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

提升

培训

2002 年( 240 个行动计划)

860

47

1 373

2003 年( 308 个行动计划)

1 109

624

2 092

2004 年 ( 244 个行动计划)

741

275

1 295

总计

2 710

964

4 760

资料来源 :就业局, 2005 年 1 月。

其中的大多数计划仍在执行之中。2002年实施的计划均已完成,其中的数字指标不仅均已达标,而且超额15%至20%。

按比例参加工作和实行多样性的政策重点主要是支持当地企业、机构和行政当局。在对外公开(招聘和提升方面的数字指标)、张大眼睛(评估组织中各类人员的变化情况)和放手实践(将结果立足于人力资源政策中)三个方面同时进行工作,这项政策可望完全改变现状。

5 ) 瓦隆大区 / 法语社区

a)非歧视成为跨行业原则

瓦隆大区和法语社区在实施所有行动时,都将禁止各种形式的歧视作为一项跨行业原则。这项原则的具体内容为:

2004年5月27日瓦隆政府通过了一项法令,旨在套用欧盟理事会关于在居民中不分种族或祖籍一律实行待遇平等的原则的指令。这项法令禁止基于宗教信仰/哲学信念、残疾或肢体特征、目前或未来的健康状况、年龄、户籍、性别、种族、性取向、国籍或祖籍、家庭出身或者家庭状况或社会经济状况的一切直接或间接的歧视。

法语社区于2005年2月25日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旨在促进男女平等、文化多元化和社会包容。该行动计划中列举的各项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不平等和歧视现象,这些现象阻碍了全体公民切实享有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所承认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通过立法和实施有关的现行法律,反对在法语社区管辖范围的各个方面存在的不平等和歧视现象;

建议实施旨在消除“另一类”陈规定型现象的提高认识和宣传活动;

采取各种积极措施,确保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

b)在移民社会融合方面采取的行动

任务和法规框架

移民归化部门主要在1996年7月4日拟订了关于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归化法令, 以及1997年3月6日瓦隆政府执行决议(比如2002年12月19日法令所修改的执行决议)框架内的任务。

这项法令旨在就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的归化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它力图促进机会均等,促成一个尊重文化多样性、关注改善本地人与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共同协调生活条件的社会。

这一点将在各个地区归化中心的同意与资助下并主要由各有关协会向当地倡议提供补助而逐渐具体化,这些协会与外国出身者一道工作,拟订一种合适的方法论和教学法。

瓦隆大区还确保参照首相府发表的年度通报,对移民政策促进基金会框架内共同资助的项目进行管理,以及对两年来由欧共体委员会于2001年在欧洲基金会框架内推出的一些项目进行管理。自2003年以来,联邦一级的对话者是Fedasil事务局。

有关行动部门

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地区归化中心

各地区中心的任务是:

拟订与社会计划和社会职业计划相关的归化活动,在住房和卫生方面,最好是在与当地权力机构和各协会签署的协议框架内开展归化活动;

促进对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的培训,对部分或全部与这些人打交道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收集统计数据、他们的待遇、各项指数的设定,以及发放有利于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归化的信息资料;

在各项活动中陪伴或引导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最好是在与当地权力机构和各协会签定的协议框架内开展活动;

对当地的社会发展倡议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转交瓦隆政府;

促进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以及对差异的尊重。

当地的社会发展倡议

按照项目要求,为当地的倡议发放补助金。这些补助金是非强制性的,它们通常补充了其他批复同意范围(社会职业安置机构、社会服务中心、常设教育机构、年轻人之家……等)内所给予的津贴。

在此范围内得到支持的各项倡议均按照法令中规定侧重于以下4个方面:

社会或多文化间的调解;

协助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在各个方面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扫盲、培训、社会职业安置;

改善本地人与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理解。

在移民政策促进基金会框架内共同资助的倡议

移民政策促进基金会的目的是,对外籍或外国出身的年轻人归化政策框架内的项目提供资助。这是一项根据首相府通报每年进行调节的联邦基金(2004年6月23日)。

该基金会的经费来自国家博彩的纯收益,选定项目的人员和运转费用实行地区或社区共同资助。基金会的功能是起促进作用,即在限定的期间内对确定不变的各个项目进行鼓励。

选定项目的行政管理、陪同和评估,一方面由机会均等和反对种族主义中心负责实施,其部分费用由促进基金会资助;另一方面由社区和大区权力机构负责进行,费用由这些机构共同资助。

为了能够中选,所有项目都必须进入移民政策部际会议确定的重点范围内,即:

社会和职业安置,以及外籍或外国出身的年轻人参与;

符合外籍或外国出身的年轻人需要的、向公众开放的体育和社会文化场地的基础设施与布置的投资开支。

2004年,在瓦隆大区申报评选的129个项目中,共有106个项目中选。

这些项目毫无例外地由非营利组织和C.P.A.S.或者市镇与社团组织合作实施。人们对拟订针对妇女受众和/或加强目标受众混合性的具体行动项目给予了特别关注。

这些由部门共同资助的项目有:

大多数属于社会安置的项目;

属于社会职业安置的项目;

反对逃学和缺课的项目;

涉及旅游人群接待政策的一个项目。

VITAR-EQUAL发展项目的合作伙伴

瓦隆大区社会行动和卫生局负责对发展合作伙伴进行协调:欧洲EQUAL方案的能力整合和提升。

这是根据关于瓦隆劳动力市场上非洲人所出现的问题的初步认识和研究制定的一项实验项目。

该项目致力于根据个人能力和个人计划——甚至是集体计划,实施社会职业安置,其指导思想是:对于这些人,在针对他们的大陆或出生社区的项目框架内,或者是在比利时或通过比利时完成的项目框架内,重视和发挥他们的资源和社区网络作用,特别是他们的文化和语言知识、职业技能和科技知识,这既是可能的,也是有效的。

瓦隆大区旅游人群调解中心

自2001年成立以来,这个中心主要在以下方面不懈地努力实现既定目标:提请各个社会机构、社会职业机构、公共权力部门、瓦隆河边居民及全体居民关注建立接待点这个问题(参见“促进基金会”一章)。

6 ) 发展合作

比利时努力促进行使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1.1999年5月25日关于比利时国际合作的法令(后经2005年7月19日颁布的法令做了修改)规定,直接的双边合作集中在五个具体部门和四个跨部门主题上。

这五个具体部门是;

1°基本医疗保健,包括生殖健康;

2°教育和培训;

3°农业和食品安全;

4°基础设施;

5°预防冲突、稳固社会,包括支持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这些跨部门主题,其中包括比利时的合作,必须经常与涉及上述五个部门的行动一并考虑,目前的跨部门主题是:

1°男女机会均等;

2°尊重儿童权利;

3°尊重环境;

4°社会经济。

有关国际合作的法律并未明确援引《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但某些部门和跨部门的重点肯定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另外,更加详细描述比利时在每个部门和跨部门主题方面的合作目标和战略的战略性说明,均明确建立在某些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例如享受基本医疗的权利,享受培训和教育的权利,不歧视妇女以及儿童权利公约。

对上述战略说明必须进行定期更新,特别是在2006年。这将有机会更清楚地说明合作作业战略与某些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

2.自2000年以来,比利时一直赞同千年发展目标。千年发展目标并未详细列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全部权利,但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不尊重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则不可能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千年发展目标给各国政府又施加了一个压力,促使它们尊重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3.在发展筹资问题(墨西哥)蒙特雷会议框架内,比利时政府承诺增加它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到2010年达到国民总收入的0.7%。本届政府确认了这项承诺。该项投资的增加也有助于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以及对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尊重。

4.最后,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比利时合作预算还包括对国际劳工组织、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摊款和自愿捐款。

第 3 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在比利时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最近的报告于2003年完成)中,本条项下详细叙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执行情况(第三次和第四次报告于1998年9月完成,有关这些报告的口头答辩于2002年6月完成)。

1)联邦

a)《宪法》第二章的修订

b)反歧视法律

c)成立男女平等研究所

d)北京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e)欧洲一级

f)联合国一级

g)“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小组的建立

h)国家就业行动计划

i)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国家行动计划

j)关于选民名册的均等

k)税务改革

l)父亲的育儿假

m)父母双方的育儿假

n)改善资助对方的配偶的税务状况

o)EVA、ELECTRONICA、DIANE项目

p)妇女与工作中的保健

2)法语社区委员会

3)法语社区/瓦隆大区

4)弗拉芒语社区

5)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1 ) 联邦

a)《宪法》第二章的修订

为了将男女平等列入根本性法律文本,政府于2000年批准了《宪法》第二章的修订提案,以便在其中插入关于男女权利平等和促进男女平等地承担民选和委任职务的条款。参议院和众议院已分别于2001年3月8日和2002年1月24日通过了这个文本,该文本明确保证了男女平等原则,为对已核实的歧视行为采取行动开辟了道路,从而使平等权利行动的政策合法化。今后,《宪法》第10条规定:“保证男女平等”;而第11条之二明确规定:“第134条涉及的法律、法令和规章保证男女平等地行使其权利与自由,特别是促进他们平等地承担民选和委任职务”。

b)反歧视法律

2003年2月25日法令(见第2条)适用于基于性别的歧视。然而,该法令第5条规定:“除《宪法》第3章(刑法条款)和第19条第3和第4款(推定歧视情况下的推翻证据)外,这些条款仍然适用,性别歧视和涉及第2条第4款第2与第3段的行为,将由1999年5月7日关于工作条件、享受就业和晋升机会、从事独立职业和社会保险辅助机制方面的男女待遇平等法律的规定来管制”。

1999年5月7日法令将1996年12月20日欧盟理事会第96/97/CE号指令(修改关于在社会保障职业制度中实行男女待遇平等原则的第86/378/CEE号指令)和1997年12月15日欧盟理事会关于在性别歧视案例中取证的第97/80/CE号指令纳入国内法范畴。1999年5月7日法令的适用范围是:就业、享受晋升机会、从事独立职业、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补充制度。

1999年5月7日法令针对“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行为,包含民法和刑法条款,便于推定存在歧视情况下的推翻证据,便于任何人验证是否有必要提起快速民事诉讼程序,最后,有利于几个组织在发生冲突情况下依据法律提起司法诉讼。1999年5月7日法令第5条最后规定:“根据本法令的规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被推定为基于性别的歧视”。

与此同时,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工作中免受暴力侵害和精神骚扰或性骚扰的法令。

c)成立男女平等研究所

根据负责男女机会均等政策的部长的建议,政府于2001年10月26日通过了关于成立男女平等研究所的法令草案初稿,2002年12月16日通过了成立该研究所的法令,旨在提高平等政策的影响力,使之更容易操作。

研究所的主要任务包括开发适当的研究和统计工具,协调男女平等方面的各种能力与资源,向公共权关提出各种建议,确保公众信息畅通,在处理性别歧视时依法办事。男女平等研究所具有法人资格和公共机构地位。

北京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行动

自1996年3月6日通过关于审查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995年,北京)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法令以来,联邦政府和负责男女机会均等政策与发展合作事务的部长或国务秘书,每年必须向议会提交有关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的报告。目前,已经起草了四份报告。另外,比利时还于2004年6月17日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欧洲一级

有必要指出的是,比利时于2005年5月11日签署了《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7号议定书,其中第5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解除婚约时,保证在夫妻的民事权利和责任及其与婚生子女的关系方面实行平等原则。这份议定书将在未来的几个月内获得批准。

联合国一级

有必要指出的是,比利时还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并设置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权限,即审议有关缔约国司法部门下属的个人或个人团体提交的、确认《公约》中提到的某项权利在该缔约国受到侵犯的申诉报告。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小组的建立

在继续推行促进男女平等具体措施的同时,政府于2001年1月26日决定,建立一个由大学专家组成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小组,以便将性别与平等的观点纳入联邦政府的整体政策与行动中。

“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小组的中心任务有以下四点:

通过举办研讨会和分发文件资料,对行政当局/中介人员进行培训;

对每项政策所采取的安排和措施进行鉴定,以便加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方面的平等以及可能的话重新定义;

分析和评估这些措施和建议对持续改善的影响;

通过提高建立的机构的影响力,来推广和传播一些好的做法。

这个计划持续了几年时间(2001至2003年),最后于2003年3月制定了一份完整的报告。

国家就业行动计划

在国家就业行动计划框架内,男女平等层面不仅作为战略支柱占据中心位置,而且成为了横向发展目标。如果说主要目标在于提高妇女就业率,那么也必须保证就业的质量和可持续性。这一层面要求进行长期的协调工作。为了使比利时王国就总体就业率所采取的全部措施有助于提高妇女就业率,联邦、社区和大区当局以及社会合作伙伴积极参与评估将社会观点纳入主流对培训、陪伴和职业经验方面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影响。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国家行动计划

在2000年11月14日关于机会均等的部际会议做出决定之后,经与全国所有地区和社区协商,比利时于2001年5月出台了第一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国家行动计划。2002年与各个联邦实体就此签署了一个合作细则。

2003年底,男女平等研究所负责对上述行动计划进行评估。根据这个评估报告,特此制定了专门制止配偶间暴力行为的2004-2007年国家行动计划草案。部长会议不久批准了该计划草案。

制止配偶间暴力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是在以下6个战略目标基础上制定的:提高认识、培训、预防、接待和保护受害者、打击措施和评估。

男女平等研究所还接受了另一项任务:建立一个省际/部门间工作组和一个专家小组,该专家小组负责跟踪检查与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并行开展的各项行动的落实情况。然后,必须对该行动计划的各项行动进行总体评估,以便在制止配偶间暴力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框架内取得应有的成效。

关于选民名册的均等

在《宪法》第二章修改程序框架内,政府于2000年批准了几个旨在加强妇女在选民名册中的比例的法律草案。2002年夏季,表决通过了几个所谓“均等法”的法律。这些法律涉及地区、联邦和欧洲选举的候选人名册,它们强制要求:“在每个选民名册中,男女候选人人数差额不得超过1。每个选民名册中前两名候选人必须是不同的性别”。

“均等法”法律在2003年议会选举中及2004年欧洲议会选举和地区议会选举中首次实行。最近的选举结果表明,妇女在联邦议会、地区议会和欧洲议会中的比例明显提高。

附件:2005年基本文件

2002至2003年政府报告(根据1996年3月6日法律)

税务改革

财政部利用2000年开始实行的税务改革,使税收,特别是自然人所得税在收入持有人和选择生活方式方面处于中立。

在这个框架内,各方面采取了大量措施,以便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

托儿费可从税收中扣除

2001年3月23日法令取消了3岁以下儿童的托儿费可从税收中扣除的限制。按照法律规定,这些费用不得超过每个儿童的每日托儿费可扣除的最高金额。最高金额已由8.55欧元调到11.20欧元。

设立预付税款或负征税

在涉及自然人所得税改革的2001年8月10日关于消除男女区别对待的法令中,很显然,最具独创性的措施是,作为促进就业的法律文书,预付税款是为最低收入规定的。2002年规定的负征税基本金额定为78欧元,2004年调到440欧元。

个人人寿保险减税

修改限制纳税人签署人寿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中规定保险利益的年龄极限。原来的年龄限制为男性65岁、女性60岁,现在女性也改为65岁。

属于个人资产的不动产所得税

根据男女平等原则,原来规定属于女方个人资产的不动产所得税可以以丈夫的名义征收的条款已经废除。

夫妻事实分居后的收税

多年来,人们群起呼吁改善被指定承担对方纳税债务的配偶的司法处境。为了改善这种局面,已经采取一种新的措施,以便保护事实上分居的配偶。这种措施规定,自事实上分居后的第二年起,不再向另一配偶及其利用这些收入积累的财产征收应课税的收入所得税。自2005税收年度中的2004年所得税开始,合法同居者视同已婚人士。这就是说,在事实上分居的情况下,适用于配偶的税收规则也适用于他们。

补充提高有子女负担的“独居”纳税人免税收入的份额

抚养一个或几个子女的寡居未再婚父亲或母亲或单身父亲或母亲,享受免税收入的份额可以提高。这可能对没有再婚的离婚家长的定义解释产生一些难处。今后,凡是抚养一个或几个子女的单自缴税的纳税人都可享受免税收入份额的提高。

父亲的育儿假

自2002年7月1日起,男性劳动者有权因孩子出生而缺勤的产假天数从3天增加到10天。这10天假期可在分娩后30天内随意休假。决定增加父亲的育儿假天数,是出于改善职业生活与个人生活之间的协调的目的,可以促使男人在新生儿降生后更多地关注家庭,负起家庭养育子女的责任。

父母双方的育儿假

父母双方的育儿假的权利是根据关于执行中断工作框架内享受父母双方育儿假的法律的1997年10月29日国王法令而规定的。到目前为止,父母双方育儿假的休假方式有两种:一是在3个月内完全废止工作协议而去休假(全时的父母育儿假),二是在不间断的6个月内半天工作半天休假(非全时父母育儿假)。

自2002年1月1日起,全时父母育儿假的休假方式可以改为:每个星期减少一天工作时间去休假,如此延续15个月。其目的还是鼓励男人更多地投入私人生活小天地。

改善资助对方的配偶的税务状况

这项措施体现了政府对资助对方的配偶在社会与税收方面给予适当权利的愿望。

改善资助对方的配偶的地位,主要涉及妇女,因为在多数情况下,资助对方的配偶实际上是女方。首要目的是确保为资助对方的配偶提供直到目前依然缺失的社会保护。在社会方面对资助对方的配偶固有特点的关注,同样被置换到税收政策方面(《2002年12月24日跨财政年度拨款法》第9条至第37条)。

EVA、ELECTRONICA、DIANE项目

在欧洲社会基金会2000-2006年计划框架内,男女平等研究所开展了“EVA”(分析和评估)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向各个社会合作伙伴与部门提供引入新的功能/职能分类、促进老式过时系统更新的支持工具。

也是在欧洲社会基金会2000-2006年计划框架内,男女平等研究所自2001年3月起实施了一个致力于在新的技术领域提高雇用妇女地位的项目。这个名为“Electronica”的项目是与当地的一些培训协会合作实施的。

在联邦一级由男女平等研究所在欧洲EQUAL方案框架内共同资助了“DIANE”项目,该项目开发数量和质量数据,以及对承办机构的男女平等状况进行分析。

妇女与工作中的保健

鉴于在比利时轮值欧盟主席国框架内(2001年下半年)启动的关于“妇女与工作中的保健”主题的思考是有益的,负责男女机会均等政策的部长倡议在15个成员国内就此进行了一次调查。该调查报告已广泛散发,并编辑出版了一本书。

2) 法语社区委员会

法语社区委员会于1994年建立了“布鲁塞尔法语职业培训学院”。“布鲁塞尔-培训”机构每年培训5 000多名求职者。

2003年实习生的男女比例为:女生48.6%、男生51.4%。

这是采取了一系列具体行动取得的成果,这些行动包括:在职业培训期间,将其子女送到可靠的托儿所,以便妇女进入适当的培训阶段;针对妇女的时间限制,安排合适的培训时间表;对妇女特定的培训需要给予特别关照。

另外,法语社区委员会还于1995年4月27日通过了一项法规,该法规涉及批准某些社会职业安置机构以及为其职业培训活动提供补助,以便在社会职业安置协调机构范围内,增大那些专业水平不高的无业求职者找到或重新找到工作的机会。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那些因为缺乏职业资格或职业资格较差、社会生活贫乏或属于受歧视的特殊群体、达不到劳动力市场招聘要求的男女无业求职者已经受到关注。

在社会职业安置行动框架内,那些针对妇女受众(文化程度低、专业水平差、外国出身、重新返回的……妇女)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协会都得到了资助。

3 ) 法语社区 / 瓦隆大区

法语社区

2005年2月25日,法语社区政府通过了促进男女平等行动计划。

该计划除规定平等进入和参与外,还明确了要求利益平等的男女平等目标,也就是说男女个人利益和需要得到平等满足,以便他们在生活的各个领域真正得到充分发展。

在法语社区的职权范围内,促进男女平等的各项目标是:

开展反对具有性别歧视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斗争,主要通过与广播电视高级理事会、媒体专业人员以及与在广告和电视及电台节目中讨论性别歧视问题的媒体专业人员进行磋商。

与其他级别的权力机构一起,开展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斗争,特别是通过与社团各界的密切配合,提高各类居民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经过不懈的努力,实现在年轻人的恋爱关系中预防暴力的目标;或者发挥教师和干部在发现暴力情形和指导受害者方面的作用。

在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中促进两性平等和男女同学。

促进关于性别问题的学习与研究。

确保男女平等参与决策。

在法语社区职权范围内,建立一个相关的按性别分列的内部统计系统。

建立一个根据男女平等目标对法语社区有关政策进行评估的系统。

瓦隆大区

对瓦隆大区的法律进行了多处修改,以保证男女之间享有更大的平等。

首先要提到的是2003年5月15日通过的法令,该法令保证在瓦隆大区一切公共机构的咨询机构中男女比例平衡。

还要提到的是2003年7月10日法令,依据此项法令,瓦隆政府建立了瓦隆男女平等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的一般目的是,致力于消除针对男子和妇女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歧视;其主要任务是:

就男女平等方面的各种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完成这项任务建议应采取的方法和手段;

将某些意见变成法规措施。

该委员会由25名成员组成。其中12名由劳动者和雇员代表组织提名,另外13名来自在男女平等领域开展活动的协会。

瓦隆大区积极支持许多旨在减少各种基于性别的歧视的倡议。例如,支持资助卖淫妇女、吸毒成瘾的母亲、单身母亲等方面的组织,支持妇女组织促进男女更加平等的倡议。

瓦隆大区还于2004年2月12日通过了关于安排社会困难人员的接待、食宿和陪伴的法令,改组接待部门,对专门接待和陪伴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单身母亲公寓和机构要做到事先便了如指掌。

另外,瓦隆大区还支持受命负责协调消除家庭暴力、减少培训和就业方面存在的不平等现象的省级协调活动。

在现有的立法框架内,瓦隆政府保证继续促进男女完全平等,特别是通过以下措施:

反对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两性不平等现象;

鼓励妇女成为企业家;

发展幼儿保育和校外/课外看管工作,并使看管渠道多样化;

与法语社区协作,加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现象,通过接待中心职业化、不断增加和经常资助,通过专门资助打击贩卖人口和在第一线接待受害者的各个协会,实现这一目标。

最后,瓦隆大区议会于2005年11月30日通过了关于地方民主法改革的法令。该法令要求每个市镇和省级选民名册上男女(比例)均等,要求每个选民名册上的前两名必须是不同性别的候选人,要求市镇和省级选民团必须由男女两个性别的成员组成。

4 ) 弗拉芒社区

自1995年以来,弗拉芒政府制订了机会均等政策,为了应对这一领域的各类挑战,还建立了各种体制机构。

1997年5月13日,弗拉芒议会通过了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法令。该法令公布后,弗拉芒政府每年都向弗拉芒议会报告在不同职权范围内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进展情况。弗拉芒各个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各项行动与活动也纳入该报告中。

佛兰德部协调司在建立佛兰德机会均等处之后,又设立了机会均等委员会,以便协调不同部门所开展的各项行动。

2005年7月,佛兰德政府采用公开协调方法,通过了佛兰德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行动计划。每个领域的政策目标目前汇集到一个文件中,最终形成了行动计划。机会均等委员会将于2006年重新建立。它将监测该行动计划并准备对其进行评估。

几年来,妇女与决策早已成为佛兰德政府优先考虑的一个重点。此前已经起草并执行了2000-2004年战略计划,这个立法将规定一些新的重点问题。佛兰德议会通过了两项配额法律(1997年7月15日关于咨询委员会的配额法令;1999年5月18日关于管理机构配额的法令)。妇女与决策领域的大多数活动是与非政府组织和专门从事该课题研究的外部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的。

2001年建立了机会均等政策研究中心,合同期限为5年。该研究中心针对不同目标群体就歧视机制进行调查。该中心正在进行歧视现象的基本研究,制订指数和统计数据。它的一个特定长处是对跨部门研究感兴趣,这也就是说,将对不同目标群体的歧视机制进行比较,以便开发管理佛兰德社会多样性的新战略。

2006年政策的一个优先任务是,争取实现男女同酬。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同酬的差距依然存在。再者,这种差距的根源在于“职业差距”。2006年将进行新的研究,以揭示形成这种职业差距的各种机制,从而采取必要的政策行动。

5 )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政府与各个社会对话者于2002年签订了《关于布鲁塞尔市民就业的社会协定》,该协定的目的是促进布鲁塞尔市民就业,尤其是在男女机会均等方面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该社会协定规定,委托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具体针对布鲁塞尔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男女待遇不平等现象进行一项前景研究。这项研究分为三部分(前两部分分别为:“妇女在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劳动力市场中的处境”和“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框架内的就业和职业培训政策”,已经由布鲁塞尔劳动力市场和专业资格观察研究所完成),它能使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制定一个促进男女平等的特别行动计划。

在布鲁塞尔大区就业办公室牵头的合作伙伴关系框架内,在社会职业安置方面开展的活动均由asbl与社会保险机构建立了协议关系,非营利组织对专业水平很低和/或带孩子的单身妇女和/或外国妇女提供帮助,帮助她们积极求职或接受陪伴。

自1992年以来,布鲁塞尔大区就业办公室的“儿童之家”向求职者推荐接待名额、“托儿所”系统(最长期限3个月)或“幼儿园”系统(0至3岁儿童)。这种儿童接待名额安排旨在清除求职者安置过程中的各种障碍。该措施得到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方案框架内FSE Objectif 3的支持。另外,14个合作伙伴的托儿所为求职者的0至3岁子女预留位置,以便求职者完成其安置过程(求职、参加有效求职研讨会或社会职业安置小组等)中的一切必要活动。“接待求职者子女合作伙伴”享受布鲁塞尔首都大区Objectif 3欧洲社会基金的资助。

第 6 条

1.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

2. 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技术的和职业的指导和训练,以及在保障个人基本政治和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稳定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和充分的生产就业的计划、政策和技术。

A. 比利时就业与失业政策的演变

1)联邦

2)瓦隆大区

3)弗拉芒语社区

4)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B.主要政策和措施

1)联邦

a)培训

b)对求职者的陪伴与安置

c)税收激励措施与降低劳动成本

d)灵活性/机动性

e)老年劳动者的就业培训

f)社会协商框架内的部门行动

g)反歧视斗争

2)瓦隆大区

a)非歧视

b)促进就业的政策

c)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

3)弗拉芒语社区

4)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5)发展合作

A . 比利时就业 与失业政策的演变

1)联邦

比利时的劳动力市场对经济形势很敏感。2001至2002年经济增长放慢,从2003年下半年起开始微调;2003年的年经济增长率稳定在1.1%,略高于欧盟的0.9%平均增长率。这种有限的经济复苏尚未体现在就业增长上。实际上,各个企业为了应对经营活动的增加倾向于要求人员尽可能更多地在位。因此,比利时2002至2003年间的就业率下降了0.3点,2003年达到了59.6%,因而与欧盟整体的微弱增长趋势(+0.1点,趋向62.9%)拉开了一定的距离。自1993年以来,就业率增长了3.5个百分点,从55.8%上升到1998年的57.4%,继而上升到2003年的59.3%。妇女的就业率始终低于男性。不过,男女之间的就业率差距正在缩小,由1993年的22.5个百分点降到2003年的15.5个百分点。

表1:比利时的就业率(1993-2003年)

1993 年

1998 年

2003 年

总计

总计

总计

( 15-64 岁)就业率

55.8

67.0

44.5

57.4

67.1

47.6

59.6

67.3

51.8

( 15-24 岁)就业率

29.0

31.4

26. 6

26.8

30.4

23.0

27.4

29.9

24.7

( 25-54 岁)就业率

73.0

86.6

59.0

74.3

85.6

62.8

76.5

85.0

67.8

( 55-64 岁)就业率

21.9

32.4

12.0

22.9

32.1

14.0

28.1

37.8

18.7

资料来源 :欧洲联盟统计局。

经济形势增长减慢再次凸现了比利时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缺陷。正如人所共知的那样,比利时与欧盟内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在就业率方面存在着差距,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15至24岁年龄段,另一方面也体现在55岁及以上年龄段。即使人们不否认年轻人的就业率较低、18岁之前义务教育的就学率较高,但事实也足以说明这件事问题不大,或者说优先级别无论如何都不是很高。但是,老年人就业率较低却是一个较大的问题。老年人就业率为28.1%,而欧盟老年人的平均就业率为40.2%,两者相差甚远,距离2010年的50%指标也有很大差距。

非欧洲国籍人士在进入劳动力市场时较之其他人一直会遇到更多的问题。他们的就业率比本国国民低27.1个百分点。

表2:非欧盟国籍人士(15-64岁)的就业率

1993 年

1998 年

2003 年

男 人

42.3

39.7

45.0

女人

15.0

17.0

20.6

合计

29.9

28.7

32.5

资料来源 :欧洲联盟统计局

最后,关于残疾劳动者,2002年,他们的就业率比非残疾人低17.4个百分点,布鲁塞尔(23.2)和佛兰德(17.8)的差距比瓦隆(14.3)的差距更大。

对经济形势变化的敏感度同样体现在失业率增高上,由2002至2003年间的0.8个百分点增至8.1%,达到2000年之前的水平,这标志着增长幅度比欧盟内部的平均失业率(由8.9%增加到9.1%)更大。而年轻人的失业率则上升到2003年的21.5%。

表3:比利时失业率和年轻人失业率(1993-2003年)

1993 年

1998 年

2003 年

合计

合计

合计

( 15 岁和 15 岁以上)失业率

8.6

6.7

11.5

9.3

7.7

11.6

8.1

7.8

8.5

( 15-24 岁)失业率

20.7

19.6

22.0

22.1

20.2

24.5

21.5

22.6

20.1

资料来源 :欧洲联盟统计局

比利时就业率的提高同样是通过一个更加灵活的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劳动者在地理区域和职业上的流动性实际上仍然十分有限。

123. 另外,高昂的劳动成本——不仅因为毛工资很高,而且工资税也高——对于在比利时创造就业岗位,依然是个机构性障碍。当然,在这方面,应该避免单方面的观点:社会保险费自然会用于资助创造就业机会;另外,某些缔约国的实例证明了高额社会保险费并非与高就业率必然兼容。尽管如此,我们坚信,一个时期以来在降低社会保险费方面所做的努力以及通过税收改革所做的努力一定会持续下去。在过去几年间,我们曾经致力于消除著名的“就业陷阱”,即就业(全日制或兼职工作)在经济方面不及或实际上不如领取社会救济金实惠的局面。

2)瓦隆大区

瓦隆大区劳动力市场统计数据(资料来源:瓦隆社会展望、评估和统计学会(IWEPS))

A1. 失业率(用于进行国际比较的失业率;国际劳工组织就业群体失业率/全体就业人口)

A.1.1按性别分列

年份

合计

1993

8.6%

14.8%

11.1%

1998

11.4%

17.5%

14.0%

2003

10.1%

11.9%

10.9%

A.1.2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

年份

年龄

合计

1993

15-24 岁

26.6%

32.5%

29.2%

25-49 岁

7.0%

13.2%

9.6%

50-64 岁

4.0% (数据可信度不高)

5.9% (数据可信度不高)

4.6%

1998

15-24 岁

31.0%

38.7%

34.4%

25-49 岁

10.0%

16.4%

12.8%

50-64 岁

6.1%

7.4%

6.5%

2003

15-24 岁

31.4%

32.3%

31.8%

25-49 岁

9.0%

11.1%

9.9%

50-64 岁

4.0%

4.4%

4.2%

A2. 就业率(用于进行国际比较的就业率;就业人口总数/15-64岁人口总数)

A.2.1 按性别分列

年份

合计

1993

69.0%

48.4%

58.7%

1998

71.5%

52.4%

62.0%

2003

72.9%

56.9%

64.9%

A.2.2按性别和年龄分列

年份

年龄

合计

1993

15-24 岁

35%

29%

32%

25-49 岁

91.6%

68.7%

80.3%

50-64 岁

44.9%

19.7%

31.9%

1998

15-24 岁

34.8%

28.2%

31.6%

25-49 岁

92.5%

71.9%

82.3%

50-64 岁

51.3%

26.8%

38.8%

2003

15-24 岁

34.3%

26.4%

30.5%

25-49 岁

90.8%

73.4%

82.1%

50-64 岁

54.9%

33.2%

43.3%

A3. 就业率(用于进行国际比较的就业率;在业人口总数/15-64岁人口总数)

A.3.1按性别分列

年份

合计

1993

63.1%

41.3%

52.2%

1998

63.4%

43.2%

53.3%

2003

63.5%

47.4%

55.4%

A.3.2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

年份

年龄

合计

1993

15-24 岁

25.7%

19.6%

22.7%

25-49 岁

85.2%

59.7%

72.6%

50-64 岁

43.2%

18.6%

30.4%

1998

15-24 岁

24.0%

17.3%

20.7%

25-49 岁

83.3%

60.1%

71.8%

50-64 岁

48.2%

24.9%

36.2%

2003

15-24 岁

23.6%

17.9%

20.8%

25-49 岁

82 .6%

65.2%

74.0%

50-64 岁

52.7%

31.7%

42.0%

3)弗拉芒语社区

佛兰德劳动力市场的统计数据

A1. 失业率(用于进行国际比较的失业率;国际劳工组织就业群体失业率/全体就业人口)

A.1.1 按性别分列

年份

合计

1993

3.8%

8.0%

5.5%

1998

4.0%

7.1%

5.3%

2003

5.2%

6.3%

5.7%

A.1.2按性别和年龄分列

年份

年龄

合计

1993

15-24 岁

10.4%

13.3%

11. 8%

25-49 岁

3.1%

7.5%

4.9%

50-64 岁

2.9%

4.5%

3.4%

1998

15-24 岁

7.4%

11.0%

9.0%

25-49 岁

3.6%

6.8%

5.0%

50-64 岁

3.9%

5.8%

4.5%

2003

15-24 岁

15.6%

15.3%

15.5%

25-49 岁

4.4%

5.5%

4.9%

50-64 岁

3.0%

3.8%

3.3%

A2. 就业率(用于进行国际比较的就业率;就业人口总数/15-64岁人口总数)

A.2.1 按性别分列

年份

合计

1993

72.0%

50.6%

61.4%

1998

74.4%

55.7%

65.2%

2003

74.6%

58.7%

66.8%

A.2.2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

年份

年龄

合计

1993

15-24 岁

35.9%

35.6%

35.8%

25-49 岁

95.0%

71.6%

83.6%

50-64 岁

48.4%

17.0%

32.5%

1998

15-24 岁

39.2%

32.5%

35.9%

25-49 岁

95.0%

77.5%

86.5%

50-64 岁

54.1%

25.1%

39.6%

2003

15-24 岁

41.5%

35.4%

38.5%

25-49 岁

94.6%

80.2%

87.5%

50-64 岁

55.9%

31.0%

43.5%

A3. 就业率(用于进行国际比较的就业率;在岗就业人口总数/15-64岁人口总数)

A.3.1 按性别分列

年份

合计

1993

60.8%

41.1%

51.1%

1998

71.4%

51.7%

61.7%

2003

70.7%

55.0%

62. 9%

A.3.2 按性别和年龄分列

年份

年龄

合计

1993

15-24 岁

28.9%

27.7%

28.3%

25-49 岁

80.4%

58.5%

69.7%

50-64 岁

41.5%

14.2%

27.7%

1998

15-24 岁

36.3%

28.9%

32.7%

25-49 岁

91.6%

72.3%

82.1%

50-64 岁

51.9%

23.7%

37.8%

2003

15-24 岁

35.0%

30.0%

32.6%

25-49 岁

90.4%

75.8%

83.2%

50-64 岁

54.2%

29.8%

42.1%

4)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表4:布鲁塞尔首都大区的就业率(1993-2003年)

1993 年

1998 年

2003 年

合计

合计

合计

就业率( 15-64 岁)

53.6

60.7

46.8

53.2

59.4

47.1

53.2

59.1

47.4

就业率( 15-24 岁)

21.3

20.7

22.0

17.2

18.0

16.5

19.1

21.0

17.3

就业率( 25-49 岁)

70.5

77.7

63.3

69.8

76.3

63.2

66.3

72.6

59.9

就业率( 50-64 岁)

39.9

52.4

28.5

41.0

50.0

32.7

35.5

42.6

29.1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研究所 - EFT 。

124.布鲁塞尔首都大区的就业率为53.2%,比较低。虽然同全国一样,布鲁塞尔就业率在2002至2003年间有所下降,但是五年来它保持了同一水平,而且男女就业率相等。

125. 与其他两个地区相比,按年龄和性别分列的布鲁塞尔就业率整体上偏低,但布鲁塞尔老年人的就业率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另外,布鲁塞尔男女就业率之间的差别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126. 指出下列事实也许是有益的:虽然布鲁塞尔地区就业率较低,但在布鲁塞尔地区却聚集了很高的劳动密集度。事实上,大约65万人在布鲁塞尔地区工作,占比利时就业人口的16%,而常住布鲁塞尔的人口却只占比利时全国人口的9.6%。实际上,在65万个工作岗位中,每天穿梭于居住地和首都的外地人所占比例为54.0%,或者说,布鲁塞尔市民在布鲁塞尔工作岗位中所占比例不足二分之一。

表5: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失业率(1993-2003年)

1993 年

1998 年

2003 年

合计

合计

合计

失业率( 15-64 岁)

15.0

14.2

16.0

16.5

15.9

17.3

15.8

16.1

15.3

失业率( 15-24 岁)

28.8

33.3

24.0

35.5

37.3

33.6

35.1

38.1

31.1

失业率( 25-49 岁)

14.4

13.1

15.9

16.0

15.4

16.6

15.6

15.6

15.5

失业率( 50-64 岁)

10.2

10.0

10.4

9.6

9.1

10.4

7.3

7.5

7.0

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研究所 - EFT ( 用于进行国际比较的失业率;国际劳工组织就业群体失业率 / 全体就业人口)。

127. 布鲁塞尔地区失业率位居全国榜首。2003年高达15.8%。人们发现,无论在哪个年龄段,布鲁塞尔地区妇女的失业率均略低于男子;而在全国范围,妇女的失业率普遍高于男子。失业率最高的群体是25岁以下的年轻人(35.1%)。

如果说在十年期间失业率乍看起来相对稳定的话,但根据一项年度分析报告,1993-1998年间的失业率曾略有上升,到了1998-2001年间失业率又有所下降,2002-2003年失业率则再度上升。

B. 主要政策和措施

1)联邦

128. 联邦各项就业政策的制订全部致力于支持私营部门、雇用劳动或独立劳动就业的动力。

129. 比利时劳动力市场必须应对以下几种挑战:

就业率低,特别是对老年人而言;

劳动成本高;

促进就业的财政激励措施不充足;

在人的一生中对职业培训的投入力量不足;

必须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和动力。

130.多年来,比利时当局致力于制订各方面的政策,以便促进创造就业机会以及应对比利时必须面对的各类挑战。为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我们所采取的各项政策,在此特别回顾对《公约》第6条第9b款的答复,以及对比利时在欧洲就业战略框架内制定的各项国家行动计划的答复。

a)培训

带薪学习假

131.带薪学习假制度旨在促进私营部门雇用劳动者的社会培训。其目的是减轻劳动者在工作以外的时间内努力完成某些培训的负担和疲劳。自1999年9月1日起,从事非全时工作的某些类别的劳动者允许进入带薪学习假系统,但自2001年9月1日起,从事非全时工作的其他类别的劳动者也允许进入该系统。

b)对求职者的陪伴和安置

安置过程

132.安置过程的总体目的是,预防长期失业,帮助专业水平不高的年轻求职者主要通过首次就业协议在劳动力市场上自行安置。

为此,安置过程致力于:

通过特定的陪伴和特别安置行动,增强求职者在劳动力市场上自行安置的能力;

支持求职者主要通过首次就业协议在职业安置中所做的努力。

133.不同级别的权力机构(联邦、地区和社区)之间已经签署了合作协议,以便实施这些办法,补偿培训课时,获得最佳的更协调的结果。于是,无论是地区还是联邦当局,都在其就业计划框架内,制订了促进重新安置失业者的激励措施。

培训结业奖

134.这项措施旨在鼓励专业水平不高的年轻求职者继续和完成职业培训。若想领取这份奖金,年轻求职者必须完成由le FOREM、le VDAB、l’AGD或布鲁塞尔培训机构在安置协议框架内组织或资助的一期职业培训。这种培训至少必须是半日制,为期至少两个月。

职业介入协议

135.通过必须遵守的最低工作条件机制,这个措施的目的是,为不符合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企业的实习阶段配备干部,以及/或者为现行的培训办法确保最低的干部配置。个人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从事某项工作从雇主那里获得某些知识或能力的一切情况都属于这项措施的所涉范围。

社会融合与帮助就业措施

136.自2002年10月1日起,最低生活费被社会融合费所代替。这样,以前享受最低生活费或具备这个待遇条件的所有人,通过就业或领取融合收入享受社会融合费。

关于安置的社会经济学(启动失业补助)

137.这个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启动失业补助,重新安置那些难以安置的失业者。在这个措施框架内,如果这些失业者在招聘时至少领取过5年失业补助金,或者处于类似状况,并且持有低于中等教育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历,可以得到聘用。雇用这些劳动者时,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明文规定工作时间至少是半日制。这些劳动者的部分工资由ONEM通过雇用劳动者社会保险总体管理机制来支付。雇主也同样享受扣减社会保险雇主分摊额。所有雇主和雇用劳动者都可享受这种双重照顾,无论就业期限多长。

逐步采用一种新的失业者后续机制,以加强领取失业补助金与寻找合适工作必要性之间的联系

138.参见对第12号意见的答复。

c)税收激励措施与降低劳动成本

扣减社会保险分摊额

139.到2004年1月1日,扣减社会保险分摊额的制度已经大为简化。扣减社会保险分摊额原则上包括结构性扣减,即根据“低工资”组成比例,实行递进式扣减。另外,从2004年起,也对最高工资采取扣减。

140.除结构性扣减外,还使针对目标群体的各种扣减合理化。已经对社会保险分摊额采用两种可能的扣减(一种是每月400欧元,另一种是每月1 000欧元),但两者不能一起使用。这些扣减是为下列群体设立的:

专业水平不高的年轻人;

老年劳动者;

某个雇主雇用的第一批劳动者;

工时集体缩减制度或每周工作4天的雇用劳动者;

长期失业者。

141.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上述类别中又增加了来自某个结构调整企业的劳动者以及由另一个雇主雇用的劳动者。

142.对应于每个目标群体,有一些特定的法规确定了应给予的扣减数目和享受的扣减期限。新机制的行政手续比现行体制大大简化,而且更易于理解。

143.至于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份额,对于大多数劳动者来说,已经上升到每月毛工资的13.07%。对于低工资劳动者也将实行一定的扣减。

144.如下表所示,在未来几年,将采取一些补充措施,以便对社会保险份额实行新的扣减。社会保险基金的结构性扣减将要增加。另外,已经规定对结构调整企业的社会保险份额进行扣减。再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份额也将通过劳动奖金制度予以扣减。

表6:社会保险份额的扣减

单位:千欧元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社会保险基金的结构性扣减

2 771 280

2 954 820

3 392 212

3 736 807

3 849 427

针对下列目标群体的 社会保险扣减:

226 390

228 260

277 286

300 812

303 380

其中:老年劳动者

71 270

90 340

90 384

结构调整企业

18 750

50 000

50 000

具体扣减:

229 290

233 560

218 670

215 233

219 969

其中:科研和教育

38 500

60 580

62 740

64 180

65 592

其中:直接创造工作岗位

116 490

110 500

113 500

116 108

118 664

雇主社会保险分摊额的扣减

3 226 960

3 416 640

3 888 168

4 252 852

4 372 776

社会文化部门的社会保险 分摊额的扣减

265 524

369 861

413 790

491 290

491 290

个人社会保险份额的扣减

100 670

144 340

162 230

222 526

621 580

社会保险分摊额的扣减总数

3 593 154

3 930 841

4 464 188

4 966 668

5 485 646

扣减的社会保险 分摊额占全部社会保险 分摊额的百分比

11.26%

12.11%

13.35%

14.56%

15.83%

* 估计数

资料来源 :关于 2002-2003 年度和 2004-2007 年度财政预算的总体报告,国家社会保障办公室。

145.自2005年起,一个称为“就业信贷奖金”的体制将逐步替代税收信贷、对最低工资的个人社会保险份额的扣减、通过一次性扣减个人社会保险份额,对非全时劳动者提供补充失业补助金。

146.对于受到结构调整损害、随后又重新找到工作的劳动者,扣减个人社会保险份额;当这些劳动者被另一个雇主雇用时,临时扣减该雇主的社会保险雇主分摊额。

服务证券

147.服务证券是一种消费补贴,一方面,旨在鼓励家庭服务和就近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旨在刺激/提倡以正式身份提供家庭服务,在这些部门打黑工是屡见不鲜的。

148.服务证券的价格是使用者每小时支付6.7欧元。利用这个证券,用户可以向经认可的企业购买1小时的家务劳动(打扫卫生、洗衣服、熨衣服)。利用这个证券,还可支付代理服务费或公共交通费(无私家车者)。可能成为认可企业的有:服务企业、现有的商业企业(比如来自中介部门或保洁部门)、社会经济部门或公共服务部门(比如社会行动当地服务机构)。除了6.7欧元之外,雇主还可以另外得到每小时14.3欧元的补贴,以便按市场价格支付劳动者工资。

149.对于这些服务证券,已经制定了一项专门的劳动合同,以便使比利时的劳动法规允许这种做法成为一个特例,因为该法规规定,每种工作的工时必须至少等于全日制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还可以对目前的限制体制实行特例处理,而目前的限制体制是按照期限确定的连续契约制定的。

150.这个新体制是2003年底启动的。由于服务证券的存在,联邦当局希望从现在起到2007年底,建立25 000个工作岗位。2004年1月,在新体系下已经提供了118 000小时的服务;到了10月,该数目达到了673 000小时。2004年前6个月,总的服务小时数目中的66.7%是在佛兰德完成的,14.3%是在瓦隆大区完成的,而19.1%是在布鲁塞尔完成的。根据相关的实际用人时间推算,这些小时数相当于雇用5 450个人。

d)灵活性/机动性

缩短工时

151.2001年8月10日关于协调工作与生活质量的法令规定了一项强制减少总的工时的措施,自2003年1月1日起,将每个星期的工作时间缩短为38个小时。这个措施仅适用于私营企业、公共部门的工业或商业企业(主要是自主式公共企业)和医疗、疾病预防和卫生部门。

152.除了这个强制性措施之外,还有集体自愿将工时缩短为38小时以下的措施以及每周工作4天的措施。这两项措施自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并具有协议的特点,即它不是强制的,而纯粹是自愿的。这两项措施只适用于私营部门的雇用者和劳动者以及自主式公共企业的雇用者和劳动者。

153.缩短工作时间,带来社会保险份额扣减制度。

时间信贷、缩短职业生涯、减少半日制劳动补助

154.2002年,允许劳动者在一段时间里部分或全部中断职业生涯的制度被一个称为“时间信贷”的新制度所代替。这项制度得到了各个社会合作伙伴的一致同意。与原有制度的最大差别是,取消了必须由失业者替换中断职业生涯者的规定。新制度保证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即:

在其整个职业生涯的一年内完全或半日自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权利。各个部门合作伙伴可以决定将这个权限最多扩展到五年;多数部门事实上已经决定进行这种扩展;

在其整个职业生涯的五年内将工作时间减少五分之一的权利;

允许50岁以上、工龄20年以上的劳动者将其工作时间减少一半或五分之一的权利,而且没有年限限制。

155.为了使这个体制对于雇主来说是切实可行的,特规定最多5%的劳动者可以同时行使这些权利——劳动者在10人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始终可以拒绝这种要求。5%的门槛值也可以根据部门内部的协议通过。

156.此外,还有其他各种临时中断职业生涯的权利:

父母双方的育儿假:直到孩子满4岁为止,父母双方可以在3个月内全日脱离工作岗位,或在6个月内半日脱离工作岗位,或在15个月内五分之一时间脱离工作岗位。

劳动者可以在12个月内完全中断工作、或在24个月内部分中断工作,以便照料病情严重的某个家庭成员。

所有劳动者有权完全或部分中断工作1个月(该期限可以延长一次),以便照料某个生命垂危的重病家属。

157. 在上述每种情况下,联邦当局都要给予补偿。

e)促进老年劳动者就业

对45岁以上劳动者的职业安排

158. 这个措施旨在责令雇主对45岁或以上的解雇劳动者安排陪伴。

就业巩固小组(有经验劳动者就业小组)

159. 50岁以上的比利时人的就业率非常令人担忧。联邦政府早已采取某些积极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制止提前结束职业生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了有经验劳动者就业小组。其使命主要是就职业生涯末期的问题提供各类信息,使所有相关行动者关注这个问题,并加强他们的联系网络。在需求分析阶段后,该小组可以对劳动者和遇到职业生涯末期管理问题的企业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个别答复。

恢复工作补助

160. 这项措施旨在鼓励享受年资补助的完全失业者恢复工作。

老年失业者

161. 在提高老年劳动者就业率的政策框架内,2002年7月1日生效的一项新的规定旨在安排老年失业者就业。迄今为止,50岁或50岁以上的失业者曾经可以参照某些条件申请“老年失业者”身份,从而享受若干好处,包括不必在劳动力市场中待命候用,也不必进行求职登记。自2002年7月1日起,免除年龄限制的适用条件有所不同。于是,年满50岁以上、领取312补助的“新的”完全的失业者将失去待命候用、登记和拒绝的好处。他仍然登记为求职者,必须在劳动力市场中待命候用,接受合适的工作,应答招聘机构的通知/召见。

162. 下文将列出自2001年1月1日起联邦政府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关于这些措施的详细情况,请读者参见以下出版物:

最高就业委员会,《促进就业的措施汇编》,2003年6月。

联邦就业、劳动和社会协商公共事业局,《比利时2004年关于就业的国家行动计划》,2004年9月。

f)社会协商框架内的部门行动

163. 上次报告第30段曾详细介绍了促进弱势群体就业双方人数均等委员会所采取的各项行动,即关于“有风险群体”的措施。在后来不断出现的行业间协议框架内,这些措施在多数部门双方人数均等委员会内均得到重申。比利时专门建立了一些独特的组织机构,以便有效地执行这些部门政策,这些机构就是生存保险基金会。这些基金会是通过部门双方人数均等委员会劳动集体协议的方式建立的,它们必须符合法律(1958年1月7日关于生存保险基金会的法令)规定的法定要求。这些基金会的活动范围并不局限于有风险群体劳动者的就业率,而且涉及常规预先补助金、各种奖金及利益,在建筑部门还有劳动保险和卫生费。这些基金会与国家社会保障办公室协同工作。在http://www.vsi-ais.be 网站上可以查阅许多有意义的统计数据。

g)反歧视斗争

164. 如果说两性机会均等在比利时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现实,那么,各个社会对话者在国家劳动委员会签署的关于招聘和选择劳动者的第38号劳动集体协议,仍然引入了排除歧视性待遇的要求:在招聘过程中,“雇主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候选人。如果个人因素与企业的功能或性质毫无关系的话,他不得根据这些个人因素加以区别,除非法律条款允许或要求这样做。因此,雇主原则上不得根据年龄、性别、户籍状况、病历、种族、肤色、血统或国籍或祖籍、政治信仰或哲学信念、加入某个工会组织或其他组织等因素加以区别。”(该集体协议第2条之二)。

165. 另外,2001年7月,联邦就业、劳动和社会协商公共事业局内部建立了一个“多种文化企业小组”。这个机构是为了针对劳动力市场中的种族歧视进行认识、宣传和教育而建立的,其目的是促进外籍劳动者的平等待遇。

166. 该机构的主要使命如下:

提高人们对种族歧视的认识,支持职业部门在签订劳动集体协议时反对基于出身的不平等待遇;

提高人们对种族歧视的认识,组建联邦就业、劳动和社会协商公共事业局的社会法律和福利待遇检查监督员队伍,在处理种族歧视申诉过程中对他们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歧视问题以及这种歧视可能具有的多种形式的认识;

提高各个企业对劳动力市场中的种族歧视的认识,支持这些企业制定多样性政策。

167. 为具体落实上述使命,该小组与有关行动者一起发起了各类倡议:

在提高认识和培训社会法律和福利待遇检查监督员的框架内:

就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种族歧视现象开展宣传活动;

设计和出版关于种族歧视的监测指南;

对社会法律和福利待遇检查监督员进行培训;

分发《保护自己在工作中免受歧视的简要介绍》折叠式小册子。

在向双方人数均等委员会提供信息和提高对歧视现象的认识框架内:

通过促进签署或在部门集体协议中引用不歧视条款,提高人们对社会协商的认识;

策划一份关于《预防和打击职业生活中的种族歧视——部门状况》文件,发给双方人数均等委员会成员。

在提高各企业对歧视现象的认识框架内:

168. 提高各企业对歧视现象的认识,是通过在企业中提倡和促进多样性来实现的。除了消除种族歧视的法律之外,对多样性的管理也是保证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和待遇平等的一种强有力工具。在第一阶段,在企业中推行多样性管理,首先要发放一本名为《企业多样性的关键》的小册子。

169. 这本小册子主要用于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部管理人员。实际上,推行多样性管理政策,势必与人力资源的管理联系在一起:招聘、选择、培训、晋级政策等与之密切相关。劳动资源多样化是制订这种政策的一个有益源泉。

170. 这本小册子力求达到以下目的:

1.勾勒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感召下实施多样性管理的基本原则,重点放在这种管理将对企业的运营产生积极效果上;

2.建议在各个级别上采取一整套行动,以便推行一项真正的多样性政策;

3.为希望执行多样性政策的雇主介绍一定数量的适合他们的经验和工具。

2 ) 瓦隆大区

a)非歧视

171. 2004年5月27日,瓦隆大区政府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平等待遇的政令,引用了2000年6月29日欧洲理事会关于人人不分国籍或祖籍待遇一律平等原则的第2000/43/C.E.号指令以及2000年11月27日欧洲理事会关于建立促进就业和工作待遇平等的总体框架的第2000/78/C.E.号指令。该政令禁止基于宗教信仰/哲学信念、身体残疾或某种肢体特征、目前或未来的健康状况、年龄、户籍状况、性别、类别、性定位/取向、国籍或祖籍、家庭出身或地位或者社会经济地位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歧视行为。

172. 这个政令适用于所有人,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涉及职业导向、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为促进就业提供支助、社会职业安置和职业培训,包括权限生效。

173. 另外,还决定设立一个调解处,并责成瓦隆评估、前景和统计学会负责收集、集中和散发关于待遇平等和提交政府的消除歧视现状的系统报告的各类匿名研究、分析或信息资料。

174. 瓦隆大区的政策以“将多样性纳入主流”为导向,该政策更多地要求集中考虑需求的多样性,而并非系统地设立针对目标群体的特定机构。不过,为了保证劳动者不论就业是否完全平等,瓦隆政府可以保留或采取特定措施和主动行动以预防或补偿弱势群体在劳动力市场中遇到困难,以确保待遇平等原则。

175. 该政策向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倾斜。

机会均等

在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2001-2005年管理合同中体现的瓦隆政策的第38条规定,“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在类别和机会均等方面按照欧洲一级所确定的趋势,并根据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优先重点,启动各项目标行动”。

进入社会职业融合服务机构和参加职业培训

人人(指不再承担社会义务和合法居留的人)均可在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登记为求职者。

特别是自2003年3月以来,持有合法居留证或递交居留合法化申请或递交经查证可以接受的难民申请的一切非欧盟公民的外籍人士,均可在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登记为求职者,并且免费和不受歧视地享受社会职业安置服务和/或接受职业培训。

以前,当雇主为他们提出申请时,这些人可以获得工作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但不能登记为求职者,也不能接受职业培训。

普遍提供职位,但有所区别

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提供的全部职位具有普遍性,按照正常程序登记的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均可不受歧视地得到职位。然而,根据特殊群体的特定需求,提供的职位可以有所区别,而且具有个性。为此,所开展的提高认识以及关于陪伴和帮助安置的培训工作,均面向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的顾问(及其大多数合作伙伴),以便他们更好地了解和满足公众的需求(文化间关系的培训,以便改善交流和沟通,改善与外国人或外国出身者的关系,残疾人的融合培训,交流陪伴犯人或前犯人方面的重要技术,建立工具和文件,作为顾问们的工作载体……)。

消除就业中的歧视现象

就业方面的平等理念具体体现为系统地反对在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提供工作职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实际上,负责招聘的顾问们极力提高雇主们对平等待遇原则的认识,这些雇主希望通过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公布他们所提供的工作职位信息,无论通过何种渠道提供。平等待遇原则禁止采用一切歧视性标准(无论是基于宗教信仰/哲学信念、身体残疾或某种肢体特征、目前或未来的健康状况、年龄、户籍状况、性别、类别、性定位/取向、国籍或祖籍、家庭出身或地位,还是基于社会经济地位。)

b)促进就业的政策

前景合同

在2004年续签的前景合同中,瓦隆政府自行确定的目标是,使瓦隆的就业率达到2010年的欧洲目标(每年增加1.5%,在70%的就业率中妇女就业率达到60%)。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瓦隆大区保证实行一项自愿创新活动和就业的经济政策,其具体指标是:

增加瓦隆的企业数目,其间通过从观念过渡到项目,从项目过渡到建立企业,为企业的移交提供方便,发展国际贸易,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审查和接待。

支持各个企业和部门的发展,刺激各个企业的动力,帮助它们预见和把握市场商机,使传统部门现代化,通过鼓励发展技术小组和支持资产利益,把赌注押在创新产业(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微电子技术、空间部门……)上,以提高社会经济产值,打好旅游牌,坚决支持农业;

方便就业:解决失业问题始终是地区的主要优先重点之一。这项活动紧紧抓住瓦隆大区年轻人就业率、妇女就业率和55岁以上劳动者就业率中的弱点。瓦隆大区就业方面的问题将根据以下两个补充战略来解决:

通过支持经济活动的发展设立工作岗位;

在培训行动中增强对劳动力市场需求的考虑。

支助促进就业

176. 支助促进就业具有双重目的:一方面,有效地解决失业问题;另一方面,在满足居民需求的部门创造工作岗位并通过社会凝聚力予以加强,而社会凝聚力正是恢复经济和提高生活质量的不可否认的因素。这种机构通过每年提供可以部分补助劳动者报酬的补助金,便利当地、地区和社区的权力机构、非商业部门、教育部门和商业部门安排未就业的求职者。

支助促进就业将消除失业现象的全部方案重新放在一个单一的简单透明的机制内,同时继续开展在消除失业方案框架内商定的干预行动,并加强就业工作。具体地说,每个劳动者都可以领取的补助总额等于或高于原来的支助制度能给予的全部补助额。这项改革的成果如下:

简化和统一现行的措施;

透明度和协调管理;

项目的持久化和工作岗位的稳定化;

所有劳动者的待遇一律平等;

维持补助和现有工作得到保障。

这项措施是2003年实施的,惠及4万多名劳动者。

职业转变方案

177. 这种机制旨在通过向雇主发放一笔数额固定的补助金,将领取小额失业补助金、或专业水平一般的完全失业者,安排到当地的权力部门和非商业部门,并满足社会的集体需求、而正规工作渠道不可能或极少遇到这种需求。

178. 雇主必须向劳动者推荐培训项目,使劳动者的能力适应未来的工作,或者提高劳动者在职业转变方案合同之后把握重新安置机遇的能力。

179. 如果说职业转变方案必须有利于完成公共利益的任务,那么,其首先目的应是促进求职者的安置。

安置培训计划

180. 安置培训计划旨在保证求职者通过在雇主家、专业培训场所或认可的培训中心接受培训后,获得必要的专业能力,以便在该雇主那里从事某项专业活动。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雇主可以自行培训人员以降低成本。由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协助制订的培训计划的培训期限为4至26个星期。培训后的担保就业合同期限至少与此相等。培训期间,企业在其内部指定一名或数名负责人,负责引导和陪伴实习生。必要时,实习生继续领取失业补助金或待业补助金或最低生活费。另外,如果每月各类替代津贴(待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或最低生活费)不超过124欧元的话,每个实习生还可领取由雇主负担的出差补助和奖励奖金以及由瓦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负担的差旅费补助和补偿费补助。

181. 自1998年生效以来,该机制成效越来越大(1998年:5 538名受益人,1999年:6 410名受益人,2000年:7 362名受益人,2001年:7 842名受益人,2002年:8 225名受益人,2003年:8 350名受益人)。

c)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

182. 瓦隆大区最近几年曾对安置和培训市场进行过全面改组。这种改革的具体表现主要是在2003年完全重建了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并在2004年建立了一个真正的社会职业安置综合机构。

社会职业安置综合机构

183. 该机构为所有求职者(不过最弱势群体优先行动)提供个性化的、有效的、高质量的陪伴(签订最长期限为两年的安置合同)。它依靠当地和地区各个不同培训和安置行动者之间的综合协调行动。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理事会作为策划管理人,负责对社会职业安置综合机构进行指导和协调,其任务是组织和启动行为者网络,尽力使其专业化,并使其与全国领土上设置的合作机构衔接。它还必须为社会职业安置综合机构的每个受益人提供唯一的安排。

184. 社会职业安置综合机构的行动者有: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通过工作进行培训的各个企业、社会职业安置机构、各地区委员会、各权限认定中心、中小企业交替和培训研究所、社会行动公共中心、街道管理委员会、瓦隆残疾人融合机构、各社会促进机构、各交替培训和教育中心。

185.有关瓦隆大区提供工作职位的总体情况,请登录http://www.leforem.be/informer/se_former/seformer_ forem_carrefour.htm查阅。

186. 为了创造有利于接受培训的条件,一方面,必须消除受训实习生待遇不平等现象,另一方面,瓦隆政府协调了参加职业培训的实习生的行政和财务地位。

因此,凡参加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或其他任何经瓦隆大区认可并由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特约的行动者组织的培训的求职者,在其整个安置过程中,将享有一个唯一的行政地位以及以下各项利益:

明文规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培训合同;

实际参加培训时每小时领1欧元奖金;

报销差旅费;

负担实际发生的托儿费或看护费。

187. 2003年,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理事会职业陪伴顾问一共负担了37 000份安置信贷合同的费用。

培训工作岗位信息的发布

188. 设置在市镇一级的现有40个职业介绍所和属于就地就业区的10个就业-培训交叉平台,可为一切有意求职的人提供就业和培训方面的信息和建议。http//www.leforem.be/informer/se_former/seformer_forem_carrefour.htm

职业定向

189. 职业定向活动由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理事会通过自主管理或由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资助的外部机构(主要根据项目招标)实施。

190. 求职者无论其社会职业条件如何,均可在职业定向方面免费接受适合其需要和/或要求的服务。

191. 提供的这种服务包括通过个人交谈和/或个别或集体小组交谈确定某个行动计划。

192. 这类服务旨在帮助求职者选择职业定向或改行,确定其职业方案,安排好其职业生涯(主要通过确定职业计划),鉴定其能力(甚至包括认证其能力)。

由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实施的职业培训

193. 自2001年1月1日以来,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进行了一次重大改组。传统的职业培训是按照三个不同的教学领域(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和社会职业定向)组织实施的。在2001年签订管理合同之后,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将重点重新确定为有职业前途的培训任务,为此,它不再经管社会职业的启蒙和定向活动。重新确定这次任务的重点是因为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提出广泛适应/参与的愿望。

194. 为成年求职者(18岁以上)提供的培训项目目前是按照行业组织的(建筑、工业、交通和物流、非商业、信息和电信、钟点服务、专业清洗、安全保卫、质量、安全和环境、语言和通信技术、管理和文秘、管理和商业),这些行业推出44个系列产品、150个以上职业,分为800多个培训小组。

195. 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通过自主经营来组织培训,合作伙伴与各职业部门和外部培训机构(包括欧盟内部的培训机构)也同时共同参与。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签订了16份定期更新的部门协议。

196. 在整个瓦隆大区,分配网络连接着52个培训点。这些培训中心在2000年10月都得到了ISO 9001质量体系认证。

197. 所有个体劳动者以及企业培训努力被市场机制系统抹去的某类劳动者(对于这些劳动者来说,整体利益的使命是不容置疑的),均可免费享受所提供的各种培训机会。

198. 方法:对产品和与产品相关的服务项目(模块式产品、需求分析、灵活的课程设置、辅导和建议)做出更具个性化的响应,在整个大学课程中设立定向体系、培训/工作交替进行,开展陪伴式自动培训、远程培训。

199. 组织:发展当地陪伴式自动培训中心,在每个地区设立一个用户支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培训的启动,确保对课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安置提供资助。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还设有呼叫中心,以确保信息交流,促进提供培训机会以及对半年和一年后实习生进行跟踪调查。

200. 有关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培训机构全部培训项目的详细情况,请上网查阅:http://www.leforem.be/informer/se_former/seformer_forem_formation.htm。

能力认证中心瓦隆网络

201. 在瓦隆建立的能力认证中心是培训领域的一个全新概念。认识到能力与专业资格(主要因为关口/卡口的出现)以及非物质投资对提高企业效益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性,瓦隆大区建立了许多新一代能力认证中心,以便开发这种开放的多功能方法,该方法依据以下各个因素:

考虑到分区域的社会经济大环境:这些中心均建立在发展潜力巨大、可促进开发新产品、专门知识和培训的区域;它们在瓦隆大区的经济发展中将发挥作用;

培训(2003年,瓦隆各能力认证中心为33 000名受益人提供了200万培训课时)和传播技术:根据产品目录和针对具体情况设置培训课程,与培训过程中的建议保持同步,对职业变化和培训需求的变化进行监控,开发和研究教学工具,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宣传使用技术;

多用户资源中心:为各培训机构和企业配备具有现代化设备的高性能技术平台。各能力认证中心提供的培训课程适用于不同的受众:企业人员、求职者、劳动者、学徒、教授和大学生等;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各能力认证中心是瓦隆大区、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瓦隆独立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替代教育中心、所有职业部门的社会合作伙伴、各研究中心和大学之间合作伙伴关系的成果。这些合作伙伴关系具体由以下单位和机构共同资助:瓦隆大区和职业培训和就业公共事业处、各社会合作伙伴管理的部门基金会,以及欧洲结构性基金会(可持续企业基金、欧洲区域发展基金)。

202. 目前,标有标签并实现联网(以便确保不同能力认证中心的行动保持一致和运行得到协调)的19个能力认证中心已经投入运行,其地理布局根据社会经济标准来确定,涉及以下部门和行业:运输、物流/后勤、组装、工业自动化、信息和通信技术、木材工业、航空、电力、新材料等。他们开展共同的培训,诸如远程培训、技术发展监控、质量管理等。瓦隆大区能力认证中心网络覆盖以下领域:工业维护、书画刻印产业(包括印刷的前期工作和印刷)、多种材料、工业生产信息自动化技术和电子技术、装配方法/工艺、信息和通信技术、航空、运输、物流/后勤及车辆维修、木材工业,汽车专业、玻璃工业、管理、商业和销售、环境、农业和园艺、建筑、工业油漆和食品加工。

203. 其他一些中心也列入了计划,预计2006年建成,在瓦隆周围呈网状布局,约有30个能力认证中心。

204. 有关瓦隆能力认证中心网络的全部服务项目的详细情况,请上网查阅:http ://www.centresdecompetence.be/hp/fr/hp.asp?Navigateur=IE。

3 )弗拉芒语社区

205. 佛兰德解决失业问题的办法基于的是积极的预防办法,在求职者沦为长期失业者之前为他们中的每一个人提供一个新开端(指导、培训……)。这种预防性办法是自1990年代后期起由欧洲就业战略激发并通过弗拉芒就业政策执行的。2003年,比利时就业问题国家会议、联邦政府和区域和社区及社会伙伴同意提高求职者培训和指导方面的投资。在从最小的年龄组(30岁以下)做起的分阶段办法中,预防性办法的范围每年都在扩大,以便到2007年实现全部覆盖。为了采用基于议定办法的新的服务模式,弗拉芒政府于2004和2005年为其公众就业局追加了3 350欧元拨款。

206.增加求职者培训和指导方面的投资,显然对失业者产生了积极效果:2004年,弗拉芒求职者中因未接受公共就业局的筛查和吸纳而沦为长期失业者的不到5%,这低于1999年的11%。如表1所示,2000至2003年间受益于工作指导和培训方案的人数有所增长。2004和2005年,逐渐执行新的服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培训和指导方面的投资,对于长期失业者而言尤其如此,其办法是设立了3 000个额外的培训名额、400个额外的个别在职培训方案和400个工作经验方案新名额。

207.弗拉芒就业政策中的其他重要趋势包括推出旨在纠正改组后果的措施和减少综合培训和工作经验方案中的学生人数,后者促使弗拉芒政府采取行动以便改善这些方案的形象和质量。为了促进旨在让受益人融入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工作经验方案,传统的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岗位数量在逐渐减少。

表1:弗拉芒政府管理的主要的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措施的受益人数目

受益人数目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参考人群 (失业求职者人数)

169 656

169 651

187 023

207 806

1 .密集型工作指导和帮助谋新职

61 593

67 791

74 8 11

72 316

求职者密集型工作指导

由于改组下岗后谋新职位

61 593

-

67 767

24

71 852

2 959

71 738

464

2 .培训

25 508

26 626

27 068

30 182

作为求职者个性化行动计划一部分的培训单元

培训和工作经验综合方案

(作为中等教育的一部分)

16 233

9 275

17 908

8 718

18 245

8 823

21 644

8 538

3 .残疾人融入劳动力

16 282

16 888

17 083

17 586

受保护的工 作场所

工作指导和培训

残疾人就业补贴( VIP 、 CAO36 )

11 694

876

3 712

11 867

874

4 147

11 790

871

4 422

11 884

884

4 818

4 .直接产生就业机会

55 347

45 129

42 311

41 922

第三种就业路线

鼓励在非营利部门就业

补贴承包商

社会工作场所

安置公司和安置部门

工作经验方案

9 876

2 587

37 541

1 993

91

3 259

2 889

-

37 271

2 024

61

2 884

1 9 68

-

35 125

2 107

151

2 960

1 271

-

34 564

2 712

316

3 059

总计

158 730

156 434

161 273

162 006

4 )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208.两点开场说明:

1.以下的描述涉及就业的地区能力,因此不涉及职业培训。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成立于1989年,包括19个市镇。其制度方面的特点就是两种权能,这是由于其双语地位造成的。社会经济方面(与就业相关)是属于地区职能的,因此是双语的。与职业培训、教育、儿童的校外保育、文化或卫生有关的方面从属于法语或荷兰语社区机构,如果是双语混合社区,则属于共同社区机构。因此,就业政策的实施是由布鲁塞尔地区就业署负责的,它是一个平等管理的地区机构,而职业培训政策是由布鲁塞尔培训和附属于VDAB的布鲁塞尔地区职业培训服务机构(RDBB)来实施的,这两个单位均由各社会伙伴管理。

2.地区自成立以来的就业政策发展的几大主线,在就业方面具有主管意见的所有公共机构和组织,地区政策与欧洲就业战略和欧洲结构基础的贡献之间的关系就不在这里叙述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查阅首都布鲁塞尔就业公约网上的文件《欧洲与就业:这与我有关》(网址:www.pactbru.irisnet.be/FR/actua_fr.htm#études)。

布鲁塞尔地区就业政策主线的重点放在增加布鲁塞尔人的就业上。地区的目标是通过直接创造就业机会,满足一些集体需要(消除失业计划,国家补助……)使更多的人就业,并且无论如何要创造更好的条件,既要帮助求职者找到适合自己需要的出路,又要帮助企业雇用并保持更多的布鲁塞尔人。

209.布鲁塞尔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关于资格、国籍或外国人原籍、双语制(法语/荷兰语),社会家庭隔离……所采取的政策旨在发展和使由地区确立的各种手段更加容易接近和更加明显,以便向所有的求职者或是希望这样的雇主提供人性化和高质量的服务。

210.《布鲁塞尔人就业社会公约》是地区政府、雇主和中产阶级代表组织与劳动者代表组织在2002年6月达成的。因此,这一社会公约为以下方面指出了方向:

—选准并落实对企业的经济援助;

—加强就业与培训公共部门的服务;

—禁止招聘中的任何歧视行为;

—成立城市经济领域的职业标准中心;

—促进求职者的安置(主要是在欧洲社会基金第3项目标的地区、社区和联邦规划的框架内);

—促进劳动者的培训;

—成立职能部门;

—打击招聘中的歧视。

211.《经济与就业合同》属于社会公约的继续。这一协议是2005年3月签署的,它集合了布鲁塞尔社会各界的对话者,争取在五年的时间内(2005-2010年)实现27个活动项目,满足以下三大目标:

—通过创造就业机会降低布鲁塞尔的失业率;

—通过巩固培训过程,增加布鲁塞尔人的就业;

—将企业置于城市关注的中心位置。

212.在就业部门推行一种横向政策的意愿体现在动用旨在协调引导地区就业政策的工具上。因此,

—在2003年6月,布鲁塞尔地区政府投票通过了一项就业市场混合管理组织的新政令(这是响应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公约)。关于执行就业市场混合管理政令的两项法令也于2004年4月和2005年3月经投票获得通过。这一政令的执行将改变公共就业部门、私人主业部门(临时代办处、遴选办事处……)和地方社会职业安置工作对地区政策的贡献。更具体地讲,在安置方面,1991年6月27日地区政府的法令确定了社会安置措施,使得布鲁塞尔地区就业署可以签订伙伴关系公约,以增加求职者找到职位的机会。现在这一安置措施正在修改中。

—须要指出的是,地区就业政策已纳入欧洲就业战略。自从1998年以来,布鲁塞尔首都大区一直参与国家就业行动计划的起草和后续工作。这一计划每年都在联邦就业部的主持下进行修订,它指明了欧洲共同方针——指导路线——以何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从而促进欧洲战略目标的实现。在2001、2002和2003年,地区制定了自己的就业行动计划,既与社会各界伙伴展开对话,又与地区政府保持一致。2003年的地区就业行动计划围绕三条主线布置:2002年的主要成就,2003年的规定措施和2004-2006年关于就业与培训政策的大政方针。

213.另外,其他一些旨在协调布鲁塞尔各方努力的文书,正在通过各种为求职者和/或企业服务的具体活动加以落实,主要有:

—地方就业平台的开发:布鲁塞尔地区就业署对其就业和社会职业安置伙伴开放数据库,其目的就是在所有这些方面之间形成合力。最后就是让使用者(求职者和雇主)接近为它们设立的服务,并通过网络成员伙伴的协调来改善服务。这一网络的建立始于2001年,经历了许多扩展阶段并发展了新的伙伴。目前,已经联网的伙伴机构有地区的19个CPAS、批准积极求职的18个ASBL、批准社会职业安置的61个ASBL、6个减时教育中心,布鲁塞尔—培训和VDAB-RDBB。

—成立职业标准中心:成立标准中心是公共就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与面临熟练劳动力需求的布鲁塞尔经济领域之间结成伙伴关系的结果,各教育网络也参加了这一伙伴关系。标准中心的目的就是将所有的尖端培训设备聚集在同一空间内,这些尖端培训设备既可以服务于就读技术和专职教育的年轻人的初始培训,还可以服务于轮流培训、求职在职业安置、劳动者的继续培训以及培训人员的培训或是企业监护人的干部配备与培训。标准中心还有一项任务,就是完成职业能力的测试以及求职者和劳动者能力的有效认证。布鲁塞尔的金属制造和工艺业领域双语标准中心是在2004年开始其活动的。此外,经济和就业合同为标准中心开拓了发展领域,这些合同主要规定在目前的立法时间内要成立5个职业标准中心。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就业公约:重视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衔接主要体现在,布鲁塞尔各伙伴(地区政府和主管部、布鲁塞尔就业署、市镇和CPAS、培训工作者、社会伙伴、布鲁塞尔港、SDRB,SRIB……)在自愿的基础上加入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就业公约。在FSE目标3的支持下,公约旨在确保地区这些方面的协调,这也是基于对有利于就业创新活动的连续性和优化的考虑。2001-2006年的行动计划主要围绕以下6条主线展开:改善求、供职双方的见面会(1个工作小组),支持地方发展和社会经济的干部配备(2个工作小组),促进可以提高增长率的就业机会的领域(2个工作小组),鼓励建立伙伴关系(1个工作小组),促进机会平等(2个小组)和劳动透明度(1个小组)。

—自2003年以来按照欧洲社会基金条例第6条受到资助的创新活动有布鲁塞尔雇主服务,它是地方团体、COTB(overleg opleidings en tewerkstellingsprojecten Brussel)和布鲁塞尔地区就业署成达伙伴关系的产物。这一计划由布鲁塞尔地区就业署管理,是一项对布鲁塞尔企业进行协调调查的项目,其总目标是:

o以系统和协调的方式,更快地与布鲁塞尔地区各雇主会面,了解他们在人事方面的需求;

o可以增加再次寻找工作的求职者的就业机会并降低在招聘方面歧视的风险;

o与每个雇主接触,发现一切就业潜力并满足他们在劳动力方面的需求。

214.除此以外,许多旨在帮助求职者掌握现有工具或措施的改革已经完成。现指出两项:

-2002年修订《消除失业计划》,将原来的一些措施(从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某些公共当局领取补助的合同人员、TCT、FBI)合并为一体:ACS公共当局,扩大了享受条件并设立了新的ACS岗位(从2004年3月至6月,在婴幼儿领域、照料残疾人组织领域和在打击社会排斥领域共设立了250个新岗位)。

-2004年扩大了享受职业过渡补贴的条件(这一补贴发给那些中小型企业和ASBL,它的企业总部或经常活动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对某些有困难的求职者做出承诺,让他们在企业内部接受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

215.最后,在布鲁塞尔地区就业署内部推行的服务政策追求的是这样一种目标:向每一个客户、求职者和雇主提供个性化的帮助。要记住最近实施的一项具体措施:职业计划合同(CPP)。

216.作为求职者横向配套工具,职业计划合同就是将两种承诺规范化:一是求职者的承诺,他要执行已经制定的(与地区就业署共同协商制定)职业计划;一是地区就业署的承诺,即支持求职者的活动。职业计划合同是在2004年5月实施的,它包含着签字双方之间的一种自愿关系、一种真心的并适应求职者需要的承诺。这种承诺既尊重求职者的选择又考虑到计划的现实性和可行性。

217.它共有3条主线:

Ø加强地区就业署的内部服务,特别是在人力资源方面,(职业顾问、求职和特别指导方面的顾问);

Ø扩大电子管理手段,方便更加自主的求职者使用;

Ø加强某些伙伴的能力,特别是求职网伙伴和地方团体的能力,以便它们可在全国的框架内完成已决定采取的行动。

5 ) 发展合作

1.首先,要强调指出的是比利时的合作仅限于数量有限的领域内。这是由于以下事实造成的:自从1999年(《国际合作法》)以来,比利时的合作仅仅集中在5个领域:初级保健、基础教育、食品安全、小型基础设施和社会强化。因此,比利时在“生产性”领域的合作,如工业、服务、农业出口等,不是很积极。因此,《公约》第6条陈述的某些权利,比如就业政策、就业领域的歧视,均不在比利时合作计划和纲领的范围之内。

2.相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是男女平等问题战略评估中最重要的基准点之一(男女平等问题为《国际合作法》四大跨领域主题之一)。

比利时的合作支持在这方面的一系列活动,有的是通过多边伙伴关系(主要是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进行的,有的是通过18个伙伴国家的双边计划开展的。

最有意义的计划大概就是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完成的《加强经济管理:性别分析在预算管理中的应用》计划。该计划一方面对某些国家的部门政策和国家预算进行判断(这些政策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保证妇女进入公共部门吗?),另一方面请政府各部改善其部门政策和预算。就目前而言,比利时只在4个国家(莫桑比克、塞内加尔、厄瓜多尔和摩洛哥)资助这一计划。

3.还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在其人力资源管理上,比利时的合作严格遵守有关非歧视性的法律(就业与职业)。因此,举例来说,比利时的合作与其双边援助完全脱钩,包括技术援助。这就意味着任何国籍的候选人均可以在比利时双边合作项目和计划中受聘为技术援助人员。

第 7 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

(a)最低限度给予所有工人以下列报酬:

(一)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特别是保证妇女享受不差于男子所享受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同工同酬;  

(二)保证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家庭得有符合本公约规定的过得去的生活;  

(b)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  

(c)人人在其行业中有适当的提级的同等机会,除资历和能力的考虑外,不受其他考虑的限制;  

(d)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1)联邦

a)工资的确定

b)最低月工资制

c)卫生、安全

d)休息时间

e)劳动时间

f)夜班

g)星期日休息

2)发展合作

1 ) 联邦

a)工资的确定

218.在这方面存在着由集体公约确定的法定最低计算表。计算表高于个人劳动合同,并且与集体公约相违背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因此有理由取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由集体公约规定的金额数目。在签署一份没有明确规定工资的合同或在工资数额很难确定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标准也适用。

219.对于那些工资和劳动条件往往不在集体公约适用范围之内的干部,规则是在个人谈判中确定工资数额。

220.重要的是要指出,最低工资原则上是由社会伙伴而不是由国家当局制定的。但是,在一定经济环境下以及由政府推荐的各社会伙伴无法达成行业间协议时,可导致政府采取两种措施:首先,颁布这方面的条令,工资要与消费价格指数相适应;其次,制定节制工资的政策。

221.为了补偿由于货币贬值(通货膨胀)而造成的购买力丧失,工资与消费价格指数的浮动情况挂钩。从1994年1月1日起,工资指数的确定通过“健康指数”来进行,它对应的是某些短缺产品(烈性酒、烟和燃料)以前的指数。但是,这一新指数的应用不能造成工资的降低。如果不遵守这一指数计算方式将受到惩罚,最高可判处一年有期劳动教养。

222.在1994-1996年期间的工资节制意味着,任何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公约不能规定增加工资或是新的好处,不论其形式如何。规定的惩罚属于教养范围。1996年7月26日的节制工资法曾规定了增加工资的最大幅度,这考虑到了参照国家工资增长的情况并且仅限于未来两年。工资涨幅为6.1%,分为两年,并包括指数确定和计算表的增加。

223.节制工资制度已经被一种参照与邻国竞争情况的谨慎制度所代替。社会伙伴不得不因此而观察比利时的经济状况,然后再确定工资标准。那么,工资标准就不是在集体劳动公约内确定的,而是在一种非正式参照文本的行业协议内确定的。这一非正式的参照文本可用作所有集体谈判的指南,它反映出社会伙伴对政府的期待,比如说,要政府制定有助于具体落实这一协议的条例。原则是保护竞争力,并且是通过法律确定的(1996年7月26日关于促进就业和预防性保护竞争力的法律)。

224.中央经济委员会既包括社会伙伴的代表也包括专家,主要负责审查比利时在这方面的状况。另外,它在社会经济民主化进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关于工资方面,可以在它的网站上查阅最近的《秘书处关于工资额变动适用最高幅度技术报告》(2004年11月4日),同时还可以查找到许多与本报告内容相关的情况。http://www.ccerb.fgov.be。

225.此外,这一问题也在欧盟就业政策的范围之内。比利时的《行业间协议》在两年内有效, 2005-2006年期间的《行业间协议》正在定稿。

226.为了说明最低工资(往往也是实际工资)与生活费用变动的关系,在本报告之后附有两个表格,具体说明2005年1月1日的状况(《第43号集体劳动公约》的执行情况,上一份报告第72段和在之前的行业间协议框架内签订的部门集体公约以及1993年12月24日关于报酬与价格指数关系的王国法令中都提到了这一问题)。

227.集体公约还可以规定利润入股。

最低月工资制

228.比利时有各种规定保障在职工薪劳动者的最低收入,诸如最低工资或是保障重新寻找兼职工作的失业者的收入。

—最低工资

229.1975年建立了“平均月收入最低保障”制度,比利时选择了确定最低工资,它适用于私人部门工薪劳动者的全体人员。

230.“平均月收入最低保障”制度是在1975年1月1日建立,为的是执行全国劳工委员会1975年5月15日的《第21号集体劳动公约》。平均月收入最低保障是最低劳动收入,是私人部门的雇主必须保证每月提供给所有全职劳动者的平均收入。为了确定雇主是否遵守这一义务,需要经常计算劳动者的平均月收入。

231.重要的是要指出,这里所说的收入是一个比工资更广泛的概念。平等委员会可以自己确定其赋予这一概念的意义。如果在这个问题上达不成任何协议,就执行补充制度。平均月收入包括所有与劳动标准报酬相关的工资要素,主要是指工资类型或工资种类,固定工资还是可变工资,劳动者在劳动标准报酬基础上有权享受的补贴或好处。工资的某些要素或组成部分却被排斥在外,如加班费及各种福利、工会补贴、节假日双工资或是企业食堂按低于本价的价格提供饮食。它也不包括其他的补助(用于旅行者、工作服置装费),更不包括取消劳动合同后应该发给的法定补充社会补贴(疾病、半失业……)。

232.这些组成部分是按日历年度追加的,针对的是年收入。那么就需要计算每个月的平均数(根据付报酬的月数)。这样,就获得了平均月收入,然后再与平均月收入最低保障进行比较。雇主必须要对可能出现的差额给予找平。根据平等委员会内的理解方式,平均月收入最低保障是与健康指数挂钩的。此外,根据在全国劳工委员会一级达成的集体劳动公约,平均月收入最低保障可以在指数机制之外提高。

233.自2004年10月1日起,平均月收入最低保障提高到1 210欧元。

—收入保障补贴

234.目前,有一种措施规定对失业给予补贴,这就是针对半失业者的收入保障补贴。这种补贴的发放对象是那些工资很低的半失业者,但他随时可以成为全时劳动者。补贴的数额同时取决于得到的工资和失业补贴水平,如果他一直失业的话。对此给予一定的补助,使劳动在经济上一直更有吸引力。补贴并不取决于获得报酬的小时数,而仅仅取决于家庭状况。自2005年起逐步引入一种《就业信贷福利》的新制度,其中补贴不再是包干的,而是根据实际劳动的小时数进行计算:户主为2.5欧元,单身者为1.75欧元,同居者为1欧元。但是,这一补助只发给那些从事职业三分之一以下时间的劳动者。此外,劳动者的总净收入将限定在他从事同种全时职业时要求的工资水平上。

235.在统计数字方面,根据劳动力调查就可以估算出既有全时职业又有一般累计工作小时数且时间长度在73小时以上97小时以下的第二职业劳动者人数。在2002年,属于这种情况的仅有3 595人,2003年为4 102人。如果只统计有全时职业又有一般累计工作小时数且高于32小时的劳动者的话,得出的数字还要更低。

卫生、安全

236.在比利时,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理解是一种更加广泛的概念,即劳动福利。这一概念在1996年8月4日的法律及其他所有执行法令中都有阐述。该法及其执行法令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和他们的雇主,但不包括佣人和其他家务人员及其雇主。出于对母性的保护以及在骚扰方面的保护,把她们排除在外不算什么。

237.关于劳动中的暴力和精神或性骚扰问题,实际上从2002年6月11日起就专门在1996年8月4日的劳动福利法中涉及过。之后就建立了一些预防劳动暴力和精神或性骚扰行为并保护此类行为受害者的机制。

238.劳动保护总条例汇集了在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所有规定。目前,几乎所有这些规定都变成了王国法令,逐步形成《劳动福利法》。因此,王国的新法令就是执行1996年8月4日法律的法令。在王国的这些法令中,还有一些将欧洲的关于劳动者卫生与安全的指令变为比利时法律的法令。

239.除了前面所说的有关各种形式骚扰的规定之外,2001年以来的所有新规定主要是有关监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有关临时或流动工地等特殊劳动场所的措施和安全方面的协调措施,有关劳动中遭受化学物质损害方面的规定,还有保护夜班劳动者和岗哨劳动者健康以及保护学员方面的规定。

240.采取所有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改善劳动卫生,保护劳动者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以及预防职业病和降低劳动事故的数量。

休息时间

241.当工作时间超过六小时,应为劳动者安排一次休息时间。休息的时间长短和方式均由集体劳动公约确定,不论是在部门达成的公约,还是在企业达成的公约。在没有集体公约的情况下,最多劳动六小时后劳动者应休息一刻钟。

242.每个劳动者有权在24小时内,即两个工作日之间持续中断工作至少11小时。星期日休息和每日中断的11小时相连,应使劳动者每周拥有的休息时间达到连续的35小时。低于11小时的中断或是这一中断不与每周的休息日相连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拒力,联班劳动……)也是准许的。

243.未满18岁的劳动者有权在劳动四个半小时后休息至少半小时。如果劳动时间超过六小时,休息时间应为1小时,并且至少每半小时休息一次。此外,他们有权在两个工作日之间有至少12个小时的休息间隔。

244.需要指出的是,针对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总条例也做出了这方面的规定。

劳动时间

245.法律规定劳动时间为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有许多集体公约(不论王国法令是否将其视为义务)却规定了较短的时间。

246.在上次依法缩短劳动时间(1999年1月1日)的过程中,每周工作时间已缩短至39小时。按照2001年8月10日关于协调职业与生活质量的法律,每周工作时间将再次缩减为38小时,最迟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制度适用于私营部门的企业和从事工业或商业活动的公共机构。这次缩短时间的方式可以自由确定(或是实际缩短为38小时,或是在一定的基准时间内通过给予补休的方式来实现每周38小时工作时间)。该法律还规定了一种制度,通过减免社会摊派的方式鼓励企业将劳动时间缩短到38小时以下。

夜班

247.夜班是在20时至6时之间进行的,原则上是被禁止的。

248.条令区分两种夜班制度:

-未满18岁的青年劳动者的夜班制度;

-18岁及以上男女劳动者的夜班制度。

249.夜班禁令有以下四种例外情况:

a)法律规定的自动例外。这是指其性质造成的必须在夜间进行的经营活动(饭店、医疗保健机构、面包坊、训练房……);

b)王国法令或是没有王国法令时法律同意的例外。在经济选择和经济要求需要上夜班的情况下(轮班劳动,情况急剧恶化),在听取对等主管机关的意见后,需要颁布王国法令给予同意;

c)在征求对等主管委员会的意见后通过王国法令同意的其他例外有:

-在某些经营活动部门:企业或职业;

-或是为了从事某些劳动。

d)在引入新的劳动制度的框架内同意的例外(全国劳工委员会1987年6月2日《第42号集体劳动公约》)。

250.此后,劳动者上夜班和放哨站岗被承认是从事一种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并接受义务的健康监督。要进行特殊风险分析,以重视某类活动具有的特殊风险和某些活动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上的紧张,与夜班初始时相比,这些活动会使风险有所积累。根据证实的风险,雇主需要安排对普遍或特殊健康的监督,并采取一切措施使这类劳动者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同样的健康保护。

星期日休息

251.原则上禁止让某个人星期日劳动,但是存在着三种例外情况:全面例外,适用于所有星期日或星期日整天;部分例外,适用于某些星期日或星期日的一部分;轮班劳动。旅游中心也同意一些例外情况,例外的清单已经扩大了。

252.每年,劳动者在节假日上班的时间不可超过十天,当某一节日恰逢星期日或一般不上班的日子时,它要用一个日常工作日顶替。在星期日上班被准许的情况下,节日上班也可以被准许。如果劳动者节假日上班,他有权补休一天。补休应该在六周的期限内给予。

253.在节假日上班或是替人上班以及补假时上班,劳动者有权获得报酬。

2 ) 发展合作

1.首先,要强调指出的是比利时的合作仅限于数量有限的领域内。这是由于以下事实造成的:自从1999年(《国际合作法》)以来,比利时的合作仅仅集中在5个领域:初级保健、基础教育、食品安全、小型基础设施和社会强化。因此,比利时在“生产性”领域的合作,如工业、服务、农业出口等,不是很积极。因此,《公约》第7条陈述的某些权利均不在比利时合作计划和纲领的范围之内。

2.间接地讲,比利时的合作支持这些经济权利,特别是通过对“公平贸易”(Fair Trade)的支持。实际上,多年来合作资助的是提高例如人员对公正贸易的认识的活动。“公平贸易”机构主要是严格监督第7条所列各种权利的执行情况。如同欧洲其他国家那样,这些产品的市场份额正在扩大。

3.比利时唯一直接涉及第7条所列权利的合作计划是在公共行政机构改革(Civil service reform)方面。这一计划主要涉及工资与劳动条件。我们主要是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密切合作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开展了一项改革计划。在这类计划中,重要的是与作为国际法担保人的联合国组织一道工作。

第 8 条:工会权利

1.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

(a)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b)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

(c)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

(d)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2.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的成员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3.本条并不授权参加1948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1)联邦

2)发展合作

1 ) 联邦

254.上次报告介绍的情况没有变化。在比利时,集体劳动关系的基本文件对于私人经济领域就是1968年12月5日关于集体劳动公约和对等委员会的法律。全国劳工委员会规约是1952年5月29日的全国劳工委员会(CNT)的组织实体。

255.人们可以在比利时联邦就业、劳动和社会协调公共服务部门的网站上了解许多信息,内容涉及法律规定、对等委员会、集体劳动公约文本以及劳动者和雇主代表组织之间的关系:http://www.meta.fgov.be。

256.全国劳工委员会的网站提供的信息不仅涉及达成的集体公约方面的问题,而且还有这一重要机构提供的意见和报告,网址是:http://www.cnt-nar.be。

257.经济全球化加剧了企业的不定位形势,明显之处就是就业岗位大幅丧失,并且使竞争问题明显尖锐化。这使得社会协商的背景更加复杂。与企业结构重组有关的问题就是集体冲突的根源。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咨询权应该得到加强。我们在这里建议查询比利时在国际劳工组织行政管理委员会通过的多国社会政策三方宣言框架内提供的报告。这些报告中介绍了具体的情况。这些报告可以在国际劳工组织的网站上找到:http://www.i1o.org。

258.在这个网址上,人们还可以找到有关比利时批准国际劳工公约的资料(ILOLEX数据库)。

259.比利时还批准了《欧洲社会宪章》(欧洲委员会)。

260.在比利时,集体冲突是通过和解的渠道来解决的:集体劳动关系总局为各方设立了社会和解员团体。一般情况下,这些社会和解团体由对等委员会领导。在每个对等委员会内均设立一个和解办事处(1968年12月5日的法律)。基本的服务必须在1948年8月9日关于和平时期提供公共利益的法律框架内得到保证,该法律规定各社会伙伴在对等委员会的框架内确定其任务。

261.本报告之后附有比利时集体劳动关系的统计数字。

2 ) 发展合作

1.多年以来,比利时的合作在工会权利方面是积极的。在2002年期间,内阁会议同意资助发展中国家的工会活动,对广义上的工会运作的支持占据中心位置,并且按照有关国际合作的法律,通过加强民主化进程和促进社会对话对社会做出了贡献。

关于这一合作的谈判始于2002年9月。已经与国际工人教育学院(IEOI)、国际工会培训学院(IFSI)和国际声援运动(MSI)达成了协议。

这些机构可以每年引入一项计划,涵盖多个国家和多种类型活动。

2.比利时还支持了国际劳工局促进非洲社会对话计划(PRODIAF)。

这一地区计划于1998年提出并且主要是由比利时政府资助的。计划的履盖面较广(约二十个国家)。

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帮助非洲法语国家在国家和次区域两级加强三方合作构架并使各国政府和社会伙伴对其社会对话和三方合作系统进行评估,在需要时对所有的改进、修订和完善进行分析。计划的主要目标涉及三方谈判和咨询机制的制度和组织。

计划帮助有关国家评估形势、加强机构、提高表达和谈判能力,进行研究活动和建立非洲社会对话方面人才和专家网。

比利时的最近合作支持该计划活动的例子就是卢本巴希(刚果民主共和国);组织了三期培训班,以促进加丹加矿业领域内的礼仪工作。

第 9 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1)联邦

a)社会保险的组织、筹资和加入

b)疾病补助

c)劳动事故和职业病

d)退休金

e)失业

2)弗拉芒语地区

3)瓦隆大区/法语社区

4)发展合作

1 ) 联邦

a)社会保险的组织、筹资和加入

协调职业与生活质量

262.2001年8月10日关于协调职业与生活质量的法律同意减少雇主对社会保险的分摊份额,这样做一是为了促进将每周工作时间全面缩短至38小时,二是为了鼓励建立一种时间信贷,减少职业种类和减少半失业的制度。

263.上述法律还设置了一种权利,可以享受十天的育儿假和收养假。

志愿者的地位

264.志愿者和招聘志愿者的组织可以免交社会保险的费用,如果志愿者从事活动是为了别人的利益和为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组织的利益,如果他每天的补贴不超过27.37欧元、每年1 094.79欧元,如果志愿者在同一组织内不从事其他有报酬的活动的话。

电子管理计划

265.社会保险的电子管理计划,也称社会保险管理计划,它的目的是将行政手续信息化,这样做是为了大幅度减少上报手续和便于保存社会文件。这一计划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a)普及就业即时上报

266.自2003年1月1日起,所有雇主,不论是在公共部门还是在私人部门,务必立即将每份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目的上报给全国社会保险署。

267.这种上报行政手续十分简便,今后雇主只要向在全国社会保险署登记过的公共机关报告劳动者的国家登记号、对等委员会号、劳动者开始服务的日期和退出服务的日期就可以了。

b)普及全国社会保险署电子和多功能上报

268.自2003年1月1日起,向全国社会保险署上报有关工资和劳动时间的数据均通过电子手段进行。

269.每季度上报一次,采用数据编码分类。它将所有有关劳动时间、保险费计算、假日补助计算以及退休金计算数据编码分类。

270.通过这种上报,雇主就不再需要每次向不同的社会机关上报同样的文件与情况。

271.实际上,此后,上报情况只须通过全国社会保险署的电子和多功能上报系统进行一次就可以了,这些情况会按照相关的部门转给各个社会保险机构。

c)社会风险上报的信息化

272.在长期生病、劳动事故或被解职之后,社会保险机关需要一些信息对多功能上报的情况进行补充。在这些必要的情况下,相关的社会保险机关要求通过社会风险上报提供这些补充信息,于是这种专门的社会风险上报就产生了。

自负盈亏公共企业

273.自负盈亏公共企业的合同制人员会更需服从适用于私人部门的一般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而法定人员仍然要服从公共部门现行的特殊社会保险制度的管理。

274.因此,这些企业的合同制人员要服从劳动者一般社会保险制度。

矿工制度

275.2002年12月24日的一号计划法律将矿工的特殊社会保险制度并入劳动者的一般社会保险制度。

由于劳动者一般社会保险制度与矿工特殊社会保险制度的合并,在社会保险方面,矿工就被视同于工薪劳动者。

艺术家的社会身份

276.自2003年7月1日起,艺术家劳动者身份的难以确定就变为可以类比确定了。

277.此后,艺术家就可以选择自由劳动者的社会身份,如果他能证明对于他的票据签发人,他所处的条件与一个劳动者对于他的雇主所处的条件不相同的话。

278.为了明确艺术家的权利,为他们提供意见,甚至在一定期限内向他们颁发自由职业申报表,特此成立了一个“艺术家”委员会。

279.另外,2003年6月23日王国法令设置了减少占用艺术家的雇主的社会保险分摊额的制度。这种减少就是减免雇主对劳动者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包干部分所承担份额。

减少社会保险分摊额制度的协调化和简便化

280.2002年12月24日的一号计划法律开始了减少某些雇主分摊额制度的协调化和简便化工作。

281.这种减免包括两个部分:一方面,减少一般分摊额,叫做结构性减免,根据劳动者的基准工资上下浮动;另一方面,减少“特定群体”的分摊额,赋予他们一种权利,可以不按雇主或劳动者应达到的各种标准减免一定的数额。

282.上述“特殊群体”是指:

-年龄在58岁以上的劳动者;

-长期求职人员;

-初次参加工作者;

-青年劳动者;

-集体减少劳动时间和设立每周四天工作制的雇主;

-由于企业结构调整而下岗的劳动者。

儿童保育人员的社会身份

283.2002年7月19日的改革保证了对儿童保育人员的最低社会保障。

284.自2003年4月1日起,儿童保育人员享受一种专门的社会保护。他(她)们在疾病、无工作能力、职业病和劳动事故方面受到保护,并有权享受家庭补助和退休金。此外,当孩子不是由于他(她)们的意志而缺席,这些人有权要求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取决于此人平常接待儿童的数目和缺席儿童的数目。

285.这一立法缓解了两方面的担忧:一方面,在接待孩子上保留了自主权,另一方面又享受到最全面的社会保护。

在雇主合并、分裂和变动的情况下继续享受减免雇主的社会保险分摊额

286. 2004年12月27日的二号计划法律规定,在雇主的法律结构发生变动的情况下,继续减免“特殊群体”的分摊费。

287.换句话说,在商业公司合并、分裂和类似行为的情况下,在公司从一独立人士处重获商业基金或在为解散和清理别的无盈利目的法人而成立无盈利目的法人的情况下,雇主可以继续以前法律形式曾享受过的分摊额的减免。

企业的唯一号码

288.2003年1月16日关于设立家乐福企业数据库、商业注册登记现代化、设立批准企业窗口和其他规定的法律规定,在企业与行政和司法当局关系以及企业与企业关系中必须使用企业号码。

289.实际上,自从2005年1月1日起,每个企业在与各有关当局联系时都可以借助于企业的唯一号码(BCE号码)被识别出来。

290.因此,每个企业的基本情况均可以通过家乐福企业数据库找到。从长远看,这一号码是企业的唯一识别号码,它将代替全国社会保险署注册号。

自由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291.2002年12月24日的计划法律加进了一种法律推定,根据这一推定,自由工作者的丈夫或妻子,如果他(她)自己没有权利享受至少与自由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所应享受到的等同的退休金、家庭补助和疾病与残疾保险,那么他(她)就被视为配偶助手。

292.自2003年1月1日起,这些配偶助手必须加入疾病和残疾保险制这一赔偿领域(其中包括生育补贴),并且自愿参加自由工作者在社会地位的其他方面的制度,即退休金、医疗保险和家庭补助(自2005年1月1日起,自愿参加变为必须参加)。

293.这些配偶助手要根据参加保险的种类缴纳社会分摊费。

294.在社会分摊费方面:

—自由工作者应缴纳的社会分摊费的计算已经简化。以后分摊费率包括粗算和固定分摊费;还制定了上限和下限,这样做是为了这些变动不会对要缴纳的分摊费的数额产生影响;

—为执行2003年12月22日的计划法律和2004年7月31日的王国法令,自2004年起由社会负担的分摊费根据要缴纳这一分摊费的社会规模而定。

b)疾病补助

自由工作者

295.2001年1月15日的王国法令已将对初次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补助时限由3个月改为1个月。

296.2002年7月10日的王国法令增加了在自由工作者初次丧失劳动能力时期给予的丧失劳动能力补助的数额和在企业倒闭或完全停工后给予的残疾补助的数额。

c)劳动事故和职业病

用于计算补助的工资上限

297.根据2004年7月9日的计划法律,自2004年9月1日起提高工资上限,与在疾病保险中执行的上限看齐。

298.由此造成的补助的增加不是由保险企业负担,而是由劳动事故基金负担。

299.这一上限的提高也适用于职业病。

出行费补助

300.劳动事故受害者有权享受因劳动事故造成的出行费补助,对于每次出行的费用以及由出行而引起的住宿费已经规定了由保险企业负担的最高数额。这一数额自1972年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到2004年已达到每昼夜最高27.27欧元。

预防职业病的试点计划

301.2004年开始了一项重要的预防试点计划,其目的是避免某些医院、精神病机构及修养室或保健室所雇用人员背部疾病的加重。这一计划确定了打算参加预防计划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这些人员所工作的机构,如何制定预防计划以及筹资方式和规划指导。

d)退休金

老年人收入保障

302.老年人收入保障条例已经被老年人收入保险所取代(2001年3月22日的法律)。目的还是一样的,即确保老年人有足够的收入以体面地生活。老年人收入保障条例,从年龄和计算规则两方面来看,实现了待遇平等。这一权利的最低起始年龄男女都一样,一律定为62岁。到2003年调整为63岁,到2006年将修改为64岁,预计到2009年提高到65岁。发放的退休金数额不再取决于户口。

303.因此,每个拥有相同的主要居住地的人都可以申请收入保障的基本数额(权利的个人化)。单向个人可以申领基本数额再加50%。在同居情况下,应考虑到当事人的收入和拥有同一主要住所的所有人的收入情况,以确定他享受收入保障的权利。

包干日报酬

304.为了避免就业陷阱,2001年采取了一项措施,2004年又进行了补充。这一措施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已被解雇的50岁以上老年劳动者再次务工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的真实报酬较低,为了计算退休金,则采用包干日报酬。

老年基金

305.2001年9月5日的法律设立了老年基金,目的是建立储备金,以便在将来应对由于老龄化而造成的退休金制度的额外开支。

准许的职业收入

306.在2002年,达到法定领取退休金年龄(男子为65岁,女子为63岁)的享受退休金或抚恤金人可以挣取的职业收入的上限数额已经提高了约50%。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使老年人更大程度地参与积极的生活。对于尚未达到领取退休金年龄的人员的上限则提高2%。在2004年,领取退休金在准许的职业收入数额再次提高25%,而且仅限于已达到法定领取退休金年龄的人。

时间信贷时期的同化

307.2003年1月21日的王国法令修改了对时间信贷时期的同化,为的是计算工薪劳动者的退休金。因此,无偿同化中断全时或半时职业的期限定为12个月或36个月。在减少1/5退休金的情况下,无偿同化的最长期限为60个月。跟在旧制度时的情况一样,年龄在50岁及50岁以上和已经减少50%或1/5退休金的劳动者,无偿同化可以一直延续到领取退休金的年龄。

第二支柱退休金基金

308.2003年4月28日颁布的法律旨在鼓励在部门集体劳动公约框架内设立第二支柱退休金基金,这样也就可以把这笔基金是从工资标准中抽出来,使得补充退休金实现民主化。这一基金的对象不限于某些劳动者,而是适用于所有劳动者,不仅仅限于干部人员或雇员,而且适用于工作者,不仅仅限于某一领域的大型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中小型企业(PME)。

退休金的增加与适应调整

309.自上次报告以来的这一段观察时期,有两个问题最吸引人们的关注,一个是小额退休金的增加(不论是老年人的收入保障,还是最低退休金),另一个是最早退休金与福利的适应调整,也就是说工资的变化。

e)失业

310.以下正文全部摘自2004年10月由联邦社会保险公共部门出版的出版物《您一直想知道的有关社会保险的一切》,在这份出版物中专门有一章谈失业问题。

311.在随后的正文中主要谈的是失业部门,这是由于它在完全失业的情况下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它为求职者和非求职者都提供了一份替代收入。但是,这一部门涵盖的活动的领域要广泛的多:在暂时失业的情况下,在部分与全时中断工作的情况下(职业中断/时间信贷)和恢复做全时工作的情况下,它还向接受培训的人员、儿童保育人员提供支持。这一部门还鼓励有风险群体恢复工作并支持相近服务的开发。

312.原则上讲,失业部门是专门为工薪劳动者服务的。自由工作者不能包括在失业制度之内,原因是他们没有缴纳要求的分摊费。失去职业的自由工作者,由于其独特的身份曾被视为工薪劳动者(或被视为失业)却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享受失业补助。官员也不向这一制度缴纳分摊费,因为他们是明确的任命的,因此不会失业。然而,官员今后也会被解雇,一种新的专门适用于他们的制度已经建立,他们也就有权享受失业补助,还有一种适用于军人的类似制度。

313.换句话说,领取工资的劳动服从失业分摊费制度,有权享受失业补助。比如说,“临时工”、学生合同,与雇主不住在一起的家务工作者和每天在一家雇主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或是几家雇主工作每周24小时或以上的家务人员就属于这种情况,不享有这一权利。

Ø加入条件和发放条件

314.仅凭以工薪劳动者身份加入社会保险这一点还不足以享受领取失业补助的好处。主要是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在一段确定的基准时期内有足够的劳动或视同劳动的天数。这一时期就是在申请失业补助之前的时间。工作天数还是基准时期的长短均取决于年龄,请见下表:

年龄段

工作或视同工作天数

基准时期

36 岁以下

312 天

18 个月

36 岁至 50 岁以下

468 天

27 个月

50 岁和 50 岁以上

624 天

36 个月

315.如果某人不符合年龄段方面规定的条件,但是符合更高年龄段的条件,也被视为符合条件。从36岁开始,还可以回到基准时期前十年的劳动日或视同劳动日。表格上新提到的基准时期可以由于不同原因而延长。

316.关于视同劳动日,意思就是医疗保险和补助涵盖的天数,而节假日工资,就是不上班的日子等。

317.那些自愿从事半时工作的人,应该证明在上述基准时期再延长六个月的时期内有同样多的半时劳动次数。这一条例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可以使某些自愿从事半时工作的人被记为全时劳动者。

318.为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的权利,需要满足许多特别的发放条件。我们在这里列举如下。

1)不享受任何报酬

319.一直享受由雇主承诺的解雇预先通知或解雇补助的劳动者还不能享有失业补助的权利。

2)不从事劳动

320.失业者不得从事超出自有资产正常经营范围和可能属于经济贸易圈的工作。他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者从事可以给他带来报酬或是给他的家庭带来物质好处的劳动。例如,禁止建造自己的房屋。如果他为某人劳动,就会被认为这总会给他带来某些好处。他应该给出相反的证明或是要预先申请。某些辅助职业应事先申报,可能获得批准,条件是在申请失业补助前至少三个月已经开始从事,并且在有工作时也是这样。另外,这些活动应该主要是在18时至7时之间进行,并且其中的某些活动是被完全禁止的。

3)不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失业

321.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导致自己失业的劳动者只有在过了解雇期后才能享受失业补助。这需要进行逐个审查。

4)进入劳动市场

322.这意味着求职者应该在FOREM(瓦隆大区)、VDAB(弗拉芒大区)或布鲁塞尔地区就业署(布鲁塞尔地区)登记,他应该接受任何被视为适合的职位。此外,这还意味着他应该积极寻找工作。所有这些自2004年起就被系统地遵循着,并且拒绝或不遵守“积极寻找”方面合同的人会面临受惩罚的风险。这种体制有可能会逐步取代将长期失业排除在外的体制。

5)具有劳动能力

323.当事人不能生病,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享受疾病或残疾补助。因此,他应是具有劳动能力的。

6)履行受益监督义务

324.总的来讲,失业在应该每月两次去他日常住所的市镇监督办公室汇报情况,即每月的3日和26日。某些年龄段失业者,如老年失业者(50岁以上的)每月一次接受市镇监督或是在某些条件下完全免去去市镇监督部门汇报的义务。在老年劳动者方面,这被叫作“最小免除”,不要与“最大免除”混淆。“最大免除”是指老年劳动者中要受限制的一种,不得进入就业市场。

7)在比利时居住

325.从60岁起,老年失业者中具有“最大免除”资格的失业者和提前领取者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必须在比利时居住。

8)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26.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者不再具有领取失业补助的权利,要从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那个月的下一个1日算起。男子为65岁,女子目前为63岁,但是这一年龄到2006年要提高到64岁,到2009年要提高到65岁(见“退休金”一章)。

327.关于这些条件还存在许多例外,有一些已经谈到了。因此,提前领取者不仅不能免除定点监督和自由处理,他们也不能拥有监督卡,他们可保留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助并且在某些条件下可以从事对自己有利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比如:修建自有房屋的活动),或是在不与领取工资的劳动同时进行的情况下从事某种辅助职业达三个月。老年失业者也可能免除这后两个条件。

Ø补助

1)全时职业的失业者

328.在完全失业的情况下,全时劳动者可以享受一周天数的补助,星期日除外。而半时职业则意味着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标准的合同劳动时间相当于在企业劳动的最高劳动时间,并且得到的工资等于一个完整工作周的报酬。得到至少等于平均最低月收入和被认可的劳动者(见上面)也可以视为全时劳动者。有权享受一周天数的补助的失业者,即使在恢复半时工作后仍可保留这一权利。为此,他只须在办理恢复半时工作的过程中提出申请,要求获得可保留这些权利的半时工作者的身份就行了。此外,在从事半时工作的过程中,根据某些条件,他可以在工资之外得到一种收入保障补助。

329.有些劳动者既不符合被认同为全时劳动者的条件,也不符合取得保留权利半时劳动者身份的条件,这部分人也有可能享受自愿半时劳动者的补助。在完全失业的情况下,他得到的补助会根据全时劳动时间的比例而减少。问题在于半时劳动的时间要提高到12小时或是提高到全时劳动者的三分之一。在恢复工作的时间少于这些小时数时,他还可以保留一定数目的补助。

2)补助数额

330.补助的数额取决于家庭状况、失业时间的长短和作为工薪劳动者得到的日平均工资。

331.在失业制度中,有许多种情况:

-有家庭负担的工薪劳动者。在失业的情况下,他失去了家庭的唯一收入,而他却有一些人要负担;

-单身个人。他虽然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但没有人要负担;

-同居者。他没有丧失家庭的唯一的收入。

332.基本失业补助相当于日平均工资的40%。2004年10月1日,日平均工资被限定为最高65.75欧元。除了这一40%的基本比例外,还可以根据类别和失业时间的长短获得补充比例。

333.主要有以下三种比例:

a)15%的适应调整补助

在失业的第一年期间,不论是有家庭负担的劳动者,还是单身个人或同居者,都可以获得这一补充比例。

b)5%的丧失唯一收入补助

享受这一补充比例的对象是有家庭负担的劳动者和单身个人,并且不受时间限制。在失业一年之后,单身个人享受的这一补充比例提高到10%。

C)15%的家庭负担补充补助

在失业一年之后,失业者不再享受15%的适应补助。为了弥补这一损失,有家庭负担的劳动者从此时起可获得15%的家庭负担补充补助。

334.失业一年结束之后就进入失业第二时期。对于前两种失业者来说,这个第二时期永远也不会结束;它只对同居者才有意义。这个时期的结束是根据他们的职业生活而决定的。失业第二时期的时限为3个月,以前作为工薪劳动者的每一年(其中包括被视同的天数)再增加3个月。这一时期结束后,同居失业者进入第三时期,他将得到包干数额14.97欧元,在某些条件下提高到19.64欧元(2004年10月1日的数额)。

335.下表所列的是各类失业者在各个失业时期得到补助占日平均工资的百分比。

失业者类别

失业第一 年

第二时期

第三时期

有家庭负担的劳动者

60%

60%

60%

单身个人

60%

50%

50%

同居者

55%

40%

14.97 欧元(有可能 19.64 欧元)

资历补助

336.在失业第一年之后,年龄在50岁及50岁以上的失业者可以享受资历补充补助,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证明在领取工资单位从业20年;

-没有享受提前退休金或是作为边境劳动者的退休金。

337.这一补助的数额是根据失业家庭的类别和他的年龄而确定的。

338.除了以上所列的各种补贴之外,还有一种待业补助。这种补助的对象是学习结束和等待一段时间后仍找不到工作的青年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根据其年龄和家庭状况得到待业补助。

3)手续

339.失业补助不是自动发放的。首先,当事人要向发放机关递交申请,向哪个机关递交由他自己选择。这些机关可以是与工会有关的机关,也可以是公共支付机关,“失业补助金支付附属金库”。

Ø解除与惩罚

340.在某些情况下,不能解除失业者享受补助的权利或是惩罚失业者。解除权利的理由主要有:

a)故意失业

在以下情况,失业被视为故意失业:

-无合法理由放弃就业;

-由于工薪劳动者的错误而导致被解雇;

-在收到安置部门的通知后不向雇主报到或适当就业;

-拒绝到就业和职业培训主管部门报到;

-拒绝配合计划或配合计划失败;

-重新寻找工作的努力被评为消极。

b)不进入劳动市场

-由于条例规定或实际条件,如:产前或产后假期;

-失业者对其再就业提出条件。

c)长期失业

341.50岁以下,同居并且超过一定失业时间的失业者。失业时间是由失业办公室确定的并考虑到失业者的性别与年龄。

342.解除理由正逐步走向消失:2004年7月1日起,适用于30岁以下的失业者,自2005年7月1日起,适用于40岁以下的失业者,而自2006年7月1日起,适用于50岁以下的失业者。对于积极寻找工作,已建立监督机制。并附有可能的惩罚(见上面“进入就业市场”)。

d)对于义务上报的漏报、迟报、瞒报或假报,可以成为收回应给予的补助和在一定的时期内解除其享受失补助的权利。

343.如果证实有欺骗意图,还可以受到刑事惩罚。

Ø提前退休者和离校青年

344.提前退休者这一特殊类别涉及年老的工薪劳动者。如果被安排提前退休,他们有权享受失业补助,补助额为工资上限的60%,一直到他的退休,不论其家庭状况如何。另外,他们还可以领到一笔由他们的原雇主承担的补充补助。

345.离校青年不会立即得到失业补助。首先,他们应该有一个待业期,在此期间内,他们一直有权享受家庭补助。在根据年龄确定长短的待业期过后,他们可领取一笔包干的数额作为待业补助,待业补助也取决于家庭状况和年龄。

Ø就业措施

346.最近几年采取了各种措施以促进就业和降低失业率。这里着重强调一下“社会玛丽贝尔工程”,它是第一个关于就业和协调招募计划的工程。这一系列措施主要是鼓励某些雇主招募某些种类的劳动者,并向它们提供减免社会保险分摊费的优惠。

347.对于长期失业者,还采取了一些其他的激活失业补助的措施(主要是激活、相近部门与相近职业、职业过渡计划和地方职业介绍所)。在这一框架内,一部分报酬由国家就业署负担。

348.其次,各个地区都引入了一些就业计划,主要是针对长期失业者的。

2 ) 弗拉芒语地区

349.弗拉芒地区于1999年3月30日批准了关于安排医疗保险的政令。该政令及其执行条令使弗拉芒医疗保险进入操作阶段,政令于2001年10月1日起生效。

350.在比利时职权分配框架内,弗拉芒医疗保险被称之为“人员救助”,其职权属于弗拉芒地区。在欧洲法方面,医疗保险却被认为是社会保险的管辖范畴,主要是作为“疾病保险”。正是出于这些原因,人们认为在本报告中对弗拉芒的医疗保险做简要说明是有益的。

1.怎么办?

351.弗拉芒医疗保险规定了一笔包干费,用作对受到长期和严重的紧缩独立核算影响的人们非医疗费的补助。上述包干费既可用作相邻医疗,也可用于在家医疗以及居住地治疗。

2.谁?

(a)加入

352.20岁以上者必须加入医疗保险条件是:

—居住在荷兰语地区;

—居住在除比利时或瑞士之外的欧洲经济空间的另一成员国,并且依照(欧共体)第1408/71号条令,根据自身的权利在荷兰语地区就业,享受比利时的社会保险。

353.25岁以上者自愿加入的条件是:

—居住在布鲁塞尔首都大区的双语地区:

—居住在除比利时或瑞士之外的欧洲经济空间的另一成员国,并且依照(欧共体)第1408/71号条令,根据自身的权利在布鲁塞尔首都大区的双语地区就业,享受比利时的社会保险。

354.不必须加入、也不自愿加入的人员是:

—居住在荷兰语地区或布鲁塞尔首都大区的双语地区,并且根据自己的权利适用于除比利时之外欧洲经济空间另一成员国社会保险制或依照(欧共体)第1408/71号条令适用于瑞士社会保险制度。

—可以引用比利时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其中在社会保险方面给予免除者。

(b)补助金

355.在弗拉芒医疗保险框架内的补助金可以发放给已经加入某一医疗保险以及居住在荷兰语地区或布鲁塞尔首都大区的双语地区的25岁以下人员。

3. 筹资

356.弗拉芒医疗保险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来自慷慨的捐赠,另一方面是来自保险费收入。数额为每年25欧元,根据1994年7月14日关于义务医疗保险和协调补助法第37条第一节第二段和第19节的规定,有权享受优惠保险补助的人员除外。对于这些人,数额为每年10欧元。

4.补助金

357.对于相邻医疗和在家医疗,每个月发给90欧元的是包干补助金,而对于住区医疗则为125欧元。

5.组织

(a)弗拉芒医疗保险基金

358.设立一个弗拉芒医疗保险基金,它的任务如下:

—对各种医疗保险提供补助;

—设立并管理用于满足未来必要开支的储备金;

—在不损害保险监督部门和互助监督部门监督的情况下,对各种保险金库的管理、操作和财政状况进行监督与控制;

—收集和处理来自各个医疗保险种类的数据。

(b)医疗保险金库

359.共有8个家庭的保险金库,其任务是:

—审议申请并对承担责任发表意见;

—对承担责任的执行进行监督;

—记录有关加入、申请和承担责任方面的数据;

—将入保险者缴纳的保费(分摊费)入账;

—必要时,对储备金进行管理。

6.主要立法

—1999年3月30日关于组织医疗保险的政令(M.B.1999年5月28日)这一政令几经修订,分别是:

1999年12月22日的政令(M.B.1999年12月30日)

2000年12月8日的政令(M.B.2001年1月13日)

2001年3月13日仲裁法院的裁决(M.B.2001年3月27日)

2001年5月18日政令(M.B.2001年7月28日)

2002年12月20日政令(M.B.2002年12月31日)

2004年4月30日政令(M.B.2004年6月9日)

—2000年6月8日弗拉芒政府政令,内容涉及“Vlaams Zorgfonds”(弗拉芒医疗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运作,这一政令几经修订。

3 ) 瓦隆大区 / 法语社区

360.比利时瓦隆大区和法语社区没有成立与荷兰社区一样的机构,因为它们认为,社会保险仍是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责。

361.因此,法语社区和瓦隆大区决定在2004年12月3日提出取消这一机构的上诉,理由是违反《宪法》。1980年8月8日机构改革特别法、《欧洲共同体条约》一些条款以及1971年6月14日理事会关于对工薪劳动者、无工资劳动者及其欧共体内部出行的家庭成员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欧共体第1408/71号条令第2、3、13、18、19、20、25、28条的规定。

362.这一争议一直在仲裁法院悬而未决。

363.此外,还要指出的是在2002年12月17日这一天,欧盟委员会曾敦促比利时王国,使弗拉芒议会1999年3月30日关于组织医疗保险的政令规定、修改后的2001年5月18日的政令与欧共体的法律相一致。

364.欧盟委员会主要指出“(其)部门指出,这一政令的许多规定与欧共体的立法不一致,主要是在务必加入的标准和与对属于第1408/71号条令范围内人员承担责任有关的条件方面”。

365.作为对这一要求的答复,弗拉芒社区于2004年4月30日发布政令,对1999年3月30日的政令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4 ) 发展合作

1.初级医疗保健一直是比利时合作的一个重点领域。2000年8日发展合作总局战略通知《基础保健》的主要依据就是人人享有基础保健权利,并且参照了各种国际宣言和公约:“比利时赞同国际社会这一愿望:各伙伴国应该可以向所有的人提供最低的一揽子保健服务……”。

比利时捍卫全民有权享受卫生医疗服务的原则, 以及具有同一就医需求的任何人,无论其财务能力如何,均有权按同等方式享受医疗处理的原则。

这样做的结果是,财政及其他手段必须优先拨付到高质量的基本医疗部门,以便所有人均可享受医疗服务,包括最贫穷的居民阶层。

为了促进全民能够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比利时支持将基本医疗部门的直接收费限定在最低限度。经验证明,经济上最困难的群体往往难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因为在他们需要治疗时,他们无力支付相关费用……。

在这个框架下,比利时支持在几个国家实行的强化社会保险的做法,特别是为了覆盖最贫穷的居民阶层。

1.在这一方面,比利时合作所支持的最重要计划是国际劳工组织(BIT)的“反对社会排斥和贫穷的战略与技术”(STEP)。STEP是一项反对社会排斥和贫穷的世界计划,它已列入在哥本哈根及日内瓦召开的关于社会发展的世界重要首脑会议后续行动的范畴。

在2001年6月国际劳工大会期间,各国政府、各个雇主组织和各个劳动者组织就改善与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至所有需要这种保护的人士的必要性达成共识。在这种背景下,国际劳工组织(BIT)在2003年6月启动了一项关于社会保险与全民受保的国际活动。“反对社会排斥和贫穷的战略与技术”(STEP)计划是这项活动的关键运作工具。STEP旨在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并致力于打击社会排斥。这项计划在现场开展行动,进行研究、培训和传播各项知识的活动,以响应扩大全民享受社会保险的范围和效益这个战略目标。

面对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弱势,STEP开发专门适用于覆盖被排除在现有系统之外的那些人的、具有独创精神的战略和机制。STEP就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保险系统(主要是合作医疗)、面向被排除在现有系统之外的那些人及相应机构干部的社会保险特别机制开展工作。STEP同时还就被排除在外的那些人的各类保护手段与国家社会保护系统之间的协调与衔接着手开展工作。这一部分工作主要靠比利时的合作予以支持。

目前,“反对社会排斥和贫穷的战略与技术”(STEP)计划正在资助30几个项目。

2.比利时还保证通过双边合作积极参加这一方面的工作。举个最近的例子:2005年,比利时决定支持秘鲁的“SIS”基金会。在秘鲁,正式社会保险系统未覆盖居民中最贫穷的阶层,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城市贫民窟。“SIS”计划争取为这些贫穷人口设立一个社会保险。比利时的资助主要面向农村地区。

第 10 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

1.对作为社会的自然和基本的单元的家庭,特别是对于它的建立和当它负责照顾和教育未独立的儿童时,应给予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和协助。缔婚必须经男女双方自由同意。

2.对母亲,在产前和产后的合理期间,应给予特别保护,在此期间,对有工作的母亲应给予带薪休假或有适当社会保障福利金的休假。

3. 应为一切儿童和少年采取特殊的保护和协助措施,不得因出身或其他条件而有任何歧视。儿童和少年因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雇用他们做对他们的道德或健康有害或对生命有危险的工作或做足以妨害他们正常发育的工作,依法应受惩罚。各国亦应规定限定的年龄,凡雇用这个年龄以下的童工,应予禁止和依法应受惩罚。

1)联邦

a)保护家庭

b)保护母亲

1.女性工薪劳动者

2.女性独立劳动者

3.收养休假

c)保护儿童

1.立法

2.家庭补贴

3.保护童工和青年工作者

2)发展合作

1 ) 联邦

a)保护家庭

政府在此再次提供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是由比利时就关于执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报告第 23 条和第 24 条提供的(书面报告的日期为 200 3 年,口头答辩的日期为 2004 年 7 月)。在此还提到比利时就执行《儿童权利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报告 。

但在此应强调以下要点:

近些年主动采取了若干立法措施,以便加强对家庭的保护。

就总体而言, 1994 年 6 月 30 日的法律修改了《司法法》第 931 条和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 1997 年 5 月 20 日的法律 修改了《司法法》和《民法》关于离婚程序的规定,从而补充完善了 1994 年 6 月 30 日的法律,因此 1994 年 6 月 30 日的法律深刻改变以上述程序,其目的是使其简便化和人性化。

1997 年 11 月 24 日的法律 的 目的是反 对夫妻内部的暴力。 这部法律将犯罪的概念引入《刑法》,此概念即对配偶犯下的重罪和轻罪被视为第 398 条 至 405 条规定的罪行可加重处罚的情节,涉及到非谋杀性故意杀人,以及故意人身损害。

1998 年 11 月 23 日的法律 已于 2000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部法律则恢复了合法同居(《民法》第 1475 条至第 1479 条),即两个人共同生活的状况。 这两个人可提出合法同居申报,其方法是向共同住所所在地的户籍官提交一份书面材料换取收据。双方应能够订立契约,而不是由一种婚姻或其他合法同居联系在一起。户籍官验证双方是否符合合法条件, 如果符合,那么就在居民册上申报。如果双方中的一方结婚、死亡,或者是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结束合法同居,合法同居则宣告结束。《民法》规定了对家庭住宅的保护。 同居者应根据自己的能力承担共同生活的费用,以及由同居者之一签订的所有债务——依据同居者的收入,债务过重不在此列。 对于共同生活的需求以及他们教育的孩子,另一同居者负有连带义务。如果同居者之间的相处受到严重干扰,同居者之一可找调解法官解决问题,调解法官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采取紧急或临时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到居住共同住宅,当事人和同居者及子女的财产,两位同居者的法律义 务和契约义务。如果是在一定时期停止共同生活,也是如此处理。

2000 年 4 月 16 日的法律 修改了《民法》第 232 条和《司法法》第 1270 条之二、第 1309 条和第 1310 条, 将使以事实分居作为依据要求离婚的分居时间从 5 年减少到 2 年。 该法还将由分居转变为可以离婚的期限从 3 年减少到 2 年。

2001 年 2 月 19 日的法律 涉及到在司法程序背景下的家庭调解,于 2001 年 10 月 1 日生效,该法律允许采取在当事方合作的基础上解决冲突的方法, 当事人在已经开始的司法程序内同意指定一个第三方人士作为中立调解员 ,这位中立调解员的干预是 秘密的。目的是争取达成部分或全部协议。在此情况下,并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征求国王检察官的意见后,调解法官验证儿童的利益是否得到尊重。调解法官可以采取一切措施来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精神和物质状况,以及他们的生活条件。

2003 年 1 月 28 日的法律 补充了《刑法》第 410 条,规定将住房分配给受到其伙伴身体暴力伤害的配偶或合法同居者。 该项立法其中一点是提高了对伙伴之间发生身体暴力的刑罚 ,给伙伴之间的施暴者“临时离开”提供法律“根据”。

2003 年 2 月 13 日的法律 已于 2003 年 6 月 1 日生效,对相同性别者开放婚姻。 支持 这一立法改变的主要论据是在婚姻方面对同性夫妻和异性夫妻同等相待。因此,有关婚姻缔约、解体和效力的规定从此时起同样适用于同性夫妻。但在亲嗣关系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对于至少伙伴之一不是比利时人的同性夫妻, 2004 年 7 月 16 日的法律第 46 条第 2 款涉及到《国际私法》,规定在下述情况下享有同样的权利:相关人员中有一人拥有某一国国籍, 或者在某一国境内有常住住所 ,而且该国国内法律允许这种婚姻。 此项规定应与该法律第 44 条共同宣读执行,该法第 44 条规定,如果在举行婚礼时未来夫妻中有一人是比利时人,其住所在比利时,可以在 比利时缔结婚姻。

2004 年春季 ,政府对此立法通过了一项全面和一体化的治安框架解释,该框架解释规定了列为重点的犯罪现象,并将联合有关政府全体部级部门, 对这些犯罪现象进行具体打击 。在这些犯罪现象中,列为重点打击目标的是家庭内暴力和性犯罪。

内阁会议还 于 2004 年 5 月 7 日对一项解释予以同意,这项解释涉及到制止配偶暴力 2004-2007 年行动计划及其所附计划。 拟定该计划是依据以下六大战略目标 : 1 )动员措施; 2 )教育和培训; 3 )预防; 4 )收容和保护受害者; 5 )制止和其他规定; 6 )评估。上 文提到的男女平等研究所接受 任务,成立部门间专家工作小组,除了负责协调和交流信息之外,还负责具体拟定上述目标的后续工作。随后,出台了一项比利时全面行动计划,将各城镇和地区的主管机构的职权合并在一起。

最后一点,应明确地说,还有一些对法官和司法实习人员进行培训计划,这些培训计划所共同关切的问题是, 在保护妇女免遭暴力方面向法官和司法实习人员提供信息和对他们进行培训 。

b)保护母亲

1.女性工薪劳动者

2004 年 7 月 9 日的规划性法令对关于 女性工薪劳动者 的规章制度进行以下三项修改 :

分娩前的 休假期限缩 短了一个星期,而分娩后的休 假期限增加了一个星期。全部产假的时间仍然规定为 15 个星期(分娩前假期为 6 个星期,其中 5 个星期自己酌情决定, 1 个星期强制休假,分娩后假期为 9 个星期);

如果是 多胎分娩 ,分娩前休假时间规定为 8 个星期;新颖之处在于,应女性工薪劳动者的要求,分娩后休假可以增加两个星期;因此女性工薪劳动者可以享受到总共 19 个星期的产假(而不是以前的 17 个星期)。

如果 新生儿仍需住院 的时间从出生之日起超过 7 天,应女性工薪劳动者的要求,分娩后的休假可以延长,其时间相当于超过前 7 天后的住院时间。但休假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24 个 星期。

一旦通知雇主女性工薪劳动者怀孕,便立即开始启动不被解雇特别保护。从此时起,雇主不得采取任何企图因怀孕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这种不被解雇保护一直执行到分娩后休假满一个月之时。雇主因其怀孕而解雇一名怀孕女性工薪劳动者,必须向这名怀孕的女性工薪劳动者支付一笔赔偿金,金额相当于6个月的毛工资。

一旦通知雇主女性工薪劳动者怀孕,怀孕的女工薪劳动者还有缺勤的权利,但报酬依然如故,缺勤即她去接受产前医学检查所必须的时间,这仅仅只是指产前医学检查在工作时间之外不能进行的情况。

最后一点,怀孕的女工薪劳动者可以要求不上夜班,或者是在分 娩前的 2 至 3 个月这一期间,或者是在其他时间出具医学证明。还禁止怀孕妇女或哺乳妇女加班。

风险评估

1995年4月3日颁布的法律(此法对1971年3月16日的法律做出了修改),以及1995年5月2日颁布的执行该法律的政令,确保保护怀孕、哺乳和分娩女性工薪劳动者的健康。雇主应在劳动预防医学顾问的协助下拟定风险评估,正因有这种风险评估,那些对这些怀孕女性工薪劳动者有风险的工作,或者是禁止她们从事的工作得到认同。还应执行一些预防措施,其中包括避开相关工作岗位,以避免面临某种风险,并且在负责劳动保护的医生进行医学检查后相应地采取某些措施。所有的女性工薪劳动者均应被告知她们从事的工作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在怀孕时应采取的措施。在适宜从事何种工作和不适宜从事何种工作进行限制方面,雇主必须尊重负责劳动保护的医生做出的决定。风险和禁止从事的工作清单见1995年5月2日颁布的国王令附件。

怀孕的女性工薪劳动者有权缺勤,去接受在非工作时间不能进行的医学检查。

怀孕的女性工薪劳动者因此完全愿意将自己的状况告诉雇主,以便享受到对自己的健康和孩子有利的相应的保护。

2.女性独立劳动者

对于女性独立劳动者和助手夫妻,2003年1月13日的国王令:

给予3-6个星期的产假。如果是多胎,则再增加一个星期的休息时间。在此期间,产假享有者不仅应停止自己通常的职业工作,而且还应停止其他所有职业工作;

增加生育补贴的包干总额,而且对于助手夫妻,将实习期增加到6个月,并在一个最低限度的时期内取消参加社会保障的条件。

3.收养休假

2004 年 7 月 9 日颁布的规划性法令为工薪劳动者和类似劳动者在收养休假方面制定了一项新的更加宽泛的规定。收养休假权包括,如果孩子在收养时年龄不满 3 岁,最多为 6 个星期;如果孩子已满 3 岁,最多 4 个星期。孩子年满 8 岁时,结束行使收养 休假权。如果孩子患有某一种严重程度至少达到 66% 的身体或精神能力丧失或某一种严重疾患,收养休假的最长时间可增加一倍。

补贴由互助组织提供,并且达到最低毛工资的 82% (即最高额为每天 84.66 欧元—— 2004 年 10 月 1 日的金额),因为每星期工作六天。

c)保护儿童

1.立法

关于更加有针对性地保护儿童, 人们可以引述以下变化 :

2000 年 3 月 23 日的法律 ,该法将新的第 22 条之二引入的以上所述的宪法之中。 该条在基本法中规定了尊重儿童的精神、身体、 心理和性完整性这一原则 。

2000 年 11 月 28 日关于对未成年人 予以刑事保护的法律 ,已在上文中大量提到的该项法律于 2001 年 4 月 1 日生效,对 1995 年 4 月 13 日颁布的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多处不同修改,其目的是打击贩卖人口和儿童色情。

比如有重要的一点,新立法明确了相关的制度并使其更加有效,相关的制度所涉及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性虐待问题, 禁止因道德品德而被判刑者从事青少年领域的工作 ,新立法还扩大了其他一些假定,有条件的释放应征得一个专门机构事先同意,这个机构专门负责指导和处理性犯罪,并负责采取何种后续方式来指导或处理相关人员。

2000 年 11 月 28 日的法律有所创新,比如引进 了一项关于性损伤的专门规定,掌握职业秘密者的有限及有条件言语权,以及一些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涉及到对作为各种犯罪受害者或证人的未成年人的听证进行录音录像问题。 可以制作这种录音录像,以替代未成年人亲自出庭。

在民事方面,应提到 2001 年 4 月 29 日的法律 ,该项法律于 2001 年 8 月 1 日生效,对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监护制度的组织实施依照《民法》第 389 条至 475 条,以及《司法法》第 1232 条至 1237 条。

对监护制度所进行的改革其要点如下:在父母中一方逝世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父母的权利;取消亲属的顾问作用(但如果必要 时,可征求近亲的意见);扩大调解法官的任务范围; 根据未成年人的类别和利益情况由调解法官指定监护人 ;有权拒绝监护;管理现代化;增大代理监护人的职务作用;予以未成年人更大的关注。今后,如果父母亲逝世,或者是法律上不知情,或者是不能持久行使父母的职责,监护将开放。今后与未成年人关系更加密切的是监护的组织和运作。从未成年人 12 岁起,在涉及到其个人的诉讼程序中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从未成年人 15 岁起,在涉及到其财产的诉讼程序中要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对儿童的利益予以优先。如果儿童的利益使然,调解法官可以命令转移对儿童的 住宅所在地的监护,而不是监护人的住宅或居所。调解法官可以采取一切措施来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精神和物质情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生活条件。

在 收养方面 , 2003 年 4 月 24 日(改革收养法的法律—— M.B. 2003 年 5 月 16 日)和 2003 年 3 月 13 日(对《司法法》有关收养的规定进行修改的法律) 做出了重大立法改动 。对立法做出这些改动有以下两个重要目标:

一方面 ,对比利时法律做出必要的修改,以便执行 1993 年 5 月 29 日《关于保护儿童和在国际收养方面进行合作的海牙公约》。任何收养儿童行为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只有在符合儿童的最 高利益、尊重国际法所赋予儿童的基本权利的条件下才能实施。 批准该公约是在尊重儿童基本权利和采取预防措施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该公约的批准文书已于 2005 年 5 月递交,因此该公约于 9 月 1 日对比利时生效。 但须指出的是,该公约在我们与其他缔约国的关系中只实施相关的新程序(收养程序于 2005 年 9 月 1 日之后开始)。 自此日起,任何收养活动必须纳入一个由经共同体批准的机构的管理框架内,或者在没有该机构的情况下,由共同体中央机构来管理。因此,自 9 月 1 日起,任何自由收养程序均不得启动。

另一方面,改革的目标是弥补一些先前立法的漏洞,与收养法与时俱进,并给收养法引进一些新颖内容(例如,对不同性别的未婚、未联姻、以持久有效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在启动收养法律程序时共同居住至少三年者开放完全意义上的收养;收养一个儿童应依据儿童的最高利益,并从国际法赋予儿童的基本法权的视角进行评估,等等)。

为了执行以上所述的2003年4月24日的法律,在2005年9月成立了一个国际收养方面的联邦中央权力机构。也正是在2005年9月期间,上述两部法律生效。

目前正在与相关社区缔结一项合作协议,其目的主要是协调主管部门在此方面的工作,组织展开社会研究的方式,以及成立一个协作和后续工作委员会。

此外,2004年12月27日的规划性法令有关于司法的章节,2005年7月20日的法律有一些各式各样的规定,以及2005年12月6日的法律对某些涉及收养的规定做出了修改,所有这些法律的目的是对2003年4月24日的法律进行一些修改。这些立法实际上吸收了2003年4月24日的法律中的一些过渡性规定,决定了对联邦中央权力机构对承认国外就收养做出的裁决提出上诉的方式,修改了提出收养申请的方式(单边申请)。最后还有一点,那就是安排承认相关程序,以便某个儿童可以来到比利时以及对其进行收养,这是对某个不承认收养的儿童原籍国采取的做法。

在上文中已经提到过无人陪伴的外国未成年人这个特殊问题。但应在此提请注意的是,无人陪伴的外国未成年人在打击贩卖人口的框架内已受到特别重视。自2002年12月24日的法律出台以来,无人陪伴的外国未成年人由一名监护人陪伴,这名监护人的任务是在所有法律行为以及涉及外国人的法律规定的程序中代表这名无人陪伴的外国未成年人。监护人还有一些特殊的职责,这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寻找他的家庭成员。监护人是在《监护服务法》(2004年5月1日生效)的监督下履行使命,《监护服务法》的基本任务是检验未成年人是否在合法条件下享受保护制度,如是,则为他指定一名监护人。

在儿童的国际迁移方面,应指出的是,司法部已在国际和国内方面展开了一项协调行动。

最后一点,在国际方面,应提到2002年5月6日批准了2000年5月25日《儿童权利公约》附加议定书,该议定书的内容涉及到儿童参加武装冲突问题。还应提到2004年8月11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附加议定书的目标是预防、禁止和惩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贩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现正在批准之中。

2.家庭补贴

边境劳动者的孩子

第1408/71号条例(欧洲经济共同体)适用于那些在比利时生活的人的孩子,第1408/71号条例涉及到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对象是在共同体内流动的工薪劳动者、非工薪劳动者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他们作为边境劳动者在欧洲经济区的另一个成员国内工作,不享受家庭补贴权利,因为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的法律制度尽管对接受补贴的人是有保证的,但对某些儿童或某些类别的儿童没有规定家庭补贴。比利时的制度中缺少某些保障,也对这些在比利时境内扶养的儿童发放比利时补贴形成障碍。2001年3月13日的国王令和2001年3月15日的部级政令均已在1999年7月1日生效,已经从结构上解决了向在欧洲经济区某一成员国内工作的边境劳动者的孩子发放比利时家庭补贴问题(生育补助、收养补助和家庭补助),而以前他们没有任何权利来享受比利时家庭补贴。

残疾儿童

2002年12月24日的规划性法令深刻修改了对患有残疾儿童的家庭补贴。以前的制度仍然适用于那些最晚在1996年1月1日出生的儿童,前提是存在某种残疾,这种残疾表现为身体或精神能力丧失达到至少66%。新制度仍然仅仅适用于在199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儿童,根据新制度,可以评估儿童疾患产生的后果。即身体或精神能力丧失(第1项),儿童的活动和参与程度(第2项),以及对周围家人造成的后果(第3项)。已经开始执行两项新标准:或者是全部三项最少得到六分,或者是第一项至少得到四分。

该项法律还修改了其他一些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涉及到一些有关对工薪劳动者予以家庭补贴的配套措施。在这里仅谈谈那些导致产生一些新权利的修改之处:

对于确定等级,已经将这样的儿童考虑在内,这些儿童领取由另一个国家根据国际公约提供家庭补贴(这一修改可追溯到2001年7月1日便已生效);

重新提出了一项规定,即如果孙子孙女和曾孙子孙女处于指定由他们监护的情况下,祖父母和曾祖父母可以有权领取其孙子孙女或曾孙子孙女的家庭补贴。自此时起,如果孩子由他们监护,这些人有权为他们的孩子领取补贴,但条件是这些孩子是他们的家庭成员。这些领取补贴者有权为与他们组成家庭者的孩子,或者他们收养的孩子,或者是受此人监护的孩子,或者是前配偶的孩子,或者是前配偶收养或监护的孩子领取补贴。这种许可已扩大到儿童处于监护情况下即可;

对于欧洲经济区国家的侨民、难民、无国籍者,以及对非欧洲经济区国家的侨民但又系已批准《欧洲社会宪章》国家的侨民,取消了能够证明在比利时居住至少五年这一条件;

目前,一项部级政令规定在儿童遭拐骗的情况下可以领取家庭补贴。这一许可已写入法律。一项国王法令将确定何人可以被视为领取家庭补贴者,在多长时间内可领取家庭补贴,以及对儿童遭拐骗如何理解;

已经设立了一种新的补助,或者说是当儿童到某人家时对儿童家庭的包干补贴,更加确切地说,是在一项或数项投资之前领取补贴者可领取家庭补贴。这种补贴是发放给领取补贴者的,以补充发放给收容家庭的补贴金额(2003年6月11日的国王法令确定了此项包干补贴的金额和发放方式);

以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为三年,现已更改为一个新的期限,即五年。因此,为家庭补贴机构发放补贴的期限与享受社会保险的期间变得相同。

最后一点,在有保证的家庭补贴制度框架内,免除具备在申请前实际和不间断居住至少五年的条件下人员的名单中已增加了身为已经批准《欧洲社会宪章》国家侨民者。

合法同居

2004年7月9日的规划性法令修改了相关等同法律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向有关工薪劳动者发放家庭补贴问题,这些工薪劳动者保持着领取补贴者和享受补贴儿童之间的关系,以便引入合法同居这一概念,而合法同居在某些家庭情况下是一个要素,可以构成领取补贴者与享受补贴儿童之间所必须的联系,可成为享受家庭补贴的权利。

各种修改

2004年12月27日的规划性法令对上述等同法律做出了各种修改,主要涉及到以下问题:

执行这些法律,遗存的一方或遗存的配偶如果结婚(再婚),其后果是一个劳动者的孤儿和一个享受残疾补助者的孤儿失去孤儿的大部分待遇,因享受儿童补助而享受补贴的遗存者和遗存的一方失去享受补贴的资格。但这些权利可以在下述情况下得到恢复:婚姻(再婚)解体,或者是法官为处于离婚状态的配偶指定一处住所。从现在起,一旦分居,即可恢复因结婚(再婚)或者是组成一个家庭而丧失的权利,但条件是分居成立的依据是分别居住,或者至少是官方证明存在各自独立的住所。

以前如果青年人接受某一社区或地区组织企业职业培训,则可能因此无权享受为他们的孩子提供的家庭补贴。从现在起,这些青年人有权领取家庭补贴,但条件是他们签订社区或地区规定的企业培训公约。在工薪劳动者制度中,或者是在独立劳动者制度中,不存在任何相互竞争的法律,不论是青年本人的领导,还是另一人的领导。

3. 保护童工和青年工作者

总体而言,禁止雇用或允许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是必须履行全天受教育义务的未成年人参加工作。但允许在对儿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范围内的一些活动,或者是予以个别例外的一些活动(例如:儿童作为演员、配角或演唱者参加一些文化性的表演,儿童作为模特参加时装表演等等)。如果是个别例外,则应在工作时间、工作频率和休息时间方面遵守专门的劳动保护规定。

青少年工是指那些年满15岁或15岁以上、不必再履行受教育义务的劳动者(18岁以前)。青少年工的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青少年工不加时工作(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时不在此列)。18岁以下的青少年原则上节日或星期日不工作。他们有权增加一天的休息,或者是在星期六,或者是在星期一。如果他们在星期日或增加休息日工作,必须有补偿性休息,时间为36小时。禁止让青少年工上夜班(在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根据王国政令不在此列)。

2004年9月21日的王国政令修改了1999年5月3日关于保护青少年工的王国政令,同样也包含了有关实习生的专门规定。

参加工作的青少年,即未成年工、学徒和大学生工(打工者),必须受到与其他劳动者一样的一般性健康监护;如果他们没有年满18岁,或者是如果上夜班,或者是从事原则上禁止青少年从事的、对他们的健康有特定风险的工作,则必须受到特别健康监护。

同样也对实习生实施保护。所谓实习生,即在其教学计划内在某一雇主那里实际从事某项工作的学生或大学生。该雇主应分析实习生可能面对的风险。像从事工作的青少年一样,实习生根据情况享受一般性劳动监护或相应的劳动监护,或者是特别健康监护。这种特别健康监护的具体落实体现在第一次实习时事先进行健康评估。

最后还有一点,在国际方面,应提到比利时于2002年5月8日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该公约的内容为禁止儿童从事形式恶劣的工作,并采取行动立即予以取缔。

2 ) 发展合作

《国际合作法》不仅仅只是确定了5个专门的领域,而且还规定比利时应努力从事所有这些活动,以促进儿童权利和男女平等。

比利时遵守这两个公约,定期拟定相关报告,递交各主管委员会和机构。

关于儿童权利,比利时合作署正在着重支持: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关于西非地区打击贩卖儿童的计划(自 2004 年以来);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关于在秘鲁保护遭受性剥削儿童的计划(自 2006 年以来);

在南加丹加(刚果民主共和国)地区制止在手工作业矿山中雇用童工的计划( 2005 年);

多项恢复其社会生活和重新安置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卢旺达等国复员娃娃兵的计 划(多年以来)。

关于男女平等,比利时合作署着重支持了: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 加强经济管理 : 执行理性分析政府预算 ” 计划 ( 见第 6 条 );

加强越南妇女联盟在管理小额财政规划方面的能力 (通过双边合作);

联合国人口基金、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署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实行的关于“ 预防和回击对妇女 、 青少年和儿童实施性暴力 ”的联合计划(自 2004 年以来);

在秘鲁实行的《从机构上加强公众防卫以促进和捍卫公民权利》双边项目,该项目的目标是保护基本人身权,反对侵犯人权,促进男女平等,促进国家采取有效和透明的行 动,国家承认国家的文化多样性;

在《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支持各国议会计划 》框架内,比利时正在支持该计划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 其目标是促进和动员实现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比例 。这项活动将在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尼日尔和贝宁展开。

第 11 条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著和住房 ,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缔约各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2. 本公约缔约各国既确认人人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应为下列目的,个别采取必要的措施或经由国际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具体的计划在内:

(a)充分利用科技知识、传播营养原则的知识和发展或改革土地制度以使天然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开发和利用等方法,改进粮食的生产、保存及分配方法;

(b)在顾到粮食入口国家和粮食出口国家的问题的情况下 ,保证世界粮食供应,会按照需要,公平分配。

A.充足的生活水平

联邦

B.社区的社会援助政策

1)法语社区

2)瓦隆大区

3)法语社区委员会

4)弗拉芒语社区

C.住房

1)瓦隆大区

2)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3)弗拉芒语社区

4)发展合作

D.营养原则

1)法语社区

2)弗拉芒语社区

3)发展合作

E.食品链安全

联邦

A . 充足的生活水平

联邦

比利时已经具备了一个先进的制度,以保证所有的收入符合人的尊严,近些年来又引入了一些新的因素。

像欧洲联盟的第一批15个成员国一样,比利时首先拟定了2001-2003年、随后又拟定了2003-2005年《国家社会容纳行动计划》。这两个先后拟定的计划包含了比利时联邦、城镇和地区当局列入计划的全部政治措施,其目的是实现欧洲消除贫困的目标。联邦政府协调拟定各项计划工作,并协调各项计划的后续工作及评估工作。上述两个计划以及关于执行《2003-2005年国家行动计划》和该计划2006年前景的报告,可以通过以下链接登录网站查阅:http://www.mi-is.be/FR/Themes/AB/index.html。

在联邦一级,最大的变革可能是关于社会一体化权利法所带来的变革,该项法律于2002年10月1日生效,取代了1974年关于最低生活手段的法律。这部法律规定那些无收入者可以享受一种被称为“一体化收入”的补贴,这种补贴取代了“最低生存手段”,与此同时对“最低生存手段”做出了改进。所要实现的目标不仅仅只是给相关人员提供收入,而是要给相关人员提供通过他们自己获取收入的机会,最终是让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这种新的条例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和家庭的新的现实情况,首先是本着伙伴关系的精神促进相关人员的自治。这种新条例对于青少年予以了特别关注。(2002年5月26日法律,2002年7月31日《比利时箴言报》)http://www.mi-is.be/FR/Themes/MI/Règlementation.htm。

一体化收入目前对某一共同居住一处住房者是408.89欧元,对某一独自生活者是613.33欧元。这比较4年前的“最低生存手段”增长了约13.7%。http://www.mi-is.be/NL/content/BMREEELEBEDRAGEN.pdf。

在最近进行的改进工作中,人们可以提到向公共社会行动中心提供补贴,以便对租房保证金进行干预。实际上在比利时的习惯做法是,房东要求新房客缴纳一笔保证金,金额一般相当于三个月的房租,以便支付租房居住可能引起的物品损坏。有人没有相应的手段一次拿出相当于4个月的房租,公共社会行动中心便经常是自荐为他们做担保人,并通过出具一封简单的信件来落实这一项保证,房客则应将这封信转交给自己的房东。但许多房东拒绝这种形式,要求付钱。如果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对此予以拒绝,租房则不能进行,申请租房居住者有可能依然无房可住。但如果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对此予以接受,则面临自己的预算资金有去无回的风险。因此出台了这个联邦特别补贴的想法(2004年6月18日王国政令,2004年7月16日《比利时箴言报》)。http://www.mi-is.be/FR/content/circ%2013-09-04.pdf。

鉴于住房权和尊严权还有可能受到负担费用的损害,比利时政府着力通过了一项法律,该法律的目的是赋予公共社会行动中心一项任务,即在供应能源的范围内向最贫困者提供指导和社会财政帮助的任务。这项法律一方面满足了必须应对天然气和电力市场自由化带来的后果,另一方面满足了日益增长的过度借债要求。根据此项法律,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可以帮助那些有困难的人支付他们的天然气账单和电费账单。由于已建立一个由能源输送税注入资金的基金,实施这一法律已经成为可能(2002年9月4日法律,2002年9月28日《比利时箴言报》)。http://www.mi-is.be/documents/Reglementering%20en%20Rechtspraak/WET%20ELEKTRICITEIT%20EN%20GAZ/circulaire%203-4-2003.pdf。

为了使低收入家庭能够应付冬季取暖需求,政府已经在第一时间决定就石油领域的燃料采取一项临时措施。即允许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向符合某些条件的家庭提供取暖补贴。自2005年1月1日以来,设立了一项供暖重油社会基金,以此使这项措施持之以恒。http://www.mi-is.be/NL/content/BS-Mon31-12-04.pdf。http://www.mi-is.be/FR/content/ALLOCATIONDECHAUFFAGE.pdf。

最后还有一点应提请注意,即在任何情况下,紧急医疗帮助是有保证的。实际上,任何合法或非法逗留在比利时王国境内的人均有权享受紧急医疗救治。证明需得到紧急救治的是医生(1976年7月8日《公共社会行动中心组织法》第1条和第57条)。

B. 社区的社会援助政策

1)法语社区

法语社区政府已于2005年2月25日通过了《国家社会容纳行动计划》。

法语社区范围内在此方面的目标如下:

保证所有年龄的所有人获得知识,所采用的方法主要是反对失学,发展以保证最多数人接受高等教育为宗旨的社会政策,并且为残疾人提供便利,使他们能够享受基础、中等和高等教育。

确保执行待遇平等原则。

促进困难群体、特别是青少年参与和融入社会,主要做法是推动一些指导性项目,这些指导性项目的目的是让经济处境困难的群体更多地参加体育活动。

促进妇女就业,着重是发展婴幼儿保育机构。

支持父母亲情和预防虐待,特别是支持发展社区内产前咨询,以便帮助那些处境困难的母亲。

确保平等享受卫生健康服务,并考虑到个性需求的多样性,主要做法是增加财政手段,专门用于那些针对“脆弱群体”的计划项目。

2)瓦隆大区

在社会一体化和反对过度借债方面采取的行动

债务调解机构

瓦隆大区是第一个拥有批准成立债务调解机构政令的联邦实体。

为了简化其工作,债务调解机构与过度借债人共同制定了一项预算计划,并制定一项还债计划。该计划随后交给债权人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应尽可能地偿还债务,与此同时保证债务人及其家庭能够过上符合人类尊严的生活。

此外,经1999年12月31日的部级政令批准,成立了一个贷款和债务观察机构,该机构负责收集统计数据,研究立法的发展变化、与贷款相关的做法以及与此相关的问题,并负责预防过度借债工作,向公众和社会行动及贷款专业人士发布所有有用的信息。此外,调解服务机构的人员自发地向该观察机构进行咨询,他们可以要求得到与其工作相关的以及法律方面的信息和咨询意见。

债务调解机构的基准中心

经批准成立了一些基准中心,其目的是在债务调解的法律和实践方面援助一些经批准成立的债务调解机构。

这种援助可以是承担一些最为困难的案件。

社会融入机构

这是指发展一种社会政策,维护、开发和承认公民能力和社会能力。根据2003年7月17日的政令,社会融入的目标是改善那些没有能够享受到社会职业融入措施的人的社会处境。这是一种必须的手段,而不论其结果。相关行动的目标是消除社会孤立,使相关人员参加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促进社会对相关人员的承认,改善相关人员的福利和生活质量,并促进他们自主自治。

相关的政令和制度规定将自2005年1月1日全面生效。但是一些社会融入机构已经得到补助金。

消费者学校

消费者学校可以预防过度借债,与此同时促进负责任的消费。这种集培训、预防和社会融入为一体的安排接待各式各样的公众,与此同时首先接待困难群体。

人们在消费者学校中学习怎样应对日常生活的管理问题,怎样看懂一张能源票据,怎样拟定家庭预算,怎样操纵欧元,了解保险知识,思考怎样选择食品,懂得租赁方面的法律,了解各种管理机构及其任务等等。

利用为公共社会行动中心提供的补贴,可以雇用一些享受社会一体化收入者,或者是得到相当于社会一体化收入的社会援助的受益者,以便使他们能够领取失业补助,或者是获取职业经验。

根据《公共社会行动中心组织法》第60条第7款,如果某人应证明有一段时间工作,以全部享受某些社会补助,或者是获取某一职业经验,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可以做出一切安排,以便让他得到一份工作。在此情况下,公共社会行动中心提供这种形式的帮助,方法是在一个特定时期内自己作为雇主。比如,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可以雇用一些社会一体化的受益者,服务于自己,或服务于社区或非营利性团体,或者是服务于以社会、文化或生态为目的社区间机构、以社会为最终目的的公司、根据相关法律第十二条成立的团体,或者是服务于与公共社会行动中心签有契约的某一个伙伴。

社会应急机构

自1994年以来,瓦隆大区已有6个公共社会行动中心(沙勒罗瓦公共社会行动中心、拉卢维埃尔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列日公共社会行动中心、蒙斯公共社会行动中心、那慕尔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和韦尔维耶公共社会行动中心)。社会应急机构是建立在这些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内部,并且或者是由瓦隆大区直接提供补贴,或者是通过相关社会接力机构提供补贴,社会应急机构包含有以下工作要素:

全天 24 小时值班电话,由公共社会行动中心组织安排;

求助服务,由一人负责,他可以全天 24 小时保证跟踪,确保向处于困境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在短时间内提供住所和食物。

社会接力机构

社会接力机构的基础是一种协调结构,该结构有以下四个工作站,每一个工作站构成一个单位,以满足目标锁定人群的特殊需要:

白天接待工作站

夜间接待工作站

街道工作站

社会应急工作站

社会接力机构因此是一种协调机构,用以协调各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之间的工作。

社会接力机构是通向社会融入链条的第一个环节。除了协调作用之外,社会接力机构还负责发挥研究和统计作用,以便在必要时重新确定机构工作的方向,其目的是在争取社会接纳特定目标群体的斗争中达到最高效率。

对受审判者的社会帮助

2001年7月18日的政令和2001年12月20日的瓦隆大区政府令已经解决了此方面的问题,上述政令和政府令规定批准成立和资助13个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负责向犯罪受害者、被控告者、获释的囚犯以及他们的亲属提供心理社会帮助。

每个服务机构推荐一位心理学家和一名社会公益工作者提供相关服务,以完成上文所述的帮助任务。

所提供的帮助可以是在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中的上游,也可以是在下游。

2004年,在向受审判者提供社会帮助这一任务的框架内,已处理受害人卷宗2 957件,施害人卷宗628件。

社会服务中心

社会服务中心负责向相关人员及相关家庭提供个性化社会帮助,其目的是帮助他们克服和改善那些阻碍他们充分发展的危急处境。

一个社会服务中心的任务是:

在某一当地社区的范围内,确保最先接待处于危急处境中的相关人员和相关家庭;

和当事人一起更加明确地表述他们所遇到的社会困难;

帮助当事人找到对应的社会机构和社会补助金,其方法是 向他们提供信息,必要时引导他们去找更加专业的机构或主管人员,以便解决他们特殊的危急处境;

向相关人员和相关家庭提供必要的指导,其目的是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自己所在环境,并帮助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生活;

向主管当局说明所在地区出现的问题和缺陷。

支持私人社会融入服务机构的工作

这些可以选择的补贴原则上是不返还的,所给予的对象是一些原则上源于私人的团体(非营利性协会),这些私人团体服务于那些处于受社会排斥状态的人员,其方式如下:

就近建立一些社区空间和一些“会晤点”;

建立一些工作室(交流、培训、思考,等等);

参 与改建他们的住房。

2005年间,2003年7月17日关于社会融入的政令得到执行。该政令批准成立一些社会融入服务机构。通过这些机构作为中介,向处于社会健康困境中的人员提供一些接待站,并通过重返社会工作室进行一些会晤,以促进群体内部积极地团结互助,并且恢复相关人员的自信。

社会融入服务机构的任务是发展集体或社区的社会融入行动,这些行动可以是采取预防性措施,或者是支持个人陪伴。

支持在社会行动方面的倡议

这些补贴是可以由人任意选择的,原则上是不返还的,所给予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源于私人的团体(非营利性协会),这些私人团体工作的范围是社会一体化方面的社会、社会文化、社会医疗领域,其方式如下:

寻找就业岗位和 / 或进行社会职业培训;

使边缘化群体(失业者、吸毒者和妓女等)融入社会或重新受到尊重;

向脆弱群体或未受教育群体提供有关行政和司法程序、卫生医疗(特别是预防)的信息;

社会文化展示活动;

提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服务(帮助走动、购物);

食品援助;

物质援助(衣物、家具、家用电器等,免费或低价提供);

帮助极脆弱群体临时解决住房;

帮助困难群体进行财务管理。

瓦隆大区关于社会容纳的战略计划

2005年10月,瓦隆政府通过了关于社会容纳的战略计划。该计划包括以下6个重点:

第1个重点:人人享有住房(见下文)

第2个重点:得到承认的成年人社会

预备拨付100万欧元,以维护成年人入住条件良好的住房,并改进援助服务机构的协调性。

预备拨付15 100万欧元,以实现瓦隆大区医疗社会基础设施的现代化,并增加接待机构的床位数量。

预备拨付60万欧元,以加强反对虐待年长者。

第3个重点:残疾人,享受全部权利的公民

预备拨付1 000万欧元,以改善在为残疾人提供接待和住宿方面的服务,并使所提供的服务多样化。

预备拨付660万欧元,以便在相应的工作企业内为残疾人新增400个就业机会。

第4个重点:弱势群体,应得到支持的公民

预备拨付298万欧元,以帮助大城市中那些处于极端困难处境中的群体,做法主要是创造一些新的“社会接力机构”。

预备拨付99万欧元,以便使青年和最弱势群体能够更加容易和更加经常地走进家庭和配偶计划生育咨询中心。

预备拨付225万欧元,使专门用于帮助吸毒者的手段增加一倍。

预备拨付455万欧元,以扫除文盲。

第5个重点:外来人,享受全部权利的公民

预备拨付210万欧元,以加强地区一体化中心和公民资格行动。

第6个重点:申请就业者,应得到支持者

预备拨付1 068.4万欧元,以促进为那些技术水平低下者在融入的企业中创造就业机会。

预备拨付430.8万欧元,以便在困难社区内邻近的服务部门创造就业机会。

预备拨付364万欧元,以便使更多的领取社会一体化收入的人进入劳动市场。

预备拨付180万欧元,以便为距离就业市场最遥远的人增加就业岗位数量。

预备拨付200.2万欧元,以促进求职者的流动性,并承担相关的公共交通费用。

3)法语社区委员会

法语社区委员会在社会援助方面的政策围绕着以下三个重点:维护相关人员的生活环境,确定问题和资源以此更好 地预防,集体动员寻求手段。

收容站

法语社区委员会于1999年5月3日通过一项关于设立成年人收容中心的政令。收容站经批准可以收容以下不同类型的人员:收容单身成年人,收容带有孩子的单身成年人,收容一家人。收容站的任务是向被收容者提供住宿和心理社会帮助,以便促进他们自立、人身福利,并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以下人员均可以享受收容站提供的服务:成年人、行为放任的未成年人、未成年母亲、怀孕的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儿童,他们的特点是相对脆弱,从社会或物质角度上讲均处于不能自主的生活状态。

债务调解

面对城市中行乞和家庭负债 过重日益增多这一令人不安的现象 , 法语社区委员会于 1996 年 7 月 18 日通过了一项政令 , 批准成立从事债务调解工作的机构。

已经批准成立了一些从事债务调解工作的机构,其目的是帮助相关人员安排支付债务的方式,这些相关人员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来自一项或数项贷款合同。

全面社会行动中心

面对需求和社会工作实践的发展变化,法语社区委员会于1997年11月7日通过了一项政令,批准向全面社会行动中心提供补贴。

这项政令所追求的目标是重新确定全面社会行动中心应针对社会需求的重点采取行动,使其为更多的人服务,并优先采取一些新的集体和社区干预方式。

全面社会行动中心的任务是发展全面社会行动,确保率先向被救助者提供接待,分析给被救助者造成问题的处境,向他们提供指导、支持和后续服务。全面社会行动中心以个人、集体或社区的方式展开工作。

法语社区委员会还支持一些由某些团体实施的初始项目,以帮助以前的卖淫者(男妓或妓女)重新融入社会,预防配偶间和家庭内部的暴力,制止虐待儿童,帮助最穷困者让别人尊重自己的权利。

上门帮助服务

法语社区委员会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了一项政令,内容为批准上门帮助服务,并予以补贴。

上门帮助服务的任务是帮助那些孤独者、老人、残疾人、疾病患者和困难家庭维护家庭和返回家庭,陪伴和帮助他们料理日常生活,与家庭环境和邻里相融合,使上述人员更加自立。

上门家庭服务的任务是不论政治哲学或宗教观点,临时上门提供成年人或家务方面的家庭帮助,帮助那些在财务、身体或精神健康方面或者是社会方面最需要帮助的人和一无所有的人。禁止性别歧视,这一点已列入法语社区委员会在社会方面的和其他各项立法(社会行动、家庭与社会和谐),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立法的宗旨是促进在性别平等方面采取一些积极的行动。

家庭计划生育中心

家庭计划生育中心在促进妇女生育自主方面 发挥着重要作用,方法是采取避孕措施,以及主要是对青年男女进行动员。在隶属社会和谐方面采取的一些行动其目的也是促进男女平等,特别是在从文化上来说男女平等较差的阶层中。

卫生和社会状况观察机构

比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境内已成立了一个卫生和社会状况观察机构,其任务是收集、分析和发布必不可少的相关信息,有了这些信息才能制定公共卫生和与贫困斗争方面的协调政策。 http://www.oservatbru.be/ fr/default.asp 。

4 ) 弗拉芒语社区

社区总体政策

1997 年 4 月 16 日,弗拉芒议会批准了相关政令,内容涉及到社会援助机构提供的服务质量。此项政令规定,如果一个社会机构想要认真严肃地完成自己的任务,就应遵守一项质量政策,并且向受益者提供合理的服务和帮助。此项政令适用于所有经弗拉芒社区批准成立的社会援助机构。申请批准成立的机构还应遵守关于质量的政令。这项政令总共涉及到将近三千家机构。

此项关于质量的政令,其执行范围极为广阔和多样化。政令规定,一个社会机构在完成自己对受益者的任务中应提供平等的帮助和服务。为此,该机构应制定一项质量政策。

至关重要的是,某一机构的质量政策应保证所建议提供的帮助和服务:

遵守基本的社会权利,这就是尊重人的尊严、行为、私生活,尊重意识形态、哲学或宗教方面的信仰,尊重上诉权,保证受益者的知情和参与,并考虑到受益者的社会背景;

适合具体情况;

行之有效;

人们始终能够求助于这些帮助和服务。

2003 年 10 月,弗拉芒议会批准了关于卫生和社会援助机构质量的政令。此项政令的目标是协调所有涉及社会福利和卫生质量方面的政令。先前在此方面的各项政令被废除,但质量原则依然存在。

如果说有什么新颖之处,这就是潜在的制裁措施。只要是继续执行批准标准,只有符合新政令关于质量的要求,才能维持或延长批准。

全面社会帮助

根据1994年9月21日的政令,弗拉芒政府开始执行1991年7月21日关于全面社会帮助的政令。此项政令汇集了六种形式的流动社会帮助,两种形式的半住宅社会帮助,以及四种形式的住宅社会帮助。

1997 年 12 月 19 日,弗拉芒议会批准了一项新的政令,此项政令的目标是划出一个弗拉芒地区全面社会帮助的新法律框架。此项政令汲取了 7 月 24 日关于全面社会帮助的政令中的大政方针。

此项新政令的目标是:

确定整个社会领域中的全面社会帮助;

将全面社会帮助构建成一个互相协调又彼此不同的网络,由各有分工的一些相关机构组成,可以以最理想方式进入其中;

协调所有经批准成立的全面社会帮助机构的规章制度框架。

相关的全面社会帮助多职能中心构成一些有组织和便于管理的整体机构,在这些整体机构中聚集着若干个以前的机构,以便能够根据某项组织计划和某项统一行动计划,建议提供某种更加多样化的帮助和服务。

此项政令明确确定了相关领域的新模式:基本社会帮助服务和相关医疗领域之间的缓冲器。该政令所重点面对的是面临社会机会减少高风险的个 人和群体。

新条例中最重要的因素如下:

全面社会帮助的任务和目标;

全面社会帮助中心的任务;

组织结构;

规划;

补贴预算总额。

由于在上述因素的运作和组织形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别,此项政令在以下三种结构之间有所区别:

远程接待中心:到目前为止有5个这种类型的中心。这些中心面对全体民众,但却是通过电话和互联网展开工作,电话一周七天、全天24小时开通;互联网(提供在线服务),仅仅只是在计划的时间年内工作。全部预算2003年达到1550565.54欧元,2004年达到1585908.90欧元。

隶属于一个互助会的全面社会帮助中心:到目前为止有35个这种类型的中心。这些中心根据组织计划是互助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是从其运作来说可以被视为如此。这些中心对所有人开放,但主要面对互助会成员,从这个意义上讲,专门面对的是那些由于自己的年龄、疾病或残疾而面临或有可能面临经常性或临时性问题的互助会成员。这些中心完成与自治社会帮助中心(见下文)同样的任务,但他们的群体目标和所解决的问题较为有限。

2003年的全部预算上升至10 982 267.65欧元,2004年上升至11 218 512.44欧元。

自治全面社会帮助中心:到目前为止有27个这种类型的中心。这些中心原则上面对全体民众,但特别关注的是那些面临福利减少风险严重的个人、家庭和群体。各种各样的问题均可向这些中心提出:心理困难、关系问题、教育问题和家庭问题、社会行政管理问题、住房问题、休闲问题、卫生健康问题等等。2003年的全部预算上升至49321319.13欧元,2004年上升到52426110.03欧元。

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 http://www.wvc.vlaanderen.be/algemeenwelzijnswerk。

地方一级的社会政策

本项《地方社会政策》的目的是:

使各个地方政府在协调方面发挥一种更大的作用。

在极为分散的社会帮助领域争取达到更大的一体化。

争取实现一种公民更加容易进入的社会服务。

在发展地方社会政策方面向相关组织和公民提供极为具体的参与机会。

弗拉芒议会于 2004 年 3 月批准了《地方社会政策》政令。这项政令仅仅是规定了一个框架,以便能够更加具体地发展地方社会政策。

此项政令的目标是消除 在享受和行使基本权利方面的不平等。

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 http://www.wvc.vlaanderen.be/lokaalsociaalbeleid。

与贫困作斗争

2003年4月12日,弗拉芒政府批准了关于与贫困作斗争的政令。消除贫困政策是一项协调性的社会容纳政策。

在此背景下,制定了弗拉芒地区 与贫困斗争 行动计划。该计划是由一些生活在贫困中的人员和一些在此 领域积极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该计划规定了一些短期和长期政策措施,以及由弗拉芒政府进行评估的方式。

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http://www.vlaanderen.be/armoede。

参与文化活动

弗拉芒社会特别重视贫困人员参与文化活动,因此这样做既能促进“分享”,也能促进“参与”。

弗拉芒当局还十分重视将文化作为成功参与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文化权不仅仅只是落在当局肩上的一个义务, 还是向公民提供参与文化的机会。

所建立的协商制度每年都连通着上上下下的所有环节(上至大臣,下到被贫穷困扰的贫穷者本人)。这首先是一个倾听贫穷者心声的时刻。“弗拉芒地区与贫困斗争行动计划”已于最近公布于众。 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 http://www.wvc.vlaanderen.be/ armoede/brochure/vap2005-2009/SC_definitief%20VAP_20051222.pdf 。

此外还启动了 “ 文化交流行动计划 ”, 该项计划着重面向贫困人群。 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 http://www.socius.be/webinvoer/files/File/diversiteit/Toesp raak.pdf 。

文化管理部门根据一项管理合同向Welzijnsschakels非营利性协会发放年度补贴。在该非营利性协会内部,“文化参与基金”保证在行政管理上实现合同以及分配所发放的补贴。约有面向贫困人口的170个组织使用该基金,覆盖着约11 000名贫困人口。

因此文化供给能够较好地服务于贫困人口,方法是组织一些活动,在费用上进行干预(门票、报名费、交通费等等)。 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http://www.armoede.be/fondscultuurparticipatie/

在地方一级,活跃着各式各样的协会,并做一些具体的工作:“ kansenpas ”,礼品支票、在导游的陪同下参观文化中心,讲解文化中心的活动计划宣传册,某些电影减价,在业余爱好者文艺表演周的范围内推出一些社会艺术项目等等,以上活动每次都是在当地政府的协助下开展的。

同样还是在地方一级,我们可以引证一个情况,城镇可以得到每个居民一欧元的补助,以“支持个人及革新创意”。这笔钱可以着重用于提高参与程度和提供指导。城镇在此方面拥有很大的自主性。

自2006年以来,根据关于艺术的政令,一些社会艺术项目得到的补助。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http://www.wvc.vlaanderen.be/cultuur/kunsten/sociaal-artistieke_projecten/index.htm。

然后又出台了所谓的“彩票”条例,通过该项条例可以满足要求得到帮助的申请,而且是面向特定的贫困群体。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http://www.wvc.vlaanderen.be/regelgevingcultuur/reglementen/algemeen/part_exp_bijz_hobby.htm#participatie_experimenteel。

最后一点,还有一份重要的出版物《文化参与》,该出版物是由一个叫“民主技巧”(Kunst en Democratie)的非营利性协会编写的,该协会得到了弗拉芒政府的补助。想了解更多的信息,请登陆以下网站: http://www.cdkd.be/。

仅就外来人口可以被视为是穷困人口这一点来说,我们指出,文化管理部门向一些移民协会发放结构性补助。

C. 住房

1. 瓦隆大区

《瓦隆住房法》是于1998年10月29日通过的,并且于2003年12月18日进行了最后一次修改,该法在第2条中明确说明要实现以下目标:

§1 : “地区和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落实住房权,将住房作为个人和家庭生活、解放及充分实现自我发展的场所。”

他们行动的目的是通过激励遗产房翻新、住房多样化和增加居住区内的住房供给来促进社会和谐。

§2 : “本法的宗旨是保证住房有益于身心健康,以及优先向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提 供住房。”

事实上,瓦隆在住房方面的政策目标侧重收入不稳定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此外还应说明,2003年2月25日颁布的联邦反歧视法适用于提供财产和服务,因此包括住房,该法将制裁任何歧视行为(凡歧视涉及到人种、肤色、国籍、年龄、健康状态、性取向、个人身份、宗教或哲学信仰)。根据此法可以认为,只要人们受到客观上不能论证有理有据的区别对待,便是存在歧视。该法允许民事司法机构执行举证倒置的原则。

瓦隆大区住房状况的几个数字(国家统计所,2001年)

瓦隆大区现有330万居民,拥有不动产保有总量约130万个单位。2/3以上的住房由房产业主居住,同时1/3的住房出租。

瓦隆大区的遗产住房平均年龄特别高,因为 1/3 是在 1919 年以来建造的,一半是在 1940 年以前建造的。

但十分之一的住房在近十年中经过重大改造。

瓦隆大区90.9%的出租住房每月租金不到496欧元。人们还认为,5.3%的住房是不可修缮改进的,或者是必须进行重重消毒净化的。

2004年,瓦隆拨给住房的预算在1.9亿欧元左右。

1.社会住房

1.1.若干个数字(国家统计所,2001年)

社会住房部门所提供的出租住房数量为102 045处,即占瓦隆出租住房保有总量的25%,瓦隆住房保有总量的8% 。截止2003年12月31日,瓦隆大区一处社会住房的平均月租金为188欧元。

根据国家统计所的统计数字,瓦隆每单申报的平均收入 2002 税收年度为 23 265 欧元。在社会住房上,每单申报的年平均收入为 13 200 欧元(这证明社会住房部门确实发挥出社会职能)。

为了借助于若干数字说明瓦隆住房公司在一年中的工作,人们可以说明,在2003年(根据瓦隆住房公司2003年工作报告):

694处住房已经交付使用,其中632处为出租住房,62处用于出售;

632处出租住房中的616处为社会住房,16处为平均收入住房;

708处“新建”住房已经启动(工地开工);

830处新建住房已经列入规划(工地列入项目计划);

2003年住房总量翻新修缮工程进展顺利,已经改建住房8 360处。完成的投资达到3 900万欧元。

根据按职业分类作为一家之主的承租人分布,人们可以发现, 2002 年间 74% 的社会住房由享受替代收入的非就业人员居住。在这些非就业人员中,人们发现:

32.95%为领取养老金人员或预领取养老金人员;

25.47%为失业人员;

7.47%为享受一体化最低收入人员;

2.28%为残疾人;

5.92%为享受疾病-残疾保险人员。

等待一处社会住房的承租申请数量为 48 582 人 , 其中 80% 的家庭处于脆弱状态。

1.2.入住社会住房

为了实现人人享有住房的目标,社会住房部门为最贫困家庭制定了入住规则:批准承租申请的条件是依据收入的上限,提供现有住房是根据一种计分制度,这种计分制度根据承租申请者的真实社会状况确定分配的优先秩序。

2.私人住房

为了方便入住私人住房,瓦隆地区提供以下不同类型的帮助:

修缮-改建补贴;

适应补贴;

建筑补贴;

买房补贴;

社会贷款;

结构调整补贴;

拆除补贴;

收入损失免费保险;

“青年”贷款;

抵押贷款偿还保证;

搬家和租金补助。

正如《瓦隆住房法》第24条所明确的,“政府确定补助的计划方式,并考虑到以下因素:

1°)家庭组成情况,特别是有无儿童和残疾人;

2°)家庭收入;

3°)建筑物的位置,必要时酌情;

4°)工程总额,必要时酌情。”

3.新工地(瓦隆住房公司2003年工作报告)

2003年7月3日,瓦隆政府通过了促进社会住房的特别投资规划。

此项规划的目标是使出 36 353 处出租住房总量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和有益健康的水平 , 投资总额为 10 . 53 亿欧元。

此外,2003年5月13日,瓦隆政府批准了一项三年(2004-2006年)地区投资规划。此项规划的目标是在瓦隆262个城镇中的209个城镇建设2 700处新公共住房,投资总额为227162 014欧元。

4.瓦隆人的未来合同

513.瓦隆人“已经延长的”未来合同是瓦隆大区实现发展的真正战略性计划,瓦隆政府努力实现的目标是保证人人有房住,在此框架内已经确定将以下工作定为主要重点:

-增加出租房的供给。目标是每年将2 000处新增出租房投放市场,以满足社会住房、过渡、安置和资产方面的不同需求,以此促进公私伙伴关系。

-允许城镇向房产业主征收具有威慑性的住房闲置税。

-激励地方公共当局根据住房政策重新分配本地的闲置房屋。

-支持混合性住区,以促进社会和谐。

-将出租房和已售房混合在一起,优先提供给以下弱势群体:老人和残疾人、单亲家庭、处境危急的家庭。

-削减与购房或修缮有关的税收,将大部分援助集中在处境不利的区域。

-重新考虑获取地区援助以获得第一处住房产权的条件,以便更好地满足低收入者的需求。

-鼓励分配和使用城镇基金的捐赠,城镇基金的宗旨是执行一项保证人人享有体面住房的政策。

-注意公共住房顺应我们社会在新型住房方面的发展变化(单亲家庭、独居者、老年人、残疾人、人口众多的家庭),与此同时,注意公共住房的经济节约性,比如在能源方面的经济节约性。此外,住房应列入社会安置和职业安置的统筹动态中,在此方面,应与公共社会行动中心和各个协会合作。

-改善住房分配的标准和程序,以便实现更大的社会公正和使社会更加融为一体,满足社会和/或家庭的急需。

2 .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自1999年初以来住房政策发生的主要变化

514.最近一届立法机构(1999年-2004年)见证了一次根本性的改革,分别于2003年7月17日和2004年4月1日通过了相关的政令,这些政令涉及到《布鲁塞尔住房法》;通过这部法律,地区因此认可了享有一处体面住房的权利,并出台了具体落实的工具,特别是公共管理权,还对布鲁塞尔大区的住房制定出新标准,以保障安全、有益健康和配备住房设备。

此外,还全面汇总了地区以下各单位的组织规章和行为规章或规定:社会住房部门、住房基金、社会不动产机构、通过住房进行安置工作的非营利组织、住房咨询委员会、住房方面针对自然人的各种制度、住房信息中心、地区住房观察组织等。

515.但人们并不能因此消除在地区住房政策方面明显存在的各不相同的发展变化,尽管通过这场改革,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拥有了其他两个大区自1990年代后五年便拥有的手段。

516.关于更加严格的地区住房政策,除了保持和发展各个组织和机构的经常性工作以外,最近一届立法机构还促成了社会住房领域的若干重大发展变化,这些发展变化涉及到财政状况、用户参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以及出台各种工具,以便更加有效地管理社会住房领域。

在此框架内,我们可以列举以下实例:

取消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应偿还社会住房贷款基金的债务;布鲁塞尔首都大区是唯一审核这方面债务的地区。这使得本地区能够为自己的住房政策提供更多的手段;

除了社会住房公司董事会之外还建立承租者咨询委员会;

制订名为“多样登记”的制度,以便今后准确了解社会住房需求的规模;

建立祖传老房质量登记册,以便可以客观地掌握社会住房部门在修缮和改建方面的需求;

着重加强该部门的社会工作:社会和谐项目、成立支持社会住房承租者的服务机构;

制订一项社会住房的驱逐框架制度;

使修缮和翻新祖传老房的投资增值。

关于住房基金

始终不渝地扩大住房基金的行动权力,扩大住房基金的成果,因为今后住房基金每年要发放700多项抵押贷款;

改革进入发放抵押贷款系统的条件:家庭至上的特点已经消失了,家庭的全部情况可能由基金行动来处理,但应始终考虑收入情况;

建立“青年”贷款制度,为青年提供特别优惠;

制订租房担保规定,这种规定可使困难家庭借到相当于租房保证金的资金;

在住房基金帮助下开发祖传老房,祖传老房具有潜力,有900多处住房已经以接近社会住房的条件租了出去。

在社会房地产机构方面

在数量上扩大和发展由社会房地产机构管理的住房总量:现在已有1 000处住房;

为此大大增加拨付给社会房地产机构的财政资金;

出租住房的房主必须将自己的住房委托给一家社会房地产机构管理,以便领取修缮翻新补助金。

3 . 弗拉芒语社区

517.2001年,佛兰德共有2 385 530家住户。弗拉芒住房市场由三个小市场组成:自有住房、私人出租房和社会出租房。传统上,自有住房是佛兰德最主要的住房所有形式。弗拉芒住户中约有72%住在自有住房中,私人出租房的住房市场规模位居第二,占住户的22%左右;社会出租房约占弗拉芒住户的6%。

518.弗拉芒住房政策总的法律框架是《弗拉芒住房法》。该住房法于1997年7月得到批准(此后经过多次修改),为佛兰德的住房政策提供了依据。该住房法内容如下:

1.共同规定或定义;

2.弗拉芒住房政策的目标;

3.关于住房质量控制的规定;

4.住房政策组织;

5.社会住房组织、其任务和机会;

6.现有的住房文书;

7.关于社会住房租金的规定。

519.这一总的法律框架要通过弗拉芒政府的各种决定和法规来具体执行。弗拉芒住房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人人拥有充足住房的权利,住房权纳入了《比利时宪法》和《弗拉芒住房法》中。为了落实住房权,就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提供质量过硬、居住环境充足、价格优惠和居住安全的充足的住房。弗拉芒住房政策努力增进此项权利,同时特别关注最需要住房的人群。

520.弗拉芒住房政策在预算的经费限制内创造条件,努力落实充足住房权利。为此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根据社会条件提供出租住房和业主自有财产;

-预付住房翻新、修缮和调整费用;

-向最需要住房的群体提供住房支持;

-出台影响和控制房价的土地和房产政策。

521.弗拉芒住房政策特别关注那些最需要住房的群体,如低收入人群、老年人、残疾人……。另一个工作重点是,在住房项目中努力实现社会融合,方法有二:一是小型住房项目与地方住户结构和社区相结合;二是私人出租房和社会出租房及自有住房组成混合项目。要最大程度地实施社会住房工程,以跟上或接近当前的住房形势的发展。住房的位置和环境要适当,为住户交往和出行创造足够的机会。这对于提高社会住房住户的生活质量、促进其和睦相处非常重要。弗拉芒住房政策在住房建设、修缮、调整和改良过程中,努力激励和支持使用生态建筑材料和程序。

社会住房

522.社会住房的数量由佛兰德社会住房部门(指获得认可的社会住房公司和弗拉芒住房公司)统一管理。到2004年12月31日,可租用的住房达134 422套,实际出租的社会住户为127 607套(95%)。目前还有少量社会住房没有出租,主要是由于这些住房计划进行翻新。地方政府也适量控制着“社会住房”,但本报告中没有这些住房的信息。

523.佛兰德共有98家得到认可的负责建造社会住房的房地产公司。这些房地产公司建造的社会住房要根据社会情况出租,其租金始终低于常见的市价,并且取决于租户的收入、家庭成员数量、建设成本和住房使用年限等情况。2004年,平均实际租金为每月198欧元。2004年底,申请社会住房的租户共有88 202户。社会住房根据弗拉芒政府2000年10月20日的决定(经弗拉芒政府2002年12月20日的决定修正)出租。该决定对弗拉芒住房公司或社会住房公司出租或转租的社会住房的出租办法进行了规定。

524.要成为社会住房的租户,必须先在社会住房公司登记,成为租户申请人。租户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成年;

-收入低于:

1)16 261欧元(单身,无家属);

2)17 616欧元(残疾人单身);

3)其他人24 391欧元(每个家属增加1 356欧元)。

525.只有符合下列租房条件,房产主才会同意租户申请人租房:

-申请人已在租户申请人登记册上登记;

-分配住房时,申请人符合上述收入条件;

-分配住房时,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国内外没有完整所有权或完整使用权的住房。设在弗拉芒大区内的临时住处不应被视为申请人应满足的条件。

526.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可以不依照房产条款行事:

-住房为征用决定的对象,或已被宣布为不适合或不适宜居住,但该住房必须在弗拉芒大区内且由租户申请人本人居住;

-租户申请人至少年满55岁,且住房由其本人居住;

-租户申请人为残疾人,且进行了“日常生活活动”登记。

527.但是,在社会住房分配之后,租户申请人的房产必须在一年内出售或出租,或移交社会住房公司至少9年。

528.社会住房的分配要按照租户申请人登记册上登记的先后顺序,也要考虑强制性优先规定。在分配顺序方面,允许下列租户申请人有优先权:

1)租房者本人有某种残疾,或其某一家庭成员属于这种情况。但只要现用住房适合租户申请人全家居住,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数人受该残疾影响,也不应享受排序优先权。

2)租房申请符合第8条的规定,可以接受并且有效;

3)租户必须搬迁;

4)租户申请人因为特别方案要求分配住房;

5)租户为同一社会住房公司的住房租户,且不符合合理占有条件,希望迁入一套符合合理占有规定的住房;

6)租户申请人的主要住所在弗拉芒大区内:

-2001年1月1日前在临时住处居住;

-根据《新市政法》第135条,住户的住处被宣布为不适合或不适宜居住,并且必须拆除;

-根据《弗拉芒生活法典》第15条,住户的住处被宣布不适合或不适宜居住,或根据地区官员依照弗拉芒政府1998年10月6日的决定关于住房质量保证、优先取舍权及管理住处的社会权利的第2条提供的信息,由于至少存在与稳定性和湿度相关的三类问题,该住所不适合或不适宜居住。此外,该住房必须拆除;

-租户申请人所占住处即日已成为征用决定的对象。

529.使用强制优先权规定之后,社会住房公司可以决定给予以下租户申请人优先权,这些申请人在分配住房前的六年里至少有三年为下列社区的常住居民:

-是即将分配的住房所在的社区;

-或是社会住房公司工作区所在的社区。

530.但是,分配住房时,始终要考虑到合理占有与适宜居住这两大因素。适宜居住是指要注意住房总体上最适合居住和具体住房最适合个人居住。最适合居住因素除其他之外包括努力建立社会混合型住宅。

531.上述规定管制了佛兰德社会租房的申请和分配工作。目前正在起草新的规定。新的规定可望在2007年7月1日得到批准。新规定出台后,将会加大社会住房公司和市政的责任。

私人租房市场

532.除提供社会租房之外,私人租房市场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社会租房的数量有限,许多低收入家庭只好在问题较多的住宅区找房。弗拉芒的住房政策通过社会租房办公室,努力将部分私人租房市场社会化,其注意力特别放在质量和价格合理上,但社会租房办公室的房源仍较为有限,共约有3 500套。

533.此外,为了让最低收入家庭能够租到优质住房,相关部门提供了租房补助和安置补贴,作为对这些家庭的财政支持。要获得租房补助和安置补贴,租户必须符合规定的收入条件,不得超过最高租金额且必须从条件差的住房搬迁到质量好或修整过的住房。

534.房客联合会就租房的方方面面向租户提供各种信息和建议。

535.最近的许多租房政策倡议也开始指向提高现有住房的质量,尤其是私人租房的质量。《弗拉芒住房法》对安全、卫生和住房质量标准都做了规定。另外,还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住房质量的不同办法(如合格证、对闲置住房或被忽视的住房收费)。制定的相关措施既有支持性的,也有制裁性的。为私人住户提供了修缮和调整费,以对某些限定的工作提供财政支持。此外,弗拉芒住房部门还建立了一套所谓的住房检查制度。住房检查主要是检查质量最差的住区,并通过激励或制裁办法要求房主加以改进。

住房政策的主要意图(2004-2009年)

536.2004年底,住房部长拟定了政策议案,就2004-2009年的现有法规提出了政策意图。未来几年最重要的住房政策意图是:

-以增进充足住房的权利为工作核心,同时重视自有住房、私人租房市场和社会租房。

-采取措施,增加经济适用房建房用地的供应,鼓励和支持购买、翻新和建设自有住房。因此,将重视提供巨额翻新补助、对现行的社会贷款制度进行改革、重视社会住房租户的购买权。

-对私人租房市场采取支持性措施,促使人们住上价廉质优的住房,尤其是供低收入住户住这种房子。租房补贴制度要调整和扩展,有关部门将研究建立中央租房保障基金的可能性并加以落实。房客联合会的服务要扩大到佛兰德更多的市镇。为了增加私人租房的房源,要对业主采取激励性措施,同时扩大社会住房办公室的工作范围。

-将保持对社会住房的大量投资。其次,要简化落实社会住房项目中通常复杂而冗长的程序,加大社会住房公司的职责。此外,还将重视改善社区的关系,使社会住房的住户和睦相处。将全面调查和研究社会住房项目和社会住房公司的财政状况,为住房公司进行负责任的健康管理献计献策。

-将更加系统地关注住房质量,尤其是私人租房市场中的住房质量。要加强住房检查制度,提高控制能力,除其他之外,要严厉打击收取高额租金的现象。对私人租房市场质量最差的住房重新整修时,要结合针对相关住户的必要的支持性措施,使其住房状况真正得到改善。

-将特别重视把住房与一系列其他领域的政策,如福利、减贫、城市规划、环境……紧密联系起来。住房不仅对单个住户的生活有很大的影响,对社区生活也有很大的影响。为了制定出前后一致的综合性政策,必须进行充分磋商。地方、市政和其他地方住房组织最好形成协调一致的政策,以准确判定当地情况和住房需求。

发展合作

537. 关于住房权利问题,比利时的合作发展了与联合国人类住区中心的伙伴关系。我们首先支持面向中等城市的一项方案(《21世纪议程》)。

538.这个增强能力方案于1995年启动。该方案建议地方政府及其伙伴在若干年内支持促进执行《21世纪住区议程》和《人居方案》。该方案支持的具体目标是中等城市,这些中等城市极为常见的情况是能力弱,并且被国际支持方案所遗忘。该方案的目标是支持拟定和落实具有参与性的环境行动计划,以促进城市的良好管理。

539.对于每个城市而言,该方案的战略重点是城市未来发展必须具有共同的远景。与此同时,通过行动规划和解决环境冲突处理那些紧急问题。在可参与的基础上确定永久性咨询程序,以此来加强这种程序。提高能力的工作核心是确定行动重点,开发专业人力资源,提高机构的能力,研究和采用适用的工具和手段,促进伙伴关系,调动资源,以及面临同类问题城市之间加强交流。

540.比利时支持在摩洛哥、古巴和越南展开的活动。

D . 营养原则

1)法语社区

传播营养原理知识

541. 在瓦隆-布鲁塞尔法语社区,《社区政策宣言》的优先任务之一是食品卫生从娃娃抓起。为了落实宣言中的这一点,法语社区政府于2004年11月12日决定制定一项促进法语社区食品卫生的战略计划,这项战略计划已列入国家营养和卫生计划。该战略计划指导委员会负责在第一时间汇编这方面所采取的主动行动,并检查学校食堂状况。

542.关于最近采取的主动行动,2000年11月至2003年10月,向学校发出了五份通报。这些正式文件敦促教育界和提高卫生水平方面的行为者和伙伴自发地动员起来,促使学生、家长、膳食负责人和当地社团制订和实现行动计划,其目标是改进向学校供应的食品。

543. 通过向教育机构发放问卷,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对学校食堂状况的评估。

2)弗拉芒语社区

544.根据1998年的相关规定,开展营养教育是弗拉芒语社区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战略的健康指标之一。

545.开展营养教育的目的是实现“少吃高脂食品、多吃低脂和多纤维食品”的目标。

546.弗拉芒促进健康研究所负责制定营养教育办法。目前,该研究所已经编写了弗拉芒文《食品指南金字塔》和面向学校和其他目标群体(如弱势群体、移民)的营养教育工具丛书,还建立了相关的网站(http://fedpyr.lsi-e.be/start.aspx?lid=2和www.vig.be)。

547. 落实弗拉芒促进健康研究所制定的行动是LOGO的一项任务。所谓的LOGO就是致力于促进健康的地方组织。这些组织的任务很明确,即在地方落实弗拉芒人的健康指标。为此,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健康食品相关的行动,包括在学校开展相关活动和在超市开展“导购购物活动”。这些组织大多还采取主动行动,推动学校以饮水为饮料。

548.地区一级的其他行动:

-“健康的佛兰德人”。这是一项公众健康饮食和体育锻炼运动(2003至2004年)。

-水果计划。为在校的6至12岁的学生供应水果(2005至2006年)。

-现在正在制定一项综合性的学校健康政策,并拟设立一名负责学校卫生推广工作活动的协调员。

549.2003年,对2 742所学校和2 191家公司的营养政策进行了评估。

550.营养教育是学校里的必修课,但课程内容会随着学生年龄的增加(如中学以后)而逐步减少。在工作场所,营养政策较为有限。这些地方即使采取行动,也主要以食品供应为重点。在公司,虽然很多人多少受过一些营养教育,但工作场所的卫生推广活动仍较为有限。2006年,将会继续开展这项研究。

3)发展合作

551. 食品安全是比利时合作的重点领域之一。我们已经在双边合作的框架内制定了若干个项目。此外,比利时议会设立了“生存基金”,该基金正在支助撒哈拉以南非洲的若干项干旱和边缘化地区的综合方案。

552.比利时的生存基金是比利时议会的一个创举,其目的是对《反饥饿呼吁》做出反应,该宣言是在1980年代初由77名诺贝尔奖获得者发起。1983年10月3日,签署了一项法律,内容是设立“第三世界生存基金”。1999年2月9日颁布了一项关于“比利时生存基金”的新法律。

553. 比利时生存基金的任务是增强最贫穷国家最弱势群体的食品安全。一些国家长期面临食品短缺问题,比利时生存基金为这些国家的一些方案提供资金,其目的是为那些受到饥饿、食品不足、贫穷和社会排斥威胁的人提供生存机会。

554.相关方案对此采取综合措施,以便增强当地农村、城乡结合部的一些家庭和社区的食品和营养安全,并在以下四个方面给予特别关注:

o 充分做好提供食品的准备,以满足伙伴国的需求;

o 从数量和质量上准备好充足的食品,提供给必须对其采取措施的民众,以确保他们能够生存下去,并且对那些最弱势群体给予最大程度上的特别关照;

o 提供的食品安全可靠,在任何时候,对每一个人均是如此;

o 改善医疗卫生、饮用水、基础教育和社会装备方面基本的基础设施。

555. 比利时生存基金专门面向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特别是政府合作的伙伴国。该基金为其项目花费的资金为每年平均2 000万欧元。

E . 食品链安全

联邦

556.1990年代末国家因食品危机而受到损害,在如何驾驭食品危机问题上展开了一场争论,因此,比利时于2000年成立了联邦食品链安全局。

557. 当局按照欧洲法律的精神,曾希望建立一个自主的联邦机构,由卫生大臣负责,其总的目标是对整个农业食品链进行监督。

558.联邦食品链安全局有约1 300名官员、科学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他们参与产品监督、产品制造、产品销售以及发放相关许可证。此外,安全局还负责统筹拟定跟踪溯源制度,以了解安全局监督的食品的详细情况,详细情况可查阅附件。

第 12 条

1.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

2.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达到下列目标所需的步骤:

a)减低死胎率和婴儿死亡率,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

b)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的各个方面;

c)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以及其他的疾病;

d)创造保证人人在患病时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

1)联邦

a)婴儿死亡率

b)接种率

c)预期寿命

d)主动行动

e)卫生和安全

2)法语社区

a)五年计划

b)统计数据

c)弱势群体和已采取的措施

d)促进健康的教学和教育措施

3)瓦隆大区

4)法语社区委员会

5)德语社区

6)弗拉芒语社区

a)佛兰德医疗卫生组织

b)预算

c)弱势群体

d)措施

e)措施的效果

f)措施的效率降低婴儿死亡率和促进儿童发展

g)改善环境卫生

h)预防疾病措施

i)预防和宣传

7)发展合作

1 ) 联邦

559. 公共卫生科学研究所组织的多次卫生健康调查(1997、2001和2004年)介绍了三个地区(佛兰德、瓦隆大区和布鲁塞尔大区)的比利时居民的卫生健康状况。其目的是收集相关资料,以便了解比利时人是以何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健康的、比利时人采用何种措施利用医疗卫生服务,以及比利时人在自己的生活习惯中如何考虑自己的健康,他们如何利用预防性卫生服务或其他卫生服务。(参考:www.iph.fgov.be/epidemio/epifr/index4.htm)

560. 上述调查结果已转交世界卫生组织。比如,2001年卫生健康调查的结果是在“监督与非传染病相关的风险因素”的框架内转交世界卫生组织的,主要提到了特定年龄的特定疾病、选择相关的生活方式指标(吸烟和饮酒、体育活动、营养)、生理因素(体重、血压)和疾病(心脏病、癌症、糖尿病)。这些数据录入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全球慢性非传染疾病信息库的基本数据中(参考:苏尔福报告1,监督与非传染病相关的风险因素:全球数据的现状,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

561. 公共卫生科学研究所还参加了欧洲联盟统计局与经合组织合作开展的收集卫生健康相关的数据工作,工作框架是目前正在实施的程序,其目的是在公共卫生领域获得在欧洲一级更加可以比较的调查数据。收集的数据包括一份清单,清单上列有18个主题,18个主题来自1997至2000年间在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国内完成的有关卫生健康或人口的各种调查。这18个主题是:长期的健康问题、健康自我评估、活动限制、身体和感觉功能限制、个人就医活动、精神健康、习惯性活动的临时停止、身高和体重、目前吸烟情况或过去的吸烟史、饮酒、体育活动、住院情况、医疗和牙科就医、预防性医疗、药品使用、麻醉品使用、饮食习惯、生活质量。(参考:欧洲卫生——1997至2000年的结果,欧洲联盟统计局,2004年,ISBN 92-894-6628-9)

562.关于居民的精神健康,比利时还参加了世界卫生组织的一项流行病学研究,这项研究名为“欧洲的精神失常流行病学研究”。(参考:Bruffaerts R、Bonnewyn A、Van Oyen H、Demarest S、Demyttenaere K.合著的《比利时单纯的或综合性精神失常流行病》、《列日医学杂志》2003年;58(12):741-750)。

563.《比利时宪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人人享有社会保障、健康保护及社会、医疗和司法援助的权利。比利时认为,提供高质量、人人可享受、价格适中的医疗服务是比利时的基本任务之一,并且是比利时国家对比利时人民的责任之一。

564.有关医疗设施(主要是医院)这个具体问题,关键的观念是:关注患者、循证医学(事实医学)和循证保健政策、和谐与互补性、以入院之前、入院期间和出院之后医疗服务的连续性为重点、以医疗方案为中心的不同学科的结合,最后一点是根据合理的入院治疗和负责的工作拨付财政经费。从团结互助的观念出发,医院的新理念确定,医院在履行公共性的使命:在和谐和多学科环境

下,永久提供医疗和专业服务。这种地位是独一无二的,运作方法是按等级权力下放,告别传统的医院结构,以利于多层面和学科间的工作,特别是以患者为本。

565.医疗卫生在国民生产总值中占9.1%(数据来源:经合组织)。

婴儿死亡率

566.1997年,比利时的活产婴儿为116 213名,其中的647名婴儿在不满一岁时死亡。这达到5.57/1 000婴儿死亡率这一要求。布鲁塞尔大区(6.33/1 000)和瓦隆大区(6.10/1 000)的婴儿死亡率较高,弗拉芒大区(5.09/1 000)较低。一岁以下的男婴死亡率较高(6.02/1 000),一岁以下的女婴死亡率较低(5.09/1 000)。从国籍角度来看,比利时人的婴儿死亡率(5.54/1 000)和非比利时人的婴儿死亡率(5.69/1 000)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1994年,社会职业地位低下家庭的婴儿死亡率较高。这个群体的婴儿死亡率高出“中产”阶级婴儿死亡率1.85倍。

567. (数据来源于执行基于国家统计研究所提供数据的互动式“死亡率分析标准化程序”(www.iph.fgov.be/epidemio/spma))。

接种率

数据由公共卫生研究所根据社区调查数据收集。

G.Hanquet,最新数据日期:2004年8月10日

接种率

年份

调查

官方估计

白百破 1

2000

96.6

白百破 1

2003

98.6 瓦隆

白百破 3 ( 3 剂)

2000

95.0

白百破 3 ( 3 剂)

2003

98.2 瓦隆

乙型肝炎 ( 3 剂)

2000

60.0

乙型肝炎 ( 3 剂)

2003

64.8 % 瓦隆

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2000

86.2

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2003

94.8 % 瓦隆

麻疹抑制疫苗 1

2000

82.2

麻疹抑制疫苗 1

200 3

82.5 % 瓦隆

脊髓灰质炎( 3 剂)

2000

95.7

脊髓灰质炎( 3 剂)

2003

97.9 % 瓦隆

根据三次社区调查( 1999 - 2000 年)取得的人口加权率。

568.2000年的数据是对比利时的总体估计再乘以瓦隆、佛兰德和布鲁塞尔调查结果的权数所得的结果。这些估计在当前始终是有效的,因为接种率依然稳定。但乙型流感嗜血杆菌的接种率被低估,因为该比率还没有与那个时期的其他疫苗相结合,乙肝的接种率也是如此,因为供应疫苗已经正规。

569. 至于2003年,只有瓦隆提供了接种率(调查)。佛兰德没有完成调查。在这里,乙型流感嗜血杆菌的接种率比较接近实际情况,因为自2003年以来人们使用混合疫苗。

预期寿命

570. 1997年比利时的预期寿命为77.41岁:妇女80.55岁,男子74.17岁。在佛兰德地区,预期寿命为78.26岁;布鲁塞尔首都大区为77.36岁;瓦隆大区为75.95岁。

571. (数据来源于执行基于国家统计研究所提供数据的互动式“死亡率分析标准化程序”(www.iph.fgov.be/epidemio/spma))。

572. 提供高质量、人人可享受、价格适中的医疗服务是比利时当局的基本优先任务之一。为此,比利时当局始终努力寻求一种更加有效的体制,并且为某些群体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

主动行动

573. 为此,比利时设立了文化间调解员一职,为既不会讲法语、又不会讲荷兰语和德语的患者,或者是其文化根源与享受医疗服务补助者大相径庭的患者。这些文化间调解员的任务极为广泛:翻译和文化间的沟通、为外来人员提供帮助和具体信息,在就诊时倾听他人述说并予以支持、调解冲突、捍卫患者的权利和利益。

574. 另一项举措为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在医院财政手段预算(或者说是资金)中引入B8要素,这一要素涉及医院为在社会经济方面极为贫穷的患者支付特别费用。根据另外一些规定,某家医院如果达到某些标准,可以领取一笔“收治社会上一些较为贫困患者群体的补助金”。

575. 第三个问题涉及到为儿童提供医疗服务。人们现在制订了一项面向儿童的医疗服务规划,特别是考虑到这一脆弱患者群体的特殊需求。比如规定有一人在场组织游戏,提供机会允许父母睡在孩子旁边,目的是积极吸收父母参加治疗,规定必须执行多项建筑要求……。

576. 在医院里设立了地区围产期护理员一职。比利时还批准设立十六个类似的职务。这些职务为高风险孕妇提供专业服务,并为新生儿提供精心护理。

577. 比利时委员会内成立了一个“医院卫生”工作小组,以便协调医院使用抗生素政策。这个联邦平台旨在预防和抗击医院交叉感染,以便提高提供给患者的医疗服务质量,并记录在减少患者在住院期间或出院之后发病率和死亡率方面取得的成果。2005年2月15日,比利时首次发起了全国促进手卫生运动,实际上这对预防医院交叉感染的疾病是最有效却又是最便宜的措施之一。这场运动也是联邦医院卫生平台的一个创举。

578. 还应该提到其他两个创举:一个创举是与某家特选医院签订一项契约,其目的是一旦发生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非典型肺炎)流行病,这家医院可以成为一家标准医院;另一个创举是在政府部际会议内成立一个工作小组,负责应对传染病问题,研究还可以涉及对传染病采取何种措施。

579. 还应该指出以下主要举措:

将防止青年人意外怀孕的工作重点放在较好地获取避孕手段上。所有20岁以下的女青年均可在自己的药剂师那里凭借一个处方获取避孕药具,所支付的费用每月不到3欧元。

通过避孕加强了在民众中展开的预防工作,一方面是为了前述的防止意外怀孕,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的传播。关于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的防护工作,联邦一级已规定向互助会和药剂师提供一些手段,以便让他们告诉患者如何进行防护,特别是怎样使用避孕套。

已经签署了一项议定书,其目的是在联邦国家和各社区之间形成协作,通过乳腺X线造影术筛查乳腺癌患者人群。此外,就筛查乳腺癌发起了一些宣传运动。

在组织筛查乳腺癌时,通过乳腺X线造影术进行筛查的费用由医疗卫生保险支付。对50至69岁没有接受过乳腺癌治疗和没有定期检查的妇女,每两个历法年向她们提供一次预防性乳腺X线造影术检查。

根据这项议定书,筛查扩大到50至69岁长期住院治疗的妇女。复查时间为两年一次。

近年来还发起了若干次预防接种运动(乙型肝炎、丙型脑膜炎和乙型流感嗜血杆菌)。

580. 此外,自2000年以来,公共卫生局设立了一个机构,负责预防突发性流行病和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形成的卫生冲击。这个机构开发出一种既跟踪国内信息来源又跟踪国际信息来源的机制。这样便可评估风险并建议采取相应的措施。这个卫生监督机构还列入了由欧盟委员会负责的一个国际协调框架中,因为国际流通已变成一个流行病传播的重要渠道,这样做可以尽早地预警和最适当地做出回应。

581. 另一个重要举措是建立一个“最大限度开发票报销”制度,其目的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财政能及度。原则是,享受医疗卫生服务者的个人财务投入一旦超出已经确定的上限,此人可以报销自己的全部个人份额。

582. 比利时国内有若干种最大限度开发票报销制度(社会、低收入、税收)。若要享有此项权利,应具备一些特殊条件。欲知详情,请登陆以下网站:http://www.inami.fgov.be.secur/fr/maf。

583. 关于医疗卫生服务政策,比利时拥有极其悠久的与医疗卫生部门协作的传统。立法伊始,相关政府部门便组织卫生对话,这便是证明。此外,医疗卫生部门通过参加多家咨询机构积极参与制定医疗卫生政策。比如,在DG1内成立了国家医疗设备委员会,该委员会向相关政府部提供有关医疗政策的咨询意见,而且还有一个医疗政策方面的多方机构,在多方机构内,三个方面(医院管理、专业组织和保险机构)均派有代表。最后一点,我们依然通过全国卫生调查与社会保持着联系。全国卫生调查每四年举行一次,研究卫生健康方面的全部决定性因素和指数(请登陆WIV网站:www.iph.fgov.be/epidemio/epinl/index4.htm查阅)。

584. 在国际一级,与各个国际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经合组织、欧盟等)展开了广泛的技术协作,协作涉及到上述各个主题。

卫生和安全

585. 劳动安全和卫生在比利时是通过一个更加广泛的概念来理解的,这个概念就是劳动福利,1996年8月4日颁布的法律及其所有执行政令中均对劳动福利进行了阐述。这项法律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及其雇主,帮佣工人和其他家务人员及其雇主则不在此列。但在保护产妇公约和防止骚扰方面,不能将帮佣工人和其他家务人员排除在外。

586. 自2002年6月11日起,劳动中的暴力问题和精神骚扰或性骚扰问题专门在1996年8月4日关于劳动福利的法律框架中处理。已经建立一些机构来预防劳动中的暴力行为或精神骚扰或性骚扰问题,而且还建立一些机构来保护此类行为的受害者。

587. 劳动保护总条例汇集了安全和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就目前而言,几乎所有的相关规定均转化为王国政令,其目的是形成《劳动福利法》。王国的各项新政令因此是执行1996年8月4日法令的政令。在这些王国政令中,还有一些比利时法律与欧盟关于劳动卫生和保障的政令重叠。

588. 在2001年以来制定的所有新规定中,我们可以重点援引有关各种形式的精神骚扰或性骚扰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可以援引另外一些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到劳动者健康保护、临时工地和流动工地等特别劳动场所,以及协调安全方面的措施、协调有关劳动时暴露于化学剂方面的规定,或者还协调一些特殊规定,这些特殊规定涉及到保护夜班劳动者和轮班劳动者的健康以及保护实习人员。

589. 采取所有这些措施的宗旨是改善劳动卫生条件,保护劳动者劳动时的安全与卫生健康,主要目的是预防各种职业病和减少劳动事故数量。

2 ) 法语社区

a)五年计划

590. 法语社区先后制定了两项促进健康的五年计划,第一项涉及1998至2003年,第二项涉及2004至2008年。这两项五年计划清清楚楚地引用了《渥太华宪章》关于促进健康的相关原则,其中有公众目标/现场干预者的优先战略、主题和公共目标。弱势公众群体和青少年绝对列为优先照顾的目标。为此还出台了相关的地方项目和地方参与性倡议。

591. 比如,2004-2008五年期方案将以下三个中心确定为促进比利时法语社区卫生健康的政策重点:行动原则、优先行动者和优先的卫生健康问题。

7项行动原则:

1.通过相关战略应对卫生方面的不公平现象。

2.将预防性医疗战略纳入到一项促进健康举措中。

3.促进公民参与,将相关群体纳入卫生设想,评估与其相关的行动。

4.开发网络劳动和部门间伙伴关系。

5.发展一些高质量的保险程序。

6.通过经常性教育和培训,提高各级机构和民众在促进健康方面的行动技能和能力。

7.将促进健康行动领域与其他政治行动领域相衔接。

3个主要行动者:

1.生活领域的行动者(家庭、学校、接待方……)。

2.地方行政机构成员。

3.为最弱势群体服务的中介机构。

10个优先的卫生健康问题:

1.预防成瘾。

2.预防癌症。

3.预防传染病。

4.预防创伤和促进安全。

5.促进体育活动。

6.促进口腔和牙齿健康。

7.促进心血管健康。

8.促进幸福和精神健康。

9.促进婴幼儿健康。

10.促进环境卫生。

b)统计数据

婴儿死亡率

592. 1997年,法语社区(不包括布鲁塞尔首都大区)记录了总共162例死产,35 534例活产,其中184名婴儿在一岁之前死亡。

a)死产率:4.54/1 000生产

死亡数量 = 162

b)围产期死产率(死产 + 新生儿和早产儿死亡):7.56/1 000胎

死亡数量 = 248

c)新生儿早期死亡率(出生- 7天):2.42/1 000活产

死亡数量 = 86

d)新生儿晚期死亡率(7天– 28天):0.87/1 000活产

死亡数量 = 31

e)新生儿死亡率(生产- 28天):3.29/1 000活产

死亡数量 = 117

f)新生儿后期死亡率(28天- 1年):1.89/1 000活产

死亡数量 = 67

g)胎儿-婴儿死亡率(死产+死婴):9.79/1 000生产

死亡数量 = 346

按性别分列的婴儿死亡率

1. 与活产女婴数量相比较,活产男婴数量的数值为1.037。换句话说,在法语社区(不包括布鲁塞尔首都大区),1997年,活产男婴的数量超出活产女婴3.7%。

2. 下表表明,性别对胎儿-婴儿死亡没有影响。但我们在此指出,死产和新生儿早期死亡男性居多。随后,女性死亡居多。

婴儿性别和妊娠结果 - 法语社区(不包括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 1997年

性别

MN

MNP

MNT

MPN

MFI

活产

总计

IC inf

OR

IC sup

84

45

13

30

172

18 002

18 174

0.77

0.95

1.18

78

41

18

37

174

17 348

17 522

1

总计

162

86

31

67

346

35 350

35 696

MN : 死产

MNP :新生儿早期死亡(生产 - 7 天)

MNT :新生儿晚期死亡( 7 天 - 28 天)

MPN :新生儿后期死亡( 28 天 - 1 年)

MFI :胎儿 - 婴儿死亡

OR : 差异比率

IC inf : 低于 5% 置信区间 限值

IC sup : 高于 5% 置信区间限 值

按社会经济群体分列的婴儿死亡率

593.下表显示的是妊娠结果与父亲(或无父亲情况下母亲)从事的职业之间的关系。职业按照在出生证或死亡证上的记录,被分组为雇主、独立工作者、一方为雇员和另一方为工人或帮工。

594.结果表明,胎儿-婴儿死亡风险在第二类人员中并没有明显提高。

595. 相反,在无职业人员中,胎儿-婴儿死亡风险却高于雇主、独立劳动者或雇员。

父亲(母亲)的职业与妊娠结果–法语社区(不包括布鲁塞尔首都大区)——1997年

职业

MN

MNP

MNT

MPN

MFI

活产

总计

IC inf

OR

IC sup

雇主,独立劳动者,雇员

60

30

8

21

119

16 252

16 371

1

工人,助手

43

27

10

18

98

12 802

12 900

0 . 80

1 . 05

1 . 37

无职业者

57

27

12

24

120

6 057

6 177

2 . 10

2 . 71

3 . 49

不明者

2

2

1

4

9

239

248

总计

162

86

31

67

346

35 350

35 696

MN  : 死产

MNP  : 新生儿早期死亡(生产 - 7 天)

MNT  : 新生儿晚期死亡( 7 天 - 28 天)

MPN  : 新生儿后期死亡( 28 天 - 1 年)

MFI : 胎儿 - 婴儿死亡

OR  : 差异比率

IC inf  : 低于 5% 置信区间限值

IC sup : 高于 5% 置信区间限值

按国籍分列的婴儿死亡率

596. 下表显示的是父亲(或母亲)的国籍与妊娠结果之间的关系。这一指数表明,非比利时人的风险明显增大。

父亲(母亲)国籍与妊娠结果–法语社区(不包括布鲁塞尔首都大区)——1997年

国籍

MN

MNP

MNT

MPN

MFI

活产

总计

IC inf

OR

IC sup

比利时人

90

57

18

52

217

27 787

28 004

1

非比利时人

72

29

13

15

129

7 5 63

7 692

1.75

2.18

2.72

总计

162

86

31

67

346

35 350

35 696

MN  : 死产

MNP  : 新生儿早期死亡(生产 -7 天)

MNT  : 新生儿晚期死亡( 7 天 -28 天)

MPN  : 新生儿后期死亡( 28 天 -1 年)

MFI : 胎儿 - 婴儿死亡

OR  : 差异比率

IC inf  :低于 5% 置信区间限值

IC sup : 高于 5% 置信区间限 值

按地区分列的出生率和死亡率

597. 下表显示的是每一千居民的出生率和每一千居民的胎儿-婴儿死亡率。

598. 在省一级,观察到布拉班特-瓦隆出生率最低(6.5/1000),卢森堡省出生率最高(12.06/1 000)。在胎儿-婴儿死亡率方面,观察到只有列日省的胎儿-婴儿死亡率高于10/1 000。

按省分列的出生率和胎儿-婴儿死亡率(0/00)–法语社区(不包括布鲁塞尔首都大区) - 1997年

出生率

胎儿 - 婴儿死亡率

布拉班特 - 瓦隆

6.50

7.66

埃诺

11.19

8.84

列日

11.34

11.99

卢森堡

12.06

7.52

那慕尔

9.89

9.70

法语社区

10.65

9.79

2003年6月实测的24个月月龄的婴儿接种率

- 白喉:92.7%

-破伤风:92.7%

-百日咳:92.7%

-麻疹:82.5%

-脊髓灰质炎:92.3%

-结核病:未测出

包括所有性别和所有居住区(数字不包括布鲁塞尔)。

c)弱势群体和已采取的措施

599. 在瓦隆和布鲁塞尔有一些处境困难或脆弱的群体。这些群体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如此,但若干报告均明确提到过他们(埃诺卫生观察组织、布鲁塞尔社会和卫生观察组织)。这些报告证实一些平行的因素中均存在着脆弱性:保健、住房、工作、教育等,这些报告还强调指出,至关重要的是,应在一项促进健康的战略框架内总体行动起来。

600. 正如我们在本文中所述,在促进健康方面可以援引的有促进健康五年期方案,在此计划中,弱势群体和青年被列为绝对重点。

601. 作为比较具体的行动实例,我们可以援引:

促进学校卫生中心;

促进健康项目,其中重点是那些以弱势群体为目标的项目;

由社会医务工作者展开的行动,他们隶属生育和儿童局,通过为母亲和新生儿提供上门服务展开工作;

与乳儿猝死相关的促进保健方案。

d)促进健康的教学和教育措施

602. 在促进健康的教学/教育计划措施方面,可以援引:

促进健康的政令明确规定应重视信息、参与、培训、……;

促进健康五年期方案重申,重点是相关行动者(即保健、社会、文化、教育方面的所有干预者)的能力以及目标群体;

促进学校卫生中心的任务得到反复阐述,其目的是与包括学生在内的整个教育界制定一些促进健康项目;

最后一点,为了提高促进健康行动方案的质量,作为一项预防措施,为健康促进者制定一个项目拟订工具;

2003年2月27日关于无线电广播的政令第16条规定,为药品、医疗或者是含酒精饮料发布广告的服务提供商,应按照与相关服务提供商磋商后确定的方式,免费向政府提供用以播放卫生教育广告的空间,播放卫生教育广告的空间相当于为上述药品或医疗服务发布广告的空间;

该政令第16条还规定,法语社区批准成立一些地方促进健康中心,其目的是在地方一级协调落实五年期方案和法语社区的一些促进健康计划。这些地方促进健康中心还应满足其辖区内的所有行动者的要求。

3 ) 瓦隆大区

603. 瓦隆大区是治疗保健方面的主管机构。为此,瓦隆大区在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方面制订了多项提供帮助和治疗的规定。

精神健康

在精神健康服务方面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604. 流行病学调查是在2003年开始的,其依据是社会学类型数据,现在这项调查已经成为强制性工作,其中包括自2004年1月1日起登记这种诊断数据。流行病调查的目的在于真实地反映出人们向精神健康服务部门提出的要求。

瓦隆大区政府于2004年1月22日通过了一项政令,其目的是为流行病学调查的方式和内容提供一个管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的依据是1996年4月4日政令第9条。

瓦隆精神健康研究所

605. 瓦隆精神健康研究所旨在聚集在精神健康方面从事一线工作的各行动者,以便支持不断地思考社会面临的精神健康方面的问题,鼓励就精神健康的实际工作提出种种问题,参与促进瓦隆大区的精神健康,并解决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

面向目标人群的具体倡议,其重点在于一些基于网络的方法

606. 迄今为止,一些具体倡议已经得到承认,这些倡议关系到一些现有的精神健康服务,以便处理一些性犯罪的肇事者(10个专业卫生工作组)和吸毒问题(7个专业卫生工作组)。

607. 关于承认专门新倡议的一些申请在2003年得到了处理,并在2004年全部得到了系统的经费资助。

608. 这些新举措的特点是提供的服务多样化,其分布如下:三项倡议支持建立面向老年人的精神健康网络;另外三项倡议的目的是负责接待一些遭受暴力的避难者; 一项倡议是照顾聋哑人,成立一个面向瓦隆大区全区的精神健康流动服务站;一项倡议的目的是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周围的人(家庭和服侍者),在此范围内出台了一项基于网络实践的方法;最后还有一项面向儿童的网络倡议。

图尔奈社会防护研究中心

609. 社会防护研究中心想在欧洲法语地区占据一种灯塔式的地位,其工作范围是对犯罪群体进行标准化诊断评估。

610. 社会防护研究中心的工作是向负责指导患者的部门提供研究支持,这项工作甚至是在精神病医疗中心内展开。所谓患者,即“避难者”。

611. 作为法语国家中的唯一此类性质的机构,社会防护研究中心在国际临床犯罪学方面占据着重要地位,临床犯罪学涵盖着全部学科,如法律精神病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还有基础心理学。

612. 社会防护研究中心的工作主要基于以下四个中心,它们在临床方面是不可分离的:即批准面向犯罪群体的精神病学和精神病理学诊断程序、批准临床犯罪学危险的风险评估和管理等级、针对各种犯罪主体的分组问题进行试验性研究,以及研究与暴力行为相关的生物参数。

613. 社会防护研究中心还与法医变态心理学机构展开合作,编制有关性犯罪罪犯的统计数据登记表格,这些性犯罪罪犯由经批准成为专门卫生小组的精神健康机构跟踪调查,其工作框架是1998年10月8日的合作协议,该协议的内容是如何指导和处理性犯罪罪犯。

法医变态心理学机构

614. 法医变态心理学机构是瓦隆的支持中心,向专业卫生小组提供方法和科学支持。该机构还发挥一种作用,即对专业卫生小组进行培训。该机构主要为这些小组进行统计调查。

电话接待中心

615. 瓦隆大区批准成立了5个电话接待中心,并对其提供补助。

616. 拨打免费电话107,便可接通这些电话接待中心,全天24小时不间断。严格遵守打进电话者和接听电话者双重匿名制度,是电话接待中心工作的根本原则。所有接听电话的人均是不计报酬的志愿者。他们在专业人士的监督下接受培训。每个电话接待中心至少有60 名不计报酬的志愿者接听电话。

617. 这些电话接待中心的任务是,对每一位处于危机状态或有心理障碍的人打来的电话专心倾听、认真答复,必要时给予指导,指导应尽可能符合打电话者的情况或困难。

每年拨打107号码的电话超过100 000次,107的职能首先是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上门医疗和服务协调中心

618. 瓦隆大区批准成立了51个上门医疗和服务中心,并对其提供补贴。这些中心的任务是协调分派给私人自主提供的上门医疗和服务。

全套上门医疗服务机构

619. 经批准进行首批全套医疗服务,2002年启动的四项试点项目在继续进行。

620. 全套上门医疗服务的定义为:在某一医疗服务区内的卫生服务机构加强向患者提供全部医疗服务,执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在登门医疗框架内实施,这种上门医疗服务要求隶属于不同学科的执业医生采取干预行动。

621. 总的目标是在最合适的层面上向患者提供最适当、最方便的医疗服务。

综合卫生协会

622. 综合卫生协会是一些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由在医疗、心理和社会方面的多学科人员组成的一线班子实施。

该一线班子至少包括两名全科医生、一名运动疗法医生、一名护士和一个接待服务组。

623. 综合卫生协会的任务是在同一初级保健服务中统一安排相关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治疗、预防、保健教育、伤残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624. 有人估计,综合卫生协会的工作在瓦隆大区的全部医疗咨询服务中占2.5%。

药物依赖方面的专业化援助、治疗和服务网络

625. 2003年11月27日的政令涉及到批准建立药物依赖方面的专业化援助、医疗和服务网络,并且向该网络提供经费,2004年5月3日通过了执行该政令的决定,该政令随之生效。相关规定于2004年9月13日生效。

626. 这一新立法的目的是向药物依赖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经常性经费,促进建立相关的网络,以便向那些药物依赖者提供全面的和综合的援助和医疗服务。

4 )法语社区委员会

627. 法语社区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执行了一项政策,其目的是促进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境内的健康水平。实施这项政策不仅是提供大量的医疗服务,而且还创造有利于促进健康的条件。

628. 法语社区委员会奉行的卫生政策有自身的目的,就是让每一个健康不佳、健康受困或健康失衡的人找到能满足自己需要的答复,得到适合于自己处境的关注,维护布鲁塞尔人的健康,并且尽量提高布鲁塞尔人的健康水平。

629. 在这项决策中,相关的项目或倡议得到支持,这些项目或倡议是反对社会排斥,促进最贫穷群体享受医疗服务,努力支持改善生活环境(家庭、学校环境、劳动环境、生活社区),使个人自己担负起对自己健康的责任,在健康方面更好地做出明确决定,能够更好地评估和利用所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

布鲁塞尔大区的医疗援助

630. 法语社区委员会在医疗援助方面实施的政策在当地体现为批准成立一些医疗机构,重点是成立郊区医疗服务机构,并为其提供资金补贴。这种一线流动医疗服务政策具体体现为提供各式各样的重要服务,这些服务中列入一项公共卫生举措,是一种全境、全面和多学科的综合卫生措施。

医疗站

631. 这种机构以集体可接受的费用开展初级保健工作,主要是执行治疗、预防、社区卫生和一线卫生观察等任务。这些机构根据初级保健质量标准引导自己的以下工作:个人卫生总体措施、综合保健措施、连续的保健措施、获得医疗保健、权限和履行情况。

精神健康服务机构

632. 精神健康服务机构以公共服务质量的标准开展工作,其目的是增加个人福利和集体福利、发展临床医疗服务,其中包括接诊、评估要求、应要求提供适当的指导、诊断、治疗处理以及预防工作和促进精神健康工作。

633. 除了这些总体任务之外,精神健康服务机构还可以拟订一些具体项目,主要是为一些忍受社会孤独的群体,如老年人、遇到学习障碍的儿童以及因自身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弱势地位而不能发挥自己潜力的群体。

从事戒毒工作的服务机构

634. 吸毒者通常不仅有健康方面的问题,而且还有社会和司法方面的问题。

635. 因此,医疗机构对吸毒者的接待应特别专业。因此产生了一些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完成自己的陪伴、治疗和预防任务,以满足一些特殊需求。

636. 这些服务机构不仅协调它们自己的行动,而且还协调自己与其他卫生和社会网络行动者的行动。

电话接待中心

637.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的特点之一是脱离社会现象日益严重,脱离社会的特点是社会和家庭关系结构遭到破坏,社会联系断裂,导致孤独和孤影自怜。

法语社区委员会批准成立一些相关的协会并为其提供经费补助,这些协会的目标是应对紧急情况。即这些中心一周七天、每天24小时通过电话回应那些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人员。

卫生和社会观察组织

638. 布鲁塞尔首都大区全区内设立了一个卫生和社会观察组织,其任务是收集、分析和发布相关的必要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制定公共卫生和扶贫方面的协调政策是必不可少的。http://www.observatbru.be/fr/default.asp

5 ) 德语社区

639. 德语社区是卫生教育和预防方面的主管机构。

640. 近年来,卫生教育和预防领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提出了各式各样的倡议:

在“我爱太阳,但我保护我的皮肤”运动框架内,在学校及儿童和家庭服务组织(Dienst für Kind und Familie DKF)内开展了一些活动。

此项运动面向成年人,开展运动的方式是通过新闻媒体提高大家的敏感性,并且每年组织皮肤癌筛查。

在联邦乳腺癌筛查方案框架内,对目标群体中的妇女进行了动员,特别是通过当地妇女群体举办的信息与交流论坛和晚会进行动员。

2002-2003年间,在德语社区所有城镇展开了广泛的心血管病风险动员和筛查运动。这种直接接触是一个好机会,可以向大家提供生活卫生方面因人而异的忠告。

自2004年以来,与各城镇协同组织健康月活动,举办主题晚会和采取具体行动,特别是进行健康检查(例如骨质疏松症检查)。

在“风险行为”的框架内开展活动,特别是针对不满16岁的青少年喝酒问题,与咖啡店老板、商人、现场活动主持人、警察联手,开展了广泛的活动。

641. 强化了现行的一些项目,特别是:

学校医疗:增加医务人员的工作时间,以便促进学校的保健教育。

学校就总体健康概念开展宣传,就该主题和学校项目进行交流。

牙齿保健:在学校中进行动员,并由一名牙医定期检查。

宣传接种知识。

6 ) 弗拉芒语社区

a)佛兰德地区的医疗卫生组织工作

642. 弗拉芒语社区相关政策的目标是提供人人可享受的“量身定做的医疗服务”。人人可享受的医疗服务是高质量医疗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哪里出现享受医疗服务的不公平现象,就在哪里进一步努力来加以弥补。

一线医疗卫生服务是医疗卫生法服务的基础。联邦政府与各社区和各地区就一线医疗卫生服务签署了议定书,议定书的目标是尽量在最恰当的一级向患者提供可享受的适当的医疗服务。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建议,弗拉芒语社区坚持提供一线医疗卫生服务,首先是鼓励提供一线医疗服务各方之间进行合作。为此,弗拉芒语社区政府批准了一项政令(2004年3月3日政令,内容涉及提供初级保健服务与提供医疗服务各方之间的合作)。为了促进享受医疗卫生服务,首先是在地方一级设立一个信息窗口,并敦促医疗服务提供者在医疗卫生机构内对要求得到帮助者给予指导。

“精神健康中心”属于二线机构,由弗拉芒语社区提供经费补助。在精神健康方面,不同类型的医疗服务(城里郊外)之间的合作协议最终是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2003年10月17日颁布了一项政令,内容涉及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援助机构,该政令同样适用于精神健康中心。

关于医院,弗拉芒当局有权批准经费补助,这便弥补了联邦立法的空白。弗拉芒医疗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批准成立弗拉芒医疗机构,并拥有相关的职权。依据此项许可,有关当局监督所提供的医疗服务质量。关于医疗机构内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政令的目的是鼓励医疗机构执行全面提高质量的政策。通过此项涉及医疗服务质量的政令,弗拉芒当局制订了合理医疗服务的框架,在社会一级确定了一系列适当的质量课题,并注意医疗监督机构执行一种看得见的质量政策。医疗机构正在编制一个质量手册和一项质量计划,并将由相关的管理机构进行评估。自2001年1月1日起,管理机构的批准对认可医疗机构产生了影响。

弗拉芒语社区是预防性保健服务的主管机构。2003年11月21日颁布了相关政令,内容涉及与佛兰德地区预防总条例相关的预防性卫生政策,该政令目的是提高公共卫生水平,更明确地说是让弗拉芒居民得到保健的好处,以便达到提高生活质量的目标。为此,弗拉芒政府正在执行一项预防性保健政策,并正在为一项多方面政策奠定基础。这方面构成了弗拉芒的预防性保健政策。

b)预算

643. 2004年,用于福利和卫生的资金为23.23 亿欧元;这占弗拉芒地区预算的12.76% 。1999年,这方面的资金为16.46亿欧元,占弗拉芒地区总预算的10.76%。

c)弱势群体

弗拉芒当局奉行的是一项包容政策。在卫生政策方面,对以下目标群体给予特别关注:种族-文化上的少数(所有外来人口、难民和旅行者以及不属于上述群体的外国人,他们在比利时没有合法居留身份,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基本情况,要求接受接待或援助)和生活贫穷的人。

2003年11月21日颁布了一项弗拉芒新政令,内容涉及预防性卫生政策,弗拉芒政府在此项新政令中承担义务,保证对以下群体和问题给予特别关注:(1)处境不利的群体;(2)健康面临较为严重威胁的群体;(3)在预防性保健方面向其提供服务易于出现问题的群体。关注处境不利群体的预防性保健方法正在形成,将出现在相关的卫生会议中,并将纳入与伙伴组织及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组织签订的管理合同中。

此外,在执行2003年3月21日关于扶贫的政令中,“保健权”成为一项基本权利。弗拉芒政府每年在弗拉芒扶贫行动计划中均报告它通过何种政策措施保证那些生活贫困者享有保健权。

2004年3月3日颁布的弗拉芒政令涉及初级保健工作以及提供医疗服务各方之间的合作,此项政令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应努力使初级保健服务的获得情况处于最佳状态,对于处境不利群体。“获得情况”这个概念应在广义上加以理解,并列入弗拉芒当局想要执行的“机会平等政策”框架内。这涉及到,当提供医疗服务时,还应重视人文多样性,其中主要是文化和遗传状况等因素。重视上述因素并使人们重视上述因素,符合“量身定做的医疗服务”这一理念。为了实现这方面的机会平等,不能排除考虑采取一些一视同仁政策。第9条第3款提到,在初级保健方面的相关合作倡议也正在努力使初级保健的获得情况处于最佳状态,以此造福于那些处境不利者。第7条第3 款规定,在初级保健执业一级伙伴关系的许可条件主要涉及法律形式、持久性、单一或多学科性、查阅文件、目标群体以及医疗机构的地点。陈述理由明确规定,目前各社区保健中心有权获得基础设施补助,但限制条件主要是,一般权利享受者与附带保险支付其大部分药费的被保险者的比率,在根据年龄和性别进行标准化评定之后,高于强制性疾病-伤残保险的全国平均数。权利享受者和保险支付其大部分费用的被保险人见第37条,该条涉及强制性医疗保险及赔付,1994年7月14日根据中心登记的权利享受者总数对该条进行了协调。

d)措施

综合治疗并与当地多学科合作协调这一理念列入了关于初级保健服务的政令中(见上文);在此方面,至关重要的是,地方医疗服务中心和公共社会行动中心还应参与在初级保健服务方面提出的相关倡议。

对那些为改善获得情况做出贡献的倡议予以认可和提供补助,如社区卫生中心。

医疗保险(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对非治疗性保健进行赔付。

婴幼儿免费咨询就诊(见下文 e)。

儿童基础预防接种免费。

对50至69岁的妇女免费进行乳腺X线造影术筛查。

与地方卫生网络制定地方一级的预防性保健措施,其目的是达到弗拉芒地区的卫生目标,并在此范围内采取一些具体行动,为处境不利者和外来人员提供服务,如就干净食品开展行动以及开始预防性减负减压行动。

e)措施的效果

尽管加入医疗保险储蓄是强制性的,但并非所有人均已加入。每年应存入25欧元(保险支付其大部分药费的被保险人存入10欧元),这对某些人来说仍然过高。此外,人们因上门治疗服务和就近治疗服务得到的补偿费限制在90欧元,这对于那些必须得到大量治疗服务的人来说,不足以覆盖他们的基本保健服务费用。

对于孕妇和家庭成员大部分是儿童的青年家庭来说,人人可享受的医疗服务由儿童保健机构(Kind en Gezin)负责安排。通过咨询就诊,提供卫生和保健服务方面的基本信息,并对儿童进行跟踪服务,特别是在发育和疾病方面。通过这一途径,还有人负责儿童免疫接种。这样做的结果是,我们国家的免疫接种率极高。

癌症筛查:不论是免费乳腺X线造影术筛查,还是通过妇科医生或全科医生进行宫颈癌筛查,地位不高的妇女的筛查率明显不高。

预防:正常的预防运动肯定难以触及到处境不利的社会群体。因此,人们发现,在地位不高的群体中,肥胖症患者和吸烟者更多,这些人很少进行体育锻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出台更多的小规模、地方性和有针对性的倡议和举措。

f)措施的效果降低婴儿死亡率和促进儿童发展

数据

婴儿死亡率

644. 1998至2003年,佛兰德地区的婴儿死亡率明显降低,从5.1/1 000活产减至4.3/1 000活产。之所以有此结果,是因为1岁以下的女婴死亡率明显降低:1998年为5.0/1 000,2003年降至3.8/1 000 。1998至2003年间,男婴死亡率下降虽没有女婴死亡率那么明显,但也从1998年的5.1/1 000下降至2003年的4.8/1 000。

年份

总出生数量

死亡

围 产期死亡

新生儿 早期死亡

新生儿 晚期死亡

新生儿 后期死亡

婴儿死亡

胎儿 - 婴儿死亡

1998

62 861

3.9

6.3

2.4

0.8

1.9

5.1

9.0

1999

62 061

4.3

6.7

2.4

0.6

1.8

4.8

9.2

2000

62 576

3.9

6.1

2.1

0.7

1.9

4.7

8.7

2001

61 119

4.0

6.3

2.3

0.6

1.7

4.5

8.6

2002

60 459

4.2

6.0

1.8

0.7

1.8

4.3

8.5

2003

60 717

4.5

6.5

2.0

0.8

1.5

4.3

8.9

定义 :

总出生数量 = 出生婴儿数量 ,无 论是死产还是 活 产 , ≥500g 或 ≥22 闭经期周。

死产 = 胎儿死亡 = 出生一名 ≥500g 或 ≥22 闭经期周的死婴

围产期死亡 = 死亡 + 新生儿早期死亡

新生儿早期死亡 = 一名 ≥500g 出生时活婴在出生后第 8 天之前死亡

新生儿晚期死亡 = 一名 ≥500g 出生时活婴在出生后第 8 天至第 28 天期间死亡

新生儿后期死亡 = 一名 ≥500g 出生时活婴在出生后第 29 天至第 365 天期间死亡

婴儿死亡 = 一名 ≥ 500g 出生时活婴在出生后第一年内死亡

胎儿 - 婴儿死亡 = 婴儿死亡 + 死产

资料来源 : Vlaamse Gezondheidsindicatoren, Ministerie van de Vlaamse Gemeenschap, Administratie Gezondheidszorg 。

2004年最新数据:

死亡数量

死亡率

男孩

女孩

死亡

262

4.2 ‰

4.4 ‰

3.9 ‰

新生儿早期死亡

136

2.2 ‰

2.3 ‰

2.0 ‰

围产期死亡

398

6.4 ‰

6.7 ‰

5.9 ‰

资料来源 : Perinatale activiteiten in Vlaanderen 2004. Studiecentrum voor Perinatale Epidemiologie 。

措施

儿童医疗服务机构(Kind en Gezin)

这是弗拉芒的一个公共机构,在儿童福利和健康方面提供帮助和咨询。该机构的任务是为了预防围产期死亡和早产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儿童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发展,向父母提供支持,特别是母亲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之后的卫生陪伴。该机构的此项任务还包括在产前和产后提供预防性帮助。在分娩之前,为准父母举办一些信息晚会,在信息晚会上特别提示注意健康的生活方式。一些产前咨询办公室还领取经费补助,并规定提供孕期陪伴,特别是在那些处境艰难家庭高度集中的地区。在孩子出生之后,儿童医疗服务机构的一名男护士或女护士前往探访刚刚分娩的妇女。地区的一名男护士或女护士也要登门看望新生儿,原则上是在孩子出生后的头三个月内看望四次(第一个孩子)或三次(后面生的孩子)。重点之一是预防乳儿猝死,预防工作通过提供“安全睡觉”知识进行,年轻的父母从儿童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那些得到基本信息,其中包括“安全睡觉”知识,即一些相关的具体知识,涉及睡觉姿势(面朝上躺着)、温度(18至20°C)、不在小宝贝儿在场时和在附近时吸烟。这实际上关系着所有的新生儿及其父母。

儿童医疗服务机构还组织一些医学和社会心理学方面的预防性咨询,为婴幼儿提供服务。在这些咨询活动中,三岁以下的儿童由一名男护士或女护士和一名医生定期测量身长和体重(原则上总共10次,第一年7次)并由他们负责跟踪服务。他们还负责婴幼儿的免疫接种(见下文)。所有这些服务对父母都是免费的。

学生管理中心

自2000年9月1日以来,学校医疗控制机构和心理-医疗-社会机构已经在佛兰德地区并入75个学生管理中心。在这些中心,校医和护士与心理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其他专家合作,共同支持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管理工作涉及以下方面:

入门教育和学习;

学习生涯;

预防性保健;

心理和社会影响。

学生管理工作是按照学生、家长和学校的要求进行的,一般性全面会诊和具有针对性的会诊以及防疫措施不在此列,在这些事情上,家长、学生和学校必须合作。教育部负责向学生管理中心提供经费和补助。

主管弗拉芒卫生政策的政府部门在青少年预防保健方面予以配合。为了使集体预防性保健政策能够以同样的方式执行,所有学生管理中心都按照年龄进行专项健康检查,在此基础上颁布了一项执行令(2000年3月17日弗拉芒政府令,该政府令确定了学生管理中心的一些任务)。

学生管理中心实施面向青少年的预防性保健政策方案,方法是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包括纵向观察、以监督为重点的管理和成长发育管理、提高健康水平以及确定威胁健康的疾病、障碍或因素。定期健康检查还包括病史、以筛查为重点的预防性体检、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检查、咨询以及酌情转到另一机构进行检查。

在学生管理中心中,这种体检是通过组织全面会诊和具有针对性的会诊来完成的。全面会诊目标是在青少年发育的若干关键转折性年龄进行全面的预防性检查。具有针对性的会诊是对具体的健康方面进行中间过度期评估,更多地具有筛查特点。不论是全面会诊还是具有针对性的会诊,均应提到在每个年龄的检查中应包括什么内容。全面会诊和具有针对性的会诊由一位医生和一名准医务辅助人员实施。医生负责做出决定并且还最后负责。

在暴发某些传染性疾病时应采取的防疫措施已列入此项执行令中。此项执行令已由教育大臣、福利卫生和机会平等大臣签署。

g)改善环境卫生

645.环境因素,不论是室内还是室外,均对健康具有重大影响。但这方面的具体数据是有限的,因为就此完成一项研究并非易事(因果关系、互动的单一性……)。弗拉芒语社区选择了解决这些不确定因素,方法是建立了一个环境专家网。2001年10月,医疗卫生管理机构内部成立了一个医学环境鉴定中心。这些专家负责一些准备工作,并执行一些与此有关的政策方面的任务,还有一项职责是履行其他权力机构和地方卫生网提出的建议。

弗拉芒语社区负责批准成立企业医疗机构,企业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监控劳动者的卫生健康。

h)预防疾病措施

在防疫方面采取的措施——传染病报告

2000年12月8日的弗拉芒政府令明确规定了何人在何期限内报告何种疾病。此项政令规定,有两组疾病必须报告,在同样的条件下,不论是医生还是实验室,均应报告他们知道的这两组疾病中的所有疾病。第一组疾病2应立即向弗拉芒社会卫生监督部门报告,并且要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二组疾病3应在48小时内报告。

军团病预防措施

1999年底在卡佩伦贸易博览会上报告发现了军团病病例,在此之后便制定出一项条例,其目的是避免将来再度发生此类问题。2001年7月6日颁布了关于初步预防生物制剂对人产生有害影响的政令(见2001年8月3日公报汇编)。通过此项政令,弗拉芒当局可以对某些生物制剂采取一些措施。在此项政令的框架内,颁布了一项关于军团病的新政令,即弗拉芒政府2002年11月22日关于在公众出入场所初步预防军团病的政令(见2002年12月31日公报汇编)。此项政令对普通公众进出入场所做出了规定,并对展览会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措施。

免疫接种政策

在佛兰德,所有儿童均按照下述基本接种计划系统地免费接受防疫接种。接种计划每年由最高卫生委员会(联邦机构)免疫接种司提出,并由主管佛兰德地区卫生工作的大臣批准。

基本接种计划下的所有接种疫苗均由当局免费向负责接种人员提供。所涉及到的疫苗有:脊髓灰质炎疫苗(注射用灭活疫苗)、白喉疫苗、破伤风疫苗、百日咳疫苗、乙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无细胞疫苗)、乙型肝炎疫苗、麻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风疹疫苗、丙型血清群脑膜炎双球菌(自2001年年底起)。在比利时,只有预防脊髓灰质炎免疫接种具有法律强制性。

儿童可能通过儿童医疗服务机构和学生管理中心(见上文)接受免费接种。全科医生和儿科医生还可以得到免费疫苗,以便在他们出诊时给儿童接种。

由于2001年丙型血清群脑膜炎双球菌传染病增多,大臣决定开展免疫接种运动,这为所有1至18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提供了接种机会,可以免费接种混合疫苗。这种情况历时较短。2001年底,这种疫苗推广给所有1996至2000年间出生的儿童,并推荐给中学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和六年级的青少年。在这些年龄段,脑膜炎双球菌传染病最常发生。

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工作

弗拉芒语社区批准成立了弗拉芒性健康和防治艾滋病毒服务和鉴定中心,并为该中心提供经费补助。

弗拉芒性健康和防治艾滋病毒服务和鉴定中心正在拟订一些方案,其目的是最好地满足特定目标群体的需求。这些方案面向特定目标群体,这些群体在性健康方面有一些特殊需求,或者是值得特别关注,他们是青年、同性恋者和双性恋者、外来人口、艾滋病毒携带者和成年人。这些方案不仅开发出一些产品和服务,而且还在机构方面展开工作,因为对一些与特定目标群体打交道的中间人采取一些结构性措施或开发硬件有时是理智的。

此外,弗拉芒语社区批准成立了一些预防组织(弗拉芒性健康和防治艾滋病毒服务和鉴定中心和热带疾病研究所),并为这些预防组织提供经费补助。这些预防组织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促进性健康。这些预防组织可以接触到一些弱势群体,如撒哈拉以南非洲移民、新到者和外来人口。

预防非传播性疾病

癌症检查:2001年6月,开始有组织地筛查乳腺癌:所有50至69岁的妇女每两年应召接受X线乳腺造影术筛查,费用全部由医疗保险报销。这些妇女或者由她们的全科医生或她们的妇科医生送来,或者是接受一份与此有关的书面邀请后前来接受检查。为了动员特定目标群体参加此项筛查,当地的卫生网络也参与进来。除了常设的乳腺造影术筛查单位和配备的一些经批准的放射科医生(原先有44人,现在有168人)外,我们佛兰德地区还有两个“流动乳腺检查站”,即进行乳腺造影术筛查的流动服务机构,在一些极少有乳腺造影术筛查单位的地区,“流动乳腺检查站”可以召之即来,随时提供相关服务。

i)预防和宣传

646.佛兰德地区在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的框架内在卫生信息方面主动出台了相关举措,这些举措的依据是弗拉芒语社区的预防性保健政策。弗拉芒当局这项政策的中心是以健康为目标的原则。这些健康目标是根据一些健康指数提出来的,其中有死亡率数字和发病率数字,特别是反映出佛兰德地区五大主要死因的数字。

647.在此基础上,弗拉芒政府制定了以下五个优先保健目标:

1.佛兰德地区的吸烟人数减少10%,这不仅针对女性,而且也针对男性,特别是针对青年人。

2.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应明显减少消费高脂食品,而是消费低脂肪、高纤维食品。

3.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应得到明显改进。

4.对妇女的乳腺癌筛查应更加有效。在50至69岁目标群体中的筛查百分比应提高到80%。这一目标群体中有关妇女人数应增加到75%。

5.在私生活中及公路上意外死亡的人数应降低20%。

648.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弗拉芒语社区与一些在此方面开展工作的组织签订了一些合作协议,这些组织领取了经费补助,以便实现上述目标。这些各不相同的组织在弗拉芒当局的政策与民众之间发挥着一种桥梁作用。一方面有专业的“伙伴组织”,它们负责开发相关的方法手段,支持完成上述不同的课题。另一方面,还有地方卫生网;即一些合作协议,这些合作协议在涉及地方一级卫生磋商和组织工作方面,发挥着一种引擎作用。在吸烟、饮食、事故、乳腺癌筛查和免疫接种方面,对弗拉芒地区的民众展开动员是其工作的组成部分。

649.佛兰德地区总共建立了26个地方卫生网。每个地区都有一个地方卫生网,所涵盖的人口为10万至40万。目前,在布鲁塞尔和每个弗拉芒城镇都活跃着地方卫生网。为了突出这些地区性的地方卫生网对执行弗拉芒卫生政策的重要性,2003年11月21日颁布了关于预防卫生政策的政令,通过此项政令,地方卫生网已扎根于相关体系中。由于颁布了此项政令,地方卫生网在促进健康和预防疾病方面的任务将来有了牢固的法律基础。地方卫生网连续不断地运作,正在最终与弗拉芒当局签订管理契约,并形成部级政令。

649.为了实现上述卫生目标,地方卫生网与在此方面工作的相关组织和个体医疗服务者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他们希望与这些组织和个体医疗服务者协调展开工作,目的是在其职责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让人们享受到健康。通过这些网络,他们在弗拉芒卫生目标的范围内,联合诸如全科医生(及其圈子)、学生管理中心、劳动医疗服务部门、地方当局、社会文化团体、卫生和社会行动机构等伙伴,共同发起了一些倡议。地方卫生网还将他们的工作转向学校、企业、社区团体等。通过这一举措,可以顾及到在某个特定区域的所有卫生目标,并能够接触到一些群体。

7 ) 发展合作

1.初级保健是比利时合作的一个重点领域。我们支持我们的每一个伙伴国家在此方面展开行动,特别是支持一些加强相关卫生区域的方案,支持建立示范医院,以及支持涉及严重地方病(艾滋病毒/艾滋病、疟疾等)的方案,在机构上支持各国的卫生部(在计划和其他方面),并且对一些实验室提供支持。

主要目标是让穷人能够享受到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参考对第9条的答复。

比利时还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支持研究一些新药品和疫苗(用于防治一些热带疾病),并支持一项使发展中国家得到一些普通药品的方案。

2.在基础设施领域(比利时重点合作的五个领域之一),比利时合作的主要重点是获得饮用水和环境卫生。

比利时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合作战略重点是使发展中国家的穷人能够享受到基本服务。实际上,基础设施的重要性一方面在于对扶贫斗争产生的影响(享受基本服务和赚取收入),另一方面是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赚取收入、提高生产率和进入市场),与此同时,还影响到保护环境的要求和促进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

双边合作现正为相关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项目分布在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刚果民主共和国、塞内加尔、卢旺达、尼日尔、秘鲁和厄瓜多尔。

第 13 条

1.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它们同意,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2.本公约缔约各国认为,为了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起见:

a)初等教育应属义务性质并一律免费;

b)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c)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

d)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等教育的人的基础教育,应尽可能加以鼓励或推进;

e)各级学校的制度,应积极加以发展;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应予设置;教员的物质条件,应不断加以改善。

3.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的下列自由:为他们的孩子选择非公立的但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或批准的最低教育标准的学校,并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

4.本条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干涉个人或团体设立及管理教育机构的自由,但以遵守本条第1款所述各项原则及此等机构实施的教育必须符合于国家所可能规定的最低标准为限。

1)法语社区

2)德语社区

3)弗拉芒语社区

4)发展合作

651.比利时为联邦国家,由社区和大区组成。比利时有三大社区,即法语社区、弗拉芒语社区和德语社区。三个大区,指瓦隆大区、弗拉芒大区和布鲁塞尔大区。此外,《比利时宪法》还承认四个语言区,即法语区、荷兰语区和首都布鲁塞尔双语区及德语区。

652.荷兰语区、法语区和德语区在文化问题上享有专属权限,除了三个框架内容外,在教育上也享有专属权限。

653.因此,比利时实际上存在着三套学校体制,即弗拉芒语、法语和德语学校体制。

654.这三种学校体制差别很大,但有一个共同的基本要素,即教育自由。为了保证这一不可侵犯的原则得到落实,1959年5月,比利时议会两院进行投票,一致通过《学校法》。“教育自由”这一原则极其重要,约10年前就载入了《比利时宪法》。因此,比利时政府相关部门有义务创造必要的条件,让所有比利时学生能自由择校,接受教育。

655.与此同时,比利时的政府当局有权落实教育计划的一般内容,但有关当局在各自的社区内决定使用其权力的方式各不相同。

656.公立学校、私立学校(主要为天主教学校)和社区或市立学校(组成各自的网络)都有某种程度上的自主权。学校监督员负责检查教育质量,以保证教育质量令人满意。在国际上进行比较,如经合组织的审查所示,我们还是做得相当好的。

1)法语社区

法语社区为确保充分落实人人受教育权而采取的措施

657.关于这一问题的答复要点,见2004年法语社区提交给国际教育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题为“教育的发展”的报告第一部分(第1B、第2B1.4和第5D章)和第二部分(第1、第2A和第5B1.章)。这份报告可以从法语社区部国际关系司网站上下载(http://www.dri.cfwb.be/publications.asp)。

义务教育和入学率

658.受教育权在比利时法语社区尤其重要。它被列入《宪法》第24条第3款:“本着尊重自由和基本权利的精神,人人享有受教育权。教育是免费的,直至义务教育结束”。义务教育至18岁结束。

659.所以,入学率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在整个过程中都有体现。从幼儿园教育开始,3岁以上的幼儿几乎全部都做了登记(97,15 %)。5岁至15岁的入学率一般高于100%。自1992年以来,这种状况一直是稳定的,这表明在比利时各社区之间以及邻国之间有学生转学,而且对于法语社区来说转入超过了转出。自16岁起,入学率逐渐降低,不过在20岁之前,仍然高于70%。

平等获得各级教育

660.见2004年法语社区提交给国际教育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题为“教育的发展”的报告第113至第119页,其中介绍了法语社区在平等方面采取的措施。

教育自由

《宪法》第24条提到:§第1款:教育是自由的;禁止一切阻止措施;对轻罪行为的压制应依据法律或法令进行。法语社区保证家长的选择权

对于教育自由原则的具体解释必须考虑到一种情况:比利时的教育机构由不同的管理当局管理。《宪法》规定确认这一点:“不能采取任何预防性措施”。所以,一些学校可能与公职权力毫无联系。不过,绝大多数教育机构是由社区组建或资助的。

2)德语社区

自2001年以来,德语社区推出了多个方案,其目的是,让教育机构面对某类学生的特殊需要更好地装备自己。

关于让初到学生就学的2001年12月17日法令,其目标是让普通学校能够向初到学生提供尽可能切合实际的教育。这些学生首先应当学会教学用语并将之融入到日常生活中。

身体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学生可以在有特别设备的学校上学,也就是接受特殊教育。特殊教育适用于从幼儿园的孩子一直到中学毕业。此外,还有一些旨在促进残疾人融入普通教育的倡议。小学阶段的一些项目已经大获成功,迄今约有150名残疾学生进入了普通学校。

对于针对有学习问题的儿童的项目,德语社区提供人员方面的补充手段(例如在职业中学一年级额外增加员工)。

3)弗拉芒语社区

2001-2004年,弗拉芒政府在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要对所有这些措施一一介绍,并回答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规定的指导方针8相关的所有问题,可能要撰写一篇长篇大论的文件。经过选择,我们只重点介绍两部与教育权利有关的重要法令,它们是(小学生、大中学生、教师和父母……)平等教育机会及参与。

欲知“弗拉芒教育”的更多情况和近况,请登录以下网址查阅:http://www.ond.vlaanderen.be/publicaties/2005/educationinflandersbroadview.pdf。

1.教育机会均等

1990年代,弗拉芒政府便开始鼓励中小学重视让所有儿童拥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并为学校提供补充的手段、监督和支持。另外,还就教育优先、需求扩展、专项需求、吉卜赛人及文盲启动了一些相关的项目。当然,这些项目都是临时的。

2002年9月1日以来,所有这些临时项目都被综合提供支持所取代,同时对贫困家庭儿童给予特别关注。这套新规定向所有儿童提供了充分的学习和发展机会,反对排斥、社会分离和歧视。

关于平等教育机会的法律(法令)阐述了三项行动方针:

1.原则上,每个学生都有在其父母选择的学校中就读的权利。只有在极其有限的几种情况下,学校才能拒绝学生入学或将新生转到另一学校上学。学校主管部门或理事会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拒绝其入学或让其转学的理由。此外,政府还建立了专门进行调解的地方协商平台,以加强地方政府的问责。如果学生或家长认为对该学生拒绝或令其转学是错误的,可以向学生权利委员会投诉。

2.地方协商平台的建立旨在完成三项任务:当地协商平台确保学生的入学权利;发生冲突时,这些平台要发挥调解作用;配合落实关于平等教育机会的地方政策。协商平台聚集了不同的行动者——尤其是目标群体代表,他们都参与当地(原则上是市政府)的平等教育机会的落实工作。地方协商平台行动区的学校和学生指导中心建设性地参加协商。参加并配合协商平台的工作是获得经费和补贴的条件。

3.提供额外支持,旨在使学校能够制订扩大需求规定以满足贫困儿童的需求。这种支持的对象是那些符合某些标准的学生较多的学校。这些指标主要是社会经济方面的。额外支持由每个教师的增加上课次数或增加课时组成。学校要根据有关初步情况的分析,选定希望实现的目标,决定实现这些目标的方式以及第二学年如何做好评估。

政府为各教育网络的教育指导机构提供额外的工作人员担任教育顾问。这些顾问支持学校实施关于平等教育机会的政策。教育指导机构和派代表参加地方协商平台的核心组织都会获得补充的工作人员和业务资源,以支持和监督学校及地方代表在地方协商平台开展工作。

小学和艺术与文化机构内从事非全日制中等教育的中学可以获得独立的资源,以通过一些艺术启蒙项目,引导那些贫困的和/或移民中的未成年人,让他们接受非全日制艺术教育。

有关高等教育,有关方面已采取一些措施促进大学生的机会平等。高等院校大都承认外国文凭和学历,降低入学条件和减少课程学习时间。此外,高等院校还有责任提供物质和非物质支持,为具有某些特殊情况的学生提供便利,这些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大低于其他学生。

弗拉芒教育中有一套针对不会讲荷兰语的非本国未成年人的预备班制度。这些预备班是专门为那些在弗拉芒语社区的学校就读并符合下列要求的学生开办的:

年龄在18岁以下;

无比利时或荷兰国籍;

不在比利时或荷兰出生;

母语不是荷兰语;

教学语言掌握得不够,无法完全跟班学习;

在荷兰语授课的学校上课的时间不够一年。

在一学年的预备期内,这些学生要接受一些专门的教育,以掌握荷兰语并让他们多了解我们的教育制度。之后,他们进入普通班。开办预备班的学校可获得额外的上课次数和业务资源。在小学教育阶段,荷兰语精读课只占一部分教学时间,孩子们要把大部分时间花在与正规班同学的接触上,以加快其融入社会。而中学的教育内容主要而且几乎全部是提高学生的荷兰语语言能力。学生的荷兰语只有达到了应有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参加各个科目课程的学习。不会说荷兰语非本国人如果成年,可以注册参加成人教育。

另外,在注册权问题上,注册权不是绝对的,但注册权已经得到加强。

弗拉芒语社区保护青少年及其家长在选择的学校就读的权利,不过,弗拉芒语社区想方设法避免这一权利给人们带来意外的结果,并且通过一些积极措施鼓励学校中的人口多样性。

从根本上讲,2005年6月16日通过的法案符合2002年关于平等教育机会的法令。新的制度将鼓励学校执行名符其实的多样性政策。继续给予兄弟姐妹以优先权,但新颖之处在于允许学校指定一个注册期,给予弱势儿童以优先权。弱势儿童是指:母语不是荷兰语的儿童、属于移民人口的儿童、母亲没有拿到中学毕业文凭的儿童、或者家长通过临时替补工作赚取生活费用的儿童。学校可以自主决定为这些儿童预留多少名额。

非弱势儿童也可以得到优先权,不过,只有弱势群体学生比地区平均数高出10%的学校才有权这样做。既然地区平均数不再按照“母语不是荷兰语”唯一标准来计算,其他弱势标准也起作用,所以这个平均数肯定会更高。

现行制度规定,不能由于以下理由拒收学生:学生达不到入学条件;学校满员;或该生已被学校(中学)开除。

现在的将学生转到其他教育机构的理由已经取消。不过,一所学校可以拒收一名本应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如果学校认为本校条件无法满足该学生的教育需求。尽管如此,学校必须在与家长协商并且在学生陪伴中心提出意见之后才能拒收。拒收取代转学,能够避免学生在注册之后仅入学几周又不得不转到其他学校。

在布鲁塞尔,讲荷兰语的人拥有优先权的体制是适当的。如果地方协调平台已确定百分比,学校可以给予讲荷兰语的儿童优先权。如果地方协调平台尚未确定百分比,学校可以给予25%讲荷兰语的学生优先权。

2.参与

中央和地方两级都积极采取法律行动,以鼓励参与教育领域的工作。

自1991年以来,弗拉芒教育理事会一直在中央一级开展工作。该理事会可以按照弗拉芒教育部或政府的要求,主动研究和讨论教育问题并对教育问题提出建议。此外,弗拉芒教育理事会还要对所有与教育相关的法律草案和政策文本提出建议。根据2004年4月2日关于参与学校工作和弗拉芒教育理事会的法律(法令),弗拉芒教育理事会的职能有所转变,成为教育与培训政策领域的战略性指导委员会。这就是弗拉芒教育理事会的部门结构出现变化的原因。该理事会除了现有的部门(如理事机构、教学人员、家长代表协会……)外,还直接选举学校管理人员,指定教师组也有一个席位。

为了维持教育机构的高度自治和履行职责,还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地方机构。

在地方一级,教育行动者参加社区教育9均由学校理事会统一组织。在提出建议和进行协商,学校理事会有一般知情权和明确规定的职权范围。学校理事会由家长选出的家长代表、地方、社会、经济和文化部门指定的成员以及最后由教师自己直接选出的教师代表组成。校长参加学校理事会会议,并进行咨询投票。几所学校组成一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有一个社区教育董事会,董事会中有家长、教师、学校管理团队以及地方的社会、经济和文化部门代表。这些代表从教育问题和教师两方面出发,就学校的物质和财务管理帮助做出决定。

参加与协商补贴教育制度是通过参与委员会建立的。自2005年4月1日起,参与委员会也改为学校理事会。学校理事会由数量相同的家长代表、学校教师、地方社区代表、学生(只限中等教育)代表组成。

学校理事会拥有一般知情权。学校理事会对于学校政策可行使较大的咨询权并拥有明确的协商权,对于教师、学生和家长拥有通告他们如何使用其权力的通知义务。校长参加学校理事会会议,并进行咨询投票。协商在理事机构和学校理事会的联合会议上进行。

自2004年4月2日《参与法》颁布以来,所有中小学校在教育理事会、家长委员会和学生委员会方面,适用了一套规定,不管属于哪个教育网络。中小学教师、小学生、中小学生家长可以分别向学校的教育理事会、学生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求助。要成立这三个委员会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它们拥有较大的咨询权,均通过选举组成。

在大多数中小学里,家长设立家长协会,以自愿组织一些与学校相关的活动,其目的通常是筹资。目前,各校的家长协会在远景、宗旨、方法和活动方面差异很大。家长协会可以、也能够与家长委员会并存。

在高等教育方面,地方参与机构情况如下。弗拉芒高等院校的行政机构和联合管理机构中都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学生代表通过直接选举或逐级选举产生,有权在董事会投票。如果董事会没有投票的学生,则董事会每年至少与学生理事会讨论一次组织和工作情况。

2004年3月19日颁布的法令涉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参与高等教育、将某些继续高等教育的内容纳入高等院校课程以及对弗拉芒的高等教育改革进行监督,该法令强化和明确了学生参与高等教育的权利。

4)发展合作

1.在教育部门,国际社会(双边的或多边捐助方)千方百计加速实现教育领域的千年目标。正因如此,全民教育快车道倡议诞生了。

快车道倡议的指导原则简单明了:只有在相互负责的框架内,教育状况才能得到显著改善。伙伴国的责任是,制订可靠的教育计划,并引导这些计划的开展和落实、引导援助的协调、在关键性的量化和定性指标上取得成果。捐助方则致力于增加援助,不过首先他们要改变做法以争取更好的效益,也就是说,要增强援助的可预见性;与伙伴国的重点相适应;围绕国民教育计划协调他们的援助;尽可能多地利用该国的程序。

自2002年起,比利时成为全民教育快车道倡议的当事国。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比利时担任两主席。

为此,自2003年以来:

在双边计划方面,比利时合作署加大了对伙伴国10(马里、尼日尔、坦桑尼亚、布基纳法索、埃塞俄比亚、越南和卢旺达(这两个国家正在筹备之中))国民教育计划的支持力度。比利时每年向这些国家投入大约1000000 欧元的资金。

在多边计划方面,比利时每年向全民教育快车道倡议催化基金提供1000000欧元,该基金用于资助那些几乎得不到外来资源的国家。

在增加教育领域投入的同时,比利时还在资源利用上追求更高的效率,做法是:把比利时的援助纳入“多个捐助方”协调的步骤内;与其他教育领域的捐助方一起评估结果;根据伙伴国的计划和程序采用适当的投资方式。

2.比利时合作署还通过与顶级的法语和弗拉芒语大学建立伙伴关系(大学发展委员会和弗拉芒语社区大学校际理事会)来支持高等教育。这些伙伴为了融资推出了多年期方案。比利时合作署尤其通过助学金计划(或是赴比利时学习的助学金或是地区助学金),帮助提高我们伙伴国的大学中心的实力。

第 15 条

1.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a)参加文化生活;

b)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c)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2.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

3.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

4.本公约缔约各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

1)联邦

2)法语社区

a)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b)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的权利

c)确保维护、发展和传播科学与文化

d)尊重科学研究和其他创造性活动不可缺少的自由

e)承认鼓励和促进科学和文化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接触会带来好处

3)弗拉芒语社区

a)公共文化开支

b)关于文化上占少数的民族的规定

c)确保人人行使参与文化生活权利的立法和其他政府措施

1.立法措施

a.地方文化政策法令

b.业余艺术法令

c.艺术法令

d.遗产法令

2.其他措施

a.面向政策的科学研究

b.公共职责的再划分

c.支持中心制度的批准和加强

d.通过在线文化数据库促进文化参与

d)鼓励和发展文化领域的合作与国际交往的立法和其他政府措施

e)关于文化政策的其他报告

4)德语社区

5)发展合作

1 ) 联邦

关于在信息社会中协调版权和邻接权的某些环节的第2001/29/CE号指示在比利时法律中的体现

近年来,数字环境中(因特网、光盘、DVD)版权和邻接权的落实有了显著发展,并且引发了很多重要的和复杂的司法问题。

这一事项涉及到许多本身正在扩大而且越来越重要的利益。自1994年6月30日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法令正式通过以来,社会、经济和技术现实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版权和因特网最终可以追求同样的目标,这个目标就是促进和传播知识和文化。不过,作为新市场,因特网也可能被看作对现有的受到版权保护的实物市场的一种威胁。版权并不能阻碍因特网的发展,所以,应当在权利的适用和技术的适用之间找到一种恰当的平衡。今后,把这种现实和法律框架融汇在一起是必由之路。

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已经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最后形成了一条欧盟指示,名为2001年5月22日关于在信息社会中协调版权和邻接权的某些环节的第2001/29/CE号指示。

上述指示旨在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12月20日的两个条约的实质内容解释成共同体法律。这两个条约是:《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些条约的目的是在数字化空间中保护版权和某些邻接权。上述指示应当最迟于2002年12月22日转化为比利时法律。牵涉到的工作是:修改1994年6月30日关于版权和邻接权的法令;修改1998年8月31日把欧盟1996年3月11日指示转化为比利时法律的法令。

与比利时关于版权的法令相比,欧盟指示在以下问题上进行了修改:复制权、传播和公众处置权、发行权、版权例外、技术措施和关于权利制度的信息。

法案很快将提交议会投票表决,以便出台符合上述法令规定的现行立法,还可能根据允许成员国在国家立法中增补版权例外的指示,增加新的版权例外。

最后,该法案还规定,对于非法逃避一切旨在阻止或限制未获得版权方许可的行为的有效技术措施和做法,将处以刑罚。

2 ) 法语社区

a)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为了动员所有年龄段和所有社会阶层,很多工作方案已经在开展。学校是落实机会均等的极好场所,所以校园内有很多方案在开展,比如“校园歌曲”、“校园剧场”、“流动图书车”、“音乐青年”、“青年与造型艺术”…… 除此之外,还有博物馆的教育服务、青年剧院、图书馆接待活动、表现和创作中心以及参与这个文化民主化进程的各个学术协会。

另外,法语社区的各个文化部门通常会协助公民参与文化生活。当然,在这里不可能罗列各个协会或捐助方直接或间接开展的所有行动(“第27条”、“文化与民主”、“囚犯永续教育讲习班”……)。

例如,在戏剧部门有许多活动可以参加:

“戏剧-行动”活动(“工作室”活动、参与性的戏剧-论坛活动);教学服务(比如机构内现有的教学服务);儿童和青年剧院戏剧中心与学校合作开办的工作室。

直面文化生活、把当地民众召集到一名导演周围的“戏剧-爱好者”活动。

对参与文化生活提供特别津贴的“传播服务”,其途径是:资助“艺术与生活巡回展”的主办方(巡回展的理念是:促进优质产品的流通,借助有民主化倾向的税务政策,让更多的人获得这种产品),以及资助“校园剧场协调委员会”。

“敞开的门”戏剧行动,这项活动可以让人们免费观看戏剧并游览某地。

在书籍和文学部门,接触文化的表现手段是:开设流动图书车、流动博物馆和文化中心。公共阅览中心还举办免费巡回展览,展览配有按不同主题分列的目录(多元文化主义、历史小说、文献、遗产……)。

在青年部门,应当强调的是,法语社区每名青年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在两项主要与青年部门有关的法令中得到保证:一项是关于承认和资助青年组织的法令;另一项是关于承认和资助青年中心的法令。必须指出的是,这两项法令都规定,在青年中心和青年组织各自的运作范围内,设立青年部门的咨询机构,即青年之家和青年中心咨询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和青年组织咨询理事会。

这两项法令都提到了《世界人权宣言》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所包含的原则,因为这两项法令的目的是,让青年成为负责任的、积极的、有批评性的和团结的公民,从而促进青年的个人参与和集体参与。还需要指出的是,特别切中参与文化生活、各民族相会这个主题的零散活动也会得到特别资助。

还必须指出的是,“青年中心法令”提及了行动计划是如何根据一些特定条款,比如关于机会均等这条政治文化政策条款得到批准的。如果想根据这一条款得到批准,青年之家就应当针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方面处于弱势的公众开展特别行动。

法语社区推行的年轻人信息政策既强调信息的可获得性、免费、质量(贴标签),也强调当事人编制信息的必要性。

在这方面,2001年底发表的《欧盟白皮书》指出,欧盟国家采取了一种协调办法,还通过了一些共同目标,如:促进青年获得信息、信息质量以及让当事人参与编制和传播信息。

在博物馆部门,可以提到的是,法语社区即将在其“关于推行2002年7月17日承认和资助博物馆以及其他博物馆类机构的法令的政府令”中规定,博物馆每月免费开放一天。

为了发挥并促进教育界和文化界的协同作用,还采取了许多行动,比如:“入围儿童摄影”、“ MUS-e” 、“中学生大奖”……,还有向采取积极的倾斜做法的学校提供特殊津贴、以鼓励文化界和教育界接近弱势人群的年度计划。

此外,还可以提及的是,保证保护意识形态和哲学倾向的1973年7月16日法令,即所谓的“文化公约法”,该法令是在比利时实现社区化、并确立文化界人士多元参与制定和落实全部文化政策这一原则时经投票通过的。文化界人士成立了38个意见机构、理事会和委员会,介入到政治决策形成进程中。这些艺术界和文化界代表有一定的任期,他们每年向公众汇报自己的工作、意见和想法。通常,从相关行政部门的因特网网站上,即可看到他们的汇报。

法语社区文化总局

2004 年

2005 年

总额(包括法语社区委员会)

166 961 000

186 531 000

一般事务部

22%

20 . 26%

舞台艺术

42%

36 . 71%

永续教育和青年

23%

28 . 57%

书籍和文学

10%

8%

遗产和造型艺术

7%

6 . 7%

b)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带来的好处的权利

必须指出的是,知识社会是2001年9月法语社区政府通过的瓦隆-布鲁塞尔社区未来宪章的中心。

在文化层面上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尤其是:

前不久,法语社区建立了文化门户网站(www.culture.be)。这个门户网站的目标是:使功能性服务的信息访问集中化。在这个网站上,除了各种服务的相关法律条文之外,用户还可以找到以下信息:受益人、发放津贴清单、服务干预模式,通常还有向用户说明实用方法和服务操作模式的各种信息。

这个新网站帮助人们进一步了解我们的行动和机构,了解法语社区艺术家和运营商开展的工作。

这个门户网站使得人们可以直接访问各种服务网站,它主要提供了:

针对各部门服务网站的横向搜索引擎;

文化快讯;

津贴、公约和运营商的合同-方案;

实用方法和常见问题;

各文化网站的主题年报;

参考文献;

相关链接。

将来还会开发一个中央文化数据库,该数据库将与法语社区目前已有的数据库(Muséesenwallonie.be、贝隆河、玛丽蒙图书馆目录……)链接。在各部门的运营商和机构指导下,数据库将形成各种工具和文化议程。总体上,网络浏览器将向部门提供最重要的支持和尽可能全面的快讯。目标是,让数据库成为文化信息和公民信息交汇的中心。

文化总局还致力于思考文化遗产的持久保护问题。一项调研工作正在进行之中,调研目标是:建立数字化和待数字化的遗产名录,并根据国际标准和规范提出数字化工程结构,使各种文本数据库和图像数据库具有协同操作性。

在公共阅览方面,法语社区致力于实现公共阅览网络的现代化,涉及的工作有:把图书馆转化为通过各种载体(尤其是电脑)访问信息、文献和文学创作的公共空间。

c)确保维护、发展和传播科学与文化

2004年12月至2005年6月,法语社区政府组织了“全国三级会议”,通过这次会议让艺术家、专业人士、志愿者、协会和公众表达自己的期望。在这一广泛磋商过程的基础上,一项带有文化政策优先次序的方案已经启动。这项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让人人能够接触、让人人能够参与”。

这一部分有若干个轴心:

1.扩大受众、扩大使用者权利

这方面包括诸如以下措施:

落实有利于使用者的文化运营商职业道德规范;

加强与“第27条”协会的伙伴关系。该协会的使命是:动员和促进所有处于社会底层和/或经济困难的人员接触各种形式的文化。例如,该协会以1.25欧元的低廉价格,向处于社会-经济困境的人提供观看演出、听音乐会、看电影、参观博物馆、参加庆祝活动的门票。每年提供的门票达40000 张以上。

加强与残疾人协会的协调,力争改善文化场所的实际进出条件;

设立由雇主发放的“文化支票”。

2.激励文化与学校之间的倡议。

3.支持地方电视通过在网上播放当地电视新闻等做法,进一步接近受众。

4.增加博物馆的吸引力,自2006年9月开始,通过发放津贴,让学校团体、青年组织、青年之家、专业院校大学生免费参观博物馆。

5.在永续教育领域开展联合行动。

6.为公共阅览注入活力,与协会团体、与其他艺术部门相结合,发挥协同作用。

7.通过关于青年组织的新法令,进一步将弱势青年考虑在内。

8.改革法语青年理事会。

9.整合接待青年活动的基础设施。

10.加强旨在传授图像和媒体知识的学校和文化界之间的活动,传授媒体知识。

11.青年信息权力下放。

12.稳定青年中心部门。

d)尊重科学研究和其他创造性活动不可缺少的自由

文化总局致力于在法语社区创造条件,建立一个适于开展艺术创作的环境。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文化总局主要通过助学金、奖金、项目资助、住宅接待、公共采购或订单,落实支持创作的有关规定。

作者有权对其作品进行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正当保护,这项权力的目标与保护创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虽然这一保护职能不属于社区的职能范围。

此外,艺术活动方面的预算大部分拨给了组织人们开展创作活动的各种机构。剧团、舞蹈团、戏剧中心、节庆活动、当代艺术中心享有多年期合同-方案(欲知这些部门的更多情况,请查询因特网站: www.culture.be)。

e)承认那些鼓励和发展科学文化领域国际合作与接触的善举

为此,法语社区设立了一个负责对外政策的行政管理部门——国际关系总署。这个公益机构从属于一个更大的组织,就瓦隆大区而言,这个更大的组织就是国际关系司和瓦隆出口事务办事处。这样的安排有利于打破机构分割,有利于与我们的伙伴建立全面的和协调一致的关系,加强瓦隆-布鲁塞尔地区的国际行动,开展对大家都有利的合作。

必须指出的是,除了国际关系总署之外,法语社区还与以下机构一起管理国际事务:国际青年局、瓦隆-布鲁塞尔青年事务魁北克办事处、瓦隆-布鲁塞尔剧院、瓦隆-布鲁塞尔音乐团、文化联络处。

国际青年局负责管理和落实青年交流方案。国际青年局同时也是欧洲委员会负责管理欧盟“青年”方案的分支机构。

瓦隆-布鲁塞尔青年事务魁北克办事处(在国际青年局内部)是魁北克和比利时法语社区于1984年6月设立的双边机构。该办事处负责管理这两个地区之间的交流和培训方案。

瓦隆-布鲁塞尔剧院是法语社区舞台艺术方面的宣传和促进机构,其任务是:在国际上协助推广和创作法语瓦隆-布鲁塞尔社区的戏剧和舞剧。

文化联络处(在瓦隆-布鲁塞尔剧院内部)承担的任务是:促进“文化方案”,促进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该方案,并确保与全国文化部门机构的接力工作。瓦隆-布鲁塞尔音乐团的成立目的是:帮助瓦隆-布鲁塞尔社区的艺术家、出品人和编辑向国外扩大影响力,并投身于国际音乐文化产业部门。

具体而言,国际关系总署这个文化管理部门以各种方式参与到国际政策之中:协调国际文件;参加思考会和国际政策介绍会;还参与很多工作组(欧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理事会、联合国、法语国家政府间办事处)。例如,法语社区因此参加了欧盟理事会文化事务工作组的工作;还加入了欧洲理事会文化委员会和青年委员会(非穷举清单)。

文化合作还通过以下欧洲方案得到鼓励,这些方案主要包括:媒体(视听)、电子内容(eContent)(欧洲数字化产品的生产和商业开发)、苏格拉底和雷奥纳多(职业教育和培训)、青年、因特雷格(Interreg)、领导+和米内瓦(MINERVA)。

在双边关系范围内,已经与一些国家、地区或省签署了协议。国际协议具有国际历史渊源和语言上的相近性。优先的伙伴国家包括全部讲法语国家:法国、魁北克、一些非洲国家……;地理上相近的国家;欧盟成员国;西欧和东欧的一些候补国家,其中包括德国、荷兰、意大利、波兰等。当前,法语空间内的合作仍占最大的比例,不过,国际行动已经扩大到很多拉美和亚洲国家(与智利、玻利维亚等国的合作协议)。具体而言,每一项合作协议都有各自的利害关系和优先任务。由私人和公共运营商引入的一些项目具体体现了我们采取的方针。在文化方面,这些项目涵盖了各个领域:舞台艺术、文学、法语等。

3 ) 弗拉芒 语社区

a)公共文化开支

单位:千欧元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2004 年

文化部门

青年和体育

44 348

47 576

49 193

48 668

社区教育和图书馆

111 274

127 798

133 492

132 305

视觉艺术和博物馆

20 679

22 534

26 441

29 187

音乐、文学和表演艺术

93 553

108 193

107 515

112 743

一般文化政策

40 965

47 474

61 071

68 812

文化部门开支总额

310 819

353 575

377 712

391 715

b)关于文化上占少数的民族的规定

比利时没有法定的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另有所指,即异族文化的少数民族。1998年,弗拉芒议会批准了这一领域的一项政策性法令(1998年4月28日)。法令对异族文化少数民族的定义是:居住在比利时但没有合法居住许可以及那些因紧急情况而申请救济或帮助的所有外来人、难民、活动住房居住者及外国人群体。该法令批准的少数民族政策属于三轨政策,即侧重于目标群体融入社会的解放政策、接受政策和救济政策。

同时,上述政策方针开始发生变化。2004-2010年少数民族政策战略计划指出,为了解决(和预防)目前积压的问题,必须开展追赶行动,这项行动是就业和教育领域的一项优先任务。但是,首要目标是促进多样性与全体人口的共存。这样,少数民族政策背离了共同价值观(共同价值观的特点是开放、容忍和民主的社会),这一点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明显。

上述变化的出发点是包容性办法。人人平等是基础,但仍侧重于有意识地处理好各种差别。这就转化以下两个战略性目标:(1)促进多样性与全体人口的共存;(2)在我国形成的少数民族群体实现对称参与和促进这些群体的解放。

要实现第一个目标,弗拉芒政府和一些补贴机构需要做好组织工作,在2010年前要处理好交流和服务中的多样性问题。这包括工作人员和管理层的组建。按照第二个目标,到2010年,文化奉献必须有足够的多样性,唯其如此,这些奉献才能得到文化少数民族的认同。

跨文化性和跨文化能力是2004-2009年文化政策文件中的核心概念。跨文化性和文化多样性向各文化部门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为此专门制定了政策措施。例如,自2000年起,为社会艺术项目储备相应的资金,以通过文化能力促进某些群体的解放和融入。艺术法令为社会艺术组织提供了结构性的长期补贴,另外还提供了项目补贴。同时,还要求各支持中心重视促进文化多样性。地方文化政策法令也侧重于促进文化多样性,并与特定的目标群体合作,建立文化中心和社区中心。

如何跟踪上述政策目标的实现情况,目前还不清楚。目前的形势还缺乏研究。在这方面,如何评估补贴机构以及评估达到什么程度,也还不清楚。

c)确保人人行使文化生活参与权的法规及政府措施

1.立法措施

多年来,弗拉芒政府一直在努力开展彻底的立法改革工作。主要原则如下:

将尽量多的管理条例修改为法令。弗拉芒政府或弗拉芒议会提出法令,再提交弗拉芒议会批准。

尽可能杜绝管理条例分裂现象,加强文化政策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其中的范例则是艺术法令和地方文化政策法令。这没有改变一种情况:新法令具有协调性,既有与次级部门相关的规定,也考虑到与部门或学科相关的特点或法律。

长期的组织补贴制度。这一制度已在多个部门执行,将成为整个部门的一项共同原则。该制度的根据是各组织的政策计划,这些政策计划定期更新和评估。此外,还会提供项目补贴,并增加对艺术家个人的支持形式。

最近值得一提的范例有:

a.地方文化政策法令

地方文化政策条例的正式名称是“2001年7月13日关于鼓励出台注意质量的地方综合文化政策的条例”。

通过这一法令,弗拉芒政府希望激励制定地方综合文化政策。该法令的主要意图是,把社区的文化行动者(图书馆、文化中心和地方倡议等)聚合起来,它们应该一起确定社区的文化生活方针。

为此,地方当局拥有较大的决策范围,负责制定其自己的文化政策。上述法令包括组织参与和协商(由文化委员会负责)领域及公共图书馆运作的义务。其他的事务则是可选的,如起草和执行文化政策计划、文化中心或社区中心以及市政间合作等。文化中心有三大任务,即传播文化、社区发展和促进参加文化活动。文化中心分为A、B和C三类,依中心规模和所在地区的作用而定。这些文化中心根据其类别,获得工作人员费用固定的基本补贴和基于活动获得金额不定的补贴。此外,还有几个较小的社区中心,其任务与其他文化中心相同,但其传播文化的任务不像其他文化中心那么重要。

市政可以获得弗拉芒政府的财政支持。

b.业余艺术法令

新的业余艺术法令(2000年12月22日)出台以来,每种艺术形式只有一个组织得到承认和补贴。新法令确保业余艺术得到必要的发展和质量得到提高。该业余艺术法令的精髓是让艺术与社会相结合。2004年,援助的业余艺术团体增加到了7 493个(2000年:3 919个)。业余艺术群体分为视觉文化(333个)、声乐(819个)、舞蹈(300个)、器乐(1 125个)、流行音乐(3 755个)、戏剧(786个)、雕塑艺术(125个)、民乐和爵士乐(247个)。另有两种艺术形式也正在得到承认:文学艺术和马戏艺术。整个业余艺术界的从业者约为165 000人。

c.艺术法令

艺术条例的正式名称为“关于补助艺术组织、艺术家、艺术教育和社会艺术组织、国际倡议、出版物和支持中心的条例 ”。

该法令自2006年起取代现行的法令(自2007年起取代音乐方面的法令)和关于各种艺术形式的管理条例,如表演艺术、音乐、视觉和视听艺术、文学、建筑、设计、新型媒体和各种混合艺术。《艺术法令》在标准和程序上采用了一些不同以往的新规定,并为以前某些没有立法的艺术体裁提供了法律框架。

但是,首先要指出很重要的一点是,艺术体裁之间的壁垒少了。《艺术法令》中最具创新的是,它对各种形式的艺术采取了包容的立场。例如,此前,音乐节、戏剧节、视听艺术节等都通过不同的法律规章来管理。而现在,“艺术节”类只有一个管理文书。但是,《艺术法令》也考虑到了各种情况中的差异,例如,一些组织举办艺术节需要资助,但申请资助必须符合要求,比如,举办雕塑艺术节获得的收入就不可能像举办其他音乐节获得的那么多。

第二,《艺术法令》不太侧重于艺术组织为了获得资助而应达到的数量标准,而是侧重于其准备的总体政策计划。第三,商业性艺术项目也可以获得资助。

d.遗产法令

在弗拉芒语社区,文化遗产政策正在迅速扩展。政府希望借此支持建立遗产目录、开展保护、管理、参与和研究活动。

迄今已经与10个地方当局和布鲁塞尔弗拉芒语社区委员会签订了试验性遗产盟约。《文化遗产法令》(2004年5月7日)则为2万人以上的社区或社区合伙关系提供了与弗拉芒语社区签订盟约的机会。

2.其他措施

除了上述立法改革,下列新的政策趋势也值得一提。

a.面向政策的科学研究

弗拉芒政府高度重视面向政策的科学研究。在文化方面,自2001年以来,弗拉芒政府一直在向一个名为“佛兰德地区再创新”的大学间支持中心投资。该大学间支持中心联合了弗拉芒的各大研究组织,“佛兰德地区再创新”的主要研究项目是文化参与情况调查。该项目将是第一个对佛兰德文化参与情况进行仔细调查的项目。

b.公共职责的再划分

弗拉芒政府、各省和市政之间的职责划分也各不相同,这取决于部门情况。有的法令对任务划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有时包括资金配额。例如,城市剧院、文化中心、图书馆和遗产公约就属于这种情况。

2003年4月25日,“关于核心责任的辩论”导致产生了一项重要协议。这意味着,各省市将参与修改管理条例的进程之中。为了使职责划分公平合理,弗拉芒政府将与一些代表各省市的伞式组织就活跃于遗产(包括可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专业艺术、社会文化工作和青年工作领域的机构和组织的国际、弗拉芒、省级和/或地方特性进行磋商。

c.支持中心制度的批准和加强

在上个立法期内,政府成立了一系列“支持中心”,以便开展一些专门活动,推动各部门的不同工作,如收集数据、开展研究和进行分析。每个支持中心与政府签订为期四至五年的协议。

目前,弗拉芒政府、各省市正在磋商一项新的职责划分协议,磋商的结果将导致批准新的公约。

d.通过在线文化数据库促进文化参与

2001年,成立了一个交流中心——佛兰德文化数据库,其目的是促进公众的文化参与,增加公众的文化知识,收集有关文化活动的信息,并将这些活动通知公众,以向国外宣传文化活动。该中心开展工作时,要与不同文化领域已有的支持中心、地区或地方已在运作的交流中心密切联系。

该中心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建立一个在线数据库,涵盖整个弗拉芒语社区的各种活动。这是一个规模较大的工程,其目的虽简单但宏伟,即:要让每个想要得到文化信息或相关服务的人(如购买演出门票)可以轻而易举地如愿以偿。为此,文化数据库将让每个人参加他或她想要参加的文化活动。该中心为数据中心点,以分布形式扩大至各种公共渠道。这样,该文化数据库可以很方便地从文化数据库的一个入口多方位传播文化信息。要让公众通过各种不同渠道得到信息,这是最好的保障。

佛兰德文化数据库的另一个宏伟目标是,建立一个国际文化数据库。在这方面,佛兰德文化数据库正在努力,争取与文化领域的国际伙伴建立双赢的合作伙伴关系。

d)鼓励和发展文化领域的合作与国际交往的立法和其他政府措施

佛兰德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合作与文化协定。其中,与荷兰的双边合作是最优先的任务,在双方的内部交流和合作方面如此,在对外关系上的联合行动方面更是如此。其他优先伙伴有欧洲联盟的新成员国。加拿大魁北克省与佛兰德的密切合作始于1989年,现在仍然是优先合作关系。南非与佛兰德的合作非常重要,值得一提。这种合作是打造发展合作的文化层面不可多得的机会。

弗拉芒政府在国外有9个代表机构。这些代表机构负责处理佛兰德与伙伴国之间的合作,尤其是文化方面的合作。多边合作仍是主要事务,特别是与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教科文组织以及像国际文化政策网这种非正式网络的合作。

佛兰德非常重视国际活动。国际活动主要通过文化部门倡议来开展。财政干预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如工作补助、项目费用补贴、差旅费与交通费补贴等。干预形式已列入新的艺术法令(参考上述相关内容)。

e)关于文化政策的其他报告

在欧洲委员会关于纲要的活动中,佛兰德于2004年更新了其文化政策方面的信息。在比利时概况中,不同条目都有详尽的说明。(http://www.culturalpolicies.net)。

4 ) 德语社区

广泛意义上的文化管辖权

德语社区对文化事务有管辖权,管辖权包括:

严格意义上的文化事务:语言保护、美术、文化中心、非物质民俗遗产、动产性质的遗产、博物馆、历史研究;

媒体和视听;

永续培训(包括创作工作室在内);

不动产遗产、名胜古迹的保护、考古挖掘;

青年;

体育和娱乐;

旅游;

以上事务方面的对外合作。

德语社区支持的机构应当保证,公众以及机构基础设施的使用者参加其举办的活动,不得由于意识形态因素受到任何歧视。

文化和媒体

促进接触文化的措施

1988年6月28日法令规定,批准或资助业余艺术团体的目的是:促进广大公众从事舞台艺术,支持志愿者文化团体,特别是鼓励年轻人接近艺术。

另一方面,德语社区支持那些明确针对青年公众的文化倡议和活动。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培养文化认同感,尤其是在年轻人当中;鼓励青年参与社会生活并投身于文化活动。

创作工作室公开倡议所有有兴趣的人积极参与多种文化或手工艺创作活动。2003年12月16日关于促进创作工作室的法令规定,创作活动至少应占全部活动的75%,其余的活动则应当回应尚未得到满足的社会文化需求。

此外,德语社区通过大型知名文化机构支持国际艺术交流,从而促进其他文化的传播,并增进人们对其他文化的了解。

基础建设项目要得到支持,必须符合关于残疾人出入方面的规定(2002年3月18日关于基础设施的法令)。

发起以下行动之后,在接触文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1. 在可借用的媒体和可脱机使用的媒体方面:

2003年德语社区虚拟图书馆/音像馆中央目录(www.mediadg.be)建成。就资料构成和网络范围而言,这是面向德语人群的第一大目录。

这一网络工程的特点在于,把以下内容囊括到一份虚拟目录中:

四大公共图书馆的资料,即10000至80 000 种媒体;

2001年以来新建的学校音像馆资料(两个在实际运行,六个正在试运行);

高等院校专用音像馆的资料。

感兴趣的公众可以利用家中的电脑,通过因特网在上述馆藏中进行搜索。随后,可以订阅媒体,或者,如果允许出借的话,就办理借阅手续,并到选中的公共图书馆/音像馆去取回媒体。

2. 在播放的和/或在线的视听媒体方面:

a.2002年,广播运营商开播了第二套广播节目。从音乐特色和每周节目(每天用本地各种方言播出丰富的内容)来看,这套广播节目主要面向德语听众。

b.国营部门运营商和“开放频道”的电视节目以往通过同一个频道播出,现在则通过两个分开的电视转播网播出。

这样,公众便能更好地收看各种节目,为未来拓展范围、为实现多样化打下基础。这方面的打算是:恢复和调整节目;或者与其他电台播放单位建立伙伴关系。

促进文化认同的措施

语言、博物馆、历史研究、民俗是构成文化认同的最佳要素。

有许多法令对语言的使用进行了规范:

1982年3月29日:关于初等教育语言规范的政令法;

1987年12月21日:旨在鼓励在学校文明使用德语的法令;

1998年10月26日:关于引进新的德语拼字法的法令;

1999年5月10日:关于公共道路命名的法令;

2004年4月19日:关于传授语言知识和教学中语言运用的法令。

德语社区议会每年发放奖金,以推广使用德语、促进地区文学传播以及增进对德语地区的了解。

为确保对遗产获得一般性了解而采用的手段有:资助博物馆,特别是资助展示和重新整理藏品的措施和一些很有影响力的项目;资助历史方面的出版物;提升民俗传统。

德语社区的艺术作品藏馆是地区艺术家的平台,由于各种各样的传播活动(展览、广告、横向活动、正在制作的网络传播),这个平台让越来越多的公众有机会接触造型艺术和当代遗产。

5 ) 发展合作

1.在文化领域,比利时合作署支持在比利时举行的介绍南方国家文化产品的多种活动,尤其是电影、展览、音乐会等。这样做能够鼓励比利时民众了解多文化世界;而且通过这些项目,比利时合作署也对我们伙伴国家的艺术家提供了支持。

此外,比利时合作署还支持这个领域的具体方案,尤其是“阿菲利加里亚”方案,该方案的目标是:

把文化特性纳入各个层次的发展合作中;

承认、保护和促进文化价值观和文化认同,促进文化间对话;

承认、保护和宣传文化遗产,支持发展该部门的能力;

发展文化产业,改善文化、艺术产业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条件。

“阿菲利加里亚”方案的年度预算为100万欧元,该方案支持很多非洲的项目。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对兹维沙米索Zvishamiso艺术给予支持。

这个项目是津巴布韦青年艺术家发起的,主要涉及舞蹈训练,也涉及戏剧和音乐训练。训练针对哈拉雷市姆巴雷区的弱势儿童。学生在接受艺术培训后并参加演出,在学校里宣传防治艾滋病斗争这个重要主题。这个项目对青少年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已经有七名受训学生入选津巴布韦国家芭蕾舞团。该项目注重发现津巴布韦和其他地区多种多样的艺术表现手段,注重促进南南文化的技术交流,尤其是与南非索韦托舞蹈团为争取共同演出而开展交流。

2.比利时合作署支持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科学研究。在多边合作中,我们支持国际农业研究磋商小组、教科文组织(特别是森林管理领域的项目)和环境规划署(特别是流域污染方面的研究项目)。

比利时还通过大学方案和科研中心方案,帮助促进国际交流和加强伙伴关系。我们支持的项目有:情报交换中心(例如,在生物多样性领域开发的系统)和一些数据库(例如,与国际香蕉改进研究所直接合作建立的关于香蕉种植问题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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