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ERI/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 March 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厄立特里亚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5年1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850次和第2851次会议 上审议了厄立特里亚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 并在2025年1月31日举行的第287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3.在审议期间,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声明,即其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载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附件。委员会在审查了附件之后,决定接受附件为上述报告的组成部分,并在2025年1月31日举行的第2876次会议上通过了有关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决定将这些结论性意见纳入本文件。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载于下文第46段。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载于下文第47和48段。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2016年国家儿童综合政策》、《2021年国家社会保护政策》、《2023-2027年实施包容性和变革性改革议程促进所有女童和男童优质学习伙伴关系契约》、《2022-2026年实施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及健康老龄化方案战略计划》、《2022-2026年教育部门计划》和《2020-2024年确保妇女和儿童权利、摒弃残割女性生殖器、早婚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国家战略计划》。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文书:《残疾人权利公约》,2025年;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2000年;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00年;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19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6段);有害做法(第26段);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第41段);儿童司法(第45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颁布的《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尚未生效,缔约国于2015年开始起草新《宪法》。委员会回顾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考虑制定一项关于儿童权利的全面法律,以加强现行立法框架并弥补其中的空白;

(b)为实施2015年法律和起草新《宪法》确立一个有明确时限的进程,同时确保其符合《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包括对2015年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正;

(c)确保为实施与儿童有关的法律提供适当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通过了《国家儿童综合政策》,并于2021年广泛传播了该政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儿童的广泛参与下,对该政策和相关行动计划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文件进行相应更新,以包含《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涵盖的所有领域,并制定明确的指标、时间表和监测机制。

协调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公约》部际国家协调机构、其技术委员会和六个行政区分区委员会的任务和活动的有效性,以确保它们有效运作,并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协调各部门各级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部门预算拨款的信息,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及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将基于儿童权利的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过程,并确保为儿童保护划拨充足的预算;

(b)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弱势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c)加强措施打击腐败,以免落实儿童权利的资源减少,并继续加强机构能力,以有效发现、调查和起诉任何腐败案件。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建立儿童和社会保护信息管理系统及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使其有效运作,以改进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b)改进儿童数据的收集工作,以解决关键领域数据缺乏的问题,特别是暴力侵害儿童、童婚、残割女性生殖器、剥夺家庭环境和儿童司法方面的数据;

(c)确保定期分析有关儿童权利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在相关部委和利益攸关方之间共享,将其作为制定、监测和评估有效执行《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的基础。

诉诸司法和获得救济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3年对司法系统进行结构改革,通过了一项改善诉诸司法机会的战略,并在各行政区设立了67个分区妇女权利和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听取儿童的申诉。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这些机构有效运作的信息不足。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一)利用学校、培训中心、替代照料、劳动和拘留场所等所有环境中的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二)获得法律支助和代表,接受适龄咨询并获得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服务;

(b)确保在改革中引入的服务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向所有儿童提供和供其使用;

(c)提高儿童对其在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并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以确保这些服务是可获得的、保密的、对儿童友好和有效的;

(d)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和强制性的培训,涉及对儿童友好的程序和有效补救措施、儿童权利和《公约》等主题,特别是确保有关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接受、调查和处理儿童的申诉。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在审议缔约国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意见时,回顾其关于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在增进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2年),指出国家人权机构作为独立监测机构的重要性,请缔约国开展关于建立一个独立的人权、包括儿童权利监测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同时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联合国实体的技术支持。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运作自由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仍然受到限制。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包括修订《关于确定非政府组织管理的第145/2005号公告》,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组织能够自由和独立运作,不受不当要求和限制;

(b)加强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使之能够行使表达、结社和意见自由权,而不受威胁、骚扰、自我审查或行动自由限制。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有报告称,儿童在特定情况下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如属于某些族裔群体的儿童和遭强迫失踪人员的子女;

(b)缔约国继续否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的存在,同时将“同性恋行为”定为犯罪。

1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防止和消除所有儿童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解决歧视问题,特别是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包括属于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的儿童、女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和遭强迫失踪人员的子女;

(b)禁止和处理基于性别认同和表达以及性取向的任何形式歧视,废除将同性恋定为犯罪的法律规定;

(c)确保因族裔、性别认同和表达、性取向或其他特征而遭受歧视、欺凌或骚扰的儿童得到保护和支助;

(d)提高认识,开展公共教育运动和采取其他行动,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并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采取措施促进包容性以及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民法》规定儿童有权在所有涉及他们的行动中将他们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回顾其关于儿童有权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作为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策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并始终如一地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b)加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评估和确定在各个领域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能力,包括进行系统培训并制定程序和标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分区委员会和厄立特里亚全国青年和学生联盟活动的信息,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并建议缔约国:

(a)公布对儿童开展的半年一次的调查以及与他们举行的协商和国家论坛的结果,着重指出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和他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以及在家庭决定中听取儿童意见的程度和儿童意见影响国家和地方决策的程度;

(b)增强和促进儿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以及公共事务中有意义的参与,包括:(一)加强67个分区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制的任务授权,并为其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二)促进儿童参与对他们有影响的问题的国家立法进程和政策制定;

(c)确保在任何影响儿童的司法和行政诉讼中听取儿童的意见。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计划建立的计算机化数据库,加快民事登记系统的数字化,加强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并加强进行出生登记和民事登记的实体之间的协调,以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在出生后立即获得免费登记和出生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对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在农村和偏远地区出生的儿童进行出生登记。

表达自由

20.委员会仍对媒体缺乏独立性和表达自由受到限制,包括关于网上审查及逮捕记者和批评者的报道感到关切。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保证创造一个有利于独立媒体的环境,不施加不适当的限制,并使儿童能够在各种环境中自由和安全地表达意见,不受审查、监视、恐吓、骚扰和欺凌,包括在数字环境中。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答复,即耶和华见证人的问题是一个“未履行世俗公民义务”的问题,而不是宗教问题,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解决据称身为耶和华见证人的儿童在学校受到歧视的问题。

获取适当信息

22.委员会承认,尽管在基础设施方面存在挑战,缔约国仍为缩小儿童之间的数字鸿沟做出了努力,但注意到只有不到10%的人口能够上网,儿童上网尤其受到限制,而且速度缓慢和连接有限阻碍了信息的获取。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扩大互联网的使用和加强连接,特别是为儿童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人;

(b)继续拓宽渠道,使儿童能够利用自己选择的任何媒体,通过各种来源获得适合其年龄的信息;

(c)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和不可信内容及在线风险的影响,使他们能够安全获取数字内容,同时承认儿童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并根据儿童的权利和不同阶段的接受能力,保护儿童免受此类有害材料的影响。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3.委员会注意到为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而进行的法律改革和建立的社区服务,并敦促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禁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加强旨在防止和消除一切背景和情况下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政策、机制、协调和方案;

(b)确保迅速报告和有效调查所有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包括家庭暴力以及家庭内外和数字环境中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方式追究犯罪人的责任,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c)加强相关措施,确保暴力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者或证人都能够迅速获得体恤儿童的多部门综合干预措施、服务和支持,包括法医面谈、医学评估、以创伤为重点的心理咨询和社会心理支持,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体罚

24.委员会注意到,教育部的指导方针禁止学校中的体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过渡刑法》和2015年《刑法》载有允许“在行使惩戒或纪律处分权时采取合理行为”的规定,《过渡刑法》还允许司法程序中的体罚。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明确禁止所有环境中的体罚,没有年龄限制,也不设例外,包括家庭和学校、儿童保育机构、替代照料环境和司法系统中的体罚,并废除所有可被解释为允许使用体罚的规定,包括2015年《刑法》第32条(b)款和第64条及《过渡刑法》第172条和第548条,其中允许“在行使惩戒或纪律处分权时采取合理行为”;

(b)加强提高认识和循证方案,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形式,以及家庭和社区内的态度转变,以期消除体罚。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解决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问题所做的努力,包括实行立法改革,实施《2020-2024年确保妇女和儿童权利、摒弃残割女性生殖器、早婚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国家战略计划》以及其他关于性别和健康的行动计划,开展社区摸底工作和追究司法责任。委员会注意到《过渡民法》和2015年《民法》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感到关切的是,2015年《民法》规定了最低年龄的例外情况,包括第287条、第305条、第522条第2和第3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根据官方数字,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发生率已大幅下降,但在全国各地仍在实行。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包括修订2015年《民法》,以加强现行法律,无一例外地禁止未满18岁者结婚;

(b)继续加强防止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措施,确保这些措施有效消除其根源,确保依法追究责任,并提高公众,特别是风险家庭、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宗教和传统领袖对这些做法有害影响的认识;

(c)加强对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保护、医疗、社会心理和康复服务,并向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培训。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7.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儿童在不同环境中面临酷刑和不人道待遇,而缔约国提供的信息有限,无法适当处理这些指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建立更有力的保障和监督机制,禁止在所有情况下,包括在类似奴役的条件下对儿童实施暴力和酷刑,确保对所有这类指控,包括在萨瓦教育和培训中心及拘留场所提出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和处罚,并为这类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有效补救和适当的支助服务。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第5条的声明,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根据《公约》第18条,确保父母以尊重和确保儿童权利的方式进行指导和引导,同时承认儿童是权利持有人,该条强调,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主要关心的事情。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实现儿童的非机构化照料所做的努力。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优先考虑并促进为不论因何原因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提供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替代照料,以减少对机构照料的依赖;

(b)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同时监测阿斯马拉儿童照料中心和其他替代性照料环境的照料质量,定期审查安置情况,促进报告和监测虐待儿童行为并予以补救的便捷和有效渠道,确保为社会工作者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为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支助服务;

(c)加强从事家庭和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法官、执法人员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采取基于家庭的替代照料方式,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要的认识;

(d)通过关于国内和国际收养的法律,确保在收养程序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和监测;

(e)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对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妇女采取监禁替代办法,例如软禁和社区服务,以避免剥夺跟随母亲的儿童的自由。

F.残疾儿童(第23条)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使国家立法、政策、条例和程序与残疾人权模式相一致,包括残疾评估、多部门协调、社会融合和所有残疾儿童的个人发展,以便利他们获得服务、儿童早期发展方案、教育、保健和社会保护;

(b)采取提高认识方案,包括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宣传活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欢迎在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方面取得的进展,建议缔约国:

(a)加强现有措施,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都能平等获得优质、免费和包容性的保健服务,包括通过扩大和加强保健基础设施和卫生专业人员队伍;

(b)为落实卫生政策、行动计划和服务,特别是针对处境不利儿童的这类政策、计划和服务,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提供所有必要的疫苗,并及时为所有儿童、优先为5岁以下儿童接种疫苗,以降低儿童死亡率。

精神卫生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以社区为基础、体恤儿童、以治疗和创伤为重点的精神卫生服务的可得性、可及性和范围,并增加训练有素、合格和专业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从事儿童工作的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的人数。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促进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落实《2022-2026年实施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及健康老龄化方案战略计划》;

(b)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获得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适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提供获得免费避孕药具和安全堕胎的机会。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5.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促进气候适应型农业和自给自足的粮食生产以及加强妇女赋权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对水源受到污染以及在获得、特别是在学校获得安全和清洁用水方面仍然存在的差距表示关切,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在各地区,特别是在学校、农村和偏远地区,加强公平、充足和可持续地提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并加强粮食的获取、供应和可负担性;

(b)优先采取协调一致和全面的减贫和社会保护办法,确保采取以儿童为中心的办法;

(c)确保为处境不利的儿童,特别是最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社会援助。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和实施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国家灾害管理和应急规划以及他涉及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时,确保评估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并考虑到《公约》的原则、儿童的需要和意见以及《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

(b)加强针对洪水、干旱和沙漠蝗灾的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措施,特别是在儿童获得食物、水、环境卫生服务和可再生能源方面,以减少影响儿童权利的气候变化相关危害的风险;

(c)将基于权利的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并确保这种教育促进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的目标、覆盖面和质量

37.委员会注意到辍学率有所下降,为处境不利的儿童扩大了教育方案,并促进女童继续接受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失学儿童比例很高,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游牧社区的学生之间仍然存在性别差异,从学前教育到中等教育阶段的学校和合格教师数量尽管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足,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采取措施,进一步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平等获得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从而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并继续扩大儿童早期教育机会和提高其质量,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b)采取措施,在准确评估面临风险儿童或失学儿童辍学的根本原因基础上,提高入学率,降低辍学率,并确保入学方面的进一步性别平等,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以及游牧社区;

(c)扩大全球教育伙伴关系支持的学校建设方案,并通过对学校基础设施的进一步投资来改善整体教育环境;提高教育质量,包括降低师生比、对教师进行高质量培训和严格资格要求;并根据《公约》,加强落实《游牧教育政策框架》和失学儿童补充初等教育;

(d)公布以处境不利儿童为重点的初等教育需求评估分析结果,继续系统地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在校学生和失学儿童的分类数据,包括关于受教育程度、完成率和保留率、辍学率、停学率和开除率的数据,以便为教育规划和政策提供信息。

全纳教育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措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在各个教育阶段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为此划拨充足的资源和提供合理便利,包括无障碍基础设施、经改编的课程和教材以及综合班级中足够数量经过适当培训、能够提供个性化支持的教师、助教和专家。

人权教育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将人权教育、《公约》原则及和平教育纳入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及职业培训的必修课程,并纳入教师和其他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

K.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0.委员会注意到劳动和社会福利部2021年编写了童工问题参考手册,但严重关切的是:

(a)第118/2001号《劳动公告》没有充分说明禁止儿童从事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和危险工作;

(b)据称对儿童的劳动保护不适用于非正规就业的儿童;

(c)缺乏关于童工的数据。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包括修订第118/2001号《劳动公告》,根据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第3条,明确界定和全面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并根据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第3条,扩大第118/2001号《劳动公告》第69条的范围,明确规定所禁止的危险工作包括可能危害年轻雇员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并确保所有就业儿童,包括非正规就业儿童得到保护;

(b)加强努力,消除对儿童的经济剥削,确保没有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为受这种做法影响的儿童,特别是处境不利的儿童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提供保健和社会康复服务;

(c)加强对法律的监测和执行,为劳动监察局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对使用童工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确保问责制,并保持对儿童经济剥削案件进行举报的适当渠道;

(d)系统地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童工的分类数据,包括所从事工作的类型、申诉的性质、案件的结果和向儿童提供的干预措施,并提高公众对童工劳动、其剥削性质及其后果的认识。

街头儿童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6年进行的情况分析基础上向街头儿童提供的支助,包括入学和教育材料方面的支助。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监测街头儿童,向他们提供社会服务方面的保护和援助,并支持他们的长期教育和发展需要,包括提供社会心理支持服务;

(b)为街头儿童重新融入家庭或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得到安置提供便利,确保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适当考虑他们的意见。

贩运

43.委员会注意到缺乏关于贩运活动受害儿童的资料,建议缔约国:

(a)系统地收集、分析和传播关于贩运活动受害儿童的分类数据,以及关于对贩运儿童案件进行的调查和起诉、对犯罪者作出的判决和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的资料;

(b)加强措施,确保及早识别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机构;

(c)通过信息交流和对相关官员的培训,加强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防止人口贩运并查明和起诉犯罪者。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致力于建立对儿童友好的司法机制和恢复性模式,对相关官员进行了儿童司法方面的培训,促进了对儿童的非监禁措施,并在某些拘留场所建立了对儿童友好的空间。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在目前生效的经修订的《过渡刑法》中,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仍为12岁,2015年《刑法》中也是12岁;

(b)根据《过渡刑法》,15岁以上的儿童被视为成年人;

(c)有报告称,儿童拘留条件不佳,包括过度拥挤、卫生问题以及无法充分获得水、食物和保健服务;

(d)缺乏关于司法程序中儿童的数据。

45.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以及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包括修订和实施2015年《刑法》和2015年《刑事诉讼法》,使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包括基本法律保障;

(b)任命专门负责儿童问题的法官和检察官,并确保他们接受适当培训,以建立一个全面的儿童司法系统;

(c)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无一例外,并确保儿童司法制度适用于所有未满18岁但在犯罪时已超过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

(d)保证在诉讼的早期阶段和整个诉讼过程中能够获得专门和免费的法律援助;

(e)进一步促进对被指称、指控或确认触犯刑法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教化机构和调解,并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以促进恢复性司法;

(f)确保剥夺儿童自由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而且期限尽可能短;

(g)在剥夺自由有正当理由的少数情况下,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定期审查剥夺自由的决定,并确保儿童的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卫生设施和获得教育、食物和水、保健服务以及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方面,同时参照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

(h)继续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管教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从事触法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对儿童友好的诉讼程序的系统培训;

(i)系统地收集、分析和发布关于司法程序各阶段和各类案件中儿童的分类数据。

L.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关于执行该《任择议定书》的准则,敦促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包括修订2015年《刑法》,以确保充分遵守该《任择议定书》,特别是界定《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所列所有要素并将其定为犯罪;

(b)加强努力,预防、发现和处理《任择议定书》所列罪行,包括及早查明这些罪行的受害儿童,将他们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并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和身心康复提供支持和补救;

(c)对数字环境进行全面审查,以查明儿童性虐待材料和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如招募儿童卖淫对其进行性剥削等,并采取具体措施打击这类活动。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注意到,第82/1995号《国民役公告》第6条和第9条规定18岁为义务兵役和军事训练的最低年龄。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学生必须在中等教育最后一年前后在萨瓦教育和培训中心完成国民役和军事训练,委员会在对话期间没有得到缔约国关于实际上并无未满18岁者在该中心接受军事训练的确认,也没有收到关于为防止这种可能性而采取的措施的信息。

48.委员会参照缔约国已经核可的《关于与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有关联儿童的原则和准则》和《保护儿童免遭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非法招募或使用的巴黎承诺》,敦促缔约国:

(a)采取立法措施,包括修订2015年《刑法》,明确禁止国家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和在敌对行动中使用未满18岁的儿童,并将这种行为定为犯罪;

(b)采取预防措施,核实学生年龄,确保未满18岁者一律不会在萨瓦教育和培训中心接受军事训练,建立一个儿童可以利用的独立申诉机制,并迅速有效地调查和起诉关于该中心侵犯儿童权利的所有指控;

(c)采取措施,确保国家武装部队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招募和使用儿童,对关于招募和使用未成年人的指控进行调查,如发现指控属实,确保被招募的儿童受害者迅速退伍,并使之康复和重返社会;

(d)建立机制,及早识别从冲突地区进入缔约国的被招募和使用的儿童受害者,为他们的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符合文化特点和体恤儿童的援助。

M.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N.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O.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3.委员会将根据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