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妇女

男子

2001

48

15

2002

46

13

2003

39

11

2004

35

11

2005

33

11

来源 :国家劳工市场委员会

64. 为了补救非自愿部分时间失业的问题,该国政府任命了一个委员会来寻找加强全日就业权利的机会。该委员会于2005年11月底向政府递交了其建议(SOU 2004:50)。政府打算决定在2006年深秋将一项带来加强的全日就业权利的提议提交立法理事会审议。

65. 在千年之交的这段时间内,病假的人数也骤然增加。作为对策,政府确定了一个目标,到2008年将享受病假津贴的天数削减到2002年的一半。同时减少新的疾病补偿和活动补偿案例的数目。政府认为,到2008年达到目标的形势看好。男子和妇女在因病缺勤方面的差别很大。妇女占享受病假津贴的天数的62%,男子则占38%。近年来减少享受病假津贴的天数对于男女是平等的。与2002年相比,享受病假津贴的天数已减少了31%。与男子相比,妇女请部分时间病假的也比较多。请病假的妇女中的37%和请病假的男子中的32%请的是部分时间的病假。

66. 享受病假津贴的保险案例(在2003年与活动补偿一起替代以前的残疾养恤金和疾病养恤金的社会编写津贴)中,大约60%是妇女,40%是男子。享受全额病假津贴的67%是妇女。在这方面,妇女领取部分时间的津贴的次数也比男子多。享受津贴的妇女的人数比男子多的原因不明。一个原因可能是妇女从事部分时间工作比男子更加普遍,而病假津贴的水平是与以前的工作范围挂钩,而不是与实际的无工作能力挂钩的。平均说来,获得疾病补偿和活动补偿的妇女中,有三分之一领取的是部分时间的津贴,相比之下,男子是五分之一。

67. 应政府的请求,社会保险管理署对社会保险方案进行了一次基于性别的分析。社会保险管理署的最后报告论述了与处理社会保险案例有关的若干挑战和问题,主要是与疾病保险有关的津贴问题。为了确保能以男女相同的方式处理疾病保险案例,政府指令社会保险管理署编写一项计划,将性别观点纳入社会保险方案的应用。

68. 为了促进从依赖津贴转化为通过就业自谋生计,政府任命了一个从社会援助到工作委员会(2005:01)。该委员会将于2006年11月1日递交其最后报告。

69. 政府在其2006年预算方案中,提议了一个提高就业率和降低失业率的一揽子行动方案。预期这项一揽子行动方案将给予大约55,000个人就业、工作经验职位或教育的机会。大部分举措将在劳工市场政策的框架内予以实施,并且将为4万多名失业人员带来职业或提高技能的方案。政府还建议若干举措,使得能力受到损害的残疾人士比较容易找到工作,其中包括一个旨在提高适雇性的分为三个步骤的模式。提议中还包括向残疾人提供工作的国营有限公司“Samhall”的一个新的作用,以及更高的工资津贴封顶数额。

劳工市场政策方案

70. 劳工市场政策方案的意图在于以各种方式提高求职者的技能和知识,以加强他们在劳工市场的地位,改进找到工作的先决条件。这些方案还旨在帮助确保求职者具有所要求的技能,因而防止引起通货膨胀和阻碍经济增长的劳动力不足(“瓶颈”)。某些方案的目的是促进雇主们雇佣某些种类的失业人员。

71. 2006年1月1日,开始采用一种称为“Plusjobb”的提高了的就业津贴形式,“Plusjobb”是指由国家、城市、地方部门的社团以及由这些机构聘请的合同人的雇佣。目标群体的组成,是在就业服务处登记过至少两年的失业人员。

72. 2006年和2007年恢复了受训者替换临时计划。受训者替换临时计划的意图是使得公营部门能够投资于更加好地培训和教育其员工,同时又为1万名失业人员提供工作经验。这一次,这项方案的指向是保健部门,以便提高受教育较少的员工的教育水平。

73. 一个在12个城市提供公休的试行项目于2004年完成。从2005年1月1日起,公休方案在全国铺开。这项方案在雇佣一名失业人员作为替代的情况下,允许雇员申请从三到十二个月的公休。在公休期间,将向正式雇员支付他或她作为一名领取活动补偿的失业人员所会领取的金额的85%。

74. 那些不涉及有薪酬工作的劳工市场政策方案的参加者以活动补偿的方式领取津贴。有权获得失业补偿的人的活动补偿金额相当于如同他们失业但未参加一项方案所领取的数额。其他参加者每天领取223瑞典克朗的活动补偿。

性别隔离的劳工市场

75. 尽管瑞典在性别平等方面怀着很高的雄心,但是瑞典的劳工市场并不是性别平等的(见结论性意见第19项和第30项。)。虽然参加劳工市场是几乎男女平等的,然而瑞典的劳工市场仍然有着强烈的性别隔离现象,不过在20世纪90年代差别略有缩小。妇女是推动改变的基本力量。

76. 妇女已经比男子更加拓宽了她们的职业选择,在更大程度上进入了要求较高的教育程度,以男子为主的职业。在教育程度要求低的以男子为主的职业中不能发现同样的改变。男子并没有进入以妇女为主的职业,而不管教育程度的要求是高是低。全部20-64岁的妇女中,一半人在公营业部门工作,一半在私营部门工作。同样年龄段的男子中,大约20%在公营部门工作,80%在私营部门工作。

77. 同时据发现,在劳工市场中,妇女与男子不是处于同样的等级层次,这就是说,妇女不象男子那样经常拥有经理人员职位。据发现,男子在高得多的程度上从事薪酬较高的职业,而妇女则从事薪酬较低的职业,因而从保险系统领取的补偿比较低。妇女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程度也比男子高得多,根据临时合同工作的妇女人数明显地多于男子。2003年全部临时职位人员中,60%是妇女,40%是男子。

78. 妇女与男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迥异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在劳工市场政策方案中。例如,方案中男女人数的比例与他们在全部失业人员中的比例有所不同。在预备性培训和职业指导及职业安置方面,妇女的人数多于男子。在诸如就业支助、工资津贴和创业补助金等发给津贴的就业方案中,男子的比例超过了他们的人数比例。

残疾人

79. 残疾人参与劳工市场的人数从1996年到2000年急剧增加(从1996年的61.3%增加到2000年的70.7%)。其后,由于劳工市场形势变差,劳工市场的参与率降低了。2004年,这个群体的劳工市场参与率是65.7%。残疾男子的参与率略高于残疾妇女。在1998年到2004年期间,每个群体的劳工市场参与率的差别平均相差5.2%,以男子居高。2004年残疾妇女的劳工市场参与率为63.1%,而相应的残疾男子的数字是68.1%。

80. 1996年到2000年期间残疾人的就业率同样提高了(从1996年的54.8%增加到2000年的67%)。其后,就业率在2004年降低到61.6%。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段时期内,工作能力未受损害的残疾人的趋势是好的,而且这种趋势要比非残疾人的趋势好。工作能力未受损害的残疾人的就业率在1996年是65.3%,2000年是76.4%,2004年是76.8%。非残疾人的就业率在1996年是74.7%,2000年是76.8%,2004年是75.5%。

81. 残疾男子的就业率比残疾妇女的就业率高。在2000-2004年期间残疾人的就业率,男子比妇女平均高出4.8%。在工作能力未受损害的人群中,2002-2004年期间的差别是1.6个百分点,以男子居高。

82. 对于残疾人来说最重要的特别劳工市场政策方案是公营领域里的工资津贴和受庇护的就业(OSA方案)。在最近10年,领取津贴工资和在公营部门从事受庇护的就业的人数一直在连续增加。1995年,平均每月有55,400份津贴工资或OSA职位(其中38%是妇女的,62%是男子的)。2000年的相应数字是53,900(其中37%是妇女的,63%是男子的)。那一年的数字低得反常,到下一年即2001年就升高到56,800(性别分布自2006年以来没有变化)。到2005年,这个数字增加到62,900份津贴工资和OSA职位(性别分布自2000年以来的没有变化)。

83. 在普通的依经济而定的劳工市场政策方案中也应当给予残疾人求职者优先权。残疾人所利用的依经济而定的方案的比例,从1995年的12.3%增加到2000年的18.6%,再增加到2005年的19.1%。2000-2005年期间残疾妇女在政策规划中的比例比残疾男子高出大约1个百分点。在就业服务处登记的求职者中的残疾人的百分比在1995-2000年期间有了一点增加(从9%增加到10.7%),其后,这个百分比2005年下降到8.9%。2000-2005年期间残疾妇女在失业人员中的百分比比残疾男子低大约2个百分点。将残疾人失业者人数的百分比与依经济而定的的方案中的相应百分比加以比较,显示出这些规划给予残疾人更多的优先权。给予妇女的优先权要比给予男子的优先权高出一点。

84. 作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在劳工市场的地位的一种方式,政府和议会采用了一种更加有系统地按照对于残疾人的特别劳工市场政策举措进行工作的新的模式。新模式于2006年1月1日实施。

85. 一种称为深度评估和指导的新举措可以向那些对于自己的技能和能力没有把握的求职者提出。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他们可以获得帮助以在选择就业服务处方面取得进展,在这个时限内,他们领取活动补偿维持生计。

86. 下一步可能是一个就业发展方案,这是一个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职位。按照集体协议向雇员支付工资和其他津贴。工作将带来参加某些康复规划以及发展技能的机会。雇方将由于雇员工作能力的损害而获得工资津贴以及最高数额为每天100瑞典克朗的工作提供人津贴。

87. 第三个可能的步骤是由除了Samhall这个提供庇护性就业的国营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行动者提供庇护性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是根据集体协议享有工资和其他津贴的长期性的工作。雇方将由于雇员工作能力的损害而获得工资津贴补偿以及最高数额为每天100瑞典克朗的工作提供人津贴补偿。

88. 工资津贴按照工资的一个百分比发给,直到有资格领取津贴的最高工资额为止。从20061月起,政府将有资格领取津贴的最高月工资额从13,700瑞典克朗提高到15,200瑞典克朗。

89. 国家目前每年向劳工市场政策方案提供大约120亿瑞典克朗的资助,专门用于残疾人。政府的雄心一直是为工作能力损害的残疾的人创建一套更加统一的劳工市场政策。作为这项努力的一部分,在2006年指派全国劳工市场委员会承担为残疾人举措发放各种形式的资助的全面职责。其中包括向Samhall的拨款。预期这个措施将使全国劳工市场委员会与Samhall之间的伙伴关系合理化,使得Samhall能够更好地达到目标。

青年人

90. 1995年16-24岁的青年人的相对失业率是15.3%。女青年的失业率是14.0%,男青年的失业率是16.6%。到2000年,失业率下降到7.9%(女青年为7.4%,男青年为8.6%)。自兹以来,失业率再次回复到高水平,2005年是13.9%(女青年为12.7%,男青年为15.9%)。

91. 最近10年来,参与劳工市场政策方案的青年人的人数急剧减少。在1997年,每个月平均有58,000名青年参与各种劳工市场政策方案,其中是27,000人是女青年,31,000人是男青年。到2000年,每月平均参与人数减少到20,000人,其中大约9,000人是女青年。到了2005年,平均参与人数增加到21,000人,其中包括大约9,000名女青年。

92. 长期失业,即公开失业的时间超过100天的青年人的平均人数,2005年是3,500人。长期失业青年中的女青年的比例是39%。长期失业率在20世纪90年代末急剧下降。在10年期间,青年人长期失业率下降了87%,不过在最近5年内却上升了12%。

93. 2005年7月修订了《教育法》,向青年人家庭所在的城市分派了更加明确的信息方面的职责。各城市现在有义务跟踪该城市已完成学业但还不到20岁的年轻人的职业情况。该信息的意图是使得城市更加易于向那些既不上学又不工作的年轻人提供适当的个体化倡议。

94. 在就业服务处登记6个月以上,并且曾经参加过职业指导和求职活动的青年人,应当能够在普遍就业的支助下获得一份工作。这是一项支助规划,根据这项规划,公司和机构可以以一半工资的费用雇佣青年工作6个月。其目标是给予就业服务处一件更加有效的工具来支持青年人走向在正式劳工市场上找到一份工作。

95. 就业服务处将与求职者结成对子,起草一项阐明求职者的义务和和计划活动的个体化行动计划。根据全国劳工市场委员会的指示,这项行动计划应当由25岁以下的人在14天内撰写好,并且应当予以后续。预期就业服务处、各城市和青年们将继续进行合作。

96. 必须保证所有失业青年人在90天内参加求职活动。这一条甚至将适用于未实行青年人保证的就业服务处办事处。城市青年人方案和青年人保证还应当在职业指导和求职活动时就开始。

97. 从2006年7月1日起,将特别为长期失业青年执行1,000份补助金工作(Bonus Jobs),与此相平行的是继续支持“航海者规划”,在这项规划中,各城市与就业服务处、各单位和当地工商界结成伙伴关系,向青年提供支持和个人建议。

98. 为了给予青年人在劳工市场的立脚点,政府将在2006年拨出总额为1亿瑞典克朗的资金,来帮助向中学生提供暑期工作的城市。政府已经任命了一名全国协调人来探索为青年人铺平道路,更迅速地在劳工市场上站住脚跟的其他措施。协调人将至2006年11月30日报告研究的结论。

年龄较大的工作者

99. 1996年,55-64岁年龄段的人的就业率是妇女略高于54%,男子60%。自兹之后,男女性的就业率都有很大的提高。2005年,这个年龄段有67%妇女和74%的男子就业。

100. 过去5年中,60-64岁年龄段的人中间发生了最为重大的变化。男女性的就业率提高了11%稍多一点,从46.8%增加到58.5%。积极的劳工市场政策和劳工法律的是瑞典在这个领域的状况的关键因素。另一个解释是,这个年龄段的教育水平提高了,从而改进了留在劳工市场的机会。

101. 2005年,55到64岁的瑞典妇女中的69.0%的和瑞典男子中的75.9%就业。这个现象可以与16-64岁年龄段人中76.1%的妇女和81%的男子的平均参加劳动力率相比较。

102. 年龄较大的工作者的失业率仍然低于瑞典全体工作者的平均数。2005年,55到64岁年龄段的人的平均失业率是妇女4%,男子4.8%。由于20世纪90年代的经济衰退,1996年的失业率要高得多。1996年,9%的男子和7%的妇女失业。年龄较大的工作者失业以后再进入劳工市场可能有困难。失业的年龄较大的男女工作者中大约40%是长期失业。这个数字是从前过去几年的50%所下降的。

劳工市场的融合

103. 1997年以来,在外国出生和土生土长的瑞典人的就业率都提高了。相对说来,外国出生的瑞典人的进展比较大。尽管如此,就业方面的差距大得不可接受,需要做更多的事来缩小差距。在外国出生的公民和瑞典居民的就业率比土生土长的瑞典人的就业率低得多。2005年,瑞典全部16到64岁的外国出生人士中,就业率是61.6%(妇女58.7%,男子64.8%)。

104. 2005年,在外国出生的公民和瑞典居民的相对失业率与土生土长的瑞典人相比,是两倍略多一点。但是与1995年相比,外国出生的瑞典人已经急剧下降。在长期失业的人中间,外国出生的人的人数也超过了比例。

62

失业率,16-64岁的瑞典在外国出生人士

1995*

2000*

2005**

全部

17.6

10.2

11.3

妇女

16.8

9.1

10.5

男子

18.3

11.1

11.9

来源 : AKU( 公共统计 )

* 指该年下半年

** 由于公共统计 (AKU) 的重构, 2005 年的数字无法与其他年份的数字相比;指该年全年。

63

就业率,16-64岁的瑞典在外国出生人士

1995*

2000*

2005**

全部

53.9

60.6

61.6

妇女

51.1

56.5

58.7

男子

56.9

64.9

64.8

来源 : AKU( 公共统计 ) 。

* 指该年下半年。

** 全年。

105. 外国出生的瑞典人与土生土长的瑞典人之间在劳动力参与方面的差距不仅仅是由于可以联系到移民个人的原因。在对于诸如教育、经验、性别、婚姻状况和居住地点等变量进行了控制之后,差距仍然存在。

106. 受命研究统一的反歧视立法的议会反歧视委员会最近提交了其最后报告。政府打算编制提议,以便颁布将在2008年生效的一项新的法律。

107. 已经对关于实施一项不再验明身份的申请工作的制度的可能性进行了研究。这项研究最近进行了报告,政府将在2006年确定是否以及如何适当地在一个或几个政府机构内部测试这个方法。

108. 劳工市场的融合关系到许多不同的政策领域。劳工市场政策是解决外国背景人士的低就业率和高失业率问题的唯一重要手段。由于最终目标是使得人们获得就业,劳工市场谈判的社会伙伴们在这方面发挥着中心作用。最近已经实行了使政府与各社会伙伴进行合作的两个举措。

109. 2003年1月,任命了一个由瑞典企业联合会和政府各办事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委员会,以提议改善外国背景人士在劳工市场的处境措施。该委员会于2004年4月底向政府提交了其报告和建议。建议包括新的劳工市场政策方案“工作场所的职业评估”(下文称“职业评估”)和“试就业”。

110. 政府在2004年夏季最后完成了与劳工市场谈判的各中心社会伙伴进行的有关改进融合的举措的讨论。讨论产生了由政府、瑞典地方部门协会和瑞典省议会联合会、LO、TCO和SACO签字的一项关于若干旨在提高就业率、促进平等对待及打击基于民族出身的歧视的融合规划的联合声明。作为联合声明的结果,在2005年提出了新的劳工市场政策方案“试就业”和“职业评估”。

111. 如上所述,2006年预算案中所提出的政府的一揽子就业方案内的大多数倡议在劳工市场政策的框架中得到了实施。这些倡议的目标群体是外国背景的男女人士的人数超过比例的长期失业者。这项一揽子方案将向许多外国背景人士提供新的机会。

112. 已经清楚确定,许多移民缺乏作为获得工作的重要因素的联系和网络。工作地点介绍规划的目的是通过就业服务处在就业之前和从事一份新工作的最初阶段提供额外支持来补救这种障碍。在必要时,还由经过特别培训的就业服务处案例工作者向雇方提供支持。自2003年以来,试点工作地点介绍项目在不断进展,2006年以后此项办法将定为永久性的。

准则 2d 项

113. 请参看瑞典在2000年9月及之前在劳工组织1930年第29号公约(《强迫劳动公约》)之下提交的报告。

准则 3a 和 c 项

114. 请参看瑞典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下提交的第6次和第7次定期报告以及瑞典在2004年11月在劳工组织1958年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之下提交的报告。

准则 3b 项

115. 请参看本报告第6条的准则,第2段(a)至(c)项、(e)项和(f)项。并请参看瑞典在2004年11月及在劳工组织1958年第111号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之下提交的报告。

准则 4

116. 没有所要求的统计数字。

117. 瑞典有从事一件以上职业的全部就业者的百分比的数据,但是统计数字并未表明主要的职业是否全日制的,也未表明第二职业的原因。

64

从事第二职业的全部就业者的百分比

年份

全部

男子

妇女

1999

9

9.4

8.6

2000

9

9.5

8.5

2001

9.5

10.2

8.7

2002

9.4

9.9

8.9

2003

9.2

9.7

8.7

2004

9.2

9.5

8.8

118. 根据瑞典工作环境法(1977:1160),雇主有义务使工作场地适合身体和心理需求以及个人状况。瑞典工作环境署全面负责各种有关残疾和工作环境的问题,并且应该协调、支助和促进于其他有关方相关的问题。该署的措施包括起草一览表以依照瑞典工作环境法监测残疾问题,如有关可利用性和改造工作场地的要求等。

准则 5

119. 劳工市场政策措施通过几项法律和条令进行管理。自从上次报告以来,已经实施了若干改变。一些条例已予替代,新的条例颁布了。这些措施主要是通过下列法律和条令进行管理的:

《劳工市场政策方案法》(2000:625)

《劳工市场政策方案条例》(2000:634)

《职业残疾人员(特别措施)条例》(2000:630)

《就业津贴条例》(1997:1275)

《重新安置赠款条例》(1999:594)

《公休条例》(F ö rordning(2001 : 1300) om fri ä ret)

《工作地点引进条例》(F ö rordning(2003 : 623) omarbetsplatsintroduktiont)

120. 《机会均等法》(1991:443)自从上次报告以来,已经在2001年1月1日和2005年7月1日修订过两次。修订案在《机会均等法》中充分实施了欧共体法律(理事会指令97/80/EC)的“举证义务”。关于更详细的情况,请参看瑞典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下提交的第6次和第7次定期报告。

7

准则 1

121. 请参看瑞典的第4次定期报告。关于参看劳工组织报告是否恰当的问题在每条个别准则之下予以确定。

准则 2

122. (a)请参看瑞典的第4次定期报告第84段。

123. (b)瑞典没有一项最低工资法。工资通过集体协议确定。在有的情况下,关于最低工资的规则受到集体协议的管制。

124. (c)工资统计。官方的工资统计的编制包括整个劳工市场。已经设计了一套方法,使得可以连续追踪妇女和男子的工资差距。资料由瑞典统计局每年提出报告。

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收入差距未见改善

125. 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收入差距基本上保持不变。根据工资统计资料,妇女工资平均相当于男子工资的84%。如果对统计数字进行调整,按照年龄、教育水准、工作时间、部门和职业群体对妇女和男子进行分布,则收入差距缩小,妇女工资相当于男子工资的92%。职业群体是解释收入差距的最强有力的因素(全部计算均以全日工作工资为基础。)

71

1992-2004年妇女工资占男子工资的百分比

年份

主要城市

省级城市

国家部门

公营部门

私营部门

所有部门

非SW

SW

非SW

SW

非SW

SW

非SW

SW

非SW

SW

非SW

SW

1992

86

-

75

-

84

-

83

-

83

-

84

-

1993

85

-

75

-

83

-

82

-

83

-

84

-

1994

86

-

74

-

83

-

82

-

85

-

84

-

1995

87

-

72

-

83

-

82

-

85

-

85

-

1996

87

98

71

94

83

93

81

95

85

91

83

92

1997

88

98

71

94

83

92

81

95

84

91

83

93

1998

89

98

71

93

84

92

82

95

83

90

82

91

1999

90

98

71

93

84

92

82

95

84

90

83

92

2000

90

98

71

93

84

92

82

95

84

90

82

92

2001

90

99

71

93

84

92

82

96

84

90

82

92

2002

90

98

71

92

84

92

82

95

85

90

83

92

2003

91

98

71

93

85

92

82

96

85

90

84

92

2004

85

83

85

84

92

SW= 标准加权,即按照年龄、教育、部门、工作小时 ( 部分时间工作者按照全日制工作重新计算 ) 和职业群体进行调整。

资料 : 瑞典统计局。

工作评估

126. 机会均等监察员设计了一套迅速、简易评估工作要求的方法,称为“走向收入平等的步骤”。这套方法可以用来对工资进行调查,以按照《机会均等法》的要求查出妇女和男子之间的不公平收入差距。

更加严格的《机会均等法》

127. 《机会均等法》与收入平等相关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进行了加强和澄清(见结论性意见第19项和第30项)。只是经过2001年修订之后才可以说,这些规定现在起到了当初在1994年订立规则时所意图的立法作用。机会均等监察员认为,比较强烈的规定特别是在最后两年中开始有了明显的影响。在对一些个人以及许多以妇女为主的职业群体的收入作出了调整这个意义上,这些规则是成功的。

128. 自从修正案生效以来,机会均等监察员进行了大量审计,以评估雇主对于《机会均等法》关于收入调查的较严格规定的遵守情况。机会均等监察员还推出了几个与审计有关的重大教育举措。

公营和私营部门的收入差距

129. 统计变化的影响表明,公营和私营部门的收入差距根据所调查研究的下属部门而各不相同。市政部门的收入差距较小,但是在省级部门,由于将医生和护士这些差异很大的职业群体相比较,差距是相当大的。省议会的许多男性雇员是薪酬优厚的医生,将他们的收入与差不多清一色是女性的实践护士的低工资相比。国家部门的收入差距与私营部门大致相同。公营部门的男女收入差距总的说来比在私营部门要大一点。经过标准加权之后,情况就倒过来了:私营部门的收入差距大于公营部门。

130. 统计表明,经过调整影响工资的各种预定因素,整个劳工市场仍然有平均为8%的收入差距。但是,不能确定地声称余下的8%构成了收入歧视。这一点只能通过使用根据《机会均等法》所要求的调查研究加以确定。

《机会均等法》

131. 2003年,瑞典统计局应国家调解办公室的请求,研究立法修正案是否对于统计有什么可以察觉的影响。该项研究的目标是要了解从事同样价值的工作的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是不是由于《机会均等法》的更改而缩小。所研究的群体选自城市、省议会和少量国家机构内部。得出了下列结论:

总的来说,没有明显的迹象表明公营部门各种职业的内部存在收入歧视;

从事同一职业的男子和妇女获得基本相同的薪金;

在公共辩论中所提出来的,往往被描述成收入歧视的收入差距主要存在于不同的职业之间。例如,将工资低,以女性为主的职业与工资高,以男性为主的职业相比。根据《机会均等法》,如果要将这类差别视为歧视,则必须认为工作具有同等价值,而且必须为同一位雇主履行;

统计在评估两件工作是否具有同等价值方面没有提供任何指导。

国家调解办公室的作用

132. 工资的形成过程是劳工市场谈判的各位社会伙伴(劳工/管理单位)所关切的事情。因此,国家调解办公室在其2003年和2004年的拨款指示中,被指示在与伙伴们接触时,要强调在起草中心协议时,必须采取这些协议能够促进地方劳工市场伙伴们达到男女收入平等的努力的方式。国家调解办公室还安排了主题为“工资形成和性别平等”的讨论会。劳工市场的各位社会伙伴是这次基本涉及整个劳工市场的讨论会的目标群体。

取决社会结构的收入差距

133. 应当给予公营部门妇女的工作较高的价值,以减少男女之间的结构性收入差距。因此,政府提议在2006年的预算中在今后数年里向市政部门分拨额外的资源。要在下一次集体协议谈判之前早得多的时间与瑞典地方部门和区域协会进行讨论,以便澄清包括减少男女收入差距在内的事务的条件。

政府的收入平等行动计划

134. 政府将在2006年春,与左翼党和绿党合作,提出一项反对性别歧视收入差距的国家行动计划。

135. 这项基础广泛的计划将有统括直接间接影响个人工资的各个领域。这意味着,这项计划将在《机会均等法》以上,涉及包括就业形式、技能发展和有薪酬和无薪酬工作的分布在内的诸领域。

(d)表72

过去某几年的月工资

男子

妇女

2001

私营

23,578

19,785

公营

22,574

18,602

2002

私营

24,265

20,605

公营

23,520

19,404

2003

私营

24,980

21,319

公营

24,404

20,234

来源 :瑞典统计局,工资和薪金结构统计

准则 3

136. 瑞典的主要工作环境法律是《工作环境法》(1977:1160),《工作环境条例》(1977:1166),以及由工作环境署签发的大约120种规章。

137. 工作环境署是监督部门。该署受权获取透露、文件和测试,以及指令进行实施监督所需要的调查。该署受权进入工作场所进行监督。工作环境署受权向负责工人安全的实体发出为了确保遵守法律或依照法律签发的规章所必要的禁令和禁律。可以就禁令和禁律征收罚金。政府可以裁令在《工作环境法》项下的案例中收取特别的费用。

138. 对于有意违反禁令和禁律的人,可以判处罚金或直至一年的监禁。某些法律规定带有直接的刑事制裁。其他制裁包括没收财产或财产的价值和罚款。

139. (a) 《工作环境法》适用于雇员为雇主做工作的一切活动,但在雇主家里干活的18岁以上(含18岁)雇员除外,后者另由《家庭雇佣(工作时间等)法》(1970:943)管辖。

140. 为了《工作环境法》的中心规定的目的,下列人员等同于雇员:1) 正在受教育的人,2) 作为某个机构的被收容者做分配给他们的工作的人,以及3) 根据《全民防卫职责法》(1994:1809)履行服务以及在全民防卫机构内部履行法定义务或参加自愿活动培训的人。3

141. 自从最后报告以来,对《工作环境法》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并使其适用于船上工作。同一工作环境规章应在原则上如同适用于陆上工作一样适用于船上工作,除了航运的特殊情况使得无法或不适宜应用之外。瑞典海运局将同工作环境署合作,监督船上的工作环境。

142. (b) 从1990年代后半期直到数年之前,所报告的由于旷工而造成的职业事故数量增多了。在2003年以后,报告的事故数量下降了10%稍多一些。目前的事故数量与1990年代中期的普遍的水平相当。

143. 从1990年后期以来,雇员遭受的致命事故数量相对保持稳定在每年约50起。从较广阔的视野来看,致命事故的数量有了大幅度下降。

144. 从1990年代下半期直到数年之前,所报告的职业病数量急剧上升。2003年以来的统计数字显示出急转直下。2005年所报告的职业病数量与2003年相比,下降了大约三分之一,但是这个水平仍然高于1990年代中期。

145. 职业事故发病率相对来说最高的行业是钢铁金属生产业,以及食品、饮料和烟草制造业。妇女相对发病率最高的行业是木材制品制造业,其次就是钢铁金属生产业。矿产品制造业是每千名雇员报告职业病数量最高的行业类别;对于妇女来说,报告发病数量最多的显然是车辆制造业(参看2004年数据)。

146. 职业伤害报告从2002年以来根据新的程序管理,基于新的定义,并且按照新的欧盟协调归类法编号。在某些情况下,这样做妨碍了与早些年做比较。

147. 关于1996年报告职业事故,参看上一份报告。2001-2004年的数字如下(数据包含所有雇员和自营职业人士):

2001

2002

2003

2004

职业事故

37,461

37,688

34,592

32,705

其中致命的

56

61

56

57

职业病

26,440

22,339

25,565

20,787

雇员和自营职业人士人数

4,101,867

4,147,174

4,169,566

4,173,085

148. 2005年的最后统计数字表明,53名雇员和14名自营职业人士死亡。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已报告了总数为46,654例(雇员和自营职业人士)职业事故和职业病。

准则 4

149. 参见瑞典的上一次报告第6条准则的第3 段以及本报告。2004年11月关于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的报告特别相关。

150. 《工作环境法》(1977:1160)阐明雇主应负责使工作地点适合人们个人的身心状况。工作环境署对有关残疾和工作环境的问题承担全面责任,并且应协调、支持和促进有关这个领域其他各方的问题。该署的措施包括起草一览表以依照工作环境法监测残疾问题,如有关可利用性和改造工作地点的要求等。

151.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数量很多的政府机构正在参与一个旨在多样化和反歧视的区域发展项目。责成行政管理发展机构领导和协调这个项目、提供方法支助和知识转让,以及后续这个项目。公共管理机构将对这个项目做出评估。

准则 5

152. 就休息和工作小时的合理限制问题,对《工时法》(1982:673)提出了某些修正案,以便将欧共体工作小时指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组织工作时间某些方面的指令2003/88/EC号)更加清楚地纳入瑞典国家法律。

153. 《工时法》(1982:673)的修正案于2005年7月1日产生法律效力(现有的集体协议适用延长到2007年1月1日的过渡期)。修正案的范围如下:

经过澄清地实施该指令关于以四周期间平均计算的每周最多工作时间为48小时的要求(在此同时,瑞典法律的40小时标准保持不变);

经过澄清地实施该指令关于夜间最多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规则,允许不涉及强体力或脑力紧张度的工作平均计算;

经过澄清地实施该指令关于必须确保全体雇员日时至少休息11小时的规则,允许在由于雇主无法预见的情况下无法确保这点,或给予雇员充足补休时间的情形下,作有限的变通;

原来本法律范围中有关在雇员家庭履行的工作的例外予以废止。因此,本法律适用于在雇员家庭履行的工作。

154. 在集体协议中,关于夜间工作8 小时、日间休息11小时的新规则可以有所背离,只要这样做并不意味着雇员获得的待遇不如根据指令获得的待遇有利。其他方面参见前几份报告。

准则 6

155. 在有关时期内,除了上面以及在2004年11月有关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的报告中所提到的以外,没有作出过任何实质性的重要更改。

156. 参见2004年11月有关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的报告。

157. 关于在雇主家中工作的人士的休息问题,《家庭雇佣(工时等)法》(1970:943)载明,每星期必须至少给予此种雇员连续36小时的休假。休假时间应当尽量安排在周末。这些人的工作时间通常最多为每周40小时。允许四个星期平均计算。日间休息应当是必要的限度,并且应当尽量安排在午夜和上午5 点之间。(见结论性意见第20项和第31项。)

158. 法律还要求雇主在工作中防止疾病和事故。雇主还应当遵守必要的关心或以其他方式为防止疾病和事故尽一分力。

159. 从2005年7月1日起,《工时法》(1982:673)完全适用于在他们自己家庭履行工作的雇员。以前不适用这个类别的雇员的法律例外情况受到了废止。

160. 对于关于公共假日薪酬权的第7条(d)项的保留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即《公约》规定管理在瑞典不是由于法律管辖的问题。这些事务改而由劳工和管理单位签订的集体协议所确定。由于这个原因,在某些案例中,解决办法可能与第7条(d)项目相冲突。(见结论性意见第20项和第32项。)

8

准则 1

161. 瑞典是上下文所提到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并且批准了:

劳工组织公约:

1948年的C 87《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

1949年的C 98《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

1978年C 151《(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

瑞典还批准了1981年的C 154《集体谈判公约》。

162. 在2000-2006年报告期间,有关法律并没有明显的改变。参见发生过此种改变的部分以及关系到瑞典的报告的某些有关上述劳工组织公约的判例法。又参见关于本条的以前几次报告。此外,下列各点值得注意:

准则 2

163. 消极集会自由通过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根据关于《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法令(1994:1219)作为一项国内法适用而在瑞典受到管辖。

164. 消极集会自由的范围还通过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Sorensen诉丹麦和Rasmussen诉丹麦,2006年1月11日判决)获得了澄清。

165. (d)可以注意到,通过《工作共同决策法》(1976:580)的修正案将该法律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2/14/EC相协调,建立起一个向欧洲共同体的雇员提供信息和咨询的框架,工会的地位得到了加强。新规章于2005年7月1日起实行。

166. 已向《工作共同决策法》增添了一个新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这条规定,要求不受一项集体协议约束的雇主定期向雇员所属工会提供该企业在生产和财务方面以及有关人力资源政策的准则的发展情况。

167. 提供情况的职责应当面向当地的工会履行,并且涉及《工作共同决策法》所涉的全体雇员而不论雇员人数多少。

168. 按照新的规定向其提供信息的工会代表有权抽出合理的空闲收受信息。

169. 新的规则见于《工作共同决策法》第19节、第19a节和第20节。

准则 3

170. 按照《政府文书》(组成瑞典宪法的一项法律)第2章第17条,除非在一法律行为中或根据一项协议另有规定,任何工会或雇主或雇主协会均有权采取劳工行动。

171. (a)根据《工作共同决策法》第41节,劳动稳定义务适用于一项集体协议的各方。和平义务(首先)要求雇主和希望通过采取劳工行动达到下列目的的雇主“暂停罢工”:

1.在一场对于一项集体协议的效力、存在或正确解释的争议或法律争议中施加压力;

2.产生一项已经生效的集体协议的修正案;

3.实施一项意图在协议终止时生效的规定;或

4.援助不被允许采取劳工行动的其他人。

172. 根据《工作共同决策法》第42节第1款,雇主协会和工会不得安排或以其他方式发起一场非法的劳工行动。但是,根据同节第3款,和平义务只适用《工作共同决策法》直接适用的雇佣关系。

173. 《工作共同决策法》第25节确定,根据外国法律由于是在一场劳工行动之后达成,因而无效的一项集体协议,尽管有这种情况,如果该劳工行动符合《工作共同决策法》,仍然有效。

174. 《工作共同决策法》第31节确定,以后签订的集体协议优先于早先签订的《工作共同决策法》不直接适用的协议。

175. 根据预备工作资料,《工作共同决策法》是否直接适用,取决于雇佣关系是否与瑞典有一种首要关联,即是否:

该工作永久性位于瑞典;

该工作位于国外,但雇主和雇员是瑞典人。

176. 采取劳工行动的权利并不意味着雇主或雇员有权实施违反刑法或其他规章的行为。如打砸抢和侵犯人身行为等犯罪行为,即使是在一次罢工或封闭工厂的场合实施的,也是非法的。

177. 因此,当各方处于一项和平义务之下,不得采取罢工或劳工行动。各方还根据分别的规则有义务对一项计划的劳工行动事先提出通知。

178. 在政府法案1999/2000:32《全日就业的工资形成》,政府提议设立一个新的政府机构国家调解办公室,以及对于有关工资形成的规章作若干更改。该法案所载的提议已获实施,在下面加以概述。

179. 国家调解办公室(The National Mediation Office)于2000年6月1日设立,被赋予比它的前身国家和解办公室(The National Conciliator Office)更加广泛的授权。国家调解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调解劳动争议及促进有效的工资形成过程。该机构的目标是维持劳工市场的经济平衡与和平的工资形成。该办公室的活动受到载有国家调解办公室准则的一项条例(2000:258)以及《工作共同决策法》(1976:580)第46-49节、51-53节和62节的管辖。早期的行动是促进有效工资形成过程任务的一部分。在其他的工作中,国家调解办公室将召开与各社会行动者的座谈会,或以其他方式搜集即将来临或正在进行的谈判的有关情况,或与各伙伴商讨谈判的国家经济状况。国家调解办公室的分析和信息工作的目的还在于向议会和政府提供工资形成趋势的情况及向公众发布消息。国家调解办公室负责提出工资形成年度报告,而国家经济研究所提出工资形成经济情况的年度报告。

180. 发布官方工资统计资料的职责,自2001年1月1日起从瑞典统计署转交给国家调解办公室。通过了《工作共同决策法》(1976:580)和《秘密法》(1980:100)的有关集体谈判和劳工行动规定的某些修正案,自2001年6月1日起生效。授予国家调解办公室下列权力。经谈判一项集体协议的各方同意,国家调解办公室可以任命一位或数位谈判主导人或调解人。如果存在劳工行动的风险,或劳工行动已经开始,则授权该办公室不经各方同意任命调解人,除非各方受到一项在国家调解办公室登记的,载有调解规则等的指令文件协议的约束。

181. 在采取一项劳工行动之前的制度性事先通知期从7天延长到7个工作日。不通知国家调解办公室的一方可能必须向国家支付最少30,000瑞典克朗、最多100,000瑞典克朗的罚金。如果这样做能促进有利解决一项争议,国家调解办公室可以应调解人的请求,将通知期最多推迟14天。对每件调解任务可以发出一次推迟指令。违反办公室指令采取劳工行动的一方可能必须向国家支付一笔最少300,000瑞典克朗、最多1,000,000瑞典克朗的提高了的罚金。这项更改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工资形成过程,同时又维持经济平衡,这样使得较高的实际工资能与低就业率和稳定的物价相结合而不限制各社会行动者对于集体协议措词的选择和责任。通过改进了的工资统计法及对工资形成机制更加经常性的分析,劳工成本趋势和对于宏观经济发展的后果更加清楚地提到了显著地位。以这个方式改进投入信息缓和了这样的风险:即劳工市场的各个群体在互相竞争中,会以最终造成每个人收入减少的方式将工资越炒越高。

182. 对于各社会行动者和国家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明确。各社会行动者承担工资形成的主要责任,而国家在各社会行动者的工资形成责任之上对经济承担总的责任。这种经济的总责任包括捍卫一切公民在有效的工资形成中的正当利益。对社会行动者和国家的职责分工没有作出任何原则更改。强调了集体协议对指令文件和开始劳工行动进行管制的优点。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就以使得走向劳工行动的道路更加艰难以及提供一种更加强有力的冲突解决系统的办法来支援法律。

183. 此外,制定了一条规则,即雇员不得采取或参加其目的是与一家无雇员或其仅有的雇员是该公司唯一的一名或数名业主或其家庭成员的公司达成一项集体协议的劳工行动。同样的规则适用于一次劳工行动是为了支持打算与一家此种公司达成一项集体协议的人的场合。这个做法并不阻止一名雇员参加以此种公司为目标而且已经由工会经过适当程序解决了的就业封锁。

184. 《工作共同决策法》第4节进一步申明,集体协议可以规定比第41节、第41a节、第41b节和第44节所规定的更加广泛的劳工稳定义务,以及比该法令规定的更加广泛的赔偿义务。

统计数字

指令调解的争议数字见表格8.1。

185. 表格8.2表明不经伙伴们同意而指令调解的争议数字,这种做法只发生在例外的情况。国家调解办公室从来不在评估阶段的任何时候任命一名谈判主导人。国家调解办公室认为,这是因为伙伴们没有要求谈判主导人,而只是要求调解人。这样做的一个原因自然可能是利用谈判主导人是一种实际上还没有试用过的工具,国家调解办公室还没有在任何明显程度上促进过任命谈判主导人。国家调解办公室决定只在两种场合推迟发出通知的劳工冲突,其一就是在评估期间。

表 8 : 1

指令调解的争议以及在这些争议中提交行动通知的数字

年份

指令调解的争议数

在指令调解的争议中提交的劳工行动通知数

在指令调解的争议中实施的经通知的行动数

损失的工作日

2001

20

14

5

11,098

2002

6

6

2

838

2003

6

3

1

627,541

2004

24

15

4

15,282

来源:国家调解办公室

表 8 : 2

年份

指令调解的争议数

不经同意指令调解的争议

2000

12

0

2001

20

2

2002

6

1

2003

6

0

2004

24

0

186. (b)《公营就业法》(1994:260)第23-29节管制公营部门的劳工行动。第23-24节载有对于实施劳工行动的权利的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则。在报告期间这些文节的法律规则没有做过修订,但是请参看下文的“基本协议”和除外类别。

187. 大约240,000人受雇于国家;来源:瑞典政府雇主机构。

188. 大约827,000人受雇于市政区议会,约250,000人受雇于省议会(数字截至2005年11月1日);来源:瑞典地方部门和区域协会。

目前劳工法院受理的案件—转交欧洲法院

189. 劳工法院目前受理一项由一个瑞典工会诉一家拉脱维亚公司,目标在于签订一项瑞典集体协议的案件。另一个瑞典工会针对这家拉脱维亚公司采取了同情行动。该公司以中介身份将临时劳工安排到在瑞典经营的公司工作,并与一个拉脱维亚工会签有集体协议。劳工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法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其中包括瑞典的劳工行动规章是否符合欧共体的服务自由流动规定(ECJ案件C-341/05)。

准则 4

190. 在组织权利方面没有对于武装部队、警察或国家行政人员的特别限制。191. 上述《公营就业法》在罢工权利方面还适用于各特定类别。

192. 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6月13日,瑞典政府雇主机构(政府作为雇主的代表)与国家谈判部门内部各公营雇员谈判理事会的部门领域共同达成了一项“基本协议”,以及就1993年6月24日基本协议修订案与SACO和SACO诸下属工会共同达成协议。同一天,政府雇主机构与服务和通信雇员工会达成了一项新的基本协议。

193. 这些协议是相同的。政府于2001年8月31日批准了这些协议和相关的会议记录。

194. 2001年2月22日,达成了一项关于主要协议附件4 (即例外的类别)的新措词的协议。政府于2001年3月29日批准了这项协议。

195. 基本协议包括一个有关劳工行动等问题的特别C节。这项协议除了其他之外规定,应当特别谨慎使用采取劳工行动权利的领域和职能可以事先予以订明。各方同意,国家安全、维护法律和秩序、照顾病人或受到社会照管的人以及穷人,以及个人经济保障所需的付款构成此种例子。各方还同意,避免采取可能预期造成严重扰乱经济或公共供应的劳工行动。各方又同意,避免采取由于人道主义理由令人反感的劳工行动,如在残疾人学校采取行动。

第3章载有目标在于避免采取可能威胁公共利益的劳工行动的规则,根据这些规则,各方必须将这种问题提交一个特别委员会公共服务理事会。

196. 如果一方认为,行动会不适当地扰乱社会职能,则各方应当应该方请求进行谈判,以便避免、限制或取消该行动。如果一方拒绝谈判,或谈判无法达成协议,该方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共服务理事会确定该行动是否属于此种性质。

197. 同一节第4章还载有关于“例外类别”的规则,根据所提供的信息,该类别包括大约10,000名雇员。劳工行动不得涉及其工作列于称为“例外类别”的特别附件的雇员。(但是该条不适用休假而在休假期间有一个在附件所列举以外的职位的雇员。)劳工行动也不得包括为属于例外类别的雇员履行其任务所必需的人员。

198. 例外类别包括政府办公机构的雇员、某些高级法官、某些高级军官、某些国家援救服务机构、中央政府机构领导及其他人。

9

准则 1

199. 瑞典是第9条准则第1项所具体写明的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公约的缔约国。

准则 2

200. 第9条准则第1项所列举的全部社会保障分支机构在瑞典都有。

准则 3 和 7

201. 一切在瑞典社会和工作的人,无论国籍,都受到瑞典社会保险系统的涵盖。社会保险是普遍、义务的,根据住处和就业提供津贴。视为在瑞典居住的人获得保险,享受基于住处的津贴。为了符合住处的要求,人们必须在瑞典有实际住址,并被期望在这个国家居住一年以上。在瑞典工作的人也获享基于就业的社会保险津贴的保险。管理享受社会保险的资格的法律见于2001年生效的《社会保险法》(1999:799)。

202. 从2005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系统由一个国家机构社会保险管理局实施行政管理。这个国家机构替代前全国社会保险委员会和21个区域性社会保险办公室。实施这个改变,是为了促进效率更高、法律上更有保障的案例处理。

203. 这个社会保险系统的资金通过所得税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来筹集。

医疗

204. 请参看瑞典在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医疗药物实付费用限制)之下提交的最近的报告。

205. 从1997年以来,有一种传统的预约保证制度,根据这种保证制度,提供最初保健护理的人应当在与其联系的同一天通过电话或预约提供协助。如果要求医生出诊,等待时间不应长于7天,应当在90天内向转诊专家医治的病人作出预约。国家和瑞典地方部门和区域协会同意扩大这种保证。经扩大了的新的医疗保证于2005年11月1日生效。新的保证还覆盖所有计划医疗,并且使省议会做到承诺在决定治疗计划之日起的90天内提供治疗。如果省议会无法遵守最后限期,就应当向病人提供协助,在保证的时间内向另一个省议会寻求医治。如果医治是由另一个省议会根据医疗保证提供的,不向病人额外收费。

疾病现金津贴

206. 请参看瑞典在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之下提交的最近的报告和第4次定期报告。

207. 从2005年11月1日起,疾病现金津贴从限制收入的77.6%增加到80%。同时雇主支付病假工资的期间从21天改为14天。社会保险办公室向无雇主的人们支付疾病现金津贴。

208. 为了制造更强劲的经济激励及减少病假,雇主还通过一种病假保险费(疾病现金津贴的15%)来支付让雇员在领取病假工资期后从社会保险办公室获得100%疾病津贴的部分成本。这项规划的目的包括刺激预防性举措和康复。关于实付费用限制的规则也适用于某些群体。

209. 对失业人员的疾病现金津贴进行了调整,使其与失业津贴相等。在2003年7月之前,投保的人可以从疾病保险获得比失业津贴高的津贴。

210. 从2006年7月1日起,疾病保险的最高收入额将从7.5增加到10个物价基数。2006年的物价基数确定为39,700瑞典克朗。

父母津贴

211. 请参看瑞典在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之下提交的最近的报告和第4次定期报告。

212. 对于在2002年1月1日或其后出生的儿童,父母津贴的期效延长了30天,一共为480天,其中60天是当父母双方共同监护时为父母的每一方所保留的。父母也可以选择提取八分之一的父母津贴。在作出改变之前,父母只能提取完全的、四分之三、一半和四分之一的父母津贴来照管孩子。父母津贴的基本水平(以前称为保证水平)现在是每一津贴日180瑞典克朗。除这些日子以外,每增加90天每天付给60瑞典克朗的津贴(“最低水平”)。从2006年7月1日起,这个最低水平将增加到每天180瑞典克朗。

213. 将临时父母津贴的权利扩大到了有18岁以下重病子女的父母。

214. 可以向新的父亲支付10天的临时父母津贴,现在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向另一个人支付。

215. 某些残疾子女的父母拥有每年与每名子女接触10天的权利,直到该子女达到16岁为止。

216. 从2006年7月1日起,父母保险的收入最高额将从7.5个增加到10个物价基数。

退休、无工作能力和遗属津贴

217. 从2003年1月1日起,退休养老金、遗属养恤金和无工作能力养恤金方案有所更改。无工作能力养恤金和伤残津贴停止发放,代之以活动补偿和疾病补偿。方案有所更改。这个津贴现在属于社会保险规划,不再是养恤金系统的一部分。欲了解对这个方案更加详尽的描述,请参看瑞典在劳工组织第128号公约之下提交的最近的报告。

218. 对于1938年或其后出生的人,取消了领取养恤金的最低年龄为16岁的规定。为之挣得领取养恤金权利的整个一生的收入,现在给予领取养恤金的资格。

219. 使得领养父母可以计算童年早期可领养恤金金额的规则已经有了改进。

220. 向在2005年以后去世的人的遗属发放的转换养恤金和保证养恤金从过去可发10个月延长到现在可发12个月。与从前一样,如果遗属与一名不满12岁的儿童一起生活,该津贴可以发给更长的时限。

221. 向老人和其他人发给住房补助的规则进行了改革。住房补助发给在瑞典居住的,领取下列养恤金的投保人员:全份退休养老金、疾病补偿或活动补偿、寡妇恤金、特别遗属养恤金或妻子养恤金。津贴的数额取决于申请人的住房费用和收入。对于超过65岁的人,住房补助的最高额是该部分每月住房费用的91%,单身人士不超过4,850瑞典克朗,已婚人士不超过2,425瑞典克朗。有资格领取住房补助的其他人的相应数额分别是4,500瑞典克朗和2,250瑞典克朗。每名配偶的住房费用以共同住房费用的一半计算。最高额的住房补助根据申请人的住房费用而确定。从这笔金额中扣去申请人收入的一定部分,余额作为住房补助支付。

222. 发给老人的赡养资助是在2003年提出的一种新型的社会保险,以使得其基本赡养需求未获国家养恤金制度的其他津贴或以其他方式满足的人们维持合理的生活水准。该资助的发放对象是在瑞典居住的65岁的(含65岁)以上的人。发给老人的赡养资助完全经过经济情况调查,按照申请人的收入计算。提供的赡养资助达到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准,据认为,对单身人士相当于1.294个物价基数,已婚人士或同居人士相当于1,084个物价基数。向合理的住房费用提供补助。被认为合理的住房费用是单身人士每月最高数额6,050瑞典克朗,已婚人士或同居人士每月最高数额3,025瑞典克朗。每名配偶的住房费用以共同住房费用的一半计算。2006年的物价基数确定为39,700瑞典克朗。

残疾人士的其他津贴

223. 请参看瑞典在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之下提交的最近的报告和第4次定期报告。

224. 伤残津贴从投保人员满19岁那年的7月份开始发放。以前,该津贴是从人员满16岁开始发放的。更改的主要原因是让残疾青年人利用教育方案和面向就业的方案,防止很年轻就被排除在社会之外。

职业伤害津贴

225. 请参看瑞典在劳工组织第121号公约之下提交的最近的报告和第4次定期报告。

226. 职业伤害保险的举证责任规则在2002年有了更改,将适用于2002年7月1日以后所提交的伤害案。目前,进行评估有统一的举证要求。如果有显著的原因表明,职业伤害应视为是由于事故或其他有害影响所产生的。在对职业伤害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各种独立的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在过去,评估分两个阶段:伤害程度和关联作用。

227. 实施了目的在于补偿人们在疾病保险制度中的等候期的特别职业伤害补偿。这是发放给由于职业伤害处成收入损失而获许补偿的人的,并且用意是补偿两天等候期的收入损失。如果投保人的等候期不止两天,则可以为额外的天数支付特别职业伤害补偿。所支付的特别职业伤害补偿金额,是作出决定日期实行的年金数额的80%除以365。重新计算职业伤害补偿年金的规则已经更改。年金目前与指数挂钩,以便考虑到总的收入趋势。

失业津贴

228. 失业保险目前由37个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其中36个与劳工市场的一个具体部门挂钩,向在这个部门工作的任何人开放。1998年1月1日开始的一个失业保险基金的涉及面较大,向劳工市场的所有部门的每一个人开放。这个新的失业保险基金还管理不属于一个失业保险基金成员的人的基本津贴。失业保险包括与收入有关的补偿和基本津贴。

229. 为了有资格获得与收入有关的补偿,人们必须至少在12个月里是一个失业保险基金的成员以及符合一般条件(例如在就业服务署登记为一名求职者、失业、正在积极寻找工作并且愿意接受如给予的合适工作)和符合一个就业条件。如果该人在过去12个月里曾经有薪酬地被雇佣至少6个月,每月至少工作70小时,或曾经在连续6个月至少工作450小时,每月至少工作45小时,就符合这个就业条件。与收入有关的补偿是发给投保人在失业之前的正常收入的80%。最高金额是第一个100天每天730瑞典克朗,其后期间(从第101天至第300天)每天680瑞典克朗。

230. 基本津贴不是以从前的收入为基础,发放给符合一般条件、一个就业条件,或者完成某一具体程度的学业但不符合成员条件,亦即不属于一个失业保险基金的成员的人,或成为成员的时间还够长的人。基本津贴是每天320瑞典克朗,如果该补偿所根据的工作是非全日制的,则按比例降低。

231. 活动保证从2000年8月1日起在全国生效。活动保证是为具有长期失业风险的人们设立的一个劳工市场政策方案。失业人员参加组织起来的,有较短或较长的就业期和其他劳工市场政策方案的活动支持的全日制活动。活动保证的授予直到这个人在劳工市场上重新安置下来为止。该津贴的数额与失业津贴相同,为那些已经用完他们的失业津贴的人提供了一张经济安全网。

232. 从2001年2月以来,失业保险方案发生了下列重大变化:

废除了重新获得资格的要求。参加劳工市场政策方案不再使人们有权获得一段新的时期的失业津贴;见上文有关活动保证部分;

最长津贴期限不论年龄,每个人都是300个津贴日;

推行了一段可能延长的,最长期限为300个津贴日的津贴期,无需符合新的就业条件。如果不将申请人转至活动保证,则允许延长;

头100天的最高津贴金额上调。;

拒绝所提出的一份合适的工作或拒绝参加一个劳工市场政策方案的后果是,第一次:减少25%津贴;第二次:减少50%津贴。第三次拒绝时,津贴全部撤销。

家庭津贴

233. 请参看瑞典在劳工组织第102号公约之下提交的最近的报告和第4次定期报告。并请参看所附的有关瑞典家庭政策的实况报告。

234. 普遍的育儿津贴目前是每一子女每年12,600瑞典克朗,外加向更多的子女付给补助津贴:第二个子女每年1,200瑞典克朗,第三个子女每年4,248瑞典克朗,第四个子女每年10,320瑞典克朗,第五个子女以及五个以上的每一个子女每年12,600瑞典克朗。

235. 赡养资助的数额是每月1,273瑞典克朗。根据《瑞典子女和父母法规》的一项修正案,父母有资格就18至21岁仍然在上学的子女获得延长的赡养资助。

236. 父母之一在有些情况下,有资格领取残疾子女照顾津贴,至该子女满19岁那年的6月份为止。停发年龄以前是16岁。这个更改是与残疾津贴的更改同时作出的。

237. 为了其子女由于监护或接触安排而定期在他们家居住的父母推出一种称为“接触津贴”的新形式住房津贴。该津贴每个月向一名子女支付300瑞典克朗、两名子女支付375瑞典克朗、三名或更多的子女支付450瑞典克朗。给予在家居住的子女的特别津贴现在是一名子女每月950瑞典克朗、两名子女1,325瑞典克朗、三名或更多的子女1,750瑞典克朗。

准则 4

238. 瑞典从此间的ESSPROS报告统计数字。根据这些统计数字,2004年瑞典的社会保障费用是8,157亿瑞典克朗,相当于32%的国民生产总值。1994年的社会保障费用是5,974亿瑞典克朗,相当于36%的国民生产总值。截至瑞典的上一次报告,(1996年的)相应数字是6,067亿瑞典克朗,相当于33%的国民生产总值。

239. 以2004年的价格表达的社会保障开支水平,在1994年到2004年期间增加了1,460亿瑞典克朗。相当于实际增长22%。由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比较大,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比例下降了。

240. 费用的增长,主要是由于同1994年相比,2004领取疾病补偿和活动补偿(前称伤残养恤金)的人数增多了。疾病现金津贴的费用也同样增加了。此外,退休养老金的开支增加了,这是因为在这十年里,享受超过基本水平(即基于收入的养老金)的养老金的人数增多了。扩大对于残疾人的支助也产生了巨大费用。药物和技术费用的提高以及人口日益老化可以被认为是推动医疗费用增多的因素。然而,失业率的下降造成了参加劳工市场政策方案和失业补偿的费用的减少。

准则 5

241. 请参看瑞典的第4次定期报告。

准则 6

242. 一个人要为了社会保障的目的被视为一名居民,通常要求有一张永久居留许可证。按照《接收寻求庇护者及其他法》(1994:137),有给予等待领取居留许可证的人的特别津贴。在别的方面,请参看瑞典的第4次定期报告。

经济援助

243. 经济援助是社会福利制度的最终安全网,承担减少个人和家庭受到经济排斥的重要职能。它的用意是为了补充社会保险方案,并且在一般形式的社会保险不充分或无法给予的时候提供援助。其目的是当一名个人无法通过诸如就业或一般社会政策系统等其他方式自谋生计时,提供临时、短期的支助。经济援助是这个制度中唯一与个别家庭的支助需求相关的组成部分。经济援助受到《社会服务法》(2001:453)的管理,各城市的社会服务办公室则负责执行和供资于这项方案。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起草案例管理的支助文件和准则。经济援助补贴的数额根据由政府确定的一项国家标准。除了基本补贴之外,各城市可以在对于其他合理的费用及其他方面的生活需求作出的个别评估的基础上提供援助。

244. (a)根据《保健和医疗服务法》(1982:763),每个省议会应当向居住在它的边界之内的人提供良好的保健和医疗服务。省议会还应当向居住在该省但并不是在那里永久居住的人提供即时但不是计划性的保健和医疗服务。这种义务延伸到由于各种原因无居留许可证居住在这个国家的寻求庇护者和其他外国人。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人提供保健和医疗服务受到国家与瑞典地方部门和区域协会所签订的一项特别协议的管制。国家向省议会提供补助。

245. (b)根据上述协议,向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以及被隐匿以避免执行一项驱逐出境令或迁移令的未成年人(“隐匿儿童”)提供与在瑞典居住的未成年人相同的保健、医疗和牙医服务。

246. 在经济援助需求和就业率趋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2005年2月,政府任命了从社会援助到工作委员会(S 2005:10)。该委员会将提交有关促进从社会援助到通过就业达到自给的过渡的措施的建议。这个委员会总的出发点是公共资源应当予以有效利用,并且向个人和社会提供明确的激励,以便无迟延地在劳工市场立足。该委员会将于2006年11月1日前递交其最后报告(ToR 2005:10)。

247. 有子女家庭被驱逐和无家可归问题委员会于2005年10月日提交了其报告(SOU 2005:10)。该委员会评估,2004年一共至少有1,000名儿童被从他们的家里驱逐出来。报告申明,这个问题包括多个侧面,因此不仅需要一项改进了的住房政策,还需要社会服务举措。政府各办公机构目前正在编写报告,以便进一步采取行动。

准则 8

248. 双边或多边社会保障立法对于到其他国家工作和/或居住的人十分重要。从瑞典的角度看,欧共体在这方面的立法对于最大数量的人们具有最重大的意义。瑞典也与大约20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专约。自从瑞典的第4次定期报告以来,由于国内法的改变,与智利、加拿大、北欧诸国、土耳其和美国的专约都已重新谈判。瑞典与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已经约定,瑞典与南斯拉夫先前所签订的专约在这些国家之间适用。

10

准则 1

249. 请参看以前各份报告。瑞典没有批准劳工组织第103号保护生育公约。

瑞典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第4次报告将在2007年初提交。

准则 2

250. 请参看第4次报告第152项。

准则 3

251. 请参看第4次报告第153项。

准则 4

252. (a)请参看第4次报告第154-158项。

253. (b)请参看瑞典的第4次报告以及上面第9条准则下的内容。

准则 5

254. 请参看瑞典的第4次定期报告以及上面第9条准则下的内容。

准则 6

255. 请参看以前各份报告和瑞典就第6项之下的所有各点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瑞典正在不断努力加强对于易受伤害和弱势儿童的保护。这件工作部分是在社会服务系统内部,部分在法律系统内部开展的。上次报告以来所发生的变化在这里予以简单重述。

残疾儿童

256. 瑞典残疾政策的基础是,残疾儿童应当首先拥有做儿童的权利。残疾儿童还有补偿其残疾的特殊需求。应当给予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年在他们亲属的家庭里成长的机会。父母和儿童/青年可以获得例如以暂息服务、同伴服务、个人协助和离家短期外住等方式提供的支助。这些方案使得父母们得以暂时休息,并且让残疾儿童有更多机会离开父母轻松一下。支助是根据《社会服务法》所提供的,如果儿童属于《向具有某些功能损害的人士提供支持和服务法令》(下文称《支持服务法》)的管辖范围,也可以在这项法令项下进行申请。如欲了解更多的情况,请参看瑞典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报告。

社会服务

257. 旨在加强处于风险中儿童的社会保险的新规定于2003年7月1日生效。其活动有关儿童的政府机构和政府机构雇员的职责扩大到也包括监狱和缓刑部门内部的机构和国家法医委员会内部的法医精神病部门。为了增加对于向社会服务部门提交的强制性报告的了解以及提高一切有关人士对于这项职责的认识,在管理与儿童有定期接触的机构和活动的法律中插入提及了强制性报告的提交。

258. 同时,在有关警方、保健和医疗提供机构、幼儿园、学校和学龄儿童照顾中心的法律中,分别插入了有关应社会服务部门之请求,就处于风险中儿童和青年问题进行合作的规定。

259. 《关心青少年法》(1990:52)从2003年7月1日起进行了修订,以加强该项法律的儿童观点。其中插入了一条规定,申明在该法令项下作出的决定必须极为关切青少年的利益,必须在适当考虑到青少年的年龄和成熟程度的情况下重视青少年的意愿。同时明确了身体虐待和精神虐待都会损害儿童的健康和发展。

260. 一个议会委员会受到政府授权,起草一份社会关心儿童和青年的全国行动计划的提议。该委员会在2005年10月向政府提出了其提议(SOU 2005:81)。政府打算在2006年年底前向议会提出一项议案。

法律制度

虐待儿童

261. 2003年7月1日,纳入了提高刑事处罚严厉度的特别理由。根据这些理由,如果一项罪行可能损害一名儿童的安全感和对与他/她亲近的一个人的关系的信任感,则在作出应受惩处的判决时,应将该项罪行视为一种加剧情势。

262. 关于严重侵犯身心健康的新法律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政府计划在2006年开始复审这项法律。这样一次复审的详细情况司法部正在研究之中。

性罪行的改革

263.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新的《性罪行法》的内容已经在上文第3条之下作了报告。下列几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264. 改革的目的之一,是进一步加强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性剥削。为了强调对未成年人所犯的性罪行的严重性,该项法律纳入了特别的刑罚规定,包括在强奸儿童和对儿童进行性骚扰方面。废除了胁迫的要求,从而扩大了这种罪行的范围。

265. 禁止向儿童购买性行为的规定得到了加强,通过扩大其范围,将在不构成明确的卖淫案在情况下向儿童购买性行为也包括在内。将对令未成年人摆出色情姿势进行剥削的特别刑罚规定纳入了该项法律,通过这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为了此种目的的性剥削得到进一步加强。通常的刑罚是罚款或最高为两年的监禁。对于严重的罪行,刑罚是6个月到6年监禁。

266. 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获得赔偿的机会,对未成年人所犯的某些性罪行的限制法规延长了,即收费要到该儿童满18岁或本来会满18岁那年才开始。

贩运人口

267. 如上文第3条之下所讨论的,关于为了性目的贩运人口的规定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瑞典2002年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第3次报告(第9.3.3-4项)中还提供了一份关于立法的报告。

268. 政府还指示一个委员会编写一份的贩运人口罪行概观,评估这种罪行的范围,分析瑞典为了成为欧洲理事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的缔约国可能需要的立法改动,以及分析瑞典的刑事立法是否为取缔不足法定年龄婚姻和强迫婚姻提供了令人满意的保护。

儿童色情资料

269.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新的《性罪行法》将对于情节严重的儿童色情资料的最高刑罚从4年监禁增加到6年监禁。2005年8月,政府决定对于“用色情图像来描绘未成年人”的规定及有关立法进行审议。该审议的目的是使得能够更有效地打击儿童色情资料,并且除其他之外,在下列各方面加强与儿童色情资料犯罪有关的儿童的地位。该审议将包括考虑对“儿童”的定义施加一个18岁的明确限制。政府还将审议是否要使这项罪行适合规定刑罚的罪行形式,以及该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要延伸到其他儿童色情资料做法。是否需要更改,将在有关罪行分类和儿童色情资料罪行的刑罚的既定做法的基础上进行考虑。被用儿童色情资料描绘的儿童是否可以视为儿童色情资料犯罪方面的受害方,因而有权获得经济赔偿的问题也将予以明确。

为了性的目的训练儿童

270. 技术进步也给儿童和青年人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成年人和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人为了性的目的企图接触(训练)儿童,常常是通过互联网这样做。作为回应,政府最近决定向全国防止犯罪委员会和总检察长下达任务。指令全国防止犯罪委员会编制一份详细描述这种现象的性质和范围,以及过去和现在与打击这种现象的措施的研究概述。全国防止犯罪委员会还将考虑防止训练的其他措施。总检察长将在全国防止犯罪委员会的研究概述和评议的基础上,分析刑法对于这种现象的适用性,以及反犯罪机构对付训练的可用工具。总检察长还将审议目前的立法是否足以保护儿童不受训练,如果认为情况并非这样,则提议必要的立法修正案以及提出法规草案。

271. (a)参看瑞典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第1次和第2次报告第585-592段。

272. (b)有16-19岁的儿童的统计数字。去年,这个年龄组中大约有22,000名儿童工作。大多数人在学校暑假期间工作。没有16岁以下儿童的统计数字。在13-16岁从事有薪酬的工作方面,这些人完全是在学校假期工作的,因为对这个年龄段的儿童来说,上学是强制性的。

273. (c)没有统计数字。

274. (d)寻求庇护的未成年人拥有与在瑞典永久居留的儿童同样条件的获得教育、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的权利。

275. 在对于2002年瑞典提交的第3 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瑞典确保所有儿童享有教育权,其中包括那些没有居留许可的儿童和“隐匿儿童”,亦即被隐匿起来以避免执行一项驱逐出境令或迁移令的儿童和青年人。

276. 根据现行规章,瑞典市政区议会可以接受其庇护申请被拒的儿童和被隐匿起来以避免执行一项驱逐出境令或迁移令的儿童至义务教育学校和中学就读。政府在2006年初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将研究管理这些“隐匿儿童”的教育、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权利的各项条件。在到委员会递交其调研结果为止的这段临时期间,向市政区议会拨付额外的资金,以使得这些儿童被学校接受。

提高国家官员和司法界的人权意识

(参见结论性意见第35项)

儿童政策实现了儿童的权利

277. 在儿童方面,瑞典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与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实现儿童的权利的努力有着内在的联系。管理这些努力的,是由按照1998年向议会提出,由议会在1999年3月一致通过的实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政府法案制定的国家战略。

278. 在普遍社会福利政策的框架内提出的各项举措,是能够实现儿童权利的基础。其目标在于保证男女儿童在性别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平等童年时代条件的福利政策举措,包括能够利用高质量的幼儿园方案、学校、学童照顾和妇幼照顾。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和发展分担主要的责任。公众的任务是支助和补充父母,以能保证每一名儿童都享受良好、安全的童年时代的条件。这一点延伸到提供各种方案,以使得父母参与子女的童年时代并承担责任。

279. 除了普遍社会福利政策以外,在诸如社会和交通规划、食品和消费者政策、环境政策、公共卫生政策及文化和媒体政策等对于发展儿童和青年人的社会状况具有重大意义的领域里采取了举措。由于儿童政策的跨部门性质,为儿童和青年人所采取的举措是在范围广阔的政策领域所采取的。所有的举措都是为了促进达到儿童政策的目标。为了创建瑞典所采取的在各方面实现儿童权利、改善儿童和青年人生活状况的举措的结构和明确性,已查明了六个目标领域:

儿童获得良好生活水准的权利;

儿童有安全的童年时代的权利;

儿童的健康权利;

儿童的教育权利;

儿童的参与和影响的权利;

儿童获得社会保护和支助的权利。

政府办公机构的儿童权利专门知识

280. 各政府办公机构内部有协调职能,其任务包括协调、监测和进行把儿童的看法纳入影响到儿童和青年人权利和利益的一切政府决定中的努力。在所有的部都已经任命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问题的联系人,作为在各政府办公机构内部发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努力的一个方面。

儿童监察员提高儿童权利意识的任务

281. 儿童监察员的作用包括形成有关儿童权利的意见以及参与社会论述。儿童监察员已经做了积极的工作,在各城市、省议会和政府机构促进《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努力,并在进行这种努力的期间提供理论支助、显示良好例子、促进知识转让和不断后续、分析和评估实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

儿童评估中心

282. 2005年2月3日,政府指令各区公诉处与国家警察委员会、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及国家法医委员会合作建立儿童评估中心。“儿童评估中心”是各个机构在同一办公地点办公,对于有关可能是诸如强奸和身体虐待等严重罪行受害者的儿童进行调查的运作的总的名称。

283. 其目的是确保所开展的有关这种犯罪嫌疑的调查适合儿童的具体情况。儿童不必跑到不同的地方,受到不同的人为了不同的目的重复讯问。第二个目标是为了改进调查的质量。

284. 试行儿童评估中心项目从2004年起在斯德哥尔摩、哥德堡、马尔默、林雪平、于默奥和松兹瓦尔实施。关于该项任务的最后报告将在2008年3月1日递交,在2006年6月15日将递交一项临时报告。

285. 隆德大学的法律社会系将在Karsten Astrom教授的指导下对这个方案进行评估。

儿童权利中心

286. 政府在2006年3月指令厄勒布鲁大学提出一项有关建立一个实施儿童权利努力的方法和技能发展及知识转让中心及该中心的活动的具体建议。计划该中心在2006年秋季开放。

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手册

287. 政府在2005年12月决定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瑞典分会拨款100万瑞典克朗,用于制作瑞典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手册。

地方政府机构及其他人的儿童权利意识

288. 为了使人们集中注意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努力及支持地方发展努力,政府创办了一个称为“为儿童的瑞典”的项目,这个项目从2006年以来一直在进展。目标群体是城市政策制定者和官员,以便增加对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认识和了解,以及传播在城市活动中确保儿童权利的成功方法。

高等教育中的儿童权利

289. 2004年,指令瑞典所有高教机构提供一份有关将对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了解纳入据认为与这种了解相关的学习方案中的努力的报告。政府计划在2006年举行数个地区性会议,由学术机构来支持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努力,以及促进高等院校的知识转让。

儿童权利和预算过程

290. 将儿童的看法纳入国家预算的主流是表现出政治决定对于男女儿童的后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通过向议会提出并由议会处理的两份政府发文来提高国家预算所报告的有关儿童和青年人的举措的认识。

瑞典的青年政策

291. 瑞典青年政策的基础包括一种权利观点:即青年拥有与所有其他公民一样的获得良好生活状况的权利。“良好生活状况”是指青年人的人权应当受到保护和促进,应当确保青年人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良好健康状况以及发展机会。并非最不重要的是,良好生活状况关系到赋予权力,以影响他们自己的生活、他们的社区和总的社会发展的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影响到18岁以下的儿童和青年人的一切公共事业的一个关键出发点,因而也是国家青年政策的一个关键出发点。2006年的春季预算方案的包括了对于青年人的大量投资,其中包括对于2006-2008年的青年举措的65.7亿瑞典克朗拨款。瑞典正在对于将从就业、教育、住房、保健和安全、影响和赋权以及文化和休闲等方面改善青年人生活的各种方案进行投资。

11

准则 1

292.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的严重经济衰退给瑞典的好几个人口群体带来了经济困境。1997年以后,大多数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有了改善。在经济危机之后,瑞典穷人的百分比(与绝对贫困线相比)从1991年的5%增加到1996-1997年三年期中的11%,但是其后在2003年下降到6%。非常贫困的人占2%,这个百分比很低,而且多年来一直保持基本稳定。收入的分配表明了低收入与高收入家庭的差别悬殊,在20世纪90年代有了增加。最大的收入差距是在2000年测定的,其后直到2003年有了下降。

293. 从1991年到2002年,男女之间的收入差距下降了。除了其他原因之外,这部分是由于妇女较之20世纪90年代初,更多地从事有薪酬的职业,男子和妇女的工作模式更加相似,男女都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家庭的比例增加了。1991年到2002年妇女的有薪酬职业中位收入从男子的有薪酬职业中位收入的64%增加到68%。限于全日制工作者,妇女的中位收入从略高于男子中位收入的81%增加到略高于84%。

294. 资本收入,基本上是出售股权和股权资金所得,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之初对于家庭的分配有过巨大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的发展情况表明,资本收入一有增长,收入差距也随之扩大。这个现象的原因是,金融资产在各家庭中分配得非常不平均,主要影响到那些有最高收入的家庭。

295. 现代瑞典的贫困现象十之八九不象其他国家那样严重。瑞典的贫穷的定义性特点,在个人一级是与这个人在劳工市场的立足点有关。正处于工作年龄的人们,如果没有来自有薪酬职业的明显收入,又基本上没有来自养恤金、失业津贴或疾病保险的收入,具有长期贫困的风险。欧盟统计办公室Eurostat的数据表明,与2001年存在的15名成员国相比,瑞典的平均收入低于欧盟的平均数。希腊的平均收入最低,而卢森堡处于遥遥领先的最高位。但是瑞典的收入差距跻身于最低之列。收入差距最小的斯洛文尼亚、接着是瑞典和匈牙利以及丹麦和捷克共和国。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是葡萄牙。

(a)整个人口的生活水准和生活状况

296. 在1995年到2004年之间,家庭经济水准提高了26%,而在1991年到2004年之间则提高了15%。这个趋势对于住在一起的有子女夫妻最为有利,他们在1995年到2004年之间经过赡养负担调整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了30%。住在一起的家中无子女的45-64岁的夫妻享受最高的经济水准。由比较老的退休人士和有子女的单身妇女组成的家庭的经济水准最低。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即其收入低于中位数的60%的家庭的比例约为9%。走向更加广泛分配收入的趋势已经打断,目前的收入差距略低于收入差距最大的2000年。

297. 在1991年到2004年之间,基尼系数提高了13%。收入差距主要是在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扩大的。从那时起,收入的分配保持相对稳定。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由于富裕家庭和个人的收入的增加。从1991年以来,经济水准最高的人的收入比例有所提高。人口中最富裕的10%的部分的全部收入的百分比从1991年的20%增加到2004年的22%。

298. 下面的表格表明1991年到2003年期间瑞典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基尼系数。第一张表表明包括资本收入在内的趋势,而第二张表不包括资本收入。

111

1991年和1996-2003年每消费单位包括资本收入在内的可支配收入,均为个人。中位数额为按2003年价格计算的每消费单位千瑞典克朗

年份

中位数额

基尼系数

最高5%

1991

143.9

0.230

355.4

1996

132.9

0.238

334.5

1997

139.4

0.254

400.1

1998

140.8

0.242

366.5

1999

149.9

0.261

431.2

2000

165.3

0.295

586.1

2001

162.4

0.263

475.3

2002

165.5

0.258

460.3

2003

165.5

0.254

450.7

来源 :瑞典统计局

112

1991年和1996-2003年每消费单位不包括资本收入在内的可支配收入,均为个人。中位数额为按2003年价格计算的每消费单位千瑞典克朗

年份

中位数额

基尼系数

最高5%

1991

139.2

0.213

297.2

1996

127.9

0.221

280.7

1997

131.8

0.225

300.8

1998

135.4

0.227

315.6

1999

140.2

0.230

325.1

2000

149.9

0.244

381.0

2001

154.7

0.239

375.8

2002

158.3

0.239

376.1

2003

158.6

0.234

368.2

来源 :瑞典统计局

299. 在有子女的家庭中,贫困的情况减少了。按照国家保健和福利委员会构建的绝对贫困线(恒常购买力),在1997年,全部有子女的家庭中贫困家庭的数量是15%略多一点。(参见下文《瑞典的贫困统计》项下)。自兹之后,百分比减少了一半;充其量全部儿童中只有7%生活在贫困家庭。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受到20世纪90年代经济危机的打击较之其他群体沉重。尾随着经济的复苏,出台了一系列改革以改善儿童及其家庭的境况。单亲儿童、多子女家庭中的儿童、父母是外国出生的儿童以及其父母只有义务教育学历的儿童具有生活在经济弱势地位的家庭的巨大风险。

300. 2002年,实施了最高育儿费用的规定,使得有两名子女的家庭的学前费用平均每年减少12,000瑞典克朗。

301. 育儿津贴从1994年的750瑞典克朗逐步提高到1,050瑞典克朗。目前的育儿津贴处于开始以来最高的名义水平和实际水平。发给更多的子女的补充津贴的数额也增加了。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发给一个家庭的第二名子女的补充津贴,从2006年起,赡养津贴也增加了。

302. 父母假期保险期在2002年延长到480天。在这些假期中,为父母每一方保留了60天,不得转让给他人。从2006年7月1日起,父母津贴的最高数额提高到10个物价基数,相当于每月大约33,000瑞典克朗。这次增加也适用于临时父母津贴和现金怀孕津贴。在此同时,父母津贴的最低数额也从每天60瑞典克朗增加到180瑞典克朗。为了照顾病儿的目的可以支付无限日子的临时父母津贴的选择也扩大了。

303. 这些改革改善了有子女家庭的经济状况。1995年以来,与子女一起住在家里的夫妻的经济水准改善了30%。

老年人的生活水准和生活状况

304. 2003年,在老年人中间贫困蔓延的现象少于20世纪90年代,不过许多老年人的经济来源有限。然而,65岁以上的年龄段的人与许多青年人不同,是属于那些在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常常有可支配的金融资产的人之列的。但是应当记住,老年人的净资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住房权益所组成。

305. 瑞典统计局2002年的(家庭财务)统计数字表明,65岁以上的妇女的可支配收入的中位数,单身妇女约为104,000瑞典克朗,同居妇女约为78,000瑞典克朗。单身妇女拥有全部年龄段中最高的收入。同居妇女与单身妇女相比可支配收入的数额低的一种解释是单身妇女有较高的基于收入的养老金。但是,单身男子的可支配收入的数额低于同居男子。其中位数单身男子是每月114,000瑞典克朗,同居男子是125,000瑞典克朗。因此,同居/已婚妇女和男子的收入之间的差别大于单身男女之间的差别。

306. 已经实施了若干项措施使瑞典成为对于老年人来说是个较好的国家。从2002年起,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一直与指数挂钩。从那时起,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增加了高于通货膨胀3.5%。退休人员的住房补助提高了7次。津贴从1995年住房费用的85%提高到2005年的93%。2004年出台了发给无养老金或其养老金不敷赡养的老年人的维修资助。2003年,废除了对于寡妇恤金进行的经济状况调查。

307. 2002年,对老年人牙科保健实付费用实行了限额。这项规划在病人满65岁的日历年生效。在一次治疗周期中,病人做诸如牙冠、牙桥、移植和可取下义齿的实付费用限制为7,700瑞典克朗。

308. 2002年,实行看护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最高收费,以降低老年人看护系统的费用。

309. 1995年以来,退休人员的经济水准提高了18%。

残疾人

310. 1999-2004年期间,根据《向有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1993:387),以一项个别计划或个人代表的方式获得协助的人数见下表。

113

根据《向有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的协助,人数

协助类型

1999

2002

2003

2004

变化1999-2004

日间活动

19,800

21,700

23,200

24,100

+22%

住房,成人

16,500

18,000

19,000

19,800

+20%

联系人

13,400

14,500

15,200

16,100

+20%

短期居留

9,400

9,900

10,400

10,500

+12%

咨询和支助

18,600

11,900

11,700

10,400

-44%

同伴服务

7,400

8,500

9,200

9,400

+27%

个人助手

4,500

4,300

4,300

3,900

-13%

暂息服务

3,600

3,500

3,600

3,700

+3%

短期监督

2,800

3,400

4,000

4,400

+57%

住房,儿童

1,200

1,200

1,300

1,300

+9%

个人计划

-

-

3,200

-

-

个人代表

-

1,200

2,600

3,200

+167%

311. 2004年,大约有52,900人根据《向有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获得协助,其中不包括获得咨询和其他个人支助的人。这比1999年以来大约增加了20%。咨询和支助协助通常是省议会的职责领域,因此在统计中是分别报告的。2004年,根据《向有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向大约向10,400人提供咨询和支助协助,这样,人数就进一步减少了。在另外方面,1999年以来根据《向有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获得协助的群体人数中唯一减少的是配备个人助手的人。1999年以来80%的瑞典城市中根据《向有功能障碍者提供支助和服务法》获得协助的人数增加了。

312. 除了这些人之外,根据《瑞典个人协助法》(1993:389)向大约12,700人发放国家协助津贴,因为这些人每星期有获得20个或更多小时的协助的基本需要。有权获得协助的人数从1998年的7,600人起不断增加。每人和每星期的小时数也增加了。

313. 2004年,在只获得由城市提供的个人协助的人中间,妇女的比例比较高,而在获得协助津贴的人中间,男子占多数。

《社会服务法》之下的举措

314. 上面的统计数字只表示为严重残疾人士提供的服务。在社会服务统计中,残疾人只是几个群体中的一种,包括由于社会原因或由于精神残疾或年龄而根据《社会服务法》(2001:453)需要支助的人。

315. 2004年,根据《社会服务法》向16,400名0-64岁的人提供家庭支助服务,另外根据《社会服务法》向同一年龄群的人提供特殊住房。1999年以来,在略超过半数的瑞典城市里,根据《社会服务法》向65岁以下的人提供的服务增加了。1999年以来,在大约十分之一的城市里,根据《瑞典个人协助法》或《社会服务法》获得服务的(0-65岁的)人数减少了。

316. 政府在2003年10月任命了一名全国精神病护理协调人,他的职责是总管精神病护理、社会服务和严重心智疾病和/或智力残疾人士康复的方法、合作、资源、人员和专门知识的问题(ToR 2003:133)。其任务包括与所有有关的行动者合伙工作,以促进这个目标群体的护理和服务工作的改进。这位协调人将就其受委事项提出的各种问题以及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提供有关建议。该委任将在2006年11月1日到期。

瑞典的贫困统计

317. 虽然没有保存关于瑞典贫困状况的任何官方统计材料,但是做过几项对于贫困问题进行测定的研究。瑞典没有官方的贫困线。

318. 尽管在1997年到2003年之间,青年人的贫困风险减少了,但是这种风险比1991年要大得多。青年人需要越来越长的时间才能在劳工市场站住脚跟和建立家庭,这意味着当代的青年人面临着比上几代人更大的挑战。学校学习的时间延长和高失业率增加了贫困的风险。

319. 下面的表格表明20世纪90年代所发生的实际收入下降把越来越多的人推下以测定年份内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百分比(40%、50%、60%或70%)来定义的贫困线。

114

1991年和1995-2003年全部人口中穷人的百分比

以测定年份内可支配收入中位数的百分比确定相对贫困线。

年份

<40%

<50%

<60%

<70%

1991

2.1

4.1

8.3

16.0

1995

2.0

3.4

6.5

13.8

1996

2.1

3.5

7.5

15.3

1997

1.8

3.5

7.4

15.4

1998

2.1

3.8

7.9

16.0

1999

2.1

4.1

8.3

16.0

2000

2.2

4.6

9.4

17.3

2001

2.1

4.4

10.0

18.3

2002

2.4

4.7

10.2

19.1

2003

2.3

4.4

9.1

18.1

来源 :瑞典统计局制作的家庭财务情况统计的处理数据。

320. 因此,在2003年,人口中的2%生活在收入为中位数40%以下的家庭里,9%生活在收入为中位数60%以下的家庭里。收入为中位数60%以下的家庭可以称为处于经济弱势地位。当设立一条贫困线来表明恒常购买力(绝对贫困线)时,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发现2003年6%的瑞典人生活在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里。1991年的相应数字是5%。这段时期最高的百分比是在1996/97年。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又发现,非常贫困的人的百分比很低,大约为2%,而且长期以来保持相对稳定。

321. 政府确定了一个目标,即在1999年与2004年之间将以整年的等量数字测定的领取经济援助的人数减少一半。这个目标还未达到,但仍然在积极运作。1999年与2004年之间,整年的等量数字下降了26%。

322. 关于领取经济援助的人数只有到2004年的数据。2004年,领取长期经济援助的人数增加了10%。领取经济援助的人往往十分年轻。2004年,将近40%的领取者属于18-29岁年龄段,与2003年相比了略有增加。外国出生的人也超过他们的比例。42%稍多一点的经济援助是支付给至少有一名成员是在瑞典境外出生的家庭的。

323. 如果以长期经济援助为基础来测定贫困,所出现的画面与利用收入数据测定贫困几乎相同。就是说,2003年领取长期经济援助的人数比1991年多。尽管从经济衰退以来长期经济援助的人数减少了,但是从1991年以来却增加了58%。

324. 在瑞典,经济水准最低的群体是由老年退休人员和有子女的单身妇女组成的家庭。

325. 下表表明1997年和2004年可支配收入在中位数60%以下的男女的百分比。收入低于中位数60%的单身人士相对多的人数反映了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学生。收入低于中位数60%的人士的百分比增加最大的是单身退休人员,尤其是75岁以上的,以及各种年龄的单身妇女。增加最小的是同居成人,尤其是与子女同居的。退休人员和其他易受伤害群体的趋势走弱,与制定了某些经济情况调查转移有关。

115

1997年和2004年经济水准低于中位收入数60%的人的百分比

百分比

1997

2004

变 化

有子女的单身妇女

15.0

20.7

+5.7

单身妇女,20-44岁

15.0

19.6

+4.6

单身妇女,45-64岁

3.1

6.8

+3.8

单身妇女,65-74岁

6.4

9.9

+3.6

单身妇女,75岁以上

15.4

21.6

+6.1

有子女的单身男子

8.8

11.1

+2.3

单身男子,20-44岁

13.2

16.3

+3.2

单身男子,45-64岁

8.6

9.9

+1.3

单身男子,65-74岁

7.6

14.2

+6.6

单身男子,75岁以上

10.6

18.2

+7.5

与子女同居

6.7

6.6

-0.1

同居,20-44岁

4.2

5.1

+0.9

同居,45-64岁

2.6

2.5

-0.1

同居,65-74岁

2.4

3.3

+0.9

同居,75岁以上

4.6

6.0

+1.4

全部

7.8

9.1

+1.3

来源 :瑞典统计局家庭财务情况,由财政部计算。

326. 瑞典2003年消除贫困和社会排斥国家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到2010显著减少有贫困和社会排斥风险的人数。要达到这个目标,就要降低其收入低于经济援助准则的男女的百分比以及降低其收入低于中位收入数60%的人数的百分比。居住在收入低于中位收入数60%的有子女家庭的人数的百分比也要降下来。

下表表明2000、2001和2003年有关这个目标的统计数字。

116

收入低于经济援助准则的男女人数

2000

2003

妇女

单身有子女

46,311

38,826

单身无子女

58,682

56,373

男子

单身有子女

5,322

5,240

单身无子女

96,519

86,954

结婚/同居

有子女

37,469

27,283

无子女

13,910

13,399

117

可支配收入低于中位可支配收入数60%的人的男女的百分比

2001

2003

妇女

11.2

11

男子

9.0

10

118

居住在可支配收入低于中位可支配收入数60 %的有子女家庭的人的百分比

2001

2003

单身,至少一名子女

13.5

二名成人与一名子女

4.4

二名成人与二名子女

4.8

二名成人,至少三名子女

10.6

其他有子女家庭

8.0

有子女家庭

10

327. 目前,在中学后教育机构的学生人数相对于过去较多。2003年,20-24岁的人差不多三人中有一个在学校学习,而1991年则是八人中有一个。2003年,20-24岁的学生中穷人的比例是46%,是1991年的两倍。对于大多数贫困学生来说,这些问题通常是暂时的。

328. 20世纪90年代来到瑞典的移民为了达到能够自立的经济状况遇到严重的困难。2003年,贫困成年人中,大约三分之一是在外国出生的或有外国背景。

329. 在过去5年中,曾经受到护理和治疗的有滥用毒品问题的人数基本保持不变。正在有更多的人获得提供门诊护理和治疗,而24小时护理、家人家庭或机构护理的情况减少了。

330. (b)所有瑞典人都得到获得良好生活水准的保证,这种保证通过提供与收入相关的补贴或发给无工作能力或不能自谋生计的人的津贴的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服务得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涵盖全体公民。以收入损失原则为基础,当出现收入损失的情况时,就提供与收入相关的补贴。例子包括父母津贴、疾病现金津贴、职业伤害津贴和退休养老金。瑞典的最终社会安全网是社会服务系统。当各种情况使得一些人处于必须得到这种服务的社会处境时,它确保这些人获得社会支持和帮助的权利。已经确立了一套全国性的准则,作为计算合理生活费用的一个基础。

331. 2006年3月/4月,瑞典就在1996年(由粮农组织安排的)世界粮食峰会上作出的承诺向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提出报告。世粮峰会的各与会国同意对一项在2015年消灭饥饿并且将营养不足的人数减半的进行中努力作出共同承诺,这个目标其后在联合国第一个千年目标中获得确认。与此同时,各国商定一项带有七项承诺的行动计划。为了对这七项承诺作出后续工作,粮农组织决定要求向粮农组织提出两年期国别报告。欧洲委员会在2004年提交了一份欧盟全体成员国的联合报告。

332. 粮农组织在今年散发的材料附上了从各种官方统计数据中收集的每个国家的编集统计资料。瑞典就某些项目对报告作了补充。

333. 在提出其他报告的方面,欧洲委员会还经从各成员国收集意见之后,在2006年提交了一份欧盟成员国的联合报告。这份报告于2006年4月向粮农组织提交。如附件所示,这是一份综合性的报告。欧盟选择将今年的报告集中为七项承诺。

334. 承诺三――分享和可持续的粮食生产,亦即可持续发展粮食生产、农业、渔业和林业,以便既增加产量又不损害资源基础。

335. 欧洲委员会的回应阐述的问题包括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共同渔业政策、生物多样化、遗传资源、可持续发展以及农业部门的研究。

336. 承诺四――公平贸易,特别是粮食和农产品。

337. 欧洲委员会的回应基本集中于世贸组织和多哈回合、除武器外一切倡议和共同体优惠制度。

338. 承诺六――人力资源、可持续粮食生产系统、农业、渔业和林业系统以及农村发展的公共投资和私人投资。

339. 欧洲委员会论述了发展援助/官方发展援助、巴黎宣言、免除债务等。

瑞典国家食品署

340. 国家食品署是农业部的隶属机构,是有关包括饮水在内的食品事宜的中央监督部门。

341. 国家食品署负责质量良好的安全食品、食品贸易公平做法及健康饮食习惯。食品贸易公平做法是指消费者可以依赖标签了解成分、重量、保存质量以及食品原产地。

342. 国家食品署承担管理和协调瑞典的食品(包括饮水)控制的总的责任。国家食品署还应当:

开展食品和饮食习惯的调查和实用科学研究,并制定食品控制方法;

积极促进遵守议会和政府关于饮食和健康的准则;

向公众通报食品部门的情况;

与食品有关的规章草案;

根据《食品法》实施监督,以及管理和协调食品控制。

343. 国家食品署保有一个定期以新的食品更新的食品数据库。

344. 北欧诸国在北欧部长理事会的框架里在许多领域进行合作。北欧诸国的合作扩大到立法、食品监督、毒理学(对健康风险进行评估)、食品卫生、饮食和营养等。

345. 国家食品署的工作将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以国际伙伴关系为基础,在欧盟内部尤其如此。瑞典的大部分食品规章与欧盟其他国家现行的规章相协调。食品行业的新知识和产品发展要求起草新的规章。在大多数情况下,这项工作是与欧盟其他成员国共同进行的。国家食品署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因为这使得这个机构有机会影响新的规章,使之对瑞典消费者有利。

346. 欧盟内部的共同规章往往受到《饮食法典》(Codex Alimentarius)—目标在于便利世界食品行业的一套国际标准和准则—的影响。国家食品署也积极参加《法典》的努力。

准则 2

(a)

瑞典农业委员会

347. 向农业部汇报工作的农业委员会是政府在农业和食品政策领域的专家部门,还是负责该部门的农业、园艺和驯鹿放牧业的部门。因此,农业委员会的活动包括监测、分析并向政府报告这些领域里的发展情况,以及在指定的活动领域内执行政策决定。政府已经确定,瑞典农业必须在生态和经济上都是可持续的。生态可持续性意味着农业应当保护资源、适应环境以及在道德上可行。农业委员会促进良好的动物健康,以及具有持久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多采的农场景观。农业委员会还努力确保将农业对于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并且负责与园艺害虫作斗争。

348. 管理欧盟的农业政策是农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农业委员会的职责是促进简化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内部的欧盟规章以及有效、适应环境的欧盟农业政策。其他重要问题是减少植物营养物的损失、降低农药风险、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增加有机生产。农业委员会是国家环境目标“多样化的农业景观”的负责机构。

349. 农业委员会还参加关于将环境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纳入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欧盟理事会战略。根本原则是环境保护在各种因素中至关重要,使得我们可以在未来利用资源。土地、水、空气、动植物的自然生境、生物多样性以及食品和农业遗传资源必须予以保护。

(b)

充足食品权

350. 2002年(由粮农组织安排的)“世界粮食峰会:五年后”的与会者们决定详细制定一套自愿准则,以支持逐步实现充足食品权。关于这些准则的决议于2004年11月23日由粮农组织理事会通过。

351. 自愿准则的意图是,通过向穷国提议一系列对于实现该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为满足人们的食品权创造更好条件的措施,使得充足食品权运作起来。这项举措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试图将联合国内部的传统上分开的两个领域,即人权和有保障的食品供应,结合在一份文书中。

352. 瑞典积极参与了这个过程。瑞典的主要优先事项是这些自愿准则应当具体、可以应用。实现有保障的食品供应和充足食品权的国家责任应当明确,这些准则不应建议有约束力的承诺或重新解释现有立法,并且应当强调良好政府的重要性。

住房政策

(c)

住房政策框架内的各项措施

353. 能否获得住房关系到个人的经济状况。

354. 一般说来,住宅公司对预期住户提出的收入要求对于经济地位脆弱的群体可能具有负面影响。

355. 旨在增加供应价格合理的住房的措施的目标是使得低收入家庭和个人能以合理费用获得良好住房。增加住宅公司分配政策透明度的措施以及包括设立住房分配办公室在内的做法可以使得经济地位脆弱的群体能够比较容易获得住房。

降低住房成本,增加住房供应的举措

356. 发给新建和整修出租住房和住户拥有的公寓房屋的利息津贴。省行政委员会和国家住房、建筑和计划委员会处理有关利息津贴的事宜。

357. 投资津贴(2001-2006年):2001年出台了一项住房建设投资津贴方案。领取投资津贴的资格要求所规划的住房是打算永久性使用的,而且将是出租住房或合作出租住房。2006年春季的预算方案包括关于将该津贴延长到2008年的一项提议。

358. 促进建造小型出租公寓和学生住房的投资刺激:(2003-2006年)。投资刺激方案是在2003年出台的。这项方案相应于将建筑成本增值税从25%降低到6%的一项规定。这项新的投资刺激的目标是为了降低建造小型出租公寓和学生住房的成本。向学生住房以及住房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出租公寓头60平方米提供赠金。2006年春季的预算方案包括关于将该刺激方案延长到2008年的一项提议。

359. 建造成本论坛。2001年2月,政府指示国家住房、建筑和计划委员会建立一个建造成本论坛。其目标包括降低建造成本,以及最重要的是,通过信息、教育和发展在长期内降低住房成本。

360. 试点项目。从2002年1月1日起,国家住房、建筑和计划委员会每年拨款2000万瑞典克朗,用于支持利用创新方法降低新建出租住房的住房成本,同时促进生态可持续性的适当试点项目。

住房供应举措

361. 对住房供应法令的审议。政府在2005年5月任命了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审议有关城市住房供应的立法,以及住房市场的公平和平等状况的先决条件。该委员会的提议以一份部级备忘录“住房市场的公平和平等状况”的形式提交。所提议的对于《住房供应城市责任法》的修正案(SFS 2000:1383)论述了各方面的问题,包括明确城市住房供应的目标、向申请人和房产业主提供住房分配服务的必要性,以及起草城市准则投入信息的必要性。这份备忘录于2006年5月提交审议。

362. 该委员会的提议包括,每个城市或住房市场应当建立一个住房服务机构,向住房申请人提供信息,安排住房排队等候,打击歧视,编集有关房产业主住房分配方针的信息,以及向自行找到住房有困难的人提供支持。委员会还建议,房产业主应当采取住房分配方针并向城市通报这方面的信息。

363. 住房协调人。政府在2005年3月任命了一名全国住房协调人,其任务是查明阻碍青年人自行找到住房的障碍及传播有关成功的私人举措和城市举措的消息(ToR 2005:37)。其职责还包括对于激励人们搬家从而启动搬迁链所需的举措进行审议。青年人是协调人的主要目标群体,但是所提议的措施对于其他群体也能有裨益。关于这件任务的一份最后报告将于2007年12月18日递交。2005年12月,住房协调人发布了一份题为“宠坏的青年人和坏脾气的房产业主”的临时报告(住房委员会M2005:1临时报告1)。这份报告的结论中有一条是,房产业主对于房客的正式要求将其收入和就业状况不允许他们进入初级租房合同市场的许多青年人排斥在外。显现出来的另一个问题是,住房短缺现象,主要是城市地区的住房短缺,为蓬勃兴起的黑市提供了肥沃土壤。出现了非法出售黑市租房合同、黑市转租,以及转租生产的高昂租金等问题,但是从法律的角度很难处理这些问题,这是因为难以证实黑市交易,以及对所涉各方缺乏举报黑市交易的激励。

364. 租金保证金。政府在2006年4月宣布了一项提议,向希望将租金保证金作为一种支助形式的城市提供国家援助,这种保证金是专门用来帮助那些在住房市场上立足难的人的。

365. 关于拥挤居住状况的任务。国家住房、建筑和计划委员会的2006年拨款指示指令该机构提出一份关于拥挤居住状况的历史趋势以及不同群体拥挤居住状况有哪些不同的报告。这份关于拥挤居住状况的后果的报告将特别注意儿童和性别平等的观点。这份报告将于2006年9月1日递交。

拥挤居住状况的一般情况

366. 能够获得一个自己的房间,对于学龄儿童能有诸如睡眠和做功课等安静环境的机会是十分重要的。根据生活水准研究的统计,3-6年级的学龄儿童中,88%有他们自己的房间,而7-9年级的学龄儿童中,93%有他们自己的房间。例证中父母在瑞典出生的儿童中,94%有他们自己的房间,而父母在外国出生的儿童的百分比是66%。

室内环境

367. 社会对于建筑的技术要求的意图,是使得建筑适应其规划的功用/活动成为根据《建筑工程技术要求法》(1994:847)的一项基本原则。这项原则以各种方式体现出来了,其中包括残疾人通道和儿童安全的标准。

368. 对建筑的维修应当保存它们的主要特点。在20世纪80年代显示出情况并非如此,例如当时通风系统没有予以适当维修。

369. 作为回应,政府请求并获得授权颁布了有关强迫检查基本上所有有建筑的通风系统的规章(通风系统功能检查法(1991:1273)修订案(1999:373)。)实施这项规章是为了回应经确认的变态反应和过敏症增多的现象。这项规章特别强调儿童和青年人的环境,要求幼儿园和学校的通风系统必须每二年检查一次。

370. 可以接受的室内环境的重要意义还表现在议会为了全国环境质量目标“良好的建造环境”所通过的临时目标。这个临时目标的案文如下(政府法案2001/02:128):“到2020年,建筑和它们的特点不得对健康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必须确保:

到2015年,人们经常度过时间或度过长期时间的所有建筑都有具有文件记录效力的通风设备;

到2010年,所有的学校和幼儿园的氡的水平低于200 Bq/m3空气;以及

到2020年,所有的住宅的氡的水平低于200 Bq/m3空气。”

371. 经政府倡议,在2002年任命了一个委员会,以审议《规划和建造法》。该审议将包括残疾人通道的问题。该委员会提出了一份报告,该报告已提交考虑,目前正在由政府办公机构准备。

372. 政府在2004年拨款3000万瑞典克朗用作电梯补助金,目标在于促进在现有的公寓房屋里装置电梯,因而使得包括老人和残疾人在内的所有人上下更加方便。领取这项补助金的条件是,改善进出上下的其他必要措施都已经实施。

改进电梯安全的措施

373. 2006年2月作出了一项政府决定,以修订《建筑工程技术要求法》,决定如下:

到2007年4月1日,应当在规划用于乘客运输,但朝向电梯井墙处无保护的电梯上装置警告标志;

到2012年12月31日,在主要用于商业场地/工作场地的建筑,应当在规划用于乘客运输,但朝向电梯井墙处无保护的电梯里装置车门或其他保护物;

当对一架电梯作出重大改变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来增加电梯的安全度。

经济家庭政策范围内的措施

374. 有居家子女的家庭和有享有接触权子女的家庭,以及至少18岁但不超过29岁的无子女青年人可以申请住房补助。

社会服务政策范围内的措施

375. 无家可归现象。瑞典对无家可归现象的最近一次全国性调查是在2005年开展的。该调查表明,瑞典没有自己的住房的人数近年来有了增加。在调查时,至少有17,800人无家可归,其中四分之三是男子。无家可归的人中的很大一部分有毒瘾和智力疾病。因此,改进毒品滥用护理和精神病护理的举措对于解决无家可归的问题是至关紧要的。

376. 政府在2006年春季的预算法案(政府法案2005/06:100)中提出了治理无家可归现象的若干措施。这些措施的目标包括明确社会服务部门预防有子女家庭受到驱逐和无家可归的责任。政府还建议向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拨出更多的资源来支持治理无家可归现象的地方举措。

377. 政府在2005年开始了一项称为“一生的合约”的三年期毒瘾护理和治疗举措。这项举措提供确定目标的毒瘾护理和治疗国家资金,以刺激各城市和行动者发展和加强毒瘾护理和治疗工作。其目标是使得患有毒瘾的人能够比较容易满足他们对于护理和治疗的需求。2005-2007年的政府拨款总共是8.2亿瑞典克朗。

378. 政府还通过一项特别的精神病护理举措,在2005-2006年拨出总共约7亿瑞典克朗的款项,用于对患有智力疾病和/或智力残疾的人的护理、住房和有意义的职业的确定目标的投资。在这个举措的框架内,有好几个定位于患有智力疾病的无家可归者的项目正在进行中。

12

准则 1

379. 平均预期寿命的趋势以及好几个死亡原因的死亡率的降低,尤其是心血管疾病死亡率的剧降,表明了瑞典的公共卫生仍然在改善之中。

380. 总的国家公共卫生目标是更多的人应当过长寿、健康的生活。如果以发病率、死亡率和自感健康状况共同加权的尺度对趋势进行研究,结果就会呈现更多的细微差别。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老人有了更大的功能性能力,他们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了改善。在1970-2003年期间,平均预期寿命也提高了而没有严重的活动损害,但是同20世纪80年代初相比,生存的人中间有更多患有慢性疾病的人。

381. 早逝的最大原因是心血管疾病,心血管疾病也常常引起慢性健康问题和功能损害。在1987-2002年期间,心血管疾病,尤其是心肌梗死的风险降低了大约23%,因心血管疾病而死亡的风险下降的幅度更大。这就是近年来平均预期寿命提高这么多的主要原因。男子的心血管疾病死亡率要比妇女高出一大截。

382. 心血管疾病风险的降低的原因,是较好的影响健康的习惯,主要是吸烟减少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饮食的改善。患有心血管疾病的人死亡风险的降低主要是由于医疗干预。

383. 瑞典估计有30万人患有糖尿病,其中大约十分之一是1型糖尿病。成人中糖尿病患者的百分比有微弱增加,但是,尽管诊断时BMI(身体质量指数)提高了,但糖尿病的发病率并没有增加。1980年以来,妇女的糖尿病死亡率下降了28%,但男子却保持不变。对于高胆固醇和高血压的积极预防治疗以及对糖尿病更好的治疗是对于死亡率下降、越来越多的人带着糖尿病成功地活着的可能解释。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1型糖尿病的发病率增加了,特别是在最年轻的年龄段中,但是青年成人的发病率似乎在下降。

384. 在瑞典,16-74岁的人中间,有一半以上的男子和略高于三分之一的妇女超重或肥胖。略低于10%的男子和妇女患有肥胖症。在所有年龄段中,超重的人的百分比在上升,其中包括学龄儿童。肥胖的人的百分比在20世纪90年代激增,但是增加额似乎在2002-2004年之间达到平稳。

385. 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所有社会经济群体和各种教育程度群体的人中,超重的人的百分比都在上升。在肥胖症的发病率方面,男子和妇女的社会差别都有一些增加,因为肥胖症患者的百分比在教育程度较低的人中间比在教育程度较高的人中间高。

386. 继20世纪80年代经济滑坡以后,报告说他们感到焦虑或烦扰的人的百分比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增多了。这种增多普遍适用于除了老年妇女之外的所有人口,而老年妇女在这方面的百分比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始终处于高水平。在2002和2003年,有25%的妇女和15%的男子报告说有这个问题。然而,最近的2004年的数据显示,与2002-2003年期间相比,目前报告有严重焦虑或烦扰症状的人的百分比减少了。现在要断言这是否代表着一种趋势的逆转还为时过早。

387. 在智力健康方面,不同社会经济群体之间的差别十分巨大。失业或领取疾病补贴或活动补贴的人,单亲以及在外国出生的人,智力健康不佳的要大大超过平均数。

388. 智力健康不佳是自杀的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自杀率有显著下降。1987年和2002年之间,自杀死亡的数量无论男女都减少了三分之一,但是1998年以来,15-24岁的青年人略有上升的趋势。自杀在男子中比较常见。1998年,自杀的男子是自杀的妇女的三倍,但是自杀未遂的情况妇女更多一些。

389. 根据瑞典统计局所做的生活状况研究,2002年和2003年,16-84岁的妇女和男子中有8%报告说,他们至少有一次成为暴力或威胁的受害人。成为暴力或威胁的受害人的妇女和男子的百分比第一次相等。

390. 每年有大约100人死于暴力的后果:在2002年,男子是66人,妇女是37人。近30年来,致死的暴力的发生率基本上保持同样水平。受到致死暴力侵害的儿童人数减少了;目前,大约7%致死暴力的受害人是儿童。

391. 传染病一度是占据主要地位的死亡原因,但是现在已经大幅度下降。不过,抗药性细菌和对于抗生素的抗耐力使得对于传染病的治疗变得更加困难。旅客们从世界上其他地方带来的抗药性细菌持续不断地涌入。有些病例是无法治疗的抗药性肺结核构成了一个特别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末曾有过幼儿防疫接种覆盖面缩小的记录,但现在这个趋势已经扭转。

392. 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再次处于上升趋势。衣原体症是目前瑞典最常见的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和梅毒目前在瑞典是相对有限的问题,但是发病率的增加可能表示需要作出预防的努力。

393. 在1985-2000年期间,无龋齿的儿童和青年人的百分比不断提高,但是在2001-2002年期间第一次记录到无继续改善的情况,在12岁儿童中甚至发现稍有下降。成人中有全口真牙的百分比继续上升,但是牙科保健方面的社会差距仍然可观,而且没有显示出缩小的趋势。

394. 瑞典生殖保健做得十分出色。经过20世纪90年代末的间歇之后,出生率再度上升。尽管出生率有波动,但是一名妇女一生中的平均生育次数在整个20世纪保持稳定在2次。青年人在保护他们避免不想要的怀孕方面比防止性传播疾病做得好。性传播的感染是不育的最常见原因。在瑞典,怀孕和出生的结果是良好的。

395. 与国际上相比,瑞典的儿童和青年人的健康状况极好。在欧洲各国进行的定性研究中,瑞典的儿童和青年人看来最健康,最满意他们的生活。尽管如此,诸如肚子痛、头疼和睡眠不宁等身心症状的发病率有了增加。瑞典儿童在与环境有关的健康状况方面通常良好,不过过敏症是一个重大问题。今天的儿童和青年人暴露于引起听力损害的噪音的程度是史无前例的。

396. 老年人口中大多数人相对健康。老人们还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他们的健康状况有了改善。

397. 从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男子和妇女以及所有社会经济群体中,吸烟率下降了。男子的吸烟率比妇女下降得快,但是外国出生的男子中吸烟的百分比比瑞典出生的男子要高得多。近年来,社会差距变得更加显著了。在领取疾病补贴和活动补贴的人以及长期失业的人中间,吸烟的百分比最高。

398. 从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snus”(置于嘴唇下/面颊和齿龈之间的濡湿的烟草)的瑞典的使用增加了,在20世纪90年代,使用snus的男女都增加了。每天使用snus的人中间有三分之一报告说,他们有时也吸烟。

399. 在1996-2004年期间,酒精消费量几乎增加了30%。最近的统计表明,酒精消费量可能已经趋于平稳。在过去的十年期间,其消费量处于风险区的人的百分比上升了,青年人闹饮作乐的次数增多了。

400.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男子与酒精有关的死亡率下降了,但是妇女与酒精有关的死亡率却上升了,基本上是45-65年龄段的人。大部分处于风险区的酒精消费者是青年男女,但是由于滥用酒精而造成的死亡通常要到60岁左右才会发生。因此,较高的酒精消费量对于当代青年的影响,要到三、四十年之后才能显露出来。

准则 2

请参看“人人健康”报告第26项和第28项。

401. 2003年春季,议会通过了“公共卫生目标”(政府法案2002/03:35, 报告2002/03:SoU07, 议会发文2002/03:145)所提出的公共卫生政策的十一个目标领域。根据该项法案,政府还决定,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总目标应当是创建在平等基础上确保全民良好健康状况的社会条件。政府将在2006年向议会提交一份发文,以便后继实施国家公共卫生目标并采用跨部目标结构。

402. 一份支援初级护理、老年病护理和精神病护理的综合性倡议(参看《结论性意见》第34项)与国家行动计划一同启动,以便改善健康和医疗服务(政府法案1999/2000:149, 报告2000/01:SoU5, 议会发文2000/01:53)。

403. 作为行动计划的基础的发展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到期。国家与瑞典地方部门和区域协会就继续也与未来几年的行动计划一起开始的积极发展工作的重要性取得了一致意见。因此,议会决定展延各方之间的协议。

404. 向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下达了任务,要求它在2006年秋季实施一项继续国家行动的后续行动。

老年护理系统

405. 两项瑞典法律(1999:1175)和(1999:1176)赋予人民在那些传统上使用萨米语、芬兰语或Meankieli (Tornedal芬兰语)以及目前仍然在充分使用这些语言的地理区域(“语言行政区域”),就在这些区域行使公共权限与公共部门和法院办交涉时使用这些语言的权利。受到这两项法律保护的权利包括,在某些地理区域,个人有权进入完全或部分以这些特定语言讲课的幼儿园,以及获得完全或部分以这些特定语言操作的老年护理。但是,有必要使得老年护理适应所有的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甚至包括在这些语言行政区域境外。全部卫生和医疗服务部门和老年护理设施应当了解并且考虑到少数民族群体可能有的特殊需要。

406. 因此,若干城市已经增加或计划增加以其他语言向它们的居民提供的服务,并且为诸如说芬兰话的老年人在养老院里设立了老人特别住房或特别病房。2004年,全国有30套民族取向的特殊住房,其中19套是为说芬兰话的人预备的。向其他语言背景的人沟通的困难,可能是因为这些群体对于公共措施的了解不足或信息不足。各城市正在采取措施满足外国背景的人或属于少数民族的人的需要。在报告说它们有民族方面特殊需要的老年公民的瑞典城市中,只有34%个说它们在拥有会讲使用者的语言的工作人员方面能够满足他们所有人或大部分人的需要。在受到影响的城市中,59%没有任何适应任何民族群体的任何活动。

407. 政府认为,有必要改进对于外国背景的人或属于少数民族之一的人的护理可择方式的质量和范围。这一点适用于一切方面,从更完善的信息和更加适应的住房可择方式,到扩大的日间活动方案和具有充分语言和文化技能的特别家庭协助服务班组。在位于萨米族、芬兰族或Meankieli族行政区域的城市里,特别重要的是全部或部分改换以特定的语言告知这些人获得老年护理的权利,并且向这些群体提出适应的方案。因此,政府的春季预算方案中提议在2007年和2008年每年拨款5,000万瑞典克朗,用于激励开发适应多元文化社会的老年护理服务。

准则 3

408. 《保健和医疗服务法》规定,应当以平等的条件向每个人提供良好的保健护理。2004年的保健开支达到大约2,320亿瑞典克朗(包括城市老年病护理开支),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9.0%。与1994年相比(当时的开支是1,370亿瑞典克朗),保健开支增长了国民生产总值的一个百分点。1994年,保健开支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8.2%,到1999年增加到8.4%。因此,用于保健开支的国民生产总值百分比在最近5年内的增加速度比上一个5年期的增加速度要快。

409. 主办人(省议会和各城市)的全部净保健开支中,19%用于初级保健护理,相当于260亿瑞典克朗。

准则 4

410. (a)此外,婴儿死亡率从1984年以来减少了一半。2004年,每1,000名活产婴儿的第一年中有3.1名死亡。

411. (b) 100%

412. (c) 100%

413. (d)除了TB以外都是100%,TB只给予某些群体。

414. (e)预期寿命仍然在增加。如前所述,平均寿命的趋势及好几个死亡原因的死亡率的降低,表明了瑞典的公共卫生仍然在改善之中。2004年的一名新生男婴可以期望活到78.4岁,一名新生女婴可以期望活到82.7岁。从1990年以来,男子平均寿命差不多提高了4年,妇女平均寿命提高了2年略多一点。因此,男子平均寿命增加的速度比妇女快,男女平均寿命的差距自1990年以来从5.6年缩小到4.3年。

415. (f) 100%。

416. (g) 100%。

417. (h) 100%。

准则 5 a-d

418. 瑞典全体儿童都享受医疗服务,其中包括寻求庇护者的子女和无许可证居留在该国的人的子女。

419. 根据《教育法》,应当向幼儿园班级、义务制综合学校、高中、学习残疾儿童学校、特别学校和萨米族学校的学生提供学校保健护理。学校保健护理由健康检查和基本医疗护理组成,该服务应当配备一名学校医疗职员和一名学校护士。在《健康、学习和安全法》(政府法案2001/02:14)中,政府宣布推行学生健康服务的意图。学生健康服务将包括医疗、心理、心理社会以及特别教育的举措。

420. (e) 向所有初次为人父母的人提供目标在于促进儿童健康的父母培训。培训教师教授父母们任何照顾子女,并且提供对最健康的儿童生活方式和父母生活方式的了解。还在产科护理中心向所有父母提供关心,在孩子出生后,则是在儿科护理中心。产科护理或儿科保健护理用不着排队,对一切父母和子女免费开放。

421. (g)新的《传染性疾病法》(政府法案2003/04:30)于2004年6月生效。这项新法律的目的是在人们对于保护不受到传染性疾病侵害的需求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的隐私权和适当过程之间创建更好的平衡。

422. 政府还开始了一项对由于自然或有意扩散传染物质而造成传染性疾病暴发进行控制的措施的需求的审议,议会表决赞成政府的提议。该项法律的修正案于2005年1月1日生效。在此期间,防范灾害的努力也有了进展,包括在传染性疾病方面。负责监督部门还在2005年3月提出了一项对于流行性感冒大规模蔓延采取紧急对策的国家行动计划。政府已经采取了走向实现这项行动计划的若干措施。

423. (h)请参看第9条,医疗护理。

13

儿童和青年人的教育

促进了解少数民族

424. 重要的是向不管是属于少数人口还是多数人口的一切儿童和学生教授瑞典少数民族的历史,以及有关它们的文化、语言和宗教。义务制学校和中学的国家课程和课程提纲申明,必须提供有关少数民族和少数语言的知识。(参看《结论性意见》第38项。)

425. 政府在2005年5月指令国家教育署审议一批选定的在义务制学校和中学使用的教科书。将对这些教科书在它们怎样偏离国家课程的基本价值观或偏离的程度有多远的方面进行分析。应当特别注意任何歧视或其他形式的有辱人格待遇的表现。国家教育署将在2006年12月1日之前提交报告。

426. 国家教育署在2002年提交了一份称为“瑞典的少数民族—在儿童看护和学校中反映出起源”的资料报告。这份报告介绍了五个少数民族的历史、语言和文化。报告的目的是引起人们注意少数民族,并且激励儿童看护和学校系统中的其他机构也这样做。报告还简明介绍了新的少数民族政策及其对于儿童照顾和学校的影响。

427. 在有关萨米人是瑞典土著居民的综合宣传举措的框架内,开展了一个特别的学校项目。这个项目是瑞典政府在2000年发起的,并且在2001-2004年期间总共拨款2,000万瑞典克朗。这个项目是一个以该国7-9年级学生以及全体教师为对象的宣传和知识举措。目的在于推进增加了解瑞典的土著居民的努力,向7-9年级教师提供上课的基础,以及激发讨论萨米人的当前状况及萨米族文化和历史。这个项目分为两个阶段。印制并向大量学校散发了一本资料性小册子,题为《萨米人――相同然而不同》(Same, same but different)(注:“Same”是“萨米人”的瑞典文拼法,用于这本小册子的标题,小册子的其余部分是以瑞典文写的。标题中第一个“Same”不是英文词“same”。)。还邀请7-9年级学生前往斯德哥尔摩参加一个有关萨米人和萨米人环境的讨论会和实地旅行,以便更加深入地探讨这个主题。

428. 政府在2004年11月指令国家教育署提交一份关于少数民族教育状况的最新调查。其目标是对于少数民族的总现状有清楚和最新的了解。国家教育署在2005年10月提交了其报告,这份报告确认了少数民族教育状况的缺点,并且提议改进这种状况的措施。

429. 国家教育署的建议主要涉及改变以母语教育学生的规章以及开展宣传活动的必要性。建议还强调各城市应当更加认识到它们对于少数民族教育状况以及组织母语教学的责任。

430. 国家教育署建议修订国家关于以母语教育学生的规章,以便确保:

向所有五个少数民族提出可以用一种语言教学,即使这种语言不是日常社交的语言,或学生没有这种语言的基本技能也是如此;以及

向所有五个少数民族提出可以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即使学生人数不足5名也是如此。

431. 国家教育署还建议政府应当考虑在《义务制学校法》和《高级中学法》中列入一条分别的关于少数民族语言的规定,这样将是具体正面突出少数民族语言的一种方式。在此之后,政府指令国家教育署计算建议的经济费用。国家教育署在2006年5月提交了其报告,材料目前正在由政府办公机构进行准备中。政府打算在其后提出关于措施的建议。国家教育署还发布了地方部门怎样能够改进少数民族教育状况的建议,通过印刷这些报告并向每个城市分发的方式,通报了教育署的调查结果和瑞典少数民族的情况。

432. 适用于幼儿园、学龄儿童照顾、义务制学校、高级中学和城市成人教育的基本价值观表达了联合国各项人权公约作为基础的民主价值观和一切人价值和权利平等的原则。为了加强保护不受歧视及其他形式有辱人格待遇及促进平等待遇,政府在“安全、尊重和责任—关于禁止歧视及其他形式有辱人格待遇”(政府法案2005/06:38)中,提出一项禁止对儿童和学生歧视及其他形式有辱人格待遇的法律。议会于2006年2月8日通过了这项政府法案。《禁止对儿童和学校学生歧视及其他形式有辱人格待遇法》(2006/67)适用于幼儿园、学龄儿童照顾、学前班、义务制学校、高级中学和城市成人教育。法令于2006年4月1日生效。这项法律禁止基于性别、民族、宗教或其他信仰、性取向和残疾的歧视。这项法律还适用于不是基于这些歧视原因的其他有辱人格待遇,例如恃强欺弱。这项法律加强了对于反对歧视及其他形式有辱人格待遇的积极措施的要求,同时要求这项法律所涵盖的一切机构执行禁止这些有辱人格待遇的规章。这项法律加强并明确了这些机构基本的价值观任务。2006年3月,政府任命了负责国家教育署范围内平等待遇的儿童和学生监察员,向其委托确保从2006年4月1日起遵守这项法律的特定职责。

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

433. 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的法律规章在1998年1月1日从《社会服务法》转到了《教育法》。在此同时,对于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的监督责任也从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转给了国家教育署。加强这项教育任务的第一项幼儿园课程于1998年8月1日生效。与此同时,对义务制学校的国家课程进行了修订、将课余休闲中心包括入内。

434. 从1995年1月1日起,法律要求各地方部门向1-12岁的儿童提供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不得不合理地拖延,并且要达到根据父母就业或学习或儿童本身的需求的必要程度。分别从2001年和2002年起,给予失业人员或正在休父母假的人员的子女至少一天3小时或一周15小时去幼儿园的权利。在2002年实施了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的最高费用。2003年,推行了4岁和5岁儿童每年至少252小时免费进入幼儿园的办法。实施最高费用和公共幼儿园改革的原因包括增多了的进入幼儿园的机会。

435. 瑞典关于幼儿园的委派任务,是为了让儿童享受集照顾、发展和学习为一体的良好教育方案。学龄儿童照顾将通过集体教育活动激励儿童的发展和学习,补充学校的不足,以及向儿童提供有意义的娱乐。也向其发展需要特殊支持的儿童提供同样的方案。这些方案将使得父母们能够比较容易地将有薪酬工作与做父母的责任结合起来。

436. 从2005年8月起,要求提交城市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的年度质量报告。这个做法是为了有助于连续不断的后续工作和评估。质量报告的目标是促进地方上提高质量的努力,从而有助于实现国家目标。

437. 政府法案“幼儿园的质量”(政府法案2004/05:11)强调多元文化的幼儿园。政府修订了幼儿园课程(Lpfo 98),申明幼儿园应当努力确保其母语不是瑞典语的每一名儿童能够发展其文化特性和既以瑞典语又以其母语交流的能力。

438. 政府还明确了《国家出资制造某些教材条例》(1991:978)也应适用于支持幼儿园儿童母语的教材。

学前班

439. 学前班是在1998年1月1日创建的一种非强迫教育形式,根据规定,各城市有义务为儿童在学前班安插位置,学前班的长度为至少每年525小时,从儿童满6岁那年的秋季学期开始,到儿童达到进入义务制学校的年龄为止。学前班的教育应当激发每一名儿童的发展和学习,并为未来的学校学习打下坚实基础。基本上所有的6岁儿童都招入学前班。义务制学校的国家课程于1998年8月1日进行了修订,使其也适用于学前班。学前班是走向实施和达到国家课程目标的第一步。

义务制学校

课程和评分制度

440. 有一个共同的义务制课程(Lpo 94),适用于学前班、课余休闲中心、义务制学校、萨米族学校、有学习残疾儿童的义务制学校以及特殊学校。这个课程申明瑞典的基础教育价值观及基本目标和准则。每个科目还有一项国家教学大纲。政府在2006年3月通过的国家人权行动方案中宣布打算在即将提出的关于提议一项新的教育法令的法案中明确教育应当促进人权。联系到对于教育指导文件的一次审议,政府还打算明确人权是学校的民主任务的中心组成部分,以及应当在学校里灌输人权知识。

441. 政府已经宣布,它希望取消与审议《教育法》有关的对于一项地方学校计划的要求。反过来,应当把重点放在所有学校及负责学校的机关每年应当编制的,作为对这个机构进行连续不断的后续工作和评估的质量报告上。质量报告的目的是促进地方提高质量的努力,从而对实现国家教育目标作出贡献。

442. 学生有权获得的由教师引导的各科教学的保证最少学时在一份时间表中开列出来。时间表中某些数量的学时是根据学生的选择安排的,也就是说,个别学生可以选择学习一门或数门比较高级的学科。学校可以在规定的框架里利用这些学时,将比时间表所要求的更多的时间用于某些学科。从2000年秋季以来,差不多有20%的城市义务制学校参与一项没有国家规定时间表的试点教育方案。学校的工作转而完全由课程和各学科教学大纲申述的目标所管理。其任务包括监测和评估这项试点方案的一个委员会建议所有的义务制学校都不用这份时间表。这项提议目前正在准备中。

443. 从8年级秋季学期开始,每学期都以三级制评分。9年级没有达到教学大纲所规定的目标,也就是说不及格的学生,这门学科就拿不到分数,而是拿到一则书面考评。在整个义务制学校学习期间,定期向学生和他们的家长告知学习进展和成绩的情况,部分是通过家长、教师和学生都参加的定期个人发展对话而这样做的。如果出现一名学生需要特殊支助措施的情况,主任老师应确保准备一项行动计划。应当给予这名学生和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参加制定这项计划的机会。政府在2006年3月23日决定修订这项条例关于行动计划的规定,根据这项规定,如果出现一名学生可能需要支助措施的情况,主任老师应确保开始一个评估过程。行动计划应当具体写明需要,如何满足这些需要,以及如何对措施进行后续和评估。政府认为,应当更加明确学校在整个义务制学校学习期间连续不断向家长和学生告知学生学习进展情况的责任。因此,政府决定,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所有义务制学校和相当形式的学校都要有一项面向未来的个人发展计划。与个人发展对话一起,教师应当在面向未来的个人发展计划中概述这名学生为了达到目标以及在课程和各学科教学大纲框架内在其他方面最大限度地发展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444. 在5年级(自愿的)或8年级(强制性的)举行的全国性瑞典语、英语和数学考试是由国家教育署所编制的,以方便估定学生的进步和评估教师的成果。几乎所有的学校在5年级举行全国性考试。这种全国性考试是教师的一种有用工具,因为它也包含诊断性的指示。正在建立一个各学科考试的数据库。

母语教学

445. 如果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一方名或双方的母语不是瑞典语,而这种语言在学生的日常交流中使用,则应当作为一个分别的学科向该学生提供这种语言的教学(母语教学)。(参看《结论性意见》第38项。)在2004-2005学年,将近14%的学童有瑞典语以外的母语,而他们之中大约55%获得这种语言的教学。最普遍的语言是芬兰语、波斯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语言和阿拉伯语。

446. 政府在2004年11月指令国家教育署调查瑞典少数民族的教育状况。最后报告于2005年10月份提交。国家教育署的建议包括所有的少数民族(芬兰人、Tornedal芬兰人、犹太人、萨米人和罗姆人)拥有更加全面的母语教学权。这些提议目前正在经济政府办公机构准备。

隔离地区的教育

447. 政府在几年时间内进行了旨在改善隔离地区的幼儿园和学校的处境的特别投资。在这些地区,在达到教育目标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其中许多人是有外国背景的人――超过了他们的人口比例。投资在2006年增加了7,000万瑞典克朗,在2007年增加1.55亿瑞典克朗,一共是2.25亿瑞典克朗。将特别把重点放在那些在他们的学龄晚期移民到瑞典的学生。目标是改善达到目标以及增加以及格分数离开义务制学校和中学的学生人数。投资将资助旨在改进阅读能力的举措、以母语教授各学科,包括教授该语言本身、瑞典语和作为第二语言的瑞典语,以及教师和主任教师技能的提高。投资将专门用于需求最殷的38个城市里的100所学校。

对于新来学生的投资

448. 政府在2006年春季预算法案(2005/06:100)中申明,应当制订一项教育新来的儿童和青年人的国家战略。政府打算指令有关教育部门做出一项新来儿童和青年人的教育状况的国家评估。这件任务应当包括提议各种措施,其中包括的规章的改变以及为了改善平等和提高新来学生的教育质量所要求的其他措施。

独立学校

449. 2004/2005年期间,瑞典一共有565所独立的(私立的)义务制学校。瑞典有大约6.8%的学生在这些独立的义务制学校上学。

450. 独立学校必须符合与市立学校相同的标准。它们必须按照《教育法》和国家课程的规定提供教学。它们必须服从与市立学校一样的监督和检查。市立学校与独立学校的条件应当公平、平等,独立学校应当向所有学生开放,而不论其社会背景、文化或宗教信仰。独立学校的供资规则必需有城市责任、受到法律管辖、确定应向每一名学生提供的资金金额,同时考虑到学校的承诺和学生的需求。确定供资的理由应当与城市在向其本身的学校分拨资源时所适用的理由相同。

总述

451. 在2004/05学年,有1%的没有以及格分数离开义务制学校。

高级中学

452. 高中教育是自愿的,包括17种国家班以及特别设计和独立的学习班级。所有青年人都有平等获得教育的权利,这种教育在全国无论何处提供都是等值的。应当照顾需要特殊支助的学生。不收学费,但是城市可能决定学生必须提供某些(有限的)用具。也可能存在某些需要向学生收取一笔不小费用的孤立的学校机构。

453. 为了能够被录取攻读一种国家中学班,学生必须完成义务制学校或其相当机构的最后一年学业,并且有瑞典语或作为第二语言的瑞典语、英语和数学的及格分数。

454. 要求各城市给予未被国家班和特别设计的班级录取的学生在独立学习班受教育的机会。独立学习班的目标之一,是为学生继续在国家班学习做好准备。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向所有城市下达给予在独立学习班接受全日制受教育机会的更加明确的责任。

455. 98%的义务制学校学生继续进入高中。在2004年秋季,这些学生中的80%被录取进入一个国家班或特别设计的班级攻读。7%被录取进入独立学习班,12%被录取接受(非班级指向的)其他中等教育。大约30%的独立学习班级的学生在一年后转到了国家班或特别设计的班级。

456. 在2003/04学年末,一共有82.5%的高中三年级学生取得了结业证书(女生85%,男生80%)2000年秋季的全部高三学生中,36%在三年内继续接受高等教育。

457. 议会决定采取若干措施,以便进一步发展和改善高中的质量,使更多学生达到教育目标,这些措施主要将在2007/08学年开始适用。学科分数将替代课程分数,将推行一种高中的学位,独立学习班级的质量将予提高,将给予学生向任何学校提出申请的选择以便扩大他们的选择自由,历史将成为一个新的核心课程,职业班的质量将予提高,以及现代学徒班将成为一种替代选择。

成人教育

458. 根据《教育法》,瑞典各城市必须开办城市成人教育、有学习残疾的人的成人教育,以及移民瑞典语班。所有这些班级都是免费的。

459. 城市成人教育包括初等和中等成人教育,有高级课程作为补充。在2003/04学年,人口中20-64年龄段的人中间,4.1%的人被录取接受城市成人教育;其中65%是妇女,35%是男子。城市成人教育班的学生可以领取学生资助。

460. 初等成人教育的目的是给予成人相当于义务制学校水平的知识和技能。根据《教育法》(1985:1100),要求各城市普遍有以缺乏这些技能的人为对象的班级,因为他们有获得初等成人教育的权利。

461. 中等成人教育的目的是给予成人相当于高中水平的知识和技能。高级课程的意图是提供导致其目前职业或新职业的专门训练的成人教育。

462. 从2004年起,为城市成人教育和有学习残疾的人的成人教育设立了诸如在基础设施、教育理论和方法论等方面的锁定对象的国家资助,以促进成人学习。2006年的拨款是18亿瑞典克朗,这意味着相当于成人教育系统里43,000个稍多一些的全日制位置。

463. 有学习残疾的人的成人教育的目的是给予有学习残疾的成人相当于青年人在为有学习残疾的学生开设的义务制学校以及在国家或特别设计的高中班所能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在2004/05学年,有4,794名学生被录取入学;其中49%是妇女,51%是男子。

464. 1997年以来,每年向工会拨款将近5,000万瑞典克朗,工会将这笔资金发放给教育程度有限的成人,促使他们参加成人教育班级。

465. 根据《教育法》,移民瑞典语将给予成人移民基本的瑞典语技能和对瑞典社会的了解。在2003/04学年,有47,604名人被录取移民瑞典语班,其中40%是妇女,60%是男子。

466. 高级职业培训于2001年作为瑞典教育系统内部的一个中学后教育形式设立,这是由各城市、私立教育提供者、中学后机构以及商界合伙设计和开展的。高级职业培训的意图是为了满足对于具有专门职业训练的合格劳工的需求。这种班级为期一年到三年,大约三分之一是在工作场所进行的。高级职业培训班的学员可以领取学生资助;这些班级受到国家的监督。在2004年,有13,800人被录取高级职业培训班,其中男女各半。高级职业培训班仍然在发展,2006年增加了1,000个全日制位置。

467. 成人学院(“民众高级学校”)和学习协会接受国家资助,开办学术和文化教育班级。在成人学院的教育可以导致有资格被学院或者大学录取。2006年,瑞典有148家成人学院。每个学期平均有27,500人在成人学院长期课程入学,其中65%是妇女,35%是男子。政府已经向这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增加了4亿瑞典克朗的国家资助(以2006年目前的26亿瑞典克朗为基数),其部分目的是为了支持有助于加强和发展帮助的活动。

总述

468. 存在着各种形式的资助,以使成人可以上学而不受到经济资源的限制。在义务制学校和中学一级以及学院和其他中学后级别有一个综合性的成人教育奖学金制度。

469. 政府在2004-2007年期间任命了一个委员会,其任务是促进基本上在高教系统以外的认证领域的合法性、质量和方法。认证是为了查明人们的实际技能和专门知识,特别关系到在其他国家获取的技能和专门知识。

470. 根据政府的指示,国家教育署发展了一个学习和职业指导的互联网门户。

高等教育

471. 瑞典的高等教育对于本国和外国学生一概免费。每个省都有大学或大学学院,这是政府定向目标的投资成果。政府的长期目标是每个年龄段群体50%的人应当在25岁以前开始高等教育学习。2005年,全部25岁年龄段人中间的44.4%开始了高中后学习。这个群体略超过一半即51.3%的妇女和37.8%的男子在25岁以前正在或已经在某段时间在一个高中后院校攻读。2003/2002学年接受高中后教育的妇女和男子的百分比分别是60%和40%。

保护免受歧视

472. 根据政府倡议以及为了更加有力地保护学生免遭歧视,议会表决颁布《大学学生平等待遇法》(2001:1286),这项法令于2002年生效。《平等待遇法》的意图是为了促进学生和申请人的平等待遇,打击基于性别、民族、宗教和其他信仰、性取向和残疾的歧视。这项法律给予学生免遭歧视的强有力的保护,并且规定了大专院校防止和补救骚扰的明确责任。

473. 除了禁止歧视以外,这项法律要求高中后教学机构编制一份年度计划,其中应当载有一项关于促进学生的平等权利,防止和补救骚扰所要求的各项措施的概览。这份计划还应当载有一项关于这个单位打算采取或在次年开始的措施的声明。

扩大招生

474. 政府正在积极努力,使得高等教育学习向新的学生群体开放,并且达到更平衡的招生。知识社会的大门应当向一切人开放而不论其社会背景、性别、民族、残疾、居住地或性取向。

《平等待遇法》

475. 为了促进获得教育的平等机会,政府正在作出自觉的努力,抵制具有民族和社会偏见的高中后教学机构的招生工作。《大学学生平等待遇法》(2001: 1286)从2002年3月1日起生效。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促进高教学生的平等权利,打击除其他之外基于民族、宗教和其他信仰的歧视。这项法律适用于由国家、城市或省议会举办的大学和高教机构所提供的高等教育,以及被认可具有授予某些学位的私立教育提供人。这项法律的规定禁止直接和间接的歧视、骚扰和歧视的指示。高教机构也不得因一名学生或申请人投诉该高教机构歧视或根据法律参加一项调查而对其打击报复。这项法律申明,高教机构应当在其活动的框架内进行目标取向的努力,积极促进平等权利。高教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补救对于学生和申请人的骚扰。高教机构还应当编制一份年度计划,其中应当载有一项关于促进学生的平等权利,防止和补救骚扰所要求的各项措施的概览。高教机构还有责任对关于骚扰的投诉的周围情况进行调查,采取为了防止继续骚扰所合理要求的措施。违反关于歧视的禁令可能引起赔偿责任。

476. 政府在“高等教育的改革一个更加开放的系统”(政府法案2001/02:15, 报告2001/02:UbU4, 议会发文2001/02:98)中提出了若干提议和评估,以改进学术机构扩大招生的努力,以及缓和从中学和成人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转变。在《高等教育法》(1992:1434)第5节第1章中还插入一项规定,要求大专院校积极促进和扩大招生。

477. 高教学生的人数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翻了一番有余。工人家庭的学生,即其父母被列为了熟练工人或非熟练工人类别的学生的人数的百分比,在1993/94学年和2003/04学年之间,从占18-34岁开始高等教育的学生人数的18%增加到24%。

478. 在2002到2004年这段时期里,政府通过招生委员会投资1.2亿瑞典克朗,以促进大学和大学学院的招生活动。政府继续把扩大招生的努力置于优先地位,并且因此责成高等教育网络和合作机构支持学术机构为此目的的努力。

479. 向残疾学生提供了特别支持。在2002和2004年之间,获得特别教育支助的学生人数从2,000人多一点增加到3,400人多一点,增幅约60%。教育机构必须从义务制学校拨款中专门留出用于支助残疾学生的份额在2004年从0.15%增加到0.3%。

师资教育

480. 在过去十年里,学校制度经历了全面的变化。变化要求教师发挥一种新的作用,这样反过来必须基于一项新的师资教育方案。2001年7月1日实施的新的教师学位方案要求120-220学分(3至5.5年),并且由三个互相协调的领域组成:一般教育、一个或多个集中领域和一个专门领域。一个授予幼儿园、课余休闲中心和义务制学校低年级教师资格的学位要求140学分。授予义务制学校高年级和高中教师资格的学位要求180-220学分。与研究的联系获得了大力加强。教师学位的学位描述在2005年有了改变,以反映出学生必须能够传达和应用目的在于防止和打击对于儿童和学生的歧视及其他形式有辱人格待遇的规章的要求。

教师技能的提高

481. 国家学校改进署向以母语教授各种学科或允许说母语的伙伴教师与教室/学科教师平行工作的城市/学校提出申请2006/2007学年激励金(15万瑞典克朗/单位)的机会。在他们职业的框架内,还应当给予这些双语教育者在一个高教机构学习的机会(并且至少获得20学分)。希望是各城市将把这个机会用于雇佣如罗姆族工作人员等目的。

482. 国家教育署和国家学校改进署在2001-2003年和2005-2006年向幼儿园和义务制学校员工提供机会参加一个名为“教育幼年双语儿童和学生”的高教课程(分别为5和10学分)。在第一轮,邀请瑞典北部的城市派遣以芬兰语、Meankieli语和萨米语工作的员工。

483. 根据国家教育署的指示,马尔默大学在2002年为一项目的主要在与罗姆族儿童和小学生一起工作的教育方案(80学分)起草一项提议。完成这项方案之后,学生们将有资格担任“助理教育人”。可惜的是,由于没有人申请,这项方案未予实施,但是提议仍然有效。

484. 少数语言的教师每年受邀参加一个他们各自语言为期两天的在职讨论会。迄今为止已经举行了萨米语、芬兰语和Meankieli语的讨论会,2006年还将为罗姆语工作人员举行讨论会。

教育中的人权

485. 在高等教育中推行一种新的教育和学位结构的背景下,政府决定修订除了其他之外管理专业学位的要求和目标的《高等教育条例》(1993:100, 附录2)中关于学位的规则。若干学位的学位描述表明,学生应当表现出一定的评价能力以及特地奉行人权的处事方式。这个新的规定将从2007年7月1日起适用于学位方案。(参看《结论性意见》第35项。)

486. 政府还在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宣布,将在2007年责成国家高等教育署研究怎样将人权纳入可以推测这种教育将对于未来的专业实践具有重大意义的学位方案中。

教育开支

487. 2004年的教育开支是400亿瑞典克朗,相当于国家预算的大约5.2%。各城市负责提供义务制学校和高中级别的教育以及成人教育。2004年,这些费用达到全部市政开支的大约32%。同年幼儿园和学龄儿童照顾的费用达到全部市政开支的13%。大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全部直接预算拨款是324亿瑞典克朗。

15

488. 国家、省议会和各城市分担对文化生活提供公共支助的责任。国家向中央文化机构供资,并且向地方和地区的文化活动提供支助。近两三年来,设置了发给代表某种少数民族群体的国家补助金。该补助金的目的是促进加强文化和特性以及支持少数民族政策和少数群体在文明社会的影响的努力的举措。从2006年起,该补助金通过《国家少数民族补助金条例》(2005:765)进行管理。预算拨款是每年400万瑞典克朗。

489. 2002年,授予国家文化事务理事会特别责任和特别预算资金,来促进少数民族语言和文化。这样大力支持国家对于文化中心、图书馆、剧院等的支助。

490. 多年以来,从文化预算中向萨米族议会提供资金,用于向从事教育和研究及有关萨米族文化项目的地方和国家级别的萨米族非政府组织提供补助金。该补助金由萨米族文化理事会根据议会发放补助金的确定准则和方式予以分配。瑞典关于遵守欧洲理事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第一次报告中提到的建立萨米族戏剧机构的努力产生了成果,现在在瑞典有了一个萨米族剧院。瑞典的萨米族剧院Sami Teather从2001年起领取国家资助。萨米族剧院位于基律纳和泰纳比,其注册办事处在基律纳。萨米族剧院的目标是促进文化新生和发展,同时维护和促进萨米语言。它在2004-2005年的活动包括与挪威萨米族剧院共同在Jukkasjarvi的冰球剧院用萨米语演出莎士比亚的两部作品:《汉姆莱特》和《马克白斯》。

491. 国家文化事务理事会还向各个机构提供资金,其中包括Tornedalsteatern (该剧院集中于以Meankieli语演出的戏剧作品)芬兰UusiTeatteri (芬兰语的戏剧作品)文化协会、斯德哥尔摩罗姆文化中心、马尔默罗姆图书馆以及犹太教会。这只是领取国家文化资助的机构的几个例子而已。国家文化事务理事会就资金的分配以及少数民族的文化和语言等事务与少数民族的代表进行磋商。这种磋商部分是通过瑞典较少使用语言局进行的,该局是欧洲较少使用语言局的国别委员会。磋商是通过各种方式完成的;例如,瑞典较少使用语言局将国家文化事务理事会收到的补助金申请书的副本送交给代表各少数民族的机构,给它们机会建议哪些申请人应当领取国家资助。它们的意见在理事会最后评估中得到考虑。

492. 帮助支付在电影或录象上增加瑞典文字幕以及为视力损害者制造电影的口头描述的津贴纳入了2000年的电影协议。这个做法改善了视力和听力损害者在电影院和通过录象体验新的瑞典电影的机会。为此目的发给的补助金在2004年达到约150万瑞典克朗。一项新的电影协议于2006年1月生效。对于口头和符号语言解说的津贴被从实际协议分开了。另外由瑞典电影研究所基金负责和管理津贴。目标是使得残疾人以及属于少数民族语言的群体更加能够接触电影。

493. 瑞典有声读物和盲文图书馆的任务,是使得残疾人可以接触到文学。目标是制造相当于25%的年出版量的有声读物。2006年,对有声报纸的资助达到1.264亿瑞典克朗。易读中心是致力于易读新闻和信息的一个基金会。该中心每星期出版一份易读报纸(《8版》)新闻,对象是13万患有阅读残疾或其他残疾的人。在文学方面,该中心出版了750多种读物。打算把易读中心办成一个有关阅读简易化和可理解化的优秀中心。

494. 政府就瑞典广播电台(Sveriges Radio AB)和瑞典教育广播公司(Sveriges Utbildningsradio AB)在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的下一个执照期经营的公众服务电台和电视台的新状况向议会提出了一项提议(政府法案2005/06:112)。政府提议,编排节目的公司在让残疾人欣赏节目的机会方面的志向目标应当提高,接触面应当继续扩大。

495. 在节目下端加字幕的雄心就更加高了。瑞典电视台(Sveriges Television)对于原产瑞典的广播节目原件加字幕的要求即将从50%提高到65%。长期目标是所有的节目能够让在瑞典的每一个人都能接触到。除了普通资助以外,在2002年向瑞典电视台拨款1,000万瑞典克朗,用于资助改善残疾人接触的举措。要求各公众广播公司每年在它们的公众服务报告中报告,它们在达到其广播执照中具体写明的标准方面做得怎么样。

496. 截至2005年末,290所图书馆中有260所进行了建筑清查,并且依靠国家文化事务理事会的资助起草了行动计划。国家文化事务理事会与易读中心合伙,向各文化机构提供有关写作易读文稿艺术的培训。这个培训课程将在2006年继续。

497. 政府就瑞典广播电台(Sveriges Radio AB)和瑞典教育广播公司(Sveriges Utbildningsradio AB)在从2007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的下一个执照期经营的公众服务电台和电视台的新状况向议会提出了一项提议(政府法案2005/06:112)。政府提议,编排节目的公司在让残疾人欣赏节目的机会方面的志向目标应当提高,接触面应当继续扩大。

498. 国家的任务延伸到有关文化生活的有限立法,诸如有关维护文化遗产、档案馆和图书馆的立法。还有关于新闻自由、版权以及广播电视的立法。

499.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根据1974年的文化政策目标,通过国家津贴制度发展了各区域机构。因此,目前全国有一个文化机构网络,并且发展了支持地方艺术和文化介绍者的各种支助形式。为了保证文化工作者的存在以及他们的工作机会,社会建立了一个各种类型的津贴和资助的制度。通俗教育机构和文化工作者组织以及类似的机构在文化政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这个原因,国家、城市以及县议会向非政府组织的文化活动提供广泛的支持。

500. 议会在1996年通过了新的文化政策目标。在此以后,国家目标适用于国家、城市以及县议会内部的一切社会领域。这些目标还对于诸如幼儿园、学校、社会规划以及区域和地方发展等领域具有范围广大的意义,并且构成一个综合国家参考框架。这些目标还旨在明确公共机构在没有一般立法的领域里的作用和责任。

501. 这些目标是:保障言论自由以及创造每个人都能利用这种自由的真正机会;采取行动使得每个人都参与文化生活、体验文化以及从事他们自己的创造活动;促进文化多元主义,艺术创新和艺术质量的提高,从而抵制盈利主义造成的消极影响;使得文化作为社会中的一支充满生机、具有挑战性和独立性的力量发挥作用;维护和利用文化遗产;促进文化教育;以及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及瑞典国内不同文化的交流。

502. 政府宣布2006年为多元文化年,以便加深对于文化生活中民族和文化多样化的了解。目标是随着2006多元文化年增加公共资助的文化活动范围内的民族和文化多样化。除了其他之外,这意味着文化事业应当是多方面的,同时非瑞典族或少数民族背景的艺术创作者、表演者和文化管理人的比例应当长期性地提高,并且构成公共资助的文化生活每一方面的专业上活跃的人中间的较大比例。

503. 从2005年起,对1996年颁布的《图书馆法》—这项法令除其他之外,保证向公众免费出借图书—进行了发展,以加强合作及指示各城市和县议会编写特别图书馆计划,以便促进有效、公平地分配图书馆资源。

504. 2005年实施免费进入大多数国家博物馆,作为让文化遗产向所有公民开放的一个方面。另一个优先问题是各机构怎样传播和教授在它们管理之下的知识,以实现将新的参观者群体吸引到博物馆来的雄心。为此目的,在2005年开始将政府在若干年之前开展的一项博物馆教育举措继续下去。

505. 将文化带给青年人将是2007年瑞典文化主题年――青年文化07――的主题。青年文化07将继2006文化元年成为第4次政府的文化主题年。从长期来看,青年文化07的意图是加强供儿童和青年人享受、由他们创作以及在他们身边的文化艺术,促进合伙关系和网络化以改进资源利用,并传播模范方法,但是也要将儿童和青年人的创造性置于优先地位,并且增加青年人对文化生活的影响和参与。

506. 议会在2005年12月通过了国家语言政策的目标:瑞典语应当是一种完整的语言,为社会服务并团结社会。公共瑞典语应当优雅、朴素、容易理解;每个人都有语言权;发展和学习瑞典语、发展和使用他们自己的母语和少数民族语言,以及有机会学习外语。为了达到语言政策的目标,从2006年7月1日起,将协调和加强一个由国家资助的负责保存语言的机构。这个机构将在一个政府机构方言学、名字学和民俗研究学院下面进行组织,并且将促使对瑞典语、瑞典符号语言、瑞典经认可的少数民族语言芬兰语、Meankieli语、罗姆Chib语和意第绪语进行新的、扩大的投资。萨米族议会将继续负责保存萨米语的努力。

507. 2006年春季,政府向议会提出一份关于文化国际化的书面通报。这份通报提出一项关于更加广泛的国际文化交流方案,以及一项关于国家支持继续国际化,特别是作为国家文化政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的国际化的声明。政府从长期的角度概述了文化生活国际化的目标,应该怎样一般发展国家举措,以及应该怎样设计向各有关的国家行动者分配责任和任务。瑞典的举措的特点应当是高质量,具有艺术完整性,长期性的,以及基于相互交流。

508. 政府大力强调高教机构与社会其余部分结成密切合伙关系的重要性。1992年《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将合伙关系和向公众通报学术机构的活动调整为与教育和研究并列的第三任务。瑞典研究理事会通过互联网和出版物将正在进行的研究和研究成果向公众通报。所有瑞典大专院校都可以通过一个数据库接触到当前的研究信息。一个名为“公众和科学”的非政府组织收受国家资助,促进公众和研究界之间的接触和交流。

509. 《瑞典宪法》规定,作者、艺术家和摄影师应当根据法律宣布的法规拥有他们的作品的权利。这条规定除其他之外的含义是应当存在由议会颁布的版权法。关于保护作者、艺术家和其他类似的权利持有人类别的更加详细的规定见于《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法》(1960:729)(版权法)。这项法律经过了好几次修订。

510. 1994年1月1日,对《版权法》有关版权限制的第二章的一项几乎彻底的重新起草生效。由于执行各种欧盟的指示,《版权法》也在其他若干场合进行了修订。关于法律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理事会指示于1993年初执行,而关于租金权和出借权,关于卫星广播和有线转播以及关于法律保护数据库的指示分别于1995年、1996年和1997年在瑞典法律执行。

511. 《版权法》还有一些其他修正案。从1994年7月1日起,对于侵犯版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机会扩大了,当时赋予法院权力签发处罚禁制令以制止这类侵犯行为。《版权法》的另外两项修正案在1999年1月1日生效。第一项修正案引进了“盒式带补偿”,其意图是就私人用途的合法复制给予权利持有人一定程度的补偿。第二项修正案纳入了关于“侵犯行为搜查”的规定,使得有可能在有关侵犯版权行为的民事案件中获取证据。

512. 对于《版权法》的全面修正在2005年7月1日生效。这些修正案基于两项国际条约和欧盟关于协调版权的某些方面的指示,以及信息社会的各项有关权利。新的规则的目标在于使版权法适应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除其他之外提及音乐、书籍和电影的复制,以及学校、图书馆和残疾人士利用版权保护材料的机会。根据新的规则,制造规避保护有版权的材料的技术措施的产品现在也予以禁止。

1执行不论种族或民族出身平等待人的原则的2000年6月29日第2000/43/EC号理事会指令,以及建立在就业和职业中平等对待的2000年11月27日第2000/78/EC号理事会指令。

2由于公共统计的重构,2005年的数字无法与其他年份的数字相比。在失业率方面,瑞典统计局确定,相对失业率总共上升了0.4个百分点。在男子和妇女之间还没有作出过联系比较。

3适用于该法律的下列规定:工作环境状况(第2章)、般义务(第3章)、法定权力(第4章)、监督(第7章)、处罚(第8章)和上诉(第9章)。此外,在适用该法律第5章关于未成年人的某些规定时,学生和病人(第1项和第2项)应等同于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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