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鲁吉亚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6年2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6和第7次会议上审议了格鲁吉亚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并在2026年2月25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委员会对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3.委员会承认,格鲁吉亚阿布哈兹和格鲁吉亚茨欣瓦利地区/南奥塞梯不在格鲁吉亚政府的有效控制之下,这一事实给缔约国全面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带来了严峻挑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居住在上述地区的个人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未能享有同等程度的保护,且面临被迫流离失所和驱逐、私有土地被没收、房屋被拆毁、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和教育的机会受限、文化遗址遭破坏以及被剥夺获得人道主义援助的机会等情况。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对这些地区及其资源行使管辖权方面面临困难,但同时提醒缔约国,《公约》适用于其整个领土,因此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确保其领土所有地区的个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保护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例如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2014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5年)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5年)。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于2014年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并通过《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2014年),还欢迎其在降低贫困率方面取得的进展,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各项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表明《公约》被视为直接适用的法律,而且格鲁吉亚最高法院已援引《公约》。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公约》的认识仍然有限,尤其是在司法系统的较低层级。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在各级司法系统和所有行政机关中适用,并为这些权利受到侵犯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提供便利;

(b)继续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有关《公约》条款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可诉性的培训;

(c)继续提高负责执行《公约》的所有行为体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认识;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评为A级,并欢迎该办公室近年来预算增加,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近年来该办公室面临的政治压力有所增加(第二条第一款)。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并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尊重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独立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司法独立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官的任命、晋升、纪律处分和免职程序没有充分确保其机构和职能的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对于确保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司法保护至关重要。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体制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确保他们免受不当影响,包括来自任何方面的不符合司法独立原则的压力或纪律措施;

(b)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选举、晋升或免职程序透明,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

(c)考虑到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律师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律师因其职业活动或倡导活动而受到各种形式的压力和报复措施,包括过度使用武力、任意拘留、骚扰和威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外国影响透明度法》(2024年)和《外国代理人登记法》(2025年)被用于不当限制民间社会行为体的工作。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从事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工作的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律师及其家庭成员的保护;

(b)为了避免有罪不罚,确保对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公正的调查、起诉、处罚和补救;

(c)确保立法不被用来不当地限制和压制批评政府者、人权维护者、律师和记者的活动,他们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不可或缺。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声明。

工商企业与人权

13.委员会注意到,工商企业与人权问题仍是格鲁吉亚2022-2030年国家人权保护战略的优先事项,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缺乏专门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也缺乏全面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尽责机制,且监管框架不足,无法确保在缔约国境内运营的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按照国际标准系统地尊重人权。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同时确保所有有关各方,包括工商企业、工会、民间社会组织以及受影响最严重的社区代表参与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在缔约国运营或设在其境内的工商企业实体,包括外国投资者,开展人权尽责工作,以防止或减轻其活动对人民行使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负面影响;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气候变化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30年气候变化战略》初步成果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目前的减排政策可能不足以使其履行《巴黎协定》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还对近年来持续存在的毁林问题表示关切,包括由于大规模非法采伐活动所导致的情况。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实现其在《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包括采取以下措施:

(a)按照《公约》规定的义务,加强减缓措施,以期加快向地热、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转型,提高能源效率,并采取适当的财政和监管措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b)确保国家林业局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资源,以履行其防止和打击非法采伐的职责,并加强监测和执法机制;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层面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2025年)及其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最大可用资源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经济多样化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国内生产总值中仍有相当大一部分来自汇款和旅游业,使其经济容易受到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这可能损害缔约国调动最大可用资源并为实现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进行长期规划的能力;

(b)缔约国税收体系以个人所得税统一税率及高度依赖增值税为特征,具有累退效应,再分配作用有限,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尤为严重,并制约了为履行《公约》而有效调动国内资源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强经济多样化战略,以增强应对外部冲击的韧性,从而扩大财政空间,增加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关领域的公共投资;

(b)提高税收制度的累进性和公平性,加强调集国内收入,并确保财政政策有效减少不平等现象,同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税收政策与《公约》的声明。

腐败

1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年来在减少基层腐败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高层公职人员腐败现象持续存在,而且有报告称近年来略有增加,司法系统中的腐败和缺乏透明度问题也依然突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职人员收受佣金,即所谓的“回扣”,还有报告称,负责执行反腐败法律和措施的主管部门对高层腐败案件的后续跟进力度不足。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打击腐败,并采取措施确保公共行政工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包括重点关注公共财产的租赁和私有化;

(b)确保所有腐败案件,包括涉及高级官员和法官的腐败案件,都得到彻底和独立的调查、起诉,并处以与犯罪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继续加强反腐败机构和监督机构,包括反腐败机构间协调委员会的职权、独立性和资源,以确保其能够有效、独立地履行任务;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举报腐败的反腐败活动人士、举报人、证人和记者,并确保举报腐败的渠道安全可及;

(e)继续提高政界人士、议员、政府官员和公众对腐败造成的经济和社会代价的认识。

不歧视

2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价值观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的某些条款以及对《行政法典》和《刑法典》的相应修订,并不完全符合《公约》和缔约国关于不歧视的国家法律,包括《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立法变更可能会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阻碍个人平等享有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处于弱势和边缘化地位的个人和群体在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持续遭受歧视(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其符合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以及《消除一切形式歧视法》,并确保设有可及、独立和有效的投诉机制,包括为同性伴侣和跨性别者的权利提供有效和平等的保护;

(b)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歧视、污名化、仇恨言论、暴力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以及迫害,包括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侵犯人权行为和迫害;

(c)系统地收集并定期公布关于《公约》所保护各项权利的可得性、可及性和质量的分类数据,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群体平等享有所有权利;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境内流离失所者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因部分领土持续遭受占领而面临各种挑战,但感到关切的是,境内流离失所者在享有某些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受到限制,包括获得就业、适当住房、卫生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不足。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儿童和老年人面临特定障碍,而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解决他们的具体需求(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以及第十一至第十四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保障他们享有《公约》权利,特别是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住房、卫生保健、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和其他基本服务,同时特别关注残疾人、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需求。

男女权利平等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包括2022年对《性别平等法》的修订、新的《国家性别平等构想》(2022年)以及《国家增强妇女经济权能构想》(2023年)。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社会中的性别成见和对妇女的歧视持续存在,这使妇女承担了过多的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从而妨碍她们充分、平等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并限制了她们在决策性职位中的代表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集中在薪酬较低的就业部门,这加剧了性别工资差距(第三和第七条)。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推动提高妇女在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性职位的代表性,并推动妇女担任私营部门的管理职位,包括为私营公司制定激励措施;

(b)确保大多由妇女承担的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得到充分认可并重新分配,包括通过支持性社会政策;

(c)加倍努力解决性别差距,加强努力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度,审查本国的社会和财政政策,解决阻碍妇女追求或继续职业生涯或从事全职工作的结构性障碍,包括采取措施帮助她们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d)采取有效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确保同工同酬,包括解决劳动力市场中的纵向和横向性别隔离问题;

(e)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工作权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减少失业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持续居高不下,尤其是在青年群体中,包括很大比例的青年处于非在职、非在校、非在培的状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少数民族、境内流离失所者、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性别奇异者和间性者以及残疾人在获得体面工作方面持续面临障碍和不平等(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减少失业和就业不足现象,尤其是在青年群体中,包括采取有针对性的创造就业措施,以及提供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有效职业和技术培训;

(b)加强措施,确保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机会和待遇平等,包括消除残疾人、少数民族、境内流离失所者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性别奇异者和间性者面临的障碍,酌情增加获得教育和语言培训的机会,并确保在招聘和工作场所中提供合理便利;

(c)改进就业、就业不足和失业分类数据的收集系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分类数据;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

非正规经济

29.委员会欢迎近年来非正规经济规模有所缩减,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很大比例的人口从事非正规经济活动,包括平台工人以及建筑和农业部门的工人,他们通常工资较低,且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因此实际上无法获得劳工权利保护和社会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除自给性和半自给性农业以外的就业机会有限(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对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的法律保护,并加强强制执行的措施,逐步确保他们能够行使劳工权利、获得社会保障;

(b)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逐步使非正规经济中工人的处境正规化,同时考虑到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5年关于从非正规经济向正规经济转型建议书》(第204号);

(c)采取措施,使农村地区的就业机会多样化,并促进从自给性农业向体面和正规就业过渡。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2020年和2021年劳工改革以及劳动监察次数增加的资料,但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最低工资不足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当生活水准,而且缺乏根据生活成本变化调整最低工资的常态化机制;

(b)职业伤害和死亡率持续居高不下,并有报告称,存在与工时相关的违规行为,而且对加班时间缺乏明确的上限规定;

(c)劳动监察员办公室的人力和财政资源相对有限,并有报告称,执法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包括对采矿、林业和建筑等高风险部门的监督不足;

(d)有报告称,2024年的《公共服务法》修正案可能削弱了对公职人员的保护(第七条)。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最低工资足以使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并建立常态化、透明的机制,根据生活成本对最低工资进行审查和调整;

(b)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职业伤害和死亡,尤其是在采矿、林业和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并确保遵守有关工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包括明确规定加班时间的限制;

(c)加强劳动监察员办公室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加强执法机制,以确保对工作条件进行有效且系统的监测,包括在高风险行业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并确保对违规行为处以有效、相称且具有威慑力的处罚;

(d)考虑审查2024年的《公共服务法》修正案,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包括在工作保障和防止不公平解雇方面;

(e)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55号)、《2006年促进职业安全与卫生框架公约》(第187号)和《1947年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

(f)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工会权利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集体谈判协议的普及率较低,并有报告称,集体谈判机制运作不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会成员因工会活动或政治意见而受到歧视,《外国影响透明度法》(2024年)也可能对工会的运作和独立性产生影响(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八条)。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促进集体谈判和有效的社会对话;

(b)确保工会成员受到有效保护,免受基于工会活动或政治意见的歧视或不当干涉,包括在公共部门;

(c)审查规范工会权利的国内法律和行政框架,包括《外国影响透明度法》(2024年),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以及劳工组织相关标准;

(d)考虑批准劳工组织《1981年促进集体谈判公约》(第154号)和《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第134号);

(e)考虑到委员会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结社自由,包括组织和加入工会权利的联合声明。

社会保障权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国家预算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有所增加,各项社会保障方案(如定向社会援助方案)的覆盖范围有所扩大,并对养老金和某些社会援助一揽子计划引入指数化机制。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问题感到关切:

(a)缺乏全面的社会保障战略,国家与市政层级之间的社会服务存在碎片化现象;

(b)有报告称,残疾人、老年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社会福利水平,包括定向社会援助方案下的福利,仍然不足以保障其享有适当生活水准;

(c)有报告称,代用经济能力检测方法存在缺陷,且在发放和申诉程序中存在程序性延误和障碍,可能导致符合条件的个人被排除在外,并阻碍其获得其他基本服务(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通过全面的社会保障战略,包括通过统一的社会法典,以改善国家与市政层面的协调,确保公平有效的社会保护;

(b)确保社会福利定期根据实际生活成本进行指数化调整,从而为受益人提供适当生活水准;

(c)审查并改进现有的福利发放程序和指标,简化行政和申诉程序,以防止符合条件的个人被排除在外,并减少福利发放的延误;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保护家庭和儿童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各项立法、修订现有法律并进行机构改革,例如设立性别平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问题机构间委员会,以加强对家庭和儿童的保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包括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发生率仍然居高不下,而且据报告称,公众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非刑事犯罪(第十条)。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开展有针对性的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向公民普及相关知识,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居民;

(b)通过提供长期援助、增强权能方案和经济机会,加强对受害者的支持;

(c)制定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强制性行为矫正方案,包括针对那些已被签发限制令或保护令的施暴者;

(d)继续与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进行磋商与合作,以最有效地实施打击家庭暴力的措施。

贫困

39.委员会欢迎近年来生活在国家贫困线以下和绝对贫困的人口比例有所下降,但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贫困率仍然较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城乡之间生活水平的差距仍然相对较大(第十一条)。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农村居民的定向社会转移支付;

(b)特别关注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异,提高欠富裕地区的生活水平;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贫穷与《公约》的声明。

食物权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针对小户农民和本地粮食生产实施了农业支持方案,包括补贴贷款和小额信贷计划。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某些群体存在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足问题,包括儿童、境内流离失所者和低收入家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十一条)。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措施,确保所有人,特别是儿童、哺乳期妇女、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其他处境脆弱者,能够获得适足和有营养的食物。委员会还建议酌情扩大幼儿期营养措施和学校供餐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继续并加强对小农农业生产的支持,以增强农村生计,并确保农村地区适足食物的供应和获取。

住房权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国家住房战略或住房行动计划,而且自2014年以来,住房方面的公共支出占年度预算的比例不足1%,这加剧了可负担住房的短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很大一部分人口居住在不合标准的住房单元和/或过度拥挤的环境中,境内流离失所者和低收入家庭尤其容易受到房东和放贷者的剥削,包括掠夺性贷款和高利率,而监管保障措施不足,这可能导致家庭负债过重、失去住房以及被强迫迁离(第十一条)。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国家住房战略和行动计划;

(b)增加住房预算,加大力度增加住房供应并改善住房条件,特别关注境内流离失所者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

(c)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提供法律保障,防止强迫迁离以及房东和放贷者的剥削行为,并确保迁离仅作为最后手段实施,且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和关于强迫迁离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1997年)。

适应气候变化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各项气候适应措施、行动计划及战略,例如国家减少灾害风险战略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措施可能不足以有效应对其易受气候变化影响(包括洪水、干旱和森林火灾等极端天气事件)的脆弱性(第十一条)。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其国家气候变化适应工作,以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不利影响,同时加强灾害管理措施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27号一般性意见(2025年)及其关于气候变化与《公约》的声明。

健康权

47.委员会欢迎2024年的《健康保护法》和《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包括旨在加强护理职业及标准的措施,但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a)缔约国总体上面临护士短缺问题;

(b)医务人员分布不均,农村地区医生和护士严重短缺,而医疗人员和现代化卫生机构则集中在首都;

(c)大量农村居民未在初级卫生服务提供者处登记,这限制了他们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的机会。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并加大努力,培训和留用更多护士,包括考虑提高其薪酬,并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以使其留任;

(b)采取措施,减少在获得卫生保健服务方面的不平等和区域差异,特别注意确保医务人员的公平分配;

(c)确保农村和偏远地区居民能够登记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近期在药品领域的改革,包括引入外部参考定价机制和药品准入管理协议,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制药行业存在市场高度集中和纵向整合现象。此类集中现象可能会形成扭曲的收费激励机制,并导致药品价格高企,从而影响药品在缔约国的可负担性和可及性(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法律和监管框架,以防止和应对药品行业市场过度集中对人权造成的负面影响,包括确保有效的竞争监督、强有力的执法机制以及在药品可负担性和可及性方面取得可衡量的改善。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法律上允许代孕做法,但与代孕相关的法律、行政和操作规则并未辅之以充分的医疗、科学和法律保障,以确保尊重和保护代孕母亲的健康权,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第十二条)。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评估其与代孕做法相关的法律、行政、操作及其他相关规则,以确保这些规则在法律和实践中都能为保护代孕母亲的健康权,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提供充分的医疗、科学和法律保障。

受教育权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02年上次审议以来在受教育机会方面取得的进展,但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一样,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a)各级教育中以少数民族语言接受普通教育的机会有限,部分原因在于少数民族语言学校教师数量不足;

(b)教育质量低;

(c)教师工资低、声望低,职业发展机会有限;

(d)偏远地区的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基础设施薄弱,许多学校缺乏水和卫生设施。

54.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少数民族儿童,均能接受完整、免费、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师培训质量,并为教师提供有吸引力的职业机会;

(c)改善学校基础设施,确保所有学校都配备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特别关注农村地区的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

(d)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5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残疾评估和支助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全纳教育实践存在差距,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全纳教育政策,提供充足资源,加强教师培训,并确保提供合理便利措施,以保障残疾学生在各级教育中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并充分参与。

互联网接入

5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互联网接入率有所提高,但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和山区可能出现信号不稳定、网速慢或服务不连续的情况,这限制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享有(第十五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大力度,为缔约国所有地区提供高速、高质量的互联网连接。

文化权利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多数人口对作为格鲁吉亚社会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了解程度较低,并且存在与某些少数民族相关的偏见、成见和看法,包括将其中一些少数民族视为安全威胁(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期在法律和实践中尊重、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从而确保少数民族作为格鲁吉亚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到重视。

D.其他建议

6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格鲁吉亚公设辩护人(监察员)、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6.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8年2月28日前)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4(a)段(工商企业与人权行动计划)、第34(d)段(批准劳工组织公约)和第50段(卫生保健部门市场过度集中)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1年2月28日前按照《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发生变化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