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KAZ/CO/3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September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哈萨克斯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6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4226和4227次会议上审议了哈萨克斯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5年7月11日举行的第425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妇女权利和儿童安全法》,2024年;

(b)《打击人口贩运法》,2024年;

(c)《关于宪法法院的宪法性法律》,2022年;

(d)《关于人权专员的宪法性法律》,2022年;

(e)2021年对某些关于废除死刑的法律进行修正和增编的法律,随后于2022年在《宪法》中规定废除死刑;

(f)批准《2024-2027年确保促进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行动计划》的法令,2024年;

(g)《人权与法治行动计划》,2023年。

4.委员会还欢迎该国于2022年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于2024年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及于2023年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载有人权相关措施的计划和加强国际条约在国家法律秩序中的作用的2021年《国际条约法修正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就在国家法院援引《公约》的做法提供的解释。此外,委员会欢迎机构间工作组为执行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提出的《意见》所做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大多数《意见》没有得到执行,机构间工作组的任务没有明确包括采取或建议采取措施执行《意见》(第二条)。

6.缔约国应继续努力确保《公约》的所有条款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得到充分落实,并确保国内立法的解释和适用完全符合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约》及其国内适用的认识,确保国内法院考虑到《公约》的条款,并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迅速和充分遵守针对缔约国提出的所有《意见》。此外,缔约国应考虑扩大机构间工作组的任务范围,包括建议和采取措施,确保《意见》得到充分执行,并在出现违反《公约》的情况时,保障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国家人权机构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人权专员的任务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赋予该机构宪法地位,增强其豁免权,并赋予其向宪法法院提出上诉的地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专员仍被认证为B级地位,且总统参与专员的遴选、提名和免职程序。此外,委员会虽满意地注意到国家防范机制的工作,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机制未能独立于人权专员,而且军营和军校仍被排除在该机制监测任务之外(第二条)。

8.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加大力度确保人权专员完全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采取措施确保专员通过基于预先确定、客观和公开的标准的择优、透明、多元和参与性程序选举产生。此外,考虑到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关于国家防范机制的指导方针,缔约国应采取步骤,加强国家防范机制的业务独立性,明确区分国家防范机制与国家人权机构的任务,并确保将军营和军校纳入其监测任务的范围。

反腐败措施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处理腐败问题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包括通过《2022-2026年反腐败政策框架》,以及为提高透明度和公众获取政府信息而采取的措施。然而,由于行政部门对负责打击腐败的机构的成员任免的影响,对该机构的独立性的关切仍然存在。此外,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缺乏透明度,公众获取腐败相关信息的途径有限,有人指称存在旨在压制人权维护者和调查此类事项的记者的压力和恐吓(第二、第十九和第二十五条)。

10.缔约国应加强努力,在各级防止和彻底消除腐败,并确保切实有效地实施旨在打击腐败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所有负责打击腐败的机构的独立性;

(b)确保获取公共机构所掌握信息的权利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行使,并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的政府信息,特别是与腐败有关的信息;

(c)确保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恐吓或骚扰从事反腐败工作的记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指称,起诉肇事者,如果认定有罪,予以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d)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运动,让公职人员、政治人物、商界和公众了解腐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以及现有的案件举报机制。

反歧视法律框架

1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保障平等和不歧视,但仍感关切的是,缺乏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基于《公约》所保护的所有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基于残疾、种族、年龄、性别、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通过了人权和法治行动计划,并于2024年设立反歧视立法常设工作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举措停滞不前(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2.缔约国应从速通过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根据国际标准界定歧视,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基于残疾、族裔、年龄、性别、性取向、性别认同和其他状况的歧视,并规定有效的司法和行政机制,为歧视受害者提供补救。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称,其立法框架中没有刑事上禁止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规定,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没有明确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特别是作为人权维护者的此类人士遭到仇恨言论、攻击和骚扰,还特别感到关切的是,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在遭受攻击后遭到拘留、罚款和行政处罚。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以下情况的报告:(a) 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组织被拒绝合法注册,并遭到依据《行政违法法》第489条作出的处罚;(b) 寻求变性者面临越来越多的障碍和要求(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4.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消除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歧视、成见和偏见。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a)加强法律框架,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平等权利,确保法律框架明确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b)确保及时调查国家官员或私人行为体以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仇恨言论和暴力行为的事件,起诉责任人,如查实有罪,则予以应有的处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的赔偿,包括康复和补偿;

(c)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在法律和实践中保证所有民间社会组织,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组织能够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进行登记,确保实施的任何限制严格符合《公约》的规定;

(d)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跨性别者变性的权利,包括取消过多的医疗或程序要求和其他障碍。

族裔间暴力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2020年2月Korday区发生了针对Dungan社区成员的大规模种族暴力事件,导致死亡、受伤、财产损失和数千名社区成员流离失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应对这些事件的措施是在信息和社会发展部内设立了族裔间关系发展委员会,以改善族裔间关系和不歧视,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在随后的调查和起诉中存在极端拖延、不作为和不充分的情况(第二、第六和第二十七条)。

16.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发生族裔暴力,包括针对Dungan社区成员的暴力,确保独立、公正、彻底和有效地调查2020年2月暴力事件期间发生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的指称,确保起诉责任人,向受害者提供补救,不得因族裔理由进行歧视。

打击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

17.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刑法》第174条对“极端主义”、“煽动社会或阶级仇恨”和“宗教仇恨或敌意”概念进行宽泛表述,并利用这一条款和《反极端主义法》对宗教、表达、集会和结社自由进行不当限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被判犯有范围过于宽泛的极端主义或恐怖主义罪名的个人,即使没有煽动、参与或资助暴力行为,也会被自动列入与资助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名单,并受到广泛的金融限制。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因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行为而被调查或定罪的人的统计数据(第二、第四、第七、第九、第十四、第十八和第十九条)。

1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根据其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使其反恐怖主义和反极端主义的立法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除其他外,考虑修订相关的立法规定,根据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澄清相关的法律规则并缩小其范围,确保这一立法的适用不压制受保护的行为和言论。此外,缔约国应将被判犯有非暴力罪行的人,包括合法行使表达和结社自由的人,从与资助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有关的个人和组织名单中删除。

性别平等

19.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为促进劳动力及和平进程中的性别平等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通过了2030年前家庭和性别政策框架,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性别工资差距有所缩小,但对男女工资差距继续存在感到关切(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确保有效实施性别配额和相关措施,以增加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决策职位中的代表性;

(b)处理造成性别工资差距的结构性因素,并确保有效实施同工同酬原则,特别是通过公共认识、教育和培训方案,加强相关战略,消除关于妇女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成见。

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

21.委员会欢迎为加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立法和政策框架而采取的显著步骤,例如重新规定殴打受抚养人和故意对其健康造成轻微伤害的刑事责任,加重处罚,以及责成执法机构调查所有家庭暴力案件,即使是在受害者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家庭暴力普遍存在,未将其列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罪行,也没有禁止性骚扰,包括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定。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uyat(羞耻)和害怕报复等社会文化因素的驱动下,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举报率低和被视为正常行为的现象持续存在(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2.按照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进一步努力消除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具体措施包括:

(a)明确将家庭暴力列为一项单独的刑事罪行,并颁布具体立法禁止和处罚包括工作场所在内的所有环境中的性骚扰;

(b)加强机制,便利并鼓励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的报告,包括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运动,挑战有害的性别成见和社会文化规范,如“uyat”观念;

(c)确保所有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案件均能得到及时和彻底的调查,起诉施害者,如定罪,则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d)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法律、医疗、经济和心理支持,包括为她们及其子女提供庇护所;

(e)确保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医护人员接受适当培训,使之能够以有效和性别敏感的方式处理性别暴力案件,增加女性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以及处理此类暴力的专业部门的数量。

自愿终止妊娠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医疗保健发展政策框架》并实施“健康国家”项目,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获得安全堕胎服务方面存在差异,15至18岁少女的早孕率和堕胎率高,负担得起的避孕药具供应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强迫避孕、绝育和堕胎的做法,特别是针对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计划生育教育和宣传工作仍然有限,尤其针对青少年和残疾人群体的此类工作(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24.缔约国应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有效获得安全、自愿的终止妊娠服务。缔约国还应:

(a)加大努力,在全国范围内为妇女和男子(特别是青少年)保密和无障碍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教育提供便利,包括提供多种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防止不安全堕胎及早孕或意外怀孕;

(b)消除强迫绝育的做法,所有绝育手术均征得患者的自由和知情同意,确保彻底调查任何指称发生强迫绝育的案件,起诉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则予以处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和补偿。

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执法人员使用火器的法律框架的资料,特别是《组织和举行和平集会程序法》第18条,该条概述了驱散此类集会的理由和程序。然而,委员会对于缺少明确规范执法人员使用武力行为的立法感到关切,并感到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框架不符合关于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国际标准,这些标准规定,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为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才能使用致命武力。此外,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在2022年1月的事件中,大量和平抗议者死亡,据报道,其中大部分死亡是执法人员过度使用致命武力所致,特别是在通过电视下达不经警告实施射杀的命令之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在这些事件中参与任意剥夺生命案件的执法人员获得大赦,被免除刑事责任(第二、第六、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26.缔约国应采取额外措施,切实防止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并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包括为此:

(a)通过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的全面立法,使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这些国际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只有在绝对必要的情况下为保护生命或防止迫在眉睫的威胁造成严重伤害,才能使用可能致命武力;

(b)审查对据称参与2022年1月事件期间剥夺生命案件的执法人员适用的大赦令,对所有伤亡事件,包括报告所称的不经警告实施射杀的命令的相关情况,进行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确保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判处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c)确保及时、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报告,起诉肇事者,如果定罪,给予适当处罚,并向侵权行为的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d)设立独立机制,调查关于所有承担执法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当行为的指控,包括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e)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使用武力和火器的适当培训,其使用应以国际人权标准以及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的必要性为基础。

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以往的侵犯人权行为

27.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对2011年12月16日和17日扎瑙津市抗议活动造成的伤亡事件的调查未能确保追究下令开枪的责任人的责任,也未能有效审查示威期间发生的每一起杀人事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尽管有可信证词表明受害者遭受了身心虐待,但缔约国尚未采取有意义步骤调查被起诉并最终定罪的个人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四条)。

2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对扎瑙津市发生的事件追究责任并伸张正义。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对与这些事件有关的所有人员伤亡以及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独立、公正和有效的调查,以确保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恢复被定罪者的公平审判权,并为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或其家属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适当的补偿。

人身自由和安全

29.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表明,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没有始终如一地尊重程序保障和正当程序保障,特别是在集会背景下,2022年1月的事件就是证明。报告显示,在抗议者被大规模拘留后,许多人失踪,被拘留者被剥夺了向第三方通报其被捕或拘留地点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记录表明,获得法律顾问的权利和在拘留期间获得必要医疗护理和治疗的权利受到侵犯(第九条)。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保证被剥夺自由人员从被拘留一开始就能获得所有的法律和程序保障,包括能接触律师并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缔约国还应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隔离监禁以及任意逮捕和拘留的指控,特别是在集会后实施大规模拘留的情况下,并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则根据人权标准予以处罚。

31.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的审前拘留的法律依据总体符合国际标准和《公约》规定,但对其实际适用情况表示关切。具体而言,据称国内法院在未充分考虑拘留的替代措施的情况下继续批准大量延长审前拘留的申请――2024年达75%。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在和平示威活动的背景下,经常使用行政拘留措施,依据《行政违法法》第488条对参与者处以长达15至20天的行政拘留(第九条)。

32.缔约国应铭记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大幅减少审前拘留的使用,包括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替代监禁。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确保审前拘留是例外情况,只在必要时实行,拘留时间尽可能短,并严格执行拘留的法定时限;

(b)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增加审前拘留替代办法的提供和利用,并制定明确的适用规则和程序;

(c)确保有关司法当局及时、彻底和公正地审查审前拘留案件,并确保任何被任意拘留者无条件获释并得到适当补偿。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对酷刑采取零容忍政策,并采取步骤防止和打击酷刑和虐待。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很多,据称缺乏问责,特别是在2022年1月事件之后。委员会注意到,29名警察因与这些事件有关的酷刑行为被定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事件期间的许多其他酷刑调查因指控证据不足而被终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修订《刑法》第146条,但酷刑的定义仍不完全符合国际标准,鉴于罪行的严重性,对酷刑和虐待的现有处罚不适当,并可能助长有罪不罚现象(第七条)。

3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消除酷刑和虐待,包括:

(a)审查其立法,使酷刑的定义与《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公认标准完全一致,并确保对酷刑罪的处罚在法律和实践中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称;

(b)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包括与2022年1月事件有关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有效、透明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起诉肇事者,如判定有罪,处以适当处罚,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c)确保酷刑和虐待受害者在法律和实践中都能获得充分赔偿,包括康复、适当补偿以及寻求独立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补救的可能性;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加强对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及卫生和法医人员提供关于《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等国际人权标准的培训。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改善拘留条件,包括实施旨在减少拘留期间自杀和死亡事件的预防措施,以及将为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责任从内政部转移到卫生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自杀和自杀未遂率仍然很高,在改善医疗服务或加强拘留场所医务人员的独立性方面进展甚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中不提供挽救生命的减少伤害干预措施,包括对药物依赖者的美沙酮治疗,被拘留者的艾滋病毒治疗经常被中断(第二、第六和第十条)。

36.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大力度防止羁押期间自杀和自残行为,确保对所有自杀和自残案件都进行独立、彻底的调查;

(b)确保所有拘留场所内的所有人都能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服务,保证治疗和护理,包括艾滋病毒和药物依赖的治疗和护理的连续性,并为被拘留的药物依赖者提供减少伤害方案,例如类阿片替代疗法以及针头和注射器方案;

(c)加大力度,确保医疗保健服务由一支跨学科团队组成,拥有足够的合格人员,完全独立地开展工作。

消除奴役、劳役和人口贩运

3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强迫劳动而采取的立法和实际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a)存在阻碍有效防止强迫劳动的问题,包括劳动监察员资金不足、缺乏专门培训以及暂停商业检查的做法;(b)移民和强迫劳动的受害者可能被驱逐,没有机会援引《打击人口贩运法》,也没有机会接受适当的贩运筛查;(c) 由于在边境未登记7岁以下儿童、16岁以下儿童没有身份证件以及禁止向16岁以下外国儿童发放居留证等原因,移民儿童特别容易被贩运。此外,委员会欢迎根据《刑法》第128条和第135条移交起诉的情况增多以及加大对贩运人口罪的处罚力度的努力,但委员会关切的是,对涉及胁迫或性剥削的贩运罪适用其他刑事条款,如第308条,导致量刑低于法定最低限度(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38.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有效防止、打击和惩罚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行为,包括:

(a)消除法律障碍或实际障碍,有效执行措施,识别、保护和支持人口贩运受害者,包括移民儿童和强迫劳动受害者;

(b)确保向所有负责预防、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的机构分配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c)加倍努力,查明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并向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援助,包括不指控被带入该国的受害者违反移民规则,不将其强行遣返;向面临被贩运或从事强迫劳动的风险的家庭和儿童提供支持;

(d)确保人口贩运和强迫劳动案件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责任人受到适当处罚,受害者得到适当赔偿。

包括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9.委员会承认缔约国的积极进展,例如通过2022年11月30日关于批准《2023-2027年移民政策概念》的第961号法令延长签证,以及向外国国民提供社会福利。虽然《难民法》第10条授权在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申请庇护,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处理此类申请的程序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适用,没有针对残疾人和孤身儿童等有特殊要求者的适当程序。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移民被拘留时没有法律代表,无法获得翻译服务,也无法对拘留和驱逐决定进行审查或上诉。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承认不推回原则,但保护方面的差距依然存在(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40.缔约国应加强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保护,不得施加任何歧视。缔约国应考虑修订难民法,以确保庇护程序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并根据不推回原则,不将任何人驱逐、引渡或以其他方式送回他们可能遭受迫害的国家。缔约国还应保证寻求国际保护的人在所有边境点不受阻碍地利用公平、高效和有效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

诉诸司法、律师和司法机关独立性以及公正审判权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革和加强其司法系统。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经修订的最高法院法官遴选程序赋予参议院有限的酌处权,导致只能遴选总统提名的候选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鉴于法官是由总统根据最高司法委员会(该实体的成员由总统任命)的建议提名或直接任命的,司法机关似乎实际上从属于行政部门。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律师必须是国家事务所的成员,并在政府管理的数字信息系统中登记,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独立性(第二和第十四条)。

42.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立即在法律和实践中采取措施,确保司法机关和律师完全独立和公正,并消除来自立法和行政部门的一切不当压力或干涉。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最高法院和最高司法委员会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包括确保法官的遴选、任命、晋升和免职程序符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包括《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并确保这些任命严格遵守择优原则。

43.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着重指出,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而且由于缺少合格的律师和法律服务费用高昂,法律援助质量很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律师在审讯期间并不总是在场,嫌疑人往往无法与其法律代表沟通,而且这种沟通可能会被录音。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报告称,尽管《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能够充分查阅其案件档案,但这种要求经常被拒绝(第二和第十四条)。

44.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司法诉讼都按照《公约》第十四条所载的公正审判保障进行,包括被拘留者从被拘留之时起就能有效接触自己选择的律师,并能查阅所有案件材料。缔约国还应提供更多的免费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部门的财力和人力,为所有人,包括农村居民诉诸司法提供便利。

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

4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愿意考虑关于出于良心拒服兵役权利的国际做法,并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一些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实际上已被允许服民事替代役的信息。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法律不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保证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个人,包括耶和华见证人,可以选择民事性质的替代役(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46.根据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保障,包括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所有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都可以不受歧视地服民事性质的替代役,并且这种替代役在性质、费用或期限上不具有惩罚性或歧视性。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维护宗教或信仰自由,包括《宪法》第22条所载的保障,但感到关切的是,2021年12月修订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协会法》继续适用,该法强制实行的法律和行政做法对行使宗教或信仰自由权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耶和华见证人在内的个人继续因和平行使宗教信仰而被判处监禁或限制自由(第十八条)。

48.缔约国应铭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在实践中保证宗教或信仰自由以及表明宗教或信仰的自由的有效行使。缔约国应考虑使《宪法》第22条符合《公约》,并采取进一步措施,修订所有相关法律和做法,包括《宗教活动和宗教协会法》,以期消除超出《公约》第十八条所允许的狭窄限制的所有限制。

隐私权和表达自由

49.委员会欢迎2020年的改革将诽谤重新归类为行政违法行为,而不是刑事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根据《行政违法法》,被判犯有诽谤行为的个人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和长达30天的监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废除或修订2014年4月23日《通信法》(第200-V号法律)第41-1条,该条允许检察长或其代理人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封锁或关闭互联网。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利用断网来限制访问媒体,独立媒体面临监视、骚扰和关闭,网上表达受到系统限制,特别是在选举和抗议期间。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颁布了新的、过于宽泛的法规,如2023年《在线平台法》和2024年《大众媒体法》,使用“国家价值观”和“极端主义”等模糊术语扩大了国家控制,这些法律导致记者和活动人士受到出于政治动机的起诉(第十七和第十九条)。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人都能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自由行使表达自由权。为此,缔约国应:

(a)防止和打击一切骚扰、恐吓和暴力侵害记者行为,以确保他们能自由地开展工作,不会受到不当的控制或干扰;

(b)停止关闭互联网以及封锁网站、通信平台和在线资源,并考虑修订立法,避免使用不符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模糊术语或过于宽泛的限制;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法律框架包含适当的法律和程序保障,以防止滥用监视权力,充分遵守《公约》和相关国际标准;

(d)铭记监禁绝非对诽谤的适当惩罚,采取具体措施,使诽谤非刑罪化,或至少将法律适用范围限制在最严重的诽谤案件。

和平集会自由

51.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通过了《组织和举行和平集会程序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和平集会权的过度限制在缔约国仍很普遍。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律规定的通知程序实际上被用来选择性地拒绝许可,不保护自发的示威活动,而且集会被限制在特定地点。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和难民被禁止组织和参加和平集会。(第二、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52.根据《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为行使和平集会权提供便利,并确保任何限制符合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包括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通知程序不被滥用于阻止和平集会,包括自发集会和示威,并确保任何关于禁止和平集会的决定都要经过有效的上诉程序。缔约国还应确保法律和实践中的不歧视,使所有个人和民间社会行为体能够组织和参与和平集会。

结社自由

5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民间社会发展愿景》。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管理非政府组织、政党和工会的法律和行政框架继续施加繁重要求,阻碍民间社会行为者的合法工作。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和非政府组织,特别是有外国资助或与边缘化群体有联系的人权维护者和非政府组织,面临越来越多的审查和限制,还有报告表明:(a)财政部国家税收委员会自2023年以来公布的外国资金登记册对缔约国的人权团体产生了不利影响;(b)文化和信息部为改进关于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所做的努力可能会导致进一步诋毁或阻碍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和活动人士的工作的措施(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5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集会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并为非政府组织营造安全环境,使其能够在不担心报复的情况下开展工作。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加大努力,确保有关政党、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登记、运作和活动的法规和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九、第二十二和第二十五条;

(b)不根据定义笼统且不符合法律确定性原则的刑法规定将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活动定为刑事犯罪;

(c)对外国资金登记册及其对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维护者的影响进行独立审查,并确保未来任何有关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立法都不会被用来对其运作进行不当控制或干扰,也不会被用作限制其筹集资金能力的机制。

儿童权利

5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保护儿童权利,包括通过了《2023-2025年保护儿童免受暴力、预防自杀及保障儿童权利和福祉综合计划》和《妇女权利和儿童安全法》,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该法或其他法律是否禁止一切形式的体罚的信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寄宿式照料机构中存在暴力、虐待和忽视现象,出生登记,特别是无证件父母在医疗机构之外所生儿童的出生登记方面的法律框架存在漏洞,存在无国籍的情况(第二十三、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56.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处理所有环境中的虐待和忽视儿童行为,包括寄宿式照料机构中的此类行为,并确保此类案件得到有效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和处罚,受害儿童获得充分的补救措施,包括专业照料;

(b)审查立法框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明确禁止在家中、学校和照料机构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体罚,鼓励采用非暴力的惩戒方式替代体罚,开展关于体罚危害的宣传活动;

(c)确保所有受害者,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能够获得适当的庇护所、医疗保健和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无国籍状态,保证无证件父母在医疗机构外之外所生儿童都能进行出生登记、获得出生证明,并使不取得哈萨克斯坦国籍即无国籍者能够取得哈萨克斯坦国籍。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8年7月18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2段(反歧视法律框架)、第34段(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第52段(和平集会自由)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1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3年在日内瓦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