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大韩民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4054和第4055次会议上审议了大韩民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10月30日星期一举行的第406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本报告所述期间为根据《公约》加强人权保护而实施的各类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a)《预防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法》,2021年4月通过;
(b)《指定和履行替代服役法》,2019年12月通过;
(c)《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框架法》,2018年12月24日颁布。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3年1月;
(b)《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22年12月;
(c)国际劳工组织的三项公约,2021年4月,均于2022年4月20日在国内生效:《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和《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
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确立实施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各项意见的具体程序,且委员会在一些案件中的意见尚未完全落实,尽管自相关意见通过以来已经过了一段时间。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说明该国政府正准备颁布《人权政策框架法》,其中会包含在国内实施国际人权机构的建议,包括委员会各项意见的机制。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声明不能凭委员会意见宣布大韩民国法院的决定无效,并有报告称司法部门整体上不熟悉缔约国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的适用性、内容和解读(第二条)。
6.缔约国应确保落实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意见中所载的建议,包括在国内法院实施,以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应考虑通过立法,承认已获得委员会准予的任何赔偿措施的来文提交人有权在国内法院要求执行这些措施。缔约国应就《公约》向包括法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提供具体培训。缔约国还应考虑设立监测委员会各项建议和意见落实情况的国家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国会目前正在审议一项设立韩国全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遴选委员会的法案,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立法尚未规定委员遴选和任命的完全透明和参与性的程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全国人权委员会缺少充分履行其任务授权所需的财政资源(第二条)。
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和任命程序完全透明和具有参与性,包括设立提名候选人的独立委员会,并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具备充分履行其任务授权的财务独立性和自主权。
工商企业与人权
9.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于2021年发布的不具有约束力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准则》。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继续有报告指称受缔约国管辖的工商企业,包括总部位于大韩民国在海外经营的工商企业违反《公约》,包括侵犯生命权和违反禁止强迫劳动的禁令,也对缺乏有效机制予以解决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在获得有效补救方面继续面临困难,也没有收到信息充分说明向受害者提供的补救,尤其是司法救济(第二、第六和第八条)。
10.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提高现有机制的效力,确保其管辖下的所有工商企业尊重人权标准,包括在海外经营时;
(b)考虑通过具有约束力的立法,要求工商企业履行人权尽责,包括规定一个披露相关信息的制度;
(c)考虑建立一个独立机制,有权调查受缔约国管辖的工商企业在国内外犯下的侵害人权行为;
(d)采取额外步骤,确保包括在海外经营的受缔约国管辖的工商企业的活动引发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司法和非司法救济。
消除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综合性反歧视立法,覆盖以包括但不限于种族、族裔、年龄、国籍、宗教、移民身份、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理由的歧视和仇恨言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继续有关于针对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脱逃者、穆斯林移民和难民在内的特定群体的歧视和仇恨言论的报告,另据报告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针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线下和线上仇恨言论有所增加,包括政客和公众人物的此类言论(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
(a)通过综合性反歧视立法,明确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定义和禁止基于种族、族裔、年龄、国籍、宗教、移民身份、残疾、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等理由的直接、间接和交叉歧视,确保歧视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和适当的补救;
(b)强化提高认识工作,以促进尊重人权和包容多样性,并消除基于种族、族裔、宗教或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以及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其他理由的陈规定型偏见;
(c)鼓励举报仇恨犯罪,确保有效彻底调查此类犯罪,起诉施害者,一旦定罪则予以适当的惩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d)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处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适当培训,并向媒体工作者提供关于促进接受多样性的培训。
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13.委员会注意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在缔约国国内面临持续和广泛的歧视、仇恨言论和暴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法律和政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依据《军事刑法》第92-6条,部队中的同性性行为继续被定为犯罪,尽管最高法院2022年4月的决定推翻了对两名士兵在军事设施外自愿性活动的定罪。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缺少对同性伴侣的法律承认,并导致同性伴侣及其子女在医疗保险等领域受到经济和社会歧视。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律管辖对变性的承认,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跨性别人法定性别变更许可申请的准则继续适用,其中包括提供“跨性别”诊断结果、接受绝育和变性手术等要求(第二、第七、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
(a)通过明确禁止和积极解决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的法律和政策;
(b)废除将军事人员之间自愿的同行性行为定为犯罪的《军事刑法》第92-6条;
(c)通过或修订立法,以确保同性伴侣及其子女在经济和社会领域不受歧视,包括为此修订《民法》或为此类伴侣引入民事结合制度;
(d)为变性获得法律承认提供便利,包括删除“跨性别”的诊断结果、绝育和生殖器再造手术等要求以及与婚姻状况相关联的条件;
(e)制定性教育课程,就性和多样的性别认同为学生提供全面、准确和适龄的信息;
(f)制定和实施公开宣传活动并为公职人员提供培训,以提升对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多样性的认识和尊重。
性别平等和对妇女的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为促进性别平等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提高妇女在公共部门中代表性的具体目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包括高级决策层以及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仍然不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共部门设定的具体目标水平不高,且私营部门存在性别工资差距,又因包括生育造成的职业中断在内的结构性因素而恶化。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废除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会对缔约国解决结构性性别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能力产生潜在负面影响(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
(a)通过更加雄心勃勃的关于妇女在公共部门岗位代表性的具体目标,并加紧努力提高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
(b)严格执行《平等就业机会和工作与家庭平衡援助法》,以落实同工同酬原则,并考虑将强制披露按性别分列的薪资架构的范围扩展至小企业;
(c)采取措施解决造成性别工资差距的结构性因素,包括生育造成的职业中断;
(d)采取措施提高妇女民选职位中的代表性,包括有力执行《公职人员选举法》和《政党法》所载的妇女候选人现行配额,并考虑增加配额,以实现性别均衡;
(e)确保废除性别平等和家庭事务部的计划得到人权影响评估,且不会导致能力减弱或在解决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包括结构性性别歧视方面的进展倒退。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和在线性犯罪所采取的广泛措施。尽管如此,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在线性别暴力继续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性别暴力受害者的报案率低,对施害者的起诉和定罪率低,且据报告处罚宽大。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强奸的法律定义基于“暴力或恐吓”,而不是未经同意,且婚内强奸没有被明确定为一项具体的应受惩处的刑事犯罪(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8.委员会呼应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关切和建议,呼吁缔约国:
(a)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家庭暴力案件得到举报和彻底调查,起诉施暴者,一旦定罪,则处以适当的刑罚,并适当赔偿受害者;
(b)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保护手段和法律、医疗、财政及心理援助手段,特别是提供住宿或庇护所和其他支助服务;
(c)明确将任何情况下的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基于未经同意而非恐吓或暴力定义一切形式的强奸;
(d)采取措施防止向司法系统寻求救济的妇女遭到报复或再次受害;
(e)确保有效实施措施,防止和解决在线性犯罪,包括确保迅速撤下犯罪内容(包括应受害者请求撤下),并对未能删除或封禁其平台上犯罪内容的在线平台和传播者施加适当和有效的处罚。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9年4月宪法法院作出决定将人工流产去刑罪化之后,在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以确保切实获得安全自愿的终止妊娠服务方面存在拖延。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对人工流产药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存在拖延(第六条至第八条)。
20.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缔约国应从速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安全和自愿的终止妊娠服务的切实获取,包括通过颁布适当的立法,保护获得安全合法的终止妊娠服务。缔约国应开始在本国提供药物流产药片,并确保医疗保险覆盖人工流产、避孕、流产护理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反恐措施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管辖反恐怖主义努力的法律框架没有提供充分的保障以确保《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在监视恐怖主义嫌疑人通信的司法许可方面。委员会尤其注意到,依据《保护公民与公共安全反恐怖主义法》第9条第(3)和第(4)款,国家情报局局长被授予开展反恐怖主义调查和监视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仅须事后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为确保依据该法第7条设立的反恐怖主义人权保护官职位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而采取的保障措施(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七条)。
22.缔约国应采取步骤确保反恐怖主义立法包含充分的保障,不被用于不合理限制《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缔约国应保证在反恐怖主义调查和监视方面对执法和安全部队的独立有效监督,包括及时的司法监督和审查。
死刑
23.委员会承认自1997年以来缔约国事实上已暂停适用死刑,但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指出,法院继续判处死刑,并且有很多人仍背负死刑判决。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明显没有为废除死刑采取措施,包括实施支持废除死刑的宣传措施(第六条)。
24.考虑到并铭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在法律上废除死刑,并将所有死刑减为监禁;
(b)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c)采取适当措施提高认识,增加公众对废除死刑的支持;
(d)提供充分的法律和财政援助,确保被判处死刑个人的定罪能够基于新发现的证据,包括新的DNA证据获得重新审查。
预防自杀
2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预防自杀采取的各类措施,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自杀率居高不下,包括在老年人和年轻人中以及部队当中。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有关自杀预防中心,缔约国的做法受到资源不足的限制,尤其是在地方一级。委员会欢迎为解决部队中自杀现象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包括提供更多外部提供的匿名咨询服务,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大批军事人员因服役期间所受的巨大压力而经历精神健康问题(第二和第六条)。
26.参照委员会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实施措施解决自杀的社会根源,包括教育、工作和部队环境中的巨大压力,并关注处境尤其脆弱的个人。缔约国还应增加为预防自杀分配的财政资源,并为地方政府分配适当的预算,以期加强地方一级的自杀预防专门中心网络,并在地方一级提供心理支助。
生命权――梨泰院恶性事故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据称未能确保采取充分措施防范和应对2022年10月29日在首尔梨泰院发生的恶性踩踏事故,事故造成159人死亡,数百人受伤。委员会表示失望的是,似乎并没有对该事件的原因开展全面独立调查,以确定真相,也并未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此外,委员会感到不安的是,有报告称主管部门阻挠纪念恶性事故受害者的努力,包括在纪念游行中过度使用武力和调查参与此类游行的人权活动人士(第二和第六条)。
28.铭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成立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调查这起恶性事故并确定真相;
(b)确保将事故责任人,包括身居高位的责任人绳之以法,且一旦定罪,予以适当的处罚;
(c)为受害者和死者家属提供适当赔偿并适当予以纪念;
(d)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结论性意见和禁止酷刑委员会最近的结论性意见,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立法无法确保国际公认的酷刑定义所涵盖的所有行为,特别是精神酷刑完全被定为犯罪,且目前可以适用的刑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充分信息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司法部下辖人权局的侵犯人权行为报告中心在调查酷刑申诉职能方面享有独立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韩国全国人权委员会是人权独立调查机构,确实也审查酷刑申诉,该机构却不具备有效和全面履行这一职能所需的任务授权和资源(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十七条)。
30.缔约国应:
(a)审查其立法框架,以确保《刑法》中包含的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禁止酷刑的国际规范,并确保刑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b)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涉嫌酷刑或虐待的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且一旦认定有罪,则判处适当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赔偿,包括医疗和心理赔偿;
(c)确保按照国际标准不对酷刑行为设置追溯时效;
(d)设立一个独立机制来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包括由私营实体导致的酷刑和虐待;
(e)设立一个有效的国家防范酷刑机制,授权其监察所有剥夺自由场所;
(f)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部队中的侵害人权行为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防范和解决部队中的侵犯人权行为所采取的各类措施,包括在全国人权委员会设置独立的部队人权保护官职位和为缩小军事管辖的范围而修订《军事法庭法》。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部队中继续发生侵犯人权行为,包括虐待、骚扰和性暴力(第六和第七条)。
32.缔约国应加强对部队中的侵犯人权行为开展透明公正调查的系统和程序,确保施害者受到起诉,且一旦定罪,予以适当的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包括适当的赔偿金和法律、医疗、财政及心理援助。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巩固部队中的人权保护制度,并努力在部队中营造尊重人权的氛围。
消除人口贩运、奴隶制和奴役
3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防止人口贩运、保护和支持受害者以及加强对施害者的起诉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2021年通过《防止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法》,以及2023年3月通过《防止人口贩运全面计划(2023-2027年)》。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劳工和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在缔约国仍然广泛存在,受害者鉴定工作仍然存在不足,且由于雇主没收身份文件等做法,移民工人特别容易遭受劳工剥削和强迫劳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对贩运的定义和相关处罚条款不完全符合《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可能造成在一些人口贩运案件中对施害者的处罚和受害者的保护不足(第三、第七、第八和第十四条)。
34.缔约国应:
(a)确保该国《刑法》和《防止人口贩运和保护受害者法》与打击人口贩运的相关国际标准相一致,包括酌情补充处罚条款和修订对贩运的定义以确保定义全面;
(b)确保所有人口贩运案件得到彻底调查,施害者一经定罪则受到适当和有威慑力的处罚;
(c)加强相关系统,确保有效落实鉴别、保护和支持贩运受害者,包括劳工剥削受害者的措施;
(d)加强对没收移民工人护照和身份文件的雇主的刑罚和处罚。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5.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一系列界定含糊的情形下可能受到限制,包括《刑事诉讼法》及关于律师参与聆讯和调查的操作指南中所载规定,留给检察官或司法警官排除律师参与的广泛自由裁量权(第九和第十四条)。
36.参照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按照《公约》第九条,缔约国应修订《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确保在任何情形下不得限制被拘留者在聆讯期间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不推回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脱逃者的待遇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保证依据《脱北者保护与定居支助法》不受保护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脱逃者可以依据《移民法》就自己被强制遣返提出上诉,上诉具有中止遣返的效力。但是,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有报告称,如在2019年11月,尽管存在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风险,保护状态不受承认的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人士曾被遣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违反不推回原则。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有脱逃者到达时被拘留,关于执行《脱北者保护与定居支助法》的法令中规定了例外情形,允许超过90天最长期限的拘留,获得独立法律顾问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第九、第十、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
(a)保证遵守不推回原则,确保所有寻求或需要国际保护的个人,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脱逃者不被驱逐或遣返到可能使其遭受如《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述不可挽回伤害的国家;
(b)将关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脱逃者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写入法律,包括聆讯与拘留、获得法律顾问帮助的权利、行政拘留的时长与司法审查和向司法机关就任何决定――包括关于遣返或拒绝保护的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并确保实践中脱逃者切实获得此类保障措施;
(c)确保脱逃者的拘留时间尽可能短。
非自愿入住精神病院
39.委员会欢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实施的一些改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愿入住精神病院的人如果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出院,可能以精神科医生的诊断结果为依据不被允许出院,他们的状态也可能被变更为“法定监护人要求的收治”。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患者经入院审查被准许离开医疗设施的百分比低,可能反映出审查委员会结构中的大多数医疗专业人员缺少必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且不与患者面谈而依赖书面材料(第七和第九条)。
40.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剥夺自由的做法必须作为最后办法使用,并在适当前提下尽量短,还必须辅以法律(包括司法审查)规定的适当程序和实质性保障。缔约国应终止以法定监护关系为基础的制度,并引入协助决定制,以确保尊重所涉个人的意见。缔约国还应考虑改革当前的非自愿住院审查委员会的构成和程序,以确保必要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保证仅在必要情况下剥夺自由。
拘留条件
41.委员会承认已采取的某些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拘留条件仍未完全符合《公约》第十条的规定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委员会注意到拘留设施的总体使用率在2023年已降至容纳能力的108%,但过度拥挤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共用房间和囚室的囚犯人均空间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过度使用单独监禁,包括长时间的单独监禁作为处罚。委员会表示额外关切的是,针对包括精神卫生在内的医疗保健供应不足,以及女性在调查拘留室中由男性工作人员看守(第十条)。
42.缔约国应确保拘留条件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预防和减轻过度拥挤,包括更多利用非拘禁措施和新建及改建拘留设施,并确保囚犯的最小人均生活空间符合国际标准;
(b)采取步骤减少使用单独监禁作为处罚,使单独监禁的法定最长时限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并禁止连续的单独监禁;
(c)增加惩教机构中合格医疗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相关预算,并提升拘留环境,确保囚犯的健康权;
(d)确保女性在调查拘留室中不被男性工作人员看守。
移民拘留条件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移民拘留中心和入境点,包括政府运营的事实上构成移民拘留设施的机场“等候室”的拘留条件不足,以及缺少对这些中心和入境点的定期独立监督。委员会还对在这些地点拘留儿童感到关切(第七、第十和第二十四条)。
44.缔约国应:
(a)确保移民拘留中心和作为事实上拘留地点的入境点的生活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并受到定期独立监督;
(b)根据委员会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不被剥夺自由,除非作为最后手段,且拘留时间尽可能短。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非正常移民系统性使用行政拘留和频繁拘留非正常移民身份的寻求庇护者。委员会注意到,此类拘留往往时间长且立法并未规定此类拘留的合法时长限制,也未规定移民拘留受到自动司法审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大量案件中,寻求庇护者如果被认为未达到转介的最低标准,则在入境点不得启动确定难民身份程序(“不转介”决定),尽管法律规定不转介仅限于严格界定的例外情况;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做法似乎不符合关于不推回的国际标准。委员会对寻求庇护者和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持有者获得工作许可、卫生保健和基本需求援助的情况,以及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持有者被排除在给予家庭团聚权利的法律规定之外表示关切(第二、第七、第九、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46.缔约国应:
(a)确保移民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尽量缩短拘留时间;
(b)在宪法法院2023年3月23日决定的基础上,从速修订《移民法》,为寻求庇护者等人提供免受任意移民拘留的保障措施,特别是按照国际标准,规定拘留时长的严格上限和确保定期对拘留令进行司法审查;
(c)充分尊重不推回原则,确保在实践中切实保护寻求庇护者在入境点提出庇护申请的权利;
(d)给予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持有者家庭团聚的权利;
(e)修订国内立法和政策,确保寻求庇护者和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持有者切实获得工作许可、基本卫生保健和基本需求援助;
(f)保障对边防人员和移民事务人员的充分培训,以确保充分遵守《公约》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标准规定的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司法独立和公正
47.委员会承认为打击司法领域和更广泛的公职人员腐败所采取的各类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司法权力明显集中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办公室和在国家法院管理局任职的法官,可能阻碍腐败调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2011年至2017年之间被控滥用司法管理权力的14名前法官和现任法官,包括一名前首席大法官没有实施适当的处罚,其中仅有两人受到处罚,且仅为纪律处分,同时有八名法官目前正在受审(第二和第十四条)。
48.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司法和公诉部门的充分独立和公正,并保证它们能在不受任何不当压力或干扰的情况下自由运作。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遴选、任命、停职、调职、免职和纪律处分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任何滥用司法权力的行为得到有效调查、起诉和相称的处罚。
监测、监视和拦截私人通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缺少隐私权免受任意干涉的充分保障措施,原因包括授予安全和执法机构广泛的权力监测互联网流量、获取所有注册用户信息和不经法院命令拦截通信和提取数据。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12月对《通信秘密保护法》的修订,要求调查机关开展紧急监视和拦截活动需向法院申请许可,但发现这一要求仅事后适用(第十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50.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类型的监视活动和对隐私的干涉――包括在线监视、拦截通信及通信数据(元数据)和数据提取――都受完全符合《公约》(尤其是第十七条)以及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的适当立法管辖,并由缔约国在实践中遵守;
(b)确保监视和拦截事先经过司法许可并接受有效和独立监督机制的监督;
(c)确保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受影响的人他们受到的监视和拦截活动,并确保在发生侵权时他们能获得有效补救。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51.委员会欢迎2019年12月通过、2020年1月生效的《指定和履行替代役法》,引入替代役制度。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替代役制度规定服役期为36个月,与现役(18至21个月)相比似乎具有歧视性和惩罚性,且替代役限于在惩戒设施服役。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拒绝服替代役且申诉正有待宪法法院审查的人员的处境,且注意到武装部队的服役人员不被允许表达出于良心拒绝服役。委员会欢迎遵照宪法法院2018年6月28日的决定释放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出狱并删除其犯罪记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没有向他们提供赔偿,违反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和意见(第十七和第十八条)。
52.缔约国应消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与服兵役者相比所受到的歧视性对待,缩短过长的替代役时长,并将替代役服役地点扩展至惩戒设施之外。缔约国还应考虑修订本国立法,承认武装部队现役人员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并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和意见,为依照宪法法院2018年6月28日决定获释出狱且犯罪记录获删除的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提供赔偿。
表达自由
5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建议,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似乎未曾采取步骤取消对诽谤的刑事处罚,且依据刑法规定适用的刑期可长达七年。委员会尤其感到担忧的是,对政府或商业利益表达批评意见的记者受到了刑事起诉,并注意到高级官员和民选公职人员继续针对批评他们的记者提出刑事控告。委员会还回顾其先前建议,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有人依据《国家安全法》,尤其是该法措辞过于含糊的第7条提出起诉。委员会继续感到关切的是,诽谤刑罪化的法律和《国家安全法》对大韩民国的表达自由产生寒蝉效应(第九、第十五和第十九条)。
54.缔约国应考虑将诽谤非刑罪化,并在一切情况下将刑法的适用限于最严重的诽谤案件,同时铭记,正如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所述,监禁绝不是对诽谤罪的适当处罚。缔约国应确保刑法不被用于让记者噤声或压制不同意见,并应促进包容批评的风气,这对正常运转的民主必不可少。缔约国还应废除《国家安全法》第7条,或至少更为精准地界定这一条范围内被禁止的行为,从而满足《公约》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律确定性要求。
和平集会权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确保交通顺畅,尤其是在总统府附近,依据《集会和示威法》第11和第12条禁止了大量游行,这不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方对残疾人维权人士在首尔地铁的抗议采取高压行动,包括过度使用武力阻拦和驱逐抗议者,并适用刑法对抗议组织者和参与者予以逮捕、调查和罚款。委员会对此类措施的相称性、必要性和寒蝉效应感到关切,这似乎反映出主管部门对混乱的包容度低(第六、第七、第九和第二十一条)。
56.参照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为行使和平集会权创造有利的环境,并确保对这一权利的限制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相称性与必要性原则。缔约国应铭记这一点,考虑废除或修订《集会和示威法》第11和第12条。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接受关于使用武力,特别是在示威情况下使用武力的培训。
结社自由
57.委员会欢迎2021年修订多项法律,包括《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取消了对成立和加入工会权利的某些限制,包括允许被解雇的劳动者加入工会。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公职人员、教师和非标准就业形式的工人均能行使这一权利,如“非独立承揽人”和“平台工人”,而且教师和公职人员的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也继续受到若干限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维持对《公约》第二十二条的保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2022年以来对工会活动进行大规模镇压,包括据称对韩国建筑工人工会的司法骚扰和污名化,该工会据报告多次遭受强行扣押和高额行政罚款,其成员据报告曾受到调查、拘留,并在一些情况下被监禁(第二十二条)。
58.缔约国应确保个人充分享受结社自由的权利,对行使此类权利的限制应符合《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严格规定。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修订《工会和劳资关系调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以确保所有劳动者――包括公职人员、教师和非标准就业形式的工人――得以充分行使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且对这些权利的限制严格遵守《公约》第二十二条;
(b)确保工会不受污名化、干涉和司法骚扰,而是为行使结社自由的权利创造有利环境;
(c)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二十二条的保留。
参与公共生活权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通过《国家公职人员法》《地方公职人员法》和《公职人员选举法》等法律,禁止公职人员和教师以作为公民的私人身份发表政治言论,而给出的理由界定含糊,称这么做会损害他们的政治中立性(第十五、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60.缔约国应修订《国家公职人员法》《公职人员选举法》和其他法律,确保公职人员和教师能够以公民身份享受《公约》第二十五条保障的参与公共生活权。
出生登记
6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感到遗憾的是,据报告外国人仍需要向本国使馆申请子女的出生登记,并指出难民、寻求庇护者、人道主义保护身份持有者、无国籍人和无证移民往往无法或不愿接受本国使馆的帮助,被使馆拒绝登记或面临不可逾越的行政障碍(第二十四条)。
62.缔约国应加快颁布目前在国会审议的关于外国儿童出生登记的法案,采取充分的保障措施保证所有外国儿童及其监护人能便利地使用申请程序,并确保通过出生登记获得的信息仅用于保护外国儿童。
D.传播和后续行动
63.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64.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6年11月3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消除歧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第56段(和平集会权)和第58段(结社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65.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