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9/D/943/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5July202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43/2019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A.L.(由律师AngeSankiemeLusanga代理)

所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9年6月24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4年4月19日

事由:

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

程序性问题:

实质性问题:

遣返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公约》条款:

第3、第14和第16条

1.1申诉人是A.L.,刚果民主共和国公民,1994年出生于金沙萨。瑞士当局决定将他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认为,在不考虑他的健康状况的情况下,将他送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与第14条和第16条一并解读)的行为。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7月22日,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保护措施报告员行事,决定不同意申诉人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背景

2.1申诉人说,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没有近亲,他的父亲和母亲在天主教会的示威活动中被杀害。 他说,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曾遭受酷刑。2019年4月10日,他抵达瑞士日内瓦机场,于当天提交庇护申请。 2019年4月11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不接受庇护申请,根据1998年6月26日关于庇护的第142.31号法律第22条,申诉人被分配到日内瓦机场的过境区暂时停留。2019年4月24日,申诉人对国家秘书处的决定提出上诉。同一天,国家秘书处暂停对他的驱逐,并首次允许他查阅档案中的文件。2019年4月30日,国家秘书处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申诉人没有对驳回决定提出上诉,该决定为最终决定。

2.22019年6月9日,申诉人被行政拘留,等待驱逐出境,尽管他的律师多次警告说,他病情很重, 而且没有得到专家的检查。日内瓦州警察局长违反瑞士法律的规定下令拘留申诉人,这种拘留本应在州人口和移民局事先提出建议的情况下进行。申诉人说,他被捕时,联邦行政法院正在审理他的庇护程序,法院已暂停将他遣返的决定。虽然将申诉人分配到日内瓦机场过境区暂时停留60天期限已确定为2019年6月10日,但申诉人的代理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同意将申诉人转到Boudry的联邦寻求庇护者中心,等待法院判决和进一步的程序。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如果将他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酷刑和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他补充说,缔约国如果不让他在瑞士接受医治,也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与第三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

3.2申诉人称,他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他的申诉没有提交任何其他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1月16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首先回顾了事实以及在瑞士当局和法院进行的程序,包括申诉人没有具体说明的庇护程序的几个步骤。缔约国指出,2019年5月26日,申诉人对不让其进入瑞士的决定提出上诉,联邦行政法院在2019年5月29日的判决中驳回了这一上诉。2019年6月3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申诉人于2019年5月24日提出的关于复审不接受庇护申请的决定的请求。国家秘书处指出,关于申诉人与一名白人男子发生性关系以换取其旅行的新说法没有得到具体证据的支持。秘书处还认为,申诉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的沙眼衣原体感染正在瑞士接受治疗,如果他愿意,他可以在返回时寻求医疗。2019年6月4日,申诉人就国家秘书处2019年6月3日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行政法院在2019年6月19日的判决中,驳回了上诉,认为复议申请中提出的要素并不是新证据。

4.22019年6月26日,申诉人提交了第二份庇护申请,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没有发布正式决定的情况下驳回了该申请,称申诉人重复了相同的理由。2019年7月4日,申诉人以司法不公为由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7月10日,法院维持结案的决定,没有发布正式判决。2019年7月12日,申诉人对法院2019年7月10日的判决提出复审上诉,理由是法官团主席和书记官长就是2019年6月19日作出判决的法官团成员。法院驳回了复审请求,不接受申诉人提出的理由。2019年7月31日,申诉人提交了第三份庇护申请,但被国家秘书处以缺乏新证据为由驳回。2019年8月21日,法院不受理申诉人于2019年8月19日针对其新庇护申请被驳回而提出的上诉。

4.3缔约国指出,《公约》第3条规定,如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为了确定这种理由是否存在,有关当局应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到在有关国家境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4.4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在其判例中解释了《公约》第3条的要素,特别是在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中发布了具体准则,明确该条款如何适用。该一般性意见第38段指出,申诉人必须证明,如果被驱逐回原籍国,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此外,在相关的说法依据的是可信的事实的情况下,这种风险还必须是重大的风险。为了得出存在这种风险的结论,必须考虑的因素包括:是否有证据表明所涉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近期是否有公职人员实施酷刑或虐待;有无独立来源的证据支持相关酷刑或虐待指称,能否获得相关证据;是否有指称显示,申诉人或相关人士可能因向委员会提起诉讼而遭受酷刑或虐待;申诉人在原籍国境内外参与了哪些政治活动;是否有证据表明申诉人具有可信度,其指称具有总体真实性,尽管事实陈述中可能存在某些前后不一致,或可能存在记忆缺失之处。

4.5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相关国家一贯侵犯申诉人权利的情况。而委员会必须确定申诉人“本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有可能遭受酷刑。 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的充分理由。因此,必须存在其他理由,才能得出结论认为,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的、真实的”。

4.6缔约国认为,来文的很大一部分涉及申诉人在瑞士的行政拘留,特别是有关的程序。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些情况与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无关。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只是笼统提及《公约》的适用条款,指出国内程序中的形式缺陷和他的健康状况,而没有具体、确切地提到他作为寻求庇护者的情况。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4.7缔约国回顾说,在评估申诉人回国后是否有再次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时,申诉人过去可能遭受过的酷刑或虐待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缔约国强调,申诉人没有声称他过去曾遭受过酷刑或虐待。他也没有说,他是因为受到酷刑威胁而非法逃离原籍国的。

4.8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说他在原籍国内外从事政治活动, 也没有说他与刚果当局有任何问题。

4.9缔约国强调,申诉人的陈述在若干方面自相矛盾。缔约国回顾说,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在2019年4月30日的决定中驳回了申请人提出的庇护理由,因为申请人的说法令人难以置信。缔约国还指出,国家秘书处注意到庇护申请的核心要点存在矛盾。缔约国还强调,申诉人在来文中没有批评国家秘书处不接受庇护的决定,他没有对该决定提出上诉。关于申诉人提到的同性恋关系,缔约国强调,这是在最初的庇护程序结束后,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才提出的。缔约国还认为,这一请求不应得到考虑,因为申诉人没有就其实际情况、性质或对他离开的原因的潜在影响提出任何证据。关于申诉人称他无法获得医疗保健的指控,缔约国回顾说,他的疾病在发现后立即得到了治疗,申诉人可在返回后寻求医疗。缔约国补充说,申诉人疾病的严重程度不太可能达到《公约》第3条所述的门槛,申诉人本人在2019年4月24日的听证会上表示感觉好了很多。

4.10关于申诉人第三次庇护申请中提交的文件,缔约国同意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即申请的理由与在以前的程序中提出的理由相同。国家秘书处认为,申诉人没有解释他提交的通行证如何表明他在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会面临风险。法院在2019年8月21日的判决中认为,通行证上的手写便条无法对其内容和签名人做保证,申诉人提交的传票照片因其提交的方式等原因而无法评估。

4.11缔约国强调,联邦行政法院在2019年6月19日的判决中详细审视了关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处理申诉人申请庇护情况的正式申诉。缔约国还指出,国家秘书处驳回了申诉,特别指出,申诉人及其律师签署了听证会记录,但没有发表评论,律师在被要求就庇护决定草案发表评论时,没有发表评论,也没有对2019年4月30日的庇护决定提出上诉。

4.12关于申诉人声称他在2019年5月24日提出复议请求之前无法查阅档案材料的问题,缔约国回顾说,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将日内瓦机场指定为申诉人的居住地时,他被告知可得到法律援助。 缔约国指出,由于申诉人已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驳回申诉的通知,他有责任采取必要步骤,提出可能的上诉。 申诉人由于没有这样做,就无法将来文中的申诉建立在这一点的基础上。

4.13因此,缔约国认为,无论是从案卷中还是从来文中来看,都没有任何可信的具体证据表明,如果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公约》第3条所指的可预见的、针对本人的真实酷刑危险。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不违反瑞士根据《公约》第3条所作的国际承诺。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2023年8月9日,申诉人就缔约国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说,一些刚果人被驱逐出瑞士,各项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规定的人权没有得到尊重。 在2023年8月10日的补充意见中,申诉人的律师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通行证,他认为这证明申诉人抵达金沙萨后有被捕的风险。他声称,他没有被告知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强行遣返申诉人一事。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2023年8月14日,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出任何可以推翻国家当局评估的论点,申诉人的指控没有得到证实。

委员会的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一方面,由于申诉人的上诉被驳回,他已获得关于其庇护申请的最终否决判决,另一方面,缔约国没有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3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宣布申诉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确定将申诉人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委员会还必须确定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是否有充分根据。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本人在被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委员会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 然而,委员会回顾说,这一分析的目的是查明有关人士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面临针对个人、可预见、真实的酷刑风险。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首先,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第二,委员会的惯例是,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 委员会还回顾说,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有关缔约国须调查指称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 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

8.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将他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说,申诉人的申诉是以他在瑞士的行政拘留和有关程序等为依据的,而与他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他作为寻求庇护者在刚果民主共和国面临的风险的申诉无关。

8.6然而,委员会回顾说,原籍国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足以得出申诉人本人有遭受酷刑风险的结论。 因此,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发生侵犯人权行为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以认定将申诉人驱逐至该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说,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没有近亲,他的父亲和母亲在天主教会的示威活动中被杀害,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对他不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说,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证明他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真实风险。

8.7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与刚果当局有任何问题, 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从事的政治活动可能具有足够的重要性,足以引起其原籍国当局的注意。 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提供的资料并不表明如果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本人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危险。

8.8委员会回顾说,在确定申诉人回国后是否有再次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时,当事人过去可能遭受过的酷刑或虐待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曾遭受酷刑。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声称他过去曾遭受酷刑或虐待,也没有声称他曾因酷刑威胁而非法逃离原籍国。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最近曾是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也没有提出任何论据质疑瑞士当局在这方面的结论。

8.9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其申诉和评论中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他逃离原籍国的原因以及他前往和抵达瑞士的情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声称以同性恋关系换取旅行的说法存在矛盾,因为这一信息是在复审申诉人的庇护程序时才提供的,即在最初的庇护程序结束后。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说,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种同性关系的实际情况或性质,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种关系对他离开的理由有任何潜在影响。

8.10委员会注意到,在2023年8月10日的补充意见中,申诉人的律师提交了一份通行证,他认为这证明申诉人抵达金沙萨后有被捕的危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坚持认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对这份文件提出了质疑,并表示申诉人没有解释这份文件如何表明如果他被遣返,他将面临风险。

8.11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很晚才有机会查阅案卷材料。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的律师于2019年4月30日收到了驳回庇护申请的决定的通知,而申诉人未能采取必要步骤对此决定提出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在2019年4月30日的决定成为最终决定后,申诉人能够提出进一步上诉和申请,要求重新审查其庇护申请。

8.12关于违反《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与第3条一并解读)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说,瑞士当局在他生病时拘留了他,而没有征求专家的意见。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说,申诉人的疾病得到了治疗,申诉人在返回后可寻求医疗。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报告称,申诉人的病情严重程度不太可能达到《公约》第3条所述的门槛,申诉人在2019年4月24日的听证会上表示,他感觉好了很多。

8.13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在国家一级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提供关于其申诉的佐证和更多细节,但国家主管部门无法根据提供的证据得出结论认为,他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风险。

8.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许多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侵犯人权(包括使用酷刑和虐待)的报告,但回顾指出,为了《公约》第3条的目的,申诉人必须证明他在被遣返的国家面临可预见的、真实的、针对本人的酷刑风险。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这种风险并不成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不足以消除缔约国当局对其可靠性的怀疑,也不足以确定他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真实酷刑风险。

8.15委员会提及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38段,其中指出,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 鉴于上述情况以及本案的情况,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履行举证责任,因为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来证明缔约国当局对待他的方式可能违反了《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与第3条一并解读)的规定。

9.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不足以确定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和第16条,也不足以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面临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本人的真实酷刑风险,从而违反《公约》第3条。

1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如果将申诉人遣返至刚果民主共和国,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