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届会议
第78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7年5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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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毛里塔尼亚的初次报告
上午10时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毛里塔尼亚的初次报告(CEDAW/C/MRT/1、CEDAW/C/MRT/Q/1和Add.1)
1.应主席邀请,毛里塔尼亚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Mint Khattri女士(毛里塔尼亚)说,她希望在介绍毛里塔尼亚的报告时,重点放在自报告提交以来的各种进展上。女童在初级教育阶段的入学率继续上升,这与中级教育阶段的入学率一样,但没有中级教育那么快。毛里塔尼亚开设了更多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监控和治疗中心,尤其侧重于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残疾妇女从新的残疾人保护法中受益。她所在的部会,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与家庭部主要依靠信息传播、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努力促进对妇女、儿童和家庭的保护。该国还扩大了家庭纠纷的调解服务,目前这种服务也涵盖子女抚养权的要求。领袖培训方案已经出台,以加强妇女任职或谋职的技能。一项社区营养方案已经制定,以帮助孕妇和哺乳期妇女。
3.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面向青年妇女的奖学金和面向最成功女学生的奖项。政府为参加市议会和国家议会的妇女规定了配额,并将对选拔女性候选人的各政党给予财政奖励。在最近的选举中,在大多数情况下配额都有所突破。
4.毛里塔尼亚地广人稀,自然资源贫乏,通信设施落后,并且为干旱和荒漠化所困扰,所有这一切都阻碍经济和社会问题,包括妇女面临的不利处境的有效解决。各级的统计资料不充足,许多经济和社会基础设施方面更是如此,财政资源和训练有素的人力资源供不应求。对反对赋予妇女权力的宗教条文的错误解读,进一步阻碍了这些问题的解决。
5.她所在的部会本身制定各种提高妇女地位的立法和政策指标,其中包括关于性别和家庭暴力的战略,关于儿童和农村妇女的政策以及有关性别问题培训、国籍、生殖健康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该部还致力于建立一个妇女数据库。
第1条和第2条
6.Dairiam女士注意到,尽管《毛里塔尼亚宪法》包含禁止直接歧视的规定,但是,歧视没有明确的定义,并且没有涉及间接歧视。像妇女这种已经处境不利的群体发现,她们不能从看似同等的待遇中平等受益。中立尽管是好意,但可能会产生歧视性影响。《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实际措施,不仅仅是法律措施,来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并且必须监测进展情况。她要求提供更多有关此类实际措施的信息。
7.Shin女士询问有多少妇女向监察员提起申诉。她注意到不能直接向监察员提起申诉,而必须经由议员或市长,这可能会对妇女产生恐吓影响,她询问为什么不能直接提起申诉。她还询问政府是如何接触妇女群众的,往往是农村和文盲妇女,如何告知她们自己的权利。
8.Flinterman先生注意到毛里塔尼亚提交了对《公约》的一般性保留意见,即它接受《公约》赋予的义务,只要这些义务不违背《宪法》和伊斯兰教法,他指出,《公约》第28条规定保留意见不能与《公约》的目标和宗旨相矛盾。他敦促该政府撤销其保留意见,或至少明确说明其保留涉及哪些条款。他对能够直接援引《公约》表示满意,并询问是否存在着援引了《公约》的诉讼案件。
9.Maiolo女士询问宗教法律和习俗在多大程度上 阻碍了《公约》的充分执行。
10.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询问由谁决定毛里塔尼亚的保留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条款。她还询问是否就毛里塔尼亚法律与国际人权文书的一致性进行过研究,以及哪个部会负责进行这种评估。她还要求提供关于编写报告的程序以及民间社会如何参与的信息。
11.Mint Khattri女士(毛里塔尼亚)说,毛里塔尼亚已经进入了重要的发展时期,成功地举办了公正而透明的选举。她所在的部会对女选民的认识和登记宣传运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关于毛里塔尼亚提出的保留,她说,伊斯兰法律一直是毛里塔尼亚立法的主要来源。人们认为,《公约》和伊斯兰法律之间基本上没有矛盾,细节问题会慢慢解决。有一个委员会正在审查法律,她希望保留能够很快撤销。
12.Ould Baidy先生(毛里塔尼亚)说,《毛里塔尼亚宪法》禁止基于种族或性别的一切形式歧视,保障每个人可以获得公职。监察员办公室于1994年成立,但不太有名,难以受理投诉。几年来,毛里塔尼亚一直在审查其法律,使其与人权公约和伊斯兰教法一致。提高妇女地位部的努力集中在提高认识上,尤其是通过与民间社会在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纠纷问题上的合作。因为政府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民间社会的参与是必要的。
13.Ould Tolba先生(毛里塔尼亚)为毛里塔尼亚报告得到表扬表示欣慰,他说,毛里塔尼亚不再有对妇女和其他边缘群体的歧视。关于对残疾人的歧视,无论是政府还是民间社会,毛里塔尼亚都设立了保护残疾人,尤其是保护残疾儿童和流落街头儿童的机制。虽然仍然存在着问题,但却正在解决,特别是有关奴隶后裔的问题。政府与消除奴隶制痕迹的组织合作。所有易受歧视的群体都受到保护,这是因为政府的态度和毛里塔尼亚的社会价值观。毛里塔尼亚妇女享有自由,能够积极参加地方和国家的所有活动,创造了较大份额的国民产值。
14.关于接近监察员办公室(一个从殖民地时代遗留下来的机构),现行政策是分散服务,使其扩展到农村地区。13个省设立了地方监察员办公室。所有政府部门与提高妇女地位部合作,提供此类服务。
15.毛里塔尼亚认为,如果妇女享有自由并能行使其权利,所有的发展目标就能更有效地实现。但是,妇女必须被告知并了解其权利。毛里塔尼亚的教育政策重点放在女童和女大学生上。
16.伊斯兰的一般原则与有关妇女问题的具体法律的一致性问题不像在其他地区那样令人关注,因为毛里塔尼亚对伊斯兰教的理解是动态的,不是僵化的,并且以伊斯兰教与其他宗教共同拥有的价值观为基础。
17.Mint Mohamed Mahmoud 女士(毛里塔尼亚)说,毛里塔尼亚政府致力于塑造正面的妇女形象,与《公约》的原则和伊斯兰社会价值观相符。其目的是真正解读宗教条文、《古兰经》和《圣训》。这些条文大部分与《公约》的精神一致。为了使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妇女理解《公约》的要旨,政府利用了提高妇女地位部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发起的教育运动。很少有妇女接触不到教育、知识和大众传媒;宣传运动设法解决这一问题。提高妇女地位部在其行动计划中优先考虑农村妇女,并努力使信息宣传传播到偏远农村地区的妇女,因为毛里塔尼亚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
第3条
18.Gabr女士对毛里塔尼亚举行总统民主选举表示祝贺,她说,其口头报告重申了它充分执行《公约》的承诺。她要求提供关于提高妇女地位部、监察员办公室和人权委员会各自职能的具体情况。毛里塔尼亚的报告涉及该部的预算,但没有提到监察员办公室或人权委员会的预算,这些预算是如何确定的?这三个组织与民间社会有关吗?哪个组织受托协调立法?她要求毛里塔尼亚提供有关提高妇女地位部收到的申诉的数字。
19.Tavares da Silva女士询问,关于缔约国为提高妇女地位和完全平等促进实施一切适当措施的义务,毛里塔尼亚为此目的制定了什么体制化机制,其政策和计划是什么。另外,新成立的提高妇女地位部原来是一个秘书处,现在不再称作“妇女、儿童和家庭”部,好像只有妇女应对儿童和家庭负责。在提高妇女地位部的四个司中,一个是妇女行动司,其支撑组织之一是性别监测小组。该小组的任务是什么?它与妇女行动司有什么关系?毛里塔尼亚的2005-2008年提高妇女地位战略采取全局性多部门方法处理六项优先任务。这六项优先任务是什么?能否对这一新方法的结果进行定性评价?与第一项战略相比,这种新方法涉及其他行动者,是对其他战略更好的补充。
20.Neubauer女士说,毛里塔尼亚应该为在高级别上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而受到表扬。其妇女地位全国机构担负许多任务。这些任务利用《公约》的法律框架来制定计划和方案了吗?因为提高妇女地位部负责完成和监测性别主流化工作,有没有一个系统性组织来监测在政府和区域两级的性别主流化活动?
21.Chutikul女士询问新的提高妇女地位部是否像原来的秘书处一样有九个责任范围。在其执行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战略时确认的限制性因素中,有两个是体制弱点:即部际合作问题和与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的难题。该部能克服前一项困难吗?它怎样解决后一个问题?代表团在问题答复中所述的拟议的未来监测和评价制度最令人难忘,如果能实现的话,将是一个很好的典范。该制度还在继续执行吗?怎样培训员工执行这项制度?所需资源准备就绪了吗?该系统如何纳入提高妇女地位部的机构中?所提到的另一项限制因素是缺乏妇女扫盲信息和交流战略和对自己权利的无知。毛里塔尼亚会在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援助下利用口述传统,如民间戏剧和民间歌谣解决这个问题吗?
22.Mint Khattri女士(毛里塔尼亚)说,尽管报告中提到了种种问题,但毛里塔尼亚还是有许多成就值得赞扬,例如在教育、生殖健康、社会性别观点、政治参与、执行《公约》的国家政策和《公民身份法》方面。提高妇女地位部确实履行了与前秘书处相同的职责,但在体制上还得到了加强,目前它与其他部会平起平坐。此外,虽然秘书处将重点放在婴儿上,但提高妇女地位部关注所有年龄的儿童,另外还有家庭和妇女问题。
23.Ould Mohamed先生(毛里塔尼亚)说,已经有计划要修改监察员的任务,以使妇女更易获得此种补救措施,而且还提供了其他各种补救措施。监察员由国家提供资金。
24.关于法律协商问题,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帮助下,司法部下属的一个委员会致力于使国内法律规定符合国际义务。还有计划对律师和法官开展宣传活动,使他们了解执行《公约》规定的重要性。
25.毛里塔尼亚的法律对歧视没有下精确的定义,但含有男女平等权利的规定。毛里塔尼亚正打算推出一项与《公约》一致的定义。
26.Mint Boida女士(毛里塔尼亚)说,非政府组织参与了所有的提高认识和评价活动。例如,有18个非政府组织参与了一项营养方案,它们参与了方案的每一个阶段,从最初评估到实施。提高妇女地位部和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正在实施一项方案,根据此方案,非政府组织自己开展活动。该部还与宗教协会一起开展工作。
27.Ould Tolba先生(毛里塔尼亚)说,最近的总统竞选活动见证了妇女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妇女组织与各政党谈判并达成协议:妇女在立法和行政机构的代表实行配额制。
28.Mint Mohamed Mahmoud女士(毛里塔尼亚)说,新成立的提高妇女地位部,通过其下属的各个部门,负责保护和促进毛里塔尼亚妇女权利的所有工作。经济事务与发展部制定了各种方案以通过妇女的小型企业和合作社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妇女地位部向妇女的小型企业和合作社发放了小额贷款。还有一个部门专门处理家庭纠纷,任何面临暴力和离婚问题的妇女都可以向该部门寻求帮助和法律援助。该部在离婚案件中还让妇女认识到赡养费和子女抚养问题。该部新的权限预计会促成它与其他部会合作。虽然该部的预算不大,但它确实能使其与其他发展伙伴的合作实现它的一些目标。该部里有的员工是获得法律或经济学学位的大学毕业生,他们专门研究妇女问题。该部与其合作伙伴合作,制定了提高技能的全年方案,通常一年开设两门进修课程,使员工熟悉关于性别、提高认识或其他专题的新制度和新方法。
29.关于妇女权利的信息传播,政府采用了各种方法:有很多人参加的流行戏剧;电视节目和研讨会;人口基金资助的专门面向农村地区的电台广播。在某些只受到宗教影响的村庄,阿訇或当地知名人士应邀就女性阴蒂切开术或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举办讲座。2003年,《公约》被印成小册子,发动了媒体宣传运动,使用一切手段来宣传《公约》。
30.Ould Baidy先生(毛里塔尼亚)说,《减贫战略框架》推出了专门侧重于妇女问题的一个单元。关于性别主流化问题,已经设立了一个由所有政府部会代表组成的全国委员会,以确保将性别观点纳入各部会的所有政策和方案。还有一些区域组织负责确保在区域一级执行所有政策时考虑到性别问题。
第4条
31.Gaspard女士欢迎政府为立法机构和地方机构的妇女代表确定20%的配额,她询问确定该配额的法令是否还确定了妇女担任政府职位人数的配额。妇女担任公职的水平较低。她特别想知道代表团对于根本没有女法官做出什么样的解释,因为据她了解妇女参加了法官职位的竞争考试。因没有女法官,妇女在出庭时可能会遇到具体困难。她询问该缔约国是否计划对司法部门引入妇女人数配额。她还请该缔约国审读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该建议为《公约》第4条的适用性提供了指导。最后,她想知道在其他领域,如在协会会员资格方面是否实行了配额。
32.Mint Khattri女士(毛里塔尼亚)说,毛里塔尼亚有加强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政治意愿。女国务秘书的人数最近从两人增加到四人。政府计划建立一个包含妇女信息的数据库,用以加强政府为提高妇女能力、实现其充分参与政治生活的努力。毛里塔尼亚法律没有阻碍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或进入法律界,包括当法官。
33.Ould Mohamed先生(毛里塔尼亚)说,许多妇女参加了近期的法官竞争考试,这是当法官的唯一途径。她们没有成功,可能要归咎于成绩不够而非对她们的歧视。司法部门的许多其他职位由妇女担任,预计在不远的将来这一数字还会增加。
34.Ould Tolba先生(毛里塔尼亚)说,政府已决定在所有国家、地区和部门发展方案中纳入性别和扫盲的具体内容。政府决心促进妇女参与国家生活的所有领域。所有的就业部门都向妇女开放,但许多只能通过竞争性程序获得,这些程序要求妇女必须具备与男子同等的必要资格。妇女参与并没有法律障碍。
35.主席说,在许多国家,法律并没有歧视妇女,但妇女仍没有充分的代表。这就是《公约》要求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原因。她重申其建议:即该缔约国应利用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来指导该问题的解决。
第5条
36.Simms女士很满意该缔约国努力利用媒体并与阿訇和其他宗教领袖接触来改变传统态度。但是,一些习俗,如对妇女和女童有害的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强制喂养等与宗教无关,它们是一些旨在使妇女保持某种社会地位和控制其身体与生殖权利的习俗。尽管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在毛里塔尼亚被宣布为非法,但没有数据证明犯罪者受到起诉。如果所涉行为属于犯罪,那么罪犯,包括向亲身女儿下手的父母都必须绳之以法。她掌握的信息说明妇女有时为了得到报酬而实施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手术。这些妇女应当得到替代职业,如果她们拒绝停止这一做法,应当受到起诉。她想知道该缔约国打算采取哪些进一步措施来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行为和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7.Shin女士说,该缔约国的报告和对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答复所提供的信息不充分。她询问是否对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其流行程度和原因进行过研究,如果没有,是否有任何计划借助发达国家或联合国机构的资金这样做。对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表明毛里塔尼亚没有妇女或女童生活在奴隶般的状况下(CEDAW/C/MRT/Q/1/Add.1,英文本第14页)。但是,一个少女当家庭佣人并遭受虐待和剥削,其处境可以被描述为奴隶般的状况。她建议该缔约国应当参考秘书长关于侵害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深入研究(A/61/122/Add.1),该研究介绍了不同国家为对付这一问题采用的良好做法。
38.Pimentel女士要求代表团提供更多的禁止暴力的法律实施情况,尤其是已经提交法院的案件情况,这些案件涉及问题清单答复中提到的具体形式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CEDAW/C/MRT/Q/1/Add.1,英文本第11页)。提到的一些做法可被归类为酷刑;为了支持原告的案件法庭这样归类过吗?缔约国还应当说明在涉及暴力侵害妇女的诉讼案件中是否援引过《公约》、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公约》或《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39.Begum女士询问现行的禁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法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以及有多少人根据这些法律被逮捕和定罪。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指出,在毛里塔尼亚,警方和司法部门很少介入家庭虐待案件,妇女通常依靠家庭或族群成员处理这类案件。该缔约国应当说明正在采取什么措施来执行法律,以及是否为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建立或计划建立庇护所。她还想知道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与家庭部的哪一个部门负责帮助受害者,她要求代表团提供更详细说明庇护所的类型、辅导、医疗和法律援助的情况。最后,她询问该缔约国是否计划对奴隶后裔的经济和社会情况进行研究,包括他们中有多少人拥有土地所有权。
40.Gaspard女士欢迎开展打击暴力行为和其他有害于妇女习俗的运动,她鼓励该缔约国在这方面继续努力,利用其强大的民间社会,包括充满活力的妇女组织的支持。尤其重要的是,要提高警官、法官和教师对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必要性的认识。
41.Arocha Domínguez女士对妇女有责任采取行动以充分享有其权利(CEDAW/C/MRT/1,第124段)以及取得进步的障碍之一是妇女对法律的无知(CEDAW/C/MRT/Q/1/Add.1,英文本第8-9页)这些说法的含义表示关切。鉴于该缔约国有义务根据《公约》第5条消除各种陈规定型观念,政府应出台一个广泛的方案,以促进文化变革。
42.Mint Khattri女士(毛里塔尼亚)说,政府正在采取行动以提高普通公众,特别是妇女对《公约》的认识。住在城市地区的妇女比较容易对其宣传,但在农村地区该任务就比较难,在那里文盲和贫穷是主要障碍。《宪法》写入了在诉讼案件中援引《公约》的权利。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她说,穆斯林领袖发出的判决书证实了一些传统习俗,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不是伊斯兰教习俗,也不应当这样看待。
43.Ould Baidy先生(毛里塔尼亚)说,在联合国机构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的帮助下,全国开展了宣传运动,以提高人们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对少女健康的有害影响的认识。面向未成年人的《刑法典》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但只是在对有关女童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但是,政府正在起草一部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法律,以便不仅惩治犯罪者,而且还有惩治那些知情不报者。
44.毛里塔尼亚已经出台了禁止性暴力和婚内暴力的各种法律。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经常由提高妇女地位和保护儿童与家庭部的代表或直接处理此案的非政府组织代表陪同出庭。
45.Ould Tolba先生(毛里塔尼亚)说,由妇女承担起提高自己地位的责任这一进程缓慢,不是因为她们生来缺乏能力,而是因为她们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这是由她们的文盲率高和贫穷率高造成的。出于这一原因,提高认识是一项优先任务,因此,目前正在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各级教育机构采取行动。政治和宗教领袖也在开展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运动。雇用少女为家庭佣人的做法往往是出于没有上过学的女童想得到收入的需要。这并不等于奴隶制,尽管有奴隶制的痕迹,并因此在出于这一目的应邀到毛里塔尼亚的反奴隶制非政府组织的支持下受到人们的强烈反对。强制喂养的报告有些夸张;无论如何,不仅因为人权,而且还因为健康,这种做法都受到强烈抵制。关于暴力问题,他请委员会查询近期一项包括毛里塔尼亚在内的10国研究,这项研究由人口基金完成,详细介绍了该国为应对这一现象正在做些什么。
46.Mint Boida女士(毛里塔尼亚)说,毛里塔尼亚为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建立了庇护所,这些受害妇女还可通过在全国运作的家庭服务法律部获得有效的法律补救。虽然为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做了大量工作,但还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尤其是使所有参与其中的部门产生增效作用。
47.Ould Tolba先生(毛里塔尼亚)欢迎毛里塔尼亚的一位著名的宗教领袖出席会议,这位领袖非常积极地支持妇女事业。
48.主席说,鼓励这些人参与委员会的审议。
第6条
49.Chutikul女士欣见毛里塔尼亚取得了一些积极进展,其中包括最近它加入了反对贩运人口的《巴勒莫议定书》;2003年,它通过了关于制止贩运人口的法案,该法案载有该术语的明确定义;有一个部际委员会为制定解决奴隶贸易的遗留问题的战略做出了努力。但是,她对答复中言词之间似乎有矛盾感到困惑(CEDAW/C/MRT/Q/1/Add.l,英文本第14页):即该国没有妇女或女童生活在奴隶般的条件下,但同时却提出了实地的事例。委员会想确切知道该缔约国对于人口贩运采取什么立场。有关在禁止强迫劳动的《劳动法》条款的使用方面,若能提供更充分的信息她也会非常感谢。为保护被雇为家庭佣工的女童援引过该法吗?
50.主席作为委员会成员发言,她询问是否有具体方案使被雇为佣仆的贫穷女童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并重新融入正常生活。
51.Mint Khattri女士(毛里塔尼亚)说,虽然该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奴隶制,但因为贫穷和无知,其痕迹依然存在,需要制定多部门方案以应对这一现象。
52.Ould Mohamed先生(毛里塔尼亚)说,一些非政府组织出于政治原因将奴隶制问题作为工具。目前,毛里塔尼亚正努力削除该国所有一切奴隶制痕迹,这是它和苏丹-萨赫勒地区其他国家共同的遗产。所提到的国家战略很快将得到实施,其中包括一部反对类似奴隶制的习俗以及结束罪犯逍遥法外的法律。所有在拘押后没有资源的人都能获得法律援助。
53.Mint Mohamed Mahmoud 女士(毛里塔尼亚)说,在整个地区,女童教育是一个普遍问题,没有局限于特定类别的人。但是,在缩小男女儿童在教育方面存在的巨大差距方面,毛里塔尼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这尤其是因为在世界银行的财政援助下,发起了提高认识的运动。
54.Ould Tobla先生(毛里塔尼亚)说,毛里塔尼亚的社会遗留问题包括富人与穷人、受教育者与未受教育者以及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别。该国将此作为一个政策问题,正努力对付这些遗留问题,这一点对该国的任何来访者都是显而易见的。各种方案已经到位,以保护儿童免于过早就业;全国各地都可以使用太阳能,为家庭提供节省劳力的设备;越来越多的托儿中心正在建立,使孩子们能上学而不是必须照顾自己的弟弟妹妹。
第7条和第8条
55.Gabr女士建议该缔约国应当从其他伊斯兰国家借鉴经验。她从没有听说过一个毛里塔尼亚妇女当过外交官或受聘于独立媒体,希望这种情况能够很快转变。
56.Neubauer女士强调根据第7条缔约国的义务是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因此,虽然毛里塔尼亚因为在立法机构和市政机构给女候选人20%的配额而应该受到表扬,但它需要做的工作还很多。两性平等不仅仅意味着准入和机会平等,还意味着结果平等。她特别呼吁任命女法官,并询问政府计划采取什么具体措施增加女性在高层决策职位和公职中的人数。
57.Begum女士考虑到政府表示过愿意改善情况,她询问毛里塔尼亚是否计划对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长期代表不足的原因进行研究,政府正计划制定有时限和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确保平等参与吗?政府是否制定了方案以培训妇女获得司法部门和公共决策中的高级职位?在这方面,她再次提到能否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58.Belmihoub-Zerdani女士对该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以提高妇女地位表示祝贺,同时强调其目标不仅仅是改善妇女的代表权,而且应确保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两性平等。她非常希望毛里塔尼亚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宗教不是障碍,也不会被视为障碍。她特别呼吁招聘妇女进入司法部门和政府各级部门,司法部门对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可起着关键作用。
下午1时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