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6和第17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芬兰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0年11月15和16日举行的第61、第62和第63次会议上审议了芬兰提交的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并在2000年11月24日举行的第75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芬兰提出的第四次定期报告。一般来说,这份报告是根据委员会所规定的经过修改的报告准则而编写的。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报告对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作出了反映。

3. 委员会表示欣赏缔约国愿意将审议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日期提前的作法。这是委员会所收到并且审议的第一份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就对问题清单作出了及时的书面答复。

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同缔约国代表团的成员进行了开诚布公的和有建设性的对话,并且感谢他们在回到首都以后又向委员会提供了更多的信息。

B.积极方面

5.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加入了规定集体申诉制度的《欧洲社会宪章附加议定书》,并且支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草案。

6. 委员会欢迎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缔约国有关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

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宪法》将年龄作为禁止歧视的一个因素。

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一项融合移民的方案(1999年),同时也通过了劳工部为防止民族歧视和种族主义的行动计划而编写的一份建议。委员会还欢迎有关建立防止民族歧视调查专员办公室的建议。

9. 委员会欢迎芬兰在报告所涉阶段总的失业率的下降,特别是青年失业率的下降。

10.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芬兰在教科文组织执行委员会第159届会议上(2000年5月)强调指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同教科文组织在《达喀尔行动框架》(2000年4月)的后续行动方面进行合作的重要性,以便有效地实现教育的权利。

C.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11. 委员会注意到芬兰拥有有利的经济条件,并且认为缔约国在有效执行《公约》方面没有不可克服的因素或者困难。

D.令人关心的主要事项

12. 委员会关注的是:虽然可以在芬兰的法庭上直接援引《公约》,但是没有判例法的数据说明有过这样的先例。在这一方面,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律师的法官可能没有充分意识到《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

13. 委员会关注地指出,在1999年,芬兰将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32%用于国际合作,而联合国在这一方面对于工业化国家的建议数额是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

14.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尽管缔约国采取了许多反对种族歧视的主动行动,但是在芬兰,歧视少数人士和外国人的种族主义态度还是相当普遍的,尤其是在就业方面。

15. 委员会对所谓“待命”工人实际享有的劳动权利表示关注,因为据说这些工人随时都可能被解雇。

16. 委员会重申其在上次结论性意见(E/C.12/1/Add.8)的第13段中所表示的关注,即:虽然在某些专业活动部门的集体协议中载有关于最低工资的条款,但是就全国而言,最低工资并没有保障。

17. 在过去几年中,在芬兰就侵犯妇女的暴力行为开展了一些研究和一些项目,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这种现象已经达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关于这个问题的严重程度,没有比较统计数据,也缺乏有关为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身心治疗和其它服务的信息,对此委员会表示遗憾。

18. 委员会关注地注意到,没有为无家可归的人士提供足够的他们承受得起的住所,尤其是在首都赫尔辛基地区。这些无家可归的人主要是酗酒者、吸毒者、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及精神病患者。

19. 委员会对由于政府削减开支而引起公共医疗制度削弱的状况表示遗憾。

20. 委员会特别关注的是:某些城市在公共医疗保健制度方面的资金不足。这就造成了由于居住地区不同而享受的医疗服务不同的不平等现象,特别是损害了儿童、身体和精神有残疾的人士以及老年人的利益。

E. 建议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根据《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71段的建议,拟定并且实施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全国性的行动计划。

2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所有的法官和律师获得免费进修的机会,以便使他们熟悉《公约》的条款以及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为国际合作的预算拨款,以便根据联合国的建议提高其捐助的数额。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尽其一切可能确保那些组织的方针和决定符合《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特别是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第2条第1款所载的义务。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结束其有关萨米人法律的审议,以便批准加入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萨米人地区问题作为高度优先的事项给予解决。

2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罗马人享受其经济、社会及文化状况的信息。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继续并且加强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努力。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有关职业稳定的法律规定得以有效实施,尤其是有关最易受到伤害的人群,例如兼职工人、“待命”工人和外国人,的法律规定。

29. 委员会重申它在上次结论性意见(E/C.12/1/Add.8)第20段中提出的建议:缔约国规定全国性的最低工资,以便为那些没有能够享受部门集体协议保护的工人提供保护。

3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侵犯妇女暴力问题严重程度的比较统计数据。委员会还要求获得有关政府在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所取得成效的信息,包括有关为受害者提供设施、身心治疗服务以及补救办法等信息。

31. 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公共医疗服务提供足够的资源,并确保社会的所有部门都能负担得起私人医疗服务的费用。

32.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各个城市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尤其是向易受伤害的人群,例如儿童、老人以及身体和精神有残疾的人士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各个城市医疗服务的信息,特别是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信息。

3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特别注意根据《公约》第13条以及委员会第11号和第13号一般性意见,确保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

3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公民中尽可能广泛地散发这些结论性意见。

3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些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

3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05年6月30日前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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