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白俄罗斯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732和733次会议上审议了白俄罗斯的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9月2日举行的第74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白俄罗斯按照委员会的报告准则编写初次报告,感谢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政府相关部委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团进行了富有成果和建设性的对话。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批准《公约》后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以下法规和成立相关机构:
(a)《残疾人及其社会融合法》(2022年),旨在执行《残疾人权利公约》;
(b)《社会服务法》,规定了立足社区的方法和普及服务;
(c)通用设计的概念和应用,以及实施通用设计所需的执行法规的规定;
(d)2017-2025年白俄罗斯共和国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
(e)《宪法》中确保残疾人平等的具体条款;
(f)2021-2025年国家社会保护方案,旨在创造无障碍环境,确保服务的无障碍性,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g)全国残疾人权利跨部门委员会,负责协调国家机构执行《公约》和《残疾人权利法》的活动。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a)没有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b)通过医学专家委员会,坚持以医学方法处理残疾问题,使用医学模式对残疾人进行身份认定和分类;
(c)相关国内法在《公约》一般原则方面不统一,例如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人以及残疾儿童的法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d)由于资金、机制或制裁方面的规定不足,以及各种残疾倡议和方案,包括2017-2025年执行《公约》国家行动计划的不足,不歧视原则的实际执行方面存在空白;
(e)使用贬义词将残疾人称为“残废”,这不符合《公约》,此类语言用于《民法》第29、第172和第947条、《刑法》第28、第29和第106条、《儿童权利法》第31条以及《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融合法》的规定中。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依照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
(a)立即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b)用一个多学科机制取代医学专家委员会,该机制代表应来自不同背景的成员并按照残疾的人权模式建立;
(c)修订国家立法,使国内法律与《公约》的一般原则相一致,如关于残疾人的法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特别是关于社会心理残疾者和残疾儿童的规定;
(d)废除法律和实践中一切歧视残疾人的规定以及贬损残疾人的语言或用语;
(e)采取措施为相关的机制和制度提供充足资金,建立各种当前以及今后的残疾问题倡议以及国家和市级政策和方案,同时确保在这些努力中采取残疾包容性方法。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组织缺乏支持,一直担心受到迫害,在履行职能方面存在实际障碍,在制定立法或政策、决策和监测过程中参与有限,委员会还回顾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缔约国人权状况的报告,高级专员记录了1,500个非政府组织被关闭或破产清算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致力于残疾人权利的组织已在缔约国停止运作。
8.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享有充分自由,可自由积极地参与国家和市政各级的政策制定、执行和监测进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调查残疾人组织被关闭的情况,确保这些组织恢复运作,并为其工作以及支持残疾人权利的其他民间社会组织的工作提供有利空间。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对于缔约国采纳的残疾歧视的定义以及《残疾人权利及其社会融合法》所载禁止歧视的规定,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没有相关的国家机制负责观察和调查个人或/和机构的歧视性做法、受理残疾歧视受害者投诉;
(b)没有查明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措施,也没有实施合理便利的必要程序。
10.委员会回顾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建立国家机制,监测和调查对残疾人一切形式的歧视,并采取有效公平的补救措施;
(b)加快将相关措施纳入国家立法,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所有生活领域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的行为作为一种歧视形式,并制定措施在各个领域遏制这种行为。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没有将残疾妇女的权利普及工作纳入现行国家政策和性别平等行动计划;
(b)残疾妇女在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中缺乏代表权;
(c)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措施来保护残疾妇女免受多种形式的歧视和暴力。
12.委员会回顾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妇女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审查关于性别平等的现行国家政策、战略和行动计划,以确保将残疾妇女的权利充分纳入其中;
(b)确保残疾妇女在国家性别政策委员会中的有效代表权;
(c)修订现行国家立法,特别是《民法》、《刑法》和《婚姻和家庭法》,使之与《公约》和相关人权条约一致,以保护残疾妇女免遭暴力、强迫堕胎和“被迫遗弃”子女,并确保残疾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现有的社会服务和福利制度对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支持不足。
14.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提交的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关于残疾儿童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制定一项国家计划,规定明确的目标和时间框架,逐步取消将儿童安置在收容机构的做法,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社会,从而使他们能够在本地社区生活并融入社会。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残疾人,特别是智力残疾和社会心理残疾者受到普遍污名;
(b)关于《公约》和残疾人权利的信息和认识有限,特别是以易读格式提供的《公约》和其他与人权有关的宣传材料数量有限;
(c)在教育、公共服务、执法、司法和媒体等部门以及在公众中消除成见以及开发和传播关于残疾人权利的信息的措施不足。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制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与媒体和教育机构积极合作,通过其课程和其他活动消除对残疾人的污名和成见,宣传积极的价值观,以促进社会对多样性的理解;
(b)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以盲文、手语、音频和易读格式等无障碍形式,提供和获取有关《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特别是残疾人权利的全面信息;
(c)按照残疾的人权模式制订相关指南,在各级教育、公共服务、执法、司法和媒体部门以及广大公众中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定期培训课程,包括重点消除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差异。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有必要更广泛地实施无障碍措施,不局限于物质上的无障碍,因为以易读、语音描述和手语等多种形式向各类残疾人提供信息受到限制;
(b)缺乏监测和审查机制及制度,难以确保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设施的落实情况。
18.委员会回顾关于无障碍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制定一项关于无障碍环境和便捷性的专门法律,并在其中纳入基于通用设计原则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包容性无障碍标准,目的是在合理的时间框架内消除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在内的所有领域的便捷性障碍;
(b)建立监测机制和措施,以评估无障碍环境在各部门的发展情况并监测其应用情况。
生命权(第十条)
1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缔约国认为死刑合法并执行死刑,无视国际法认可的限制对残疾人同样适用死刑;
(b)有报告称,残疾人在拘留期间死亡,被拘留的残疾人被剥夺保健服务、得不到合理便利,因而面临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健康状况。
20.委员会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立即暂停处决残疾人,确保拘留或监狱设施以及日间和寄宿照料中心的残疾人获得有效的保健服务,并允许独立的检查和实况调查委员会访问这些设施,以监测和评估残疾人的状况。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2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缔约国没有对受乌克兰人道主义危机影响或流离失所的残疾人采取具体措施,特别是针对残疾儿童面临被送入收容机构的危险,或这些儿童卷入冲突和遭受虐待的情况;
(b)在制定2019-2030年国家减少紧急风险战略时没有让残疾人组织的参与其中并与之协商;
(c)缺乏在危难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满足残疾人需求的具体措施和疏散计划。
22.委员会回顾《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尽快建立一个身份识别系统,用于受冲突影响的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儿童、境内流离失所的残疾人、处于类似难民境况的残疾人和原籍乌克兰的残疾人的身份识别,确保所有人道主义准入并支持他们的需求;
(b)对受冲突影响的残疾儿童采取包容残疾人的应对措施,同时避免将他们安置在收容机构,支持他们与家人或群体成员团聚,特别关注那些在该地区冲突期间无人陪伴或遭到绑架的残疾儿童,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使他们能够在安全的条件下生活,并提供医疗保健和教育等基本服务;
(c)审查并协调2019-2030年国家减少紧急风险战略,以促进保护措施,包括残疾人疏散措施;
(d)确保应急机制、服务和疏散计划对所有残疾人包容、可用和无障碍,例如通过向聋人和聋盲人发送视觉和振动警报和警讯,采用允许身体残疾人保留其辅助设备的疏散方法,为应急服务人员提供专门培训。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3.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社会心理和智力残疾人继续接受非自愿住院治疗,经医疗诊断后面临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诉讼;
(b)2020年实行的部分无行为能力程序不符合《公约》的规定,没有针对残疾人平等行使其法律行为能力的辅助决策机制;
(c)《刑事诉讼法》第375条违反《公约》,规定公民无法律行为能力的案件无需当事人参与即可由法院审理;
(d)过去几年中残疾人恢复法律行为能力的人数较少;
(e)残疾人被排除在《民事诉讼法》第376条之外,该条规定第三方可采取哪些措施提起诉讼以消除对个人法律行为能力的限制。
24.委员会回顾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以辅助决策机制取代监护和精神卫生条例,废除一切形式以残障为由剥夺法律行为能力的做法;
(b)使国家立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与《公约》的一般原则及第五条和第十二条一致;
(c)审查所有立法和措施,消除因宣布无法律行为能力或因个人残障而对权利的所有限制;
(d)向包括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内的有关机关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宣传残疾人根据《公约》享有法律行为能力权利的要求。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司法执行程序法》和《公证程序指示》中没有为聋人招聘合格口译员的保障;
(b)智力残疾或社会心理残疾者被排除在法庭听证之外,无法参与决定是否需要以及是否可能在医疗机构接受强制治疗,而且律师对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的个人要求始终缺乏认识;
(c)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有时也被列入缔约国的参与极端主义或恐怖活动者名单;
(d)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法官缺乏定期培训,缺乏与残疾人有效沟通的知识和意识;
(e)法院案件统计数据未按残疾状况分列,这给试图评估寻求司法制度保护的残疾人数量造成了困难;
(f)残疾人,特别是视力障碍者、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无法获得无障碍格式的司法材料。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
(a)协调《司法执行程序法》和其他所有准则或政策,为聋人提供合格的白俄罗斯手语翻译;
(b)确保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可获得正当程序,在其面临审判时提供既定保障和援助,并确保为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辩护的律师得到妥善培训;
(c)不将社会心理残疾或智力残疾者列入缔约国的参与极端主义或恐怖主义活动者名单;
(d)采取措施,为所有执法和司法人员及法官提供定期和标准化的培训课程,以培养他们知道并了解如何与所有残疾人沟通;
(e)建立一个统计数据收集和分析系统,了解残疾人提出的投诉数量、投诉被驳回或撤回的比率以及相关程序期间提供的程序便利的情况。所有数据都应分类,包括与交叉形式歧视和其他相关社会人口特征的关系,包括残疾人的年龄、性别、社会性别、地理位置和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状况;
(f)确保司法程序期间的所有文件以所有无障碍格式分发。
人身自由和安全(第十四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精神卫生保健法》第36条允许按照法院裁决对残疾人实施强制住院和治疗;
(b)具有官方承认的残疾人身份的人、未登记的残疾人和在拘留期间致残的人在拘留期间持续面临人身自由和安全受侵犯的风险,还遭受暴力、辱骂和虐待。
28.委员会回顾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以及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特别是与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者)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对《精神卫生保健法》,包括第36条进行改革,以消除将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者以及此类残疾儿童送入收容机构的可能性;
(b)在解除收容的过程中,确保建立一个包括残疾人的机制,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防止、发现和处理侵犯残疾人人权的行为,使该机制成为一个负责监测和评估残疾人隔离机构的独立系统;
(c)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处理有关剥夺残疾人自由和安全案件的投诉。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现行立法中缺乏专门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地对待残疾人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全面规定,惩教设施和精神病院不遵守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立法;
(b)残疾妇女,特别是从事维护人权或政治活动的残疾妇女遭受性别暴力、性侵害和强迫住院的比例较高;
(c)有报告称发生了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群体成员,包括残疾人的暴力和恐吓事件,对此类案件没有采取充分的调查和问责措施;
(d)独立的国家或国际观察员无法进入该国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包括精神病院;
(e)缺乏对执法人员行为的调查和问责措施,这些执法人员参与酷刑的行为在行政上仅被归为“超出专业能力”,关于酷刑受害者中残疾人的人数和状况的信息存在空白,受害者寻求对此类做法提出申诉时面临寻求司法保护的障碍。
30.委员会回顾禁止酷刑委员会通过的关于缔约国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进行立法改革,确定全面的定义范围,保证保护残疾人免遭任何形式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b)在立法框架内采取措施,将侵害残疾人视为加重处罚情节;
(c)建立一套机制和系统以监测仍在收容残疾人的机构,允许独立的国内外观察员和残疾人进入,以处理投诉,对投诉采取后续行动,确定肇事者惩处措施并作出明文规定,为包括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群体在内的受害者伸张恢复性正义;
(d)制定相关法律,有效防止和调查包括警察在内的执法人员实施酷刑、暴力和恐吓的事件,规定对参与此类行为的制裁措施,同时确保采取充分措施,使此类案件中的残疾受害者能够获得司法保护和恢复性正义。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3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国家政策和立法中缺乏有效措施,难以防止和保护残疾妇女和儿童免遭歧视、暴力、性虐待和凌虐;
(b)没有为某些“类别”的残疾人提供“危机”室,缺乏具备必要知识和意识的工作人员为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提供支助;
(c)残疾人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各种性别暴力形式及获得补救的权利认识较低。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有关儿童权利的国家立法,纳入并加强防止凌虐、性虐待和暴力侵害残疾儿童的措施;
(b)制定相关国家立法,防止暴力、保护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受害者并为他们提供补救措施,起诉肇事者,并确保在包容性康复和服务的支持下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以满足残疾妇女和残疾儿童以及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者的要求;
(c)为援助工作者或相关组织工作人员提供广泛的法律援助和信息,以及培训和提高认识举措,并为预防和保护残疾人免遭暴力和凌虐提供专项预算;
(d)尽快采取措施,使“危机”室便于所有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使用;
(e)提高残疾妇女,包括智力残疾妇女和心理残疾妇女,对性暴力等各种形式的性别暴力、她们免遭这些形式暴力的权利以及报告性别暴力案件的投诉程序的认识。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当局继续依照《精神病保护法》不经自愿同意就对有社会心理残疾的妇女和女童实施绝育。委员会还对防止强迫堕胎的保护措施不足表示关切。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修订《精神病保护法》,禁止对残疾妇女和女童,包括监狱和精神病院或庇护所中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实施强迫绝育和强迫堕胎。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以公民活动或政治表达为由,直接或间接限制有残疾的活动人士和其他有残疾的人权维护者的自由;
(b)有报告称,边境管理官员对寻求庇护者,包括残疾寻求庇护者实施暴力。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取消对有残疾的活动人士自由的一切限制,确保他们充分享有并能够行使按照个人自由选择在本国居住或离开本国前往别处的自由;
(b)确保残疾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安全,尊重他们的尊严,消除边境一切形式的暴力,保障他们的行动自由和获得必要服务的机会,包括可以获得医疗和人道主义支助。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7.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继续收容残疾人,缺乏明确的解除收容战略和政策,也没有努力将残疾人纳入社区或提供必要的支助服务,包括个人援助服务;
(b)越来越多的残疾儿童进入收容机构,包括残疾儿童寄宿学校;
(c)社会和公共当局对残疾人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权利、选择在何处以及与何人一起生活的权利、不被迫在特定的居住安排中生活的权利缺乏认识。
38.委员会回顾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暂停将残疾人送入现有收容机构;
(b)根据需要增加和扩大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支助服务,以确保在社区内为残疾儿童提供全面支助;
(c)确保残疾人独立生活的权利以及选择在何处生活以及与何人一起生活的自由,防止任何类型的集中生活安排,包括“家庭式环境”,这会造成隔离和机构收容,并将收容机构、包括小型机构的资源转用于支助在社区生活;
(d)制定并实施一项解除收容战略,规定明确的时限和预算拨款,适用于所有残疾人,不论其年龄、性别或残障类型,该战略中应包括培养独立生活技能以及促进从收容环境向社区生活的过渡措施;
(e)加强措施,在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所有社区发展立足社区的服务和个性化支助形式,确保互助小组和现金转移或个人预算;
(f)将用于残疾人隔离机构的资源转用于社区或家庭支助、提供个人援助服务以及实现社区现有服务的无障碍性。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没有全面的战略、行动计划或有针对性的立法,以确保人人都能获得适当的助行器具和辅助器具,从而改善残疾人个人的行动安全;
(b)缺乏针对残疾儿童和成年人的定向和行动培训方案,也没有明确的机制为他们提供辅助工具和辅助技术,帮助他们独立安全地行动。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关于个人行动能力的国家战略或针对性立法,保障人人都能获得适当的助行器具和其他辅助技术;
(b)为残疾儿童和成人开展专门的行动能力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辅助技术、工具和辅助器具,使残疾人能够安全独立地行使其行动能力权。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情况:
(a)一些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在参加公众示威方面的言论自由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受到限制,有报告称他们遭到行政拘留和过度使用武力;
(b)缔约国内获取与残疾人有关的信息受到限制,包括正在接受审判的残疾人或因与表达自由有关的指控而被监禁的残疾人的情况;
(c)《刑法》关于“诋毁白俄罗斯共和国声誉”的修正案将任何批评国家行动和/或活动的行为定为应予惩处的犯罪,这限制了残疾人行使就公共事务,包括有关残疾人权利的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
(d)白俄罗斯手语仍未成为缔约国的正式语言,经认可的手语译员人数不足,这限制了聋人行使其基本自由和基本权利,包括受教育权、知情权、健康权和表达自由权。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按照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尊重残疾人与他人平等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尊重他们不被冠以“政治原因”抗议的虚假理由受到骚扰和/或逮捕的权利;
(b)确保公众能够获得关于残疾人状况的所有可用信息,能够就正在进行的审判和监狱中的残疾人状况展开透明的对话;
(c)消除所有法律上和实践中的障碍,包括经修订的《刑法》中的障碍,确保残疾人能够与他人平等行使表达自由权;
(d)制定一项国家计划并设定时间表,规定将白俄罗斯手语作为缔约国官方语言,并制定一项国家培训方案,培训合格的手语译员,为聋人及其代表组织提供支持。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43.委员会对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者的个人资料缺乏隐私感到关切。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保护残疾人个人数据和隐私的法律规定,包括在《在线平台和在线广告法》及其他相关立法中确立保障措施,并制定数据保护规程和安全制度,以保障个人详细资料、健康和康复方面的隐私,同时规定侵犯隐私行为的有效补救办法。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5.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者、自闭症患者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的父母权利不足,在行使父母权利,包括领养子女的权利方面面临障碍;
(b)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支持残疾父母保留对残疾子女的监护权,防止自愿和非自愿遗弃残疾子女,这尤其影响到残疾妇女;
(c)被迫遗弃残疾儿童的现象十分普遍。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残疾人的父母权,包括领养子女的权利,制定立法、政策和有效的落实机制;
(b)确保支持残疾父母,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父母在家庭环境中抚养子女,提高他们的认识并传播相关信息;
(c)采取法律和实际措施消除遗弃儿童现象,特别是基于残疾的遗弃,并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切实有效的支持。
教育(第二十四条)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包容性教育法草案作出了包容性教育的正式承诺,但有效实施方面仍然存在重大障碍,包括缺乏资源、监测不足以及普遍采取医疗和慈善模式处理残疾问题;
(b)大量残疾学生仍在隔离学校学习,在公立学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则缺乏必要的便利条件;
(c)大多数残疾学生无法完成高中教育或接受高等教育。
48.委员会回顾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实现包容性教育的承诺,旨在消除有关残疾学生教育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并明确规定提供高质量的包容性教育,以确保不以残障为由将任何残疾儿童排除在普通教育系统之外;
(b)确保所有残疾学习者与其他儿童平等进入社区普通教育系统的机会,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合理便利;
(c)保证社区内,包括农村地区的各类残疾儿童能够进入正规教育设施、享受交通服务;
(d)对普通教育教师和行政人员提供全面和有针对性的培训,使之了解全纳教育的原则和方法、残疾儿童的能力以及残疾儿童所需的个性化支持措施;
(e)制定有效措施和预算,不论何种类型的残障为所有残疾学生提供便利,包括在大学一级提供便利。
健康(第二十五条)
4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没有为所有残疾人建立以人为本的卫生保健制度,卫生保健设施、服务和医疗设备的无障碍程度不足,包括物质和信息无障碍程度不足;
(b)医疗保健系统中存在的物质和社会障碍以及缺乏便利,限制了残疾妇女行使自主权以及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c)接受心理医生健康咨询或其他治疗的人被迫登记为“精神失常者”,导致他们不被雇主雇用;
(d)医务人员没有接受向所有残疾人提供服务的专门培训,没有残疾人参与培训系统和培训内容结构。
50.委员会考虑到《公约》第二十五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3.8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根据残疾的人权模式制定行动计划,确保残疾人无障碍获得保健方案、服务和设备,特别强调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以及自闭症患者、社会心理残疾和智力残疾者、视力残疾者、聋人和听力障碍者在保健系统的一般治疗中可以无障碍获得信息、进行交流;
(b)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护理和服务并保障她们的决策权,使她们能够坚定自己在性和生殖方面的自主权,尤其要加强努力保证农村地区的残疾妇女获取服务;
(c)在保健服务中确保残疾人的隐私权,保证他们的个人数据受到保护,不得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分享或使用这些资料,包括用于任何政策或行政目的,并有效保证对任何保健方面的侵犯隐私行为获得补救的权利;
(d)按照残疾人的要求和权利制定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方案,包括大学课程和在职培训课程,并让残疾人参与课程和培训的设计、实施和主持工作。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供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服务的工作计划迟迟没有落实,也没有及时确定。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扩大社区内的残疾人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并及时制定工作计划,保证残疾人康复服务完全无障碍且具有包容性。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53.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残疾人的就业率非常低,特别是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就业者大多从事报酬低、无技能的工作,而且庇护工场持续存在;
(b)支持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就业的现有措施,包括《劳动法》规定的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效果不佳;
(c)工作场所缺乏无障碍环境和合理便利,造成残疾人面临就业方面的各种障碍,包括交通等方面的障碍。
54.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并结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
(a)修订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现行立法和措施并采取综合措施,以有效支持残疾人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和包容性工作环境中工作和就业;
(b)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上工作,保护残疾人享有公正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并确保残疾人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为他们提供工作合同,使他们获得与他人平等的工作报酬;
(c)将残疾人就业拨款从庇护性就业转用于支持残疾人在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就业,包括需要大力支持的人和解除收容的人,并确保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残疾雇员在工作场所寻求合理便利的权利得到承认;
(d)与残疾人组织密切协商,监测缔约国全国各地工作场所的无障碍情况,制定一项列出各项措施、时限和充足预算的行动计划,以确保工作场所无障碍,包括交通无障碍。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的资料表明缔约国内有正式登记的残疾人数量减少的显著趋势,而且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没有得到福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确定一套无障碍、透明和基于人权的制度,将所有申报残疾的人纳入其中,使其有资格获得现有福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参与政治生活,包括担任高级决策职务的程度很低;
(b)缺乏针对残疾儿童、青年和成年人的无障碍领导方案,以鼓励残疾人作为榜样支持、指导和培训残疾人担任领导职务。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领导能力发展和培训基础设施,特别是在残疾妇女和残疾女童中,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广泛传播这方面的信息,使残疾人能够担任各种领导职务;
(b)使包括残疾青年和儿童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参与领导才能方案,为残疾人分配足够的职位以确保他们参与决策过程。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9.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于2020年对缔约国生效后,缔约国没有制定明确的行动计划和措施,以全面有效地执行该条约;
(b)没有采取促进社会文化多样性的措施;
(c)残疾人缺乏获得休闲服务和体育运动的机会。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其积极参与下:
(a)制定国家立法或确保制定具体规定,有效落实《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
(b)制订行动计划并分配资源,以改善和促进社会文化多样性;
(c)确保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残疾人与他人平等进入普通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场所及参加相关活动的机会,并向他们提供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援助和支持。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61.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关于残疾人的现有分类数据,特别是少数群体、就业、社会保护和教育方面的数据不可靠,缺乏准确可信的数据收集系统造成公布的报告中存在数据差距;
(b)2019年全国人口普查中没有残疾方面的问题;
(c)由于在确定残疾人身份时普遍采用医疗模式,有关残疾特征的若干专题统计评估中存在不准确之处;
(d)没有足够的措施确保残疾人的个人资料保密。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可靠透明的国家残疾人数据收集系统,在残疾问题规划过程中有效使用分类数据;
(b)将华盛顿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纳入公共普查和专题评估,特别是在卫生、家庭、教育和就业部门;
(c)在确认残疾人身份时使用基于残疾的人权模式的整体标准;
(d)制定有效的法律和实践措施,确保残疾人及其家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保密。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63.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a)用于确定国际合作方案主题优先次序的措施含糊不清,忽视这些方案的残疾人包容性问题;
(b)在确定国际合作方案的优先事项时不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协商,将他们排除在落实和监测过程之外。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他们的积极参与下:
(a)制定综合措施,确保国际合作方案包容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
(b)发动包括残疾妇女在内的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有效参与国际合作方案的设计、落实和监测进程。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65.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监测《公约》实施情况的独立机制表示关切。
6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和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指定一个独立的《公约》检测机制,并为该机制履行职能分配足够质量和数量的物质和人力资源,让残疾人组织参与该机制履行任务。
四.后续行动
传播信息
67.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第8段所载关于一般原则和义务的建议、第38段所载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建议,以及第48段所载关于教育的建议。
68.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和地方主管机关、教育、医学和法律等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发动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下次定期报告。
70.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易读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报告
71.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2030年12月29日缔约国应提交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前至少提前一年向缔约国发送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上述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二至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缔约国可在委员会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选择退出简化报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