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2342/2014号来文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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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B.R.和M.G.(由律师Niels-Erik Hansen和Helle Holm Thomsen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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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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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丹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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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14年2月5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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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2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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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23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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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遣返回原籍国(不驱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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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可否受理――申诉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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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生命权;《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公正审判权;宗教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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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六、七、十四、十八和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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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 |
1.1来文提交人为B.R.和M.G.,前者为后者之妻,均为巴基斯坦国民,分别生于1970年5月3日和1967年1月1日。他们代表自己和三名未成年子女提交来文。提交人的庇护申请被驳回,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中责令他们离开丹麦。提交人认为,如果缔约国将他们遣返巴基斯坦,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六、七、十四和十八条享有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76年3月23日对该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4年2月5日,根据议事规则第94条,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受理来文,并要求缔约国对提交人及其子女采取临时措施。2014年8月5日,缔约国请委员会重新审查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2016年9月5日,提交人请求委员会驳回缔约国的请求。2016年9月23日,委员会决定维持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2017年4月3日,缔约国再次要求委员会重新审查其决定。2017年10月9日,委员会重申其决定,要求缔约国继续采取临时措施。
1.32018年3月20日,委员会通过新来文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决定暂停审议来文,直至另行通知,原因是缔约国重新启动国内程序。2022年1月18日,缔约国请求委员会重新审理涉及M.G.的主张,委员会于2022年6月3日接受了这一请求。2022年4月5日,B.R.撤回了两人提交的来文中她代表自己和三名子女提出的请求,并要求委员会终止审理这部分来文,因为他们已于2021年5月12日获得丹麦居留许可。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提交人是基督徒。M.G.一直积极参与政治活动,是沙巴兹·巴蒂(Shahbaz Bhatti)在巴基斯坦创立的巴基斯坦全国少数群体联盟的成员,直至巴蒂被杀。M.G.也是巴基斯坦圣基督牧师会的主席。
2.22012年2月20日,在拉合尔举行的巴基斯坦全国少数群体联盟大会上,一位名叫A.D.的伊玛目走近M.G.,要求他停止传教。由于提交人拒绝,A.D.向警方举报他从事传教工作,并指控他侮辱先知穆罕默德。当局根据《巴基斯坦刑法》第295C条对他提出指控。他于2012年3月28日收到出庭传票。之前,警察于2012年3月23日搜查了他的家。2012年3月25日,该伊玛目及其支持者试图在拉瓦尔品第的一家杂货店枪杀M.G.,但没有打中。枪击事件发生后,提交人决定带着三名子女(分别出生于2003年、2006年和2009年)逃离巴基斯坦。他们于2012年4月24日抵达丹麦。
2.32013年10月25日,丹麦移民局驳回提交人及其子女的居留许可申请。2014年1月1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驳回了提交人的难民地位申请,认为提交人的关键陈述缺乏可信度,包括他们逃离家园的情况、在拉瓦尔品第发生的枪击事件,以及他们如何得知巴基斯坦警方的报案报告和逮捕令。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能假定警察报告和逮捕令是真实的。提交人的解释被认为没有得到证实。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认为,巴基斯坦基督教徒的总体状况不能成为给予庇护的理由。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不能上诉,难民上诉委员会责令提交人15日内离开丹麦。
2.4提交人指出,他们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他们是基督教徒,以前曾遭受迫害,并被指控犯有在巴基斯坦可判死刑的罪行(侮辱先知穆罕默德),而且M.G.和伊玛目A.D.有过冲突,后者向警方举报了他,这意味着如果他们返回巴基斯坦,将面临受到迫害的危险,这违反了《公约》第六和第七条。
3.2提交人还指出,他们无法就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向丹麦普通法院提出上诉,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享有的权利。丹麦当局辩称,该委员会就是一个类似法院的机构,没有理由进一步上诉。
3.3提交人还认为,将他们遣返巴基斯坦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因为他们将不得不隐瞒自己的宗教信仰。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4年8月5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通知委员会,提交人离境的时限已暂停,等待进一步通知。
4.2缔约国回顾说,提交人是巴基斯坦国民而不是阿富汗国民,他们于2012年4月24日在没有有效旅行证件的情况下进入丹麦并申请庇护。缔约国援引丹麦移民局2013年10月25日的决定以及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驳回了提交人的庇护申请。
4.3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有责任根据《公约》第六、第七、第十四和第十八条,为受理来文的目的,提出初步证据。
4.4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承担的义务反映在《外国人法》第7条第(2)款中,根据该款,如果外国人返回原籍国后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或遭受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则在该外国人提出申请后将向该人颁发居留许可。关于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主张,提交人未能为受理目的提供初步证据,因为无法确认有足够理由相信提交人如果返回巴基斯坦,将遭受被剥夺生命或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显然证据不足,应宣布不予受理。
4.5关于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主张,包括诉诸法院的权利,缔约国认为,与驱逐外国人有关的诉讼不属于第十四条第一款含义所指的确定“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而是受《公约》第十三条管辖。由于庇护程序不属于《公约》第十四条的范围,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三条,来文的这一部分因不符合管辖事项而不可受理。
4.6关于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主张,缔约国抗辩,提交人的来文没有说明这项规定与本案为何有关。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提交人的思想、良心或宗教自由权受到侵犯。由于没有实质性理由认为提交人在这方面的权利受到侵犯,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也应视为不可受理。
4.7关于实质问题,缔约国重申,提交人没有充分证明他们返回巴基斯坦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六、第七、第十四和第十八条。
4.8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中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其庇护理由的陈述,认为提交人如果返回巴基斯坦不会面临具体和个人的迫害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两位提交人在丹麦移民局进行的两次面谈中以及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彼此和分别作出了矛盾的陈述,包括2012年2月20日M.G.与伊玛目的冲突情况、他们逃离家园的情况、拉瓦尔品第枪击事件,以及他们是如何得知报案报告和巴基斯坦警方发出的逮捕令的。
4.9缔约国回顾说,根据外交部及其2013年9月2日的咨询报告,提交人向丹麦移民局提交的报案报告和逮捕令被认为不真实。鉴于上述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不能把提交人的陈述接受为事实。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认为,巴基斯坦基督教徒的总体状况构成给予庇护的理由。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他们的主张,即如果他们返回巴基斯坦,他们将面临遭受迫害或《外国人法》第7条第(1)和(2)款所述虐待的真正风险。提供充分理由,确定存在不可弥补损害的真实风险的门槛很高,提交人没有达到。提交人在下列地点通过口译员以其母语进行了面谈:2012年5月23日的庇护登记面谈、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9月17日在丹麦移民局进行的面谈,以及2014年1月17日的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会。关于庇护登记面谈和丹麦移民局进行的面谈,提交人请人翻译了相关报告的内容,并在文件上签字,他们唯一的评论是,事件发生在2012年2月,而不是2012年3月。
4.10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到,两名提交人在2012年5月23日庇护登记面谈时,在其庇护理由中均表示,M.G.在原籍国受到当局的迫害,当局声称他侮辱先知穆罕默德。在庇护登记面谈时,两名提交人都没有说他在2012年2月与伊玛目发生过冲突,也没有说他同一月内在拉瓦尔品第购物时遭到枪击。如果这些事实属实,提交人大概会清楚地记得这些情况,因为这些据称的事件发生在提交人来到丹麦之前大约三个月。两名提交人只是在丹麦移民局随后于2012年11月15日和2013年9月17日进行的面谈中,以及后来于2014年1月17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提到了与伊玛目的这一冲突。提交人所谓2012年2月20日在拉合尔举行的大会上与M.G.的冲突,以及在拉瓦尔品第发生的枪击事件,似乎都是为难民申请捏造的。因此,缔约国完全依赖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该委员会在该决定中认为不能将提交人的说法认定为事实。
4.11关于在拉合尔举行的大会,两位提交人对大会与会人数、大会持续时间、伊玛目是单独出席还是与其支持者一起出席,以及伊玛目和M.G.打过架或者只是讨论过,作出了不一致的陈述。在庇护程序期间,无论是在丹麦移民局进行的面谈中,还是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M.G.都没说过他的衣服被撕破了,或者他从大会回来后,他配偶给他换一套新衣服。正如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提到的,两位提交人的陈述相互之间和个人内部都不一致。
4.12关于拉瓦尔品第枪击事件,缔约国完全依赖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考虑到相关背景报告,包括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发布的《关于评估巴基斯坦宗教少数群体成员国际保护需求的资格准则》,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巴基斯坦基督教徒的一般状况不至于导致提交人在其原籍国因宗教信仰而面临迫害风险。缔约国认为,与Choudhary等人诉加拿大案不同,难民上诉委员会不得不根据其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驳回提交人关于M.G.为一个基督教宗教团体工作的全部说辞。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无法接受M.G.所谓当局根据《巴基斯坦刑法》第295C条指控他或随后签发逮捕令的说法,因为根据对文件来源的评估,他所出示的文件被认为是不真实的。有鉴于此,缔约国认为,Choudhary等人诉加拿大案与本案之间存在着根本和关键的区别。难民上诉委员会考虑了M.G.据称为巴基斯坦一个基督教宗教团体服务的活动。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作为一个准司法性质的合议机构,应有资格认定M.G.提供的逮捕证系伪造,因此不构成给予庇护的依据。在庇护程序期间,提交人得到了律师的协助。
4.13缔约国回顾说,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应由缔约国法院评估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本委员会认为评估明显武断或相当于执法不公,否则本委员会不会审查这些事实。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该案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和彻底的审查。在其决定中列入了所有相关资料。提交人提交本委员会的来文没有提供任何新的资料,证明提交人返回巴基斯坦后将面临遭受迫害或虐待等不可弥补的伤害的风险。
4.14关于第十八条,缔约国援引了欧洲法院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诉Y(C-71/11)和Z(C-99/11)案中的判决,判决认为,因宗教信仰带来遭受迫害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属于给予庇护的正当理由。缔约国认为,虽然不能要求提交人掩盖其宗教信仰或为其宗教信仰保密,但在给予提交人庇护时,提交人必须有充分根据担心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巴基斯坦当局或个人的迫害。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不能把提交人的陈述接受为事实,还认为巴基斯坦基督教徒的一般状况还不至于坏到导致提交人在原籍国遭受迫害的风险。因此,将提交人驱逐回巴基斯坦并不构成违反第十八条。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2016年9月5日,提交人就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提交了评论。他们很高兴委员会没有撤回关于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因为巴基斯坦的局势似乎已经恶化。在最近的一项调查中,巴基斯坦被列为世界上五个暴力现象最严重和最不安全的国家之一。提交人及其子女仍然需要国际保护,因为他们作为基督徒,如果返回巴基斯坦,仍有遭受迫害的危险。他们请委员会维持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
5.2关于他们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主张可否受理问题,提交人重申,作为基督教徒,他们在巴基斯坦会受到种族清洗。所有资料来源,包括缔约国提供的资料来源,都清楚地表明基督教徒在该国受到歧视。提交人辩称,鉴于这一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正确评估他们返回巴基斯坦后面临的风险,这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因此,应根据《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宣布来文可以受理。
5.3关于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提出的主张,提交人修改了他们最初的主张,改为以第十三条为依据。因此,提交人请委员会宣布他们的主张根据第十三条可予受理。
5.4关于他们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主张,提交人在初次提交的材料中提供了关于巴基斯坦强迫改变宗教信仰的资料。如果提交人被驱逐到巴基斯坦,他们必须皈依伊斯兰教,以避免遭受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由于这种强制皈依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的行为,提交人的这一部分主张也应被宣布为可以受理。
5.5提交人根据Q诉丹麦案,希望在其初次提交的材料基础上,增加一项关于缔约国侵犯其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的主张。
5.6关于实质问题,提交人重申,他们害怕巴基斯坦当局,因为巴基斯坦有关于亵渎的法律规定,而且他们在原籍国仍面临指控。
5.7提交人强调,在A.B.诉丹麦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再审基督教提交人的庇护案,导致本委员会暂停审议该来文。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也应尽快再审本来文提交人的案件。
5.8提交人还提到Choudhary等人诉加拿大案,在该案中,本委员会认为,从加拿大到巴基斯坦的驱逐行为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人认为自己的情况类似,因为他们也属于宗教少数群体,就像该来文提交人一样――他是什叶派穆斯林。根据巴基斯坦法律,亵渎神明的指控可能不会判死刑,但有许多基督徒被暴徒杀害的例子,甚至在他们被警察拘留期间也会发生这类事件。因此,提交人不仅担心受到不公正审判,而且还担心遭受私人“迫害狂”的暴力,这些人是原教旨主义者,地方当局挡不住他们。
5.9最后,提交人认为,他们按照《公约》要求,提供了初步证据。鉴于缔约国没有对可否受理提出其他反对意见,本委员会应审议实质问题。由于巴基斯坦当局不能或不愿意保护巴基斯坦的宗教少数群体,这种情况可以比作种族或宗教清洗。提交人有充分理由担心返回后会受到迫害或伤害,而难民上诉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巴基斯坦的严重情况。无论丹麦当局是否将提交人的陈述视为事实,提交人及其子女如果被遣返将面临危险,这是对他们《公约》权利的侵犯。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17年4月3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重申了2014年8月5日的初步意见。
6.2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缔约国回顾了其先前的观点,即,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主张没有得到充分证实,应视为不可受理。关于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主张,缔约国补充说,提交人未能说明缔约国何以违反了第十三条。
6.3关于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主张,缔约国称,由于提交人是共同居住的配偶,B.R.不会如提交人在评论中所说的那样,被迫与穆斯林男子结婚。由于提交人没有证实他们在这方面的权利受到侵犯,来文的这一部分显然毫无根据,应视为不可受理。缔约国还指出,提交人试图在域外适用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不能因为另一国将在缔约国领土和管辖范围之外实施违反《公约》第十八条的行为,而追究缔约国的责任。一些来文涉及某人担心被遣送后,在接收国会遭到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之外其他条款的侵害,委员会似乎没有审议这种来文的实质问题的先例。缔约国辩称,这些主张不符合《公约》管辖事项,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应视为不可受理。
6.4缔约国指出,提交人在2016年9月5日的评论中提交了新的资料,说明他们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享有的权利受到侵犯,依据是委员会在Q诉丹麦案中的决定。缔约国认为,提交人的陈述没有说明第二十六条何以与本案有关,也没有说明该案与本案的可比性。提交人没有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主张可予受理,因此应以明显缺乏根据为由宣布来文不可受理。
6.5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主张所涉实体问题,缔约国说,提交人在其评论中附上了两篇关于巴基斯坦基督教徒受到亵渎指控的文章,给人的印象是,作为巴基斯坦的基督教徒,M.G.因亵渎神明被人举报,警察局已发出逮捕令,他不得不逃到丹麦以避免起诉。
6.6提交人还指出,在A.B.诉丹麦案中,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再审该庇护案。关于Choudhary等人诉加拿大案,该案涉及把申诉人从加拿大驱逐到巴基斯坦。提交人说,他们的处境与该案中的什叶派少数群体相似,因为巴基斯坦当局既无能力也不愿意保护宗教少数群体。因此,提交人担心受到不公正的审判,担心因亵渎罪被当局判刑,还担心遭受原教旨主义者的暴力。
6.7本委员会在其关于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判例中指出,风险必须是针对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以及国家当局对事实和证据的评估,缔约国提到委员会在A.S.M.等人诉丹麦案和P.T.诉丹麦案中的决定。缔约国称,提交人没有证明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价具有任意性或构成明显错误或司法不公。提交人未能指出上诉委员会决策过程中的任何违规行为或未适当考虑的任何风险因素。除了难民上诉委员会2014年1月17日作出决定时所掌握的资料,提交人没有提供新的资料来支持其陈述。提交人只是不同意难民上诉委员会在本案中对他们具体情况和背景资料的评估。缔约国认为,提交人2016年9月5日的评论和所附的两篇文章不能改变案件评估结论,包括提交人的可信度。
6.8提交人为支持其庇护理由提供了两份巴基斯坦的文件,分别是警察局的报案报告(编号96/12)和逮捕令。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中,考虑到了外交部对两份文件真实性进行核实的结果。从文件看,M.G.被指控犯有亵渎罪,违反了《巴基斯坦刑法》第295C条,警方已发出逮捕令。外交部将这些文件提交给其通常的法律渠道,该渠道的评估是,报案报告和逮捕令都不能认定是真实的。难民上诉委员会在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中还指出,两个提交人在丹麦移民局进行的两次面谈和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听证会上的陈述相互矛盾,个人陈述也前后不一。
6.9此外,缔约国认为,所附文章不会改变对提交人庇护理由可信度的评估结果。有一篇文章涉及亵渎立法这一首要政治问题,其中提到了M.G.,似乎是专为本案编造的。文章作者只提供了一个具体的例子,即对M.G.所谓冲突的详细描述,说他可能是在丹麦申请庇护;还提到报案报告的案件编号(第96/12号)。考虑到提交人在文章发表(2015年3月)前三年即离开巴基斯坦,而且自那时以来还有更严重的亵渎指控事例,从文章内容和对提交人案件的提及来看,这篇文章似乎是专门为本案编造的。所以,文章不能被视为证据,证明M.G.被指控宣扬基督教。基于以上,这篇文章支持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即M.G.缺乏可信度。缔约国不能接受提交人所谓在巴基斯坦发生过冲突的说法,包括所谓在巴基斯坦被指控犯有亵渎罪的说法。
6.10与本案唯一相关的,是评估提交人与基督教的联系本身,是否可能导致提交人返回原籍国遭受迫害或虐待的风险。缔约国重申,巴基斯坦基督教徒的一般情况并不至于导致提交人仅仅因为信奉基督教,在返回巴基斯坦后就有遭受迫害或虐待的危险。在这方面,缔约国提及其2014年8月5日的意见和所提供的背景资料。从最近的背景资料来看,对巴基斯坦基督徒人数的估计差异很大,从250万到500万不等,占巴基斯坦人口的5%到10%。根据这一资料,巴基斯坦的一些基督徒曾受到非国家行为者的歧视和攻击,而且有报告称,警方普遍未能调查、逮捕或起诉那些对宗教少数群体进行社会迫害的人,基督徒妇女可能面临被迫改变信仰和结婚的风险;但也有一些证据表明,当局采取了措施,保护基督徒免受暴力事件的侵害。缔约国还提到本委员会在R.G.等人诉丹麦案中的决定,该案申诉人是来自巴基斯坦的基督徒。
6.11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提到的Choudhary等人诉加拿大案和A.B.诉丹麦案不会改变对提交人案件的评估结果。本来文没有指出A.B.诉丹麦案与本案的相似之处,也没有指出在审查本案时或在难民上诉委员会对证据的评估中有任何错误或疏漏。缔约国强调,所附文章支持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即M.G.缺乏可信度。由于提交人的主张没有得到证实,因此,将提交人遣返巴基斯坦不构成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
6.12关于提交人根据第十八条提出的主张,即由于他们担心返回巴基斯坦后会被迫皈依伊斯兰教,缔约国辩称,关键问题是提交人担心其宗教信仰将导致巴基斯坦当局或个人迫害的主张是否有充分理由支持。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理由不充分。缔约国重申,对于另一缔约国在丹麦领土和管辖范围之外,最终有可能实施的违反第18条的行为,不能追究丹麦的责任。缔约国坚持,没有理由认为将提交人遣返巴基斯坦会构成违反《公约》第十八条。
6.13最后,如果本委员会决定来文可以受理,缔约国坚持,没有证据表明提交人如果返回巴基斯坦会有遭受被剥夺生命或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危险。因此,将提交人遣返巴基斯坦不构成违反《公约》第六、七或十八条。缔约国重申,请本委员会重新考虑本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提交人的补充评论
7.1在2017年9月11日提交的补充评论中,两位提交人指出,M.G.患有肾衰竭,长期接受透析治疗。因为M.G.已经非常虚弱,不像他以前一样对他的前妻B.R.和子女构成威胁,B.R.为了子女的最大利益,同意周末回去和他住在一起。提交人解释说,M.G.在巴基斯坦的家人没有任何改变,他们想杀死B.R.,因为她与丈夫分居,据称损害了家庭的名誉。
7.2提交人解释说,B.R.的上述担心加剧了提交委员会的来文中最初表示的担心。如果她被驱逐到巴基斯坦,她将受到丈夫家人的迫害。她声称她的子女将被带走,她将被杀害。她还担心,即使她没有被丈夫的基督教家庭杀害,她也将成为原教旨主义穆斯林的目标,因为她是一个没有任何保护的单身基督教妇女。她担心她和她的子女会被强迫结婚并强迫改变宗教信仰,她甚至担心她女儿会遭到强奸。
7.3B.R.说,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如果她被遣返回巴基斯坦,她应被视为单身母亲,因为除非她与M.G.分居或离婚,否则丈夫就死定了。提交人补充说,作为一个基督教女性,B.R.将无法获得巴基斯坦当局的保护。
7.4正如他们在来文中提到的,M.G.对巴基斯坦当局感到恐惧,因为有亵渎法的威胁,还有人诬告他违反了这些法律――巴基斯坦仍在审理此案。此外,他担心在返回后会受到个人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迫害――他们会攻击他,而他作为一名基督徒,不可能从巴基斯坦当局获得保护。提交人最后称,将他们及其子女驱逐回巴基斯坦将构成违反《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行为。
进一步的意见和评论
缔约国的意见
8.12018年3月14日,缔约国通知本委员会,提交人已基于人道理由申请居留许可,2018年3月8日,移民和融合部决定再审该案。因此,缔约国要求委员会暂停审议来文,直至另行通知。
8.22020年2月4日,缔约国通知本委员会,提交人基于人道理由提出的居留许可申请已被驳回。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8日受理再审他们的庇护案件,缔约国请委员会继续暂停审议来文。
提交人的评论
9.12021年12月3日,Helle Holm Thomsen告知委员会,她已获委任,成为M.G.的新律师,代理庇护案的再审,因为他和妻子已经离婚。
9.2难民上诉委员会决定再审这对前夫妇的案件,因为有新的资料表明,由于离婚,M.G.的家族会给B.R.带来虐待风险。在口头审理之前,律师提交了两份书面说明。首先,律师辩称,M.G.自抵达丹麦以来,一直患有疾病,可能影响他提供连贯解释的能力。第二,律师辩称,M.G.如果被遣返回巴基斯坦,他将面临歧视和无法获得充分医疗的风险,因为他属于宗教少数群体。
9.32021年5月1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原驳回庇护决定。然而,由于B.R.已经离婚,她和三名子女获得了居留许可,原因是M.G.的家庭给她造成了虐待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表示,它将向本委员会通报这一决定,包括要求本委员会重启中止的案件,因为已经没有任何国内诉讼正在进行。
缔约国的意见
10.12022年1月18日,缔约国指出,移民和融合部驳回了M.G. 2019年10月24日以人道理由提出的居留许可申请。根据这一决定,提交人已经终止了他们的共同居住关系。
10.22021年5月1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维持了丹麦移民局2013年10月25日针对M.G.的决定,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恢复审议来文。2021年5月12日,难民上诉委员会还决定向B.R.、提交人的两个未成年子女、提交人年满18岁的儿子S.G.发放居留证。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停止审议来文中涉及B.R.以及提交人三名子女的部分。
10.32022年9月30日,缔约国提交了针对M.G.主张的意见。缔约国指出,M.G.于2021年12月3日提交的最新意见,以及他在庇护案最近一次审理(2021年5月12日裁决)中向难民上诉委员会提交的书面陈述,仅涉及如果他被遣返巴基斯坦,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六和第七条的指控。M.G.没有就委员会已审议的主张提供新的重要资料。
10.4作为寻求庇护的新理由,M.G.在难民上诉委员会上说,他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且作为基督徒,他属于受到歧视的宗教少数群体。他声称,他因此无法在巴基斯坦接受治疗。
10.5难民上诉委员会承认,提交人需要挽救生命的治疗,这种治疗在巴基斯坦是可以得到的,因为伊斯兰堡有相关的药物,伊斯兰堡的三家医院提供免费的血液透析治疗。难民上诉委员会还认为,M.G.未能证明他可能由于受到歧视而无法在巴基斯坦得到必要的治疗。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他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主张,因此应认为这些主张不可受理。如先前所述,缔约国还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其根据《公约》第十三、十八和二十六条提出的主张。
10.6关于实质问题,缔约国坚持认为,没有重大理由认为M.G.如果返回巴基斯坦,将面临被剥夺生命的危险,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难以行使宗教自由权。
提交人的评论
11.12023年2月20日,M.G.提出,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按应有标准仔细审查他的庇护申请。
11.2提交人抗辩称,根据他的医疗资料,他患有严重的脑溢血,“精神或情绪失常”,难民上诉委员会本应下令进行医疗评估,以审核他陈述的真实性。而难民上诉委员会拒绝下令进行这疗评估,并认为提交人的庇护申请不可信,并没有主动收集证据。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本应进行更彻底的审查,并根据他提供的医疗文件进行更多调查。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这样做,这是其决策过程中的一个严重缺陷。
11.3提交人辩称,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充分考虑他是否有可能在巴基斯坦获得和接受适当的医疗,也没有充分考虑他作为基督徒以及如果他被驱逐出境可能面临的受迫害风险。
11.4提交人的结论是,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适当审议他的主张,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六、第七和第十八条享有的权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12.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主张之前,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7条,决定来文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12.2由于B.R.撤回了申诉,并要求终止来文中与她和提交人子女有关的部分,因为他们已于2021年5月12日在丹麦获得庇护,委员会将只审议M.G.的主张。
12.3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已按照《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丑)项的要求,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12.4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提出的主张,即如果返回巴基斯坦,他将面临生命危险和遭受严重伤害和迫害的风险,他将被迫隐瞒他的宗教信仰,这违反了《公约》第十八条。委员会尤其注意到,提交人是基督教徒,是沙巴兹·巴蒂在巴基斯坦创立的巴基斯坦全国少数群体联盟的成员,并曾任巴基斯坦圣基督牧师会主席。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他于2012年2月20日与一位伊玛目A.D.发生冲突,此人走近提交人,劝他停止传教,并向警方举报提交人,指控他说了侮辱先知穆罕默德的话。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说,当局根据《巴基斯坦刑法》第295C条对他提出指控,提交人于2012年3月28日收到出庭传票,警方之前于2012年3月23日搜查了提交人的家,2012年3月25日,上述伊玛目及其支持者在拉瓦尔品第的一家杂货店向提交人开枪,但没有击中。枪击事件发生后,提交人决定逃离巴基斯坦,并于2012年4月24日抵达丹麦,没有有效旅行证件。
12.5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关于《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主张应被宣布为不可受理,因为他未能为受理目的提供初步证据――即他没有表明,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如果他被遣返巴基斯坦,他将面临不可弥补的伤害的真正风险。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在其2014年1月17日的决定中完全驳回了提交人关于其庇护理由的陈述,并认为提交人如果返回巴基斯坦不会面临被剥夺生命、遭受酷刑或虐待或迫害的具体和个人风险。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在丹麦移民局进行的两次面谈中以及在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作出了矛盾的陈述,包括2012年2月20日与伊玛目的冲突情况、他们逃离家园的情况、拉瓦尔品第枪击事件,以及他们是如何得知报案报告和巴基斯坦警方发出的逮捕令的。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能把提交人的陈述接受为事实,并认为巴基斯坦基督教徒的一般情况没有达到准予庇护的程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提交人没有向委员会提交任何新的资料,以及提交人试图把本委员会作为上诉机构,用来重新评估国家当局裁定的庇护申请的事实和情节。
12.6委员会回顾其第31号一般性意见(2004年),其中涉及《公约》缔约国一般法律义务的性质。其中指出,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设想的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则缔约国有义务不将有关个人引渡、遣返、驱逐或以其他方式逐出其国境。本委员会还指出,此种风险必须是个人的,而且具有较高门槛,须提供充分理由,证明存在造成不可弥补伤害的真实风险。在作出这一评估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提交人原籍国的一般人权状况。委员会还回顾其判例,即应相当重视缔约国所作的评估,除非发现评估明显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而且通常应由《公约》缔约国的机关审查或评估事实和证据,以确定是否存在不可弥补的伤害风险。
12.7委员会特别注意到,提交人声称,他是一名基督徒,以前曾受到迫害,并被控犯有在巴基斯坦可判处死刑的罪行(侮辱先知穆罕默德),以及在拉合尔举行的巴基斯坦全国少数群体联盟大会期间,提交人与伊玛目发生了冲突,伊玛目向警方举报了他,这意味着,如果他返回巴基斯坦,他将面临受到迫害的危险,这违反了《公约》第六和第七条。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指出随后于2012年3月25日在拉瓦尔品第购物时发生的枪击事件。然而,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即提交人关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枪击事件的陈述有矛盾。此外,难民上诉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提供足以令人信服的解释,说明向警方举报他的伊玛目为什么要杀死他,或者伊玛目如何能够在拉瓦尔品第找到他。因此,所指称的细节不能作为事实。难民上诉委员会在评估中考虑到提交人是文盲这一事实,这可以解释日期的某些不准确之处。难民上诉委员会还了解提交人的健康状况,包括2012年在丹麦移民局进行第一次面谈之前,他曾患脑溢血。然而,根据对所提供资料的总体评估,移民局却认为没有理由对提交人进行神经系统评估,以评估提交人陈述的可靠性。由于上述情况,难民上诉委员会没有对细微的不准确之处作出不利于提交人的解释。尽管如此,难民上诉委员会却认为,提交人的陈述中存在大量重大矛盾之处,削弱了他的可信度,而且提交人无法对这些矛盾之处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委员会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提交人可信度的评估并不仅依据这些不一致之处,而且还得到了提交人为支持其庇护申请而提交的关于这一事件的报案报告和逮捕令的支持,但在核实真实性之后,这两份文件都被认为是不真实的。
12.8委员会还注意到,难民上诉委员会考虑到了最新的背景资料,这些资料表明,巴基斯坦基督徒的处境普遍困难。然而,移民局认为,巴基斯坦基督徒的状况本身不能成为在丹麦寻求庇护的理由。难民上诉委员会的评估依据是,提交人在2014年向丹麦移民局和难民上诉委员会的陈述中没有提到基于宗教动机的迫害或虐待,仅包括难民上诉委员会不能认定的据称导致提交人离境的环境情况。考虑到他的庇护理由,这是很自然的。
12.9关于难民上诉委员会2021年5月12日的驳回决定,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在提交人的庇护案件重启后,他提出他患有“严重的身体疾病”,且作为基督徒,他属于受到歧视的宗教少数群体。提交人声称,因此他将无法在巴基斯坦接受疾病治疗。在这方面,难民上诉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多次以人道理由申请居留许可,最近一次是在2019年10月24日,但移民和融合部驳回了他的申请。然而,难民上诉委员会承认,提交人需要挽救生命的治疗。从2019年10月24日的决定来看,该部似乎已经获得了关于伊斯兰堡治疗选择的信息,提交人在离开之前就住在该城市。根据这一信息,伊斯兰堡有相关药物,伊斯兰堡的三家医院提供免费血液透析治疗。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面临的问题是,提交人是否会因基督徒受到歧视而被剥夺获得必要待遇的权利。由于提交人在2014年没有向庇护当局提及他曾遭受出于宗教动机的迫害或虐待,提交人随后的相反陈述不可能改变评估结果。因此,难民上诉委员会认定,提交人未能证明他在巴基斯坦可能因歧视而被剥夺必要的治疗。因此,缔约国认为,提交人未能证实,如果返回巴基斯坦,他将因其宗教信仰而面临迫害或虐待的风险。
12.10本委员会认为,难民上诉委员会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彻底的审查,并认定提交人与巴基斯坦当局没有冲突,提交人与伊玛目的分歧或冲突属于孤立事件,不能因此根据《外国人法》第7条给予提交人保护地位。虽然提交人对难民上诉委员会的地位和无法向法院上诉其决定提出质疑,但他在这方面的主张属于一般性质,不能证明丹麦当局对其庇护申请的评估明显是任意的或相当于执法不公。本委员会认为,提交人主要不同意缔约国当局的事实结论。因此,本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充分证实他的主张,即缔约国当局没有适当评估他返回巴基斯坦将面临的风险。本委员会还认为,它所收到的资料并没有显而易见地表明,提交人返回巴基斯坦后存在被剥夺生命、遭受酷刑或虐待或自由信奉宗教受到阻碍的个人风险。因此,本委员会认为,关于缔约国把提交人遣返巴基斯坦将违反其根据《公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承担的义务的主张,就可否受理而言没有得到充分证实;本委员会认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提交人的这部分主张不予受理。
12.11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提出的主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这一主张取代了提交人最初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主张。因为庇护程序不属于第十四条管辖的范围,所以根据第十四条提出的主张因争议事项不符合《公约》规定范围而不可受理。在此背景下,缔约国辩称,提交人根据第十三条提出的主张仍没有得到任何证据支撑,因为他已受益于适用的法律保障。本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三条提出的主张不可受理,因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该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
12.12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辩称,违反第十八条的风险并不构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而且,由于这种违反行为发生在丹麦领土和管辖范围之外,不符合《公约》的管辖事项规定,因此来文的这一部分应视为不可受理。本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担心因其宗教信仰而受到巴基斯坦当局或个人的迫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提交人也未能证明他在丹麦已经或将被剥夺第十八条规定的权利。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因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提交人存在着真实的个人风险,还因为这部分不符合《公约》管辖事项规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这一部分不属于缔约国的管辖范围。
12.13关于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主张,缔约国认为,这些主张没有得到任何证实,因此不可受理。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提出的主张不可受理。因为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该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
13.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三条,来文不予受理;
(b)终止审理B.R.提交的来文中与她和子女有关的部分,因为他们已获得在丹麦的居留证,撤回了申诉;
(c)将本决定转交缔约国和来文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