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7月11日至12日以混合形式举行的第4130、第4131和第4132次会议上审议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7月22日举行的第414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3.委员会认识到,持续的武装冲突、2023年的地震、政治、经济和社会不稳定(包括单方面强制性措施造成的不稳定)以及外国武装部队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其中一些被联合国认定为恐怖主义实体)的存在,导致冲突各方严重侵犯人权,严重阻碍《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委员会注意到,在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等缔约国无法有效控制的领土上,个人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其国际人权义务具有持续性,《公约》所载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人,缔约国负有保护受其管辖的个人的主要责任,因此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进一步的暴力和侵犯人权行为。委员会还提醒缔约国,有义务在一切重建工作中保障全境所有个人,无论居住在何处,都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有义务促进所有人民和社群形成容忍、和平与和解的文化。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23年第32号法令,规定战地军事法庭终止运作;
(b)2022年第16号《防止酷刑法》,将任何人蓄意实施、参与或煽动酷刑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c)2018年第24号法,修正了《刑法》条款,禁止不经法院程序结婚,以限制早婚数量;
(d)2013年第20号法令,将各种形式的绑架定为刑事犯罪;
(e)2013年第11号法,规定在《刑法》中新增一项条款,对招募18岁以下儿童并意图让其参与战斗或类似行动的任何人予以处罚;
(f)2011年第11号法,加重了对性暴力的处罚,特别针对受害者未满15岁的案件。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09年7月10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其中说明《公约》已被纳入国内法体系,《公约》规定通过国内法院和国内法律落实。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内法律框架与《公约》之间仍然存在差距,缔约国也没有提供法院援引或适用《公约》规定的案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没有提供具体资料,说明为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所采取的步骤,或是有关批准《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的打算(第二条)。
7.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国内法与《公约》兼容,并在国内法律体系内充分落实《公约》规定。缔约国还应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全面、方便和定期更新的《公约》专门培训,确保他们对《公约》的适用和解释符合缔约国在《公约》之下的义务。此外,缔约国还应考虑建立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确保该机制有效运作,包括获得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进一步能力建设支持。缔约国还应考虑加入《公约》第一项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中介绍称,国家委员会正在制定有关国家人权机构的综合框架,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没有说明在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此类机构方面取得的任何进展(第二条)。
9.缔约国应作为优先事项,按照《巴黎原则》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并确保该机构有能力独立有效地履行任务。
反腐败措施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防止和打击腐败的努力,包括由中央监督检查委员会牵头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由于经济危机爆发、单方面强制性措施持续实施,政府官员和非国家武装团体愈渐诉诸勒索、拘留、贩毒(包括贩运芬乃他林)和其他非法活动来筹集资金(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11.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消除各级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缔约国尤其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公正独立地调查并起诉所有腐败案件,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腐败案件,且如果有人被定罪,则应判处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缔约国还应向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关于发现、调查和起诉腐败行为的有效培训,并向公职人员、政界人士、企业界和公众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使他们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应对腐败的机制。
在武装冲突背景下保护《公约》权利以及对据称侵犯人权行为追责
12.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武装部队接受了关于在军事和安全行动中遵守人道法以及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平民(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培训,但委员会对武装冲突中仍然存在任意剥夺生命的现象深表关切。在这方面,委员会还严重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系统性侵犯人权行为,如酷刑、秘密拘留、性暴力和强迫失踪,包括在缔约国行使有效控制的地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确保对军事行动中的非法行为追究责任,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缔约国所参与武装冲突中的据称违反《公约》行为的起诉和判决方面存在有罪不罚问题且缺乏明显进展,例如在塔达蒙军事行动中据称实施的行为,该行动造成280名公民被处决,其中至少包括12名儿童(第二、第六、第七、第十四、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
13.委员会回顾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呼吁缔约国继续并加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履行保护生命权的义务,防止《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受到侵犯,并落实武装冲突受害者寻求真相、伸张正义和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缔约国尤其应:
(a)确保迅速、彻底、独立、有效地调查所有报告的在持续武装冲突中侵犯平民人权的案件,并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判处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按照国际标准进行透明、公正的审判,向公众广泛通报审判进展;
(b)保证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以及法律、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并保证寻求正义和补救的受害者及其亲属不受恐吓和骚扰;
(c)加快建立符合国际法和标准的国家过渡期正义与和解机制,以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并保障所有受害者及其家属寻求真相的权利。
不歧视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资料说明关于禁止歧视的法律框架,包括《劳动法》(2010年第17号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为通过防止和打击歧视的全面法律作出了哪些努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少数群体成员、特别是库尔德人和雅兹迪人继续面临歧视、拘留和暴力,包括性暴力;库尔德妇女和雅兹迪妇女被攻击并被拘留,其中有些出于强迫婚姻目的。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性关系继续被定为刑事犯罪,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继续面临骚扰、歧视和暴力,特别是性暴力(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5.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缔约国尤其应:
(a)通过明确涉及生活所有领域的全面反歧视法,禁止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间接和交叉歧视,包括禁止基于种族、族裔、年龄、国籍、宗教、移民身份、残疾状况、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b)确保所有人,无论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如何,都能在法律和实践中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所有人权,包括将成年人之间自愿的同性关系非刑罪化;
(c)保证受其管辖的所有人,特别是因族裔、宗教或实际或被认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处于最脆弱境况的人,得到必要的保护,免遭暴力袭击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保证对所有暴力侵害行为进行迅速有效的调查,将施害者绳之以法,一旦定罪则处以适当刑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救和有效的法律、医疗、资金和心理援助。
紧急状态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2011年4月21日第161号法令,取消长期紧急状态,并废除最高国家安全法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非常法律已不再适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1年第55号法令规定了审前拘留保障措施的例外情况,允许有关部门在未经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对涉嫌恐怖主义等特定罪行的个人实施长达60天的拘留,这损害了不被任意拘留的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实际上,有些人被拘留的时间甚至超出了60天。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紧急状态期间暂停适用法律保障的做法被保留,相关权利被授予反恐怖主义法院(第四、第九和第十四条)。
17.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紧急状态期间的《公约》条款克减问题的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缔约国应:
(a)保证在紧急状态下为保护民众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临时的、相称的和绝对必要的并受到司法审查;
(b)考虑修正2011年第55号法令,确保该法令符合《公约》规定,并确保该法令不可用于将克减《公约》条款的措施扩大到紧急状态之外;
(c)确保法律不被用于不当限制个人权利,包括不被任意拘留的权利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承认这些权利是确保缔约国对紧急权力的使用符合其《公约》义务的重要保障;
(d)保证对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进行迅速、彻底、独立、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一旦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反恐措施
18.委员会肯定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恐怖主义,但对2012年第19号法令第1条所载的模糊“恐怖主义行为”定义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12年第22号法规定设立反恐怖主义法院,但没有充分规定该法院应按照国际人权标准提供的关键司法保障。特别是,该法第7条规定,该法院虽保留辩护权,但在起诉和审判的所有阶段和程序中不需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引起了人们对个人、特别是人权维护者和政治反对派可能会被任意剥夺自由并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关切。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反恐怖主义法院法官的任命及辞职必须经总统令批准,令人对该法院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疑问(第七、第九、第十四、第十五和第十七条)。
19.缔约国应加紧努力,针对出于国家安全目的而对人权施加的任何限制,提供适当司法监督等有效保障,并确保此类限制出于正当目的,并且是必要和相称的。缔约国尤其应:
(a)审查包括2012年第19号法令在内的反恐法律,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以及合法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相称性原则,并确保“恐怖主义行为”定义符合安全理事会第1566(2004)号决议以及必须具有致人死亡或严重受伤目的才能构成恐怖主义行为的规定;
(b)采取必要步骤,使2012年第22号法符合《公约》,并确保根据《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在法律和实践中为涉嫌或被控犯有恐怖主义行为或相关罪行的人提供一切法律保障;
(c)保证反恐怖主义法律不被用于无理限制《公约》所载的任何权利,包括律师、记者、政治反对派和人权维护者的权利;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和《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国际标准,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反恐怖主义法院法官完全独立。
性别平等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性别平等,包括实施2023-2030年性别平等战略计划以及于2019年和2020年修正《个人地位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开展立法审查,研究国内法律框架中的歧视性法律,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有关个人地位的法律在结婚、离婚和继承事务上仍然从根本上歧视妇女,而且法律规定仍然剥夺妇女向子女和外籍配偶传递国籍的权利(第二、第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在所有领域切实确保男女平等。缔约国尤其应继续审查法律,修正或废除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法律规定,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保障男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特别是在个人地位相关事务上以及在妇女向子女和外籍配偶传递国籍方面。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2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法律修正案,加重了处罚并规定不再将所谓的名誉犯罪作为减刑因素,以期令施害者受到2011年第1号《刑法》等法律的制裁而不设例外。委员会还欢迎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对所有暴力案件实行刑事处罚并设立专门法院的综合法律草案已进入最后颁布阶段这一信息。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普遍存在,而现有的处罚无法对此类行为的施害者形成震慑(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四、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23.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性别暴力行为。缔约国尤其应:
(a)确保国内法律禁止和处罚性暴力等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实质性保护,包括迅速通过和颁布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以及设立专门法院的法律草案,确保该法符合《公约》规定;
(b)保证彻底调查家庭暴力等所有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保证起诉施害者,一旦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保证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以及适当保护和援助;
(c)为法官等公职人员、律师、检察官、执法人员以及医疗和社会护理人员提供关于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有效培训,并加强面向社会的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助长容忍性别暴力的社会和文化模式及成见。
死刑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大赦令,包括允许将死刑减为终身监禁的2023年第36号法令,但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法令并不适用于所有被拘留者,包括政治犯、良心犯、因冲突或因表达意见而被拘留的个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可判处死刑的罪行的性质达不到《公约》第六条第二款所指的最严重罪行门槛。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正在考虑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第六条)。
25.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动等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涉及故意杀人的最严重罪行,而且死刑的施用决不能违反《公约》,包括不违反公正审判程序,也绝不对未满18岁者判处死刑。缔约国应适当考虑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考虑加入《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通过适当的提高认识措施等,就废除死刑是否可取开展建设性的全国对话。
强迫失踪
26.委员会注意到,国内法律规定绑架、剥夺自由和未经司法命令的拘留或逮捕行为将受到处罚,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国内法律没有明确将强迫失踪定为刑事犯罪,而且现行法律框架并未充分涵盖强迫失踪情形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复杂性。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自武装冲突开始以来,强迫失踪已形成模式并有大量报告,其中大多数据称是政府部队所为,而且官方并未建立失踪人员登记系统,也没有应对此类侵犯人权行为的司法程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自2018年以来,有关部门为近1,700名失踪人员出具了死亡证明,但未将遗体归还家属。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也没有澄清设立了哪些国家机制以解决失踪人员问题,包括黎巴嫩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的黎巴嫩人和叙利亚人失踪问题,特别是在司法后续行动以及家属了解真相和获得全面赔偿方面(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27.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并防止武装冲突背景下的模式化强迫失踪问题。缔约国尤其应:
(a)根据国际标准修订法律框架,确保在刑法中明确界定一切形式的强迫失踪,并确保相关处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对一切强迫失踪的指称和报告进行迅速、公正、彻底的调查,并确保起诉直接和间接施害者,一旦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查明失踪人员的命运和下落,如果失踪人员已死亡则辨认并归还其遗体,并确保定期向家属通报调查进展和结果,向他们提供国际标准所要求的正式行政文件以及充分赔偿,包括康复、适当补偿和不再重犯的保证;
(d)与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失踪人员问题独立机构充分合作,并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2年第16号《防止酷刑法》,但对酷刑或虐待普遍存在、有时导致死亡的报告深表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第16号法缺乏明确的调查机制和有关该法及其实施的独立监督执行机制,而且缺乏追溯适用规定,导致过去的酷刑受害者没有补救保障。委员会更感到关切的是,某些法律规定可能为国家安全局人员履职期间所犯的罪行提供豁免,例如1969年第14号法令第16条和2008年第69号法令。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长期单独监禁的使用情况(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29.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遏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审查法律框架,如2022年第16号法,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缔约国尤其应: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人权培训,包括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的培训,并落实国际法院于2023年11月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和《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由独立机制对所有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指称进行迅速、彻底、透明、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一旦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向受害者提供全面补救和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补偿;
(d)确保所有被剥削自由者能够诉诸独立有效的申诉机制,以便酷刑和虐待指称得到调查;
(e)切实限制使用单独监禁,仅将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并确保单独监禁的使用受到司法审查;
(f)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并继续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国际伙伴和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等国际人权机制合作。
人身自由、人身安全以及拘留条件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普遍存在任意拘留和据称使用秘密拘留中心的情况,其中一些拘留中心据报由国家和支持国家的武装团体控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缓解拘留场所超员状况并改善拘留条件,包括司法部于2024年颁布法令,授权对拘留中心和监狱进行定期督察,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监狱条件恶劣,包括在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方面,并存在营养不良、缺乏医疗护理和治疗的问题,有时导致死亡,特别是在赛德纳亚军事监狱(第九和第十条)。
31.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确保在实践中保证所有被拘留者从被拘留之初就获得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并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缔约国尤其应:
(a)立即停止使用秘密拘留中心,并保证所有被拘留者从被拘留之初就立即得到妥当登记、迅速被带见法官并获得切实机会使其拘留得到定期司法审查;
(b)继续努力减少监狱超员现象,包括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的规定,更广泛地采用非监禁措施代替监禁;
(c)改善拘留场所的条件,并确保提供充足的食物、饮用水和医疗护理;
(d)便利在不事先通知和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对其有效控制的所有拘留场所(包括由情报部门控制的拘留场所)进行独立、有效、定期的监督,包括设立独立机制以监督监狱条件;
(e)为有关执法人员以及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关于防止拘留期间死亡的强制性培训。
消除奴隶制、奴役和贩运人口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作出努力,包括通过《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法》(2010年第3号法令)和实施国家计划,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受害者识别和保护工作的统计数据,包括在武装冲突背景下被贩运并被用作士兵以及用于性剥削目的的儿童的统计数据,以及关于被起诉和定罪的责任人的统计数据(第二、第七、第八、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3.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有效落实打击贩运人口的现有框架,包括加强受害者识别工作、调查和起诉施害者,并提供顾及性别和年龄的措施,为受害者提供保护、康复服务和补偿。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根据《公约》第二十四条,禁止出于征兵和性剥削目的贩运和使用儿童,并应加强防范工作和提高认识运动,鼓励受害者寻求保护,同时加强面向公职人员以及负责调查和起诉贩运人口案件的其他人员的培训方案。
境内流离失所者与隐私权和行动自由
3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23年10月宣布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合作。委员会认识到,已逃离该国或在境内流离失所的数百万叙利亚人希望返回家园,过上体面的生活,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政府的和解进程性质模糊且任意,而且有报告称,包括儿童在内的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叙利亚回返者遭受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性暴力和奴役。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个人必须获得所谓的安全许可,才能参与日常生活的某些方面,包括租房或买房(第三、第九、第十二、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35.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与有关各方协商并按照《公约》和《关于境内流离失所问题的指导原则》等相关国际标准,加快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叙利亚回返者找到可持续的解决办法。缔约国应采取具体行动,确保为所有境内流离失所者和叙利亚回返者开展明确有效的和解进程,包括制定可持续的回返者重新融入方案,防止对流离失所和被遣返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特别是性暴力,确保受害者受到保护并且能够迅速获得基本服务,例如教育和医疗护理。缔约国还应考虑废除要求叙利亚公民获得安全部门出具的安全许可的法律。
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权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3年法令,废止了战地军事法庭。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从战地军事法庭向军事法院移交案件的进程缺乏透明度,规范现有军事法院和反恐怖主义法院程序的法律框架也不明确。委员会还对上述法院是否遵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保障措施表示关切。委员会更感到关切的是,2023年第29号法第1条扩大了军事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将与政府官方部队同一阵营的非正式政府部队的人员也包括在内。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部门对司法机关的影响很大,最高司法委员会由总统领导并由司法部长代表总统行事,法官实际上被视为政府雇员,最高司法委员会的七名成员中有四名由政府任命(第二和第十四条)。
37.缔约国应:
(a)保护战地军事法庭庭审和判决的档案和记录,并公布先前经战地军事法庭程序被判刑的个人的命运和下落;
(b)确保包括军事法院和反恐怖主义法院在内的所有法庭程序充分遵守《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正当程序保障,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的第3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
(c)审查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权的法律,包括2023年第29号法,以确保其完全符合《公约》,并在实践中确保平民只在普通法院受审;
(d)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立法和行政部门对司法机关的一切形式的不当干预,并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和公正性,包括确保法官的甄选、任命、晋升、处分和免职程序透明公正,确保最高司法委员会独立于行政部门,符合《公约》和《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国际标准。
良心自由权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考虑缩短义务兵役役期这一信息,但仍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允许个人通过缴费免服兵役,并且不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第十八条)。
39.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尊重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并考虑设立非惩罚性的替代性民事役务。
表达自由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政府控制地区,新闻网站和社交媒体内容、特别是批评政府的媒体内容受到审查,关于网络审查的决定缺乏透明度。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第20号法令对批评安全部队和政府雇员的言论、特别是诽谤或蔑视公共实体的言论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对损害国家声誉或威胁民族团结的行为缺乏明确定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24年第19号法赋予了新成立的新闻部广泛的权力,允许其全方位监督媒体。委员会更感到关切的是,记者和其他媒体专业人员被排除在新媒体法的起草工作之外。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记者、人权维护者、人道主义工作者、博主和其他媒体专业人员继续遭受骚扰、攻击和暴力侵害(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4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按照《公约》第十九条以及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保证人人充分享有表达自由权,并确保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严格要求。为此,缔约国应:
(a)审查并修订2022年第20号法,避免使用模糊的术语和规定过于宽泛的限制,确保该法符合《公约》;
(b)考虑取消对于诽谤的刑事定罪,仅就最严重的诽谤案件适用刑法,同时铭记监禁绝不是惩罚诽谤的适当方式;
(c)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新闻部以独立、透明、公正的方式开展工作;
(d)确保新媒体法提案按照国际标准,适用严格的保障和监督,包括司法审查,并确保记者和其他媒体专业人员切实参与新媒体法的起草工作,与他们开展协商,以保证新媒体法充分保护他们的权利;
(e)有效防止和打击针对记者、媒体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的骚扰、恐吓和暴力,确保他们能够自由有效地开展工作而不必担心遭受报复。
和平集会权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载有和平集会权的法律框架,包括2011年第54号法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即使是小规模的和平集会也不被容忍,只有政府附属团体举行的集会才能获批。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有许多报告表明,有关部门对示威者过度使用武力(第六、第七、第九和第二十一条)。
43.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在实践中确保个人充分享有和平集会权,并确保对这项权利的任何限制都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律仅允许执法人员在万不得已且为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所必需的情况下,才能在集会背景下使用可能致命的武力,并进一步确保所有执法人员定期接受基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关于使用武力的培训。缔约国应确保对涉及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所有事件进行迅速、彻底、有效、独立、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施害者,一旦定罪则予以惩罚,并确保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
结社自由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1958年第93号《私人团体和机构法》赋予政府过于广泛的权力,实际上妨碍了结社自由权,包括:(a)政府可全权决定一个团体能否注册,在社会事务和劳工部报告某组织可能损害“公共道德”的情况下可撤销对该组织的注册;(b)禁止团体在未经政府事先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外国资助;(c)政府有权派代表出席任一团体的年度大会,且有权任命任一团体的一名董事会成员(第二十二条)。
45.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结社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并确保人权组织的成员能够行使结社自由,而不受与《公约》不符的限制。缔约国尤其应考虑废除或修正1958年第93号《私人团体和机构法》,以确保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在不受政府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运作,不必担心报复或组织运作受到非法限制。
儿童权利
46.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武装冲突背景下存在一些侵犯儿童人权的行为,其中包括谋杀、强迫征兵、性暴力、强迫婚姻、任意拘留和受教育机会匮乏等。考虑到这些报告,委员会欢迎联合国正与缔约国协商以敲定关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全面计划的信息,并欢迎对被招募加入武装团体的儿童实行恢复性司法的法律不久将获得通过的信息。此外,委员会承认情况复杂以及需要与其他缔约国进行充分国际合作,但对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北部营地中尚有大量儿童未被接回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虽已采取步骤,包括通过2021年第13号《公民身份法》和2023年第2号法令以及设立统一的民事登记服务,以确保所有新生儿都得到登记,但儿童、特别是流离失所儿童或目前或以前居住在非国家控制地区的儿童在登记出生方面仍然面临困难(第八、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47.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在武装冲突背景下保护儿童人权不受侵犯,并确保曾被利用或被招募参与武装冲突的儿童得到充分援助以恢复身心健康及重新融入社会,以履行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缔约国尤其应确保迅速通过和充分实施关于受武装冲突影响儿童的全面计划和对被招募加入武装团体的儿童实行恢复性司法的法律。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与有关组织和其他缔约国协调与合作,确保迅速、安全地接回冲突地区的所有儿童,并增加出生登记的机会,特别是面向流离失所社群以及目前或以前居住在非国家控制地区的居民。
参与公共事务
4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叙利亚家庭事务委员会正与国家机构合作采取若干步骤,包括发起了一项全国运动,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生活,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妇女在地方行政议会中的代表性仍然很低,目前为7.2%。委员会注意到影响个人进入选举场所的外部环境因素,如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但委员会仍对2020年立法选举投票率较往年大幅下降的情况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质疑选举事务最高司法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效力、中立性和独立性(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49.缔约国应确保其选举法规和实践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二十五条;考虑到《各国有效落实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准则》,缔约国应:
(a)继续并加紧努力,确保妇女充分切实享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包括在国家和地方各级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
(b)采取步骤,提高选民投票率,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有权投票的所有人都能行使这一权利,特别是确保选举场所切实无障碍;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选举事务最高司法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公正并独立于各政党,且能够确保以公平、透明、包容、多元的方式履行任务,并确保其决定受到司法审查。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0.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5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7月23日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7段(强迫失踪)、第37段(诉诸司法、司法独立和公正审判权)和第47段(儿童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0年7月23日前提交下次定期报告,载列具体和最新资料说明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和全面履行《公约》的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