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COG/CO/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8May2015

Chinese

Original: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刚果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4月22日至23日举行的第1294次和1297次会议(见CAT/C/SR.1294和1297)上审议了刚果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AT/C/COG/1),并在2015年5月6日至7日举行的第1314、1315和1316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刚果提交初次报告表示欢迎,但对初次报告晚交10年表示遗憾。委员会还遗憾该报告没有包括关于落实《公约》的统计数据和具体事例。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与其举行的坦诚开放对话,使其了解到刚果目前的形势和在刚果落实《公约》时遇到的诸多问题。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口头回答了委员会成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问题。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公约》于2003年8月29日对缔约国生效,缔约国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14年;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04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公约》生效采取的法律步骤,包括:

2003年通过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职责、组成和职能的《第5-2003号法》;

2007年通过关于设立反腐观察站的《第16-2007号法》;

2010年通过关于刚果儿童保护的《第4-2010号法》;

2011年通过关于促进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第5-2011号法》。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向人权理事会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访问邀请,并对2010年土著人民权利特别报告员和2011年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访问表示欢迎。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1982年以来就没有判处过死刑,而且据报告目前的刑法改革正在考虑从法律上废除死刑。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在国内法中废除死刑,并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酷刑的定义和入罪

8.虽然《宪法》第9条第4款禁止酷刑,但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的定义。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指出,目前正在对七部法典,包括《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订,称通过修订应该能够创设具体的酷刑罪,并将参考《公约》对酷刑的定义,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以实际行动加强法治和结社项目”专家的支持下,修法工作定于2015年12月结束。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正在起草一部预防和惩治酷刑的法律,但遗憾的是缺少有关该法案立法周期和内容的信息(第1条和第4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在《刑法典》中增加对酷刑的具体定义,其中涵盖载于《公约》第1条定义中的所有要件。缔约国还应在该法中规定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为犯罪行为并规定处罚,处罚应当与情节轻重相当。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在《刑法典》中增加一条关于酷刑罪不适用法定时效的规定。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让民间社会组织全面参与目前的立法改革进程。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快推进当前的立法改革进程,并采取必要步骤尽快颁布和通过新的《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预防和惩治酷刑法》。

国家人权委员会

9.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在普遍定期审议时,缔约国接受了关于加强国家人权委员会职能和能力的建议。目前,国家人权委员会还未达到《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之下的“A”级资格认证标准。虽然代表团指出在执行《巴黎原则》规定的标准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无法使委员会评估国家人权委员会在成员的选拔程序和组成、运行机制、财务自治及独立性方面取得的进步。委员会还注意到,人权委员会有权直接或在个人的请求下对酷刑行为展开调查并向法院提出建议,但无权将案件直接移送法院(第2条第1段)。

缔约国应从速采取必要措施以:

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完全符合《巴黎原则》并有足够的运作经费;

保证委员会的机构独立和独立运作能力;

授权国家人权委员会在通过调查发现有充分证明存在酷刑行为时将案件移送法院。

酷刑和虐待指控

10.该国的大多数羁押场所,尤其是警察局、国家安全局(DGST)和宪兵队被指存在大量酷刑和虐待行为,委员会深表关切。据称这些行为多由警方在拘留期间进行讯问时和在进行初步调查时所为,目的是获得供述(第2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3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查所有酷刑行为,起诉和惩治责任人,并确保不再使用禁酷刑。缔约国应毫不含糊地重申严禁使用酷刑并公开对此种行为予以谴责。缔约国应在目前起草的法案中明确,任何人命令、实施或以其他形式参与或默许实施此种行为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受到刑事起诉和适当处罚。

基本法律保障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尤其是通过重组警察和司法机关,努力打击对基本法律保障的违反。然而,委员会收到大量指控,内容涉及警察任意拘捕和羁押、超期羁押、记录保管不规范、不允许在押人员告知家属被捕情况,委员会对此感到震惊。委员会很遗憾法律没有规定一个人从被拘留之时起即有权得到独立医生的免费诊治,很遗憾审前羁押广泛存在且不遵守法定羁押期限,很遗憾不对审前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常规评估,很遗憾个人被警方拘留之时起无法获得律师帮助。由于缺少一项实施令,对法律援助进行重组的《1984年1月20日第1/84号法》确立的免费法律援助并没有落实。虽然在“以实际行动加强法治和民间组织项目”下,国家律师协会通过合作得到一笔10万欧元的补贴用于为贫困在押人员提供法律辩护服务,但这一解决方案作用有限且为期太短(第2条、第6条和第11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法律和实践层面落实旨在保护被警察拘捕者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

个人有权在羁押之初即以本人通晓的语言被迅速书面告知被拘捕的理由和享有的权利;

从被拘捕之时即有权会见律师且有权在需要时获得有效的免费法律援助;

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接受法官审查;

有权接受独立医生的免费检查;

保存正式羁押记录的义务;

所有在押人员有权告知家属被羁押状况。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检察署加强对警方羁押的监督。

严格禁止酷刑

12.委员会关注目前缺少具体法律规定,要求在紧急状态或其他特殊状态下也不得克减严禁酷刑的准则(第2条第2段)。

缔约国应在《宪法》和法律中纳入严格禁止酷刑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任何特殊状态均不得成为酷刑正当化的理由。

羁押条件

13.缔约国自我评估认为本国的羁押条件令人堪忧,委员会认同这一观点,特别是设施破旧、监狱人满为患、多数监狱缺少回归社会方案、监狱系统的基础设施不足以及狱政人员缺乏培训。加之有非政府组织(NGO)报告称存在监狱暴力,包括性暴力;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候审犯与已决犯没有分开羁押;以及居住条件不人道、有辱人格,比如营养不良、卫生条件差、无床铺被褥、严重缺乏卫生保健服务和药物,使情况雪上加霜。委员会接到多例对法官、狱政人员和宪兵的腐败指控,称他们接受在押人员贿赂以换取释放或较好的羁押条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利用欧洲开发基金的财政援助,修缮位于布拉柴维尔、黑角和多利西的短期羁押设施,并在布拉柴维尔、黑角和奥旺多及该国其他地方建造监狱,但缔约国还没有提供建设进度安排和预计竣工日期。委员会感到遗憾,目前缺乏有关资料,说明关于在押人员权利、纪律处分、监测制度和候审犯与已决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押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紧急采取措施:

确保本国监狱的羁押条件符合国际标准;

加大力度减少监狱人满为患的现象,包括对轻罪采取剥夺自由以外的替代措施;

为监狱拨付适当资源,以提供卫生保健服务并确保所有在押人员都能得到医疗援助;

向监狱提供适当资源以消除营养不良;

继续落实关于改善开发监狱基础设施的计划,为未成年犯罪者和妇女提供单独的羁押设施;

采取步骤增加针对狱政人员的培训项目,提高培训质量;

考虑修改有关监狱组织和运行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与开展监测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为他们提供支持;

为囚犯设立回归社会的项目。

刑事事项的普遍管辖权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确立酷刑普遍管辖权的法律。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称,按照对法典的改革,将在国内法中纳入有关履行其《禁止酷刑公约》第5条下义务的条款(第5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国内立法中纳入符合《禁止酷刑公约》第5条的确立普遍管辖权的条款。

受害者和目击证人的投诉和保护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所有声称遭受酷刑的人均可向有关法院投诉,且对目击证人和受害者进行威胁者将受到处罚。然而,委员会关注相关报告称由于法律程序的缺陷和缓慢,担心被报复且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投诉数量很少(第13条)。

委员会请缔约方:

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所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受害者均能够投诉;

采取所有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的受害者在诉讼的每一阶段都受到保护。

有罪不罚:需进行调查和起诉

16.委员会关注有报告称在强迫失踪、酷刑或虐待如警察野蛮执法和过度使用武力等案件中存在有罪不罚现象。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其已经确立惩治酷刑所需的国内法律环境,但仍然关注涉嫌实施酷刑的执法人员和军方人士似乎很少被起诉的现象。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没有对大量的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调查,据称有些案件已导致在押人员在羁押场所死亡。有罪不罚是缔约国公民起诉酷刑时面临的又一障碍(第12条、13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

采取适当步骤确保所有关于强迫失踪、酷刑、虐待和羁押期间死亡的指控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调查,并确保这些行为的实施者被起诉且在被判有罪的情况下被处以与犯罪情节相当的刑罚。

酷刑受害者的补救和康复

17.委员会注意到,按照缔约国的法律制度,酷刑行为受害者有权按照民事和行政责任的一般规则获得公平的补救,但又注意到目前缺少相关补救机制落实情况的资料(第14条)。

缔约国应设立一个法律框架和一个清楚的程序,以使所有受害者享有《公约》第14条和委员会在其关于缔约国落实第14条的第3(2012)号一般性意见中确立的补救权。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努力依照《公约》第3条确保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入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目前缺少关于庇护和难民的全面立法。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2014年4月,警方开展了一次名为“老人的耳光”(MbatayaBakolo)的行动,之后警察机关对大量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实施了殴打、虐待和性暴力。委员会注意到目前已经对在那次行动中严重侵犯人权的18名警官采取了行政处罚并提起刑事诉讼,但委员会很遗憾目前缺少相关信息,说明这些诉讼的状态和计划判处哪种刑罚。委员会还关切,有报告称在上述警方行动后出现了大量人员被驱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情况(第3条、第11条和第16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3条起草一部全面的庇护法,其中包括不驱回和准许入境的具体规定,以加强其国内立法框架;

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继续努力甄别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并依照国际法特别是不驱回原则对其进行保护,包括在警方的特别行动期间;

确保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羁押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如需羁押,则尽可能缩短羁押时间;

依照《公约》第11条确保法律保障受到尊重;

确保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落实第2条的第2(2007)号一般性意见有效开展调查并确保声称遭受政府或私人行为主体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强奸和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利获得救济;

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贩运人口

19.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多份资料,内容涉及打击人口贩运的法案、一个正在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起草的打击人口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2011年刚果与贝宁签订的关于保护儿童不受人口贩运危害的协定。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还没有交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也没有签署《西非和中非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多边合作协定》(阿布贾协定)(第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加快通过打击人口贩运的法案,批准有关打击人口贩运的国际文书。

暴力侵害妇女

20.鉴于有报告称,冲突期间遭受性暴力的妇女数量巨大,而且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目前遭受性暴力的少女年龄越来越小,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目前有一部反性别暴力的法案等待缔约国政府通过后提交国会。然而,委员会没有收到相关资料,说明法案的内容、打击和预防对妇女施暴尤其是性虐待及对狱中和冲突地区妇女实行性剥削的机制和通过法案的周期(第2条和第16条)。

委员会请缔约国尽快通过一部全面的法律,惩治一切形式针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婚内强奸、残割女性外阴和性虐待以及对狱中和冲突地区妇女实行的性剥削。

培训

21.委员会很遗憾缔约国提供太少资料说明面向执法人员、监狱管理局官员、医务人员、法医和法官的人权培训项目。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说由于缺少经费,通过2007年2月14日第159-2007号令设立的传播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常设技术委员会无法开展人权培训活动(第10条)。

缔约国应:

拨付足够经费开展常规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拘留、讯问或处置缔约国控制下的人员的缔约国官员完全知晓《公约》条款,并确保不容忍和调查违法行为,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

评估培训和教育项目对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的成效和影响;

提供支持,面向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有关人员开展如何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的培训和关于性别暴力的培训。

数据收集

22.委员会注意到最近成立了国家统计信息中心,但遗憾目前缺少有关执法官员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全面和分类数据,说明投诉、调查、公诉和定罪数量,为受害者提供的救济,以及羁押期间死亡的数量和原因。

缔约国应:

收集统计资料,按受害者年龄和性别分列,用于监测《公约》在国家层面的落实,尤其是收集关于执法官员在警察拘留设施、监狱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对在押者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投诉、调查、公诉、定罪和补偿数据。还应提供有关羁押期间的死亡人数和原因的统计数据;

请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提供技术合作援助,提高应委员会要求采取行动的能力。

跟进程序

2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5月15日前提供跟进资料,以答复委员会在上文提出的建议,包括第8段,关于“酷刑的定义和入罪”;第9段,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第10段,关于“酷刑和虐待指控”;以及第13段,关于“羁押条件”,尤其是(d)项,关于消除营养不良的资源。

其他问题

24.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加快批准其还未加入的联合国主要人权文书的进程,即: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25.委员会请缔约国作出《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规定的声明,从而确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在该国管辖下声称因该缔约国违反本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来文。

26.请缔约国以所有适当语文,通过官方网站、传媒和非政府组织,广为发布提交至委员会的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

2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5日前提交下一次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5月15日前同意按照任择报告程序准备报告;据此程序,委员会将在提交报告之前适时向缔约国发送一个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依照《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