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LIE/CO/3-4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 October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列支敦士登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9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2738和第2739次会议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9月22日举行的第27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国际文书,特别是2013年批准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7年批准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儿童和青年法》于2009年生效,在人权协会内设立了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并设立了儿童和青年咨询理事会。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销对《公约》关于成年年龄的第1条的声明和对关于国籍权的第7条的保留。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9段);虐待和忽视(第22段);残疾儿童(第29段);精神卫生(第32段);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第39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6.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10条第1款的保留。

立法

7.委员会注意到2009年《儿童和青年法》生效,2015年对关于父母和儿童的法律进行了改革,但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对这些法律和其他有关儿童的立法开展系统的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2021-2025年政府方案》包括儿童保育措施,但鼓励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儿童政策,囊括《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并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战略,在其中纳入实施该政策所需的要素,并辅以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社会服务办公室下属的儿童和青年事务处负责协调各项活动和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对该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该机构的工作效力表示遗憾,但建议缔约国确保协调机构为高级别部际机构,并确保其具有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在国家、跨部门和市镇各级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增加了在《儿童和青年法》之下的拨款,特别是用于与儿童保护有关活动的拨款,但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按部门和目标群体(如弱势和边缘化儿童)划拨资源的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建立起一个纳入儿童权利视角并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对儿童拨款(包括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的预算编制程序;

(b)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弱势或边缘化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c)建立机制,监测和评估为实施《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分配的资源的充足性、有效性和公平性。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入学率数据,但参照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数据收集系统,确保其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确保所收集的数据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民族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利分析所有儿童的处境,特别是弱势儿童的处境,同时适当考虑到儿童的隐私权;

(b)确保各有关部委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共享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将数据和指标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旨在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在确定、收集和传播统计信息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中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测

12.关于人权协会下属的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国家人权机构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鼓励它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申请认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向儿童和青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提供充足和可持续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包括受理儿童的个人申诉,同时保障犯罪行为受害儿童的隐私和对他们的保护,并开展针对受害者的监测、跟进及核实活动。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所有从事儿童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特别是教师、社会工作者、执法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移民和庇护官员以及从事各种形式替代照料的工作人员和媒体,进行系统、强制和持续的儿童权利培训;

(b)继续提高儿童对他们根据《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享有的各项权利的认识,包括在国家一级和根据《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获得补救的权利。

国际合作

14.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7.2,鼓励缔约国进一步增加官方发展援助,以达到国际商定的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并对其国际发展政策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为打击奴役和贩运行为提供资金”倡议和其他措施,建议缔约国:

(a)针对在缔约国内经营或自缔约国管理的企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危及环境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确保包括金融和银行部门在内的公司有效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卫生标准,切实监测上述标准的执行情况,在发生违规行为时进行适当处罚并提供补救,并确保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c)要求公司在其业务和整个供应链中开展人权尽职,并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及其在慈善活动之外处理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磋商和充分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注意到《刑法》第283段规定禁止基于性别认同等多种理由的歧视,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法,继续加强执行现有立法,打击对边缘化和弱势儿童的歧视,特别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儿童、同性家长的子女、残疾儿童、移民儿童以及单亲和/或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儿童的最大利益

1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关于父母和子女的法律界定了儿童的最大利益,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定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以及一贯解释和适用这项权利;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将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欢迎设立儿童和青年咨询理事会,并欣见缔约国称,儿童必须参与社会决策进程,并有机会就影响到他们的法律草案发表意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不满15岁儿童发表意见和参与有关影响他们的问题的决策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关于将投票年龄降至16岁的动议遭拒。

1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查明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听取他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了解在影响其生活的家庭决策中在何种程度上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以及他们目前和可能通过哪些渠道对国家和地方决策产生最大影响;

(b)促进所有儿童(尤其是年幼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同时增强他们的权能,在所有事关儿童的决策中吸收儿童参与;

(c)就投票年龄问题与儿童进行磋商,如果投票年龄得以降低,则确保通过积极的公民权教育和人权教育予以支持,以确保儿童尽早认识到应作为公民权的一部分自主和负责任地行使各项权利,并确保这一措施不会产生不当影响。

C.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0.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年法》禁止体罚,并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和育儿教育方案,包括面向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运动和方案,落实立法,并促进家庭和社区内态度的转变,以根除体罚行为,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形式。

虐待和忽视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并注意到缔约国将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和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政策或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收集关于暴力侵害儿童事件的数据,也没有开展旨在防止暴力的提高认识运动。

2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通过一项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政策和行动计划,其中应包括预防、保护和康复措施;

(b)在儿童的参与下,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便制定一项防止和打击虐待儿童行为的综合战略;

(c)建立国家数据库记录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并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d)加强对举报暴力侵害、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的应对,包括增加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的人数,并使卫生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正规化,以确保采取统一方针,为暴力侵害、虐待或忽视行为的儿童受害者提供支持服务。

性剥削和性虐待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协调不同机构和行为体的活动,以促进预防和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特别注意弱势和脆弱儿童,包括使用儿童能够理解并顾及性别和文化特点的语言提供适合其年龄和成熟度的信息,以此提高儿童的认识;

(b)加强专业能力和软件工具,以发现和调查网上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现象;

(c)确保通过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使照料者和教师等经常与儿童接触的人员了解与儿童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有关的问题;

(d)确保制定方案和政策,防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并帮助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儿童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e)确保暴力行为的所有儿童受害者或儿童证人能够迅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补救措施和全面支助,免遭二次伤害。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参照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注意到缔约国自2011年起将残割女性生殖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为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其他有害做法的受害者设立保护计划,鼓励受害者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此类行为,并确保受害者有机会免费获得社会、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及补救,包括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等途径获得上述服务及补救;

(b)确保没有人在婴儿期或童年接受不必要的医学或手术治疗,保障有关儿童的身体完整、自主和自决,并向有间性儿童的家庭提供充分的咨询和支持;

(c)对医疗和心理专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性别多样性、相关的生物和身体多样性,以及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手术和其他医疗干预的后果。

D.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父母和儿童的法律规定,在所有事项中,特别是在有关儿童监护权的事项中,应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司法和行政决策者的能力建设,以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在涉及监护的事项中考虑到有能力形成自己意见的儿童的意见,而不论其年龄多大;

(b)支持家庭照顾幼儿,包括采用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增加带薪育儿假;

(c)落实家庭和工作与生活平衡工作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

(d)批准《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抚养义务适用法律议定书》和《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公约》。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支持有需要的家庭,以防将儿童送入机构,但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社会保护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绝不可以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造成和特别归咎于这种贫困的各种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唯一理由;

(b)尽可能支持和便利对儿童的家庭照料,并加强对无法与家人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的寄养制度;

(c)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在决定是否应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时有足够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

(d)继续加强向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分配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尽可能便利生活在上述替代照料中心的儿童实现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e)建立儿童(特别是收容机构中的儿童)可以利用的申诉机制,以保护他们免遭可能存在的暴力、虐待或剥削风险。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缔约国只关押候审囚犯、等待引渡的囚犯和等待驱逐出境的囚犯,而被列支敦士登法院判刑的罪犯则被转移到奥地利监狱执行判决,并须遵守奥地利惩戒制度的各项规则。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父母被监禁在列支敦士登或国外的儿童的情况,以及旨在保护儿童探视权的现行政策。

E.残疾儿童(第23条)

28.委员会注意到,2006年《残疾人平等法》和2025年《教育战略》旨在打击对残疾儿童的歧视,促进对残疾儿童的全纳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该国残疾儿童的人数和总体状况,也未说明在奥地利和瑞士的主流学校、特殊学校和职业学校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的情况。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合理便利的概念未纳入相关立法,这可能助长对残疾儿童的事实上的歧视,而且主流学校没有为智力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提供合理便利。

2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采取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

(b)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

(c)组织残疾儿童数据的收集工作,这对于制定适当的残疾儿童政策和方案是必需的;

(d)继续努力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并在必要时提供合理便利和个别支持;

(e)为混编班级进一步培训和分配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和一切适当的关注;

(f)培养残疾儿童和青年的能力和技能,以增加他们的工作机会,便利他们从上学过渡到就业,包括在离家不远的地点提供教育机会。

F.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系统和定期收集关于儿童食物保障和营养情况的数据,包括与母乳喂养、超重和肥胖有关的数据,以查明肥胖和超重的根源;

(b)在母乳喂养对儿童健康有影响的所有政策领域,包括肥胖、某些非传染性疾病和精神健康领域,促进、保护和支持母乳喂养,并全面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精神卫生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青少年的抑郁症和焦虑症发病率有所上升,特别是在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期间和之后,抑郁症和焦虑症尤其影响到家庭困难或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青少年、不良经历的受害者和患有慢性病的青少年。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的青少年很少向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咨询。

32.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3.4,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与初级保健提供者协商,对儿童进行心理健康筛查,以便及早发现和治疗;

(b)针对家庭困难或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儿童、不良经历的受害者和患有慢性病的儿童制定心理健康方案。这些方案还应涵括儿童周围的成年人,如父母、教师和体育教练;

(c)为适应儿童需要的心理健康服务(包括预防自杀行为)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时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5.6,欢迎缔约国2015年修订《刑法》,将某些情况下的堕胎非刑罪化,并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青春期男女为对象,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c)收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使用酒精、烟草和大麻的数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d)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问题,包括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关于药物滥用(包括吸烟和酗酒)的准确和客观信息以及生活技能教育,并开发易于获取和适合青少年的戒毒治疗服务。

G.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3、6、12、13、15、17、19、24和26-31条)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特别侧重于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3.3,注意到缔约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努力提高儿童对环境退化,包括气候变化的认识和准备,将其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b)确保儿童积极参与有关环境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制定一项应对儿童的特殊需求和脆弱性的行动计划;

(c)通过立法和公共政策,确保公共和私营金融机构根据《巴黎协定》科学地评估、披露和处理这些机构对与化石燃料有关的基础设施和活动的直接和间接投资如何助长温室气体排放,加剧气候变化,并造成对儿童权利产生负面影响的其他社会和环境危害,同时确保对这些机构通过碳密集型产业在国内外造成的气候和环境危害追究其责任。

生活水准

35.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3,建议缔约国继续公布关于受贫困影响儿童的全面数据,并进一步加强措施,为这些儿童提供适当的生活水准。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和儿童早期发展

36.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4.1和4.2,欣见小学入学率几乎达到100%,欢迎缔约国设立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协调和咨询办公室并制定《教育战略2025》,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增加弱势和边缘化儿童,特别是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在中学和大学的代表性;

(b)继续加强旨在将有移民背景的儿童纳入教育系统的现有教育方案;

(c)继续加紧努力并分配资源,根据幼儿保育和发展全面综合政策,发展和扩大学前教育;

(d)加大力度打击校园欺凌行为,培训教育专业人员如何识别校园欺凌行为和网络欺凌行为以及在发现此类情况时应采取哪些措施,并传播推动预防此类情况的工具。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7.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保障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以及从事适合儿童年龄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包括为此通过和落实游戏和闲暇政策并为其划拨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

(b)为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边缘化及弱势儿童)提供安全、无障碍和包容性的户外游戏和社交空间,并为进入这些空间提供公共交通工具;

(c)向所有儿童(包括边缘化和弱势儿童)提供参加艺术和文化活动的机会。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融入战略》,该战略旨在改善有移民背景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儿童)融入社会,但仍感关切的是:

(a)尽管在过去10年中没有儿童被拘留,但《外国人法》允许拘留15岁以上儿童;

(b)年龄评估方法不考虑心理、认知或行为因素;

(c)2017年的庇护条例允许16岁以上的无人陪伴儿童与成人住在一起,而没有为这些儿童提供必要的照料和保护。

3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促请缔约国立即:

(a)修订立法,以便禁止以移民为由拘留所有不满18岁儿童。不剥夺儿童自由的义务应扩大到儿童的父母,要求主管部门为整个家庭选择非拘禁办法;

(b)确保拘留儿童的所有替代办法都有严格的保障措施,并受到有效的外部独立监督;

(c)保证在其整个管辖范围内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用于为无人陪伴的移民儿童提供专门针对儿童的专业支持、保护、法律代理、社会援助和受教育机会,并建设执法官员的能力;

(d)确保涉及寻求庇护儿童或移民儿童的一切决定和协议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因素。

儿童司法

40.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注意到《儿童法院法》,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促进对儿童使用非拘禁刑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b)确保仅将拘留(包括审前拘留)用作最后手段,期限尽可能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

(c)确保被定罪的14至18岁儿童不被关押在离家太远的奥地利监狱,并确保他们能够与家人经常保持联系;

(d)依法限制审前拘留的期限,确保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哪些情形之下可破例延长这一期限,并确保定期复核审前拘留;

(e)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特殊情况下,确保不将儿童与成人关押在一起,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医疗服务方面。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武装部队,因此没有关于武装部队成员参加敌对行动的最低年龄的立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对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一些建议的执行情况。在这方面,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

(a)建立明确的法律保障,保护未满18岁者不被招募加入武装部队;

(b)在其立法中列入“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定义;

(c)系统地收集其管辖范围内可能曾被招募或用于国外敌对行动的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数据,并确保这些儿童得到适当的照料和治疗,包括多学科援助,以帮助他们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或完成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

(b)《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46.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应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