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GMB/CO/4-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February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冈比亚第四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5年1月22日和23日举行的第2862次和第2863次会议上 审议了冈比亚第四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并在2025年1月31日举行的第287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 提交第四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使委员会能够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取得的进展,特别是修正了法律,将童婚和童年订婚定为犯罪,设立了冈比亚全国儿童大会和四个儿童法院,提高了出生登记率和小学毕业率,降低了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9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8年);

(c)《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2018年);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8年);

(e)《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8年);

(f)《残疾人权利公约》(2015年);

(g)《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5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数据收集(第12段);虐待、忽视、性虐待与剥削(第23段);失掉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卫生(第32段);教育(第39段);儿童司法(第45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修正了2005年《儿童法》,将童婚和童年订婚定为犯罪,同时欢迎缔约国正在考虑根据《公约》作出进一步修正,包括修正关于残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工问题的规定,并承诺予以执行。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继续使《儿童法》与《公约》完全一致,同时提供充足的资源,建立监测机制,并加强对《儿童法》的宣传,以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确保对习惯法和“属人”伊斯兰教法的解释和适用符合《公约》,包括禁止童婚、非婚生子女继承遗产和《儿童法》的其他规定,并确保从事儿童事务和儿童服务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儿童法》的职前培训。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缔约国修订了《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以补充《2015-2025年国家社会保障政策》,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家儿童政策》和《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自2020年到期以来尚未得到审查或更新。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快制定和通过新版国家儿童政策及新版国家儿童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并为有效执行这些政策和计划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9年设立了性别、儿童和社会福利部,其中设有专门的儿童事务局,但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向该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源,以协调在各级的所有儿童保护工作中执行《公约》的规定。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采纳一项公共财政战略,据以编制有利于儿童的预算,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用以评估儿童服务预算拨款和开支的数据。委员会回顾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增加对社会部门的拨款,建立有利于儿童的预算编制程序,明确为儿童(包括弱势儿童)拨款,同时制定具体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估制度,并加强反腐败措施。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22年启动了性别事务管理信息系统,2020年启动了冈比亚社会登记信息系统,且两个系统都用于解决儿童保护问题,但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缺乏涵盖《公约》所有方面的数据收集系统。

12.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敦促缔约国建立一个综合性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收集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所有方面的分类数据(如以前建议的那样),并寻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的技术支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强证据采集和数据收集,用以就《公约》的所有方面增强儿童权利状况监测工作。

诉诸司法和补救办法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一)利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场所、拘留场所的保密的、适合儿童的、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二)在获取咨询和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方面得到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

(b)提高儿童对他们有权在现有机制之下提出申诉的认识;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在适合儿童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儿童权利及《公约》方面接受系统性强制培训;

(d)确保更多地将儿童纳入过渡时期司法机制,以将儿童的视角纳入国家司法、愈合、和解工作,并使法律符合关于儿童权利和过渡期正义的国际标准,特别是有关对侵害儿童罪行追责的规定。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设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并因其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于2022年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地位认证,同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高更多资金和资源,以提高其在所有情况下有效处理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能力;

(b)确保申诉程序保密并适合儿童;

(c)宣传国家人权委员会的任务以及相关报告渠道和转介机制。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评估这些活动是否促进了儿童、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了解,并将人权和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和专业培训,包括国家行为者的职前培训。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旅游业中存在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是针对贫困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而私营部门基本上仍不了解其对儿童权利担负的义务,所有酒店和旅游机构2006年商定的《行为守则》尚需要更新,而且没有专门针对工商业人权问题的具体法律、政策或行动计划。委员会回顾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修改和宣传其法律框架,制定全面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并加强宣传工作、私营部门培训、国际合作,以防止旅行和旅游业中发生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

不歧视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歧视下列各类儿童的情况持续存在:女童、残疾儿童、非婚生儿童、贫困儿童、童工、白化病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农村儿童、难民儿童、女同性恋儿童、男同性恋儿童、双性恋儿童、变性儿童、双性儿童、其他弱势儿童。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不适用歧视女童和妇女的规定;

(b)确保非婚生子女能受益于其穆斯林父亲的捐赠,包括审查1990年《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法》;

(c)确保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弱势儿童都能获得基本服务,包括教育和卫生保健;

(d)优先处理最边缘化或处境最不利儿童的状况,与民间社会组织和传统及宗教领袖协调制定和执行全面的反歧视战略,其中设定明确目标,建立监测和评价机制,以更正和根除负面态度和做法,改变对弱势儿童的顽固成见。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注意到2005年《儿童法》规定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委员会回顾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制定准则,使所有相关官员增强适用该原则的能力,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程序、政策、方案中对该原则予以统一解释和适用。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冈比亚2005年《儿童法》规定必须考虑儿童的意见,特别是考虑12岁以上儿童的意见,并欢迎2019年成立冈比亚全国儿童大会。委员会回顾其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和以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强相关方案和宣传活动,促进所有儿童切实地、有权力地参与家庭、社区、学校、照料场所、司法系统、社区儿童保护委员会的工作,特别要关注女童和弱势儿童,并为儿童提供表达意见的机会和平台,特别是让他们就影响到自身的问题表达意见,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姓名和国籍

20.委员会欢迎建立民事登记和人口动态统计系统,开展出生登记运动,提高认识的举措,以及针对非冈比亚父母子女的特别措施,这些都导致出生登记人数的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出生登记率仍然很低,2019年5岁以下儿童的登记率为59%,而且大多数5岁以下儿童没有出生证明。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迅速完成1990年《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法》修正案的通过流程,以便将民事登记、生命统计、卫生系统联系起来,并使民事登记系统符合国际标准;

(b)建成数字化出生登记系统;

(c)确保对所有儿童进行完整而即时的出生登记,特别注意5岁以下儿童、非婚生儿童、非冈比亚人所生儿童;

(d)为每个登记的新生儿提供出生证,确保所有没有出生证的儿童都能获得基本服务;

(e)确保向生活在其领土上的弃儿发放出生证和身份证并使其获得国籍;

(f)为长期处于难民状况的儿童办理入籍程序提供便利,确保他们享有权利;

(g)为社区外联方案和媒体宣传活动分配充足资金,用以宣传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和相关程序。

获得适当信息与隐私权问题

21.委员会注意到2021年通过了《获取信息法》,建议缔约国确保:

(a)有效实施2021年《获取信息法》,快速通过2022年《刑事犯罪法案》和2023年《网络犯罪法案》,以加强为获取信息权提供支持的法律框架,并在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中保护儿童的隐私;

(b)对儿童可获得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将不适合儿童观看的电视节目安排在黄金时段之外,并增加图书馆的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让全国所有儿童,包括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以及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都能上网。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各种负责处理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政府实体,包括:社区儿童保护委员会、Tundol Binko/Bajeni Gokh儿童保护及性别暴力监测和报告机制、为儿童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安全和医疗及心理支助的橙色中心、免费热线电话(199)。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24小时专门法庭服务,负责审理与旅游业相关的罪行,包括与旅游业中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有关的罪行(2014年修订的《旅游业犯罪法》,第24条)。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8年进行的多指标类集调查,近90%的儿童遭受不同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性别暴力、家庭暴力,且女童和残疾儿童特别容易遭受此类暴力,同时网上以及旅行和旅游业中的性剥削和性虐待也是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委员会还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2013年《性犯罪法》和2013年《家庭暴力法》未充分执行,同时还缺乏保护儿童免受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的法律框架;

(b)缺乏数据来评估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包括网上和旅行及旅游业中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普遍程度;

(c)在对暴力案件进行预防和干预方面,缺乏全面的、有充足资源支持的政策;

(d)保护系统各部门协调不足,缺乏可持续的资源分配和对保护工作的监测,加上执法和司法官员培训不足,阻碍了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和剥削的工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e)缺乏完备的受害儿童支助服务;

(f)缺乏保密的、适合儿童的申诉机制,包括针对旅行和旅游业以及替代照料系统中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的申诉机制,包括非正式申诉安排;

(g)缺乏关于调查和起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及其结果的数据;

(h)针对与旅游业有关的犯罪的法院服务尚未投入运作,2011年只记录了一起与旅游有关的犯罪;

(i)没有性犯罪者登记册。

23.委员会回顾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和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快颁布新的网络犯罪法案,确保有效执法,切实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暴力,包括网上和旅行及旅游业中的性剥削;

(b)研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程度、原因、性质,包括网上以及旅行和旅游业中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预防和干预暴力案件的综合政策和战略,其中要特别关注女童和残疾儿童;

(c)加强保护体系的能力,以及时查明和应对暴力和剥削案件,相关措施包括:改善协调,进行监测,持续分配财政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对执法人员、司法官员、教师、保健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专门培训;

(d)确保实施对虐待和忽视儿童情况的强制报告制度,在社区、学校、伊斯兰教学校、古兰经学校、照料机构中指定接收此类报告的协调人,并向家长、专业人员及儿童宣传早期发现和干预对儿童受害者康复的重要性;

(e)确保迅速调查所有网上以及旅行和旅游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采用适合儿童的多部门办法,避免儿童再次遭受伤害,确保起诉并充分处罚犯罪人,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f)使审理与旅游业有关的犯罪的法院服务开始运作;

(g)确保暴力行为受害人和证人能够迅速获得全面支助,包括医疗保健和法律及以针对创伤的支助服务,确保他们获得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避免他们再次遭受伤害;

(h)就打击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开展宣传活动,为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同时解决对受害者污名化的问题;

(i)建立和实施性犯罪者登记册,防止性侵害犯罪者从事儿童工作。

体罚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体罚采取零容忍政策,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及以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修订2005年《儿童法》,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实施体罚,废除使用体罚的所有法律辩护理由,包括废除适用“合理惩罚”概念,并促进采取积极的、非暴力的、参与性的育儿与管教形式。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经修订的2005年《儿童法》和2015年《妇女法(修订)》规定禁止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认为这是积极的行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做法根深蒂固,有半数的女童(包括27.3%的0-4岁女童)都曾遭受生殖器残割,有四分之一的年轻妇女在童年时结婚。委员会还注意到有人试图废除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的禁令,例如《2024年妇女(修正)法案》(2024年7月15日被否决),并且注意到自2016年颁布相关禁令以来没有对童婚定罪的记录。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呼吁缔约国加倍努力防止、处理并最终消除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确保执行法律禁令,包括对穆斯林婚姻的禁令,监测所取得的进展,为受害者提供支助和康复方案,建立有效的报告和投诉机制,并加强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传统和宗教领袖进行宣传,使其认识到这些做法对女童的有害影响。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儿童保护政策》,实施了增强家庭方案,且为父母和照料者提供关于正面子女养育方式的培训方案,但同时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儿童由于父母无法给予照料而被安置在寄宿照料机构。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父母的培训,以支持家庭为养育子女付出的努力;

(b)努力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一夫多妻制,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其对儿童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

(c)解决抚养、监护、继承事务同时由儿童法院和伊斯兰教法院管辖的问题;

(d)批准《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扶养义务法律适用公约》、《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失掉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一些有益的举措,包括实行了《把关准则》,制定了2023年《儿童保育中心和私营儿童寄宿照料院优质照料最低标准》,并与国际SOS儿童村建立了伙伴关系。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缺乏关于寄宿式照料儿童人数和状况的数据;

(b)照料机构缺乏监督和控制机制;

(c)照料机构(尤其是未与国际SOS儿童村建立伙伴关系的照料机构)的照料质量不良,未执行《优质照料最低标准》;

(d)住宿在古兰经学习中心(古兰经学校)的数以千计儿童的状况不良,特别是过度拥挤、强迫劳动、卫生设施不足、床铺安排不当、缺乏获得医疗保健和教育的机会、面临被忽视、虐待、贩运的风险;

(e)没有为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设立独立的申诉机制;

(f)儿童离开照料机构后缺少支持。

28.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开展研究,评估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的人数和状况,其中包括没有父母照料的儿童、残疾儿童、父母无法提供照料的儿童、住在寄宿学校和古兰经学校的儿童;

(b)在这项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综合性国家数据库,系统地跟踪和监测所有接受替代照料儿童的状况;

(c)制定政策和方案,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前提下防止家庭分离,促进家庭团聚,建立明确的把关程序、基于社区的服务和基础设施,并为提高子女养育技能制定培训方案;

(d)确保只有在家庭缺乏物质资源或资金、贫穷、有残疾、父母离婚的情况下才能将儿童送入替代照料机构;

(e)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并建设社会保护制度和司法机构适用这些保障措施和标准的能力;

(f)确保只有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并在包括国家法院在内的主管当局对儿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后,才将儿童与家庭分离,并对安置决定进行定期审查;

(g)制定去机构化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并为其实施工作提供专用资源,包括系统地改造儿童保育和保护系统;

(h)与此同时,为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财政资源,尽最大可能促进住在这些中心的儿童获得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此外要立即采取措施改善古兰经学校的生活条件;

(i)在所有机构实施2023年《优质照料最低标准》,在此基础上监测照料质量,并对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和实质性审查;

(j)为替代照料机构建立独立、有效、适合儿童的申诉机制,并处理古兰经学校等场所受照料儿童权利受到侵犯的问题,特别是使用童工、实施暴力、贩运儿童的问题;

(k)确保为离开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发展基于社区的服务,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支持他们融入社区。

收养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计划建立登记和监测框架以监测家族内部非正式收养的儿童可能遭受虐待的情况,重申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规范所谓的非正式收养,并为评估和监测收养(包括非正式收养)情况建立有效机制。

F.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参与性进程颁布了2021年《残疾人法》,但对下述情况感到关切:缺乏关于残疾儿童的最新数据;残疾儿童和白化病儿童(特别是女童)受到严重歧视和侮辱,她们还面临性别暴力、强迫婚姻、残割女性生殖器;由于缺乏资源和训练有素的人员,这些儿童无法获得专门的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对残疾儿童的父母支持力度不足。委员会回顾其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并采取下述行动:

(a)组织收集按年龄、性别、族裔、国籍、残疾、居住地分列的残疾儿童数据,研究残疾儿童的状况,包括影响他们的暴力和贫困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关于残疾儿童的政策和战略,为执行该政策和战略分配充足的资源,并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

(b)适当处理暴力和虐待案件,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增强宣传运动,以消除歧视和污名化行为,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c)分配充足的资源以确保残疾儿童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包括早期识别、干预和康复方案,并在全国配备数量充足、训练有素的医疗保健人员;

(d)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助,保障残疾儿童在家庭环境中成长的权利,包括为此提供更多的社区服务,并向父母提供充分的社会经济支助。

G.健康(第6条、第24条、第33条)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取得相关进展,包括:颁布《2022-2030年国家卫生政策》,孕产妇死亡率和儿童死亡率均有下降,纯母乳喂养占比有所上升。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孕产妇死亡率仍然偏高,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有所上升;

(b)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疫苗第三剂的覆盖率有所下降;

(c)缺乏对婴儿感染艾滋病毒的早期诊断,助长了通过母乳喂养传播该病毒;

(d)早期开始母乳喂养的比例下降;

(e)妇女和儿童中存在微营养素缺乏症,缺乏多样化饮食,还存在营养不足、发育迟缓、消瘦状况,2013年至2018年期间20%的儿童死亡数可归因于营养不足;

(f)2022年8月,进口药品致70名儿童因急性肾损伤死亡。

32.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敦促缔约国:

(a)为卫生部门分配充足的资源,增加训练有素的医务人员和其他卫生人员,确保全国所有地区的民众都能获得高质量的初级卫生服务;

(b)增加新生儿和婴儿保健方面的投资,并让更多妇女能获得优质孕产妇保健和产科急诊服务;

(c)加强免疫方案,扩大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疫苗接种的覆盖面;

(d)增加对婴儿感染艾滋病毒的早期诊断,让更多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和妇女能获得治疗,以防止母婴传播;

(e)为下述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促进、保护、支持儿童的粮食安全和营养,重点关注营养不足、发育迟缓、消瘦、微营养素缺乏症、饮食多样化、婴儿出生后6个月内的纯母乳喂养,并促进尽早开始母乳喂养;

(f)适当处理儿童因急性肾损伤而死亡的案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同时修正药品进口许可证法,对进口商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和制裁措施,防止不安全产品危及儿童。

精神健康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审查其法律,包括1917年《精神病患者拘留法》,加快通过《精神健康法案》,并确保将儿童权利作为主流事项纳入其中;

(b)收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问题(包括自杀)的数据;

(c)制定和实施精神健康政策和战略,重点是预防、专业人员培训、门诊服务的发展、儿童和青少年中新出现的精神健康问题,并制定具体指标、时间表、预算;

(d)确保在全国范围提供高质量的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预防自杀,并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这些服务和方案;

(e)增加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包括分配足够的预算,并为他们提供高质量的培训;

(f)提高社会对精神健康重要性的认识,鼓励接受精神健康服务,并确保申请该服务者不受歧视。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注意到处理好青少年与性健康及生殖健康的关系是《冈比亚2020-2030年卫生政策》的目标之一,建议缔约国:

(a)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特别注重以青少年(包括女性和男性)为对象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使青春期少女更容易获得经期卫生用品,使她们能够不受干扰地上学,并消除阻碍无污名化经期管理的社会文化规范;

(c)增强对避孕药具和相关服务的了解,增加避孕药具和相关服务的供应,从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并采取措施减少青春期少女怀孕现象;

(d)加强针对青少年的艾滋病毒检测、咨询、治疗方案,为消除与感染艾滋病毒有关的污名化开展有针对性的运动;

(e)取消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的规定,确保女孩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和堕胎后护理服务,消除相关的社会文化障碍,包括开展相关的宣传运动。

吸毒和滥用药物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吸毒和滥用药物(包括混合毒品“kush”)的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在男性青少年当中),此种行为导致需要紧急医疗干预,且造成死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吸毒和滥用药物(包括滥用“kush”)情况的数据收集,培训卫生保健人员,改进个案管理工作;

(b)针对吸毒成瘾和使用其他物质成瘾的儿童和青少年制定康复方案,为此类方案提供资助,并为父母提供适当的支助;

(c)在学校实施综合教育方案,使儿童和青少年了解吸毒和滥用药物的危险;

(d)确保对成年犯执行法律,包括对生产毒品和其他药物以及向儿童销售和分销这些物品的行为实行更严厉的惩罚;

(e)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重点是防止和减少有害药物的消费;

(f)向儿基会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寻求技术支持。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建立2020年社会登记信息系统,并制定了2023年《社会保障可持续供资战略》和2020年《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政策及战略计划》,但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十分之九的儿童面临多层面贫困,且仍然很难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加强结束儿童贫困状况的措施,包括扩大注重儿童的社会保障方案,并消除儿童贫困状况的根源;

(b)使儿童更容易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解决露天排便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降低空气污染程度(特别是在学校和居民区附近),并在这些方面寻求儿基会的支持;

(c)增加对儿童的社会救助,确保全国所有弱势儿童和边缘化儿童都能获得社会救助。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第26至第31条)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欢迎缔约国在《巴黎协定》所定第二项国家自主贡献方面采取儿童权利方针,但对水和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不利影响以及气候变化对儿童造成的风险感到关切。委员会回顾其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评估水污染和空气污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在儿童的参与下为纠正这种情况制定和执行相关战略,并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

(b)监测儿童环境的卫生状况,确保卫生专业人员在了解如何诊断和治疗环境引起的健康问题方面接受培训;

(c)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师资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在这方面的认识和备灾水平;

(d)确保儿童参与制定和执行目前的社区粮食安全计划,并让其参与促进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气候危机复原措施。

J.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

38.委员会欢迎在COVID-19大流行带来挑战的情况下缔约国2022年小学毕业率大幅上升。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建立了学前教育方案,并为辍学儿童(包括怀孕女童)建立了重返校园和第二次机会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缔约国在普及初等教育方面遇到挑战,包括:学前教育覆盖率低,基础设施方面存在差距,包括缺乏方便不同性别学生和残疾学生的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设施,而且农村地区教育质量不佳;

(b)中学生毕业率低,基本能力掌握率低;

(c)伊斯兰教学校和古兰经学校的教育质量不佳;

(d)学生辍学率高,主要原因包括:结婚、怀孕、作童工、经济拮据、地处偏远。

3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平等地获得并持续地获得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其中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

(b)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特别是设置有针对性的识字和算术课程以及加强师资培训;

(c)使伊斯兰教学校和古兰经学校的教育与国家课程保持一致,并继续努力为在这些机构上学的儿童过渡到主流学校提供支持;

(d)消除辍学的原因,加强对上学率的关注,为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提供支持,协助她们继续接受教育,包括重返校园和参加第二次机会方案;

(e)继续努力在缔约国所有地区普及学前教育。

全纳教育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特别是农村地区)患有心理社会残疾、学习能力残疾、多重残疾、严重残疾的儿童缺乏受教育机会,缺少无障碍教育基础设施,而且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机会不足且有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努力发展全纳教育制度,为此制定具体目标和时间表;

(b)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确保学校无实体障碍,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建立无障碍基础设施(包括无障碍厕所),提供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c)增加该国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部下属的流动教师和特殊需要教育单位,让偏远社区的儿童能够接受教育。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对儿童的经济剥削,包括使用童工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2023年《童工政策》,且在贸易、工业、区域一体化和就业部内设立了童工事务部门,并颁布了2023年《劳工法》,但委员会仍然对该国普遍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

(a)对使用童工的程度、性质、根源、影响进行研究,以便制定预防和补救战略;

(b)加强劳动监察;

(c)确保关于童工的法律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使剥削儿童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街头流浪儿童

42.委员会回顾其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重申缔约国应改善街头流浪儿童(包括almudos)的状况,特别是对原因和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为这些儿童提供适足的生活手段,并与伊斯兰宗教老师和伊斯兰教教士合作制定预防方案。

贩运儿童

43.委员会对儿童遭受贩运(目的是性虐待和使用童工)表示关注,注意到布里卡马儿童法院已将犯罪者定罪,确保其为罪行承担责任。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执行反贩运法,对贩运儿童者进行有效的调查、起诉、定罪,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处理贩运案件时正确对待儿童特点和性别因素的方法,继续开展宣传工作和国际合作,并为贩运儿童活动的受害者提供便利服务,包括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家庭团聚、安全住所。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四个儿童法院。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儿童法院资源不足,不照顾儿童的特点,法院或警察局没有适合儿童的面谈室;

(b)缔约国将刑事责任年龄设为12岁;

(c)将儿童犯与成年犯关在一起,而且关押条件不适当;

(d)不提供拘留以外的替代办法;

(e)国家法律援助机构缺乏资源,无法为包括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提供援助;

(f)关于儿童与司法系统之间互动情况的数据很少。

45.委员会回顾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尤其要:

(a)为儿童法院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财政资源、技术资源,确保对法官进行适当培训,在法院和警察局提供适合儿童的面谈室;

(b)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c)确保将拘留作为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期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并应定期审查,以期释放被拘留儿童;

(d)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e)积极促进对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和调解,尽可能对儿童采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医疗和心理社会服务;

(f)向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分配充足的人力资源、财政资源、技术资源,确保在法律诉讼的早期阶段和整个过程中向违法儿童提供免费和专门的法律援助,并向公众宣传法律援助的存在;

(g)收集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的数据,分类包括:年龄、性别、族裔、国籍、残疾、来自农村还是城市、所处的诉讼阶段。

L.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分别自2021年9月27日和2012年4月8日起逾期未交。

M.与区域机构合作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负责落实、报告、后续工作的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和接触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并编写向其提交的报告,以及有效协调和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计划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