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NLD/CO/7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9October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荷兰王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9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42和第43次会议上审议了荷兰王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9月26日举行的第5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包括荷兰各部委和阿鲁巴的代表,并感谢代表团提供的补充信息。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博奈尔、萨巴和圣尤斯特歇斯这三个公共实体以及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两国如何适用的信息过于有限,而且在对话期间这些地区均无独立代表出席。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采取了重要措施,包括在2022年大幅提高法定最低工资并将其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以及通过国家减贫与债务问题计划,这些举措促使贫困率显著下降。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2022年延长育儿假并于2024年提高育儿津贴以促进性别平等并对家庭给予支持,还赞扬缔约国通过《2022-2026年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王国所有组成国的落实情况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治理结构包括四个自治国――阿鲁巴、库拉索、荷兰和荷属圣马丁,以及加勒比地区的三个公共实体(博奈尔、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王国各组成国和地区由于财政和行政能力不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方面持续存在差距,而且关于荷属加勒比及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的分类资料有限。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对于《公约》在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包括阿鲁巴、库拉索、荷属圣马丁和荷属加勒比的落实情况负有最终责任。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缩小荷兰王国欧洲部分与加勒比部分之间在贫困率和社会保障(包括社会福利、住房、医疗保健和公用事业费用)方面的差距;

(b)确保《公约》义务在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得到充分履行,包括通过加强王国层面的协调与问责机制;

(c)建立健全的机制,在王国所有组成国以及荷属加勒比收集并公布分类数据,以便开展有效监测并制定充分且有效的公共政策,促进实现《公约》涵盖的各项权利;

(d)确保所有组成国的主管机构和民间社会有意义地参与制定、执行和监督与《公约》有关的政策。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步骤,在立法过程中加强对《公约》所涵盖权利的考虑,包括正在编写一份手册,以确保在制定政策时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考量。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国内法院很少援引《公约》权利,尚无直接援引《公约》的实例,而且缔约国尚未采取措施,将《公约》全面纳入其国内法律秩序并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回顾2010年和2017年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公约》条款在国内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落实,包括将其纳入国家立法,以便法院和政策制定者可以直接援引适用《公约》所涵盖的权利;

(b)在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公职人员中加强关于《公约》的培训和宣传,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援引《公约》权利的判例;

(c)确保针对《公约》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形提供有效的司法和非司法救济,包括在相关案件中提供法律援助;

(d)完成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审查并着手批准该议定书,从而使个人和群体能够在国际一级寻求补救;

(e)遵循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期任命阿鲁巴首任监察员,为在王国所有地区加强问责迈出重要一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尚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而且王国各组成国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覆盖和落实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荷兰人权机构可能没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来有效履行任务,包括与荷属加勒比有关的任务。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尚未通过的法案,使荷兰人权机构能够对涉及荷属加勒比的歧视申诉做出裁决;

(b)立即在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设立国家人权机构并加强阿鲁巴的监察员机构,确保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c)确保所有此类机构均可获得适当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以便独立有效地履行任务。

最大可用资源

1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财富集中问题,不平等现象长期存在,有报告称缔约国仍被列为助长逃税和利润转移的司法管辖区。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若干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减少非法资金流动;然而,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缔约国未对避税和非法资金流动造成的收入损失开展系统性公开评估(第二条第一款)。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全面和参与性的评估,查明财政政策对享有《公约》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享有权利的影响;

(b)采取更具进步性和社会公正性的财政政策,包括加强征收财富税和企业税,并确保资源再分配,以减轻王国各地区之间的不平等现象;

(c)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逃税和欺诈行为,特别是富人和企业的此类行为,包括加强相关措施,遏制利用空壳公司转移利润的做法,确保对资金流动及实益所有权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d)开展独立的参与式评估,评价税收政策,特别是公司税收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域外影响;

(e)通过公众参与和监督等方式,确保预算程序更加透明并强化问责;

(f)遵循委员会关于税收政策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成员承担的《公约》义务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未能采取充分措施,确保这些机构在贷款和偿债方面设定的附加条件不会导致借款国在享有《公约》权利方面出现不合理倒退。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缔约国加入的国际金融机构不会设定不可持续的贷款条件、不会施加过重的偿债负担,以免损害借款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的能力。特别是,这些条件不应导致借款国采取不合理的倒退措施或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或对借款国的弱势个人和群体产生尤为严重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加入的国际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前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共债务、紧缩措施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以及委员会主席2012年5月16日向缔约国发出的关于紧缩措施的信函。

官方发展援助和国际合作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长期致力于国际合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官方发展援助近年来有所减少,目前未达到联合国的官方发展援助目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以移民管理和贸易利益为导向调整官方发展援助的用途,可能会削弱缔约国对伙伴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贡献(第二条第一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联合国官方发展援助目标逐步增加官方发展援助,至少达到国民总收入0.7%的水平;

(b)确保发展合作坚持以人权为本,包括对官方发展援助方案进行系统性的人权影响评估;

(c)避免将发展援助与移民管理或可能损害受援国享有《公约》权利的其他条件挂钩;

(d)确保贸易、气候、安全和发展政策协调一致,以便最大限度地为境外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贡献。

域外义务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对以色列的武器出口和其他商业活动可能助长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特别是加沙地带严重和系统性侵犯人权的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谈判时施加条件,特别是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上,这些条件对农民在粮食安全和农业领域中与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有关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武器出口管制和许可决定完全符合其《公约》义务,尤其应紧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全面禁止向以色列出口及转运武器、武器部件及两用物项,并切实落实该禁令,停止一切可能助长当前对巴勒斯坦人民,特别是加沙地带居民之生命权、食物权、健康权、饮水与卫生权、住房权及自决权等人权造成严重和系统性侵犯的贸易与投资关系,上述权利已载入《公约》,应结合国际法院2024年的决定加以考量,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承认、支持或协助以色列在巴勒斯坦领土的占领行为,包括确保缔约国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企业不参与以色列非法定居点活动;

(b)允许发展中国家在贸易谈判中保留政策空间,特别是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植物资源以促进粮食安全和农业发展以及与《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有关的谈判。

工商企业与人权

1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通过一项具有约束力的企业与人权法规,将《欧盟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责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律。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应建立一个监管框架,要求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在运营和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开展人权尽责管理。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人权尽责立法,涵盖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控制下的所有实体,适用于国内外业务和供应链;

(b)加强司法和行政机制,确保与企业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包括在境外发生的侵犯人权行为,其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c)加强现有申诉和补救机制,收集相关信息,了解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注册的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其所控制的实体,包括供应链中和在海外运营的实体,所实施的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行为的受害者提出的申诉;

(d)在民间社会和社会合作伙伴有意义的参与下,监测并评估《2022-2026年国家工商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成果;

(e)遵循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尤其是在将恪尽人权职责定为强制性义务方面。

气候变化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可能无法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特别是考虑到近期曾推迟实施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协调一致地将人权义务纳入气候与环境政策,有可能导致弱势群体得不到平等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考虑到海平面上升、极端天气事件及高能源成本对《公约》权利的享有构成严重风险,其中包括与自决权和自然资源相关的权利,缔约国没有对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受影响社区开展系统且有实质意义的咨询,就环境治理、资源利用、气候适应以及气候变化所带来的不成比例影响征询其意见。此外,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社区面临持续的环境危害,没有得到在欧洲部分提供的保护措施。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完成《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并使其气候政策与《公约》义务保持一致;

(b)履行国际援助和发展合作义务,优先考虑向发展伙伴提供气候资金、技术转让、能力建设及信息共享;

(c)加快向可再生能源转型,逐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确保公正和包容的能源转型,对化石燃料行业从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给予特别关注;

(d)在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加快采取基于人权的气候和环境框架,确保保护标准与欧洲部分持平,并加强适应和韧性措施,包括备灾基础设施、安全住房、供水和负担得起的可再生能源,确保得到受影响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以及有意义的参与;

(e)遵循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腐败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反腐措施的执行存在漏洞,而且缺乏全面、统一的国家反腐败战略(第二条第一款)。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反腐败战略,明确目标、时间表和监督机制,并确保对腐败相关犯罪实施有效问责和制裁;

(b)确保所有反腐败机构具备独立性、协同运作及获得必要资源,并加强保障措施,防止公共行政领域的利益冲突。

数据收集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阿鲁巴设立国家统计系统委员会,并且正在努力改善荷属加勒比、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的数据收集工作。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在王国的所有组成国系统收集关于《公约》权利享有情况的分类数据,而且有关移民、残疾人、少数群体及荷属加勒比、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居民等弱势群体的统计数据仍然存在缺口(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并实施全面的平等数据战略,确保为之提供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b)加强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统计系统,确保能够及时获得关于《公约》权利享有状况的可靠和可比数据;

(c)收集按种族、肤色、族裔、社会性别、生理性别、年龄、语言、宗教、残疾状况、民族本源、移民身份、所在地区(城市或农村)和其他相关标准分类的数据,并通过其他办法改善数据收集系统,以期制定循证公共政策,并面向在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处于劣势的人员和群体制定特别措施;

(d)使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人权指标相关概念和方法框架,指导数据收集和报告工作。

不歧视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歧视而采取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包括修订《刑法》以加重对仇恨言论的处罚,由荷兰人权机构开展工作处理歧视案件,以及启动公众宣传活动以促进就业领域的多样性。然而,委员会仍然对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少数族裔在就业、住房、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面临结构性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立法未将社会经济地位及多重和交叉歧视明确列为应予禁止的歧视理由,正在审议的法案草案拟对正常移民定罪并限制其对《公约》权利的享有。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切的是,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社区的文化特性、遗产和土地相关权利未得到平等保护(第二条第二款)。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反歧视立法,将社会经济地位及多重和交叉歧视明确列为予以禁止的歧视理由,并确保平等保护所有个人在公共和私人领域免受歧视;

(b)加强执行反歧视法律,为此考虑授权国家人权机构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包括在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

(c)加紧努力,打击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卫生和教育领域的结构性歧视,包括面向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开展专项方案;

(d)确保切实履行公共部门的平等与人权义务,以及参与式监督机制的有效运作;

(e)重新考虑拟议通过的将非正常移民治罪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这些移民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立法;

(f)确保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在享有《公约》权利方面得到与欧洲部分相同的保护;

(g)遵循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男女平等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用公司董事会配额制度、提高儿童照护津贴,并在2022年将非生育方父母的假期延长为九周部分带薪假期。委员会也表示肯定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欧洲联盟薪酬透明度指令》实施法草案,并缩小了公共部门的性别薪酬差距。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显著的性别不平等现象,包括总体性别薪酬差距、妇女在兼职和低薪就业中比例过高,职业隔离依然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怀孕雇员受到歧视,育儿假制度不足以确保平等分担照护责任,妇女在管理和决策职位的代表性不足。委员会注意到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在性别平等的成果方面存在差异(第三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全面实施《欧洲联盟薪酬透明度指令》、采取强制性透明度措施及审查职位分类和薪酬评估体系,加紧努力缩小性别薪酬差距;

(b)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职业和纵向隔离问题,包括促进妇女参与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管理和决策职位;

(c)加强保护,防止基于怀孕和育儿的歧视,包括有效监测和制裁侵权行为;

(d)扩展育儿假福利,改善育儿假的适用性和可及性,采取激励措施鼓励男子休育儿假及平等分担育儿责任;

(e)提高儿童和老年人照护服务及残疾人支助体系的可获得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包括在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以支持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f)遵循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30.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就业机会方面持续存在不平等现象,包括妇女在兼职和低薪就业中比例过高,少数族裔、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受到结构性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承认外国从业资质方面进展有限,对移民和难民获得适当的就业机会构成阻碍。委员会注意到残疾人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面临挑战,这一点也得到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强调(第六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就业政策,以解决失业的根本原因,重点关注妇女、少数族裔和残疾人,并纳入措施,克服阻碍上述群体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和制度性障碍;

(b)实行具有约束力的配额制度,加强合理便利措施,确保残疾人充分参与劳动力市场;

(c)审查社会和税收政策,激励妇女从事全职工作,确保仍可提供弹性工作安排,并避免强化性别刻板印象;

(d)加快外国资质和技能的认证程序,便利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获得适当的就业机会;

(e)遵循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职业健康与安全政策并承诺到2040年实现零工亡的目标。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就业不稳定现象普遍存在,近40%的劳动力从事灵活或临时合同工作,包括“虚假”自雇和平台工作,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受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职业健康与安全风险持续存在,职业病高发,对执法和劳动检查投入的资源不足(第七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限制过度使用临时和灵活合同,确保平台工人和自雇人士等采取非标准就业形式的劳动者获得充分的社会保护;

(b)确保最低工资能够继续保障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准,并对所有部门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c)加强劳动监察制度,并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d)加大力度预防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包括增加获得职业健康服务的机会,扩大对雇主和工人的培训。

移民工人、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帮助工人追讨拖欠工资的民间社会组织“公平工作”(FairWork)提供资金,设立固定和流动信息服务站,制定立法加强对临时就业机构的监管,取消对寻求庇护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限制。然而,委员会仍然对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和教育方面持续面临结构性歧视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人仍然易受剥削,包括在招聘中遭遇恶劣待遇或居住条件不合标准(第二条第二款、第六和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确保所有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均得到切实保护,无论其身份如何;

(b)加强劳动监察,将劳动监察与移民管控职能分开,确保对影响移民工人的违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和处罚;

(c)保障所有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非正常移民,能够获得适当住房、基本服务、医疗保健和法律救济。

工会权利

3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有开展社会对话和三方协商的传统,并正在与工会就加强集体劳动协议进行讨论。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罢工和集体谈判权受到限制,工会在为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安排不稳定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提供代表和保护方面遭遇阻挠(第八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劳动者,包括从事不稳定和非标准形式工作的劳动者,均能充分行使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罢工权利,不受不当限制;

(b)根据《公约》第八条和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特别是《1949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审查对工会权利施加不当限制的立法和做法,并在必要时予以修订;

(c)加强保护措施,防止对工会的歧视,确保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提供有效补救并予以制裁;

(d)继续推动各行业开展有意义的社会对话和集体谈判,包括为零工经济从业者和临时雇员等弱势劳动者争取权益;

(e)遵循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和加入工会权利的联合声明。

社会保障权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有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赞扬缔约国实行重大改革,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以人为本。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福利制度颇为复杂,对移民和少数族裔等弱势群体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会福利并非总是足以保障适当的生活水准,在福利管理过程中,仍然未能充分预防和有效应对制度性种族主义和社会经济歧视,包括用于识别欺诈行为的自动风险分析系统造成的种族主义和歧视,荷兰王国欧洲部分与加勒比部分的福利水平仍然存在差异(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九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简化并优化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可及性并防止受益人行政负担过重;

(b)确保所有社会保障福利充足、可及且不存在歧视,并根据生活成本定期调整;

(c)消除福利管理中的歧视性做法,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算法风险分析工具不会复制或强化基于族裔、种族或社会经济地位的歧视,并加强问责和监督机制;

(d)至少将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福利水平与欧洲部分持平,包括失业、残疾和儿童福利,同时考虑到加勒比地区较高的生活成本,并确保王国四个组成国具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水平;

(e)确保残疾人能够切实获得充分的收入支持并受益于个性化措施,这些措施旨在提高对残疾人的社会保护并促进其参与劳动力市场;

(f)遵循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

保护家庭和儿童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对家庭的保护,包括通过一项关于杀害女性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应对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的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为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和支持服务数量不足,在应对数字暴力和经济暴力方面存在漏洞。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可负担的儿童照护和专业青少年照护仍然存在长期等候问题和地区差异,儿童保护服务人员短缺。委员会注意到,育儿假改革仍不足以确保平等分担育儿责任,关于家庭和照护工作的性别刻板印象仍然存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这方面缺乏关于王国所有地区的准确资料(第三和第十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防止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为此考虑到现有行动和防止杀害女性问题的新行动计划,确保该计划涵盖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经济暴力和数字暴力,并为王国所有地区和组成国的儿童庇护所、支助服务和专门援助提供充足资金;

(b)加强儿童保护制度,为此要增加对专业青少年照护的投资、解决人员短缺问题并确保在王国所有地区和组成国都能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

(c)改善儿童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可负担性和可获得性,确保在王国所有地区和组成国都能平等获得相关服务,并缩短等候时间;

(d)修订育儿假制度,使其更加合理公平;采取措施鼓励男性休育儿假,并继续努力克服家庭角色中的性别刻板印象,促进家庭及照护责任的平等分担。

适当生活水准权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总体贫困水平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全国贫困率从2018年的7%下降至2023年的3%,还欢迎缔约国推出免费学校早餐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单亲家庭和移民家庭贫困率仍然过高,对食物银行的依赖也有所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持续存在贫困现象,而且贫困率远高于欧洲部分,而欧洲部分生活成本更低,特别是公用事业费用和食品价格较低(第十一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多维贫困衡量工具,涵盖荷兰王国所有组成国,包括加勒比部分,以更好地识别弱势群体并为有针对性的政策行动提供依据;

(b)加大力度,通过适当的收入支持、社会转移支付和社区服务,解决儿童贫困和单亲家庭及移民家庭贫困问题;

(c)通过一项关于适足食物权的全面国家战略,以减少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现象及对粮食银行的依赖,确保免费校餐计划得以持续和扩大;

(d)采取措施降低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生活成本,特别是解决食品、电力和用水价格过高的问题;

(e)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荷兰欧洲部分和荷属加勒比以及阿鲁巴、库拉索和荷属圣马丁的贫困和粮食不安全状况的分类数据;

(f)遵循委员会关于水权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和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适当住房权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9年之前拨款50亿欧元支持建设可负担住房,并规定新建住房中30%须为社会住房。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适当且可负担的住房严重短缺,估计缺口接近40万套,租金费用急剧上涨,社会住房数量也在减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无家可归现象持续存在,受影响民众至少达到33,000人,并且缺乏一项基于权利的全面战略应对无家可归问题。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对社会住房的投资,并通过规范社会存量住房的出售和改造等方式,确保其长期供应;

(b)加强租金监管,改善租户保护,防止公共和私人住房租金过度上涨;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废除直接或间接将无家可归者治罪的法律,并确保在全国实施“住房优先”方针,包括为市政府提供尽快安置所有无家可归者所需的权力和资源;

(d)确保弱势群体获得适当住房,特别是确保移民和寻求庇护者根据其公认的紧迫需求,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社会住房,确保罗姆人、游民及其他游居社群获得适当且符合其文化特点的居住和停留场所,包括获得水、卫生设施和电力;

(e)防止投机性使用住房,要求住房投资者遵守人权标准,并提高与住房有关的改造和气候适应政策的效力,以便实现净零排放目标;

(f)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住房条件的详细信息;

(g)遵循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健康权

46.委员会对缔约国的全民医疗保健制度表示欢迎,并赞赏其承诺为所有人提供基本卫生服务,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可负担医疗服务的获取方面持续存在不平等,包括对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而言,医疗费用过高和专业服务有限对其构成重大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等待时间长且存在地区差异,多个领域缺乏合格的卫生专业人员(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障所有人,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无论身份如何均能平等获得可负担的医疗保健,并确保在需要时提供口译服务;

(b)紧急处理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等待时间长和地区差异问题,包括招聘和留用合格的专业人员并确保为社区护理提供充足资金;

(c)加强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医疗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提供专业护理、预防服务和医疗转运设施,同时确保服务的可负担性;

(d)继续扩大公共卫生和预防方案,特别是在健康营养、减少酒精和烟草使用以及生殖健康方面,并采取面向弱势群体的专门措施;

(e)提供按性别、年龄、残疾、族裔、移民身份和地区分类的健康结果和服务获取数据,涵盖王国所有组成国;

(f)委员会回顾2017年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审查对间性儿童实施早期手术和医疗干预的做法,以确保儿童足够成熟,在他们的知情选择和同意的基础上征求他们对于其倾向的治疗的意见;

(g)遵循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受教育权

4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教育制度成效显著。委员会注意到平等机会联盟和其他旨在缩小教育差距的举措。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教师工资,加强教师招聘,并为来自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学生提供奖学金。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仍然不平等,影响到族裔不同的儿童、移民和/或低收入家庭的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就读于小学和中学的学生中持续存在社会经济隔离和居住区域隔离,城市地区的情况尤为令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育服务须长期等待,中小学生交通不便,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情况尤为严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师短缺、师生比过高,民间社会在课程设计,包括公民教育课程的设计中参与有限(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影响来自社会经济弱势群体、少数族裔和/或移民背景儿童的教育差距问题,包括扩大对教学成绩落后的学校和欠发达地区的支持计划;

(b)评估中小学阶段社会经济隔离及居住区域隔离对族裔不同的儿童、移民和/或低收入家庭儿童的教育表现和发展轨迹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缩小他们与同龄人之间的不平等;

(c)通过提供合理便利、投资无障碍基础设施和加强对教师的包容性教学法培训,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包容性教育;

(d)通过改进教师招聘、留任及专业发展政策解决教师短缺问题,并确保合格教师在各地区和学校间公平分配;

(e)保障可负担且优质的儿童保育和中小学生交通服务,包括在荷兰王国加勒比地区;

(f)确保民间社会组织、教师、学生和家长有意义地参与课程改革进程,并将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所有人权纳入各级课程;

(g)遵循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5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低收入家庭儿童参加艺术、体育和文化活动,以及制定一项融合当地历史和帕彼曼都语的阿鲁巴文化和艺术教育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参加文化生活方面一直存在文化、社会经济和地理层面的障碍,农村地区和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弱势社区和个人遇到的障碍尤为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文化经费地区差异大,王国所有组成国对当地语言和文化遗产的促进和保护不足(第十五条第一款)。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妨碍参加文化生活的经济和地理障碍,包括面向弱势家庭提供补贴和开展社区项目;

(b)确保文化经费在所有地区公平分配,特别关注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

(c)促进和保护当地语言和文化遗产,包括帕彼曼都语和其他地区语言,并将其纳入有当地社区和教育工作者参与的教育和文化项目,特别是在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

(d)确保民众有意义地参与影响其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决策,包括环境政策,并与民众就此进行协商,特别是在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

(e)在服务不足的地区发展文化基础设施和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和社区艺术中心,并确保这些设施对残疾人无障碍;

(f)遵循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科研与创新领域持续投入,实行公共举措,促进开放科学及教育科研数字化。委员会表示肯定地注意到,缔约国为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学生设立奖学金项目,并采取措施推动在王国所有地区开展科学合作。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科研和创新资金分配不均,妇女、移民和少数族裔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代表性不足,数字鸿沟持续存在,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的情况尤为严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公共行政部门越来越多地使用算法工具,但缺乏充分的保障措施预防歧视性影响,也没有对此类系统开展适当的独立监督(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和第十五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针对性措施,包括平权行动和激励措施,提高妇女、移民、难民、少数族裔和其他代表性不足的群体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研究职业和领导岗位中的参与度;

(b)通过确保学生、研究人员和社区能够普遍获得可负担的高速互联网、数字化工具和培训,弥合数字鸿沟,特别是在荷兰王国加勒比部分;

(c)确保在王国各组成国的所有地区公平分配科研与创新经费,并监测此类资金对弱势群体的影响;

(d)加强公共资助科研成果的开放获取政策;

(e)对公共行政部门使用的算法工具进行人权影响评估,确保这些工具的设计和使用保持透明并得到有效的独立监督。

D.其他建议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5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包括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后恢复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受《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在王国欧洲部分和荷属加勒比,以及阿鲁巴、库拉索及荷属圣马丁,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让荷兰人权机构、王国所有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落实工作,并参与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前的国家协商进程。

59.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7年9月30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9(a)段(工商企业与人权)、第21(d)段(气候变化)和第27(c)段(不歧视)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0年9月30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