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第802次会议简要记录(B室)

2007年7月31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西蒙诺维奇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大韩民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续)

下午3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大韩民国的第五和第六次定期报告(续)(CEDAW/ C/KOR/5和CEDAW/C/KOR/6;CEDAW/C/ KOR/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大韩民国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0条至第14条

2.Belmihoub Zerdani女士注意到,尽管宪法原则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工作权利和义务,妇女和青年劳工应当受到特殊保护,尽管事实上大韩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但是,报告表明现实情况还是存在很大差别。三分之二的女工属于非全时工,没有就业保障或补贴,而且工资比正式工人低得多。同工同酬原则遭到忽视。招聘中的隔离现象导致妇女被聘为临时工,而男子得到的是永久性职位,而且薪金水平也存在着相应的差别。以非正式工人身份工作的韩国妇女的合同,往往在她们获得可以使其得到永久性职位的资历前几个月被终止了。

3.她对关于游行示威导致许多女工被关进监狱的新闻报道表示关切,韩国政府没有批准上街游行。因此,她敦促该代表团成员回国之后把委员会对此表示出来的反感告诉其政府。

4.妇女的经济参与率很低,特别是在全时工作方面,妇女往往得到的只是一份短期职位且工资很低。整个工人群体正在被排除在世界上最富有国家之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规定的优越条件之外。妇女也难以调和其工作与家庭生活。她建议,该代表团回国后立即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解释一下应当立即在所有就业部门适用工作平等政策。

5.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说,韩国政府致力于解决有关非正式女工的问题。从事非正式工作的妇女工资低,她们参加国家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的程度也低,这些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在实践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要求遭到了忽略。

6.导致工资差异的一个因素是,妇女往往集中在低收入工作中。许多女户主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她们可以利用的一个选择是参加妇女人力资源发展中心开设的职业培训课程。完成这些课程的人中有大约60%在此之后找到了工作。韩国还向无业女户主提供财政支助,以创办她们自己的企业。

7.根据2007年7月1日生效的一项法律,任何被连续聘用两年的工人都必须使之成为永久性雇员。对这项法律的积极反应包括Uri银行的行动,该银行对他们所有的3 000名非正式员工给予了正式员工身份。衣恋公司现在发生劳资纠纷,就是因为该公司决定在7月1日前与外包公司签订一份新合同并解雇其非正式员工,以逃避改变这些员工的身份的责任。在改变非正式员工身份方面,政府引路是义不容辞的,而且它现在正在为此目的起草一份综合计划。

8.妇女的经济活动参与率较低,部分原因是由于她们的工作周期呈M型曲线。她们往往在离校之后从事某项工作,然后放弃工作去生儿育女,在孩子上学之后又回来工作。雇主如果在妇女生育前后连续雇用她,就可以领取丰厚的补贴。

9.配偶双方都工作正变得越来越普遍了,尤其是在年轻人中。但是,妇女除了从事有薪工作以外,通常还要负责大部分的家务。国民大会预计在9月通过一项有关营造关爱家庭的工作环境的新法律,这项法律将谋求雇主的支持以便于夫妻双方能够分担责任。

10.就正式工人而言,诸如专门招聘男性的广告之类的显而易见的歧视已经不再存在了。现在的歧视方式不怎么明显,例如,男女在同一家公司从事同一种工作,但是不同的单位却采用不同的工资结构。

11.在海外设有办事处的大韩民国公司遵守为它们制定的指导方针。

12.两性平等目标并不是随意设定的,而是在与许多部会讨论之后才设定的。一些机构和部门推出了实施计划,还有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到了年底要进行一次部级检查。公共部门标准非常严格;但是,在私营部门中,通常要提供税收等奖励措施。

13.现在的产假为90天,自2006年以来,政府提供产假的全额薪金补贴。还有为期一年的儿童假,但是,截至2006年,只有约五分之一妇女和极少数男子使用这一假期。劳动部还没有同意要求男子休一定天数育儿假的新建议。这需要私营部门承担相当大的财政支出。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全力以赴以出台这种规定。

14.大韩民国是世界上第十一大经济强国,但是,妇女的经济参与率仍然很低。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因素就是亚洲金融危机,这次危机导致妇女的就业率在1998年出现停滞。

15.同工同酬是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分配给男子和妇女的职责往往还是有些不同。甚至在一个工厂的同一条装配线上,妇女只在这条装配线的某些步骤上工作,而男子只在另外一些步骤上工作,不同的步骤则决定其薪金水平不同。怎么样才算同工,雇主、专家和雇员正在就这个问题进行辩论。

16.在大韩民国,只要上街游行的申请提前得到政府批准,上街游行还是允许的。在衣恋公司这个案例上,那不是上街游行,而是员工非法占领工作场所。

17.至于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的建议,她注意到韩国媒体在密切关注衣恋公司的事态发展。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完全明白解决妇女非正式工人问题才应当是他们的重中之重。

18.尽管官方规定的工作周为每周五天共计40小时,但实际工作时间要长得多,并且成为工作与家庭生活平衡兼顾的一个障碍,而且是导致生育率极低的一个因素。9月将通过一项关于关爱家庭的环境的法律应当有助于改善这种平衡。

19.Kim Young-me女士(大韩民国)说,非正式工人问题正在得到激烈的辩论。大韩民国正在竭尽全力遵守大韩民国成为签约国的相关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

20.男子没有陪产假,但是,男女都能休育儿假。尽管休这种假的男子人数正在增长,但是由于在假期中拿到的薪水要低一些,所以,总人数还是比较少。韩国正在努力修订《平等就业法》,拟议的修订包括出台一项在儿童的关键年龄段父母休假的政策,并给予补贴以鼓励休假。这项新法律还考虑了雇主在营造工作与家庭生活能够实现有益的平衡兼顾环境方面的作用。

21.今年适用平等权利行动政策的公司共有617家,这项措施今后还将扩展到一些小型公司。

22.政府正在尽一切努力解决诸如韩国高速铁路公司和衣恋公司的争端等情况。在韩国高速铁路公司事件这个案例中,有许多列车员,其中大部分是妇女,被韩国高速铁路的一家子公司招聘。发生争执的原因是大约50名雇员要求韩国高速铁路公司应当直接雇用他们。

23.在衣恋公司这个案例中,该公司为了经营合理化,把出纳员的招聘工作外包给了第三方。工作超过18个月的雇员都将成为正式工人,而工作超过了3个月的其他雇员也将得到考虑。劳资谈判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那些3个月合同即将到期的工人也要求获得正式身份。

24.如果在仅仅考虑平均月收入的片面基础上对非正式工人和正式工人的收入进行比较的话,这种比较不可能是很精确的。要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还需要一些其他信息。为了弥合正式工人与非正式工人之间和男女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韩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

第12条至第14条

25.Dairiam女士注意到,男女的基本健康指标是值得赞扬的。她要求获得更多的有关妇女健康保险覆盖范围的信息,当她们只作为被保险人的家属而投保时,妇女健康保险的覆盖面通常是不完整的。她还很想知道,韩国是否就这个问题进行过研究,这种状况是如何得到改善的。第五次报告提到需要出台一些政策以帮助年长者保持健康,她要求了解在这方面采取的任何行动的情况。

26.虽然避孕普及率很高,但是,堕胎率尽管有所降低,却仍然很高。她询问是否对这一现象进行过研究,是否发生过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事件。她很想知道,是否出台了任何伦理道德的指导原则,用以规范在可能出现滥用现象的领域进行的医学生物技术研究。她很想知道是否有一项妇女健康政策来规范妇女健康的各个方面和进行保健干预的各个机构,两性平等和家庭部是否承担监督滥用保健做法的职责,该部是否有保健专家在此过程中提供帮助。她询问卫生福利部是否已经利用了第24号一般性建议来建立并规范保健政策和服务。

27.她的最后一个问题将性暴力与健康问题挂钩。她很想要知道为什么警方不能代表受害者提起诉讼,是否正在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她还非常想知道为什么性暴力案件的起诉率这么低。

28.主席在以委员会成员身份发言时说,尽管该报告表明人工流产率在过去六年有所下降,但是其数量仍然很高。她注意到在2001年医师协会公开呼吁人工流产非刑罪化,因此询问政府是否注意到这一呼吁并制定了适当的法律。

29.在医学辅助生育问题上,一份非正式报告指出,那些采用这一办法生育的妇女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考虑到生殖科学领域的技术在飞速进步,她说,缔约国制定一些法律,要求在捐献卵子、胚胎或精子用于生育或研究之前,必须个人提供书面知情同意,她还询问在这方面韩国是否制定了任何法律。

30.Tan女士回顾了2006年开始执行扶植女农民五年计划的第二阶段,她要求获得有关第一阶段以及该计划是否得到广泛实施的更多信息。她想知道有多少妇女从中受益以及她们是如何受益的。韩国政府进行了后续评估吗?如果进行了的话,是否征求过女农民的意见?她还想知道第二阶段与第一阶段有何区别。

31.她从报告中注意到,尽管采取了平等权利行动措施,但是几乎没有妇女从政府的农村援助方案中受益,因为这些方案主要是针对家庭农场,在这些农场里,妇女基本上处于边缘状态。她询问政府是否打算修订这些计划,以便援助以家庭农场为生的妇女。

32.她注意到妇女比较缺乏农业知识教育,从而导致她们在收益分配时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希望确切了解教育成果是如何影响收益分配的,是否有计划增加妇女就读农业学校的人数,以及福利制度是否会修改,以确保妇女不被忽视。有关女农民中心的问题,她想知道更多和有关这些中心提供的服务和接受这些服务的妇女人数的情况。

33.回到《提高农村地区生活质量和促进农村发展的特别法案》问题上,她询问根据这项法案向农村母亲提供了什么支助,有多少人从中受益。她还要求获得关于农村地区家庭暴力程度以及向这种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方面的信息。

34.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在回答有关妇女健康问题时说,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家庭为基础的,这意味着其覆盖面扩大到作为受益人家属的配偶和子女,而且这种保险通过就业获得或者由国家提供。尽管许多妇女是依靠其配偶获得保险的,但是,她们在享受必要的福利方面没有任何困难。负担不起医疗保险的妇女有资格申请援助。

35.性犯罪的起诉率很低,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受害者不起诉,罪犯就得不到处罚。政府打算制定一些旨在鼓励妇女报告性犯罪案件的教育方案。

36.在回到农村地区生活质量问题后,她说,农业与林业部设立了妇女问题政策官员,专门负责提高农村地区妇女的生活质量。农村人口已经下降到了全部人口的7.5%,作为其增加农村人口战略的一部分,政府现在向农村妇女发放孕产补贴和育儿补助。另外,政府还支付80%的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37.希望获得农业教育的妇女没有得到优惠待遇。但是,韩国有27个女农民中心,提供与耕作和家庭有关的援助。许多妇女农民——2005年有158人、2006年有144人——还被选中接受通过青年农民培养方案提供的专业培训。此外,2006年,政府还拨款2.2亿韩元用于培训农村妇女。

38.Kim Young-me女士(大韩民国)说,尽管堕胎率正在缓慢下降,但是,在20多岁的妇女当中堕胎率还是相当高。然而,堕胎率高不能归咎于基于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堕胎。该年龄段大部分终止妊娠的妇女都是未婚单身,而韩国社会仍旧不能接受未婚母亲。性教育的水平低,节育手段使用有限,是该年龄段堕胎率特别高的另外一些原因。

39.《刑事法典》禁止堕胎,而且《单亲家庭福利法案》规定只能在少数几种情况下才能堕胎。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由医生实施堕胎手术,而不是由接受过堕胎的妇女来实施,后者会受到法律制裁。

40.根据生物伦理学法律,只有领到官方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权以治疗疑难杂症或医疗与研究为目的,提取人的卵子。关于保护生殖器官和细胞的法律草案正在审议之中,该草案包括了一些对捐献者年龄和一名妇女捐献卵子的次数确定法定限制的条款,还包括保护妇女生育权利的其他措施。一旦该草案成为法律,就将成立一个新的机构来监督卵子和胚胎的安全使用。

41.她在回答有关捐献卵子、胚胎或精子之前要求提供有书面同意的问题时说,根据《生命道德规范与安全保障法案》,要求妇女在成为捐献者之前,提供知情同意书。

42.Dairiam女士在回到妇女应聘时全部作为非正式工人的问题后说,政府应当使用《就业平等法案》和《就业两性平等基本计划》作为法律文书,制止雇主以这种方式对妇女进行剥削。

43.在回到衣恋公司罢工问题后,她感到困惑的是,虽然罢工妇女因为她们的行为而遭到逮捕,但是,她们的雇主却没有因为仅仅为了不把她们转为全时雇员就把她们开除而受到惩罚。考虑到这种情况,她想知道韩国法律中是否存在着漏洞,或者衣恋公司根据法律采取的行动实际上是不是歧视性的。另外,她询问两性平等和家庭部是否正在援助那些被捕的妇女。

44.Saiga女士要求该代表团提供政府有关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逃到大韩民国并在此定居的妇女的政策情况。

45.Tan女士说,获得农村地区家庭暴力方面的信息以及这种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利用的法律保护和服务方面的信息,是非常有用的。

46.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考虑到许多劳工问题在困扰着该报告国,她非常想知道更多的有关劳工强度的情况。她想知道工会是否有权力保护其会员,它们是否与任何国际劳工联盟有联系。

47.就媒体而言,她再次强调该代表团在回到大韩民国之后立即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以宣传它与委员会举行的会议是多么的重要。在回顾该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提到的2000年1月《广播法案》时,她想知道该法案是否仍然有效,如果仍然有效的话,它的各项规定是否得到了充分执行。

48.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表明,生活贫困的女户主家庭比生活贫困的男户主家庭多三倍,而且男女的贫穷差距正在扩大。因此,她想知道政府的经济计划是否考虑到贫穷女性化概念,或者贫穷是不分性别的。

49.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说,随着社会的变化,全世界的非正式工人人数在增加。在当前以知识为基础的环境下,给予所有非正式工人以永久性身份是非常难办的。另外,不是非正式或临时性工作本身带来了问题,而是不平等待遇带来了问题。2007年7月1日生效的《保护临时工和非全时工人及其他措施法案》有可能改善非正式工人的处境,尽管必须承认一些雇主在7月1日前解雇其职员是为了规避新的法律。

50.有关衣恋公司的问题,劳动部认为,由于管理层和雇员目前正在谈判,因此,不应当进行干预,应当鼓励双方妥协。希望在谈判仍然进行的时候不要发生任何违反法律的事情。尽管在私营企业部门同歧视作斗争是很难的,但是,劳动部强制执行《健康家庭法案》和其他相关法律,不仅提供了监管和指导,而且还提供了一些激励措施,以确保公司提供诸如儿童保育设施等。工会的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工会会员占工人总数的10%,很多人认为工会太强硬了。但是,工会在与非正式工人打交道及与雇主对话方面正表现出浓厚的兴趣。

51.在启程前来纽约之前已经举行了一次情况介绍会,她计划回国后再举行一次类似的情况介绍会,以便说明委员会对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审查结果。两性平等和家庭部会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通报其他部会。目前仍然有效的《广播法案》第29条试图确保对两性的刻画是平等的。两性平等部每年都为节目编排颁发年度奖,而且非政府组织和广播审查委员会对违反《广播法案》的行为仍然保持警觉。

52.韩国为来自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10 000名难民提供了享受补贴的住房和教育以及就业支助。女户主家庭的经济状况必须通过一项综合措施来改善。尽管政府过去把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经济发展上,但现在政府正在通过《愿景2030》计划追求一种更加平衡的社会发展,在这项计划中,两性平等部和劳动部发挥了重要作用。这项计划的核心部分是应对社会中日益严重的财富差距引起的贫穷问题。

53.《妇女政策连续五年基本计划》在执行的每个阶段都受到评估。这与《提高农村地区生活质量和促进农村发展的第一个基本计划》(2005-2009年)的情况是一样的。政府承认重男轻女传统使得改善农村妇女生活很困难,城乡生活之间的巨大差异依然存在,所以,政府建立了女农民中心。

54.Byun Wha-soon女士(大韩民国)说,《提高农村地区生活质量和促进农村发展的第一个基本计划》的第一阶段并没有大幅度改善女农民的处境,也没有改善她们参与决策的情况。因此,第二阶段的目标是增加妇女对土地的所有权和支持《农村家庭管理协议》,该协议详细说明了家庭农场所有者以及在家庭农场工作的家庭成员的作用、责任和报酬。城乡地区的家庭暴力比率没有实质性差别。政府认识到必须对付这个问题,并且继续推进“1366”妇女危机应急热线等措施。

55.Kim Young-me女士(大韩民国)在回到非正式就业问题和衣恋公司劳动纠纷问题后说,禁止非正式工作是不切实际的。相反,目标应当是同时保障工作的灵活性与工作的安全性。现行的法律保护工人不被解雇,但是衣恋公司的纠纷超出这个范围。虽然衣恋公司确实计划把招聘出纳员外包出去,但是现有的员工沦为受害者,并不是因为被解雇,而是因为它们的合同到期。由于财产受损和工作场所的运行被中断,警方对衣恋公司员工占领工作场所进行了干预。

56.大韩民国的两个伞式工会组织附属于国际工会联盟。工会的意见极具影响力,特别是在非正式员工问题上。需要建立共识,以鼓励政府、管理层和员工的三方对话。

第15条和第16条

57.Halperin-Kaddari女士说,《健康家庭框架法案》的名字听起来好像本身就是一种判决,因为它建议聚焦于传统的核心家庭,以及由诸如同居或同性夫妻或离异或单亲等组成的家庭边缘化问题。她询问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持什么立场,非传统家庭是否享有与其他家庭一样的法律权利、义务和保护。

58.婚内强奸似乎既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也没有受到法律的惩罚,尽管判例法似乎指向这一方向。她敦促政府率先将婚内强奸定为一种严重犯罪,而不要依赖司法部门。尽管2002年12月对《惩处家庭暴力特别法案》的修正适当关注了受害者的人权,但是它没有把足够的关注放在罪犯身上。她想更加详细了解有关处理家庭暴力、调查起诉情况以及实施逮捕方面的进展情况。她想知道起诉后嫌疑犯会不会被立即拘留以便妇女和子女不必被迫逃离家庭,为受害者提供了什么保护,向收容所提供了多少资金。由于一些妇女群体,包括外国新娘,特别易受伤害,她询问是否有收容所能满足她们的需要,包括其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59.修订后的《民法典》中关于儿童可以随其母姓的规定是对妇女的歧视,因为父母双方必须在结婚时一致同意使用母姓而不是父姓。她还回顾委员会在其关于第三和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禁止同姓者之间通婚表示关切,她很想知道这一禁令是否还继续存在。

60.婚姻财产现在是根据财产分离制度管理的,因此,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登记在夫妻一方的名下,在婚姻解体时只属于那一个人所有。她很想知道计划对民法所做的修改是否将改变这种情况,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变化是否局限于婚内住宅,因而排除了与工作相关的福利,例如养恤金、解雇费和人寿保险。

61.Tan女士注意到,2005年,对《家庭诉讼法案》、《民法执行法案》以及《子女抚养费支付保障特别法案》修正,一直在等待国民大会立法和司法委员会的批准。她询问上面提到的这些立法后来是否获得了批准,以及是否已经生效。由于该代表团在早些时候的口头陈述(CEDAW/C/SR.802 (A))中提到家庭破裂增多,她很想知道是否对其根本原因进行过调查。她询问离异妇女是否得到了自己的和孩子的赡养费,以及子女监护和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如何决定的。

62.她希望了解事实婚姻的情况,特别是这些婚姻是否得到了与法律批准的婚姻相同的法律保护,以及这种婚姻的数量。她还很想知道解除事实婚姻的夫妻在子女监护、赡养费支付以及在财产分割方面享有什么权利。她询问婚前协议是否得到承认,或者得不到承认的话,是否计划修正婚姻法以迎合对这种协议的要求。

63.在回顾旨在制定全面的福利规定的《健康家庭框架法案》时,她询问有多少家庭从中受益,单亲家庭是否也有资格,以及有多少家庭由妇女担任户主。她还想知道2002年《单亲家庭福利法案》规定支付哪些津贴。

64.她回顾政府正在寻求对《国家养恤金法案》进行修正,从而规定享有分割养恤金的权利并废止离异者再婚不再发放养恤金的规定,她很想知道国民大会是否已经批准了上述立法,或者在批准时是否遇到了阻力,想了解预期从修正的法律中受益的妇女人数和年龄。

65.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说,《健康家庭框架法案》是大韩民国这类法律中的第一部,它有一个实际焦点。该法案的条款规定,各道政府必须在2010年前开设一个家庭中心,以提供该法案规定的各项设施,包括咨询服务。执行该法案规定的责任,最初建议由卫生福利部承担,现在已经移交给了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在听取了非政府组织对法案名称发表的意见后,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决定把其改名为《家庭政策基本法案》。单单一项立法将为各类家庭提供保护。

66.1988年,政府出台了婴儿和儿童保育方面的立法。随后出台的执行规定免除了低收入家庭的入托费。目前,韩国计划把援助扩大到中等收入家庭及年龄再大一点的孩子。

67.离婚后子女监护问题是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的或者是由法院决定的,在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把监护权判给最适合照顾子女的一方。现在,婚姻财产是平均分割的。事实婚姻的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时除了养恤金权利之外,享有与离婚夫妻相同的权利。尽管目前正在通过立法程序的有关财产共同所有权的法案也将影响事实婚姻,但它不会解决养恤金问题。

68.Kwon Yong-Hyun先生(大韩民国)说,尽管两性平等和家庭部建议婚内强奸应当得到承认并受到惩罚已经大约五年了,但是,这种措施很难从文化上得到接受。起诉可以以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为由。每年大约有15 000人会受到家庭暴力的指控。2006年,14.6%的人被判刑,25%的人在基于进行规劝指导的前提条件下被判缓刑,而31.3%的人被责令接受其他规劝指导。

69.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往往离开了其配偶,因为没有相关的安排使妇女能够在没有采取必要的法院行动的情况下仍然留在家里。虽然收容场所提供住宿,但是,自2008年起,向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食宿要收取较低的租金。“1366”妇女危机热线迎合了遭受家庭暴力的移民妇女的需要。舆论认为,对家庭暴力肇事者的惩罚过于宽松,而认为家庭暴力属于严重的社会问题的人在不断增加。

70.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说,尽管已婚妇女往往在结婚之后保留自己的姓氏,但是,要将母姓传给子女,父母必须达成具体的协议。替代办法是,子女以后能够决定使用母姓。

71.虽然禁止姓氏相同和族源相同者通婚的禁令已经取消,但是,三代以下堂表关系的人仍然不能结婚。

72.主席在结束委员会与大韩民国代表团的建设性对话时,请代表团做最后陈述。

73.Jang Ha-jin女士(大韩民国)说,大韩民国已经把两性平等纳入其制度和法律中,并且积极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以消除政策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但是,对妇女的社会和文化偏见仍然存在,而且最近移民妇女抵达出现高潮,在法律和福利方面提出新的直接挑战。在承认没有男女之间的合作就不能取得进步的同时,政府正在开展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教育活动,以建立一个尊重两性平等的完美社会。

74.主席说,大韩民国在其报告周期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执行《公约》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包括《公约》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以及除关于第16条(g)款的保留之外,撤回了所有其他的保留。尽管妇女参政情况得到了改善,但是进展依然缓慢,而且能够从《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措施和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受益。

75.在赞赏政府有计划就其与委员会对话所取得的结果举行情况介绍会的同时,她表示希望与委员会进行非正式交流的非政府组织也将应邀参加。

下午5时2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