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届会议
2001年11月12日至30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瑞典
1.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1年11月13日举行的第61次和第62次会议(E/C.12/2001/SR.61和62)上审议了瑞典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4),并在2001年12月22日举行的第7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遵循委员会指南编写的第四次定期报告。
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一系列问题所作的详细答复。委员会还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和坦率对话表示满意。缔约国代表团成员中有《公约》各有关领域的专家。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打算主要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各阶层传播这些结论性意见的内容。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热烈欢迎成立部门间工作组,按照《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二部分第71段的设想,拟订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全国行动计划是在民间团体广泛参与下起草并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
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持续努力,通过各种措施在该国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反犹太主义和其他形式的不容忍行为。委员会依据2001年在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热烈欢迎缔约国在2001年初通过了打击种族主义、仇外心理、憎恶同性恋现象和歧视的全国行动计划。
6. 委员会热烈欢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努力将人权纳入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方案的主流。
7. 委员会确认,多年来缔约国将其国内生产总值的0.7%或0.7%以上用于发展援助,从而达到并有时超过联合国制定的目标,为其他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作出了贡献。
8. 委员会承认该国有许多监察员,处理人权的各个方面,重点放在歧视问题上。委员会欢迎成立反对基于性取向的歧视的监察员办事处。
9.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旨在减少失业和改善劳动力市场状况的政策和措施。
10.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打击国内暴力现象的努力。委员会特别欢迎缔约国刑法第四章第4节(a)项中提出“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完整”的罪行的概念以及缔约国对致力于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男性组织的支持。
11.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加强努力防止贩卖人口,并将买卖或甚至要求性服务作为犯罪行为,为此打击卖淫现象。
12. 委员会欢迎对专门串通从事儿童色情的行为治罪的新立法并欢迎缔约国为起诉犯罪分子提供便利进行的努力。
1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从1990年代中开始给社会方案拨出更多资源,以便恢复社会保障制度。
C. 阻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4. 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领土不存在阻碍《公约》有效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D. 主要关注的问题
15.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缔约国法律制度没有给予《公约》充分效力,因而法院不能直接援引《公约》。
16. 委员会对有关萨米族土地权的情况继续不明朗表示关注。
17.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尽管出现了明显有利于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1989年土著及部落人口公约)的态度,但缔约国仍未予以批准。
18. 委员会对控诉工作场所出于人种的歧视的次数日益增加表示关注。
19. 委员会在赞扬缔约国为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工资方面继续存在不平等;妇女的工资仅为男子薪水的83%。
20. 国家法律对家佣工作缺乏适当管理令委员会关注。
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有关公共假日享有报酬的权利的第七条(丁)项仍持有保留。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最低工资通过集体协议或个人合同的途径解决为由没有批准劳工组织第131号公约(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并且无这样做的意图。
23. 令委员会遗憾的是,瑞典公民在国外犯下的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性剥削行为只有符合“双重罪行”的规定才受到处罚。
E. 提议和建议
2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特别是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成员,尽其所能,保证这些组织的政策和决定符合《公约》各缔约国的义务,特别是载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有关国际援助和合作的义务。
2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成为尚待通过的人权全国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
26. 委员会在承认缔约国有许多监察员的同时建议缔约国考虑在人权全国行动计划框架内成立全国人权研究所,处理如何保护和促进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内的所有人权问题。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适当步骤,使《公约》在其法律制度中充分有效,以便它所涵盖的权力法院可以直接援引。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对话之后提供的补充资料中关于成立一个委员会,审查、确认和澄清有关萨米族土地权问题的提议,以便能尽快批准劳工组织第169号公约。
2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额外措施,防止歧视移民和难民,特别是在工作场所。
30.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性别平等方面的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妇女充分和公平参与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在享受同工同酬方面。
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适当管理家佣工作,以便家庭工人象其他雇员一样享有同样法律保护。
3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撤回对《公约》第七条(丁)项的保留。
33. 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在批准劳工组织关于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方面的立场。
3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通过综合性国家保健战略和行动计划,为其保健战略确定基准。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学校各级开展人权教育,在国家官员和司法界提高对人权,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认识。
36.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对贩卖人口行径治罪。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独立学校,包括由股东以私人公司的形式建立的学校的教育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三条,特别是有关教育目标和宗旨的第十三条第一款和委员会第13号一般性评论。
3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额外和有效措施,促进用少数群体和移民的母语教学。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有关瑞典公民在国外犯下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性剥削罪行方面取消“双重罪行”的要求。
4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具体、分类和可比较的数据资料,特别是有关该国保健私有化的资料。
41.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让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的其他成员参与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
42. 最后,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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