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1. 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可编写基于《公约》各项条款和规定的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的这份报告就是根据这一条款编写的。
2.本报告叙述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在委员会第一一二届和第一一三届会议期间收到的资料、委员会的分析和委员会第一一三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决定。委员会自2006年7月第八十七届会议以来使用的后续行动程序标示信息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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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答复的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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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行动的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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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答复基本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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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行动的部分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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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已采取实质性行动 , 但需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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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
已采取初步行动 , 但需提供补充资料并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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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 / 行动的不满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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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
已收到答复 , 但采取的行动未落实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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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
已收到答复 , 但答复与建议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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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委员会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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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
截止日期前未收到答复 , 或未就报告中的具体问题 作出 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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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
经 ( 多次 ) 提醒仍未 作出 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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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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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答复显示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 |
第一〇〇届会议(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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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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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
CCPR / C / JOR / CO / 4 , 2010 年 10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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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5 、 1 1 和 1 2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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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 3 年 8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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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5 段 [ C 1 ] 、第 1 1 段 [ C2 ] 和第 1 2 段 [ B2 ] 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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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段:缔约国应当确保国家人权中心成员和主管人员遴选的透明度,并为该中心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缔约国答复概要: 国家人权中心由不超过21名成员组成的理事会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对该中心没有控制权。 政府尽力向该中心提供年度资金支持,使其能够履行职责。2013年,对该中心拨款382,000约旦第纳尔。 委员会评价: [ C1 ] :需要进一步说明:(a)过去三年对该中心的预算拨款;(b)该中心目前工作人员人数,以及对履行中心职责是否足够。 第11段:缔约国应终止现行行政拘留做法、修订《预防犯罪法》使之与《公约》相符,并将所有按此法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送交司法。 缔约国答复概要: 行政拘留令如果超出1954年第7号《预防犯罪法》第3条范围,则是非法的。《预防犯罪法》具有预防性质,旨在预见和防范突发事件,维护公共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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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法》在犯罪之前适用,犯罪之后则由司法机关管辖。约旦社会属于部落结构,这一法律只有限地适用于引起公愤的案件,如谋杀、荣誉、耻辱和私通,而且其适用的显著特点是保密、迅速解决案件和不需要费用。行政拘留仅针对逍遥法外、对他人构成威胁并犯有前科的人。 委员会评价: [C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行动,废止行政拘留做法和修改《预防犯罪法》,使其与《公约》保持一致。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提供过去2年使用行政拘留的最新统计数据。 第12段:委员会重申其1994年提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国家安全法院的建议(CCPR/C/79/Add.35,第16段)。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引述1959年第7号《国家安全法院法》第2条。国家安全法院由独立、高素质和经验丰富的民事和军事法官组成。国家安全法院适用的诉讼程序与普通法院相同;其判决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它有权审理非军人或与军事活动无关的平民案件。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四类罪行:叛国、间谍、贩毒罪和伪造货币。 委员会评价: [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期对国家安全法院管辖权进行改革,目前仅限于四类罪行。委员会重申其建议,请缔约国说明取缔国家安全法院或加强其组织和职能独立性的措施。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在2014年10月27日前提交的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下次定期报告:2014年10月27日 |
第一〇一届会议(2011年3月和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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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维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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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 SRB /CO/ 2 , 201 1 年 3 月 2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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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12 、 1 7 和 22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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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 2 年 7 月 2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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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12 段 [ B2 ][ D1 ] 、第 1 7 段 [ B2 ] 和第 22 段 [B2] 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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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答复 : |
201 4 年 9 月 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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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12 段 [ B2 ] 、第 1 7 段 [ B1 ] 和第 22 段 [B 1 ] 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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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段:缔约国应尽快采取行动,查明巴塔伊尼察 (Batajnica) 地区导致数百人遭埋葬事件的确切情节,并确保按照《刑法》对所有责任人进行起诉和给予适当处罚。缔约国还应确保向受害者亲属提供充分赔偿。 后续行动问题: [B2] : 要求进一步说明采取以下措施的情况: (a) 加快调查; (b) 鼓励证人出庭作证;贝尔格莱德上诉法院裁定撤销对 Radojko Repanovic 判决的理由。 [D1] : 没有说明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情况。 缔约国答复概要: 自 2012 年 1 月实施新的《刑事诉讼法》后,调查效率有所提高,因为检察机关对初步调查拥有更大控制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应该在法院内外向证人和受害人提供支持及保护。特别法律还规定,在战争罪诉讼中,应该向当事方提供额外服务。 苏瓦雷卡 (Suva Reka) 市警察局前局长 Radojko Repanovic 经重审后被判处 20 年监禁。 委员会评价: [B2]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快对巴塔伊尼察平民人口遭受战争罪侵害事件进行刑事调查,但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充足资料说明巴塔伊尼察市和附近万人坑埋葬的 800 多人遭枪杀事件的调查结果,也没有说明对受害者亲属的赔偿情况。委员会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 (a) 对巴塔伊尼察发生犯罪事件的调查进展; (b) 对 Radojko Repanovic 以外其他凶手的惩治; (c) 对受害者人亲属的赔偿。 第 17 段:缔约国应确保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独立性。缔约国还应确保在 2009 年过程中没有再次当选的法官能够有机会要求对整个过程进行全面法律审查。为了使法院和整个司法机关的运作更加有效,缔约国还应考虑进行全面的法律和其他改革。 后续行动问题: [B2] : 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加强司法机关独立性,包括高级法院对法官委任拥有较大权力。关于推进快速审判的程序,需要进一步说明是否设置了各种保障措施,保护案件当事方诉诸司法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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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3 年通过了《 2013-2018 年国家司法改革战略》,战略基于五项关键原则,包括独立性和效率。 《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规定,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出庭受审权利遭受侵犯时,可以提出诉讼要求赔偿。 委员会评价: [B1]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 2013-2018 年国家司法改革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委员会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为确保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独立性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并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修正案通过日期和影响。 第 22 段: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消除对罗 姆 人的成见和普遍蔑视。为此,进一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促进罗 姆 人在各个层面获得各种机会和服务。 后续行动问题: [B2 ] : 需要采取进一步行动 (a) 增加罗 姆 人获得就业和住房的机会; (b) 消除对罗 姆 人的负面刻板印象; (c) 确保罗 姆 儿童融入主流教育。 缔约国答复概要: 《 2013-2015 年行动计划》列入各种措施,以实施 2009 年通过的《塞尔维亚共和国提高罗姆人地位战略》。 2013 年通过的《防止和禁止歧视战略》将罗 姆 人列为一个特殊弱势群体。 2013 年 5 月成立了提高罗 姆 人地位和实施罗 姆 人融入社会十年理事会。 (a) 就业: 2011 年 5 月通过的《 2011-2020 年就业战略》是国家就业政策框架。该战略界定并提升较难就业人口类别的就业能力。 (b) 住房: 2012 年通过的《国家社会住房战略》规定采取特别措施,改善 不 合标准居住区,其中大部分是非正规的罗 姆 人居住区。 根据《社会住房法》,罗 姆 人可优先要求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2009 年以来,贝尔格莱德市搬迁了几处不卫生居住区,向 303 个罗 姆 人家庭提供了临时和永久性住房。 2014 年,计划将不卫生的 Belville-Route 居住区的 50 户家庭搬到社会公寓居住。 (c) 已采取立法和程序措施,解决没有合法身份者的问题,包括修订司法和行政程序,使出生登记更加便捷和容易。 (d) 教育:《教育制度基础法》为包容性教育提供了各种机会,包括聘用助教和取消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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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在实施 2012 年《加入前援助文书》项目活动,培养当地的流动助教队伍。最新的多指标类 集调查 显示,罗 姆 儿童入学率年增长 10% 。 这一项目已进入第三阶段,将持续到 2017 年;其目的是提高罗 姆 儿童和其他弱势群体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率。 2013 年《加入前援助文书》关于社会弱势群体融入社会和减少其贫困的援助项目正在起草之中。 委员会评价: [B1] :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罗 姆 人获得就业、教育和住房的机会,消除对罗 姆 人的负面刻板印象。它要求缔约国提供补充资料,包括统计数据,说明以下情况: (a) 2011 年 5 月通过的《 2011-2020 年国家就业战略》的影响; (b) 2012 年通过的《国家社会住房战略》的影响; (c) 搬迁到临时住房的罗 姆 人家庭情况,是否已将这些家庭迁移到永久性住房; (d) 2012 年 《加入前援助文书》项目的影响,包括项目第三阶段的实施情况。这一阶段的目的是提高学前教育入学率,以及弱势群体儿童,特别是罗 姆 儿童的入学率。 建议采取的行动 :发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在 2015 年 4 月 1 日提交的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下次定期报告: 2015 年 4 月 1 日 |
第一〇四届会议(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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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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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 YEM /CO/ 5 , 201 2 年 3 月 2 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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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7 、 10 、 15 和 21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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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3 年 9 月 9 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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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7 段 [ B2 ] 、第 1 0 段 [ E ] 、第 15 段 [ B2 ] 和第 21 段 [B2][ D1 ][ D1 ] 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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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信息 : |
Alkara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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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款:缔约国应按照《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 ) ,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建立此类机制时利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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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答复概要: 根据部长理事会2012年4月第35号令,人权部起草了关于设立独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案。 非政府组织(Alkarama基金会)报告: 已设立部级委员会,领导向议会提交关于也门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草案工作。 委员会评价: [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初步立法措施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但这一工作尚待最后完成。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请缔约国进一步说明这一法案的现状和落实情况。 第10段:委员会根据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CPR/CO/84/YEM, 第9段;CCPR/CO/75/YEM, 第7至11段),敦促缔约国确保男女平等享有《公约》所载的一切权利,为此需要废除与结婚、离婚、证明和继承事务有关的一切歧视性规定。在这方面,缔约国除其他外,应该:(a) 规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最低结婚年龄;(b) 废除《个人地位法》第23条;(c) 根除利用临时婚姻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做法;(d) 确保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惩处荣誉罪。缔约国应开展正式、大规模的提高认识运动,以便根除歧视妇女的一夫多妻现象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引述了2012年部长理事会第137号决定,这一决定批准采取行政措施执行与伊斯兰法律并行不悖的建议。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它认为根据伊斯兰法律,关于婚姻、离婚、证明和继承的规定没有歧视性。 委员会评价: [E] :委员会注意到部长理事会2012年第137号决定,缔约国解释说这是重申现行法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委员会提出要求,但缔约国还是作出决定,拒绝修改法律确保男女之间平等,从而导致与委员会建议相悖的状况,违背了缔约国的公约义务。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5段:缔约国应按照国际标准,对执法人员和安全部队成员涉嫌杀害平民、过度使用武力和任意拘留的所有指控,包括强迫失踪、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发起透明、独立的调查,无论是否涉及2011年动乱、南方的动乱、北方的冲突及清除基地组织在缔约国境内势力的战斗。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2年9月,第140号总统令批准成立一个独立调查委员会。委员提名和委员会运作即将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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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总统令指示政府实施国家对话技术委员会通过的20项建议和南方问题小组通过的11项建议;这些建议包括释放被拘留者、查明强迫失踪者下落和对受害者亲属给予赔偿。 部长理事会批准了一项决定草案,完成了批准和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法律程序。此外,部长理事会发布2013年第48号决定,批准设立一个委员会,起草关于失踪人员和强迫失踪受害者问题法案。 非政府组织(Alkarama基金会)报告: 也门和美国政府继续提交法外处决案件报告。 任意拘留仍是一个普遍现象。 委员会评价: [B2]:缔约国已采取初步立法措施,设立了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2011年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根据请求释放了某些在押犯;但委员会认为,总统令仍有待于切实执行。此外,缔约国没有提供实质性资料说明如何采取措施,确保: (a) 在调查与2011年动乱有关的犯罪时,也调查与南方动乱、北方冲突及清除基地组织在缔约国境内势力战斗有关的犯罪; (b) 发起的调查是透明的、独立的; (c) 对涉嫌犯罪的人,特别是涉嫌犯罪的执法和安全部队成员提起刑事诉讼,对被判有罪者给予相应惩处; (d) 向受害者提供补偿和充分赔偿。 需要进一步说明缔约国立法措施的影响,以及上述(a)和(b)项的结果。 第21段: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步骤,确保对所有国籍移民实施充分的难民甄别程序和庇护程序。不应按刑事拘留条件关押寻求庇护者和难民。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面临难民大量涌入继续穷于应对,难民对该国构成了沉重的经济、社会和安全负担。 2012年5月,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与人权部签署了谅解备忘录,拨出5万美元,支付2012年底之前为应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境况而执行的联合方案和活动。 2012年12月,人权部举办了难民涌入也门的影响问题研讨会。研讨会结束时提出了各种建议,人权部正在落实这些建议,并将其纳入政府计划和政策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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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B2]应进一步说明缔约国与难民署伙伴关系协议的实施情况以及是否考虑2013年及以后继续执行。 [D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说明确保对所有国籍移民实施充分的难民甄别程序和庇护程序的措施。 [D1] 关于非法关押在移民拘留中心的移民,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说明确保不按刑事条件关押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措施。 建议采取的行动:发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已终止。索要的资料应在2015年4月提交的缔约国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 下次定期报告:2015年4月 |
第一〇五届会议(201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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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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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 LTU /CO/ 3 , 201 2 年 7 月 2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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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8 、 9 和 12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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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 3 年 7 月 31 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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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8 段 [ B2 ] 、第 9 段 [ C2 ] 和第 12 段 [ C1 ][B2] 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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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答复 : |
201 4 年 7 月 24 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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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8(a ) 段 [ C2 ] 、第 9 段 [ B2 ] 和第 1 2 段 [B 1 ][ B2 ] 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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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款: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时,不基于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这类人进行歧视。缔约国应开展广泛的提高意识运动,并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克服对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负面心态。缔约国应考虑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计划。最后,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保障这类人的所有人权,包括言论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 后续行动问题: [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12-2014年促进不歧视机构间行动计划》,但要求进一步说明: (a) 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在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时,不基于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这类人进行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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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举办专门培训,克服对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负面心态;以及举办的次数; (c) 开展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问题宣传活动。 还请进一步说明已在“进步”方案下采取了哪些措施落实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a) 政府的法律和制度保证所有人,包括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地位,其权利得到保护。为了确保遵守不歧视原则,与人权有关的所有法律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 (b) 2010年以来,已举办50多次讲座、培训,研讨会和活动,以促进宽容,减少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对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歧视。 (c) 根据《2012-2014促进不歧视机构间行动计划》和“进步”方案,开展了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问题的提高认识活动。 据“进步”项目过程中收集的数据,赞同仇视同性恋言论的人数自2007年以来略有下降。 委员会评价: (a)[C2] :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确保在对本国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时,不基于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对这类人进行歧视。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列举在国家法律适用中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实行歧视的案例。 (b)和(c)[A]:关于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以克服对男同性恋、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负面心态,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答复基本令人满意。 第9款:缔约国应确保对采取反恐措施时涉嫌共谋侵犯人权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调查这一事件,并将侵权者绳之以法。 后续行动问题: [C2]:缔约国重复以前的答复,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执行委员会的建议。因此,委员会重申这些建议。 缔约国答复概要: 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调查立陶宛官员和国家当局涉嫌参与对沙特阿拉伯公民Mustafa Ahmed al-Hawasawi实施引渡、秘密拘留、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该人目前关押在美国主管当局拘留所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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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B2] :委员会欢迎目前正在调查立陶宛官员和国家当局涉嫌参与对沙特阿拉伯公民Mustafa Ahmed al-Hawasawi实施引渡、秘密拘留、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情况,要求缔约国提供最新调查结果,并酌情说明对责任者的惩处。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对采取反恐措施时涉嫌共谋侵犯人权的指控开展进一步调查情况。 第12段:委员会重申以前的建议(CCPR/CO/80/LTU, 第13段),即缔约国应该取缔执法制度中的行政拘留做法。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实施替代监禁服刑的办法,如假释、调解、社区劳役和缓刑等。 后续行动问题: (a )[C1]:关于行政拘留,委员会的建议尚未落实。委员会重申这一建议。 (b) [ B2]:关于替代监禁的措施,委员会欢迎假释人数最近有所增加,但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 (一) 过去三年因行政违法被判拘留但已获假释的人数; (二) 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使用替代监禁的措施; (三) 申请各种替代监禁措施的资格标准。 缔约国答复概要: (a)已向议会提交从行政处罚清单中取消行政拘留的法律草案,可望在2014年获得通过。 (b)(一) 考虑到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限是30天,被判行政拘留的人不能假释。 (二) 《刑法》规定可实施替代监禁的措施,特别是对轻罪罪犯或较轻或不严重预谋犯罪的初犯者。 假释标准要求认真评估犯罪活动的风险和犯罪者在押期间的表现。 委员会评价: (a)[B1] :关于行政拘留,委员会的建议尚未落实。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关于《行政拘留法》的法律草案的最新情况。 (b)[B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说明就假释资格标准采取的措施,还要求缔约国说明采取的替代监禁措施,如社区服务、调解和缓刑。 建议采取的行动: 致函通报委员会的分析结果。 下次定期报告:2017年7月27日 |
第一〇六届会议(2012年10月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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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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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 DEU /CO/ 6 , 201 2 年 10 月 3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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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11 、 14 和 15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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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 3 年 10 月 21 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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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11 段 [ B1 ] 和第 15 段 [B2] 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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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答复 : |
201 4 年 7 月 30 日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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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15 段 [ B2 ] 提供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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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段:缔约国应修订《庇护程序法》,以便下达的暂缓执行向任何国家遣送寻求庇护者命令均接受《都柏林第二规则》的约束。缔约国还应告知委员会暂缓执行向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在2013年之后是否继续实施。 后续行动问题: [B1] :关于暂缓向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委员会欢迎内政部决定将暂缓期限延至2014年1月,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是否将暂缓期延到2014年1月以后,如果不延长,请说明不延长的依据。 缔约国答复概要: 根据《都柏林第二规则》暂缓向希腊遣送的决定又延长一年,现已生效,至2015年1月12日。 委员会评价: [A]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决定将暂缓向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令延至2015年1月。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缔约国在接收条件仍旧困难的情况下继续暂缓向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 第15段: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照《公约》全面执行关于在老人院内使用人身约束措施的法律规定,包括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监督、对责任者进行调查和给予相应惩戒。 后续行动问题: [B2] :委员会注意到萨克森州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服务处(MDK)发现的违法行为,但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对违反在老人院内使用人身约束措施法律规定的责任者进行调查和给予相应惩戒的情况。 缔约国答复概要: 医疗服务处没有发现护理中发生侵权从而需要更高监管当局给予关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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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医疗服务处评估人员的印象是不存在违背受照顾者意愿而限制其权利或使用武力的情况。如果发现了,一定会立即通知主管机关确定是否需要采取民事和/或刑事法律行动。 医疗服务处报告说,由于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司法解释,护理设施对剥夺自由措施的正当性往往拿捏不准。 委员会评价: [B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补充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说明对违反在老人院内使用人身约束措施法律规定的责任者进行调查和给予相应惩戒的情况。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 (a) 采取了哪些措施,包括培训,以确保护理机构和老人院所有工作人员了解在老人院和护理机构使用人身约束措施的法律规定; (b) 对违反在老人院使用人身约束措施的法律规定的责任人进行调查和给予相应惩戒的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通报委员会的分析结果。 下次定期报告: 2018 年 10 月 31 日 |
第一〇八届会议(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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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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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CZE/CO/ 3 , 2013 年 7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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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5 、 8 、 11 和 13(a)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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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委员会评价 : |
2014 年 11 月 3 日 收到 需要就第 5 段 [B2] 、第 8 段 [A][B2][A][B2] 、第 11 段 [B2][C1][B2][C1] 和第 13(a) 段 [A] 提供 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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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段:缔约方应该要么赋予公共维权人以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全面授权,要么以其他手段实现这一目的,以便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建立担负广泛人权任务的国家人权机构,并向它提供充足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宣布,公共维权人满足了《巴黎原则》的绝大多数标准。 缔约国正在准备修订《公共维权人法》,以进一步扩大公共维权人在人权领域的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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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B2] :应进一步说明《公共维权人法》修正案的执行情况,修正案是否与《巴黎原则》相一致。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对公共维权人提供财力和人力资源的情况。 第8段:缔约国应该加倍努力,打击对罗姆人的一切形式不容忍,为此: (a) 制定明确基准,为反对种族主义的提高认识运动分配充足资源,以便不仅在学校和青年中间,而且在整个媒体和政治领域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多样性的容忍; (b) 积极行动起来,培养对罗姆人文化和历史的尊重,例如可采取象征性行为,将设在Lety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罗姆人集中营遗址上的养猪场迁离; (c) 作出更大努力,确保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进行培训,使他们能够侦查仇恨犯罪和种族动机犯罪; (d)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种族主义攻击,对涉嫌攻击的人进行彻底调查和起诉,如果被定罪,则给予适当惩处,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4-2016年反对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运动”的准备工作已于2014年开始,这是欧洲经济区和挪威资助的为期三年项目的一部分。运动的目的是改善处理仇恨犯罪和种族暴力的政策,提高民众意识,在捷克社会增强对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的宽容度。 2014年3月,内政部编制了“减少受社会排斥地区安全风险的媒体传播方法”,包括建议警察利用媒体传播来监测和反驳有关少数民族的虚假信息和神话。 政府正在编写《2014-2020年罗姆人融入社会全面战略》,以便通过罗姆人语言和文化的传授、保存和研究,促进罗姆人作为独特少数民族的地位。将采取措施,解决Lety ü Písku的养猪场问题,可能终止其经营。 司法学院、捷克共和国警察和警察学院为法官、检察官、司法人员、警察和其他专家开设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处理极端主义、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问题的各种课程、培训和研讨会。 已采取或正在采取各种程序和组织措施,包括2014年《调查具有极端主义潜台词犯罪的若干程序汇编》和《警察局长处理极端主义问题的特别措施》,以协助警察打击和侦查极端主义犯罪。 捷克刑法允许对种族动机犯罪进行严厉和有效起诉。2013年8月,第45/2013号法律(《犯罪受害者法》)正式生效。这项法律规定应向犯罪受害者,包括种族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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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A] :关于(a)段,缔约国应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进一步说明反对种族主义和仇恨犯罪运动以及预定2014-2016年实施的欧洲经济区和挪威资助项目的情况。 [B2] :关于(b)段,缔约国应说明《罗姆人融入社会战略》在培养对罗姆人文化和历史尊重方面的进展情况,以及迁移Lety ü Písku养猪场的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A] :关于(c)段,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和体制措施,对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官员进行侦查仇恨犯罪和种族动机犯罪的培训。缔约国应进一步说明培训情况和培训次数。 [B2] :关于(d)段,委员会注意到处理极端主义问题培训、侦查极端主义犯罪的措施以及2013年生效的第45/2013号法律(《犯罪受害者法》),但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预防种族主义攻击和向仇恨及种族主义犯罪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的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关于定罪后量刑和赔偿受害者的建议。 第11段:缔约国应该: (a) 考虑建立赔偿机制,对曾被强迫绝育但诉讼时限已过的受害者提供赔偿; (b) 确保向被强迫绝育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咨询,以便她们能够考虑向法庭提出投诉; (c) 对胁迫绝育的可能实施者提起刑事诉讼; (d) 监督《特别保健服务法》的执行情况,确保对向保健机构寻求绝育的妇女,特别是罗姆人妇女实施绝育时,遵守所有程序,征得其充分和知情同意。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使用“被迫”和“强制”等词是不适当的。 2015年底将出台一部专门法律,规定对非法绝育受害者给予特惠赔偿,法律生效后,受害者不必再到民事法院提交索赔诉状。 法院向单个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正在筹备一项新的法律援助制度,允许当事方在司法和行政诉讼期间接受法律援助,也可在审前接受法律援助,以便当事方能够在庭外解决自已问题。 对58起涉嫌非法绝育手术案件提起了刑事诉讼案件,但发现多数案件罪名不成立。在4起案件中,诉讼时效已过,无法采取法律行动。无论刑事诉讼是否成功,受害妇女都可提出民事索赔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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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特别保健服务法》,如果因健康原因和健康以外原因接受绝育手术,18岁和21岁以上患者需要提出书面同意;如果未成年人和具有有限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因健康原因接受绝育手术,需要征得患者法律代表的书面同意、独立专家委员会的肯定意见,以及法院的批准。对绝育问题进行的全部调查没有发现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 委员会评价: [B2] :关于(a)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对非法绝育受害者给予赔偿的专门法律的进展情况。 [C1] :关于(b)段,缔约国似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被强制绝育者得到免费法律援助和咨询。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新的全面法律援助制度。 [B2] :关于(c)段,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对涉嫌从事非法绝育手术者提起刑事诉讼的58件案件无一判定有罪。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自2013年8月以来对从事非法绝育手术者提起刑事诉讼案件数和判罪案件数的最新统计数据。 [C1] :关于(d)段,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确保遵守有关程序,获得妇女的充分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说明对绝育手术的监督情况和监督次数。 第13段(a):缔约国应该: (a) 审查其限制精神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政策,逐案确定所采取措施的必要性和相称性,并附加有效的程序保障,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确保所有被限制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立即要求对这一决定进行有效司法复审,在有关其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诉讼中,得到免费和有效法律代表的协助。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4年1月,规范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新民法正式生效。该法律规定,不得完全剥夺任何人的法律行为能力,施加的任何限制须由法院逐案作出决定。法院有义务考虑该人的权利、人格和利益,以及残疾范围和程度;只有在该人可能对他或她自己造成伤害时,才可实施限制,而且较温和限制就足够了。 所涉个人必须了解他或她的诉讼权利。如果决定实施限制,法院必须委任一名监护人,在利益存在冲突情况下,必须委任诉讼监护人,以便保护该人的权益。 委员会评价: [A] :关于(a)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开始实施规范残疾人法律行为能力的新民法。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一法律的实施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通报委员会的分析结果。 下次定期报告: 2018 年 7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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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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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FIN/CO/ 6 , 2013 年 7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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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10 、 11 和 16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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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4 年 6 月 23 日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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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10 段 [B2][C2] 、第 11 段 [C1][C1] 和第 16 段 [B2][B2] 提供 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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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段: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其他措施替代拘留寻求庇护者和非法移民办法。缔约国还应按照《公约》第九条要求,保证对移民的行政拘留在特定情况下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并进行定期评估和司法审查。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改善Metsälä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1年,内政部设立了修订《外国人拘留法》的项目。2014年预算增拨了资金,用于扩大拘留能力。 Metsälä拘留所的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委员会评价: [B2] :关于修订《外国人拘留法》的项目,要求进一步说明自委员会2013年7月24日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采取的措施,特别是: (a) 通过这项法律的进展,包括新法律预计何时通过; (b) 法律中如何规定替代拘留的措施,包括替代拘留成年人的措施; (c) 采取保障措施,确保对移民,包括成年移民的行政拘留是合理的、必要的和相称的。 [C2] :关于Metsälä拘留中心的生活条件,要求进一步说明过去三年拘留非法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人数、拘留期限,以及拘留中心的容纳能力。 第11段: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供索要的资料,在任何情况下都应确保因刑事指控被捕的人在逮捕后48小时内接受法官审理,如果继续拘留,则需要迁出警察拘留中心。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嫌犯有权在被捕后立即见到律师,不论其涉嫌犯罪的性质如何。 缔约国答复概要: 根据《强制措施法》第3章第4节,请求对被捕者实施羁押,必须立即或最迟在被捕后第三天中午前向法院提出。 《强制措施法》修正案于2014年1月生效。四天时限被认为符合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可能有不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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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调查法》第4章第10条规定,刑事罪嫌犯有权保留他或她自己选择的律师。 委员会评价: [C1]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4年1月1日生效的《强制措施法》修正案没有采纳委员会建议,确保因刑事指控被捕的人在被捕后48小时内接受法官审理。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1] :关于得到法律援助权,要求进一步说明采取了哪些实际措施,保证所有嫌犯有权在被捕后立即见到律师。 第16段:缔约国应推进萨米人权利的实现,为此加强萨米人代表机构,如萨米议会的决策权力。缔约国应加强努力修订法律,充分保证萨米人对其传统土地的权利,确保萨米社区有权自由、事先和知情参与影响他们的政策和发展进程。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尽量鼓励缔约国境内所有萨米儿童以自己语言接受教育。 缔约国答复概要: 司法部工作组提议修订《萨米议会法》(974/1995),以改善和保障萨米人的宪制文化自主权和萨米议会运作。政府将在2014年秋向国家议会提交相关立法提案。 2013年7月,农业及林业部设立了Metsähallitus的重组项目,包括成立工作组起草一份提案,增加萨米人对萨米家园国有土地和水的使用的决策参与权。 芬兰鼓励萨米人以自己语言接受教育。政府预期将于2014年6月作出决定,制定在全国重振萨米语行动计划。 委员会评价: [B2] :委员会注意到对《萨米议会法》(974/1995)的拟议修正案,以及Metsähallitus重组的立法项目,但要求进一步说明: (a) 通过两项立法提案的进展; (b) 缔约国如何确保萨米人参与《萨米议会法》修正案和Metsähallitus重组立法项目的讨论。 [B2] :关于鼓励缔约国境内所有萨米儿童以自己语言接受教育的措施,要求进一步说明重振萨米语全国行动计划,以及对萨米语教育的影响。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通报委员会的分析结果。 下次定期报告: 2019 年 7 月 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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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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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IDN/CO/ 1 , 2013 年 7 月 2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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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8 、 10 、 12 和 25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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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5 年 3 月 3 日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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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8 段 [B2][C1][C1] 、第 10 段 [E] 、第 12 段 [B1] 和第 25 段 [C1] 提供 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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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信息: |
Kontr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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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段:缔约国应紧迫解决印度尼西亚国家人权委员会(Komnas HAM)与总检察长之间的僵局。按照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印度尼西亚议会的建议,尽快建立一个法庭调查1997年和1998年之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此外,缔约国应切实起诉过去的侵犯人权案件,例如2004年9月7日杀害人权捍卫者Munir Said Thalib案件,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充分赔偿。 非政府组织信息: 几乎没有采取措施重新调查Munir Said Thalib被害案件,确保将所有凶手追查归案。最高法院2013年10月决定将Pollycarpus刑期从20年减至14年,与其先前2008年1月决定将雅加达地方法院判处的14年刑期增至20年,形成鲜明对比,引发了不公平审判的争议,而且是推翻最后审查的终审判决。 缔约国答复概要: 国家人权委员会与总检察长办公室已同意召开一系列会议,解决初步调查所需证据门槛问题。 缔约国正在完成对宪法法院废止的关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2004年第27号法律的修订。 缔约国已颁布2014年第31号法律,修订关于保护证人和被害人的2006年第13号法律。 关于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法案已2013年底提交议会;议会预计不久将进行讨论。 委员会评价: [B2] :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与总检察长之间的僵局,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为解决初步调查所需证据门槛的分歧而举行会议的最新情况。 [C1] :委员会欢迎对关于真相与和解委员会2004年第27号法律的修订,但缔约国没有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设立法庭调查1997年和1998年发生的强迫失踪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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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委员会欢迎颁布2014年31号法律,对2006年第13号法律进行修订。修订后规定可向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提供医疗服务以及心理和心理康复援助。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第31号法律的执行情况,以及采取措施起诉过去发生的侵犯人权案件,包括著名人权捍卫者Munir Said Thalib 2004年9月7日被害案件。 第10段:缔约国应恢复事实上已暂停执行死刑的做法,并考虑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进而废除死刑。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如果维持死刑,仅对最严重罪行适用死刑。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法律,确保不对涉及毒品的犯罪判处死刑。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减轻所有贩毒罪犯的死刑判决。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由于与毒品有关犯罪对国家生存和年轻一代造成的严重冲击和挑战,与毒品有关犯罪是最严重的罪行之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缔约国继续就死刑问题进行讨论,本届议会在立法计划中优先考虑修订国家刑法。 委员会评价: [E]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最近对毒品犯罪分子执行死刑,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审查其立法,确保对涉毒犯罪不适用死刑。 第12段:缔约国应废止卫生部关于授权医生实施女性生殖器切割手术(女性生殖器切割医学化)的2010年第1636号条例。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颁发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女性生殖器切割,并确保在法律中规定反映犯罪严重程度的适当处罚措施。此外,缔约国应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防止和消除有害传统做法,包括女性生殖器切割。为此,应建立国家工作队,就妇女生殖器切割问题形成统一看法,针对此种做法盛行的社区开展工作,以实现观念转变。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通过卫生部2014年第6号条例废止了关于女性生殖器切割问题的2010年第1636号法规;新条例严格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习俗。 医务人员是宣讲卫生部条例的主要对象,在八个省的生殖健康诊所和省级医院的管理人员进行了宣讲。2014年,政府发起了题为“停止对妇女暴力”运动,有511个市区和23个省的106个组织参加。 委员会评价: [B1] :委员会欢迎废止卫生部2010年第1636号条例,并颁布卫生部2014年第6号法规,以禁止女性生殖器切割习俗。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举行培训、开展教育活动和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有害传统习俗,在女性生殖器切割问题上形成共同认知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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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段:宪法法院决定维护关于宗教诽谤问题的1965年第1号法律,但委员会认为这项法律不符合《公约》规定,应立即予以废止。委员会重申其在第34号一般性意见第48段内中表述的立场:“禁止不尊重宗教和其他信仰体系的表现,包括亵渎法,不符合《公约》,但《公约》第二十条第2款规定的具体情况除外。因此,例如,任何此类法律均不得存在利于或不利于某个或某些宗教或信仰体系,或者其拥护者优于他人,或者宗教信徒优于非信徒的差别待遇。也不得利用此类限制防止或处罚批评宗教领袖或评论宗教教义和信仰原则的行为”。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充分保护,防止宗教少数群体成员遭受暴力行为。 缔约国答复概要: 委员会关于废止1965年第1号法律的建议受到宪法法院决定的限制,宪法法院的决定是最终的,具有约束力的。然而,鉴于宪法法院承认这一法律仍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宗教事务部目前正在起草关于保护宗教团体的法案。 委员会评价: [C1]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并要求进一步说明保护宗教团体法案的现状和实施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通报委员会的分析结果。 下次定期报告:2017年7月26日 |
第一〇九届会议(2013年10月和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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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塔尼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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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MRT/CO/ 1 , 2013 年 10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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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5 、 14 、 17 和 19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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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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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5 段 [B2] 、第 14 段 [C1][C2][B2][B1] [B2] 、第 17 段 [C1][B1][B1] 和第 19 段 [B2][B2] 提供 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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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信息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及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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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段:缔约国应在《政府公报》中系统公布批准人权条约和公约的法律,以及这些文书的文本,包括《公约》的文本。还应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确保国家法院在判决中考虑《公约》规定。 缔约国答复概要: 将公布毛里塔尼亚加入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和一系列官方公报,并逐步向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分发这些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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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信息(联合提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及其他组织): 尽管缔约国打算在官方公报中公布人权条约和公约,但迄今没有公布[C]。 非政府组织没有被告知采取了哪些措施以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的认识[C]。 委员会评价: [B2]: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 (a) 在官方公报中公布批准人权条约和公约的法律以及这些文书的文本; (b) 采取措施提高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对《公约》的认识,包括举办研讨会或培训班; (c) 在法院判决中直接援引《公约》规定的案例。 第14段:缔约国应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的规定和相关国际标准,通过酷刑的定义并在《刑法》中明确将其定为刑事罪。还应确保对警察或安全部队成员的酷刑、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行为的调查由独立部门进行。缔约国还应确保对执法机构成员进行培训,以防止酷刑和虐待并调查此类罪行,确保在所有培训方案中列入《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还应确保对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将实施者绳之以法,如判定有罪,确保对其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符的惩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缔约国应保证对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都进行定期访查,并在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之后设立国家预防机制。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4年5月,司法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交了关于预防和打击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法律草案,以求得到批准。 自2013年底开始对警察、军事院校和国民卫队进行人道主义法教育。 国家人权委员会以及国际和国家非政府组织,可不受任何限制地定期访问拘留场所。 国民卫队有些人员实施酷刑致一被拘留者死亡,受到了纪律处罚。纪律处罚程序不排除刑事诉讼。 已起草建立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的法律草案。 非政府组织信息(联合提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及其他组织): 非政府组织还没有被告知通过酷刑定义的任何进展[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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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独立机构对警察和安全部队酷刑、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行为进行调查[C]。 司法部为某些警察举办了关于禁止和预防酷刑的培训。根据司法部,仅在总参学院举办了关于《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C]。 非政府组织指出,酷刑罪有罪不受惩罚的文化仍然盛行[C]。 国家人权委员会、几个非政府组织、人权高专办和一些外交官访问了监狱和其他拘留所。2014年8月,宣布建立国家预防酷刑机制;将由全国人权委员会管理[B2]。 委员会评价: [C1] :关于通过酷刑的定义并明确将其定为刑事罪,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落实这条建议。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进一步说明预防和打击酷刑法律草案的最新情况,以及该法律草案是否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以及相关国际标准。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2] :关于确保对酷刑、虐待和过度使用武力行为进行彻底和公正调查,将实施者绳之以法,并给予与行为严重程度相符的处罚,委员会注意到这项建议没有得到落实。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2] :关于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举办培训班以及培训次数。 [B1] :关于允许定期访问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对愿意访问拘留场所的非政府组织施加了哪些条件。 [B2] :关于建立国家预计酷刑机制,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通过法律草案和该机制运行情况。 第17段:缔约国应确保切实执行将奴役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保证对提起投诉的奴役受害者给予有效补救。还应展开调查,对责任者切实起诉和判刑,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最后,缔约国应加快审理未决案件;将按照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制订的路线图,视为政府政策予以通过和执行;提高所有执法官员和广大民众,包括农村地区民众的认识。 缔约国答复概要: 自2012年以来,法院已判决26起奴役案件。 2014年5月起草了关于建立奴役问题特别法庭的法律草案。 公共当局发起了一些宣传运动,由地区劳动监察部门组织。 2014年3月通过了消灭奴役路线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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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信息(联合提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及其他组织): 第2007/048号通过以来,只判处一起案件有罪,非政府组织认为所处刑罚过轻。仍有几起案件悬而未决[C]。 尽管2013年3月建立了国家机构,打击奴隶制遗产,促进社会融合和减少贫困,但似乎无助于有效调查和起诉责任者或对受害者提供赔偿和康复服务[C]。 目前还不清楚路线图如何实施[B2]。 委员会评价: [C1] :关于向奴役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起诉责任者,委员会要求进一步说明: (a) 2012年以来法院对26起奴役案件的判决结果; (b)过去三年对犯有奴役罪者进行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案件数; (c)设立奴役问题特别法庭的情况; (d) 有待法庭审理的奴役案件数,以及采取措施加快审理未决案件。 [B1] :委员会欢迎通过消灭奴役路线图,并要求说明其实施情况。 [B1] :委员会欢迎地区劳动监察部门组织宣传运动,但要求进一步说明提高广大民众,包括农村地区民众认识的情况。 第19段:缔约国应采取措施改善监狱拘留条件,并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 缔约国答复概要: 已采取措施改善拘留条件。还成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加强对监狱人口的管理。 已转移和搬迁囚犯,以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状况。 努力加强法官与检察官之间合作,以减少司法系统的延误。 对狱警进行了培训,以按照《囚犯待遇最低限度规则》管理拘留场所。 非政府组织信息(联合提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和其他组织): 仍然有报告反映拘留中心继续存在营养不良和缺乏照顾的严重问题。监狱人满为患的原因是预防性拘留人数过多[C]。 委员会评价: [B2] :委员会要求提供最新数据说明缔约国监狱设施数量、收容能力和关押囚犯人数。 [B2] :委员会要求说明缔约国在2013年10月委员会结论意见通过后采取了哪些措施改善拘留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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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通报委员会的分析结果。 下次定期报告:2017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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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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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性意见: |
CCPR/C/URY/CO/5 , 2013 年 10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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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行动段落 : |
第 7 、 8 和 19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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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答复 : |
2014 年 12 月 1 日 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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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 |
需要就第 7 段 [C2][B2][A] 、第 8 段 [C1] 和第 19 段 [C2] 提供 补充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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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信息 : |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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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段:缔约国应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拥有根据《巴黎原则》完全独立和有效开展工作所需要的资金、人力和物质资源。还应采取必要步骤,支持该机构开展工作履行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的职能,并确保充分尊重该机构的建议。缔约国应鼓励该机构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提出资格认证申请。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4年是选举年,不可能增加人力资源。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可以要求增加其2015年年度预算(2015-2020年预算)。 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在实施国家预防机制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2013年10月批准的预算已为国家预防机制预留额外资金,并增设至少两个位置。国家预防机制指导委员会决定着重关注青少年拘留问题。 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已于2013年11月向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提出了资格认证申请;申请将于2015年3月进行审议。 非政府组织信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设在立法机构内,表明它不是一个自治团体[B2]。 虽然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已开始对少年拘留场所进行监督访问,但因缺乏人力和财力,还无法充分发挥其职能。资金目前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供[B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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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评价: [C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说明增加2014年预算的困难。为了确保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能够按照《巴黎原则》履行职责,委员会要求说明2015年采取了哪些措施,增加该机构财力、人力和物质资源。 [B2] :委员会要求说明向国家预防机制提供人力和财力资源,以及采取措施扩大预防机制职能,使其能够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定期监督访问的情况。 [A] :委员会要求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国家人权机构和监察员办公室获得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资格认证的情况。 第8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中考虑委员会之前的结论性意见,其中要求依照第九条,对拘留程序和其他限制嫌犯或被告自由的行为进行审查,同时特别铭记无罪推定原则。 缔约国答复概要: 参议院批准了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2014年12月可能获得众议院通过。 非政府组织信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刑法》草案饱受诟病,因为没有对现行刑事政策作出实质性修改[C1]。 委员会评价: [C1] :这条建议尚未落实,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19段: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A/53/40,第240段),其中鼓励缔约国找到一种充分符合《公约》义务的解决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1992年),其中指出,一般而言大赦背离国家调查酷刑行为的义务(第15段);还提请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缔约国不得免除酷刑、任意或法外处决或强迫失踪行为实施者的个人法律责任(第18段)。委员会请缔约国提请最高法院法官注意《班加罗尔司法行为原则》》(E/CN.4/2003/65,附件)。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澄清说,乌拉圭法律制度不遵循先例原则;案件由最高法院五名法官逐案审理。 2012年2月,最高法院宣布2011年10月27日第18.831号法律第2条和第3条违宪,此后时效法仅适用于军事独裁时期犯下的罪行。 非政府组织信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心): 国防部拒绝提供信息和开放文件及军事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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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普遍看法是,人权条约不具备作为宪法和较低级法律规则的同等地位[E]。 委员会评价: [C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致函通报委员会的分析结果。 下次定期报告:2018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