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1/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5 May 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A.导言

1.人权事务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1990年7月9日至27日)制定了一项程序并任命了特别报告员,负责监督委员会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4款通过的《意见》的后续工作。《意见》后续行动特别报告员按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6条第3款编写了本报告。鉴于需要采取后续行动的《意见》数量众多,秘书处可用于对《意见》采取后续行动的资源有限,一直以来都不可能确保对所有案件采取系统、及时和全面的后续行动,特别是考虑到规定的字数限制,今后依然如此。因此,本报告完全以现有资料为依据,至少反映了与缔约国以及提交人和/或律师进行的一轮交流。

2.委员会自1979年以来通过了1,476份《意见》,截至2020年11月第一百三十届会议闭幕时,委员会在其中1,231份《意见》中认定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占83.4%)。

3.委员会第一百零九届会议(2013年10月14日至11月1日)决定在关于《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中纳入对缔约国答复及其所采取行动的评估。评估依据的标准与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所用标准相似。

4.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八届会议(2016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决定修订评估标准。

评估标准(经第一百一十八届会议修订)

对答复的评估:

A对答复/行动基本满意:缔约国提供了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对答复/行动部分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仍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C对答复/行动不满意:已收到答复,但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与建议无关或未落实建议。

D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行动报告。

E.有关资料或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5.在2017年11月9日举行的第一百二十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修订用于监督《意见》后续行动的方法和程序。

作出的决定:

如果仅公布和/或分发了《意见》,将不再进行评分。

只有在《意见》中明确包括防止重犯的措施时,才对缔约国就防止再犯的措施作出的答复进行评分。

后续行动报告将只载入供委员会评分的案件资料,即有缔约国作出答复和提交人提供信息的案件资料。

6.委员会第一百二十七届会议(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8日)决定调整《意见》后续行动和案件状况报告的编写方法,根据客观标准确定一份优先事项清单。具体而言,委员会原则上决定:(a) 对于委员会认为执行情况令人满意或部分满意的案件予以结案;(b) 继续处理需要保持对话的案件;以及(c) 若过去五年中案件所涉缔约国或提交人和/或律师没有提供进一步资料,则暂停处理案件,将其归入“没有充分资料说明案件执行情况令人满意”的单独类别。除非其中一方提交最新情况说明,否则委员会无法确保对这些因缺乏资料而被暂停处理的案件采取任何主动的后续行动。将优先重点关注近期的案件以及一方或双方定期向委员会提供资料的案件。

B.截至2021年1月收到和处理的后续资料

1.丹麦

第2770/2016号来文,O.A.

《意见》通过日期:

2017年11月7日

违反的条款:

第七和第二十四条,单独解读以及相互参考解读

补救措施:

(a) 考虑到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和委员会的《意见》,审查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以及(b) 在重新审议提交人的庇护申请期间,不要将他驱逐到希腊。

事由:

向自称是未成年人的寻求庇护者提供年龄评估和程序性保护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18年5月25日

丹麦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收到委员会的《意见》后,决定重新审理提交人的案件,并于2017年12月22日将此案移交丹麦移民局,以便重新评估提交人的年龄。丹麦移民局于2018年5月9日就年龄评估作出了新的决定,认为没有理由修改提交人的年龄。因此,移民局维持结论不变,即提交人22岁,登记的出生日期仍然是1995年6月1日。在本案中代表提交人的丹麦难民理事会收到了丹麦移民局的决定,并表示将就此决定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缔约国表示,将等待这一进程的结果。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19年5月23日

缔约国援引丹麦移民局2018年5月9日的决定如下:

基于对你案件中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的全面评估,仍不能将你出生于2000年6月1日这一信息视为事实,因为在丹麦和希腊的庇护程序中,你都声称自己出生于1995年6月1日。你出示了一张叙利亚身份证,显示你出生于1995年6月1日。在丹麦的庇护程序中,你从未说过你出生于2000年6月1日,直到2016年3月29日丹麦移民局驳回了你的申请你才这么说。此外,在2015年9月28日的庇护筛选面谈中,你说你离开叙利亚是因为,2013年6月你年满18岁,被要求服兵役,你支付了75,000叙利亚镑,得以推迟服兵役。申请被驳回后,你声称自己出生于2000年,并出示了家庭户口本和民事登记证的复印件,证明你出生于2000年6月1日。然而,从关于发放叙利亚证件的现有背景资料来看,叙利亚的这一系统已经不再正常运作,控制已经弱化,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假证,没有得到中央行政当局的批准,或通过行贿拿到证件,并且有资料称‘叙利亚人经常操纵家庭户口本,包括自己输入新生儿的名字,因为他们无法正常为儿童登记。’而且,家庭户口本显示你是家中第二个孩子。这与你说自己是最小的孩子这一信息不符,也与家庭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信息不符,其中显示你出生于2000年,你的兄弟分别出生于1999年和1992年。在程序进行期间,你称[M.A.]是你的弟弟,直到2016年5月30日面谈时,你又改口了,称[M.A.]是你的哥哥。此外,背景报告指出,家庭户口本中应该有国家号码。但是,你提交的复印件中没有显示你的国家号码。你出示了一份民事登记证明,显示你出生于2000年6月1日,但你说该证明是基于家庭户口本签发的,而我们已确定家庭户口本包含相互矛盾的信息。根据现有的背景资料和你的文件,又鉴于你提供的出生日前后不一,我们不能将关于你出生于2000年6月1日的说法视为事实。我们还认为,你的可信度已经太低,没有理由要求对年龄进行评估检测,考虑到背景资料显示该国可能发放假文件,所以也没有理由要求对案件中所出示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最后,在丹麦难民理事会提交来文之前,你的庇护案卷中没有关于你外貌的信息,显示你比2015年和2016年向丹麦警方和丹麦移民局申报的年龄要小。

缔约国解释说,2018年9月20日,难民上诉委员会要求警方提供关于提交人下落的信息。2018年9月25日,警方通知难民上诉委员会,他们不知道提交人的下落,因为他没有出现在收容中心,警方也在找他。2018年9月25日,丹麦难民理事会确认提交人已返回希腊。2019年4月12日,警方通知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人已被视为离开了丹麦。

可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网站(www.fln.dk)和外交部的网站(www.um.dk)上查阅委员会的《意见》。鉴于英语在丹麦通用,缔约国认为不需要将委员会的《意见》完全翻译成丹麦语。缔约国认为,委员会的《意见》已得到充分执行。

提交人的律师提交的材料:2019年6月7日

律师告知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人在收到移民局2018年5月的决定后离开丹麦,该决定认为他的出生日期仍然是1995年6月1日。他放弃了,他对在丹麦的未来失去了所有希望,趁着希腊居留证还有效就回到了希腊。

委员会的评估:

(a)审查提交人的庇护申请:A;

(b)暂缓执行驱逐令:A。

委员会的决定:结束后续对话,并说明委员会《意见》的执行情况令人满意。

2.意大利

第2656/2015号来文,Staderini和De Lucia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11月6日

违反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甲)项,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

补救措施:

(a) 审查缔约国的立法,以确保立法要求不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直接参与的任何方式施加不合理限制。具体而言,缔约国应提供相关途径,以便公投动议的发起人获得签名认证服务,在可以接触到公民的地方征集签名,并确保民众充分了解这些进程和参与的可能性。以及(b)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呼吁公投动议的权利受到不合理限制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0年1月24日

律师回顾委员会的结论,特别是缔约国有义务对《公约》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给予充分赔偿。在这方面,律师表示愿意与缔约国当局讨论将采取的赔偿措施,并协助缔约国确保履行其国际人权义务。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8月11日

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外交与国际合作部的部际人权委员会在其网站上正式公布了委员会的《意见》,并将其译为意大利语。该《意见》也将附在部际人权委员会将向议会提交的2020年年度报告中。

关于在公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认证签名的问题,缔约国重申,在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机制中,《宪法》规定举行公投,通过公投可以废除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还规定可以在制定法律方面提出民众倡议。具体而言,《宪法》第75条规定,要举行废除性公投,必须有50万选民提出请求,或由五个区域委员会提出请求。缔约国指出,根据国内立法,签名认证是一个基本要素,如果没有签名认证,则签名被视为无效,如果有效签名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量,可能会影响公投请求的合法性。缔约国还认为,如果在选民表达政治意愿时没有公职人员在场,同样有可能使公投不合法。缔约国强调,最近对相关立法的修订便利了征集签名的过程,规定了一系列有权认证签名的法律实体。

关于引入电子投票,缔约国承认需要对电子投票过程的技术方面进行仔细评估,并考虑过去在缔约国和其他欧洲国家进行的试验性投票过程的结果。缔约国还指出,政府已承诺通过关于在试验基础上采用电子投票的准则,并在这方面重申需要确保遵守相关的程序保障。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1年1月15日

律师指出,缔约国的后续意见是对提交人和委员会已知事实的重复。律师认为,除了在网上公布《意见》外,缔约国没有采取委员会建议的任何实质性措施。

律师回顾称,委员会请缔约国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并就他们受侵害的权利给予充分赔偿。2020年1月30日和9月8日,提交人致函缔约国高级官员,提请他们注意委员会的《意见》,但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关于缔约国以官方语言公布和广泛传播《意见》的义务,提交人的律师提出质疑,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网站上公布《意见》并将其翻译成意大利语是否可被视为"广泛"传播。此外,律师表示,缔约国正式承认的少数群体语言有12种。律师认为,没有迹象表明缔约国打算以这些语言提供《意见》。

至于确保不重犯的措施,律师回顾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确保立法要求不对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施加不合理限制。律师认为,缔约国继续违反《公约》第二十五条(甲)项(单独解读以及与第二条第三款一并解读)。律师特别指出,缔约国继续阻碍征集签名的运动,以举行废除性公投和民众立法倡议。2019年12月,其中一名提交人与其他公民一起发起了两次运动,为两项民众立法倡议征集签名。然而,在2020年,由于征集签名的程序具有任意性且繁琐,在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无法遵守该程序,所以发起人未能征集到所需数量的签名。2020年11月2日和12月23日,发起人试图就此与主管当局联系,但没有结果。

律师还回顾称,缔约国有义务提供相关途径,以便公投动议的发起人获得签名认证服务,并在可以接触到公民的地方征集签名,律师也承认,2020年9月议会批准了一项修正案,拓展了有权认证签名的群体。但是,律师质疑这项措施是否有效。提交人在2020年9月8日的信中建议缔约国可采取两个步骤,以消除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五条所保障权利的部分障碍。第一个步骤是通过一项立法以简化签名认证程序,这不太可能实现,第二个步骤是允许公投发起人征集电子签名,目前正在进行中。律师特别承认,2020年12月30日,议会批准了对2021年预算的一项修正案,并宣布从2022年1月1日起,公投发起人将可以征集电子签名。

至于有义务确保民众充分了解这些进程和参与的可能性,律师指出,提交人在其来文中阐述的障碍仍然存在,没有迹象表明缔约国可能为此采取任何措施。

律师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只采取了一项实质性措施来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即在外交与国际合作部的网站上公布《意见》。没有向提交人提供任何补救或赔偿,包括任何正式道歉或承认责任。律师还认为,迄今为止采取的立法措施是否会使征集签名以呼吁举行全民公投这件事没那么繁琐,还有待观察。

律师重申愿意与缔约国当局讨论可能的赔偿措施,并协助寻找确保缔约国履行其国际义务的方法。

委员会的评估:

(a)审查缔约国的立法:A;

(b)不重犯:B。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

3.哈萨克斯坦

第2920/2016号来文,Mukhortova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10月28日

违反的条款:

第七和第九条

补救措施:

(a)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以及(b)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非法和任意拘留;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表达自由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11月4日

缔约国的后续意见主要基于外交部向总检察长办公室提供的信息,作为缔约国2017年7月3日所提交材料的一部分已反映在《意见》中。在后续意见中,缔约国重申了对提交人提起刑事起诉的事实,并回顾了导致提交人三次被迫住院和接受强制精神治疗(分别于2011年1月12日、2011年12月12日和2013年8月9日开始)的事件经过。缔约国指出,卫生部卡拉干达州医疗和药品监督委员会对提交人被拘留在精神病院的合法性和医疗必要性进行了适当审查,缔约国法院也对此进行多次适当审查。缔约国还指出,《公共卫生保健法》关于未经同意提供医疗服务的第94条规定,除其他外,当一个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或精神障碍并犯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可未经同意提供医疗服务。缔约国认为,根据缔约国有关当局和法院的评估,提交人的精神健康状况证明她被强制拘留在精神病院是合理的。

至于提交人于2013年8月9日被强制住院,缔约国指出,作为一项规则,将人强制拘留在精神病院应该得到法院的批准,只有在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才可以在法院作出决定之前强制拘留。在这种情况下,精神病院必须在该人被强制拘留后48小时内通知检察官。在提交人的案件中,充分遵守了这一要求,精神病院让她强制住院的请求随后得到了相关检察官和一审法院的批准。缔约国回顾称,提交人对她被强行关在精神病院的上诉被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和总检察长办公室驳回。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20年12月1日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七和第九条,继续对那些就任何问题自由发表意见的公民使用惩罚手段。

缔约国称提交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应该与社会隔离,提交人对此提出异议。在这方面,提交人回顾了最高法院2012年1月31日的监督复审决定,其中承认提交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也没有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威胁。提交人指出,缔约国提及《公共卫生保健法》,该法规定只要一个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就可以未经同意提供医疗服务,这一说法缺乏证实。提交人解释说,严重精神障碍的诊断需要强制检定一个人的残疾情况;而提交人没有残疾。至于据称被诊断为“慢性妄想障碍”,这类疾病并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的范围。

提交人辩称,K女士所写解释性声明中包含的信息是证实提交人蓄意诬告罪的唯一证据,在来文所述事实发生之前,K女士也参加了针对Nigmatlin先生的集体申诉程序。提交人指出,因此就第一次事件对她提出的指控违反了《刑法》第30条,该条规定,若一名共犯在犯下刑事罪行时其他共犯没有此意图,则其他共犯不承担刑事责任。

提交人还就第二次事件受到的指控提出质疑,即她指控一名国家官员犯有腐败罪,特别是非法登记一个房屋地下室的产权。提交人指出,根据《刑法》,房地产所有权的非法登记不属于“腐败罪”的范畴。有鉴于此,提交人辩称,没有发生蓄意诬告罪(即指控犯有腐败罪)。

提交人认为,法医专家拒绝分析她真实的精神健康状况,仅根据刑事案卷材料对她的罪行和精神障碍得出了错误的结论。据提交人说,法医专家实际上在法庭外认定她有罪,这违反了宪法规定。此外,提交人指出,2011年12月6日的法院判决(后来被上级法院推翻)不能构成诊断她患有精神障碍的法律依据,尽管缔约国提出了相反的论点。

针对缔约国关于提交人的姐姐作为其法律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论点,提交人指出,刑事法院指定她的姐姐作为其代理人,这件事根本不能佐证关于她患有精神残疾或无法律行为能力的说法。这个问题必须由民事法院进行单独的司法审查,其中涉及监护和保护机构的参与。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无权提及法医专家的结论,并回顾巴尔喀什市法院2012年7月26日的决定,法院作出了两项不利于法医专家和卫生部的具体裁决。

委员会的评估:

(a)提供适当赔偿:C;

(b)不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委员会将要求在委员会今后的一届会议期间会见缔约国代表。

4.吉尔吉斯斯坦

第2312/2013号来文,BekmanovEgemberdiev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3月29日

违反的条款:

第十八条第一和第三款以及第二十六条

补救措施:

(a) 审查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拒绝巴特肯州耶和华见证人地方宗教组织的登记申请;(b) 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以及(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拒绝宗教组织登记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8月7日

缔约国指出,根据委员会的《意见》,吉尔吉斯共和国耶和华见证人宗教中心向比什凯克地区间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新情况复审该法院2015年7月15日的决定。该决定涉及提交人的诉求,提交人对主管当局拒绝为巴特肯州耶和华见证人地方宗教组织登记的作为和/或不作为提出质疑。

因此,缔约国指出,相关的法院程序已经恢复,因此它正在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法治。缔约国还指出,一旦法院作出决定,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将通过一项决定,对拒绝为巴特肯州耶和华见证人地方宗教组织登记一事进行审查。

关于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的问题,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关于国家机构审议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来文和决定的互动顺序条例》第31段,赔偿金额应由法院确定。因此,那些因据称自己权利受到侵犯而寻求赔偿的人有权在这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而采取的步骤,缔约国表示,已经起草了一项载有《宗教自由和宗教组织法》修正案的法案,以期将宗教自由领域的国内立法予以改进和系统化。政府目前正在审议该法案。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0年12月28日

律师指出,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步骤落实委员会的《意见》。2019年8月26日,提交人向比什凯克行政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根据新情况,即委员会通过的《意见》,重启2015年的司法程序。在这方面,提交人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第3项,该条款规定,根据条约设立的国际机构就缔约国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作出决定,建议重启行政程序,这是根据新情况重审案件的理由之一。

然而,2019年10月3日,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就提交人的申诉向比什凯克行政法院提出异议。国家委员会辩称,鉴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是在比什凯克行政法院2015年7月15日作出决定之后三年多提出的,重启诉讼程序的请求应被驳回。比什凯克行政法院于2019年10月3日驳回了这一异议,比什凯克市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以及最高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均驳回了这一异议。此案已发回比什凯克行政法院,以就实质问题作出决定。2020年9月16日,比什凯克行政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申诉。该法院无视《行政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第3项,得出结论认为,它无权根据委员会的《意见》重启并复审该案件,只有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有权这样做。2020年10月14日,提交人就该决定向比什凯克市法院提出上诉,比什凯克市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驳回了上诉,称委员会的《意见》不构成根据新情况复审司法决定的依据,因为委员会《意见》中所列的补救措施不包括法院重启行政诉讼的义务。提交人的律师解释称,比什凯克市法院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在律师提交材料时,提交人正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复审上诉。

律师指出,2019年7月29日,提交人向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新的申请,要求对巴特肯州耶和华见证人地方宗教组织进行登记。2019年9月30日,他们向国家委员会提交了另一份申请,要求对奥什市和奥什州耶和华见证人地方宗教组织进行登记。这些申请因所谓的程序违规而被驳回了两次,提交人对此进行了适当处理和更正。

2019年12月30日,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拒绝了这两份申请,因为申请中没有经巴特肯和奥什市当局批准的地方宗教组织200名创始成员的名单。律师指出,最高法院宪法分庭已经宣布这一要求违宪,委员会在其《意见》也提到了这一点。

因此,提交人重新提交了申请,要求为这两个地方宗教组织登记。2020年2月10日,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驳回了申请,借口是考虑到卡达姆扎伊市和巴特肯州的特殊情况,有必要避免对社会稳定、宗教间和谐和公共秩序构成威胁。律师解释说,2011年曾以同样的借口拒绝了巴特肯州耶和华见证人地方宗教组织的第一次登记申请,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这是非法的。

2020年5月7日,提交人就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决定向比什凯克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6月24日,该法院以未用尽内部行政上诉程序为由,未经审议就驳回了上诉。据律师称,对于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决定,没有向更高一级行政当局上诉的程序。提交人就2020年6月24日的决定向比什凯克市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9月2日,该法院同样以未用尽程序的理由驳回了上诉。提交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决定。由于没有任何内部行政上诉程序来质疑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的决定,申诉人向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了两次"上诉"申请,但均无果。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指出,国家宗教事务委员会继续拒绝执行委员会的《意见》。律师请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具体步骤执行其《意见》。

委员会的评估:

(a)复核对登记申请的驳回:C;

(b)提供适当赔偿:C;

(c)不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委员会将要求在委员会今后的一届会议期间会见缔约国代表。

5.立陶宛

第2670/2015号来文,Jagminas

《意见》通过日期:

2019年7月24日

违反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丙)项

补救措施:

(a) 向提交人提供充分补偿和适当赔偿;以及(b)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对公务员任意免职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1月27日

缔约国告知委员会,《意见》及其立陶宛文译本已在欧洲人权法院政府代理人的网站上公布,该代理人也被授权在委员会代表缔约国。此外,所有相关机构,包括内政部、该部下属的国家边防警卫队以及最高行政法院,都已获悉委员会的《意见》。

2019年9月12日,缔约国在司法部召开了一次会议,有各利益攸关方参加。会议确定,委员会认定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可以在庭外和解的框架内获得司法部的赔偿。会议还确定,为了恢复原状,提交人可以要求国内法院重新审理他的案件。在随后于2019年10月9日举行的会议上,有人指出,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侵犯个人权利的《意见》不构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6条重审的理由。因此,法院可酌情决定是否以委员会认定侵权为由重新审理案件。

关于一般补救措施,缔约国回顾称,宪法法院认定《国家机密和官方机密法》第16条第2款第13项和第18条第1款第4项违宪;2013年7月20日对这些条款进行了修订。此外,该法第17条还增加了一款,确保更加尊重相称性。该条款规定,如果一个人获得机密信息的授权被撤销并且在不获得机密信息的情况下无法履行分配给他们的职能,则该人被停职或调任另一职位,时限为120个工作日。

此外,《刑事情报法》第5条明确规定,在开展该法范围内的监视活动时,应尊重每个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如果有人认为其人权受到侵犯,法律规定了可用于寻求补偿的法律补救措施。

缔约国指出,2019年4月18日,宪法法院认定,利用刑事情报信息调查与官员不当行为有关的腐败不构成违反《宪法》的行为。同时,宪法法院规定了在此类诉讼中应遵守的原则,以确保防止滥用和任意性;不尊重这些原则将构成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侵犯。

关于个人补救措施,缔约国告知委员会,2019年10月20日,提交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交了重新审理其案件的请求。2019年12月11日,最高行政法院暂停审查提交人重审请求的可受理性,并移交宪法法院对一个问题作出初步裁决,即《行政诉讼法》第156条下的现行程序不允许以委员会认定存在侵权行为为由重新审理案件,这是否符合《宪法》第29条和第138条。最高行政法院在其移交的案件中辩称,现行程序违反了所援引的宪法规定。宪法法院目前正在对此事进行审查。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0年10月12日

在提交的材料中,律师诉称,缔约国普遍不愿意承认委员会《意见》的约束力,缔约国没有执行这些《意见》。

此外,律师指出,如果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侵犯了《公约》规定的权利,司法部有责任采取必要步骤,以充分执行委员会的《意见》。相反,在本案中,提交人不得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重审请求,并承担启动这一程序的费用。

律师进一步指出,委员会《意见》的最初译文不正确,因为《意见》的立陶宛文译本故意省略了提供“充分补偿”的要求。不过后来应提交人的要求对译本进行了修改。

律师诉称,提交人在就执行委员会《意见》一事会见缔约国代表时,没有律师陪同。

因此,提交人对委员会《意见》的执行进程现状不满意,并要求委员会责成缔约国重新审理他的案件(他就此提出的请求仍在国内法院待决),以便撤销违反《公约》解除他职务的决定。他还要求委员会责成缔约国向他提供适当赔偿,相当于他因被非法解雇而未拿到的工资,并偿还他的诉讼费用。他还要求向他的律师提供赔偿,理由是律师受到缔约国代表的报复和诽谤。

委员会的评估:

(a)充分补偿和适当赔偿:B;

(b)不重犯:B。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

6.巴拉圭

第2372/2014号来文,Giménez

《意见》通过日期:

2018年7月25日

违反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

补救措施:

(a) 偿还提交人在来文所述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任何诉讼费用,并给予赔偿;以及(b) 采取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在这方面,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缔约国能够充分享有《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并且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判决不会涉及侵犯《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事由:

正当程序;和平集会权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4月17日

缔约国指出,在负责执行行动以遵守国际判决的机构间委员会框架内,它对委员会的《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以期就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的最适当行动与提交人及其律师达成一致。

2019年3月22日,外交部人权总局与提交人、他的律师以及巴拉圭人权协调委员会举行会议,就提交人可能同意的赔偿措施进行磋商。会议讨论的要点是:(a) 偿还诉讼费用;(b) 赔偿;(c) 保证不重犯的措施;以及(d) 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关于第一点,提交人和他的律师承诺提交收据,以确定应偿还的金额。关于第二点,提交人建议以公有财产或公私财产的形式进行赔偿,以实现在其社区享有健康权。他建议购买土地用于安置卫生设施,或改善地区医院的基础设施。关于第三点,与会者讨论了关于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建议以及检察官办公室和最高法院通过决议的事宜。还提议将和平集会权纳入司法学校和检察官办公室培训中心提供的培训中。关于第四点,建议由公共和商业广播电台传播委员会的《意见》。与会者确定财政部、共和国副总统、检察官办公室、司法机构、国会以及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是将参与最终赔偿协议的主要利益攸关方。

2019年5月9日举行了第二次会议,提出了上述四个主要问题。关于偿还诉讼费用的问题,律师重申提交人承诺提供必要的文件,以确定诉讼费用的金额。关于赔偿问题,鉴于提交人的赔偿利益涉及公共利益,与会者同意制定一种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关于防止重犯的措施,律师们建议制定内部法律文书,如提到和平集会权的最高法院协议,并将关于和平集会权的规定纳入目前国会正在审议的刑事立法改革法案中。此外,还成立了一个由检察官办公室和最高法院代表组成的特设工作组,以吸收和传播基于来文的判例。

缔约国指出,2019年10月11日,律师根据委员会的《意见》提交了一份协议草案,其中包括受害者的利益以及对补偿措施性质的主张。该协议包含八项条款,涉及以下内容:承认国际责任;道德补偿措施(公共行为、传播和犯罪记录);保证不重犯;经济补偿;康复和综合保健援助;后续机制;解释和公布。

2020年3月3日,双方举行了第三次会议,讨论协议草案的部分条款。关于道德赔偿,达成了关于在官方媒体、巴拉圭电视台和巴拉圭国家广播电台以及社区电台就此案进行采访的协议。为此,在2020年3月12日举行的会议上,与信息和通信技术部达成协议,将在2020年4月2日的会议上采访巴拉圭人权协调委员会成员和外交部人权总干事。然而,由于政府采取措施防止COVID-19在该国蔓延,该会议改了时间。关于保证不重犯,参议院代表提到有可能提议由国家刑事和监狱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查对《刑事诉讼法》的可能修正案。

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和有关机构仍在就协议草案的其他条款进行讨论。缔约国指出,在2020年2月19日,向那些尚未提交意见的实体发出了征求意见的请求。缔约国还注意到,当前对协定草案的讨论受到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

提交人律师提交的材料:2020年8月21日

律师认为,基于缔约国对提交人提出的协定草案的意见,缔约国似乎打算放宽对全面赔偿的要求,这将浪费一个加强人权保护标准的机会。

律师指出,缔约国对原协定草案中与以下方面相关的前五项条款发表了意见:承认国际责任;道德补偿措施(公共行为、传播和犯罪记录);保证不重犯;经济补偿;以及康复和综合保健援助措施。关于承认国际责任,律师指出,缔约国建议将标题“承认国际责任”改为“接受意见的条款”,并将“接受意见中确立的国际责任”改为“接受意见的结论”。律师建议,为了澄清国家承认其责任的意向,应保留原有措辞或采用更具体的案文。

关于道德赔偿措施,律师提到提交人请求在他的犯罪记录中加入一项评论,表明人权事务委员会审查了该案,认为缔约国应对侵犯他的权利负责。但是,缔约国认为,这一措施不应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因为无法复审提交人的犯罪记录。律师指出,作为程序性解决办法,检察官办公室应提出上诉,要求复审判决,将委员会的决定解释为“新的事实”。这样当局就能撤销处分,宣布该处分与《公约》规定的权利不符,从而着手消除提交人的犯罪记录。提交人也可以直接提出上诉,但第一种选择更可取,可以避免遭到检察官办公室的反对,也可以避免让受害者承担费用。

关于保证不重犯,律师指出,提交人提议修改《刑事诉讼法》,由检察官办公室向检察官们分发准则,并由最高法院通过决议保障和平集会权。缔约国接受了提交人的建议,对具体修改《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的可行性提出了一些意见,并就为司法专业人员提供关于和平集会权的培训提出了一些意见。律师确认,提交人已接受缔约国提出的修改意见。

关于经济赔偿,律师表示,提交人要求的数额相当于2,125日最低日薪,他同意免除向委员会提交来文所涉及的程序性费用的补偿。然而,缔约国表示,提交人没有具体说明所要求金额的计算标准,并建议支付161,150,000瓜尼拉作为赔偿,外加经提交人证明的所支付的诉讼费金额。律师反过来提出,缔约国也没有具体说明向提交人所提供赔偿额的计算标准。因此,律师要求维持最低日薪标准,而不是缔约国建议的具体数额。律师解释说,在以往基于委员会《意见》的案件中,商定的数额相当于2,500日最低日薪,本来文要求的就是该数额,并考虑到协议草案第五条所载其他措施而作了削减。

关于康复和综合保健援助措施,律师指出,提交人要求适当的保健治疗,应由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部的保健中心免费提供这种治疗。此外,考虑到该案件的起因是提交人抗议对一家医院的关闭,提交人请求缔约国:(a) 提供一个具体的普及服务基金,配备足够的基础设施,包括建筑翻新和建设;(b) 由缔约国出资建立一个社会药房,作为非营利性零售医药机构经营;以及(c) 确保医院长期配备医疗保健工作者。据律师称,缔约国指出,虽然提交人的集会自由确实受到限制,但没有证据表明缔约国导致他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恶化,委员会的《意见》也没有提到这方面的任何内容。但是,律师回顾称,在该司法程序中,提交人被定罪,他的集会自由权受到侵犯,根本原因还涉及停止了对在医院运营期间受益于医院的全体人民的健康权的保障,提交人领导社会抗议就是因为医院被关闭。律师认为,医院被彻底关闭,却没有立即用另一个同样规模的保健中心作为替代,缔约国也未能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因此,提交人提出的协议草案试图纠正这些侵权行为。此外,律师指出,提交人提议放弃部分赔偿,以便缔约国能够重视恢复社区的集体权利,即使在COVID-19大流行时期,该社区仍在为其健康权而斗争。

最后,律师请缔约国尽快安排与提交人及其律师会面,以便就全面赔偿协议的条款达成一致。

委员会的评估:

(a)偿还诉讼费并支付赔偿金:B;

(b)不重犯:B。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

7.俄罗斯联邦

第2367/2014号来文,Bryukhanov

《意见》通过日期:

2020年3月12日

违反的条款:

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

补救措施:

(a) 向提交人提供有效的补救;(b) 就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向提交人提供适当赔偿和其他补偿措施;以及(c)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

事由:

拘留和虐待提交人

以往的后续行动资料:

缔约国提交的材料:2020年12月25日

缔约国重申,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依据是,被告方未能对检方的主要证人,即受害者、L.M.A.和专家证人进行讯问或盘问。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若干成员在反对意见中指出,被告代表自己对证人进行盘问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

关于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补救的义务,缔约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基于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而重新启动其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到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的第1248-O号裁决。在该裁决中,宪法法院指出,缔约国不能回避对委员会的《意见》作出适当回应,包括视情况而定,委员会要求缔约国考虑重审提交人案件时,缔约国也要作出适当回应。然而,缔约国也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重新启动诉讼程序,以便对刑事定罪进行复审,是一种非常补救办法,只有在有必要确保已经生效的刑事定罪的合法性,并且如果委员会认定的侵权行为无法以其他方式得到补救时,才能诉诸这种补救办法。缔约国辩称,就本来文而言,这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

缔约国回顾称,根据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市Pravoberezhny区法院的记录,受害人当时是未成年人,曾五次出席法院听证会。由于受害者精神上很痛苦,应其代理人的要求,中断了对她的检查。但是,她在审前调查期间提供的证词在宣读后便记录在案。受害人确认了其陈述的准确性,并拒绝回答主审法官提出的进一步问题。

缔约国指出,委员会若干成员在其反对意见中正确地指出,在涉及未成年人遭受强奸的案件中,不可将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解释为在所有案件中,均要求受害人直接接受被告或其辩护律师通过交叉盘问或其他方式的提问。缔约国坚持认为,这一立场符合其于2013年5月7日批准的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第31条,该条规定缔约国有义务确保避免受害者和犯罪者之间的接触,包括在法庭内的接触。

关于其他证人的证词,缔约国指出,受害人的老师L.M.A.的证词没有在法庭上接受审查,也不是对提交人定罪的依据。缔约国重申,提交人和辩护律师并未传唤未到庭的证人,包括专家证人,在这些证人未出庭或未作证的情况下也没有要求推迟审理。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最高上诉法院并未辩称,他的权利受到了侵犯是因为证人的证词被宣读后就记录在案。

鉴于上述资料和宪法法院的立场,缔约国认为,仅仅为了对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回应而复审提交人的定罪是没有道理的。缔约国指出,在委员会的《意见》通过后,提交人没有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任何请求。

缔约国提出,已将委员会的《意见》分发给缔约国的普通法院和军事法院,并已在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网站上公布。缔约国还指出,该法院的法官和书记官处已获悉委员会的《意见》,已在2020年第9期《国家间人权机构判例评论》上发表概要。

提交人提交的材料:2021年3月9日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没有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他详细重申了关于辩护权受到无理限制的论点,并指出,在他的案件中,讯问证人环节存在程序违规,因此,他们提供的证词不应被接受为证据。他指出了案卷材料中的不一致之处。他特别指出,根据他的刑事档案中的现有记录,在调查人员检查犯罪现场和获取若干证据时,受害人在场,而这两项调查措施是在该市不同地区相继开展的。提交人还指出,正如受害人所就读学校的校长提供的证明所示,受害人和她的老师L.M.A.在被警方询问时都在学校,案件档案记录也是如此。

提交人重申,他提出的关于询问专家证人的动议被马格尼托戈尔斯克市Pravoberezhny区法院驳回,他没有机会在法庭上向他们提问。

考虑到调查中的不一致之处,提交人辩称,重审他的案件并最终中止对他的刑事诉讼将是最适当的赔偿措施。

提交人辩称,委员会不应接受缔约国提到的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剥削和性虐待公约》,因为对提交人的审判是在2010年和2011年进行的,当时缔约国尚未批准该公约。

缔约国在提交材料中指出传播了委员会《意见》,对此提交人坚持认为,虽然这一措施旨在防止今后发生类似侵权行为,但没有为他提供立即补救。他还认为,考虑到缔约国在其提交材料中提出的反对意见,缔约国不会采取任何步骤向他提供适当赔偿,这违反了委员会的《意见》。

提交人还告知委员会,2020年10月14日,在被拘留期间,他向俄罗斯联邦司法部提出请求,要求提供关于缔约国为执行委员会的《意见》而采取的程序和措施的资料,但没有得到答复。提交人的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3日又提出了请求,司法部在2021年2月17日的信中告知他,司法部没有收到提交人提到的委员会《意见》的副本。

最后,提交人指出,2021年1月25日,他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基于委员会认定他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戊)项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新情况,重新审理他的案件。他尚未得到任何回复。

基于上述情况,鉴于缔约国拒绝执行委员会关于本来文的《意见》,提交人请委员会另行通过一项单独的决定。

委员会的评估:

(a)提供适当赔偿和其他补偿措施:C;

(b)不重犯:C。

委员会的决定:后续对话正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