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届会议
第618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3年7月8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贾尔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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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日本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CEDAW/C/JPN/4,CEDAW/C/JPN/5,CEDAW/ PSWG/2003/II/CRP.1/Add.3和CEDAW/PSWG/2003/II/CRP.2/ Add.2)
日本的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1.应主席邀请,日本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Bando女士(日本)继续回答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她说,当前的《防止配偶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仅适用于肉体暴力。其他形式的暴力,诸如性暴力和心理暴力,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按照保护令处理。提议将威胁视为暴力形式的建议目前还在讨论中。贩卖妇女将根据《就业保险法》和《反卖淫法》受到惩处;在相关立法通过之前,《刑法》、《防止虐待儿童法》和《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案》均可对此类行为进行惩处。
3.Onizuka先生(日本)代表警察厅发言。他说,2002年共发生卖淫案件2 091起,有1 366人被捕。日本国会近日通过了一项立法,禁止在因特网上卖淫。2002年还发生了16起外国妇女参与卖淫的案件,有28人被捕,受害者55人。尽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贩卖人口问题的具体法律,但此种行为被视作十分严重的问题,有多项法律可对其进行惩处,包括《刑法》、《防止虐待儿童法》、《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案》以及执法严格的成人娱乐业立法。后者规定的最高刑期为十年,并要求成人娱乐业业主没收外国妇女的假护照,以协助执法官员的工作。日本还与包括泰国在内的其他亚洲国家开展合作,控制派遣式卖淫业,并根据马尼拉预算进程,为此类措施提供了大量财政资源。日本国会已经完成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批准程序;下一步将批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4.在指派女警官执行调查任务和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和咨询服务方面,有关方面不遗余力。如果犯罪涉及经济剥削,将勒令雇主对受害者给予补偿。对于企图非法入境者,将按照《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案》进行处罚。《惩罚涉嫌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行为及保护儿童法》也规定了相关处罚。
5.Asada女士(日本)作为厚生劳动大臣发言。她说,在日本,包括性骚扰受害者在内的每个人都可以到医院和诊所就诊,不会受到任何阻碍。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生不得拒绝治疗任何患者,即便对方违反《移民管理和难民确认法案》。全日本有256家诊所为贫困人口提供免费医疗或者只收取极少的费用。在2002财政年度,有4 653万人接受了此类服务。急救中心为外国国民提供治疗,在必要的情况下由日本政府给予补贴。
6.Bando女士(日本)说,《确保男女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法》(《平等就业机会法》)要求雇主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在发生此类事件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她所在的省还负责提供这方面的指导,特别是对最需要相关指导的中小型企业。在2002年,共为7 682起案件提供了由政府补贴的咨询服务。另外,文部省就防止性骚扰问题给各大学和教育机构发出指示并提供指导,强调此种行为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公共部门的雇员归《人事院规则10-10》管辖,日本政府刚开始执行这项规则。被贩卖的妇女有权得到法律援助。民法援助系统的工作由法律援助会负责,2003财政年度为该协会拨付了大量资源。
7.她在回答关于少数群体的问题时说,目前正在对这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估。下一次定期报告将全面介绍行动的情况。
8.司法培训学校为未来及现任法官和检察官开设了关于性骚扰和两性平等问题的讲座。关于国内立法对歧视的定义,日本《宪法》第14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以种族、信念、性别、社会地位或家庭出身为由加以歧视。《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重申了《公约》规定的精神。《人权保护法案》有望比现行的救济和行政措施立法更加有效,后者不能强制执行。
9.Asada女士(日本)说,关于残疾女性的人数,第五次定期报告第102页有这方面的统计数字。在324万身体残疾者中,有女性140万;在33万智力残疾者中,有女性13万。
第7至9条
10.Gaspard女士赞扬缔约国执行《公约》的决心以及迄今取得的成就,但是指出,许多领域进展缓慢。她想知道妇女入选参议院(日本国会上院)的比例较低是否是由于选举制度所致,以及缔约国是否打算改用比例代表制,在后一种制度下,女性候选人通常表现得更出色。她还希望知道日本国会是否顺应国际趋势,也设立了男女平等委员会。
11.她对女律师和女法官的比例较低表示关注,她询问为鼓励妇女选择这些职业而开展的运动情况。女警官的人数极少,使人怀疑,警察能否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有效的援助。警官的招聘程序是怎样的?一般说来,日本居民是否愿意接受增加女律师、女法官和女执法官人数等临时措施?
12.PopescuSandru女士对大量非政府组织出席会议表示满意,这反映出日本社会对妇女问题的高度认识和关注。她想知道,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决策岗位上的妇女比例极低,是否是由于顽固的定型观念所致。在经济强劲增长期间,男人外出工作、女人操持家务和抚养子女的性别角色得到进一步巩固(CEDAW/C/JPN/5,第39页),这是意味着在经济衰退和贫困的背景下更能有效地促进两性平等和责任共担?日本于2001年5月制定了扩大妇女聘用和晋升的指导意见草案,代表团应该说明为实现草案中包含的雄心勃勃的长期目标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日本希望到2020年,所有领导岗位上的妇女比例至少要达到30%,现在是否已经建立了机制来监督进展情况,以确保最终完成这个目标?她想知道,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到的目标比例和日期是否就是配额。日本居民对于推动妇女参政的临时措施持什么态度?最后,她询问了促进两性平等理事会最终报告所提出的结论和建议,这份报告题为《支持妇女挑战的措施》(CEDAW/PSWG/2003/II/CRP.2/ Add.2,第30页)。
13.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日本作为八国集团成员之一,居然因为缺乏资源而在促进妇女参政问题上进展迟缓,她对此感到惊讶。如果政党是日本政府资助的,可以对那些不肯促进两性平等的政党实行制裁。日本政府或许可以在立法部门强制推行配额或积极的区别对待措施,或是任命更多的女法官和女性高级公务员来抵消不理想的选举结果。
14.Kapalata女士说,缔约国迄今充分履行了报告义务,这证明其对执行《公约》的坚定承诺。但她指出,委员会委员在本届会议上发表的意见实际上同委员会在9年前的意见基本相同,即,日本必须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决策岗位上妇女人数。日本在2001年进行了一次村镇大会妇女代表比例调查,约有一半的大会竟然没有妇女代表,她对这个调查结果深感失望。她希望在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能够看到,担任高级政治职位的妇女总数(包括少数群体妇女)有所增加。最后,她赞扬日本修订了有关外事服务人员的立法,这是为实现男女外交人员数量平等迈出的重要一步。
15.Tavares da Silva女士指出,妇女参加政党的程度很高,而且对公共生活有着浓厚兴趣,但是担任高层决策职位的妇女却寥寥无几,这两者很不相称。担任局级或局级以上公职的日本妇女只占1.3%。妇女在律师资格考试中的及格率很高,但出任法官和检察官的妇女却如此之少,报告没有对这一矛盾进行充分阐述,报告国应就此做出解释。
16.Gnacadja女士在谈到《公约》第7条时询问,日本为什么要继续限制韩裔日本公民、特别是女性韩裔日本公民的选举权,为什么要继续歧视妇女,特别是部落民等少数群体妇女,不允许她们担任高级公共决策职位。应该加速改善妇女的教育和工作条件,更加公平地分配家务负担,提供更多的儿童保育服务,以便让妇女能够充分参与政治生活。关于《公约》第9条,她说,与外籍妇女结婚的日本男子假如在妻子怀孕时拒绝承认自己是胎儿的生父,新生儿将不能获得公民权,这种歧视性做法让人难以理解。
17.Bondo女士对委员们诚恳的发言表示感谢。她说,对于进展缓慢一事她同样感到失望:政府18位内阁成员中只有两位妇女;女知事目前只有4位,第一位女知事是在2000年当选的;女市长目前有6位,4年前只有1位;妇女在所有部门长官中仅占1.4%。
18.选举制度的变化是造成妇女在政府中比例下降的主要原因,妇女在参议院中的人数由17人减少到15人。与当前实行的候选人单独参选的直接普选制相比,由政党提交候选人名单的比例代表制更加有利于妇女。最近一次众议院选举同时采用了这两种制度,女候选人在普选中只赢得了4.3%的选票,但在比例代表制选举中赢得了12.5%的选票。日本一些主要政党表示提倡两性平等,但没有一个政党支持配额制。日本政府对政党的补贴取决于该政党入选国会中的党员数量。日本社会不像法国,不会轻易相信政府应该利用补贴来推进男女代表权的平等。政府官员普遍认为配额制是一种反向歧视。然而,两性平等事务局已成立了一个纠正歧视措施研究小组,以便在现行法律下考虑配额问题。
19.在50岁以上的男子和60岁以上的妇女中,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但是,消除此类定型观念的进步虽然比较缓慢,却非常稳健,特别是在年轻人中间。
20.私营部门的科研人员、律师和管理人员数量较少,也限制了潜在的女性候选人竞选政治职务的比例。60年代以来的高速增长使妇女享有更多的教育机会,并增强了妇女的独立,但变化依然过于缓慢。由于难以兼顾家庭生活和政治生活,妇女往往不愿竞选公职。例如,法官和检察官必须在全国各地跑上二、三年。有人可能会问,妇女对于人生是否有自己的设想。每年成功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所有考生中有四分之一是妇女,妇女在法律界人数的不断增加会促进妇女地位的提高。
21.日本政府已采取措施,在公共部门聘用更多的妇女,并为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妇女比例确定了到2020年达到30%的目标。但是,成为部门长官需要15年左右的时间,这对妇女是一大障碍。不过,目前正在增加聘用人数并为保护私人生活创造适当的工作条件,这意味着今后会有更多的妇女走上决策岗位。30年前,几乎没有妇女担任外交职务,而今在通过外事服务考试的合格者当中,妇女占了16%。在政府各省工作的妇女比以前多了许多,尽管与八国集团的其他国家相比,日本女公务员的人数确实太少了。
22.在女警官所占的比例很小,但人数正在不断增加,现已制定了相关计划,准备采取措施来改善对女警官的训练及其工作环境,并监督计划的落实情况。
23.关于非日本人的选举权问题,只有年满20岁的日本国民才有选举权。
24.Khan女士说,她想知道,妇女普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是因为家务负担重、没有资历、还是因为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雇用员工时采取歧视做法,以及是否有法律禁止工作场所的歧视和性骚扰。她很想了解,非全日制工人休假后是否可保留其资历。另外,部落民的补习教育计划已经被从预算中取消,欢迎就拟定的替代措施提供新的资料。这对部落民中的妇女尤其重要,由于过去的歧视,她们中的许多人至今还是文盲。她敦促日本政府支持《公约》第12条的规定,确保妇女终生都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另外,她还希望了解以下几方面的详细情况:老年妇女的特殊健康需要,包括养老院;少数民族妇女的长寿率;以及对老年妇女的暴力行为。
25.Achmad女士询问,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JPN/5)第60页提到的教育改革计划是否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措施:消除顽固的定型观念,教育儿童(特别是男孩)懂得应该分担家务及其他家庭和父母责任,以及对教师进行提供此类教育的培训。
26.Morvai女士赞扬日本报告第24页承认“丈夫或伙伴的暴力、性犯罪、卖淫、性骚扰和追踪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她敦促日本政府承认,纵观全球,妇女从未得到过作为人所应有的待遇,日本慰安妇就是一个例子。报告第25页将追踪描述为“满足对他人的爱恋或好感的行为”或“因这些情感未得到满足而发泄怨恨的行为”,她对此表示质疑。她说,追踪是一个权力和控制问题。警方不应该充当受害者的顾问,这不符合警方的职责。最后,她希望进一步了解公诉人对于暴力罪行提起公诉的时间和程序。
27.Patten女士承认日本政府通过关于平等就业机会和劳动标准的立法,努力消除就业歧视,她想知道,雇主是怎样执行这些指导意见的。两性平等事务局的工作人员负责向违反相关法律的雇主提供行政指导意见,但这些工作人员在性别问题和《公约》方面是否经过了适当培训,目前还不清楚。另外,需要就日本对非全日制工人和派遣工人(其中大多是妇女)的劳动政策提供更多情况。说明日本为消除报告中提到的工资差异而采取的措施以及维护此类差距的标准(如作为一家之主),也是很有用处的。需要进一步提供厚生劳动省职业系统的更多数据,建立该系统的目的是提高妇女的职业能力。最后,关于各都道府县劳动局的平等就业部门的问题,为了决定晋升和工资,金融、保险和商贸公司通过一套制度将雇员分成职业人员和办事员两类,她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更多情况。
28.Gabr女士说,尽管日本是经济大国,但正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相关指标所示,妇女在日本社会和经济中没有发挥恰如其分的作用(CEDAW/C/JPN/5,第49页),她对此表示关注。两性平等事务局必须研究这个问题,并做更多的工作,帮助整个社会都认识到,一定要确保占日本人口51%的妇女能够得到经济权力。此外,日本政府还应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促进男女机会平等,提高妇女的比例。她想知道,农业部门的改革对妇女、妇女经营的农场以及农业部门的工作机会是否会有影响。她还要求提供老年妇女的健康保险情况。
29.Schöpp-Schilling女士想知道,围绕间接歧视问题的论坛会不会将业已得到《促进平等就业机会法》许可的管理类别作为一种潜在的间接歧视形式加以分析,男女工资差距研究小组会不会讨论同工同酬问题,以及政府和工会是否已为确保薪酬平等采取了措施。希望能够提供非全日制工人的人数,这些人通常是未纳入就业保险计划的的年轻工人、老年工人或派遣工人。此外,她还希望进一步了解,需要工作多长时间才能取得就业保险资格。至于派遣工人,她询问是否为这些工人提供了培训机会,以帮助他们找到全日制工作。她承认日本出现了经济危机,但是日本企业界应将危机视作改革的契机,其中包括给妇女提供更多的机会,赋予妇女更大的权力。
30.Shin女士说,对《平等就业机会法》的修订表明,日本确实取得了进步,但依然存在着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妇女对经济活动的参与程度不足和男女工资差距。她要求深入了解对于违反法律的雇主可给予什么样的处罚,并要求提供执法行动方面的统计数据。还应该提供反映女工观点的资料,这些女工有可能是歧视或性骚扰的受害者。结婚、生育和对女性的成见依然是妇女所面临的障碍。她指出,尽管日托中心的数量稍有增加,但这些中心的接待能力实际上下降了(CEDAW/C/JPN/5,表84,第165页)。应该提供不同类型的儿童保育服务,政府应该给予补贴。育儿假期间的工资近日有所增加,但还不够。最重要的是确保妇女能够充分享有子女保育服务。
31.Gnacadja女士在谈到《公约》第10条时说,在妇女权利方面出现了许多活动和建议,但她想知道是否取得了具体成果。含有陈腐女性形象的课本仍在使用,她想知道,是否有经过修订的教材。必须做出更大努力,提高人们对于促进真正的平等和帮助妇女摆脱边缘地位的必要性的认识。此外,应该给慰安妇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偿,并就这个问题对社会展开教育,尽管战争背景肯定应该作为一种促成因素来考虑。
32.关于《公约》第11条,她对妇女由于结婚、怀孕或休育儿假而不得不放弃工作或成为非全日制雇员的情况表示关注。应该更多地重视单亲妇女的社会保障需要,在这方面,她对公共服务费用和儿童保育私有化的影响表示关注。另外,有报告称,一些老年妇女仍在工作,一些妇女被迫堕胎,她对此表示关注。
33.Tavares da Silva女士强调教育系统在促进两性平等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同时询问男女同校是否普遍,男女生的课程是否一样。她注意到少女怀孕现象不断增加,强调有必要开展性教育,树立负责任的行为,以此作为全面卫生教育政策的一部分。她问道,学校是否开设了有效的性教育课程。
34.Bando女士(日本)说,她承认必须让妇女成为全面的经济伙伴。然而,由于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和实行改革,妇女离开传统的终身雇用制后,如果希望重新工作,约有四分之三的人除了报酬很低的非全日制岗位外很难找到其他工作。所以,在工作场所,有大量妇女在30多岁时还得重新开始,虽然低生育率和社会迅速老龄化使得利用妇女的潜力显得格外必要。
35.妇女的平均寿命为85岁,比男子多10岁;老年妇女都享有全面的健康保险,从2000年开始,老年妇女均可进入养老院接受照料。政府目前正在讨论单亲妇女的社会保障问题。在谈到儿童保育问题,她指出,生育率下降意味着保育中心需要照料的孩子减少了,通常只有大城市的孩子还要排队等待进入保育中心。关于教育系统,95%左右的学校是男女生同校,男校或女校的数量很少,且多属于私立学校。目前已经开设了性教育课程,正在努力改变人们对性别角色的态度,鼓励男子在家中承担更多的责任,使得妇女能够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然而,要改变人们的态度是很困难的,这其中包括教育者和雇主的态度,必须继续努力。
36.Asada女士(日本)代表厚生劳动省发言说,妇女离开全日制工作后如想重返工作场所,通常不得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尽管也有些人最终回到了全日制岗位。有些妇女选择非全日制是因为这样更易兼顾工作与家庭。她强调指出,非全日制雇员同全日制雇员一样有权得到保护,使其免于受到性骚扰。厚生劳动省正在努力确保雇主不歧视部落民种族群体。
37.她在谈到《平等就业机会法》时指出,各都道府县的家庭和儿童保育部门均配备多名专家来监督法律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保护妇女在家庭责任和育儿假方面的权利。厚生劳动省向雇主强调一定要确保男女享有同等待遇,这是工作场所的基本原则。目前正在研究间接歧视的问题,以便制定相关定义。同工同酬方面的进展虽然比较缓慢,但男女工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劳动标准法》提供了相关指导。非全日制工人是否有权享有失业保险的问题也在研究当中。
第13至16条
38.Kwaku女士询问,是否已经对《民法》中关于已婚夫妇的姓氏和最低结婚年龄的规定进行了修订,是否取消了离婚妇女再婚所需的等待期。
39.Flinterman先生指出,公众的普遍态度不能作为缔约国不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或不修改《民法》的借口。例如,在出生登记时区分婚生子女和私生子的规定就违背了《公约》和国际法。他希望进一步了解日本法律是如何处理此类案子的,这也是对母亲的一种歧视。
40.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必须制止对所谓“私生子”及其母亲的歧视。她询问,结婚是否需要得到女方的完全同意。此外,她还想知道,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哪一方家长能够得到子女的监护权,妻子能否保留家庭住宅,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赡养费。
41.Simonovic女士说,委员会在1994年曾要求日本根据《公约》第16条修改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性法律;人们不禁要问,日本政府是否具有遵守《公约》的政治意愿。要求妇女在离婚后要等上100天才能再婚是一种歧视性规定,特别是因为还有其他方法可确定亲子关系,如DNA测试。日本政府辩称,由于公众的反对,政府不能修改有关姓氏选择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她想知道,日本是否利用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来提高公众的认识,并告知立法者,这些法律违反了国际法。
42.Shin女士希望了解防止配偶暴力行为的法律的适用范围,特别是这项法律是否涵盖了涉及家庭其他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以及是否涵盖了已经离婚的前配偶和正在分居夫妇。
43.非政府组织广泛参与《公约》的落实工作不应意味着政府就可以放弃《公约》所规定的责任。
44.Morvai女士指出,“无父亲家庭”一词助长了消极的陈腐观念。她询问这个词在日文中的确切译法。此外,她还希望了解已婚夫妇姓氏用法方面的当前立法状况。
45.Patten女士敦促日本在结婚年龄问题上对男女一视同仁,因为女孩早婚会给她们的教育和健康带来不利影响。此外,她还敦促日本政府消除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
46.Gnacadja女士指出,在起诉强奸罪时,法官要求受害者证明其进行过激烈的反抗并且受到了严重的威胁,而且还要评估受害者的贞操观。另外,选择法官的依据似乎是经验和年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会问,最年长的法官会不会是最保守的法官。她询问通奸案件的举证方法,男女是否适用同一标准,以及法律如何处置杀害不忠的妻子或其情人的凶手。
47.《民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继承的财产只能为婚生子女的四分之一,这些条款必须废除。她询问,有哪些法律规定适用于离婚时的财产分配。
48.最后,她指出,法律要求日本男子的外国妻子必须与其配偶住在一起,以便留在日本国内,此项规定迫使这些妇女不得不对她们遭到的暴力行为忍气吞声。请日本代表团就此发表意见。
49.Manalo女士询问,日本皇室和政府是否已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考虑修改继位法,允许Aiko公主成为女皇。
50.Bando女士(日本)说,在日本,人们担心夫妻使用不同的姓氏会影响家庭和睦,引发青少年犯罪。此外,人们还担心,如果得到法律允许,很多夫妇会选择使用不同的姓氏。有观点认为,可以由法官来审查夫妇使用不同姓氏的理由和资格,这个问题目前正在考虑当中。这是一个引发争议的问题,相关法律也尚未修改。
51.关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最高法院近日的裁决,现在私生子可继承的财产为婚生子女的一半。法院认为这种区别是合理的。但日本会继续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她认为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一定会继续进行下去。
52.《防止配偶暴力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只适用于现在的丈夫,但舆论普遍认为应将前夫也包括在法律规定之内。
53.“无父亲家庭”一词在日语中的意思是“以单身母亲和寡妇为一家之主的家庭”。日本有90%的离婚案件是通过调解进行的;夫妻很少对簿公堂。在多数案件中,分给妻子的财产较少或者非常少。
54.适用于皇室的法律规定,只有男性才能继承皇位。然而,太阳女神是皇室家族的女祖先,而且在日本历史上曾先后有7位女皇。但是,Aiko公主绝不可能成为女皇。
55.主席说,讨论是开诚布公的,涉及的问题都很复杂。她衷心感谢非政府组织出席了辩论会。日本取得了重大进步,《促进两性平等社会基本法》和《平等就业机会法》是重要的成就。然而,这些法律的执行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下一次报告中,委员会希望听到此类立法变化给教育、就业、卫生和决策领域带来的影响。日本政府应该加倍努力,消除定型观念,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培训,特别是对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设法提高公职人员的认识。此外,还应该增加决策岗位上的妇女人数,缩小男女工资差距,整合按性别划分的就业市场,以及改善非全日制工人的出境。
56.近几年来,日本在提高人们对性别问题的认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年轻人当中,这给委员会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委员会鼓励日本政府为促进妇女权利提供资源,并建立基础设施。委员会已要求日本对少数群体妇女所遭受的多重歧视进行研究,并希望听到更多关于农村妇女的情况。
57.最后,她说,委员会敦促日本政府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58.Bando女士(日本)说,委员会认可了日本在实现两性平等方面所作的努力,日本代表团为此感到高兴。目前在这方面正在取得稳步的进展。立法应该会改变人们的态度,但变化不会一蹴而就。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将会翻译成日文,广为散发,并且会刊登在政府网站上。
下午5时3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