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歧视妇女的定义
宪法一级
如我们在上次报告中详述的,虽然1992年和1994年颁布的两项基本法(第5752-1992号《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第5754-1994号《基本法:职业自由》(《基本法:职业自由》))并没有明示包括平等权利,但人类尊严基本权利中包含了这项权利。这种解释曾多次得到最高法院(第H.C.J 6845/00号,Eitana Niv诉Klalit疾病基金会案(2002年10月9日)——见上下文的详细说明)和以首席法官巴拉克为首的许多法学家的认可。
以色列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多层制度,我们以前的报告已经对此做了详细介绍。基本法的立法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以色列各个社会部门之间的均衡。这一过程完成之后,以色列将向委员会做相应的报告。
此外,以色列宪法、法律和司法议会委员会正在制定一部基于一致同意的宪法,并且已就其案文的起草举行了60多次会议。其中讨论的专题有:适当的程序保证,言论和集会自由,组成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适当的生活水平权利。
平等权利立法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就妇女在公共机构中的代表权而言,在立法一级出现了几项重大的事态发展。
2004年6月,第5748-1988号《平等就业机会法》(《平等就业机会法》)第9号修正案将妊娠列为被禁止的工作场所歧视理由之一,无论是对求职者还是对现任员工。
2003年修正案中增加的《公开招标法》第2B条规定,在政府招标中,当妇女控制的企业与非妇女控制的企业得分相同时,应当优先考虑妇女控制的企业。
2002年第5725-1965号《规划建设法》(《规划建设法》)新修正案规定在全国规划建设委员会中增加一名妇女组织代表。
2004年,在第5748-1988号《体育法》(《体育法》)中增加了第9B和9A条,认为由国家赞助的所有体育组织,包括体育协会、联盟和联合会在内,都应向妇女提供适当的代表权。
对这些法律和其他法律的详细介绍将贯穿本报告全篇。
平等权利的司法发展
在过去的几年里,司法机构对平等权利,特别是性别平等权利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最近反对性别歧视的司法声明是由高级法院在第H.C.J 6845/00号,Eitana Niv诉Klalit疾病基金会一案(2002年10月9日)中做出的。此次诉讼涉及该基金会员工提前退休的安排问题,按照这些安排,男性员工享受优惠待遇的年龄上限为65岁,女员工享受这些福利的年龄上限则为60岁。法院将歧视定义为对平等的人实施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待遇。因此法院认为,在退休安排范围内,该基金会必须赋予女性与男子同样的权利,并认定该基金会对请愿人实施了歧视行为。法院还指出,平等是以色列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价值,基于性别的歧视是最严重的歧视形式之一。以色列国多年以来一直在巩固两性之间的平等,只有例外情况才能压倒这一点。歧视妇女显然违背了公共秩序,从本质上来讲是无效的。随后,法院判决在提前退休安排中取消歧视性的规定。
将平等权利运动应用于女子体育活动的另一个创新性裁决,是高级法院在提高女篮地位协会对拉马特沙龙地方理事会等提起的诉讼(第H.C.J.5325/01号,提高女篮地位协会诉拉马特沙龙地方理事会等一案(2004年6月2日))中做出的。法院审查了对体育机构的资金分配问题,认为实现平等的必要性也关系到地方理事会及其资金分配。法院的裁决依据是《预算原则法》第3A条,该条确立了对公共机构进行预算分配的平等标准。由文化、科学和体育部通过的这些标准鼓励平等权利行动,规定对女子体育活动的预算分配为男子体育活动的1.5倍。法院裁定,拉马特沙龙地方理事会、该理事会负责人和拉马特沙龙教育和体育中心应根据体育协会标准的最新规定向女子体育活动分配资金。
消除私人领域的歧视
2000年私人领域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是《禁止产品、服务和进入娱乐场所和公共场所歧视法》。该法禁止在提供产品或公共服务、允许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提供服务方面基于某些理由的歧视,包括性别、性倾向、个人状况和父母身份。此外,该法还禁止歧视性的广告,并涉及民事不法行为和处罚问题。
另一个相关的修正案(自2002年开始)是《公开招标法》第2B条,该条规定在公开招标中优先考虑妇女拥有的私人企业,详见上文和下文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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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条 消除歧视的义务 |
第2条——消除歧视的义务
法律规定
基本法
以色列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多层制度,包括以等级顺序排列的若干法律文书。基本法是保证法治和人权的一个基本立法途径。其中包括正在逐步“形成中的宪法”,涉及政府结构等问题,或者以人权问题为重点。
基本法具有特殊的地位,通常高于其他法律。因此,虽然以色列以同其他立法一样的方式通过了基本法,但有些基本法含有“固定条款”,需要特别多数同意才能修改。此外,基本法中规定的某项权利的减损只能根据“国家价值观”或“重要的目的”进行。
基本法的订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到以色列各个社会部门之间的均衡。这一过程目前正在进行当中,该过程一经完成,以色列政府将向委员会提交相应的报告。
此外,以色列宪法、法律和司法议会委员会正在制定一部基于一致同意的宪法,并且已就其案文的起草举行了60次会议。其中讨论的专题有:适当的程序保证,言论和集会自由,组成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及适当的生活水平权利。
普通法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以色列通过了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若干立法。最近通过的立法中,最重要的有: 2004年《平等就业机会法》第9号修正案,将妊娠列为禁止在工作场所对个人进行歧视的理由;2003年起开始拟定的《体育法》第9A条(第5号修正案)(适当的代表权),要求国家赞助的所有体育组织,包括体育协会、联盟和联合会在内,保证向妇女提供适当的代表权;2002年起开始拟定的《公开招标法》第2B条,要求政府在妇女控制的企业(按下文定义)与非妇女控制的企业得分相同时,优先考虑妇女控制的企业;以及修正后的《规划建设法》,要求必须在全国规划建设委员会中设立一名妇女组织代表。
促进妇女权利可以采用的法律手段
公众申诉专员和国家审计长
如我们在上次报告中所指出的,公众申诉专员继续负责处理公众申诉和冤情,包括妇女申诉。该专员的记录显示,在2000年9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共收到19 691项申诉,其中160项涉及妇女问题,如社会福利(包括赡养费支付、产妇津贴和出生补贴)、婚姻登记和性骚扰申诉等。在这些申诉中,有138个案件的调查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有87项申诉得到了解决,还有17项申诉被认为可以受理,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了审查。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国家审计长共发表了三份与妇女问题相关的报告。其中一份报告是《以色列国防军职位的分类和分配》(2002年)。第5746-1986号《国防法》[合并版本](《国防法》[合并版本])载有关于同等召唤履行首次职责和进行同等的体格检查和资格审查的规定。国家审计长发现,未成年少女在被派往战斗岗位之前,需要接受部分检查。审计长建议重新考虑这些检查,特别是对被派往战斗岗位的女兵候选人的检查,以保证检查的平等性。政府对这一报告的答复中提到,应征入伍的人中只有大约三分之一填写了身体状况表,以色列国防军目前正在对医学委员会的程序进行全面评估。此外还增加了与打算派往战斗岗位的未成年少女的面谈。
另一份报告题为《以色列国防军中的女兵》(2002年)。国家审计长发现,在向妇女开放新岗位和她们的参与方面,并没有对每个岗位的特点进行任何分析,也没有制定评估参与效果的标准。审计长还注意到,缺乏有关妇女战斗岗位的医学和生理方面的研究。政府在对这一报告的答复中指出,将对国防军中妇女职位的医学和生理方面进行全面评估。此外,在整个国防军中又向妇女提供了2 500个岗位。
国家审计长在《配偶暴力现象》(2002年)报告中认为,需要系统有效地解决配偶暴力问题。政府各部,特别是社会事务部必须对配偶暴力做出有效的反应,它们必须对这方面不同业务服务处的组织结构进行审查。此外,责任的分配应当明确而有效,有关机构必须进行充分的合作与协调。政府在对这一报告的答复中指出,社会事务部目前是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协调中心,其部长是协调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某个部际委员会的负责人。此外还为防止家庭暴力中心的管理制定了控制和监督程序。
其他政府机构
妇女推进自身事业和同歧视作斗争的法律手段是通过司法系统提供的。另外,工业、贸易和劳工部的就业和妇女地位司、司法部的法律援助司、公务员系统纪律监督员和提高公务员系统妇女地位和参与部等政府机构也可在它们的职权和责任范围内提供适当的救助,如纪律措施等。
为提高妇女地位而设立的政府机制和措施
政府的调查和研究倡议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以色列提高妇女地位权利机构对以色列妇女进行了两次重要的调查,第一次调查与妇女的需要和解决这些需要的体制办法有关,第二次调查与“确定求婚过程中的早期暴力迹象”有关。下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调查。
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实施的机制
以色列提高妇女地位权力机构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该权力机构采取了若干步骤来实现这些目标,其中包括:
培训了1 000名社区领导人来协助落实提高社区妇女地位的各个方面。这是通过确定社区的“转换机构”和推动妇女领导论坛,努力提高妇女地位来实现的。
旨在提高妇女在一切生活领域的财务状况的一系列活动。其中包括在妇女创业特别智囊团的指导下促进妇女的创业。
出版了一个36页的小册子,题为“工作场所的妇女权利——值得你了解”,其中载有与劳动妇女有关的各类信息,包括相关的法律、权利、病假、解雇、性骚扰、妊娠和产假以及劳工法庭申诉等。该小册子共以希伯来语、阿拉伯语和俄语分发了150 000册。
发行了大量的活页宣传册,宣传关于妇女权利、服务和以妇女和少女为对象的项目的信息。共发行了200 000册。
还发行了另一种单页宣传品,为及早发现家庭暴力提供帮助,其中载有与家庭暴力现象有关的一切机构的联系号码。共以希伯来语、阿拉伯语和俄语分发了90 000份。
与市政当局负责人取得联系,敦促他们任命妇女地位问题顾问。
举办旨在对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提供培训和专业指导的培训班,召开这些培训班的毕业生年度会议,组织顾问的专业参观,并为常驻顾问举行定期会议和研讨会。
合作培养不同组织,包括专业组织、政党、青年运动和面向妇女的非政府组织的妇女领导人。与主要的妇女非政府组织举行定期协商和战略会议。
为落实扩大和加强妇女地位问题领导和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政策,组织由相关参与者和决策者参加的专业研讨会和会议。
通过举行定期会议和研讨会,宣传与妇女健康和福利有关的问题,并提供工具,协助妇女地位问题地方顾问实施关于妇女健康的地方项目。
通过特别努力和划拨特别资源来提高阿拉伯地区妇女的地位——指派一名阿拉伯地区的特别项目经理,利用遗产资金来支助阿拉伯地区内的项目,在该地区成立妇女协会,设立一切相关因素指导委员会和为该地区的妇女和决策者开展有关就业、教育、创业和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等问题的调查,并举行这方面的会议。
该权力机构还定期受理根据其出版物,就各种问题提起的申诉,从而鼓励妇女向他们提起申诉。每年收到的申请大约有1 000份,其中大多与工作中的妇女权利、解聘孕妇和产妇、就业相关问题、创业和担任重要职位的妇女有关。此外,还有若干关于结婚和离婚问题,以及福利和财务问题的申请。
由于该权力机构不提供单独的法律咨询服务,它将投诉人推荐到各个适当的部门,如社会事务部、工业、贸易和劳工部、法律援助司、避难所等。
议会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
议会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继续开展提高妇女地位的活动。该委员会目前由15名成员,即11名女性和6名男性组成,他们来自各个政党。
在该委员会支持下通过的最近的立法包括:2003年起拟定的《体育法》(第5号修正案)(适当的代表权);2004年起拟定的第5758-1998号《防止性骚扰法》(《防止性骚扰法》)(修正案——国民兵役);2004年起拟定的《防止性骚扰法》(修正案——研究中的权力使用);并于2003年提出了一个《妇女就业法》(第28号修正案)(允许解聘或减少工作时数)议案。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该委员会还通过下列措施促进和提高了妇女地位:
1)发起了关于国际妇女节以及在国际妇女节开展全国打击暴力行为活动的特别议会讨论。
2)与公务员系统专员举行定期会议,讨论性骚扰申诉和妇女在公务员系统中的代表权问题。
3)接受政府各部关于妇女代表权问题的定期报告和财政部就男女同酬问题采取的方法。
4)监督妇女享有同等代表权的进展情况,以及相关立法的执行情况,包括这些立法在政府招标中的执行情况。
5)与当地贝都因人合作讨论与贝都因妇女有关的问题,并进行现场访问。
公务员系统的表现
提高公务员系统妇女地位和参与部积极开展了各种专题活动,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务员系统内的妇女地位。
该部负责对政府办公室和附属单位的妇女地位监督员(目前有78个这样的监督员)进行培训和专业指导;同所有新上任的监督员举行面谈,定期举办培训班(300学时的强制性培训班)及届会和会议,并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来处理与妇女地位有关的问题(例如,在2003年,该部共向监督员发出了35份通函)。此外,所有监督员还必须每半年向该部作一次报告,这些报告将在与每个监督员举行的一年两次会议上进行详细讨论。
该部继续充当一个联络点,女公务员可就她们在地位和工作条件方面所遭受的歧视、不公正待遇和委屈等向该部提出申诉。每年受理的此类申诉有100多起,涉及各种各样的问题。2003年,该部受理了119起申诉,其中大约有一半涉及性骚扰指控。
该部特别注意公务员系统内执行《防止性骚扰法》的情况,具体方法有:对政府各部的妇女地位监督员进行培训;举行讨论会和会议;对该法在政府各部和附属单位中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跟踪和监督;制定处理性骚扰申诉的明确程序;以及向议会提交有关公务员系统内性骚扰案件的定期报告。
在市一级采取的措施
根据第5760-2000号《地方当局法》(妇女地位问题顾问)(《地方当局法》(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截至2005年1月,市议会共有68名顾问,地方市政当局有43名顾问。其中有38名是阿拉伯地方市政当局的顾问。这些顾问接受提高妇女地位局的密切指导,该局还向他们提供最新消息,分发相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举行会议和指导会议,以及培训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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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条 妇女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 |
第3条——妇女的发展和妇女地位的提高
以色列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采取了一系列行动来促进妇女的综合发展和提高她们的地位。以色列是通过法制发展、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提高认识运动和社会改革来实施上述行动的。这些措施增强了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并进一步加强了她们在以色列社会中的作用。本报告将通篇详细介绍这些措施。
有效的国家机构和宣传
《公约》被翻译成希伯来语,刊登在“Kitvey Amana”这份公共文件上。此外,向委员会提交的上一份报告可在司法部网站上查阅。
政府各部在其相关的业务领域举行了关于妇女地位的讨论会和会议,并展开了关于《公约》在以色列执行情况的讨论。例如司法部举行的“性别、社会和法律”及“贩运妇女”会议,以及工业、贸易和劳工部举行的“劳动大军中的妇女——挑战和机会”会议等。
残疾妇女
一般法律框架
按照司法部残疾人平等权利委员会的估计,残疾人约占以色列人口的10%,其中约有一半是妇女。按照该委员会的说法,残疾人遭到了“双重”歧视。
2005年3月22日,议会批准了第5758-1998号《残疾人平等权利法》(《残疾人平等权利法》)第2号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国家有义务建造方便残疾人出入的建筑物和基础设施。该法律还要求向公众提供的服务也能为残疾人所享有。公共建筑、商业场所、公共机构、学校、诊所、高等教育研究所、就业中心都必须向残疾人开放。法律规定私有公共场所执行该法律的期限为6年,公共机构的执行期限则为12年。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还颁布了进一步增进残疾人权利平等和尊严的其他若干条例。
其中有:第5762-2001号《残疾人平等权利条例》(工作场所的优先停车位)(《残疾人平等权利条例》(工作场所的优先停车位))、第5762-2002号《最低工资条例》(工作能力下降的残疾员工工资)(《最低工资条例》(工作能力下降的残疾员工工资))、第5763-2003号《残疾人平等权利条例》(享有公共交通服务的正规化)(《残疾人平等权利条例》(享有公共交通服务的正规化))。
一般经济状况和个人状况
与残疾人有关的信息产生于向六大类残疾人提供的各种残疾福利的详细情况。这些残疾人类型决定了所提供的支助的来源和种类,其基础如下:一般社会保障残疾养恤金、就业残疾养恤金、以国防军(以色列国防军)残疾养恤金、敌对行动残疾养恤金、大屠杀和反纳粹行动残疾养恤金和残疾儿童养恤金。除了领取敌对行动残疾养恤金和大屠杀和反纳粹行动残疾养恤金的妇女数量稍高外,在大多数类别中,领取养恤金的男子都多于妇女。特别是在领取以国防军残疾养恤金和就业残疾养恤金的人中,男子的比率要高得多。在这两组中,妇女分别占5%和9.8%以下。
妇女占一般社会保障残疾养恤金领受人的不到一半(42%),这主要是因为对操持家务的妇女的残疾标准要求较高。操持家务的妇女需要证明达到50%的医疗残疾(通常为40%)才有资格领取养恤金。她们的资格要通过对她们操持家务的能力的审查来确定,而且她们无权为失业伴侣而只能为子女获得家属补助。
残疾妇女的特殊健康问题
一项全国范围内的无障碍调查显示,大多数诊所并不向残疾人提供充分的服务(95.4%)。此外,在对妇产科诊所进行的抽样调查中,所抽查的24家诊所无一满足残疾妇女的所有基本要求,只有六家诊所满足了大部分要求。
就业
大多数严重残疾的人都没有工作,而且多数人从未得到过稳定的工作。严重残疾和患有生理疾病、心理疾病的人中,失业率在70%以上。盲人和聋哑人的失业率分别约为72%和20%。在被雇用的人中,男子的比率比妇女高(20%对12%),从事全职工作的男子有42%,妇女则只有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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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加快实现男女平等 |
第4条——加快实现男女平等
平等权利行动
将平等权利行动的范围扩大至公共机构
如上所述,近来的一个重大发展是2002年《公开招标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增加了第2B条,目的是为了鼓励妇女创业。该条规定,在政府招标中,当妇女控制的企业(即单独或与其他妇女共同持有50%或50%以上控股,从而能够指导公司活动的妇女所控制的企业)与非妇女控制的企业得分相同时,应当优先考虑妇女控制的企业,但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公务员系统专员在招标公告中增加了一项有关妇女平等权利行动的内容。
公务员系统的平等权利行动
我们在上次报告中详细介绍了2001年通过的《公务员系统法(任命)》第15A条,如下文所述,该条增加了公务员系统高层妇女的任职名额,但还有待改进。
公营公司的平等权利行动
公营公司管理局的现有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1月,妇女占公营公司董事的37%。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公营公司任命的董事中,妇女占三分之一以上(所任命的558人中,有203名妇女)。迄今为止,共有5名妇女(11.36%)担任董事会负责人(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新任命了4名),有9名妇女(11.84%)担任了公营公司总裁。
上市公司的平等权利行动
虽然取得了这些成就,但同男子相比,妇女在上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任职名额仍然不足。2002年,在所有董事中,妇女仅占约26%。
其他领域的平等权利行动
如我们在上次报告中指出的,高级法院的裁决(第H.C.J6845/00号,Eitana Niv 案和H.C. J 5325/01提高女篮地位协会案——见上文第1条和下文第10条的详细内容)和现行立法均确认了一项全面综合的基本法律原则,该原则与作为平等原则一部分的平等权利行动的合理性有关。此外,它们还确认了妇女在公共机构中拥有适当的代表权的要求,这也是平等原则的一部分。
关于此类立法的另两个例子是:修订后的《规划建设法》(该法要求在全国规划建设委员会中增加一名妇女组织代表)和上文第1条详细介绍的《公开招标法》第2B条。
旨在保护孕产妇的特别措施
下文第11条和第13条将讨论对这一问题进行的广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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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条 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 |
第5条——性别角色和陈规定型观念
本条将讨论反映妇女角色和定型观念的各种问题。首先,我们将讨论的是妇女在以色列媒体(包括色情制品和近来这一领域出现的创新)中所占比率的问题。其次,我们将提供关于妇女和宗教问题的最新信息。最后,我们将详细审查对妇女的暴力现象和为消除这一现象而采取的措施。
妇女和媒体
在负责公共广播的以色列广播局(广播局)中,有一名妇女(她同时担任副主席)是管理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共由八名成员组成。广播局理事会有20名成员,其中妇女占40%,此外,妇女一直占广播局员工总数的41%。2004年的最新数据表明,广播局正在雇用妇女担任高级职位:希伯来语电视台的高级职位中,现有14名妇女,希伯来语和阿拉伯语广播电台中有7名。广播局总部也有11名妇女担任高级职位。
第二管理局理事会是以色列电视收视率最高的理事会,负责该局的政策问题,其成员中有30%是妇女(10名中有3名)。在第二管理局内部,妇女占高级职位的66.6%(6名中有4名)。同广播局相比,第二管理局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机构中,担任管理职位的妇女和女记者人数也相当多:第2新闻频道的女员工占47.5%,女记者占50%。Reshet电视台的女员工占80%,担任了50%的管理职位和73%的记者职位。102FM广播电台的女员工占65.5%,担任了80%的管理职位和48.5%的记者职位。
色情制品
第5737-1977号《刑法》(《刑法》”)有关儿童色情制品的修正案通过之后,在2003年初至2004年中期的18个月里,警察局立案调查了有关淫秽材料的42起案件,其中有13起与未成年人有关。这些案件中有4起被移交警察局起诉部门,还有2起被移交总检察长办公室。同期发生的另5起案件与成年人卖淫服务出版物有关,另有两起涉及到未成年人。
立法方面的一个重要创新是第5742-1982号《通信法》(Bezeq和传输)(《通信法》(Bezeq和传输))第27号修正案(自2002年开始修订),该修正案补充扩大了淫秽材料的定义范围,从而使违禁广播的定义进一步扩大。该修正案适用于持有许可证的电缆和卫星传输广播业者,它在违禁广播的定义中增加了包含下列内容的传输:对性关系的描述,包括暴力、虐待、贬低、羞辱和剥削;对与未成年人或假装是未成年人的人进行性交的描述;以及对个人或其用于性行为的任何器官的展示。只要节目不具备明显的艺术、科学、报道、教育或提供信息的价值,不能证明它们在具体情况下的广播是合理的,那么上述内容就被认为是淫秽的内容。
高级法院最近在这一领域做出了一项里程碑式的判决(第H.C.J 5432/03,5477/03号,S.Y.N.——妇女平等代表权组织等诉电缆和卫星传输广播理事会等(2004年3月3日))。这次起诉针对的是该理事会关于播放成人频道的决定,按照《通信法》(Bezeq和传输)第27号修正案,这些频道的内容是淫秽的、色情的。该理事会起初禁止播放“花花公子”频道,但后来改变了这一决定。法院在该案中同意理事会从语言和宪法方面对该法律所作的解释。
法院指出,按照该修正案,并非所有展现性交或性行为的内容都属于客观禁止的范围。此外,色情广播至少得到两种自由的支持:表达自由和职业自由。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涉及到每一种表达方式,包括淫秽和色情的表达方式,尽管这些表达方式的社会价值很低。不过,色情制品对感情的伤害并不能否认它与表达自由的相关性。
法院审查了对公众感情的伤害程度是否超过了可以忍耐的范围,因为只有当它超过了可以忍耐的范围时,才能限制表达和创作的自由。应当指出的是,案件所涉的广播的接收范围只限于订户,而且是在一天中较晚的时段播放的,进入该频道需要输入密码。在本案中,感情受到了伤害,但由于观看这些节目并不是一项义务,因此伤害并不严重,不足以剥夺表达和职业自由,而这是民主国家的两种基本自由。虽然色情广播伤害了妇女的尊严,但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色情制品是合法的,在所有的媒体都可以看到色情内容。
卖淫
如我们在上次报告中指出的,将色情制品和卖淫合为一体的另一种出版物形式是性服务广告。2005年3月17日,特拉维夫地方法院在第Cr.C.3635/02号,以色列国诉Shoken网络有限公司等一案中,对3人(分别是某报纸网络的负责人,某报纸主编和某报纸的广告部主任)做出了为公众服务150个小时的判决,他们违背了《刑法》第205(C)(a)条,该条禁止刊登任何卖淫广告。尽管这三人起初被判犯有上述罪行,但法院在缓刑机构的建议下,决定撤销对他们的定罪,但要求他们执行法院的处罚判决。法院还裁定三家相关的报纸缴纳125 000新谢克尔的罚款。
妇女与宗教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我们见证了高级法院在“西墙妇女”事件中所作的重要判决。代表犹太教所有宗教流派的一群妇女,上诉到高级法院(第A.H.H.J.C 4128/00号,总理办公室主任等人诉阿纳·霍夫曼等人一案(2003年4月6日)),要求保护她们的宗教自由,允许她们以自己希望的方式,即集体佩带祈祷头巾(通常只由男子使用),用卷轴神训在西墙进行祈祷。根本的问题在于,对于以色列现有的犹太教派和西墙的大多数朝圣者而言,使用男子饰物的女祈祷者违背了她们的惯常做法,并对他们自己的祈祷方法造成了威胁。法院经过进一步审理,于2003年4月指示国家在12个月内做出适当安排,使这一群体能够在西墙的Robinsons Arch段进行祈祷,但要与主祈祷区进行分离。为这一妇女群体改建Robinsons Arch需要进一步的建设工作,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拖延后,一个特殊的祈祷广场于2004年8月17日在Robinsons Arch附近竣工。
对妇女的暴力
性暴力——法律方面
防止性骚扰
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对《防止性骚扰法》做了两次重大修改,每次修改都扩大了该法律的范围。第一次修改使该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国民兵役人员,第二次修改则使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十二、十三和十四年级的学生,以及在成人教育机构学习的学生。
现有数据表明,自我们提交上次报告以来,警察局根据性骚扰申诉,共立案调查了188个案件。其中141个案件由于缺乏证据、《预算原则法》没有引起公众的兴趣和没有查出行为不当者或犯罪嫌疑人而结案。警察局起诉部门/总检察长办公室正在处理其中的36个案件,另外11个案件目前还没有解决。
2002年颁布了第5762-2002号《犯罪受害人权利条例》(《犯罪受害人权利条例》),这是进一步执行《犯罪受害人权利法》的条例。这些条例列出了可以放置希伯来语、阿拉伯语、英语和盲文宣传册的地点,具体如下:社会服务部、防止家庭暴力中心、警察局、法院、医院急救室、警官调查部办公室、国家检察官刑事秘书处、区检察官总办公室、Magen David Adom(以色列第一家援助组织,类似于红十字会)、社会事务部咨询局和法律援助局。
第5761-2001号《犯罪受害人权利法》(《犯罪受害人权利法》)和条例在各相关机构逐步得到落实。警察局在每个地区任命了6名地区犯罪受害人警官来负责与犯罪受害人取得联系,监督其各自地区法律和条例的执行情况,并举办培训课程。
狱政署也在努力执行该法律及其条例,已经任命了一位犯罪受害人警官,向有关各方提供相关信息。狱政署还在狱政署系统内建立了向犯罪受害人提供与袭击者身份有关的全国计算机化呼叫中心,目前正处于最后阶段。
司法部赦免司采取的一项政策,是将该法的基本原则纳入了其活动的各个方面。其中包括会见受害人及其家人,在整个赦免期间关注受害人的需要和观点。
对性犯罪者居住和就业地点的限制
议会增加了对性暴力受害者的另一层保护。按照新成立的一项法律,即《限制性犯罪者返回受害人所在环境法》,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者在受害人的居住或就业地点附近居住或工作的权力,但条件是法院认定受害者可能会由于犯罪者在附近而受到具体的精神伤害。该法还要求法院适当考虑由于这些限制而给性犯罪者带来的伤害。
盯梢
我们上次报告提到的第5762-2001号《防止盯梢法》(《防止盯梢法》)是2001年10月通过的。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和平、隐私、自由或身体免遭其行为构成盯梢(如恐吓骚扰)或人身伤害的他人伤害。法院可以对从事盯梢活动的人签发保护性禁令,或予以进一步的限制。禁令的最长期限应为6个月,可以延期6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再次延期,但总共不得超过两年。现有的统计数据表明:自2002年以来,按照该法向法院提出签发禁止令的请求达2 946次,并且显然在逐年增加:2002年为472次,2003年为1 167次,2004年截至10月1日为1 307次。
对妇女的性暴力现象的严重程度
最低处罚
如我们在上次报告中详细介绍的, 1998年《刑法》修正案设定了对严重性犯罪的最低处罚,占可执行的最高处罚的25%。2002年的进一步修正禁止判处缓刑,除非是在特殊情况下,这些情况应在法院裁决中加以说明。
耶路撒冷家庭法院在一次重要的裁决中,判定一位丈夫向被殴打的妻子赔偿90 000新谢克尔(约20 000美元),这主要是作为“惩罚性赔偿”(第F.C.C 018551/00号,K.S诉K.M案(2004年6月7日))。这些赔偿被判给“五年来不断遭受虐待、嘲笑、羞辱和奴役的”妻子。由于她所面临的困难境况,法院在此采用了法律规定的加倍赔偿办法。
提高认识
提高妇女地位局就“确定求婚过程中的早期暴力迹象”问题发起了一场全国范围的运动,在整个以色列举办了近200次讨论会(共有40 000名参与者)。该局还在媒体中开展了大规模的运动,为妇女提供适当的工具来确定和避免交往中的暴力。
法院管理局每年为妇女地位受托人举办一次为期5天的讨论会。这些受托人是整个管理局内妇女问题的协调人。在讨论会上,受托人了解了女权运动、陈规定型观念、平等权利行动和相关的立法。2002至2004年间,该局还举办了有关对妇女的暴力、妇女地位和妇女自我保护等问题的讲习班。
警方处理对妇女性犯罪的情况
与我们上次的报告相比,警方在过去四年里调查的性暴力案件有所下降。
图1——1996至2003年的性暴力犯罪
资料来源:以色列警方,《 2003 年以色列发生的犯罪情况》。
2003年,警方对涉及妇女受害人的3 294起性暴力案件进行了立案刑事调查,其中655起与家庭中对妇女的性暴力(不一定是乱伦)有关,有294起涉及配偶的强奸和乱伦行为(2002年为281起)。
监狱系统中的性犯罪者
狱政署通过拉姆拉心理健康中心积极推动性犯罪者治疗小组的活动,以降低性暴力的风险。社会工作者还在不同的监狱实施了另外一些方案。
在四个地区举行的联合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了因家庭暴力而被判刑的囚犯的早释和放假问题。这些委员会的成员来自狱政署和社会事务部。委员会收到了关于家庭状况(如受害人)和狱中囚犯待遇的社会服务报告。此外还与卫生部的精神病学家组成了地区委员会,讨论并分析极端的家庭暴力案件。
性侵犯援助中心数据
以色列性侵犯受害人援助中心联盟是以色列所有援助中心的一个母体组织,也是国家一级的社会改革机构,负责对立法修正案进行宣传,并发布关于性侵犯的年度报告。
该联盟提出了两个重要的立法修正案,一个与扩大《刑法》中“家庭成员”的定义范围的必要性有关,即将寄养家庭的成员和堂亲及表亲也列入家庭成员的范围。另一项修正案认为有必要扩大第5718-1958号《限制法》(《限制法》)中规定的非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服刑期限。
该联盟还关注法院对性犯罪的态度问题,2003年区法院(对最高处罚为7年以上的罪行拥有管辖权)对这一罪行所判的平均刑期为5.9年。该联盟目前正在促进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它发起了一场宣传运动,反对《限制法》修正案的即将出台,因为国家拒绝专门针对性侵犯受害人增加特别长的限制期。
家庭暴力——法律方面
《防止家庭暴力法》近期修正案
114.《防止家庭暴力法》第5号修正案(2000年)在枪支问题上改变了对持保护性禁令者的态度。之前,如无特殊原因,宣告一个人犯有暴力罪行的法院不会拒绝原告提出的、吊销此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枪支许可证或将枪支交由警局保管的请求。根据第5号修正案,持保护性禁令者一般不得携带或拥有枪支,包括公安部队或其他国家机构发给他的枪支,除满足某些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必须适用该禁令。
115.本法第7号修正案(2001年)给以下详列的某些专业人员规定了一项职责,即对于获得专业治疗或建议、被合理认定受到了其现在或以前配偶所犯暴力或性犯罪伤害的人,应让其了解各种求助途径,如求助于警方、社会服务部门或家庭暴力处理和预防中心。该职责适用于下列人员:医生、护士、教师、社会工作者、警官、心理学家、临床犯罪学家、医务辅助人员、律师、宗教学者和犹太法学博士。
其他立法的发展情况
116.另一重要的修订正是《1982年刑事诉讼条例》第36号修正案(自2002年起),该修正案增加了第59A条和62A条。根据这两条的规定,在配偶间的性或暴力犯罪中,警官和/或公诉人在确定该事件是否不符合公共利益,进而证明不必进行调查或诉讼时,不能将配偶的请求作为惟一指标。这一规定起源于这样一个已知的事实,即在其中的大多数案件中,虽然有很大的阻力,但由于害怕攻击者,受害者还是希望能够驳回她的要求。
117.为了鼓励性犯罪的受害者主动提起诉讼,2004年9月,最高法院裁定,涉及性犯罪时,最后宣告被告人无罪之后,仍不得公开原告的身份(第C.A.A 5877/99号,Haim Yanos 诉以色列国(2004年9月28日))。法院表示,驳回特定原告的要求之后,法院就不必再继续保护她或她的利益(隐私、尊严和名誉)了。不过,最主要的是,鼓励妇女主动提起诉讼完全符合公共利益。如果公开原告甚至是假原告的姓名,就会严重挫伤揭露罪犯的社会意愿。
家庭暴力现象的程度
家庭暴力——一般数据
118.卫生部国家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近期的数据显示,每年平均有2 500名妇女成为暴力受害者。这些数字是根据医院、疾病基金和母子保健机构的报告得出的。其中发现大多数妇女(80%)都受到了人身伤害,有10%的这类妇女是从性侵犯报告中了解到的,其他的还有忽视或其他形式的冤情。
119.卫生部举办了多种讨论会、讲习班和演讲,目的就是为了使医疗援助人员可以更好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2000至2003年间,7 000多名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其他人参加了这些方案。此外,卫生部还开展了一个方案,鼓励医院工作人员向妇女询问可能的暴力行为,而无论其成因如何。卫生部部长公布了一项通知,责成医生,作为常规准入程序的一部分,询问以往的暴力实例。
120.为增加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而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向照顾者和女性暴力受害者散发宣传指导材料;在地区卫生局和医院增设专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社会工作者;为遭遇性攻击的妇女建立三个地区处理中心(在特拉维夫、海法和太巴列);颁布卫生系统各机构处理暴力和性攻击行为的专业程序;建立关于家庭暴力、性虐待及忽视未成年人和无助者的受害者的信息库。
121.提高妇女地位权力机构进行了一项广泛的调查,目的是要深入了解公众对识别暴力求爱早期征兆的认识。调查显示,公众对这些征兆的认识水平非常低。不过,90%的妇女表示,一旦发现此类征兆,她们将终止他们之间的关系。大约三分之一的公众指出,她们的朋友曾遭遇配偶暴力,而且约有17%的妇女曾亲身经历过暴力求爱。
警方处理家庭暴力的情况
122. 警察记录显示,家庭暴力申诉数量有所下降。2003年记录在案的家庭暴力案为20 267起,与2002年的20 857起相比,下降了2.9%。在记录在案的案件中,15 468起是人身暴力,而2002年的人身暴力案为 16 058起。下列图表显示了配偶暴力案所记录的罪行。
图2——2003年的配偶暴力案
资料来源:以色列警方,《 2003 年以色列发生的犯罪情况 》。
123.家庭暴力对妇女及其生存始终是一个威胁。2004年前9个月,有10名妇女被其配偶谋杀。下列图表显示,配偶谋杀案有所增加。
图3 ——1994-2003年妇女遭配偶谋杀情况
资料来源:以色列警方,《 2003 年以色列发生的犯罪情况》。
124.如上次报告详述的,自1998年起,一个专门关注家庭暴力的国家调查系统已开始在全国各警察分局运作,该系统由120名受过特殊训练的调查员组成,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另外还有50名调查员被安排在较小的警察分局,他们在完成日常工作量之后处理此类案件。每个警察局,根据其规模大小,都会有2至7名家庭暴力调查员。120个职位中,有9个位置是为阿拉伯社区警察分局的阿拉伯妇女调查员保留的,目前有18名讲阿拉伯语的调查员、14名讲俄语的调查员和3名讲阿姆哈拉语的调查员。我们在上次的报告中提到了一个为期一周的预备课程,其中包括了家庭暴力的社会学和法律方面的理论和实际知识,以及该领域的各种警察准则,除此之外,每年都会为加入该系统的新调查员举办各种讨论会。而且,还为调查机构的领导以及警官、调查员、轮职官员、巡警等举办家庭暴力(和性犯罪)讲习班。
125.应警局罪行受害者科的请求,警察行为科学部展开了一项广泛调查,目的是了解家庭暴力调查员和巡警如何看待有关对妇女的暴力的话题。总的来说,调查显示,与巡警相比,家庭暴力调查员对被殴打妇女的态度要更积极些。二者同样相信妇女提起申诉的动机。此外,调查员认为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也是有效的。上述调查还把当前的调查与1993年的调查做了一番比较,同时对比了警官和社会工作者对被殴打妇女的态度。比较结果明确显示,警官的总体态度和家庭暴力调查员的态度都有了很大的改善。
警方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做法补充数据
126.应该注意的是,根据警方内部规定,已颁布的禁止被违犯时,警察部队成员必须根据违犯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相关的潜在危害,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办法。
家庭暴力处理和预防中心
127.家庭暴力处理和预防中心的数量一直在不断增加,迄今为止,共有49个此类中心(前一份报告提交之后又增加了18家)。2004年,这些中心共接待了6 947个家庭(8 556人)——与2003年相比,增加了13%,在被接待的这些人中,26%是男子,65%是妇女,9%是见证家庭暴力的儿童。这些中心共成立了266个治疗小组(与2003年的210个相比,增加了27%)。此外,有15个中心制定了打击对老年人的暴力行为的方案。一些中心是由各种妇女协会和组织运作的,不过,它们都是由社会事务部(75%)和地方当局(25%)全额供资的。
128.在12个地级市中,为了与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攻击者谈话,以使其求助于这些中心,指定的社会工作者已被安排到了各个警察分局。
被殴打妇女庇护所
129.社会事务部向被殴打妇女提供三个阶段的庇护。所有庇护所都是由各种妇女协会和组织运作的,不过,它们都是由社会事务部和地方当局全额供资的。
130.第一阶段针对的是处于由家搬至庇护所的初级阶段的妇女,为此在五个市(阿富拉、阿什杜德、阿什凯隆、贝尔谢巴和迪莫纳)建立了多个“接待公寓”。这些公寓是为各个行业的妇女准备的,同时也适合于残疾妇女。在这些公寓里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周,2004年,这些公寓收容了63名妇女和约100名儿童(与2003年相比增长了43%)。
131.第二阶段为被殴打妇女及其孩子提供14个庇护所。这些庇护所在2004年收容了692名妇女和1 064名儿童。目前为阿拉伯地区提供服务的有两个庇护所,其中一个是为东正教和极端正统派服务的。阿拉伯庇护所之一以及另外一个庇护所可以收容残疾妇女。此外还有一个庇护所正在为容纳残疾妇女进行必要的准备。庇护所分布在以色列的各个地方,且24小时提供接收妇女的服务。
132.最后,目前共有16家“过渡公寓”,旨在协助妇女离开庇护所后恢复正常生活。2004年,这些公寓收容了54名妇女和93名儿童,其居住时间从6至12个月不等。
热线
133.目前只有一条全国被殴打妇女和儿童热线,由社会事务部通过“应急线路”接听。2004年,热线接听了妇女、男子和儿童打过来的4 700个电话。该项服务使用希伯来语、阿拉伯语、俄语和阿姆哈拉语。非政府组织还开通了一些其他热线,它们接听的电话数与全国热线大体相当。以色列性攻击受害者帮助中心联盟报告说,2004年的前9个月里,联盟收到了被强奸或遭受性攻击的妇女提交的5 600份报告。
殴打他人的男子处理情况
134.为处理殴打他人的男子制定了若干方案。狱政署制定了各种处理家庭违犯者的框架。其中一个方案是“希望之家”,目的在于降低同居人的暴力程度,该方案是在赫蒙监狱开展的。Tzalmon和卡尔迈勒的监狱也开展了两个类似的方案。此外,家庭违犯者处理小组在各个监狱也非常活跃,他们会帮助确认并管理此类问题。
阿拉伯社区内对妇女的暴力
135.2003年,有人以所谓的“家庭荣誉”为名谋杀了3名阿拉伯妇女。谋杀是一种重罪,可判无期徒刑。以色列警方和以色列法律系统认为所有的谋杀都是如此,并且会对此类案件进行有力的调查,而不考虑谋杀的动机如何。以色列法律认为,此类案件和诉讼中不存在可以减轻罪状的情况,法律会起诉并惩罚各种程度的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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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条 禁止剥削妇女 |
第6条——禁止剥削妇女
总则
136.以色列是为卖淫目的而进行的人口贩运活动受害者的目的地国。2003年,警方估计约有2 000到3 000名妇女在以色列从事卖淫活动,而且大多数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实际上都是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据警方估计,2004年期间,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数量已明显减少,此类活动的中心地特拉维夫地区尤其如此。
137.贩运活动的受害者主要来自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主要的贩运途径是经由埃及边境进行非法偷运。由于监督严格,通过正式的海港和航空港进入的极少。
138.报告所涉期间,以色列对贩运人口现象并未等闲视之,该国在过去就曾打击过这种活动,并将以更为旺盛的斗志继续这样做。对政府而言,这个问题是一个优先事项。特别是在过去的四年里,以色列采取了越来越多的措施来防止贩运活动、保护受害者并起诉犯罪人。
预防
宣传运动
139.在预防方面,重点强调的是针对潜在受害者和公众开展宣传运动。
140.2004年后半年,外交部在贩运活动潜在受害者的原籍国开展了一项宣传运动,目的就是为了提醒他们非法进入以色列的有关危险和风险,并使其留心贩运者的承诺与残酷现实间的差距。这是一项未雨绸缪的运动,该运动已从原籍国各组织那里收到了积极的反馈意见。
141.此外,在预防领域里,司法部在该部的互联网上公布了关于贩运活动及政府为打击这种活动而采取措施的信息,公众可以登录查阅。公众是通过两份日报上的广告得知这一信息的。另外,司法部还发布了关于贩运问题的“意见”,公众也可以查阅。
142.大众电视上放映了大量的纪录片,它们都是用来提高公众对贩运问题的认识的。此外,教育文化和体育部正在将有关方案纳入学校课程。
边境控制
143.由于监督严格,通过正式的海港和航空港进入的极少。主要的贩运途径是经由埃及边境进行非法偷运。2003年3月建立了一个名为罗马边境警察股的新警察机构,负责监测埃及边境,以防止偷运人口、药物和武器的活动。该警察股收到了关于处理贩运活动可疑受害者的特别指示。由于加强了执行活动,通过边境贩运的人口的数量减少了20%。
144.已经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2004年,高强度的活动抓获了36名以卖淫为目的、被从埃及边境偷运至以色列的妇女。
法律框架
立法
145.在以色列,法律明文禁止人口贩运活动。实际上,以色列《刑法》中有一条禁止贩运人口的特殊规定,即《刑法》第203A条,其具体规定如下:
a) 为使其从事卖淫活动而买卖人口,或为此目的而担任人口买卖中间人的,可被处以为期16年的监禁;为了本条的目的,“卖”或“买”的报酬包括金钱、价值、服务或其他利益等多种形式。
b) 促成一个人离开居住国去从事卖淫活动的,可被处以为期10年的监禁。
146.如果受害者是未成年人,可判处20年的监禁。第5760-2000号《禁止洗钱法》(《禁止洗钱法》)中,贩运罪属于前提罪行。
147.最近颁布的大量法律都有助于打击贩运的斗争。例如,一项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法律——第5763-2003号《打击有组织犯罪法》(《打击有组织犯罪法》)认为,贩运妇女是一项重罪。此外,如果罪犯是犯罪组织里的人,那么即使这部新法没有列明该活动,犯罪人的徒刑期限也将两倍于相关刑法规定的徒行期限,(上限为25年的监禁)。有组织犯罪框架中的贩运罪行会被处以很重的刑罚——上限为25年的监禁。
148.此外还通过了另外一些修正案,限定对贩运者的最低刑罚为最高刑罚的四分之一;授权起诉在国外犯贩运罪的公民或居民,即使此类活动在外国管辖区并不违法;促使受害者尽早提供证词;并允许受害者在没有被告的情况下作证。
149.为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已经提出了多项法案,其中一项是关于贩运活动的非限制性法案,它包含了大量的程序性规定。该法案通过了初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开始考虑一读的准备工作
调查和起诉
警方活动
150.以色列警方与原籍国警方间的合作一直在继续,这为2004年间引渡一名重要贩运者奠定了基础。警察局长宣布,2004年的一个首要优先事项就是打击包括贩运人口在内的有组织犯罪。因此,警方投入了越来越多的精力来关闭卖淫场所并逮捕卖淫和贩运活动中的罪犯。
151.警方在这方面的政策规定,要加强与经济执法单位如税务机关和洗钱机构的合作,共同对付一般的有组织犯罪罪行和特殊的贩运罪行。
152.以色列的警察部队一直在与德国、俄罗斯和乌克兰的警察部队开展积极的合作。最近,德国已开始就来自俄罗斯的以色列公民参与有组织犯罪集团和贩运妇女活动的问题展开调查。在此过程中还逮捕了很多人。以色列以提供情报资料和派送调查员等方式向德国的警察部队提供了援助。
表1——警方打击贩运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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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
2003 年 |
2004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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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次数 |
67 |
51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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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嫌疑犯人数 |
92 |
92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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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期间逮捕的被告 |
55 |
65 |
72 |
|
警方供资的招待所接待的证人 |
130 |
114 |
166 ,在庇护所 |
资料来源:以色列警方, 2005 年 1 月。
153.这次集中活动之后,据警方估计,2004年间被贩运的受害者人数已明显下降。
起诉科
154.2003年一年,国家律师事务所共提交了50多份起诉书。2003年3月至2004年2月,起诉科提交了约53份以卖淫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活动及相关罪行起诉书,涉及被告90多名。
155.根据法院行政机构提供的记录,2004年间,起诉科提交了89份以卖淫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活动及相关罪行起诉书。
156.2004年提交的起诉书既包括有组织犯罪罪行,也包括贩运罪行。一些起诉书请求没收从犯罪佣金中取得的钱财。其中一个案件还请求没收财产和交通工具。这是一项重大发展,因为若不触动其经济基础,就不可能根除贩运活动。
157.起诉科主张在法庭上对《刑法》第203A条(贩运罪)做出广义的解释,并游说对贩运者进行严厉制裁,包括补偿受害者。因此,一些案件最终对贩运者进行了严厉的经济制裁。
法院
158.自2000年颁布以来,法院从广义的角度对有关立法作了解释,这样一来,即使辩护律师在违背法律精神的情况下强调法律条文,法院也能够将贩运者定罪。法院对贩运罪的严重性及加大严厉制裁力度的必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法院已多次明确强调贩运罪行的严重性,并表示它有责任通过严判来反映法律施加的最重刑罚(16年监禁)。
159.除严判外,根据《刑法》第77条,法院有权做出对罪行受害者进行补偿的裁定,每项罪行的补偿金额最多不超过228 000新谢克尔。法院裁定对贩运活动受害者进行补偿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在相关罪行的案件中,法院也明确表明了其严厉态度。
贩运妇女问题议会调查委员会
160.贩运妇女问题议会调查委员会的活动是促进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立法领域和提高公众认识方面均是如此。议会调查委员会原来是一个任期有限的临时委员会,最近,它已成为议会政府监察员委员会的一个常设小组委员会。这表明以色列议会最高层已经认可了该委员会的长久重要性。
161.该委员会在立法领域非常活跃,它已经提出了几份法案。从本质上讲,它是一个供各部之间及其与非政府组织讨论打击贩运人口现象等问题及其可能办法的论坛。
实际情况
量刑
重刑
162.自第203A条颁布以来,对贩运罪的量刑一直在稳步增加。在过去的两年里,对贩运者进行了一系列非常严重的判刑。法院已多次明确强调贩运罪行的严重性,并表示通过施以严厉处罚来反映法律施加的最高重刑(16年监禁)是它的职责。在第C.C.904/03号,以色列国诉Sragi Ben Victor Zlutzky等人一案(2005年2月1日)中,法院依据法律精神,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第一被告被判处13年监禁,并向每位受害者支付25 000新谢克尔的补偿费;第二被告被判处6年监禁,并向每位受害者支付15 000新谢克尔的补偿费。同样,在第C.C.212/01号,以色列国诉Mordechai一案(2005年2月8日)中,法院以贩运罪判处被告12年监禁。在最近的第C.C.774/04号,以色列国诉Genadi Boslovitz等人一案(2005年3月14日)中,对被告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第一被告被判处14年监禁,缓刑两年,向10位受害者中的每一位支付15 000新谢克尔的补偿费,罚款50 000新谢克尔或代之以6个月的监禁,并没收200 000新谢克尔。第二被告被判处10年半监禁,缓刑一年半,罚款20 000新谢克尔或代之以3个月的监禁。
163.在今年的一项重要裁决中,最高法院针对无公开暴力行为的贩运活动制订了一项量刑政策。在第C.C.1075/03号,以色列国诉Alexander Shalom Melokondov一案(2004年9月23日)中,法院判处此人12年监禁,法院裁定有关妇女的同意与贩运罪行无关,而且该罪行极其可憎,即使犯罪人没有公开使用暴力,也应当被判以重刑。
对犯罪受害者的补偿
164.根据《刑法》第77条,法院有权做出对罪行受害者进行补偿的裁定,最高限额为每项罪行228 000新谢克尔。法院裁定对贩运活动受害者进行补偿的趋势已越来越明显。法院裁定的大多数此类案件都包含了补偿受害者的条款。此外,最近裁定的补偿金额相对都比较高。例如,在第C.A.3719/03号,无名氏诉以色列国一案(2004年6月10日)中,法院裁定向受害者支付25 000新谢克尔。在第C.C.1237/02号,以色列国诉Vladimir Vaba Ben Nison Chaimov等人一案(2004年6月15日)中,法院裁定由一名被告向两名受害者支付15 000新谢克尔,此外,每名被告都要向其他四名受害者支付7 500新谢克尔。在第C.C.904/03号,以色列国诉Sragi Ben Victor Zlutzky等人一案(2005年2月1日)中,每名受害者共计会从两名被告那里拿到40 000新谢克尔。在第C.C.774/04号,以色列国诉Genadi Boslovitz等人一案(2005年3月14日)中,第一被告必须向10位受害者中的每一位支付15 000新谢克尔。
保护和人的方面
庇护所
165.为贩运活动受害者建立的一个庇护所自2004年2月15日就已开始运作。该庇护所可以容纳50人,且营造了一种相互支持的氛围。此外,它还提供心理、社会、医疗和法律援助。庇护所最近几乎已经满员。庇护所由社会事务部负责和监督,并由一个非政府组织经管。
帮助庇护所以外的受害者
166.住房——不住在庇护所的受害者会被收容在许多不同的地方。通常情况下,不会让他们住在监狱里。那些不打算作证或不住在庇护所的人会被下列场所之一收容:在哈代拉为非法入境者设立的“Michal”设施、南部措哈尔和Maasiyahu监狱专为非法移民设立的部门。所有这些收容所的条件都相对较舒适,受害者也非常了解他们的权利。为了实施援助,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可以入内,还有人会尝试倾听受害者的各种需要。
167.医疗服务——不住在庇护所的受害者可以在从移民管理局各机构内领取基本的必需品并享受医疗服务。特拉维夫的Ichilov医院和耶路撒冷的Tzedek医院会向妇女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妇女可在全国的任何一个急救室接受无条件的紧急医疗援助。此外,她们还可以在特拉维夫和海法Levinsky医疗中心所属两个诊所内接受性传播疾病方面的免费医疗服务。
168.风险评估——如有证据证明贩运活动受害者正面临着一定的风险,警方情报局将在国际刑警组织和以色列警方驻外代表的帮助下,筹备关于其在以色列和原籍国的风险状况的风险评估工作。如果发现她在原籍国正处于危险之中,将努力寻找解救办法,例如,与移徙组织(国际移徙组织)或原籍国的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以便提供一个安全的住所并制定康复方案。
169.在2004年的两个案件中,警方最终认为这些要求均有充分的根据,因此,这些妇女不会被遣返原籍国。
协调
170.2003年12月28日,政府决定成立一个局长委员会,负责制定与贩运活动有关的、预防和保护受害者权利的政策和方案。在该决定中,政府责成司法部指派一名协调员,参与预防工作和受害者的保护工作。在过去的两年里,一个由司法部赞助的事实上的协调员协调了其他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以及非政府组织促进将受害者权利最大化的工作。这有助于借助相关政府机构的援助,达成解决大量紧急、私人问题和普遍问题的办法。目前正要指定一名新协调员。
签证
171.在过去的几年里,内政部一直在为贩运活动受害者签发初期为6个月(可能会延长)的临时签证。2004年期间,前内政部部长批准了完成证供的受害者提交的所有临时签证申请。所有居住在庇护所的受害者都可以自动获得临时签证。此外,前内政部部长还公布了一项政策声明,根据该声明,通常都会向完成证供的受害者签发包括工作许可在内的临时签证。另外,在一个案件中,根据法院的建议,部长向一名被诊断艾滋病毒呈阳性的贩运活动受害者签发了一个两年期签证。
法院
172.法院一直是变革的先锋,并在多种场合明确表示贩运人口是一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而且,根据贩运活动国际公约及宪法中的人权法,必须对贩运罪行做出广义的解释。另外,法院已开始形成一种对贩运活动受害者进行补偿的惯例。在第C.C.455/02号,以色列国诉Burstein一案(2004年6月7日)中,法院对贩运罪行中的“中间人”做出了进一步的定义。对该罪行的广义定义往往不要求有关金钱交易的直接证据。另一个重大发展是越来越广泛地将强奸法用于贩运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妇女没有明确拒绝或以肢体语言加以反抗,贩运者与受其控制的妇女间的性关系也可能会被视为强奸。(第C.C.904/03号,以色列国诉Sragi Ben Victor Zlutzky等人一案)。
法律援助
173.授权由司法部法律援助司的律师在对贩运者提起的、进行行政听审的民事诉讼中代表受害者的立法已于2003年8月生效。该立法没有财务资格方面的先决条件,将会逐渐得以应用。
警方
174.警方对受害者权利的认识一直在不断提高,而且他们已经颁布了保护受害者权利的准则。例如,一般而言,禁止因涉嫌与其在该国的地位有关的罪行(如非法进入)而逮捕或调查贩运活动受害者。另外,警察不得诱导对贩运活动的申诉,且不能拘留作证的受害者。
175.受害者称如将其遣返原籍国,她或她的家人将会面临危险时,警方会进行风险评估,以保护受害者。另外,调查员基本上都会以同情之心对待受害者。
教育、认识和合作
研究和培训
176.警方调查员每年都会接受专门培训,以便处理贩运案件。警察进修学校最近实施了两个关于贩运活动的方案。其中一个为期一周,专门对付包括贩运团伙在内的有组织犯罪(2004年12月)。另一个也是为期一周(2005年2月),专门对付人口贩运活动。司法部律师和法律顾问法律培训研究所于2005年2月3日举办了一次关于国际法对刑法的影响的讨论会,其中包括一次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讲座。在过去的四年间,两个机构都对调查员和起诉人进行了贩运问题培训。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177.政府十分重视就贩运问题与非政府组织和整个民间社会保持不间断的沟通渠道。为此目的,政府在多个领域,如预防和保护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工作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合作。政府各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一直在就贩运问题展开对话。这种交流在立法倡议和共同行动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178.为提高对贩运人口问题的认识,以色列的非政府组织举办了多次活动。政府代表与非政府组织代表也举行了多次基层会议。
国际会议和合作
179.以色列政府对参与国际社会的有关活动十分重视。政府协调并参加了一些国际工作小组以及预防、监测和控制贩运活动的工作。
180.以色列警方在贩运活动领域与国际刑警组织开展了密切的合作。通过其驻外代表,以色列警方一直在与几个原籍国和其他国家开展直接合作。2004年间,以色列在几个案件中与俄罗斯、乌克兰和德国的警察部队开展了重要的合作。
未成年人参与卖淫
181.当前的数字显示,妇女服务中心和社会事务部照顾的少女中,有10%至12%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约45名少女)。另一些人数未知(据审查该问题的部际和组织间委员会估计,约有数百人)的少女也受到了各种形式的商业性剥削。
处于困境的妇女和少女康复方案
182.如上次报告所述,没有专门针对遭受性剥削的少女和妇女的康复方案。针对少女的主要康复方案是社会事务部向处于困境的少女提供的服务方案。该服务方案在犹太地区治疗13至21岁的少女,在阿拉伯地区治疗不满25岁的少女。总的来说,2004年,该服务方案已经治疗了17 000名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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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条 政治和公共生活 |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妇女参与以色列政治生活的情况
183.以色列妇女有资格在各种选举中投票,并可被选任任何公职,或担任各种公开选举的职位。如本条所述,她们可以参与各方面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184.虽然男子和妇女在政治生活某些领域的代表权仍有一定的差距,但妇女参与以色列各个领域政治生活的情况都在逐步好转。
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比例
185.在目前的第16届议会中,共有18名女议员,占到了议员总数的15%,这是有史以来的最高水平。在目前的议会中,有一名女成员担任副议长,四名女成员担任议会委员会负责人,两名女成员担任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妇女参与政府事务
186.目前,在以沙龙总理为首的第29届政府中,有三名女部长(司法部、教育部和通讯部)。另外,各政府部门中共有五名女办公厅主任。目前有四名女副部长。
妇女参与地方当局事务
187.虽然妇女在地方当局雇员中占到了60%,但担任高级职位的只有4%。
188.在上次选举中,有207名妇女入选地方当局委员会,占当选总人数的10.3%。总之,在158个地方当局中,妇女入选了87个地方当局委员会。这样一来,妇女在犹太地方当局委员会中的比例占到了14.2%,但同时阿拉伯妇女却仅占0.5%。另外,82%的犹太地方当局把妇女作为候选人,但只有4%的阿拉伯地方当局这样做。由于在某些少数社区,考虑公务员职位时,妇女的角色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种差距往往会被解释为宗教和地方传统等多种社会文化因素造成的结果。
189.应该注意的是,提高妇女地位权力机构正在努力增加妇女在市政当局中的参与。其措施包括加强对妇女参与地方政治的了解和认识,并为下届地方选举制定“妇女限额”,阿拉伯地区尤其如此。该权力机构与地方当局联合会还曾呼吁指派妇女担任市政公司中的高级职位。
公务员系统中的妇女
妇女在公务员系统中的职级
190.妇女在公务员系统的下列职业中一直占绝大多数:护士(85%)、生化工程师(84%)、社会工作者(84%)、律师(66%)、法学家(66%)和行政人员(63%)。
191.虽然妇女在公务员系统占64%,但她们担任高级职位的比例仍然较低。自提交上一份报告以来,妇女在公务员系统前三级高级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主要来源)中的比例一直没有改变。2003年,妇女在前三级职位中共占到了40%,72%的人仍任职于底层。
公务员系统中的职位竞争
192.该领域有一项重大改进,即颁布了《公共职位竞争法》(第12号修正案,2002年起生效),该法涉及到货物采购、不动产和各种服务的国家职位竞争,同时这种竞争禁止因某些背景,如性别、性取向、个人状况和父母身份等,歧视政府职位竞争中的候选人。
193.在过去的四年里,从候选人和被任命者两方面看,男子和妇女在参与公务员系统内部职位竞争方面的差距均已有所减少。2000年以来,每年的女性候选人都比男性候选人多,2003年,女性候选人占到了62.36%。这种趋势在任命妇女担任公务员系统中的职位方面也非常明显,2003年,女性被任命者占到了61.52%。公开职位竞争的情况也已有所好转,2003年,妇女在候选人中占到了49.11%,在新任职人员中,也占到了53.50%。不过,男子在整个公务员系统中的比例还是要稍微大一点。
194.公务员制度委员会在职位竞争通告中增加了一个关于对妇女的肯定行动的部分,其中为妇女提供了一些特别措施,并为职位竞争委员会成员制定了对妇女的肯定行动问题教育方案。
妇女在以色列经济生活和公共生活中担任主要职位
195.2002年底,议会修正了《规划和建设法》,修正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为了将妇女的问题纳入规划和建设总议程,国务委员会中必须有妇女组织的代表。
196.新工人总工会(以色列最大的雇员组织)《雇员委员会选举守则》规定,如果公司雇员超过300名,且女性雇员占到了至少25%,则获得50%选票的女性候选人将被认定战胜了其男性对手。该守则还规定,雇员委员会中,男女成员均应至少占到30%。
司法机关
197.女法官人数继续攀升。2004年10月,在542名法官中,有262名女法官(占到了以色列司法机关人数的48.3%)。最高法院中的女法官人数已升至41%(12名最高法院常任法官中有5名女法官)。妇女继续构成专业劳工法官的多数(67.3%的法官和57.1%的书记官),地区法院法官的将近一半(41.3%),治安法院法官的几乎一半(48.7%)以及两种法院中的书记官的一多半(56.9%)。此外,妇女已越来越多在劳工法院中作为公众代表,代表雇员和雇主工会,与专业法官并肩工作。
198.法律专业——正如上次报告详述的,在公共部门从事法律专业的妇女仍占多数。即将退休的国家检察长是一名妇女,截至2004年7月,司法部的169名法律顾问中,有113名妇女(66.9%),在国家检察院和司法部长办公室(女性432名,男性210名)以及公设辩护处(33名妇女对15名男子)工作的妇女有着相似的比率。此外,法律专业实习生中有201名女性和120名男性,高级法官类职员中有22名妇女和8名男性。
公营公司
199.如上次报告所述,妇女在公营公司董事会比例一直在上升。2005年初,37%的董事是妇女。有5名(11.36%)妇女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上次定期报告之后新任命了4名),10名妇女担任公营公司总经理。
200.公营公司权利机构与提高妇女地位权利机构合作,请各公营公司在其年度报告中说明如何解决妇女的适当比例的问题。
军队中的妇女
法律框架
201.2000年12月,根据《兵役法》[合并版本]第16A条,国防部颁布了第5761-2001号《兵役条例》(确定妇女提供志愿服务的职位)(《兵役条例》(确定妇女提供志愿服务的职位)),《条例》列出了所有需要积极志愿服务的职位,从而确定了自愿服兵役的男女士兵间的平等地位。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第16A条还旨在确保军队内安置机会和职务上的真正平等,以及国防部长依法给志愿士兵规定的义务。
202.解散女子兵团之后,参谋长于2001年8月1日任命了一个由妇女问题顾问(准将)担任负责人的专门机构。该机构的任务是营造一种氛围,使妇女可以在以色列国防军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并发展平等机会,从而提高妇女在以色列国防军和以色列社会中的地位。
空军内部米勒一案的处理
203.1995年,最高法院在里程碑式的米勒案中裁决,以色列国防军不得以后勤和预算限制为借口,排斥妇女担任空军飞行员。在三种主要的不同意见中,法院驳回了军队的推理,认定平等原则要求军队克服此类限制并考虑妇女的自然生理需要。以色列国防军继续采取措施,执行米勒案中达成的结论,使以色列国防军中的妇女更多地担任先前只能由男子担任的职位。
204.为执行《兵役法》[合并版本]第16A条而采取的措施之一,是对颁布的所有军令进行全面审查,研究男子和妇女间的差别。2002至2003年,共审查了360项此类军令,妇女问题顾问办公室发现有必要进一步审查其中的160项,并最终建议取消或减少这些军令中74%的性别差异。所采取的另一项措施是对志愿服务期的男女战斗人员适用平等规则。正在审查关于增加对在以色列国防军中服役的妇女开放的职位的进一步措施。
205.另一项修正案涉及到了妇女在预备役部队中的服役情况,在预备役部队中,担任战斗相关岗位的妇女现应服役至45岁,孕妇和母亲也不例外,同时,担任非战斗相关岗位的妇女则应服役至38岁,孕妇和母亲可以免服此役。
军队中的妇女和男子
男女军官
206.女军官在正规军军官中占26%,在长期服务的军官中占18%。最近几年,战地职位中的女军官人数激增,1997年至今共增长了17倍。
207.如下表所示,女上校和女准将的数量在逐步攀升。
表2——2000年、2003年和2004年女军官在高级军官中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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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衔 |
2000年 % 女 |
2003年 % 女 |
2004年 % 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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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校 |
3% |
4%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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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将 |
1% |
3% |
4% |
资料来源:以色列国防军参谋长妇女问题顾问。
男子和妇女的分布
208.在过去的十年里,向以色列国防军中的妇女开放更多职位的趋势一直在继续,这使得被任命担任“高级别”职务的女兵人数不断增多,而担任文书职务的女兵人数则相对变少。
209.截至2004年,军队中81%的职务都对妇女开放,而20年前只有56%。62%的职位安排了妇女(1990年只有40%),并且一直在努力增大这一比率。应当强调的是,该进程需要全面研究其他职位的实际情况,包括有关设备的改装、人员的配备以及其他活动的组织。
以色列国防军中的女科学家和女工程师
210.正如上次报告所述,以色列国防军启动了几个意在促进女科学家和女工程师发展并支持其从事本职工作的方案。这些方案包括“Rikia”方案——针对学习实用工程学学位课程的第12级人员,由以色列国防军供资,参与者人数由2001年的80人激增到了2003年的240人;“Tzabar”——为期一年的预科课程,旨在帮助有兴趣在预科课程中学习工程学和各种精密科学的年轻妇女;“技术视野”——针对主修数学和物理学的第12级人员的特别课程,该方案意在帮助他们继续学习实用工程学学位课程。
211.妇女还参加了使周边妇女参加预科课程的“Atidim”项目(2003年妇女占25%);以及旨在通过综合培训方案使士兵成为以色列国防军研究和发展方案一部分的“Talpiyot”项目(2003年妇女占11%)。
军队中的性骚扰
212.下一个曲线图详细说明了军队中每年性骚扰投诉的数量,该图说明2003年的投诉数量有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人们对性骚扰的认识提高和有许多高职人员涉案。
图4——历年性骚扰投诉数量
1998年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资料来源:以色列边防军参谋长妇女问题顾问 。
213.为了应付军队内部出现的性骚扰现象,以色列国防军采取了若干措施,包括成立由妇女问题顾问牵头的总参指导小组,负责制定以色列边防军关于预防、执行和处理性骚扰问题的政策。
214.参谋长妇女问题顾问于2002年在军队内部开展了一项关于性骚扰问题的广泛调查,并对这种现象本身进行了广泛研究。研究的结果让以色列边防军当局得出结论,在所有性骚扰事件中,他们所了解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各级部门进行深入的标准和教育变革。
215.作为这次调查的结果,以色列边防军扩大和改进了处理性骚扰问题的做法,包括采取了以下措施:2003年7月,参谋长向以色列边防军所有成员下达一项特别通知,强调了打击性骚扰行为的重要性,并规定指挥官对打击性骚扰行为负有责任;以色列边防军为各级增配了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这些投诉;以色列边防军在全军内开展广泛的宣传运动,并举办强制性年度演讲;为投诉人的照顾者和宪兵调查员举办特别培训课程;向所有入伍新兵和在所有军事单位内部散发性骚扰问题宣传手册。
警察部门的妇女
法律框架
216.警察部门正在通过采取肯定行动措施,努力提高妇女在警察部队的数量,比如为母亲提供更加弹性的工作条件和对孕妇采取宽大政策。
警察部门的妇女——实地数据
217.目前,在警察部队中,妇女占21%,比我们上一次报告的数据(23%)有所下降。女警官的比例高于她们在警察部队中的供职比例,女警官所占的比例为23.4%。
218.截止2005年3月,警察部队中共有53名阿拉伯妇女,其中1人是撒马利亚人、19人是基督教徒、12人是穆斯林、14人属于其他宗教、7人宗教不详。
表3——2004年妇女在警察部门中所占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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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男 |
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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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女性比例 |
人数 |
男性比例 |
人数 |
比例 |
|
|
非警官 |
3 362 |
74.88% |
13 361 |
78.39% |
16 723 |
77.66% |
|
警官 |
1 128 |
25.12% |
3 684 |
21.16% |
4 812 |
22.34% |
|
共计 |
4 490 |
100% |
17 045 |
100% |
21 535 |
100% |
资料来源: 以色列警方, 2004 年。
219.在警察部队高级职务中,妇女的供职比例稍低,高级职务中的妇女比例为17.6%,而妇女在警察部队总体中占的比例是21%。
警察部队内部的性骚扰
220.警察部队为打击性骚扰行为采取了若干措施。编写了有关性骚扰问题的指示并在整个警察部队内部散发,任命了性骚扰问题特别监督员,并且公布了关于警察部队内部性骚扰问题和因性骚扰而造成不适当处理案件的报告。警察部队还进一步编写了一个宣传册,并准备向所有警官及新兵发放。
221.在2003年1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18个月内,38起性骚扰案件通过司法部警官调查司的刑事指控得到受理。在同一时期,有22起关于性骚扰问题的案件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从警察调查司移交到警察纪律司。
妇女组织
222.妇女组织继续在促进以色列性别平等问题上起着积极和宝贵作用。为了积极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这些组织仍然作为妇女代表积极活跃在各部门。
223.妇女组织对以色列许多生活领域产生重要影响,它们的一些主要业务领域包括:促进立法,详见上文关于性侵犯援助中心的第5条;在合法代表权和咨询方面向妇女提供协助;领导有关妇女权利的宣传运动;组织会议和研讨会;管理性侵犯援助中心和热线电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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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条 在国际上的代表和参与情况 |
第8条——在国际上的代表和参与情况
妇女在外交部门的代表比例
224.为了提高妇女的供职比例,以色列外交部门正在按部就班地增加妇女的供职数量。
225.参加见习员课程考试的妇女比例(30%-45%)和获得该课程入学资格的妇女比例(30-48%)差不多。请注意,所有参加这一课程的见习员都在极大程度上完成了他们的课程。
226.外交部和外交使团由行政部分、非行政部分和外交部分组成。行政部分和非行政部分中妇女的比例高于男性比例(2003年的女性比例为50.5%和63%,男性比例为49.5%和37%)。
227.下表进一步详细列出了外交部门外交部分按职衔列示的妇女比例。
表4——2002-2003年外交部门——外交部分妇女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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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
200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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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男 |
女 |
男 |
|
|
大使 |
0(0%) |
27(100%) |
1(0.5%) |
21(95%) |
|
代表 |
13(14%) |
81(86%) |
13(15%) |
74(85%) |
|
代表衔顾问 |
23(22%) |
80(78%) |
22(21%) |
83(79%) |
|
顾问 |
14(15%) |
79(85%) |
20(20. 5%) |
78(79.5%) |
|
一秘 |
26(33%) |
54(67%) |
16(30%) |
37(70%) |
|
二秘 |
7(70%) |
3(30%) |
13(48%) |
14(52%) |
资料来源:外交部, 2004 年。
228.在外交部门自我们上一次报告(2002-2003年)以来的职衔和级别晋升中,妇女所占的比例是38%(69)。
229.应该指出,以色列妇女网向高等法院申请撤销外交部最近六次任命(第H.C.J. 5523/04号,以色列妇女网诉以色列国和外交部长等人案(2004年7月29日))。该妇女网声称,这些任命歧视了女候选人,尽管女候选人具有同等且有时具备更高资格,但外交部并没有推选女候选人。该妇女网认为,这些任命不符合《妇女平等权利法》和《公务员法》的规定。在申请人撤销申请之前,外交部提出了一份书面证词,保证提供任命委员会听证会的会议纪要,并指示该委员会成员根据肯定行动规则行事,而且外交部还就这一问题发布了一项内部程序。
国际组织中的女代表和独立专家
230.在以色列驻多边论坛的代表团中,大多数代表团都有妇女参加,并且以色列还向妇女地位委员会派出了一个由5-6名妇女组成的代表团。
231.目前,以色列派驻纽约联合国总部的代表团由四男一女组成,且截止2004年8月,一名妇女参加了以色列派驻日内瓦代表团,现有二女四男组成。截至2003年9月,以色列标准协会总经理Ziva Patir女士担任国际标准组织副主席。
232.其他几个例子包括,提高妇女地位权力机构咨询委员会主席Ruth Halperin博士任职于日内瓦欧洲经委会专家小组,直到“北京会议十周年”妇女大会;Valerie Brechia女士率领以色列代表团参加2004年3月的环境规划署年度会议;环境部司长兼以色列议会女律师Michal Haran博士代表以色列出席2004年4月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Ilana Zieler博士代表卫生部于2004年2月参加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可持续发展问题国家特别工作组。
233.提高妇女地位权力机构每年向联合国妇女大会派出一个代表团。最近一次代表团由13名妇女和2名男子组成,该权力机构还为以色列妇女网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供经费。
234.外交部鼓励并协助以色列妇女非政府组织申请在联合国中的地位,并在以色列国内外帮助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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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条 国籍 |
第9条——国籍
235.以色列国籍法和居民地位法不区别对待男女。对于取得、变更或保留国籍或居民地位,两性拥有平等的权利。夫妇中一方变更国籍或与非公民结婚均不影响公民资格。在出生子女取得公民资格的问题上,父母双方的公民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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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条 教育 |
第10条——教育
法律发展
236.这一领域中的主要法律发展是颁布了《性骚扰法》(自2004年以来的第2次修正)。这次修正使本法适用于作为教育者滥用其权威地位受害人的十三和是十四年级成年学生。本法还适用于向成人提供普通或职业学校教育的机构中作为教育者滥用其权威地位受害人的学生。
以色列的高中
普通高中和技术/职业学校分轨情况
237.以色列的中等教育系统由技术/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组成。大部分女生在普通公立学校就读。2002年,68.5%的15岁及以上女生在普通中学就读,而只有56%的15岁及以上男生在普通中学就读。在2003-2004年期间,无论是希伯来语教育还是阿拉伯语教育,大部分学生都是在公立中学就读。
大学入学水平考试
238.2002年,十二年级年龄组(希伯来语教育)内84.3%的未成年女子参加了大学入学水平考试,而同年龄组的未成年男子参加大学入学水平考试的比例只有75.1%。获得大学入学考试水平资格的未成年女子的比例也远高于未成年男子,达到本年龄组所有女孩的63%,而未成年男子只有49.5%。
239.在阿拉伯教育系统中,十二年级年龄组内91.7%的未成年女子参加了大学入学水平考试,而同年龄组的未成年男子参加大学入学水平考试的比例只有84%。获得大学入学考试水平资格的未成年女子的比例也高于未成年男子(分别各占本年龄组56.3%和44.7%)。
表5——2002年大学入学考试参考者和获得证书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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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入学考试参考者 |
获得证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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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在十二年级学生中的比例 |
总数 |
在十二年级学生中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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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 来语教育 |
||||
|
未成年男子 |
30 869 |
75.1 |
20 326 |
49.5 |
|
未成年女子 |
35 176 |
84.3 |
26 305 |
63 |
|
阿拉伯语教育 |
||||
|
未成年男子 |
5 373 |
84 |
2 858 |
44.7 |
|
未成年女子 |
7 270 |
91.7 |
4 464 |
56.3 |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2004 年。
240.参加理科大学入学考试的未成年女子比例为45%:电子占12%,生物占66%,化学占62%,计算机占43%和物理占30%。考试通过的未成年女子比例也同样高于未成年男子(57%到33%)。
受教育率、就学率和辍学率
241.正如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所说的那样,以色列所有人口群体受教育的程度一直在稳步提高。1961年,69%的女性少数群体从未上过学,而同比男性少数群体比例只有30%。而在2003年,这两项数字分别为9.9%和2.4%。
242.学校情况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就学率。在2003-2004年期间,九年级至十一年级未成年女子的辍学率保持在3.1%-3.6%,而在十二年级,辍学率只有0.7%。未成年男子辍学率较高,特别是十一年级。在阿拉伯教育系统中,男女之间的差距也是未成年男子就学率高,尽管阿拉伯语未成年女子辍学率超过犹太语未成年女子的辍学率。
243.为了提高各部门内就学和防止辍学的比例,教育、文化和体育部正规就学和防止辍学司一直在各种级别上积极开展工作。他们在三个主要级别上发挥作用——提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整个系统内部的管理/组织措施和教学行动。在2002年和2003年期间,犹太部门的辍学率下降到6%,阿拉伯部门下降到10%。
防止歧视的各项活动和教育方案
学校课本上的性别定型观念
244.正如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详细说明的那样,教育、文化和体育部课程规划和编排司一直在积极从事学校课本标准的制定工作,特别是在性别定型观念领域。现任教育、文化和体育部长于2001年任命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已将这些标准编进学校课程。
245.委员会研究了以色列教育系统所使用的学校课本中存在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且在课程中努力消除这种观念。委员会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调整了以前的标准,解决了以下关于男女平等代表权的问题:增加插图资料,介绍妇女在生活各领域中的贡献;促使人们注意事先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禁止各类(包括明示或暗示)性别定型观念;在男女平等基础上分配任务;从男女代表中平等挑选作品、散文和论文;儿童不按性别分课程和分班;从学校课本上删除有性别定型的图画和插图。
旨在防止歧视的其他指导和干预方案
246.教育部司长在2003年下发了一个关于教育系统中男女机会均等的通知(9.4-4(d) 4/2003),明确地把对性别问题的教育/社会/指导干预作为目标。此通知强调了机构在教育政策和教学过程方面的作用。
247.教育部的目的是,通过校长和督导员的会议和讨论会,以及在各种级别上针对教师的培训,执行这一通知的精神。教育部各司中的学校讨论会和对性别平等精神的消化应成为执行该项通知的另一种途径。
248.教育部还坚持同以色列妇女网一起,支持“女孩领导变革”方案。目的是努力赋予妇女权力和培养领导能力,宣传关于男女之间不平等问题的知识,培养自我意识,改变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立场。
249.另一个方案涉及到在理科和数学方面为未成年女子提供帮助,鼓励未成年女子在大学入学考试中选择这些课程,并在高等教育中继续学习这些课程。“女性和男性——下一代”方案的目标是改变管理和领导模式,从纯男性态度向男性和女性态度结合的方向发展。
性教育和家庭生活教育
250.现有中学课程包括性教育和家庭生活教育。该方案的主要专题是:培养个人情趣,发展个性,接受他人不同意见,未成年男女生不分差别同等对待,根据生理发育情况因时施教,与他人自愿交往,以及在某种关系中共同决定。课程的重点是披露性别定型观念,转变立场,培养特殊才能,传授知识。课程包括一个题为“非暴力友谊和夫妻关系”的方案,目标是区分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和辱骂或单方面的尊重关系之间的差别,区分求爱和犯罪以及双方关系中做与不做之间的差别。
251.为了适应公立宗教和阿拉伯教育系统的需要,对学校课程进行了调整。未成年男女生的课程相同,但有些学校可单独开课。
教师
252.在2003-2004年期间,师范学院中的犹太男生占的比例为18.3%,而2002-2003年期间的比例为18.8%。师范学院中的阿拉伯族男生占的比例为8.2%,而2002-2003年期间的比例为7.6%。
表6——历年师范学院男生所占比例的情况
|
1969/1970 |
1979/1980 |
1989/1990 |
1994/1995 |
1999/2000 |
2001/2002 |
2002/2003 |
2003/2004 |
|
|
希伯来语教育 |
||||||||
|
男生比例 |
13.9 |
10.3 |
16.6 |
16.3 |
16.6 |
17.8 |
18.8 |
18.3 |
|
阿拉伯语教育 |
||||||||
|
男生比例 |
46.9 |
45.2 |
22.9 |
16.2 |
7.8 |
8.8 |
7.6 |
8.2 |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2004 年。
高等教育
女生
253.在学生总数中,获得大学入学资格或高等学历证书的女生比例(62%)高于男生。在1994年毕业的中学生中,55%的女生和50%的男生参加了八年制基础理论教育方案。
254.2003年,女生仍然在第一学位(55.9%)、第二学位(57.1%)和第三学位(52.7%)的学生中占多数。同前几年的数字相比,在比例上没有太大变化。但是,女生继续集中在人文学科,不太可能进入数学、理科和工科等领域,她们在这些领域只占25%。女生在人文学科(66.4%)、社会学科(61.3%)、医学(52.3%)、法律(49.9%)和生命学科等领域占多数。
表7——2002-2003年高等教育系统中按性别和学位列示的学生情况
|
学位 |
学生总数 |
女生人数 |
女生所占比例 |
|
人文学科 |
27 679 |
18 397 |
66.4% |
|
教育和教师培训 |
27 862 |
23 156 |
83.1% |
|
社会学科 |
45 719 |
28 026 |
61.3% |
|
商业及管理 |
8 268 |
4 058 |
49. 0% |
|
法律 |
12 897 |
6 446 |
49.9% |
|
医学 |
3 568 |
1 867 |
52.3% |
|
辅助医学 |
7 316 |
5 800 |
79.2% |
|
数学、统计学和计算机 |
12 323 |
3 864 |
31.3% |
|
自然科学 |
4 559 |
1 690 |
37.0% |
|
生物科学 |
7 703 |
4 750 |
61.6% |
|
农业 |
1 499 |
876 |
58.4% |
|
工程和建筑学 |
30 129 |
7 626 |
25.3% |
|
共计 |
189 522 |
106 555 |
56.2% |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委员会, 2004 年。
255.除了公立大学以外,还有许多提供非学位证书的非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在2002-2003学年期间,6.4%的20-29岁的犹太人妇女参加了非大学高等教育,1999-2000学年的比例为5.6%。阿拉伯人妇女参加这些机构的比例为4.4%(1999-2000学年的同比为4.6%)。
高等教育中的少数民族
256.高等教育中男女之间的差距已经消除,在2002-2003学年,与男生相比,穆斯林、基督教和德鲁兹教派女生占大学第一学位学生中的多数。学生总数中的情况也是这样,只有德鲁兹教派部分除外,这一部分的差距也正在缩小。实际上,高等学位中的某些差距仍然存在,但也有数字表明,这些部分中的女生比例有大幅提高。
257.教育、文化和体育部最近授予18名贝都因学生全额奖学金,鼓励他们在2004/2005学年期间在Beer-Sheva的Ben-Gurion大学进一步深造。该奖学金的发放依据是学习成绩和经济状况。在18名奖学金获得者中,有12人是女生。其他各种奖学金则由各种非政府组织发放。
表8——2002-2003年度按人口群体和宗教及学位列示的女生情况
女生在每个单位学生总数中的比例(只包括大学)
|
总数 |
第一学位 |
第二学位 |
第三学位 |
证 书 |
|
|
总数 |
56.5 |
56.2 |
57.2 |
52.7 |
82.2 |
|
犹太人 |
56.8 |
55.9 |
58.1 |
54.3 |
84.9 |
|
穆斯林 |
51.9 |
54.6 |
42.3 |
23.9 |
64.5 |
|
基督教 |
62.7 |
63.9 |
58.4 |
34.5 |
- |
|
德鲁兹教派 |
49.8 |
53.3 |
33.7 |
- |
- |
资料来源:高等教育委员会, 2004 年。
女学术人员
258.在高等教育委员会2001年资助的高级学术人员中,女学术人员从1992/1993年度的20%增加到24%。在1993-2003年期间,360名学术人员被提升为正教授,这一职务不仅有较高的收入,而且在学术界具有影响地位。其中女性只有78人(约占20%)。迄今为止,没有女性担任大学校长,只有两位女性担任学院院长。
259.1988年,一个名为妇女游说团体的非政府组织向各大学校委会负责人提出倡议,要求为所有大学的校长设立妇女问题顾问。目前,在所有公立大学中,都设有这种顾问。各学院的负责人也在2003年4月接到类似倡议。
表9——以色列2001-2002年度高等教育机构中的女学术人员
|
教育机构和 课程 |
女 |
男 |
总数 |
妇女在总人数中所占比例 |
|
|
教育机构总数 |
50 |
1 76 2.9 |
4 442.3 |
6 205.3 |
28.4 |
|
大学 |
7 |
1 139.7 |
3 498.2 |
4 637.8 |
24.6 |
|
开放大学 |
1 |
20.5 |
33.1 |
53.6 |
38.3 |
|
非大学机构(由高等教育规划和预算委员会资助) |
21 |
229.5 |
663.4 |
893.0 |
25.7 |
|
师范学院 |
21 |
373.2 |
247.7 |
620.9 |
60.1 |
资料来源:科学技术部, 2003 年 12 月。
260.尽管在各级高等教育中女性人数多于男性,但在学术人员中女性只占24%,在工程学、精密科学和技术研究学科方面的数字更低。例如,在工程学领域,女生比例为25%,而女学术人员的比例只有12%,在物理学领域,女生比例为36%,而学术人员的比例只有8%。非正规教育机构的情况也是这样,高级女学术人员的比例只占25%。
261.女学术人员的任职人数不足,特别是在高级学术职务方面,自从我们上一次提交报告以来,我们一直在注意这一问题。以色列议会妇女地位问题委员会一直在努力增加高等教育机构中女学术人员的任职比例,并且就这一问题多次举行会议。
妇女和性别研究
262.在过去几年里,多数大学和几所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开设了妇女和性别研究系,目的在于探讨有关妇女和女性的各种主题。妇女和性别研究对于了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针对她们的歧视和为了防止歧视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至关重要。
妇女的科学技术教育
旨在鼓励未成年女生进入科学技术领域的举措
263.旨在鼓励未成年女生进入科学技术领域的举措一直在继续。其中一些方案包括:
264.“女科学家俱乐部”把对科学技术感兴趣并具有这方面知识的六年级女生作为目标,鼓励她们进入这些领域;特拉维夫大学“科学培训股”正在采取肯定行动,提高女生参加这些活动的比例;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介绍的“未来高技术的产生”方案继续在全国各产业与初级中学之间创立伙伴关系(目前已有100所学校参加这一方案,2001年的同比数字为23所),仅在2002-2003学年就有35 000名学生参加这一方案;“ORT to 21”方案鼓励女生选择和顺利完成中学和高等教育中的高级技术和精密学科的课程,23所初级中学中入学的7 400名女生在2002-2003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包括社区社会工作在内的Technion(以色列理工学院)方案对促进女生进入理科和工程学起到了推动作用,并且为十年级和十一年级的女生提供指导。
鼓励女性学习科学技术的举措
265.科学技术部继续推行其特别奖学金方案,学习工程和精密科学的本科生可以获得8 000至10 000新谢克尔(约合2 000美元)的年度津贴,不过要为旨在促进妇女从事科学研究的全国促进妇女从事科学技术委员会方案工作100小时。在2000-2003年期间,科学技术部向女生比例较低的院系授予了122人次的奖学金。
266.其他方案包括“Rakia”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对象是那些有兴趣通过以色列国防军学习工程师学位的十二年级女生;结合向在男性占支配地位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女教徒提供特别准备,“Tal”宗教研究所为那些打算接受工程学高等教育的宗教女性提供特别方案;为电气/电子、计算机科学、科学技术领域培养教师的工科师范学院“Ort特拉维夫”项目规定在正常学费基础上向女生减半收费。
267.科学技术部在2003年2月开展了一项调查,对女性进入科学领域的基本途径进行了研究,调查结果表明,多数公众(85%)对女性进入科学领域和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持积极观点。值得注意的是,60%的公众认为,女性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令以色列引以为豪,而近60%的公众则认为,女性比男性更适合医学、计算机和农业等特殊科学领域。
体育和运动
法律发展
268.2003年底通过的《体育法》第9A条规定,由国家支持所有体育组织,包括体育协会、机构、联盟和联合会,应向妇女提供适当的任职机会。这种适当的任职机会涉及到工作人员和管理层两个方面,并且应包括各类职务。根据该法第9B条之规定,体育组织应向以色列议会委员会提交有关这一条款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该修正案源于人们在许多其他生活领域中的一种认识,提高妇女在体育中的作用需要妇女的充分参与,不仅是在她们自身参加体育活动方面,而且还在作为决策人和在管理角色方面。
269.在女子篮球促进会诉拉马特沙龙地方理事会和其他人的诉讼案中,高等法院做出了一项具有革新意义的裁决(第H.C.J. 5325/01号)。法院对体育机构的资金分配问题进行调查,并依据《预算原则法》第3A条做出裁决,确立了公共机构预算分配平等原则。法院在此适用了文化、科学和体育部通过的分配标准,同意采取肯定行动,拨给妇女体育活动的预算应为拨给男子体育活动预算的1.5倍。法院裁定,地方当局及其资金分配也需要涉及到平等问题。法院裁定,拉马特沙龙理事会、该理事会主席和拉马特沙龙教育和体育中心应根据上述标准分配资金。
270.在另一个案子中,超级联盟的几支女子足球队于2004年9月向高等法院提出诉请(第H.C.J. 8472/04号,Ha’poel Be’er Sheva女子足球队等诉体育博彩委员会等人案)。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体育博彩筹划委员会对女子足球队采取肯定行动,并拨给她们比男子足球队更高比例的经费。申请人要求委员会向她们提供比男子足球队更好的财政支持,执行有关女子足球队的特殊措施。此诉请仍在法院受理之中。
促进妇女体育运动的政府机构
271.到2000年为止,教育、文化和体育部运动管理局修改了体育协会的经费标准,分配给女子体育协会增加了1.5倍的预算。
272.“Katz委员会”是一个公共委员会,它获得授权对体育博彩委员会的标准进行调查,并且建议采取以妇女和未成年女子运动队为目标的肯定行动计划。
273.管理局最近编写了一个手册,即将分发给教练、运动员、学校、学院和学生父母。该手册确立了以防止体育运动中骚扰和性暴力为目标的《道德守则》。体育促进会开展的讨论会对这一重要运动起到了补充作用。
274.管理局还计划在2005年开展一项促进妇女体育运动的国家方案。该方案包括今后8年总额8 000万新谢克尔的预算;通过全国的书面和广播媒体宣传运动,提高妇女对体育运动的认识;在十项竞技体育中向妇女提供优惠待遇,向有关联盟拨出专款,只要它们符合与妇女参与这些领域有关的基本条件。
学校系统中的未成年女子体育
275.在以色列学校系统中,学生必须参加体育课。教育系统的核心方案规定,所有由国家监管的学校中的每一个学生都必须每周参加两小时的体育课。非直接监管的学校必须每周为学生提供一小时的体育课。
276.正如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学校体育协会希望为提高女生参加竞技体育的数量设定一个目标。现有数据表明,现役运动员(意指在团体运动中参加18项赛事和在个人运动中参加3-4项公认竞赛)中的未成年女子和未成年男子人数在所有运动领域几乎相等(未成年女子为9 641人,未成年男子为9 710人)。
277.根据教育、文化和体育部的指示,体育督导员(其中三分之一为女性,在15人中占5人)批准学生代表团参加国际学校体育联合会(ISF)比赛,但条件是男女未成年学生的人数要相等。
现有数据——女子参加体育运动的情况
278.如下图所示,在过去几年里,女子参加奥运会的人数急剧增加:
图5——1992年、1996年、2000年和2004年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
资料来源:教育、文化和体育部, 2004 年。
279.在过去十年中,活跃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女子总体比例有适度上升,从1994年的12%上升到2004年的15%。
280.与女教练的比例类似,女子在体育协会管理部门中的任职情况仍然保持在较低水平,大概在10%左右。
|
第 11 条 就业 |
第11条——就业
法律禁止工作场所实行歧视
281.2004年6月,《平等就业机会法》第9条修正案增加了一项补充规定,即不得以怀孕为理由在工作场所歧视怀孕的求职者或雇员。
282.2001年,劳动和福利部长颁布了第5761-2001号《妇女雇用条例(禁止性工作、限制性和危险性工作)》(《妇女雇用条例(禁止性工作、限制性和危险性工作)》),扩大了1979年《妇女雇用条例(禁止性工作和限制性)》的范围,目的在于进一步保护育龄妇女和怀孕妇女,不使她们接触可能对胎儿或婴儿有害的化学和生物材料。
283.以色列已经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平等和禁止性别歧视问题的以下公约缔约国:《1951年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从1965年起)和《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1959年起)。
284.劳资争议法庭的最近几次裁决进一步加强了对工作场所妇女的法律保护。2003年11月,Be’er Sheva劳资争议法庭裁决一位获得比其男同行工资低的女雇员胜诉(第La.1576/99号,Simmy Niddam诉Rally Electricity and Electronics Ltd.案(2003年11月3日))。法庭判原告获得所有社会福利待遇,并且获得30 000新谢克尔(约合6 500美元)的精神赔偿。特拉维夫雅法劳资争议法庭因为一家公司在一名怀孕的临时雇员即将完成其6个月的试用期之前两天开除这名妇女而判该公司有罪。工业、贸易和劳动部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起诉该公司犯有歧视(怀孕、父母身份和性别)罪。作为认罪求情协议的一部分,法庭判决该公司有罪,并处于80 000新谢克尔的罚金。(第Cr.C.100/04号,以色列国/工业、贸易和劳动部诉S.I.R.N Ltd.等人案(2004年12月15日))。
285.在2004年1月的一项裁决中,特拉维夫劳资争议法庭裁决女原告胜诉,因为该原告的工资低于她的男同事,法庭判决被告向她补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并且根据违犯《平等就业机会法》的情况判决被告向她支付额外赔偿(第L.A.300880/98号,Orit Goren诉Home Centers Int.案(2004年1月4日))。
怀孕和产假
286.见下文第13条项下的讨论。
父母身份
287.在2002年的修正案中,立法人扩大了单亲父母在第5753-1993号《病假工资法(因子女生病缺勤)》(《病假工资法(因子女生病缺勤)》)项下的特权,给12天病假供其照顾病中子女(标准假期为8天)。
就业中的肯定行动
288.见上文第4条中的讨论。
社会保障福利
289.见下文第13条项下的讨论。
妇女就业——数据和分析
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
290.2003年,在以色列民间劳动力中,男性劳动力的总数为140万人,女性劳动力的总数为120万人。与2002年相比,男性劳动力增加了24 000人,女性劳动力增加了39 300人,因此,在劳动力增长中,女性约占60%。
291.2003年,女性劳动力所占的比例上升到49.1%,而2001年和1998年的比例分别为48.2%和46.3%。男性劳动力的比例则下降到60.1%,2001年和1998年的比例分别为60.7%和61.2%。
292.2003年,劳动力中27%的妇女接受过16年或以上学校教育,而男性劳动力的同比比例为23%。教育水平是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比例的决定性因素,而这一比例随着教育水平的增加逐步提高。劳动力中女性的总体教育水平高于男性。
工作格局
293.2003年,87.4%的男职工和62.6%的女职工从事全日工作。通常在劳动力市场中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大部分是妇女(女职工为401 400人,而男职工为159 500人)。14.1%的女职工声称其从事非全日工作的动机是照顾子女和家庭。
294.正如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女职工临时缺勤的比例高于男职工。在2003年里,有15 900位女职工因为产假缺勤。而在同一时期,男职工由于服预备役而缺勤的数量只有4 800人。
295.在2003年里,有1 072 600名妇女受到雇用(而男子受雇人数为1 257 600人),978 000人为领薪雇员。在受雇人员当中,有984 600人是犹太妇女,其中有895 800人属于领薪雇员。同时,大部分受雇用的男性职工(81.9%)为领薪雇员,8.8%的受雇男性职工属于自营职业者。91.2%的受雇女性职工为领薪雇员,只有4.6%的受雇女性职工属于自营职业者。在2002年里,有17 000名男性和20 000名女性从人力承包人那里领到工资,而2001年的同比数字分别为22 000人和26 000人。
失业
296.地方“失业市场”有两种主要趋势。第一种是失业数量的增加,第二种是失业者(被定义为在调查当周没有干任何有报酬的工作而且在积极找工作的人)权利的减损。另外,男性进入以色列劳动力市场的人数减少的情况在2002-2003年加剧,反映了那些找工作的人的绝望情绪。相反,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数在增加,显然是由于家庭收入减少和家庭需要增加其他收入所致。
297.在2003年里,有219 805名寻找就业的人向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工作申请(每月平均人数)。其中有114 321人是妇女(2001年为91 920人),其余105 484人为男性。
298.失业妇女的比例是10.6%。2003年,女劳动力失业率为11.3%(2000年为9.2%),男劳动力失业率为10.2%(2000年为8.4%)。这一年,大部分妇女(83.9%)都是通过报上刊登的广告找工作,而大部分男子(82.5%)是在朋友的帮助下找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有5.5%的男子想个人创业,而妇女的同比数字只有2.8%。72.5%的妇女寻找全日工作,而其余的27.5%则寻找非全日工作(男子的同比数字分别为88.2%和11.8%)。
妇女的谋生职业:等级和薪酬
妇女的职业分布和性别隔离
299.正如我们在上次报告中指出的,妇女仍然主要从事“女性职业”,在教育(20.8%)、卫生、福利和社会工作(17.4%)等领域的女职工比例最高。但是,正如上文第7条所说的那样,从事法律职业的妇女比例一直在上升。
表10——2003年按经济部门列示的就业情况
|
男子就业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 |
女子就业占总就业人数的比例 |
|
|
农业 |
2.7 |
0.8 |
|
制造业 |
22.1 |
9.8 |
|
水电供应 |
1.2 |
0.3 |
|
建筑 |
9.5 |
1 |
|
批发和零售贸易及修理 |
14.8 |
12.1 |
|
旅店和餐饮 |
4.3 |
3.7 |
|
交通、保管和通信 |
8.8 |
4 |
|
银行、保险和金融 |
2.6 |
4.3 |
|
商业活动 |
13.7 |
11.9 |
|
公共管理 |
5.5 |
5.4 |
|
教育 |
5.6 |
20.8 |
|
卫生、福利和社会工作服务 |
4.6 |
17.4 |
|
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 |
4.3 |
5.7 |
|
家庭内部人员的家务 |
0.3 |
2.9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2004 年。
薪酬和收入差距
300.男女薪酬仍然存在差距。根据最近的数量,男子平均收入高于女子平均收入63%。
301.存在这一差距的一种解释是妇女的工作时间短(或获得工作的机会少)——(在2002年里,男子雇员每周平均工作42小时,而女子雇员的同比数字只有每周31小时,相差35%)。但是,女子在2002年的每小时平均收入为36.7新谢克尔,而男子每小时的平均收入为45.3新谢克尔,相差23%,这表明男女收入差距不单单由于工作时间的差距。
302.在阿拉伯部门,女雇员的收入比男雇员高7%。这是因为47%的阿拉伯妇女受雇于学术和技术职业,而64%的阿拉伯男子是建筑和工业部门中的熟练和非熟练工人。这种差异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加大,而男女的收入也是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提高。
表11——2002年按职业列示的雇员月收入和每小时的毛收入
|
职业 |
每月(新谢克尔) |
每小时(新谢克尔) |
|||
|
男 |
女 |
男 |
女 |
差距( % ) |
|
|
学术专业人员 |
13 603 |
8 754 |
71 |
59 |
20 |
|
协理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 |
9 134 |
5 717 |
52 |
44 |
18 |
|
管理人员 |
18 054 |
11 213 |
81 |
63 |
30 |
|
文书 |
8 587 |
5 233 |
46 |
33 |
39 |
|
销售人员和服务人员 |
6 054 |
3 167 |
33 |
23 |
41 |
|
熟练工人 |
6 148 |
3 757 |
31 |
22 |
46 |
|
非熟练工人 |
4 236 |
2 694 |
25 |
21 |
20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妇女和男子”, 2004 年 2 月。
妇女的创业精神
303.向工业、贸易和劳动部培养创业精神中心提出申请的男子申请人数是女子申请人数的两倍。在男女申请人中,大部分都在25-34岁和35-44岁年龄组。45%的女申请人拥有学术学位,而只有35%的男申请人拥有一个学术学位。在男女申请人中,多数申请人需要在创办企业方面提供帮助——约占60%。
304.2001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自营职业者中,妇女占30.7%,而男子则占69.3%。女企业家遇到行政管理能力不足、融资困难和自信心差等内在障碍。因此,由工业、贸易和劳动部通过中小企业管理局制定了几项方案,并在包括阿拉伯部分在内的各部分培养女企业家中心、新移民和东正教妇女之中进行推广。这些方案包括向小企业提供资金、举办提高女性能力培训班、创办“只限女性”的企业俱乐部和其他活动及向单身母亲提供特殊帮助。
妇女的职业和专业培训
305.正如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所提到的那样,工业、贸易和劳动部训练和发展司为所有部分的以色列人口组织了职业培训课程。为了提高妇女参加这些课程的人数,训练和发展司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包括单独为极端东正教和阿拉伯部分的妇女提供课程,指示验收委员会行使其职责,最大限度地实现男女平等,支持女性参加所有课程,特别是那些以前被视为“男性”领域的课程。
306.下表说明了在2003年度开办的各类培训班中男女学员的分布情况:
表12——2003年按课目列示的男女参加职业培训情况
|
途径 |
学员总数 |
女学员人数 |
女学员比例 |
|
成人培训 - 求业者 |
12 697 |
6 693 |
52.7% |
|
学术再培训 - 求业者 |
1 253 |
697 |
55.6% |
|
商业学校 / 职业培训 |
18 386 |
11 711 |
63.7% |
|
商业学校 - 交通 |
11 919 |
416 |
3.5% |
|
技术人员 - 实践工程师 |
24 389 |
7 836 |
32.1% |
|
青年培训 |
12 895 |
2 524 |
19.6% |
|
共计 |
81 539 |
29 877 |
36.6% |
资料来源:工业、贸易和劳动部, 2004 年。
保育
307.研究发现,妇女进入劳动市场的最重要因素是能否为妇女提供供其幼儿接受教育的托儿所。除了这些受工业、贸易和劳动部监管的托儿所之外,还有私人托儿所及家庭保姆。
308.社会事务部社会服务司还让托儿所照顾那些没有正常家庭生活的幼儿;这些托儿所还负责为那些有工作的母亲照看幼儿。目前,以色列有1 600所托儿所和2 300所家庭护理中心,负责照顾68 000名工作母亲的子女和14 000名“享受福利的”幼儿。
309.在犹太部分,有63.2%的母亲将幼儿送进托儿所。9.4%的妇儿得到家庭成员、朋友的支持,或者不需要帮助,27.4%的妇女仍然呆在家里。在通常被认为比较传统的阿拉伯部分,70.4%的妇女仍然呆在家里,有16.3%的妇女将幼儿送进托儿所,13.3%的母亲利用其他免费安排。
就业立法的执行
工业、贸易和劳动部劳动法监督局
310.工业、贸易和劳动部劳动法监督局负责监督若干劳动法律的执行情况,包括《妇女就业法》在内。根据该项法律,在2003-2004年(截止6月1日),法制局接到32起诉讼案件,7名雇主被诉违反这些法律。两名雇主被判有罪和处以罚金,另有两名雇主的案子尚未了结。另外两起控诉涉及到妇女因有子女而在招聘时受到歧视的问题;另一起案件的雇主被判有罪并处以40 000新谢克尔罚金,而另一个案子尚未结案。
311.正如我们在上一次报告中所说的那样,关于开除怀孕妇女的诉状正在逐步增加。根据该局提供的数字,它在2003年里接到雇主和女职工寄来的1 647件关于在怀孕期间被解雇的诉状。
312.在过去几年中,工业、贸易和劳动部执行司加强了根据《平等就业机会法》和《防止性骚扰法》开展的活动。在2003-2004年期间(到2004年6月底以前),它调查了55件关于妇女因为怀孕、父母身份和性别原因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的控诉案件。该司还进行了477起涉及非法广告的调查,并对228起案件处以行政罚款。该司还根据《性骚扰法》之规定检查了1 326个工作场所有关业务守则的出版情况。
313.据最近的数字显示,在最近一次怀孕期间工作的女职工当中,5.3%的人在生产后辞去工作。在最近一次怀孕期间工作的女职工当中,2%的人在生产之后被解雇。这些数字表明,遵守这一法律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多数妇女在休完产假之后返回原工作岗位或类似工作岗位。4.5%的妇女得到晋升,6%的妇女被降职。
劳动法执行局
314.在2003年里,劳动法执行局共接到1 657起关于解除怀孕雇员的诉状。在44%的案件中,该局准许解除雇用关系,而其他56%的请求则被驳回或案子被了结,与2000年54%的批准率相比有了明显下降。同意解除雇用关系的主要理由是企业关闭、双方自愿解除这种关系或合同终止。
315.虽然批准解雇的决定只是一个行政决定,但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当事双方均可以就这一决定向劳资争议法庭提起申诉。但一般来讲,法庭不会向管理当局求情,也不会推翻这些决定,但条件是管理当局是出于善意且以与其身份有关的方式履行其职能。
阿拉伯人口中妇女的就业情况
316.在过去二十年里,阿拉伯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比例有所上升,从1980年的11%上升到2002年的14.8%。阿拉伯妇女目前在以色列民间劳动力所有妇女中约占4%。在2003年里,有263 500阿拉伯人在劳动力市场受到雇用,其中204 900人(77.7%)是男性,58 600人(22.3%)是女性。阿拉伯人口中有34 100人登记失业,其中6 400人(18.7%)是妇女。
317.进入劳动力市场比例最高的男女年龄组均为25-34岁。在阿拉伯部分,劳动力中的多数男性(81 200人)接受过11-12年的学校教育,而多数女性(32 100人)则接受过13年或以上学校教育。
|
第 12 条 平等享有保健服务 |
第12条——平等享有保健服务
总则
318.根据第5754-1994号《国家健康保险法》(《国家健康保险法》),每个居民都有权享有健康护理服务。此服务应该具有合理的质量,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并且服务的地点应与服务接受人的居住地相离较近。这些服务包括个人预防药物、健康教育、医学诊断、流动的医药护理、心理护理、住院、康复治疗、医药提供、医疗器械和附属设备以及急救药品。
319.自我们上次提交《2003-2004年国家健康状况报告》以来,已由I.C.D.C.——以色列疾病控制中心进行了两次重大调查,这是欧洲健康采访调查机构发起的一个项目。其中一项调查在8 000名21岁以上的人中进行。题为“妇女健康”的相关章节对2 711名妇女进行了民意测验,其中有2 160名犹太妇女和551名阿拉伯妇女。探讨的专题包括:1. 妇科服务的享用。2.性荷尔蒙的使用。3. 生育和生殖。4. 健康行为模式。5. 体重。 6. 健康和疾病情况。另外,2002年有关主体健康状况的调查显示,39%的以色列妇女认为自己“十分健康”,这比认为自己十分健康的男子人数(45%)要低。在询问是否有超过6个月的健康或体格问题时,回答没有的男女各占三分之一。而有健康问题的人中,72%的女性和64%的男性声称这个问题影响了他们的日常活动。
为妇女提供的特殊保健服务
产前/产后服务:产房和产妇病房
320.2002-2003年,每1 000名居民中产妇病房的床位为0.100张,而在2001年,这个数字是0.103。床位使用率从2001年的93.1%上升至2003年的94.8%。在2003年,产妇病房的床位数下降到了每1 000居民0.198张(2001-2002年为0.203张),而床位使用率则从2001年的109.2%上升到2003年的113.5%。
表13——2001-2003年根据床位类型划分的医院床位数和床位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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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类型 |
床位(每 1 000 名居民拥有率) |
床位占有率(百分比) |
||||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
妇科 |
0.103 |
0.100 |
0.100 |
93.1 |
93 |
94.8 |
|
产科 |
0.203 |
0.203 |
0.198 |
109.2 |
112.7 |
113.5 |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2004 年。
321.以色列通过妇幼护理站(“Tipat Halav”)为孕妇提供预防性保健治疗服务,并且只收取很少的费用。那些无力支付费用的妇女在某些情况下可享受免费服务。
322.以色列的大多数医院都定期进行民意调查,以了解人们对包括产妇病房在内的所有科室的满意度。这类调查表明人们对医院的整个医疗工作十分满意。
妇女保健中心
323.许多医院都建立了妇女保健中心,并提供以下病房和服务:化验室,妇女和产科病房,生育治疗(包括体外受精),妇科特护病房(阴道镜检查,肿瘤检查,青春期药物治疗,绝经前检查,高风险怀孕护理等)。大多数特护病房在所有医院都有设置。
324.妇女保健中心在社区也很活跃,从而使妇女能够通过更有利于健康的时间表和定期检查等方法来更好地发挥她们的健康潜能。
骨质疏松
325.根据卫生部专业人士的估计,40%55岁以上的妇女至少会经历一次因骨质疏松而导致的骨折。以色列疾病控制中心通过欧洲保健采访调查机构发起的一个项目搜集到一些数据,表明45-74岁的妇女中,有15.8%的人经诊断患有骨质疏松症,其中,76.5%的人进行了药物治疗(1998年,50%的人病情明显好转)。50岁以上的妇女每2-5年都要接受一次DEXA骨密度检查。一揽子基本服务包括为治疗骨质疏松提供大约12种不同的药物。
计划生育
326.2003年,21 220份终止怀孕申请递交给终止怀孕委员会,其中20 835份获得批准(98.1%),得到实际落实的有20 069份(94.5%)。从2002年起,向该委员会递交申请的大多是单身妇女(以前大多是已婚妇女)。15 030名是以色列妇女,1 275名是穆斯林妇女,679名是基督教妇女。近年来,妇女终止怀孕的主要原因是婚外怀孕。下面的数据表明了在医院终止怀孕的情况。
表14——在医院终止怀孕(申请,批准和落实)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
申请 |
20 278 |
21 505 |
21 025 |
21 220 |
|
批准 |
19 880 |
2 1 198 |
20 684 |
20 835 |
|
实际终止总数 |
19 405 |
20 332 |
19 796 |
20 069 |
|
批准原因 |
||||
|
妇女年龄 |
2 010 |
2 211 |
2 168 |
2 119 |
|
婚外怀孕 |
10 452 |
10 924 |
10 661 |
10 773 |
|
胎儿畸形 |
3 249 |
3 210 |
3 396 |
3 470 |
|
危及产妇生命 |
3 694 |
3 987 |
3 571 |
3 707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2004 年。
生育率,治疗和护理
出生率和生育率
327.1990年代伊始,以色列的生育率保持稳定,每名妇女平均生产2.9次,与1960年代平均3.9次相比已明显下降。
328.2003年,总人口生育率为每名妇女生产2.95次。犹太妇女2.73次,穆斯林妇女4.50次,基督教妇女2.31次,德鲁兹教派妇女2.85次。
表15——2001-2003年按宗教划分的生育率
|
2001 年 |
2002 年 |
2003 年 |
|
|
总生育率 |
|||
|
总人口 |
2.89 |
2.89 |
2.95 |
|
犹太教 |
2.59 |
2.64 |
2.73 |
|
穆斯林 |
4.71 |
4.58 |
4.50 |
|
基督教 |
2.46 |
2.29 |
2.31 |
|
德鲁兹教派 |
3. 02 |
2.77 |
2.85 |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2004 年。
329.另一个引人注目的趋势是妇女生育年龄提高,这主要是因为结婚年龄推后。1980年代,妇女生育的平均年龄为27.4岁,2003年上升到了28.8岁。另外, 35岁以后生育的妇女人数已从1980年代的9%上升至2002-2003年的16%,同时20岁以前生育的妇女人数从6%下降到3%。由于同居者人数较少以及社会传统观念的存在,婚外怀孕现象并不多见,大约只占犹太人出生率的3%。
生育治疗和护理服务
330.如我们在上次报告中详述的,生育治疗在以色列一直十分普遍,而且接受治疗者能得到合理的补贴。每个现在的已婚妇女生育两名子女之前,均可接受体外受精治疗,而不论其以前是否结过婚并生过孩子。这也适用于未婚女性,以及无配偶妇女。目前以色列有24家体外受精诊所。2002年进行了20 886人次的体外受精周期治疗,其中有些妇女接受过一次以上的周期治疗,经治疗怀孕的妇女 5 272人,活产3 734例(4 792名婴儿)。
表16——2000-2002年以色列妇女的体外受精情况
|
2000 年 |
2001 年 |
2001 年 |
|
|
周期治疗 |
18 011 |
20 512 |
20 886 |
|
胚胎转移受孕 |
16 230 |
18 428 |
18 377 |
|
活产 |
2 794 |
3 267 |
3 734 |
资料来源:卫生部, 2004 年。
生育调查
331.下表详列了2002-2003年以色列全国生育情况调查结果:
表17——2002-2003年生育调查项目
|
年份 |
调查提案总数 |
生育调查提案 |
经准获得经费的生育调查提案 |
|||
|
提案编号 |
提交的提案比例 |
提案编号 |
提交提案比例 |
提交的生育调查提案比例 |
||
|
2002 年 |
350 |
14 |
4.0 |
4 |
1.2 |
28.6 |
|
2003 年 |
230 |
8 |
3.5 |
2 |
0 .9 |
25.0 |
资料来源:卫生部, 2004 年。
寿命
332. 2002年,以色列女性的平均寿命为81.5岁,男性77.5岁。截至到2004年,老年人(65岁以上)已占人口的10%(阿拉伯人居住区为3%)。预计2020年将达到12%。2003年,65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占女性总人口的11.2%,男性为8.53%。
333.过去20年来(1981-2001年),以色列女性的寿命增加了5.3岁,男性增加了4.6岁。老年妇女丧偶的占半数以上,男性占16%。这主要是因为女性的寿命比男性长,而她们又倾向于与比自己年长的男性成婚。
表18——2003年根据65岁以上人口群体的宗教信仰、性别和年龄划分的人口,(以1 000人计)
|
宗 教 |
|||||||||
|
年龄 |
基督教(总数) |
穆斯林 |
犹太教 |
||||||
|
女 |
男 |
共计 |
女 |
男 |
共计 |
女 |
男 |
共计 |
|
|
65-69 |
2.4 |
1.8 |
4.3 |
6.1 |
5.5 |
11.6 |
95.3 |
79.3 |
174.6 |
|
70-74 |
1.9 |
1.3 |
3.2 |
4.2 |
3.3 |
7.5 |
85.0 |
65.7 |
150.7 |
|
75-79 |
1.4 |
0.8 |
2.2 |
2.6 |
1.9 |
4.5 |
78.8 |
53.6 |
132.5 |
|
80-84 |
0. 7 |
0.4 |
1.2 |
1.3 |
1.1 |
2.4 |
50.7 |
36.3 |
87.0 |
|
85-89 |
0.3 |
0.2 |
0.4 |
0.6 |
0.7 |
1.2 |
24.3 |
14.7 |
39.0 |
|
90 + |
0.2 |
0.1 |
0.3 |
0.3 |
0.4 |
0.8 |
13.8 |
8.0 |
21.8 |
|
年龄 |
不分宗教 |
德鲁兹教派 |
||||
|
女 |
男 |
共计 |
女 |
男 |
共计 |
|
|
65-69 |
3.5 |
2.4 |
5.9 |
0.9 |
0.7 |
1.6 |
|
70-74 |
1.8 |
1.2 |
3.0 |
0.7 |
0.6 |
1.2 |
|
75-79 |
1.6 |
0.7 |
2.3 |
0.4 |
0.4 |
0.8 |
|
80 + |
1.3 |
0.4 |
1.6 |
0.4 |
0.5 |
0.9 |
资料来源:卫生部, 2004 年。
死亡率和死因
334.2003年,所有年龄组中女性死亡率均低于男性:20-24岁死亡率:男性为每1 000人中有1.2人;女性为每1 000人中有0.4人;50-54岁死亡率:男性为1 000人中有4.3人;女性为每1 000人中有2.4人;80-84岁死亡率:男性为每1 000人中有77.1人;女性为每1 000人中有65.4人。
335.孕妇死亡率一直普遍较低。在2002年,这个比率为每100 000名活产中有6名死亡。
妇女的癌病和乳房X射线检查
336.癌症是妇女死亡的第二大原因。乳腺癌是最常见的恶性疾病,占每年癌症总发病率的18%,患癌症的妇女占30%。
337.卫生部的数据显示,每年新发现的乳腺癌有3 400例。病人中70%年龄超过50岁,而在22-40岁的年龄组中,每年发病率为400例。在45-64岁的年龄组中,犹太人社区的乳腺癌平均发病率为每100 000名妇女中有281.1人,而在阿拉伯人社区,为每100 000名妇女中有118人。乳腺癌患者所享有的基本服务包括为乳腺癌患者提供70多种不同的药物。结肠癌和直肠癌是妇女中最常见的第二种癌症(在一般居民中也很常见),在犹太人社区这两类癌症的发病率为每100 000人中有68人,在阿拉伯人社区为每100 000中有37.6人。
338.2003年,Brookdale研究院的JDC进行了一项有关妇女健康的全国调查,表明13%的50岁以下妇女和62%的50岁以上妇女在此项调查之前的两年间进行过乳房X射线检查。该调查还进一步确定,在所有社区妇女进行乳房射线检查的比率基本相同:在犹太人社区为62%,在阿拉伯人社区为61% (与1995年的18%相比有明显增加)。
心理健康
339.截至到2002年底,到心理健康诊所就医的病人有47 660名,其中25 380人为男性(占53.3%),22 280人为女性(占46.7%)。女性人数在45-64岁年龄组和65岁以上年龄组中更多一些。
340.2002年,有13 295人接受了非就医护理和日间住院治疗,其中5 565人(42.1%)为妇女。这个数字高于2001年,该年接受非就医护理和日间住院治疗的人数为13 014人,其中5 490人(42.1%)为妇女。
341.欧洲健康采访调查机构的资料表明,女性患忧郁症和焦虑症的比例要高于男性。在45-74岁年龄组中,4.7%的妇女报告说她们经诊断患有忧郁症和焦虑症,而男性只占3.8%。在较年轻的21-44岁年龄组中,两个性别的数字基本相同,女性为1.7%,男性为1.5%。
艾滋病
342.2004年以前,艾滋病患者总人数为924人(男688名,女236名)。2004年,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患者已知2 959人(男1 798名,女1 161名)。经诊断艾滋病毒呈阳性的女患者百分比有所增长,从1995年的26%上升至该年的39.2%。卫生部公共卫生局估计截至到2003年12月,感染上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确切人数为4 127人。
343.艾滋病毒检查向所有人免费提供,而且病人不需提供真实姓名。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每名以色列公民都有权在7个地区艾滋病治疗中心的任一处接受几乎免费的治疗。属于非以色列居民的孕妇及其子女可以接受免费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344.卫生部还发起了不同的项目以增强人们对艾滋病毒的认识,尤其是那些较为传统的人口群体,如来自撒哈拉以南国家的新移民。卫生部制定了一项适用这些群体的方案,其中包括艾滋病毒预防方面的保健教育以及同一社区的健康教育家提供的个人帮助和后续支持。还有一些方案主要是对年轻人和士兵进行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方面的教育,具体办法是直接进行咨询或借助广播和电视进行宣传。
妇女从事保健工作
医校的女性
345.在学医的学生中,女性占半数以上。在2002-2003学年,学医的学生3 568名(1,2,3级),其中,1 867名(52.3%)是女生。
从医的女性
346.从医人员中大多是妇女。2003年,有156 900人受雇于保健业,其中44 800人是男性(占28.6%), 112 000是女性(占71.4%)。女性中有58 500人在医院工作,35 800人在诊所和医学研究所工作。这一年,从医的有薪雇员中,女性为104 000名,男性为36 800名。
表19——2003年按性别划分的卫生部门就业人员和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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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医院 |
门诊和医学研究所 |
|
|
就业人员 |
|||
|
2003 年 —— 总数 ( 1 000 人) |
156.9 |
82.7 |
48.1 |
|
男 |
44.8 |
24.1 |
12.4 |
|
女 |
112.0 |
58.5 |
35.8 |
|
雇员 |
|||
|
2003 年 —— 总数 ( 1 000 人) |
140.8 |
82.2 |
43.7 |
|
男 |
36.8 |
23.9 |
10.0 |
|
女 |
104.0 |
58.2 |
33.7 |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2004 年。
347. 2003年共发放了行医执照734份,其中49%发给女性。同年,还发放了169份配药执照,其中63%发给了女性。
妇女在卫生系统可担任的高级职务
348.归卫生部管的地区医生中,女性占了大多数(每7人中有5人是女性)。卫生部五个主要部门的负责人均是女性,还有两名女性副司长。在全国健康保险理事会任职的妇女有12名(26%)。
对卫生系统妇女的态度
349.最近的资料显示,对医疗及辅助医疗人员的投诉中,没有一项涉及到对女性的歧视。
卫生系统妇女地位的提高
350.卫生部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妇女问题,特别是性骚扰问题的研讨会。
351.卫生部妇女地位监督人员鼓励妇女申请管理职位并广泛参与处理诸如性骚扰和家庭暴力等问题。
352.每年,卫生部都有数十名妇女代表该部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国际会议和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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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条 社会和经济福利 |
第13条——社会和经济福利
法律的发展情况
353.法律方面的一个主要发展是2004年扩增了《1998年妇女就业法(临时条款)》的内容,规定男子与其妻子同享产假的特权,并且在其妻子放弃继续休完产假的权利而恢复工作时,赋予男子获得产假补贴的权利。该修正案的有效期最近延长至2007年4月底。
354.自我们上次提交报告以来,《妇女就业法》经历了实质性的修改,详情如下:
355.第20号修正案没有将雇员的产假和连续45天休假算入解雇通知期,所以,雇主只能在这45天之后解雇雇员。按第21号修正案的补充规定,男女雇员在缺勤接受体外受精治疗和为生育第一或第二个孩子进行治疗期间和治疗之后150天内不得解雇。第22号修正案规定,雇员因休产假不能上班的,不得停发其与资历挂钩的社会津贴。第24号修正案确定了雇主的义务,要求雇主在女雇员怀孕观察期内继续发给其抚恤金、养老金或董事保险金和储蓄计划中规定的款项,只要该雇员坚持领取自己的那份津贴。另外,雇员在休产假期间,雇主必须继续按比率支付雇员的抚恤金或董事保险金。第25号修正案还规定,妇女可以在新生儿患病住院超过12周时延长其产假,但不能加上延长期的剩余部分,产期的延长不能超过4周。
356.按第26号修正案规定,工业、贸易和劳工部只能在一定程序上允许雇主具有追溯力地解雇怀孕的雇员。具有追溯力地解雇的例外情况包括:在解雇时不知道雇员已怀孕,情况确实很严重,破产或清算,或因意外情况而停止经营。
社会津贴和福利状况
社会津贴
357.以色列拥有先进的社会保险系统,在现代社会经常发生意外事件造成收入损失的情况下起着预防这类损失的作用。该系统的职能包括长期补助那些由于年迈或残疾而长期失业的人,需要别人抚养的人以及因养育子女而不堪经济重负的家庭,并使他们的生存有保障;还包括向那些临时失业(因解雇、工伤、怀孕或服后备役)的人提供相当于工资的短期补助,国家保险协会是负责社会保险项目管理的政府机构。
358.在以色列,享有社会津贴的妇女占很大比例。这主要是由于女性比男性更长的寿命及她们的就业模式。
359.下文介绍了自从我们上一次报告提交以来社会津贴的演变对妇女的影响。
孕妇保险
360.妇女有权享有孕妇保险,包括住院补贴、怀孕补贴、生产津贴和产假津贴。直到2002年7月,孕妇保险金额一直是平均工资的20%,而且不以上一胎的情况而定。在2003年8月,对第二胎及以后的生产所提供的孕妇补贴有了变化,数额定在平均工资的6%。在2004年1月,对第二胎的补助增加到了平均工资的9%。
361.在2003年,142 000名妇女领取了孕妇补贴,比2002年的数字上升了6%。近年来,领取此项补助的妇女比例有所下降,主要是由于在生育期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比例有所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在2002-2003年领取产假津贴的妇女平均年龄为30岁。另外,在这些妇女中,95.5%是拿工资的雇员。这是由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性质决定的。2003年,在全国所有保险系统中,孕妇保险的比例为6.1%,而2001-2002年为5.9%。
老年和遗属津贴
362.在2003年,大约有604 000人领取了老年和遗属津贴,其中104 000人每月接受此津贴。在国家保险协会管理的保险金中,老年和遗属津贴占的份额最大,而且数量还在增长,老年津贴领取者人数增加3.8%。遗属津贴领取者人数则略有减少(-0.1%)。这些变化反映了整个人口迈进高收入行列的过程中,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
363.截至到2003年12月,有资格同时领取老年津贴和遗属津贴的大多是妇女,能够领取这两种津贴的有76 597人,其中,妇女占95%。妇女比例之高,主要是由于投保的男子比妇女多,所以其妻子可以享有遗属津贴,另外,妇女通常嫁给比自己年龄大的男子且其寿命比男子更长。男女领取这两种津贴是分不同等级的,男子可以领取的津贴一般要高一些,这是因为津贴的增加与资历和延期退休有关。在2002年底,166 000名丧偶妇女领取了遗属津贴:其中95 000人只领取此项津贴,另外71 000人获得了混合津贴。仅有7 000名丧偶男子领取了遗属津贴——其中半数享有定期津贴,另外半数享有混合津贴。
364.在2004年,政府采纳了公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审查了退休年龄问题。在其最后报告中,委员会建议将男女的退休年龄均定为67岁,达到这个年龄者可领取老年津贴。因此,男女的退休年龄将分别从60岁和65岁逐步提高到67岁。另外一个建议是建立一个委员会监督这一过程,并从就业率和工资的角度检查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有无改善。在整个过程中,委员会将在不同阶段检查这些变化对妇女的影响。为此,议会颁布了第5763-2004号《退休年龄法》(《退休年龄法》)。
赡养费的支付
365. 2003年,有26 000名妇女每月从国家保险协会获得赡养费,这个数字比去年下降了8%。1998年至2002年,从该协会获得赡养费的妇女比率上升了7.5%,这往往是由于离婚人数和失业率进一步增长所致。最近这方面的数字有所下降,原因是对第5741-1980号《收入保障法》(《收入保障法》)以及第5732-1972号《赡养费法》(支付保障)(《赡养费法》(支付保障))进行了修改,限定符合领取赡养费的情况为债务人不得和领取人同住。
单亲家庭
366. 近年来,以色列的单亲家庭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这主要是由于家庭模式的改变以及离婚率的上升。2003年,单亲家庭占有子女家庭总数的12%,1995年则占9.3%。在这些家庭中,97%的户主为女性,近三分之一的单亲父母为新移民。值得提及的是,单亲家庭占全部收入保障获得者的36%。
367. 最近,政府虽然减少了部分给予单亲家庭的特权,但是工业、贸易与劳动部已经开始实施一个特别项目,使单亲家庭,特别是那些领取收入保障和赡养费的家庭融入到劳动市场中。该项目旨在提升单亲家庭的赚钱能力,同时提高他们的雇用资格。该项目给予其参与者以下待遇:与2003年5月至7月的收入相比,收入提高至少1 200新谢克尔的家庭可以领取9 600新谢克尔的补助;单亲父母的全职雇主可领取高达12 000新谢克尔的经济补助,获得出差费用的报销,接受职业及专业培训,并有机会获得子女上学前班或日托中心的费用补助。该项目从2003年8月开始实施,至2004年3月,已有30 000名单亲父母就该项目与办事处取得了联系,其中13 000名被介绍到各个岗位,5 100名在经介绍后被安排在不同岗位任职。下岗的约占30%。另外,目前有630名单亲父母正在攻读职业课程,其中有372名将他们的子女安置在日托中心。
金融信贷
368. 以色列妇女以和男子等同的方式使用银行贷款,抵押借款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
娱乐活动
369. 妇女参加各种娱乐活动,包括体育和文化生活,详情见上文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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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条 农村妇女 |
第14条——农村妇女
总则
370. 以色列人口绝大多数生活在城市地区,占91.5%。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5%。其中,绝大多数人口居住在“Moshavim”(合作式社区)(占39.2%),“Kibbutzim”(集体式社区)(占20.9%),以及公共式社区(占15.5%),共占农村地区总人口的75.7%。在上述这些社区中,99.6%的人口为犹太人。其余农村人口分别为穆斯林、基督徒、贝都因人、德鲁兹教徒及切尔克斯人,他们以不同的形式生活在农村地区。本条例的重点为贝都因妇女。
贝都因妇女
371. 以下资料主要涉及以色列南部内格夫沙漠地带的贝都因社区。内格夫大约居住着145 000名贝都因人,其中83 000人住在贝都因地区的七个城镇内,其余的居住在遍布内格夫的非法村庄中。
教育
372. 贝都因人享受和其他以色列公民同等的权利与机会,包括依据以色列法律,接受各等级正规教育的特权。
373. 近年来,贝都因地区参加入学考试的学生人数有明显提高(从1998年的19.7%上升至2002年的53.8%),同时,获得入学证明的学生人数也大幅增加(从1998年的15.5%上升至2002年的42.8%)。
374. 贝都因地区的高中辍学率为11.58%(犹太人地区辍学率为4.53%)。辍学率最高的为居住在非法村庄的未成年女性,主要是由于早婚以及出于维护家庭荣誉的考虑。应该提及的是,贝都因城镇地区的情况颇有不同,城镇地区未成年女性在读完12年学后,通常继续接受更高等教育,具体情况如下。
375. 范李尔耶路撒冷学院近期做的一项调查研究了贝都因地区未成年女性的辍学率这一问题,并得出结论,认为教育体制有必要考虑传统贝都因社会的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调整的主要方面为,效仿犹太人的学校体制,将未成年男女安排在不同的学校/班级,调整课程,使其更适合贝都因学生的文化背景。
高等教育
376.就高等教育而言,目前正在进修第一个学位的贝都因女性多于男性。数据显示,绝大多数接受高等/大学教育的贝都因女性属于未婚女性。一旦结婚,她们可能会放弃学业。
377.贝尔谢巴地区有三所大学的学生群体主要为贝都因人。其中,女性大多为未婚女性。已婚女性通常在男女分开的班级上课,例如内格夫大学,或者在学生协会的陪同下上课,如本古里安大学。另外,医学系的教职员工以试用形式,接收部分未通过正式入学考试但符合条件的贝都因女性。
378.最近,教育文化及体育部向18名贝都因学生提供了全额奖学金,让他们于2004-2005学年在贝尔谢巴的本古里安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奖学金的提供基于学习成绩和经济情况。在这18名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12名为女性。各非政府组织还提供了其他奖学金。
就业和福利
379.贝都因居民的失业率较高,社会经济地位较低。为了改变这些统计数字,有关方面正在执行几项措施。其中一个实例就是同企业家精神促进中心和提高妇女地位局合作,为贝都因妇女举办商业企业家精神培训班。
380.最近在贝尔谢巴建立了贝都因家庭福利中心,配备了专业的社会工作者。该中心不仅是互不关联的冲突的解决机构,而且是由于家庭暴力而寻求避难的贝都因妇女的过境站。
健康
婴儿死亡率
381.2003年,总的婴儿死亡率为5.1(2001年为5.5)。根据2002年的具体数据,婴儿死亡率分别为:犹太人4.0 、穆斯林9.1 、基督徒2.8和德鲁兹人7.0。
382.在过去的30年来,贝都因居民的婴儿死亡率明显下降,现已降至81%,从每千人死亡33.9人降至目前的每千人死亡15.3人。但是,死亡率仍然较高。这是由于非法建造的村庄生活条件恶劣和近亲结婚比率高(总比率为60%,其中40%为一亲等)。影响死亡率的另一个因素是伊斯兰教禁止穆斯林堕胎,即使在医生建议的情况下也不允许,而且老年妇女的生育率高。
383.卫生部公共卫生局发起一项降低贝都因居民婴儿死亡率的项目。该项目由讲阿拉伯语的女教师来实施,教育未来的母亲们了解怀孕期间定期接受医生检查的重要性。这些教师讲解了进行体检以在孕期查出先天缺陷的重要性并且让她们了解了近亲结婚的后果。
其他健康指标
384.贝都因人与所有以色列公民和居民一样都有权享有《国家健康保险法》规定的保健保险。所有贝都因人,无论是住在贝都因城镇还是非法建造的村庄都投了全险。各种保健基金(即由政府补贴的私人所有的保健服务提供机构)在永久性城镇和非法建造的村庄里建造并开办了社区诊所(高级法院在第H. C. J. 4540/00号,Abu Apash诉卫生部长一案中的裁定结果,申请在非法建造的村庄建立诊所)。
385.贝都因社区的相关健康指标在继续改善,但仍有差距,特别是在非法建造的村庄中生活的人。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这些村庄的自然环境造成的。
386.此外,以色列为非法建造的村庄提供了母子诊所(Tipat Halav)、保健基金诊所、家庭护理流动站、流动免疫接种队以及专业眼病治疗流动站。近期的数据表明,贝都因社区(两岁以下儿童)的免疫接种率达到90%,几乎与犹太社区的免疫接种率相同(93%)。
礼教性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女性割礼)
387.近期数据表明,在过去几年里,没有报告以色列有妇女接受了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
婚姻状况
388.贝都因社会的已婚妇女所占比率较高,表明婚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以色列法律禁止一夫多妻制,同居现象也很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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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条 在法律面前和民事事项方面的平等 |
第15条——在法律面前和民事事项方面的平等
总则
389.以色列司法部门规定男女在所有法律领域,包括所有民事事项方面平等,整个报告对此进行了详细说明。
390.在民事事项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身份,包括缔结合同、管理财产和在法律和法庭的所有程序阶段享受平等待遇的权利。根据上文第9条的详细内容来看,妇女在人身移动和自由选择住所和居所方面也拥有相同的便利。
宗教法院
391.总的说来,宗教法院对所有结婚和离婚事项拥有专属管辖权,但当配偶不信教或信奉别的宗教时则除外。有关这些例外情况,在与离婚有关的事项方面,最高法院院长决定将管辖权给予家庭法院或宗教法院。在与妇女和儿童赡养费、财产问题、儿童抚养、监护、暴力有关的事项方面,如果是穆斯林,在为人父母事项上,家庭法院和宗教法院拥有平行管辖权,各个宗教社区有一定的差别。
392.继承和收养——家庭法院拥有主要管辖权,宗教法院的管辖要征得所有相关当事人的同意并接受法律规定的某些限制。儿童拐骗、依据《结婚年龄法》批准结婚、改名、确定年龄、代孕、父母身份(穆斯林除外)和家庭成员在上述之外事项中的其他纠纷都要接受家庭法院的专属管辖。
393.关于个人身份的法律某些方面,以色列保留对其境内各个宗教社区所做的承诺。下文第16条提供了关于保留的进一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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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生活平等 |
第16条——婚姻和家庭生活平等
总则
394.以色列因对其境内各个宗教社区做了承诺,因此对关于个人身份的法律第16条提出保留。这种保留源自以色列的宪法制度和对宗教多元化的尊重及其在个人身份问题上给予各宗教社区的自主权。
395.在以色列,个人宗教法限制一些群体的婚姻选择。此外,某些配偶宁愿放弃强加的宗教婚姻,因为这与其婚姻观相矛盾,他们到国外结婚。
法律发展情况
396.立法部门最近扩大了犹太教法院的权力,由其处理不愿给予妻子“自由”以阻止其再婚的丈夫(离婚令)。按第5755-1995号《犹太教法院法律》(确认离婚令)(《犹太教法院法律》(确认离婚令))(2004年第5号修正案),法院有权命令不愿意离婚的丈夫先与妻子分居14天(以前是5天)并在此后再继续分居,同时遵守某些限制。
以色列的家庭:某些人口数据
397.如同前几次报告所讨论的,以色列是一个非常注重家庭的社会。中央统计局的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只有3%的以色列配偶(35 000人)属于未婚同居。同居者中大约有60%属于单身、25%离婚、12%寡居和3%(同别人)结婚。
结婚
398.以色列的结婚比率较高,几乎每个成年以色列人——97%的45岁以上的男子和95%的45岁以上的妇女——至少结婚一次。下表列示了已婚者情况:
表20——2002年按年龄、以前的婚姻状况和宗教分列的结婚者
|
德鲁兹教徒 |
基督徒 |
穆斯林 |
犹太人 |
|||||
|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
|
男子——共计 |
||||||||
|
738 |
833 |
713 |
745 |
7 979 |
8 445 |
27 511 |
29 695 |
|
|
平均年龄 |
||||||||
|
27.4 |
27.4 |
29.1 |
29.5 |
26.4 |
27.0 |
27.3 |
28.8 |
|
|
妇女———共计 |
||||||||
|
787 |
833 |
737 |
745 |
8 235 |
8 445 |
27 113 |
29 695 |
|
|
平均年龄 |
||||||||
|
21.8 |
22.3 |
24.2 |
24 .3 |
21.7 |
21.9 |
25.0 |
26.0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2004 年以色列统计摘要》。
399.2002年,以色列的平均初婚年龄为:犹太男子27.3岁、穆斯林男子26.4岁、犹太妇女25.0岁和穆斯林妇女21.7岁。应该注意的是,自1970年以来,平均结婚年龄增长了三岁,这主要是由于同居现象增多、妇女进入了劳动力市场和接受高等教育。
400.以色列警方近期提供的数据显示,一夫多妻现象非常少——2003年有10个、2004年有15个。
离婚
401.下表所示,近年来,以色列的离婚率一直在增长:
表21——2002年按性别和宗教分列的15岁以上的离婚者
|
总人数 |
比率( 2001 年) |
||
|
女 |
男 |
女 |
男 |
|
10 939 |
10 939 |
8.8 |
8.7 |
|
其中:犹太人 |
|||
|
9 686 |
9 686 |
9.5 |
9.3 |
|
其中:穆斯林 |
|||
|
1 136 |
1 136 |
6.5 |
6.5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2004 年以色列统计摘要》。
最低婚龄
402.小新娘比小新郎常见得多,特别是在某些居民区,如极端的东正教犹太人、格鲁吉亚犹太人、穆斯林、德鲁兹派和贝都因人。
403.议会研究和信息中心在2004年6月底举行的调查中估计,以色列每年有数百名未成年女性结婚。该调查宣称,《结婚年龄法》很少得到执行,当有人提出未成年结婚申请时,几乎总能批准,其原因一般是这些婚姻通常是在具有以下特点的人群中发生的:他们正在经历变迁并且只到最近才要应付对公共政策规范持不同态度的新的社会环境。2001年,15名犹太人和20名穆斯林不满17岁的新郎登记结婚,24名犹太新娘和113名穆斯林新娘不满16岁。
表22——2002年未满19岁青年的结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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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鲁兹教徒 |
基督徒 |
穆斯林 |
犹太人 |
年龄 |
|||||
|
其中: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其中: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其中: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离过婚 |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
|
男子 |
|||||||||
|
738 |
833 |
713 |
745 |
7 979 |
8 445 |
2 916 |
27 511 |
29 695 |
共计 |
|
40 |
41 |
2 |
2 |
316 |
316 |
1 |
987 |
988 |
19 岁以下 |
|
- |
- |
- |
- |
17 |
17 |
- |
30 |
30 |
17 岁以下 |
|
9 |
9 |
1 |
1 |
104 |
104 |
- |
261 |
261 |
18 |
|
31 |
32 |
1 |
1 |
195 |
195 |
1 |
696 |
697 |
19 |
|
德鲁兹教徒 |
基督徒 |
穆斯林 |
犹太人 |
年龄 |
|||||
|
其中: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其中 :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其中: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离过婚 |
从未结过婚 |
共计 |
|
|
妇女 |
|||||||||
|
787 |
833 |
737 |
745 |
8 235 |
8 445 |
2 387 |
27 113 |
29 695 |
共计 |
|
343 |
345 |
89 |
89 |
3 700 |
3 715 |
5 |
3 114 |
3 122 |
19 岁以下 |
|
- |
- |
1 |
1 |
165 |
165 |
1 |
28 |
29 |
16 岁以下 |
|
97 |
97 |
15 |
15 |
1 152 |
1 156 |
- |
340 |
340 |
17 |
|
129 |
129 |
34 |
34 |
1 314 |
1 320 |
- |
960 |
961 |
18 |
|
117 |
119 |
39 |
39 |
1 069 |
1 074 |
4 |
1 786 |
1 792 |
19 |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2004 年以色列统计摘要》。
404.未成年结婚一般都发生在闭塞的社区,无人知晓,因此很难获得结婚证据或证实婚姻的存在。此外,警察或其他相关机构都无从知道违反此项法律的情况。
405.以色列在北部城镇实施了一些具体的国家方案,以教育大众了解未成年结婚所造成的各种问题。
同性配偶
406.自2000年以来,内政部对同性配偶和异性非婚同居者采取了相同的政策,给予以色列公民的同性外国伴侣侨居身份。如第9条中所述,内政部目前正在审查和完成一项对同性配偶和异性非婚同居者更为灵活的政策,该项政策将在七年内执行。根据这项新的政策,外国伴侣在同居12个月之后有权取得临时侨居身份,并在同居7年后有权获得永久居住权。
407.我们在上次的报告中提到了依法承认的同性配偶互为对方子女父母的案件。自此以后,每个妇女都对其伴侣的亲生子女拥有监护人身份。但是,其提出的共同作为第二父母收养子女的申请被家庭法院和地区法院驳回(第FAA. 10/99号,Jane Doe诉总检察长一案(2001年5月10日))。地区法院决定,根据《儿童收养法》的宗旨和措辞,同性配偶不符合此项法律的规定或宗旨。法院裁定,该问题有些争议,因此需要立法部门的参与。
408.在2005年1月的一项重要裁定中,最高法院接受了两位同性配偶妇女提出的收养对方子女的上诉。法院裁定,依据《收养法》,每个案件都应该根据其案情来审理,所有相关的情节都需要考虑在内。法院强调,该裁决只涉及这对配偶,不是一个原则性的裁决,因此将同性关系问题留到另一时间处理。法院建议以色列议会修正该法律,以为真正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并力图绕开该难题所提出的有争议意识形态问题(第C. A. 10280/01号,Yaros-Hakak诉总检察长一案(2005年1月10日))。
409.国家最近(2004年6月)通告最高法院,它愿意在共有的登记住处征税方面向同性配偶提供同异性配偶相同的特权。
410.2004年11月,拿撒勒地区法院在一个预先确定的判决中确定,第5725-1965号《继承法》(《继承法》)中的“男女”一词适用于同性配偶。该判决考虑了普遍倾向于扩大“配偶”一词含义的情况,其他法律领域的裁定证明了这一点,并且将该词适用于《继承法》。在这个案件中,申请人及其前任伴侣都是犹太人,他们作为配偶生活在一起,他们共同管理一个家庭并且确定了恋人关系(第C.A. 3245/03号,A.M.诉总监管局局长一案(2004年11月11日))。
新的生殖技术和代孕
411.如上次报告所讨论的,第5756-1996号《代孕协议法》(批准协议和新生儿身份)(《代孕协议法》(批准协议和新生儿身份))对代孕协议的批准和未出生儿童的身份作了规定。
412.近期数据(2004年3月)表明,自此项法律颁布以来,共收到210份批准代孕协议申请书,其中169份得到批准,导致62次分娩生下80名儿童(由于出现了多胎)。另有7名代孕母亲目前还处于怀孕阶段。其协议原已获准的15对配偶决定中止代孕过程而转向收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