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SGP/CO/4-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June201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新加坡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19年5月16日和5月17日举行的第2378次和第2379次会议(见CRC/C/SR.2378和2379)上审议了新加坡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SGP/4-5),并在2019年5月31日举行的第240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新加坡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 SGP/Q/4-5/Add.1)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对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加入《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并于2013年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2014年《防止人口贩运法》、《防止骚扰法》和第三期《赋权总体规划》(2017至2021年)。此外,它对改善育儿假计划、育婴津贴计划、建立家庭法院以及将义务教育扩大至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表示欢迎。

三.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所有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儿童的定义(第18段);不歧视(第20段);体罚(第27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2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9段)和少年司法(第46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始终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落实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旨在实现与儿童有关的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政策和方案的设计和执行工作。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7.根据世界人权会议于1993年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的立场是不撤销其对《公约》第12至17条、第19条和第37条的任何声明,以及对《公约》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22条、第28条和第32条的任何保留。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SGP/CO/2-3, 第7段)并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

立法

8.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断努力加强立法,以增强儿童权利的消息表示欢迎,并对正在进行的《儿童和青少年法》审查期间所提议的,加强对儿童的保护表示特别欢迎。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正如缔约国在对话后提供的信息中所述,《刑法》的计划修订案不包括第376A(4)条,该条规定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同意与其配偶发生性行为。该条意味着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结婚。应紧急使拟议法规及其它任何允许未满18岁的儿童结婚的法规符合《公约》的规定。

综合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表明,有关儿童的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有责任实现可衡量、有时限的目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未通过一项综合的儿童政策,涵盖《公约》所涉及的所有领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这样一项统一政策,并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下,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一项战略,并纳入实施战略的要素。

协作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权利公约》政府部际委员会作为部际主要机构协调机制的作用,并赋予它明确的任务,授予它充分的权力,以便它在部门之间、国家和地方层面协调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b)确保向部际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运作;

(c)鼓励部际委员会在与儿童有关的立法方面,对政策和建议的通过和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的审查。

资源配置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为实现儿童权利提供公共预算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个包括儿童权利视角的预算编制流程,并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和机构为儿童划拨的预算,其中包括具体指标和跟踪系统;

(b)建立机制,监督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划拨的资源分配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

(c)为儿童确定覆盖所有儿童的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境不利或弱势、可能需要扶持性社会措施的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它紧急情况下,这些预算项目也能得到保障。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收集并提供关于《公约》若干领域的数据,包括通过全国青年调查提供的数据,并注意到缔约国的立场是,其目前的数据收集是分析和规划的充分依据。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性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SGP/CO/2-3,第17段)并建议缔约国:

(a)开发一个标准化信息系统以便于数据的分析和相互参照,特别是涉及到虐待、忽视、剥削和性剥削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的案件;

(b)在界定、收集和传播统计资料时,考虑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题为《人权指标:衡量和执行指南》的报告所提出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独立监督

13.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有若干个独立监督机制,如儿童和青少年收容所的审查委员会以及为青年法院法官提供咨询意见的顾问小组。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机制并未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也没有取代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的职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具体措施,建立独立的人权监督机制,包括监督儿童权利的具体机制,该机制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申诉;

(b)保证这种监督机制的独立性,包括在资金、任务和豁免方面的独立性,以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c)向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机构寻求建立监督机制方面的技术合作。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欢迎将“对儿童权利的道德及伦理承诺”这一主题纳入实习教师的培训大纲,但感到关切的是,培训不包括《公约》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尊重儿童的意见,且培训仅限于教师和实习教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为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如法官、律师、执法人员、公务员、儿童拘留机构和场所的工作人员、教师、包括心理医生在内的医疗保健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公约》原则及条款的定期和系统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GP/CO/2-3,第22段),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让儿童组织系统地参与规划、执行、监督和评估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儿童权利与商业部门

16.委员会注意到有资料表明,由于缔约国有力的法律保障,对儿童的经济剥削比较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还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为受其管辖的国内及国际企业在可能影响儿童权利的所有领域进行报告提供框架。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施条例,确保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人权、劳动、环境和其它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方面。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a)为在缔约国内经营的企业建立一个明确的监管框架,以确保其活动不会对人权产生不利影响,不危及环境标准和其它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标准;

(b)确保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有效地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与健康标准,有效监督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适当惩治并提供补救,并确保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c)要求企业就其商业活动对儿童权利造成的与健康相关的环境影响,以及它们消除这些影响的计划作出评估、征求意见并向公众作出充分披露;

(d)要求企业在其业务及整个供应链中,针对环境退化对儿童权利产生的不利影响展开尽职调查。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说明《儿童和青少年法》的拟议修正案将于2019年年底或2020年年初提交议会,该修正案包括保护16至18岁儿童的内容。委员会欢迎《穆斯林法律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该法第96(5)款仍然允许进入青春期的女童在特殊情况下结婚。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毫不延迟地通过《儿童和青少年法》拟议修正案,并设定具体的实施期限;

(b)取消所有允许未满18岁者结婚的例外规定,特别是《穆斯林法律法》第96 (5)款,并确保遵守这一禁令;

(c)广泛开展公共宣传活动,提高人们对于消除禁止未满18岁者结婚之例外规定的认识。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法律上或实践中,或在两者中,对于无新加坡公民身份的儿童、女童、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未婚伴侣的子女和同性伴侣的子女等的歧视持续存在,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及双性儿童的歧视缺乏关注。

20.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a)确保遵守《公约》第2条,将不歧视原则纳入国内立法并深入修订其法律,以便充分保障法律和实践中的不歧视,包括未婚父母所生子女以及《穆斯林法律法》所覆盖的女童的继承权;

(b)采取积极全面的战略,包含有针对性的具体行动,包括平权社会行动,以消除对处于边缘化或弱势地位的儿童的歧视。这类儿童包括没有新加坡公民身份的儿童、女童、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未婚伴侣的子女、同性伴侣的子女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

(c)消除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的歧视,方法包括将自愿同性性行为非刑罪化,为儿童、家庭和公众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并向包括教师、社会工作者、儿童保育机构人员和执法人员在内的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敏感性培训,以鼓励儿童举报歧视和暴力案件,并及时妥善处理举报案件;

(d)与大众媒体、社会网络和社区及宗教领袖合作,通过系统地打击和改变对一般儿童,特别是处于不利或边缘化地位的儿童的歧视态度和做法,让各个社区和广大公众参与其中;

(e)在学校所有年龄段儿童的必修课程中纳入关于不歧视和平等的内容,调整教材并定期对教师进行相应的培训。

儿童的最大利益

21.委员会欢迎为纳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而采取的积极措施,例如在警方调查和青年法院听证时,对遭受虐待的儿童采取体恤儿童的方式。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策中,包括正在进行的《儿童和青少年法》的审查过程中,以及在所有与儿童有关或对儿童产生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地纳入这项权利并加以一致的解读和适用。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的专业人员提供指导,以评估和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在所有涉及到儿童的行动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予以应有的重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欢迎在涉及儿童的诉讼程序中任命儿童代表,为儿童使用在线咨询平台提供渠道,例如民情联系组(REACH)国家咨询门户网站,并建立论坛和小组讨论,使学生能够和政治领导人和决策者交流思想。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SGP/CO/2-3,第34段)及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在家庭、学校、法院以及所有涉及儿童的行政和其它程序中,听取并适当考虑儿童的意见;

(b)通过适当的法律,对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为此类专业人员制定业务程序或规程;

(c)开展方案和提高认识的活动,促使所有儿童有意义、有权能地参与家庭、学校和社区,尤其关注弱势儿童。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姓名和国籍

23.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SGP/CO/2-3,第36段)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具体步骤,确保所有新加坡母亲都能将其国籍传给子女,包括2004年之前出生的子女;

(b)考虑修订《宪法》第122条以确保没有儿童是或成为无国籍人;

(c)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无国籍状态公约》。

言论、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SGP/CO/2-3,第38段),并重申其先前的关切,即言论、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在缔约国严重受限,且受到不恰当的限制,严重影响了儿童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包括在互联网上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其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司法(保护)行政法》和《公共秩序法》,以确保充分尊重《公约》所保障的儿童权利及自由,并确保对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

隐私权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包括:

(a)修订《个人数据保护法》,纳入关于儿童的特别规定;

(b)加强针对本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互联网业务守则》,以改进服务提供商关于不当内容的报告工作;

(c)加强与信息和通讯技术相关、侵犯儿童权利行为的监督与起诉机制。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第(a)款和第39条)

体罚

26.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尽管国际人权机制一再提出建议,包括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建议(CRC/C/SGP/CO/2-3, 第40段),但经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再次确认,除儿童早期发展中心外,体罚在其他场合仍是合法的。

27.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制止对儿童进行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具体目标16.2, 促请缔约国:

(a)不再拖延地通过立法,明确无条件禁止在所有环境,即在家庭、学校、替代照料环境和司法中对儿童一切形式的体罚;

(b)收集、分享并公布按照儿童性别、年龄、残疾与否和族裔分列的所有体罚和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数据,包括在教育机构、替代照料机构和家庭中的案件;

(c)进一步加强和扩大旨在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方案和政策,包括有据可依的积极育儿方案;

(d)开展旨在提高对体罚有害影响认识的运动,以期改变对体罚的普遍态度,并让儿童、父母、教师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人参与进来,以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具有参与性的儿童抚养和管教形式。

虐待和忽视

28.委员会欢迎引入缔约国在2015年推出的国家儿童保护培训框架,以更好地发现虐待行为和需要进行干预的情况,该框架尤其得到了《特定部门筛查指南》和《虐待儿童报告指南》的支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就适用的国际儿童权利规范和标准,保护、报告和转介程序以及对儿童友好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法,对所有可能参与发现遭受性剥削或性虐待的儿童的行为者进行培训。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强制性报告议定书。

性剥削和性虐待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通过引入2014年《防止人口贩运法》和2019年《刑法典》修正案,加强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并加强对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受害者的支持。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SGP/CO/2-3, 第65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从2019年《刑法典》中删除第376A条第4款,该条款允许男子在配偶同意的情况下与16岁以下的配偶发生性关系;

(b)开展一项关于对儿童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全国性研究,以确定其根源并评估其严重程度;

(c)根据上述研究结果,制定政策和方案,防止和打击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d)通过一个专门的多学科小组,以儿童友好的方式迅速调查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案件,起诉犯罪者,并对被定罪者给予适当制裁作为惩罚。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0.委员会欢迎增加学前教育的名额,实行第二个强制性陪产假周,并采取措施支持低收入家庭和离婚父母。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增加了对幼儿园和儿童保育服务的补贴,但不符合资格标准的母亲,特别是没有工作的母亲,可能无法获得儿童保育服务。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GP/CO/2-3, 第43段)并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宣传关于缔约国现有儿童保育支助服务的信息。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1.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目前关于“父母无法管教子女的应对制度”的审查材料,包括侧重于更加面向家庭和以儿童为中心的办法,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这一制度目前的形式可能会污名化需要帮助的儿童,让帮助可能被视为惩罚性而非支持性的。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收容并未被用作最后手段,没有足够替代收容的办法,如临时寄养,而长期收容是有害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父母无法管教子女的应对制度”被安置在机构中的儿童有时会接触到违法儿童。

32.提请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并回顾其先前建议(CRC/C/SGP/CO/2-3,第47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利用目前对“父母无法管教子女的应对制度”的审查,将其转变为一个社会支持系统,确保儿童被安置在机构中只是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尽可能短;

(b)提供替代收容的措施,如临时寄养和大家庭安置;

(c)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在收容机构和寄养家庭的安置情况,并监测这类收容机构和寄养家庭的照料质量,包括提供报告、监测和补救虐待儿童行为的无障碍渠道;

(d)确保置于“父母无法管教子女的应对制度”收容机构中的儿童与违法儿童分开;

(e)确保被安置在收容机构或寄养家庭的儿童不被污名化;

(f)确保被安置在收容机构的儿童能够获得充分的支持服务。

收养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在收养过程中加强对儿童的保障,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RC/C/SGP/CO/2-3,第49段)并建议缔约国保留所有被收养儿童的登记册,并设立一个中央主管机构,确保参与收养过程的儿童的权利得到保护,并考虑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海牙公约》。

父母均被判死刑的儿童

34.委员会严重关切父母均被判死刑的儿童的状况,并敦促缔约国在判处死刑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父母均被判死刑的儿童提供必要的心理和其他支持。

G.残疾、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35.委员会欢迎将所有有中度至重度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纳入《义务教育法》,但仍感关切的是,关于残疾儿童及其需求的定量和定性数据不足,一些残疾儿童仍未充分纳入教育系统,针对残疾儿童的歧视态度和行为持续存在,非新加坡残疾儿童比他们的新加坡同龄人享有更少的保护。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

(a)收集和分析关于残疾儿童及其特殊需求的定性和定量数据,并将其用于相关政策和方案的制定;

(b)加强学校包容性教育政策的实施,增加有中度至重度特殊教育需求的儿童的学前教育名额,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

(c)增加在综合班级中接受基于人权的方法培训的教师和专业人员的人数,这些综合班级向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人支持和适当关注;

(d)加强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提高认识的运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和偏见,促进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青少年健康

36.委员会欢迎学校义务实行性教育,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性教育强调禁欲,关于避孕和预防性传播感染的信息有限,缺乏性别观点。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公约》框架内青少年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铭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6, 促请缔约国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教育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不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双性者儿童,教育包括使用避孕手段,如紧急避孕以及性传播感染的护理和治疗。

母乳喂养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全面执行《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

(b)通过全面运动制定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的国家方案;

(c)通过医院、诊所和社区的咨询机构向母亲提供适当支持;

(d)在全国实施爱婴医院倡议;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H.教育、休闲及文化活动(第28至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减轻学生与成绩有关的压力,例如对小学毕业考试及其评分制度的修订,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教育系统仍然存在竞争激烈的问题,给儿童造成高度压力和焦虑。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儿童在课余时间接受额外的私人辅导。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适当注意《公约》第29条和委员会关于教育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评估目前的教育和相关考试制度;

(b)加大努力,解决广泛依赖校外私人学费以及由此导致的高等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的根源;

(c)根据《公约》第31条,确保儿童享有充分休闲、文化和娱乐活动的权利。

人权教育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框架中的建议,制定一项人权教育国家行动计划。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b)至(d)款和第38至40条)

移民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反对修订移民法的论点,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父母的移民、就业或住房状况不确定的儿童面临着不稳定的问题,可能会有分居或驱逐出境的风险。根据关于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委员会第3和第4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国际移民背景下的儿童人权问题的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SGP/CO/2-3, 第45段)。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使其立法与《公约》第9条保持一致,确保没有儿童与其父母分离。

少数群体儿童

42.根据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为少数群体儿童,特别是马来亚族儿童提供平等机会,并取消所有不利于或歧视少数群体的政策。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注意到最低就业年龄从12岁提高到13岁,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年龄仍然低于义务教育年龄。委员会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 建议缔约国将最低就业年龄提高到15岁,即离开义务制学校年龄。

买卖、贩运和绑架

44.委员会欢迎通过《防止人口贩运法》和《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办法》(2016-2026年)。委员会回顾其第13号一般性意见,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 建议缔约国:

(a)建立充分和协调的机制,以识别和保护贩运和性剥削的儿童受害者,包括相关官员之间系统和及时的信息共享,并加强警官、边防人员和社会工作者识别和保护儿童受害者的能力;

(b)确保调查所有性剥削与劳动剥削、买卖、绑架和贩运案,判处并惩罚犯罪者;

(c)确保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有效执行相关法律,预防和保护儿童免遭买卖、贩运和绑架。

少年司法

45.委员会注意到对《儿童和青少年法》的拟议修正案,将儿童或青少年的年龄上限提高到18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修订《刑法典》,将刑事责任年龄从7岁提高到10岁。然而,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目前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仍然很低;

(b)16至18岁的儿童在刑事司法系统中仍被视为成人,并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

(c)体罚仍是对10岁以上男童的合法判决;

(d)没有针对儿童具体的审前羁押限制。

46.根据其关于少年司法中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应使其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委员会特别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RC/C/SGP/CO/2-3,第69段)并建议缔约国:

(a)考虑定期审查《刑法》,以期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国际公认的标准,并在年龄存在争议时给予儿童无罪推定的权利;

(b)加快通过《儿童和青少年法》的拟议修正案,以期将儿童的年龄上限提高到18岁;

(c)废除对18岁以下儿童的无期徒刑,并迅速审查所有犯罪时未满18岁的无期徒刑囚犯的档案,以确保他们得以提前释放;

(d)确保目前被判无期徒刑的儿童获得教育、治疗和照顾,以期获得释放、重返社会并有能力在社会中发挥建设性的作用;

(e)通过立法、政策和行政修正案,禁止体罚或将其作为对儿童罪犯的一种刑罚判处;

(f)确保对儿童的审前羁押仅作为最后手段实施,并确保其实施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法官的定期审查。

委员会先前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7.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信息,缔约国正在考虑将武装部队中未成年志愿者请求解除服役的规定提前通知期缩短至一个月。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a)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仍为16岁零6个月没有改变;

(b)缔约国没有为国防部以外的武装部队成员建立申诉机制;

(c)16岁半至18岁的未成年志愿者仍受军法管辖;

(d)缔约国认为没有必要修订其关于《征兵条例》第40条所述罪行规定的立法;

(e)缔约国没有修订其立法以确保它能够对《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所有罪行行使法外管辖权或进行引渡。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审查其立场,并将自愿应征加入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以便通过全面提高法律标准来促进对儿童的保护;

(b)迅速为武装部队成员建立在国防部之外独立的投诉机制;

(c)紧急缩短未成年志愿者目前为期三个月的解除服役期限;

(d)通过修订立法,重新考虑加重对招募16岁零6个月以下人员和允许18岁以下应征者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处罚;

(e)重新考虑修订其立法,以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所列所有罪行的法外管辖权和引渡权。

J.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批准《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K.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实现,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e)《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L.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机构合作。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宣传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作为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各国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这一机构应得到专职工作人员的充分和持续支持,并应有能力系统地与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协商。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1月3日前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情况。该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针对具体条约的统一报告准则(CRC/C/58/Rev.3),篇幅不应超过21,200字(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了规定的字数限制,将要求缔约国根据上述决议缩短报告。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查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5.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