国家观察局(由丹麦妇女理事会协调的一个专家小组)已经建议丹麦政府制定针对对妇女性暴力的行动计划。
重要的是,由这一行动计划产生的行动要成为长期的行动,需要分配额外的资金。
“立法”。2003年,《社会服务法》得到修正,旨在确保妇女避难所的问题现在在单独的一段中论述。我们遗憾的是,该段并没有包括避难所的统一定性措施。
为受暴力伤害的妇女提供攻击警告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起作用。有必要进行心理跟踪,警察应该通知妇女有关咨询的可能性。
最近,一项允许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被驱逐出家门的新立法得以通过。丹麦妇女理事会支持这一观点,因为我们发现,从思想上来说这对惩罚犯罪者而不是受害者是非常有力而且公平的。但是,实施该法的后果可能非常糟糕,因为事实上,该法忽略了对受虐待妇女和待在家中的儿童提供专业帮助,对施暴的男子同样也是如此。目前,只有少数地方为施暴男子提供咨询和治疗,而且也只是为那些自愿寻求帮助的男子提供。根据国际研究,分居时期对妇女来说是最危险的,所以,我们已经表示了对该法实际形式的深切关注。
“其他行动”。丹麦妇女理事会支持在遭遇暴力的残疾妇女特别问题上的努力。遗憾的是,妇女避难所不能满足使残疾人进入避难所的现代标准,上述有关妇女避难所的立法也没有提到利用避难所是必要措施。
至于生活在有暴力家庭的儿童,一般来说极少关注儿童个人。他们往往被看作是母亲的附属品。
“遭遇配偶暴力的持有临时居住证的外国人”。丹麦妇女理事会深切关注这个事实,即许多遭遇家庭暴力的外国妇女仍然被迫离开丹麦。政府报告指出,总体说来,因为遭受虐待而离开其配偶的外国人是允许待在丹麦的。然而我们知道,外国妇女很难达到被许可停留的标准。标准1:关于虐待的文件表明,受虐待的妇女了解丹麦的社会和卫生制度以及当局对文件记录的要求。标准2:在丹麦过着分居生活的妇女很难证明与丹麦的联系,即使是婚后所生的子女似乎也不足以构成与丹麦有联系的理由。标准3:个人的环境压力特别沉重。这条标准很荒谬。不必证明,对一个受虐待的妇女来说返回原籍国的压力肯定特别大,不用说,受虐待的妇女需要居住国的帮助,如果该妇女出示临时居住证,她就有充足的理由呆在丹麦。
总之,我们认为,丹麦这种严格的做法与其说是出于对遭遇暴力的妇女的关怀,不如说是移民政策的结果。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切割女性生殖器官(FGM)”。丹麦政府支持各个组织防止有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传统的少数民族(生活在丹麦的少数民族)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这一工作不仅通过社会事务部进行,而且还特别通过融合部和国家卫生委员会的经济支助来完成。经济支助使各组织不仅可以提高少数民族的意识并教育他们,而且还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和在工作中遇到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问题的专业人员的意识,并对他们进行教育。针对预防措施的这种广泛合作对预防和根除这种有害传统非常重要。关于丹麦立法是否涉及最温和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针刺”(不切割任何部分),所以这必须作进一步的调查。
在我们对第五次报告的评论中,我们强调了调查外部环境中的有害物质以及这些物质对人类影响的重要性。另外,我们还敦促丹麦政府更加重视对化学生产荷尔蒙类物质及其对男女生育的影响展开调查。遗憾的是,很少关注对妇女的影响进行特别的研究。
第15条法定资格以及第16条婚姻与家庭关系
丹麦妇女理事会认为强迫婚姻严重侵犯了人权。强迫婚姻是非法的,我们支持国家行动计划的目标:反对强迫婚姻。应加大警察调查强迫婚姻案件的力度,以便到法庭起诉这些案件,从而惩罚犯罪人;同样,还要增加对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支助。
对于包办婚姻,重要的是,只要不是强迫的就应该承认是合法的。包办婚姻是一种文化现象,与现代社会的性别角色和平等规范不相协调。针对包办婚姻的措施应该包括通过在学校、家庭和社会公务员中间传播信息而提高认识。少数民族人口与多数民族人口之间应更加频繁地进行对话,并加强努力促进社会各阶层而不仅仅停留在劳动力市场的少数民族之间的融合,是很有必要的。
为保证丹麦所有居民的平等权,丹麦妇女理事会建议政府采取其他措施解决强迫婚姻和包办婚姻问题,而不是把与配偶重新团聚的年龄限制在24岁。
总之,我们支持旨在使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妇女融合到丹麦社会的全面策略。丹麦劳动力市场,包括公共劳动力市场,还未能证明是足够全面的,从而导致来自非西方国家的妇女的高失业率。
哥本哈根, 2004
Randi Iversen女士,丹麦妇女理事会主席
丹麦妇女协会对丹麦政府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 第六次定期报告的评论
丹麦妇女协会(DWS)很高兴有机会对丹麦政府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发表评论。我们认为,总的说来,国家报告全面、公正地介绍了丹麦妇女的地位以及确保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因此,我们仅限于对以下几点进行评论。
第 2 条 宪法和立法
自1991年以来,丹麦妇女协会一直致力于向公众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使其成为平等工作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我们很高兴,丹麦政府已经就如何使用联合国投诉程序(包括《任择议定书》)出版了一本指导手册。如果妇女对这些程序不了解,就无法争取到自己的权利。
第 3 条 国家政策
同样,丹麦妇女协会还赞扬丹麦政府建立了新的网站,在该网站上均可以找到地方和国家男女平等机构的工作报告。这种透明的、方便的方式将有助于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工作。
我们很高兴地看到,我们在对第五次定期报告的评论中表述的在将性别平等纳入主流的过程中可能会忽略对妇女核心问题的关注,这一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丹麦政府的两个问题并重的方式是很重要的,即在将性别纳入主流的同时,还要关注需要政府特别关注的重点行动领域。
第 4 条 平等机构和临时措施
该报告承认丹麦官方的男女平等工作受益于以下事实:这些活动的广泛实施是在与该领域非政府组织和专家的密切合作和对话下进行的。政府使非政府组织参与了其为提高妇女地位而进行的工作,这些努力值得赞扬。
但是,正如我们在第五次报告中所述,丹麦妇女协会希望注意到以下事实:丹麦大多数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是在志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工作虽然是志愿工作,但是必须尽可能专业,才能产生效果。目前的妇女组织的困难越来越多。大多数丹麦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和家庭义务的组合中从事的是全职工作甚至更多。他们只有很少的时间从事志愿者工作。
此外,妇女组织的运作费用现在正在增加。例如,政府最近取消了对非政府组织的邮资支助,而且要为参与国际会议等国际网络联网筹措资金几乎是不可能的。
这些考虑对于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妇女权利在国内外现在都已取得了胜利这一事实尤为重要——永远都很重要。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我们要维护争取到的权利,对它们进行持续监督是必要的,——但我们仍然还未能确保所有的妇女享有所有的权利。
因此,如果我们要继续努力确保丹麦和国际妇女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承认这一状况,并向妇女组织提供适当的财政援助,不仅要为特定的行动提供援助,而且要为日常的管理费用提供援助。
第 5 条 优先事项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政府2000-2004年的优先项目是恰当而重要的。我们有以下看法。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部一级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工作非常出色。特别是,我们要赞扬男女平等事务厅为培训其他部委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可在该部网站上获得的关于方法、良好的实例以及相关文献的电子工具箱。
没有提到为培训地方和地区机构而做出的类似的特别努力,但丹麦妇女协会希望他们将充分利用电子工具箱,而且该部将关注地方和地区的发展。
国际合作
我们赞同丹麦政府促进男女权利平等、使用和控制资源以及将政治和经济影响作为丹麦妇女进步发展合作基本起点的战略,同时,我们也要强调与有关国家妇女组织进行协商的重要性。包括丹麦发展援助在内的大部分捐助机构目前使用的总的部门计划支助方法往往将发展对话置于部的范围。遗憾的是,不是所有的部/政府都对他们的妇女人口表现出真诚的关心。如果强调对妇女的真正关心,其他观点就至关重要。
青年和性别
丹麦妇女协会清醒地认识到青年人对获得他们现在享有的权利的长期而艰苦的过程缺乏了解,而且他们对这些权利对他们生活的重要性也缺乏认识。因此,我们对政府在青年和性别领域正在开展的工作感到欣慰。
目标性融合
将男女平等作为对少数民族教授丹麦语的一个主题是向前发展的良好步骤,报告中提到的用作教学材料的问题也是恰当的。丹麦妇女协会建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妇女权利也应成为这些教学材料的主题。1999年,丹麦妇女协会为哥本哈根从事移民妇女丹麦语教学的教师举行了一个研讨会,该研讨会涉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如何不仅将该《公约》用作教学材料而且将该《公约》作为改善丹麦移民妇女状况的工具。教师们认为,我们有关公约的信息包非常有用,而且同意我们的观点,认为这些妇女了解国际协商一致的权利可以使她们更有力量。
男子和男女平等
丹麦妇女协会同意,有必要将男子纳入男女平等工作。在男女平等被视为普遍问题且妇女和男子均可形成双赢局面之前,不能说已经实现了最终目标。
对妇女的暴力以及贩卖妇女,中老年人,性别和卫生
对这些问题的评述见以下相关部分。
第 6 条 特别问题
贩卖和卖淫
丹麦妇女协会承认2002年12月开始实施的“丹麦政府打击贩卖妇女的行动计划”是保护被贩卖妇女权利的一个重要且必要的措施。
按照丹麦妇女协会的观点,丹麦2003年9月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是一个重要的政府行为,表明国家在打击贩卖人口中试图遵循联合国的国际指导方针。
第3条将剥削定义为“至少包括对其他人卖淫的剥削”,《联合国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议定书》支持如下事实:到目前为止,被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受害者中绝大多数被用于在妓院、陪同服务、街头卖淫、脱衣酒吧、色情电影和图片等的商业性剥削目的。贩卖人口与卖淫活动密切相关。因此,如果政府要在打击贩卖妇女的战斗中取得成功,丹麦妇女协会要将削减性产业视为一个必要的步骤。
因此,丹麦妇女协会非常关注:
丹麦性产业正在迅速扩张,令人忧虑。在过去15年间,丹麦性产业的发展速度惊人,1999年大约有1 500人涉足卖淫,发展到2002年大约已有7 000人涉足卖淫,其中大约50%为外国妇女。丹麦性产业的趋势是,外国妇女和儿童人数持续增加,在卖淫中被剥削的妇女和儿童的总人数也在持续增长。
卖淫的需求似乎正在增加。从逻辑上讲,卖淫的需求随着性产业的迅速扩张而增长。国家行动计划中有一部分将研究为什么男子购买卖淫。这项研究将为男子剥削卖淫妇女的原因提供更多的信息,不过,这即使从根本上会减少卖淫需求和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但也只能产生次生效应。
没有强调导致卖淫和贩卖人口的根本原因。尽管丹麦批准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巴勒莫公约》,两个公约都以不同形式规定,缔约国应阻止和禁止对他人卖淫剥削的需求,但丹麦政府并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强调造成卖淫和贩卖人口的根本原因(需求方)。时至今日,对需求方采取的惟一行动是政府于2002年12月在报纸上开展的广告宣传运动,该运动告知卖淫购买者,有些卖淫的妇女可能是人口贩卖的受害者。但是该运动没有任何预防性目标,例如请卖淫购买者思考以下事实:除非他们从根本上停止购买卖淫,否则就无法避免对人口贩卖的受害者进行剥削。
国家行动计划没有包括儿童。《拯救丹麦儿童》已经对出于商业性剥削或其他形式的剥削(如做贼)的目的而被贩卖到丹麦的儿童进行了描述,他们没有任何保护。政府忽视了贩卖儿童现象的存在,被贩卖儿童的权利没有受到保护。
负责实施的警察当局没有受到反贩卖战略方面的培训。国家警察专员办公室监控人口贩卖,自2000年起,开始发起对贩卖案件的警方调查并参与国际多机构工作。但是,负责实施的警察当局没有受到反贩卖方面的工作训练,例如打击贩卖的国际行动计划的目的,如何按照国际协议的建议,在警察当局、边境管理、税务当局、移民部门、社会和保健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紧密协作的关系。缺乏这方面的训练和知识导致警察没有把握确定受害人——如果国家行动计划中规定应向这些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支助,则这种确定是必须的。有些受害人在没有获得任何类型的社会或保健支助,没有获得为他们提供的任何有关在他们原籍国采取了何种恢复社会生活措施的信息的情况下被驱逐出境。行动计划中提供基于权利的途径这一意图因此而变得带有随意性,只能保证部分受害人的权利,而不是保证所有受害人的权利。
贩卖人口的受害者至多停留15日后就要被驱逐。尽管有联合国和欧盟推荐的时限,但丹麦选择最多只能停留15日后就要将贩卖人口的受害者驱逐回自己的原籍国。在个别特殊的案例中,这一期限可以要求延长。严格的移民政策和允许在丹麦停留的时间很短限制了妇女从暴力和剥削中恢复的机会,限制了妇女向警察提供有关人贩子信息的机会,也限制了妇女在被驱逐之前为在原籍国恢复社会生活制订可靠计划的机会。最糟糕的情况是,当妇女一踏上自己的国土就被人贩子再次贩卖到其他地方,受到更多的剥削。
没有为在遣送国恢复社会生活提供财政支助。社会事务部的一个为遣返的贩卖人口受害者而在拉脱维亚建立恢复社会生活项目的方案尚未启动就因为丹麦政府的变动而在2001年终止了。允许贩卖人口受害人在丹麦停留的时间很短,这使得为遣送国提供财政支助以建立完善的遣送措施更为重要。为2002-2006年国家行动计划中开展的活动已经拨款3 000万丹麦克朗。但这些资金中没有款项分配给派遣国开展活动。
为丹麦卖淫妇女提供的支助系统几乎不存在。为丹麦卖淫妇女提供的咨询和社会支助近乎没有,因为现有的两个咨询项目中有一个项目已于今年结束,使当地妇女陷入一种非常易受伤害的境地。
第 7 条 政治权利与参与
公共委员会、主管当局和委员会
丹麦妇女协会欢迎促进更多妇女积极参与地方政治的所有行动。
遗憾的是,这种关注没有被包括在综合结构改革“新丹麦”中,这种改革是前不久政府在议会中以微弱多数通过的。
这次结构改革将14个郡拆解组合成五个地区,部门数量更少。地方市政当局将从271个减少至大约120个,因而增加了规模。这次政治改革——30多年来最彻底的改革——是否会对吸引更多妇女候选人参加竞选的努力产生影响还有待于观察。统计数据表明,大的市政当局迄今为止已有更多的妇女当选,但是这些市政当局一般都以城市为中心,拥有更多受过教育的公民和更便利的交通。规模较小的市政当局一般在农村。因为地域更辽阔,交通可能是一个问题。
内政和公共卫生部长任命的一个委员会被委托为结构改革进行模型分析,该委员会即所谓的“结构改革委员会”。共任命了13名男子和一名妇女(来自财政司)。当一名议员对自2002年新政府就任后(Spm. nr. S 1676 2003)任命的新委员会的性别分布提出质疑时,发现国内事务司根本就忘了参考《两性平等法》也忘了通知男女平等事务大臣。该男女平等事务大臣认为现在要改变任命已经太晚了。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没有被纳入结构改革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在最后得出的1 600页报告中,根本没有考虑性别和性别平等。只在谈到郡和市一般当选的政治家为男性、已婚、中年等等时稍有示意。同样地,政府结构改革建议“新丹麦”中也没有谈到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问题。
丹麦《两性平等法》允许个人就性别歧视问题向男女平等委员会提出申诉,但是,如果违反法律,当然就不可提出有关公共结构或政府的申诉,也就没有制裁,除了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有权过问理事会和委员会等机构中关于男女分布的问题外。男女平等事务大臣总是政府中的一员,丹麦妇女协会认为,如果政府本身选择无视法律,那么男女平等就得不到充分保护。无视将性别纳入主流的原则对结构改革带来了特别严重的后果。丹麦全体公民依赖于丹麦福利社会的服务——日间护理、教育、卫生和照顾老人,更不用说残疾公民和有特殊需要的公民,但妇女尤甚,因为妇女仍然承担了家务中大部分的责任以及家庭幸福的责任。最近的一次报告是在男女平等事务厅的敦促下完成的,报告显示,男女利用公共卫生系统是有差别的,建议考虑该报告的这些结果。对教育和职业的选择往往带有很强的性别差异,同时,老人中妇女人数占大多数。
另外,大多数公共雇员是妇女,郡的比例是76%(2003年为98 863人),市的比例是78%(2003年为228 256人)。卫生部门的比例是95%,是这些妇女每天在真正接触丹麦的大多数公民。没有对她们的经验、建议或状况进行咨询,只对她们的工会进行过咨询,而且是相当晚的。
领导中的妇女
妇女行政领导的人数没有反映出上述公共雇员中的男女均衡状况,郡的妇女领导人数只占24%,市的妇女领导人数只占14%。改革如何影响这一点,还需拭目以待。
市、郡和财政部已经建立了一个公共管理论坛http://www.publicgovernance.dk/index.php?menusub=20&siteid=20(英语版),在该论坛上,性别、性别平等和纳入主流等均未得到考虑。很明显,与男女平等事务厅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长期关注吸引更多的妇女参与管理职位并承担更多的责任。丹麦妇女协会认为,这是丹麦政府应该认真监督的领域。
在有关结构改革的最后辩论中,劳工事务大臣强调公共服务的私有化是有必要进行结构改革的主要原因。可是,结构改革委员会或政府的“新丹麦”计划中并没有考虑这一点。丹麦妇女协会认为,把公民变成服务的消费者会改变雇员的工作条件以及把福利社会看作是全体公民共享的福利和团结的整个社会的观念。
媒体的作用
媒体对结构改革的性别视角没有兴趣,写给编辑的信件都被丢弃,借口是还有更重要的事要优先考虑,或者公众对此没有兴趣。经过谈判后有一家报纸做出让步,但只是小心谨慎地刊载了纳入主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或北京《行动纲要》的一点东西,并在信上标明“性别斗争”,而实际上这并不是主题。
媒体最关注那些引起争议、冲突和(个人)冲突的性别问题。没有媒体报道2001年11月由丹麦妇女协会在丹麦召开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会议,也没有丹麦政界人士参加。由于媒体不关注此事,政界人士就会优先考虑其他问题。只有少数几个政党制定了性别政治计划,而且只有一个政党参考《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或其他国际一级有关性别的政治主张。 有一个政党积极参与欧盟,成为其议会成员,积极参与有关性别的政治问题,但丹麦的媒体一般不报道这些问题。因此,丹麦人似乎认为,我们仍然是世界上在性别平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国家,只需要作很小的调整,剩下的就是个人的偏好和自由选择的问题。
这对有关性别和男女平等的一般性讨论产生了严重的后果。例如,几位成功的女政治家已经向公众热切地表示她们并不是女权主义者。2003年8月,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在一篇题为“使自己永存的歌唱”的报纸特写文章中试图引发有关男女平等的更广泛的讨论,宣称丹麦有关性别问题的讨论由一小群50岁的知识妇女主导,她们在重复她一生都在提倡的事情,大臣表示,她想让有关男女平等的讨论回到工厂的人们中间。没有提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要》和欧盟,直接针对北欧其他国家的性别政治、作了某种否定。性别和男女平等问题几乎完全成了个人选择的事情。有谁会说,在办公室转来转去会比与孩子在一起、用吸尘器打扫地板更有趣呢?即使这意味着挣钱少,养恤金也少,正如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在特写文章中直接问的那样。
刺激可以引起有趣的争论,但是丹麦妇女协会对此表示怀疑。将性别政治完全建立在阻止在工作场所或家庭内发生争论的基础上是不现实的。对事实、原则和观点必须进行争论。性别和男女平等受超出个人层面的条件和结构的影响。
当新问题或运动出现时,男女平等事务大臣准备得已非常充分,而且她的职员的工作也非常努力和富有成效。但是,需要为政党和媒体提供更多有关性别政治一般框架的信息,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行动纲要》、相关的欧盟宣言和丹麦承担的与男女平等有关的其他国际义务。目前,公众的印象是,所有的行动都只源自男女平等事务大臣。
第 10 条 教育机会
总体而言,女孩和男孩、妇女和男子在丹麦教育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平等的机会。现在,妇女和男子一样受到良好的教育,甚至可能更好一些。但是,教育系统仍然存在着高度的性别分隔。妇女主要选择教育学和卫生教育,而男子则倾向于在技术和科学方面进行选择。尽管这对妇女和男子进入劳动力市场产生影响(经济的、福利的等等),但是在政治上人们对此很少关注。2003年对高级中学教育系统的改革是否能够达到吸引更多女孩和妇女学习科学和技术的预期目的,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丹麦妇女协会很高兴地注意到政府的报告使用了相当一些篇幅对妇女在研究机构中的职位进行了描述。我们认为妇女在这一领域已经取得了进步,但是从政府报告中的数据来看,仍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在女教授人数方面。因此,我们认为,必须继续对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施加一定压力,迫使他们改善自己在这一领域的战略。同样,我们认为政府应监控从性别角度对工作场所研究者心理工作环境的评估项目。
第 11 条 劳动力市场的状况
工作时间
除了政府对妇女和男子平均工作时间的描述外,丹麦妇女协会必须说明,丹麦妇女仍然是家庭中的主要护理人员。
统计数据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丹麦需要更多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以对比妇女和男子的报酬。
育儿假
丹麦妇女协会希望改变育儿假方案。我们的建议是,3个月指定给母亲,根据父母自己的选择,将3个月给母亲或父亲,3个月给父亲。
非全日性工作
丹麦妇女协会的意见是,非全日工作不是自由选择,而是与大学毕业生的劳动力市场形势有关。在丹麦该群体的失业率非常高,特别是较年轻的毕业生。
第 12 条 卫生
堕胎
丹麦妇女协会想强调,把生育看作是社会职能不应导致限制妇女的个人自由。虽然关于堕胎的计划和其他卫生促进计划是特别针对妇女的,但这些计划往往是自觉性的强制,仿佛关注的是胎儿/儿童的利益而非妇女的利益。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每个怀孕妇女都应该对终止早期怀孕做出她个人的决定。妇女选择堕胎的权利必须被看作是最后一种手段,就像报告定义的那样。
生育
对于生育治疗,如1996年和2000年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所提及,丹麦妇女协会反对使用新技术分割育儿过程(比如基因母亲捐出卵子,生理母亲分娩,而社会母亲抚养),而这种做法目前已有可能。由于人工授精的后果还完全不清楚,丹麦妇女协会希望禁止下列做法:
-为基础研究之目的而在实验室中使人类卵子受精
-冷冻人类的未受精卵
-未受精卵的无限制捐赠
这些措施一旦被允许,就不会起到保护妇女个人自由的作用,也不利于促进男女平等。
丹麦已经签署了《欧洲理事会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该《公约》为医生如何处理捐赠卵子、胚胎和治疗方法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一般的指导方针,对于怀孕妇女和分娩妇女本身并未提及任何事情,尽管该《公约》要求把人放在科学或社会利益之上。生育被看作是一种抽象的现象,所以有必要对生育的治疗和基础研究的发展状况进行密切关注。
对产妇的照顾
最近几年,关闭了许多省级小医院的产科病房。事实上,地方社区越来越缺乏产科中心、助产技术和生产知识,这对妇女来说是一个很大的不利之处,她们在分娩时往往需要被送到很远的地方。丹麦有法律规定,即可以选择在家中分娩,但普通从业者缺乏这方面的资料,所以助产士往往很难到家中出诊。如果确实可以选择在家中分娩,应该为此权利提供信息。
对妇女的暴力
丹麦已从与联合国和欧盟的合作中获益,把对妇女的暴力问题提上了日程,随后,丹麦于2002年宣布制定“反对对妇女的暴力政府行动纲要”,目前正在实施。
该《行动纲要》的一项新的实质性陈述是,针对妇女的暴力现在已正式归为犯罪行为,终于开始关注对妇女的暴力,不把对妇女的暴力看作是个别事故,而看作是持续的、普遍存在的心理暴力的累积过程了,其中身体暴力随时间而日益加重。只要人们希望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反对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并为她们提供必要的保护,那么意识到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
在《行动纲要》中,针对妇女的暴力被描述为出现在家庭的现象,但丹麦妇女协会认为,这种描述没有涉及男女权力现有的不平等以及支持男子权力优势的普遍价值观。这意味着,《行动纲要》中的视角是反对个人和家庭层面暴力工作的一部分,但并没有改变出现男女关系暴力的结构。
丹麦妇女协会承认,《行动纲要》使得一些良性行动得以开展,例如,政府希望加强从事妇女暴力受害者工作的职业人员的努力,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培训、跨学科合作和提高具体的个人的技能。为此,全国举行了很多会议,并在5个郡开展了试点项目。已经开发了能为此项工作提供具体工具的“工具包”。这些行动由国家出资,但是,还没有决定这种简短却又全面的在职培训如何继续开展下去。丹麦妇女协会认为,要使《行动纲要》转化为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及其子女的服务,最基本的就是要继续培训。
在报纸、电视、火车站等地方的海报上开展的全国性媒体宣传运动是一项不错的行动,但丹麦妇女协会认为,该行动开展的时间太短,很多人未能获得“制止对妇女的暴力,打破沉默”这样的信息。我们建议再次开展这一行动,而且持续时间要长一点。
对于施暴的男子,工作是两方面的,一方面是职业工作者,要鼓励他们在处理施暴男子时使用正确的名称称呼针对妇女的暴力,另一方面是为施暴男子提供的治疗,其中包括心理社会治疗,主要是与该男子交谈他希望过什么样的“好生活”。在其他国家,例如在挪威,必须使施暴男子意识到他使用的是暴力,这是治疗的基础。另外,丹麦妇女协会认为有必要调查施暴男子可能进入治疗过程的原因。
总之,丹麦政府正试图强调暴力是非法的、不可接受的行为。但是,在个人层面上使用心理方法找出暴力行为的原因,男女关系上的权力不平等却没有公开,仍然是个禁区。这样,政府与自己打破对妇女的暴力禁忌的愿望相矛盾。为此,还需讨论和改变家庭的私人空间和男女之间的社会不平等性。
丹麦妇女协会赞赏丹麦政府的行动纲要包括了对专业人员的在职培训。但是,在各级的基础教育(从小学到大学)方面,丹麦并没有关注性别和私人空间中妇女和儿童面临的不公正。这方面的研究是零星的,只有调查和描述。丹麦妇女协会要建议,在分配研究基金时应优先考虑性别暴力,这样才可以开展高质量的研究,为很多问题找到答案和解决方案。
遭遇配偶暴力的持有临时居住证的外国人
1998年到2003年间,和申请的总人数(275人)相比,因遭受暴力而获得居住证的外国妇女只有一小部分(86人),这说明获得临时居住证的受害妇女在离开施暴者时面临着多么大的困难。
障碍有两个方面:1)外国妇女缺乏法律管理实践的知识,以及2)在这些方面适用《外国人法》的严格性。
由于受害的外国妇女常常待在家中而与社会隔绝,所以她们不知道能证明她们遭受虐待的医疗证明在申请获得居住证时是最基本的材料。虽然其他材料,如警察报告、妇女避难所的报告等,可能也是重要的,但这些材料还不充分。另外,妇女除了与自己的配偶有关系外,很少和丹麦其他人有联系。
在这些情况下,很明显,很少有申请人在避免吊销其临时居住证时会获得成功,不足三分之一。另外,虽然《外国人法》有助于考虑到离婚的妇女如果被赶出了该国是否会在她自己的原籍国受到其家庭的伤害,但这条规定几乎还没有用到受害妇女的身上。
第 15 条 法定资格
包办婚姻、强迫婚姻和压力下的婚姻及对夫妇重新团聚的24岁年龄限制
丹麦妇女协会认为,丹麦政府有关包办婚姻、强迫婚姻和压力下的婚姻以及对夫妇重新团聚的24岁年龄限制的立法很必要而且会带来很大的好处。
立法保证改变陈旧的婚姻传统,这些传统限制了个人选择婚姻伴侣的自由,而这种自由却是发达的民主国家极为崇尚的东西。
这种婚姻传统本身就不符合现代民主原则,而且婚姻协议的约定方式在近代也因为有进一步的改善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选择婚姻伴侣的时间十分有限,因为大多数包办婚姻现在发生在在家乡度假的短短几个星期的时间内。
因为一旦年轻人表现出恋爱的迹象,女孩长大成人,年轻人的其他问题出现,或者年轻人承担了家庭的更多责任,少数民族的父母就感到不太安全,就需要让这些少数民族的年轻人成家。年轻人选择早婚就是要避免外界的压力,父母按习俗让自己的子女成婚也是为了避免亲朋好友的压力。24岁的规定意味着,这些家庭不得不寻求婚姻以外的其他办法。
丹麦妇女协会为少数民族父母和年轻人举办的有关该主题的系列讲座经验是,他们开始很难意识到这个问题,只有通过给他们分析具体的事例及其严重程度和立法的必要性,他们才意识到这个问题。
丹麦妇女协会2004年7月
Karen HallbergLeslie Larsen
主席协调员
参加编写人员: Esma Birdi, Karen Hallberg, Edith Hansen, Hanne Helth, Leslie Larsen, Britta Mogensen, Bente Holm Nielsen, Lene Pind, Tinne Stubbe Østerga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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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manna- og heilsumálaráðið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和法罗群岛当局
导 言
丹麦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并于1983年5月21日生效。该公约是在没有涉及法罗群岛的保留条款的情况下批准的。
根据1987年3月31日的议会决议,法罗群岛议会批准让《公约》在法罗群岛生效。因此,《公约》中说明的人权已经在法罗群岛适用了很多年。
这是有关法罗群岛政府当局正在如何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一份报告。
一
第 1 条
法罗群岛的立法没有对男女平等形成正式障碍。立法没有男女之分,而是确保法罗群岛的所有公民不论男女均享有相同的权利。
男女在社会各个领域有相同的权利和相同的责任。
第 2 条
《1948年地方自治法》规定了法罗群岛和丹麦的关系,该法没有特别的规定涉及男女平等问题。
法罗群岛议会1994年通过了有关男女平等的法律(1994年5月3日议会第52号《两性平等法》,参见所附文件1)。该法的主要目的是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
该法规定,男女平等委员会可以 1)使用其起诉权对所称侵犯了受保护权利的案件进行调查;2)可以建议那些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寻求法律援助获得补偿;以及3)可以就与法律意图不相符合的行为或做法提出民事诉讼。(12条)
第 3 条
目前有关男女平等的立法包括以下方面:
就业惯例等,在这一方面,雇主不得因性别而区分或歧视其雇员,雇主应为同种工作中男女雇员提供相同的薪酬。
育儿假,根据目前的法律和/或各工会/个人和雇主之间的协议,不论是怀孕、分娩还是产后,所有雇员均有权缺勤。
教材,儿童教育和培训材料应该与法律意图相一致。
委员会和理事会,由政府当局或机构指定的政府所有委员会、管理机构、理事会、代表等均要基本上保持男女人数持平。
男女平等委员会,男女平等委员会有监督权,以确保遵守《两性平等法》,男女平等委员会将充当政府当局、机构、组织和个人的男女平等问题的顾问和咨询机构 。
促进男女平等
法罗群岛卫生和社会事务部负责男女平等问题的高级顾问和男女平等委员会的女主席已经与来自法罗群岛首相办公室和法罗群岛内政部的代表会晤,除其他问题外,将讨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问题。
正在致力于确保在起草法律和中央政府管理运作活动中强调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问题。
还注意鼓励更多的妇女参与政治生活。2002年议会选举中,男女平等委员会在安排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的论坛中发挥了领导作用。该论坛在很多方面都是成功的:“选举出的妇女人数与投票的妇女人数比例基本平衡。鼓励更多的妇女参与政治是负责男女平等问题的部长的最优先工作之一。
男女平等委员会将于2004年5月举行男女平等问题会议,该会议将集中讨论以下四个主题领域:
《两性平等法》10周年。我们已经做过什么,还要做什么?
劳动力市场。各组织为促进男女平等而能特别关注的改革行动的可能性。
未来的行动计划。
习俗和传统规范。由于当前男女的立场而面临的男女平等方面的挑战。当前男女的立场是如何影响男女平等的进步的。
法罗群岛卫生和社会事务部将为会议提供经济援助,负责男女平等问题的部长将宣布会议开始。
2003年3月,负责男女平等问题的部长为一个有关法罗群岛社会状况的研究会议提供经济援助,该会议审议了所获得的数据和统计信息。该会议还讨论了男女平等和社会福利问题。
第 4 条
促进男女特定权利并不与当前的《两性平等法》相冲突,只要这些特定的权利的目标是确保实现法律规定的内容。
如果妇女怀孕,她们就有权带全薪和全部福利在预产期之前4周和产后24周内休育儿假。
第 5 条
当前委员会的首要目标是努力改变态度,这样法罗群岛在实践中就可以表明,妇女和男子在法罗群岛社会有权享受相同的可能性。借以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之一就是举办公共论坛,提出和讨论男女平等问题。
另外,男女平等委员会正在安排出版教材,在现存的教材内评估最佳男女平等状况。
第 6 条
贩卖妇女
由于人口有限(大约48 000名居民)而且社区规模小,所以人们认为很难在不被当局发现的情况下贩卖妇女或卖淫。
2004年1月,报纸披露,法罗群岛男子可以与外国妇女接触。妇女组织和法罗群岛议会的妇女成员注意到,这些报道与贩卖妇女可能有很大关系。法罗群岛当局正在密切注视这种形势,旨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修正立法,从而特别提出在法罗群岛贩卖妇女为非法。
法罗群岛内政部长目前正在促使《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议定书》在法罗群岛生效。该联合国《公约》以及《打击贩卖人口议定书》的目的是通过国际合作防止跨越边界贩卖妇女和儿童,丹麦政府于2003年9月30日批准了上述公约和议定书,并使其于2003年11月在丹麦境内生效。法罗群岛内政部长旨在把该公约提交给法罗群岛议会签署。
虐待妇女
法罗群岛首府托尔斯港的危机中心成立于1988年,该危机中心为受虐待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以及社会、法律和心理援助和指导。该危机中心有两名工作熟练的全职雇员。其中一名专门负责陪伴妇女来到危机中心的儿童。
2002年,该危机中心受理了468个申请援助的请求,共有17名妇女在危机中心停留了576天,照顾了22名儿童,2002年共计811天。申请的原因包括家庭暴力、离婚、经济困难、乱伦和强奸。
危机中心的主要活动由政府提供资金,妇女在危机中心逗留期间也付费。
男性暴力受害者没有避难所可供使用。
2001年,冰岛、格陵兰岛和法罗群岛制定了关于妇女和暴力的合作研究计划,该研究计划的目的是分析这三个国家的暴力程度,特别是家庭暴力的程度。研究计划的结果还未公布。
二
第 7 条
男女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男女有相同的选举权和被选入市政议会、法罗群岛议会、政府管理机构以及丹麦议会的权利,丹麦议会由两名来自法罗群岛的代表。但是,上述公共决策政治机构中在政治舞台上的妇女只占少数。
下面是市政议会、法罗群岛议会和政府管理机构中成员组成的概况。
市政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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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1 年市政选举 |
总人数 |
妇女 |
妇女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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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议会成员 |
181 |
44 |
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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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
48 |
7 |
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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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 |
43 |
10 |
23.3% |
2001年,法罗群岛共有48个市。
法罗群岛议会
法罗群岛议会选举 |
总人数 |
妇女 |
妇女百分比 |
|
|
2004 |
32 |
3 |
9.4% |
|
|
2002 |
32 |
4 |
12.5% |
|
|
1998 |
32 |
4 |
12.5% |
一般情况下,议会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有时,首相会召集新的选举,如2004年的选举就是如此。
应该注意到,议会中大多数妇女是从南斯特勒姆岛选举出来的,这是首府所在地区,也是该国最大的选区,法罗群岛共有七个选区。
法罗群岛政府管理机构
法罗群岛行政管理机构 |
总人数 |
妇女 |
妇女百分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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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7 |
0 |
0% |
|
|
2002 |
9 |
1 |
11% |
|
|
1998 |
8 |
1 |
13% |
中央政府行政管理
目前法罗群岛共有七个部,在其中二个部,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者和常任秘书,占总人数的28.6%。
部级机构和组织的管理
共有57个政府机构或组织。其中8个组织中,妇女担任高级管理者,占总人数的14%。
政府委员会和理事会
《两性平等法》规定,公共委员会和理事会中男女人数应该相等。自该法生效后,男女平等委员会努力确保这些公共理事会的男女人数与上述法律规定相一致。
2000年,公共委员会和理事会中男女人数分别为284和112人,分别占72%和28%。2003年,公共委员会和理事会的男女人数分别为253和164人,分别占61% 和39% 。
按照法律,尤其是渔业部、石油部和工业部的理事会或委员会中男女人数并不相等。负责男女平等问题的部长已经通知各政治权力机构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遵守关于公共委员会和理事会任命的法律规定。
第 8 条
在国际上代表法罗群岛方面,妇女与男子有平等的权利。
丹麦是法罗群岛在国际事务中的主要代表。法罗群岛首相办公室内设有外交关系部,该部共有5个高级职员,其中2名为妇女,占40%。
法罗群岛在哥本哈根、布鲁塞尔和伦敦驻有代表团,团长均为男性。
第 9 条
公民权是受丹麦管理的领域,因此,可参见丹麦报告中关于这个问题的条款。
三
第 10 条
在法罗群岛,女童、男孩和妇女及男子有平等的权利接受各个学科领域的学习,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
当前的立法中关于教育中的男女平等并没有直接规定,当前的《两性平等法》涉及到教育问题,该法规定,儿童的教育和培训材料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应对所有教材进行改进,保证男女拥有平等的机会来选择由政府教材部提供各种教材中适合性别的教材。
小学
九年制小学义务教育为男女儿童提供。小学教育法中(1997年6月20日,第125号议会法)没有强调男女平等问题。但在§ 2第3款,该法规定,小学校的培训和日常活动应特别本着平等和人权的原则开展。
教育中不应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小学校的男女学生均可参加体育、家政、手工和工艺美术等课程的学习。小学教育法还规定,小学校要开设卫生和性教育课程。
职业学校和学士学位教育
在法罗群岛,男女均有平等的权利接受职业学校和中学或学士学位教育的机会。2002年,共有1 674名学生在职业学校或学士学位计划中注册入学,其中,妇女占67%。
和男子相比,更多的妇女参加职业学校和学士学位计划,技工和海事学校除外。2002年,这些计划的毕业生中男生占78%。
高等教育
一般情况下,学生都出国接受高等教育。目前还没有统计数据显示有多少年轻人选择离开法罗群岛接受高等教育,因此,有关离开法罗群岛接受高等教育的男女人数没有确切的数据。
在法罗群岛,有以下机构提供高等教育:
商学院
海事学校
机械工程学校
法罗群岛教师培训学院
法罗群岛护理学校
法罗群岛大学
2002年共有257名学生毕业于商学院,其中妇女占32.3%。接受这种教育的人从事的往往都是全日工作。因此,晚间或周末也举办这样的课程。
2002年海事学校的53名毕业生中没有女生,2002年机械工程学校的38名毕业生中也没有女生。
2002年于法罗群岛教师培训学院毕业的作为小学教师和学前教育教师的48名毕业生中,妇女占66.7% 。
2002年毕业的15名护校学生全部是女性。
2002年,32名学生从法罗群岛大学毕业,其中妇女占50%,各学科中存在性别上的差异。2002年拥有自然科学学位的19名毕业生中,女性占26.3%。从法罗群岛语言系毕业的10名学生中,妇女占90% 。
成人教育计划和中学
法罗群岛较大的城市中,男女均有机会参加夜校和继续教育课程。2002年,共有6 606人报名参加夜大继续教育课程和中学课程,其中妇女占69.1% 。
第 11 条
男女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各种就业。
薪酬和失业
2002年所付薪酬总数中,付给妇女的部分占33%。自1998年以来薪酬的分配有所改变,但变化很小。
2002年法罗群岛妇女的平均收入是145000丹麦克朗,而2002年法罗群岛男子的平均收入是250000丹麦克朗。造成男女之间工资差距的一个原因是,16-66岁年龄组中,男性的人数比妇女的人数多。同时,妇女工作的时间相对较少。
2002年12月法罗群岛的失业率为1.8%,2002年12月到法罗群岛失业办公室登记的人数中,妇女占61.7%。
育儿假补贴方案
育儿假补贴方案是2001年4月通过法罗群岛议会的一个法案(2001年4月3日第48号议会法)得以制定。该法对改善妇女的工作条件起着重要作用,因为该法使得妇女有机会带全薪待在家里与孩子在一起,或在产前4周和产后24周内休育儿假,享受育儿假补贴。第14周以后,孩子的父母可以选择让父亲有10周时间待在家里照顾孩子,而享受育儿补贴。一次只能是父母一方待在家里休假。
产后的头14周内父亲可以享受2周的育儿假补贴,最高金额可达 35000 丹麦克朗。
产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待在家里52周,但只享受24周的育儿补贴,此外还给父亲两周的时间。
国家财政部承担育儿基金方案的费用,为了部分资助育儿补贴,对发放给16-66岁年龄组以及享受或支付A级工资的企业实体中的所有个人的费用进行评估,每个月支付或接受的A级工资的补贴费用率为0.25%。
妇女能力培养
已经开展特别计划以加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能力。例如,法罗群岛商学院和法罗群岛贸易理事会的继续教育计划专门为有意开办私人企业或已经开办私人企业的妇女教课。
第 12 条
人口统计
1996年至2000年期间,法罗群岛共有47 704名居民,其中48.1%为妇女。
1996年至2000年期间,法罗群岛男子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5.2岁,妇女为81.4岁。1991年至1995年期间,法罗群岛男子的平均预期寿命为73.3岁,妇女为80.3岁。2002年,出生率为2.54。
卫生保健系统
包括市属医生服务和医院在内的法罗群岛国家卫生保健系统免费向所有的公民和合法居民开放。法罗群岛三所医院共有290张床位。
妇女定期免费接受巴氏涂片检查以预防子宫癌。
2002年没有艾滋病例报告。
2002年,共有48名个人申请绝育许可,其中31人为妇女,占64.6%。
怀孕
妇女怀孕后,她们可以选择让她们市里的医生和助产士检查六到八次,如果需要,检查的次数还可以更多一些。这些巡诊是免费的。在这些巡诊期间,对母亲和婴儿的健康进行监控。此外,妇女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建议,例如营养和锻炼方面的建议。
法罗群岛的大部分妇女都在医院分娩。2001年,全部新生儿中的99.4%在医院出生。妇女在产后可以在医院停留五天,或根据需要,停留更长的时间。也可以选择在家中生产。助产士前往将要生产的妇女家中。这项服务由国家卫生系统免费提供。
终止妊娠
法罗群岛目前有关堕胎的法律是1959年制订的。如果认为避免危及母亲的生命或健康有必要堕胎,而且这种决定具有与疾病相关的医学根据,医院的主管医生可以批准此手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妇女试图终止其妊娠,需要与实施该手术的权威医生和另一名权威医生一起协商后方可做出此决定。堕胎手术只能在医院中进行。
2002年,共进行了48例堕胎手术。
第 13 条
妇女和男子享有相同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妇女和男子在参与体育和休闲活动以及文化活动方面享有同等机会。
第 14 条
居住在乡村和偏远岛屿上的妇女和男子与法罗群岛所有其他人员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偏远岛屿与国家较为中心地区的生活条件存在着巨大差异。
2000年4月,法罗群岛首相组建了一个委员会以调查和评估偏远岛屿的状况,以便使政治当局在确定有关偏远岛屿和小地区在未来如何受到保护的问题时有基准依据。该报告完成于2001年4月,说明了偏远岛屿居民的整体状况,但没有对这些岛屿上妇女的状况进行具体评述。
第 15 条
妇女和男子在法律面前平等。妇女和男子有相同的权利使用司法系统。妇女和男子有相同的权利持有财产,而且妇女和男子在法庭上接受平等待遇。
第 16 条
妇女和男子在缔结婚姻、选择配偶和提出离婚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在法罗群岛,不允许联合监护,在离婚时,往往赋予母亲监护权。
妇女和男子在选择其姓氏和职业时享有相同的权利。
妇女和男子必须年满18岁才能获准结婚。如果婚姻的一方年龄小于18岁,无论是男子或妇女都必须获得常驻法罗群岛的丹麦高级专员批准方能结婚。
附件 1 : 法罗群岛议会 1994 年 5 月 3 日有关男女平等的 第 52 号法 令
第1章
宗旨
§ 1.本法令宗旨是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
1.如果赋予的特定权利可以进一步加强本法令的意图,则不应将保障某一性别的上述权利视为与该法令的意图相悖。
2.男子和妇女享有的教育、就业、职业和文化发展的机会均等。
第2章
首要原则
§ 2.不允许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歧视。
就业
§ 3.雇主不得基于性别歧视或区别对待其雇员。上述禁止的歧视包括但不限于就业、解雇、评估、工资级别、调动、晋升、休假、工作条件和特别待遇。
1.雇主不得在发布空缺岗位招聘广告时以任何方式给他人留下某一性别比另一性别更受欢迎的印象,除非该空缺岗位需要特定性别的人员。也不允许教育机构在录取学生时对某一性别表现出偏爱。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男女平等委员会可以批准某一特例。
2.如果雇员因要求行使上述第1款中规定的权利而被解雇或受到不公正待遇,雇员有权获得不超过相当于该雇员二十(20)周工资的补偿。上述补偿的确定应以资历等相关因素和情况为依据。
薪酬平等
§ 4.雇主应该对从事相同工作的妇女和男子支付相同的薪酬和津贴。这一条也适用于被视为具有相同相对价值或意义的工作。
1.雇员没有得到上述第1款所规定的薪酬或津贴,则应获得差额和/或给予的相同津贴。
2.如果雇员因按照上文第1款要求获得工资差额或其他津贴而被解雇或受到不公正待遇,雇主应向雇员支付不超过相当于该雇员二十(20)周工资的赔偿。上述补偿的确定应以资历等相关因素和情况为依据。
平等的职业和发展机会
§ 5.既雇用妇女也雇用男子的雇主应为每名雇员提供相同的机会,例如教育、继续教育、额外培训或学习课程,或者参加为雇员提供的更多职业发展和能力的活动。
1.如果雇员因按照上文第1款要求行使相应的权利而被解雇或受到不公正待遇,雇主应按照§ 4第3款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3章
家庭生活假
§ 6.雇员有权按照现行法律和/或相关工会/个人与雇主签订的协议享受怀孕、生育和产后休假。
1.相同的规定也适用于收养。
2.雇员按照上文第1款和第2款行使上述权利,不应对资历或养恤金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3.如果雇员因要求行使上文第1款和第2款中规定的权利而被解雇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雇主应向雇员支付不超过该雇员五十(50)周工资的补偿。上述补偿的确定应以资历等相关因素和情况为依据。
4.如果雇员在怀孕、生育、产后或收养过程中被解雇或受到不公正待遇,雇主应证明解雇不是因上述情况造成的。
第4章
教育材料
§ 7.用于儿童教育和培训的材料应与本法令的意图保持一致。
1.所有的学术和职业教育都应按照使两性在选择教育机构提供的服务时拥有相同的机会进行组织的安排。
第5章
委员会和理事会
§ 8.政府当局或机构任命的所有政府委员会、理事会、代表等应该由人数相同的两性构成。相同的规定也适用于议会和市议会任命的委员会、理事会、代表等,除非那些被任命者将是议会或市议会的成员。
1.在特殊情况下,男女平等委员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或出于特定的职业特点批准例外情况。
第6章
男女平等委员会
§ 9.男女平等委员会在法罗群岛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除了那些根据本法令属于该委员会承担的责任外,该委员会的活动还包括:
1.确保遵守此法令,
2.充当政府机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男女平等问题方面的顾问,
3.提供有关男女平等问题方面的建议。
§10.男女平等委员会由五(5)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由政府根据组织和机构的建议任命。五名成员的简要说明如下:一(1)名代表雇员,一(1)名代表雇主,一(1)名代表法罗群岛妇女地位协会,一(1)名代表学校、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门,一(1)名代表法罗群岛政府。政府代表担任委员会主席。
1.候补代表的挑选与上文第1款中代表的挑选方式相同。
2.在议会选举之后应立即选出议会任期内的男女平等委员会。代表可以重新挑选。
3.男女平等委员会可以获得行政援助以完成本法令规定的任务。
§11.个人如果认为自己受到了基于性别的歧视,可以向男女平等委员会提出申诉。
1.如果男女平等委员会确认有足够的根据证明发生了基于性别的歧视,则委员会可以受理该案件。
2.如果提交男女平等委员会的案件涉及政府机构或机关,或委员会自己受理案件,则要求政府机构或机关提交所有必要的信息。
3.与上文第3款一样,要求工会和私营雇主向男女平等委员会提交委员会认为是正确审查和裁定案件所需的所有信息。
4.如果男女平等委员会裁定政府机关、个人、组织、企业等违反本法令,在委员会做出最后裁定后十四(14)日内,委员会应分别通知机构或个人,要求其在两(2)周内纠正上述违法行为。
5.政府可以在有关处理和裁定请求方面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第7章
处罚和诉讼
§12.如果男女平等委员会确认出现了与本法令意图不一致的行为,而且按照上文§11第5款发出的通知未能纠正其违法行为,则委员会可以:
1.设法就案件提起诉讼,
2.如果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建议其自由使用法律手段获取赔偿,
3.就违反本法令意图的活动或做法提起民事诉讼,
4.如果上述活动涉及政府机构或机关,要求各自的监督当局命令相关的机构或机关更改其决定或做法。如果上述要求未受到重视,委员会可以按照上文第1-3款采取行动。
§13.如果协议中规定向雇员提供的补偿或权利低于本法令的规定,则所有这些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
§14.违反本法令§§ 3, 4, 5, 6, 8, 11 和13的规定应被处以罚金,包括按照民事诉讼要求的罚款。
1.如果公司、协会、政府机构、政府、国家、市政当局等违反本法令,则可以向公司等等机构追究罚款责任。
§15.本法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2 :对法罗群岛妇女协会联合会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答复
Kvinnufelagasamskipan Føroya, KSF (妇女协会联合会)
Ms Inga Ellingsgaard,
PO Box 1013
100 Tórshavn
2004年4月4日
电话:31 39 94
移动电话:21 39 94
Kristianna Winther Poulsen
男女平等事务部门负责人
Eirargarði 2
100 Tórshavn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法罗群岛当局
委员会代表昨天即4月3日召开了一次会议。会议中讨论的一个议题是妇女公约,在妇女和你们的报告中还涉及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我们认为有许多事情值得赞赏。但是,我们并不认为所有的事情都如法令和报告中讲述的那样得到了充分实现。
教育材料
按照今年3月8日的安排,我们安排的一件事情是“演讲角”和讨论。参与者讨论了教育材料。几名教师参与了讨论。普遍的观点是许多教育材料插图太多而且观点过时。因此,按照我们的看法,法令是一回事——现实是另一回事。
妇女参与政治
多年来,法罗群岛妇女协会一直非常关注这一问题。我们为女性候选人安排了政治会议,还安排了演讲培训课程、女性选民登记册和许多其他事情。
我们希望1999年6月在法罗群岛举行的西北欧国家妇女政治专题研讨会能起重要作用。这次专题研讨会的成果是议会通过了大约8到9项决议,其中一项涉及采取措施使更多的妇女参与政治。我们曾经参加过大约于2年前在法罗群岛议会办公室举行的几次会议,因为期待当时能有所进展。但是,从那以后,我们没有听到任何消息。在我们看来,采取富有成效的措施至关重要。
贩卖妇女
托尔斯港妇女协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和妇女协会联合会向内政大臣提交了一封信,以感谢他严肃对待这一问题。
我们请求他介绍有关防止跨国有组织贩卖妇女和儿童的联合国决议和议定书,供议会进行辩论,并希望能够通过这些决议和议定书。
我们还认为,新来法罗群岛的人,特别是来自与我们的文化截然不同的国家的人应在到达法罗群岛时得到一本小册子,小册子上用他们的母语或他们可以理解的语言提供有关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的信息。
真诚的,
Inga Ellingsgaard女士
Namminersornerullutik Oqartussat - Grønlands Hjemmestyre –格陵兰地方自治
Inuussutissarsiornermut, Nunalerinermut Suliffeqarnermullu Pisortaqarfik
Direktoratet for Erhverv, Landbrug og Arbejdsmarked
工业、农业和劳动力市场部
格陵兰向丹麦政府有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实施情况的 第六次定期报告提供 的内容
格陵兰平等领域的现有法律包括:
2003年4月11日有关妇女和男子平等地位的议会第7号法令。该法令包含着大意如下的规定:公营部门必须致力于平等并将平等纳入所有的计划和管理中,各种委员会和执行机构中的妇女和男子人数必须相等。该法令还包括了继续实施丹麦有关同等薪酬和同等待遇法律的规定——但有所修正。
2003年4月11日有关修改1998年5月20日涉及格陵兰平等地位委员会的第5号法令的第8号议会法令。修改指出,平等地位委员会中的代表应代表致力于儿童和家庭幸福的组织和群体。
1998年5月20日有关格陵兰平等地位委员会的第5号议会法令。
1976年2月4日有关男子和妇女相同薪酬的第32号法令。
1989年4月19日有关男子和妇女在就业和育儿假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的第244号法令(7-10条和16-17条除外)。
有关男女平等地位的议会法令颁布后,各种委员会和执行机构中对男子和妇女人数相等的意识已经有所提高。
2003年秋季,格陵兰平等地位委员会举行了一次以“政治中的妇女”为主题的会议和课程,参加者来自格陵兰各地。该课程的总体目标是鼓励妇女更积极地参与各级政治,并使她们熟悉决策过程。该课程由财政部提供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