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

1999

2000

男性

7.8

9.4

10.3

女性

49.2

54.6

53.5

总计

25.4

29.4

29.3

337. 在那些没有小于15岁孩子的家庭中,女性从事全职工作的比例较高,而一般生活在有孩子的家庭中的妇女从事着非全职工作――如果她们从事带薪工作的话。与之相反,男性的就业比例几乎不因家里有没有孩子而变化。根据就业率,非全职工作提供的就业安全性更差,它同时也限制了培训、从事职业和获得升迁的机会,对职业风险的社会保障会有所影响。

338. 根据2000年瑞士就业人口调查,很多就业人员希望提高就业程度。虽然几个月来的经济情况很好,他们的数量却保持不变:8.7%的可就业人口认为自己就业不足,其中有78%的是女性。

失业

339. 瑞士在九十年代未能避免失业问题。失业殃及的主要是缺少专业资格的人员和外国人。从地域上说,法语区和意大利语区的失业情况更严重。与之相反,各年龄段之间的差异很小:比如年轻人中登记失业的人数并不比年长者多。失业率从1989年的0.5%增至1994年的4.7%。然而,在这一时期,由于大批移民涌入,就业人口的数量增加了85 000人。继1997年达到一个高峰(总体5.2%,妇女5.7%)之后,失业率在1998年重又降至3.9%(其中妇女4.4%)。如今,失业的妇女人数还是比男性多(2001年5月失业率:妇女2.1%,男性1.4%)。外籍妇女尤其受到影响,因为她们占了登记失业妇女中的三分之一。

340. 在不同类别的无业人员中,女性和男性的比例有所不同。只有35%的失业妇女在就业机构以失业者身份登记并领取失业保险金,而65%的失业男性都处于这种状况。妇女的失业危险更高,但是她们却较之男性更少地求助于负责帮助失业人员的机构。一些结构性因素可以解释这一令人困惑的现象,比如缺乏对妇女所拥有权利的认识,对妇女劳动权利接受程度的不足,配偶或伴侣的收入水平高,由于有家庭义务妇女更难满足失业保险的条件(如必须立即接受提供的工作),以及由于在长期失业的人数中妇女的人数过多,其权利已过期,因而无法要求失业保险补偿。

工作条件

341. 一些妇女(其中外籍妇女数量特别多)从事条件特殊并且往往不稳定的工作,工作时段和长短以及工作合同不符合通常的标准(比如在家工作、临时工作、为个人工作、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的独立工作、每周时间不超过6小时的带薪工作)。在家工作除受民法典和有关劳动条件的劳动法条款管理外,还要接受一部特殊法律120(关于这些特殊条件可能对社会保险提供的保护产生的影响,参看下文N.393及后)的管理。应召工作近年来特别是在妇女中有所增加,而这种工作形式的特点是经济的不稳定性和无法与家庭义务协调的规划困难。

基础培训和进修

342. 今天,几乎所有的年轻女性都很自然地进行了义务教育后培训和职业培训,即使在选择职业的方式方面两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参看报告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条的部分,上文N.253及后)。

343. 瑞士的法律不向男女劳动者提供继续教育的权利。但是很多部门的劳资协议规定了职业进修的问题,很多企业在劳资协议框架之外进行继续教育。然而,职业进修领域的总体情况在很多方面仍然无法令人满意。联邦委员会以公设的形式通过了国民院议员Rechsteiner提出的一项提案,并将研究在义务法典有关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加入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

无报酬劳动及其价值评估

344. 在瑞士,人们只是最近才开始从男性和女性的不同角度研究无报酬劳动——如家庭任务和家务劳动、义务劳动、名誉职务、无报酬的非正式工作。关于家庭任务和家务劳动,联邦统计局的一项研究表明,男性和女性角色的传统分配在1999年继续在包含一对夫妇的家庭中占上风。121在72%的只有夫妇二人的家庭中和90%的除夫妇之外还有年龄小于15岁的孩子的家庭中,主要是女性承担了家庭任务和家务劳动。即使在那些从事全职有报酬工作的妇女中也只有25%可以与其伴侣平摊劳动。妇女在家里为家庭工作的时间是男性的2倍,有孩子的妇女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任务和家务劳动(54小时,而有孩子的男性为23小时)。15至24岁之间的年轻女孩平均每周花费13小时帮助料理家务,而她们的兄弟花费的时间只是8小时。对独自抚养孩子的人而言,家庭任务和家务劳动是他们的第二大工作。除此之外,还有通常非常重要的职业义务,使得在这种情况下要做的事情累计达到极限。虽然角色分配并不平等,在可比较情况下女性和男性总的工作负担差不多,但是男性是在有酬劳动中倾注了更多的时间。

345. 最近,联邦统计局的一项研究122凸显了两性在义务劳动方面的明显差异。在瑞士的常住人口中,26%的人在一些机构和组织中从事至少一项无报酬活动、义务活动或志愿活动。在这类人中,男性的人数要比女性更多(29%的男性和20%的女性)。然而,男性更多是投身于体育和文化协会或政治任务和利益集团,女性则大部分活跃于一些社会或慈善组织以及教会机构。在这一领域同样也能观察到在担任领导职位方面的重大差别,女性较少担任这些职位。

346. 相反,非正式的无报酬劳动主要由女性来干。主要是一些妇女在从事着互助网络的工作。29%的妇女(17%的男性)参与了对家庭之外的人提供帮助的无报酬劳动(帮助邻里、照料不是自家的孩子、零星服务)。

347. 在瑞士也一样,无报酬劳动被赋予的价值较之经济和社会的重要性而言被大大低估了。联邦统计局在1999年对无报酬劳动的货币价值评估做了一项研究,123分析了瑞士现行的不同评估方式,并估计每年提供的无报酬劳动的价值根据不同的评估方式约为2 150亿法郎至1 390亿法郎。就前一个数字而言,评估认为妇女在所创造价值中所占的比例是男性的三倍;就第二个数字而言,妇女所创造的价值的比例也大大高于男性(23%对14%)。

348. 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在1997年发表的一项研究表明,开启平等之门的钥匙是在女性和男性之间更好地进行有报酬工作和无报酬工作的分配。124

联邦和各州采取的措施

总体措施

349. 平等法允许联邦对公有和私有机构提供有助于促进在就业中促进男女平等方案的资金援助或自行开展此类方案。此类方案可以涉及培训和进修领域,让“两性更平等地参与在所有的职位以及所有级别上的各种职业活动”或者更好地协调职业活动和家庭义务间的关系(平等法第14条第2款)。将向最具创新性和具体的、有长期效力的项目提供支持。联邦还向就就业问题对妇女提供建议和信息的私营机构提供帮助。1996年至2000年期间,以平等法的名义总计花费了1 320万瑞士法郎作为财政支援。在提交的341项津贴申请中,176项已被接受。125

350. 如上文所述的职业培训情况,联邦委员会采取了多项措施来鼓励妇女走上职业培训之路。为鼓励接班、增加学徒培训机会而采取了不同措施,特别是有关学徒培训机会的法令,这些措施将有利于逐步减轻就业市场上男女隔离的现象(参看报告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条N.262及后部分)。

351. 关于联邦为防止失业风险、促进妇女融入和重返职场而采取的措施,参看下文N.410及后。

352. 关于鼓励职业进修的措施,参看上文N.282及后。

353. 在联邦为促进妇女经济独立所欲采取的各项措施框架下,联邦统计局继续并加强对无报酬劳动、特别是家务劳动进行统计和评估方面的工作。

作为雇主的联邦和各州

354. 作为雇主,联邦的目的是在联邦政府中改善妇女的代表情况及其职业情况。1991年联邦委员会就改善女性在联邦政府中的代表情况和职业情况颁布的指令要求,妇女可以在录用,升迁,获得学徒培训机会和进修方面享受有针对性的优先待遇 。

355. 联邦提供的职位应该明确地面向男女两性。一些挑选标准,如团队工作能力、谈判能力或丰富的经验等,应当和领导决策能力或职业经历长短等这些由于现行的两性角色分配而更能反映男性特点的标准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除非是完成工作不可或缺的条件,否则不能有军事级别的要求。如果在政府某个大单位担任某种职务的女性人数过少,那么招聘时应提及女性候选人特别受欢迎。若可能,应该在招聘面试中面试相同数目的女性和男性。在相同资质的情况下,如果女性在政府部门中的代表性不足,那么应该优先考虑女性候选人。为了判断资质是否相同,不仅应该考虑培训和职业经历,也应该考虑职业外活动,如教育活动或在社会机构中完成的工作。特别是在分配学徒培训机会时,应该在资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性,直至一个行业的岗位由男女平均拥有。

356. 应该在较高的职位上鼓励非全职工作,但非全职工作不应影响到职业生涯的发展。

357. 上级应该定期地把进修机会告知女性员工本人。无论其就业程度如何,女性利用这一进修机会的做法应当受到鼓励。女性在具备培训所要求的能力并希望参加培训的情况下,应该能够参加全面培训的课程,而不用考虑她是否属于通常所要求的某一类高工资级别员工。以前的女性员工和正在休假的女性员工希望在职业上得到重新安置的,可以参加一些为此目的而设置的进修课程。联邦政府在基础培训和所有适合的继续教育课程中都考虑到了男女平等这一主题以及妇女晋升机会的问题。此外,还针对这一主题设置了特殊课程。在相同资质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达到男女均等,那么会由妇女来决定如何分配全部的继续教育课程。这一做法主要适用于如领导研讨会之类的到目前为止一直由男性教授的课程。如今由女性来指导这些课程被认为是正常的。

358. 一些部门和联邦办公室被要求制订并实施一些妇女晋升方案,每四年就该方案进行汇报。2000年,联邦人事局就1996-1999年第二阶段的妇女晋升情况发表了报告,表明三分之二以上的被评估单位都起草了妇女晋升方案,一些方案已在半数以上的办公室实施。根据不同的单位,这些方案实施的力度和所获成功多少有所不同。联邦委员会在核可这一评估报告时,下达了一系列任务,旨在进一步加强在机会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特别是要在2003年以前将妇女在负责人员中的比例增加百分之五。

359. 联邦委员会在1995年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工作框架下核可的《男女平等》行动计划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旨在改善将来对联邦委员会指令的执行情况。将采纳一种中央监控手段以便更好地了解实质性的进展。此外,妇女的平等与提升应当被视作一项重要的领导任务并列入干部提升标准。

360. 很多州和市镇的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了有针对性的措施以改善妇女的职业情况并增加妇女在负责岗位上所占的比例。大多数州以多种形式通过了一些措施或整套计划(法律、指令、指示、整套进修和机会平等实施计划、政府行动计划和行政改革项目内容)。各州和市镇的行政管理部门采取了多种战略来鼓励聘用和挑选女性:在招聘职位时采用中性措辞、重新定义筛选标准和招聘要求、重新评估职位并且——这种情况更少——在资质相同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女性候选人,同时它们还注意提供特定的培训和建议(基础培训和有关妇女及平等问题的继续教育,针对妇女的管理课程,监护,再就业和职业管理的建议)并发展新的工作时间架构(特别是非全职工作,以年为基础,灵活的工作时间等等)。近来,一些州更加注意职业活动和家庭间的协调问题,家庭对女性而言意味着一项更重的负担。这些州试图提出一些相应的组织和机构措施(例如,提供家庭以外的接待机构或采用更为灵活的时间安排)。一些关于联系现行行政改革项目而采取的措施的效果的调查对这一努力做了初步总结。两个州定期汇报有关目标的实现情况(巴勒—维尔州和伯尔尼州)。

D. )有关在劳动场所中性骚扰的个案

361. 多项法律就在劳动场所制止和防范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做了规定:

瑞士刑法典126惩罚某些形式的、特别是在劳动场所发生的性暴力行为。例如,瑞士刑法典第193条对利用受害者所处的困境或建立在工作关系中的从属关系或任何其他性质的从属关系,迫使受害者进行或遭受性行为的人处以监禁。此外,根据瑞士刑法典第198条可以对用性行为范畴的身体接触和粗话冒犯他人的人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要求雇主尊重并保护男女劳动者的人格,特别是防止性骚扰(义务法典第328条第1款127)。

劳动法第6条第1款要求雇主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雇员的人身安全。

平等法将性骚扰视为歧视。性骚扰的定义是“所有以性为特征的不当行为或其他与性有关的、伤害劳动场所的工作人员尊严的行为”。这一定义中特别提到“为了从受害者那里得到与性有关的好处而进行威胁、许以利益、强加约束或施加各种形式的压力的行为”(平等法第4条)。平等法允许受害者直接通过法律行使防范或停止歧视的权利。该法律指出在性骚扰的情况下,雇主在不能证明自己已按照经验采取了适合当时情况的、在此类情况下可以合理地要求他们采取的措施时,应向受害者支付一笔赔款。这笔赔款的数目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瑞士平均工资(平等法第5条)。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近年来曾经审理过几例性骚扰案,联邦法院特别确认有关性的言语、淫秽粗俗以及令人尴尬的评论都属于性骚扰范畴。128

此外,平等法还赋予联邦权利,支持以反对在劳动场所的性骚扰为目的的促进计划。

362. 政府作为雇主也遇到了这一问题。联邦政府的多个下属单位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措施。联邦人事局针对这一问题为联邦政府负责平等问题的代表组织了一些进修课程。一些拥有行动权限的负责人(干部、人事负责人)拥有一系列防范和打击在劳动场所进行性骚扰行为的手段。

363. 许多州也表现出了与在工作场所的欺侮行为和性骚扰现象做斗争的意愿并为此采取了具体措施。从组织以工作场所欺侮行为和性骚扰为主题的吹风会、培训和进修,到创建信任小组以倾听受害者倾诉,为其提供建议并提供对施害者惩罚的建议,再到针对这一问题颁布行政指令、指示和公示,它们选择了多种方法。

E. ) 报酬 (《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 1 款 d 项)

现实状况

364. 尽管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异在近十年来有所缩小,但人们仍然在今天的瑞士观察到了性别之间巨大的报酬差异。据统计,在私营部门女性的工资平均要比男性低21.5%。在公营部门,工资的差距要比私营部门小得多:这一差异1994年为13%,1998年降至10%。

365. 即使妇女所在的职位有着同样的水平要求,但是她们得到的工资却较少。人们甚至可以观察到随着水平要求的提高,这种差异越来越大。根据其所受的培训不同,妇女所挣的工资要比男性少16%(职业培训或学徒培训,高级职业培训)到22%(普通大学,高等大学)。根据职位高低的不同这种差异同样有所变化:在基层管理职位上的差异是16%,而在中高层管理职位上的差异是22%。例如,一名有着大学学历的妇女在中高层管理职位上所得的报酬平均要比她的男性同行低24%,而对结束了学徒培训的妇女而言这一差异仅为19%。129

366. 下图根据性别的不同指出了公营及私营部门的全职工作者每月毛工资的分布情况(以百分比表示):

月毛工资

总计

女性

男性

0—3 000

3.5

8.7

1.6

3 001—5 000

36.7

56

29.8

5 001—7 000

35.6

25

39.4

7 001—10 000

16.9

8.5

20

> 10 000

7.3

1.8

9.2

总计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联邦统计局,1998年瑞士关于工资结构的调查。

367. 本表指出64.7%的女性全职工作者每月的收入为5 000法郎以下,而仅有31.4%的男性属于这一类工资水平。在最低的工资类别中,差异仍然是巨大的:8.7%的女性全职工作者每月收入低于3 000瑞士法郎而只有1.6%的男性全职工作者处于这一情况。在这一类别中通常都是些外国妇女,特别是来自南欧和非欧洲国家的女性。与之相反,大约 29.2%的男性每月的收入超过7 000法郎,而只有10.3%的女性能够达到这一水平。能够达到最高工资类别的妇女只有1.8%, 而男性则为9.2%。

联邦采取的措施

制订劳动评估标准

368. 实施同工同酬原则要求对工作进行比较以确定它们是否具有同样价值。几年来,劳动和平等学专家致力于制定一些方法以便进行就性别而言中性的劳动评估并籍此建立没有歧视的报酬体系。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于1996年颁布了一些非歧视性的劳动评估文件。130将来,将进一步加强对工资差异以及劳动岗位评估问题的探讨及分析,发展建立在中性标准基础上的劳动岗位评估体系,并对女性从事的典型职业中的工资结构进行研究。为了避免按劳取酬的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引起新的对妇女的歧视,应当建立一些机制以便考虑到两种性别自身特有的因素来评价男性及女性合作者的业绩。

369. 联邦政府应建立以对传统上由妇女占据的岗位所需要求的重新定义为依据的新的岗位评价制度。人们将核实目前实行的薪酬制度是否含有直接或间接的歧视机制,必要时,可对其进行调整。某些州政府已经着手或打算在其薪酬或岗位分类制度改革的框架下,以对男女两性中立的标准为依据,修正对其岗位的评价(按照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制订的ABAKABA模式)。尤其是阿尔戈维州和弗里堡州有在这方面的项目。

联邦法院关于同酬问题的判例

370. 在引入宪法第4条第2款/宪法第8条第3款之后的二十年间,向联邦法院提起了65宗关于同酬问题的诉讼,大部分是关于在公营部门支付的薪酬问题的,而且主要是对“同等”职业之间的歧视的抱怨。因此,诉讼主要涉及对公营部门某一薪酬总体制度中传统上由妇女从事的行业(护士、幼儿教师、家庭经济和手工劳动教师、正音科医生)的分类的批评。很少有诉讼是关于同工不同酬问题的。只有两起有关薪酬平等的诉讼涉及私法劳动关系。无论如何,联邦法院在介入授予各州的对某些特定工作进行评价并在其薪酬制度中进行分类的自由时,总是持一定的保留。

371. 如果男女之间工资的差异是建立在客观标准上的而不是因与性别有关的原因而起的,那就是有客观依据的,而不是歧视性的。这可能涉及与工作或工作的实施(培训、技术资格、经验)有关的原因。还有个人方面的原因,如业绩、年龄、资历。最后,联邦法院还指出了社会方面的原因,如家庭义务。在其最新判例中,联邦法院还谈及经济方面的论据,如市场状况或行情的特殊性。然而,联邦法院明确指出,这些原因只有在严格限制之内、并且只有在同样适用于两种性别的雇员时,才是可以接受的。131由于男性劳动者在市场上占据更强的地位,市场标准一般对男性劳动者更有利。

F .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 1 款 e 项)

社会保障制度总体介绍

372. 瑞士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起来的,而且带有一定的实用主义特点,这尤其是因为瑞士的联邦结构及其半直接民主制度而形成的。该制度如今呈现为一个杂和体,其中每个保险门类保留各自的特点(尤其是人员适用范围和融资方式方面)。瑞士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门类给予下列补贴:

-医药费用报销;

-疾病补贴;

-失业补贴;

-养老补贴;

-工伤与职业病补贴;

-家庭补助;

-残疾补贴;

-孤寡补贴。

生育补贴按照联邦疾病保险法发放(参看下文N.400和437)。

养老、孤寡及残疾补贴

根据宪法第111条第1款,联邦“采取措施以确保足够的养老、孤寡及残疾储备金”。该储备金依赖于三项支柱,即联邦养老、孤寡及残疾保险(养老和孤寡保险/残疾保险),职业储备金和个人储备金。

联邦养老、孤寡及残疾保险(养老和孤寡保险/残疾保险,第一项支柱)

根据宪法第112条第2款b项,养老、孤寡及残疾保险(第一项支柱)应适当满足生活最低需要。联邦向各州提供帮助,用于为额外补贴提供资金,直到能够满足生活最低需要(宪法第10章第196条)。该领域由多项联邦法律管理:

-关于养老和孤寡保险的联邦法(养老和孤寡保险法)。132自1948年生效以来,养老和孤寡保险法经过了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案(第10次修正)于1997年生效,在男女平等方面迈出了决定性一步。正在起草第11次修正案,其目标有两个:巩固养老和孤寡保险的资金基础和引入灵活的退休金机制。

-关于残疾保险的联邦法(残疾保险法)。1331960年生效。正在进行第4次修正。

-关于养老、孤寡及残疾保险额外补贴的联邦法。134自1966年生效以来,经过三次修正。

原则上,所有在瑞士定居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无论是何性别、年龄或国籍,都必须参加养老和孤寡保险/残疾保险(养老和孤寡保险法第1条第1款)。参加外国养老和孤寡保险官方机构保险的人,如参加瑞士养老和孤寡保险对其构成重复保险的过重负担的话,则不必参加。不在瑞士定居或只在瑞士从事较短期营利性活动的人,也不参加保险。(养老和孤寡保险法第1条第2款b和c项)。

养老和孤寡保险补贴包括养老金、孤寡金、残疾补贴和辅助金。

养老和孤寡保险第十次修正案在养老金领域带来重要创新。取消了夫妻年金制度,而代之以与身份无关的个人年金制度。直到第十次修正案时,养老和孤寡保险一直是以传统家庭观念为基础的,即男子是家长和资金支柱,而妇女照料家务和孩子。妇女只有在单身、离婚或守寡,或其配偶自己没有年金的情况下,才享受年金。一旦丈夫享受年金,妻子的年金权利就消失,丈夫成为夫妻年金的持有者。

从1997年起,所有参保人在法律规定的年龄,只要缴费一年以上,都有获得个人养老金的权利。年金的数额与缴费的时间长短和特定收入有关。对于已婚夫妻来讲,婚姻期间所得收入累计起来除以二,以确定配偶每人的信用(分割)。然而,配偶两人的两份个人年金之和不能超过养老金最大额度的150%。

养老和孤寡保险第十次修正案还有另外一项改进,即引入了教育任务与协助任务贴算,计入特定收入以计算年金。参保人可以要求为在对一个或几个16岁以下孩子行使家长权的年份中担当的教育任务进行贴算,还可以为在与无自理能力的尊亲属系或卑亲属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共同生活并对之进行照料的年份中担当的协助任务进行贴算。该规定认可了对教育与协助工作的承认。今天,主要是妇女负责孩子的教育并照料亲人。这样,第十次修正案为实现男女形式上和实际上的平等做出了实质性贡献,让为承担教育与协助任务而放弃有报酬活动的人可以为自己积攒一笔适当的养老、孤寡和残疾储备金。

养老和孤寡保险第十次修正案还提高了妇女的退休年龄,2001年由62岁提高到63岁,2005年将由63岁提高到64岁。立法者放弃将退休年龄固定在像男子一样的65岁,认为妇女在其他领域、尤其是就业方面仍然遭受歧视;并将该问题保留给下一次修正,放在面向所有人的灵活的退休模式的框架下。

最后,养老和孤寡保险第十次修正案分几步引入了提前支付年金的可能性。提前支付时年金减少的比例对妇女比对男子更有利,这将一直维持到2009年。

关于孤寡年金问题,养老和孤寡保险第十次修正案引入了鳏夫年金。这样,今后不仅是寡妇、而且还有鳏夫,如果配偶死亡时有一个或几个孩子,都可享受一份年金。没有孩子的寡妇如满45周岁且已婚五年以上另可享受一份年金。135享受寡妇或鳏夫年金的权利在再婚或受益人死亡情况下消失;享受鳏夫年金的权利在最小的孩子满18周岁时消失。丧父或丧母的孩子享有一份孤儿年金。如父母双亡,孩子享有两份孤儿年金。

无自理能力补贴支付给在瑞士定居或常住、并存在严重或中度无自理能力问题(即长期需要他人帮助或贴身看护才能完成普通生活行为)的养老金或额外补贴的受益人。另外,为行动、与周围的人接触或保证独立而需要贵重器具的养老金受益人享有辅助金。

残疾保险补贴提供给因健康受损而被认为永久或长期地完全或部分无法从事有酬劳动的人。该补贴包括再适应措施、残疾年金和无自理能力补贴。

残疾保险首要的是要让投保人重新适应职业生活并重新就业,所以首先提供再适应措施,包括医疗措施、职业措施(职业指导、职业入门培训、重新安排工作、职业介绍服务、资本帮助)和面向不满20周岁的无自理能力投保人的特殊学校教育。投保人还享有辅助金。在所有的再适应措施中,有些与收入能力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为了使受益人能够完成家务劳动。

只有在再适应措施不能全部或部分达到所设目标,或者一眼就能看出这些措施注定要失败的情况下,才支付残疾年金。残疾程度至少达到40%,才可要求残疾年金。年金的数额与残疾程度有关:残疾程度在40%至50%之间的可以享有四分之一的年金;残疾程度在50%至66.66%之间的可以享有一半的年金;残疾程度超过66.66%的可享有全部年金。原则上,可要求残疾年金的已婚人士,如在丧失工作能力以前正在从事营利性活动,而其配偶不享有养老金或残疾年金,可为其配偶享有一份附加年金。

残疾程度按照残疾对被考察人收入的影响计算:首先计算投保人如没有残疾应该获得的收入,然后将之与经过职业再适应之后可以预期的收入相比较。差额代表残疾引起的收入损失。不从事有报酬活动的人士(在家工作的人、大学生)的残疾程度按照他在日常工作中遭受的困难进行评估。计算残疾年金的基础与养老和孤寡保险的相同。

在瑞士定居或常住的投保人,如有轻微、中度或严重无自理能力情况,可享有无自理能力补贴。因残疾长期需要他人帮助或贴身看护才能完成普通生活行动的人被视为无自理能力者。

最后,联邦向给予养老和孤寡保险/残疾保险年金受益人额外补贴而没有充足资源的州发放补贴。

近几年里,人们看到各个年龄段的男女遭遇残疾的风险有升高的趋势。1992年至1998年,补贴受益人的数量每年增加3.7%。58%的残疾保险年金受益人都是男子。男子享受残疾保险年金的可能性比妇女高三分之一。实际上,妇女在全体就业人口中数量比男子少,而且大部分从事从统计角度讲对健康危害小的行业。残疾保险统计显示,1999年,享受再适应措施的妇女比男子少。

在国家研究方案35“妇女、法律和社会”的框架下,对残疾保险中的男子和妇女的情况进行了研究。人们看到,尽管残疾保险法有赋予有报酬工作和无报酬工作同等价值的原则,实际操作中还是有许多不平等,在确定年金时往往损害家庭妇女的利益。136对有关残疾保险的性别方面的特殊问题研究得很少。

养老、孤寡和残疾职业储备金(第二支柱)

职业储备金是上文所述基础养老、孤寡和残疾保险的补充。职业储备金加上保险,应该让当事人能够适当维持以前的生活水平(宪法第113条第2款a项)。第二支柱提供的补贴受1985年生效的关于养老、孤寡和残疾职业储备金的联邦法(职业储备金法)137约束。其修正与养老和孤寡保险第十一次修正协调进行。

该法规定了对义务职业储备金的最低要求,因此为储备金机构留有提供范围更广的补贴的可能。职业储备金对第一支柱是“补充性”的,只从某一工资起才发挥作用。人们认为对于低工资而言,第一支柱足以实现补贴的目的。这就是为什么给职业储备金强制性规定了一个底限。这一底限不考虑人员的就业程度,对所有人都是等同的,无论是全职工作还是非全职工作。鉴于妇女更多从事非全职工作而且处于低工资等级,人们可以认为所执行标准的效力实际上是将大多数妇女排除出第二支柱。

职业储备金补贴是养老金、孤寡年金和残疾年金。法律规定妇女满62周岁、男子满65周岁可享有养老金。从2001年1月1日起,工作一直达到养老和孤寡保险退休年龄的妇女,如满足普通约束条件,则可继续在职业储备金中受保。因为职业储备金是根据资本化方法进行融资的,妇女和男子之间的退休年龄差异使得妇女缴费的时间更短,也就必须多缴费才能拿到相等的年金。职业储备金法第一次修正计划为妇女和男子规定相同的退休年龄,该问题将得到解决。

职业储备金目前没有规定鳏夫年金,而规定了寡妇年金,在丧夫时满45周岁且已结婚5年以上或有孩子需要供养的妇女可以享受寡妇年金(参看养老和孤寡保险中的寡妇年金,N.383)。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的寡妇享有一笔相当于三年年金的补助。关于这一点,也计划在对该法进行第一次修正时确立两性之间的平等。

最后,残疾程度50%以上的人员如在丧失工作能力发生之时受保,则有权领取职业储备金补贴。有孩子的残疾年金受益人还享有一份补充年金,如果本人亡故,孩子可享有孤儿年金。

自2000年1月1日起,婚姻期间所得退出补贴(投保人退出储备金机构时获得的权利)在离婚时原则上均等分割。

个人储备金(第三支柱)

联邦和各州鼓励这种形式的储备金,可以根据个人需要进行调整,尤其是通过税收措施和方便获得财产的政策(宪法第111条第4款)。个人储备金是前两项支柱的补充。应当区分开受约束的个人储备金(第三支柱a)和自由个人储备金(第三支柱b)。第三支柱a是由享受减税的与职业储备金类似的公认储备金形式构成的,特别是可以让被职业储备金排除的雇员及自由职业者可以以个人方式安排其储备金。第三支柱b主要包括个人储蓄和人寿保险,也享受减税,但有限制。

疾病保险和事故保险

疾病保险经过了彻底修订,最终通过了关于疾病保险的联邦法(疾病保险法),于1996年生效,138使得医疗保险对所有在瑞士定居的人成为强制性的。每日津贴保险(患病时的收入损失保险)也是由疾病保险法管理的,但是是任择的。

强制性医疗保险在患病、生育和发生事故而没有任何事故保险时给予补贴。医疗保险承担医药补贴、特别受到某一疾病威胁的某些投保人类别的某些检查和预防措施的费用、残疾保险不予保障的先天性缺陷的补贴、生育特别补贴和某些牙科治疗费用。承担的时间长短没有限制。

疾病保险法从多个方面改善了妇女的状况。疾病保险法宣布保险对所有人是强制性的,并规定疾病保险承担与怀孕和分娩(尤其是正常怀孕的7次检查和高危怀孕必要的一切诊断)有关的费用。疾病保险还赞助分娩准备课程,并承担在哺乳时的咨询费用。139投保人应为患病时医疗的费用支付一部分资金,而生育特殊补贴不需要受益人支付这一部分资金。

最后,疾病保险法规定同一区域同一承保人的所有投保人的保险费平等。同一区域不同承保人之间的保险费不同,但是投保人有权选择其疾病保险承保人并自由更换;所以投保人有可能对其保险费数额产生影响。但是个人保险费制度和较高的保险费首先损害了低收入的人的利益并因此损害了妇女的利益。法律规定纠正制度,其形式为对经济条件较差的人降低个人保险费,由联邦和各州提供补助。目前正在对降低保险费制度进行研究,看该制度是否实现了其目标。

为承担强制性保险以外的费用(如公立或私立医院中私人科室的医疗费用),可以签订一项补充疾病保险合同。补充疾病保险不受疾病保险法约束,而是受到保险合同法,140即私法的约束。即使法律基础不要求在补充疾病保险中男女待遇平等,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要求两性缴纳相同的保险费。某些公司是这么做的。1999年,国民院通过了一项议会提案,要求对保险合同法进行补充,禁止在补充疾病保险中有以性别为依据的待遇不平等。联邦院尚未对提案进行审议。

疾病保险法还约束任择每日津贴保险,使因疾病或生育造成收入损失的风险能在社会保险的框架下得到承担。任何15岁以上且65岁以下的在瑞士定居或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都可以参加每日津贴保险。承保人与投保人就支付每日津贴的数额达成一致。疾病津贴在连续900天的阶段至少支付720天。如投保人在分娩时,已经在至少270天以来无超过3个月的间断的情况下享受保险,则可支付生育每日津贴,共支付16周,其中分娩后至少8周。该期限是强制性的,不可算在720天的期限内。

事故保险受1984年生效的关于事故保险的联邦法(事故保险法)141约束。该保险对所有在瑞士的各种形式的在职领薪工作者(在家工作、学徒、实习、志愿工作、职业学校、精神或身体有缺陷者车间)都是强制性的。事故保险在发生职业事故、非职业事故和职业病时给予补贴。去工作的路上或从工作的地方回来时发生的事故属于非职业事故一类。

每周工作少于8小时(1999年以前规定的限制是12小时)的人不在非职业事故保险范围之内。相对于男子而言,这一条与妇女关系更大,因为她们在这一类别的人数更多。但是这一条并没有太严重的后果,原因有两个:对这些人来讲,去工作的路上或从工作的地方回来时发生的事故被看作职业事故;另外,如果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不由事故保险承担,强制性疾病保险也承担这项费用。

事故保险补贴包括医疗补贴和费用报销、每日津贴、残疾年金、无自理能力补助和完整性受损津贴。现金补贴以投保的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

在特定条件下,事故保险还向亡故投保人的未亡配偶和孩子支付年金。在此情况下,寡妇享有额外权利。

失业保险

在瑞士,有三个不同机构确保失业者的社会保障问题:联邦失业保险——这是主要手段、州救助(在19个州中)和市镇社会救助(由各州管理)。不能或不再能要求联邦失业保险提供补贴的失业者的社会保障一般由各州关于失业救助的法律提供(19个州是这种情况)。在其他州,不能或不再能要求联邦失业保险提供补贴的失业者受到州与市镇社会救助的支持。只有提出符合严格规定的关于贫困情况的证据,才能拨给州与市镇补贴(在某些州和市镇还是需要偿还的)。

关于失业保险的联邦法142确保向投保人提供“对可以赚到而未赚到的钱的适当补偿”,补偿与就业程度无关。该补偿有多种形式:失业津贴、减少工作时间津贴、意外情况津贴和雇主无支付能力情况下津贴。失业津贴支付给失业或部分失业的投保人。没有劳动关系并寻求从事全职活动的可就业人员被视为失业者。没有劳动关系并寻求从事非全职工作的可就业人员以及寻求从事全职工作的非全职工作人员被视为部分失业者。享受失业保险补贴的权利尤其取决于投保人就业的能力,有家庭义务的妇女往往难以满足这一条件。如失业者可以接受一份合适的工作并且能够也有权利做这份工作,则被视为有就业的能力。

从1996年起,失业保险通过采取一些就业市场方面的措施,防范失业风险和现存失业问题。1996年部分修正时,在法律中加入了一条旨在促进妇女进入就业市场和重新就业的规定。投保人如在6个月以上时间里致力于16岁以下子女的教育,并因此未从事需缴保险费的活动,以至于达不到最低保险费缴纳期限的,可以将这段教育时期算作缴费时期,以便享受失业保险补贴;一生有一次这样的机会。但是,该规定只有在投保人由于经济方面的需要被迫重新开始领取工资的活动时才适用。在联邦由于财政状况紧张而采取的稳定措施的框架下,致力于子女教育的女性投保人今后只能享有最长每日津贴支付期限的一半。另外,在欧洲共同体达成的人员自由流动双边协议生效的情况下对该法进行了调整,将使得教育时期只有持续超过18个月才能被考虑在内。143

联邦与各州的权能分配将执行关于失业保险的联邦法的权能赋予各州。联邦委员会建议各州更多地将面向失业者的就业方案与培训措施结合起来,该目标特别符合失业妇女的需要。另外,各州被吁请更多考虑到妇女的特别需要(例如在非全职工作领域)并提高工作安排部门对女性失业者所遭遇特殊困难的认识。在各个研究方案的框架下,失业保险领域所采取的某些措施导致进行了一些研究,分析了这些措施对男女重新就业的有效性。

某些州采取了有利于女性失业者的特别措施,或者在失业的父母找工作或参加就业或培训方案时,为他们提供接纳其子女的机构。少数州甚至有针对失业妇女的特别就业方案(尤其是汝拉、纳沙泰尔和圣加伦)。一些州还采取了有利于想重新工作或已经完成职业重新安置的妇女的措施。例如,在此背景下采取的促进措施包括成人教育领域的一些项目(上瓦尔登)或二次培训(阿尔戈维),还有特别为希望重新从事职业活动的妇女设计的课程(外罗得阿彭策尔、汝拉、沙夫豪斯)。

带薪假和无工作能力(《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1款e项)

在私法工作关系中,义务法典第329a条规定每个服务年至少有四周带薪假。男女劳动者以及20岁以下的学徒可享有第五周假期。劳动格式合同或劳资协议除非给劳动者提供更优惠的条件,否则不能与该规定相抵触。1992年,劳资协议中所列的带薪假的平均时间为每年22.6天。

雇主规定假期的日期,但是要考虑员工的意愿。一般在应休假服务年期间给予假期,假期应包括至少连续两周。在劳动关系期间,带薪假不能以钱或其他好处来进行补偿。

义务法典第324a条要求,在劳动者由于非自身过错,出于本人固有原因(尤其是疾病或事故)而无法工作的情况下,雇主在有限时间内继续支付工资。该规定适用于已经持续三个月以上或已经达成三个月以上的劳动关系。继续支付工资义务原则上在第一个服务年持续至少三周,此后,应根据工作关系的长短及特殊情况公平地制定更长的期限。该法留有达成例外合同协议的可能性(义务法典第324a条第4款),例外合同协议一般是达成患病情况下(经常还有生育情况下)收入损失保险。该条还规定,收入损失保险给予劳动者的补贴应至少与继续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相当。目前认为在900天期限里的720天支付80%的工资是相当的补贴。今天,这样的方式是很普遍的。144如无相反的协议,投保人从患病第三天开始享有补贴。承保人可以给合同附加保留条款,以在最多五年之内排除已患疾病的风险(有复发风险的急性疾病或以前曾患疾病)。在此情况下,雇主继续支付工资的义务不被免除。

劳动者还享有因个人或家庭事件的请数小时假或数日假的权利(义务法典第329条)。但是,只有在义务法典第324a条限制下,才有支付工资义务。在可适用劳资协议或个人的或与企业或行业惯例相符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更加有利于女性劳动者的解决办法。联邦的雇员可以根据所提出的理由享有特别带薪假。

关于看护患病子女问题,劳动法第36条第3款规定:“雇主应在出示医疗证明的情况下,给予有家庭责任的劳动者假期,提供看护患病子女所需时间,最多三天”。但是,一般性的家长假权利是不存在的。

G. )健康保护和劳动安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 1 款 f 项)

瑞士法律把劳动者的健康保护问题和预防事故与职业病问题区分开来。

劳动法第6条要求雇主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一切经验证明必要、技术状况允许适用和与企业经营条件相适应的措施。雇主尤其应该整治其设施及工作程序,以尽可能地保护劳动者免遭危害其健康的危险和劳累过度的伤害。联邦委员会法令详细规定了为保护劳动者健康要采取的措施。145另外,义务法典第328条规定雇主应为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和个人完整性,采取一切经验证明必要、技术状况允许适用和与经营或企业内部条件相适应的措施。

最后,雇主给怀孕妇女和哺乳妇女安排的工作应使其自身健康以及孩子的健康不受损害,因此应改善其工作条件(劳动法第35条,关于这一点,参看下文N.430)。

关于事故保险的联邦法(事故保险法)146规定劳动者的事故保险,并载有关于预防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规定。联邦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瑞士雇用劳动者的企业。这些规定对女性和男性劳动者不作区别。然而,某些条件下,企业主的家庭成员如在该企业中工作,可能被排除在强制性保险之外。联邦委员会还可以将某些类别的企业或劳动者从这些规定的执行当中排除出去。因此,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私人家庭。

事故保险法要求雇主预防事故和职业病。雇主为此应采取“一切经验证明必要、技术状况允许适用和与特定条件相适应的措施”。多个执行机关对预防事故方面规定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其中最主要的是瑞士国家事故保险所(国家事故所)。

关于事故的统计显示,职业事故持续下降,而非职业事故呈上升趋势。各活动领域的职业事故风险非常不同。另外,男子比妇女、年轻的比年长的遭受风险更多。同样地,职业病近几年相对于劳动者数量减少了10%。1998年,职业病在男子当中每100 000人有9.1例,在妇女当中每100 000人有4.1例。

H . )禁止以怀孕或结婚为理由予以解雇(《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 2 款 a 项)

防止怀孕期间和产后被解雇的合同保护

根据义务法典第336c条,雇主不能在整个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6个星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受保护期间做出的解雇决定是无效的。如果解雇决定是在受保护阶段之前做出的,但是在该阶段开始之前还没有到期,那么辞退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时间是受保护期限。然而,该保护在试用期内不适用,根据义务法典第335b条,试用期为一至三个月。

平等法中的辞退保护

平等法第3条禁止私法和公法雇主尤其因性别、身份或家庭状况原因歧视劳动者。禁止歧视的规定特别适用于解雇。歧视性解除私法劳动关系的受害人如今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最多可达六个月的工资(平等法第5条第2款和第4款)。当事人享受减轻举证负担,这意味着他们只要证明以其身份或家庭状况为依据的歧视可能存在就可以了。义务法典关于滥用解雇权利的规定也适用于私法劳动关系。

I . )有报酬的产假(《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 2 款 b 项)

生育保险屡次失败

尽管联邦宪法自1945年起就给立法者以建立生育保险的任务,却一直没有相应的立法。好几个想要设立带薪产假的草案都在公民表决中失败了。建立出生补助的疾病保险修正案也在1987年的公民表决中被否绝了。最近一项想要在独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框架下,给从事有报酬活动的妇女建立14周的产假、给无职业活动的妇女建立每日津贴的草案也在1999年的公民表决中失败了。

此次否决之后,又提出了许多关于带薪产假的议会提议。某些提案要求修正义务法典第324a条,以保障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时可享受8至14周工资的权利。所有这些议会提议有一个共同点,即都要求可能因疾病或事故造成的无工作能力不应成比例地减少带薪产假。2001年3月9日,联邦委员会让司法和警察部将两种义务法典修正案模式提交咨询。第一种模式规定妇女劳动者在分娩后收到至少8周的全额工资(第三个服务年为9周、第四年为10周、第五和第六年为12周、第七年及以后为14周),即使女雇员在分娩前即被迫中止活动也应如此。第二种模式规定支付12周的全额工资。

劳动法目前的规定

修正后的劳动法禁止妇女在分娩后8周以内工作(劳动法第35a条第3款);直到分娩后第16周,只有在妇女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给安排工作(关于其他保护怀孕妇女的规定,参看下文N.445及后)。

劳动法的条文没有规定在禁止工作期间的津贴。根据义务法典第324a条,在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原因无法工作时,像在其他妨碍工作的情况下一样,雇主应继续支付工资。继续支付工资义务在第一个服务年持续至少三周,此后,应根据工作关系的长短及特殊情况制定更长的期限(义务法典第324a条第1款;参看上文N.417及后)。各州法院拟定了一张标准化计算表,以确定应继续支付工资的“更长期限”的长短。最常被使用的伯尔尼的计算表规定,第二个服务年是一个月,第三和第四个服务年是两个月,第五至第九个服务年是三个月,第十至第十五个服务年是四个月,等等。苏黎世的计算表规定,第二个服务年是八周,此后每年增加一周。该制度是建立在女性工作者资历基础上的,对灵活和流动的女性工作者不利,而灵活性和流动性是就业市场如今特别要求年轻人具有的素质。

可以在一项协议、一份格式合同或一项劳资协议中列入更大的权利。许多私人雇主和几乎全体公共部门雇主都是这么做的,建立了带薪产假。例如,联邦政府在分娩时完成6个月服务的情况下给予4个月带薪假,在其他情况下给予2个月带薪假。大部分州政府在不同的条件下保障8至16周产假。例如,宾馆饭店行业是有很多妇女工作的一个部门,其劳资协议要求雇主达成一项生育保险,在至少70天当中支付80%的工资。

享有工资权利的期限长短在劳资协议中也几乎总是取决于资历。该期限变化很大,例如,第一个服务年在3至16周之间,第二个服务年在6至16周之间。1995年公布的一项关于涉及400 000名劳动者的68份劳资协议的调查147显示,5%的在劳资协议范围内的人员仅享有义务法典规定的生育时的最低补贴。对41%的在劳资协议范围内的妇女而言,由于怀孕和生育原因无法工作与由于疾病和事故原因无法工作的待遇一样。其结果是,由于疾病或事故原因无法工作削减了在生育时享有工资的权利。但是,54%的女性劳动者享有单独的在怀孕和生育时领取工资的权利。

很多情况下,女性劳动者只有有为其雇主至少服务三年的资历,才能在禁止工作的8周期间收到工资。另外,她们只有在当年没有因为疾病(无论是否与怀孕有关)等情况妨碍工作的情况下,才能收到这份津贴。在此情况下,继续支付工资的义务被部分地削减了。如果女性劳动者因为怀孕和分娩而无法工作不超过两个月,雇主则不能减少她们的假期(义务法典第329b条第3款)。从因为怀孕和分娩而完全缺勤的第三个月起,雇主有权减少女性劳动者的假期,缺勤每多一个整月则假期减少十二分之一。

如今劳动法还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雇主应让上夜班的怀孕妇女改做相同的白班,该义务在分娩后的第8至第16周也有效。在这种作法不可能的情况下,女性工作者可以享有以前在晚上或夜间工作时所得工资的80%。

妇女没有维持其职位的直接权利。但是,如果变更职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则妇女有间接地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受到不被解雇保护时期内维持其职位的权利。这样,有关的女性劳动者有在禁止工作的8周之后重新从事以前工作的法律权利。

怀孕情况下的疾病保险补贴

如果说强制性疾病保险承担怀孕和分娩期间的医疗费用(参看上文N.400),每日津贴保险则是任择的(关于该保险与继续支付工资义务的关系,参看上文N.431及后)。如果一名妇女签订了每日津贴保险,在至少投保270天(无三个月以上间断)的情况下,那她在怀孕和分娩时享有该津贴。生育时的每日津贴支付16周,其中分娩后有8周。为参加承担实际收入损失的每日津贴保险,工资不是由雇主保障的女性劳动者要缴纳很高的保险费。

某些劳资协议给出明显更优惠的条件,特别是规定每日津贴保险的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分担;在女性劳动者因分娩缺勤时,根据其资历,这些劳资协议保障她们3周至4个月的工资,在公共部门最多可达16周。

各州保护生育的情况

十一个州给在生育时有需要的妇女发放补贴(弗里堡、格拉里斯、格里松、卢塞恩、纳沙泰尔、圣加伦、沙夫豪斯、提契诺、沃州、楚格、苏黎世)。这些补贴在受益人收入不超过某一上限时发放。各州支付补助从6个月至3年整不等。在某些情况下,对夫妇的和对单亲家庭的补助不同(例如纳沙泰尔州是这样)。

日内瓦州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为从事职业活动的妇女建立一项为期16周、工资80%的带薪产假。该法于2001年7月1日生效。其他州也正在研究建立州带薪产假或其他生育补贴(补助)的可能性。

J. )促进使得可以兼顾家庭义务与工作责任的社会服务(托儿设施)(《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 2 款 c 项)

家庭外儿童看护

为实现男女平等和重新定义职业与家庭任务的分配,子女能够在家庭之外得到看护是不可或缺的。该看护系统还有帮助家庭在变动的社会环境中做出安排的好处,并为儿童提供他们所需要的在家庭之外结识他人和社会化的机会。另外,《儿童权利公约》第18条第3款要求各缔约国必须在这方面采取措施。很多父母,特别是单亲,需要让孩子在家庭之外得到看护,以便兼顾家庭与工作。创立托儿设施主要由各州与市镇以及私营部门负责。在1992年发表的关于家庭以外儿童看护问题的报告中,联邦妇女问题委员会对情况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建议。今天,这些建议的执行情况令人喜忧参半。在许多市镇和地区,原来不令人满意的情况通过私人或公共部门的倡议得到了改善。几个州和市镇还为创立和资助托儿设施制订了法律。相反,全日制照顾幼儿方面的服务供给仍然不足。2001年3月,国民院核可了一项议会提案,该提案提出了一项鼓励家庭外托儿设施的方案。联邦将在今后的十年里每年拨给一亿瑞士法郎,用于帮助启动地方项目。瑞士经济对(妇女)劳动力的需求越来越大,从而推动了关于家庭外托儿问题的政治辩论。特别是雇主们越来越意识到这一问题的经济意义。

很多州把安排和建立托儿设施的问题留给市镇和私营机构,限制其对现有机构财政支持的可能投入,而弗里堡州通过了一项法律,强制各市镇建立数量充足的托儿设施。该法生效两年之后,该州各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实际上,该法没有对市镇和家长对费用的分担做出明确规定。事实上,在城市及其周边,家长享有更多的和多样的服务,子女看护的花费占其工资总额的9%至15%。反之,在农村地区有日间寄托家庭,但是托儿所比较少。价格差别很大,全日看护的花费可能达到其工资总额的20%。瓦莱州最近有一项法律要求各市镇必须为从出生至小学结束(12岁)的儿童建立并资助数量充足的接纳机构。而该州在资金方面承担了30%的费用。另外,纳沙泰尔州在公民表决中通过了一项关于幼儿接纳机构问题的法律。该法要求各市镇必须对其家庭外儿童看护的需求制订规划,并实现能满足这些需求的优质供给。该州的资金参与达到20%。

在家庭外托儿领域,提契诺州开发的模式很有意思。其日间托儿位置的数量比瑞士其他地区更高。该州有一所非义务制的儿童学校,对3至6岁儿童开放;52%的3岁儿童在那里入托,对6岁的儿童来说,该比例上升到99%。提契诺州托儿系统包括托儿所、幼儿园、持续作息时间学校、学校中的合并作息时间、午餐食堂以及准学校性活动期间的组织框架。幼儿(儿童学校之前的)的入托机会仍然不足。提契诺州正在审查其机构,以根据当前需要调整这些机构。1998年关于这一问题的报告还提出其他措施,以帮助协调有报酬劳动和家庭之间的关系。

在联邦政府中,某些部、局机关向其员工提出了子女看护的解决办法。联邦政府员工还可以考虑家庭外看护的机构,从1998年起,这些机构由联邦人事局集中管理。作为雇主,在瑞士全国联邦承担家长为在工作时间里让其子女得到看护而付出的费用的一部分。联邦还参与资助伯尔尼居住区的托儿所和日间寄托家庭位置的供给与需求系统。最后,联邦提供资金帮助,用于其部、局机关启动托儿所。

K . )在劳动法中保护怀孕妇女(《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 2 款 d 项)

劳动法载有保护怀孕妇女和哺乳母亲的特别规定。应当改善其工作条件,使其自身健康及孩子的健康不受损害(第35条第1款)。联邦委员会可以发布法令,为健康原因禁止让怀孕妇女和哺乳母亲从事艰苦、危险或附加特别条件的工作(第35条第2款)。联邦经济部的一项法令148制订了评价危险或艰苦活动的标准,并描述了对母亲和孩子存在高风险可能性的物质、微生物和活动。怀孕妇女及哺乳母亲如不能从事某些工作,可以享有其工资的80%。

怀孕妇女可以不去工作或辞职,只需通知一声就可以了。分娩前8周里,怀孕妇女不能在20点至6点之间(晚班和夜班)工作。如果分娩后的几个月里,妇女没有恢复完全劳动能力,则不能委派她们从事超出其能力的活动。哺乳母亲应有必要的哺乳时间。

L . )发展合作

在工业、中小型企业和职业培训领域,瑞士的发展合作尽量让妇女的特殊性(教育水平、家庭责任、社会背景)在制订方案时得到考虑,以便让妇女有尽可能与男子相接近的就业机会。新项目绝对应将妇女和女孩定为特别目标群体。在新的职业培训项目中,至少一般的课程是专门针对妇女的。培训的负责人也更加认识到教育计划应适应妇女的需求,而且妇女应可以更便利地进入教育机构。某些职业培训项目含有一个“轨迹记录”制度,用于检验为妇女提供的培训是否合适,是否可以让她们找到工作。其他一些项目(在厄瓜多尔和斯里兰卡)面向中小型企业女性负责人,帮助她们有效地管理她们的企业。另外还经常做工作,试图让企业认识到雇用妇女的好处。

发展合作局制订了一个关于在鼓励手工业和工业方面的性别观点的指南。在有关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5的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期间,组织了几次以妇女在就业中为主题的活动。2001年,发展合作局将进行经验总结和评价,将以“好的做法”形式公布。

在其方案和项目中,发展合作局还在非正规就业部门及以农业为生的经济中尽力提高妇女的地位,给妇女以支持,并为让妇女的需求和目标得到更好地考虑而努力。

公约第十二条 - 消除在保健方面的歧视

450.瑞士1996年有关执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盟约》的首次报告提供了有关瑞士卫生系统的基本情况(N.516及后)。149

A . )以联邦制为特点的 卫生系统

451.瑞士卫生政策的突出特点是国家的联邦制。各州拥有重要的权限,首先是组织卫生服务。联邦在诸如药物、流行病和防治传染病、食品、医学专业人员资格考试、防辐射和医疗保险等方面有一些特殊权限。

452.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没有一个卫生系统的领导机构。在国家一级,联邦办公室各司其职。这些办公室大都属于联邦内务部。在州一级同样也可以发现有一个或数个部门负责卫生事务。各州之间的协调工作由各州为此成立的一个机构——瑞士卫生事务州领导会议(卫生领导会议)负责。为便于协调所有积极参与促进卫生保健工作的合作伙伴(联邦、州、私人机构)的活动设立了一项基金,瑞士促进保健基金。

453.1998年在各州做了一项调查,目的是了解各州在妇女保健方面的机构和战略。调查结果表明,近半数的州(43.5%)在其卫生政策方面的措施、决定或建议中还没有把妇女当作一个特殊的目标人群提出来。那些把妇女当作特殊的目标人群的州把工作重点放在毒物癖和艾滋病预防、性生活和怀孕、普遍预防和促进保健上。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的州(36%)拥有专门负责妇女保健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例如有两个州促进保健部门,一个公共卫生领导机构,一个州青年、家庭和预防部门以及一个平等办公室;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预防艾滋病部门,毒物癖咨询中心、计划生育中心、夫妻和家庭咨询中心、一个妇女之家和一个抗癌协会。150

454.除了联邦和州以外,还有众多的组织、协会和机构在妇女保健方面承担着特定的任务。

455.目前,在国家一级制订了在艾滋病和药物方面专门针对妇女的措施。不过,在联合国第四届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1995)召开和1996年妇女保健报告发表之后,在妇女保健方面作出更坚持不懈的努力的必要性明显地显现出来。因此,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1999年1月委托巴勒大学预防和社会医学研究所拟定一个促进妇女保健的概念。该概念包括6个方面: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促进保健,预防和改善生活方式;

提供服务的质量;

老年妇女优先;

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妇女优先;

研究。

456.巴勒研究所拟定的概念提出在联邦公共卫生办公室内部设立一个负责妇女保健的国家机构。目前正在着手建立该机构。

B . )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

保健服务在全国的覆盖面

457.瑞士拥有为数众多的医院、私人诊所和医疗诊所。在过去二十年开业医生的人数增加了99%,近半数的医生在私人诊所工作。由于医生众多,医疗机构密布,再加上瑞士国土面积小,公共和私人交通网发达,瑞士居民,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可以很方便地获得医疗服务。不过1997年进行的一项有关瑞士保健情况的调查表明,属于不太富裕阶层的人尽管健康状况较差,但看医生和住院的比例同较富裕阶层的人相近。此外,人们发现不太富裕阶层的人看牙医的次数明显较少,在瑞士看牙医的费用由病人负担。151

获得向妇女提供的保健服务的机会

性生活和生殖方面的保健

计划生育

458.在计划生育方面,联邦法152规定各州必须建立提供有关怀孕问题的一般性意见的机构。有关的人有权获得免费的帮助和意见。如果她们想继续妊娠的话,计划生育中心和怀孕咨询中心向她们推荐可以帮助她们的公私机构,向她们说明流产的后果,并且向她们传授有关避孕的知识。

459.在瑞士很容易获得避孕用品,与其他国家相比,在瑞士避孕用品的使用较为广泛。15至30岁的妇女最常使用的是避孕药丸(43%),其次是避孕套(32%)。在35-49岁的妇女中,使用输卵管结扎(28)和避孕用具(9%)的比例明显高于年轻妇女,而避孕药(14%)和避孕套(15%)较少使用。年轻妇女对避孕制品的使用与她们的受教育水平密切相关。在15岁的有性关系的少女中,只有56%的当学徒的人使用避孕手段,而在女学生中,这个比例为100%。153

460.现在的妇女要孩子的时间比她们的母亲或祖母晚。在1945至1949年之间出生的妇女中,14%的人不到20岁就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就1970至1974年之间出生的人而言,这个数字降到了3%。今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妇女的平均年龄是28岁。

461.性生活方面的保健意见由医生提供,但计划生育中心和州艾滋病咨询中心也提供这方面的意见。此外,在学校普遍开设性教育课程。当然,这类教育的范围和质量在各州之间有所不同,不过,可以说大多数青年都能获得有关性生活的信息。

462.近年来人们意识到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也应该向外国妇女提供。事实上,育龄妇女中很大一部分是外国人:1995年,在15-44岁的妇女中外国妇女占22%。正是出于这个原因瑞士计划生育和性教育协会与联邦卫生局合作出版了一个小册子,用多种语言介绍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知识。出版这本小册子的目的是方便外国妇女走进从事这方面工作的机构,将预防性传染疾病,特别是艾滋病,与性教育联系起来,减少非所愿怀孕的人数并借此减少流产的人数。

流产

463.有关流产的现行刑法条款制定于1942年。只有在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或者继续妊娠有可能使孕妇的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和永久损害(医学指征)的情况下才允许终止妊娠。自70年代以来为使终止妊娠自由化作出了各种努力,但是枉然。不过,人们注意到医学指征的概念导致解释越来越随意。今天,进行流产所必需的医生的肯定意见很少被拒绝。与此同时,由于有了现代的避孕手段,在瑞士进行的终止妊娠数量大减(1966年为17 000例;1997年为12 500例)。医疗保险负担医疗检查和手术的费用。非法流产的数目不详,不过大概也大大降低了。

464.继1993年提出要求免除对孕初期流产行为的刑事制裁(期限解决办法)的议会提议之后,议会于2001年3月23日通过了一项新规定,大致内容如下:终止妊娠原则上还是要受到制裁,但今后在下述条件下是允许的:在怀孕的前十二周,怀孕妇女表示自己处境困难的可以向一个有从业资格的医生书面申请终止妊娠。至于医生,他应该亲自同有关妇女进行一次详谈,向她提供建议,并交给她一份材料,内容包括有关咨询中心、让人收养孩子的可能途径、有可能提供道义帮助或物质帮助的机构和协会的所有信息。法律还作出了行政方面的规定,例如由各州指定诊所和医院来进行终止妊娠的手术。为了便于统计,做过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生必须向主管当局报告。在终止妊娠方面制订的这些新的刑法条款正在接受非强制性的公民投票。因此其生效将取决于公民投票结果。

465.此外,民众和各州还将对一项名为“为了母亲和孩子——为了保护未出生的孩子和帮助处于困境的母亲”的联邦人民创议进行表决,该创议要求制订一个禁止流产的宪法标准。

466.总的说来,生活在瑞士的15至44岁妇女中,每年有8‰的人终止妊娠。据估计,堕胎的外国妇女(18‰)比瑞士妇女(5.3‰)更常见。因此,外国妇女堕胎的人数大约是瑞士妇女的三倍。154

467.1999年7月堕胎药RU486/Mifegyne获准投放市场。在2000年1月20日的判决中,联邦法庭裁定不受理一些反对堕胎的协会对堕胎药获得许可提起的上诉。发放堕胎药要满足具体的条件:只能在做人工流产和提供急救的诊所和治疗中心进行。

非所愿怀孕

468.只掌握了有关年轻妇女非所愿怀孕的数据。在15至19岁有性行为的少女中,3%至8%在不愿意的情况下怀上了孩子。在这类早孕中有80%被终止。

怀孕和生育

469.瑞士的产妇死亡率极低(100 000例活产1至8人死亡)。瑞士的死产率和新生儿死亡率同国际水平相比同样很低(分别为3-4‰和5-6‰)。

470.妇女怀孕期间做医疗检查的次数相当低。每个怀孕妇女做医疗检查的平均次数是4.1次,年轻妇女比年纪较大的妇女做检查的次数稍多一些(关于由强制性医疗保险负担费用的情况,见上文N.402)。

哺乳

471.92%的母亲在生育后开始给孩子喂奶。她们中间有四分之三的人在三个月后还给孩子喂奶(其中62%的人专门在家给孩子喂奶)。六个月后,41%的母亲继续喂奶(其中11%仍然留在家中给孩子喂奶)。近年来对喂奶的兴趣增加了,母亲们对此有了更多的思想准备,因此喂奶的母亲人数大增。

472.自1993年以来,瑞士儿童基金会委员会的一个工作组致力于在瑞士提倡母乳喂养。2000年夏天成立的一个同样以提倡母乳喂养为目的的基金会(Schweizerische Stiftung zur Förderung des Stillens)打算开展跨学科合作的工作。

C . )病人的权利

473.在最近二十年中,妇女们不断要求更多地考虑她们作为病人的需要。苏黎士的“Patientenstelle”组织是瑞士在这方面历史最悠久的一个组织。其宗旨是通过信息、咨询、经验交流和互助加强男女病人在卫生系统中的地位。该组织注意到不管是男医生还是女医生一般都把妇女的病痛归因于情感因素和精神与身体因素,而当男人经历同样的病痛时,医生为他们找到医学方面的原因。155此外,对女人进行的一些检查和治疗在时间上晚于男人(例如,在急性心肌梗塞或哮喘的情况下)。156

474.妇女的社会和文化出身影响她们预防疾病的机会。外国人为发现疾病而接受检查的时间较晚,次数较少。有关移徙与健康的研究表明,外国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由于交流障碍(文化障碍、语言障碍和社会障碍)获得卫生系统提供的服务的机会较少。这是外国人的健康状况大都较差的原因之一。地区差异也存在,特别是在获得计划生育服务方面。专门为妇女提供的服务是个例外。调整针对妇女中的不同目标人群传播信息的形式、内容和途径的工作才刚刚开始。这一工作的目的应该是以最佳方式对妇女进行宣传,使她们提高自己的能力并且能够独自作出决定。

475.对医患关系中性别属性的重要性进行研究仅仅才几年时间。比如说,在决定是否对一个器官做外科切除手术时,医生的性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涉及子宫切除术时女医生的态度通常比男医生更慎重。尽管妇女在保健人员中所占的比例总体上有了提高,但她们只占医生队伍中的28.4%和专科医生的26%,主要是妇产科大夫。157

D .)对暴力受 害妇女的医治

476.对妇女施暴的现象在瑞士同样十分普遍。(关于这一点,见本报告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一至四条及其后各条的内容,N.87及后)。瑞士实际上没有研究过此类暴力对健康的影响。

477.根据有关帮助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法律(见上文N.107及后),各州有义务管理面向身体、心理或性暴力受害人的咨询中心。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医院在附属机构中开展了咨询活动,为遭到强奸的妇女和受到性侵犯的儿童提供特殊治疗和心理辅导。不过,调查显示,暴力行为的受害妇女常常不去卫生系统的专门机构,在那里她们常常受到不恰当的对待。卫生系统的接待机构有时甚至不知道伤痛是由暴力造成的,这样它们就很难有效治疗和帮助患者。因此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进修方案应深化对妇女施暴的主题。

E . )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和治疗

478.1999年初启动了新的1999-2003年全国艾滋病方案。该方案规定针对高危人群拟订专门的预防措施。属于高危人群的有与毒品或妓女及某些群体的外国人有联系的少男少女和年轻人。

479.在瑞士有记录的感染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的病例数(截至1999年年底)

自1985年以来艾滋病检查呈阳性的人数24 422

宣告为艾滋病的人数6 780

死亡人数4 914

1999年,在初次感染病例中妇女占35.6%,有上升趋势。

480.外国妇女在宣告患上艾滋病的人中所占的比例也上升了,特别是来自非洲(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妇女。感染艾滋病毒的情况也一样。这一趋势在血清呈阳性的妇女中更加突出:外国妇女所占的比例从1994年的31%上升到1998年的53.2%,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妇女是其中一个最大的群体,因为初次感染者中有37.5%是她们。

艾滋病毒 / 艾滋病和怀孕

481.结合剖腹产术在产前、产中和产后施行抗还原病毒的疗法,使婴儿在出生时从母亲那里感染病毒的风险降低了大约70%。158只有在征得母亲同意后才能进行艾滋病毒检测。

在妇女中开展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工作

482.1994至1998年,联邦卫生局(OFSP)组织实施了以“妇女健康与艾滋病预防”为主题的全国行动计划。对实施该计划过程中取得的经验进行了探讨,目的是拟订在瑞士促进妇女健康的范围更大的概念。

483.在瑞士的十二个地区有专门负责妓女的艾滋病专家。瑞士抗艾滋病援助组织与它的地区办事处以及其他协会合作,建立了一个帮助妓女预防艾滋病的全国专家网。对于外国妓女,首先必须提供恰当的沟通支持(外语、适应知识水平等)。来自全国各地的三十名女性协调员向妓女宣传有关艾滋病毒的知识。这些协调员自己以前也大都是妓女,为从事这项艰巨的工作接受过专门的培训,并且与一名女性监督者保持长期联系。

484.为了向申请庇护的男人和女人传递信息,联邦卫生局的移民处正在准备提供一种教育支持,以帮助难民收容所的工作人员组织有关预防艾滋病的报告会。重要的是这些活动必须考虑男人和女人不同的参加机会。事实上,人们注意到某些群体的外国妇女没有机会参加一般的报告会,参加这些会议的都是男人。此外,联邦卫生局将在2001年制订一项专门针对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方案。

F . )毒物癖

非法药物

485.鉴于毒物癖问题变得严重,联邦委员会在1991年决定加大它在这个方面的工作力度。议会抑制滥用药物的有害影响的战略主要围绕四个方面:预防、治疗、降低风险/帮助生存,最后是制止。

486.由于缺乏有关药物成瘾的妇女的数据,联邦卫生局让人作了一项研究,为制订预防滥用非法药物的战略奠定概念基础。159在1998年,联邦卫生局还出版了一本说明书,介绍在打击药物滥用中专门针对妇女的措施。这本说明书是为权力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专家和政治家写的。

487.现在必须将这些理论依据付诸实践。为了向妇女提供最大帮助,应该拟定向药物成瘾者提供帮助的办法,特别是在混合机构中。为此,必须提高各级决策者的意识,培训男女协调员,向计划团体咨询并推荐有关对药物成瘾妇女开展工作的专业文献。联邦卫生局出版了一本小册子,名为《适合滥用药物妇女的专门帮助说明书》,其中介绍了专门针对妇女的疗法,是一本实用指南。

吸烟

488.由于吸烟男女人数众多,与吸烟有关的死亡人数众多(每年超过8000人)以及目前在妇女和青年中发现的吸烟人数大幅增加,吸烟问题是瑞士公众健康方面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根据1997年在瑞士进行的一项有关健康问题的调查结果,年轻人(15-24岁)中吸烟人数的比例从1992年的31%上升到了1997年的43%。在妇女中,该年龄段的吸烟人数所占的比例从26%上升到了41%。

489.1995年联邦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减少与吸烟有关的健康问题的总方案(吸烟问题总方案)。一些措施得以制定,但却无法遏制妇女和年轻人中吸烟人数的增长。联邦卫生局因而为预防吸烟制定了2001-2005年新的全国方案,该方案考虑了以前措施的缺陷。

490.在保健政策方面采取的一般措施,例如提高烟草价格,限制广告,宣传和支持不吸烟,对男人和女人具有同样的效果。然而在宣传方面根据性别采取不同的方法会有所帮助。联邦卫生局为此开展了好几个项目。

酗酒

491.在大多数社会里,男人喝酒的数量比女人大,次数比女人多。在瑞士,75%的每天喝酒的人是男人。从不喝酒或基本上从不喝酒的女人比男人多两倍。当妇女承担传统上属于男人的任务时,她们喝酒的数量明显增加。不过,在从事同样职业的情况下,妇女饮酒的数量少于男人。160某些研究显示少女和年轻妇女喝酒的数量有所增加:在1996年,6%的11-15岁少女宣称她们每周至少醉三次;在199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2%。联邦卫生局与联邦白酒专卖局和瑞士预防与白酒有关的问题研究所(ISPA)共同开展的名为“结局怎样”的全国预防活动的目的是减少酒的消费。该方案还研究专门针对男人或女人的措施的有效性(提到的主题如怀孕、代谢差异、得乳腺癌的风险)。在各种项目中已经探讨过怀孕期间喝酒的问题。对酗酒的治疗首先由州和市镇负责,考虑到了妇女的特殊需要。例如,要知道,在妇女中,酗酒常常与药物倚赖有关。

492.据统计,75%接受酗酒或毒物癖治疗的人是男人。相反,因为在家庭中的倚赖问题而求助于咨询中心的人有80%是女人。161

493.妇女比男人更多地服用安眠药、镇静剂、止痛药、治风湿病的药和兴奋剂。在调查时,15.3%的被调查妇女表示每天至少服用一次某种药物,而男人的这一比例只有9.5%。

G . )死亡率和发病率 162

494.在1997年,瑞士的预期寿命为男人76.2岁,女人82.3岁。近年来,死亡率的降低在妇女中比在男人中更加突出,因此两性之间的预期寿命差距加大了。首要原因是在70岁之前死于事故、自杀、受伤、肺部恶性肿瘤或肝硬化的人中男人多于女人。

495.在瑞士,正如在欧洲其他国家一样,就两性而言,远比其他死亡原因常见的原因是心血管疾病和癌症。不过,死于心血管疾病的女人比男人少。对女人来说,最常见的致命性癌症是乳腺癌和肺癌;对男人来说,是前列腺癌、肺癌和结肠癌。在瑞士,患癌症的妇女死于这一疾病的人数少于男人。

496.1997年按性别和癌症种类列示的作为死亡原因的癌症、每100 000人中的死亡人数。

女人

男人

各种肿瘤

127.8

218.7

4.6

10.6

结肠

9.7

16.1

12.6

53.0

乳腺

29.0

0.3

子宫

1.9

-

前列腺

-

31.7

497.根据1992/93年有关瑞士健康状况的调查,女人比男人更经常地做癌症检查:60%到77%的25至64岁妇女做此类检查(尤其是妇科检查),而55岁以前的男人做此类检查的只占四分之一(只有在65岁以后男人的比例才超过女人)。163

498.瑞士抗癌协会与联邦卫生局和其他伙伴密切合作,发起了好几项全国性的计划。其中一个全国性预防计划的目的是防治肺癌、皮肤癌和乳腺癌。不久将发起防治肠癌的计划。

乳腺癌

499.1997年有关瑞士健康状况的调查表明,在全国范围内二十岁以上的妇女做乳腺触诊检查的占91%。68%的妇女在接受调查之前不到一年做过检查。不过,随着妇女年岁的增长做这种检查的人数降低了:在接受调查前12个月中做过这种检查的比例是35至49岁妇女61%,60至64岁妇女53%,65至74岁妇女只有37%。乳腺癌的发病率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而做检查的比例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在瑞士全国,35%的20岁以上妇女宣称接受过乳腺造影术检查。50至69岁的妇女做这种检查的人数增加(56%)。从全国的平均数看,只有28%的50至69岁的妇女表示在最近两年做过乳腺造影术检查。

500.在1996年,联邦卫生局和瑞士抗癌协会决定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发起全国防治乳腺癌运动。一个由治癌和防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接受了起草长期战略的任务,旨在减少乳腺癌的发病率和由于患乳腺癌而死亡的人数,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使所有妇女都进行预防和治疗。164工作组提出的建议如,每年都应该给所有妇女做乳腺医学检查,并且妇女应定期做自我检查。医疗保险负担那些在近亲中有一例乳腺癌的妇女每年做一次乳腺造影术检查和其他妇女在50岁以后每两年做一次乳腺造影术检查的费用。正在努力推动全国范围内通过乳腺造影术检出癌症的工作。

子宫癌

501.每年在瑞士,100 000名妇女中大约有11人患上子宫癌。81%的妇女宣称接受过宫颈涂片检查。年轻妇女接受涂片检查的时间不像年长妇女那么久远(一般超过4年)。尽管年龄较大的妇女更容易患子宫癌,但她们较少明确要求做涂片检查。根据1996年有关医疗保险的新法律,医疗保险金保管处必须报销每三年一次做妇科检查的费用。

其他常见的死亡原因

502.血管疾病:按性别列示的每100 000人中的死亡人数,1997年

疾病

一般的血管疾病

182.8

298.3

各种形式的心脏病

130.8

226.3

心肌缺血

69.9

145.7

脑血管疾病

39.0

49.3

栓塞,肺梗塞

4.0

3.6

503.心血管疾病对妇女来说还不易诊断,尽管这是妇女的头号杀手。妇女得心血管疾病的年龄比男人要晚10到20年,因为在绝经期之前她们有雌激素的保护,她们的生活方式能够预防这些疾病:她们较少吸烟,不常干重活,并且不常喝酒。为了引起妇女对心血管疾病的重视,瑞士心脏病学基金会在1998和1999年发起了名为“妇女与心脏”的运动。

504.事故和受伤:按性别列示的每100 000人中的死亡人数,1997年

事故和受伤

24.1

62.2

各种事故

13.5

33.2

交通事故

3.4

11.3

自杀

8.8

26.2

505.男女之间事故和自杀风险的差异是造成70岁以前两性死亡率差异的主要原因。男人的生活显然比女人更危险:他们所从事的职业更危险,在公路上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更大。在所有年龄段男人的自杀率都明显高于妇女。尽管最近几十年事故数大大减少,但自杀数增加了,两性之间的差异事实上没有发生变化。

对健康的主观认识165

506.如果向人们询问他们的健康状况,似乎妇女的情况不如男人。她们普遍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不如男人。根据她们的回答,妇女更常遭受某些身体疼痛的折磨,并且比男人更害怕生病(33.5%比24.3%)。1997年有关瑞士健康状况的调查显示,就好几项指标而言,贫穷阶层的妇女的健康状况不如同一阶层的男子。

507.按性别列示的四种最常见的身体疼痛,1997年

在接受调查前四周遭受疼痛

轻微

剧烈

轻微

剧烈

背痛

37.2%

13.4%

31.9%

7.5%

虚弱,乏力

44.2%

9.0%

35.0%

4.9%

头疼

35.1%

11.3%

28.7%

5.8%

睡眠问题

32.8%

10.2%

25.2%

5.6%

H . )特别贫困的人群

治疗和照顾来自冲突地区的受创伤妇女

508.在瑞士,负责这方面问题的是在伯尔尼的红十字会治疗酷刑受害者中心。在联邦的财政援助下,该治疗中心面向那些遭受过与战争或酷刑有关的严重暴力伤害并留下身体、心理、精神或社会后遗症的男人和女人。但要想获得该治疗中心的帮助,必须拥有居留许可证,这是适用于联邦补贴的条例所要求的。那些避难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人只能作为特殊情况被列入等待者的名单。该中心特别建议进行个别的和家庭的心理治疗。

509.由于该中心不能收治所有需要帮助的暴力和酷刑的受害人,因此成立了一个协调机构来引导受害人、专业人员、组织和机构去向可以帮助他们的专家求助,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在联邦卫生局也参与的一项任务中,瑞士明爱于2000年开始在瑞士东部建立一个专门机构“移民与健康”,该机构将向遭受创伤的男女移民提供中介。

外国妇女

510.外国人,包括申请避难的人以及难民,同瑞士人一样,享受强制性的医疗保险(见上文N.400及后)。妇女和男人有权得到同样的医疗补贴。申请避难的人、暂时被接纳的人和没有居留许可证的应该受庇护的人都是被认可的医疗保险金保管处的被保险人,不过他们对保险人和补贴提供人的选择有限。有难民身份的人或有居留许可证的应该受庇护的人与瑞士人的待遇相似。

511.正如前面已经阐述过的,外国妇女在获得卫生系统提供的服务方面事实上会遇到特殊的困难。为了克服这些困难,她们需要得到特殊的照顾,例如,得到翻译和文化中介专业人员的帮助。联邦卫生局委托一个不属于政府部门的机构为卫生系统的口译职业制订培训和质量标准并管理一个协调中心。此外,必须更精确地研究在不同的外国人群体中男人和女人获得保健服务机会的不同。

512.目前,联邦卫生局的移民处正与其他有关联邦机构合作制订一项保健和移民方面的2001-2005年战略,旨在消除对外国妇女的歧视,促进男女平等。

老年妇女

513.在瑞士,妇女活得比男人长,但在老年时她们的健康状况不如男人。在针对老年人的全国研究计划范围内进行了一项研究,166根据这项研究结果,老年妇女认为他们的健康状况不如同年龄的男子。她们看医生的次数更多,吃的药也更多,特别是安眠药和镇静剂。与此相反,老年妇女对自己的健康比男人更关注:她们很少过度劳累,较少吸烟喝酒。老年妇女较少得严重疾病,但更容易得慢性的非致命性疾病,例如糖尿病、关节炎、风湿病和骨质疏松。这些慢性病导致残疾的情况并不少见。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但也是因为她们的预期寿命更长,妇女比男人更容易受到残疾的折磨,也更需要照顾。患脑病,例如老年性痴呆和阿耳茨海默氏病的妇女更多,因为她们活得更长。

514.除了生理老化和生活方式老化的过程以外,其他因素也影响老年妇女的健康状况。许多已婚妇女在她们的伴侣需要时照顾他们,以避免和推迟将他们送进养老院。相反,老年妇女自己更有自理能力,比其他同龄人维持在没有外人帮助的情况下操持家务的能力的时间更长。由于预期寿命的差异,丧偶的妇女比男人更多。妇女失去伴侣后健康状况受到有害影响的情况并不少见。此外,妇女,尤其是独身妇女一般没有足够的养老金,不得不求助于养老和孤寡保险的补充补贴。财力尤其对居住条件和生活方式产生影响,而居住条件和生活方式又对主观认识上的和客观存在的健康状况产生影响。最后,许多高龄的独居妇女生活在相对孤立的环境中,没有在出现健康问题的情况下确保其安全的足够的支持网络。有些老年移民妇女在瑞士生活了很长时间并且在那里建立了家庭关系,因此不愿意再回到原来的国家,这些妇女常常有一些心理问题需要克服。

残疾妇女

515.残疾妇女面临各种歧视,尤其是在保健方面的歧视。好些协会致力于帮助残疾人,但没有帮助残疾妇女的专门协会。因此,瑞士残疾人联合会(ASI)组建了一个妇女小组,负责通过鼓励残疾妇女建立自信和建立互助、支持、经验交流和权益代表制度来改善她们的境遇。瑞士残疾人联合会提议开设有关这些主题的课程和举行学术讨论会。

516.由于发现了各种强迫残疾妇女绝育的事件,有关残疾妇女,特别是智残妇女生育问题的讨论再次掀起。尽管瑞士医学科学院(ASSM)1981年发出了这方面的指示,并提出了补充建议,但没有一个适用于整个瑞士的统一的强制性条例。167负责修订有关监护的立法的联邦委员会的专家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任务是提出全国统一的立法建议。继要求向被迫绝育的人作出相应赔偿的议会立法提案提出后,全国议会在2000年责成它的法律事务委员会拟订这方面的法律草案。

517.此外,1997年订立的一个欧洲委员会公约(使用从性别角度看中性的表达方式)制订了原则并规定了限制。联邦委员会决定加入该条约。168

I . )在瑞士的发展合作中制定保健方面的男女平等目标

518.保健方面的瑞士发展合作政策重视妇女在获得全面保健方面的需要并且承认保健是一项人权。发展合作局(DDC)的政策提出的目标之一是让妇女获得自我负责的能力并改善妇女的状况。为此制订的战略之一是提倡一种发展卫生系统的方式,以均衡的方式满足两性的需求。在各级(从地方市镇到整个卫生部门)组织开展的计划和项目应该考虑性别观,并满足妇女在有关领域的基本需要。例如,今天,在莫桑比克和坦桑尼亚正在开展工作,为的是将性别方面系统纳入瑞士援助发展保健计划。

519.在实施开罗和北京行动纲要方面,发展合作局的卫生处准备更加注重健康和生育的主题。瑞士发展合作也支持在这一领域开展活动的国际组织。目前在艾滋病方面还没有制订总的政策,但在一些国家开展了零星活动,这些活动可以说具有重要意义。

520.目前正在制定发展合作局在艾滋病方面的政策。一个部门刚刚拟定了用于其活动领域的指示。在某些国家,对活动的支持和活动的开展应具有重要影响。在双边一级,瑞士发展合作积极参与联合国艾滋病方案,特别是为它提供了财政援助。

公约第十三条 - 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其他领域的歧视

A .)妇女的贫困

现实情况

521.目前在瑞士不对贫困状况进行定期调查。1997年在瑞士全国进行的首次调查研究揭示了有关妇女状况的重要情况。根据人们采纳的贫困定义的不同对妇女状况的分析也不同。169只要看一看为补充补贴确定的最低标准或瑞士社会行动机构会议(CSIAS)的最低标准就会发现,贫困比率在男人和女人之间并无明显差异,离婚妇女除外,这类人的贫困率高于平均水平。这一群体主要包括单亲家庭的大部分。相反,对丧偶者来说,比率低于平均水平。就整个贫困人口而言,最大的贫困群体是伴侣从事职业活动的已婚者(近40%)。

522.贫困是一种复杂现象,很少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贫困的风险取决于多种因素,这些因素可以相互合并,如性别、婚姻状况、国籍、教育背景、区域位置、年龄和身体状况。这也正是联邦统计局最近对那些有工作的穷人所做的调查所揭示的。170根据这一调查,尽管有工作但最有可能陷入贫困的人群是独自抚养子女的父母、大家庭、没有什么技能的人和独自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在独自抚养子女的人中“工作的穷人”的比率从1992年的14.8%上升到1999年的29.2%。在大家庭中,这一比率从11%上升到17%。在1999年,7.5%的20-59岁的有工作的人属于“有工作的穷人”(250 000人,其中家庭人口是535 000人)。在所有家庭成员加在一起至少工作36小时的家庭中,贫困家庭占6%(妇女6.5%,男人5.7%)。相反,在所有家庭成员加在一起工作时间不到36小时的家庭中(尤其是对妇女来说),“工作的穷人”所占的比率明显升高,达到29%(妇女29.8,男人27.3%)。

523.联邦家庭问题协调委员会的分析171证实,独自抚养子女的妇女以及老年妇女受贫困威胁明显较大。根据这一分析,妇女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妇女受家庭主妇和母亲的传统角色的限制并且妇女所从事的工作(教育和照顾子女、帮助家庭成员、家务劳动)不论在经济上还是在社会上都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

524.在独身妇女中,贫困的主要原因是工作收入或养老金不足。不足的原因一般是没有受过良好的职业培训或学校教育、健康问题、怀孕、从事非全日工作或失业。对与伴侣一起生活的妇女来说,最大的问题是家庭收入不够。不够的原因可能与单身妇女一样,除此之外,在必须支付第一个家庭有权获得的生活费的同时,还存在第二个甚至第三个家庭,困难由此产生。对大家庭来说,租住大房子的租金昂贵,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外国妇女,尤其是独自抚养子女的外国妇女,比瑞士妇女更加贫困。172

525. 独自抚养子女的妇女常常面临与子女生活费有关的问题,他们的生活费太低、缺乏或没有得到支付。瑞士民法典173确实规定州监管当局有责任帮助提出申请的权利人获得生活费。174但没有一个州设有垫付生活费和负责收回生活费的机构。此外,报酬适当,可以同时照顾孩子或让人照顾孩子的非全日工作不多。接受有可能改善职业状况的继续教育的可能性一般不存在。

社会救济和同贫困作斗争

526.2000年生效的新的联邦宪法在第12条中明确规定了新的“在贫困的情况下得到救济和援助以及获得必不可少的帮助来过上体面生活的个人权利”。1995年,联邦法院承认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是在司法上可以行使的但没有明文规定的一项宪法权利:拥有基本生活条件是行使所有其他基本权利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并且确保人的生存是建立在法治和民主基础上的集体的义务之一。175但这一权利内容的界定还不清楚,尽管它确保了最低公共援助补助金,但并没有规定补助金的数额。

527.就某些贫困风险而言,联邦社会保险提供了重要保障,这些风险有:年老、配偶或父母中的一方去世、残疾、疾病和事故、失业(见本报告与公约第十一条有关的内容,N.372及后;有关家庭补助和子女补助,见下文N.529及后)。除此之外,瑞士的公共社会救济由州和市镇负责,其目的不仅是确保向需要的人提供帮助以维持生活,而且还要帮助他们自立和融入社会。瑞士社会行动机构会议(CSIAS)为此颁布了一些指示:这些指示没有强制性但各州大都遵循了这些指示。一部联邦法确定了若干原则以及在补贴内容和义务方面各州之间的权限分配。176

528.同贫困作斗争不仅仅局限于社会救济。鉴于贫困原因的复杂性,可以在众多领域开展行动,从根本上改善穷人的经济状况。前面介绍的旨在消除定型观念、让妇女更容易进入劳动力市场或者提高妇女的受教育水平的措施无疑都与同贫困作斗争有关。

B .)家庭补助

529.瑞士宪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联邦在履行其职责时,应该考虑家庭的需要,并且可以支持旨在保护家庭的措施。该条第2款规定联邦有权制定有关家庭补助的法律。迄今为止,联邦没有完全行使这一权限。在1952年,联邦只为农业部门建立了家庭补助制度,补贴对象是收入未超过某一界限的农业雇佣劳动者以及独立耕作者。对于所有其他类别的人,家庭补助由各州负责。

530.农业部门家庭补助面向农业部门的雇佣劳动者以及小经营者。177任何有子女要抚养的人都有权获得家庭补助。要抚养的子女可以是男孩也可以是女孩,只要权利所有人是其主要供养人就行。家庭补助的提供一直到子女年满16周岁为止;如果在上学的话,则到25周岁,如果因为生病或残疾无法自己维持生活,则到20周岁。此外,在结婚或有子女时,在一家人有自己的住房或与雇主同住时,雇佣劳动者还可以得到家庭生活补助。

531.作为雇主,联邦提供子女补助(包括向被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留下的子女和奶父母的子女提供补助)。在做全职工作的情况下,对第一个子女补助达每年3 950法郎,对于以后所生的每一个子女补助达2 550法郎。补助一直发放到年满18周岁为止,如果在上学的话,则到25岁为止。如果夫妻因患严重疾病而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如果他们履行对近亲的抚养或赡养义务则可获得一半补助。

532.州家庭补助制度针对除农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男女雇佣劳动者。专门由雇主提供资金,一般是按工资的一定比例预提。一些州还向收入不超过某一界限的自由职业者和不从事职业活动的人提供家庭补助。从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开始发放家庭补助。就各州而言,每月每个孩子的子女补助从140法郎到294法郎不等。在14个州,当一个孩子开始学习手艺,接受义务教育之后的普通教育或学习时,家庭补助被职业培训赞助所取代,赞助数额通常更高(各州从每月每个子女165到378法郎不等)。有10个州提供单一的生育或收养补助,数额从600到1500法郎不等。有一个州建立了家庭生活补助制度,而另一个州提供大家庭特别补助。除子女补助和教育补助外,提契诺州还提供所谓的综合补助和幼童补助,这两项补助都有最高限制并根据家庭收入计算,其目的是保障孩子的最低生活费。原则上,所有子女补助都发放到年满16周岁为止。当子女因职业培训、疾病或残疾无法从事有报酬的活动时,子女补助继续发放。各州的年龄限制从18到25岁不等。

533.原则上,在大多数州就业程度标准决定着领取补助的权利。例如,做非全日工作的人只有权领取部分补助,大多数妇女都是这种情况。不过,好些州向工作时间达到某一标准的从事非全日工作的人提供全额补助。在一些州,独自抚养子女的人享受更优厚的条件。目前,日内瓦州是惟一一个颁布了确认“一个孩子——一份补助”原则的家庭补助法的州。在该州,子女补助不再取决于妇女的职业活动。

534.当共同组成家庭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发生抵触时,一些州规定丈夫的权利优先。在其他州,适用于这种抵触情况的规定没有性别歧视。例如,在一些州,享受补助的是夫妻中可以领取较高补助的一方或者由夫妻双方决定由谁领取补助。

535.家庭补助不补偿父母为子女实际支付的费用。可以说目前在任何一个地方都没有落实“一个孩子——一份补助”的原则,还存在空白,例如就自由职业者和不从事有偿活动的人而言。近年来,通过统一的联邦条例来弥补空白的多次尝试都失败了。作为对一项议会提议的响应,制定了有关家庭补助的联邦法草案。两院应在2001年期间对此进行表决。2001年3月,国民院批准了两项建议为需要的家庭设立补充补助金的提案。

C . )获得贷款的机会

536.瑞士法律在获得银行贷款、抵押贷款或其他信贷方面不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不过,妇女从事的无偿劳动要多得多,收入较低、拥有的财产较少,这些都对评估她们的偿付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537.自1988年婚姻法修订(见上文N.60)以来,没有任何规定限制已婚妇女在作出决策和承诺方面的能力。瑞士民法典第168条规定夫妻双方之间可以签定任何法律文书,也可以与第三人签定任何法律文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作出的规定旨在使夫妻避免作出轻率的和违反平等原则的承诺。例如,已婚者要想有效地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征得丈夫或妻子的同意(义务法典第494条)。签定分期支付或预先支付的合同也一样(义务法典第226b和228条)。

538.关于夫妻财产制仍适用以前的法律或已婚妇女因此在管理财产中的行动能力受到某些限制的暂行规定方面的情况,见本报告关于公约第十五条的内容,下文N.563及后。

D . )参加休闲活动、体育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机会

表面上的机会平等

539.适用于这三个方面的条例大多数是由州和市镇制定的。州和市镇支助或管理休闲中心(例如青年俱乐部)和体育设施,并分配公共场地用于休闲活动和体育比赛。关于主要作为休闲活动设计的体育和文化活动,联邦拥有两方面的权限(宪法第68、69和71条):根据宪法第68条,联邦鼓励开展体育活动,特别是培养体育人才;在鼓励开展文化活动方面,宪法第69和71条明文规定了与州相比联邦拥有辅助权限。

540.在体育和文化方面,从表面上看,妇女权利的平等以及妇女参加各种活动的机会没有受到损害。例如,在众多开展体育和休闲文化活动的私立组织和协会中对妇女并无歧视,他们普遍向两性开放。

541.1992年联邦男女平等办公室和联邦文化局对少女和妇女在瑞士各种青年协会中的地位所做的调查178主要揭示了妨碍了解和满足少女和妇女在这些协会中的需要的结构和行为模式的存在。例如,妇女在领导机构和培训机构的人数一般不足,这一事实就是证明。

艺术和文化

542.在艺术领域,进入艺术学校的表面条件、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机会、给文化促进项目颁发补助金以及授予荣誉称号的条件,对男女来说都一样。

543.男女平等尤其体现在联邦的立法和实践中,例如促进实用艺术和造型艺术、促进电影事业和促进青年活动的立法和实践。联邦文化局的主管部门从女艺术家拥有同她们的男性同行同样的成功机会这一原则出发,在实质标准和资格标准的基础上,制订了它们的促进政策。不带性别歧视的表达体现在所有文本中(竞争、关系)。只有1998年有关用贷款支持文化组织的指示明确指出,促进妇女的艺术创作是一项发放贷款的标准。该贷款用于资助在促进妇女的艺术创作方面发挥特殊作用的几个组织,如妇女音乐论坛、女作家网络和瑞士女艺术家协会。用于促进课外青年活动的贷款的发放按评分制进行,其中标准之一就是妇女的参与。几年来,在该领域向促进少女和妇女参与的创新项目提供了支持。

544.不管是在联邦一级还是在州一级都没有有关用于促进文化事业的公共资金的性别分配的代表性数据。不过在一些领域人们注意到男女之间存在差异,对形成差异的原因研究得还很少。仅举一个例子,瑞士文化基金会“Pro Helvetia”每年向男女作家提供赞助,用于出版作品:2000年,赞助了瑞士德语区的9名男作家和3名女作家,瑞士法语区的6名男作家和3名女作家,瑞士意大利语地区的2名男作家和1名女作家以及瑞士拉丁罗马语地区的3名女作家。在音乐、戏剧和电影领域,迄今为止资助大都给了男人。

545.自70年代以来,妇女越来越多地进入艺术领域,她们产生了不同于男人的艺术良知。一些妇女在多个艺术和文化领域建立起具有女权主义倾向的团体。但尽管妇女在艺术界的人数明显增多,但男人仍统治着戏剧、音乐和美术领域的文化机构的领导层。

546.获得州创作补助金、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妇女所占的比例在各领域(音乐、电影、舞蹈、戏剧、美术、文学)之间有所不同,有时在各分领域之间(例如在古典音乐和现代音乐之间或在现代音乐的不同种类之间)也有所不同。不过,总的说来,妇女获得补助金的人数比男人少,也许女性占主导地位的舞蹈领域是个例外。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好些州为表彰艺术家而设立的奖项和荣誉称号大都授予了男人,而很少授予妇女。很少有州对妇女的文化活动给予特殊鼓励,这样的鼓励主要局限于在项目方面采取措施和支持专门与妇女有关的各种活动(文学大会、电影节、展览等)、机构(例如档案馆)或出版物(例如有关妇女史的出版物)。从迹象来看,绝大多数州没有对妇女的文化活动给予特殊鼓励。

体育

547.从表面上看,妇女在参加体育活动、培训和训练方面享有同样的机会。尽管近年来,妇女越来越多地进入体育这个男性的领域,但她们常常在有组织的体育活动中保持其独立性。虽然众多体育协会越来越多地向两性的体育活动开放,但大多数有组织的体育活动总是分开进行的。在集体体育运动中的女队、针对妇女的体育教育团体、女子体操等等,都作为一种现实情况得到认可,没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548.竞赛体育中的性别平等还远没有实现。妇女参加的体育项目和竞赛较少,她们有另外的规则,她们的成绩得到的报酬较少。想要开展被看作是男性的体育竞赛(例如足球或冰球)时,妇女总是需要克服强大的阻力。除了极个别的例外以外,优秀女运动员享有的声誉不如男运动员。

549.瑞士奥林匹克协会是瑞士各体育协会的上层组织。在它的各种领导机构中妇女只是凤毛麟角。其执行理事会由15名男子和2名妇女组成,精英体育委员会中没有一名妇女,而全民体育委员会中的8名委员有3名是妇女。一名主管妇女问题的女代表负责在所有领域提高妇女的地位,帮助各种协会中的妇女,在瑞士奥林匹克协会中建立妇女网络。瑞士奥林匹克协会聚集了80个协会会员。这些协会中只有少数由妇女领导,但大多数秘书处由妇女主持工作。由男子体操协会和女子体操协会组成的瑞士体操协会建立了定额制,有了这一制度,领导机构中男女委员的人数相等。

550.向体育设施和活动提供财政援助属于各州的权限范围,提供援助一般与运动员的性别无关。大多数州宣称在从财政上支持体育设施和活动方面不存在性别差异,它们确保男女机会平等。没有统计数据表明用于体育的政府补助金的发放在性别上有什么区别。人们注意到以前一直按性别分开的体育协会有合并的大趋势,因此就更难说各州提供的补助实际上是如何使用的了。一些州通过从财政上支持具体的女子体育活动(女子赛跑、专门针对妇女的体育课等等)来增加积极参加体育活动的妇女人数。

E . )在瑞士促进发展的合作中向妇女的贫困开战

551.根据其法定职责,瑞士发展合作局应为减轻伙伴国家的贫困作出贡献。由于贫困对妇女的影响同对男人的影响不一样,在涉及这一问题时性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所有各级都采取了措施。在宏观经济方面,例如支持伙伴国家为分析国家或某些部的开支及其对妇女的影响所作的努力。在微观经济方面,尽量考虑妇女在众多领域中的需要,例如在水供应项目中,在就业或鼓励小型企业方案中,在经济和贷款项目中,在农业、环境等项目中。在许多国家,维护妇女的社会经济权益的非政府妇女组织得到支助。旨在帮助妇女自立(提高能力)的项目也致力于减轻贫困(关于这一点见本报告有关《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七条的内容,上文N.203及后)。

公约第十四条 - 农村地区妇女的特殊问题

552.大约40%的瑞士人口生活在以农村为主的地区,这些地区占国土总面积的80%以上。由于实行联邦制,瑞士由具有所在地区城市中心的主要功能的中小型城市密集网组成。此外,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大以及随之而来的通讯网络的发展进一步缩短了本来就小的国土上的距离。

553.看一看两性从事职业活动的比例就会发现,妇女从事职业活动的比例(妇女就业人数与人口总数之比)在农村地区低于城市地区,而男子的情况正好相反。妇女就业的比率与工作机会密切相关,在城市地区,就业机会更多并且更符合妇女的受教育情况。在农村地区妇女占就业人口的比例低,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是非全日工作岗位不足。此外,人口结构差异也是原因之一:在农村,带着孩子的已婚妇女的比例较高。

554.今天,在瑞士所有州都确保提供基础教育和保健。在生活的大部分领域,为妇女提供的服务在农村地区不如在城市地区密集。事实上,专门为妇女设计的保健、基础教育和后续教育主要集中在城市。此外,在农村地区家庭外照看孩子根本得不到保障。

555.联邦的地区政策和辖区组织政策集中了全部经济性质的措施,采取这些措施是为了影响人口和经济活动在瑞士不同地区的发展和分布。在这方面,联邦的目标是促进不同地区之间的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并保持人口分散居住的特点。至于农村地区,联邦首先采取有利于山区的措施。投资于山区的联邦援助款目的是改善这些地区的发展条件,提高其竞争力,促进地区潜力的开发,保持分散的城市化的特点,促进地方自治和社会文化的多样性,保障山区的可持续发展并促进市镇、区域各部分和区域之间的合作。正是出于这一目的联邦向个别项目和有关基础设施的方案提供优惠贷款或无息贷款。此外,联邦提供担保和利息补贴,用于帮助山区的中小企业获得中期贷款。最后,联邦在1977年采取措施,支持农村地区的结构转变。至于这些手段和措施对农村妇女的状况有何影响,则既没有数据,也没有进行过调查。

556.目前正经历巨变的农业在瑞士的农村地区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瑞士的总体经济中,农业对创造财富的贡献不断减少。结构转变、消费行为的变化和农产品价格的下降是农业衰退的原因。近年来农场的数目减少了,尤其是耕地面积少于3公顷的企业减少了。不过,必须指出,在保护风景和促进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其他经济部门飞速发展方面,农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557.1960年农业和林业就业人口的比例占到14.5%,而1996年只占4.5%。相反,妇女占农业就业人口的比例在各个年龄层都有所上升。三分之一在农业部门工作的人是女性。做全天工作妇女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做非全天工作的妇女所占的比例。在家庭农场中工作的人有三分之一是妇女,而独立耕作者中妇女只占少数(大约3.4%)。30%的农场并不是作为主要营生耕种的。一般说来,妇女从事农场中的大多数工作,而男人从农业以外获取他们的主要收入。农业部门中妇女的工资明显低于男人。1998年瑞士有关就业人口的调查(ESPA)认为,瑞士农业劳动力每年从职业活动中得到的毛收入是男子60 000法郎,妇女40 000法郎。

558. 联邦农业法179对男人和女人不作正式区分。尽管对瑞士没有做过专门研究,但可以说负责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欧洲专员1996年发表的意见也适用于瑞士:过去和现在用于农业的公共援助很少专门拨给妇女。

559.新的农业法建立了联邦直接支付的制度,从两性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该制度受到批评。今天,直接支付占用于农业的政府补贴的大部分。是否有权得到直接支付取决于收入和财产的多少:从特定的应税收入和财产出发,直接支付逐渐减至零。然而,应税收入和财产的计算将夫妻的收入和财产相加,不考虑收入的来源。因此,该制度不利于夫妻中有一方——涉及作为主要营生经营的农场时通常是妇女——从事农业经营以外的职业活动的夫妇。联邦委员会刚刚确定了新的收入和财产标准,新标准更多地考虑了这些方面的问题。此外,联邦委员会很快将要重新审查直接支付制度,主要是看一看补助递减法是否符合想要达到的目标,其社会影响是什么。

公约第十五条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受公民权利,自由选择住所和居所)

A. )享受公民权利

560.对每一个人拥有的法律人格的承认源自宪法规定的个人自由权(宪法第10条第2款)。根据联邦法院的判例,该权利包括作为个性发展基本表现的一切自由。180在这一点上,法律人格的适用对瑞士的男人和女人、外国男人和女人来说都一样。

561.《瑞士民法典》第11条对享受公民权利的定义是:所有人,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有成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同等资格。从出生到死亡法律人格自始自终都受到保护。在出生前,胎儿只要是活着出生都享有公民权利(民法典第31条第2款)。每一个人享有权利的资格没有任何例外。

562.相反,完全行使权利的条件是成年,有判断力:只有这些人才能通过他们的行动完全担负起自己的责任并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没有判断力的人不能行使公民权利,未成年人或有判断力但被剥夺权利的人只部分地被剥夺了公民权利。有关监护的条文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宣布剥夺公民权(醉酒、滥用权利、弱智、不恰当的人提出要求,民法典第369条及后)以及取消行使公民权的资格。三种指定监护人的指定也可以限制行使公民权(民法典第395条)。根据民法典第27条,任何人均不能放弃享受或行使他的公民权,即使部分放弃也不行。

563.在1988年修订以前,瑞士婚姻法包含了一系列基于性别的不平等待遇,限制已婚妇女行使公民权。修订后的条文废除了丈夫在夫妻生活中作为主宰的法律地位(另见上文N.60和N.537)。还取消了对已婚妇女缔约资格的限制,使其在财产的管理和受益方面不再低人一等。例如,以前不允许已婚妇女独自对第三人作出有利于其配偶的承诺,经过修订后,取消了这一禁止性规定。由丈夫代表夫妻出庭的规定也一样:在以前的法律中,是由丈夫代表妻子参加与第三人的有关夫妻双方带来的财产的诉讼。今天,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有资格不受限制地进行诉讼。

564.修订使分享共同财产成为新的适用于所有夫妻的普通法律制度,除非夫妻签订有规定其他制度的结婚契约(见下文N.596及后)。在修订前根据财产结合的普通制度结婚的夫妻今后要遵照分享共同财产的新的普通制度,除非他们提交载有相反规定的共同书面申明(民法典最后一编第9b和9e条)。在草案中,联邦委员会提出,按照财产结合制结婚的夫妻,签订有只与分享财产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契约的,根据法律,应遵守新的分享共同财产的普通法律制度,但有分享财产的例外条款的不在此限。议会否定了这一解决办法,但给出一年的期限,让夫妻提交同意遵守分享共同财产制度的书面申明(民法典最后一编第10条b)。

565.因此,今天仍有夫妻遵守的是以前的夫妻制度的规定,特别是以前在财产管理方面歧视性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丈夫管理妻子带来的财产(见以前的民法典第200条第1款;关于收益权,见以前的民法典第201条第1款)。在以前有关财产结合的普通制度中,丈夫管理全部财产(以前的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相反,以前的法律对妻子进行诉讼的资格的限制和以前有关妻子替丈夫担保的禁令不再适用于这些夫妻。

566.因此瑞士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5条提出的保留始终是有原因的,不过其重要性在降低,因为涉及的夫妇越来越少。1988年以来缔结的婚姻都受到新法律的限制。

B . )进行诉讼的资格

567.婚姻法的修订使对已婚妇女进行诉讼资格的限制变得无效。今天,女人和男人一样有资格进行诉讼。

568.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民法方面的立法同刑法一样属于联邦的管辖范围。司法组织、程序和司法管理属于州的权限范围,不管是民法还是刑法都一样(宪法第122和123条)。各州程序的统一工作正在筹备之中。即使程序法对待妇女和男人的方式不同,也会违反联邦宪法所确认的禁止歧视的原则。目前各州生效的程序法对待男人和女人的方式相同,不管是在他们提起诉讼时还是在作为被告、证人、辩护人、法官或陪审员时都一样。在所有州,为了成为律师,妇女应满足同男人一样的标准。在从事法官职业方面,男人和女人在形式上也是平等的。

C. )自由流动,自由选择居所和住所

瑞士 妇女

569.宪法第24条赋予瑞士男人和女人在瑞士任何一个地方定居,离开瑞士和进入瑞士的权利。自1988年新婚姻法生效以来,这一规定对已婚妇女同样有效。以前,已婚妇女的住所就是丈夫的住所(以前的民法典第25条第1款)。今天,夫妻一起选择共同住所(民法典第162条)。根据民法典第175条,只要自己的人格、人身安全或家庭福利受到严重威胁,丈夫或妻子就有理由拒绝共同生活。

外国妇女

570.就外国妇女和男子而言,是联邦根据宪法第121条负责制订有关进出瑞士、在瑞士居留和定居以及给予避难的法律。今天,法律规定事实上不对在瑞士的外国男人和外国妇女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区分。

571.定期进入瑞士的外国人,不分男女,只要不从事有偿活动,一般都有权在瑞士最多居住三个月而不需要得到警察局的批准。关于外国人居留和定居的联邦法(外国人居留和定居法)181区分了两种警察局给予外国人居留瑞士的许可:居留许可和定居许可。与欧洲共同体缔结的有关人员自由流动的条约对欧洲联盟的男女侨民规定了其他特殊的许可形式。

572.居留许可(外国人居留和定居法第5条)在时间上有限制,可以延期,只在给予这种许可的州有效。限制外国人人数的法令182对好几种许可形式进行了区分。被准许长期进入的外国男女获得年度许可,该许可可以延期。季节性许可允许最多在瑞士逗留9个月,到期时季节性工人应该在3个月内离开瑞士。在与欧洲共同体缔结的有关人员自由流动的条约生效后,季节性工人的身份将被取消。对在一定期限内来瑞士从事特定赚钱活动(例如做只得到膳宿而没有工资的工作,接受继续教育,在夜总会作舞女)的人给予短期居留许可。除了最后一类给予夜总会舞女的许可外,这些规定以同样的方式适用于男人和女人,尽管法律文本只使用阳性的措辞。

573.定居许可(外国人居留和定居法第6条)的授予对象是在瑞士长期定居的外国男女。定居许可没有限制,也没有条件。当局一般在不间断居住10年以后给予定居许可。根据双边协定,为了给予权利互惠或按照习惯做法,瑞士在居留5年后就给予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美利坚合众国、安道尔、摩纳哥、圣马力诺和梵蒂冈的男女侨民定居许可。对瑞士男女居民的配偶和在瑞士定居的外国人的配偶也适用缩短的期限(外国人居留和定居法第7条)。

574.统计显示在给予外国男女的各种许可中男女所占的比例有差异。183例如,获得定居许可的男人略多于女人。相反,在季节性工人和申请避难者中女人大大少于男人。在持有年度居留许可的人中妇女占大多数(55%)。从来源国看,获得各类许可的男人和女人所占的比例有很大差异。例如,来自中美洲和南美洲在瑞士定居的人中大部分是妇女,但从总体上看,她们在获得定居许可的人中所占比例不大。

575.在家庭团聚方面,男女之间也不存在表面上的差异。只要婚姻在法律上有效,瑞士国民的外国妻子或丈夫有权获得在瑞士的居留许可。一旦有迹象显示,夫妻事实上不愿意结成夫妻并且他们缔结婚约的目的只是规避有关外国人的法律规定,那么居留权被取消。但由于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义务,所以很难找到名义结婚的证据,特别是联邦法庭对这方面适用的标准非常严格。184同样,在瑞士获得定居许可的人的丈夫或妻子有权获得居留许可,但夫妻必须组成共同的家庭。

576.与瑞士人的外国丈夫或妻子以及获得定居许可的人的丈夫或妻子不同,获得年度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的丈夫或妻子没有权利获得家庭团聚许可。不过,当有迹象显示获得年度居留许可的人是长期居留和从事赚钱活动,夫妻将组成共同家庭并且拥有象样的住所以及抚养和教育子女的必要资金时,将给予居留许可。

577.联邦法院对适用于瑞士男女以及在瑞士定居的外国男女的家庭团聚问题提供了广泛的司法解释。185其指导是欧洲人权公约机构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私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权利)制定的原则。

578.在实践中,两性间的传统角色分配使得在瑞士从事赚钱活动并且提出家庭团聚申请的男人比女人要多得多。根据联邦外国人办公室有关家庭团聚的统计,2000年有14 707名男女以家庭团聚的名义来瑞士与他们的配偶团聚,其中有10 845名妇女(73.7%)和3 862名男子(26.3%)。在进入瑞士的妇女中,只有10.5%(1 140)在到来后立即开始工作,而男人的这一比例是30.3%(1 172)。

579.在实践中,同瑞士男人结婚并离开本国的家庭来瑞士的外国妇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或居留权失效时会遇到特殊问题。正如上文所说的,瑞士国民或在瑞士定居的外国人的外国妻子五年后有权获得不受限制的和无条件的定居许可。如果在期满前离婚,外国妇女就无权延长她非本人自有的居留许可。如果该妇女所嫁之人是获得定居许可的外国人,那么在分居阶段,她就已经无权延长她的居留许可了。由管理外国人的州警察当局在他们的评估权限范围内来评估是否延长居留许可。186

580.1996年提出的“给予女性移民的特殊权利”的议会提议提出给予女性移民独立的居留和工作权利,不论其是否结婚。在该提议提出后,国民院的警察机构委员会开展了部分修订有关外国人居留和定居的联邦法的工作。根据该法律草案,如果,考虑到其个人情况,不能合理地要求当事人离开瑞士的话,瑞士国民的外国丈夫或妻子以及获得定居许可的外国人的丈夫或妻子有权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延长居留许可。获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的丈夫或妻子在不再与配偶共同生活或离婚时都有同样的可能性获得这样的延长居留许可。该草案已经在1999年6月获得国民院批准,但在2001年6月,联邦院决定不对该文本进行实质性讨论。两院的决定还没有作出。联邦委员会在本应于2002年初向议会提交的有关外国人的新法律草案中提出的有关离婚夫妇的解决办法,原则上与联邦院提出的解决办法一致。相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联邦委员会的草案与联邦院的草案不同,只在夫妻共同生活的条件下才给予获得和延长居留许可的权利。

581.即使离婚后的外国妇女能够获得居留许可,其中一部分人也很难独自在瑞士谋生。尤其是那些不从事职业活动的妇女,她们受的教育不多,还没有融入瑞士社会。另一方面,她们的家庭一般不希望她们回到自己的国家,并且在重新适应原来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她们的困难常常比男人更大。

582.在瑞士有难民身份的人可以获得居留许可。在瑞士长期居留五年后,他们可以申请定居许可,有了定居许可他们就有权在瑞士自由选择他们的住所。那些不满足获得难民身份条件但又不被允许、不能被要求或不可能回国的人,可以暂时留在瑞士。在定居和进入劳动力市场方面,他们所受的限制与获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一样。与有难民身份的人不同的是,申请避难的人以及暂时留在瑞士的人没有家庭团聚的权利。

公约第十六条 - 在婚姻和家庭方面消除歧视

583.宪法第8条第3款要求立法机构赋予男人和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从而导致近二十年来在这方面起决定作用的瑞士《民法典》中做了多处修改。

1988年大范围修订生效,涉及一般的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制和继承权(见上文N.60和N.537/下文N.586及后)。

1994统一和降低成年年龄和缔结婚姻所需年龄的新规定于1996年生效。

1998年的新离婚法于2000年生效。主要对离婚原因和离婚的经济后果作了修改。(见上文N.65)。

A. )缔结婚姻(《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 1 款 a 项)

584.宪法第14条规定了婚姻和家庭权利。根据法理和判例,缔结婚姻的自由对男人和女人都没有条件限制。

585.瑞士婚姻法采用一夫一妻的原则、夫妻异性的原则和夫妻双方必须自由同意的原则。瑞士法律列举了决定婚姻有效的多个条件:

未婚夫妻应达到成年年龄,自1996年以来男女的成年年龄都是18周岁。对于这一年龄限制没有任何例外规定。

未婚夫妻应该具有判断力。联邦法院指出为了不对缔结婚姻的自由设置不必要的障碍,对判断力要求的解释不应过于严格。

未婚夫妻应该同意结婚。被剥夺权利者应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说,结婚的权利是个人的权利,原则上,不应由别人代理。行使监护权的人只能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拒绝同意。

不存在结婚的障碍。2000年的修订版将结婚障碍限制在近亲关系方面(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奶亲或养亲)。另一个阻碍是以前婚姻的存在。修订版取消了妇女在缔结另一个婚姻前需等待的期限。以前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解决连续两次婚姻可能造成孩子的生父不明这样的麻烦。不过,由于新条例在这种情况下推定新配偶为孩子的父亲,所以该规定不再有存在的理由。

应符合某些形式(筹备程序,举行婚礼)。

B. )自由选择配偶和自由同意结婚(《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 1 款 b 项)

586.瑞士婚姻法依据的原则是未婚夫妻必须自由地和无保留地同意结婚。婚姻法的好几条规定以及缔结婚姻的程序都旨在确立这一原则:

未婚夫妻的判断力是结婚的一个条件。

未婚夫妻应一起出现在身份官员面前来完成筹备程序。

举行婚礼时一个重要的内容是身份官员分别向男女双方提问,以确定他们是否同意结婚。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宣布双方结为夫妻。

两个成年的和有判断力的证人的在场和婚礼的公开性也是为了确保未婚夫妻是自由同意结婚的。

587.没有判断力的人缔结的婚姻是无效婚姻(民法典第105条及后)。

C . )订婚和童婚无效,结婚登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 2 款)

588.适用于订婚的法规没有规定订婚的最低年龄。民法典第90条第2款只规定结婚承诺对未成年人或被剥夺权利的人没有约束力,如果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话。至于其他的,该条第3款指出,订婚不是结婚权利的依据。订婚的法律效力只是有权要求退回礼物或分担费用(民法典第91和92条)。

589.自18岁起男人和女人就可以结婚。没有例外规定(民法典第94条第1款)。结婚年龄是身份登记处在举行婚礼前审查的条件之一。

590.民法典第39条规定身份的证明是登记,特别是婚姻登记。有关身份的联邦法规187授权州身份登记处举行婚礼和登记结婚,结婚和离婚都在这里登记。

D .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的权利和义务(《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 1 款 c 、 e 和 h 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591.自1988年修订婚姻法以来,夫妻之间的伙伴关系成为瑞士制度的新范例。使男人成为一家之主和主要决策者的父系制度的原则被取消了(见上文N.60和N.129)。

592.这一范例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以下规定中。夫妻双方都有责任确保家庭的幸福并且共同抚养和教育子女(民法典第159条)。他们一起选择共同住所(民法典第162条)。丈夫和妻子按照各自的能力为家庭的维持做出自己的贡献(挣钱、做家务、照料孩子、帮助配偶的职业或事业发展,民法典第163条)。为此,他们考虑夫妻的共同需要和个人情况(民法典第167条)。在共同生活期间,出于家庭日常需要,由各方代表夫妻。

593.关于夫妻姓氏和州和市镇的公民权的获得,男人和女人的地位始终不同(关于调整姓氏的规定和瑞士的相关保留,见下文N.609)。在缔结婚姻时,女人(并且只有女人)获得丈夫的州和市镇的公民权,同时不丧失她在单身时拥有的权利(民法典第161条)。在联邦法院看来,目前的法律规定违背了两性平等的原则。188旨在将夫妻置于同等地位的对该规定的修订于2001年6月在议会遭到失败,特别是因为有关在夫妻对子女姓氏的选择出现意见分歧时的规定没有获得通过(见上文N.23和下文N.610)。

594.瑞士婚姻法没有对有关子女数目和生育间隔的决定作出规定(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16条第1款e项,)。缔结婚姻被认为是建立伙伴关系,因此,原则上由夫妻共同作出决定(有关获得生育信息的机会、避孕手段和计划生育,见本报告有关公约第十二条的内容,上文N.458)。

595.至于已婚妇女的财产状况(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h项),1988年的修订基本上实现了平等。而在1987年以前,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财产结合,其特点是由丈夫支配和管理妻子的财产,这一不平等在1988年被废除。分享夫妻共同财产的普通制度对夫妻共同财产和自由财产作了区分。共同财产包括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或妻子有偿地获得的财产;主要是劳动成果以及个人储备金机构、社会保险和社会储备金机构提供的补助(民法典第197条)。自由财产是专门为丈夫或妻子个人所用的物品以及在刚结婚时属于他的财产或者他后来通过继承或通过其他渠道免费获得的财产(民法典第198条)。夫妻也可以通过结婚契约约定某些法律规定的财产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自由财产(民法典第199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管理其共同财产和自有财产(民法典第201条)。

596.正如前面所述,某些夫妻仍遵守以前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特别是在财产管理方面的歧视性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由丈夫管理妻子带来的财产(见以前的民法典第200条第1款);关于财产收益权的规定,见以前的民法典第201条第1款。在受以前的法律调整的夫妻中,同样是由丈夫管理夫妻共同财产(以前的民法典第216条第1款,)。关于这个问题和瑞士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五条第2款提出的保留,见本报告有关公约第十五条的内容,N.565及后。

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效力

597.与以前的法律不同,自1988年以来生效的规定保障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当因为离婚或夫妻之中的一方去世导致婚姻关系解除时,就要分割自有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在经过各种调整和扣除债务后共同财产中剩余的部分构成可继承财产。夫妻中在世的一方和已故一方的权利继承者有权各获得一半遗产(民法典第215条),除非夫妻规定了另外的遗产分配方式(民法典第216条)。

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598.最新版的家庭法涉及离婚,特别是离婚的经济后果;修改了有关职业储备金基金和离婚后供养的规定。从此,性别归属和是否存在过错在这方面不再起作用。以前的离婚法从本义上讲不含歧视性规定。但由于社会上男女角色的传统分配仍然存在,离婚的后果事实上常常不利于操持家务和照顾孩子的一方,也就是说女方,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这样。最重要的新规定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职业储备金机构获得的退出补助由夫妻双方平分,不论夫妻财产制度、离婚后供养和离婚动机如何(民法典第122和123条)。如果因为夫妻中的一方已经出现了享受储备金的情况之一(退休、丧失工作能力),导致无法平分该补助,那么应支付适当的补偿金,形式可以是让与一部分职业储备金退出补助金(民法典第124条;有关自由参加和退出的法律第22条第1款189)。

599.离婚后供养的条件与性别无关,原则上与是否存在过错无关。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测,夫妻中的一方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过上体面的生活,包括参加适当的养老储备金,那么其配偶应该给予他适当的经济上的帮助(民法典第125条第1款)。离婚后的供养条件取决于一些客观标准,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务分配、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生活水平、夫妻年龄和健康状况、对子女承担的责任的大小和时间长短、职业培训和夫妻收入前景、供养受益人重新开始职业生活可能需要的费用、可望从养老和孤寡保险、职业储备金和私人储备金获得的补偿(民法典第125条第2款)。供养权受限于一个防止在有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滥用权利的保护性条款(民法典第125条第3款)。

600.新的离婚法不再包含对妇女的歧视性规定。不过,不能排除操持家务和照料孩子的人经济利益受损害更大的情况,因为他们重新就业很困难。事实上,在经济环境不利时遇到这些困难的大多数是妇女,因不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中三分之二是妇女。在新离婚法草案中,联邦委员会曾提出支付离婚年金的办法,原则上,在权利所有者再婚时离婚年金自动终止。不过,权利所有者有6个月的时间向法院申请继续支付全部或部分离婚年金,以便重新就业或抚养子女。但议会否定了该提议。新法律规定在权利所有者再婚时供养义务消失,除非有相反约定(民法典第130条第2款)。

601.按照联邦法院判例,供养义务原则上不应影响承担义务的人的最低生活水平。如果在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时离婚夫妻的收入不足,那么权利所有者(一般是离婚妇女和子女)应补偿收入不足的部分,有时她们不得不求助于社会救济补助或者借债。向妻子发放的救济补助原则上是要在她经济情况好转后偿还的。

因夫妻中的一方去世而解除婚姻关系

602.一直到1988年,瑞士继承法都依据垂直转归的原则:子女和其他血亲是第一受益人。承认夫妻之间是伙伴关系的新条例对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后的财产分配作出了规定(见民法典第457条及后)。

603.在出于死亡原因的处分权不存在的情况下,妻子死后还活着的丈夫或丈夫死后还或者的妻子自1988年起在与直系后裔参与分配遗产时有权获得遗产的一半。如果他或她与父亲、母亲或他们的后裔参与分配遗产,那么他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夫妻中一方死后活着的另一方有权获得全部遗产(民法典第462条)。

E . )与子女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 1 款 d 和 e 项)

60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亲和母亲共同行使家长的权利(民法典第297条)。他们一起抚养和教育子女(民法典第159条)。有关在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父亲有决定权的规定在1976年被取消。

605.在已婚父母之间有两点区别,涉及姓氏和公民权。如果父母已经结婚,那么子女获得的姓氏一般是父亲的姓氏(民法典第160条第1款,见下文N.609)。此外,子女获得父亲的州和市镇的公民权(民法典第271条第1款;关于在结婚时州和市镇公民权的获得中与性别有关的差异,见上文.23和N.593)。

606.新的离婚法在授予子女监护权方面不存在性别差异。如果说各法院多年来比较一贯的做法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比例为1比9)将子女的监护权授予母亲,这并不是对男人的歧视,而是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民法典第133条规定由法官将家长的权利授予父母中的其中一方,并且确定子女与父母中另一方的个人关系以及另一方应付的抚养费。在授予家长的权利和确定个人关系时,法官要为孩子的利益考虑一切重要情况。如果父母就此提出共同请求并且提交确定如何分担对子女的责任和分配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法官可以允许夫妻共同行使家长的权利,条件是这样做符合子女的利益。

607.如果父母没有结婚,那么家长的权利属于母亲(民法典第298条第1款)。这种待遇的不平等反映了现实情况,因为一般是母亲在照顾孩子。因此,这一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符合子女的利益。现行法律规定未婚父母,同离婚父母一样,可以向子女居住地的主管当局提出共同请求,请求让他们共同行使家长的权利(民法典第298a条,第1款)。

F . )监护和财产管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 1 款 f 项)

608.瑞士监护法对男女不作区别对待,因为其条款不依据监护人的性别归属和其他因素。在2000年修订生效后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就被消除了:以前的民法典第382条第1款只规定未成年人或被剥夺权利者的男性家长、丈夫及住在该区的所有其他男性有义务接受监护权和财产管理权(根据民法典第397条第1款中的注释)。该规定经过修订后扩展到了妇女(民法典第383条第1款)。

G . )姓氏的选择(《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 1 款 g 项)

609.1988年生效的婚姻法还特别将两个法律后果与性别标准联系在一起:姓氏和州与市镇的公民权(关于公民权,见上文N.23,N.60及后,N.593和N.605)。在这两个方面还没有实现平等。

610.夫妻的姓氏是丈夫的姓氏(民法典第160条第1款)。一般说来,改变姓氏要有“正当理由”才能得到批准。190此外,未婚夫妻如果强调指出其合法利益的话,可以要求自登记结婚之日起用妻子的姓氏作为家庭的姓氏(民法典第30条第2款)。该程序是免费的。如果家庭的姓氏是丈夫的姓氏,那么未婚妻可以在登记结婚时向身份官员提出她希望在丈夫的姓氏前放上娘家的姓氏(民法典第160条第2款)。如果她已经有了双重姓氏,她只能在丈夫的姓氏前放上这两个姓氏中的第一个(民法典第160条第3款)。根据欧洲人权法院对Burghartzan案的判决,1911994年修订了有关身份的法令,主要是有关夫妻姓氏的规定如今在执行时没有性别之分。例如,将妻子的姓氏登记为家庭姓氏的程序是免费的。192此外,在夫妻选择妻子的姓氏为家庭姓氏时,丈夫也可以在前面放上自己的姓氏。旨在在姓氏和公民权方面实现男女平等的对这些规定的修订于2001年6月在议会遭到失败。因此,瑞士不得不保留它在批准公约时对姓氏提出的保留(另见N.23和N.593)。

附件一

与主要生活领域有关的指标

1980、1990和2000年常住人口的受教育水平:25至64岁的人

资料来源: 1980 年和 1990 年联邦人口普查以及 2000 年瑞士就业人口调查

© BFS/OFS/UST

1980至1999年获得各级文凭的比率

妇女 男子

职业培训普通教育高等职业培训大学文凭

资料来源: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 高等院校和科学

© BFS/OFS/UST

大学生*和教授**:性别分布百分比,1990-1999年

女教授男教授女大学生男大学生

* 获得第一级文凭之前(在上研究生和做博士论文之前)

** 相当于全职

资料来源:瑞士大学信息系统

© BFS/OFS/UST

从事职业活动的比率:1991-2000年

15至62岁女性全体女性15至65岁男性全体男性

从事职业活动的比率:在 15 岁以上从事职业活动或失业的人口总数中人员的比率

资料来源:瑞士就业人口调查

© BFS/OFS/UST

失业率,1991-2000年

妇女 男子

失业率: 15 岁以上人口总数中失业人口占可就业人口(从事职业活动或失业的人)的比率。

资料 来源:瑞士就业人口调查

© BFS/OFS/UST

就业人口中非全日工所占的比例,1991-2000年

全体 妇女 男子

资料来源:瑞士就业人口调查

© BFS/OFS/UST

男子 妇女职位分布百分比,1991、1995和2000年

女性自由职业者/男性自由职业者 担任领导职务的女职员/男职员女性家庭合伙人/男性家庭合伙人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职员/男职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女性职员/男性职员 女学徒/男学徒

由于 1996 年修改了问卷, 1991 年和 2000 年这一类的结果不能直接对比。从 1996 年起,“在你的工作中,你是企业董事会的成员或担任类似负责职务吗”这一问题向所有男女职员提出,而在以前,只考虑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

资料来源:瑞士就业人口调查

© BFS/OFS/UST

月标准化毛工资(中位数):私营部门,1994,1996,1998年

妇女 男子 全体

为衡量月标准化毛工资,人们把非全日工的职位折算成全日工的职位, 4 个三分之一周相当于每周 40 个工作时。

中位数将考虑的群体分为两半:一半人的工资高于月标准化毛工资,另一半人的工资低于月标准化毛工资。

资料来源:瑞士工资结构调查

© BFS/OFS/UST

按岗位的资格要求列示的工资(中位数):私营部门

简单重复劳动专业知识资格要求高的独立工作要求最高的工作和最艰巨的任务

男子 妇女

为衡量月标准化毛工资,人们把非全日工的职位折算成全日工的职位, 4 个三分之一周相当于每周 40 个工作时。

中位数将考虑的群体分 为两半:一半人的工资高于月标准化毛工资,另一半人的工资低于月标准化毛工资。

资料来源:瑞士工资结构调查

© BFS/OFS/UST

月标准化毛工资(中位数):公营部门(联邦政府),1994,1996,1998年

妇女 男子 全体

为衡量月标准化毛工资,人们把非全日工的职位折算成全日工的职位, 4 个三分之一周相当于每周 40 个工作时。

中位数将考虑的群体分为两半:一半人的工资高于月标准化毛工资,另一半人的工资低于月标准化毛工资。

资料来源:瑞士工资结构调查

© BFS/OFS/UST

母亲

按最小孩子的年龄和职业情况列示的每周花在家务和家庭任务方面的平均时数,2000年

0-6岁7-14岁15-24岁

所有母亲 工作时间不到工作日的50%的母亲 不从事职业活动的母亲 工作时间占工作日的50-100%的母亲

资料来源:瑞士就业人口调查:没有报酬的劳动

© BFS/OFS/UST

全部劳动

每周花在职业活动和家务劳动和家庭任务上的平均时数,2000年

独身的人两人家庭中的伴侣有子女的伴侣(最小孩子的年龄:0-14岁)独自抚养子女的人(最小孩子的年龄:0-14岁)儿子/女儿(15-24岁)与父母同住男 女

职业活动 家务劳动和家庭任务

资料来源:瑞士就业人口调查:没有报酬的劳动

© BFS/OFS/UST

常住人口中参加有组织的义务劳动的百分比,2000年

政党或政治机构政府部门社会慈善组织宗教机构权益保护协会文化协会体育协会

妇女 男子

资料来源:瑞士就业人口调查:没有报酬的劳 动

© BFS/OFS/UST

常住人口中参加非正规义务劳动的百分比,2000年

照看亲戚的子女照料成年亲属向亲属提供的其他服务照料熟人的子女照料成年熟人向熟人提供的其他服务其他

妇女 男子

资料来源:瑞士就业人口调查:没有报酬的劳动

© BFS/OFS/UST

按政党列示的各政治机构中妇女所占的百分比

2001年1月1日的情况及与1997年的对比

政党

市镇执行机构

州执行机构

州议会 3

国民院

联邦院

2001

1997

2001

1997

2001

1997

2001

1997

2001

1997

激进民主党

天主教民主党

社会党

中间民主联盟

自由党

福音党

瑞士劳动党 1

绿党 2

其他

总计

19.5

23.5

34.7

16.2

22.7

9.1

33.3

27.3

26.8

24.1

15.4

21.4

31.8

15.7

13.6

9.5

28.6

43.8

30.5

22.2

27.7

5.8

34.6

17.6

14.3

20.0

0.0

18.5

18.4

8.8

19.4

15.4

14.3

0.0

33.3

0.0

14.6

19.2

19.6

42.5

11.7

21.6

20.9

50.0

48.8

16.5

24.7

18.0

15.7

42.1

9.7

23.4

21.4

45.5

50.7

15.9

23.2

18.6

22.9

39.2

6.8

16.7

0.0

0.0

66.7

0

23.0

15.9

14.7

35.2

10.0

14.3

0.0

33.3

60.0

6.3

21.5

41.2

6.7

16.7

0.0

0.0

19.6

29.4

6.3

20.0

0.0

0.0

100.0*

17.4

注释:

1 包括团结 S ,左翼联盟。

2 绿党: PE 和 AVF 。

3 不考虑阿彭策尔的半个州,在那里不可能按政党组合分配议席 。

*N=1

市镇、州和国家各级妇女的人数

2001年1月1日的情况以及与1997年的对比

执行机构

立法机构

1997

妇女比例

妇女比例

妇女比例

联邦

联邦委员会

国民院

联邦院

2

5

28.6%

48

9

154

37

23.0%

19.6%

14.3%

21.5%

17.4%

州执行机构

州议会

30

132

18.5%

725

2 204

24.8%

14.6%

23.2%

超过 10 000 人的市镇

市镇执行机构

市镇议会 1

211

663

24.1%

1 243

2 935

29.8%

22.2%

28.0%

注释:

1 分别是 1996 年 6 月和 2000 年 6 月的情况

资料来源:联邦统计局;政治学研究所,伯尔尼大学;瑞士城市联盟

附件二

主要法律文件清单

RS 101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联邦宪法(宪法)

RS 141.0 1952年9月29日关于取得与失去瑞士国籍的联邦法(国籍法)

RS 142.20 1931年3月26日关于外国人居留和定居的联邦法(外国人居留和定居法)

RS 142.31 1998年6月26日关于避难的法律(避难法)

RS 151.1 1995年3月24日关于男女平等的联邦法(平等法)

RS 201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民法典)

RS 220 1911年3月30日补充瑞士民法典的联邦法(第五卷:义务法典)

RS 311.0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刑法典)

RS 412.10 1978年4月19日关于职业培训的联邦法(职业培训法)

RS 431.01 1992年10月9日关于联邦统计的联邦法(联邦统计法)

RS 510.10 1995年2月3日关于军队和军事管理的联邦法(军队和军事管理法)

RS 822.11 1964年3月13日关于工业、手工业和商业领域的劳动的联邦法(劳动法)

RS 831.10 1946年12月20日关于养老和孤寡保险的联邦法(养老和孤寡保险法)

RS 831.20 1959年6月19日关于残疾保险的联邦法(残疾保险法)

RS 831.40 1982年6月25日关于养老、孤寡和残疾职业储备金的联邦法(职业储备金法)

RS 831.42 1993年12月17日关于自由参加和退出养老、孤寡和残疾职业储备金的联邦法(自由参加和退出法)。

RS832.10 1994年3月18日关于疾病保险的联邦法(疾病保险法)

RS832.20 1981年3月20日关于事故保险的联邦法(事故保险法)

RS837.0 1982年6月25日关于强制性失业保险和无支付能力情况下津贴问题的联邦法(失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