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会议

第573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8月7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阿巴卡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捷克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上午10时1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捷克共和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CEDAW/C/CZE/2)

应主席邀请,Fuchs先生和Zelenková女士(捷克共和国)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F uchs先生(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副部长)作为捷克共和国代表团团长,介绍了该国的第二次定期报告。他提议把注意力集中在自初次提交报告以来这段时期最有意义的发展上。

四年来,捷克共和国政府和社会在该国根据国际法所作的承诺、以及为加入欧盟所进行的立法和机构准备的推动下,在平等机会政策方面经历了重大变化。

政府确定由劳动和社会事务部来负责协调政府的妇女政策。该部已经起草了一项旨在推动男女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确定了向委员会报告的优先事项,并以委员会和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提出的建议为基础。每年都将审查该项计划的实施情况,以确定现行的措施是否需要维持、取消或修改。

政府工作的另一个重点是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它已指示各部制定各司局或部门的政策,并且指定性别问题协调中心,以审查有关立法和政策的建议对男性和女性的影响。另外还成立了一个男女平等机会政府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来解决与平等机会有关的机构方面的问题。在上一次大选中,担任公职的妇女的数量有所增加,赢得了200个议会席位中的34席,许多全国性的大机构都是由妇女领导的,但是,在新政府中仅有两位部长是女性。

在加强人权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进展。为维护人权而设立了一个政府人权委员会、一个政府人权代表和一个公共人权保护(监察员)办公室。政府还集中精力来履行国际人权立法,包括《公约》(1987年批准)及其《任择议定书》(2001年批准)。《公约》已经被纳入到国家的法律之中。

《捷克共和国宪法》庄严宣告男女平等,但是政府认识到,仅仅靠宪法条款本身不足以保证平等政策能够在日常生活中得以实行。因此,它修改了立法的个别条款。特别是劳动立法已经与欧盟的立法相一致;它现在包括了同工同酬、育儿假、歧视补偿等项规定。

在审议捷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时,委员会曾经对该国立法中缺少对歧视的明确定义表示关注。应于2002年底前提交给政府的关于保护不受歧视的“总括”法案有望改变这种情况,因为这项法案将涵盖基于性别、种族和民族血统、信仰、年龄、残疾和性取向的歧视。

履行《公约》条款的最大障碍是公众缺乏对男女平等原则的认识。虽然立法框架正在逐步建立,但是要把法律上保证的权利转变为行动还需要打破传统的定型观念。重要的是,不能把妇女平等看成是妇女的问题,而要把它看成是一个涉及男性的性别问题。教育和认知运动是迈向消除性别歧视的第一步。平权行动也可以发挥作用;它包括为那些在劳动市场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比如,休完产假的妇女,以及在招工或晋升中所占比例不足的那些人所采取的措施。

政府把打击贩卖妇女活动的措施当作国际紧急事项,因为捷克共和国是一个启运、中转、甚至目的国。这种贩卖活动被认为是另一种形式的有组织的犯罪,对此实行严厉的处罚。家庭暴力,这一现象不仅影响到妇女,而且也影响到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这些弱势家庭成员,但长期以来它一直被认为是一个禁忌的话题。非政府妇女组织帮助把这个问题公开化了,政府正在采取预防性和补救性措施来制止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现已开展了提高公众认识运动,并成立了一个部际工作小组,把保健、社会、法律和警察援助各项工作结合起来预防和起诉这一暴力行为。国家立法并没有把这种现象作为一项罪行来对待;但是如果其表现形式为袭击和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敲诈勒索、强奸、杀人或虐待受扶养子女,将会受到惩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未经受害者同意也能提起公诉,正在起草的新的《刑法典》很可能将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罪行处理。受害者可以到庇护所(“救助站”)求助,他们还可以得到政府的帮助,但是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被逼迫离开家庭的应当是犯罪人而不是受害者。

社会经济因素对妇女在劳动市场和家庭中的地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捷克共和国的妇女就业率历来很高。但是,家庭角色的划分仍然受传统模式的束缚,妇女要承受工作和家务双重负担。工作场所的法律保护措施有些时候能够改善一下这种不利状况,但是它又产生了自身的不利因素:雇主当中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就是愿意雇佣男性而非女性。解决这种差异的最好办法是持续不断的促进平等机会。尽管年轻一代在平衡男人和女人在家庭中的职责以及调和家庭和工作方面比较容易一些,但是仍然需要政府方面作出努力,从总体上实现男女在就业、政治生活、家庭和社会中平等的目标。

T avares da S ilva女士对捷克共和国代表团在口头发言中提供的补充信息表示欢迎。在审读第二次定期报告时,她被法律改革的动力主要是来自与欧盟立法相一致的需要这一信息所深深吸引。因为她自己就来自欧盟的一个成员国,所以她理解与这一立法相一致有一定的压力,但是她指出,作为妇女问题最全面的全球性协议,《公约》的执行在许多方面大大超出了欧盟的要求。

关于捷克共和国促进妇女权利的机构,她说,口头发言已经提供了许多报告本身并未包含的信息,但是她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详细材料说明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在实践中是如何履行其在妇女问题上的职责的。她还希望了解更多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计划的执行情况,这项计划不仅应当被看作是一项战略,还应当被看作是一个需要投入人力和财力资源的过程。关于平等机会政府委员会、推动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和性别问题协调中心的详细资料已经对她的问题提供了部分答案,但是她希望了解政策是如何转化为行动的。

关于《公约》第四条,她说,第二次定期报告提到了在采取特别临时措施问题上涉及立法的争论,但是报告也清楚地表明,根据国家宪法,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条约,在等级上优于国内法。因此,她对认为此种措施是合法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这一讨论结果表示欢迎。

S chöpp -S chilling女士对捷克共和国在过去四年中取得的成绩向Fuchs先生和他的代表团表示祝贺。她非常清楚地知道经济和政治变革的挑战以及吸收消化一套新法典的需要。当然,这种需要也提供了一个机遇:捷克共和国正在享有它的许多邻国为妇女权利奋斗五十年所取得的成果。

那么风险是,这种迅速的立法变化常常不能被公众所理解,甚至不能被法律界所理解,而他们的职责就是履行新法律。因此,教育和培训是至关重要的。她询问有关国际法和欧洲法律的授课是否已经成为有志律师必修的基础课程。如果没有的话,那信息就要经历太长的时间才能传递到那些本该掌握这一信息的人们那里。既然《公约》直接适用于全国,她询问委员会的建议是否被法律界看作是“软法律”了。作为一个与此有关的问题,她很想知道委员会关于捷克共和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是否已经传达给了公众,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平等机会政府委员会是否参与了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编写工作。

她对捷克共和国正式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表示欢迎,但是,她询问该国是否打算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段所建议的修改,这一修改限定了委员会会议的时间。这一修改需要获得三分之二的缔约国的赞成票方可通过,她敦促捷克共和国采取必要的行动。

鉴于执行平等机会政策的全国性机构看上去很不完整,她欢迎瑞典专家对有关机构安排所作的评估计划。她询问有关人权的控诉向什么单位提交(初级法院,还是直接提交宪法法院),以及是否提出过建立人权检察员事务处的建议。

关于《公约》第四条,她对有关采取特别临时措施的辩论所产生的积极结果表示欢迎,但是,对那些在劳动市场处于不利境地的人进行积极的培训才是更具长期性的措施。她询问是否已经有了对特别临时措施的既定概念,其中包括立法基础、数字目标和时间表,以及性别问题协调中心和平等机会政府委员会是否参与设计这一概念。她想知道政府在平等机会领域的指示有多大的约束力。

S aiga女士说,她对有关政府人权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说明表示欢迎。她还要求提供有关该委员会和男女平等机会政府委员会之间关系的资料。

G oonesekere女士对捷克共和国接受《公约》可由法院受理的性质表示满意。但是,在履行《公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捷克共和国的反歧视立法几乎都集中在劳动法这一个法律上;于是,还需要提供补充资料以说明将如何处理其他领域中歧视问题。在对违反《公约》的法律救助方面,鉴于宪法法院似乎具有上诉法院的职能,因而不清楚哪一级法院是受害者首先要去的地方。如果缔约国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具有真实的意义,那么说明使自然人能够向法院提出控诉的程序是很重要的。报告国还被要求说明人权委员会是否参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或者它的作用是否纯属行政性质。

有些令人担心的事情是,强奸只有在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以强迫受害人发生性行为的情况下才被该国定为犯罪,以及许多其它司法审判把强奸简单地定义为未经双方中一方同意的性行为。而且,捷克共和国对强奸的惩处看来好像与该罪行的严重程度也不相符合。因此,促请代表团寻找有关“no-drop”政策的进一步资料,根据这一政策,对暴力犯罪提起诉讼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事情,这种案件可以经过或者不经过受害人的同意由国家提交法院审理。

F errer gomez女士在提到《公约》第五条时说,从报告中看,很显然捷克政府把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持续性看成是消除歧视的主要障碍之一。她想知道有关平等问题的教育计划是否包含了专门论述《公约》的内容。

关于报告的第37段,搞清楚对捷克电视法案和捷克广播法案所提出的修正案,以及用于创作在电影院播放的关于平等问题的音像作品的拨款是否获得批准,这是很有帮助的。

此外,报告国应当说明最近对促进平等的劳动立法的修改是否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以及那些负责实施这一立法的人是否接受过培训。

她还询问捷克政府的行动计划是否包含了针对女性人口中最易受到伤害群体,即老年人和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妇女的特殊政策。捷克共和国在评估社会保障救济的合法性时,似乎并没有把性别问题考虑进来,而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因为歧视的长期存在意味着妇女在就业方面遇到的困难最大,而且就算找到了工作,拿到的工资也是最低的。捷克共和国考虑过把性别观点纳入社会保障计划吗?如果没有将性别观点纳入预算编制,那么在拟订国家预算时采用的是什么观点?

F 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在回复Tavares da Silva女士提出的问题时说,使捷克法律与欧盟法律协调一致是捷克于2004年加入欧盟之前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但是,对于新起草的法律来说,也必须完全遵守国际公约和条约。

根据该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捷克政府已经决定成立男女平等机会委员会,该委员会有二十三名成员,其中八人是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十三人是副部长。由于捷克共和国最近的议会选举,委员会成立后仅召开过一次会议,不过,第二次会议已经计划于夏末召开。

他进一步解释说,人权委员会主要关注的是实施和遵守国际人权文书,酌情向政府提出建议,而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主要精力集中在实施平等机会政策的实践方面,比如在地区性政策中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在回答Schopp-Schilling女士提出的问题时,他说,令人遗憾的是,一般公众并没有充分认识到他们在法律救助方面的权利,要求法院干预有关性别歧视之类事情的案件也为数甚少。人们对他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的无知明显地显现出来,成为捷克共和国实施该《公约》的主要缺陷之一。鉴于与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公众认识和教育方面的合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现已向非政府组织和当地的公共行政机构分发了一份出版物,其中包含有《公约》全文、代表团的最初报告和有关文件。在第二次定期报告最后审定之前,政府已经向非政府组织和人权委员会征求了意见。此外,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网站上还设立了一个平等机会问题栏目,在那里可以查阅立法和其他有关的文件。

至于有关新的法律信息的传播问题,一般的程序是通过一切可利用的媒体来宣传立法的变化。关于就业和劳动立法问题,捷克政府依靠社会伙伴来讨论新的法律和解决新法律所带来的难题。

捷克政府刚刚开始与瑞典在一个项目上的合作,这个项目主要是评估现行的平等机会政策执行机构框架。在捷克共和国即将加入欧盟的准备工作中,各个领域都出现了权力分散的情况,那些参加了平等机会委员会会议的当地机构的代表都表示了要把平等机会政策融入地方立法的愿望。

在司法行政问题上,他指出,涉及就业争端的自然人当然可以作为一个问题申请地区法院的保护。诉讼可以提交到地区法院,个人也可以求助宪法法院。虽然人权委员会没有正式的诉讼程序,但是作为委员会成员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有时能够根据他们自己的司法诉讼经验对个别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的建议。

任命一个平等机会问题监察员的问题目前正在讨论之中。虽然政府的人权代表无权处理个人的控告,但是他和人权委员会确实对立法的和非立法的习惯做法有一定的影响力。为了与欧盟的法律保持一致,捷克共和国必须建立某种类型的机构来处理歧视诉讼;为此,有关建议将于2002年底前提出。

对“政府实施男女平等的优先事项与程序”方案拟订文件中包含的各种措施每年都要进行审查。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没有按时实施所建议的措施的部委,捷克共和国毫不迟疑地予以“点名批评”。至于政府方面采取平权行动的合法性问题,经过争论后得出的结论是,此种行动并不违反《捷克宪法》,可以以消除歧视为目标加以实施。

在他看来,对老年妇女的社会救济金政策不能令人满意,对老年人的收入资助问题已经在2001年列入了部门优先事项。他所领导的劳动合社会事务部一直努力通过诸如研究单亲家庭,把性别观点纳入有关社会救济金的讨论,以便在立法方面作一些必要的改变。有关各部在社会发展方面预算分配的更具体的资料将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

S chorm先生(捷克共和国)说,1991年的《宪法》规定国际人权公约优于国内法。普通法管辖权,以及宪法法院,都会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法。由于捷克共和国的法律体系是按照大陆法条模式建立的,所以,一般来说是不能声称受到歧视的,而且受害人必须要求给予保护不受歧视。现在有了检察员办公室来维护个人的权利,而且正在计划成立一个同样的机构来处理歧视方面的控告。所有未来的律师和法官都必需接受有关欧洲法律和国际法的高级培训。

至于歧视案件中可以使用的救助方式,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如果涉及就业问题的话,因为歧视可以作为一种指控接受,而且肯定被证明不成立。政府知道在立法领域存在的这一差距,为此,正在起草一部有关歧视的基本法律。

B urcikova女士(捷克共和国)说,关于平等待遇和保护不受歧视规定的法案草案将于年底前提交政府。它规定了平等待遇和保护不受以种族、肤色、血统、民族或种族血统、性别、性取向、年龄、残疾、信念或宗教为由的任何歧视的权利。根据欧盟主要的反歧视指示,关于歧视的单部法律能够保证标准的最大化平等。法案还进一步规定了自然人和法定实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实施平权行动的条件和条款。很有意义的是,它建立了一个保护不受歧视办公室。法案草案适用于公共生活和私生活中的人,目的是确保在就业、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医疗卫生、教育、提供服务和获得住房等方面不受歧视。

法案把歧视定义为当一个人以前面具体说明的理由受到与另一个人不同的对待时产生的情形。它还定义了间接歧视、骚扰和虐待,这些行为也都被视为歧视,并且被禁止。对平等待遇原则的例外包括对在武装部队服役、所从事职业的性质、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最低年龄的要求。特别关注的是平权行动,不能把平权行动看作是歧视,如果它是有正当理由的,并且如果这种行动的目的是为了在一段有限的时间内减缓明显的不利条件。凡违反法案规定义务者,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如其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受到侵犯,均可以要求停止这种歧视,而且可以要求损害补偿,包括经济补偿。

法案草案编写工作小组目前仍在就保护不受歧视办公室的潜在作用和功能进行讨论。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这个办公室的任务应当是,通过教育、咨询服务和传播信息来宣传平等待遇原则。它还应当具有诸如调解的权力,以及提出建议和专家意见的权威。此外,它还应当具有调查歧视案件的权力。

Š vecov á女士(捷克共和国)说,各级教育课程正在现代化,通常是以公民课程的形式,加入有关人权、歧视和平等待遇等内容的材料。但是,变化的关键是教师对新课程的接受。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对教师实施新课程的培训。共和国的所有大学都是自治的,教育部对课程内容上几乎不施加任何影响,但是她的看法是,人权和歧视问题涵盖在法律系和社会科学系范畴内。

A chmad女士询问灯塔工程是否能够满足建立一个全国歧视问题中央协调机构的需要,这个机构看上去好像在法案草案中有规定,如果不能满足,是不是就不会建立这样的机构呢?

S hin女士说,重点文件是政治意愿的一个令人鼓舞的标志,她期待获得有关每一个优先事项预算分配的信息。她还想知道那些没有履行自己职责的部长是否会受到制裁,以及非政府组织是否有机会为年度评估提供情况。

她询问了更多有关促进涉及家庭暴力问题计划的公共宣传运动的详细情况。她还想了解有多少庇护所可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用,还有没有其他的救助方式。最后,她想了解一下刑法典修正案的材料分发范围有多大。

C orti女士说,她感到高兴的是寻求庇护的妇女可以在提出要求后受到妇女官员的接待。但是,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UNHCR)的信息,在捷克共和国有10 900名注册的寻求庇护者和1 245名难民。年龄在26岁到40岁的女性寻求庇护者的数量最近又有了新的增长。她想知道这些妇女中有多少人是非法贩卖的受害者,给予这些受害者以庇护是否是政府的惯例,难民有没有就业的机会,大多数非法贩卖的受害者是愿意离开这个国家呢,还是愿意留在那里。

G aspard女士对政府表示它不能推进卖淫法案草案的立场表示关注(这一法案将允许妓女在指定的地点工作),因为它有可能违背了捷克共和国作为《禁止非法贩卖人口和利用他人卖淫公约》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但是,政府也应当考虑它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与前面的公约不同,它有一个监督机构(委员会);第6条规定:“缔约国将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一切适当措施,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这样的话,各种形式的卖淫,即使是自愿卖淫,都是禁止的。她要求代表团解释一下政府在这方面的打算。

F uchs先生(捷克共和国)说,他相信劳动和社会事务部与瑞典合作实施的项目会导致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维护妇女权利的机构。但是,现在还没有决定这个新机构是否应当专门来处理性别歧视问题,或者它是否还应当负责消除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歧视的工作,就论证而言,这些问题甚至更为严重。他认为很有可能会成立一个单独的机构,而且这个机构是独立于任何一个部的,这样它就可以有效地协调所有有关的政府活动。但是也有可能做出决定,认为现在的机构足够了,不需要再设立更多的机构。

他希望他的同事们今后要考虑Shin女士关于使用“性”(SEX)和“性别”(GENDER)两个词的意见。虽然他没有关于给各部用于反歧视项目的预算分配或者给那些发起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的非政府组织提供资金的具体资料,但是他保证这个问题将会在下一次报告中解决。没有一个部长因为未执行关于妇女权利的官方指示而被撤职;但是,任何借口都是不能接受的,不执行的行为将会被记录在案,这一事实起到了强有力的威慑作用。非政府组织应邀提出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在对全国行动计划进行年度审查的准备工作中被采用,而且它们与最后文件的副本一起提供。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提供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统计数字是准确的。他没有关于这些群体组成情况的其他资料,也不清楚为什么这么多年轻的妇女申请庇护。获得这些资料可能也比较困难,因为个人数据资料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他保证下次报告将包括所有可以得到的统计数字。难民有工作的权利。但是,就业法规执行得更严格了,以适应新的签证条件,签证新规定驱使许多来自乌克兰和其他东欧国家的非法移民工人申请庇护。一旦获得庇护,难民就可享有与捷克共和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而且有权申请公民资格,尽管这个过程还很漫长。

关于卖淫的法规已经讨论好多年了。建议采取措施来消除前一届政府起草的卖淫法案草案与捷克共和国作为缔约国签署的国际文书之间的矛盾。

Š najdrov á女士(捷克共和国)说,非政府组织把公众的注意力吸引到了家庭暴力问题上,这是事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必须以预防加惩处为基础。一个叫“白色安全圈”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各部合作发起了宣传运动,并且开设了一条二十四小时救助热线。最近成立的跨部的对妇女暴力工作小组正在努力改进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目的是为了制定新的民事和刑事立法和医疗卫生法规。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三十天时间来决定是否同意起诉犯罪人。根据2001年的一个修正案,《刑事诉讼法》不再需要得到受害者的同意,如果很明显是在威胁、强制、依赖或屈服所产生的压力下没有同意或撤回同意的话;但是,受害者和警方都必须了解这个修正案。内务部网站上列有全部三十个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的地址和电话号码。该部还打算向警官提供与各种形式犯罪的受害者打交道的敏感性培训。

2001年5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奸的定义范围拓宽了,不仅包括性交,而且包括类似的性行为和滥用别人的脆弱来实施这种行为。强奸将受到二至八年监禁的惩处。如果受害者的年龄不到18岁,判刑将增加到三至十年。如果受害者的年龄不到15岁或者如果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判刑将增加到五至十二年。如果该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判刑将增加到十至十五年。

内务部正在与德国和波兰两国政府合作打击非法移民和非法贩卖人口活动;2002年3月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来处理这个问题。虽然事实上一些寻求庇护者是非法贩卖的受害者,但是政府对这些妇女并没有适用庇护法;根据《外侨法》,这些人可被允许临时居住三个月,或者直到该案被提起公诉为止,如果她们给予协助的话;在特殊案件中,也可能给予永久居住权。在临时居住期间,受害者有权享受医疗卫生和安全措施,但是不能享受经济福利,或进入就业市场。作为联合国打击贩卖人口全球方案的一部分,劳动部在对捷克共和国和波兰的非法贩卖做出刑事司法回应方面正在采取一项主动行动,这项行动将考虑向受害者提供更大援助和保护的途径。此外,国家正在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移徙组织(移徙组织)合作,准备提出一项打击非法贩卖的建议,该建议将于2003年年初提交给政府。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