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7 日 ) 通过。
关于尼加拉瓜第七至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的临时结论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23日举行的第2020次会议(CEDAW/C/SR.2020)上审议了尼加拉瓜第七至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NIC/7-10),并通过了本临时结论意见。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NIC/Q/7-10。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七至第十次定期报告,尽管报告2019年5月2日才收到,拖延了九年。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此外,尽管委员会一再要求,但缔约国没有派代表团出席第八十六届会议。鉴于这一情况,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51条第(5)款,在代表团缺席的情况下审议了第七至第十次合并定期报告,决定通过临时结论性意见并将其提交缔约国,请它提出书面意见。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将通过最后结论性意见。
3.委员会注意到,尼加拉瓜大使兼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罗莎莉亚·孔塞普贤·波奥凯斯·帕拉西奥斯在审议开始时出席了会议,但仅限于发言。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07年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防止人口贩运法》(第896号),2015年;
(b)《家庭法》(第870号),承认在子女出生或收养时享有产假和陪产假的权利,2014年;
(c)《全面防止暴力侵害妇女法》(第779号法律),界定、并采取措施处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问题,2012年;
(d)《关于设立尼加拉瓜农村妇女购买土地性别公平基金的法律》(第717号法),以确保妇女获得生产资料和工作资料,2010年;
(e)《选举法修正案》(第790号),要求各政党根据性别平等原则编制候选人名单,2012年;
(f)《平等权利和机会法》(第648号),承认男女平等,规定不得基于性别进行歧视,并要求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2008年;
(g)《父母责任法》(第623号),规定子女进行登记,明确父亲或母亲或父母亲的亲子关系,2007年。
5.委员会注意到,自2007年有关部门审议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NIC/Q/6)以来,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速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建立:
(a)妇女事务部,取代尼加拉瓜妇女研究所,2013年;
(b)旨在增强妇女发展业务能力和促进妇女创业精神的方案,2013年至2018年;
(c)《妇女发展政策》和《2012-2016年国家人类发展计划》;
(d)《国家幼儿政策》,2011年;
(e)《关于粮食和营养安全及主权的部门政策》,2009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关于国际追偿儿童抚养费和其他形式家庭赡养费的公约》,2018年;
(b)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的《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3年1月;
(c)《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3年;
(d)《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2013年;
(e)《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2月。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尼加拉瓜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国民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条约的合作,并逐步退出这些条约,例如,缔约国谴责将于2023年11月19日生效的《美洲人权公约》,与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等国际人权条约机构又缺乏接触,削弱了对妇女和女童人权的保护。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其国际人权义务,撤销退出《美洲人权公约》的决定,并与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特别是委员会和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开展对话,以保护和促进缔约国妇女和女童的人权。
妇女人权维护者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进行立法改革,因妇女的政治见解而歧视她们,妇女参政机会受阻,原因如下:恐吓和害怕被捕,以及性别暴力;不断缩小的公民空间;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合法工作过度受到限制。特别是如下的立法改革:
㈠2020年12月通过第1055号法律,内容涉及捍卫人民享有的独立、主权和自决和平的权利,并界定叛国罪;
㈡2020年10月通过的关于网络犯罪的第1042号法律,该法律用于将包括妇女在内的政治反对派成员和记者以网络犯罪罪名定罪,并限制他们的隐私权、行动自由、结社和集会权;
㈢2020年10月通过的《外国代理人监管法》(第1040号法),其中要求非政府组织不得在缔约国从事与政治事务有关的活动,并禁止从事政治事务领域工作的人获得资金,导致许多妇女组织失去资金来源;
(b)至少发生7 000起侵害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事例,她们被视为叛徒、和平之敌和“戈皮斯塔斯”(搞政变分子);侵权方式有:恐吓、骚扰、报复、死亡威胁、强奸,对家庭成员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及不充分执行美洲人权法院针对缔约国38起妇女人权维护者面临恐吓和报复的案例发布的保护措施;
(c)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女性宗教领袖、女记者、女大学生和年轻女性活动家表达不同意见和参加公共示威者,任意加以拘留、逮捕和起诉;
(d)在没有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包括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在拘留听讯中对女性政治拘留犯进行审讯,她们被拘留期间受到虐待,家人探访受到限制;
(e)妇女人权维护者被驱逐出境和被迫流亡,加之因不发给护照和身份证件,限制了家庭团聚的可能性,而且在流亡期间,她们的财产被没收;
(f)发布包括妇女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组织的正式名单,对其工作进行污蔑,并对参与(包括在社区一级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妇女活动家进行诽谤;
(g)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至少有212个在全国和地方层面从事妇女权利领域工作的民间社会组织被取消法律地位并被强行关闭,其中3 200多个民间社会组织根据《外国代理人管理法》被关闭。
12.委员会回顾《联合国与任何被剥夺自由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有关的补救措施和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准则》(A/HRC/30/37),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2023年8月和2022年9月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向尼加拉瓜提出的建议(A/HRC/54/60,第79段和A/HRC/51/42,第81段),以及尼加拉瓜人权专家组在2023年3月提交理事会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A/HRC/52/63,第126段),呼吁缔约国:
(a)废除一切基于政治见解歧视妇女的立法,不利用这种立法对持不同意见的妇女人权维护者、女记者和妇女活动家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者提起起诉;
(b)通过一项行动计划,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生命和尊严;确保她们获得有效补救,包括赔偿、康复和补偿;调查、起诉和适当判决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实施恐吓、威胁和骚扰以及报复和侵犯行为的肇事者,包括其中的国家公务人员;
(c)不再拖延地执行美洲人权法院发布的关于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所有保护令,并帮助司法机构、警察、其他执法人员、政府官员和国民议会成员开展能力建设,宣讲《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d)立即释放因持不同政见和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而被拘留的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其他妇女活动家;确保她们在被拘留期间和获释后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身心健全权得到保障;根据大会2010年12月21日第65/229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批准家属探视;确保女性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在刑事诉讼的所有阶段都能有效获得法律援助,其拘留的合法性能受到独立的司法审查;
(e)确保为自愿和安全返回创造条件,包括归还财产,使目前流亡在外的妇女人权维护者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袭击,并毫不拖延地向希望启动家庭团聚程序的人发放正式旅行证件;
(f)为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创造有利环境,撤销民间社会组织的官方名单,停止对妇女政治活动家的污名化和诽谤并保护她们免遭此种污名化和诽谤,以及确保包括国家公务人员在内的肇事者受到起诉和适当判刑;
(g)废除对民间社会组织合法工作的任何限制,停止旨在关闭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程序,启动恢复民间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归还其资金的程序,并重新开放这些组织,包括妇女组织。
与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恢复工作相关的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收集关于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疫情对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影响的分类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公众接触到关于大流行疫情的错误信息,危及缔约国许多妇女的生命和健康,在疫情主要高峰期尤然。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多少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COVID-19疫情康复方案,以满足妇女的具体需求。
14.委员会依照2020年4月22日发布的其对COVID-19大流行疫情背景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所承担义务的指导说明,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COVID-19大流行疫情对妇女权利影响的分类数据,并将此信息用作在类似危机期间设计备灾和降低风险战略的基线;
(b)审查其战略,确保所有COVID-19大流行疫情危机应对措施,包括紧急措施,均致力于有效制止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确保妇女和女童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确保其在开展恢复努力、增强经济权能、提供服务方面平等参与决策,确保所制定的此类战略使妇女和女童与男子和男童平等地受益于刺激计划,包括为无酬照护工作提供财政支助,从而减轻疫情在社会经济领域造成的影响。
宪法和立法框架
15.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平等权利和机会法》(第648号)承认男女平等,并为促进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中的平等和不歧视提供了框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最近对《政治宪法》的修正过分强调基督教与家庭有关的宗教价值观,削弱了保护妇女免受剥削、歧视和排斥的规定;
(b)没有多少资料说明《公约》在法庭诉讼中的适用情况;以及《民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例如《民法典》第245条规定母亲在行使父权方面具有参与地位,为子女利益起见,须服从父权;
(c)缔约国在立法中保留“公正”概念(CEDAW/C/NIC/7-10,第25段),立法方面没有承认基于性和性别的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的内容。
16.委员会根据《公约》第一条和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并回顾此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NIC/CO/6,第8段和16段),建议缔约国:
(a)修改《政治宪法》,恢复对性别平等的明确保障,禁止歧视妇女;
(b)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内法律制度,确保《公约》适用于法庭诉讼程序,并废除《民法典》中的歧视性条款,包括第245条;
(c)修订立法,废除公正概念,代之以男女实质性平等原则,承认基于性和性别的间接歧视,以及基于年龄、性、性别、种族、残疾、移民和难民身份对弱势妇女群体(包括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
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
17.委员会注意到,在行政部门内设立了61个特别警察股,服务于妇女和家庭事务局(家事部门)。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司法机关和总检察长办公室缺乏独立性,司法性别偏见妨碍妇女诉诸司法,对性别暴力提出申诉,50%以上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案件的诉讼被中止,或最终宣布无罪开释;
(b)有报告称,家庭事务局往往不鼓励妇女就性别暴力案件提出申诉,并将调解作为改善婚姻关系的优先事项;
(c)妇女在性别暴力案件中诉诸刑事法院和家庭法院方面,以及在残疾妇女诉诸司法系统方面,资料匮乏;
(d)根据2012年7月22日关于修订《刑法》的第779号法律,在性别暴力受害者和肇事者之间进行强制性调解,增加了妇女再次受害的风险;
(e)缺乏关于妇女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律师的信息。
18.委员会回顾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法官的独立性以及检察官和警官在性别暴力案件中的问责制,消除司法性别偏见,并为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系统性和强制性能力建设,以消除司法性别偏见和重男轻女态度;
(b)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权利以及可用于要求行使这些权利的补救措施的认识,特别是面向弱势群体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的妇女和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
(c)确保妇女在性别暴力案件中能够有效地诉诸专门法院和家庭法院,提供现代信息技术,以确保和扩大诉诸司法的机会,并为残疾妇女和女童建立无障碍物质环境、信息和诉讼程序;
(d)修订2012年7月22日第779号法律,取消要求调解的规定,在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优先注重起诉;
(e)确保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获得免费法律援助,并增加公设辩护律师人数。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有妇女事务部,并在政府各部门设立了性别平等股。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预算拨款不足以履行其任务;
(b)缺少关于妇女事务部与家庭、青年和儿童事务部在性别平等问题上的协调情况的资料;
(c)缺乏关于通过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的资料,国家平等委员会为促进性别平等和不歧视采取的措施有限;
(d)没有采取充分的措施,来确保生活在加勒比自治区的妇女受益于促进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公共方案;
(e)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没有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组织进行充分协商。
20.委员会回顾《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指导,特别是就国家机构有效运作所需条件提供的指导,建议缔约国:
(a)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包括妇女事务部和地方机构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确保资源与其任务和活动相称;
(b)在妇女事务部与家庭、青年和儿童事务部之间建立正式的协调机制,并建立国家机制,就委员会的建议提出报告并采取后续行动;
(c)制定关于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的综合国家战略,确保妇女组织的积极参与,包括在自治区和市一级的参与;
(d)在加勒比自治区指定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以确保执行性别平等政策,并处理妇女在这些地区面临的边缘化和历史不平等情形;
(e)确保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与具有多种背景的妇女组织(包括代表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组织)定期磋商。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9年,缔约国的国家人权机构,人权倡导者办公室,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降为B级。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资料表明,国家人权机构已停止促进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并停止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侵权(包括侵犯妇女权利)案件中的责任。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落实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确保其按照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拥有有效独立的任务;就关于国家人权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以及,在这方面,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意见并争取得到该办事处的技术支持。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公众和国民议会议员以及政府官员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非歧视性认识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定立具体立法、规定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方面,资料缺乏。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提高对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和非歧视性质的认识,并通过和执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立法,例如在各级决策系统、教育和就业方面,在妇女(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女移民、寻求庇护的妇女和难民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以及经济能力不足的妇女,并定期监测和评估此类措施的有效性。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立法、公共政策和惯常做法,包括信奉圣母玛丽亚(据此,妇女应具备天主教圣母玛利亚的品质),这强化了围绕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父权制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b)在公共讨论中普遍存在性别陈见,缺乏消除性别陈见的国家战略和提高认识运动。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IC/CO/6,第12段),提请注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修订版),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实施一项综合战略,与媒体合作并利用社交媒体,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
(b)在政府官员、土著和社区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7.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修订了《刑法》,加重了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处罚。然而,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内持续存在包括性暴力在内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不再延续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儿童和青少年的政策及其2012年国家行动计划(CEDAW/C/NIC/7-10,第19段),据报告,国家打击暴力委员会已关闭;
(b)据报告,2018年至2021年期间杀害妇女的数量有所增加,共有57起杀害妇女案件和220起杀害妇女未遂案件,而且《刑法》将杀害妇女的定义限于在夫妻关系中杀害妇女;
(c)有消息称,性别暴力行为有罪不罚,其中包括对居住在加勒比沿海北部和南部地区的土著妇女、女记者、因政治原因被拘留的妇女、女性人权捍卫者、有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在2018年镇压政治抗议活动期间被杀害的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实施强奸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d)有报道称,发生了性别暴力、袭击、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失踪、境内流离失所,以及北加勒比沿岸土著妇女被强迫迁离其传统土地及此种土地遭非法占领的情形;
(e)缺乏关于保护令和受害人支助服务(包括为性别暴力的女性幸存者提供的庇护所、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的数量和执行情况的信息;
(f)持续存在体罚现象,而且体罚作为教育儿童的手段已为社会所接受。
28.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IC/CO/6,第20段),并根据委员会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具体目标5.2,建议缔约国:
(a)通过和执行防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并收集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普遍程度的数据,按年龄、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的关系和其他社会人口特征分列;
(b)恢复国家打击暴力委员会,并加强其任务,以处理性别暴力的根源;
(c)确保对所有杀害妇女案件进行调查,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适当判刑,并修订杀害妇女的定义(2012年第779号法律,修订《刑法》第9条),以确保所有基于性别或与性别有关的杀戮案件都被列入;
(d)起诉并适当判决对女性人权捍卫者、女记者、被拘留妇女(包括在2018年抗议活动中被拘留的妇女、有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在镇压这些抗议活动期间被杀害的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实施性别暴力的肇事者,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
(e)确保对袭击、身心暴力和性暴力、失踪、境内流离失所和强迫驱逐案件进行起诉,惩罚犯罪者,并向妇女受害者提供迅速和可获得的司法和非司法补救;
(f)发布、执行保护令并监测保护令的遵守情况,对不遵守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为性别暴力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包括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资金充足的庇护所、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g)将体罚定为刑事犯罪,使父母和教师了解以非暴力方式养育子女,并设立24小时热线和保密机制,使儿童能够报告事件。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是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COVID-19大流行疫情期间,由于缔约国政治不稳定、法治缺乏、社区和民间社会网络逐步解散和式微以及发生政治暴力,来自缔约国的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聚在邻国和其他国家的人数增加;
(b)以下行为的风险增加:乞讨圈、手工采矿、毒品生产和非法毒品运输中贩运残疾妇女和女童,以进行性剥削和劳动剥削(包括剥削儿童)的风险增加;
(c)缺乏防止和保护女童免受性旅游业剥削的措施,她们获得受害人支助服务(包括心理咨询和康复方案)的机会有限;
(d)关于被贩运风险更高的移民妇女和少女被强迫失踪的消息;
(e)有消息称,缔约国将贩运受害者驱逐出境,以及未采取措施把他们作为贩运受害者和证人加以保护。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和先前的建议(CEDAW/C/NIC/CO/6,第22段),敦促缔约国:
(a)制订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根源问题;
(b)参与区域进程,签署双边协定,确保与目的地国协调,以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并交流有关信息,确保在起诉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犯罪人方面开展国际合作;
(c)加强各项措施,确保及早查明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并将她们转交适当的服务机构,并为司法机构、警察、移民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能力建设,让他们了解与被贩运妇女和女童面谈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程序;
(d)对性旅游业中剥削妇女和女童者以及嫖客进行刑事定罪、起诉和适当判刑,并抑制助长贩运妇女和女童的需求;
(e)与贩运移民妇女和女童的目的地国合作,调查失踪移民妇女和女童的下落,并确保找到的妇女和女童有充分机会获得保护、赔偿,包括为自愿返回提供便利和受害人支助;
(f)建立促进性别平等的安全移民框架,以满足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的需要,防止强迫回返,并向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临时居留证和受害人支助服务,包括适当的庇护所、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和康复方案,无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注意到,国民议会一半以上的议员是女性。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在国家和地方选举中支持妇女候选人的措施的信息;
(b)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地方政府中的代表性很低,原因据称是种族主义和歧视性的陈见;
(c)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仇恨言论和污名化,以及将她们排斥在政治决策进程之外,不让她们加入政党。
32.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5(确保妇女全面有效参与各级政治、经济和公共生活的决策,并享有进入以上各级决策领导层的平等机会),建议缔约国:
(a)为任职政治和公共生活领导岗位的女性提供能力建设,使政治领导人和公众更好地认识到,妇女以与男子同等的地位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可持续发展和充分实施《公约》的必要条件;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性别均等制度,确保妇女,包括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裔洪都拉斯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间性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在国民议会、省市立法机构、政府、公务员系统和外事部门决策级别的平等代表性;
(c)还采取机制,防止在包括网上在内的公共言论中发表针对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仇恨言论,并确保她们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进程,并在公共决策进程中考虑到她们的意见。
国籍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2023年2月9日通过的关于丧失尼加拉瓜国籍的第1145号法律,妇女人权维护者被剥夺国籍、从而处于无国籍状态。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废除2023年第1145号法律(其中规定剥夺表达不同意见的公民的国籍),并针对妇女因政治原因被剥夺国籍的所有情形、恢复其国籍;
(b)根据《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1961年)第9条采取措施,防止无国籍状态,并通过一项计划,为希望返回缔约国的、在尼加拉瓜出生的妇女安全返回提供便利。
教育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缔约国全面的、基于科学的性教育的资料;
(b)北加勒比自治区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非洲裔妇女和女童中小学辍学率很高,她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有限;
(c)城乡地区在教育方案方面存在数字鸿沟,特别影响到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以及COVID-19大流行疫情导致女童和妇女的教育程度倒退;
(d)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人数不足;
(e)学校中普遍存在对女童的体罚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缺乏独立、保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投诉机制;
(f)缺乏关于教育的分类信息和统计数据,无法为缔约国的决策提供信息,使其能够查明和应对教育领域歧视妇女行为。
3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修订立法,在各级教育中提供全面的、基于科学的、适合年龄的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早孕及性传播疾病的教育;
(b)提高女童和妇女的入学率、上学率和不转学率,特别是在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解决女童辍学的根本原因,包括童婚、早孕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确保年轻母亲在分娩后能够重返学校,完成学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土著女童和非洲裔女童继续接受教育,并确保女童和妇女获得助学金、奖学金和贷款,以便利她们接受高等教育;
(c)加强各种方案,以增加农村地区获得数字技术的机会,使残疾妇女和女童也能利用这些技术,处理校舍和其他基础设施缺乏无障碍环境的问题,并确保在COVID-19大流行疫情恢复工作中采取措施,促进女童和妇女在疫情后重新接受教育;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鼓励女童和妇女进入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如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包括通过概况介绍方案和职业咨询这样做;
(e)禁止体罚,提供安全和包容的教育环境,使女童和妇女免受歧视、骚扰和性别暴力,包括提供安全的上学和放学交通,并在教育机构建立独立、保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投诉机制;
(f)建立综合系统,收集关于妇女和女童在教育方面受歧视的数据,按年龄、性别、地点、国籍、族裔、残疾、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身份分列,并利用这些信息为决策、政策制定和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障碍的定期报告提供信息。缔约国应着重注意收集下列资料;男女生入学人数及在各级教育学龄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男女生的不转学率、辍学率、在学率和留级率;男女生平均受教育年限;各级(儿童早期、初等教育、初中等教育和中等/高等/职业)之间的成功过渡率;以及男女教师的人数,作为师资均衡指标。
就业
3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过度负担无酬照护工作,而且集中从事非正规经济和自营职业;
(b)持续存在的性别工资差距和缺乏关于劳动监察的信息;
(c)要求女性申请人提供未怀孕测试结果才能获得就业;
(d)关于性别暴力案件的报告,包括雇主对许多在纺织业工作的妇女实施心理暴力和性骚扰;
(e)没有资料说明在COVID-19大流行疫情和自然灾害后促进重新对妇女妇女进行专业安置方案和妇女就业方案,包括例如经济复苏、经济刺激方案和低息贷款。
38.委员会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即到2030年,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并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NIC/CO/6,第24段),建议缔约国:
(a)承认无酬照护和家务工作的价值,同时考虑到此类工作对经济的贡献,制定全面的国家照护政策,促进女性和男性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增加负担得起的儿童保育设施,并为女性和男性采用弹性工作安排;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女性获得正规就业机会,包括在传统上由男性主导的职业中担任管理职位和从事高薪工作,并减轻COVID-19疫情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的影响;
(c)切实执行同工同酬原则,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工资差异,办法是:㈠定期进行劳工检查;㈡采用不分性别的分析性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㈢定期进行薪酬问卷调查;以及㈣鼓励雇主公布有关性别工资差距数据的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性别工资差距背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d)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在招聘中不受歧视,包括禁止要求测试显示未孕才能就业,并建立独立和有效的投诉机制;
(e)加强劳动监察,以查明工作场所歧视妇女行为,调查和适当惩罚暴力案件,包括雇主实施心理暴力和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并考虑批准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f)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促进妇女在COVID-19大流行疫情后妇女的重新专业安置和正式就业,包括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
保健
3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保健服务覆盖面不足,药品短缺,特别影响到加勒比自治区的妇女和残疾妇女,以及疟疾、登革热和艾滋病毒/艾滋病肆虐;
(b)经济条件差的妇女、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孕产妇死亡率,以及在孕产妇死亡病例的确认和报告方面存在缺陷;
(c)将堕胎(包括治疗性流产)定为刑事犯罪,迫使妇女和女童寻求不安全堕胎;
(d)早孕人数很多,包括15岁以下少女怀孕的情况;
(e)由于在社区一级提供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关闭,妇女获得此类服务的机会有限。
40.委员会联系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及其2014年第五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声明,回顾指出,不安全堕胎是孕产妇发病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NIC/CO/6,第18段)并建议缔约国:
(a)增加预算拨款,确保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获得负担得起的保健服务和药品;
(b)加大力度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包括在缔约国全境改善获得产前和产后护理以及由熟练助产人员提供的紧急产科服务的机会;
(c)至少在强奸、乱伦、危及孕妇生命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规定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不属于刑事犯罪,并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安全和保密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而不受污名化;
(d)开展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防止早孕,扩大为妇女和少女提供负担得起的、必要时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的覆盖面,并确保所有妇女和少女都能获得艾滋病毒和性传播感染的检测和治疗,以及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e)解除对民间社会组织(包括提供性和生殖健康服务的组织)的禁令,为其重新开业提供便利,归还其财产和资金,并取消对其合法工作的任何限制,包括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有关的工作。
增强经济权能
41.委员会依然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公共政策侧重于家庭福利和援助,但没有制订明确的指导方针帮助妇女参与缔约国的经济模式;
(b)缔约国妇女获得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有限;
(c)没有多少资料说明缔约国为促进妇女企业和创业举措而采取措施的情况;
(d)没有多少资料说明关于加勒比沿海地区改善营养和生产力方案覆盖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情况。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障碍,确保妇女有意义地参与国家发展计划和金融政策的设计、执行和监测,并在上述设计、执行和监测过程中与她们进行协商;
(b)确保妇女不分种族、族裔、残疾、经济状况和难民、寻求庇护者或移民身份,都有平等机会获得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而无需抵押;
(c)促进妇女创业,并为女企业家提供能力建设,包括在税收和金融资产管理方面;
(d)通过和实施方案,支持加勒比自治区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参与农业生产、渔业和林业(CEDAW/C/NIC/7-10,第139段),并确保这些方案具有可持续性。
农村妇女、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开采自然资源(包括采矿、伐木和毁林)的特许权对农村妇女和女童、非洲裔妇女和女童以及土著妇女和女童的生计和面临的气候风险产生不利影响;
(b)有消息称,妇女环境活动家,包括非洲裔妇女和女童以及土著妇女和女童被刑事定罪、受到严厉报复和威胁;
(c)世界第二大生物圈保护区波萨瓦斯的森林砍伐率很高,由于国家向个人和大公司提供特许权,有人在林区非法定居,在未经这些地区的妇女和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滥砍滥伐、采矿和侵入性放牧以及开采自然资源,造成气候风险影响;
(d)缔约国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中缺乏性别平等视角;
(e)在应对波萨瓦斯生物圈保护区遭到破坏的风险方面,未与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非洲裔妇女和女童进行充分合作和协商;
(f)妇女和女童易受极端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村社区缺乏准备和经协调的干预措施,未能在飓风“伊塔”和飓风“艾奥塔”袭击时为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提供支助。
4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规范采掘业和伐木业的活动,确保开采自然资源的大型项目和其他项目都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估、打车惠益分享协议以及征求包括农村妇女和土著妇女在内的受影响当地人口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b)确保其健康和权利受到采掘业项目影响的妇女能够诉诸司法、获得适当赔偿和卫生保健;
(c)与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协商,紧急采取政策,恢复波萨瓦斯生物圈保护区并防止其进一步遭到破坏;
(d)尽快通过和执行与减少灾害风险和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和计划,其中明确包含性别平等视角,并考虑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非洲裔妇女和土著妇女的特殊需要;遵守2015年12月12日关于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并让妇女参与制定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和应灾及减少风险的政策和行动计划;
(e)建立一个有农村妇女、非洲裔妇女和土著妇女参加的区域常设圆桌会议,就保护波萨瓦斯生物圈保护区的方式和措施进行对话、信息交流、合作和协商。合作机制应是正式、定期的,并考虑到采取适当措施以便利妇女自由表达意见;
(f)在气候变化背景下解决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和移民问题,并在流离失所和移民期间向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支助,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保障计划、心理咨询、性和生殖健康服务、教育、专业培训、就业和住房,并就减轻灾害风险和适应气候变化战略对她们进行培训。
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缔约国,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面临着交叉形式歧视,获得教育、就业、经济机会、保健和参与决策进程的机会有限;
(b)土著妇女,特别是波萨瓦斯保留地和马延格纳萨乌尼土著领地的韦卢族土著妇女,极有可能遭受性别暴力,包括杀害、性暴力和强行驱逐;
(c)没有多少资料说明缔约国在土地划界和向土著人民颁发土地产权证方面取得任何进展,以及不承认土著土地这件事对土著妇女生计的影响。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政策,旨在解决对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非洲裔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歧视,并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根据大会2007年9月13日第61/295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促进她们参与决策、获得教育、就业、经济机会和保健;
(b)确保充分保护土著妇女和女童,如波萨瓦斯保留地和马延格纳萨乌尼土著领地的韦卢族土著妇女,使其免遭性别暴力,包括杀戮、性暴力和被强行驱逐出其土地;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此种行为;并向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和赔偿;
(c)适用2010年通过的第717号法律,设立了尼加拉瓜农村妇女性别平等土地购买基金,并确保土著妇女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以及集体性拥有和控制土地、水、森林、渔业、水产养殖和她们拥有、占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其他资源。
被拘留妇女
47.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存在性别暴力、单独监禁和妇女(包括350多名女政治犯)拘留条件恶劣的情形。这些条件包括过度拥挤、监狱未为妇女及其子女提供适当基础设施以及获得清洁饮用水和适当保健和个人卫生用品的机会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在被拘留时受到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跨性别妇女往往被关押在男子拘留设施中。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保护被拘留的妇女,包括女政治犯,调查和适当惩罚所有性别暴力行为,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停止过度使用单独监禁,并建立独立和保密的投诉程序,便于被拘留妇女使用;
(b)根据大会2010年12月21日第65/229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大会2015年12月17日第70/175号决议通过并载于该决议附件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女性拘留设施的条件;解决剥夺妇女自由的妇女拘留设施过度拥挤的问题,包括减少过度使用审前拘留,制定和实施拘留替代办法,特别是在危害公共秩序罪和政治罪、轻罪或行政罪的案件中这样做;对法官进行培训,使其认识到必须顾及妇女具体情况以及拘留妇女对其子女和家庭成员的影响;
(c)通过议定书,在监狱系统内保护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权利。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和移民妇女和女童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苏基和普兰萨边境社区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生活条件不断恶化,对她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影响;
(b)缺乏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难民确定、庇护和移民程序,在非正常移民及缺乏正当程序情况下进行行政拘留和强迫遣返;
(c)尼加拉瓜移民妇女在第三国面临性别暴力、歧视和仇外心理。
50.根据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努力消除境内流离失所的根源,改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生活条件,包括向她们提供人道主义援助、财政支助、免费和立即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安全的环境;
(b)通过和执行独立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难民确定、庇护和移民程序,包括使无证移民妇女和女童正常化;确保关于难民确定和庇护申请的行政决定接受司法审查;向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发放临时和(或)永久居留证;
(c)与第三国合作,处理对尼加拉瓜移民的仇外心理和歧视问题,并提供获得文件和程序的机会,以便利自愿回归。
残疾妇女和女童
5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多少资料说明缔约国制定了何种立法、政策和方案,以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融入社会,消除不利于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医疗保健和社会保障的有形障碍和其他障碍,包括在拘留场所和农村社区、非洲人后裔社区和土著社区这样做;
(b)对有心理残疾的妇女进行交叉形式歧视,包括污名化、剥夺法律行为能力和未经其自由和知情同意、即将其送入精神病院。
5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建议缔约国在残疾妇女和女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的情况下:
(a)确保其立法和政策顾及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状况,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包容性教育、就业、保健和社会保障,包括在拘留场所和农村社区、非洲人后裔社区和土著社区;
(b)确保有心理残疾的妇女不被关进精神病院,在未经她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不对她们进行医疗干预。
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者妇女
5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女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得不到法律承认,这对她们诉诸司法和适当调查针对她们的性别犯罪构成障碍;
(b)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风险很高,而且她们只能有限地获得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性和生殖健康教育,以预防性传播疾病;
(c)有法律允许取消被视为反对政府的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组织的法律地位并没收其资产。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的歧视,通过承认女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立法,调查和起诉针对她们的性别暴力案件,并对此类案件给予适当惩罚;
(b)确保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有效获得艾滋病毒检测、治疗和预防,包括: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教育,专门的保健服务和社会心理支持;
(c)就致力于承认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而言,恢复其法律地位,并确保归还其资产。
婚姻和家庭关系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14年6月24日通过的《家庭法》(第870号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目前有例外情形,不过,须征得父母同意;
(b)《家庭法》不承认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妇女的婚姻和事实结合;
(c)从民事登记处删除被判叛国罪的妇女的个人信息,妨碍了她们的结婚权和继承权。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执行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的规定,修订《家庭法》第54条,取消任何例外情况,包括司法当局批准的例外情况,并进一步提高人们对童婚和(或)强迫结合对女童健康和发展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b)修订《家庭法》第53条和第83条,其中对家庭、婚姻和事实结合作了定义,以扩大对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妇女的各种形式的家庭和结合的承认;
(c)在民事登记处恢复所有被定罪妇女的个人信息,使她们能够结婚,确保她们的继承权,并让她们享有数据保护。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省、市)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民会议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2 (b)、(d)和(e)和40 (d)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2.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在八年审议周期基础上,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和通报缔约国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下一次定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