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份

汇 率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304.90

349.22

362.58

404.17

420.18

396.77

412.27

419.31

460.29

508.78

539.49

634.94

688.94

(3)在提到某一年的通膨单位时,按该年12月31日的比索换算,然后按该月的平均汇率转换成美圆;

(4)目前的数据使用的是2002年12月31日的通膨单位值和该月的平均汇率。

导言

1. 国际社会知道,智利在1990年代初开始进行迈向民主的最重要的进程,这是智利最近30年来的社会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1989年12月14日举行了19年来的第一次共和国总统选举和16年来的第一次国民议会议员选举。在1990年代争取民主党联盟巩固了其政治地位,迄今已连续三届组成联合政府。

2. 第一届联合政府于1990年3月11日就职。共和国总统是Patricio Aylwin Azócar, 他是在选举中得票53.79%当选,该次弃权未投票者为数不多(5.30%)。在同一天,国民议会开始运作,争取民主党联盟在参议院选举中得票50.83%,在众议院中得票数为50.55%。在Aylwin总统任期内,由于政府进行了改革,终于在1992年6月28日举行了21年来的第一次地方选举。

3. Aylwin政府之后的政府为Ricardo Frei Ruíz-Tagle总统组成的政府以及目前由Ricardo Lagos Escobar总统组成的政府,他的任期为2000至2006年;他们均是按《宪法》规定方式当选的,任期六年。

4. 智利从1980年代起即对社会保险、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体制进行改革,因此在国际上获得好评。这些变革已扩展到广大领域,对公共政策的制订和执行方法产生了直接影响。尤其是,在恢复民主后,国家改变了治理这些领域的方针,这就意味着负责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公共机构的结构和运作方式均已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5. 与该地区1980年代在结构调整框架内进行的社会改革不同,执政联盟进行的社会政策变革是结合一个发展模式实现的,该模式设法促成经济增长和社会正义的有效结合。这就得以通过较高的投资来扩大普遍社会服务,大幅度地恢复前十年降低了的生活水平。

6. 目前若干领域的人口福利指标是令人满意的。从基本社会服务的覆盖率平均水平来看,智利已跻身中等发展水平的国家,即其生活水平明显高于贫困国家的生活水平,但如与发达国家的指标相比仍然相差很大。

7. 智利是一个资源雄厚的国家,主要通过出口原料,如铜、木材和渔业产品。原料是国内生产总值(内产总值)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元素。即使如此,收入分配数字显示若干不正常现象和不公平现象,尤其是就贫困持续存在的问题而言。尽管穷人的比例已跌至20%以下,但仍有些关键群体(如生活在极端贫困线下的群体)的境况的改善进度较为缓慢。

8. 在1990年代,智利的经济增长相对较为稳定,并日益融入世界经济。经济的持续增长使得人均收入大增。1999年因国际危机和实施严格的国内开支调整政策打断了经济增长,但2000年经济再度出现增长,该年的增长率达5.4%。

9. 1990年至2000年期间,经济年平均增长率达6.3%;1989年至2000年期间总共取得了96.4%的增长率。2000年的国内总产值为700.19亿美元。经济稳定的扩展意味着1989年至2000年期间人均收入增加了66.3%。 2000年的人均收入达4,603美元。

10. 经济直至1998年的持续增长也表现于就业的创造;既表现于失业率降低,也表现于就业质量的提高。1999年增长中断造成失业率上升,但在2000年失业被部分吸收,该年的国内总产值增长了5.4%。自1990年以来,工资尤其是最低工资已逐渐回升。

11. 1990至1999年期间,年平均劳动力增长率为2%。增长于2000年中断,该年劳动力缩减了1%。1990至2000年期间创造918,000个就业机会。1990至1998年,年平均就业增长率为2.1%。这一趋势在1999年和2000年中断,这两年的就业率分别下跌0.5%和0.4%。 1990至2000年期间,失业率介于5.3%(1997年)与8.9%(1999年)之间;在此期间,女性的失业率一直高于男性的失业率。1989年至2000年期间,实际工资年平均增长率为3.6%,最低工资年平均增长率为5.8%。

12. 根据经济部门的预测,2003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前景为4.0%,至该年底的通货膨胀率为3%。国内需求预期会增长4.5%,部分原因是贸易条件稍有改善。预计经常帐户会出现赤字,但不大。

13. 2001至2003年期间,社会开支按实际值计算预期平均增长5.8%,公共投资开支则平均增长11.1%。后者高于1990年代的平均数,是通过尽力压缩其他部门的开支的惯性增长实现的,如业务开支和国防开支。事实上,历届执政联盟明确表示决心优先重视公平议程,其具体表现是增加社会投资,以扩大方案和服务的覆盖范围,并扩大提供的方案和服务,使之多样化。

14. 应指出,智利经济在2002年并无法摆脱受世界经济的影响。如拉加经委员会在其年报告中指出的,智利经济在2002年 继续缓慢增长,但国家经济当局认为预期的增长率已达到。

15. 宏观经济条件恶化造成了税收下跌,跌至低于预算法预期的水平。然而,必须强调,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必须对计划的公共开支进行重大调整;已实现了保证可为基本社会服务提供经费的目标(见前页的脚注)。这就必须作出该地区极少数国家能作出的巨大努力。

16. 虽然2003年预期能出现复苏,失业仍是主要的突出问题。三年来第一次,冬季失业率保持在10%以下。失业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因拟订了直接公共就业方案和以重新融入和培训津贴方式为私人就业提供补助而有所缓和。

17. 国家发展指标有所改善并不只限于经济部门。在社会领域,克服贫困运动取得的成果是空前的,无论就国家发展而言,就是与该地区其他国家相比亦复如此。

18. 截至2000年底,处于贫困状况的人的人数约为3,000,080人,或占总人口的20.6%。处于贫困状况的家庭约为643,000户,占所有家庭的16.6%。

19. 人口中的5.7%,约65万人生活在极端贫困中;处于极贫困的家庭数目约为178,000户,占所有家庭的4.6%。在十年中,生活在贫困中的人口从1990年的38.6%跌至2000年的约20.6%。同样,生活在极端贫困中的人口百分比在同期从12.9%跌至5.7%。

20. 贫困家庭的百分比在1990年至2000年期间从33.3%跌至16.6%;处于极端贫困的家庭数目从10.6%跌至4.6%。

21. 尽管在1998至2000年这段期间,经济形势十分复杂,生活在贫困中的人的人数下跌趋势保持不变;智利在该十年取得的巨大进展并未倒退。

22. 社会政策的稳定执行减轻了失业对最贫困家庭生活质量造成的不利影响。在该期间,智利得以保持并加强范围广大的旨在改善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生活质量的社会方案。原因是智利有能力维持健全的经济和有能力节约,从而促使社会政策维持不变。这种情况具体表现于社会开支预算的增加,1998至2000年期间开支增加了18.6%。

23. 规划与合作部对2000年进行的评估显示,卫生和教育方案所带来的利益及提供的现金津贴大大改善了贫困家庭的生活质量。

24. 这几年执行的公共政策的主要特征之一是,逐步停止执行援助措施,改为执行优先发展人力资本的促进措施,这种作法促成达到上文所述的指标水平。这就是推动教育和卫生领域改革的动力,也是发起具体针对贫困的措施的动力,是智利基于团结的社会保护制度的精髓。

25. 这些努力表现于注重政府在社会领域应履行的职责的积极运作,以及执行明确旨在促成经济增长进程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和相辅相成的政策。

26. 负责执行公共利益成效高的社会政策的政府机构最近在试验基础上对其促进作法进行的改革也属于上述作法的范围,进行改革的原因是政府认识到对贫人和被排斥者负有“社会债务”。尽管这种“债务”在很大程度上已通过保持社会开支的明确政治决心来偿还,但是鉴于某些特别脆弱群体客观上所处的不利地位,必须保证政府的社会议程仍占优先地位,这些群体的生活水平与较高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成鲜明对比。

27. 考虑到社会发展和扫贫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增长,但又无法保证增长即可带来社会发展和扫除贫困,公共政策发挥了战略支柱作用,以推动进行中的社会改革的持续进行。

28. 与智利最近的社会政策的其他阶段不同,普遍性概念的性质已改变,主要是因为社会服务的重点已被接受是有效合理分配有限的资源给社会上高度脆弱群体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普遍性不只是主导社会服务的选择性的相反作法,而且在社会服务与政府确保全体人口最低福利水平的义务直接相关的情况下,普遍性还意味着有必要作出财政方面的努力,以期扩大社会服务的覆盖范围。

29. 执行联盟的社会政策带有鲜明的道义政治色彩。必须强调这点,因为鉴于管理部门日益采用技术来管理执行社会政策和方案,改革的根本大义变得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很好说明其目标的是义德准则。因此,对穷人和最脆弱群体的关注以及对因国家的经济社会结构固有的不公平现象而最受排斥的人的关注,不应只是表现于政府行为者的高谈阔论,而应直接表现于政府方案将其作为优先重点。

30. 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外部因素对国内经济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有必要将公共政策作为实现政府发展目标的有效工具。事实上,目前的趋势是要使这些工具更加协调一致,以期将其全部纳入一个协调一致的单一社会保护系统。

31. 总而言之,目标是将社会政策转变为促进发展的工具,并使其配合国家宏观经济优先重点相符,同时又能极为关注不同群体的人的特别实际情况,他们既无足够机会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自主力又不足,无法满足他们对一般市场的需要。毫无疑问,没有巩固的一贯基础,作为提供实现这些目标的指导原则,这一目标就无法实现。

32. 制订提供主要道义政治方针的工具,来指导国家在社会领域采取的措施,不外就是要带着一种国家应承认有必要结合范围广大的努力眼光来争取进展。这项工作不仅仅是受理经确认处于边缘地位或排斥在制度外特殊情况的有组织群体提出的要求,而且还应接受“债务”,以其作为对整个机会格局有影响的决策的指导原则和支柱。

33. 上述工作要求拟订内含预测的可持续的战略,以加强行政部门现有机关,执行和推行经济和社会方面的公共政策。但是,即使有这种工具,也无法保证可实现拟议的包容和发展目标,还必须有积极纳入公平和机会均等概念的基础,同时其具体落实还必须与利益的优先秩序和行动方针挂钩。总之,目的是要确保公共政策符合为该目标而接受的根本道义准则。

34. 在讨论公共政策时人权的原理日益受到重视。然而,奇怪的是人权原理从渊源和实际存在的观点来看并不是新的,只是近来人权被承认为道义准绳,不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还包括发展领域。

35. 因此,逐步实现全体公民充分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这一目标已在公共政策中取得了势头,并在许多情况下,成为辩论税收制度是否有能力确保可持续地为社会服务提供经费的焦点。这些辩论肯定受到国际组织很大的影响,国际组织推动通过普遍有效性原则,认为个人应是讨论发展问题的中心。

36. 在为这一原理提供框架的许多文书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社会政策息息相关,因为落实这些权利不但是个别国家的发展目标,而且要确保、保护和增进这些权利就必须作出对各国政府需采取的公共政策决定具有一定影响的承诺。

37. 这种方针对智利目前社会政策的主要贡献是,逐步形成一种基于权利的一种新的发展概念,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发挥了道义作用,供确定经济和社会政策之用。此外,对扫贫战略领域的贡献也是切切实实的;从战略提供的保证的角度来看,这些战略已改变了社会最低指标的运作,将其作为确定改善最贫困者福利工作的影响指标的参数。

38. 最近一些负责发展战略者已采用这种办法来制订公共政策和规划可取得的利益。拉加经委会指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价值在于它们建立了一个法律体制秩序,促成在集体项目列入道义方针,使关于经济和社会决定也考虑到此方针,从而可通过这一方针纠正缺点,缩小不平等现象”(拉加经委员会,2000年)。智利这一进程的独特点正是这一框架,在社会方案和提供的服务中积极具体表现的方式。

39. 同样地,开发计划署也指出,基于权利的发展概念将人权作为发展进程和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国家一级,从人权角度来考虑发展目标和政策的重要性日益获得承认(开发计划署,2000年)。正是由于这种联系关系,智利政府目前正调动各种努力,结合重大的道义承诺支持部门性社会改革,权利在这种承诺中对政府而言是一项挑战,因为须在一种日益包容和融合的模式中提高更广泛更高的公民水平。

40. 在这方面,由于重要的是要对公共事务采用一种基于权利的管理方式,因而社会政策就得发挥关键性作用。拉美经委会认为,“这种手段应是目标,标准和制度的结合和表现,通过这一手段,社会承诺确保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并设法创造和巩固能力和机会,促使个人改善其生活,享受更大的自由和影响与其有关的决定”。从这一角度来看,最近十年来积累的许多重大成果带来了一个新时代,即在确定改善人口生活条件的具体承诺时,新一代的政策逐步纳入了这一概念。

41. 在这一范畴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无疑是密切相关的。前者的目标是为了保证经济福利,获得就业,卫生服务,受教育和享受文化生活,后者包括尊重个人权利和自由。因此,面对的挑战是,在作出这方面的努力之时,应同时逐步增强尊重多样性的民主体制结构,而这种民主结构则是可持续治理框架的核心。

42. 认明社会领域现有差距,部门群体和地域群体间的差距,并不只是为了改善提供和管理决定优先事项所需资料的技术基础。反之,目前须进行这项工作,以在确定发展指标和目标时具体衡量不平等现象和差距,换言之,目的是要对全体人口、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最低指标的确定工作作出具体贡献。

43. 稍为对现有方案进行研究,即可发现众多的公共服务和提供的社会福利都以不同领域的权利为出发点,都涉及社会政策、尤其是涉及旨在扫贫的战略。

44. 要承认权利以及寻求创造基于保护和促进机会均等制度的社会公正,就需要制订一种社会融合政策,通过各种机构一致行动,作为优先事项,根据普遍、团结和效力原则,争取融合。

报告关于一般性规定的部分

第一条

自决权

自由决定政治地位

45. 《智利共和国宪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这项权利。军政府于1973年9月成立,在军政府时期,这项权利严受限制。军政府倒台之时,各派反对势力达成协议,接受军政府在1980年制订的《宪法》规定。根据《宪法》规定,1988年10月举行了公投,事关在向民主过渡时期是批准或否决任命奥古斯托·庇诺切为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民主过渡期应于1997年结束。反对者,即反对任命者得到投票数的54.71%的绝对多数票,赞成者,即支持庇诺切将军者得到43.1%的票。投票率很高,只有2.47%的人未参加投票。

46. 军政府、其支持者和反对派随后就筹备共和国政府的民主选举和对1980年《宪法》一些最为独裁的内容进行修订问题展开了政治谈判。谈判最后结果是对《宪法》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经1989年7月30日举行公民投票批准,赞成票数达85.7%。

47. 1989年12月14日举行了19年来的第一次共和国总统选举以及16年来的第一次国民议会选举。1990年3月11日PatricioAylwin Azócar就职担任总统,他在全国总投票数中得到53.79%的选票当选。弃权未参加投票者不多(占5.3%)。同一天国民议会开始运作,争取民主党联盟,即支持新政府的联合势力在参议院选举中得票50.83%,在众议院选举中得票50.55%。在PatricioAylwin Azócar总统任期内,由于政府进行的一项改革,终于在1992年6月28日举行了21年来的第一次地方选举。

48. Patricio Aylwin政府之后的政府为分别由Eduardo Frei Ruiz-Tagle总统和Ricardo Lagos Escobar总统组成的政府,两位总统均属于上述政治联盟的成员。他们是按《宪法》规定的方式当选的,任期六年。Escobar总统于2000年3月就职。

49. 尽管在1989年进行了一些改革,但1980年《宪法》建立的体制结构的某些方面仍对自决权的行使造成障碍:

选举制度带有双重选举制度的一些特点,这些方面与智利的传统和多党制的现实不符;这种选举制度无法充分体现多数和少数按比例的代表情况,第二种选举势力优先第一种势力,这样一来,少数群体除非加入选举联盟,否则无法在议会中得到席位;

有些参议员不是经公民投票产生的;而是由最高法院、国家安全委员会和共和国总统任命的。《宪法》第45条关于九名参议员不经直接投票产生,以及前总统均为终身参议员的规定仍然有效;

宪法法院并不是按照民主的原则组成的,因为一些成员是由国家安全委员会任命的。此外最高法院的三名法官兼任宪法法院的法官造成了事实上的职务重复。由于成员必须符合某些要求,法院的组成是有限制性的。目前,宪法法院有七名成员:最高法院推选的三名最高法院法官、国家安全委员会推选的两位律师、总统任命的一位律师以及由参议院推选的一位律师;

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决策权力和运作方式造成这样的局面:决定须由绝对多数通过。这就意味着,武装部队的代表(占委员会八位成员中的4位)在作决定时占决定性重要地位。目前,国家安全委员会由共和国总统任主席,其成员包括:参议院议长、最高法院院长、武装部队总司令、武警(准军事警察)司令以及共和国总审计长;

武装部队(陆、海、空军)总司令和武警司令不能罢免;共和国总统不能将其免职。《宪法》第32条第18款规定的总统权力包括任免上述军事人员。第93条指出,他们的任期四年,但不得连任。《宪法》第94条规定,武装部队以及准军事警察军官的任命、提升以及退休必须根据“有关宪政组织法”通过最高政令进行。组织法应由适当的基本法律文书确定。然而,智利武装部队和武警成军基本法还规定,有关军官的任命、提升和退休等事务必须依照最高政令行事,同时还必须要有“有关军种总司令或者武警司令的推荐”。换句话说,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剥夺了国家元首在这项事务中的决定权,因为如果没有武装部队司令或武警司令的推荐,总统无法行使他的宪法职权。

50. 为了弥补这些体制上的缺陷, Patricio Aylwin总统政府和Eduardo Frei政府均向议会提出一些宪政改革议案,主要目的在于修订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运作、权力和组成;废除由体制机构任命的参议员席位(即不是经由直接投票产生的参议员);修正双重选举制度;修正关于武装部队和武警的宪政组织法,以授予共和国总统有权不必事先按有关总司令的建议下令一般军官退休。然而这些改革未能通过,因为反政府的议员不支持。在Lagos总统任期内,再度根据参议员宪法、立法、司法和规则委员会起草的宪法改革草案对上述宪法改革进行了讨论。

经济发展和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

51. 在这方面,应指出,若干有效的宪法规定支持我们的经济发展权。《宪法》保证人人有权进行不伤害道德或危害公共程序或国家安全并符合适用的法律的经济活动。

52. 《宪法》保证人人可自由取得各类资产,但大自然赋予所有人的共同资产或法律规定应属于全国的资产除外。《宪法》规定财产所有权应受财产的“社会功能”的各种限制和义务的制约。《宪法》允许根据事先通过的普通法或特别法,通过“征用”剥夺个人的财产,这种法律根据经立法机构认可的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批准征用。

53. 国家对所有矿场、包括海鸟粪沉积、金属矿砂、盐矿、煤矿层和碳氢化合物矿层和其他化石物质拥有绝对的、专有的、不能剥夺和不可侵犯的所有权,但表层粘土除外。位于国家管辖海域内和全部或部分位于根据法律认定为涉及国家安全区内的液态或气态碳氢化合物和各种类型的矿层的勘探、开采或开发只能直接由国家或国家企业进行或根据共和国总统以最高政令规定的要求和条件,通过行政特许权或签订营业合同进行。共和国总统可随时中止关于开采被宣布为涉及国家安全区的行政特许权或营业合同,不必说明理由但须提供适当的赔偿。其他国有矿山可由私人根据特许权勘探和开采,但受保护制度之限。这种特许权完全根据法院裁决授予,其有效期、可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的规定则根据经七分之四现任众议员和参议员核准的法律作出。

54. 根据《宪法》过渡条款第3条的规定,按照1925年政治宪法过渡条款第17条被收归国有的大型铜矿厂及类似企业应仍继续根据1980年《宪法》颁布之日时仍有效的宪法规定运作。最后过渡条款已收入《宪法》,以便能够将多国公司控制的大型铜矿厂收归国有。前宪法过渡条款第17条第1款规定,“根据国家利益,为了行使国家自由处理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自决权,并根据现行政治宪法第10条第10节的规定,法律认定为组成大型铜矿业的企业和Andina矿公司均收归国有,因此被宣布为完全属于国家的专有财产。”

第 二 条

采取措施(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措施) 以便以所有可能的方法,特别是通过立法措施,逐渐实现《公约》所承认的权利

55. 该报告详细论述了为了逐渐执行《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采取的所有措施。这方面包括通过立法措施,以及制定旨在在社会某些部门的框架内实现这些权利的公共政策。在不妨害《公约》第一条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宪法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其中规定了保护公民的基本保证。智利共和国政治宪法中保障了《公约》中所承认的大多数权利。

56. 除了在整个法律体制内设想的,用以保障尊重权利和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程序性机制外,还有宪法第20条特别规定的称为保护的补救机制。这是一项预防措施,在任何这些保障受到侵犯的情况下,特别有效。公民首先可在上诉法庭然后在最高法院援引这项补救。因此,自由选择保健制度的权利、工作权,参加工会权和生活在没有污染环境里的权利受到这项保护措施的保护,它的运作方式类似人身保护令。

57. 关于保护这些属于人性的基本权利,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机关有责任保护和促进该宪法和目前生效的并经智利批准的国际条约所保护的权利,”而在第1条中也指出“国家应为个人服务,其宗旨是促进公共福利……国家的责任……是促进国内各部门的和谐融合”。

非国民得不到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保证以及目前差别待遇的理由

58. 国籍是一项关键因素,智利承认构成智利这个国家的所有个人的权利并促进保护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机制。因此制定有效的移民政策,调和国家尊重非国民固有权利的责任及国家管理外国人入境和居住的权利,又考虑到本国公民的利益是很重要的。

59. 目前生效的关于外国人和移民的条例主要载在经过修正的外国人法案中。关于庇护的问题,智利为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的附加议定书的缔约国。1996年在这个领域里作出了一些进展。

60. 关于外国人法令中规定的标准和《宪法》中规定的权利和原则的关系,后者保障人人“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因此,(a)一个人有权居留在共和国任何地点,从一个地点迁往另一个地点,并且出入国境,只要遵守法律规定并且不令第三方受到损害。”这项宪法规定申明居住权获得宪法的保障,而同时又授权立法人管制关于行使这项权利的条件。对居住权进行管制是因为需要保护或保存不单是其他宪法权利,而且是宪法所保护的其他资产。在这方面必须铭记着,根据《宪法》第5条,其所保护的权利包括那些智利所批准的并在该国生效的国际文书中所载的权利。

61. 同时,《宪法》本身也对立法者和行政当局的管制权力加以限制,因为它确保每一个人“获得保证,根据《宪法》要求管制或补充该文书所规定的保障或在其允许的情况下对其所加的限制不能影响这些权利的本质或强加条件、税项或要求以至妨碍自由地享有这些保障。”在这方面,并根据有关的立法,行政当局发给居留证和其他证件的权力将在慎重的基础上行使;在拒绝和取消居留证时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一列有限的理由进行;在驱逐出境措施方面也是如此。

62. 一般说来,管制出入境的条例符合《非居住国公民个人人权宣言》的内容,只要其规定不被解释为限制国家颁布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期限和条件或规定国民和外国人差别的法律和条例。入境的限制限于所谓的“非正式游客签证,即与智利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国民必须在有关的智利领事馆登记后才能入境,该项规则的基础是国际对等的考虑。该法律也载有关于因内部安全、公共卫生、社会福利(排除那些可能成为社会负担的人)等原因而禁止入境的必要条款并排除那些犯有贩毒或参与白人奴隶贩卖等罪行的人。然而,这一条包括了一系列十分广泛和不够明确的禁止入境理由,允许移民当局可在纯粹意识形态的基础上禁止入境,包括“是一名工会成员或一名众所周知的煽动者或激进主义份子,”传播某些主义;这在宪法和国际标准方面同样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63. 关于管制居留的条例也同样地不够明确。举例说,一项规定允许根据“对国家是否有用处的原因”拒绝居留申请,而不提出任何明确的范围。

64. 在2001年9月和2002年4月之间,开了一个政府间委员会会议以便提出一项建议,使国家的移民政策现代化。政府认为虽然维持一项像外国人法令那样的永久性立法的生效是合理的,但必须制订一套标准和原则,用以规范有关当局必须在这个领域里采取的决定,而又不妨碍对法律可能必须作出的任何改革。已采取了这些措施,使有关当局根据外国人法令行使的权力符合国家在个人移民权利方面的义务。

65. 关于工作的权利,宪法保障人人可“自由地工作,并保护这项自由……”并禁止“不是基于个人技术或能力作出的任何歧视,虽然法律可能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是智利公民,或受到年龄限制。”在这方面劳工法规定:“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工人中,最少86%应为智利公民。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少于25名雇员的雇主……为了计算上一段提到的比例,应遵守下列规则:1. 计算时应考虑到雇主在智利境内的工人总数,但不包括那些另外受雇于不同的分公司里的雇员;2. 不能由本国人员替代的专家技术人员不应列入计算;3. 配偶或子女为智利人的外国人,或是智利配偶的未亡人应被当作为智利国籍;4. 在智利居留超过五年(非故意的离境不算)应被当作智利国籍。”这些规则与雇佣合同中应注明雇员国籍的规定挂勾。

本国立法中禁止歧视的具体规定

66. 政治宪法保证,个人权利的行使不应遭到任何歧视。第1条中规定:“男女生来平等自由并拥有平等权利……”而第19条则指出:“宪法保障所有人……2. 在法律上的平等。智利没有拥有特殊利益的人或团体……法律或任何权力机构都不能作出任何任意性的区别;3. 在行使他们的权利时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16. 工作自由和对该自由的保护。人人都有自由就业和自由选择工作并得到公平报酬的权利……“任何不是基于个人技巧或能力的歧视都受到禁止……虽然法律可能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是智利公民,或受到年龄限制……22. 国家及其机关在经济事项方面提供的待遇不得有任意的歧视。只有通过一项法律,而且在该法律并不意味任何这种歧视的情况下,才能给予任何部门、活动或地理区域某些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或规定影响到个人或个人团体的特别费用。在特许经销权或间接利益的情况下,必须每年在预算案中列入估计的费用。”

67. 劳工法第2条规定:“根据种族、肤色、性别、所属工会、宗教、政治意见、国籍或社会出身作出的歧视、排斥或优待是违反劳工法原则的。因此雇主不得根据这类条件雇佣员工。”

68. 意见和新闻自由及从事记者专业法第31条规定,不论何人如通过任何社会通讯媒介,出版或传播任何旨在根据种族、性别、宗教或国籍鼓励对某些人或社团和仇恨或敌意的思想将被惩罚25至100个每月交税单位。如果再犯,该罚款可增加至200个每月交税单位。

69. 土著人民法第8条规定:“由于其出身或文化对土著人士进行公然和蓄意的歧视应被视为一项罪行。”

残疾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5号(1994)一般性意见)

70. 1990年代初的智利,政府在残疾领域里的行动只涉及诸如卫生和教育等少数部门。对这方面进行主要关切的是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1990年,在第一个协商政府下,智利开始对残疾问题予以较大的关切,为这一部分的人口制定了具体计划和方案。在这领域里最值得一提的是智利参加批准了各个国际组织通过的“关于残疾问题的协定”。

71. 这些措施被发展成为一个行动框架,针对国内的残疾问题,并在于改善这组人口的生活条件。政府的“社会议程”中纳入了残疾问题,残疾人在社会政策中被当作一个优先关注的团体;他们作为这些政策的主体,正开始发挥重要的作用。根据1996年进行的对全国的社会经济特点的调查所显示的官方资料,残疾人占全国人口的4.3%。2000年进行的同一项调查显示该组人占全国人口的5.3%。

1990 - 2000年期间智利在残疾领域里的主要成就

72. 进行了下列活动:

参与批准大会1982年12月3日第37/52号决议中通过的《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方案》。大会也宣布1983-1992年为《残疾人十年》以便执行《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这就为在智利公共社会议程中列入这个问题提供了基础。

1995年智利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于1983年6月22 日通过的《关于职业康复的标准》。这是订立第159号公约和第99号和100号建议的日期。这些文书为不同国家制定残疾人康复和就业国家政策提供了基础。

智利参加批准了大会在1993年12月20日第48/96号决议中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该项决议的目的是使有残疾的男孩和女孩,男人和女人,作为他们各自社会的成员拥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有责任消除对残疾人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促进他们参与社会。

在这个国际情势下,残疾人法案开始生效。它对残疾人的定义是“任何由于一项或多项身体、精神或感觉器官方面的缺陷,不论其是先天或后天的,显然是永久性并独立于引起这些缺陷的原因的,并发现其接受教育、工作和融合到社会中的能力减少了至少三分之一的人。”

73. 该法案也包括下列事项:

残疾的定义和诊断;

预防和康复,包括旨在预防可能引起残疾的缺陷的原因的措施和预防其发展或转变为其他残疾的措施;创造获得教育、文化、消息、通信、物质空间及免除车辆进口关税的同等机会;国家残疾登记册,旨在集中和更新法案中提到的残疾人士和机构的历史(残疾人组织和为其提供支助的组织);

关于享有旨在协助残疾人的权利和福利的程序和奖惩;

全国残疾基金,一个拥有获取和行使权利和签订合同义务能力的独立机构;其宗旨是管理分配给残疾人的资源。

74. 残疾法案并得到下列条例的补充:

关于公民身份和证件处的国家残疾登记册的条例(希望得到法律规定的福利的残疾人必须在此登记)。 1999年登记册中有20,000个登记者;这个总数包括个人和法人及与残疾有关的专业协会。公民登记处的官员被授权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并优先处理他们的问题;

关于评估和证明残疾的条例。这是一项不断的活动;应一名残疾人的要求,由预防医学和残疾委员会进行。卫生部拥有一个康复中心,该中心的设立是为了向在国家境内不同的公共服务提出申请人的提供这项服务;

要求城市和农村地区集体交通服务(出租车除外)为残疾人在每十个座位中提供一个容易使用的座位;

关于管制进口残疾人集体私人运输所用的特别车辆的程序和条件的条例。这一条例特别得到进口商的使用,他们利用小型车辆为残疾人创造了运输企业。没有见到经营集体交通的私人在使用这一条例;

关于进口伤残人使用的车辆的条例;

修正《关于城市规划和建筑一般法令》的条例;它要求在新建筑物中消除建筑上的障碍。它规定为公共使用的建筑物建造坡道,建造行人横道小径、专门为残疾人使用的停车空间,在公共使用的场所和娱乐场所(球场、超级市场等)建造特别设备的厕所和电话、标志和保护性装置;

关于在申请政府补助的住房时,为残疾人和有残疾人的家庭分配一些分数的条例(每人十分);

关于将有特别教育需要的男女学生融入学校制度的条例。有许多公立和私立学校正在制订将有特别教育需要的男孩和女孩融入正常学校的方案。此外,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国幼委)自1994年以来就已执行一个融合幼童的方案。许多这些学校必须改建。应该指出教育部正在为展开教育融合试验方案和为融合中的残疾男童和女童所使用的材料采购提供经费。这项特别教育方案的目的是在正常教育制度里满足所有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以一种公正的方式改善所有孩童的基本教育。目前有65,000名残疾男女孩上有融合方案的学校。这个项目的基础原则是达到同等机会,因为在公共教育制度内并不是所有学校都具有必要的条件能满足中级教育制度中的残疾儿童的特别教育需求;这种情况使他们更难以融入社会。该项目企图支持中级教育中低收入残疾儿童的教育融入过程。目前已在国内6个区域开始实施。国家电视委员会1994年7月9日的决议规定了听觉有困难的人士获取电台和电视供应新闻的规则。这项决议通过在国内开放电视频道新闻广播中使用电传打字机而得到执行。还没有一个开放频道使用手势语翻译。

工作权

75. 在国家事务的各个不同方面,如康复、教育、统计、人口学、社会学、经济、人类学、法律、政治和其他领域里使用世界卫生组织于1980年制定的缺陷、残疾和障碍的国际分类。该分类被用来将残疾的变数纳入诸如1992年的全国普查、1996年和2000年对全国的社会经济特点调查和2002年的人口和住房普查等官方工具中。

76. 根据2000年对全国社会——经济特点的调查,21.5%的残疾人在工作。为了遵守1999年颁布的残疾人社会融合国家政策中规定的原则,正在加强将残疾人融合到工作队伍中,并为他们拟订了安插和受保护的就业方案。就业的残疾人不受到任何特别待遇,但是在正常的公共行政系统里和私人实体里为他们提供的空缺在增加。

77. 在智利,没有规定公共和私人实体雇佣残疾人的特殊条例。然而,作为一项鼓励征聘他们的手段,在颁布残疾人法令之同时,共和国总统于1994年向所有公共实体发出了指令,要求它们在一项工作所要求的资格和履行条件等其他方面同等的情况下,对残疾人予以优先考虑。

社会保险权

78. 社会保险是一项人人应享有的权利,不论社会、经济、文化、健康或种族因素。政府在不断改善获取社会保险的条件,以便规定一个有保证的最低标准,特别是为那些患有任何残疾而又无社会保险的人。

79. 关于晋级和休假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工人,不论是公共或私人部门的雇员。在这方面,私人企业必须遵守关于工作意外和职业病及养老金保险制度的规则;在公共行政部门也适用上述规则。在有关《公约》第九条的段落里将详细讨论这些事项。

80. 最缺乏资源的人,可以残疾或精神缺陷为理由申请援助养老金。这项福利已在逐渐扩大以包括更多的残疾人。根据1996年社会经济趋势调查,有29.7%的残疾人获得这项福利,他们有一项收入并得到各级的全面保健。

81. 1994-1998年间获得补助养恤金的人数增加了12%。因残废原因支付的补助养恤金的对象是既没有资源又没有社会保险的人。这种养恤金支付到受益人死亡为止。1990-1998年间补助养恤金的支付情况见表:

表 1. 根据补助的原因分列的每年发放补助养恤金的数目

年 度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残 废

163.397

166.343

171.607

178.840

183.208

资料来源:社会保险标准化协会,1998年。

82. 统一家属津贴是为没有资源或社会保险的精神上有缺陷者提供的,它相当于一项家属补贴。从表2可以看到,得到这项福利的人在1994-1998年期间增加了6.5倍。这项津贴的支付期是三年,如果作为支付原因的社会-经济条件没有改变则可以再予延长。

表 2. 因精神上的缺陷支付的统一家属津贴

年 度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总 计

84

156

266

423

544

资料来源:社会保险标准化协会,1998年。

83. 通过补助养恤金和统一家属津贴,政府不单向受惠者提供现款收入,并且在政府提供的保健、教育和社会方案等方面给予残疾人优先。根据对全国的社会-经济特点调查所提供的资料,在2000年,81.2%的残疾人得到公共保健制度的照料。

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

84. 获得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包括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鉴于其范围很广,对这项权利的审议只限于《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所没有讨论到的方面。

未成年残疾人

85. 全国未成年人服务处(未成年人服务处)通过一个协作机构网络为超过4,900名在心理、身体或感官方面有缺陷的男女童和青少年提供照料。这一网络包括260个非营利机构,在全国有800间照料所。未成年人服务网有四个援助系统为从最轻微到最严重的精神缺陷的男女童提供照料。其中有两个系统提供保护。

86. 在一个住宿照料环境里为有轻微或不严重的缺陷的人提供保护,这是为智能稍微低于普通人的男女童设计的。在全国有24个中心。

87. 在一个住宿照料制度下为有严重精神缺陷的人提供保护。这个办法也为智能很弱或特别弱而又有精神问题的男女童和青少年提供生理、感官和心理方面的治疗。全国有8个这样的中心。

88. 此外,有两个预防性质的中心,旨在为其权利受到威胁情况下的男女童提供日间照料,并为他们的缺陷提供适当医疗。这些系统是:

有轻微不严重缺陷的男女童和青少年日间照料中心。总共有五个协作中心;

为严重或十分严重的精神缺陷者提供日间照料的中心,有四个协作中心。

丧失自由的残疾人士

89. 1999年,智利宪兵队启用了Colina教养中心。这个发展体制及使其现代化的战略性项目所基于的一般原则是其政策、方案、服务和基础结构资源以及统一的专业和行政人员应尽心尽力并受到培训以应付残疾监犯在下列领域里的特殊需求:

健康方面的康复;这是为失去自由的残疾人提供的,他们从该机构的专门化中心或外界保健网络获得社会援助、诊疗、医疗、经常的检查和医院照料。有十五名监犯在Colina 1号监狱接受特别医疗,该监狱拥有适当的基础设施和专业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护士、准医疗助手、职能治疗专家);

教育;为失去自由的残疾人提供,他们可在三个监狱系统内获得有关监狱为监犯提供的教育程序、方案和水平;

工作和社会保险:为失去自由的残疾人提供,他们可在三个监狱系统内获得有关监狱为监犯提供的培训和就业方案和水平;

技术援助;为失去自由的残疾人提供,他们根据与全国残疾基金达成的协议获得技术援助;

取消物体障碍:这是为了照顾失去自由的残疾人,由于在建造新监狱时执行有关的标准和改良,他们能使用适当的基础设施;

在其他需要方面的照顾;此外,失去自由的残疾人由于智利宪兵人员在有关残疾、容忍和不歧视方面受到的培训而获得了适当的待遇;他们在全国援助罪犯理事会的同意下参加教育、文化和生产性活动并由于国际合作的结果,享受不受歧视的待遇。

90. 智利宪兵队对残疾人的待遇是康复领域里的一个基础良好的体制政策的一部分,并得到所谓的对待监牢监犯一般典范的技术和理论支持。这方面的原则是,促进融入社会的主要努力应主要针对那些即将能申请释放或正在服刑的监犯,为他们提供社会技能和就业培训,以方便他们的重新融合,避免未来再犯案。在这方面,隔离监犯的政策特别有效;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执行,这个政策将监犯根据他们的共同特征集中起来,以保护他们的权利和他们的身体和心理健康,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促进他们的康复和随后的融入社会。

健康权利

91. 卫生部为残疾人提供的一项服务是签发残疾证件。在履行这项任务时它与社会保险主管人办事处、国家卫生基金(国卫基金)和全国残疾人基金(残疾基金)密切合作。

92. 在为所有公共保健制度使用者设计的方案内,卫生部有一个康复中心,该中心为向使用国内已有的公众服务的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创造了基础。这个制度在全国都有保健服务-医院、最初保健手术、提供中等和高等困难性门诊的中心。它也与私营部门在诊断、医疗和康复方面达成协议,以便提高各种福利,特别是在防止残疾方面。

93. 在公共制度下的福利是通过国卫基金提供。对接受补助养恤金者或统一家属津贴者医疗是免费的;因此接受上述福利的残疾人的保健需求得到了满足。

94. 卫生部通过其基本方案和特别单位在儿童卫生监督、免疫、刺激精神运动发展、遗传学咨询、老年人方案、促进心理卫生、控制传染病等方面进行预防和诊断残疾病。卫生部在康复领域里也十分活跃;它评估和执行措施以减少疾病和引起残疾的各种缺陷的根由。

95. 精神卫生股是卫生部下的一个技术机构。它的目的是促进个人的精神健康,以便符合在社会里以团结为基础的共处要求,达到全面的人类发展。其任务包括鼓励在人口中促进个人和群体的健康(包括预防措施),包括精神健康方面;并协助改善个人在治疗精神失调的公共和私营部门获得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的机会。至于在精神健康领域里的促进和预防活动,它企图为个人、家庭和团体提供支助、推广在与其他人和其他环境相互影响后获得的技巧,以形成一种有利于精神健康的生活方式。

96. 精神健康被指定为卫生政策领域里的16个优先领域之一。它的受惠者得到三个等级的照顾——一级、二级和三级。他们之中大部分受到初级治疗,或在医院的急症病房接受治疗。

97. 心理社会康复方案的对象是刑事诉讼由于精神病被取消了的人。这个方案的目的是减少残疾的症状和在工作领域、社会生活、自我照料及基本生计方面养成新的习惯;它的对象是由于精神病而被取消刑事诉讼的人。这个方案于1998年成立,没有时限,并在全国28个保健中心中实施。400个人由于精神病而被取消对他们的刑事诉讼,他们都在接受治疗和心理康复方案。

98. 该方案为使用精神健康服务的使用者团体和他们的家庭提供组织发展方面的支助,以协助有关人士负起相互援助职能,在社群内促进对该问题的意识和知识,捍卫使用者的权利和提供康复和社会重新融合的服务。1999年有400个使用者团体从公共卫生制度得到技术和资金援助。该方案于1993年启用,没有限期,它通过位于全国的28个保健中心提供全国性服务。

99. 从1990年代开始,在回到民主政权作出努力,发展现代的精神保健服务后,心理严重失常病人的家人团体变得更活跃。1998年在卫生部支持下成立了全国心理残疾者亲友协会(心残者亲友协)。同时,也成立了综合医疗方案受益人协会和其他自助性组织,以应付新出现的问题,如老人性痴呆病。这些团体的主要任务是:

维护病人在享有尊严、适当的治疗、不受歧视、获得高质量的服务和消息方面的权利,以及对他们的治疗的同意权;

对创立更好的精神卫生和心理医院加强社会压力、促进参与者之间相互感情上的支持,对疾病及其治疗方法提供教育,及解决共同的问题;

提高族群内和当局之间、传媒和其他部门对精神病的了解,及其对家庭的影响和对社会的重要性并使人接受在先天禀性方面的差异。

促进残疾人行使权利的政府政策

100. 规划和合作部与下列各部门一齐关注残疾人的问题:

全国残疾基金,这是一个附属于规划和合作部的独立机构。它与卫生部、教育部、劳工部、工程部、运输和电信部、内政部总秘书处、社会保险标准化协会、市政局、省长办公室、行政办事处、公民身份和证件处和国会都有直接关系。这些关系直接源自一些使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出现困难的情况。全国残疾基金由于为有关残疾人的项目提供技术援助的资金而帮助了他们的社会融合,方便了他们获取康复、教育、工作、文化、娱乐、实际空间、资料、电信和运输等设施、为技术援助提供资金的方案正在全国实施;它于1995年开始,没有时限。它为自己规定的目标是每年不少于4,500项技术援助。为了享受该方案,必须向残疾人国家登记处登记。

社会声援和投资基金(社援投资基金)的一项目标是为生活在城市里的贫穷残疾人创造同等机会,将他们作为使用者带到社援投资基金在该区域里的不同活动中。国家其他地区也在进行类似活动。第一项这类活动是于1992年在残疾人生产性支助方案的范围内得到资助的,这是残疾基金与社援投资基金之间所订的一项协定的后果。

全国土著人发展办事处(土发公司)的一个目标是促进土著人口中的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及满足他们因残疾和种族身份而引起的特别需求。

全国青年服务署附属于规划和合作部,它的宗旨是促进残疾年轻人的社会融合。

自从颁布残疾法案及1999年融合残疾人国家政策后,残疾人组织变得更强大,这些组织提请有关当局注意它们成员的要求。这种发展导致在政策、规划和议会的动议中列入了这些个人和他们的需求。正在设计一些具体的法律、行政和司法措施,以促进残疾人充分融合到社会里。正在实施国家残疾人融合政策的目标和指导原则,该政策宣布残疾人可充分参与他们各自的社会,充分行使他们的公民权并参与所有与残疾有关的机构和服务,特别是与康复、教育和工作有关的机构和服务,作为他们发展的基础;积极参与有关他们的活动的规划和开展,特别是在康复和融合方面,享有最高程度的能动性,使他们能使用物质空间,进入建筑物和车辆、享受经济独立、不论是通过做一项可为他们带来收入的职业或工作,或通过社会福利领取一项最低的收入(视情况而定)。

老年人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第6号(1995年)一般性意见)

101. 智利的老年人不拥有任何特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不同于经济宪章中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在今日的智利人口中,10%为老年人,据估计到2000年,他们将达到16%,也就是说将有300万人超过60岁。

102. 智利政府在1991年通过了《联合国老年人原则》。这些原则为拟订老年人国家政策提供了基础,该政策于1996年3月获得社会事务部长会议的批准。

103. 1996年和2002年之间一个被称为国家老年人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协调政府的老年人社会政策,协调使他们受惠的新政策和方案并向共和国总统提出建议。

104. 共和国总统于2002年颁布了第19,828号法令,该法令于该年7月30日获得国会的批准,它设立了国家老年人服务处。这个新机构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工作,取代了国家老年人委员会。法律规定该老年人服务处为一个“职能性权力分散公共服务,具有法人性质并拥有自己的资产,受到共和国总统的监督,这项监督功能由总统的秘书长办公室执行。”该服务处的主要职能为提出旨在使老年人有效地融入家庭和社会的政策和影响到他们的问题的对策。该服务处也在考虑设立一些区域委员会,其职责是采取措施,执行有关老年人的政策,为服务处管理偿债基金并为在区域一级促进和执行计划和方案向行政首脑提供咨询。管理该部门的法律也设想设立一项偿债基金,以资助各项直接支持老年人的措施。这项基金的数额每年在预算案中规定,但它也可以接受赠款;基金将由该新机构管理。该服务处将通过区域委员会将资金直接转移到各区域然后由后者将资金分配给各个老年人组织和机构提出的项目。

105. 到2002年为止,国家老年人委员会由于意识到老年人想继续工作的愿望,将培训作为其五项主要活动之一,企图为老年人提供方便他们寻找工作和重新融入社会的工具。培训的领域包括项目的制订和设立;关于公共机构和部门中空缺的资料;在卫生和营养方面的自我照料;领导才能、交流和自信心的确立;学习怎样变老,处理丧亲和哀悼的情况和解决冲突。

106. 设立和扩大一个老年人培训和发展模范中心的项目是在智利政府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达成一项协定后出现的。该项目在1997-1999年期间执行。在该期间,生活在首都、V1和V2区域的1,651名老年人得到上文所提到的各个领域的训练。这个项目的一个成功之处是在Ternuco城建立了模范培训中心;它得到住房和城市规划部及开发计划署的资助,并得到日本的捐款。

107. 在培训和参与方面采取了下列措施:

鼓励和促进老年人和他们的组织。在1999年将近200,000名老年人参加了各市的成年人俱乐部和工会组织的活动;

鼓励和推广老年人的新机会。政府设立了偿债基金,通过其各部门和机构,诸如社会声援和投资基金(社援投资基金)、国家体育协会和卫生部向老年人组织提供资金;

鼓励和推广在工作领域里的活动。发起运动,反对工作方面的年龄歧视。在1998年举办了一个关于对老年人的歧视问题讨论会,以提请注意这一类的歧视。私人企业也越来越喜欢雇用老年人,因为他们在工作方面负责和认真;

鼓励走上老年之路;促进对老年人作为人力资源的文化改变,特别在社会工作方面。

工作权

108. 工作权是老年人的一个重要愿望。各项研究和方案显示这组人口中有许多人(特别是男人)希望在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工作下去,以便维持他们在社会上扮演的角色和一种归属感。这种愿望更由于养老金的不足而得到加强。他们似乎也希望继续对社会作出贡献,虽然作出贡献的方式有异于退休之前的工作,是在一种兼职性式或弹性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做义工也是重新融入社会的一个重要方式,并通过文化活动、旅行和娱乐提供个人发展的机会。

109.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在1996-1999年期间,65岁或以上的人口参加劳动力的比率如下

表 3. 65岁或以上的人口参加劳动力的比率(百分比)

年度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男人和女人

15.8

15.8

16.3

14.9

男人

27.4

27.4

28.3

25.5

女人

6.2

6.2

6.5

6.2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获得公平和适当工作条件的权利

110. 没有任何调查或资料证明对这个年龄组的人给予任何不同于劳工法所规定的特别待遇。

组织权

111. 对于这个年龄组的人不适用。国内有些退休者团体和协会继续为他们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提出要求。

社会保险权

112. 在智利,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是:女人:60岁;男人:65岁。

113. 1995年开始对寡妇最低养老金、少于财政部和劳工和社会保险部下的社会保险副部长办公室所规定的某些数额的养老金。70岁以上的人的最低养老金和补助养恤金作出调整,该调整超出按消费者物价指数所作的调整。1997年以来对养老金低于有关当局每年规定的数额的所有退休者支付冬季津贴。1998年以来,智利的退休者可成为均衡会所 的成员,以便获取额外津贴、社会信贷和补充津贴办法。这项措施是一项重要的步骤,使受惠者获得比该法令下所规定的更多的社会保险。

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保护的权利

114. 这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旨在加强家庭对老年人的照顾。1997年,为公共和私人机构、一般老年人和照顾老年人的人举办了一个关于老年人和家庭的讨论会。该讨论会的目的是散播有关在这个领域里促进家庭作用的重要性。

115. 国家老年人政策的基础是代与代之间的休戚相关。在两代之间的活动方面采取了不少的措施。作为自1994年以来每年十月举办的“为自己生活”活动的一部分,在1997年Fundación Integra及在该机构接受基本教育的小学生发动了一个称为“替祖父母画像”的活动,最好的画并可得奖。

获得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生活质量

116. 国家老年人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在整个人口中发动文化改革,使我们的社会对老年更友善和尊敬,也就是说对变老的过程持一种不同的看法,使所有老年人有更好的生活质量”,这个目标在1996年3月得到社会事务部长会议的批准而官方化。

117. 根据这一政策,发动了下列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的方案:

自1995年以来,在社会声援和投资基金的主持下,在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自尊和社会参与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年龄越大越要生活”这个方案及它的两个部门——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及项目竞争基金——对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头一期方案下,有75,000人受惠,在第二期方案下提出了3,000个项目;

通过前体育理事会(现为国家体育协会)的中介为老年人设立了一个娱乐体育方案以便没有钱的老年人能够从事一项娱乐和体育性质的活动。在1995年和1999年之间,25,000名老年人参加了这个方案;

1992年以来,国家旅游局为老年人设立了一个旅游方案。在这个方案下,在1994年和1999年间,有3,040名老年人受惠。该局执行的其他方案包括要旅游业为老年人提供折扣,全国有749个旅游公司参加这个方案;以及老年人旅游年度会议,有3,200人参与;

自1999年1月以来Metro公司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减价方案。1999年共有24,332人登记。

粮食

118. 1996和2002年间(2002年成立了国家老年人局)国家老年人委员会在其所有活动中纳入了泛美卫生组织就老年人的卫生制定的原则:在卫生和营养方面自我照顾、健身活动和社会参与。在食物方面采取了下列措施:

自1999年开展的补充食物方案为70岁以上,健康受到定期监测的人和所有患肺结核病的70岁以下的老年人提供两公斤的“黄金年龄汤”,一种富有维他命和蛋白质的食物。于1999年12月,该方案下有55,000名受惠者。在与卫生部合作下,编写了一本关于这种食物调制法的书并向老年人广泛分发;

1999年在与智利大学营养和食品技术研究所(INTA)合作下编制了一张营养卡,在各个会议和培训班上向老年人和从事老年人工作的人分发。

住房

119. 在住房方面采取了下列措施:

1995年,鉴于老年人的全面发展在住房方面的需求极大,开始在国内不同地区为老年人建造社区中心;

自1997年以来,在国家老年人委员会的倡议下,住房和城市规划部为老年人配给该部所建的所有基本住房(房屋和公寓)的2%。在申请时并无关于储蓄的条件。当一家人的收入不超过 1.5个调值单位(36.45美元)时,可免租金;只在收入超过这个数额时才需支付房租。在1998年向老年人配给了860个住房,1999年配给了950个住房;

国家老年人委员会与住房和城市规划部合作拟订了关于改善老年人社会福利住房方案计划;

1998和1999年间在全国为老年人建造了约100个日间中心。

获得身体和精神健康的权利

120. 在卫生领域里采取了下列措施:

1998年在国家老年人委员会的倡议下,卫生部制定了一个老年人方案,将在全国所有初级保健中心对老年人的健康监测活动纳入该方案。在智利公共卫生历史中第一次执行了针对这个年龄组的特别保健方案。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将资源增加了六倍,从1995年的15亿比索(3,780,527美元)增至1999年的90亿比索(17,689,374美元)。在1999年共有150,000名老年人接受了身体检查;

1997年发动了大规模的流行性感冒的预防接种运动;它在每年4月开始,几乎100%的老年人都进行接种;

1995年,通过国卫基金,发动了矫形和假体分配方案。从1995年开始免费分发技术援助,分发了39,531个器具;1999年,分发了284,731个器具;

费用十分大的疾病,在1995年,批准了3,234宗;在1999年有33,067名老年人获得这一类的福利;

预早治疗方案:在1996年,进行了1,383个手术,1999年,进行了33,067个手术;

在1999年下半年,开始实行为高血压、糖尿病和神经衰弱能病症预早分发药品,该年12月共有156,871人得到治疗;

1999年为老年人和照顾老年人的人制作了一个题为“照顾悲伤的老年人”的录象带。此外,又为老年人印发了一本关于运动的指南;

在市的一级设立了讲习班以改善老年人的记忆力和自尊。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旨在改善精神健康的措施不如旨在改善身体健康的措施受重视;

正在就编制一本关于“健康生活方式”的指南的内容进行各部门间的合作,以鼓励自己照顾自己的健康,早期采取措施达到健康的老年。

121. 在智利65岁或以上的所有老年人中90%拥有公共保健计划。自1999年5月补充食物方案开始实施以来,目前已有40%超过70岁的成年人享受该方案。

122. 自1995年来,在医院里实施了四个方案:使人衰弱的病症(白内障手术、激光凝固法、起搏器的安装、髋关节手术);矫形和假体(眼镜、助听器、假牙、轮椅、学步器);在胆囊手术领域里的治疗机会;子宫脱垂和前列腺。

123. 自1998年来实施了第三级肺炎老年人住院治疗和不需住院治疗方案。目前,所有老年人都免费接种防流行性感冒疫苗,不论他们属于那一个养老金制度。在预防方面,根据有关老年人健康情况进行初步和后续的体格检查。

接受教育权

124. 在这方面采取了下列措施:

于1990年开展了改善成人教育方案,以便老年人能完成他们的小学和中学教育,不做文盲;

在某些大学中列入关于衰老过程的课程,通过智利各个大学所提供的机会;

把10月1日庆祝“国际老年人日”列入学校日历中。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125. 1998年,国家老年人委员会与教育部文化司合作制订了一个项目,以审议有关不同形式的艺术表现的文化倡议:

为年轻人举办了一个关于“老年人艺术创造力”的讨论会,以研究老年人对艺术创造的贡献;

在与国家老年人委员会和国家老年人协调员的合作下,为老年人举办了一个基本电影-录影课程;

在博物馆和公共图书馆内为老年人提供一份简介,列出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所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

承诺确保男女有权平等享有《公约》所列的权利

126.多党联盟组建的各届政府从上任伊始,即承诺在各个方面实现国家的民主化,与此同时,克服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因为保障公平地获得福利、资源和机会,可使妇女成为名副其实的公民。

127.1991年通过建立“全国妇女服务署”(妇女服务署)的法律,以及随后制定的1994-1999年促进妇女机会平等计划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目标。从1991年1月3日(“妇女服务署”组建日)生效之日起,这个机构一直在国际和国内各级力求促进和增强实现男女之间机会平等,这是1990年以来历届民主当选政府同意承担的任务。全国妇女服务署是一个放权性的公共服务部门;该机构的女社长级别为国务部长级。上述法律规定,该机构的任务是“与执政政府合作研究并提出总体计划和措施,以便使妇女在本国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发展的进程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128.1995年,上述计划成为第二届民主政府优先事项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涉及妇女的问题不再被认为与社会其他方面无关,相反它已经融入政府的各优先事项之中。这项计划有助于拟订各项提案,以促进制定有益于妇女的政府政策并为政府各所涉部门的行动指出了方向。此计划的制定可大大提高妇女的地位和生活质量。为提高对不同阶层、领域和部门的妇女的现实状况的认识已采取了各项措施;取得进步的方面还有:各机构在日常活动中融入对性别问题的关注,确定开展有利于妇女的平权行动,并建立了着眼妇女需要和符合她们实际处境的服务署和方案署。

129.在国家现代化的领域中,性别问题正在逐步地融入国家体制结构之中。这方面存在一种平等和多元化的氛围正逐步地在政府政策中得到体现,从而可使政府各部、公共服务部门和国营企业采取的措施更加得体有效。

130. 让妇女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最初采取的步骤是将这一工作列入初级公共议程,然后列入机构议程,着手建立专管妇女事务的机构体制(诸如全国妇女服务署)。目前,整个国家机制面临的一项挑战是,使妇女能够承担并扩大规划和管理方面的具体义务和责任,由此克服基于性别的歧视,从而基于名副其实的公民地位,促进国家的发展。

131.在现代化的进程中融入性别公平观意味着,对国家实体内部管理的一些核心成分实行变革。这些成分不仅应当在法律上是正确的,而且还得具备促进整个国家管理体制革新进程的性质。这就意味着实行政府高层决策机构的变革。为此,设立平等机会问题部长理事会,是朝前迈出的一个极重大步骤。在此期间已实现的另一项变革是,对管理层某些特定成份实行了变革,成为我国前所未有地向前推进的一步。

132.机会平等问题部长理事会负责监督和实施“机会平等计划”,将含有性别平等内容的具体政策融入政府各部和国家服务部门以及各个企业。委员会的设立使国家实体采纳机会平等政策的工作得以实现质的飞跃;首次将机会平等问题作为国家事务对待。例如,2002年3月部长理事会下属的所有各成员机构均承担了这方面的公共义务;随后,审查了一项业已采取的行动。

133.理事会由下列各方面的成员组成:总统秘书长办公厅(负责主持会议);经济、发展和重建部;规划和合作部;卫生部;教育部;司法部;内务部;劳工和社会保险部;以及全国妇女服务署(由该署执行秘书处代表)。此外,还有财政部预算局和总统秘书长办公厅的部际间协调处作为观察员出席。

134.国家管理层的变革意味着要逐步纳入着眼性别公平的理念。在拉戈斯总统执政期间通过运用四种核心管理手段加快推进了这一进程,使着眼性别公平理念的法律问题获得了正式地位,并为着眼性别公平的理念融入预算定义的分析工作奠定了基础。这四种手段是:

基本投资一般规划系统(投资规划系统),由规划部(规合部)协调运作的一种规划工具。所有旨在申请公共资金的研究、方案及项目提案,都必须每年以投资规划系统文档的方式提出来作技术评估。2001年以来,性别关注问题已列为一般指令的附件,并设立了某些程序将性别公平观纳入确定方案受惠人以及说明和论证方案的工作之中;

管理改善方案(管改方案)是由财政部协调的方案。这是一个资金性质的体制性奖励方案,奖励那些实施方案内容或遵从具体要求的国家公务员。此种管改方案由不同部门依据一个共同的框架分别制定,这个框架涉及所有有关机构都须改善管理的一系列领域从而成为制订方案的大纲。2001年期间决定在编制2002年预算时,在管改方案中列入一项称为“性别公平”的新制度或新领域,目的是要使各机构采用提倡和容许男女在创造成果方面享有平等机会的程序。妇女服务署负责支持这一体制的社会化,规定核查手段,为各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并对程序目标进行技术认证。

2 % 的偿债基金。这项基金是财政部内部编制预算工作的一个协调机构。关于2001年预算编制工作偿债基金的指示中列入了按性别区分适用该基金的方案的受惠人的办法。2002年同样的指示在方案起草工作的每一个阶段,诸如:问题的分析、受惠者的确定、方案的目标和宗旨,组成内容和指标的规定等,都融入了性别公平观。这意味着,政府今后推出的革新方案将体现出性别公平观;

关于政府方案编纂系统的后续行动。这个由总统府秘书长办公厅设立的系统旨在监督支持机会平等的承诺和政府当局所采取的行动。将性别公平观融入这个体制,可在两个具体领域取得进展:在政府所有各部的日常规划工作中融入性别公平观;系统并定期(每季度)监督在机会平等计划的框架内落实各部承诺的情况。

135. 在当今世界,信息是一种可大幅度地促进社会发展的大众商品,将性别公平观融入信息,对国家机构进行决策极为重要。为此,政府结合性别问题启动了公共实体统计部门程序的现代化进程。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各不同部门再接再厉,力求对这些体制实行适应性调整,以应付对数据解读和处置方面的新挑战。为此,拟将陆续贯彻的措施已有若干得到实施。这些措施是:

编纂一套全国性性别公平指标;2002年初提出了一项提案,建议制订一套性别公平指标,从而智利可系统性地评估哪些领域对机会平等的形成至关重要。在编撰提案时,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这一领域国际专门机构的建议。为此,征集汇总了中央一级60多个国家机构的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按性别详细分类;2001年期间按使用者/受惠者性别详细分类评估了公共事务部门的进展状况。这项措施可逐步改善一些资料最缺乏的领域,并在完善和更新补充性别指标体系方面取得进展;

建立统计数据库;2001年期间,这项工作涉及通过一个履行交互性职能的中央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和收编来自各公共事务部门的大量数据,并可对过去十年来的男女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分析将预测国内各方面的趋势并就国家政策的范围及实效进行决策。一旦这些资料通过互联网可检索到时,则将更便利各公共事务部门,也便利学者和广大公众获取按性别详细分类的官方资料;

传播有关本国男女情况的资料;2001年期间,发表了与国家统计局合作努力编纂的一本书籍,题为“智利妇女:新世纪统计数字”。2002年中期,妇女服务署网页将开辟一个名为“性别指标数据库”的栏目,载列从各国家实体收集的全国和各区的统计数字。

136.建立财政系统管理指标的工作也取得了进展。这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监督署主管的任务。根据这项行动计划,发表了一份有关财政系统内部借贷情况研究报告。研究表明,与男性相比,女性有获得不同类型信贷的机会,但较少提出商业性借贷,而且还本付息记录较好。

137.此外,鉴于政府有责任确保国家本身体制机构内以及全国境内的性别平等,在制订国家各部和公务部门内的平等机会计划方面和为在人力资源开发领域实现性别平等采取的其他措施方面均已取得了进展。

138.2001年的第一个积极的步骤是,建立起了由劳工部、妇女服务署和国家雇员工会组成的协调委员会。这项措施的目标是实施共和国总统同国家公务员就工作条件达成的商定协议书。上述委员会为其本身确定的任务是:通过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进行的抽样调查,分析男女公务员之间的不平等情况;为公务员制定一项机会平等计划;落实这项计划。

139.国家现代化的另一个方面是要使智利走向国际。为此必须提及此领域中的下列一些进展:

智利是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纳入性别公平观问题特设咨询小组的积极成员。该小组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增强妇女的参与已在诸如运输、科学和技术等部门得到了切实体现;

2001年8月17日的《里约集团圣地亚哥宣言》确认,在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在执行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性任务以及加强民主的工作中,必须融入着眼性别公平的理念。《宣言》还强调,必须重新评估妇女在公民生活每一个方面的作用,这是国家现代化的任务之一;

智利是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妇女问题区域会议常任主席团成员。2001年期间,主席团举行了第三次会议,会议请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的成员国以性别公平观看待贫困问题,并引入一些新出现的论题,诸如为增强政府与民间社会之间对话所需的融资和机构体制问题;

妇女服务署和联合国正在携手组建一个由政府、联合国机构和民间社会形成的三方工作组,以审议不同类型的侵害妇女的暴力行为,以期全面推动建设一个更为发达、和平、民主和平等的社会。

140.1999年修订了《政治宪法》第1和19条。原先的第1条规定:“人生来自由,而且尊严和权利生来平等”;“人”字已经改为“人人”。第19条保证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如今该条具体规定“男人和女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141.本报告一些有关章节阐明了在确保男女平等享有健康、工作和教育权利方面取得的具体进展。智利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CHI/2和CEDAW/C/CHI/3),已经向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形式委员会提交了有关上述这些权利的资料。委员会于1999年审议了这份报告。

第四条

对《公约》所保障权利的限制

142.国内法体系完全符合《公约》的这项规定。《宪法》第19条第26节规定,只有法律才可管制或补充各项基本权利,而法律本身只限于适用《宪法》授权管辖的案例。同一节还规定了进一步的限制,即,这类法律既不得影响基本权利的本质,也不得规定各种条件、税收和要求而阻碍这些权利的自由行使。这项宪法规定与《宪法》第一条第四节的规定相关。该节规定:国家,而且当然是指作为制定法律实体的国家“是为个人服务的,其目标是为了增进共同的福祉。为此,国家必须推动创造社会条件以使民族大家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在充分尊重本《宪法》确立的权利和保障的情况下,得到精神和物质上最大限度的满足”。

第五条

143.虽然国内法律体系没有条款明文规定这些解释《公约》条款的原则,但是,按照理解,系统地运用若干宪法规定(尤其是第1条第1和4节、第5、6和7条以及第19条第26节)可肯定无疑地认为实现了同样的目标。

报告涉及某些权利的部分

第六条

工作权

144.智利政府批准了下列由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主管的公约:

1968年10月20日批准的1964年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向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适用委员会提交了有关此项《公约》的四份报告,分别报告了1990年7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1992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1994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和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情况;

1971年9月20日批准的1958年《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第111号)。向劳工组织公约和建议适用委员会提交了10份报告,分别报告了1990年7月1日至1991年1月1日、1990年7月1日至1991年2月14日、1992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1993年7月1日至1994年6月30日、1994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9月30、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9月30日(补充),以及1997年10月1日至1999年10月15日期间的情况。

一般的以及特别影响某些类别工作人员的就业、失业和就业不足情况、程度和趋势

145. 1995至1998年期间,劳工队伍增长的速度虽有所变化,但还是以年均2.2%的速度持续增长,相当于每年新进入劳务市场的求职者有1,046,000人。

146. 1999至2001年期间,劳工队伍继续增长,但速度放慢。在此期间,年增长率仅为0.2%(相当于每年新进入劳务市场的求职者为34,470人;参见表4)。

4 19902001年智利的就业趋势

全国总数

1990年

1995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10月至12月

15岁及以上的人口

9,225,3

10,092,2

10,782,81

10,977,02

11,153,69

劳动力队伍

4,888,6

5,538,2

5,933,56

1

5,948,82

参与率

53,0

54,9

55,0

53,4

53,3

就业者

4,525,5

5,174,4

5,404,48

1

5,479,39

失业者

363,1

363,8

529,08

489,42

469,43

失业率

(15至19岁)

(20至24岁)

7,4

-

-

6,6

-

-

8,9

26,8

18,8

8,3

25,2

18,4

7,9

25,7

17,0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147. 1990至2000年期间,创造了918,000个新工作。1990至1998年期间的年就业增长率为2.1%。1999至2001年期间就业趋势逆转,就业率分别下降了0.5%和0.4%。

148.同期(1990至2000年),参与率稳中有增,从1990至1991年期间的53%提高到1993至1994年期间的56%。男女的参与率有所不同;男性增长率在77.8%与72.9%之间,女性增长率则在36.5%至31.5%之间。

149.在1999、2000和2001年期间,男女参与率均下跌,男性的下跌比女性更为急剧(表5)。

5 19902001年**,按性别* 分列的参与率( 百分比 )

年份

男性

女性

合计

1990

75,4

31,7

53,0

1991

75,6

31,5

53,0

1992

76,0

33,6

4,3

1993

77,8

35,2

56,0

1994

77,5

35,4

56,0

1995

76,2

34,5

54,9

1996

75,5

34,5

54,4

1997

74,6

35,2

54,4

1998

75,0

36,1

55,1

1999

74,4

36,5

55,0

2000

72,9

35,0

53,6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1990至2000年经济和社会指标,规划部(规合部)。

*劳动力(人口中15岁或以上)

**每年10至12月这个变动大的季度的数字。

150. 长期以来15至24岁之间年青人的失业率较高。1999年20至24岁年龄组的失业率为18.8%,2001年为17%。1999年15至19岁年龄组的失业率为26.8%,2001年为25.7%(表4)。

151.与十几年前的情况相比,新工作的构成成份正在出现重大变化。创造就业的一个明显趋势是逐步从第一产业转向服务业。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至1998年的统计数字,服务业创造了70%的新工作岗位,而2001年服务业提供了27,000个新工作岗位,占全国所有新创工作岗位的63%。相反,农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和工业部门则裁减工人。这是农业和采矿业长期以来早已形成的趋势。

152.从智利各行政区的角度来看,大部分的工作岗位是首都区创造的,创造工作岗位的数量远远超过其他各区。在1992至1998年期间,首都区创造的工作岗位占所有新工作岗位的60%;1999至2001年期间,这一比例上升至88%。

153.其他各区在幅度上以及趋势方面各有差异。1999至2001年期间,第一、二、四、八和十一区创造的(尤其捕鱼、采矿、林业和农业工业方面的)就业增长率在4.9-0.5%之间;其他一些区丧失就业岗位的数量在11,600与670之间。

154.就业方面最弱势和处境最不利的人口群体主要在第五区(服务业)、第七区(未转化作物培栽方面)和第三区(经济滞涨)。全国最弱势的群体是青年人和身为户主的妇女。

155.在亚洲危机之后,经济增长率未能恢复到前几年的水平。1990和2000年期间,失业率上下波动,从1990年的7.4 %下降至1995年的6.6%,再下跌至1997年的5.6%,2000年又回升至8.3%。在上述整个期间,女性失业率比男性高(表6)。

6 19902000年按性别分列的失业率 *( 百分比 )

年份

男性

女性

合计

1990

6,6

9,2

7,4

1991

6,1

9,4

7,1

1992

5,0

8,9

6,2

1993

5,3

8,8

6,4

1994

6,5

10,3

7,8

1995

5,5

8,9

6,6

1996

4,8

6,7

5,4

1997

4,7

6,6

5,3

1998

7,0

7,6

7,2

1999

8,2

10,3

8,9

2000

8,0

9,0

8,3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1990至2000年经济社会指标数,规划部(规合部)。

*每年10月至12月这个变动大的季度的数字 。

156.按性别分类时,失业率各有差异。1990年,男性失业率是6.6%;1995年下跌至5.5%,但于1999年第四季度上升至8.2%,然后于2001年第一季度又下跌至7.6%;而妇女的失业率1990年为9.2%,1995年下跌至8.9%,1999年升到10.3%,然后,于2001年又回跌至8.6%(表7)。

7 19902001年,智利男女性失业情况变化趋势( 每千人)

1990 年

1995 年

1999 年

2000 年

2001

10 月至 12 月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人口 ( 年龄 >15 岁 )

4,501,8

4, 723, 6

4, 933, 7

5, 158, 5

5, 280, 3

5, 502, 6

5,369,0

5, 591, 5

5, 465, 6

5,688,1

劳动力队伍

3,392,7

1, 495, 9

3, 758, 0

1, 780, 3

3,926,5

2,007,0

3, 913, 0

1, 957, 8

3, 966, 2

1,982,6

参与

75,4

31,7

76,2

34,5

74,4

36,5

72,9

35,0

72,6

34,9

已就业

3,167,9

1,357,6

3,551,9

1,622,5

3,603,6

1,800,9

3,600,4

1, 781, 9

3, 663, 6

1, 1815, 8

未就业

224,8

138,2

206,1

157,8

322,9

206,2

312,5

176,9

302,6

16 6, 9

失业率

6,6

9,2

5,5

8,9

8,2

10,3

8,0

9,0

7,6

8,4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统计局)

保障充分就业的政策和措施

157.关于智利为确保向所有愿意工作和寻求工作的人提供工作而采取的措施,政府建议参阅智利政府根据劳工组织章程第22条规定提交的报告,报告阐述了1990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为落实1964年《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规定而采取的措施。

劳动生产率

158. 1990至1998年期间智利生产率大幅度提高。工人人均实际产出增长了50%。采矿和运输业增长率最高,增长幅度超过全国平均率。2001年劳动生产率增长了2.7%;采矿、电力、供气和供水(这些非劳动密集型部门)实现的增长幅度最高。

159.1989至2000年期间,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了61.5%。这有两重含义:第一,为了实现与劳动力的增长相适应的就业岗位创造率,而且也为了将失业率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生产增长率必须提高;第二,生产率增长,就可实现实际工资的上调,而不会产生通货膨胀的压力(表8)。

8 1989年至2000年在职雇员人均生产率

年份

生产率(1989年 = 100)

年变动率 (%)

1989

100,0

4,6

1990

101,2

1,2

1991

107,8

6,5

1992

115,9

7,6

1993

117,2

1,1

1994

122,5

4,5

1995

134,0

9,4

1996

141,9

5,9

1997

149,2

5,1

1998

152,3

2,1

1999

153,8

1,0

2000

161,5

5,0

资料来源:智利中央银行、国家统计局,“1990至2000年经济社会指标”,规合部。

旨在保障自由选择就业的措施

160.智利共和国的《政治宪法》以及该国现行的劳工法充分保障个人就业的自由,同时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权利的自由。

161.智利共和国的《政治宪法》第19条第16节保障全体公民的“工作自由并予以保护;(a)人人有权在报酬公正的情况下自由就业,自由择业;(b)禁止除了个人技能或能力之外的任何差别待遇,然而,法律可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具备智利公民身份或加以年龄限制”。

162.《劳工法》第2条如下:

“劳工发挥的社会职能以及个人签订合同并致力于从事自己选择的正当工作的自由。

“一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所属工会、宗教、政治见解、国籍或社会门第等种种考虑而实行的歧视、排斥和偏好,都有悖于劳工立法的原则。因此,雇主不得以上述任何情况为条件雇用任何工人。”

“国家有责任保护工作人员自由选择工作的权利,并确保关于提供各类服务的条例得到遵守。”。

然而,根据某一具体工作规定的资格条件有所区别、排除或偏好,不应视为歧视。有鉴于此,以及在无损于《劳工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雇主直接或通过第三方或任何中介,提出的招聘规定,若以上述第2段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为先决条件,则可视为歧视性行为。规定的第二和第三段以及根据这些条款对雇主形成的义务,都应视为所签订就业合同的部份内容。

智利的失业保险

163.2000年3月,里卡多·拉戈斯总统担任国家领导上任伊始,即着手制定有关现行失业保险计划的法律。这是提交国会的第一份提案草案。规定强制性失业保险的第19,728号法案于2001年5月获得批准。换言之,这项法案仅花了14个月的时间即获国会通过。之所以得到迅速批准的主要原因在于,议员们意识到,必须就这一问题制定出立法,而且对这一提案存在协商一致的意见。这项法案生效并在《官方公报》上发表后,即(按照该法规定)着手确定一个运作机构,将失业保险计划的资金交由该机构,由其管理整个失业保险计划。

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

164.1997年颁布了一项新的《培训和就业规章》。这项法案提出了若干修订案,为智利职业培训体制现代化而且着眼于未来设计启用一些新措施。通过这些法律变革建立了一个全国培训理事会和若干双方培训委员会,激励工人和企业家参加培训,同时实行放权,由各区理事会落实培训工作。这些措施的目的是:(a)允许展开广泛的讨论,探讨以何种方式方法,通过采取旨在增强社会包容的政策,扩大培训措施覆盖范围,惠及更广泛的社会阶层;(b)扩大全国培训体制的覆盖面,针对微型和小型企业,实行税务减免体制,作为鼓励手段,与此同时建立起全国培训基金。上述税务减免措施包括免税并由国家出资,支助培训工人和失业人员。

165.智利政府正在通过全国培训和就业基金(培训就业基金)促进工人职业技能的培养工作,以实现令人满意的就业水平,提高工人和企业的生产率,改善工艺和产品质量。

166. 全国培训和就业基金实现其目标的手段是:通过免税进行奖励,激发企业的培训需求,协调各种培训奖励方案,为社会上机会相对较少的目标群体(诸如青年人、就业养家的女性、残疾人、失业人员、领取最低工资的人员以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工人)以及一些没落生产部门的富余工人的培训创造条件。这些方案通过培训机构、大学、专业机构和技术培训中心实施。

167.此外,培训就业基金还与市政当局携手发展劳工领域一些中介机构活动,旨在通过信息、指导、培训和就业安排活动,促使劳务市场更好地运作。目标在于协调和管理若干提供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以尽可能使工人的劳动技能与雇主寻求的那类人力资源实现最佳的搭配,发展工人培训机构,增加相对缺乏技能的工人的就业机会,处理处于危机状态的经济部门的工人提出的再培训申请。

168.根据培训就业基金提供的数字,1990至1998年期间350多万工人参加了国家资助和推广的培训活动,与此同时,从业人员总数中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百分比从1990年的4.6%上升至1998年的9.6%。

169.智利全国每一个行政区都设有相当数量诸如大学、专业机构和技术培训中心等机构,提供技术和/或专业培训;这些机构每年为380,000多人打开了通往高等教育的道路。

170.此外,在技术培训领域,目前有3,000家注册的技术执行机构在开展技术培训,它们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利用各企业年度报税表中可予减免的税款。1999年,这些机构为500,000多名工人提供了培训。

在实现充分、有成果和自由选择就业道路上的困难

171.从生产率和劳务市场的工人情况来看,现有就业岗位的质量和稳定性是极其重要的。相当一部分新就业岗位不稳定、保护性差,且报酬低。其结果是,始终有一部分工人处于岌岌可危的就业状况。因此,劳务政策关注的基本问题是提高就业岗位的质量。

172.就业岗位质量的概念包括工作条件、就业稳定性、社会保护和报酬等有关因素。这就可以将其确定为必须具备的一组最低条件,一个就业岗位必须达到这些条件才可视为一个可接受的工作。这些必备条件包括社会保护、就业保护(就业合同))、稳定性、工作时间、收入、工作环境等等。

173.在劳工领域可以观察到各类不同的趋势;有些质量指标显示了一些改善,而另一些指标则标示出相反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对总趋势的理解困难。然而,凭借某些具体的指标,人们可形成一定的结论,运用于就业和职业政策。

174.影响工作质量的两个核心因素是,没有就业合同和社会保险的保护。根据现有资料,1990至1998年期间,无合同受雇领薪人员的比例增长。最贫困雇员(收入居五等分层中的第1和第2层)和妇女往往处于此种状况。1998年,24.7%的领薪雇员(958,000人)没有就业合同。1999年向社会保险制度缴款的受雇人员总比例约为63%。

175.与工作岗位质量相关的第三个因素是报酬的水平、趋势和差距。1990至2000年期间,平均工作收入出现上浮,按实际价值计算,每年增长约4.3%。然而,增长率的差别仍然可见。在收入五等分层的最低层次中,增长率较低。这种状况促使不同社会经济层次之间的差距拉大,因为五等分层中第1、2和3层的工人不仅收入相对较低,甚至还低于全国平均收入。

176.对进行这些研究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首创了国家社会经济特征调查(社经特征调查)。社经特征调查旨在定期确定各居民户及全体居民的社会经济情况,并且评估社会方案的针对性和再分配效力,从而有助于社会政策的制订和评价工作。社经特征调查从国家和地区两级,按城市和乡镇地区有代表性地反映全国各家各户的情况。除了1989年的调查不得不推至1990年进行之外,从1985年起,每年展开一次调查。

177.如果按人均贫穷线(均困)表示平均收入,1990年五等分层中第1和第2层的比值分别为1.5和2.1,而1998年则分别为2.1和3.0,因而跨越了2倍人均贫困线,而2倍人均贫困线是一项工作按照劳动收入计算不划归为贫穷性质的工作的最低收入水平。

178.从业人员月收入分布情况有助于作出结论,说明各种收入水平的比重,尤其就最低收入群体情况。1990年,71.3%从业人员劳务收入相当于或低于4倍均困线,17.6%的收入在4至8倍均困线之间,2000年这两项比重分别演变为49.3%和26.2%;出现了重大的转变。在这同一趋势内,1990至2000年期间,工作收入相当于或低于2倍均困线人数的比例大幅度下跌,由1990年38.05%下跌至2000年14.7%。

179.虽然劳动收入分布的指标数(低于某一特定水平收入的比重和比例)表明出现了大幅度改善,但这些指标数也着重表明,仍存在着一大批落在后面的群体(14.1%所得收入水平低于2倍均困线)。换言之,就业并不能保障足够的收入。

180.就业岗位质量指标的趋势表明情况各有差异。有些指标显示进展很大;劳动收入指标的情况是如此,尽管有些雇员群体(尤其是最贫困的群体)落在后面,而且收入差别甚大。另一方面,对工资挣取者的法律保护(就业合同)仍在恶化。这些走向纷杂的发展趋势对今后的劳工和就业政策形成了重大挑战。

181.另一个相关因素是,由于气候严酷产生的种种困难,对各大区域的生产力造成不良影响;北方出现长期干旱,而南方的降雨和气温毁坏作物,阻碍牲畜饲养业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由于缺乏培训,失业之后就很难再找到工作。这个问题随着失业率的上升日益突出。

182.为减轻失业的影响,目前正在推行市政就业方案、引入投资,采取暂时吸收人力的新措施,与此同时,建立起各种机制将工人们安置在对劳力仍有需求的私营部门的工作领域里。

立法、行政惯例或人与人之间或人群之间具体关系方面取消或阻碍就业或职业方面机会或待遇平等的区别对待、排斥、限制或偏向做法。

183.《政治宪法》第一条全面保障尊严和权利的平等,其措辞如下:“男人和女人的尊严和权利生来平等”和“国家有责任……确保人人都有权机会平等地参与国民生活”。第19条第2节还为这些原则规定了进一步的保障。该条确保“法律面前平等”并在第16节中规定禁止“任何不基于个人技能或能力的区别对待”。

184.除了《政治宪法》规定普遍禁止尊严和权利方面的一切不平等形式之外,目前《关于国民培训和就业服务基本法》(培训就业基金) 第29条更具体地规定禁止“基于性别、年龄、种族、社会条件、宗教、思想意识或所属工会的任意歧视,而且绝不允许采取任何行动提倡或诱导这种歧视。”违反这条规定的行为可受到各种制裁,直至吊销已授予所涉培训机构的开办权。

妇女的处境和机会平等

185.就业实践中存在各种因素妨碍智利妇女享有机会平等。其中一种因素是妇女所获得的工作种类;虽然妇女参加工作的比率从1990年的31.1%上升至2000年的34.7%,妇女的就业仍与男性高度分隔。妇女集中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商业以及市政、社会和个人服务业;妇女在制造、采矿和水电供应行业方面生产活动的参与比例较低,在建筑和运输部门的参与比率则更低。

186.此外,若审视工作的易丧失性和质量,妇女显然比男性更容易在一些非结构性的部门中寻找到工作。非结构性部门的保护和平均收入少于结构性部门。1998年的数字是:女性42.7%;男性34%;而2000年的数字是:女性57.4%;男性49.4%。

187.这种现象在相当大程度上反映了性别上的定势思维,根据这种思维,分配妇女从事的活动可以视为妇女在家扮演的传统角色的延伸,即负责照顾他人,就象诸在服务业、卫生和教育界一样照顾他人。

188.虽然智利立法认为,每个工作人员都应有就业合同,而不论规定是否明确与否,然而还是存在着各种不稳定的领薪就业形式以及对妇女不利的差别,女性就业者中只有72.3%妇女拥有就业合同,而男性的比例为77.2%。

189.除了妇女的工种之外,对女工的另一种主要形式的歧视就是家务负担重,尤其是在她们有孩子或怀孕的时候。这些因素都被用于作为支付较少报酬和拒绝给予晋升或培训机会的理由;这些理由有时甚至被视为劝告妇女不要选择某项工作的因素。

190.鉴于这种情况,对《劳工法》进行了修订,禁止以妇女不得怀孕作为为妇女提供就业、调动、晋升或者培训的条件。这项法律结束了女工必须事先进行怀孕检查,然后才可订立就业关系的做法。

191.另一种歧视形式是性骚扰,除了严重地影响女工的尊严和工作环境之外,往往还使她们失业或辞职。然而,有关的立法并没有明确地列明这类情况或者规定可进行惩治。规定可对性骚扰进行惩罚的草案出自1994年提出的一项议会动议。执政政府提出一些建议,后来列入了特别立法会议(1998年9月至1999年5月);但是,立法程序仍然还未完成。作为针对这一问题的一种回应,1997年劳工局规定了性骚扰申诉提出之后转呈法院的程序和标准,并指定了主管这项事务的官员。

按种族、肤色、性别、宗教和民族血统分别介绍职业指导和培训以及就业和职业的目前情况

192.专业水平的职业指导和培训体现出了劳务市场某些具体部门男女集中的趋势。男性趋于从事诸如农艺(60.0%)、法律(65.0%)和技术(78.4%)之类需要知识的工作,而女性学员则集中于诸如卫生(60.2%)、教育(55.0%)和社会科学(54.9%)等领域。

193. 有一个(偏重于培训女性户主的)低收入妇女就业培训方案在全国培训和就业方案(培训就业基金)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这个方案预设了一个学徒期,包括从事某一专业工作或体力工作的培训,然后,是一段时间在职实习期。方案按每个行政区劳务市场的现实情况调整,包括尝试培训从事诸如传统上由男性承担(而且报酬较高)的职业并提倡制订生产倡议。

194.培训就业基金青年培训方案旨在培训失业或未从事工作和离开教育系统的最低收入群体成员;这方案更主要是针对男性,而不是女性。换言之,在法律或条例上不存在阻止招收男性或女性接受这些方案培训的障碍;但是根据我国历史社会渊源形成的行为形态,确实存在着就业分隔的情况。

因所涉工作的特殊要求而不视为基于性别的歧视、排斥和偏向做法

195. 将社经特征调查1992、1996和2000年按性别详细分类的就业数字进行比较,就可看到就业妇女较多地集中于下列各部门:商业和餐馆业(1992年23.2%;1996年24.5%;2000年37.2%)和市政、社会和个人服务业(同年为45.5%;44.9%和32.1%)。

196.这些基于性别实行的区别通常不认为是劳务领域的歧视性做法,因为,妇女所集中从事的这类工作,尤其是那些几乎需要专由妇女参与的工作(诸如学前教育)都被视为母亲/女性角色的延伸;因此,人们认为这类工作最好由女性承担。这种分隔状况很难打破,因为这涉及到改变传统文化性质的过程。

第七条

合理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

最低工资制

保证最低工资不贬值的办法

197.《智利劳工法》第44条保障每月实际报酬不低于每年依法确定的最低月工资。

198.自1990年以来,每年对智利的最低工资额进行调整,目的在于补足1980年代期间工资变量按实际价值计算出现的严重贬损。1990年代期间,在工人、雇员和政府三方社会对话框架内的最初几年期间,以及在这十年的后半期,并且自从在该国的主要工人组织内就此展开的谈判以来,多党促进民主联盟的历届政府通过并延长了这项调资决定。

199.据估计,最低工资在所有情况下均发挥了保护工人,尤其是最弱势工人的根本作用,因为这些工人的熟练程度低、因为这些工人与雇主直接进行最低工资水准谈判的能力有限,或者因为其中大部分人来自于低收入的家庭。

确定、监测和调整最低工资的机制

200. 智利确定最低工资的机制随时考虑到三个基本要素:今后的通货膨胀率、生产率和公平性。这三个因素符合社会政策的一般原则,即在不引起间接不平衡现象的情况下,实际收入应该持续提高。

201.考虑到今后的通货膨胀,需要寻求维持工资的购买力,与此同时要固定工资的增长率,以求在每一次调整的有效期内降低通货膨胀率。这项机制是1990年投入运作的。1990年开始逐步恢复军事政权期间长期遭到削弱的最低工资购买力。这是通过1990至1994年期间展开的社会对话进程,最终工人、雇员和政府三方就此问题达成协议,建立起了这个制度。

202.对生产率的考虑目的是要将实际收入的增长与经济平均生产率的增长挂钩,从而避免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不是失业率上升就是非正规行业扩大这两种形式的不理想后果。

203.运用公平原则是为了有利于那些工资比其他人低很多的工作人员,改善他们在劳务市场中的相对地位,同时促使最贫困家庭的福祉得到改善。

204.在此应当提及,1998年政府与工人组织通过谈判首次确定最低工资三年之内不再调整。

最低工资走势

205.在推行一项最低工资的提升率高于消费者物价指数上升率和平均收入的明确政策时, 1990年1月至1999年1月期间,最低工资的实际增长率为72.5%。1989至2000年期间,年均实际收入增长率为3.6%,而最低工资年均增长率是5.8%(见表9)。

206.虽然最低工资调整政策与消费者物价指数的上升与生产率的增长挂钩,然而,参照一家四口月均基本食品综合消费额即可确定最低工资的购买力。1990年,具有上述特点的家庭每月购买综合基本食品需支付1.7倍的最低工资,然而1999年初,这项比率下跌至0.9。从社会角度来看,这表明最低工资实际有所提高。

监测最低工资制

207.监测最低工资制是劳工局调控工作的一个核心要素;劳工局为此目的增配了监测人员。

9 19892000年按实际价值计算的收入和最低工资指数(以 1999 年 = 100 为基准)

最低工资指数(实际)

年变动率(%)

收入指数(实际)

年变动率(%)

1989

100,0

11,2

100,0

2,0

1990

106,8

6,8

101,9

1,9

1991

116,4

9,0

106,8

4,9

1992

121,6

4,4

111,6

4,5

1993

127,6

5,0

116,4

4,3

1994

132,3

3,7

123,9

6,5

1995

138,3

4,5

129,8

4,8

1995

144,1

4,2

135,3

4,2

1997

149,2

3,5

138,9

2,7

1998

157,92

5,86

142,2

2,4

1999

171,99

8,91

145,6

2,4

2000

184,25

7,13

147,7

1,4

资料来源:中央银行、国家统计局“1990至2000年经济与社会指标”(规合部) 。

1993年4月,当时运用的收入指数根据新的收入统计法换成另一个指数;因此后期的数字严格地说与前期的数字缺乏可比性。

同工不同酬,尤其是妇女的工作条件不如男人

208.关于提交劳工组织的介绍同等报酬情况的资料,可参阅智利政府就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提交的各份报告。这些报告汇报了:1989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1991年7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和1996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的情况。

209.虽然男女报酬之间肯定存在着不平等状况,女性平均收入与男性平均收入的的百分比之比,于以往十年间从1990年的64.5%提高到1998年的70.9%。这个百分比随教育水平的高低而有所不同。若将没有接受过任何正式教育的男女两组进行比较,其间的差距最小(1990年84.0%;1998年72.3%)。收入差距随着教育程度的提高增大。若将拥有技校、高等学院或大学教育的男女之间报酬进行比较,显现出的差别最大(1990年41.7%;1998年65.1%)。

210.没有关于同工同酬的统计数字

经核准促进对各工种根据所做工作进行客观评估的办法

211.实际存在的一种看法认为女工,尤其在计入女工产期开支后,女工的成本比男工成本高。然而,在产前和产后期间,向女工支付的产期津贴是国家支付的,并非由雇主承担。

212.评估这种状况的办法之一是,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就业情况的全国调查中采用按性别详细分类的人工成本模式。因此,可以看出在国家为全体女工承付的分类开支中,产期费用占1.7%。同时,所有女工的产期费用还不到因她们是女性而少支付的报酬部分的四分之一。

公共部门的收入分配情况

213.本节述及按同一薪级表取酬的公共部门雇员的情况。这个薪级表规定全国所有公共部门雇员和125,000名全体工作人员中88.5%的报酬。根据财政部预算局提供的资料,1999年得到的结果如下:公共部门平均毛收入是405,200比索(按1999年的汇率,大约为800美元)。64.1%的公共雇员收入低于这个平均率。按照再分配情况,支付给10%公共雇员的最高工资占报酬总开支的25%,而40%收入最低的雇员占总开支的约20%。

工作安全和健康条件

214.各工作地点必须根据第65ff条,标题七(防治职业风险)遵循1968年2月1日第16,714号法律,这是规定安全与卫生条件的基本文书。

215.劳工和社会保险部还颁布了规定工作地点安全和健康的条例。此外,卫生部颁布了《工作地点基本卫生和环境条件条例》。

216.卫生部和劳工及社会保险部受权通过其主管技术机构实施上述条例。为了改善上述监察质量和覆盖面,上述两个政府部门于1999年达成了一项协议,建立起一个全国联合监察署,并使监察手段和条例执行官员的培训实标准化。这项协议仍然有效。

217.每一位工人有权——在就业合同中表明——在无职业风险的环境下提供劳务。为此,工人及其雇主必须恪守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上述目标。

218.工人既是职业风险预防的受惠者又是预防的主体,因而应当是此事的关键推动者和掌控者。立法者在接受这个观点之际,授权工人积极地参与这方面的事务。一方面,工人们必须遵从公司内部健康和卫生条例的规定;另一方面,他们能够就这些条例的优劣提出任何批评意见。

219.此外,法律认为,在工人们所从事工作的企业内必须建立起可让工人们参与的联合委员会。鉴于这类机构高度的技术性质及其组成情况(雇主和工人各占一半),工人们能够就他们工作条件的安全性表示关注,提出措施,并在适当时可强制企业采取这些措施。

220.企业是一个按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保护工人生命和健康的实体;企业必须制定和增强健康和安全规则、监测各工作地点的遵行情况并落实下列预防风险的具体措施:

在雇员超过25名的企业内必须设立健康与安全问题联合委员会;

制定内部职业安全与健康条例,并不断更新补充这些条例;

包括由一名预防专家主持的预防风险部门。这个部门是向企业提供如何遵循保护工人义务的咨询意见的主要机构,并且是雇员超过100名工人的采矿、工业和商业企业必须建立的机构;

落实卫生服务部门,主管行政实体、风险预防部门和联合委员会直接规定的安全措施;

为工人免费提供预防职业风险的必要设备和工具;

以及时和适当方式向工人们提供工作内在风险的情况;

任何雇员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工人从事被认为非工人力所能及或有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221.先前提到的第16,744号法要求雇主互助协会—目的是批准发放某些福利和补贴的协会--继续开展风险预防活动,将此种活动转化为适用各自企业内每一个工人的系统化的措施。为此,每一个雇主互助协会都必须设立一个工作人员配备适当而充足的单位,专门从事风险预防方面的工作。这些互助协会必须确保遵循有关工作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一切现行规则和条例;为此,这些协会可能对违反规定的成员处于罚款或者提高他们的会员费。

222.劳工局负责监督劳务条例的执行情况;劳工局的职能包括有关预防风险的事务。这具体包括劳工局监察人员有权力对各工作地点进行察访,并下令立即停止他们认为会对工人健康造成即刻风险的任何工作。

223.劳工局还承担下列方面的职责:

监测必须在各企业内运作的健康与安全问题联合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情况,但是,在国营企业、国家机构和组织内运作的、归社会安全监察署监督的联合委员会除外。

监督和监测所有各工作地点的风险预防和工业卫生,以及有关内部安全条例问题准则的执行情况、联合委员会和风险预防部门的运作情况,并对违规企业进行制裁;

有权力下令个体企业采取健康与安全措施;

有权力监督在互助协会和企业指定行政部门中展开的风险预防活动;

有权力宣布从事风险预防专门工作的人员 (作为专业或开业人员) 是否称职;

有权力核实内部健康与安全条例是否合法或适当,并就此提出修订;

向企业的联合委员会提供预防风险的咨询意见。

224.公共卫生研究所(公卫所)的职能包括充当职业健康方面的全国和参照实验室;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旨在开展对工作事故和职业病风险的辨别和评估活动,并且提出预防措施。

225.海洋领域和商务海运总局本身具有海上治安主管机构的身份,负责确保智利港口以及在海上和河流及湖面作业船只安全的措施。

226.社会保险监察署是主观监测方案行政机构的技术当局。社会保险监察署管制医务社会、财务、保险精算、法律和行政等方面事务,并还有权力就这些主管领域颁布强制性准则。该机构有权力下达指令,改善索赔人福利费支付法以及落实预防风险计划;就有关社会保险法律和规则的解释进行裁决;并要求行政机构遵从这些裁决。

职业安全和健康规则适用的工作人员

227.从业人员,即在一种从属和依附关系下,不论为之工作的企业、服务单位或个人属何性质,提供特定服务的人员,包括家庭雇工和学徒。

228.第16,744号法律第21条规定,将公共工作人员归入该方案的受惠者之列、但是,直至1995年3月才根据第19,345号法律实际将公共工作人员纳入此列。

229.工会工作人员由于或在从事工会工作时遇到的事故,亦属于受保之列。

230.个体从业人员。第16,744号法最后一段授权共和国总统决定是否将这类工人列入方案的这一类别。迄今为止,已经列入了下列群体:继承土地的农民自耕农;报刊小贩;自备出租车驾驶员;照管马匹的专业人员;废料残金回收者;小型煤矿业主和银匠;归第3,500号立法令管辖的公共交通、校车和货车自备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大道或海滩持照经营的交易商;小规模的单干渔民、和普通海关工作人员。

231.最后,保险还承保下列学生:他们(a)为其各经营部门从事工作,赢利所得为学生所在系的收入来源;和(b) 属于市政或私营机构,并因为或者在学生学习或专业培训期间遭受的事故。这些学生得到1972年第313号最高政令和劳工和社会保险部的保护,并享受社会服务部门的医疗福利和领取社会保险标准化协会的财政补贴。

职业安全和健康条例未承保的工作人员

232.保险方案仍不承保的唯一群体是,个体从业或单干从业人员,因此他们没有被列入第16,744号法的规定范围。目前大约有1,732,961名方案不承保的工作人员(即占全国从事工作劳工队伍的31.7%。他们主要是一些独立从业人员,往往从事不稳定且风险程度很高的工作)。

233.在此应当提及,作为一项普遍的规则,单干工人不允许向这类保险分支部门缴纳保险费,因为第16,744号法律规定,拟由总统确定在何财政或其它条件下,让独立从业人员及家庭佣工获得法律规定的保险。如前所述,要诉诸这项权力即导致创立起了若干可使独特的独立从业人员群体列入保险方案的实体。

关于工作事故和职业病数量、性质和发病率的统计

工作事故

234.智利的立法将工作事故界定为“任何人由于工作关系或在工作中受伤,和从家庭直接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或者返回时,遭受了造成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伤害,以及工会领导人因为或者在其履行工会义务期间遭受的伤害”。

235.1990至1997年期间,附属互助协会的各企业工伤事故率(不包括上下班期间遭受的事故)在12.6%(268,751起事故)和11.1%(265,306起事故)之间,而1997至2001年期间,事故率在10.8%(312,683起事故)和7.93%(205,094起事故)之间。这些数字反映出事故率的下降,因此,表明了工伤事故率的减少。

236.值得指出的是,2000年的工伤事故率是7.98%(203,342起事故)而2001年则为7.93%(205,094起事故)。为理解这些数字还需要加以深入的分析,因为这些事故率数字,恰巧发生在经济收缩和失业率上升时期。这里提供的数字是发表在社会保险总监署统计公报上的数字,相当于工作人员总数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列入与卫生服务相关的数字。

237.在1992至1996年期间,由85%的工伤事故造成的那一组工伤种类保持未变。其中,“其他创伤”居首位,其次是“上肢创伤”。居第三位的是“骨骼肌肉机能失调”和“下肢扭伤”,这两种工伤在上述几年期间数量倍增。占第四位的是“异物进入眼睛”。

238. 1990至2001年期间的年事故率始终超过平均率的经济活动,首先是建筑业,接下来是工业、农业和运输业。

职业病

239.智利立法将职业病界定为“由于从事专业或工作而直接引起的并造成能力丧失或死亡的疾病”。法律 对工作事故和职业病都有定性和评估的规定,并制定了职业病清单。上述定义限制清单收入新的疾病;因此,我们仅部分了解工作对雇员健康的影响。

240.关于职业疾病的现有资料揭露了,第16,744号法律先前所述的公共和私营部门中诊断不足和报告不足的严重程度。与工伤事故不同,若要检测这些病情状况,就必须采取与工作人员工作所面临风险相应的健康监测体制,对他或她进行评估。目前,这个体制监测下的工作人口覆盖面和立法所述风险职业病的数量均有限。

241.1995年,总的职业病率 是,2.9/1000工人(9,730病例)和1996年2.3/1000工人(8,828病例)。1995至1999年期间,互助协会的总职业病率上下波动相当大,从4/1000工人(9,411病例)至2.2/1000工人(5,829病例)。这种状况表明,总比率没有多大变动;互助协会某些年份期间诊断的病情率有所增加。在解释这些数字时,人们还应铭记,这是按全体从业人员,而不是按面临特殊致病风险的总人数计算的比率;因此,这个比率表明风险的程度比实际情况低。

242.1995至1996年期间,诊断发现的80%病例基本无变化。首先是“筋骨疾病”占患病率的26%,其次是“皮肤病和结缔组织病”,占23%。第三位疾病视年份而定,是占15% 的“中毒症”和占12% 的“呼吸道疾病”。

243.1995至1996年期间发生80%以上职业病的经济活动部门是金融服务业、工业、农业和商业。

工作事故造成的死亡

244.1995至1998年期间,附属互助协会的工人死亡率基本稳定, 在12/1000工人(294人死亡)和13/1000工人(326人死亡)之间,而1999和2001年期间的死亡人数在12.43/100,000工人(261人死亡)和11.68/100,000工人(302人死亡)之间。

休息、娱乐、工作时间、带薪假日

245.智利的劳工立法规定,一般工作周不得超过48小时。凡超过48小时的工作时间将定为加班时间,应当在就业合同或者在随后的文件中书面议定,并支付比正常日工资高50%的报酬。

246.法律还规定,星期日和法定公共节假日应当是休息日 ,而工作一年以上的工人每年应有资格享受15天带薪年假。 《劳工法》还规定,工人不论是否持续性地为一位或多位雇主工作,在工龄满十年之后,每增加三年的工龄,就有资格再增加一天的年假。

247.智利女工集中在工作时间较长的服务业和餐饮部门工作;这一事实,加上从家庭到上班地点的路途以及家务负担,意味着妇女实际上没有空闲时间。立法者增加了若干规定工人每个月至少有一个休息的星期日的工种,以作为确保工人享有最起码的休息时间并能与家人共度假日的最初步措施。规定日工作时间超过法定8小时时间的购物中心和其他一些部门的持续营业时间,正在影响员工充分享受星期日的休息并对工作条件造成日趋有害的影响。

248.在确立起私人家庭女性佣工的法定工作时间和最低报酬之前,女性家庭佣工未列为工作人员应得的一般法律保护之对象。

249.家务之外增添了有薪工作,加重了妇女肩上的责任,既要在家务和有薪工作之间分配好时间又要考虑如何调整工作负担,同时挑起两付担子。总的来说,男性从事有薪工作和休息的时间均比妇女多。妇女花费更多的时间操持家务,休息和娱乐的时间较少。尽管周末男女双方均花费较多时间操持家务,妇女做家务的时间还是比男性多一倍。

第八条

工会权利

组建和参加工会的条件

250.组建工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召开工人大会,但须达到法定最低人数,。法定人数,多少不一,得取决于所建立的工会类型以及企业的规模。

这次工人大会必须批准工会章程,并且选出管理委员会。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形成会议记录。

为使组建工会的行为有效,必须有一名公共官员出席。这位公共官员可以是工厂监察员、公证人、民事注册局官员或者由劳工局指定的国家行政部门官员,或者工会章程指定的任何人。

所有的选票必须由个人无记名的填写。

组建工会的原始纪录,须连同经过受委派公共官员核证的工会章程的副本一式两份一并交存工会所属的劳工监察处。

这些文件必须从组建大会召开之日起不间断的15天内交存。

一俟上述(e)段所述的文件交存之后,工会即获得了法人地位。

若这些文件未按法定时限交存,必须举行新的组建大会。

一旦交存了会议记录之后,劳工局可在不间断的90天期限内,基于工会的建立不符合应有的规定,或者因工会章程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理由,提出反对意见。

一旦有关工会建立和/或章程的意见提出之后,工会必须在接到通知书后的60天内,根据所发表的意见修正工会程序中的缺陷或修改工会章程,或者在60天内向主管劳工法庭提出上诉。若不采取这些行动,工会的法人地位将自动注销。

从成立大会举行之日起,工会管理层即享有(从未经法庭的事先批准不得解散的意义上来讲的)豁免权。若会议记录未在上述(f)段所述的时限内交存,这项豁免权将终止。

工会委员会必须在下列工会已备案的行动和文件生效之日向企业的管理部门,如果是多企业联合工会则必须向各有关企业的管理部门提供这些有关资料:

工会成立大会的召开和管理委员会的任命情况;

委员会换届时的提名情况;

工会代表的提名情况。

工会代表

251. 工会代表应由属于某个企业的工人和多企业临时工会会员以及至少有八名工会会员组成但尚未选举出工会主席的会员们选举产生。

按工会类型规定的组建工会的法定人数

252.对于单个企业工会:

对于拥有50名或不到50名工人的企业,最低法定人数是8人,但8人必须占企业全体工人的50%以上;

对于拥有50名以上工人的企业,若要组建工会,最低法定人数是至少占企业全体工人的10%的25人;

对于拥有250名或者更多工人的企业,若要组建工会,可不计会员所占比例;

在拥有一个分部以上的企业中,则至少占该分部工人40%的25名工人即可以组建工会。

253.对于拥有零工或临时工的多企业联合工会,至少须有25名工人参与组建工作。法律只允许无限期合同工人参加工会。一旦工会成立之后,定期合同或包工合同的工人才可加入。属于此种工会的工人,即便他们没有提供服务,仍能保留工会会员资格。

254.至于独立从业人员的工会,根据法律,至少须有25名工人参加,才可组成工会。

关于特殊类别工会的特别法律条款

255. 《劳工法》第216条确认,根据工人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若干企业,建立各不同类型的工会:或由单个企业工人组成的企业工会;或由同时为两个或更多个雇主工作的工人组成的多企业工会。

256.第216条还首次提出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性质组建工会的概念。因此,该条承认,不是专门为任何一个雇主工作的工人组成的独立从业人员工会;以及在依附或从属关系基础上提供周期性或者间歇性服务的工人组成的临时工工会。

对组建或参加工会权的法律限制

257.对创建、加入或退出工会没有任何法律限制。《政治宪法》承认按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方式组建工会的权利。《劳工法》确认这项宪制权利,私营部门和国营企业工人有权组建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工会,而不必事先得到批准,。

258.这项规则补充了组织权原则,规定工人们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退出或参加工会。然而,在此必须指出,根据《劳工法》第217条:“本节以及下一节不适用于国防部属下的或者通过国防部与政府相关的国营企业的官员”。

259.工人加入或退出某个工会时必须遵守工会章程所载的规则,但须指出,对会员入会和退会的要求,是工会章程必须列明的最起码规则。

保障加入工会联合会或国际工会权的措施

260.根据《劳工法》第213条:“工会有权建立工会联合会或工会联盟以及参加或退出此类联合会”。所有此类工会组织还“(……)有权建立国际工会组织,按照有关章程规定和国际法的规则、应用法和惯例,加入或退出国际工会组织”。

261.正如个人方面事务一样,私营部门和国家企业的工人可自由地建立任何他们认为适当的工会;这些工会应享有参加或建立工会联合会或工会联盟的同等权利。反过来,工会联盟也可建立或加入国际工会。

组织自由和集体谈判

262.关于组建工会的劳工立法相当完善和先进,因为这项法律是根据组织自由的原则制定的。这体现在:所有涉及工会的组建、入会和退会的规则、工会的多元化、建立工会联合会和工会联盟的权利,和法人地位的权利、只有法院裁决才可解散工会,工会为通过工会本身的章程和管理工会本身的财产可以保持广泛的自主权。

263. 2001年第19759号法确立了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保障组建工会权和行使集体谈判权的自由,同时在组建工会或进行集体谈判时,保护工人免遭解雇或可能发生的其他任意迫害行为。在工会建立之后或谈判程序完成之后的30天内,实际上不可解雇工人。与此同时,这方面的许多管制性程序已经简化,尤其是组建工会的程序及工会按义务向劳工当局登记的义务。

264.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按照以上所述规则,智利法律符合劳工组织关于组织权和集体罢工权的第87和98号公约所载的国际文书。这两项劳工组织公约于1999年2月1日得到批准,并于2000年2月1日在国际上生效。

265.另一方面,若雇主的某些行为在任何方面限制了工人的组织权,构成反工会的行为,则这种行为将依据新立法予以严厉的惩处。然而,由于对这类行为的确定和裁决权掌握在法庭手中,这就趋于延滞案件的审理和解决。为此,工人们往往产生其权利未得到正当维护的印象,并且由于劳资法庭的拖延产生了不确定和易受害的感觉。

工会的数量、组成和结构

266.劳工法承认单企业的工会、多企业工会、独立从业人员工会和临时工工会。表10展示了1990至1999年期间有关此类工会组织的统计数据。

10 19901999年期间按工会类型分列的工会数量变化情况

年份

单企业工会

多企业工会

独立从业人员会

临时工工会

总计

1990

5,822

676

2,039

324

8,861

1991

6,462

746

2,314

336

9,858

1992

7,037

813

2,560

346

10,756

1993

7,408

861

2,762

358

11,389

1994

7,760

909

3,070

370

12,109

1995

8,083

949

3,037

376

12,715

1996

8,401

975

3,499

383

13,258

1997

8,693

1,004

3,705

393

13,795

1998

8,923

1,018

3,927

408

14,276

1999

9,118

1,018

4,077

415

14,652

资 料来源 :劳工部,劳资关系司。

267.表11展示了,1990至1999年期间工会数量及其成员变化的情况。表12按工会类别详列的分类数字。

11 19901999年期间智利工会和会员总数

工会数量

会员

1990

8,861

606,812

1991

9,858

701,355

1992

10,756

724,065

1993

11,389

684,361

1994

12,109

661,966

1995

12,715

637,570

1996

13,258

655,597

1997

13,795

617,761

1998

14,276

611,535

1999

14,652

579 ,996

资料来源 : 劳工 部 劳资关系 司 。

12 19901999年期间,根据工会类别分列的智利工会会员变化情况

工会类型

总计

单企业工会

多企业工会

独立从业人员 工会

临时工人工会

1990

417,514

69,651

90,987

28,660

606,812

1991

455,871

92,757

114,639

38,088

701,355

1992

473,914

87,323

121,630

41,198

724,065

1993

460,219

75,436

115 ,295

33,411

684,361

1994

448,370

73,561

114,104

25,931

661,966

1995

417,796

71,166

119,476

29,132

637,570

1996

426,818

72,246

124,402

32,131

655,597

1997

405,440

68,143

116,375

27,803

617,761

1998

390,462

69,515

121,578

29,980

611,535

1999

359,368

74 ,560

116,925

29,143

579,996

资料来源 : 劳工 部 劳资关系 司 。

工会联合会和工会联盟

268. 工会联合会由三个或更多个工会组成。工会联盟由五个或更多个工会联合会,或者20或更多个工会组成。20或更多个工会组成的联合体可相当于一个工会联合会或工会联盟。

269. 对于公共官员,包括市政府员工,法律规定了属于国家行政部门的官员结社的规则,承认他们有权不必事先得到批准,组建他们认为适当的国家工作人员工会的权利,但必须符合法律和相关的法规。1997年有1,117个公共官员协会,会员总数130,873人;1998年有1241个协会,会员总数135,596人;1999年有1,335个协会,会员总数138,863人。

罢工权利

对罢工权的限制

270. 法律规定了专门适用于罢工期间的两项有关集体谈判程序的重要法律规则,对雇人顶替罢工工人以及恢复罢工工人个人原先职务作出规定。

271. 关于雇人顶替罢工工人问题,雇主可以从罢工第一天起雇用顶替人员,但他最后提出的应允条件必须符合下列综合要求:

应允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应允提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工人和谈判委员会,并且向处理谈判进程的劳工监察处备案;

应允提案须至少在限期前两天提出,以便工人们对接受应允提案还是罢工进行表决,并且必须在限期之前向劳工监察处备案;

提案必须在形式和内容上与提案提出时有效的合同、协议或裁决相同,但可对其按消费者物价指数在上一次调整日与文书到期日之间的变动全面作相应调整;

应允提案得允许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最起码的年度调整,但调整不包括前12个月的合同;

为了被顶替工人的福利,应允提案必须包括给每一位所雇的顶替工四个“调值单位”的分红。

272. 如果最后的应允提案不符合以上所列规定,雇主可在罢工的第15天雇人顶替罢工工人。如果企业达不成集体谈判协议,雇主可在罢工的第一天雇人顶替罢工工人,但是必须确定,他的最后应允提案是在上述(c)段所列时限内提请参与集体谈判进程的工人注意的。雇主还必须考虑到在合同期内按照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年度调整,但调整不包括前12个月。

273. 对于恢复罢工工人个人原先职位的问题适用下列规则:

只有当最后的应允提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最起码条件时,才可在罢工开始的第15天,适用对个人职位的恢复。在最后的应允提案虽符合最低要求但是在限期之后提出的情况下,恢复将在最后提案提出的第15天之后生效,或者从罢工实际开始的第30天生效。

在实际上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只有在最后应允提案达到的要求与雇用顶替工人规定的那些要求相同时,才可于第15天适用对个人职位的恢复。

那些得到个人职位恢复的工人必须符合最后应允提案规定的条件,除非他们与其雇主谈判达成更好的条件。

最后,若雇主诉诸《劳工法》第381条允许的可能性,包括雇用顶替员工的可能性,他不得撤回该条款规定的最低应允条件。

274. 《劳工法》规定,有些工人虽然能够进行集体谈判,但不能进行罢工。雇佣这些工人的企业不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就是由于其工作性质,停止运作有可能对健康、公共供应、国家经济或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处于本条所述的情况之一是不够的;对此还有这样的要求,即主管部门,这里是劳工和社会保障部、国防部和经济部等主管部门至少应每年一次,七月份通过决定宣布上述条件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受这类限制的工人们必须服从强制性仲裁。

对武装部队、警察或国家行政部门成员的组织权和罢工权的限制

275. 出于国家安全的原因,法律规定武装部队成员或负责维持秩序和安全的人员不得建立工会。这同样也适用于国防部下属的或者通过国防部与政府相关的国营企业。

影响到《公约》第八条所规定权利的变革

276.在过去十年间,有关工会运动立法出现了某些极其重大的变革。直至1990年代初,工会立法完全处于混乱的状态,因为工会不能超出企业的限制范围活动。工会联合会和工会联盟无法签订有效的法律协议,而且联合工会是秘密或有实无名的,因此,表面上似乎存在着双方模式,但实际上并无工会这一方。目前,工会联合会和工会联盟可通过与雇主达成共同协议,签订有效的集体议定书,而联合工会目前已成为《劳工法》的一部分。这就意味着,劳工伙伴具备了一切法律条件,工会不仅有力、且有代表性并被赋予了实权,与此同时也承担着责任,使双方模式得以充分发展。

277. 《劳工法》 载有关于罢工和停工的条例。在此还要指出,智利政府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51号公约》,即1978年的《(公共部门)劳工关系公约》,而且目前正在着手建立实施协议的适当机制,切实执行这些协议。

第九条

社会保障权

社会保障部门

278. 智利的《政治宪法》保障其全体居民在没有任何区别的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障权利。《宪法》规定,国家应当保证所有人享受统一的基本福利,而不论这些福利是通过公共的还是私人的机构所提供的,也不论其由投保人供款而取得经费与否,同时,国家应监督社会保障权是否得到适当的行使。

279. 智利有两种并行的社会保障制度:(a)为公共和私营部门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和(b) 由财政收入供资的失业和家庭津贴制度,为上述社会保障制度不提供福利的人无偿提供援助(包括处于贫困状态的老年人、残疾和儿童)。

社会保障制度现行的计划安排、福利范围、福利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供资方法

医疗

280. 自1980年代起,智利就设有所有人都可享用的保健体系,使用这一体系的人必须在私营的健康保险机构(健保机构)和国家经营的全国卫生基金(国卫基金)所提供的各种不同方式中作出选择。

281. 1990年至1998年期间,人口中的大多数登记选择了公共经营的保健体系(国卫基金)。但是,在这一期间,登记选用公共体制的人口比例由67%下降到61.8%,而登记选用私营体系(健保机构)的人口比例却从15.1%增加到23.1%。

282. 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宪定健康保护权的行使,并确立了一种保健福利制度,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涉面包括工商企业的工人、雇员和学徒,以及家庭与家务工人。根据这项立法如果投保人的家属受其赡养或领取鳏寡孤儿养恤金,他们也可享受医疗援助津贴。医疗援助从发病时开始,而且只要这种疾病的影响存在就继续下去。根据上述法令第八条,医疗保健从预防阶段开始,进行健康检查,以期早期诊断肺结核、性传染病、青光眼、癌症、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慢性肾炎以及由卫生部确定的其他疾病,对这些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可以预防后期无法逆转的病变。在这些措施之后,随之而来的是治疗性医疗援助,其中包括会诊、检查、诊断和外科手术、住院、产科护理、治疗(包括医药),以及任何其他适当的保健措施。根据上述法令第29条,享受保健制度的人根据其收入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A组:贫困无助而接受援助性辅助金或将享受家属津贴的人,

B组:其月收入不超过对18岁以上和65岁以下工人所规定的法定最低工资的投保人;

C组:月收入超过法定最低工资但小于这一数值1.46倍的投保人,但如果该投保人有三名以上受扶养人则不在此列,在此情况下,该投保人应视为属于B组;

D组:月收入超过法定每月最低工资的1.46倍,同时受其扶养的人不超过两名的投保人。如果此类投保人有三名以上的受扶养人,此人将被视为属于C组。

283. 至于公共卫生体系的财政来源问题,正在工作或不工作的工作人员缴纳其收入或养恤金的7%。根据上述法令第30条,国家通过国卫基金出资帮助这种医疗保健。国家的这部分支助足以偿付A和B组所有津贴的总值,同时不得少于C组费用的75%,或D组的50%。而无论如何,国卫基金对产妇福利所提供的资金不得少于D组的75%。

284. 在私营体系(健保机构)中,在职工人和养恤金领取人的最低保费是其收入的7%,而根据特定的私营医疗保险公司所经营的计划,投保人可以投保更高数额。如果投保私人的计划,国家的津贴仅适用于产妇的福利(产前和产后的妇产假,以及1岁以下婴儿的严重疾病)。

285.所谓的“公共福利”,即免疫、环境卫生和补充食物,完全由国家支付。目前正在执行一项特别的保险计划,以便为所谓“灾难性”的高费用疾病保险,旨在减轻因治疗所带来的经济后果。

286.至于武装部队,过去的全额保险已被“共同出资”的比额安排方式所取代,使之与公共体制更加吻合。据此,投保人支付医疗保健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而这一比例是根据其收入进行调整的。

发病时的现金福利

287.在智利社会保障制度中,这种补贴称为“丧失工作能力补贴”。对公共部门的雇员而言,对这些疾病的补贴可达100%的现金收入。另一方面,对于私营部门的雇员,补贴是根据生病以前的三个月内平均每月现金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的。在私营保健体系中,雇员与一项私营的保健计划(健保机构)签署一项为期12个月的合同。补贴额依各合同而定,但是,必须至少等同于一般公共体系的补贴。

288. 私营部门工作人员的丧失工作能力补贴在立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丧失工作能力超过10天,则从相关的病假第一天起发放补贴,但如果病假是10天或少于10天,补贴则从第4天起支付。补贴延续到相应的病假结束为止,甚至在就业合同已经结束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享受这一补贴的要求是必须至少已经加入这一计划6个月,而在相应的病假开始以前的6个月内已经有3个月的投保期。以工作日为合同单位,而每班或每天计发工资的全职日包工要领取补贴,则除了上述投保计划的最低期限以外,还必须在相应病假开始前的6个月内至少已交付一个月的保费。如果丧失工作能力是由于事故造成的,则上述的一般或特殊时间规定都不再适用。

产妇的补贴

289. 根据现行立法,女工有权享受产前6个星期的产假和产后12个星期的产假。不得擅自放弃这些权利,在休息期间,妇女不得在即将生育或刚生育之后的期间内工作。此外,在这一阶段内,必须保留其工作或职位。

290.如果父母双亲都就业,则可以根据母亲的决定,允许父母中的一人休假,照料生重病的一岁以下婴儿。如果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法院裁定由父亲监护子女,那么父亲则有权享受这一休假。负责照料一岁以下婴儿的任何工人,无论是男是女,只要得到法院作为保护措施裁决由其对婴儿进行监护或个人护理,都有权休假并取得津贴。此外还规定,在孩子出生或死亡,或者配偶死亡的时候,职工在其后三天内,除了利用自己的假日之外,还可请一天带薪假。

291.根据法律,如果18岁以下的子女由于严重事故、绝症末期或可能导致死亡的严重或急性疾病致使其健康状况需要父母的照料,则女性工作者有权请假几个小时,其总数相当于十个正常工作日。如果父母双亲都就业,则可以根据母亲的决定由两人中的任何一人享受这福利。另一方面,如果根据法院的决定父亲有对子女的监护权,或如果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母亲出于任何理由而无法使用这一休假,则父亲有权使用这项福利。如果父母双方都无法利用休假,则监护或照料该儿童的任何人都有权享受这福利。因这一休假所使用的时间必须从以后的年假内扣还,或者以加班或任何经各方商定的方式来补还。

292.提出要求产前、产后或补充休假,或者出于一岁以下婴儿健康原因休假的私营部门职工可按其在休假开始的月份之前的三个月应计的每月净收入或福利或工资和福利合计的平均数计算津贴。此笔津贴内只扣除社会保险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费用。

293.对于女性独立从业人员,其津贴是根据其养恤金的供款额而不是应税收入来计算的。社会保险的保费及相应的税费将从应税收入或养恤金中扣除。

294.根据立法,产假福利应当由劳工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家属补贴和裁员补贴统一基金来支付。

295.在其他方面,已经在《劳工法》第194条的后面新增加了一个条款,决定雇主不能将是否怀孕情况作为决定继续雇用的条件,雇主不得要求出示证明或要求检查以确定女工是否怀孕。

296.《劳工法》规定,雇有20名以上属于各种不同年龄或婚姻状态的女职工的机构都有责任设置独立于工作场所的休息室,以供妇女为两岁以下儿童喂奶,并在工作时寄放婴孩。根据《劳工法》,女职工每天可以停止工作两次,为孩子喂奶,但时间总共不得超过一小时,不论应用的工资制度如何,这段时间在支付工资的时候都应算作为实际工作。

297.根据公共保健业务的规定,怀孕妇女即使不投保参加社会保障体系,仍然有权接受保健福利。这项福利所适用的阶段不仅是产前的六个星期和产后的12个星期,而且还适用于整个怀孕期,即九个月,以及孩子出生后的六个月。不到六个月的新生儿有权得到国家提供的医疗护理和监督。因此,从怀孕期开始直到产后的六个月内所提供的保健福利,包括医生或助产士进行怀孕和产后检查的服务,都是完全免费的。

298. 国家通过国家卫生基金(国卫基金)对医疗福利提供的经费应达到C和D组生育期护理费用的75%,并达到A和B组生育期护理费用的100%。这就是说,由属于经济方面下层的贫穷人士组成的A和B组人口的生育阶段护理是完全免费的。对于由经济状况较好人士组成的C和D组的投保人,其生育期护理费用的75%是免费的,这样,支付保险的人士只需提供其余25%的资金。

老年养恤金

299. 为确定养恤金覆盖范围,这里必须指出,智利平民有两个养恤金系统:旧的公共养恤金系统,这是根据分配法建立的保险系统,由若干社会保险管理局管理,这目前已经合并成一个单一机构,称为社会保险标准化协会(社保标协);以及按个人集资法建立的新的养恤金系统,由养恤基金管理公司(AFP)管理,其服务对象是于1983年1月1日以后进入劳工市场的所有人,而不论其所从事的工作种类或者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如何。

300. 属于旧系统的工作人员可以在任何时候转而加入新的养恤系统;而另一方面,在上述日期之后进入劳工市场的所有人依据法律都必须加入新的系统。

新旧养恤金系统的老年养恤金

301. 对于从业人员,前一种老年保险的:体力劳动者和工人;家庭佣工以及从事任何工种、行业或职业的工作申请人或学徒、家庭工人、有薪工作的雇主家属、从以前的私营部门雇员节约储金和辅助机构中领取保险福利金的雇员,以及从现已合并到上述社会保险标准化制度的前国家赛马节约储金领取福利的雇员、最后还包括受雇用的专业人员。

302.对于独立从业人员,以前的社会保险服务部门的保险对象包括了上述法令中提到的所有种类的体力工人,但前提是,工作人员的年收入总额不能超过最低年薪的三倍。

303.旧的私营部门雇员节约储金的福利提供艺术家的老年福利,及其供顾客租用的车辆的拥有人兼驾驶的福利。国家公共部门雇员和记者基金接受独立律师加入投保,独立律师以自己的身份加入这一基金。

304. 任何符合法律要求的人都可在一所养恤基金管理公司(养管公司)投保,这是根据新的养恤金制度所提供的一种可能性。在这一制度下,受雇的工作人员和独立的工作人员是唯一的区别。在前一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所有未加入养恤基金的工作人员在开始工作时都必须自动加入这一系统,并且必须向一所养恤基金管理公司定期供款。”对于无单位独立工作者,法律规定:“不为雇主工作但是从事取得收益的活动的所有自然人都可以根据本法律加入本制度。”也就是说,无单位独立工作人员参加这一系统是自愿的,这与受雇从业人员的情况不同。

305. 与旧系统相比,新的养恤金计划涵盖了很大一部分劳动力。但它不包括属于武装部队和保安人员的投保人,这些人员有其本身的节约储蓄基金。

养恤金的缴款和数额

306. 关于工作人员必须向养恤基金交纳的款额,在旧制度下这一数额对工人而言是工资的19.1%,对职员而言平均为20.7%。

307.按照新制度,投保人向养恤金交付其收入的10%;此外,为支付行政费用及残疾保险和遗属保险的费用,他们必须支付其收入的2.09%至2.55%的数额,加上固定佣金在0到1,000比索之间(相当于0到1.34美元),具体按所涉养管公司的计划而定。按旧制度,计算保费时所认定的最高收入为60个调值调值单位(UF),相当于1,001,016比索(1,343美元)。计算保费时所订的最低收入就是法定最低工资额,从2002年6月1日起,这一数字是149美元。

308.按照新系统区分强制性交款和自愿交款。关于强制性交款,法律规定,加入该系统的工作人员必须交纳其应税报酬和收入的10%,但最高计费收入是付费前一月最后一天的60个调值单位,相当于1,004,647个比索(1,431美元)。计算保费的最低基数与旧制度相同。在自愿交款的情况下,职工可以自愿增加保费,最高可达每月50个调值单位,相当于837,062个比索(1,192美元),即每年600个调值单位,相当于10,044,75个比索(14,309美元)。对于无单位独立工作者,第90条规定,作为所交保费计算基数的月收入应等同于交费人每月向所属养恤金管理公司报告的数额,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额,同时也不得超过60个调值单位,相当于1,004,647个比索(1,431美元)。

309.旧系统最高的养恤金数额1999年12月1日为688,786比索(1,279美元)。自2001年12月起,70岁以下的养恤金领取人收到的最低养恤金数额为72,361.62比索(108美元),而70岁以上的养恤金领取人在同一日期的最低养恤金数额为79,121.84比索(118美元)。

310.1989年和1999年之间,按照旧的公共保险制度,养恤基金所偿付的每月平均养恤金数额增加了40.4%。1990年,每月平均偿付100万份养恤金,其月平均金额达86,500比索(283美元)。1999年,每月平均偿付990,000份养恤金,从1999年12月起,其月平均金额达122,000比索(239美元)。

311.新的养恤金系统无法事先确定可能提供的福利的最高额,其理由如下:这一系统是以个人出资的原则为基础的、它只是一种行政系统,要求负责管理基金的人员务必保证养恤金获利、也因为使用养恤金的人士有权通过投保终身年金保险取得养恤金,或者根据带有递延终身年金或设定计划的退休年金来取得养恤金。

312.最后,根据法律,对于那些加入新系统,同时已经用尽资金、但又符合工作年数和交款年数等所有法定要求的人,国家必须保障他们领到最低老年养恤金。

313.在上述十年内,私营系统投保人的比例继续增加,从1990年的87.8%上升到1999年的91.3%。至于该系统的福利范围,1990年至1999年期间,投保人占全部就业人士的比例从58.7%上升到64.8%,而投保人占全部劳动力的比例则从54.4%上升到59.1%。截至1999年,全国共有350万养恤金投保人。

新旧养恤金系统所提供的残疾人养恤金情况

314.首先应当说明,上文所述关于存在两种老年养恤金系统的情况完全适用于残疾人所得的福利。作为确定养恤金的残疾程度之标准也依各种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15.按照旧系统规定,残疾的概念一般地说包括丧失从事专业活动的能力,或更具体地说,指丧失从事事故发生时所从事的工作的能力,或丧失一定程度的营生能力。在这一制度下,对于工人和体力劳动者,必须明确区分完全残疾与部分残疾。完全残疾系指受保人无法通过其工作取得健康工人在相同工作条件和地点所得正常工资的30%以上。部分残疾系指丧失工作能力后,受保人任可赚取上述正常工资的30%以上,但必须60%,不过有一个前提,就是丧失能力的起因是由于神经系统(包括感管)的紊乱、或血循环、支气管-肺功能紊乱,或肌骨心系统的紊乱。赚取工资的受保人如果由于疾病或失去身心能力而丧失至少2/3的工作能力,则被认为属于残疾。可以明确或暂时发放养恤金。对于因病而完全、明确丧失从事任何工作能力的人,应明确发放养恤金。

316. 按照新系统规定,即使投保人并不符合领取老年养恤金的要求,但是由于疾病或失去身心能力而永久丧失其工作能力的三分之二以上,则仍然有权领取全额残疾养恤金。根据同一规定,对于丧失其工作能力的50%以上、但少于三分之二的投保人,可以部分发放残疾养恤金。该规定还提出,投保人的身体状况必须由每一区域的三名外科医师组成的委员会来确定,而该委员会的医师由养恤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监任命。

317. 按照旧系统规定,根据原来的社会保险服务署的规定,交款必须达到50周,但还须同时达到交款密度的要求,而如果不受这些要求的限制,则必须交款400周,同时残疾发生时交款人年龄必须在65岁以下。除了50周的最少交款时间以外,领取残疾养恤金的人是必须在基本阶段内已经交付了交款的40%,即加入保险的全部时间内所需费用的一半以下。这最后一项百分比要求只适用于男性投保人,而且如果此人的交款已经达到40周以上,即免除这一要求。

318. 按照旧系统的规定,残疾养恤金总额的细目是:相当于基本工资50%的基础数额,加上在交款的第一个500周之后,交款每达到50周再增加基本工资的1%,但最高限额为基本月工资的70%。此外,对于领养人的每一位15岁以下合法、未婚或领养的儿童,或对属于不领取养恤金的家庭的任何年龄的每一位残疾人,再增加相当于平均工资10%的补助。部分残疾养恤金占上述养恤金的50%。

319. 按照旧系统规定,原来的私营部门雇员节约储蓄基金要求投保人在造成残疾的事件发生时必须在职,而且必须至少投保三年以上。这些条件在此人停止交款之后再维持两年。此外,在残疾开始发生时,投保人年龄必须小于65岁。残疾养恤金达基本工资的70%,加上在最初20年之后每年按基本工资的2%计算提供的款项,但总数不能超过基本工资。

320. 新系统不可能事先确定福利的最高数额,因为这有赖于一系列可变因素。但是,根据确定的规则,从业人员的残疾养恤金数额不得少于基本工资的70%,其计算方式是以目前的价值按宣布丧失工作能力的月份以前10年内所领取和申报的平均收入而定。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特殊情况,最低残疾养恤金数额必须达到按旧制度向领取人所付的养恤金的相同数额。

321. 为预防、延缓、减轻或治疗由于残疾而领取或可能有权领取养恤金的人员的残疾而支付的现金补贴,按第18469号法令所规定的条件发放。

补助养恤金(pensiones asistenciales-Pasis)

322. 补助养恤金(Pasis)是要为所有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保险计划下领取福利,而收入有限的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立的一项养恤金制度,以便确保最低的生活水平。收入有限的残疾人士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有权根据1975年第869号政令法及其后的修正案领取这类养恤金,其条件是,他们必须在本国居住至少三年以上。

323. 任何18岁以上的人如果永久性的无法再进行正常工作,或者丧失了使之满足其生计最基本需要的工作能力,同时又无权因工伤事故领取养恤金或按任何其他社会保险制度领取养恤金的话,此人得以残疾论处。残疾的状况必须向全国卫生服务署申报。

324. 收入有限的人士系指本人没有任何收入,或者如果有收入则低于法定的最低养恤金数额的50%的人士,该最低养恤金1999年的平均额是33,200比索(65美元),并且与此同时,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即家庭平均收入也低于该百分比。这一平均数额是由家庭的总收入除以家庭内人数所确定的。为这同一目的,家庭成员是指长期生活在同一住所的人士,而不论其是否在家庭血源关系。

325. 从1989至1999年,补助养恤金的月平均提供数额增加了61.8%。1999年,平均每月发放了350,000份此类养恤金,其月平均数值见前一段所提的数字。

新旧养恤金系统所提供的遗属养恤金

326. 关于上述两种同时运行的养恤金制度所做的评论也同样适用于这一情况,但同时应当指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方面的保险计划内也有其本身的遗属福利规定。按旧系统规定(按原来的社会保险服务署的情况而论),要造成遗属领取养恤金资格,受保人必须是养恤金领取人,或投保该计划至少50周,其中40%的付款周必须在最近5年以内,而50%的保费必须是在整个投保期内交付。对于雇员,造成遗属领取养恤金资格的人或则必须是养恤金领取人,或则必须加入养恤金系统至少已有三年。

327. 在原来的社会保险服务署,任何年龄的丧偶人士或受抚养的残疾丧偶人士可以领取相当于受保人基本工资或养恤金50%的养恤金。不到18岁、或在学者不到24岁,或如果属于残疾的话,不论其年龄如何的孤儿可领取相当于基本工资20%或者相当于受保人亡故前一年平均养恤金的一笔养恤金。受保人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可领取相当于按其角色为正式配偶所可领取的养恤金60%的养恤金。

328.对于旧制度下的雇员而言,受保人所抚养的遗孀或残疾的鳏夫可领取相当于因公死亡受保人的养恤金或基本工资50%的养恤金。年龄为18岁以下的孤儿(在校学生年龄为24岁以下、对残疾者没有年龄限制),及其没有收入而原依靠已故者生活的父母可领取相当于受保人养恤金或基本工资15%的养恤金。

329. 按照旧系统的规定,遗属养恤金的最高数额相当于受保人养恤金或基本工资的100%,但这须视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领取人不在而导致的补充份额不同而定。

330.但是,在新系统里,遗孀和孤儿已被合并到遗属养恤金内的同一类别内。有权领取这一养恤金的人如下:

在受保人死亡前六个月内、或如果受保人是养恤金领取人则在受保人死亡前的三年之内,与受保人结婚的配偶遗属;但是如果领取人死亡时其配偶已经怀孕,或双方已经有共同子女,则上述时限不再适用;

符合(a)段所述的各项限制条件的残疾鳏夫;

未婚子女年龄在18岁以下的,如属在校学生则年龄在24岁以下,对残疾者没有年龄限制;

受保人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其条件是,该母亲在受保人死亡时未婚或是遗霜,同时在受保人生前系依靠受保人的收入维生;

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在受保人死亡时有权领取家庭津贴的受保人父母。

331.根据新的制度,遗属养恤金因相当于有权领取人的养恤金的如下百分比:

对于完全残疾的配偶偿付60%,对部分残疾的配偶偿付43%;

如果配偶与受保人有可领取养恤金的共同子女,则对于完全残疾的配偶偿付50%养恤金,对于部分残疾的配偶偿付36%养恤金;

向受保人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偿付36%养恤金,但如果双方有可领取养恤金的共同子女,这一数额下降到30%;

对符合各项标准的每一子女偿付15%养恤金,如果子女年满24岁但确定为部分残疾,这一比例下降到11%;

在没有其他受惠人的情况下,对受保人的父母偿付全额的50%。

工伤事故福利

332.这项福利制度是在设立《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社会保障》的法律中所提出的。福利所偿付的对象是:从业人员、由于或正当履行工会职责时遭受事故的工会领导人、无单位独立工作人员和学生。从1995年3月1日起,这些福利所偿付的对象扩大到包括公共官员。对于无单位独立工作者,法律允许共和国总统决定选择是否将其纳入同一保险制度。迄今为止,这项福利所提供的对象包括:分到土地的农民、送报人、独立的赛马师、出租车主兼司机、独立的采矿工人、工艺采矿人和金银匠、按1980年第3,500号政令法所规定的用于公共交通、运送学生或搬运的机动车的车主兼司机、获准在公路或海滩上兜售物品的商人、小规模个体渔民和一般保关员。

333.这个系统的经费来自雇主交纳的款项,因为保险所担保的风险主要属于雇主的责任。投保可以有两种方式:即基本投保和补充投保。基本投保适用于一般的情况,所有雇主均已必须交付这项保费,数额相当于付给职工的应付税收入之0.9%,再加上生效期截止2004年8月31日的0.05%补充保费。扩充保费须依企业的业务活动和风险而定,数额由0%至3.4%不等。为了鼓励预防工作场所的风险,法律设置了一个免费、折扣和额外保费的制度,这一制度依各企业实际采取的防范措施所产生的效果,会影响补充保费的数额。

334.这一保险所提供的福利有两种:医疗福利和经济福利。医疗福利从事故发生了当日起或则从疾病已得到诊断之日起,直到完全恢复、或事故或疾病的后果持续存在的所有时间内都是免费提供的。这些福利包括:医疗、外科手术和牙科护理、必要的住院护理、医药和医疗护理用品、恢复和纠正手术的用具、体能恢复和职业进修、转院费用以及符合偿付养恤金规定的其他费用。

335.在发生临时丧失工作能力、残疾或死亡的情况下,提供经济福利。临时丧失工作能力可以是由于发生属于临时性质或造成暂时性影响的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但职工能够恢复并回归正常工作岗位。对短期残疾偿付的经济福利包括:偿付津贴,以此来补偿职工丧失工作能力期间所失去的工资。津贴从事故发生的当天起、直到职工恢复或被认定属于残疾之时的整个阶段内不断偿付。无论如何,其最长的期限为52个星期,但可以在延续52个星期。

336.残疾的状况系指永久而不可扭转地丧失工作能力的状况,尽管该职工可能会维持一些剩余的工作能力,使其得以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私人的状况被列为部分残疾,其职工丧失了超过15%、但少于70%的营生能力。如果其营生能力超过原来能力的40%、但少于原来的70%,此人即有权领取养恤金。完全残疾系指丧失营生能力70%以上的人,有权领取养恤金。最后,还有重大残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需要他人来护理来进行日常生活的行动,此类人有权领取补充养恤金。

337.受保人的死亡福利系偿付给配偶、合法,非婚生或领养子女、受保人非婚生子女的母亲,如果没有这些人,则可包括任何有权领取家属津贴的其他长辈或后代。

失业福利

338.裁员福利是旨在保护失业职工的一种现金补贴,在法定的最长期限内向失业职工提供经济支助。

339. 有资格享受这一福利的人士包括公共和私营部门领取工资的工作人员,以及自1974年8月1日起有权享受此种福利的无单位独立工作人员,或者当加入新的养恤金计划时已经在向节约储蓄计划交费,使之能够享受家属津贴或裁员补贴,同时又正在从事按节约储蓄计划符合其作为投保人资格的活动的那些无单位独立工作人员。

340.领取福利的条件如下:

遭裁员,系指出于职工无法控制原因而被解雇的情况;

在裁员之日前的两年内(连续或间断地)交付了至少52个星期的保费,并从属于某一节约储蓄计划;

必须在职工居住地的市政府所设裁员登记册中登记,登记的目的是为其在社区内安排助理性工作。

341.这一福利的偿付方式是,从申请之日起,该职工被裁员的每一天都可领取福利,但偿付以每年每次90天为一个时间单元。此外,根据法律,雇主偿付保费过迟并不妨碍领取这一福利,但福利必须由管理机构酌情收回雇主所拖欠的保费之后偿付。

342.自1996年1月1日起,福利的数额以递减方式给付,据此,1999年,最初的90天内每月偿付17,338比索(34美元);下一个90天内每月偿付11,560比索(22美元);而接下来的180天内,每月偿付8,669比索(17美元)。1990年至1999年,裁员福利的平均每月数额增加了13.3%。1999年,每月平均偿付了49,000份福利,其月平均价值为11,403比索(20美元)。

343.这项福利的经费是由财政收入提供的,它从属于家庭津贴和裁员津贴统一基金。

家属福利

344.应当指出,智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有两种家属福利:名副其实的家属津贴(asignacion familiar),即一种保险形式;和收入有限人士的家属补助(subsidio familiar),是一种抚恤金形式。

家属津贴

345.这是一种现金补贴,由社区定期向家属发放,领取人的资格是,由户主开支并依靠其收入生活的家属(家庭成员)。这项福利由统一家庭福利系统掌管。

346.家属津贴的领取人包括:

私营部门和公共部门两方面的所有在职职工;

由于人员裁减、丧失工作能力、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已经有权领取福利的工作人员;

任何保险计划内的养恤金领取人,包括无权按该计划领取福利的人;

遗孀养恤金的领取人,或职工非婚生子女的母亲、或享受立法中所提到特别养恤金的领取人。这些领取人有权领取家庭津贴的唯一理由是:养恤金原领取人正是由于这些抚养人才有权享受这一福利。

如果已参加任何保险计划,则在1974年1月1日以前有权享受家庭津贴福利。根据法律,投保于养恤基金管理公司(养管公司)的无单位独立工作者如果在接受到这一新的养恤金制度时已经投保于使他们有权领取家庭津贴福利的保险计划,那么无单位独立工作者将继续属于统一家庭福利系统。享受这一福利的条件是该工作者仍然从事特定的独立活动,使之有资格投保从中领取福利的保险计划;

负责抚养和照顾孤儿或弃儿及残疾人士的国营或经国家批准的机构。

347.有权享受此种福利的人如下:

经相关的保健服务部门属下的预防性医疗和残疾委员会确定为残疾的(男性或女性)配偶。残疾状况系指任何人由于遗传或后天的原因假设为永久丧失或缺乏其三分之二以上的营生能力。

18岁以下未婚的子女和领养子女。如果这些子女年龄在18岁至24岁之间,同时在中级课程、教师培训课程、技术课程、专门或高等教育课程、国家为该福利目的所设立的机构或核准的机构内接受正规教育,则这些子女仍然可以享受此种福利。身患残疾的子女和领养子女始终有权享受此种福利。

失去父母或被父母抛弃的孙儿女和曾孙儿女;

已丧偶的母亲;

65岁以上的前辈,如果属于残疾人士,则没有年龄限制;

依靠亲戚抚养、或者在国家核准的机构里依赖国家抚养、同时有权享受社会保健标准化协会福利的孤儿或弃儿、及残疾人士。

348.为满足享受福利资格,可享受该福利的人必须系依赖申请人维生者、同时不得赚取相当于法定最低月工资50%的收入。但是,在确定上述状况时,孤儿的养恤金并不算作收入。法律还规定,即使申请人可能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但只要他们在每一历年内工作不超过三个月,这些人既仍然可以被考虑,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利从事短期带薪工作的人。

349. 截止2000年7月,提供福利的数额达到:

对于月收入不超过108,800比索(200美元)的福利享受人的每位受抚养人提供了3,607比索(6.6美元);

对于其收入超过108,833比索(200美元)但小于219,921比索(405美元)的福利享受人的每位受抚养人提供了3,509比索(6.4美元);

对其收入超过219,921比索(405美元)但少于343,002比索(631美元)的福利享受人的每位受抚养人提供了1,143比索(2.1美元);

其收入超过343,002比索(631美元)的人无权领取津贴。

350. 基于残疾原因有权享受福利的人可以领取的津贴超过一般津贴的一倍。津贴系支付给受抚养人赖以维生的福利享受人的。但是,因未成年子女而有权领取的津贴必须按其母亲的意愿直接偿付给与该儿童一起居住的母亲。

351. 津贴的偿付系由雇主在结束支付工资之时付出的,与此同时他可以将他应该付给适当保险计划的保费抵消掉。如果此后有一项应支付给雇主的余额,则保险计划必须向他退还其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无单位独立工作者从其每月所付的保费中扣除其应领取的数额。对于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必须出示家庭受抚养人的证据,以及管理该项福利的保险计划所发出的福利支付授权书。对于公共部门的雇员,所雇用的服务部门必须承认该雇员有权享受福利。

352. 各种家属津贴是统一由一个基金供资的,称为家属津贴和裁员津贴统一基金,基金完全由按照《预算法》所调拨的财政收益构成。

353. 1989年至1999年,所偿付的家属津贴月平均数额增加了40%。1999年,平均每个月偿付了290万份家属津贴,其每月平均价值为2,382比索(4.6美元)。

经济能力有限人士的家属津贴

354.这是以援助形式提供的现金补贴,其目的要向赤贫的家庭提供类似统一家庭福利系统所确立的家属津贴,因为这些家庭被排除在这一系统之外。

355. 下列人士有权领取这一家属津贴:

依赖福利领取人维生的18岁以下儿童和残疾人士,而此人在8岁以前曾在卫生部为儿童护理而设立的卫生方案下注册过,并且不接受等同于或大于家属津贴的任何由来或来源的收入。在这方面,孤儿的养恤金并不算作收入。对于6岁以上的儿童,除有残疾情况以外,还必须出示证据表明其正在国家设立或由国家批准设立的机构里经常接受初级、中级、高级或其它等同形式的教育;

有未成年人依靠其开支维生并因而领取家属津贴的母亲,在这一情况下,津贴直接付给母亲本人;

书面向其居住地市政厅申请津贴的怀孕妇女;

依照法律规定为心智不全的任何年龄的人,同时又没有资格享受按1975年第869号政令法所设立的国家养恤金提供的福利者。

356. 下列人士代表依赖其开支生活的未成年人而领取家属津贴,按各类人士优先情况排列:有权监护未成年人的母亲,或非由母亲监护时则归父亲、监护人或其他人、以及负责照料任何年龄心智不全的人的任何自然人。

357. 为取得领取家属津贴的资格,津贴领取人必须书面向其居住地市政厅申请,同时必须不能在其单独或经家庭帮助情况下有能力保证照料或抚养以及名誉要求福利的人。

358. 如果收入较低,家属津贴的数量与家属补贴的数量相等。如果津贴是发放给残疾人士或心智不全人士,该数额则增加1倍。这一福利是由社会保健标准化委员会偿付的。

359. 从1989年至1999年,家属津贴的平均月数额增加了42%。1999年,平均每个月偿付的福利达932,000份,月平均数额达3,055比索(6美元)。

360. 关于领取家属津贴的申请必须提交给申请人所居住地所在的市政厅,同时必须提供表明有权享受福利的证据,及上述要求已经达到。家属津贴最多可偿付3年。在以其名誉领取津贴的人满8周岁之前,领取津贴者必须每年提供证据,表明该儿童正在享用由卫生部经营的儿童保健方案。有权享受福利的人士可以免费按第18469号法令的条文接受医疗护理(预防性和治疗性护理)及牙科护理。

361. 依照法令允许发放的家属津贴是由国家家属津贴基金偿付的。该项基金是每年按预算法令所确立的财政拨款来资助的。

362. 2002年起,新的规则生效了,该法令根据对每个工作者所开立的个人帐户,建立了新的失业福利制度,在该帐户下所积累的资金只占比以前所设置的计划更有效的提供支助。该法令提出了裁员保险条款,该项保险是由雇主按工作人员应付税的收入支2.4%的数额每月交付的。然后这一资金变成为工作人员本人的财产,他们可能通过按月份转帐的方式来使用这笔资金,最多可进行5次转帐。对于那些由于收入有限无法按法律在其帐户内积累最低数额的工作者,则由国家设立补充支助基金,以便共同为工作人员提供资金。

专门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在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预算中所占的比例

363. 自1990年以来,对社会保障所作的开支有很大增长,但是,由于将优先事项并在对教育、健康和住房的社会投资上,这一数字的增长低于平均增长数,所以其在全部社会开支中所占的份额有所下降。从1989年到2000年,对社会保障所作的财政开支增加了129%,公共开支增加了84.8%。2001年,对社会保障所作的公共开支达4,818万美元,达国内生产总值的6.9%,而财政开支达4,332万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2%(见表13)。

13 1987年至2000年公共支出和财政支出概算(按2000年的汇率计算的百万比索)

公共开支

年增减率(%)

财政开支

年增减率(%)

年份

1,406,883(2,607,801,813美元)

2.9

1,020,798(1,892,153,701美元)

–10.9

1990

1,432,253(2,654,827,708美元)

1.8

1,174,184(2,176,470,370美元)

15.0

1991

1,488,927(2,759,878,774美元)

4.0

1,240,429(2,299,262,266美元)

5.6

1992

1,579,163(2,927,140,447美元)

6.1

1,324,355(2,454,827,708美元)

6.8

1993

1,712,193(3,173,725,185美元)

8.4

1,448,392(2,684,742,998美元)

9.4

1994

1,770,959(3,282,653,988美元)

3.4

1,515,530(2,809,190,161美元)

4.6

1995

1,877,307(3,479,780,904美元)

6.0

1,617,640(2,998,461,510美元)

6.7

1996

2,021,633(3,747,303,935美元)

7.7

1,758,754(3,260,030,770美元)

8.7

1997

2,115,043(3,920,448,943美元)

4.6

1,816,791(3,367,608,297美元)

3.3

1998

2,242,578(4,156,848,134美元)

6.0

1,907,651(3,536,026,618美元)

5.0

1999

2,476,705(4,590,826,521美元)

10.4

2,153,621(3,991,957,219美元)

12.9

2000

2,599,641(4,818,700,995美元)

5.0

2,337,152(4,332,150,735美元)

8.5

平均年增长率 (%)

5.7

7.8

1989-2000 年增长率(%)

84.8

129.0

资料来源:经济部在计划与合作部所著《1990年-2000年经济及社会指标》中提出的数字。

364. 财政开支对用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公共开支的支出从1990年的82%增加到了1995年的86.2%,并增加到2000年89.9%。同期内,公共社会开支方面的比例由49%下降到41.5%,而其在财政社会开支方面的份额处于44.2%至42%的不同水平之间。

365. 1990年和2000年之间,对社会保障所作的公共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由原来的6.3%上升到6.9%。同期内,财政社会保障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由5.2%上升到6.2%。这一比例包括养恤金计划和死亡抚恤金、家属津贴、对于因病、赔偿、解雇和……、工商事故和职业病以及裁员等所偿付的福利。

366. 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上升是由于福利数额大幅度增加,使这一数额在1980年代长时间止步不前之后终于被提高到符合当前应有的水平。而另一方面,投资数额的增加以及保健医务人员薪金的增加使医疗服务的费用有了大幅度增加。

完全或大部分被拒绝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阶层

367. 《政治宪法》保障共和国的所有居民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而这一保障是限定保障的一部分。如上文所述,向没有收入或收入十分有限的人免费提供保健,同时对65岁以上赤贫或者任何年龄的残疾人士提供国家养恤金;并对赤贫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人提供家属福利。

368. 根据全国社会经济特征调查提供的资料, 1998年,有4.7%的智利家庭(173,900户)被算为赤贫,即其经济收入不足以购买各种基本食物。这就说,在智利,人口(约820,000人)中的大概5.6%处于赤贫状况。2000年以前,所有家庭(177,600户)的4.6%处于贫困线以下。也就是说,在这年,全国人口(849,169人)中大约5.7%处于这一状况。同时还应当指出,贫困的特点已经发生变化,因为处于这一状况的人现在比十年以前处境更加脆弱。这就表明贫困的“老大难问题”还是存在,而智利传统的福利方案或公共社会战略无法修正这一问题,此外还缺少有关这些人取得社会保障福利方面的具体数据。

无单位独立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情况

369. 一般说来,独立的工作人员不属于上述两项福利计划之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以及家属福利。现在各方普遍一致认为,需要将更多的无单位独立工作者纳入社会保障的保护伞下,但目前,将其纳入这一保护伞在实际中会与一项宪制法院的裁决发生冲突,该项裁决使共和国总统没有权利依据职权这样作。过去,总统曾使用这些职权将一些无单位独立工作者纳入社会保障的保护之内。依目前的情况看,要增加对无单位独立工作者人员提供的保障福利,唯一途径就是象对工务员那样通过一项法律,明确将其纳入保险制度。根据目前的规则,向新的养恤金付费担保的大多数无单位独立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家属津贴。

370. 对于这两方面的情况,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保险及家属津贴福利问题,政府目前正在研究修正立法,将社会保险福利扩大到所有无单位独立工作者。

妇女对于社会保障权利方面的情况

371. 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在诸如保健和老龄等最重要方面的福利而言,与是否存在就业合同具有直接关联。

372. 对于守留在家照看家庭,主持事务和家务的所谓“家庭妇女”,他们就完全无法享受这一权利。这些权利是专门为具有正式职业的一家之长所享用的。根据社经特征调查,1998年,妇女中只有35%工作,相比之下男子有74.6%工作,从这点就可以看到问题所涉的规模。此外,领取工资的妇女中73%是按合同工作的,但领取工资的男子中有77%是按合同就业的。在所有的工作人群中,妇女的64%和男子中的65%参加某一种类的社会保险制度。

373. 经济能力有限的妇女相对较少能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而其中最受影响的是女性户主,因为她们自己的受抚养人(子女、父母或其它人)也受到影响。这些妇女多数是在非正式经济部门工作,这就限制了其取得社会保障的可能性。根据1996年社经特征调查的数据,在20%最贫穷的家庭中,有38%的工作妇女向某种社会保障计划投保,而男子中这一比例为55%。

女性在养恤基金公司新的养恤制度中的情况

374. 由以节约储蓄形式个人出资而构成的养恤基金管理公司(养管公司)系统的基本服务对象是有永久或无限期合同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可以在整个工作生命中不断的交纳保费。因此,妇女就业比例高的临时、暂时或非正式职业并不提供取得充分社会保险的机会。

375. 养管公司的每一位客户都有自己的出资帐户。任何人不管在什么时候投保的,即使不再按期供款,也在这一系统的覆盖范围内。1996年3月,参加养管公司的女性投保人中有61%、男性有50%已不交费,到2001年,这些比率没有多少变化,这就表明职业生活的中断对女性的影响继续大于男性。在一项称“妇女服务署(全国妇女服务署)统计数字中反映的不平等”的研究报告中,这一点得到了进一步揭示。这项研究的论点是,从规模的角度看,出资帐户社会保险储蓄不利于女性。2002年3月,资本少于500,000比索(762美元)的女性投保人比率稍稍超过45%,相比之下男性仅为25%。

376. 自从约束新的养恤金计划的第3500号政令法起草并生效以来,已经可以明确看出,个人资本化的制度不利于女性,因为她们的工作所付的工资比男性低,而交纳会费的时间也比较短。

377. 作临时工作的工人比例很高,特别是在低工资领域内更是如此。根据1996年社经特征调查所得的数据,在属于20%最贫穷家庭的就业人士中,33%的妇女是临时工人,32%为男性。由于一次次的裁员,又加上临时工的季节性变换,使得处于这一局面的女性工人无法累计交付保费所必须的最低年数,以便取得最低的老龄养恤金。私营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存在的缺点不仅是由于影响到女性就业的不平等状况;更有甚者,保险制度在操作中的实际规则又部分的防止妇女以平等的条件取得象男子一样的社会保险福利。

378. 在这一私营社会保障制度中,可以挑出几项规则来表明福利的享受则按性别得到不同待遇:

关于取得死亡人家属养恤金,法律在确定养恤金领取人时对家庭成员所下的定义偏袒依赖男性的女性,而这是对工作妇女的歧视;

女性退休比男子早5年就说明在社会保障储蓄帐户内积累资金的时间要短,而不工作的时间被延长。因此妇女养恤金中资金较少,而必须为较长的不工作时期提供资助;

老龄养恤金是依男女而列出不同的平均寿命基础上计算的;与男子相比,这就扣押了女性投保人最终有权取得的养恤金数额,因为女性的平等寿命被认为超过男性;

对因生育孩子而停产前或产后假的妇女所偿付的社会保障费用,其所提供的福利一般低于在产假开始以前所收到的保费。产前和产后的产假期间所付的社会保障费是根据该福利的数额来计算的,这一般表明对母亲的社会保障节约储金帐户提供的资金较少;

每当妇女离开工作照料孩子时,她便不再交费,这也造成妇女所支付的社会保障费较少。

参加私营保健系统的妇女

379. 私营系统中充满了各种障碍和限制,阻止妇女充分享受医疗保健,从而损害了男女机会平等的原则。1998年,进行了一项研究以便分析在社会保障的保健系统中为妇女提供的保险范围,特别是影响到由健康保险机构(健保机构)提供的私营系统保险范围的一些困难和限制。该项报告的结论是,这一系统的设置及其结构使它成为一个私营健康保险系统,从而其保费也随着所保险项的增加而增加。根据这一前提,系统里女性保险费用比较昂贵,导致这一情况的因素是其发病率(妇女一般往往比男子需要更多的医疗照顾)、与男子相比之下较长的预期寿命(这就延长了医疗保险的保期),而最重要的是由于涉及生育的所有费用完全由女方承担(其中包括怀孕、生育、产期护理和儿童护理)。

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修正案

380.1990年和1999年间,智利的社会保障领域作了一系列改动。主要的立法修正案如下:

1993年1月18日第19,2000号法令,改变了计算养恤金的方法,规定:应当将工作人员所收到的实际报酬考虑在内,而不是像以前那样,仅考虑基本工资及两年的加薪情况。根据该项法令第一条,社会保险标准化协会所付的养恤金数额及第16744号法令共同基金所偿付的养恤金数额,将根据在交付保费的相应阶段内用以交付保费的实际报酬数额为基础来确定;

1993年8月12日第19,234号法令,向1973年9月11日至1990年3月10日期间因政治原因获得赦免的人提供社会保障福利;

1993年12月4日第19,260号法令,该法令第4条中取消了对社保标协所提供、并根据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法的规定分发的养恤金领取权的时间限制;

1994年11月7日第19,345号法令,将上述第16,744号法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

1994年11月14日第19,350号法令,该法令第6条修正了第10,383号法令第37条第1款c)项,以便取消对名下至少已有1,040个星期保费的受保人的保费交付密度要求。在第7条中,该法令还修正了第10,662号法令第23条第1款c)项(国家商业海军节约储金中关于船员和船只操作人员一节),取消了对名下也至少已有1,040星期保费的受保人的交费密度要求。同样,该法令第8条修正了196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8号最高政令第55条c)项,取消了对已经交付了1,040星期的女性交付人和原先的共和国市政府工作人员节约储蓄基金的交付人所定的保费交付密度要求;

1995年8月4日,第19,398号法令,该法令在其第6、7和8条中对养恤金总额不超过100,000比索(178.5美元)的某些养恤金提供了10%的特别增加数额,由对染料和烟草的征税收入来偿付;

1995年8月21日第19,403号法令,该法令提出特别增加遗孀养恤金和某些其他养恤金的最低数额。这笔增加金额的形式是根据养恤金不同种类而提供的奖励金;

1995年8月21日第19,404号法令,进一步降低领取艰苦工种老年的起始年龄,此规定适用于由社保标协管理的养恤金计划,该法令还修订了1980年第3,500号政令法,增加了对艰苦工种养恤金领取年龄作类似降低的规定;

1996年5月8日第19,454号法令,允许对养恤金做了特别调整,确定向遗孀支付的养恤金应当延续到受保人死亡的同月的最后一天,并且首次规定了领取各节约储蓄机构孤儿养恤金的标准年龄。对于70岁以上养恤金领取人,该法令第3条在按原第15,386号法令所提供的最低养恤金基础上再特别增加5%。该法令第3条对70岁以上养恤金领取人提供在按原来第15,386号法令所提供的最低养恤金基础上再特别增加5%。该法令第6条规定,社保标协及共同基金除了死亡人家属养恤金之外,还必须不断支付养恤金,直到受保险人死亡当月的最后一天为止。死亡人家属养恤金应当从受保险人死亡之后的月份里第一天开始支付。该法令第7条在由社保标协管理的计划中对于年龄为18岁以下的少年,或者,对于正接受初等、中等、技术或高等教育的年龄在18岁至28岁之间的青年学生提供允许其领取孤儿养恤金的权利。这样权利扩大到属于任何年龄的残疾子女,但同时并没有取消其符合每一计划中所规定的其他法律要求的条件。该法令过渡性的第2条规定,在法令生效之时由于已经超过其特定保险计划年龄限制而无法领取孤儿养恤金,但却符合新的年龄要求的任何人,只要符合其他法律要求,都有权申请领取福利。养恤金只有在法令生效之后才能发放;

1997年12月1日第19,539号法令,将保险范围扩大到家属津贴补偿基金的养恤金领取人,而该项基金目前起到了类似于公共管理部门中所提供的福利服务。该法令第1条对最低养恤金数额进一步增加了5%。法令第2至10条对于自然生育的子女的母亲及寡妇所提供的最低寡妇和死亡人家属养恤金增加了每月养恤金金额,而17%到19%不等。法令第6条规定,注册加入任何计划的养恤金领取人可以加入一项家属津贴补偿基金,以便取得享受额外福利、社会提供项目和补偿性福利计划所提供福利的享受权;

1998年7月26日第19,578号法令,通过变更税则增加了须资助的养恤金。该法令第10条从1999年1月1日起将最低养恤金标准增加了8,000比索(14.2美元)。法令第11条也从1999年1月1日起按养恤金种类的不同,而不同程度地增加了遗属最低养恤金数额。法令第12条并从1999年10月1日起增加了除最低养恤金数额以外其他养恤金的数额,其数额以养恤金的种类不同而不同;

1998年8月31日第19,582号法令,修正了第19,234号法令,为得到政治豁免的人士确定了社会保障福利;

1998年11月9日第19,591号法令,修正了《劳工法》第194条,规定任何雇主都不得将怀孕化验作为征聘或继续聘用妇女的条件;

1999年9月18日第19,631号法令,规定雇主终止雇用的条件是必须付清应由雇主偿付的全部未付社会保障费;

1999年12月24日第19,650号法令,改革了一些有关健康的条款,其中包括第18,469号法令的一些规则、1979年第3,753号政令法(该法令建立了国家保健服务体系)及第18933号法令,对健康保险机构作了规定。这些修正案旨在帮助享受福利的人取得必须由公共和私营保健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001年4月7日第19,720号法令,规定只授予社会保障机构缔结关于雇主所欠的社会保障费的支付协议的权限;

2001年5月14日第19,728号法令,确定了失业保险,并通过设立一项个人帐户,记在工作人员名下,并积累雇主和工作人员每月所偿付的金额,以此来保护受到裁员阶段影响的工作人员。这笔资金可以在裁员阶段的最初5个月内转帐。对于低收入的工作人员,国家提供了一项互助基金,在工人的存款不足以偿付其有权转帐的每月数额之时对工作人员的储蓄金提供补偿;

2001年5月31日第19,729号法令,调整了每月最低工资的数额,对于18岁以上的工作人员规定其最低工资为105,500比索(174美元)。在额外情况下,低于18岁或超过65岁的工作人员所取得的最低工资为81,661比索(135美元)。不算作薪金的每月收入增加到70,526比索(116美元);

2001年6月6日第19,732号法令,该法令的唯一一条规定取消了第18,754号法令第2条所述的由养恤金领取人支付养恤基金保费的规定;

2001年10月7日第19,768号法令,使自愿节约储蓄机制更为灵活。这项法令使领取人除了交纳法定保费之外还可以在养恤基金管理公司(养管公司)之外的其他机构,诸如保险公司和银行等加入节约储蓄计划,以便取得更高的收益,因而增加受保人的养恤金。

2001年11月30日第19,775号法令,该法令提高公共部门工作人员的收入,首次规定发放奖金,调整家属和产妇津贴,允许提供某些其他福利。

对家庭、母亲与儿童的保护

家庭的概念

381.1990年代,智利社会开始对是否有必要界定智利社会所存在的不同类型的家庭而展开了意义深远的辩论。在帕特里西奥·艾尔文先生的政府主持下,1990年建立了家庭问题国家委员会,其目的是要对家庭情况开展真实、全面而多元性的研究。委员会得出的家庭概念如下:“家庭是由血缘、(血亲的或收养的)宗亲及联宗关系,包括稳定的实际结合关系而结成的一个社会组合。”《政治宪法》并不专门确定家庭的概念,但是第1条第2款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该条最后一款要求国家保护、支持和强化家庭。家庭因其他基本权利得到承认和保护而间接地得到保护。例如,《政治宪法》第19条第4款保证个人的声誉和家庭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而第5条郑重规定了人的家庭神圣不可侵犯权。

382.1998年12月《宗亲法》修改以前,《民法典》中所确立的家庭宗亲体系是以婚生子女的概念为基础的,由此产生了合法子女的类别。非婚生子女属于私生子,由此产生了自然生育的子女和私生子,这些子女享受的权利少于合法子女。根据新的法律,宗亲关系被认为是自然的关系,而不论关系的形成是否通过联姻方式。婚生或非婚生的所有儿童均拥有同等权利。

383.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诉讼程序与惩处的法律规则涉及到家庭暴力的行为。这些规则所约束的范围将家庭的定义扩大到包括因同居而形成的联宗关系。法律认为暴力行为影响到两种人,即“达到法定成年、处于长辈、配偶或同居者地位的人;以及未达法定成年、处于后辈、被领养、被监护、关系远至并包括第四层血亲关系的人、或由家庭任何成员照顾或抚养、或居住在相同住处的人。”

智利家庭的特点

384.全国家庭委员会报告中所阐述的家庭的特点提供了一整套数据,可以根据这些数据来草拟法律的修正案,并推行有关家庭的各项政策。其中一些较有意思的内容包括:报告发现,83.5%的家庭系建筑在合法关系之上,16%的家庭没有合法的关系;28.8%的实际结合关系是由年龄在18至24岁的夫妻组成;53%的家庭属于简单的核心家庭,而40%以上的家庭属于所谓大家庭的范畴。将近9%的家庭为单身家庭。每五千户有一户以女性为家长,25%的家庭中缺少一名配偶。婚姻的数量有所减少,同居的数量有所增加。非婚生子女的比例由1990年的16%增加到1994年的39%。在这一比例中,14.2%的孩子为19岁以下少女的子女。下面表14显示了过去十年里家庭关系中所发生的一些变化。

14 199019952000年民事登记和鉴定纪录的变化

事件

1990 年

1995 年

2000 年

出生(其中在国外出生)

变化

311,814 4,749

274,980 5,028

–3.56%

230,475 3,698

–7.59%

结婚

(其中在国外结婚)

变化

99,759 –

88,303 1,103

–4.95%

67,397 797

–4.83%

死亡

(包括假设死亡和在国外死亡)

变化

78,091 – –

80,090 117

–4,.12%

73,120 105 –

–11.38%

取消婚姻关系

变化

6,781

5,765

0.33%

6,654

7.10%

资料来源 :民事登记和身份司

法定成年

385.包括宪法和民事法的智利法律体系将成年年龄确定为18岁。根据《政治宪法》第13条,“所有年满18岁、未被判定犯有任何严重罪行的智利人均可认为是智利公民”。有了公民地位,就有权投票选举、参加竞选,并享受《宪法》及法律所赋予的所有其他权利。根据《民事法》第26条, 任何人“如果年满18岁则被认为已到成年,如果未满18岁,则被认为未到成年,或者说是未成年人”。

法定成年对于食物权的影响

386.法律对于食物权制订了特别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332条,公民必须向年龄在21岁以下的后辈和兄弟姐妹提供食物,但正在接受专业或职业培训的人例外,对这些人的年龄上限为28岁。如果由于受到身心残疾的影响使之无法满足自身的需求,或者由于某些特定的情况,法官认为提供食物对其生存是不可或缺的,法官将决定提供食物的数量及时间长度。

法定成年对于就业的影响

387.根据《劳工法》第13条,就劳工法所规定的所有情况而言,任何人开始可以自由地签订提供其服务的合同的法定年龄为18岁。介于18岁至15岁之间的人也可以签署就业合同,但是必须得到父亲或母亲的明确认可。如果无法得到父母亲的认可,他们需要得到祖父母或外公外婆、或者其监护人、有权监护未成年人的人士或机构之认可。如果无法得到任何上述人士的认可,相关的劳工督察官员可以给予必要的认可。但是,未成年人不得从事地面下的工作、需要过度体力的工作、或从事任何可能危及其健康、安全或道德观念的活动。他们每天的工作无论如何不得超过八小时,而且不得通过加班延长其工作时间。

388.年龄在15岁以下、14岁以上的少年,如果得到前段中所述的认可、并已经完成其义务教育,可以签署合同,提供其服务。他们只能从事不影响其健康和发育的轻松工作、工作且不得妨碍其上学或参加教育或培训方案。他们每天的工作无论如何不得超过8小时(《劳工法》第13和14条)。18岁以上、21岁以下的青年,如果尚未接受任何能力测验,不得要求从事任何地下工作。违反这一规定的任何雇主均要受到罚款。根据《劳工法》第15条,18岁以上的少年不得在卡巴雷式餐厅或类似场所工作,或在当场出售并消费酒类饮料的场所工作。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经少年的法律代表或少年案件法官的认可,15岁以下的少年也可以签订就业合同,但由一名家庭成员主管、且仅雇用家庭成员的企业不在此例。这项例外规定不适用于16岁以上的男孩,16岁以上男孩可以于晚上10点至上午7点在工业或商业企业中工作,但前提是他必须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工作,并得到一名家庭成员的监管。

法定成年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389.《刑法典》中区分两种情况:(a) 对于16岁以下的儿童完全免除刑事责任。 根据这项法律, 必须明确驳回对任何这一年龄的人所提出的申诉,但是这一案例可转交给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可以采取任何法律规定的拘留措施; (b) 对于16岁以上、18岁以下的青少年可有条件地免除刑事责任。这一年龄的人一般可免除刑事责任, 但如果少年法院认为他们是在有适当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犯法的则为例外。但是如果法院判定他们是在没有适当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犯法的,则申诉必须明确驳回,其先决条件与16岁以下少年的规定相同。

家庭援助与保护的形式

在自主和完全同意的情况下缔结姻缘的权利

390.在智利婚姻的基础是缔结姻缘的双方自主同意的原则。这个原则已郑重载入《民法典》,对智利都适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及《美洲人权公约》 也载有这项原则。

建立家庭权

391.这项权利已在《宪法》中有所表述,《宪法》认为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 这项宪定规则要求国家“保护、扶植并巩固家庭。”这项条文并确立了一整套旨在保护和巩固家庭的规定。《宪法》保护个人及其家庭的声誉; 免除被告宣誓作对其直系亲属不利的证词的义务; 并赋予父母教育其子女的优先权利,同时还保障其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权利。

392.整个1990年代里草拟了一系列法案,使智利有关儿童与家庭的法律符合国际规则,尤其是符合于1990年9月27日在智利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

有利于建立家庭、维护、加强和保护家庭的措施

父母培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

393.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缔约国必须尽力保证下列原则得到遵守:即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培养和成长负有共同责任。由这项义务产生的责任是,缔约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在经济上保护家庭,同时特别顾及家庭中儿童的利益。智利批准了一项法律,确立并规定父母具有拥有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并确立了家庭财产的概念,据此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法律拟将规定的儿童权利。

承认父母与子女可以完全平等、一视同仁地行使各项社会权利

394.上文提到的《宗亲法》对现行法律中关于宗亲关系的规定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加入了承认父母与子女的主要社会权利的内容。新的法律承认父母对其子女的责任,以及子女在行使自己权利方面和对父母的责任方面互相平等的地位,同时又确立了社会有责任保护所有儿童,而不应区分儿童是否婚生的情况。这项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使儿童在宗亲关系权利方面具有平等地位,从而取消婚生与私生子女之间的区别,同时建立了一种基于自由调查原则的快速的亲子鉴定制度,允许使用任何法院认可的证据。该项法律同时对于家长权威的体制作了重大改动,以此来克服家庭内一般由母亲行使的监护权和完全由父亲掌握的家长权之间的矛盾。现在的一般规则是,家长权是一项必须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的权利。

儿童的家庭权

领养法

395.《儿童权利公约》于1990年8月24日在智利生效。《公约》的一项规定是,关于儿童的国内法必须与《公约》相一致。1999年,智利通过了一项法律,对该国的所有领养程序作了规定。这项法律吸收了《公约》中确立的所有基本原则,例如儿童的最佳利益、儿童发表其意见的权利、以及对领养和亲生家庭予以适当考虑,等等。该项法律重申了《公约》第21条的全部内容,尤其是领养儿童必须得到有关主管当局批准的原则,在智利,这一当局就是依照现行法律审理案件的法院。

396.新的法律不再将领养分成不同种类。现在只有简单领养一种,其程序较为复杂,分两个阶段,但总的效果是使儿童获得成为子女的条件,得到这种关系意味的一切。可以回顾,以前的制度承认两种领养方式:简单领养和完整领养。按当时行使的法律,只有后一种领养方式才使儿童具有子女的地位。这一改动反映出智利的一种趋势,就是力图消除法律中对各种人作任意歧视的因由。自新的法律生效以来,亲生子女和领养子女之间不再有任何法律上的区别。领养中的每一程序都必须经过两种不同阶段。在这之前的程序是在青少年法院里由保护儿童的机构参与进行的,其最终结果是法院作出裁决,确定儿童是否适于领养。在程序的这一阶段里,由于家庭血缘关系可能出现的残疾状况、或者是否确定有过被遗弃的情况,凡此种种的问题都必须加以解决。程序的第二阶段只有在第一阶段全部完成以后才能开始,就是领养儿童的实际申请过程。这一阶段必须在主管监护儿童事务的青少年法院里进行。这一程序并不是诉讼性质的,其目的是要通过一项最后裁决来完成领养过程,经由这项裁决,申请领养的父母和宣布适合领养的子女就可以结合成一个家庭。

397.法律中所作的另一项重大变动是对于"国际领养"的处理办法。在以前的制度中,在智利进行的领养程序只涉及居住在智利、而且在领养之后将继续居住在智利的人。对于领养后不留在智利的儿童,法律认为,只要得到监护权就可以离开智利,但其后还须核准领养目的(两项许可均通过法院裁定)。领养本身发生在最后定居国。改革以前,这些领养完全是在国外进行的,对于领养程序的结果,往往得不到可靠的资料。现行的制度将居住在智利的申请人(未来的领养父母)与居住在国外的申请人两者之间加以区分。两种情况都需要在领养前作出适合领养子女的声明,而领养程序本身则在智利进行并完成。这就是说,居住在国外的人是在智利经过法院裁决取得领养子女的父母地位的,然后,登入民事登记册中,注明领养程序所涉的儿童。必须指出,这些领养程序的形式是按申请人的居住地,而不是其国籍来决定的。

398.1989年11月1日以来,智利通过了《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该项《公约》的目的是要协调签署《公约》的不同国家之间的领养程序,以防止贩卖儿童,并为保护儿童的程序提供最佳和最完整的保障。全国未成年人服务署是负责国内领养的国家机构,也是负责国际领养的中央主管机构。

399.《领养法》的另一方面是它提供了领养程序的多种专业技术支助。根据新的儿童问题法律(这项新法认为儿童应当有其本身的权利,而不只是保护的对象)确定,所有领养的目的都是要为儿童找到适当的家庭,而不是为家庭找到适当的儿童。未成年人服务署及其附属机构负责实施《领养方案》,根据这项方案,向被领养儿童的亲生父母家庭、希望领养儿童的家庭和被领养儿童本身提供咨询。这些方案的一项主要目标是要对领养申请人进行评估,以便确定他们是否适合当未来的父母。这项评估需要对未来父母的心智、身体、道德和心理方面进行审查,而对未来父母的专业分析是由一组律师、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进行的。

家庭法院

400.近年来,家庭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智利的家庭立法未能跟上这些变化,被认为"只能管辖一个世纪以前的家庭"。为此,国家得出结论,有必要建立家庭法院,以此来行使国家和社会解决有关家庭问题的责任。

401.家庭法院可达到两项主要目标,(a) 涉及家庭管辖的目标(家庭冲突处理的缓解作用、专业化和完整性);(b) 旨在便利司法工作的创新措施。在初步阶段,建议逐渐地使青少年法院适应新的法律,其方法是采用口头、灵活和集中的程序,并且以调解的原则为基础。这些法院将有权处理涉及家庭的所有情事,以便保证不同的法院不致采用不同的程序。将优先考虑不经过诉讼解决家庭问题,鼓励家庭内部和睦友爱。在法院必须采用的诉讼程序中推出了调解措施,作为解决冲突的办法。新的体制将受到有关调解制度的特别立法的约束,这一立法将附入家庭法院的立法律。为建立家庭法院,还需要批准两项法律草案:一项是拟议的宪定《组织法》,规定家庭法院的组织和权利;另一项法案对儿童与青少年的地位作出规定,这就意味着将对智利儿童法作全面的变动。

暴力罪行受害人的护理单位

402.由司法部经管的暴力罪行受害人的护理单位是一项社区方案,完全免费,为遭受到暴力罪行侵害而经济资源有限的受害人及其家庭谋利益。这些单位满足保护暴力性质的严重罪行受害人的需要,因为在过去,发生的这些罪行之后,没有能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服务。这些单位是根据与各市政府签署的协议而建立的。1994年3月,在圣地亚哥大都会地区的La Pintana区建立了第一个单位。根据这单位的活动情况,以及其他市区对于这单位的兴趣,又在大都市地区的下列四个区建立了这些单位:El Bosque(1996年12月26日)、Cerro Navia(1997年4月1日)、Penalolen(1998年4月13日)和La Granja(1999年3月15日)。这些单位开展了一些对社区有益的活动:它们建立并维持受害人支助网络,参与初级和二级防范活动,进行宣传并鼓励社区处理有共性的问题。这些单位所处理的重要罪行包括:抢劫、杀人、殴打、性侵害(强奸、乱伦和侮辱性虐待)、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构成罪行的行为、准罪行殴打行为和准罪行杀人行为。建立护理受害人的这些单位反映出国家对于社区内受害人境况的关注。在这方面,官方对于公共场所的不安全改变了态度。其方式已有所改变,已经从心理、社会而不完全是从政治或司法角度来看待问题,同时并试图向罪行的受害者提供支助和保护。

产妇的保护

403.1990年代开始之前,智利就一直努力降低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故此,一般的健康和产妇指标令人满意。智利一直有通过医院来提供医务护理的传统,而现在这一护理的形式是基本保健方案。在整个90年代里,涉及产妇的各类指标持续改进。

产妇保护规则所涉范围

404.目前的法律中含有一套保护产妇的规则。这些规则的目标是:(a) 维护劳动者,这里指妇女,并通过她们维护家庭生活、从而间接地维护整个社会的利益;(b) 尽可能地保证男女之间能够平等地选择工作;(c) 鉴于胎儿和新生儿本身的意义,维护胎儿和新生儿的权利,这也是生育权、儿童喂养和教育权的自然体现。

405.关于保护产妇的国家法律所涉范围包括"所有女性劳动者,并明确提到从事家务服务的工作者。根据《劳工法》,产妇保护规则也适用于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半公共的服务事业,所有工业服务部门、机构、合作社或企业,并适用于矿业、农业和商业服务部门(无论是国有的、独立经管的半国有的、市政府所有的或私有的,还是属于公开上市的或者私人经营的公司)。

妇女怀孕期间人身不受侵犯权

406.根据《劳工法》第202条,平时受雇从事主管当局认为有害其健康的任务的女工在怀孕期间必须调换到无害其正常怀孕情况的其他岗位,而这一调换不应导致其工资收到损失。该条阐述了特别损害怀孕妇女健康的职务,其中包括需要提举、拖曳和推动重物的工作;消耗体力、包括需要长时间站立的工作;加班以及主管当局认为不适合于怀孕状况的任何其他工作。

怀孕期间不受歧视的权利

407.《劳工法》第194条中新加了一款,根据该款,任何雇主不得依据妇女是否怀孕来决定是否雇佣、继续雇佣女工或者准许其签订新的合同,或决定是否提升或调动工作职位,也不得为此而要求出示证明或进行检查,以查明女工是否怀孕。

产假

408.产假已正式列入《劳工法》,这是女工在产前和产后的特定时间内停工休息的不得取消的权利。产假期间,女工得到的等同于其正常工资的津贴,同时必须保留工作。这一假期通常称为产前和产后妇产假,分别为分娩前六个星期、分娩后十二个星期,但带有一项附带条件,即在一些情况下,产前产后两段休假及其相应的津贴可以增补:

分娩前

(i)女工从怀胎到产前的初期阶段的任何怀孕期间如果患有与怀孕有关的疾病,应有权享受额外的产前假,延长的具体时间由向其提供预防或治疗性医疗的部门来确定。

(ii)如果分娩推迟,产前假应当延长至分娩为止。

如果女工由于生育而在分娩后患病,其产后假应当延长,延长的具体时间由向其提供预防或治疗性医疗的部门来确定。

409.按照《劳工法》规定,请产假或请额外产假或延长产假的女工有权取得等同于正常情况下所取得的全部薪酬和福利,其间仅扣除社会保障费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费用。根据法律,如果产妇在分娩期间或在产后假期间死亡,产后假或尚未用尽的产假还可由新生儿的父亲承用,后者还有权取得等同于产妇原应得到的津贴。《劳工法》第200条的同一法律还规定,女工或男工如果由法院裁定给予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或者作为一种保护措施责成其亲自照看儿童,则看护六个月以下儿童的女工或男工可以请十二个星期的带津贴假期。

产假期间的现金、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福利

410.属于国卫基金A组和B组(免费保健)的怀孕妇女,以及国卫基金C组和D组(需付10%至20%的费用)的怀孕妇女所享受的保健福利如下:产前检查、分娩护理、产后检查和食物供给(通过向六岁以下儿童及孕妇提供食物的补充食物署补给)。

411.智利是本地区所有国家中认可产假最长的国家:有十八个星期,其中十二个星期必须在产后使用。但是,如果患有与怀孕或分娩有关的疾病,可以额外请假。在这期间,该女工可以领取相当于工作期间工资的100%的现金补贴,由社会保障系统支付,仅扣除社会保障费及相应的法律费用。

412.如上文所述,喂奶期间的女工每一工作日可以休息两次,总计一小时,以便喂奶。喂奶时间算作工作时间,并照付工资,另外还包括往返托儿所的时间。

413.如果产妇死亡,产后假由父亲承用,可以带薪,但不附带产妇的福利。领养母亲也可以休产假。同样,如果法院裁定给予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或者作为一种保护措施责成其照看儿童,则看护六个月以下儿童的女工或男工可以领取12个星期的津贴。在上班的母亲或父亲恰好获准休假期间或者男工或女工根据前一段所述的条件获准请假照看儿童期间,如果不到周岁的儿童患有严重疾病,则该名工人在按《劳工法》休假期间有权得到津贴。

414.前面五段中所提到的津贴的计算方法与其他丧失工作能力津贴相同,其发放条件有专门的规则规定。

415.对于受雇工作人员,这些津贴应根据离产假开始前最近的三个月内所付薪酬和福利来计算。对于无单位独立工作人员,这项津贴将顾及产假开始前六个月里所付保费依据的收入和福利。

416.根据法律,对于无单位独立女性工作人员,每日津贴额不能超过:应税收入,减去社会保险的保费及津贴(为领取这笔津贴,保费已在产假开始前的第八个日历月以前的三个月内付清),除以90,加上产假开始之月以前的八个月期间消费者物价指数的总的上升数额,再加上10%。另有一项条款规定,在计算每日津贴最高数额时所顾及的过去三个月必须属于休假开始之月以前的第七个或第八个月之前的六个月内,而第七还是第八个月的具体确定则按该名工人是受雇用工作人员还是无单位独立工作人员而定;这些月份并不一定要前后相连,但无论如何都必须是最近的几个月份。

417.现行的法律对于宪定的健康保护权利作了规定,并为保健福利制定了制度,据此,每个孕妇在怀孕期间以及在产后六个月内均有权得到国家的保护。这项保护包括怀孕和产后期间接受医疗检查。新生儿在六足岁以前有权得到国家的保健护理。

418.上述规则并不适用于或只是部分地适用于某些类别的女工,例如按临时合同工、极小企业的女工以及在私人家庭工作的女工。妇女的工作情况很多具有不稳定性质,这就意味着许多妇女无法享受上述福利。

工作保障权

419.根据《劳工法》第201条的规定,在整个怀孕期间以及产假结束后一年之内,所有女工都有这项权利,该项权利保障工人的工作稳定性,保证有足够的收入养活和培养子女。根据这项权利,雇主在没有取得专案法官的事前核准时不得终止就业合同,但法官可以根据《劳工法》第160条以及该法的第159条第4和第5款核准终止合同。

420.根据这项法律,如果雇主并不了解受产妇保护法保护的职工已经怀孕,而在没有事先得到法官核准的情况下终止女工的就业合同,该名雇主必须恢复女工的工作,并偿付女工缺工时应得的工资。女工只需要提交由医生或助产士提出的证明便可以做到这一点。

421.根据一项有关《劳工法》第201条的通告,如果产妇死亡,工作保障权便转交给孩子的父亲,有效期从产妇死亡之日到产妇原本有权享用的产后假结束后一年为止;将这项权利转交给父亲的做法在《劳工法》第195条第2款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经法院裁决父亲失去了对孩子的监护权,则也同时失去上述工作保障权。

422.同样根据上述法律,这项工作保障权也可以转交给依据上述新的《领养法》而向专案法官申请领养儿童的未婚或丧偶男女,但他们必须先得到相关法院所赋予的监护权或亲自照看权。根据法院的有效裁决,对儿童的亲自照看权一旦结束、领养儿童的申请被驳回、或允许领养的裁决无效,则相关的工作保障权也不复有效。

423.未经法院事先核准,不得解雇新的工作保障受益人。如果未经核准而终止其就业合同,因为当时并不了解法官允许该名雇员监护或亲自看护儿童的情况,则解雇决定仍然无效,必须恢复该名雇员的工作。

使用托儿设施权

424.《劳工法》有一项强制性规定,要求雇用20名以上任何年龄或婚姻状况的女工的企业必须提供托儿场所,以便女工可以为两岁以下婴儿喂奶或喂食,并在工作时将婴儿放在托儿场所。为了扩大这项福利所包括的内容,这项法律还强制性规定,如果某购物中心或大型购物场所系由雇用20名以上女工的同一家公司管理或与该公司属于同一法人实体,则该购物中心或购物场所也必须提供托儿设施。

425.在1998年11月之前,提供托儿设施的义务只局限于雇用20名以上女工的企业。98年11月修改了法律之后,这项义务扩大到雇用20名以上女工的、由同一名称的公司或由同一合法单位所管理的商业中心或售货市场。

妇女上班时间哺婴权

426.《劳工法》允许女工每天停工两次,为不到两周岁的孩子喂奶,但总共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就工资的而言,不论薪酬的支付制度如何,这段时间仍算为工作时间。《劳工法》明确规定,停工的时间必须另加母亲往返托儿所的时间。雇主还有义务支付职工子女往返托儿所的交通费用以及母亲为喂奶必须往返托儿所的交通费用。

一岁以下儿童得重病时员工请带津贴假的权利

427.根据《劳工法》第199条,如果一岁以下儿童得重病需要护理,其母亲有权请假并领取津贴,津贴额相当于她当时领取的薪酬和津贴总数,但扣除社会保障费及相应的法律费用。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允许父亲享受这项权利:(a)如果母亲已经死亡;(b)如果父亲因法院裁决对儿童有监护权;(c)如果父母双方都工作、但母亲决定应由父亲使用这一休假。这项法律也适用于作为一种保护措施而责成其看护儿童的任何男女工作人员,同时在适当情况下,相关的福利也可以由该工作人员的配偶享受。

对于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的保护和援助措施

428.从属于司法部的全国未成年人服务署(Sename)是一个行政机构,负责看护和保护其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和青少年,增进他们的权利,并帮助犯过罪的年轻人重返社会。这项工作是会同各公共和私营伙伴机构合作通过各专业署开展的。

429.援助和特别保护制度的基础是非常处境论,根据这种理论,国家起监护人的作用。看护权利遭到侵犯的儿童这一政策借助国家的权力,保障处境非常的儿童的福利,给予保护。国家的这些权力是通过少年法院、负责援助和保护儿童的警卫和行政机构行使的,可以干预儿童的私人生活及其与家庭的关系。

430.目前有关儿童的法律强调在家里个别看护儿童,培养和教育儿童,但同时也允许国家有充分的机会通过专门法院进行干预,目前的法律条款引起广泛解释、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些条款的程序,根据这些条款,专门法院有权使儿童脱离父母,对其加以保护。为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达到改革渐进式儿童看护制度的要求,司法部和未成年人服务署目前正在草拟一项有关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益、有关年轻人责任、以及改革上述两个机构的体制规则的法律草案。其目的是要制定出现代的保护性法律,以便增进和保障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已予承认的儿童与青少年的各项权利。

依法予以保护的儿童和青少年

431.国家根据下列标准对被认为处境非常的儿童和青少年起到监护人的作用:

父母已无能力监护或者身为孤儿或弃儿因而无法寻求看护的儿童;

由于遭受虐待或者身心处于危险境地因而照常行使监护权对其构成一种风险或危险(错误的监护安排)的儿童;

表现出有不正常的但没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或面临社会风险的儿童;

年龄不到16岁或年龄在16至18岁之间的、确定为心智不全因而无法予以起诉的少年罪犯。

保护措施

432.对儿童的保护主要有赖于少年法院的诉讼,由法院决定处境非常的儿童的前途。法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发出警告之后,将未成年人送还其父母、监护人或看护者身边;

释放受到监督的未成年人;

将其移送法律所规定的特别教养所,时间依需要而定;

将儿童交由法官认为能够负责其教育而且愿意的人看护,以便保证儿童可以继续与家人一起生活。

433.该项法律在正式编制警察(Carabineros)的警察总署内设立了一个特别机构,以便对需要帮助的儿童与青少年起到监护和保护作用。这一机构称为少年警察署。因为司法制度要求限制受帮助的儿童的权利,法令还对警察在这方面的进退有严格的限制。这些限制的形式有:

儿童和青少年不能被监禁在非经法律允许的场所;

警察必须立即将被羁押者交主管法院法办,如果被羁押者无法立即出庭,则至晚不得超过24小时;

如果未成年人因轻罪而被捕而且有明确住处、如果他的活动可以查实,或者他保证下一次庭讯出庭,则少年警察署只能传唤未成年人,然后立即释放他。

434.如有儿童需要保护,首先向父母或监护人发出通知,然后将儿童送回到他们身边。只有在儿童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情况下,才将其交由法官裁定一项保护措施。最后,法律明确禁止少年警察署将年龄不满18岁的儿童或青少年与超过这一年龄的被羁押者或囚犯关押在一起。

保护性措施的实施

435.全国未成年人服务署负责实施一切必要措施,以便帮助和保护处境非常的未成年人。服务署通过公私机构执行这一任务,并为此起到特定的职能,例如资助、管理、监督、鼓励、指导和在技术上协调这些机构的工作。

436.1990年以来,未成年人服务署为实施《儿童权利公约》作了大量努力。该署根据该项国际条约所载的原则重新确定了自己的任务,目的在于保证该项《公约》的原则能在智利社会实施。服务署的作用是协调其与公私机构的活动,以便确立和制定旨在保护少年儿童的政策;为发挥这项作用,其目标是要为所开展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此外,该署还会同社区发起各种项目,通过其各种设施的网络提供一系列机会。

437.未成年人服务署与帮助其工作的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受到法律约束的。《政令》规定了各种机构必须提供的援助种类以及这些机构为其援助的每个儿童所能收到的津贴额。根据这一方式,国家应当起到辅助作用,因为国家不直接负责援助有关的人,而是向看护这些人的个人提供支助。

援助制度

438.这些制度的目的是要向少年法院在依法实施各项措施方面提供一些可选择的不同途径。这些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需要国家特别保护的少年儿童的问题,它可以分为四系列行动:

观察和诊断系列,由哺乳期婴儿、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儿童的过渡和分配中心组成;

保护系列,解决寄宿场所,提供简单保护、家庭安置、收容轻度或不严重弱智儿童的机构和收容严重弱智儿童的机构;

行为康复系列;

预防系列,工作范围是日托中心、社区中心和青年俱乐部。

439.1991年起,未成年人服务署启动并资助了一些特别方案,主要是巡回服务和社区服务方案,从而扩大了帮助受侵权儿童的方案系列。已为如下方面制定了此类方案:巡回诊断、严重虐待和性虐待、吸毒、对儿童和流浪儿童的商业化性剥削,等等。该署还设立了保护儿童权利办事处(儿保办)。

440.儿保办是在地方范围开展工作的,他们所进行的活动旨在充分保护遭到社会排挤或丧失权益的男女儿童的权利。儿保办方案的目标包括:试图在法院帮助解决儿童问题、改善权益遭到侵犯的儿童的收容住所条件、并加强家庭、社会网络和市政服务,以便加强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观察和诊断系统

441.这一系统是为处境非常的儿童提供援助的一个总的切入点,因而必须处理法院所转来的所有未成年人。这一系统分为以下两部分:

观察和诊断中心,中心接收被判定犯有刑事罪或轻罪的未成年人,他们将留在中心,直至法院通过对其案子作出裁决、并对该未成年人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作出判断为止。

过渡和分配中心,其目的是要看护需要诊断、援助和保护的青少年,直到法院裁定采取一种适当措施之时为止。这些中心还收容那些触犯了法律,但不需羁押的青少年。中心是作为寄住设施运作的。

442.在这个系统中,未成年人服务署对于观察和诊断中心负有直接的行政责任。据此,1999年,服务署管理的设施共有24个,既对少年罪犯也对需要援助和保护的儿童进行诊断和行为康复,收容的人数共计1,830名。

443.未成年人服务署通过其诊断系统、特别是通过过渡和分配中心,努力将诊断与住宿两个方面区分开来,后者是作为例外的最后办法来采用的,因而,诊断设施基本上是提供巡回或外出诊断服务。诊断的目的也已经过复核,将更大的侧重点放在确定具体每个儿童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方式和程度。

保护系统

444.这一系统的服务对象是18岁以下的儿童,但如果青年正接受高等教育,如果严重弱智、如果他们的权利遭到严重的侵犯、或如果没有家人或家人丧失照顾能力(即没有人照顾和照顾不当),则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24岁以下的青少年。这项保护制度是通过四种附属的体制来实施的:

提供简单保护的住宿设施;

家庭安置;

保护轻度或不严重弱智儿童的住宿设施;

收容严重弱智儿童的住宿设施。

445.这些设施构成了住宿保护系统,保护权利受到严重侵犯、需要将其与家庭环境隔离的儿童。按法律规定所建立的这些设施旨在保障有关儿童的福利,并保护其生存和参与的基本权利,并尽快地恢复其在家庭环境里成长和发展的权利。

446.在对保护儿童的现有体制进行改革的基础上,未成年人服务署已开始整顿其住宿保护设施,减少了住宿数量,同时又提供旨在加强家庭背景的不同巡回服务,以便帮助儿童能留在家庭和其社区内。

康复系统

447.这一系统的对象是触犯法律、但无法予以起诉、或有严重行为问题的儿童和青少年。这一系统通过三个附属的系统运作:

行为康复收容;

释放后监督;

日间行为康复。

这一系统的目标是促进、指导和支持那些被控触犯刑事法的、经有关法院转来的青少年的重新安置工作。

预防系统

448.这一体系统的目标在于帮助年龄在18岁以下、权利遭受侵犯的青少年及其家庭。预防的形式如下:日间看护中心、社区中心、青年俱乐部、轻度或不严重弱智儿童的日间看护中心,和严重弱智儿童的日间看护中心。

449.为儿童与青少年开设并发展了社区中心,着重在社区内增进儿童权利,并为往往来自处条件与机会非常不利的地区的儿童、青少年及其家庭提供技术设施。目前正在研究其他可选择的方式,以便为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提供日间看护。

支助方案

450.1991年起,未成年人服务署经管一项支助方案,以便帮助实施新型的专门从事康复工作的项目,主要处理的问题有:严重虐待、儿童性虐待、吸毒、对儿童、流浪儿童和童工的商业化性剥削。

451.同样值得一提的是,有一项(国际和国内)领养弃儿的方案,这一点已在上文中讨论过。

童工

452.《劳工法》提到“妇女和儿童签订合同的能力及关于其做工的规则”。该法对于18岁以下的青少年的学徒合同作出规定。但是,有很多儿童从事非正式的工作,例如在街头兜售,捡废纸等等,这些儿童没有任何法律保护。1998年劳工局对大都会地区年龄在8岁至18岁之间的300名学生开展了一项研究,发现,40.9%的儿童从事某种工作。1996年社经特征调查所取得的数据表明,年龄在6至14岁之间的大约47,000名儿童在调查展开前的三个月内工作过,这相当于全国这一年龄段内所有儿童人口的1.9%。

453.关于儿童工作的统计数字,作为反映未成年人服务署网络收容数字的变量,提供的信息能说明问题但是并不充分,因为这些数据说明了儿童做工的情况,但仅仅是在“过早工作”或“街头行业”的名目下的工作情况。尽管这类儿童被进未成年人服务署的经常方案中(援助和支助系列),但是对于处理童工问题并没有专门的方案,而且保护措施的对象范围很笼统。

454.历来的趋势是在“过早工作”的条目下收进未成年人服务署网络的儿童在减少,由1997年的3,657名儿童减少到1999年的1,821名儿童。但是,“街头行业”类的儿童的情况却有所恶化,其个案由1997年的32件增加到1999年的236件。1999年,按性别统计,从事街头行业的儿童中18.9%为女孩,81.1%为男孩。过早工作的女孩人数稍有增加(1997年以来上升将近4%),尽管未成年人服务署按这一名目收进的女孩和女青年人数趋于减少。再将不同的趋向作一比较之后,发现从事“街头行业”的人数增加了,而干“过早工作”的儿童人数有所下降。过早工作的青少年往往集中在16岁以上的年龄组(1999年为38%),尽管更年幼的年龄组儿童,即10至12岁年龄组和13至15岁年龄组内,干这类工作的人数有增加的趋向。

关于儿童权利的资料和宣传

455.主要由司法部和教育部联合开展了一系列宣传《儿童权利公约》的运动。这些运动旨在使一般公众意识到儿童和青少年的权利。这些活动包括:

教育部颁发了一项政令,指导学生中心的运作,中心应有经民主选举的代表;

于1994年开始运作的小学生监察局;

宗亲关系确定项目,承认在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决定中“具有足够识别能力”的儿童的意见;

批准关于少年之家及福利机构的条例,确定了涉案儿童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而且对儿童已达足够年龄和成熟度的意见,必须加以考虑。

456.关于儿童在涉及他们的司法和行政诉讼程序中发言的机会,政府当局可以、但是并没有责任征询儿童的意见。根据未成年人法,法院可以根据少年警察署、看护儿童的组织或机构或任何其他人的请求、甚至根据儿童本人的意愿依法行使权力。法院在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可以下令展开任何“认为适当的程序和调查”。

457.使家庭和一般公众意识到有必要鼓励儿童行使其权利、表达意见的一些措施如下:

在儿童基金会的主持和赞助下、会同代表儿童权益的一批议员,于1997年在国会举行了儿童权利研讨会。司法部和未成年人服务署参加了研讨会;

关于法律方面的教学人员,Diego Portales大学自1997年以来就为在这一部门工作的专业人士提供研究生课程,《公约》及公共政策中考虑到《公约》的问题一直是课程中一个关键的主题;

培训法院官员,尤其是社会工作者和法官的司法学院从一开始就开设了有关儿童问题的专门课程,其总目标包括进一步熟悉《儿童权利公约》;

由专门从事儿童事务的机构开展宣传教育运动,宣传防止对儿童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处,这些机构包括,国家幼儿园委员会(Junta Nacional de Jardines Infantiles, 简称“国幼委”),看护贫穷男女儿童的Integra基金会,市儿童方案署以及未成年人服务署;

1997年7月开展了善待儿童运动。这一运动通过防止虐待儿童区域委员会在全国广为宣传,并利用所有公共媒体(报界、电视和电台)以及公共场所(地铁、医疗中心、购物中心,等等)。另外还为这一部门的专业工作人员编写了一些小册子和技术出版物。

458. 未成年人服务署本身还为直接与儿童接触的专业工作人员、接触到儿童并为儿童开展工作的机构、服务部门和设施举办了各种课程,以防止各种类型的虐待。

司法系统的缺点和问题以及对儿童和青少年权益的保护

459.尽管在过去十年里取得了进展,儿童的权利在智利仍未得到充分尊重。在社会政策中一般所采取的方法并不完全考虑到儿童的权利,因而这类政策始终未能为所有的儿童造福,并照顾到所有儿童。关于未成年人服务署的法律中所存在的缺点只能通过对司法制度的彻底改革来解决。保护和惩治这两个概念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混淆。福利政策力图弥补基本社会政策的不足,但是这些政策没有能够为儿童取得平等的机会。对属于社会性质的儿童问题,例如贫穷,保护系统却采用属于司法性质的方式来解决。最后一点是,还不存在专门处理少年罪犯的司法制度。为了处理所有这些问题,现在已经开始对司法制度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进行全面改革。

为补救这些缺点采取的措施

对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以及对儿童和青少年权益的保护

460.智利政府通过未成年人服务署,一直在推动采取一系列法律和机构体系的倡议,以期改进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因为尽管在民主政府统治下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许多从事儿童工作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仍然深信,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政府对此的反应是决定对整个儿童看护体制进行深刻的改革,以保证新的体制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载的各项要求的所有方面。这项改革是与私营机构合作开展的,这些机构在看护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以及少年罪犯的工作中一直与国家进行合作。这项改革的目的是要在智利建立充分保护儿童权利的体制,承认儿童本身有其自己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福利援助的受益人,它所依据的原则如下:

承认、加强并鼓励儿童和青少年与家人同住,在家庭中行使其权利,并保证国家对这些政策予以适当支持的优先权;

处理被指控或被判定犯有不法行为的青少年时适当尊重其尊严和权利,并考虑到保证其成长和融入社会的必要性;

适当强调跨部门工作的必要性,在这项工作中,国家机构和社区在形成能保证年轻人享受其权利的条件方面可发挥中心作用;

将地方一级设定为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全面服务的最适当层次而优先在这一层面上开展工作。

461.为实施改革,首先需要在机构、立法以及文化方面作一些改变。从体制方面来看,这分别而具体地涉及到各项权利的保护以及年轻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更加专门的方式将依照遭受侵权行为的儿童以及少年罪犯等不同情况而需要不同的技能、知识、程序和行动计划。

462.从立法方面来看,需要为保护家庭和为儿童权益而建立一种司法制度,同时还需要建立专门处理少年罪犯的制度。这就意味着需要目前正由司法部和未成年人服务署拟定的以下各项法律:

《儿童和青少年权益保护法》,其中将包含《儿童权利公约》的所有现行规则;

一项决定设立全国保护儿童权利服务署的法律,主要针对权益受到侵害的儿童;

一项建立一个少年犯刑罚执行署的法律;

少年犯责任法,对14岁以上的青少年所犯的任何不法行为规定责任,同时按《宪法》和《公约》的规定对其在刑事和诉讼方面提供保障,保护受害人的权利,量刑适合罪犯年龄,并着重改造自新;

家庭法院及儿童权利保护法。

463.从文化方面将努力鼓励公众更积极地参与,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他们在家里和社区生活的权利以及作为有其自身权利的主体而非仅仅作为保护对象来对待。未成年人服务署今后几年的主要任务将包括从目前人数过多的机构里逐渐疏散儿童,这项工作已经开始。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家庭重新安置发展方案、改进家庭接纳方案,加强领养工作方案。另外还有一项计划,为无法在看护设施里生活的儿童建立具有家庭气氛的小型收容所。

464.在改造自新的工作方面,国家通过未成年人服务署直接经营的中心,正在支持其改造自新工作的地方网络的帮助之下,制定和实施更适宜于青少年需要的新的看护模式。

465.改革的指导方针遵守了智利所签署的儿童权利方面的各项国际协定,这些协定的宗旨包括:制止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暴力和虐待、在消除排斥和社会歧视方面取得进展、保证儿童的食物、健康和公费教育达到最低限度的标准、承认各部门之间需要结成战略联盟,以便保证儿童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466.这项改革的目标是要保护遭受严重暴力侵害的儿童的权利,建立保障有效的地方保护机制,并鼓励家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通过全国未成年人服务署的协作网建立儿童看护体系的法律草案及其资金筹措

467.尽管民主政府对法律作了种种变动,儿童和家庭方面仍然迫切需要作出结构方面的改革,例如对儿童保护体系的改革、推出针对青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改进有关家庭问题的立法。拟议中的法律将改变未成年人服务署的看护体制及其资金筹措方式,使智利在这方面的法律制度符合国际条约,尤其是《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原则和规定。新的法律并将为国家、社会和帮助未成年人服务署看护网的各机构确定新的责任。其依据是实施保护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少年犯的有关政策的五项基本原则:

包容原则:旨在保证儿童及其家庭能够取得基本社会政策以及补偿性社会政策所提供的福利;

全面性原则:旨在吸纳并协调公共政策中的部门性资源,以便处理儿童权利受到威胁或侵犯的局面;

地方重心原则:旨在鼓励区域和市政机构参与管理和使用部门性的及全国未成年人服务署的资源;

参与原则:旨在承认儿童及其家庭参与管理为解决其问题的各项措施之能力和权利;

法律保护儿童权利的原则:旨在促进解决儿童与其父母之间、或父母与政府部门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468. 新的法律将要求政府在目前预算中注入大量资金,这将需要增加84亿比索(12,192,634美元)。

469.通过未成年人服务署网络落实的新的儿童看护模式一方面通过在地方上与基本社会服务部门协调寻找现有的特别资源,将政府对于儿童和青少年权益受到威胁或侵犯的情况所作的各种反应明确区分开来,以便避免未成年人服务署的方案在社会政策的大范围内分散得七零八落。另一方面,为了处理触犯刑事法的问题,已作了努力,制定出依靠避开任何形式羁押的其他措施的方案,这将是今后有关青少年刑事责任问题的各项法律中一项根本内容。

470.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法律草案根据未成年人服务署所采取的行动作了改变,建立了新的看护方案,成立了保护儿童权利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属于技术和运作性质,将努力保证,处于弱势的或其权利受到严重威胁的儿童和青少年以及他们的家庭能够在某个特定方面切实有效地利用社区内现有的各种方案、服务和资源。必要时还应直接提供特别保护。新的法律将设立宿舍和收容所形式的两种新的住宿中心。这种设想是为了避免现有收容所大规模机构化的收容方式。有关方面的主管司法当局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决定是否可以入住新的中心的问题。宿舍(residencia)将是规模有限的收容中心,目的是向失去家庭的儿童和青少年稳定地提供必要照看环境和社会服务,同时努力保证儿童维持并加强其家庭关系或准备独立生活。收容所(casa de acogida)将提供临时住宿,同时努力使儿童与父母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团聚或等待法院对其案子作出裁决。

471.新的法律还争取将未成年人服务署所提供的一系列方案多样化,使之能更适合于应付目前的问题,例如,法律规定可以提供资金,资助儿童权利方面的项目,目标是要提供关于这些权利的培训、宣传和资料,并预先防范威胁到这些权利的情况发生。同时应当更加注重旨在保护各项权利的方案,放弃传统做法,使此类方案不须再将儿童收进住宿系统进行诊断。可以采取一种部分诊断的办法,可以根据专家的意见,不需要安排儿童入住便可实行,这样也有减少有关司法当局的技术评估工作的作用。

472.采用这种新的儿童看护模式后,还需要审查向各协作方分配资源的方式,以便消除目前模式给予的不当奖励。将设立一个协作机构名册,将其与各工作方面对资源所提出的申请制度联系起来,同时还建立适当的刑事和申诉程序。

473.未成年人服务署的新的评估模式旨在发现实施各系列行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将是管理未成年人服务署的主要工具,并将有助于对经常性评价结果的汇编,而这种汇编又转过来成为各种分类法的基础。

影响到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的变动

司法部关于家庭的行政措施

智利防止虐待儿童跨部门委员会

474.智利防止虐待儿童跨部门委员会是于1995年设立的。对其规定的任务是:“提出建议,保护儿童不遭受任何形式虐待、暴力、身心伤害或凌辱、忽视以及总的说来有害于儿童生存和成长的所有做法”。

475.目前,该委员会由来自以下各部门的代表组成:教育部、内政部、规划与合作部、卫生部、政府行政办公厅、总统府总务办公厅、经济部、大都会地区部级区域司法秘书处、司法局、全国未成年人服务署、智利正式编制警察署、侦查警察署、社会投资和声援基金、城市儿童捍卫网、Integra基金会、国家幼儿院委员会(国幼委)以及家庭基金会。这一专门工作组已经在推动(三项全国性预防运动)、培训和干预方面承担起重大任务。

对男女儿童的性剥削

476.根据1999年8月举行的第一届关于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及商业化性剥削问题全国大会,建立了三个工作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由司法部协调,其成员是出席会议的各机构代表(非政府组织、从事儿童事务的政府机构、私营机构、警察、大学等)。委员会的目标是要拟定一项应付影响到智利男女儿童的性剥削问题。

477.这种新的运作方式从社会、法律和犯罪学角度着手,旨在收集有关儿童性交易方面的可靠资料,以便得出受到影响儿童估计数,并取得有关智利的色情作品和涉及儿童的性旅游业的有关数据。其目的是促进有关政策的制定,以推出防止并具体处理的方案,促进新立法的研究,以便防止、分类归纳、并惩处性剥削和性交易方面危害儿童权益的各种形式的行为。2001年起,未成年人服务署一直在实施一项特别的方案,解决60名大都会地区儿童的问题,以便愈合商业化性剥削受害者的心理社会创伤。所得出的一项结论是,在制订这方面的预防和干预方案及政策方面,需要听取受害儿童的意见和观点。

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方案以及800-220040专线电话

478.司法部于1995年会同智利正式编制警察署、侦查警察署、各区域政府及智利电讯公司合作开始执行这一方案,作为处理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问题这一总任务的一部分。第一个电话专线在大都会地区开设,并在随后几年扩大到其他地区。开设之后,800电话专线方案开展了一些任务和行动,并对这些任务和行动始终不断地进行评估,加以扩大和改进。目前,这项方案向暴力和(或)虐待的儿童受害人提供看护和照顾。专线还接待申诉、提供有关法律方面的信息,同时推荐介绍解决途径,编写区域登记册,对申诉采取后续行动,培训并编写专门材料。从有关的统计数据来看,公开专线800-220040于1998年1月至2000年5月31日在大都会地区处理了总共10,800个电话,每个月平均425通电话。

法律援助方案及其所提供的服务

479.1993年5月,司法部在各市政府的支持下,发起了“运用司法”的法律援助方案,探索了提供法律援助的一些新的方式。这项方案涉及到法律咨询官员以及固定和移动信息中心,由律师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小组管理,这些人借助计算机化设备,向使用者提供迅速及时的服务。固定的运作单位每天在同一地点接待来访者,而移动单位则在与有关市政府的共同协商选定的不同地点之间移动。

480.目前的方案涵盖我国的52个城市:12个属于大都会地区(圣地亚哥和查卡布科)、10个在第八区比奥-比奥(阿劳科和康塞普西翁)、5个在第四区科金博(里马黎省)、九个在第七区茅莱(利纳雷斯和考克内斯)、7个在大湖地区的第十区(奇洛埃省),以及第二区安托法加斯塔全区。法律援助公司并在我国的多数城市设有法律咨询事务所。

481.这项方案提供所有法律和社会事务的信息和指导。服务的目标是帮助社区了解其权利以及有效行使权利的方式。它还帮助不诉诸诉讼,而使用调解等方式来解决冲突。鉴于法律诉讼程序缓慢,许多冲突和争端都是通过双方达成的协议而在法律咨询事务所的帮助下庭外解决的。如果资源有限的人所面临的案子无法通过调解解决而必须提交法院,此人将得到律师的指导,由这位律师接过案子,并逐步引导此人经过各项法庭诉讼程序。

482.这项方案还开展社区工作,组织教育活动、宣传并倡导各项权利、催生大众意识并力图防止法律和社会问题的发生。这部分方案是通过交谈、讲习班、研讨会,通过提供信息资料、电台节目和大众资讯及宣传活动开展的。这些活动是经社区团队的倡议而在地方上开展的,它是在与其他机构、地方组织和社区团体的代表协作下,通过支持网络的建立和跨部门工作实施的。

483.这项方案还对暴力罪行的受害人提供援助,作为制订战略既满足公共治安的需要又满足司法公正的需要的工作的一部分。已设立由刑事案律师及一名心理学家组成的专门单位,以便帮助违法行为的受害人。这些单位帮助照顾受害人,并在法庭上与全部在大都会地区的品塔那、埃尔鲍斯克、Cerro Navia、Penalolen、格兰哈和Quilicura的法律咨询事务所协作担任他们的代表。

15法律援助方案的咨询领域19991月至12

家庭

住房

就业

邻里

刑事

社会福利

遗产

财产

总计

安托法加斯塔

2,567

1,032

1,343

80

1,067

312

1,002

1,304

8,707

科金博

579

285

234

61

180

127

494

215

2,175

茅莱

3,476

451

652

186

1,234

610

1,021

1,150

8,780

比奥-比奥

4,462

561

786

224

1,004

940

875

1,024

9,876

大湖地区

732

112

209

62

308

18

213

322

1,976

大都会地区

12,698

3,292

3,077

367

1,527

539

3,126

2,089

26,715

共计

24,514

5,733

6,301

980

5,320

2,546

6,731

6,104

58,229

百分比

42.1

9.8

10.8

1.7

9.1

4.4

11.6

10.5

资料来源:司法部

484.许多法律咨询涉及到家庭法(见表15)、食物、看护权、探访规则、亲子认定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某个方面。也提供涉及家庭的其他问题的咨询,例如住房方案、有关享受社会福利的指导以及有关遗产继承权的资讯。

智利狱政局(监狱部门)的“了解你的孩子”方案

485.根据教育部和司法部1997年达成的一项协议规定,为被关押在由智利狱政局管理的监狱里的母亲发起一项称为“了解你的孩子”的方案。其目标是要帮助改善母亲被关押的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和社会成长,并通过各项活动加强家庭内部的关系,在这过程中,父母可以获得帮助其发挥父母作用的指示、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其目标是要加强母亲、父亲与子女之间的联系(无论父母双方是否均被剥夺自由),以此使双方都帮助孩子成长,并帮助在父母的感情发展。

486.这项方案开始是作为女性监牢里的试点项目发起的。方案发起之后的几年里,参加方案的人数增加很多,因为囚徒为寻求真正的重新回归社会,对于家庭这样重要的问题都有兴趣,而对孩子的问题兴趣更大。对于受监禁的妇女,其子女在帮助其真正承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方面具有强大的动力。

487.1999年,这一项目也将被监禁的父亲包括进来。监狱断定每一个案中囚徒的行为方面,特别是其与子女的关系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所使用的方法是积极的、参与性的,要求父母积极地参与孩子的学习过程。方案使用各种好玩的有意思的方式,鼓励父母参与各项活动,以便向其提供表达其感情和想法的机会,例如采用游戏、模拟和扮演的方式,而参与者通过动手和玩耍来学习。这些讲习班的形式是教育性会议,通过对每一个人的教育经历及孩子的社会能力进行集体思考,提供个人和集体学习的机会,并解决家庭问题。

488.这项方案目前在我国的十个地区开展(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和大都会地区)。1998年,这项方案在12个监狱里开展,有168名妇女参加;1999年,方案在14个监狱里开展,有235名男女参加者;2000年,方案扩展到16个监狱,总共有333名男女参加者。

法律措施

489.除了上面几段所提到的法律改革之外,下列措施也影响到《公约》第十条所庄严规定的各项权利。

保护儿童不遭受任何形式的身心伤害或凌辱、忽视、疏慢、虐待和性剥削的各项措施

490.自1994年起,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惩治对儿童的所有形式的虐待、家庭暴力和对儿童的性剥削。这些法律旨在认真努力地遵循国际上有关防止和惩处对妇女的暴力、虐待、凌辱和在性方面剥削儿童的行为的各项规则。

儿童不被非法转移和阻止回归的权利《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

491.《儿童权利公约》第11条规定各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必须采取措施,制止将儿童非法转交并阻止其回归的行为。为此,缔约国应促进双边或多边协议的缔结,或加入现有的条约。根据这项承诺,《国际儿童拐骗事件的民事问题公约》于1994年6月17日生效。这项公约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14届会议上批准,其目标是要使被不当脱离家庭或扣留的儿童得以及时回归,并保证切实尊重监护和探望权。司法部最高法院发布一项中命令,指示如何运用和解释这项文书中所载的程序,而最高法院于1998年11月3日适当地采取的这一行动。

身心残疾儿童过上完整生活并积极参与社会的权利

492.从1994年起,陆续推出了以下方面的立法:残疾人充分融入社会;对残疾的界定和诊断;预防、康复和均等机会;全国残疾注册制度,其中包括程序和处罚;新的国家残疾基金会,这一国家机构的目标是向造福残疾人的计划、方案和项目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

国家承认土著民族群体的存在以及这些群体适用自己的法律,拥有自己的文化生活、宗教和语言的权利

493.1993年,《土著法》承认生活在我国的土著民族群体的存在,并特地针对国家也针对一般社会规定了必须尊重、促进和保护土著文化及支持土著发展与福利的义务。对土著权利的承认也导致了对少数民族儿童权利的承认,即承认他们有权享用自己的文化,表达并在行动上遵从自己的宗教,并使用自己的语言。这些权利均在《儿童权利公约》第13条中有明文规定。

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非法生产并贩运这类物质的措施

494.最近新颁布的一些法律通过修正以前的法律来惩处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行为。对18岁以下的年轻人作了特别的规定。年龄在18岁以下、16岁以上的少年犯须移送少年法院,法院不必申明该少年犯是否知情犯下这一行为,便可以在判决中规定犯人有责任接受预防使用毒品的课程,并参与公益活动。但是,法院依法必须要求进行医务检查,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命令青少年接受医生建议的任何治疗,同时作出必要的安排。

《刑事诉讼法》及《刑事法》有关拘禁和保护公民权利的修正案

495.通过这些修正案目的是为了防止警察实行所谓“涉嫌拘捕”,即根据相“貌或衣着”来逮捕任何青少年。新的法律取消了这种权利。今天,警察可以从一系列由法律确定的案情来确认犯人,这些案情包括:在犯罪过程中被当场逮捕的犯人、逃避刑法但已被定罪的犯人、越狱在逃的犯人、隐瞒身份或拒绝说明自己身份的人。修正案并规定负责监禁犯人的政府官员有责任确认,被逮捕的每一个人都必须了解其被拘捕的原因及其依法规定的权利。

尊重对基本自由的充分承认以及对被剥夺自由的儿童所作的保障

496.智利政府的一项优先承诺的工作是要对有关儿童的法律、尤其是对少年犯的法律作全面彻底的改革。在这方面,已经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在国家和区域一级设立一个工作组,以便保证所有的儿童与青少年离开成年人的监禁场所;

建立工作委员会,其责任是要提出如何使少年儿童全部离开成年人监狱的建议,以便提交给其工作直接涉及少年儿童、尤其是少年犯的机构。这些委员会是跨部门的,计划不定期地运作,其主要目标是:“向直接处理非常规状况、并被剥夺自由的未成年人的政府当局提出具体建议,以便避免未成年人被关押在成年人的监禁场所”。

防止不能受指控的未成年人被关押在监狱。据此,1928年12月4日第2531号政令第12条已被废除,该条曾批准了《保护未成年人法的条例》及其后之修正案。该第12条规定,“如果不存在未成年人看守所,可分隔出一处特别的监禁区,与惩处机构或监禁中心里由成年人使用的场地完全隔离,而这一特别监禁区应当依照约束未成年人看守所的规则运作”;

批准全国未成年人服务处为18岁以下的所有被剥夺自由少年而向监狱部门提供资金。这一规定保证未成年人能得到最有效的看护形式,并消除对18岁以下但被宣布可以起诉的青少年加以任意歧视的行为;

使所有未成年人脱离监狱。根据这条规则,少年法院不得将任何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送往成年人监狱,同时,如果“16岁以上但18岁岁以下的青年可以接受是否知情的测验,并确定其在犯下所指控的罪行时是知情的,则在尚未建造专门看押青少年的场所的地方”,青少年在拘押成年人机构内的监禁或守留只限于特别的看守区,必须与关押成年囚徒的场所完全隔离。未成年人看守所(Casas de Menores)提供更多的设备,这种看守所有两种相互完全独立的看守中心:看护在尚未对其作出裁决之前需要整段、护理和保护的未成年人中心;观察与诊断中心。对于不存在观察与诊断中心的地方,根据司法部所颁发的最高政令,共和国总统有权利指定可以接纳未成年人的中心。而目前根据这项权力,又颁发了一系列政令。

批准实施有关少年看守所和援助机构的第1661号法令第四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序言部分指出,政府有责任使法律符合《儿童权利公约》及智利所签署或参与、同时为国际组织批准的所有条约、建议和指示的原则。

第十一条

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的权利

人口目前生活水准的材料

497. 1990年代实施的社会政策,更加重视社会投资方案,其目的改善社会基础设施,提高基本社会服务(教育、卫生、住房和社会保障)的质量,扩大服务范围,使服务更加公平。还努力将援助政策与社会投资方案挂钩。

498. 实施了重大改革,具体表现是实施了统筹兼顾的跨部门方案,制订了专门救助已经确实需要优先处理的、因环境限制而不能从国家发展中受益的社会群体。

499. 1989年到2000年期间,中央政府用于社会政策的支出增加了112.4%,公库则增加了165.7%。2000年,政府社会部门支出达1160.5万美元,财政支出达9807万美元(见表16)

16 19892000年用于社会福利* 的公共支出和财政支出(按2000年价值计算的百万比索)(按2000年价值计算的美元)

用于福利的政府支出

年度变化

用于福利的财政支出

年度变化

1989

2,948,264(5,464,909,452美元)

2,067,864(3,832,997,831美元)

1990

2,921,649(5,415,575,821美元)

-0.9

2,238,781(4,149,810,005美元)

8.3

1991

3,189,851(5,912,715,713美元)

9.2

2,491,923(4,619,034,643美元)

11.3

1992

3,522,841(6,529,946,802美元)

10.4

2,802,180(5,194,127,787美元)

12.5

1993

3,861,614(7,157,897,273美元)

9.6

3,103,215(5,752,127,008美元)

10.7

1994

4,097,742(7,595,584,719美元)

6.1

3,330,166(6,172,803,944美元)

7.3

1995

4,395,121(8,146,807,170美元)

7.3

3,585,940(6,646,907,264美元)

7.7

1996

4,820,014(8,934,389,887美元)

9.7

3,983,850(7,384,474,225美元)

11.1

1997

5,088,343(9,431,765,186美元)

5.6

4,230,936(7,842,473,447美元)

6.2

1998

5,474,705(10,147,926,746美元)

7.6

4,460,498(8,267,990,138美元)

5.4

1999

5,901,305(10,938,673,562美元)

7.8

4,951,630(9,178,353,630美元)

11.0

2000

6,260,730(11,604,904,632美元)

6.1

5,290,918(9,807,258,707美元)

6.9

平均年增长率(%)

7.1

9.1

累计增长率(%)

112.1

165.7

资料来源:规划与合作部1990-2000年经济社会指标,经济部。

*用于福利的政府支出是中央政府的福利支出。用于福利的财政支出是公库的福利支出。

500. 财政支出为公共福利支出提供的资金,1996年为76.6%,1995年增加到81.6%,2000年又增加到84.5%。自1989年到2000年,人均公共福利支出增长了79.8%,人均财政福利支出增长了116.7%。2000年,人均公共福利支出达763美元,人均财政福利支出达645美元。

501. 1990到2000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的财政支出部分由16.4%增加到20.2%,国内生产总值的公共支出部分由21%增加到24%。2000年,公共支出和财政支出的福利投入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6%和14%,二者均超过了1999年记录的数字(分别为12.9%和9.9%)。

502.自1989到2000年,各个福利部门的公共支出和财政支出都增加了。教育、卫生和其他社会投资方案的支出高于平均增长水平,养恤金和货币津贴低于平均增长数(见表17)。

表 17

199019952000年公共福利支出和财政福利支出的部门结构(百分比)

福利部门

公共福利支出

财政福利支出

1990

1995

2000

1990

1995

2000

卫生

15.3

18.0

17.6

7.5

10.2

9.6

住房

8.1

8.0

5.8

6.6

8.6

5.9

养恤金

49.0

42.7

41.5

52.4

45.1

44.2

教育

19.5

22.3

25.2

25.1

26.9

29.9

货币津贴

4.6

3.9

3.9

5.9

4.8

4.7

其他*

3.6

5.1

6.0

2.5

4.4

5.8

各福利部门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根据经济部提供的数据编制,见规划与合作部1990 - 2000年经济社会指标。

*包括由社援投资基金、农发研究所、劳动部、妇女服务署、青年服务署、土发办、残疾基金、INTEGRA、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发展中心、全国保护老年人局、儿童援助局、未成年人服务处及体育娱乐部(见附件1,缩写)等组织实施的优先群体社会投资方案。

503. 在1990-2000年期间,福利支出的部门结构根据社会政策的指导方针做了变动,教育、卫生及扶助优先(弱势)群体的福利新方案的支出比例加大,货币援助津贴相应减少。本国的福利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规划部所做评价表明,1990年到2000年期间,贫困和赤贫明显减少。然而,自1996年以来,这种减少速度,就贫困而言是下降了,就赤贫而言则保持了稳定,本国的就业形势是导致这种情况的特别原因。

确定贫困的标准

504. 规划与合作部用于衡量贫困的办法,以对赤贫的衡量为基础,采用了收入法或间接方法。

505. 收入法以贫困线为参照来衡量生活标准。贫困线是指满足家庭基本需要所需基本食物组合的费用。界定贫困的办法,是确定一套基本需要,明确主体为避免出现不如意的情况而必须提供的基本特征。家庭收入不足以满足家人的(食物及其他)基本需要,就算是家庭处境贫困。如果家庭用尽所有收入仍不能适当地满足其食物需要,就算是家庭赤贫。如果家庭人均收入少于城市地区基本食物组合的价格的两倍,或者说是农村地区基本食物组合价格的1.75倍(因为农村地区所花服务费往往少一些),就算是贫困户。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基本食物组合的价格,就算是家庭赤贫。农村地区的基本食物组合,一般认为,比城市地区的便宜。

506. 1998年11月,城市地区的贫困线定为37,889比索(81美元),农村地区定为25,546比索(55美元)。城市地区的赤贫线为18,944比索(40美元),农村地区的为14,598(31美元)。

贫穷和赤贫的发生率

507. 2000年,全国贫困人口近3,081,000人,约占人口总数的20.6%。生活条件赤贫的人口为849,000 人,约占人口总数的5.7%。约有643,000户,即占总户数16.3%,生活贫困;其中177,000户,即占总户数的4.6%,生活赤贫。

18智利1990 - 2000年贫困和赤贫* 趋势

千人和占人口的百分比**

赤贫

百分比

贫困总数

百分比

1990

1,659.3

12.9

4,965.6

38.6

1992

1,169.3

8.8

4,331.7

32.6

1994

1,036.2

7.6

3,780.0

27.5

1996

813.8

5.8

3,288.3

23.2

1998*

820.0

5.6

3,160.1

21.7

2000

849.2

5.7

3,081.1

20.6

千户和占总户数的百分比**

1990

336.3

10.6

1,056.5

33.3

1992

242.4

7.2

932.5

27.7

1994

219.3

6.2

820.5

23.2

1996

175.8

4.9

706.8

19.7

1998

173.9

4.7

666.0

17.8

2000

177.6

4.6

643.2

16.6

资料来源:规划与合作部,1990年、1992年、11994年、1996年、1998年及2000年的社经特征调查。

*不包括家庭内部服务和有关核心家庭。

**生活贫困的人和居民户的数量与百分比,包括生活赤贫的人和居民户。

508. 在1990-2000年10年期间,本国把生活贫困人口从1990的38.6%减少到2000年的20.6%。同期,赤贫人口也减少了,由12.9%减少到5.7%。贫困户由1990年的33.3%下降到2000年的16.6%,同期赤贫户所占百分比由10.6%下降到4.6%。这也就是说,2000年贫困人数比十年初少了大约1,884,000人。这个数字包括与1990年相比生活赤贫人数减少的 810,000人。与1990年相比,2000年生活贫困户减少了413,000户,同期赤贫户减少了159,000多一点。

509. 自1996年至2000年,贫困人口和居民户数量,与十年其他5年相比,虽然下降速度放慢了,却仍然保持着下降趋势。同期,赤贫人口和居民户数量则保持相对稳定。1990年代贫穷下降之所以平缓,赤贫减少之所以相对停滞,是因为本国自1998年第二季度以后经济增长放慢。鉴于衡量贫困所用办法——收入法,所做出的估计特别敏感地反映了国家的基本经济状况。1998年底,智利因受国际经济危机的间接影响和国内实施支出调整政策的间接影响,经济处境特别困难。

贫困和赤贫的程度

510. 贫困程度指标,是根据平均收入差距和国际指数FGT2测出的,它们表明1990-2000年期间贫困程度呈下降趋势。在两种情况下,平均收入差距都跟穷人或赤贫人的平均收入与贫困线或赤贫线之间的差距有关。FGT2指数反映了贫困和赤贫之人群体内部的收入差别。

511. 平均贫困差距由1990年的14.8%缩小到1996年的8.9%,又缩小到2000年的7.1%。就赤贫而言,其差距从1990年的4.3%缩小到1996年的1.9%,2000年又重新拉大到2.1%。在此期间,不仅贫困的发生率降低了,而且贫困程度也降低了,这也就是说,贫困人口的目前收入与贫困线之间的差距或赤贫人口目前的收入与和赤贫线之间的差距缩小了。

收入分配

512. 对1990-2000年期间居民户的独立收入和货币收入 所做分析表明,本国收入高度集中的情况实际仍未改变,分配情况因为低收入户接受了拨款而有所改善。

19 1990 - 2000年智利独立收入和货币收入分布情况*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2000

独立收入

20/20指数

14.0

13.2

14.3

14.6

15.5

15.3

10/40指数

3.5

3.3

3.5

3.5

3.5

3.6

吉尼系数

0.58

0.57

0.58

0.57

0.58

58

货币收入

20/20指数

12.9

12.2

13.2

13.8

13.9

13.2

10/40指数

3.3

3.2

3.3

3.4

3.3

3.3

吉尼系数

0.57

0.57

0.55

0.56

0.57

57

资料来源:根据规合部1990-2000年经济和社会指标所载上述年份的社经特征调查材料编制。

*不包括家庭内部服务和有关核心家庭。

513. 在所审议期间,根据独立收入数据估计出的吉尼系数值,在0.57和0.58之间波动。20/20指数表明,20%收入最高的居民户,其户均独立收入比20%最贫困户的收入高13.2至15.3倍。10/40指数表明,10%收入最高的居民户,其户均独立收入是40%最穷困户的居民户收入的3倍多。

514. 公共部门给低收入户的拨款,单从独立收入角度来看,改善了整个十年的分配情况,因此最穷困群体和最富群体之间的差距缩小了。吉尼系数,如果单从货币收入角度考虑,因为有了这类拨款,每年都略有提高,独立收入提高0.57至0.58,货币收入提高0.56至0.57。在20/20指数中,如果考虑到低收入户得到的国家拨款,低收入户的收入与最富有户的收入之间的差距也缩小了。独立收入的差距在13.2和15.3之间,货币收入的差距在12.2和13.2之间。就10/40指数来看,独立收入的差距在3.3和3.6之间,货币收入的差距在 3.2和3.3之间。

515. 1998年,货币补贴对最穷困户平均收入的影响(第一个和第十个十分倍数),比大整个十年中所形成的影响都大。因为有了这些拨款,1996至1998年期间的货币收入分配情况才没有恶化,如果只考虑独立分配,情况也会如此。

2019901998年按智利居民户人均独立收入的 * 十等分层分列的户均独立收入和货币收入199811月 比索 (199811月美元 )

十等分层**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独立收入

1

44,761(96.6)

54,999(118.7)

52,177(112.6)

55,358(119.4)

55,022(118.7)

2

86,633(186.9)

101,647(219.4)

106,117(229.0)

114,103(246.2)

118,207(255.1)

3

115,126(248.4)

132,704(286.4)

137,174(296.0)

154,410(333.2)

161,589(348.7)

4

141,172(304.7)

167,850(362.2)

176,070(380.0)

197,886(427.1)

211,501(456.5)

5

171,148(369.4)

202,628(437.3)

213,870(461.6)

239,563 (517.0)

248,160(535.6)

6

218,167(470.9)

238,130(513.9)

245,800(530.5)

278,799(601.7)

297,758(642.6)

7

247,865(535.0)

291,514(629.2)

311,491(672.3)

359,322(775.5)

386,380(833.9)

8

327,331(706.5)

377,086(813.9)

408,597(881.9)

486,649(1,050.4)

511,626(1,104.3)

9

481,865(1,040.0)

533,848(1,152.2)

596,134(1,286.7)

682,019(1,472.0)

748,488(1,615.5)

10

1,337,199(2,886.2)

1,515,170(3,270.3)

1,618,338(3,493.0)

1,833,098(3,956.6)

1,928,392(4,162.3)

总计

317,139(684.5)

361,547(780.3)

386,619(834.4)

440,175(950.0)

466,589(1,007.1)

货币收入

1

50,365(108.7)

61,280(132.2)

58,262(125.7)

63,940(138.1)

67,343(145.3)

2

90,758(195.8)

106,421(229.7)

110,642(238.8)

120,700(260.5)

126,246(272.4)

3

118,616(256.0)

136,910(295.5)

141,145(304.6)

160,792(347.0)

168,276(363.2)

4

144,584(312.0)

171,586(370.3)

179,266(386.9)

203,194(438.5)

216,486(467.2)

5

173,902(375.3)

205,654(443.8)

216,563(467.4)

244,451(527.6)

252,104(544.1)

6

220,717(476.4)

240,544(519.2)

247,858(534.9)

282,572(609.9)

300,857(649.3)

7

250,049(539.7)

293,403(633.2)

313,423(676.5)

362,120(781.6)

388,614(838.8)

8

329,149(710.4)

378,852(817.7)

409,978(884.9)

488,697(1,054.8)

513,111(1,107.5)

9

483,446(1,043.4)

535,102(1,154.9)

597,197(1,289.0)

683,143(1,474.5)

749,409(1,617.5)

10

1,338,540(2,889.1)

1,516,171(3,272.5)

1,618,820(3,494.1)

1,833,669(3,957.8)

1,928,768(4,163.1)

总计

320,025(690.7)

364,582(786.9)

389,358(840.4)

444,382(959.1)

471,005(1,016.6)

资料来源:规合部,1990年、1992年、1994年、1996年和1998年社经特征调查。

*不包括家庭内部服务和有关核心家庭。

**基于居民户人均独立收入的十等分层。

516. 从表20可以看出,十等分层中前7层的每户月均独立收入和货币收入,都低于整个人口的平均收入。换句话说,本国70%的居民户,收入低于总体平均收入。如果考虑到十等分层各层所占的百分比,在整个十年内,这些差别,虽然从绝对角度看是拉大了,可实际上仍然没变。如果把十等分层的第一层与第十层的实际户均收入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其差别从1990年的1,292,438比索(2.789.6美元)扩大到1998年的1,873,370比索(4,043.6美元)。

517. 从该表中还可以看出,因国家所发补助金,低收入户的收入增加相当大,因为此种补助金具有缩小最穷困户和最富有户每月平均收入的作用。1998年,最贫困者的每月平均收入由55,022比索 (118.7美元)增加到67,343比索(145.3美元),十等分层第二层的每月户均收入由118,207比索(255.1美元)增加到126,246比索(272.4美元)。这一增长从本国所面临的艰难的经济形势来看就特别显著,创下了整个十年增幅最大的纪录。

表 21 1990 ‑1998 年按智利居民户人均独立收入的 * 十等分层列出的户均独立收入和货币收入的变化 ( 百分比 )

独立收入

十等分层**

1990-1992

1992-1994

1994-1996

1996-1998

1990-1998

1

22.9

–5.1

6.1

–0.6

22.9

2

17.3

4.4

7.5

3.6

36.4

3

15.3

3.4

12.6

4.6

40.4

4

18.9

4.9

12.4

6.9

49.8

5

18.4

5.5

12

3.6

45

6

9.2

3.2

13.4

6.8

36.5

7

17.6

6.9

15.4

7.5

55.9

8

15.2

8.4

19.1

5.1

56.3

9

10.8

11.7

14.4

9.7

55.3

10

13.3

6.8

13.3

5.2

44.2

共计

14

6.9

13.9

6

47.1

货币收入

1

21.7

–4.9

9.7

5.3

33.7

2

17.3

4

9.1

4.6

39.1

3

15.4

3.1

13.9

4.7

41.9

4

18.7

4.5

13.3

6.5

49.7

5

18.3

5.3

12.9

3.1

45

6

9

3

14

6.5

36.3

7

17.3

6.8

15.5

7.3

55.4

8

15.1

8.2

19.2

5

55.9

9

10.7

11.6

14.4

9.7

55

10

13.3

6.8

13.3

5.2

44.1

共计

13.9

6.8

14.1

6

47.2

资料来源:规合部,1990年、1992年、1994年、1996年和1998年社经特征调查。

*不包括家庭内部服务和有关核心家庭。

**基于家庭人均独立收入的十等分层。

518. 从表21可以看出,自1990年到1998年,国民家庭收入平均增长了47.1%。十年中增长最快的时期为1990‑1992年 (14%)和1994‑1996年 (13.9%)。从表中还可以看出,在1990至 1998年期间,十等分层各层的户均收入,按十等分层和不同分段比较,都有所增加,只是增加速度不同。

519.在这个十年阶段中,几乎在审议的所有分段中,十等分层第7、第8和第9层的家庭收入增长最快 (分别为55.9%, 56.3% 和 55.3%)。在这个十年阶段中,十等分层第1层的户均收入增长最慢 (22.9%),各个分段之间差别相当大。1990至1992年期间,这些家庭的平均收入增长了22.9%,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也超过了十等分层所有层次的居民户的增长水平;可是,从表中可以看出,在其他三个分段中 ,这些家庭的收入增长最慢,在其中两个分段中实际还下降了 (1992至1994年期间为–5.1%,1996至1998年期间-0.6%)。十等分层第2和第3层居民户的收入也呈现出了类似趋势。不过,它们的收入在1990至1998年期间增长较快,平均分别增长了36.4%和40.4%。

520. 从绝对意义上讲,这些变化反映了不同收入五等分层各层的户均收入实际增长的巨大差别。十等分层第1层的增长实际为10,261比索(22.1美元),十等分层第10层的增长实际为591,193比索 (1,276美元)。

足够食物权

我国的食物情况

521. 智利经历了一个人口结构转型和流行病学转型时期,同时了明显经历了一个营养转变过程。过去十年这种转变一直在持续,而且也反映在生物学上最脆弱群体,即6岁以下的儿童和低收入孕妇的蛋白质和热量不足问题稳步得到缓解中。有关这些群体的材料,主要来自有关接受卫生部下属机构的初级保健人口的统计资料。2001年,这些统计涉及了大约89,000外孕妇,大约1,050,000个6岁以下的儿童(他们占6岁以下儿童人口总数的61%)。

522. 1994年,根据国家卫生统计中心/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标准,开始监督6岁以下儿童的营养状况。那年,用体重/年龄比衡量,只有0.9%的儿童可以归入营养不足,如果以体重/身材比作为衡量指标,则只有0.3%的儿童可以营养不足。目前,公共卫生系统中受到监测的6岁以下的儿童,估计只有0.5%营养不足,约有3.2%被认为有营养不足的危险。针对这两个群体实施了一个特殊的监测与补给食品方案。

523. 每年监测在校儿童营养状况所用的数据,是全国学校和奖学金援助委员会收集的数据。该委员会对小学一年级在校儿童进行了人体测量评估。 1993年,在这部分人口中,以体重/年龄比来衡量,只有3.1%的儿童未达到卫生组织平均标准的两个标准偏差。若以体重/身材比来衡量,相应数字分别为1.9%和5.9%。1999年,相应数字分别为2.1%、2.6%和4.2%。

524. 至于公共卫生系统中受到监测的孕妇,1990至2001年期间,被认为太瘦的孕妇所占百分比由25%下降到13.3%。营养评价所用标准是在智利制订的,目前正在接受审查,因为人们认为这一标准可能高估了体重不足的孕妇的百分比。有不到6%的育龄妇女体重指数小于20,全国新生婴儿体重不足的只占5.5%(卫生部的统计数据)。

525. 在过去十年里,最严重的营养问题都与肥胖有关。实际上,肥胖对各个人口群体的影响越来越大。1990年至2001年期间,6岁以下、被认为肥胖的儿童由 5%增加到7.4%。这个年龄组的儿童约有15.6% 被认为超重,而在小学生中,自1986至1999年期间,总的说来,肥胖也从5%增加到14%。同期超重儿童也从10%增加到17%。2001年12月89,000多名受到监测的孕妇,只有21.8%超重,33.6%肥胖。这些数字是13年前所记录的肥胖数字的2倍多。

526. 至于超重感问题,约有26.7%的男人自认为超重或肥胖,有38.8%的女人自认为超重或肥胖。人口中,处于社会经济下层的人有33%的自认为超重,处于社会经济中层的为34.6%,处于社会上层的为31.1%。根据年龄分布,年龄在15至19岁的人口中有16.7%的有超重或肥胖感;20-44岁年龄组的,有30.8%; 45‑64 岁年龄组的,有44.5% ;65 至74岁的,有33.5%;75岁以上年龄组的,有31.9%。

527. 有几项研究表明,在社会经济各个群体中,约为20%的成年男性肥胖和超重;就成年妇女而言,情况不一,高收入群体中约20%的肥胖和超重,低收入群体中几乎有40%的肥胖和超重。

保障获得充足营养的措施

528. 食物量不足和食物无保障问题,都影响着穷人。政府1990年开始实施的福利政策,旨在提高贫困户的生产能力,以此为手段把它们重新纳入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因为起到那时他们一直被排斥在外。贫困人口有权享受现金补贴和食物援助,这是两个向孕妇、乳母(代母)、学龄前儿童和小学生发放补给食物的方案。这两个方案已经不间断地实施了几十年,1999年又增加了一个成人和70岁以上低收入群体的老人的补给食物方案。在试验阶段,这个方案曾在所选87个穷人和老人比例很高的中心开办,后来逐步推广到全国其他地方。目前,它覆盖了40%的成人。

529. 鉴于智利食物供应充足而稳定,只有能否获得适当营养问题是造成食物无保障的原因,因为营养问题一方面源于收入不足,一方面源于饮食习惯不良。

530. 由于经济增长,饮食习惯已偏向食用加工食品,即饱和脂肪丰富、热量高的所谓快餐食品。每年人均脂肪消费量从1975年的13.9公斤增加到1995年的16.7公。同期,每年人均糖消费量由30.2公斤增加到39.3公斤。国民消费趋势表明,肉类(尤其是猪肉和鸡肉)消费增加了,鱼类、水果、蔬菜、谷物和豆类消费量却减少了。

531. 1989年,政府制订了营养标准,意在减少蛋白质和热量不足及其表现,事实上成了一个获得广泛成功的举措。为减少缺铁性贫血而制订的标准则不然。为了落实这种标准,从1998年起,实施了一项政策,意在增加随卫生部被给食物方案而发放的食物的铁和其他微量营养素,希望把哺乳婴儿和学龄前儿童的缺铁性贫血的流行率由25%降到5%。这一方案普遍适用于6岁以下儿童、孕妇和乳母,目前已覆盖这几个群体的70%的个人。

532. 全国促进健康委员会,在卫生部的协调下Vida Chile, 经过与专家和技术人员会议协商,已经制订了影响目标。就肥胖而言,根据政府收集的国家数据,通过了2001-2006年5年期的下列目标:到2006年,使学龄前儿童、小学生和孕妇的肥胖发病率稳定下来;到2006年,将学龄前夕肥胖率降低3个百分点;到2006年,将小学生和的肥胖率降低4个百分点。

开展培训,传播有关营养基本原则的知识

533. 考虑到智利的主要营养问题是肥胖和相关疾病,卫生部在其促进健康方案中优先考虑了促进健康饮食习惯。1996年,实施此项政策,出版了饮食指南,制订了智利2岁以上人口的“食物金字塔”,同时还引入了食品加贴标签制度,并普遍推行。1999年,又增加了18岁以上成人饮食指南,制订了2岁以下儿童饮食标准。在促进健康学校、健康工作场所以及健康城市和社区开展了健康饮食宣传运动。宣传运动的具体项目包括:健康食品摊位,健康小吃,课间加餐,幼儿园、小学和中学家长讲习班,卫生机构活动与健康饮食方案。

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

国家的住房状况

534. 1990年代初,智利的住房状况是数量短缺越来越严重 90多万户没有住房就是其反映。此外,国家住房也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有近60万户住在劣质房屋中。最后,现有的救急住房只能满足部分满足全国最穷困户的需要。

22 1990-2000年住房短缺趋势

1990

1992

1996

1998

2000

1990-2000

百分比变化

数量短缺

大家庭

918,756

844,851

746,190

758,201

743,450

–19.0

家庭住房短缺:

物质便利短缺

290,340

242,603

181,451

176,274

159,469

–45.1

卫生设备短缺

257,773

241,590

248,836

221,090

200,575

–22.2

物质便利和卫生设备短缺

118,081

99,870

73,240

62,493

61,135

–48.2

共 计

666,194

584,063

503,527

459,857

421,179

–36.8

资料来源:规划与合作部,根据住房和城市规划部提供的数据。

535. 1990至2000年期间,各种短缺都减少了。在此期间,家庭的住房条件大为改善,受某种短缺影响的人数也由53%降到37%。2000年,聚居户综合症(allegamiento)只限于大约30%的家庭,其中包括没有自己住房的人及合住聚居户住房的人。同年,简陋住房(棚屋、经济公寓、条件差或缺乏基本卫生设备的房屋)所占比例下降到10.9%。

536. 住房政策当前的目标是:

遏制当前的数量短缺;

提高住房质量;

为解决最贫困户住房增拨资源;

促进城市更均衡的增长和发展;

制订区域领土发展方案,鼓励农村重整;

协调现有土地投资资源,改善城镇公寓小套间和生活质量。

遏制数量短缺的方案与行动

537. 1990至1996年期间(表23),住房和城市规划部共解决住房问题630,000个。这等于每年平均解决住房问题90,000个,大大高出了1984至1989年6年期间每年所解决的住房问题的平均数54,000个。

538. 1990至1999年期间,解决住房问题共达1,076,843个,每年平均解决107,684个。基本住房产量共达232,505单元,第一阶段递进建房共达42,952单元。

23 1990-1998年按解决办法分类列出的住房问题解决数量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住房补贴

24,801

22,721

21,213

21,382

23,144

23,325

23,899

21,972

20,686

劳工经济学方案补贴

14,754

13,602

20,838

16,535

15,259

1 5,698

13,400

11,587

10,601

农村补贴

6,307

4,910

8,353

7,477

6,944

7,539

5,454

7,328

8,155

基本住房补贴

753

2,555

2,198

2,827

第一阶段递进建房补贴

313

1,116

2,520

5,189

7,039

7,371

5,281

4,727

第二阶段递进建房补贴

195

161

1,581

1,450

2,225

2,582

1,703

1,217

基本住房单元

16, 029

24,805

22,414

19,997

20,070

17,008

17,548

不详 *

不详 *

第一阶段递进建房单元

5,488

8,053

3,736

4,525

2,778

1,994

不详 *

不详 *

城市有各种服务和居民点改善的地段

20,677

20,979

15,372

12,175

9,556

16,154

16,320

不详 *

不详 *

共 计

82,388

93,013

97,430

85,403

86,137

92,520

91,123

资料来源:住房和城市规划部,第36号统计报告。

*没有数据。

539. 提高住宅质量的方案和行动:

发起“建筑、扩建和改善”方案,针对目的城市有配套服务地段从前的受益者,使他们能够按基本住房标准装饰自己的住房;

开始实施“住房改善”方案,目的是根据国家或城市方案修理和扩建10年以上的房屋;

实施种种提高住房质量的措施,包括开发新型住房;修改《都市规划与建筑条例》规定的标准,使之适应新的技术;采取其他强调承包商建筑工作质量的措施。

540. 旨在为最贫困户提供救急住房的资源增加方案和行动:

着手实施“递进建房”方案,分两阶段落实;

以补贴的形式实施一种新“基本住房”制度,让受益者能够在市场上自由选择自己的住房,优先考虑占人口40%的最贫困阶层的家庭的需要。

有关社会上住房条件差的各种群体的详细材料。基本统计材料。

541. 根据1992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1992年智利共有320万个个人住所,住着1330个居民(其中83.5%住在城市地区)。从国家统计局有关建筑许可证的统计材料中不难估计出,至1998年,住房总量增加到400万个单元,预计可供1480万居民居住。这一改善表明,智利在建房活动方面走过了一个成功的十年,国家每千名居民永久住房指数在不到7年的时间里从238增加到270多即是明证。从百分率方面讲,与1992年相比,至1998年国家住房总量增加了28% (新建住所886,000个)。

542. 住房建造如此多,是因为有了住房和城市规划部的直接方案和补贴,这也是上述趋势的一个关键因素。1990至1998年期间,该部所实施的建筑工程(基本住房和递进建房)与所发补贴加起来,公共部门的建房数量达到了820,365单元,其中659,424单元是在1992至1998期间建造的,占用了1992年普查后时期所发的74%的建房许可证。

无房个人和无房户的数量

543. 不少居民户无房可住,所以就有了住房短缺问题。住房短缺是指适居住所的数量与满足估计住房需求所需单元数量(额外居民户和家庭单元)之间时刻存在的差距。从所做的各项研究来看,1992年住房缺口达888,681所。这包括无房户或聚居户所需611,792个住所及替换半永久住房所需的276,882个住所。

544. 1990年代,智利是拉丁美洲唯一一个成功减少了住房短缺的国家。因为它数年来每年建筑产出都超过了需求增长,因而逐渐缓解了住房短缺。根据住房和城市规划部住房政策司的数据,至1998年,住房缺口已经减少到526,000至631,000 个单元,每年新增住房需求量为75,000至90,000个单元,这是因有更多居民户的形成和替换现有住房需要所致(见表24)。

24 1992 ‑1998智利住房短缺趋势的两种设想的演变情况

年份

初始短缺

所造住房单元

加剧短缺的住房需求量

最终住房短缺

(1)*

(2)**

(3a)***

(3b)***

(4a)****

(4b)****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888,681 (1)

108,482

122,062

124,785

135,600

143,823

137,208

115,038

75,000

75,000

75,000

75,000

75,000

75,000

75,000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90,000

855,199

808,137

758,352

697,752

628,929

566,721

526,683

870,199

838,137

803,352

757,752

703,929

656,721

631,683

资料来源:住房政策司,基于下列参数:

*根据1994年6月第16/94号工作文件,大学促进协会Joan Macdonald的《还需要多少住房?》所载估计而确定的缺口。

**公共和私有部门已经获准并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新工程,统计局经济统计处。

***(3a)和(3b):根据居民户数量和替换住房数量估计出的所需住房单元。

****(4a)和(4b):住房短缺估计数。

住在没有基本服务的不合格住房中的个人和居民户的数量

545. 规划与合作部社经特征调查的统计材料,是每年根据住房类型系统记录居民户(为此,把居民户界定为一群不管是否有亲属关系而同住同吃的人)数量的出版物编制的,每两年在全国收集一回。它们表明了1990至1998年期间所参照的指标趋势。

546. 虽然贫困户的平均人数与国家的平均数不合,可差别也没有大到使根据全国平均数做出的人口粗略估计失效的地步。人口粗略估计还可以充分可靠地表明整个十年中出现的各种主要趋势。人口结构转型过程在不同社会经济阶层都普遍存在,因此生育率差别的意义也就不那么大了,而且还不要忘记物质和卫生设施极度匮乏问题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因为农村地区居民户由于受迁徙模式的影响而规模往往比较小。

547. 关于卫生服务问题,据社经特征调查的统计材料来看,1998年全国登记的住户共有370万个,其中653,000户住在靠粪坑或粪池排放污水或根本没污水排放系统的房屋中(占全国总数的17%)。这就是说,与1990年相比,累积下降了20%,而同期有阴沟连接设施的住户去增加了32%,有化粪池的住户增加了18%(见表25)。

25 1990-1998年智利根据住房卫生条件分列的住户数

排泄物处理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1990-98 百分比变化

阴 沟

2,198,152

2,409,633

2,595,960

2,673,774

2,894,019

31.7

化粪池

165,364

137,745

194,729

187,237

195,103

18.0

粪坑、粪池、没有排放设备

809,034

819,006

746,085

726,630

653,561

–19.2

共计

3,172,550

3,366,384

3,536,774

3,587,641

3,742,683

18

资料来源:规合部,社经特征调查:1987-1998年模块系列,社会司。

548. 1998年,有211,000户没有饮用水,占全国总数的5.6%。与8年前的类似数字相比(376,000),这意味着改善了44%。不难估计出,1998年有820,000人受到饮用水缺乏的影响,不过这比此前几年的人数少多了(见表26)。

26智利住在没有饮用水住房中的居民户数量和个人的估计数

供 水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1990-98 百分比变化

配给户的数量 *

375,956

341,460

264,158

252,113

211,031

–4 3.9

占总户数的百分比

11.9

10.1

7.5

7.0

5.6

–52.4

受影响个人的数量 ** ( 估计数 )

1,523,04 8

1,347,874

1,024,992

994,904

820,784

–46.1

资料来源:规合部,社经特征调查:1987-1998年模块系列,社会司。

*包括自来水管道入户和没入户的居民户。

**根据按社经特征调查确立的每年居民户的平均规模。

549. 1998年,有103,000户没电,占全国总户数不到3%。1990年,这一数字更高,为58%。不难估计出,有401,000住在没电的房屋中(见表27)。

27智利住在没电住房中的居民户数量和个人的估计数

用 电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1990-98 百分比变化

没电户的数量

245,637

197,476

152,506

157,235

103,256

–58.0

占总户数的百分比

7.7

5.9

4.3

4.4

2.8

–64.4

受影响个人的数量 *( 估计数 )

995,108

779,513

591,757

620,490

401,604

–59.6

资料来源:规合部,社经特征调查:1987-1998年模块系列,社会司。

*根据社经特征调查确立的每年居民户的平均规模。

550. 有关住在不合格住房中的个人的数量,可以从规划与合作部编写的关于物质条件不足和卫生设备缺乏的两个指数估计出来。这两个指数均可根据住房属于“良好”、“凑合”还是“可以修理”加以区分。

551. 1998年,有239,000户住在物质设备不合格的房屋中,283,000没有适当的卫生设备。与1990年相比,住在不合格住房中的居民户的数量,从物质条件方面看减少了41%,从卫生设备角度看减少了25%。在总户数中,不合格住房由1990年的12%左右减少到1998年的7%。所以不难估计出,1998年大约有100万人住在不合格住房中;早在这8年前,为数最多,有160万人住在物质条件不足的住户里(见表28)。

28智利根据两个指标来看住在不合格住房中的居民户数量和个人的估计数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1990-98 百分比变化

物质条件不足

408,421

342,473

316,916

255,029

238,767

–41.5

占总户数的 %

12.9

10 .2

9.0

7.1

6.4

–50.4

个人数量 ( 估计数 )

1,654,568

1,351,872

1,229,704

1,006,411

928,661

–43.9

卫生设备不足

375,956

341,460

321,579

322,209

283,583

–24.6

占总户数的 %

11.9

10.1

9.1

9.0

7.6

–36.1

个人数量 * ( 估计数 )

1,523,048

1,347,874

1,247,798

1,271,521

1,102,968

–27.6

资料来源:规合部,社经特征调查:1987-1998年模块系列,社会司。

*根据社经特征调查确立的每年居民户的平均规模。

552. 关于过分拥挤的住房,社经特征调查出版物也报告了一些例子。1998年,估计有57,812户人口过于拥挤,这占了全国总数的1.5%,与1990年此类情况的居民户数相比,减少了44%(见表29)。

29智利住房过于拥挤的居民户的数量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1990-98百分比变化

住房过于拥挤居民户的数量

103,551

94,975

87,840

18,791

57,812

–44.2

占总户数的百分比

3.3

2.8

2.5

0.5

1.5

–52.7

资料来源:规合部,社经特征调查:1987-1998年模块系列,社会司。

目前住房短缺的减少

553. 住在物质条件不足的房屋中的居民户的数量由1990年的12.9%下降到1998年6.4%。收入五等分层的所有各层均是如此,尽管它们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1998年,这种住房短缺影响了五等分层第1层中的13.9%的居民户,而五等分层第5层中的居民户只有0.8%受到了影响。城市地区住在物质条件不足的住房中的居民户由1990年的10.5%下降到1998年的4.8%。在收入五等分层所有各层中也都有所下降。1998年,五等分层第1层中有11.3%的居民户受影响,而五等分层第5层中只有0.5%的受到影响。

554. 城市地区住在卫生设备不足的住房中的居民户的数量,由1990的2.4%下降到1998年的1%。同年,五等分层第1层中有2.5%卫生设备不足,而五等分层第5层中只有0.2%的居民户遇到同样情况。1998年,农村地区住在卫生设备不足的住房中的居民户的数量,由1990年的54%下降到1998年的47.8%。同年,五等分层第1层中有58.3%的居民户受到影响,而五等分层第5层中只有30.3%的居民户卫生设备不足。

555. 自1990年至1998年,住在适合居住的住房里的居民户的数量由3.7%下降到1.7%。1998年,五等分层第1层中有4.7%的居民户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可五等分层第5层中只有0.2%的居民户有这种问题。自1990至1998年,住在不适合居住的住房里的居民户的数量下降。1998年,这种问题只影响了五等分层第1层中2.1%的居民户,却根据没有影响到五等分层第5层的居民户。自1990至1998年,住在不适合居住的住房里的居民户的百分比由16.7%下降到9.9%。然而,五等分层各层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1998年,五等分层第5层中只3.5%的居民户遇到了房屋不适合居住问题,而五等分层第1层中则有14.1%的遇到同样问题。

556. 自1990至1998, 住在物质条件、卫生设备和适居性均不足的住房中的居民户的数量,由666,000户下降到460,000户。

557. 在城市地区,这十年期间,住在质量合格的住房中的居民户的百分比增加了。1990年,87.8%的居民户住房不存在质量不合格问题;1998年,有高达94.5%的居民户住房不存在质量问题。然而,十等分层各层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1998年,五等分层第1层有87.1%的居民户没有遇到质量不合格问题,而五等分层第5层则有高达99.3%的居民户没有此类问题。在农村地区,这十年期间,住在质量合格的住房中的居民户的百分比增加了。1990年,有39.4%的居民户住房不存在质量问题;1998年,则有多达46.2%的居民户没有此类问题。然而,五等分层各层之间仍然存在着差别。1988年,五等分层第1层有35.3%没有遇到质量不合格问题,而五等分层第5层则有65.9%的居民户没有此类问题。

住在违章住区和住房中的人数

558. 由于违章住区和住房在正规住房统计中没有记录,所以无法纵向分析处于此种境况中的人数。1996年,住房部与智利大学合作,对全国不合法宿营地和地块进行了一个调查,发现全国共有445,943人住在972个不合法住区的93,457所住所中。就所占人口住房总量的百分比而言,它们占全国人口的不足4%,占住房总量的仅3%。住在不合法住区的人多数都在城市中(见表30)。

30 1996智利住在违章住区和住房中的个人数

住所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共 计

445,943

3.1

93,457

2.8

城市地区

290,699

2.6

60,473

2.2

农村地区

155,244

6.9

32,984

5.6

资料来源:智利村镇,根据城规部1996年全国不合法宿营地和地块调查报告。

559. 为了解决贫困和居住排斥问题,1997年开始实施了“智利村镇”方案。这是一项跨部门的公共行动,意在开创种种机会,大力改善危险住区居民的住房状况,大力提高他们的生境质量,大力增加他们重返社会的机会和进入劳动市场的机会,协助他们战胜贫困。随此方案而采取的此类行动包括:社区发展和重返社会;工作和生产的恢复;住房和街道改善及根据减贫方案加强机构建设。至1998年12月31日,有13,000户因此方案而得到了援助。

等待分房的人数

560. 住房方案是根据申请制度而开办的。申请制度要求所有申请人都要进入“等待名单”。以处理城市排斥问题的方案和递进建房方案为例,申请人永久登记册记录着所有报名而且可以进入未来选择名单的人。其他住房制度(单亲补贴、农村补贴和工人特别方案)每新挑选一次,就更新一次申请人名单。

561. 1998年1月,进入城市排挤制度名单的申请人人数如下:区城规处基本住房方案417,000人,私人基本住房方案13,000人,递进建房方案83,000人。由于1997年改变了申请人登记办法,所以没有可以与前些比较的数字。

562. 就农村补贴而言,1990至1997年期间有关每年入选的申请人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十年期间,第一个方案的申请人人数下降了,由1991年和1992年的25,000多户下降到1997年的约15,000户。针对中等收入和中等至低等收入阶层的统一补贴申请趋向增加,由1991年的大约11,000人增加到1997年的23,000人,这是因为这一社会经济阶层的住户需求弹性较大所致(见表31)。

31等待分房名单上的个人数

按方案和年份分列明的申请人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农村补贴

24,422

33,203

21,196

23,640

10,223

12,048

15,178

统一补贴

11,693

15,398

18,078

18,901

16,434

18,928

23,624

基本住房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416,919

私人基本住房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12,906

递进建房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不详

83,157

共 计

551,784

资料来源:城规部管理报告,农村补贴:1/91、1/92、1/93、1/94、2/95、2/96和2/97的入选申请人;统计报告,统一补贴:1/91、1/92、1/93、1/94、1/95、1/96和1/97的入选申请人;统计执行,基本住房和递进建房:1998年1月31日登记的申请人。

563. 为缩短所谓的等待名单而采取的措施,就是根据《国家年度预算法》资助的具体目标,每年都实施不间断的建房和分房方案。

564. 鉴于永久住房供应制度非常稳定,所以没有提供临时住房的方案。然而,智利也实施了各种计划,满足因紧急情况或自然灾害而起的需求。这些计划通过内政部、各省和各个城市加以落实。

根据权利所有者统计的人数

565. 规划与合作部的社经特征调查根据占用类型分类登记了现有居民户的数量,但未细分公房还是私房。1998年,有260万户,即全国总数的70%,居住在自有住房(已经付款或正在分期付款)。租房的有619,000户,即占总数的16.5%;其他类型的占用(财产转让、占用等等)总共不超过519,000户,相当于全国总数的13.8%。与1990年记录的数字相比,自有住房增加了34.2%,租房增加了13.6% (见表32)。

表 32

智利按占用类型分列的居民户数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1990-98百分比变化

房主自用(已付款或正在分期付款)

1,941,460

2,149,462

2,308,926

2,427,673

2,605,452

34.2

租房

544,879

600,110

621,035

579,334

619,124

13.6

转让财产

620,425

606,962

178,074

565,752

509,786

-17.8

占用

26,116

6,024

8,948

14,882

8,321

-68.1

其他

39,670

3,855

419,791

...

...

...

共计

3,172,550

3,366,413

3,536,774

3,587,641

3,742,683

18

资料来源:规合部(1999年),社经特征调查:1987-1998年模块系列,社会司。

有关住房权的国家立法

566. 有关住房和城市规划部职能和住房与城市化处的职能的基本立法,可以与其他有关住房的立法区别开来。

567. 住房和城市规划部(城规部)于1965年设立。根据目前的结构,城规部,从地域上看,分为一个中央部,13个部属区域秘书处(Seremi)和13个区域住房和城市规划秘书处(区城规处)。中央部负责拟订和监督国家住房与城市规划政策。各区域秘书处负责执行该部直接或通过主管的区域办事处命令执行的政策、计划和方案。在地方上,法律允许各市为解决住房排斥问题而实施建造住房和卫生基础设施的方案。

有关土地规划的立法,包括社区参与程序和征用程序

568. 土地规划立法包括:

通过土地利用计划(诸如《大区城市发展计划》、《市际管理计划》和《市级管理计划》)管制城市地区范围的规则;

管理计划中规定的、适用于城市地区以处的规则。就社区参与而言,唯一正式规定是在《市级管理计划》及其修订版中做出的。在把一个项目提交社区讨论时,在《一般市政规划和建设法》和《一般条例》第217条规定的程序允许的时间范围内,给公众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

有关租房人和住房筹资权利的立法

569. 有关租房人或承租人的立法规定了有关城市住房租赁的特别准则,其他事宜参照民法典。至于住房筹资,有一些住房补助制度的条例,不同阶段的人都呆查阅。这此补贴以国家直接援助的方式发放,没有规定偿还义务,目的是帮助修改稿家庭筹集住房资金。

有关建筑规程、建筑条例和建立基础设施的立法

570. 上文第424段提到的标准,除其他外,还谈到了有关住房的下述方面:城市规划、城市化及建筑;有关全国、大区、市际以及城市社区的市政规划的行动级别;城市地块的管理;建房许可证和建筑和住房经市政当局的批准;工程检查、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保护与修理;惩罚未经批准而出售房屋或提供出售或转让房屋的个人的措施;重新开发区和卫生区的建立;以及建筑材料的最初出售者、专业人员和供应商的责任。

571. 关于建筑标准,《一般都市规划和建筑法》规定了关于设计、城市化和建筑工程、建筑项目和根据《地面财产法》登记的建筑物的规则。该法第4章提到了“经济住房”。所有这些问题都照《一般条例》办理。

禁止住房部门中任何形式歧视的立法

572. 《宪法》禁止任何一类法律歧视。例如,《宪法》规定“人人在尊严和权利方面都是生来自由、平等的”,而且承认“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法律或任何当局不得任意规定男女区别”。

禁止任何形式逐出的立法

573. 禁止逐出的法律保护租房人,但这种保护并不构成一项绝对权利,因为它取决于租房人或承租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逐出必须经法院命令实施,而且最少必须给租房人4个月的时间搬离所租房屋。每住满1年,延长2个月,最多延长到1年。租金由双方协定。在某些情况下,法院推迟逐出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此法所规定的权利是不可中止的。各市要负责照顾遇到住房紧急情况的人。

限制投机倒卖住房和财产的立法

574. 住房权得到了种种有关获取社会住房补贴制度的保护,不得进行投机倒卖。住房补贴是国家通过住房和城市规划部提供给低收入人口的。

授予“非法”地区居民以合法权利的立法措施

575. 就住房和城市规划部来说,授予“非法”地区居民(土地占用者)以合法权利的立法措施,列入了单独法规中。此法规规定了财产所有权规范化和生活在不稳定环境中的人口城市化的规则。它还保护被出售未开发地点的人所骗的定居者,不论他们是不是占用者。住房和城市规划部负责核准或拆除营地或弄走边际人口,负责建造社会性住房,负责获得、征用和开发建造社会性住房的土地,有关计划和方案则由区城规处执行。

576. 根据1977年第1939号政令法第88条,共和国总统有权通过国民财产部将财政部、农村或城市的建筑物无偿地转给持智利国籍的自然人,此类行动根据这些自然人的社会经济背景或因为他们是该部的全国或区域计划保护对象而予以批准。根据该法,凡获准在公地上定居的人都有权请求技术援助或贷款,使他们能够建造房屋或适当开展公地。

关于环境和住房与人类住区的卫生设施的立法

577. 住房和人类住区的卫生设施及环境的整顿,均依此法办理。

为落实住房权而采取的措施

“便利战略”激励措施

578. 根据法律规定,接受递进建房补贴的人可以选择直接建成的住所,也可以选择自建。保证基金也提供了同样的选择。保证基金为小型建筑公司和技术援助提供者,如希望参加递进建房方案、却发现很难获得取得资源所需的必要担保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财政担保。

579. 1996年,城规部制订了一个促进实施的技术援助方案,以此作为农村递进建房补贴方案的一个必要部分。筹资可以使为农村方案所接受的家庭和有组织群体能够支付项目设计、雇用建筑公司、实施工程监理或自建房屋、获得技术和法律服务的费用。

国家为建造住房单元和增加其他类型的低租金住房的供应量而采取的措施

580. 住房政策指定私营部门在房屋建造和销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此,国家为私营部门提供了直接(直接支付的)或间接的补贴,还力争在长期内刺激市场。这些原则及由此引出的措施,下文有介绍。

私营部门的作用

581. 私营公司可以提高住房和环境质量、降低住房价格方面发挥决定作用。住房供应必须反映全国各个地区的住房市场情况,鼓励私营企业采取多元化的办法处理自己所提供的产品。还有许多调节住房需求的组织,如汇集潜在买主、为他们寻找适当住所提供指导的组织。私营部门收入了不少储蓄,因此也在金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提供抵押贷款、管理抵押账户吸引提供抵押资金所需的长期资源。

基于补贴的政策

582. 获得住房享有各种早已规定的直接(直接支付)或间接补贴。这些补贴作为一种促进获取住所的手段发放给购房人。在这整个系统中特别强调要做到公正平衡,使生活最不富裕的人从预算中得到最多的资源。这些补贴可以把住房需要转为需求,从而使之成为住房市场上的一股有效促进力量。

583. 直接补贴就是国家直接支助购买或建造住所或救急住房。目前,获得正式住房的人有88%住的都是补贴住房。“间接补贴”一词意指国家出钱,确保以不同于市场的条件发放抵押贷款,即确保利率长期稳定。

584. 所放大部分贷款都是通过发放抵押贷款信用证筹资。这些信用证可以在二级市场——证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这些办法提供了稳定的利率。如果有关与国家方案受益者商定的抵押贷款的信用证以低于其价值的价格出售或交易,国家会偿还一些或部分差价。自1990年以来,每次支付间接补贴最多限制在80个调值单位—— 相当1,848美元,以防止或限制这一制度出现任何倒退。

585. 为了鼓励发放私营部门通常不大感兴趣的小额信贷,国家设立了一种债务安全网。如果因为贷款人不能偿还债务,贷款机构不得不采取行动,这种安全网可以偿未偿债务余额与出售补贴住房所得的部分差价。1998年制订了所谓交易补贴条例;这种补贴是国家发放的补贴,如果购房价格不高于500个调值单位(15,952美元),抵押贷款最多不超过350个调值单位(11,166美元),抵押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费用可以用这种补贴支付。

586. 1990至1999年期间,所发补贴总数为618,529。同期,发放给较贫困户的补贴的总数和为资助基本住房与渐进建房而新批的补贴数目都有所增加。

长期市场的运作

587. 抵押贷款是各项住房方案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因为所涉金额很少,因为意在向较穷困人口发放,所以这些贷款对金融机构来说不是一种诱人的生意,必须由国家直接发放。对所有收入群体来说,可能都需要从私营供资机构:银行、金融公司和互助组织贷款。贷款要么以银行或金融公司签发的抵押贷款信用证为基础,要么以互相组织发放的可担保贷款为基础。这两种证都可以在二级市场作价、交易。它们是可调整的长期安排,以抵押品作担保,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换取养恤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希望搞长期投资的机构发行的投资债券。它们也可以由私营投资者和金融机构收买。

588. 贷款银行向接受住房补贴的人发放的抵押贷款通过信用证筹资。这种信用证使人享有上述间接补贴,而且根据金额不同还享有上述信贷担保。抵押贷款通过包括本金摊付款、利息和佣金的每月等额的摊付款偿还。信用证通过季度息票向投资者付款。季度息票与信用证分立,包含当期本金摊付款和利息,佣金归银行或金融公司等发放机构所得。这些业务都用天天根据通货膨胀率加以调整的调值单位结算。

589. 住房和城市发展部以两种方式参与:

通过住房和城市发展处(区城规处)、递进住房处(区城规处)和基本住房处(区城规处)提供该部门立约提供的住所;

提供住房补贴证。此证可以在私营住房市场上使用,用以筹措购买或建造住所的资金。它只有在满足规定条件时才得到清付。

590. 购房筹资包括受益者所付定金、补贴及在20年或25年内偿还的抵押贷款。在各种办法中,直接补贴都付给受益者;它必须达到受益者所申请住房房价的70%至75%。为此,各项方案都确立了最高补贴金额;此金额总是以相当于目标人口收入的金额逐渐偿付。人们是否能参与某方案都有一套最低标准,于是就有了一个计分办法,利用这种办法可以根据方案的目标来挑选受益者。

国家住房方案

591. 主要方案有递进建房方案、基本住房方案、工人特别方案、农村部门住房补贴、一般住房补贴综合计划和房屋租赁计划。

递进建房计划

592. 这一方案于1990年推出,意在帮助没有住处、参加联盟或生活在其他边际化住房环境下的单独居民户或有组织的群体。此方案照顾月收入未超过3个调值单位(71美元)的居民户,分两阶段。第一阶段包括有厨房和浴室的住房,第二阶段包括抽水马桶、脸盆和淋浴。由区城规处提供的递进式住所,还包括一个近14m²的生活区。第二阶段包括下述基本类型住房的其余设施。

593. 这种救急住房,第一阶段的价格约为140个调值单位(UF)(3,339美元),第二阶段的价格为70个调值单位(UF)(1,669美元)。每个阶段都通过下列方式筹资:

第 1 阶段

第 2 阶段

共 计

最低储蓄

8 调值单位 (190 美元 )

5 调值单位 (119 美元 )

13 调值单位 (310 美元 )

补 贴

132 调值单位 (348 美元 )

18 调值单位 (429 美元 )

150 调值单位 (3,578 美元 )

区城规处贷款

0 调值单位

47 调值单位 (1,121 美元 )

47 调值单位 (1,121 美元 ) ( 最多 )

基本住房方案

594. 此方案针对的是没有房屋、收入在5至12个调值单位(119至286美元)的居民户或有组织群体。此类住房平均表面积42m²,价格在250至380个调值单位(5,963-9,024美元)之间,具体要所处位置和设计。此类住房以列方式筹资:

区城规处供应类

私 营 类

最低储蓄

10 调值单位 (238 美元 )

20 调值单位 (477 美元 )

补 贴

140 调值单位 (3,339 美元 )

140 调值单位 (3,339 美元 )

区城规处贷款

100+ 调值单位 (2,385 美元 +)

100+ 调 值单位 (2,385 美元 ) ( 最多 )

工人特别方案

595. 此方案有利于有组织群体特别社会住房建造方案的筹资与发展。这些群体的成员必须达到最低存款和收入要求才能获得抵押贷款。这种办法以城规部、智利国家银行及爱德华银行之间达成的协定为基础。方案意在帮助收在12至16个调值单位(286至381美元)的居民户。平均表面面积为45m²,价格在350至500个调值单位(8,348至11,926美元)之间。筹资方法如下:

最低存款:

40调值单位(954美元);

补 贴:

90调值单位(2,146美元);

抵押贷款(国家或爱德华银行):

220调值单位(5,247美元)。

农村部门住房补贴

596. 此方案颁发一种住房补贴证书,可用以为农村地区建造或购买住房或卫生设备提供资金。这种办法使低收入的居民户和有组织群体受益。为了支付房款,受益者要有住房补贴、存款,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有全国农业发展研究所发放的挂钩贷款。这种办法提供了下列选择:

解决方式和申请办法

补贴金额(调值单位/美元)

最低存款(调值单位/美元)

第一类:个人或集体申请。

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或建造有权使用的住房

150-300(3,578-3,816)

5 (119)

第二类:个人或集体(50人以上)申请。

在城镇购房或建房。

200-180 (4,470-4,293)

10 (238)

第三类:集体申请。

现有住房修建卫生设施。

70-50 (1,669-1,192)

3(71)

一般住房补贴综合计划

597. 这种办法发放一种补贴证书,可用以为购买和建造各种价格档次的住房提供资金。补贴对象是平均收入为18个调值单位(429美元)的居民户和有组织群体,大部分资源都用在了收入为18至20个调值单位(429至477美元)的居民户和有组织群体。为了筹措住房款,受益者必须有住房补贴、存款和从私营部门获得的抵押贷款。相对不同房屋价格档次适用下列补贴和最低存款要求:

房屋价格档次

补贴金额

(调值单位/美元)

最低存款

(调值单位/美元)

500个调值单位(11,192)以下

120-110-100

(2,862–2,623–2,385)

50

(1,192)

500至1,000个调值单位

(11,192-22,385)

100-90-80

(2,385-2,146-1,908)

100

(2,385)

1,000至1,500个调值单位

(22,385-33,537)

80-70-60

(1,908-1,669-1,431)

150

(3,378)

上述各个价格档次的城市改造

200-190-180

(4,770-4,532-4,293)

50-100-150

(1,192-2,385-3,578)

598. 虽然可以在私营金融市场上获得抵押贷款,可第一个住房价格档次则受住房与城规部、智利银行和爱德华银行协定的制约。此方案考虑到了不同运作办法,即一般申请(第一类),有住房项目和土地所有权的团体申请(第二类)和城市改造地区(第三类)。

房屋租赁计划

599. 为了增加建造租得起的房屋,自1995年以来,房屋租赁计划提供补贴,通过一种称作“以租代购”的办法,资助购房。

为开发未用、利用不足或未利用的土地而采取的措施

600. 对智利各人口集中地区演变的分析发现,有一种区域扩展的增长趋势。这种情况已经造成本已稀少的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社会成本很高。城市运输系统正在趋于瘫痪,道路拥挤不堪,人口、尤其是较为穷困的人口都集中在城市远离服务设备的地区。这种情况,因为住房方案选在郊区这一趋势,因为直接建筑成本下降,因为私营部门能够提供土地而更加复杂。

601. 城市荒地的存在,城市人口实际密度远远低于合理密度的、利用不足的土地的数量,主要是各种市场力量作用的结果,因为它们的位置与城市衰退有关。城市衰退又阻止了投资商进行开发。于是就形成了恶性循环:投资越少,衰退越甚;衰退越甚,对投资的吸引力越小。城市中这些部分的存在,导致了基础设施、服务和设备等装备能力的利用明显不足。

602.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城规部正在制订刺激需求的战略,对购买新开发区住房发放更多的补贴。这些地区相当于那些定为需要城市改造和高度优先开发地区。优先开发地区尚未最后决定,它们吸引的补贴与城市改造所得的相同;补贴用于建造住房。

国家住房预算的百分比

603. 每年,各部委都与财政部合作,拟订一项预算法草案,送国会审批。此法决定了分配给各个部门的预算比例,给出投资和补贴详细分类。表33利用财政部的数据揭示了1990-98年期间住房公共支出,包括住房和城市规划部支出、区域与行政发展副秘书处和内政部实施的方案的开支等的趋势。内政部参与提供提供马桶和卫生设备。此表还给出了中央政府的住房支出及占年度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表 33

1 990-98年公共住房支出每年百万比索(括号内为相当美元的金额)

城规部(a)

其他(b)

住房支出总额(a)+(b)

中央政府支出总额(c)

占中央政府支出的%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

1990

81,448

(267,130,206)

14,488

(47,517,218)

95,036

(314, 647,424)

1,942,849

(6,372,085,929)

4.9

1.0

1991

119,405

(341,919,134)

19,413

(55,589,599)

138,818

(397,508,733)

2,620,029

(7,502,517)

5.3

1.1

1992

154,601

(426,391,417)

21,513

(59,333,112)

176,114

(485,724,529)

3,282,066

(9,051,977,494)

5.4

1.2

1993

193,671

(479,182)

21,899

(54,182,645)

215,570

(533,364,672)

3,958,334

(9,793,735,309)

5.4

1.2

1994

227,653

(541,798,752)

26,002

(61,883,560)

253,655

(603,682,312)

4,615,392

(10,984,321,005)

5.5

1.1

1995

253,819

(639,713)

34,791

(87,685,560)

288,610

(727,398,744)

5,265,064

(13,269,813,746)

5.5

1.1

1996

300,771

(729,548,596)

45,017

(109,193,004)

345,788

(838,741,600)

6,137,987

(14,888,269,823)

5.6

1.2

1997

305,062

(727,533,328)

46,325

(110,479,120)

351,387

(838,102,448)

6,909,975

(16,479,394,719)

5.1

1.1

1998

327,128

(710,699,776)

49,600

(107,758,152)

376,728

(818,457,928)

7,781,898

(16,906,511,112)

4.8

1.1

资料来源:预算处(2000年)。

(a) 城规部的支出;(b) 区域发展副秘书处用贫民区改建、城市复兴和提供设备的支出;(c) 一般活动、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支出,公债利息及其他操作角度无法归类的项目的支出。

604. 自1990以来,住房支出大幅度增加,以解决住房严重短缺问题,满足日趋增长的住房需求,推进城市发展。1989至2000年期间,新增住房预算支出达151.5%,同期公共支出增加52.7%。2000年,住房的公共支出增加到66800万美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而预算支出上升到57800美元,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8%。

605. 公共住房支出中预算拨款由1989年占52.4%增加到1995年的87.8%,2000年下降到86.3%。1989至2000年期间,住房在社会支出预算中所占比例由6.6%上升到1995年的8%,2000年又下降到5.9%。住房在公共社会支出所占比例由8.1%减少到1995年的8%,2000年又下降到5.8%(见表34)。

表 34

1989-2000年预算/公共住房支出(%)

预算/公共

1989

52.4

1990

62.4

1991

67.6

1992

78.4

1993

86.6

1994

88.3

1995

87.8

1996

84.0

1997

89.2

1998

85.8

1999

85.6

2000

86.3

资料来源:财政部。

606. 1989至2000年期间,公共住房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仍保持在百分之一左右。住房预算支出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例由0.5%增加到1995年的0.9%,2000年却下降到0.8%。

607. 1990至1999年期间,住房(包括社会住房、住房补贴和贫民区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各种设施、铺路、城市公路管理、公园、卫生基础设施和雨水设备)投资上升了62.3%。为了实现每年建造90,000个住所的目标,投资增加了53.1%。此外,同期拨给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数量翻了一倍。

608. 1990至1999年期间,部门解决住房问题的投资增加了53.1%。就社会住房来讲增加了122.4%,补贴增加了23.4%,贫民区改造增加了27.5%。1990年,社会住房投资从基本住房开始,然后是递进建房投资。在此期间,补贴支出模式有了变化,更加重视低收入户。1990至1999年,城市基础设施的部门投资增加了116.3%。这十年期间,人行道和公路支出了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大约90%,增加了95%。

促进中小城市中心、尤其是农村地区中小城市中心发展的措施

609.为了处理住房合作社或已建立社区的自然人提出的集体申请而制订了一套农村住房补贴发放条例,其中包括这些措施。其目的是鼓励农村城镇发展,办法是发放补贴,让农村居民能够在已有住区购买或建造住所,或者直接建设新城镇。

610. 1996年,城规部公布了一份文件,题为《城市与土地开发》,阐明了与土地立法有关的原则和目标,提倡发展中等规模的住区,以此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611. 1990年代,曾大力强调审查和制定区域城市发展计划。现在这些计划都成了区域政治行政级的主要规划文书,支配着人类住区的发展方式和不同类型活动占用土地的方式,提议城市发展的地点。它们提供一个决策框架,据此可以决定采取种种措施,在某些中心激励城市发展,在其他中心遏制过度扩展,支持发展中等城市。

为防止逐出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其他保障措施

612. 法律规定了反逐出的保护措施及其他保障措施。根据有关基本法,市政当局负责防范各种危险,提供紧急援助。

落实住房权利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13. 1999年,提出了最低生活水平概念,以应对根据需求和筹资能力界定适当生活水平问题。最低生活水平,可以理解为家庭生活的最起码要求。

614. 拨给“提供补贴”方案的资源比拨给“提供住房”方案的多,因为后者允许人在寻求其住房问题解决办法方面有更大的发言权,而前者花费国家的资金较少,因而使社会支出更出成效,更能为人接受。

615. 社会住房地皮稀少。因此,预算设了一个专门用以资助城规部购买土地的部分,既用以援助及时做出规划,又为了防止土地所有者投机倒把。

616. 至于以赤贫为重点问题,本十年之初,唯一一项关于生活在边缘的人的住房方案,就是区城规处开办的基本住房方案。作为改善低收入者获取住房机会的工作的一部分,还实施了递进建房方案,它使各个群体都可以申请住房。

617. 随后,就申请和补贴分配进行了一系列程序调整,从而调整了这些方案的重点。行政和咨询网已经得到加强,以改善低收入群体获取信息的机会。

618. 1998年,实施了“智利村镇”方案,城规部、内政部、国家财产部、劳工部和社会投资基金联合予以协助。这一方案采取综合治理办法来解决住在临时棚屋里的居民户所面临的许多住房、社会和文化问题,而传统住房方案参与面太窄,解决此类问题的能力也很有限。

国际援助

619. 1990-99年期间,根据与德国和瑞典政府的协定,在住房领域实施了需要财政合作或不须偿还支助的主要方案。下文介绍它们的情况。

与瑞典的合作方案

620. 1990至1994年期间,向此方案捐助了1100万美元,其中78%的费用由瑞典提供,其余由智利的对应方城规部提供。这些捐助都给了递进建房项目;—这些项目共建第一阶段救急住房2,863套,第二阶段救急住房2,379套(1,851,045美元)。此外,还为30个社区便利设施、机构发展和能力建设项目提供了资金(898,926美元)。这些项目包括向9,000个申请或接受递进建房的居民户提供订约技术援助,对递进建房项目进行评估研究,开办有关递进建房项目启动和调整的培训研习班。还用这笔资金建立一个保障基金,目的是鼓励智利13个区的中小型企业更大程度地参与递进式住房的建设。

德国财政合作署

621. 这一方案自1991至1999年开办。德国政府捐助了850万美元,涵盖了75%的费用,其他部分由智利的对应方城规部捐助。

622. 这项合作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在1997年地震过后一个时期内实施两个重建项目,对首都区和当时包括科金博区的比奥比奥区的脆弱住区的住房问题做出明确的回应。还用这些资金鼓励社区组织和大众参与。递进建房项目的私人住房项目以及小型市政便利设施得到了资助:递进建房项目第一阶段解决办法解决的住房有2,202套,第二阶段的有1,589套,还有20套便利设施。

623. 这期间,根据补充德财合署所供财政援助的城规部/德国技术合作局协定框架提供的其他捐助,促成了一个递进建房技术援助项目。安达卢西亚区捐款修复圣地亚哥中心;这个项目涉及到住房单位的建造。丹麦、荷兰和挪威政府在十年期的前5年也提供了捐助,目标与瑞典和德国提供的合作相同。

第十二条

身心健康的权利

关于全民身心健康的资料

624. 死亡的最普遍原因是心血管疾病、癌症(宫颈癌、乳腺癌和膀胱癌)、外伤(交通事故)、呼吸器官疾病(成人肺炎)、糖尿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艾滋病毒/艾滋病自爆发以来,一直在加剧。社会变革已经造成的种种问题不是夺去性命,而是造成残疾、痛苦和悲伤,从而降低了生活质量。后者包括精神、牙科和骨关节疾病。所有这些健康情况都已列为2000至2010年期间的健康目标。

625. 20至64岁成年人的死亡率占人口死亡率总数的29%。青年占66%,死亡主要原因是外伤和中毒。妇女占成年人死亡率总数的34%,死亡主要原因是癌症。产妇死亡率下降了,但是因流产住院的人数却是每1,000胎活产达到114胎,青少年怀孕占怀孕总数的16.1%。卫生部流行病司发行了一份出版物,名为《支持地方确定健康问题优先次序的办法——全国和各区对1985至1995年期间潜在寿命损失年份(寿损年份)的分析》,其中把造成寿损年份的三个主要原因定为:外伤和中毒、肿瘤和循环系统疾病。在男人身上,这些问题是照此顺序出现的,而对女人而言,主要原因首先是肿瘤,其次是循环系统的疾病,最后是事故。

表 35

199019992000年健康指标

指标

1990

1999

2000

分娩时的专业护理(每100胎)

99.1

99.7

99.8

出生体重轻(每100胎活产)

5.7

5.5

5.3

出生体重不足(每100胎活产)

18.2

15.6

15.2

在公立医院接受观察的6岁以下儿童的营养不良率(每100名6岁以下的儿童)*

7.4

0.6

0.5

儿童死亡率(每1000胎活产)

16

10.1

8.9

新生儿死亡率(每1000胎活产)

8.5

5.9

5.6

儿童滞迟死亡率(每1000胎活产)

7.5

4.2

3.3

1-4岁的儿童死亡率(每1000名1-4岁年龄组的儿童)

0.8

0.4

0.4

产妇死亡率(每10,000胎活产)

4

2.3

1.9

宫颈癌致死率(每100,000名妇女)

11.9

9.6

8.9

围产期感染致死率(每100,000胎活产)

552.8

353.2

353.4

呼吸道疾病致死率(每100,000名居民)

73.1

76.4

54.5

外伤和事故致死率(每100,000名居民)

72.8

51

51

出生时的预期寿命

74.4

75.2

75.5

资料来源 :卫生部,健康统计和信息司, 2003 年 3 月。

* 1994 年变更衡量营养状况的参数。

626. 近几十年来,精神疾病逐渐流行起来,如今影响了12%至21%的15岁以上的人口。女性精神疾病常常表现为情感苦恼,主要是抑郁;男性精神疾病常常表现为酒精或毒品依赖。多动症或注意力缺乏问题及情感或行为问题困挠着6至13岁年龄组的20%的小学生。在智利,精神分裂症影响着1.02%的人口。截至2001年9月,有653人因初级保健咨询而得到了氯氮平。

627. 根据健康和生活水准调查结果,有10%的人口患高血压:男性占7%,女性占13%。高血压在45岁以上年龄组中开始流行起来,影响了40%以上的65岁以上的人口。有3.2%的人口患糖尿病:女性占3.4%,男性占3%。像高血压一样,糖尿病在45岁以上年龄组中也开始起来越突出;它影响了14% 75岁以上的人。

628. 工伤事故每年影响着12%的人口,每1,000名工人有23人受已通报职业病的影响,因工业事故和疾病而损失的工作日年年增加。2000年,记录在案的事故率为7.98%,每1,000名工人有17人患已通报职业病。据报,有6%的人口有视力缺陷。有1%的人患有白内障,0.5%的人患青光眼。与主要健康问题有关的各种因素在社会经济地位最低下的群体中比较普遍,只是在男女中程度有别。

629. 健康和生活水准调查表明,有40%的人口上月吸过烟:男人为44%,女人为36%。这个比例在青少年在增加,在15-19岁年龄组中达到了44%,在20-24岁年龄组中达到了48%。有23%的人口说,他们目前不吸烟,不过曾经吸过烟。约有5% 12岁以上的人说,前年曾吸食非法毒品,而且约有1%成瘾。这些人多数都吸过大麻,有五分之一的人说曾经吸过可卡因、快克或安非他明之类的毒品。有16%的人口承认有酗酒问题,“EBBA”测试的两项结果都呈阳性。这种测试在全国开展,它包括7个是非选择题,重点是个人对自己饮酒习惯的评价。男性酗酒者的比例为30%,女性的酗酒者的比例为5.5%。男性酗酒者多数都集中在20-44岁和45-64岁两个年龄组 (30%以上)。女性酗酒人数比例最大的为15-19岁的年龄组(9%)。

630. 该调查还发现,有13%的男性和22.7%女性肥胖。6岁以下儿童肥胖的有8%,青少年肥胖的有24%,20至50岁肥胖的妇女有38%。智利人口中,有91.2%的人久习惯坐,而且每周锻练少于三次(男性88.8%,女性93.8%)。在社会经济地位低下的人群中,生活习惯久坐的人所占比例为93.6%,中等人群中占90.5%,上等人群占89.8%。依年龄组来看,生活习惯久坐的,15-19岁的有78.6%,20-24岁的有90.4%,45-64岁的有95.5%,75岁以上的有98.8%。

631. 社会文化、经济、教育、住房和环境等制约非传染病风险的因素,全部都给希望生活健康的人造成了困难。最穷困群体因各种原因发病率和死亡率最高,患慢性病人的也最多。

632. 全民都认为暴力,尤其是家庭暴力,是导致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下降的一个重要因素。每4家就有一家人身体或心理遭受过某种程度的暴力。约有50%的儿童说,曾遭受过某种肉体或心理虐待。5%的受虐儿童因虐待而身体受伤需要得到专业保健。这常见于10岁以下的男孩和10岁以上的女孩。估计有33.6%的妇女在家庭生活中遭受肉体或心理虐待。虽然没有研究过暴力在成人中的盛行程度,但国际研究表明,智利的成年人中的暴力发生率在4%左右。鉴于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所以已经拟订了一个制止家庭暴力的部门间计划,将由卫生部和全国妇女服务处联合执行。

国家健康政策

633. 1990年,公共卫生部门在基础设施和运作方面都遇到了严重问题,结果导致获得保健困难重重,致使总体质量下降。医院和医疗及其他设备严重老化陈旧。同时,几乎各级各种服务,都人员短缺,员工对薪金低、工作条件差深感不满。这种情况又因为全体人口所得保健服务不平等而更形复杂。面对这种情况,当局决定以振兴公共卫生、尤其是扩大保健覆盖范围和提高质量为第一要务。自1990年3月以来,智利实施了一项卫生政策,其基本原则如下:

保健是《宪法》规定神圣不可侵犯的一项普遍权利,它是一种全民即求即得的商品,因此国家有义务保障智利所有人,不论性别、年龄或社会经济地位,都能得到保健服务。这项权利必须得到承认,并由所有有关部门予以落实;

承认保健是一种普遍权利,就等于确立了共同的社会保护机制,它使得到保护最少的人在获得确保适当保健水平服务方面,不再感到不安全;

为了保障提供保健,必须建立一种共同出资制度,公民全体出资,全体受益;

为了保障保健制度切实有效地落实智利人的健康权,必须确定全面保健所需的基础设施、设备和工作人员方面的质量参数,从而做到患者满意,赢得人们的信任。

634. 根据卫生部确定的指导方针和优先事项,卫生政策已经制订了改善全民健康的目标。为了适应过去十年中人口统计学、流行病学和文化的新发展,基本卫生方案已经做了巨大改变。其中主要变化是为儿童、青少年、成人、老年人和妇女分别制订了方案,还针对精神健康、伤害和暴力、吸烟、喝酒、吸毒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等新生问题领域制订了方案。主要目标之一,就是以加强初级保健为切入点,改变保健模式。就医看病难的问题已经解决,延长了保健机构的工作时间,加强了对各种疾病和牙齿问题的治疗。

为实施初级保健而采取的措施

635. 1987年阿拉木图会议召开之前,智利就一直都有初级保健规划。智利卫生部门的政策、计划和方案一直都重视疾病的宣传和预防,一个初级保健机构网络已经建立多年,使全国人民都能得到已知各种水平的保健。

636.根据多功能设施实行的一种适合应门诊病人的新型保健模式,1990年代的卫生投资大部都指定用于初级保健。例如,复兴初级急诊点(急诊点)和急诊手术室;开办短期病房,这帮助减少了婴儿因肺炎所致的死亡;设立了基本实验室;开办了35个家庭保健中心;建立了专门从事眼科、牙科、整形外科及耳鼻喉科治疗的门诊病人设施,等等。2000年取得的成就包括287个初级保健设施开设了免费咨询热线(“热线800”),牙科急诊服务增加了51%,专科紧急门诊病人中心又看病400,000多人次,看病排队现象减少了97%。

国内生产总值中卫生拨款的百分比及卫生部门的支出总额

637. 自1990年以来,拨给卫生部门的资源持续增加,目的是要扩大覆盖范围,提高服务质量。1989至2000年期间保健预算支出增加了226.4%,使同期公共支出也能够增加135.4%。2000年,公共卫生支出升至203700万美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预算支出达94000万美元,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3%。

638. 公共卫生支出中的预算拨款所占比例由1989年的33.3%增加到2000年的46.1%。1989至2000年期间,卫生在公共社会支出中所占比例由15.8%增加到17.6%,卫生在社会支出预算中所占比例由7.5%增加到9.6%。

639. 1989至2000年期间,公共卫生支出和预算卫生支出,作为国内生产总值的一部分,所占比例都增加了,分别由2.1%和0.7%增加到2.9%和1.3%。同期,人均预算卫生支出增加了222.2%,人均公共卫生支出增加了132.4%。2000年,人均公共卫生支出增加到204美元,人均预算卫生支出增加到94美元。

36 1989-2000年公共和预算卫生支出(2000年百万比索(百万美元))

公共支出

年度变化

预算支出

年度变化

1989

466,887 (865)

155,383 (288)

1990

445,687 (826)

- 4.5

167,110 (309)

7.5

1991

524,905 (972)

17.8

210,860 (390)

26.2

1992

613,624 (1,137)

16.9

260,441 (482)

23.5

1993

687,869 (1,275)

12.1

308,746 (572)

18.5

1994

758,221 (1,405)

10.2

357,673 (662)

15.8

1995

790,037 (1,464)

4.2

367,312 (680)

2.7

1996

858,208 (1,590)

8.6

400,909 (743)

9.1

1997

909,711 (1,686)

6.0

433,936 (804)

8.2

1998

984,081 (1,824)

8.2

454,842 (843)

4.8

1999

1,014,263 (1,880)

3.1

481,177 (891)

5.4

2000

1,099,109 (2,037)

8.4

507,156 (940)

5.4

1989-2000年期间平均年增长%

8.9

12.6

1989-2000年期间累积增长%

135.4

226.4

资料来源:财政部,见规合部《经济和社会指标》。

健康指标

婴儿死亡率

640. 婴儿死亡率是全民健康状况的最重要变量之一。近几十年来,智利这一指标一直呈下降趋势。1950年,每1,000名儿童中有136个未满1岁就死了。1970年,死亡率为每1,000胎活产中有79例,到了1999每1,000名儿童中有10个未满1岁而亡。关于卫生部门的活动,有些研究人员认为,婴儿死亡人数减少一半以上,应归功于保健范围的扩大。如今,智利有99%以上的儿童在妇产单位出生,并得到了专业护理。

641. 妇女的生育胎数也有变化:1965年人均4.9个孩子,1999年减少到人均2.1个孩子。73%的新生儿是头胎或二胎孩子,而且都是年青妇女所生:有65.4%的活产婴儿母亲不到30岁。生育率和家庭规模的变化与母亲所受教育提高密切相关。这种文化变化是婴儿死亡率几乎减少三分之一的潜在原因。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基本保健、饮用水和排污服务面扩大了。如今,99%的城市人口都喝上了干净的饮用水,而农村只有40%的人口能做到这一点。尽管取得进展,可对全国情况的分析表明,各区差别悬殊,而且生活水准较低的城市婴儿死亡率往往高出三四倍。

642. 至于导致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过去二十年中,由传染病和呼吸道疾病致死大为减少,所以流行病的情况也有了显著变化。同期,围产期感染也显著减少,因此先天缺陷的相对重要性增加,1岁以下的孩子有30%死于先天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婴儿死亡率的下降靠的是婴儿死亡推迟,这是大部分新生儿死亡的原因,1岁以下的孩子有58%都是这么死的。在28天以下的孩子中,约76%是在第一周内死去的。新生婴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极度早产、呼吸器官问题、宫内低氧和出生时窒息;所有原因都与出生体重轻有关。约有5.5%的新生婴儿体重不足2,500克,有15.6%体重在2,500至2,999克之间。这些数字近年来相对保持稳定,而且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同类数字。

做过白喉、百日咳、破伤风、麻疹、脊髓灰质炎和结核病免疫的儿童

643. 扩大免疫方案是一项人人可以接触的国家方案,2001年达到如下的覆盖率:

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脊髓灰质炎第三剂(白喉、百日咳和破伤风):95.6%;

1岁以下儿童患的三种病毒病(麻疹、腮腺炎和风疹):93.8%;及

小学生患的三种病毒病:95%。

平均寿命

644. 统计材料表明,1990至1995年期间,男性出生时平均预期寿命为71.35岁,女性为77.44岁;1996至2000年期间,男性增加到72.99岁,女性增加到79.04岁。

全民、孕妇和儿童获得合格医务人员服务的情况

645. 根据2000年社经特征调查的估计,除了与世隔绝的很少群体外,95.8%的人口都可以接触到合格医务人员,获得治疗普通疾病所需的药物。在公立或私立医疗机构中(1999年),90%的孕妇怀孕期间都由合格医务人员接诊,99.7%分娩时都得到了专业护理。1999年产妇死亡率为2.3/10,000胎活产(即每263,867胎活产中有60例死亡)。在公共保健系统中,智利100%的儿童都得到了受过正规培训的专业和技术人员的护理。

健康状况远比其他人差的群体

646. 尽管这些全国性指标都不错,可有些人口群体的健康水平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和高收入群体享有的健康水平。这些群体是:1岁以下的儿童、45至64岁的成年工人、65岁以上的成人、低收入群体的临时工——尤其是女工及全国最贫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居民。这一点也反映在婴儿和某些年龄组死亡率最高、寿损年份水平较高、预期寿命较短和发病率更高中。

政府改善脆弱和弱势群体身心健康的措施

647. 2000至2006年期间,政府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对区内和市内当前的卫生条件做一次彻底检查。所得资料将用以绘制一张全国卫生不平衡图。在开展卫生改革的情况下,2001年和2002年已经特别拨出部分预算,用以加强针对最脆弱群体的行动。

648. 规划与合作部在调整公共方案和政策的过程中确定了6个高度优先群体,妇女是其中的一个。卫生部的妇女健康方案意在采取行动,促进妇女在人生各个阶段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这项方案自1997起实施。在这方面所实施的重要战略,包括与全国妇女服务署、妇女地位提高和发展基金会、教育部、劳工部、司法部、住房部及非政府组织开展的部门间活动,包括妇女本身更加深入地参与旨在改善其处境的方案和项目。

649. 1995年,设立了一个老人方案处作为总统府直属机构,目标是为残疾老人提供支助机制,寻求种种办法报销全部的昂贵手术费用。这一举措使1995至2000年期间的此类服务增加了120.5%,有488,900人受益。

650. 初级保健系统新设的牙科方案包括针对老人、青少年、低收入母亲、临时工和户主等的多个专门治疗次级方案。这一方案还处理补牙、氟化饮用水、每周为在当地受基本教育的儿童发放氢氟酸盐漱口剂以及预防和治疗牙齿和牙龈疾病等问题。

政府为减少死产和婴儿死亡率、促进儿童发展而采取的措施

651. 为了降低死产率,目前正在修订有关妊娠和分娩护理的各项法律。人们关切的核心问题是每个地区内现有护理设施之间的联系,以便确立明确的决策路线,设立能够确保护理部门各种利益冲突得到协调的机构。下表以有关这一问题的主要指标反映了1990至1999年期间这一行动的开展情况。

表 37

199 0-98年智利的死产和婴儿死亡率

每100,000胎活产的产妇死亡率

每1,000胎活产后期胎儿死亡率

每1,000胎活产早期新生儿死亡率

每1,000胎活产婴儿死亡率

1990

39.9

5.8

7.7

16.0

1991

35.3

5.9

6.4

14.6

1992

30.9

5.7

6.1

14.3

1993

34.4

5.3

5.3

13.1

1994

25.3

4.6

5.2

12.0

1995

30.7

4.6

4.6

11.1

1996

22.6

4.5

4.8

11.1

1997

22.3

4.5

4.5

10.0

1998

20.3

4.3

4.5

10.3

652. 儿童抗癌方案提供了100%的治疗各种儿童癌症所用的化疗,实施了国际承认的治疗方案。这一方案使病儿能生活10年不犯癌症;如果治疗及时适当,存活率是60%。

653. 心理健康方案,系与教育部全国学校福利和奖学金委员会合办,目前正在全国各个健康服务机构开展越来越多的宣传和预防活动,鼓励青年养成防止心理病态爆发的习惯。这些活动着重家庭稳定、情感联系、认知规定、家庭对各个发展阶段的调整适应以及获得人际交流和解决冲突的必要技能。此项工作目前正在学校和社区开展,特别重视虐待儿童、酗酒和吸毒问题。

654. 流行病对0至5岁年龄组儿童死亡主要原因不断变化的描述表明,有几种慢性病正在侵袭着儿童,而且正成为一个公共卫生问题;其后果和局限损害了儿童的生物和社会心理发展,降低了儿童的生活质量。慢性病之一就是血友病,它对病人及其亲人产生了恒久的灾难性影响。现在已经拟订了一项改善这些病人治疗条件的综合方案。该方案设立了一个管理机构,为患者及其亲人提供培训和教育,还为他们提供高纯度生物制品。自2000年以来,血友病患者一直在接受一种新的治疗,以99%准确率确保他们不会因为输血而受传染。

655. 至于伤害和事故,卫生部启动了一项新的事故控制方案,适合培训和多部门协调,尤其是对警察和消防人员的培训和协调,力图解决交通事故和溺死问题。

656.卫生部开办一系列事故预防周活动,进行大力宣传。这些活动都在复活节前一周、法定假日和新年期间举行。卫生部也是全国道路安全委员会的一个活跃成员,另外还有8个部的代表参加——总统府秘书长办公室、内政部、政府秘书长办公室、教育部、司法部、公共工程部、住房及城市发展部、运输部及警察部。

657.为了遏制口腔疾病流行,卫生部特别强调宣传、预防和教育活动。全国饮用水氟化运动已经加紧开展,它是解决龋齿问题的最有效办法。全国氢氟酸盐漱口剂方案已经使980,000接受基本教育的儿童受益。儿童健康检查已经增加了一个内容,以便教育母亲注意预防,宣传有病要及早治疗。

658.确保住院儿童得到更为系统的治疗问题得到了特别的注意。1995年12月1日第4号一般行政条例特别申明如下:

儿童可以由母亲直接护理,因医疗原因无法如此时除外;

儿童必须得到医生和支助人员提供的、医学认为适宜病人情况的一切必要的护理和治疗;

儿童的父母或他们指定的成人可以陪伴住院儿童,主治医生因特殊原因决定不让陪伴或根据医院有关规定不能陪伴者除外;

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得到有关孩子的病情、将采取的治疗办法、进展情况、后果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的及时而全面的信息;

儿童如果需要长期住院,则应当得到一切可能的便利,以继续学业;

儿童有权接见探视者,包括未成年人,除非医生有令禁止,除非根据医院的规章条例不准。

659.几乎所有的保健服务机构都推出了使母亲能够陪伴住院子女的方案。

改善环境和工业卫生的措施

660.环境污染方面已经出台了有关下列各方面的条例:

首都区住所和其他建筑的供暖烟道的运作;

首都区固定专用口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源;

确定在紧急情况下或出现紧急情况前减少微粒排放的标准和百分比。已要求制订有关首都区工业固定排放口的条例。

661.为保护工人的健康和安全,已经采取的加强措施如下:

有关工作场所基本卫生和环境条件的新条例已经实施;

智利成了拉丁美洲第一个禁止在工作场所使用石棉的国家;

已经为农业女临时工制订了一项特别方案,强调了杀虫剂的使用。

662.关于卫生控制问题,食品卫生方案已经得到加强,对使用污水浇灌蔬菜,对熟食,尤其是鱼和海鲜的出售条件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尤其是在偷偷运走垃圾的地方,实行更加严格的检查。

663.促进有关环境的健康所用战略之一,称为“智利生活场所”,包括重建公共空间,用于开展休闲、体育、社交及文化艺术活动,特别重视有关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宣传与教育。2001年,有290个这样的场所在259个城市开办。此举是住房、城市发展和国家财产部协调开展了公共空间恢复运动之外开展的,全国环境委员会(环委会)政府秘书长办公室、国家体育研究所等等也积极参与。

664.至1993年12月,有99.6%的城市人口喝上了饮用水。至1997年,有62%的农村人口也喝上了饮用水。

665.2000年12月,有93.3%的城市人口用上了污水处理设施,也就说为他们提供了一种处理排泄物的办法。1997年的数据表明,这是一种15%的农村人口享受到的一种服务。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666.对传染病的流行病学监测制度已经改善。传染病监测准则规定了四种方法:

对36种疾病逐例监测其发病率、全面免疫和强制通报情况;

通过“监控地点”和通报小组监测多发病;

通过提供全面免疫的临床实验室,监测病原体,以编制一个包含细菌、病毒和立克次氏体的病原体一览表;

在全国各医院监测抗菌情况,以编制一个特殊药剂一览表。此外还辅以水(水库、向量、质量)、空气、土壤及食物监测。

667.卫生部协调有关环境信息、实验数据和发病率统计资料——环境监测与发病率的子系统。公共卫生研究所是负责研究这些疾病的全国基准实验室。全国监测网在三级开办,反映了全国的卫生系统结构。这三级为地方(治疗中心)、中级(医务处)和中央。有了这种安排,才可能综合各种信息,提供一种渐进而有别的应对办法,以确保及时实施控制措施。这个网络也得到了所有公立和私立保健机构和临床实验室、卫生单位、区部级办公厅、全卫所及卫生部的支持。此系统所获信息,都在流行病监测评论季刊El Vigia及其电子版月刊e-vigia, 和卫生部的网站(www.minsal.cl)上传播。

被认为需要优先监测的疾病

668.根据上述第712号政令而列入的疾病,包括从国际和全国角度来看需要作为优先问题加以监测的疾病,因为疾病很容易跨界传播。编制此类疾病名单时考虑了下列标准:对生产率和死亡率的间接影响、流行潜力、作为控制方案(如,国际卫生条例)的具体目标而存在及对后一种情况的认识是否导致采取了重大公共卫生行动。

669.要求强制通报的疾病列明如下:

立即通报:肉毒中毒、布鲁氏菌病、红疹、霍乱、登革热、白喉、汉塔病毒肺部综合症、扩散性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球菌病、黄热病、疟疾、瘟疫、脊髓灰质炎、狂犬病、麻疹、旋毛虫病、食品传播疾病的爆发;

每日通报:百日咳、恰加斯病(美洲锥虫病)、伤寒和副伤寒、淋病、病毒性肝炎(甲型肝炎、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和戊型肝炎)、包虫病、麻风病、腮腺炎、鹦鹉热、风疹、先天性风疹、各种形式和各种部位的梅毒、艾滋病、破伤风、各种形式和各种部位的结核、疹病流行伤寒;

专门通过监控地点通报:流感、急性呼吸道感染、腹泻、性传染病(不包括淋病、梅毒和艾滋病)。

670.下列致病微生物媒介将受到实验室的监测:E.coli verotoxigenica(0157 等)、肺炎支原体、鹦鹉热衣原体、钩端螺旋体属、伯纳特氏柯克斯氏体、克鲁斯门氏锥虫、苍白密螺旋体、A型β溶血性链球菌(扩散性)。肠道病原体:paraehemolitico弧菌、霍乱弧菌、弯曲杆菌属、耶尔森氏菌属、沙门氏菌属、志贺氏菌属、乙型肝炎和丙型肝炎、pneumophila军团菌、埃乐利希氏菌属及肺炎链球菌(扩散性) 。

671.根据现行立法,下列媒介因抗杀菌治疗将受到监测:肺炎链球菌、结核分支杆菌、志贺氏菌属、沙门氏菌属、b型流感嗜血杆菌、金黄色酿脓葡萄球菌、脑膜炎双球菌、淋病双球菌及医院传染病的孤立媒介。

社区疾病通报特别控制机制和预防措施

672.2000年12月,颁布了《传染病监测条例》,概述了普遍、监测和爆发三级水平上开展疾病监测的条例。对每种疾病,都给出监测理由、疾病特征说明、病例描述、监测类型、已实施的控制条例及国际疾病分类9与10号编码。

673.关于汉塔病毒,有汉塔病毒心肺综合症疑似病例,区流行病保健服务部门和卫生部必须立即通报;通报和发送实验结果,都要单填一张表。区服务部门启动调查和控制程序,包括亲临现场检查流行条件和环境条件。有三个达标诊断实验室;公卫所是基准实验室,检查所有实验阳性病例,加以确认。全国卫生研究所把结果直接告诉请求鉴定的组织和卫生部。信息由流行病司加以收集和分析,然后张贴在自己的网站上,每出现一个病例更新一次。在过去一年里,开展了预防宣传运动,对专业人员进行了汉塔病毒病例早发现早处理培训,全国专家编写了一本汉塔病毒临床治疗手册,有关汉塔病毒的流行病学监测、实验检查和控制的条例也得到了审查。

674.对脑膜炎球菌引发的脑膜炎,卫生司接到疑似病例通报,就会开始积极寻找所接触者,以便实行化学预防。样品送公卫所加以分类。2000年,在艾森和康塞普西翁发现爆发了两次丙型脑膜炎,结果导致在周围地区开展了疫苗接种运动。

675.流感监测有两个方面:一是用间接免疫荧光技术,对通过全国卫生研究所16个快速诊断实验室网络收到的样例进行病毒检验;其中多数样例取自患急性呼吸器官综合症的儿童。一是监测中心对疾病的监测,中心将所得资料发送给卫生部流行病司。这种监测包括根据特殊病例定义每周通报病例总数,通报有关流感致死人数的综合信息。这种信息作为一个整体经过编辑和分析,每周发表在网站上。卫生部每年都为65岁以上老人和其他脆弱群体开展流感疫苗接种运动。

676. 2000年,登革热也被列入了强制通报疾病名单。全国卫生研究所正在进行血清学研究,以便在阴性麻疹和汉塔病毒样例中,在来自发生登革热国家的疑似病例中,查出登革热。2001年3月,诊断出首例患登革热的土著人,昭示着复活节岛上爆发了登革热,至今还在流行。自2000年以来,都已经知道复活节岛上有埃及伊蚊,侵扰了70% 的病人。去年开展了一场消灭这种传病媒介的运动,虽然将伊蚊侵扰降到了平均5%,可城镇有些地区的传染率仍然是25%甚至30%。在高危地区,主要是智利遥远的北部,在港口和机场,都连续不断开展了消灭传病媒介运动。自2001年以来,已经在阿里卡和复活节岛对登革热实施了监测制度。

677.关于疟疾和黄热病,国内报告没有发现这样的病例;现在认为,自从20世纪前半期以来,已经彻底消灭了这种两种疾病。高危地区采取了消灭传病媒介的措施,北部也实行了监测。

678.智利仍在卫生组织无霍乱国家的名单上。现在仍在环境层次上,通过临床取样,实施积极(根据现行条例监测供水)。关于临床取样,目前在受1991年霍乱爆发影响的区,对所有腹泻病人进行colera弧菌检查。在其他区,有腹泻症状时,就做大便取样。上次霍乱在第二区阿塔卡马的圣佩德罗爆发,2000年最后确认的环境取样取自第四区的一个污水排放口。

679.1998年,风疹爆发,影响的主要是成年人,结果在全国10-29岁年龄组的女性中引发了一场疫苗接种运动。当时还建立了监测先天性风疹综合症的制度。

社区预防传染病的措施

680.除了上述措施外,还开展过防治霍乱、汉塔病毒等疾病的单独宣传运动。卫生部的网站有一部分专门登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措施,题为“大众信息”。

环境监测支助

681.危险因素,诸如农村环境,住家、工作场所中或附近有传病媒介或水体,水或土壤污染,都为在环境各个部门:水、空气、土壤、食物和水体中实施监测和控制制度提供了依据。它们包括实施防治狂犬病方案,检查水体汉塔病毒,执行布鲁低病、包虫病和哈加斯病控制方案,以及监测“红潮”。鉴于邻国的流行病局势,在危险地区和已知有传病媒介聚积的地区,也实施了昆虫学监测方案。还对致命的工作事故进行系统监测,以便在最危险地区集中实施控制措施。

减少婴儿死亡率和传染病的措施的效果

682.由于采取了上文几段所述措施,在过去十年中,全民的总体健康水平和全面获得更多、更好保健的情况,都大为改善。

683.婴儿、5岁以下儿童、65岁以上老人以及妇女的死亡率,都继续下降。5岁至65岁的人,其死亡率仍保持稳定。结核的致死率和发病率,1980年代初曾出现下降趋势,如今再次呈现下降趋势;这种病在有几个区几近消灭。在65岁以上年龄组中死于支气管肺炎的人连续3年一直在减少:1999年上半年共死2,817人,2000年同期共死1,776人。1岁以下的婴儿相应死亡人数分别为93人和64人。

684.自1994年初至1999年底,因预防和治疗都有了改善,估计有2,696个1岁以下患肺炎的婴儿性命得救。

政府为保证向病人提供全面医疗和医疗服务而采取的措施

685.当前立法保证通过一个公立和私立子系统网为所有智利居民提供保健服务。全国卫生服务署为大约70%的人口提供了保健服务,(如果虑及宣传和预防运动的则为100%)。

改善全民获得良好健康机会的方案和行动

686.社会卫生改革是里卡多·拉戈斯总统政府采取的重大普遍措施。它为确定2000至2010年期间的国家卫生目标提供了一个框架,开展非常需要的紧急行动都以这些目标为基本参照点。

687. 政府推出了一项计划,确保人们普遍有机会利用机会、质量和财政保护有明确保障的卫生方案,政府的目标和承诺是要实现卫生权。这项计划是社会卫生改革的核心,包括下列目标:

保障不论支付能力如何,都平等享受保健的机会,确保根据健康状况施行治疗;

促进实现健康目标;

关于有关享受卫生方案、确保卫生方案适宜和质量的规定,要加强相关条例;

实行一种特殊健康模式,强调宣传和预防,侧重初级保健和门诊病人的保健,突出治本和治标类的行动和服务;

支持该部门交付方案和提供服务。此外,这项计划还包括着一项普遍内容,使所有捐者和没有资金的人都受益。

688.关于免费治疗程度问题,此项计划规定:

国家保健服务系统自开始实施以来就提供的免费机构保健,从2001年起向A组和B组及65岁以上的成人提供,从1997年起C组和D组的捐助分别从25%和 50% 减少到10%和20%;

与1990至2000年相比,加大了药品供应:处方药由38%增加到80%。

689.至于人力资源,1990至1998年期间,初级保健系统已经征聘了更多、资格更过硬的职员,内科医生、牙医和药剂师由2,039人增加到2,903人,护士和心理医生由580人增加到3,600人。有更多的非专业人员接受了训练。

690.1990至2002年期间,因加强了初级保健而取得了如下成就: 建造和修理了农村手术室和中心;设立了73个初级急诊中心;城乡各手术室的开放时间延长到20个小时;建立了162个基本化验室,一个城市一个;308个手术室的牙科护理——预防、治疗、康复和急诊——更普及;实施了一项治疗儿童支气管阻塞和急性呼吸器官感染的方案,包括490个短期住院病房;实施了一项成人呼吸器官疾病防治的试验方案;由手术室监测慢性疾病,以扩大初级保健服务面,提高其效果。此外,还建立了45个家庭保健中心。有35%的手术室提供电话预约,1岁以下的婴儿和65岁以上的老人保证在48小时内得到治疗。

691.1996年,实施了及时治疗方案,以缩短手术等待名单。现在有了这项方案,8种主要疾病患者可以立即接受11种手术。这项方案使服务提供商保证在医生提出必须手术的建议后3个月内要解决这些保健问题。这也就意味着,1996至2000年期间手术室数量增加了45%。

692.等待名单已经缩短,以加速住院治疗。为成人和儿童服务的几乎所有医学领域都涵盖了。1991至1993年,首次尝试通过卫生部开办一项的方案缩短等待名单。于是,在成人手术、儿童手术、眼科、整形外科、耳鼻喉科等领域产生了令人满意的结果。遗憾的是,该方案中断了。1996年,又重新再来,引入了按诊断收费的概念,力求缩短首都区和比尼亚德尔马-基约塔的保健服务等待名单。所选这些疾病都反映了当地的保健服务情况。

693. 复杂治疗,包括心脏手术、脑外科、肾移植、肝移植、透析、囊性纤维化、服用抑制免疫药物及肿瘤治疗,都实行收费。1998年以来,享受公共卫生制度的大病患者,各种费用全部报销。这些服务在技术非常先进的公立医院或转包的私立医院,都通过国卫基金筹资。

社区参与初级保健的规划、组织、经营和控制

694.自1998年以来,为了满足全民的需要,达到全国最新流行病情况的要求,智利已经制订了一项全国增进健康计划和卫生部区计划,采取权力下放和跨部门合作的方针,以社会参与为基础,加强区和地方管理。该计划强调健康食品、体育锻练、无烟环境、齐心协力和健康空地。

695.最后,在市一级建立了市级“智利生活”委员会。这些委员会都是跨部门的、参与性的机构,目的是协助拟订、实施市级增进健康计划,协助采取后续行动。全国90%的城市都有一个这样的委员会,它指导当地开展与创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有关的活动。市级计划是区级计划的组成部分,并促进实现全国增进健康目标。

与健康问题有关的培训、预防和控制措施

696.关于卫生组织向各国提出的改善其心理健康政策与服务的建议,智利在如下方面取得了进展:

初级保健中心治疗抑郁症。自2001年以来,由于投资增加,有了新药物,也开展了心理社会咨询,初级保健质量提高了。有14个城市实施了学校心理健康方案。初级保健负责接收和治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攻击者,至今已经接治过14,000个这样的人。全国各市共设立了167个保健和预防网络;

提供精神药物,目前有653个患者在服用;

社区治疗:25所日间医院,设有500个床位,有1,500人正在接受治疗;有日间康复中心,接收了800个病人;有15个联谊会,有个300精神病人参加;还有60个福利之家,可容纳453人住在社区;

通过社区活动教育公众。初级保健工作队开展有关精神健康问题的宣传和预防活动;

卫生部已经制订了一项全国心理健康和精神病治疗计划。保障病人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条例已经实施,保护精神病人的全国委员会已经正式开始工作;

从事心理健康工作的人员,不管是初级保健人员还是专业工作队成员,都增加了,可是他们的合同地位仍有点不稳定;

通过法院精神病方案与司法部保持持久的部门间联系,通过全国麻醉品管制委员会在家庭暴力和严肃性行为问题上与内政部保持持久的部门间联系,在学校心理健康、酗酒及吸毒问题领域与教育部保持持久的部门间联系;

开展了霍乱、麻疹和风疹预防运动,还开展了冬季运动、妇女认识和反省运动以及防治艾滋病和性传染病运动。

智利全国艾滋病/艾滋病毒预防和治疗运动

697.1990年,建立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艾滋病是一种生物和社会心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在行政管理方面率先执行了政府的下放、平等和参与政策。这一点也体现在一项全国工作计划中。各个有关行为者,诸如成员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组织、关注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及各个有关保健工作队等拟订该项全国工作计划;它们还拟订了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区预防和治疗计划,由卫生部门、国家其他部门和民间社会执行。

698. 1984年,智利通报了第一个艾滋病病例。 自那时至2000年12月30日,共通报了3,741例。其中89.7%是男人,10.3%是女人。在这些感染者中,85.1%的人年龄为24至49岁,而且有93.1%都是通过性交感染的。因注射毒品而导致血液传染的占5.3%,母子纵向传染的占1.5%。

699.此流行病有如下特点:主要发生在城市,但越来越甚地向农村蔓延;感染的主要是同性恋或两性恋的男人;女性受害者人数越来越多;妇女因为社会和工作环境中及夫妇间存在的男女不平等文化观念而感染的人数大增;感染的男女越来越贫困;青年人为主。

700.全国有26个专门中心,根据最新临床治疗方案,为艾滋病毒携带者提供全面关怀。最新临床治疗方案规定如下:提供抗逆转录酶病毒药物;对保健工作队继续进行全面治疗培训;提供翔实材料协助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做出决策和参与;在检患者积极参与的基础上,提供社会心理支助以促进治疗和临床检查,推进二级预防;接受筛选和抗逆转录酶病毒治疗。

701.对感染艾滋病毒/毒艾滋的青年的覆盖率为100%。对公私部门中血清反应阳性的孕妇也是100%覆盖,以防止艾滋病毒垂直传播。对感染艾滋病毒/毒艾滋病的成人的覆盖率为84%,包括在公共卫生系统中可以接受三种治疗的人。这一预防战略在三级实施:

在社会上:开展适合预防的全国运动,让媒体名人和公共卫生系统都参与;

在团体中:以公认最危险的特定社会群体,如色情行业的男女工作者、与其他男人性交的男人、狱中囚犯、吸毒者等为目标,开展教育和训练。还着重教育和训练因缺乏信息或因社会文化问题通常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冒险的群体,如青少年和家庭妇女;

针对个人:直接或通过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的电话服务提供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的咨询意见。两种办法都要借助在28个保健服务中心工作的顾问所组成的网络。

702.此项战略较为显著的成果是:由于因艾滋病而早死的人减少了,所以全民死亡率、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者的死亡率及潜在寿命损失年份(寿损年份)指标都降低了;由于机会感染可以得到治疗,所以住院人数减少了;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信息和知识增加了;全国13个区参与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活动的社会组织与机构多了;根据中央银行的统计材料,社会接受了为预防而使用安全套的做法,所以安全套进口数量增加了;15至24岁因行为不羁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危险更大的青年人打来的电话更密了(65%)。

703.自2001年12月以来,法律规定了国家的预防义务,规定在做诊断检查时要征得知情同意。 此外,法律还规定在诊断前后要提供咨询,惩罚就学、工作和保健中的歧视行为。该法在有关艾滋病和大病的过渡条款中,规定设立一个年度基金,意在用于归还向通过非营利机构进口药物的人征收的税款。

其他预防和关怀方案

704.妇女健康方案开展了有利于妇女在人生各个阶段生理、心理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活动。在初级保健层次,重点强调宣传活动(咨询)、预防活动(产前检查、节育和妇科预防)以及全面体检(产科、妇科和肿瘤)。1995年,实施了一项乳腺癌查出和控制方案,并加紧实施宫颈癌防治方案。

705. 老人健康方案,意在预防慢性病及其致残后果,降低因可预防、可避免的原因而致死的比率,鼓励开展有利于活跃老年生活的宣传、预防及康复活动。65岁以上的人都有权享受这项方案的益处。为此,他们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亲自到最近的咨询中心登记,或必须是国卫基金的受益人。

706.一项青少年方案已经纳入初级保健,以区别于儿童方案。

707.关于部门间的行动,全国卫生宣传计划和矫生活理事会已经确定了影响危险因素(肥胖、习惯久坐的生活和吸烟)和保护因素(社会心理和环境因素)的目标。

708.在卫生政策框架内及其宣传方面,政府通过卫生部一直在发展社会和机构促进全国卫生宣传计划执行的能力。特别注意创造机会,让不同部门在全国和各区联合开展落实公共卫生政策的活动。促成此类活动的重要因素是智利生活,它是一个联合几个部和政府组织或私立组织的机构。智利生活计划2000至2006年期间将实现下列目标:

制止危险因素爆发;

发展保护健康的社会心理和环境因素;

加强公民参与和社会网络;

巩固国家在处理影响健康因素方面的调节作用;

制订一项新的关于健康和生活质量公共政策

协助公共卫生系统复兴、加强及实现现代化的方案和行动

709.为了扭转1990年代初公共卫生部门退化和受忽视的局面,民主政府着手实施了一项宏大的投资和支出方案。1990至2002年期间,补充和扩大基础设施、为医院配备适当设备的费用,超过了683亿比索(991,378,000 美元) 。结果是:

建造了12所新医院;

使71所医院实现了现代化;

1990至1998年期间,为首都区、安托法加斯塔区、瓦尔迪维亚、圣费利佩-洛斯安第斯及Llanchipal (兰奇胡亚、奇洛埃和帕雷拉)的卫生服务机构创立13个特别保健中心——委托保健中心和治疗与诊断中心。

710.在初级保健方面,该方案促成:

创建新手术室126个,改造旧手术室68个;

更新了急诊服务的物质基础设施;

购买了亟需的急诊设备,加强了支助单位;

雇用了必要的专业服务,采购了基本消费品;

设置了初级急诊点。

711.至1999年,在第一区和第十区创立了60个急诊点(SAPUs),在首都区新建了30个急诊点。1994年建立了急诊站,增加了因疾病或事故而处于危急状态的人的生存希望。这个急诊站网目前每年救治80,000人。

提高卫生部门机构能力的方案和行动

712.为提高公共卫生机构的效率而实施的方案,得到了一些关键机构,即预防性卫生机构监督局、改组后的国家卫生基金(国卫基金)、中央供应机构(中供机构)和公共卫生研究所的支持。改组了各卫生方案机构,推出了新的保健服务一般条例,设立了新的机构负责初级保健中心和保健服务医院的资源分配。

713.管理支助方案改善了中央、各区以及中供机构和全国卫生研究所等被移交机构的通信和管理,提高了它们的生产率。

714.自1994年以来,根据行政管理承诺制度,各个保健服务机构都与中央机构商定了要达到的战略目标,以精确的指标来衡量结果。这一切都是在扩大每个保健服务机构的参与和谈判机会的框架内开展的。

国际援助的作用

715.智利在努力改善全民的身心健康,以此作为提高全民生活水准的一种基本因素,所以不断寻求新的预算资源,也通过国际合作寻求可能得到的帮助。智利是《联合国宪章》的签署国,自恢复民主之后,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五和第五十六条,大大加紧了对国际帮助的寻求。

716.在身心健康方面,正在执行如下协定:

残疾人康复项目;日本国际合作署日本合作/Pedro Aguirre Cerda 国家康复研究所);

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

普塔恩多菲利佩·皮内尔精神病医院与法国蒂尔精神病医院之间的对口安排;

南锥共同体静脉注射吸毒者艾滋病/艾滋病毒预防项目;艾滋病规划署/全国艾滋病防治委员会(卫生部)。

第十三条

受教育权

实现人人受教育权的情况

717. 政府教育方针的一般目标是改善教育质量和平等状况,由此产生下列各项特定目标:

按照机会均等和向有无力受教育危险的群体积极倾斜的原则,大量改善学前班、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条件、进程和成果;

改革中小学教育课程,更新内容、提高教育质量,并分散进行课程制定工作;

增加中小学上课时间,以安排更多时间落实课程和教学方法改革;

加强教师职业。

学制概况

718. 智利的学制包括:一般小学教育(涵括八个年级,学生年龄6至13岁,为义务教育)及中学教育(小学后四个年级,划分为两个阶段。中学前两个年级属一般性教育,后两个年级则划分为两种倾向,即文科/理工科倾向或技术/职业教育倾向)。此外,六岁以下儿童则有学前班或托儿所,这又分为0至2岁幼童幼儿园;3至4岁儿童中等学前班;及5至6岁儿童过渡班。

719. 学校教育根据学校所有权及其管理方式分为四个部分:市立公共教育;私立国家补贴教育;家庭自费私立教育;及由私营公司代表国家经营、工商协会开办的本行业专门领域技术/职业学校。

720. 教育部担负着学校教育的总体责任,但根据权力下放的原则,教育部并不管理学校或教职人员。公立教育机构由市政当局拥有,而市政当局是独立的公共机构,有权凭借中央政府支付的补贴另加市政当局自备资金,自行管理学校工作人员、基础设施、学校设备和预算。

721. 根据国家行政结构,教育部划分为13个大区部级秘书处,每个秘书处都与其所在大区政府有关,还有40个省级教育部门。有着地区划分结构的教育部负责课程和教学方法方面的总体政策指导,并对技术和财政支助以及评估和信息提供指导。

722. 学校的建筑、维护、修理和扩展问题原则上是市政当局或私立学校主办人的责任。大部分公立教育机构的投资由大区政府根据市政当局或教育部提出的建议进行。根据最近的立法,教育部也可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国家补贴学校的建筑维修提供资金。根据这项立法,可拨款补贴那些希望扩展校舍以延长每日工作时间的私立学校。

723. 没有乡村学校分布方面的总体数据。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17%,而这类人口的分散程度较低。一般而论,市立公共教育系统尽一切可能通过下列办法使初级和中等教育适应分散的乡村人口的需要,其方式有:非完全学校,并办上课;设有或没有膳宿设施的完全小学;校车系统;村镇学生之家;及其他解决办法,由于这些办法,学校网络覆盖面十分广泛。

免费、义务初等教育

724. 初等教育是义务的,通常称为“基础普通教育”,在总共八年的时间里,一般为6至13岁的儿童分六个程度进行。根据《宪法》,政府为免费学校体系提供资金,从而使这类学校可以义务为所有儿童提供初等教育机会。根据教育部1998年的数据, 政府在物质和技术上资助和支助国内341个城市或私营主办人开办的8,507所学校网。市立学校注册生占这一程度就学人数的57.7%,而国家补贴的私立学校注册人数则占小学生总数的34.2%。其余8.1%的小学生在家长付学费的764所私立小学就读。

725. 1990年初等教育覆盖面在6至13岁人口中高达96.8%,而至1998年,这一数字又上升为98.3%。同年,有91.2%的就学人口在公共资源资助的教育设施接受初等教育。不收费学校主要通过国家为每个就学学生补贴的方式资助。这类学校由国家通过下列办法提供资金:免费教科书、技术协助、就餐、膳宿设备、奖学金、考试、医疗保健和其他补助金和资源,旨在协助小学生入学、继续学业和取得成功。

726. 在1998年,根据社经特征调查,不上小学的主要原因为“伤残性疾病”(24%)、“行为表现和成绩问题”(17.9%)、“缺乏兴趣”(12.7%)和“经济困难”(10.2%)。“不上学的男女儿童生活的家庭平均薪金等于上学儿童家庭所挣薪水的52.2%。

727. 根据目前的筹资制度,国家补贴的私立学校可从核定赞助人处筹集资金。这类资金数额受教育部限制,自国家补贴中按比例折扣。这一筹资制度经济来源可能会相当零散,为抵消其影响,采用了奖学金制度。此外还规定市立学校必须录取所有报名者。

中学教育

728. 智利的中学教育通常叫作“中等教育”,划分为两个倾向:“文科/理工科”,亦即普通学科和“技术/职业”倾向。两者都是在普通初等教育后再设四个年级。中等教育不是义务教育,但可以广泛获得。在1990年,中等教育在14至17岁人口中实现了80.5%的覆盖率,这一数字至1998年上升为86.9%。中等教育招收的女生达87.6%,与男生的86.3%相比略高。在校生五等分层中,第五层的女生入学率同男生相等,其他层次的男女比例均属这种情况。

729. 在1998年,不上中学的三个主要原因为:“目前正在工作或寻找工作”(22.2%)、“经济困难”(15.4%)和“缺乏继续上中学的兴趣”(14.9%)。较贫穷部分人口中不上中学的人数较多,在第一层中不上中学的比例较高,其中大部分年轻人,即72.7%来自40%的最低收入家庭。

730. 为了支助免费或低收费中学教育,政府提供与小学教育相当的资源和资金。1998年提供了政府援助的中学教育的有952所称为“初级中学(Liceos)”的市立学校、此外还有一般称作college(私立中学)或“初级中学”的938所国家援助的私立学校以及工商协会资助、私营公司经营的88所技术/职业学校。此外还有家庭付学费的481所私立中学。

731. 自1993年以来,部分由公共资金资助提供中学教育的学校可以向负责监护儿童的人士收取资金。此类资金收取数额受教育部规定最高数额的限制,并自国家拨款中按比例折扣。该制度规定了新的学校运作条件,即市政当局和提供技术/职业教育的公司开办的学校必须征得大部分家长或负责监护学生的人士同意才能管理学校。

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732. 学生完成了中等教育中任何一个倾向的学习的才可以有机会进入大学、专业研究所和技术培训中心获得高等教育。后者提供短期大专学习课程。

733. 学生必须拿到中等教育文凭才能录取进入高等院校。然后需经过一项甄选过程,即所谓学术能力测验,这些测验给学生打分,以在不同学科没有足够位置时帮助高等教育机构选拔申请人。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因为在智利这类教育不是免费的。学生必须付费,支付大部分教学费用。而国家和其他组织则提供奖学金和贷款,资助难以支付费用学生的学习。高等教育注册人数自1990年的245,408名学生增加到1998年的390,169名。从普及率方面说来,1998年为29.3%,收入五等分层的第一和第五层之间差距很大(普及率分别为8.7%和65.5%)。

完成小学学习的设施

734. 未能完成小学学习的年轻人和成年人可以进入成人教育次级系统,这一系统为他们提供机会,完成他们未能以正常方式完成的小学学习。一般而论,后面这类学习以晚上或夜间课程的形式在前面段落提到的学校和“初级中学”内进行。然后从公共资金中为每名上课的学生支付学费补贴。国家还提供诸如课本和技术援助等更多的支助。1998年,有21,387人参加初等成人教育课程。

735. 此外,还设有免费考试制度,提供一个途径,承认独立自学和日常活动及工作中取得的经验;考试结果与达到就业要求的正规学习同等有效。

充分实现受教育权的障碍和克服这些障碍的措施

736. 受教育权一方面受教育体系能力有限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受到影响人口不同部分的文化和社会经济局限的制约。由于全球化的要求、经济竞争力、民主化和机会均等更加严格的要求,政府规定了实现受教育权的新目标。政府希望在2006年六年执政期的期末:

为低收入家庭和儿童创造120,000个新的学前班位置,比目前的普及率大概增长36%;

普及中等教育,从而根据“普及中等教育”的指导原则,保障所有儿童和青年就学达到12年,这意味着设法使儿童在这一程度就学时间越久越好。为此,将向有孩子在中学就读的贫困户提供补贴,并采用若干方案,改善中学本身的吸引力和保留学生的能力;

建立奖学金和贷款制度,资助技术培训中心和高等职业学院低收入学生的录取和继续学业工作,国家支助形式现今仅使大学内低收入学生获益。

全国教育统计数字

737. 1990年的文盲率为6.3%,而1995年则降至4.9%,1998降至4.6%。智利仍然是世界上文盲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738. 扫除文盲的主要长期性努力重点放在扩展初等教育上。识字运动和方案有限,因为多数文盲已经上了年纪,大多属于分散的农村人口。在1998年,有1,786人扫了盲。表38显示不同教育程度男女入学数字。

表 38

1998年智利按教育层次和性别分列的招生情况

小学

中学

学前教育*

成人教育

男女**

男女

男女

男女

2,253,171

1,094,663

774,034

393,251

270,267

132,749

97,612

41,819

资料来源:教育部规划和预算司。

*不包括国家幼儿园委员会和Integra基金会学校。

**仅有334,317处于乡村地区,即14.8%。

739. 在1990至1998年,平均就学时间从7年增至9.7年。也许可以看到,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就学持续时间也在增长,从五等分层第一层平均7.4年到第五层(1998年)的平均13.1年。第一至第五层之间就学时间的差距随年龄降低而缩小,从25岁以上一代的6.5年降到15至24岁一代仅只3.7年的差额。

740. 在1990至1998年期间,所有各级教育程度的覆盖率均有增长。由于中等和初等教育已经实现较高覆盖率,学前教育每年都达到最高平均增长率。

741. 就初等教育来说,对所有收入五等分层次来说,国家实际上实现了普遍覆盖率,但是中等和学前教育则根据收入水平存在着巨大差异。

39按教育层次分列的19901998年覆盖率(百分比)

教育层次

1990

1992

1994

1996

1998

年均增长率

学前教育

20.9

24.7

26.9

29.8

30.3

4.8

小 学

96.8

97.4

97.6

98.2

98.3

0.2

中 学

80.5

82.2

83.9

86.9

86.9

1.0

资料来源:规合部,社经特征调查。

表 40 根据 1990 至 2000 年 人均独立户收入五等分层按教育层次分列 的覆盖率 ( 百分比 )

总 数

学前班

1990

16.9

17.5

20.4

27.2

32.4

20.9

2000

25.5

29.6

32.7

37.6

50.2

32.4

小 学

1990

95.5

96.9

97.6

98.9

96.8

96.8

2000

97.7

98.6

98.9

99.3

99.7

98.6

中 学

1990

73.3

76.3

80.5

87.2

94.3

80.3

2000

82.3

88.0

92.4

96.1

98.5

90.0

资料来源:规合部,2002年经济和社会指标。

742. 在1990至1998年期间,小学不及格和辍学率稳步下降。在1990年,有89.9% 的儿童及格,7.8%的儿童不及格,有2.3%的儿童退学。在2000年,这三项百分比分别提高到95、3.5 和 1.5。中学的不及格和辍学率也分别自12.4%下降到7.9%和7.4%下降到4.9%。在这一阶段里,及格率从80.3%增长到87.2%。

41按教育层次分列的智利19901998年的辍学率

比 率

小 学

中 学

1990

1998

1990

1998

辍学率

2.29

1.49

7.37

4.95

及格率

63.21

77.76

67.98

68.43

资料来源:教育部规划和预算司。

教育预算

743.为了实施广泛的改革和各项方案,改善教育质量和平等状况,1990年以后极大地增加了教育方面的公共和财政开支。1989年至2000年之间,教育方面的财政开支提高176%,使这一期间的公共开支增长了165%,这反映出把教育作为优先事项。2000年,公共教育开支达到29.23亿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2%(见表42)。

42 19892000年公共和财政的教育支出(按2000年币值计算的百万比索(按2000年币值计算的百万美元))

年份

公共支出

每年的变化 (%)

财政支出

每年的变化 (%)

1989

595,113 (1,103)

573,763 (1,063)

1990

568,995 (1,054)

–4.4

561,530 (1,040)

–2.1

1991

645,459 (1,196)

13.4

630,530 (1,168)

12.3

1992

742,070 (1,375)

15.0

722,575 (1,339)

14.6

1993

805,630 (1,493)

8.6

774,737 (1,436)

7.2

1994

878,556 (1,628)

9.1

859,484 (1,593)

10.9

1995

981,300 (1,818)

11.7

965,267 (1,789)

12.3

1996

1,108,321 (2,054)

12.9

1,111,571 (2,060)

15.2

1997

1,220,842 (2,262)

10.2

1,251,980 (2,320)

12.6

1998

1,359,860 (2,520)

11.4

1,349,180 (2,500)

7.8

1999

1,454,355 (2,696)

6.9

1,461,476 (2,708)

8.3

2000

1,577,035 (2,923)

8.4

1,583,555 (2,935)

8.4

年均增长率(%)

9.3

9.7

累计增长率(%)

165.0

176.0

资料来源:经济部,规合部《经济和社会指标》。

744.1989至2000年期间,几乎所有公共教育支出都来自于财政收入。1990年的比例为98.4%;至1995年则上升为98.3%,截至2000年,比例高达100.4%。此外,社会公共支出用于教育部分的比例在1990至1995年期间从20.2%增至25.2% ,2000年则增至29.9%。在1989至2000年期间,公共教育支出份额和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教育支出部分分别自2.6%增至4.2%和2.5%增至4.2%。最后,人均财政教育支出增长128.6%,而人均公共支出则增长119.5%。在2000年,人均公共教育支出达826美元。

745. 筹措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收入款项,达到教育部门公共预算的99%。转拨款占支出的85.9%,包括补贴费用、转给高等教育拨款等。

学校体系中男女生比例和识字率

746. 1998年在各种不同教育层次就学的女生比例如下:学前班49.11%;小学48.58%;中学50.8%。1998年,有1,786人摘掉文盲帽子,其中32.2% 为女性。

教育平等

747. 自1990至1998年,人口中属于收入五等分层的第一和第五层的两个部分之间的小学和中学教育覆盖率的差距均有下降。然而,学龄前教育的情况并非如此(见表43)。

43 根据 19901998年智利独立户人均收入五等分层的第一层和第五层按教育层次分列的覆盖率:(百分比)

收入五等分层

第一层

第五层

学前教育

1990

16.9

32.4

1998

23.6

44.8

小 学

1990

95.5

98.9

1998

97.2

99.5

中 学

1990

73.3

94.3

1998

77.4

97.7

资料来源:规合部,1990至1998年社经特征调查。

748. 教育质评系统对小学四年级的测验结果(Simce)显示付费私立教育和市立教育之间的差异趋于缩小。

图一

1990年和1996年,小四按科目和学校类别分列的教育质评系统测验结果

资料来源:教育质评系统国家协调。

749. 参与为贫穷、成绩差的学校制定的方案(乡村学校P-900促进公平教育并提高教育质量方案)的学校取得显著的进步,减少了这些学校和一般市立学校之间的差距。

图二

1992年和1996年,小四按科目以及按市立学校、P-900学校和参加乡村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方案的乡村学校分列的教育质评系统测验结果

小学四年级西班牙文私立收费学校 P-900

及格百分比私立收费学校小学四年级数学

资料来源:教育部。

保障教育平等的措施

750. 强调教育质量并不排除或限制在平等方面取得进展,社会平等仍然是教育方针的原则与指导标准之一。近年以来,这一部门的政策采用各种资源和战略,使国家能够继续保留某些改进平等标准的传统机制。

751. 首先在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中持续广泛提供免费教育。尽管公立学校提供的中学教育从法律上来说并非不付费,但收费很低。由于国家努力维持学校补贴,小学生和中学生免费或交付少量学费上学的占到91%左右。

752. 另一个传统的拓展机会的机制是通过国家投资和开支创设或扩大学校或招生名额。1990年基础设施投资达120.23亿比索(39,432,600美元),1999年为1,157.35亿比索(227,475.530美元)。由于这项支助和其他形式的支助与奖励,1994至1998年受补贴部门注册学生增加278,611名,表明又增长10%。

753. 各种学校都按在学学生得到教育补贴,资助所有提供免费教育的新学校以及现有希望扩大招生的学校的基本运作经费。这为无法支付教育费用的大多数人口提供支助。尽管1990年学校补贴32,639,610万比索(1,070,502,132美元)增至2000年预算的91,066,680万比索(1,688,014,236美元),但估计2000年注册学生人数将增长20.9%。同样,1990年人均月补贴达10,103比索(33美元),估计2000年将增至23,310比索(43美元),增长30.3%。

754. 另外一个促进平等的传统机制是大规模提供某些投入或支助,协助学生入学和继续学业。这类措施在1980年代暂时终止,但在1990年代得到进一步的推动。这具体表现在免费分发的课本增加,上学津贴改善。1990年,为小学发放了1,900,000本课本,而至1999年,这一数字则上升为7,380,000本。1999年向630,000名一至三年级学生发放了1,537,000本课本。从1995到1998年,中等教育推出了提高教育质量方案,自此之后这一方案的行动、补贴和奖励几乎推广到所有受补贴的中学。全日制上课方案运也采用了同样的普及办法,旨在使私立收费学校和国家补贴教育的学时相等。迄今为止,受补贴学生几乎已达到300万名,他们全日上课,而非每周两次半日上课,这是该项方案采用之前的通常做法。在这一点上,公立学校学生的时刻表同私立学校28万学生的相同。

755. 1990年代促进教育平等政策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应用积极倾斜的原则,下面描述了这方面的体现和最近的进展,先描述更加明确、更加积极地向最弱势部分人口倾斜的政策。

756. 对“900学校方案” (P‑900)作出进一步努力,该项方案在各个省份都协助10% 最弱势和表现最差的学校,采取技术及教学法方面优惠、强化支助的战略,提高学生的基本知识水平,弥补这些学校和小学教育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在1990至1998年间,这个方案平均帮助了164,443名小学一年级至四年级学生。方案平均由5,440名男女教师管理,另外,每年平均有2,174名自愿监督人员协助辅导功课不及格的学生大约32,000名。方案从1998年起开始扩大,所有学校都把1997年以前不属于方案范围的学前班和小学五至八年级也纳入方案之内。

757. 拟订乡村小学方案是为了帮助“一个班多个年级”的乡村小学:这些学校只有三名或不到三名教师,班上的学生可以学习小学一至六年级的课程。比较而言,这种学校往往都在交通极不方便的穷乡僻壤,学生家境贫困,明显增加了不同年级学生在一个班上课的困难。这个方案也着眼于提供技术教学法支助,其主要内容是,供教师进一步自学进修的“微型中心”、创造革新和使用适应乡村实况和同一个班多个年级情况的教科书和练习本。实行这种方案的学校 除了得到教育部省级厅处的特惠技术咨询以外,也有机会执行教育改革的各种项目,例如:教育改进项目 (这直接涉及的是“微型中心”而不是学校),“链接” (捆扎) 网络和供教师进行专业进修的其他一些机会。这些学校也由于成为国家助学方案的重点对象而获益。乡村小学教育方案于1992年开始实行,覆盖623所学校、20,993名学生和944名教师,分布于104个微型中心。1997年, 它完成了自己的普及计划,将所有这一类型的3,330所学校纳入方案,在学儿童有96,346名,由分布在518个微型中心的5,132名教师照料,占所有小学在学儿童人数的41.4%和这个年级在学儿童人数的4.6%。时至今日,这个方案不断普及。尽管大多数学校只在过去三到五年才参加,方案的成效却令人鼓舞。按教育质评系统衡量单位计算,1992年至1996年间,已经参加乡村方案的学校的数学从34.3% 进步到60.8% ;西班牙文从34.1% 进步到59.4%。

758.全国学校和奖学金援助委员会 (Junaeb) 已经使援助方案扩大、多样化,并重新确定其重点。它的主要工作重点是学校供餐方案。1998年,这个方案涵盖了42%的小学生和获得补助的中学生。由于受到财政部的资金限制,1999年的复盖率为在学学生的45%。在全日制学校里,供餐方案涵盖了96% 的小学生和80%的中学生,所以,方案的效果可以鉴定为:令人满意。根据2000年社经特征调查资料,供餐方案是重点最突出的社会方案之一,因为它的施行对象是家庭收入五等分层中属于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大约80%的学生。

759. 1996年,寄宿学校或学生之家服务处向58,069名学生提供了住所,另外还为2,108名在社会经济上属极度弱势类的学生安排家庭寄宿。除了这种服务以外,还有另外一些方案,例如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包括为在小学、中学或大学就读的土著学生设置的一些奖学金。

760. 1992年,为最直接影响学习的病理学诊断和处理设置了一个学校保健方案。1996年,这个方案涵括了小学一至五年级就读的986,000名学生,在随后几年内持续扩大,以期维持对进入六、七和八年级就读学生的复盖率。

761. 1990年,学前教育涵括了20.9%六岁以下的在学儿童。到1994年,这个复盖率增加到26.9%,并在1998年增加到30.9%。在三岁到五岁的年龄组,这些复盖率分别为29.9%、37% 和42.2%。 在五岁到六岁年龄组,1998年的复盖率为82.9% 。在1990至1998年间,乡村小学的复盖率翻了一翻,不过,同城市地区比较起来,仍有差距。公共当局优先帮助收入较低的家庭,增进了这些家庭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根据社经特征调查资料,在1990至1998年间,第一层和第二层的复盖率分别从16.9% 和 17.5%增加为23.6% 和29.1%。虽然这些增加率颇大,也反映出当局在帮助低收入阶层方面作了具有针对性的努力,他们还是被认为做得不够,这类家庭迫切需要实现高复盖率。

762.学前网络不仅在扩大复盖范围和使其战略多样化,以提高成效,而且还持续努力提高质量,为此采用了许多传统和非传统的支助和鼓励方案。

763.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要求历来以两种方式得到满足:一、改善特殊学校;二、协助正规教育接纳这类儿童。为了使正规系统接纳具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从2001年起可以从学前过渡班第二级起支付特殊教育津贴,直到就读中学一年级为止。今年,这种改善已经扩大适用于就读中学二年级的学生,其用意是最终把这种专项津贴扩大到整个中学教育系统。

764.在《土著法》出台的背景之下, 全国土著发展公司 (土发公司)和教育部于1996年签署了一份合作协定,以便在土著儿童比例高的中小学搞试点项目。教育部正在通过其双语文化间教育方案支持新的参与式试点项目,为在这种学校就读的男女学生出台并试验一种经过改造适应其需要的的新培训课程,在包括首都区在内的七个大区试用。此外,正在采取行动为培训教师而资助大学和这方面的研究项目,获取、出版和发行学习材料。

765. 1994至1999年间,对每名学生的补贴平均从13,503 比索(26.5美元)增加到 20,996 比索 (41.3美元),在六年内增加55.8%,而在1990至2000年间增加130.7%。

766.除了在总额方面有了上述的增加以外,也对教育补贴制度实行了改革。从1990年起,在这种改革中大力克服了初期的一刀切倾向,把较多的资源拨给经费最短缺的领域,即:乡村教育、特殊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职业培训。拨给乡村教育和成人教育的补助款有所增加。 为乡村学校作了特殊的努力(“乡村办学底线” 方案),对小型乡村学校给予特别补偿性补贴,拨款的标准不同于一般教育系统的拨款标准:学生越少,补贴越多。

767.在特殊教育方面,1990年对每一个学生的补贴数额为30,342比索(40美元),目前每个月拨给在特殊学校就读或被正规学校招收的学生的补贴数额已经增加到54,297比索 (106.7美元)。对于特殊教育学校或在全日教学制学校注册的学生,补贴数额为67,262比索(132.2美元),相当于分别增加167% 和231%。

768.招收患有多种残疾学生的学校,凡是学生人数不多于八名的,其拨款数额比通常在这种情形下拨给的数额翻一翻。

769.最后,教育部在关于取缔歧视和反对排斥和分裂做法的另一个平等政策方面作了相当大的努力。令人遗憾的是,在日常的学校管理活动中,以及在与主办人(领取国家补贴的学校拥有人)、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家庭和学生本人的关系中,这种情况越来越多。教育部的各大区和地方主管当局即使常常缺乏必要的法律权力,却还是对这种情况频频进行干预。按照政府的倡议,在全日制学校法中增列了一个条款,以防止学生基于社会经济上的原因——例如没有支付每月费用——而被开除。增列了新条款以后,付费机制部分获得改善,例如凡是与方案合作的学校,都可以获得免费奖学金。

770.不能说:社会不平等和教育方面的另一些差距问题已经在1990至1998年间得到解决,因为这些问题有着历史和社会性的根源,无法在几年内铲除。但是,已经在正确的方向上取得了重大进展。受教育的机会——所有智利人的权利——已经扩大,学生人数和各级正规教育机会增加便体现了这一点。

771.另一方面,促进平等的政策,从使人人有机会接受优质教育的意义上说,已经产生明确切实的成果。从注重社会的积极倾斜方案获得援助的学校比同级其他教育机构更加迅速地获得改善。

语言便利

772.西班牙文是智利国的正式语文,是大多数智利人所使用的语文。但是,

国内也有一些属于原本文化的少数民族,其中人数最多的是Mapuche族、Aymara 族和Pascuense(Rapa Nui)族。这些居民中,只有一部分人以原本语言作为自己的母语。土著居民大部分使用西班牙文作为他们的第一语文或用于在学校学习的语文。

773.官方的政策是要帮助保存原本语言,因此凡是土著学生占重大比例的学校都提供双文化和双语教育。可是这个政策遇到一些困难,因为土著群体分散居住,缺乏文化,在某些情况下,原本语言也没有形成文字。

774.于1994年开始实行了双语跨文化教育方案。以往在1991和1992年,土著人民委员会曾经在说Aymara 语的北部和说Mapuche 语的南部鼓励培训双语教师。这个双语跨文化教育方案从土著学生占大部分的乡村小学开始推行,甚至在一些城市地区试行了一些试验性的方案。

教员的情况

薪金的变化趋势

775.为了改善教师工作条件和薪金待遇而执行的政策是以《教育专业条例》为依据的, 该《条例》为全国所有教师规定了最低限度基本薪资。处境不利的许多专业人员的实际薪资因此有所增加。也因此有可能重建教学专业,在培训、再培训、参与以及专业独立性的发展和责任方面,为所有教育工作人员规定了共同标准。该《条例》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专业人员采用不同的标准。

776.1999年,每周授课44小时的中小学校教师的最低限度薪资为338,000 比索(614美元),每周授课30小时的则为230,802比索(420美元)。

777. 1991至1998年,公立学校的薪资实际增加313.8%。根据生活费用的增加,也就是说,在没有得到任何其他拨款的情形下,全国最低限度基本工资增加了94.3%。薪资的大幅增加是大力改革、改进和革新工作的一部分,大大地鼓励了教学专业人员。

778.根据拉加经委会(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经济委员会)1995年的统计数字,教师的每小时实际平均工资是6.7美元,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技师的相应平均工资则为10.1美元。两类教育的平均年数分别为15.8和15.6年。教师每周平均授课38小时,政府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技师则每周平均工作44小时。

在职教师人数

779. 1998年,在接受国家补贴的学校就职的教师有134,885人。公立学校占58.4%,私立学校占26.7%。另外,有13%在私人家庭主持的学校工作,余下的1.9% 在属于受权经营的企业公司所属学校工作。

780.按类型分,教学专业分为授课教师、校长、教学法技术员和教师兼校长,后者是受聘在乡村地区的学校任教的。

781.在学历和专业资格方面,124,207名教师持有教学文凭 (92%);3,155名持有其他学科的文凭 (2.4%),另外的7,523名没有任何文凭 (5.6%)。

工作时数

782.工作时数往往很不一样。教师按每周工作时数的分布情况如下:

783. 1998年,有35.5% 的教师按照合同,每周工作30 小时; 12.8% 按照合同工作少于30小时; 21.1%的人 工作31至44 小时;有9.8%每周工作时数超过44小时,这是在一校任职最大限度可以担任的课时。在接受国家补贴的学校工作的134,885名专业人员中,有86.7%在一个机构工作, 有11.8%在两个机构工作,1.5%的人在三个机构工作。对于教学以外从事第二或第三个职业的情况,没有任何统计数字。

784. 1997年开始实行的政策之后,学时延长了,教师每周工作时数接近44小时。根据教学法规,小学三年级至八年级的教师每周至少授课38小时,中学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为42小时。

编制人员和合同人员

785.视其工作安排而定,教师不是固定在编人员,就是合同人员。公立学校83%的教师是固定在编人员,17%是合同教师或代课教师。根据《教育专业人员条例》,这个部门的合同教师或代课教师所占的百分比不得超过每一城市聘用总数的20%。

资格

786. 92%的教师具备教学必需的学历。另外2.4%的教师持有教育以外学科的文凭,这些教师多半在中学教授技术/职业性课目。只有5.6%的教员没有任何文凭,不过最少必须持有中学文凭(至少上完12年级)。

女教师的百分比

787.1998年教师总数为134,885名,其中69.5% 为女教师。按照教育程度分列的话,这个比例在小学教育中往往较高 (73.5%),中学教育中则较低 (57.2%)。这种分布情况在国内各大区和地理区域之间比较一致。但是,从她们所担任的职位看来,是有不平等和歧视的情况。妇女担任课堂教学的占72.5%,在教授法职位中她们占65.9%,然而妇女担任校长的只占45.6%。

在职培训

788.根据《教育专业人员条例》,所有教师都有资格参加在职培训,不过,这种活动必须在工作时间以外或在假期内进行。持有研究奖学金、在国外进修或攻读学位的人属于例外。自1996年以来,每年大约有900名教师获得国家研究金,资助他们的研究和旅宿费用,离职期间仍由雇主支付薪资。

教师的年龄范围

789.在所有教师中,大约有75%年龄在36岁以上。只有11.8%的人年龄在30岁或30岁以下。另一头,有23.4%的教师年龄在50岁以上。

籍贯和种族

790.智利的土著居民是少数民族,关于有多少土著出身的教师,还没有任何统计数字。不过,有一小部分教师同时精通他们原本的语言和西班牙文,另外还有一部分教师能够听懂土著语言,但是不能说。在土著社区工作的教师属于少数,据估计在乡村地区工作的19,960名乡村教师(14.6%)中,大约有500人(占2.5%)能说Mapuche语、Aymara语或RapaNui语。

服务年数

791.有三分之一的教师(33.4%)服务年数不到十年,而11.9%的教师已服务30年以上。

薪资、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

792.公立学校教师每月法定报酬包括:全国最低基本薪资,加上任择性的工龄津贴、完成改进津贴、管理或技术责任津贴以及艰苦岗位津贴。私立学校的教师也可以领取后一种津贴和全国最低基本薪资。经过集体谈判,待遇在其他一些方面也得到改善,例如:基本业务提高单位、补充业务提高单位、按比例发放的奖金和补充性时间表。

教师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93.对于教师/学生比、学生/课程比或教师/班级比,目前没有任何正式的限制标准。唯一的强制性标准是每一年级或每一科目的学生人数上限,即:每班至多45名学生。但是,这方面的指数相当正规,城乡之间的差距并不是很大。引自1998年数据的下列比例可以说明这一点:

学生/教师平均比:小学30;中学18;

学生/班级平均比:小学35;中学34;

教师/班级平均比:小学1.2;中学1.9。

794.提高教师专业水平是1996年开始实行的教育改革的四个组成部分之一。如果已经在小学和中学中进行的课程改革要取得成功,那么,就需要高水平的专业人员将新式教育方法付诸实践。目前已经出台若干措施改进教师的培训设施,最近又为教师提供进一步进修的机会。

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的政策和行动

795.在教育改革的框架内,正在采取一些政策和行动提高教师专业水平,这是顺利执行1990年以来课程和教学方法改革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这些措施在下列各段作一简要说明,涉及教师的业绩和工作条件、业务提高和初始的教师培训。

教师的业绩和工作条件:参与、奖励和报酬

796.从1990年代初开始,教学条例有了重大的改变。1980年代,教师得不到保护和认同,为此于1991年通过了《教育专业人员条例》——即所谓的《教师条例》。

797.通过《教师条例》,政府意在改进教学工作的专业标准,认为这是提高教育质量的主要条件之一。其目标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平事业,争取为教师——尤其是在最贫困地区和最困难的条件下工作的教师——创造较为公平的条件。另一个目的是由国家做出承诺,在接受补贴的部门拨款改善教师的薪金待遇,而不论其直接雇主的财政能力如何。

798. 直到1991年以前,关于教学专业的一般劳工立法还没有考虑到教学工作特殊性,《条例》确认这种特殊性。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此前一向都没有一个共用的条例,现在对各级学校和各种教育形式的教师实行一套统一的规则。同时,每一种教学形式分别由不同管理人员指导的教育系统单独管理。通过《教师条例》,市立学校教师的职业得到保障,不会被解雇。《条例》准许工作调动和对换,而且改进了关于工作时数的规章,规定签约只在一个学校上课的教师每周工作时数上限为44小时,还规定了这些工作时数的内部分配办法。据决定,任课教师用于实际教学工作的时间不可超过工作时间的75%。放暑假原先只是一种公认的惯例而已,《教师条例》使暑假合法化,并且使教龄超过30年的课堂教师有权减少其授课时数而不致损失薪资。

799.1994至1998年间,在公立学校每周授课30小时的教师的每月收入平均从374,106 比索(890.3美元) 增加到505,394 比索(1,098美元),这是有20年教龄的任课教师的平均薪资。1990至1999年间,凡是每周工作44小时的,其平均薪资从243,000 比索(797美元)增加为541,000比索(1,063.3美元),其最低薪资则从130,000比索(426.4美元)增加为341,000 比索(670.2美元)。

800.除上述普遍加薪的情况以外,还为教师的集体和个人表现颁发各种奖金。这种奖励之一是在受补贴的教育机构对每一大区中被确认为“表现杰出的”教师队伍发放为期两年的奖金,按照法律规定的教育机构业绩鉴定特设办法办理。 向1,815所学校的30,300名教师发放了这种奖金,平均每年领取的数额为278,000比索(515.3美元)。

801.改善教师的专业业绩的另一种鼓励方式是按照共和国总统的倡议,向各大区和各种教育形式中最值得奖赏的各级教师颁发优秀奖,由合格的评判小组评选。从1997年开始,每年颁发50个这类奖项,每一奖项价值约为10,000美元。

业务进修

802.批准《教育专业人员条例》的法律明文确认了教师有业务进修的权利,据此,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1997年夏季以来,教育部会同各大学和另一些受到认可的学术团体,以小学一至五年级的教师为对象,免费开办了关于新学习方案的入门进修课程,并在1998年暑期向中学一年级教师免费教授同样课程。此外,还向采用教育部方案的教育机构的校长们提供进一步的培训机会。1999年有40,000名教师和校长从进修培训中获益。

803.1986年,在对教师深造方案方面开始了一个新阶段,设立了一个国外奖学金方案,分为进修或攻读文凭两种方式,优先照顾在全国受补贴教育系统工作的任课教师。攻读文凭课程分为在智利上课和在国外学习两段。1996至1998年间,从全国13个大区的309个城市选拔出来的2,286名教师领取了供进修和文凭课程的奖学金。1999年,大约又有900名教师领取这种奖学金,使领取奖学金的总人数达到3,200名。

804.此外,还为非合同任用专业人员提供了在教育机构从事专业进修的机会。现将这些新机会载列如下:

微型中心——有来自乡村基本方案的5000多名教师参加,以乡村教师为进一步培训对象,这些乡村教师所任教的学校只有一位、两位或三位教师。这些微型中心既可以缓解乡村地区教师的隔绝感,又可以帮助他们改善业绩,使用一种集体和反思的办法,为他们的学校拟订和执行一些富有创新性的项目。

为900学校方案(P‑900)教师开办阅读、写作和数学讲习班,凡是参加P-900学校项目的小学教师都可以参加。

教师参加链接网培训,训练他们使用计算机设备和程序以及在教授法和行政管理方面如何应用计算机设施。这种训练由属于链接网的大学提供。它也使教师有机会获取专业信息和为教师之间的联络沟通提供了网络空间。

教育质量提高方案(MECE)媒体计划,为了支持所有中学的专业工作团体,主要是在教学时间内就教学方法进行两个小时的讨论,有一次进行了两个星期。以手册和技术指南的形式为这种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还提供了若干学科或个别课目的单元,并就参与式活动和方法提出建议。1998年,参加这个计划的教师超过25,000名,这些教师在接受政府补贴的1,028个大学组成了2,700个专业工作组。

此外,还为专业进修提供了一个新机会,对部级监督采取崭新的办法,其目的是对教师和学校提供技术支助,而不是只把监督作为核查履行准则情况的一种手段。

805. 除了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以外,这些新的进修机会有助于拟订新的教学方法,能够比较好地适应秉乘改革精神制定的课程。

初始教师培训

806. 1996年,智利政府为全面改进教师培训宣布了一个五年计划。为此邀请负责从事教师培训的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几个方面的创新性项目:其学术工作人员的进修问题;按合同任用顾问或访问教师的办法;改善图书馆和教育用计算的方法;对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制订教育从业人员和其他学术从业人员之间的合作协定,以便帮助未来的教师更新他们对于打算执教的科目的知识;在本区域内的教育机构和学校之间建立工作协定,以便对后者提供技术支助,同时提高他们对于学校状况的认识;并且改善学生在主修教育学分时所从事的、有人辅导的实习工作。

807. 从提交了项目的32所大学和研究所中甄选出17个,合计占修习课程注册学生总数80%以上。为了执行这些项目,教育部拨出2,500万美元预算款项,用于为期四年的投资。除这笔总额以外,还要动用各大学已经承诺为同一项目和同一时期支付的内部资源。合计起来,教育部和各大学将在1998至2001年间投资20,455,507比索(37,916,378美元)。

808. 1998年,为师资培训学生开办了一个奖学金方案,以此吸引在大学入学考试中得到高分的学生、或在中学教育中取得高分的学生、或有过教学经验的学生。1998年,在633名申请者中录取了179名,最后只有122名加入了这一行业。1999学术年度,有1,944年青人申请,从中录取了265名;结果有232名到师资班注册入学。

私立机构:获得正式承认的必要条件

809. 从事中小学教育的机构有40.4%是私立学校。占学生总数的34.4%,另外59.6%为公立学校学生。

810. 自从《1833年宪法》通过以来,教育自由的法律原则已经在智利伸张,1980年通过的《宪法》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凡是居住在智利的国民都有权利开办和维持教育机构。但是,申请认可的私立学校在获得正式承认以前,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些必要条件。根据认证的规则,国家对承担责任的发起人所支助的私立学校给予承认,该校所遵循的计划和方案必须符合中小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和最低限度的义务教育内容,雇用合格的工作人员,其基础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规定。

国际援助

811. 随着智利的经济增长,在加强社会政策方面取得成就,逐渐在金融、政治和技术方面建设起以本国资源处理本国问题的能力。因此,相对而言,国际援助的重要性已有减少的趋势。

812. 就教育情况来说,智利具备了成为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和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等若干主要区域或分区域办事处总部东道国的优势。这种实际距离上的接近,便于取得上述各组织所累积的专业知识和信息能力,它们在不同程度上使用各自的资源帮助解决智利社会政策的分析、拟订和执行问题。

813. 更具体地说,1990年代十年间在学校改善方案方面最具有象征意义的是900学校方案(P-900),它是在丹麦和瑞典政府资助下开办的。目前,这个方案已经完全以本国经费资助。

814. 1992年,教育部与世界银行开始建立了密切和持续的关系。1992至1997年间,使用了世界银行拨给的一项贷款,为“提高基础教育和学前教育质量和公平性方案”(称为“质量提高方案基础教育方案”)的大部分项目供资。1995年,为改善中学教育发起一项类似方案,这个方案(质量提高方案中学教育方案)要到2000年底才结束。在这个方案中,大部分经费来自智利本国的预算款项,智利本国主要获益于与银行的技术性联系。1998年开始执行与该银行的第三项协定,着眼于改善大学教育(称为质量提高方案——高等教育方案)。2001年,智利政府开始就可能执行第四项质量提高方案进行讨论,把重点放在对失学人士的进修教育和技术培训。

十四

免费接受小学义务教育的机会

815. 依照1920年《小学义务教育法》,小学教育是义务性和免费的。

十五

文化权

保障参加文化生活和表现自己文化的权利的立法措施

816. 《宪法》第19条第10款规定:“在所有各级促进文化发展并且鼓励科学与技术研究、创作活动和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扬,[……]是国家的责任”。

817.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制订了《图书和提倡阅读法》,并且为小型社区和特定群体设置了诸如支助区域文化倡议基金等一些竞争性基金。根据《文化捐款法》采取税率奖励措施,鼓励文化捐款。但是,除了“书籍基金”以外,现有资金和预算多半注入各种不一定互相协调并且不在特定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同机构,或者属于一般性政策的规定范围之内,根据这种政策,指定用于文化的经费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共筹资和促进文化发展的资金包括私营企业的支助在内。

818. 根据总统咨询委员会的估计,在1991年,智利大约在文化方面投资了1,300万美元。 1999年,据估计,这个数值刚刚超过4,000万美元。 政府在这方面的预算稳定地增加,这是由于1991年尚未设置目前用于文化活动的竞争性资金,还因为用于促进文化水平的一些公共机构的预算大大增加。

819. 尽管有了上述情况,国家的拨款似乎不够充足,考虑到文化艺术界的经验和需求,拨款的数额也是微小的。即使文化艺术发展基金(文发基金)这个在全国首屈一指的基金预算八年来翻了一翻,但它所提供的经费通常只够支付比提交项目的10%多一点的费用。尽管1990年代启用了某些有效的手段来促进文化,但是由于过去实行的政策未能把注意力优先放在国家发展的这个领域,还是积压了很多工作。

820. 智利有各种各样的法律、财政和行政管理手段和机制可以用于发展、促进和传播文化和传统方面的商品和服务。应对这些问题的主要机构是:

教育部:文化司、国家博物馆委员会、影片分级委员会和图书馆、档案和博物馆局。此外,教育部每年必须向为大众开设的圣地亚哥市立大剧院和巴尔马切达1215文化中心拨款;

外交部:文化事务局和出口促进局(ProChile);

政府部长——秘书长办公厅:文化司、研究司——关于媒体和文化产业的分析和全国电视委员会;

生产发展公司正在主办一个电影故事片促销方案,支助电影项目的开发和智利故事影片的发行和营销;

规划与合作部(Mideplan)下设的土著发展基金和全国土著发展公司(土发公司)资助的项目除其他外包括支助涉及土著人民文化和通讯的活动。同样属于规划与合作部的全国残疾人基金(残疾基金)资助了支持有特殊需要人士的方案和项目,其中包括挖掘这些人艺术和智慧潜力的项目;

公共工程部正在举办一个公众比赛,为用艺术作品装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筹资;

住房和城市规划部都市开发司执行了旨在建立文化中心和多用途场所等社区设施的都市改进方案;

全国电视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公共团体,它经管一个基金,负责支助文化性电视节目或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引起注意的节目。

821. 下列团体和基金属于教育部的管辖范围:

全国图书和阅读委员会:

为促进图书和阅读的项目举行一年一度的竞赛,在诸如发展图书馆、提倡阅读、文化活动和培训、支持出版和发展智利书籍出口业等方面分配资源;

举行比赛,选出智利作家未出版和已出版的最佳文学作品;

为提出促进图书和阅读发展倡议的教师和图书馆员设立的奖学金;

举行全国儿童文学比赛,以举荐未出版的作品;

(b)文化艺术发展基金(Fondart):

为资助造型艺术、视听作品、戏剧、舞蹈、音乐和综合艺术类的艺术项目而举行全国性比赛;

为资助各大区自理的文化项目举行区域性比赛,以促进文化基础设施、地方性艺术和文化倡议、传统文化以及艺术和文化活动;

(c)教育部的竞争性基金:用于支助中小学艺术教育专业机构的发展;

(d)除了竞争性基金以外,教育部通过文化司的业务活动支助旨在为全国公众提供的各种服务、方案和机会。其中包括一个戏剧节目、一个舞蹈项目、全国民俗舞蹈团和全国青年管弦乐团(支持全国青年交响乐管弦乐团和智利室内乐管弦乐团在全国不同地区的活动)以及最近编辑“智利文化地图”的工作。

(e)教育部下属的智利巡回演出剧院为巡回文化项目举行全国性的比赛。

822. 其他部委的预算也包括指定用于文化项目的部分——两者都是为了资助创作活动以及社会和文化活动、基础设施的开发、遗产保护或各种组织、微型企业和其他初创机构的建立与巩固。官方文化统计数字中并不总是考虑到这种拨款,因为它不是一项长期安排,是由认为不具有“文化”性质的部委拨付的,或在“杂项”下拨付的。例如,在1990年代,公共工程部为了整修属于全国建筑遗产的公共建筑大约投资了30亿比索(5,560,807美元)。同样,内务部全国区域发展基金(FNDR)资助了与教育和文化研究、宣传或基本设施有关的项目。截至1999年9月,已经为这些目的核拨了大约50亿比索(9,827,439美元) 的开支。规划部也通过土著发展基金和社会声援和投资基金为社会和文化项目编列经费,经济部则通过生产发展公司在其预算中为电影业和文化部门的中小型企业(手工艺品、影片、出版业等)划拨经费。

823. 简而言之,关于智利文化的公共开支只能提供大概数字。

44 19941998年竞争性基金的变化趋势(按1998年比索和美元的币值计算)

年 度

文发基金*

全国图书和

阅读基金*

艺术学校发展

基 金*

区域文助基金*

总 额

1994

1,424,358

(3,094)

1,004,223

(2,182)

-

76,849

(167)

2,505,430

(5,443)

1995

1,612,527

(3,503)

1,001,604

(2,176)

-

106,590

(232)

2,720,721

(5,911)

1996

1,933,920

(4,202)

1,038,149

(2,255)

326,979

(710)

77,700

(169)

3,049,769

(6,626)

1997

2,100,000

(4,562)

1,041,166

(2,262)

324,106

(704)

73,290

(159)

3,538,562

(7,688)

1998

2,747,662

(5,969)

1,046,512

(2,274)

319,329

(694)

-

4,113,503

(8,937)

1999

2,904,145

(6,309)

1,067,270

(2,319)

325,663

(708)

-

4,297,078

(9,336)

合 计

127,222,612

(276,397)

6,198,924

(13,467)

1,296,077

(2,816)

334,429

(727)

-

资料来源:Patricia Moscoso Pinto, Cifras: superficie resbaladizas in Revista Cultura 1990-2000年第25号:文化发展十年。政府部长-秘书长办公厅。

*包括工作人员费用。

**不包括工作人员和行政管理费用。

文发基金:艺术和文化发展基金;FNLL:全国图书和阅读基金;FDEA:艺术学校发展基金;文助基金:区域文化倡议支助基金。

824. 对竞争性基金变化所作的分析显示:文发基金是唯一大量增长的基金。这种情况也反映在对若干艺术部门或学科拨款的增加。造型艺术方面受补贴的项目在1992年为44个,到1998年增加为84个;在同一段期间,视听项目从21个增加为57个;文学项目从35个增加为49个(这些项目也从书籍基金得到补助);表演艺术项目(舞蹈和戏剧)从24个增加为59个。

45按主题分列的文艺发展基金选定项目

主题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合计

造型艺术

54

58

98

20

49

42

84

405

视觉艺术

21

56

69

44

43

46

57

336

表演艺术

24

38

70

59

191

音乐

44

80

67

49

33

33

54

360

文学

35

51

93

38

40

49

306

地方文化

29

29

传统文化

33

40

36

43

71

223

丰富文化和艺术遗产

23

29

42

27

26

147

文化基础设施

1 9

15

27

36

97

文化或艺术活动

47

40

111

198

艺术倡议和地方文化

62

36

53

149

300

地方和传统文化

57

59

116

戏剧

43

41

44

128

舞蹈

11

20

10

128

合 计

263

416

538

331

333

380

616

2,877

资料来源:文艺发展基金执行秘书处。

私人捐款和共同供资

825. 1990年代,私营企业帮助资助文化项目,通过基金会和其他团体调拨资源或直接拨款给与文化有关的机构项目。法律容许捐款人从第1类税(由公司支付)或第2类税(由私人支付)的总额中获得相当于捐款数额一半的税额“减免”。这项减免的最高限度是2%或14,000课税单位。没有任何会计数字可据以计算到底私营企业捐了多少款,国家又在这个为文化项目分担供资责任的制度中拨了多少款。

46文化捐款法*(按比索和美元的现值计算)

年度

申请数额

实际数额

1991

1,293,041,763 (3,702,657)

390,494,851 (1,118,192)

1992

1,953,9 51,899 (5,389,023)

776,698,526 (2,142,144)

1993

2,185,304,142 (5,406,893)

652,442,292 (1,614,277)

1994

1,664,751,416 (3,961,996)

472,551,673 (1,124,641)

1995

2,287,457,052 (5,765,197)

971,740,738 (2,449,129)

1996

6,204,507,069 (15,049,621)

2,748,289,73 8 (6,666,238)

1997

5,576,428,410 (13,299,059)

1,699,752,797 (4,053,690)

1998*

6,507,866,018 (14,138,621)

2,055,035,367 (4,464,654)

1999*

3,551,055,505 (6,979,550)

-

资料来源 :文化捐款评估委员会执行秘书处。

* 这些是暂定数据。

促使人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机构体制

826. 对智利的文化基础设施没有进行过清理或研究,但现有资料显示:1990到2000年间,无论在与艺术学科有关的空间和面积以及文化产业方面,都有了大量增加。圣地亚哥具有历史意义的场所有:马波丘车站文化中心、巴尔马切达1215文化中心、萨尔瓦多·阿延德团结博物馆、米拉多尔互动博物馆和阿特奎因博物馆。在各地区,奇洛埃现代艺术博物馆、瓦尔帕莱索的前维拉尔德电影院改建为市立剧院,还有特穆科新市立剧院的兴建都值得注意。

827. 在出版界,自从1992年智利正式承认国际标准书号(ISBN)以来,每年平均有80家新的出版商注册,1996年达到高峰,一共有116家。

电影院、图书馆和多用途场所

828. 截至1998年10月,国家统计研究所(统计所)印发的《文化和媒体年鉴》载列的数字显示,全国有208家电影院。其后,又有48家在圣地亚哥、拉塞雷纳和伊基克开业。大量增加的原因是圣地亚哥和各省份的多厅影院落成了。较老旧的场所又再分割为六个或八个微型电影院,另外又创建了新的影院。在伊基克、拉塞雷纳、比尼亚德尔马、兰卡瓜和康塞普西翁都出现了同样的现象。

829. 多样化和向各种类型的观众拓展也是对图书馆的挑战。统计局在1998年的计算数字显示:全国有2,049家图书馆,其中约有300家与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部(图档博三馆部)签订了协议。但是,这个数字并没有反映该部和其他机构为了开创接触图书和阅览的新型机会而作的另一些努力,例如位于圣地亚哥地铁站的图书馆、车载或船载巡回图书馆等(为没有永久性图书设施的地区提供流动图书馆)。

830. 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圣地亚哥的文化设施最多。1998年10月,首都拥有25座剧院、600多个图书馆和123个电影院。后来又有40个多功能的电影院开放。

831. 文发基金系统地捐款兴建、修理和整修文化和社会-文化活动场所,并且修复属于传统遗产的建筑。区域文化倡议支助基金(文助基金)也在这方面捐助了七年。在文发基金设置以后的前四年,对基础设施和设备的需求被列为“丰富艺术和文化遗产”项目。1996年,创建了一个称为“改善和提供基础设施”的特定项目,在这一年内拨款276,900,000比索(1,453,889美元)。这个数字在下一年增加为609,630,000比索(1,453,889美元)。

832. 文艺发展基金对某一项目的选定基本上取决于可行性,但同某一计划对环境、社会和文化的影响有关的其他标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无论在人口密度高的地区,例如省府,还是地理位置隔绝、资源和人烟稀少、因而实行优惠性待遇的地区,都鼓励提出倡议。

833. 所需资源涉及非常不同的基础设施领域。历来对兴建或整修市立剧院的需要量很大,但是由于费用高昂,教育部文化司建议为此特别拨款。这些剧院历来是富裕的象征,为文化精英演出音乐或歌剧;但是,随着岁月的推移,已经成了群众的娱乐场所。文化中心和多用途场所的创建是另一个需要大量经费的项目。这些场所是比较符合向大众演出室内音乐会和放映录像无分轩轾的文化概念。

834. 公共工程部建筑司的工作更加明确。该司的活动只是针对公共部门,1991年以来,它制订了一个修复传统建筑的计划,到目前为止,投资了30亿比索(5,560,807美元)。这项计划一共支出了100亿比索(18,536,024美元),其余的70%由该建筑的实际用户捐献。该部在公共场所安装了艺术作品,做出宝贵的贡献。

835. 向内务部主管区域和行政发展司的副司长汇报工作的全国大区发展基金(FNDR)一直协作参与图书馆和多用途场所的设备安装以及属于传统遗产的地区的修复工作。1996年以来,各区域政府经常为此划拨0.5至3亿比索(分别为92,680美元和556,080美元),这些数字正在稳定地增加。1999年,通过这一渠道为兴建(阿塔卡马区)皮卡博物馆和图书馆、安装(埃尔·马乌莱区)文化推广司新建工程的设备、和兴建(比奥比奥区)锡凯罗斯文化中心拨付了款项。

发扬和保护文化特征和遗产

836. 根据《全国纪念碑法》,全国纪念碑理事会着手保护和扩建全国有形纪念碑遗产的通路。还有一些私营组织支助普查和保护自然遗产的工作。

837. 国家通过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部(DIBAM)负责保护和促进智利文化遗产的特征来源。该部部长是全国文物理事会执行副主席。该部包含若干遗产收藏机构,包括如下国立机构:国家图书馆、国家历史和政府档案馆和三个国家博物馆(美术、历史和自然历史博物馆)。它也在智利全境聚合了21个博物馆、知识产权登记司、国家保护和修复中心、阿劳卡尼亚区域档案馆、国家传记资料网络和迭哥·巴罗斯·阿拉那研究中心。图档博三馆部也通过签订协议促进全智利306所公立图书馆的业务活动。

838. 政府最近成功地提议宣布复活节岛及其纪念碑为人类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目前,政府正在为瓦尔帕莱索市、奇洛埃岛教堂和智利北部沙漠中被抛弃的硝酸盐作品申请同样的地位。

839. 拉戈斯总统领导的政府首先提议在每年五月最后一个星期日庆祝文化遗产日。庆祝活动激发了人民的兴趣和集体的觉悟。这一天,数十个机构和私人拥有的历史建筑都向公众开放,由称为金融大厦(La Moneda)的总统府带头,每天向公众开放。

言论和新闻自由

840. 需要对取得成就的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媒体中产生的透明气氛和新闻业的改进。民主政府的新闻政策详细说明恢复新闻媒体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军事政权的压力和控制下层经被削弱。这种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使媒体能够恢复可信性,摘掉政府官方机关的帽子。

841. 这是从政府机关转化为大众媒体的开始,已经给予国家电视公司(TVN)管理自主权,并且出售了国营奥尔布通讯社和国家广播电台。《宪法》 经过修改以后,取消了对影片的审查制度,把它改为体现艺术创造自由权的评级制度。

842. 政府也增强了新闻体系的透明度,使公共行政当局对其活动更加负有责任。例如弗赖总统于1995年提出的查阅行政管理资料法案在智利立法中首次以普遍的知情权为依据,并且详细说明了政府官员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拒绝提供资料以及对这种拒绝提出异议的法律补救办法。

843. 关于自由从事新闻业的问题,军事法庭许多待审的控告新闻记者的案件中,多半涉及对军队的冒犯行为和侮辱,已经转交给民事法庭。但是,仍在执行对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极具压制作用的司法规定和程序。自从1990年3月以来,涉及言论自由的案件多半是诽谤政府官员,影响到16名新闻记者和8名政治人物。最近,“智利司法黑书”案促使美洲人权委员会谴责违背言论及思想自由的条款的存在,因为言论及思想自由应该受到智利已经签署的国际公约的保障。

844. 这种情况突出了修改国家安全法案的迫切性,废除其中关于法院对于有诋毁、侮辱或诽谤当局行为的出版物或广播电台可以暂时加以取缔的特殊权力的规定。发起修改该法的团体在这一点上有不同意见,一派主张取消对当局尊严的特别保障,反对派则希望为某些官员保留现行规定。

845. 妨碍新闻记者正当从业的另一个司法程序是禁止刊载法院在扰乱治安案件中发布的资料。虽然对于需要废除这一条款有了协商一致意见,并且已经载于新闻法案中,却还没有正式批准。这项法案意图保护新闻记者,并且为保障新闻和舆论自由制订规章,激起了冗长的讨论,这是因为公共机构和工会的权益发生冲突,各种利益攸关方之间缺乏协商一致意见。经过六年的谈判以后,行政当局意识到这一法令框架的重要性,已经重新强调要努力加速讨论进程。

文化和艺术职业培训

846. 除了获益于教育自由但没有得到“正式承认”的文化和艺术培训设施和活动以外,正式的教育制度包含一系列的艺术职业培训设施。在基本和中等级别上,目前有一些艺术学校,主要是在音乐和视觉艺术领域,把一般性培训同多样化的艺术培训结合起来。许多高等教育机构(大学和职业学院) 提供了这类职业课程。若干重点大学设有专门的学院、科系或学校,不仅开授课程,还从事研究、创造、特别壁饰研究以及艺术和人文学科方面的普及工作。

土著人民文化的保护、发展和发扬措施

847. 在1990-1991年以来为了处理智利土著人民事务而创设的机构系统范围内,已经拟订一些计划,为所谓双语跨文化教育奠定基础,这是广泛解决智利各族发展中的文化问题的部分工作。除此以外,1992年初以来,根据与特穆科天主教大学的一份协议实行的马普切族教师基本教育培训方案是一项重要的举措。

为实现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成果的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848. 《宪法》赋予国家促进科学和技术研究的责任。智利大学的三项主要功能之一是科学研究;除了各大学自己的资源以外,它们还得到国家的支助,现予说明如下。它们承担在智利进行的大部分科学和技术研究。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委员会(科技研委会)是一个独立的公共机构,与教育部有联系,它负责经管科技基金,采取由科学界自己的评审人员鉴定结果的年度竞赛方式,资助由个人或各大学及其他方面的研究小组提出申请的研究项目。

849. 十年来,由国家提出的其他倡议着眼于鼓励科学和技术发展,都得到了资助,其中包括以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委员会为基地的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科促基金),该基金于1991年设置,旨在帮助提高智利经济中各主要部门的竞争力,从而加强全国的科学和技术能力。作为其任务的一部分,科促基金致力于加强各大学和研究所以及商业界的联系。其目标是:

提高研究的数量和质量,并且提供对生产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科学和技术服务;

通过研发单位和智利商业界合办项目的互动、合作和执行,推进将专门技术转让给生产部门的工作;

在关系重大社会效益和国家利益的优先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方面,提高智利的专业化程度;

850. 优先领域高级研究基金(高研基金)的宗旨是鼓励在全国科学工作已经取得高度成就并且拥有生产能力的研究人员、致使政府决定赋予优先地位的主题领域各研究组进行协作。高研基金方案把重点放在一个或一批科学问题上。如果研究涉及多学科(视情况而定),就更有可能出成果,并享受长期资助。研究包括一个教育组成部分,这也是这类方案的基本特征。1996年,高研基金范围内拟定了一个海洋学及海洋生物学计划和一个应用数学计划。1999年,资助了一些生物医学和材料科学的计划。

851. 根据生产发展公司(CORFO)1992-1995年科学和技术方案,于1992年设置了国家技术和生产发展基金(FONTEC)。其宗旨是使私营企业能够更加迅速地投资于革新,全国生产部门中的所有私营企业,凡是在经济和技术发展上达到一定水平,从而能够分担技术革新的风险并分享其利益的,都是它的资助对象。目前,该基金的任务是:

促进和资助私营企业所进行的有关技术基础设施的革新、转让和购买项目的落实;并且

支持扩大革新进程产生的项目的生产和营销。

852. 发展和革新基金(FDI)是1995年作为生产发展公司(CORFO)的一个委员会设立的,当时的名称是“公共服务和利益研究方案和项目基金”。该基金设立时只资助生产发展公司各机构的项目。1996年,它不再只资助生产发展公司各机构,并且举办了第一次全国项目竞赛;它向智利各技术机构和中心开放,纳入一些主题投票程序,并且列入“技术革新方案”。1997年,重新界定了基金的任务和行动范围,把名称改为发展和革新基金(FDI)。“发展和革新基金”目前的任务是与公立和私立的技术中心协作,对智利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战略性影响的领域里的创新和技术变革的产生和管理工作具有扎实促进作用的倡议加以推动。与此同时,该基金试图在生产发展公司系统的任务中起到战略工具的作用,促进生产并且致力于改善全国技术发展的主要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关系。

853. 渔业研究基金 是渔业研究理事会所管理的一个机构。设立这个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资助某些渔业和农业研究项目,用这些项目的研究成果补充渔业管理和水产养殖业方面采取措施时所需的信息。后者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同时考虑到生物学因素、渔业考虑因素和经济及社会方面。该基金的来源是根据年度“预算法”编列的经费、渔业经营人和渔民对渔业和水产业许可证预付款以及为此目的划拨的其他款项。

854. 采矿研究基金于1996年设立,属于采矿和冶金研究中心(CIMM),于1997年纳入技术革新方案。该基金的经费来源于通过国际铜协会(ICA)由采矿部门中诸如铜公司(CODELCO)和埃斯康迪达、扎尔迪巴尔和塞罗·科罗拉多采矿公司各企业提供的资本捐款。基金的主要宗旨是对铜及其副产品进行科学研究。

855. 《千年科学倡议》的目标是致力于使人的大部分能力用于科学和技术研究,以此作为长期可持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该倡议着眼于培训以青年人为主的工作队,使他们在研究方面具有国际学术和科学上的优越水平,首先从在智利发掘的少数高水平专家着手。努力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环境(设备、报酬、必不可少的专家群等),使最好的科学家能够作为卓越的国际网络的一部分,在独立、透明、灵活和有效的系统中发挥潜力。希望以这种方式减少“人才外流”的现象,并使在其他国家从事研究的智利和外国专家有兴趣回到智利,为智利的科学和技术研究做出贡献。这个“倡议”与现有机构(例如教育部、各大学和国家各研究机构)各重要系统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协调,将发挥更大的影响力,并且产生协同作用,有助于加强这些机构和智利的研究与发展系统。这个方案的目标是对全国科学和技术活动进行创新性改革。

856. 科技研委会也拟订了一个博士后研究计划,吸引年轻研究人员参加国家研究系统。这项计划的目标是要激发最近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的科学生产力和独立性,使他们能够专心致力于研究工作。作为这项事业的一部分,科技研委会也增加了为研究生提供的研究生奖学金,并且组织了新的教育机会(包括国际合作、共同辅导奖学金和完成论文奖学金)。

857. 为了支持这项努力,为研究和发展划拨的公共资金大为增加,1990年为1.594亿美元,1999年已经增加到5亿美元。

保护人类自然遗产和促进清洁和健康的环境

858. 《宪法》保障所有智利人“在不受污染的环境中居住的权利。确保这项权利不受危害并提倡保护自然是国家的责任”。

859. 《环境(框架)法》形成体制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其宗旨是采取措施,保护人类的自然遗产,造成一种清洁健康的环境。该法规定了保护智利环境的法律框架,以明确承认“在不受污染的环境中居住、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并且保护环境遗产的权利。”该法对这些方面的每一方面都作出了界定和规定,不过,还可以其他条款加以补充。在这个体制结构中,设立了国家环境委员会(环委会),负责管理和监督智利的环境政策,这是一个在机能上分散的公共服务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资产,通过总统府部长——秘书长办公厅向总统汇报任务执行情况。为了增强业绩,环委会将权力下放给负责执行每一区域环境政策的各区域环境委员会。

860. 《环境(框架)法》规定有一套环境管理手段。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和研究,由旨在资助与环境有关项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及社会发展基金支助。其次,还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作为一个预防性的管理手段,其施行对象是法律规定的可能影响环境的所有公立或私营项目或活动。它能够预测项目的后果并且采取缓解、修复或补偿措施予以制止和减少到最低限度。视项目的特点和影响而定,需要提交一份环境影响说明或环境影响研究报告。虽然这个制度最初只是采取自愿执行的方式,到了1997年,随着《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的发布,便改为强制执行。该《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包括让公众知情并以有组织的方式参与的机制,根据被评估的项目对每一种特定情况作了规定。还就《采取减轻、修复和补偿措施的计划》、《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对每一项目或活动的监督办法作了规定。

861. 在全国实施的保持环境质量、保存自然资源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定标准,构成第三种环境管理手段。这些标准的目的是按一些界限确定是否进入紧急情况。发布上述标准所应遵循的程序是由法律规定的。在根据法定程序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中,最重要的是吸入PM 10粒子的首要质量标准,尤其是相当于紧急情况的数值。

862. 第四,应该制定排放标准,作为环境管理的手段,在最高政令中予以详细说明,以便确定其适用的地理范围。这些排放标准标明排放源流出物中测得污染物质最大许可量。发布这些标准的程序载于有关条例中。

863. 目前的排放标准包括下列各项:

总统府部长——秘书长办公厅1997年第146号最高政令,载有以卫生部1984年第286号政令中所载排放标准修订案为依据的固定来源噪音发生标准;

经济、发展和重建部1998年12月7日第686号最高政令,为1999年8月2日《政府公报》颁布的灯光污染条例规定了发光标准;

1998年7月20日第609号最高政令,为与向下水道系统排放工业流出物有关的污染物质条例规定了排放标准;

由卫生部和农业部以及总统府部长─秘书长办公厅签署的关于空气污染的第165号最高政令,为向大气排放砷条例规定了排放标准;

关于空气污染的第167号最高政令,为2000年4月1日关于制造硫酸盐纸浆的臭味条例规定了排放标准;

864. 第五,《环境(框架)法》涉及污染的处理、预防和清除等方面。拟订预防及清除污染计划的程序及其有关各阶段必须遵循的各项规章已经生效。清除污染计划是在重污染地区恢复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水平的工具,而预防计划则着眼于潜在污染地区预防一个或多个环境质量标准的超越限度。

865. 智利先后签署了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也批准了该《议定书》历年在伦敦(1990年)、哥本哈根(1992年)、蒙特利尔(1997年)和北京(1999年)通过的各项修正案。1993年,智利向执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多边基金提交了一份关于保护臭氧层的国别计划,获得世界银行的批准和资助。这项计划自从1994年以来由全国环境委员会(环委会)执行。

气候变化

866. 智利政府在地球问题首脑会议期间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项《公约》已于1994年12日24日获得国民议会的批准,并于次年4月13日《政府公报》中颁布为共和国法律。

867. 1996年5日29日成立了全球变化问题全国咨询委员会,并于1998年4日使其组织结构正规化。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履行《气候变化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承诺问题向全国环境委员会提供咨询,并就智利应该针对《公约缔约方会议》通过的决定采取什么立场向外交部提出咨询意见。该委员会由政府各机构、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组成。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讨论《公约》附属机构和缔约方会议提出的问题。

868. 通过环委会的理事会核准此一领域的工作战略,政府承诺采取行动,处理气候变化问题,包括使智利更加迅速和积极地参与找到解决这一全球问题的办法、批准《京都议定书》、使用《清洁发展机制》和分析有利条件和可能作出的自愿承诺、为气候变化问题拟订全国行动计划并且设置有关科学和技术研究的基金。

环境标准

869. 除了上面提到的环境规定以外,还优先制定了共计28项质量和排放标准,为空气、噪音、水和固体废物污染提供了一个管理框架。各项标准分别处于正式颁布进程的不同阶段,可望在今后三年内正式生效。

其他活动

870. 卫生部成立了环境卫生司,通过智利全境23个卫生服务处的环境规划科负责管理和协调与人体保健和环境有关的事项。此外,都市环境卫生处还与全国环境委员会(环委会)和其他国营及私营机构协调,提供资料,说明环境科学知识及其与人体健康的关系方面的进展情况。

871. 1992年,国有资产部设立了环境技术股,作为其活动的一部分,在这方面执行了部门内和部门间的研究和项目。国有资产部通过其国有资产司和国有财产调查司——包括领土调查局和房地产章程司(通过其土著组)——几年来开展了关于保护人类自然遗产和提倡适当保护环境的研究和方案。

872. 与第一项方案相关的第二项方案正在同时执行;把重点放在被视为公共空间的国有土地的管理上。这项方案确认每一个地点的自然环境遗产,对它与环境谐调的发展赋予价值、划定公用的土地、在都市土地短缺的情形下强调建立公共地区。该部的目标是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允许注意和保护环境的和谐发展,并且确保当代和未来世代能够自由取得以及使用和享受共有资产。

促进科学进步信息传播的措施

873. 教育部执行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制订方案——例如探索者方案和它的所有次级方案,旨在通过鼓励年轻人对科学问题的兴趣普及科学;

建立全国大学网,向智利公立大学提供使用宽带通讯系统的高速互联网连接和发展计划;

大量增加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和介绍国家科学和技术方案情况的网址;

由科技研委会和所有大学通过互联网实施联机科学和技术信息方案。通过互联网阅览由国家资助的研究项目的一切资料;

通过互联网阅览所有国家机构编写的主要科学专题资料;

执行全国科学评论电子刊物的出版计划;

通过互联网阅览所有国家法规;

执行远程学习计划。这些计划包括教育部的各项捆扎方案,它把智利所有的中学教育中心和半数的基础学校链接成一个网络,接通各大学和其他机构的数据库,最近又接通互联网。

874. 正式教育系统也在这方面做出贡献。在一至四年级,基础教育包括数学和“了解自然和社会环境”;在五至九年级,这个科目分为两个部分:“了解自然环境”和“了解社会环境”。此外还开设“技术教育”,进行到中学一至二年级。科学教育本身在这个阶段比重各有不同:数学、自然科学、历史和社会科学、生物、物理、化学等,教育机构可自由选择。技术教育在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的第三年和第四年分成多门,排出44个专业科目,涉及13个主要职业部门。

科学和技术进步被用于阻碍享受所有人权的防止措施

875. 目前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规章禁止将科学和技术进步用于违背人权之目的或把这种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只是在《宪法》总则中确认智利所有公民的权利。

保护作者的精神和物质利益

876. 《宪法》 确认“作者在法律规定的不应短于其有生之年的期限内(……)对其任何形式的文学和艺术创作拥有的权利。作者的权利包括作品的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例如:原创作者身份、发表权和维持作品完整的权利;符合法律的上述一切权利”。此外,《宪法》对知识和艺术创作适用关于保护一般财产权的若干条款。 这一宪法原则通过《知识财产法》付诸实行,它 “保护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不论其表现形式为何通过其创造行为对其智力产品取得的权利和相关权利”。已经为执行《知识产权法》而设立了知识产权办事处。全国书籍和阅读事务理事会智利作者权利协会和智利表演者协会以同样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由著作权引起的任何冲突由法院解决。

877. 1990年代成立了一些作家协会和表演家协会。这些着重知识产权的协会的主要活动是集体管理这些权利,以此作为一种新型办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受新技术、市场全球化和拟订区域一体化条约和协定的挑战。这些挑战不仅需要共同规则,也需要在不同的文化产业部门之间实行更好的内部协调,以期在国际上统一使地方性作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竞争性战略。提供集体管理的组织是根据自我管理原则开展业务活动的一些非营利机构。

智利作者权利协会

878. 拥有2,500多名会员的智利作者权利协会负责音乐部门保护权利事宜。除了授权和收取发行费以外,该协会目前在文化界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为了培育本国作者而兴建的该协会礼堂是通俗音乐的唯一舞台,排定年度节目,不过,它具有试验的性质,座位有限。有90多名年轻人在该协会的教育中心学习,他们有机会凭借自己的才能申请全额奖学金,由音乐家自己对申请进行评审。音乐和技术中心是另外一个革新项目,在新技术方面提供培训,并且为协会的网址提供资料,每一个音乐家都有权开辟自己的网页。医疗和紧急情况保健和协助基金是该协会活动的另一个方面。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集体管理协会(Creaimagen)

879. 静态影像艺术家——与制作动态影像或视听作品的艺术家不同——在类似的西班牙协会和法国协会的主持下成立了这个组织。由造型艺术家、雕塑家、摄影师、插图作家和平面造型艺术家组成,其目的是防止造型艺术、摄影或绘画作品方面的滥用行为——在未经作者授权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形下广泛地用于出版物、广告材料和各色各样的文章中。由于联网和数字操作,这种现象正在增加。该协会目前正在谈判为外国作品取得广泛代理权的国际协定,并且开始建立监督和特许制度。智利艺术家缺乏机会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可以在不受任何控制的情形下免费使用外国作品。

全国戏剧、电影和视听艺术作家协会 (NWT)

880. 这个团体针对写作和改编戏剧、舞蹈、哑剧和木偶戏以及牵线木偶表演的人、创作或改编喜剧、歌剧、民俗歌剧和芭蕾舞剧等音乐剧的作者以及一般电影和视听作品作者。该协会致力于编辑一份关于所有戏剧、电影和视听作家的会员名录;编排和纪录全国作品库;管理产权及收取和分配使用这些作品的费用;监督作品库被媒体和出版商使用和滥用的情况;以及发给特许。它意图在国际上推动本国收藏的剧本和视听作品,建立与外国协会的联系。智利目前没有代表剧作家的机构或协会,视听作品的制作人也没有与外国处理这些权利的协会取得联系。目前已有对这类作品的作者给予报酬的规定,但是,由于智利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因而未能从中获取任何权益。

智利肥皂剧演员协会(Chileactores)

881. 1999年成立的这个智利肥皂剧演员协会促成了对肥皂剧和视听表演重播权的确认。确认是当电视连续剧在国外出售时签订一份协定以保护演员的权利,由于演员个人已经在与电视频道的合同中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许多人担心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集体管理协会实现了这项目标,目前正在研究对未经授权活动的其他控制方式。智利演员协会也试图对没有任何积蓄、需要协助的演员制订一份支援计划。凡是为智利电视工作的所有演员几乎都是智利肥皂剧演员协会(Chileactores )的会员。

智利演员协会

882. 智利演员协会是促进与拉丁美洲有强烈国际联系的音乐表演者福利的一个特殊项目。它作为智利作家权利协会的一部分展开业务活动,授权该协会担任其著作权管理工作的代表。它的工作重点主要是设法传播智利音乐家作品,开辟一个与协会和商业界完全没有联系的艺术家市场。它也对音乐家实行商业管理培训,并且以定期通讯和给予合同的方式提供关于艺术家市场的资料。

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的措施

883. 在1990至2000年间,智利政府为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拟订了一项把政府的努力同私营企业的合作结合起来的重要政策。通过的主要措施包括下列法律规定:

建立全国图书和阅读促进基金的1993年7月10日第19,227号法令;

设立艺术发展基金(文发基金)的1993年预算法;这项基金和上项基金由教育部文化司以放权方式管理;

为私人对文化活动的捐款给予税率奖励的1992年文化捐款法;

为私人个人对教育项目的捐款给予税率奖励的1993年8月15日第19,247号法令;

根据关于保护、促进和发展土著文化的若干条款成立全国土著发展公司的1993年10月5日第19,253号法令;

884. 正在进行的教育改革已经确保新的课程大纲包括语言和交流、艺术教育、历史和社会科学、外国语、计算机科学和宗教等部分(所有学校都必须开设这些课程,但学生可以选修),此外,学校还可以在各年级课程表自习课部分增加一些学科和活动。

885. 已经在上述改革中采取的下列倡议对于发展、保护和传播科学与文化特别重要:

在由国家资助的所有基础教育的教室中设立并维持一个有35至50种图书的教室图书馆,以培养阅读兴趣;

课本政策:智利首次在由国家资助的整个基础教育系统,目前也在中等教育系统提供免费课本;免费分发的教科书从1990年的1,900,000册增加到1999年的7,000,000册;

在智利全境的所有中学建立由国家资助的学习辅助工具中心,提供书籍、杂志、期刊、手册、百科全书和字典、录像带、盒式磁带、光盘和其他媒介,以及专门的设备和基础设施;

学校计算机网络捆扎方案在所有中学和半数的小学设立了计算机实验室,让学员上网,制作和提供适当的软件,并且培训教师使用教育技术。捆扎网络是用于为新世代服务的强有力而且影响深远的文化和科学通讯手段。

促进对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的自由享受,包括创造这些活动的一切必要条件和设施

886. 《教育组织法》明确承认,科学研究自由是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和学术独立的固有要素。国家为了创立必要的条件和设施而实行旨在扩充和改善基础、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教育政策、在课程大纲中列入与科学、人文学科和艺术有关的目标和题材,同时实行上面阐述过的科学和文化政策。

887. 除了上述事项以外,法律实体和私人个人也在产生科学知识和艺术作品的过程中进行合作或给予鼓励。私人捐款部分通过国家倡议和机制予以激励,例如由国家对用于文化或教育目的的捐款给予税率奖励,部分也由工商业、大学和国家合力推动科学和技术研究加以促进。

采取措施确保科学家、作家、创作工作者、艺术家和其他创作人及其机构自由交流科学、技术和文化信息、见解和经验

888. 在实行法治的民主制度中,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家和创作艺术家之间的交流自由不受禁止。在智利,见解自由和新闻自由包括创办、出版和经营报纸、杂志和期刊的自由,一律受到尊重,不会受到事先审查。同样也有集会和结社自由。文化方面的上述利益攸关者所能够使用的交流领域和机制在不受法律或政治限制的情况下发挥作用。

采取措施支持文化协会、科学研究机构、专业协会、工人协会和从事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的其他组织和机构

889. 在支助上述机构方面,除了由国家给予智利研究院补助金以外,尚无任何主要政策,智利研究院包括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若干有选择性的研究所,由限定名额的科学工作者和知识分子组成。科技研委会也为科学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提供小额经费,但不资助这些机构的业务活动费用。

890. 在文学、音乐、视觉艺术、表演艺术或其他方面,国家没有对创作艺术家协会提供任何永久性支助。

附件一

报告使用的缩略语

养管公司

AFP

养恤基金管理公司

艾滋病

AIDS

后天免疫缺损综合症

心残者亲友协

ANAFADIS

全国心理残疾者亲友协会

亚太经合组织

APEC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

机会普及

AUGE

有明确保障的机会普及

寿损年份

AVPP

潜在寿命损失年份

社经特征调查

CASEN

对全国的社会经济特征的调查。这项调查定期举行,研究家庭和人口的社会经济情况,评估国家社会方案的针对性和再分配效力,协助拟订和评价社会政策。调查在国家、地区和城乡各级进行,涉及全国的所有家庭。此种调查从1985年起每两年进行一次,但1989年除外,该年的调查在1990年进行。

中供机构

CENABAST

中央供应机构

土发公司

CONADI

全国土著发展公司

环委会

CONAMA

全国环境委员会

保老局

CONAPRAN

全国保护老年人局

科技研委会

CONICYT

国家科学和技术研究委员会

消费者物价指数

CPI

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某月至下个月的生活费变动(某个月至下个月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图档博三馆部

DIBAM

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部

拉加经委会

ECLAC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地区经济委员会

文助基金

FAIR

区域文化倡议支助基金

残疾基金

FONADIS

全国残疾人基金

国卫基金

FONASA

国家卫生基金

高研基金

FONDAP

优先领域高级研究基金

文发基金

FONDART

文化艺术发展基金

科技基金

FONDECYT

全国科学技术基金

科促基金

FONDEF

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社援投资基金

FOSIS

社会声援和投资基金

艾滋病毒

HIV

人体免疫缺损病毒

劳工组织

ILO

国际劳工组织

农发研究所

INDAP

全国农业发展研究所

统计局

INE

国家统计局

青年服务署

INJ

全国青年服务署

社保标协

INP

社会保险标准化协会

健保机构

Isapres

健康保险机构

公卫所

ISP

公共卫生研究所

国幼委

JUNJI

国家幼儿园委员会

德财合署

KFW

德国财政合作署

均困线

LPP

人均贫困线——一个人的收入水平若低于能满足其基本需要的最低标准则被视为贫困。这最低标准则称为“贫困线”

质量提高方案

MECE

教育质量提高方案

城规部

MINVU

住房和城市规划部

儿保办

OPDs

保护儿童权利办事处

递进建房项目

PVP

递进式住房营建项目

急诊站

SAMU

急诊医疗站

急诊点

SAPU

初级急诊医疗点

投资规划系统

SEBI

基本投资一般规划系统

未成年人服务署

SENAME

全国未成年人服务署

培训就业基金

SENCE

全国培训和就业基金

区域秘书处

SEREMI

部属区域秘书处

妇女服务署

SERNAM

全国妇女服务署

区城规处

SERVIU

区域住房和城市规划秘书处

教育质评系统

SIMCE

教育质量评价系统

调值单位

UF

与物价指数挂钩的调值单位——银行作业的支付单位,每日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

艾滋病规划署

UNAIDS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

开发计划署

UND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教科文组织

UNESCO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儿童基金会

UNICEF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卫生组织

WHO

世界卫生组织

附件二

统计图表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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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根据补助的原因分列的每年发放补助养恤金的数目22

表2因精神上的缺陷支付的统一家属津贴22

表3劳动力中65岁或65岁以上者的参与率 (百分比)29

表41990至2001年智利的就业趋势(千人)38

表51990至2001年**按性别*分列的参与率(百分比)39

表61990至2000年按性别分列的失业率* (百分比)40

表71990至2001年智利男女性失业情况变化趋势(千人)41

表81989至2000年在职雇员人均生产率42

表91989至2000年按实际价值计算的收入和最低工资指数(以1999年 = 100为基准)50

表101990至1999年期间按工会类型分列的工会数量变化情况61

表111990至1999年期间智利工会和会员总数62

表121990至1999年期间根据工会类型分列的智利工会变化情况62

表131987至2000年公共支出和财政支出概算(按2000年的汇率计算的百万比索)83

表141990、1995和2000年民事登记和鉴定记录的变化91

表151999年1至12月法律援助方案的咨询领域115

表161989至2000年用于社会福利*的公共支出和财政支出(按2000年价值计算的百万比索) (按2000年价值计算的美元)120

表171990、1995和2000年公共福利支出和财政福利支出的部门结构(百分比)..............122

表181990至2000年智利贫困和赤贫*趋势123

表191990至2000年智利独立收入和货币收入分布情况*125

表201990至1998年按智利居民户人均独立收入的*十等分层分列的户均独立收入和货币收入(1998年11月比索) (1998年11月美元).126

表211990至1998年按智利居民户人均独立收入的*十等分层分列的户均独立收入和货币收入的变化(百分比)127

表221990至2000年住房短缺趋势131

表231990至1998年按解决办法分类列出的住房问题解决数量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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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41992至1998年智利住房短缺趋势的两种设想的演变情况134

表251990至1998年智利根据住房卫生条件分列的住户数135

表26智利住在没有饮用水住房中的居民户数量和个人的估计数136

表27智利住在没电住房中的居民户数量和个人的估计数136

表28智利根据两个指标来看住在不合格住房中的居民户数量和个人的估计数.....................137

表29智利住房过于拥挤的居民户数量137

表301996智利住在违章住区和住房中的个人数139

表31进入等待名单的个人数140

表32智利按占用类型分列的居民户数141

表331990至98年公共住房支出 (每年百万比索) 149

表341989至2000年预算/公共住房支出(%)150

表351990、1999和2000年健康指标154

表361989至2000年公共和预算卫生支出 (2000年百万比索)(百万美元)158

表371990至98年智利的死产和婴儿死亡率161

表381998年智利按教育层次和性别分列的招生情况177

表39按教育层次分列的1990至1998年覆盖率(百分比)................178

表40根据1990至2000独立户人均收入五等分层的第一层和第五层按教育层次分列的覆盖率(百分比)178

表41按教育层次分列的智利1990至1998年的辍学率179

表421989至2000年公共和财政的教育支出(按2000年币值计算的百万比索(按2000年币值计算的百万美元))179

表43根据1990至1998年智利独立户人均收入五等分层的第一层和第五层按教育层次分列的覆盖率(百分比)180

表441994至1998年智利竞争性基金的变化趋势(按1998年比索和美元的币值计算)...........................196

表45按主题分列的1992-1998年文艺发展基金选定的项目197

表46文化捐款法*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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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1990年和1996年,小四按科目和学校类别分列的教育质评系统测验结果(百分比)181

图二1992年和1996年,小四按科目以及按市立学校、P-900学校和参加乡村学校提高教育质量方案的乡村学校分列的教育质评系统测验结果(百分比)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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