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37/D/2795/2016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9 June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795/2016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Z (由律师Arbab Perveez代理)

据称受害人:提交人和她的未成年女儿C

所涉缔约国:丹麦

来文日期:2016年7月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6年8月9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2023年3月22日

事由:将一名单身妇女及其未成年的女儿驱逐回摩洛哥

程序性问题:可否受理――证据不足;可否受理――属事理由

实质性问题: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平审判;不驱回;生命权;难民地位

《公约》条款: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任择议定书》条款:第二和第三条

1.1来文提交人Z是摩洛哥国民,生于1984年。她代表自己和未成年的女儿C提交来文,C生于2014年。提交人声称,丹麦拒绝其庇护申请之后,她和C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将受到缔约国的侵犯。《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6年8月9日,委员会按照议事规则第94条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该来文接受审查期间不要将提交人和C遣返回摩洛哥。同日,缔约国对她们暂停遣返。提交人和C仍留在丹麦。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2010年,时年26岁的提交人从摩洛哥前往丹麦,担任儿童保育员(互惠生)。她在摩洛哥的家庭十分传统保守。虽然她已经与表兄弟订婚,但家人仍允许她前往丹麦,因为他们需要钱,而且与她的雇主家庭相识。

2.22011年,提交人在丹麦的居留证到期。她不敢返回摩洛哥,因为在丹麦发生过几次性关系,这在摩洛哥的伊斯兰文化中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她留在丹麦,过着自由的西式生活。

2.32014年初,提交人怀上了C, 她对家人隐瞒了怀孕一事,因为知道他们不赞成她的生活方式。提交人2014年11月20日分娩时,仍未将怀孕的事告知家人。提交人在分娩后立即表示希望将C送交他人收养,因为担心她的出生对母女二人都造成不利后果。但她后来改变了主意。

2.4提交人按照分娩时所在医院工作人员的建议,于2014年11月24日在丹麦申请庇护。几个月后,提交人联系了家人,告诉他们C出生一事。提交人的兄弟们随之威胁说要杀掉提交人。她的家人极度愤怒,说她给全家带来耻辱,令家人蒙羞。

2.52015年2月23日和10月7日,丹麦移民局与提交人进行了面谈。2015年12月9日,移民局驳回了她的庇护申请。提交人在律师协助下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2016年5月4日,难民上诉委员会举行口头听证,维持移民局的决定。国内主管部门的理由是,考虑到有关摩洛哥形势的现有背景资料,提交人未能证实她所说的在摩洛哥将面临严重迫害,需要得到国际保护的情况。主管部门还表示,提交人所称面临的冲突是私人之间的冲突,提交人可以寻求摩洛哥有关部门的保护。上诉委员会还指出,提交人未能提供可信的陈述,因为她在庇护程序中的说法与提交庇护申请前数日在分娩医院提供的信息不一致。

2.6提交人认为,她已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提出上诉。

申诉

3.1提交人指出,缔约国将她和女儿遣返摩洛哥,将侵犯她们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提交人在摩洛哥可能被杀害,或者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提交人和C在那儿会有生命危险。此外,由于婚外性关系在摩洛哥被定为犯罪,提交人将无法得到法院的公平审判或保护。

3.2提交人对难民上诉委员会关于她在怀孕期间曾前往摩洛哥并看过医生的调查结果提出反驳。提交人称,她分娩的医院没有正式的翻译服务,导致她在医院的记录出现混乱。一名索马里妇女为她口译,而在场的人都不会讲这名妇女的语言。医院的记录还错误地显示提交人是一名清洁工,并说她出生于1990年。她不可能在怀孕期间往返于丹麦和摩洛哥之间,因为她当时并未持有有效的丹麦签证。提交人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了上述问题。

3.3在摩洛哥,如果父亲不在场,很难为非婚生子女登记。非婚生儿童面临歧视,由于无法获得法律文件,在生活的许多方面遇到困难,包括难以获得就业、保健和教育。如果C的父亲不在场,提交人很难在主管机构为C登记。

3.4提交人担心她在摩洛哥任何地方都不安全,因为家人会设法找到她。有关部门不会帮助她,也不会保护她不受家人的伤害,因为婚外生育被视为一种犯罪。提交人在摩洛哥无法过上体面的生活;她的家人会与她断绝关系,让她自谋生路。

3.5提交人援引欧洲-地中海人权网的一份报告,题为“摩洛哥:暴力侵害妇女问题报告”。报告称,摩洛哥没有充分保护妇女免遭各种形式的暴力。虽然摩洛哥《宪法》禁止歧视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但正在修订的《刑法》没有保障妇女得到有效保护,免受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

3.6提交人还指称,就C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以及适足生活水准权而言,缔约国违反了《儿童权利公约》第2、第3、第6和第27条。此外,提交人指称存在违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行为,但未作具体说明。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17年2月3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2010年2月17日,提交人持临时居留证进入丹麦,从事互惠生工作。2011年1月26日,居留证根据《丹麦外国人法》第19条第(1)款被撤销。提交人延长居留的申请根据《外国人法》第9条第(j)款被驳回。

4.2缔约国详细介绍了该国的难民评估程序,并援引委员会多项决定,委员会在这些决定中指出,通常应由国内有关部门评估事实和证据,除非能够确定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显然有误或构成司法不公。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申诉完全未经证实,因此显然没有根据,而且按属事理由也不可受理。提交人意图在域外适用《公约》第十四条,缔约国不能对另一国在缔约国管辖或领土之外可能犯下的违反该条款的行为负责。此外,关于同一条款,将提交人遣返摩洛哥不会造成《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设想的那种不可弥补的伤害。另外,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提交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申诉不可受理,因为这些申诉与本《公约》并不一致。

4.3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没有法律依据。提交人的丹麦居留证于2011年1月26日被撤销,提交人于2014年11月24日申请庇护。期间她在丹麦属于非法居留。值得注意的是,提交人在将近四年的时间里没有申请庇护,而她声称在2011年的时候就担心因为在丹麦发生过性关系而遭到摩洛哥家人的报复。

4.4提交人有关其申请庇护理由的说法不可信。对于2010年因前往丹麦而获发的摩洛哥护照,提交人的陈述前后矛盾、含糊其辞。根据2014年11月25日的警方报告,提交人说护照在丹麦Valby的朋友那里。在2015年2月23日的庇护审查面谈中,提交人说在丹麦的某个时候丢了包,护照因此丢失。她不知道包和护照丢失的具体地点。2015年10月7日接受丹麦移民局面谈时,提交人说她的财物被盗,包括护照。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时,提交人说护照是在她离开丹麦的寄宿家庭后丢失的。她没有尝试联系摩洛哥驻丹麦大使馆申请新护照。有关人员提醒她,她曾对警方说护照放在Valby的朋友那儿,提交人回答,她的物品是放在友人那里,但她丢失了一个小包,里面装着护照。

4.5缔约国提及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指出,提交人声称自己来自摩洛哥一个保守的穆斯林家庭,2011年居留证到期后选择留在丹麦,是因为她厌倦了封闭的传统,渴望自由,想要主宰自己的生活,而且如果她的性经历被发现,家庭将蒙受耻辱。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C出生后,提交人声称自己不敢返回摩洛哥,因为她的兄弟在电话中威胁要杀了她,她还担心无力抚养C, 会受到歧视。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说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在脸书发帖,称提交人使家庭蒙羞。提交人向上诉委员会表示,自己与家人联系不上,因为她更换了电话号码,也不再有他们的号码,而且被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在脸书上屏蔽。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自己家境普通,家人没有权势。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关于她哥哥威胁要杀死她的说法不可信。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何时以及是否丢失护照的说法前后不一致。

4.6上诉委员会还援引了提交人在分娩医院的陈述,源自提交人的律师随上诉书提交给上诉委员会的医疗记录。虽然提交人向上诉委员会表示,医疗记录不正确,由于语言不通,她只能通过手语向医院工作人员传达信息,但该委员会认为,医疗记录中的详细陈述只能来自提交人本人。根据医疗记录,提交人在医院时说,她往返于丹麦和摩洛哥之间,怀孕期间在摩洛哥接受了一次产前检查。上诉委员会注意到,虽然提交人说自己不知道C的父亲是谁,但她此前曾说过C的父亲是住在挪威的摩洛哥人,他们在丹麦发生了关系,又因提交人怀孕而分手,因为C的父亲不想要这个孩子。该委员会注意到,在医院为提交人治疗的医生表示,提交人的旅游签证将在C出生18天后到期。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2010年独自前往丹麦时有11年的受教育经历,会使用法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是年约26岁的未婚青年。该委员会还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自己与家人的潜在冲突严重到使其可能遭受名誉暴力或名誉谋杀的风险。委员会还指出,即使认为提交人的说法属实,她的庇护申请仍然缺乏充分依据。委员会注意到,有关摩洛哥的报告表明,摩洛哥不存在名誉杀人的习俗,许多妇女独自生活,妇女能够购买和出租房屋。有关报告还指出,在摩洛哥各地有一些组织致力于改善未婚母亲的条件,并向她们提供法律咨询和职业培训。在全国各地,包括卡萨布兰卡,设有危机庇护所,为非婚生儿童的母亲提供临时住处,帮助她们到主管部门为子女登记,获取身份证件。上诉委员会称,已经审议了现有的背景资料,包括Landinfo (挪威来源国信息中心)发表的两份报告。报告的标题分别为“摩洛哥:非婚生儿童母亲的法律和社会地位”(2013年6月4日)和“摩洛哥:暴力侵害妇女行为”(2014年7月18日)。最后,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声称自己在摩洛哥将面临的社会经济挑战确实艰巨,但性质不足以要求国际保护。

4.7缔约国重申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决定中援引的关于摩洛哥妇女状况的Landinfo报告(见上文第4.6段)的内容。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6年5月4日作出决定之前已经对提交人在来文中援引的欧洲-地中海人权网络的报告进行了评估。

4.8提交人曾有机会在律师协助下,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口头听证期间及以书面形式提出她的意见。上诉委员会已经对她的案件做了全面评估。提交人在来文中重复提出在国内庇护程序中提供的资料。提交人未能指出决定过程中存在任何违规行为或上诉委员会未能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提交人没有提出充分理由,令人相信她和C在摩洛哥有可能被杀害或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4.9缔约国提供了2013-2015年期间丹麦庇护申请成功率的详细统计数据。例如,2015年,移民局批准了85%(11,649人中的9,920人)的庇护申请,难民上诉委员会裁定21%(1,335人中的283人)的庇护上诉成功。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提交人在2019年9月20日的评论中坚称,来文并未违反《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没有就关于这一问题的观点做出解释。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的域外适用问题,即使指称的侵权行为没有造成《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设想的不可弥补的损害,缔约国也不能规避根据该条款承担的责任。

5.2关于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的实质内容,提交人的陈述前后一致。因为未婚生育一女,摩洛哥的家人威胁要杀了她。她还担心自己在摩洛哥无力照顾女儿,她们在那儿会受到歧视。提交人的陈述属实,不存在任何可疑之处。关于她在医院的陈述,提交人当时身体虚弱,有各种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医院记录中含有对其申诉不利的信息。

5.3丹麦和摩洛哥两国的日常生活并不相同。提交人在丹麦有过几次性关系,生活方式自由解放。在她保守的家庭里,婚前性行为是被禁止的。摩洛哥将无法保护提交人免受家人的伤害。虽然摩洛哥正在努力改善未婚母亲的境遇,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提交人在得知自己将成为母亲时准备将孩子送人,这证明她面临巨大的压力。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请求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其他任何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称其已经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的要求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对此没有反驳。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最终对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作出了否定的裁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来文所载主张与提交人在国内诉讼中提出的主张相同。据此,同时由于缔约国没有提出反对,委员会认为《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不妨碍受理本来文。

6.4关于提交人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指出,《任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委员会的权限仅限于审查声称本《公约》之下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所以声称其他条约或协定受到违反的指控,不在委员会的权限之内。委员会因此认为,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三条的规定,这些申诉基于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6.5委员会回顾关于《公约》缔约国的一般法律义务性质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第12段)。委员会进一步回顾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进行这种评估,必须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总体人权状况。

6.6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她声称,当她在2014年或2015年告诉摩洛哥的家人C出生的消息时,她的兄弟威胁要杀了她。委员会回顾,避免违反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而驱逐个人,这项义务在驱逐之时适用,如果驱逐即将发生,评估这一问题的关键时间点必须是委员会审查案件之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来文中没有就其兄弟的威胁提供任何其他资料。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2011年居留证到期后留在丹麦,过了三年之后,在2014年怀孕。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在据称受到兄弟威胁的不久前申请庇护,并且没有说明2014年之前发生过任何具体事件,让她担心家人会因为她有过婚外性行为而对她造成严重伤害。委员会还注意到,从她据称受到威胁到现在又过去了八年,这使她受伤害的风险变得更加遥远。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于2016年向难民上诉委员会表示,自己与家人联系不上,因为在据称受到自己的兄弟和半血缘关系兄弟的威胁之后,她更换了电话号码,也不再有他们的号码。此外,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表明,她与家人之间的潜在冲突严重到如果她现在返回摩洛哥便有可能遭受名誉暴力或名誉谋杀的程度。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证实她的主张,证实她亲身面临真实风险,可能受到家人的名誉谋杀或违反《公约》第七条的待遇。

6.7关于提交人声称在摩洛哥将面临社会和经济困难,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断言如果自己返回摩洛哥,摩洛哥的家人将与她断绝关系,让她自谋生路。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现年38岁,声称自己已经离开摩洛哥的家人独立生活了12年以上,还表示在2014年或2015年与家人中断了联系。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她亲身面临真实的风险,可能遭受严重的社会或经济困难,以至于根据《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享有的权利受到剥夺。

6.8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声称,难民上诉委员会对其上诉的评估有误,所依据的医疗记录中关于提交人据称在怀孕期间前往摩洛哥并在那里就医的说法不准确。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指出,在评估关于不可弥补损害的申诉时,应对缔约国所作评估给予相当的重视,而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构审查和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及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此种风险,除非能够确定缔约国的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显然有误或构成司法不公。

6.9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的律师在上诉材料中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供了前述医疗记录,从而请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提交人的上诉中对这份记录作出评估。委员会注意到,上诉委员会在一项理由充分的决定中评估了提交人关于她作为曾有过性关系并育有子女的单身妇女,在摩洛哥将受到家人的杀害或暴力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上诉委员会在决定中指出,提交人否认了医院记录中关于她在怀孕期间曾前往摩洛哥并在那里看过医生的情况。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口头声称,在与分娩医院的工作人员沟通时遇到语言障碍。然而,关于提交人声称自己丢失了护照,由于没有签证而无法前往摩洛哥的说法,上诉委员会注意到,医院为提交人治疗的医生报告说,她的旅游签证将在C出生后18天到期。关于提交人所称医院记录中其出生年份有误,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表示,自己没有带任何形式的身份证明到医院,(医院记录中所述)出生日期和民事登记号码取自签证上的信息。关于提交人所称医院错误地将其职业记录为清洁工,委员会注意到,她曾向移民局表示自己当过五年清洁工。委员会指出,提交人是否如医院记录所示,在怀孕期间曾去过摩洛哥而且在申请庇护时持有旅游签证的问题是事实问题,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她关于上诉委员会对这些问题的评估有误或不符合规定的说法。

6.10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指出,即使认为提交人可能受到家人伤害的说法属实,她的庇护申请仍然没有充分依据。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别报告表明,摩洛哥不存在名誉杀人的习俗,在摩洛哥有危机收容所和相关组织提供临时住宿和行政援助,帮助非婚生儿童获得登记和身份证件。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关于风险因素的说法,包括单身母亲的社会经济条件和C可能蒙受耻辱的说法,得到了上诉委员会的适当考虑,而且上诉委员会为提交人举行了口头听证,当时提交人由律师代理。关于第6.6至第6.9段中的结论和上诉委员会在决定中的详细调查结果(见上文第4.5段),委员会认为,虽然提交人不同意上诉委员会就她的可信度及与其处境类似的个人在摩洛哥的状况得出的事实结论,但她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国内当局的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显然有误或构成司法不公。

6.11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申诉,因此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宣布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6.12关于提交人代表其未成年女儿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声称,C在获得接受公共服务所需的法律文件方面将面临歧视和困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摩洛哥的国内立法承认未婚母亲生育的子女,但据可靠的报告表明,摩洛哥的单身母亲在民事部门为子女登记时可能面临困难或拖延,还可能在社会上和父子关系方面面临歧视。然而,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各类组织提供援助,帮助单身妇女为子女进行登记和获得身份证件,而提交人没有对此做出评论。委员会并未低估单身母亲的子女在摩洛哥可能面临的困难,但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C在摩洛哥将亲身面临真实风险,可能遭受《公约》第六条或第七条所设想的待遇。委员会据此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所以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坚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不可受理的另一个原因是其申诉完全未经证实。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辩称,缔约国将其遣返摩洛哥将侵犯她根据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因为在丹麦的婚外性行为将使她无法获得公正审判,也得不到摩洛哥法院的保护。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没有提供进一步的信息、证据或解释,说明缔约国将其遣返回摩洛哥,可能构成《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设想的不可弥补伤害的重大风险,这将如何侵犯她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因此,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第十四条之下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6.14委员会回顾指出,在缔约国采取任何最后行动将任何个人递解或遣送出境之前,缔约国仍有责任持续评估该个人返回另一国后将面临的风险。在本案中,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提出的申诉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故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不可受理。

7.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