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4年11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1262和1265次会议上(CAT/C/SR.1262和1265),审议了布隆迪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AT/C/BDI/2),并在2014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1284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布隆迪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拖延了三年多才提交,而且不符合委员会关于编写定期报告的一般准则。
3.委员会赞赏对问题清单(CAT/C/BDI/Q/2/Add.2)做出的书面答复,以及在委员会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中口头提供的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如下国际文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3年10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4年5月;
《残疾人权利公约任则议定书》,2014年5月;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2年5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做出努力,修订立法以使《公约》生效,尤其是:
2009年修订《刑法》,废除死刑,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做出定义,定为罪行并予以处罚,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3岁提高至15岁,并把强奸、家庭暴力、性骚扰、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定为罪行;
2013年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酷刑受害者予以赔偿,并引入公益劳动作为待择处罚;
起草防止和制止性别暴力的法案;
起草防止和制止贩运人口和保护遭受贩运者的法案。
6.委员会欢迎拟定了国家人权政策及行动计划,并欢迎缔约国于2011年设立了监察员机构。
C.主要关切问题和建议
《公约》对国家司法机构的适用问题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司法机构允许法官自由参照《宪法》第19条来解释法律,但在实践中没有援引《公约》的规定,这让委员会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院接受以酷刑获取的认罪供词,这有违《禁止酷刑公约》和《刑事诉讼法》(第2和15条)。
为确保在国内法制中切实适用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国内法与公约规定相统一,并让负责执法者提高对遵守这些规定的认识。缔约国还应贯彻其《刑事诉讼法》第52和251条,以确保以酷刑获取的认罪供词一概无效。
防止酷刑的立法措施
8.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确定了绝对禁止酷刑,但对安全部门(尤其是布隆迪国家警察和国家情报局)当局的组织结构中存在许多运作不良问题感到关切。这些部门受总统令管辖,而宪法规定它们应受组织法管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刑法》第31条中规定,对于酷刑案件,辩方不得以上下级关系为论据,但是这一规定的实际贯彻情况仍让委员会感到关切(第2、6和16条)。
缔约国必须确保通过管辖警察和国家情报局的组织法,以组织法来约束它们的活动,从而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当确保切实适用公约第2条,根据这一条款,上级官员或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援引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绝对禁止酷刑
9.缔约国的《军事刑法》不符合关于消除酷刑的国际准则,因为在这一法律中,可归咎于军人的酷刑行为不构成公约第4条所定的罪行(第2和4条)。
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在其《军事刑法》中加入条款,将军人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确立为罪行,并规定此类行为不受时效约束、不可缩减、可受到适足的处罚。
警方拘留、审前拘押和基本法律保障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修订了《刑事诉讼法》,但对如下问题仍感到关切:警方拘留时间过长,存在大量超过拘留时限的情况;无入狱登记或登记不全,不遵守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基本法律保障;没有关于就医或贫困人员获取司法援助的规定;过度使用审前拘押,不按规定对其合法性进行控制,没有拘押时限(第9、10、11和14条)。
缔约国应当:修订《刑事诉讼法》,将拘留时间缩短至48小时;对审前拘押确定合理时限;确保对被拘留或审前拘押人员采取基本法律保障,尤其是了解其权利、可按其选择聘请律师和就医、与亲属联络、贫困人员可获取司法援助以及尽快被送交法官的权利。缔约国还应使审前拘押的做法符合关于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确保审判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
指控的酷刑和法外处决情况
11. 根据可信、确凿和前后一致的报告,委员会惊悉大量酷刑和法外处决是布隆迪国家警察和国家情报局成员所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这方面已经启动的调查和司法程序力度小且进展缓慢,似乎证实了关于这些行为的肇事者逍遥法外的说法。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哪些案件已进入审判或审判有何结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害人和证人没有得到保护,面临受到报复(第2、4、6、7、12和14条)。
缔约国应: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包括一贯对关于酷刑或任意剥夺生命权的任何报告迅速进行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查明并起诉犯罪嫌疑人,如其被定罪,则应予以适当惩罚,并对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适当补救;
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通报启动的调查和司法诉讼程序的结果,并通报对上述报告和问题清单中所提指控(CAT/C/BDI/Q/2/Add.1,第9、10、12、13和15段)做出的定罪和判刑,包括在2010年选举期间和选举后发生的杀戮,还有宗教少数群体几名成员遭到杀害等最近发生的事件;
《刑事诉讼法》引入一项条款,要求必须调查所有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并规定诉讼时效规定不适用于酷刑或虐待罪行;
保护受害者免受任何形式的报复,并保证他们得到《公约》第14条和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所述的适当补救。
白化病患者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白化病患者遭受迫害和人身攻击,自2008年以来已造成18人死亡和其他很多人受到残害(第10、12和16条)。
缔约国应当紧急保护白化病患者不受歧视和人身攻击,打击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人逍遥法外的现象,并开展宣传运动,以打击这类歧视。
司法独立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报告讲到司法机构缺乏独立性,其中包括行政部门干涉司法系统的运作,将抵触行政部门意愿的法官调离,对涉及诸如强奸或性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罪行的案件采取不公平的“和解”了结做法。另外让人关切的是,司法系统存在缺陷,如缺少资源,包括缺少法官以及缺乏对法官的基本培训;案件处理存在延误;不能执行一些法院判决。“和解”了结刑事案件破坏了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并鼓励人们诉诸暴民正义。最后,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8月举行的司法系统全国论坛,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论坛的最后报告没有发表(第12、13和15条)。
缔约国应修改规定最高司法委员会组成的法律,以确保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包括通过基于能力的甄选进程来甄选法官,仅以客观的业绩择优评估来决定职业晋升,并保障其履行职责的安全。被发现犯有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司法当局应受到惩罚。缔约国还应在质和量两方面建设司法系统的人力资源能力,并应向司法当局提供更好的培训,以便恢复人民对司法系统的信任,从而劝阻其不要诉诸暴民正义。缔约国应发表国家公共司法系统论坛的报告,并落实其建议。
培训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答复,但仍对培训国家官员和其他相关行为者缺乏关于《公约》规定的培训感到关切。这一点尤其适用于布隆迪国家警察和国家情报局、司法部门成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处理酷刑与虐待案件的医生(第2、10和16条)。
缔约国应系统地将关于《公约》条款、1999年《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酷刑和虐待调查技术以及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的模块,纳入对布隆迪国家警察和国家情报局官员、司法人员(包括法官和律师)以及医疗和监狱工作人员的基本职业培训。这种培训应当包括在研究具体案件,并应注重性别暴力。缔约国还应开展定期评估,以衡量提供的培训的效力和影响。
拘留条件
15.委员会对剥夺自由场所的骇人听闻的拘留条件感到震惊。委员会尤其深感遗憾的是:监狱极其过度拥挤;不区别拘押男性囚犯和女性囚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候审者和已判刑者;缺少床位和睡眠空间;卫生条件恶劣;设施状况破旧不堪;囚犯饮食不足且不均衡;缺乏医疗保健。委员会感到遗憾的还有:263名囚犯死亡;囚犯间暴力;其他囚犯和看守性暴力侵害妇女和未成年人。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存在病人因为没有缴费而在医院被扣押的做法(第6、11、12和16条)。
缔约国应紧急减少监狱人口,包括假释囚犯,采用社区服务作为一个非拘禁措施,限制审前拘留的使用,并在民间社会代表的协助下考虑其他替代拘留的措施。缔约国还应设立刑罚执行法官办公室,并迅速采取行动,确保按年龄、性别和拘留制度将囚犯分开关押。缔约国应紧急采取必要措施,停止因为不缴费在医院扣押病人的做法。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情况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书面答复中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尊重寻求庇护者的权利,但委员会仍对如下信息感到关切,即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不符合有关国际标准,有些人没有得以提出庇护申请就被遣返到边界(第3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寻求庇护者能够提出庇护申请,并享受其基本权利,包括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在相应的审议程序中,对不利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负责处理庇护案件的官员应当得到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门训练。
普遍管辖权
17.根据缔约国在报告第51和52段对新《刑法典》第10条所载条文的解释,委员会对这些条文的影响感到关切。根据这些条文,凡在国外犯下酷刑行为的人,无论是否为布隆迪国籍,只有酷刑在行为发生国家属于刑事犯罪,此人才可因其行为在布隆迪受到起诉。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对《公约》第5条的义务(第5条)。
缔约国应修正其《刑法》,以确保布隆迪法院有权审判任何人在第三国施行的酷刑行为,不论该国是否已将酷刑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还应颁布立法,赋予本国法院对酷刑的普遍管辖权。
酷刑受害者获得补救和康复
18.委员会注意到新《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了对酷刑受害者的赔偿,但是对这项规定未能得到贯彻表示关切,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第14条)。
缔约国应建立必要的立法和体制框架,按照《公约》第14条以及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所述,确保酷刑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监测剥夺自由场所的机制
1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求,及时建立或指定国家预防酷刑机制(第11条)。
缔约国应发起一个包容各方的参与性进程,尽快按照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制定的准则,指定或设立一个独立和有效的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缔约国应确保该机制具有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运作。缔约国还应确保民间社会组织自由进入剥夺自由场所,并可向当局提出建议。
全国独立人权委员会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在2011年设立全国独立人权委员会,以坚实的法律基础赋予其广泛的权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未能建立一种参与性的透明进程以重新选举委员会成员,该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和公信力正受到威胁。委员会还遗憾地注意到,该机构没有充足的资源(第2、4、10、11和12条)。
缔约国应确保全国独立人权委员会充分的独立性和公信力,尤其是通过建立一个公平和透明的程序以重新选举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a)根据《有关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继续努力向该机构提供充分履行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资源;(b)确保该机构的各项建议得到执行。
过渡时期司法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法》,但遗憾地注意到该委员会工作进展缓慢,并非常遗憾委员会成员的甄选程序不是参与性和包容性的(第12和14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在参与和包容的基础上建立过渡司法机制,并确保其向民间社会的所有构成方面开放,包括在人权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政治暴力
22.委员会对如下方面感到关切:
执法机构对集会和示威权利施加限制,据报有暴力镇压示威导致当局过度使用武力的案件,例如在2014年3月的抗议活动中;
与政府有密切联系的一个青年团体(称为Imbonerakure)犯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骚扰政治对手;破坏公开会议、恐吓、任意逮捕和任意拘留及其他暴力行为;使用所谓的“和解”安排解决纠纷;有报告称,政府正在向该团伙提供武器和训练(第2、12、14和16条),委员会对此深感关切。
缔约国应:
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犯下任何侵犯人权的行为者立即受到惩罚,无论其是何身份;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责任人应受到起诉,如果判定有罪,则应适当处于刑罚;对这些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应给予适当补偿,并帮助其康复;
调查Imbonerakure及其与政府的联系(包括提供武器)和行动,以确保充分遵守《公约》。
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同性恋被《刑法》定为罪行;据报,同性恋者遭受人身安全威胁、迫害和暴力行为(第16条)。
缔约国应将同性恋非刑罪化,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保护同性恋者免遭威胁和任何形式的暴力(CCPR/C/BDI/CO/2,第8段);根据《公约》有关规定,调查一切涉及侵犯同性恋者人身安全的案件。
与联合国机制的合作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长期邀请的决定。然而,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给条约机构的初次和定期报告没有及时提交,缔约国对特别程序请求访问和提供具体案件资料的答复时间过长,而且未能落实条约机构所提建议,特别是关于个人申诉的建议(第2、12、14和16条)。
缔约国应,除其他外,采取有效行动促进及时提交定期报告,设立一个常设国家机制,负责协调、提交和后续此类报告;按联合国机制的各项建议采取行动;及时回复各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来访请求;提供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要求的关于来文的资料,并按其建议采取行动。
收集数据
25.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缺乏全面的分类数据,说明有关归咎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调查、起诉、定罪和所做处罚以及向受害人或其家属提供的补救手段。
为评估《公约》在国家一级的执行情况以及评估酷刑做法的范围和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的影响,缔约国应定期收集和公布可靠的最新数据,并按性别、族裔、年龄、地点和剥夺自由场所的类型分列,说明在报告所述期间收到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申诉、相应的调查、起诉、定罪和所做的刑事或纪律处罚,以及给予受害者的一切补救和赔偿。
其他问题
2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项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特权和豁免的协定》和《罗马规约坎帕拉修正案》。
27.请缔约国以适当的语文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发布其向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8.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愿意在互动对话以外继续对话,并请其于2015年11月28日前提供关于如何落实第11(a)、(b)、(d)和22(b)段中所提建议的资料。
29.请缔约国在2018年11月28日前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5年11月28日前使用任择报告程序;按此程序,委员会将在缔约国提交定期报告之前向其提出一个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这份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按照《公约》第19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