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会议
第326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6年1月24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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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下午三时十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丹麦第三次定期报告(续)(CEDAW/C/DEN/3)
1.应主席的邀请,Galamba女士(丹麦)在委员会会议桌席位上就座。
2.CARTWRIGHT女士说,丹麦第三次定期报告十分有用,因为它循序地申述丹麦对《公约》的遵守情况,其中没有充斥历史数据。
3.回应会议前工作组报告(CEDAW/C/1997/CRP.1/Add.2)问题15至25,丹麦代表表示强奸案数目下降。她想知道这是否反映出强奸案实际减少,而非报案的数目下降而已。如果强奸案实际减少,她想知道对妇女的态度改变以及司法系统如何通过对强奸指控的处理促成这种态度的改变。她问及乱伦案是否实际减少,抑或报案数目下降而已。在许多国家中,乱伦现象大多被掩盖;如果在丹麦公开讨论这个问题并且对乱伦进行起诉,导致此类案件减少,这将具有重大意义,其后果不仅在于受害人的心身健康,而且会减少警察和法庭的费用和工作量。
4.丹麦代表回应问题66,他说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对原告来说不太繁重,如果是这样,妇女将易于投拆,在这方面,需要取得更多资料。
5.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丹麦的报告是显示它正自觉地集中努力以达成男女的实际平等。
6.丹麦采取的许多临时特别措施在第4.1条的清单没有开列,提出有关法律和政策清单以及各领域审议的方案清单,是相当有用的,第4.1条是《公约》中有时被误解的条款之一。
7.男女平等问题顾问和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的特别措施,倘若授予必要权力,对增加在国营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将很有帮助,她询问平等委员会所拟订的行动计划是否包括数字指标以及达成目标的时间表,是否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包括数字指标和目标,以解决妇女失业问题。此外,由于在下一个世纪,国营部门很可能收缩,必须作出努力提高私营部门的妇女人数。
8.GONZÁLES-MARTÍNEZ女士说,丹麦妇女已充分参与国家发展,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妇女想必对丹麦妇女的处境羡慕不已,丹麦代表的答复显示这方面正在取得进步,而且对问题40的答复也显示丹麦有再向前迈进的政治意愿,包括让妇女参与决策。
9.她询问在丹麦有否提出关于为商业目的对儿童和年青人进行性剥削的问题,丹麦代表说在回应问题28时没有关于卖淫的统计数字;回应问题31,关于贩卖妇女的问题,没有任何具体的刑事规定;回应问题32,丹麦大众媒介曾报导关于嫖妓之旅。丹麦政府在立法和行政等级应采取综合方法途径,设法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最后,她询问在丹麦是否确有关于世界其他地方性交易中心的宣传,而这些中心主要是为欧洲人组织的。
10.TALLAWY女士说,值得赞赏的是,该报告载列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显示出高度合作和透明。她询问该项合作是否包括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以及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是否负有任何具体责任。
11.在丹麦进行的一些研究揭露传统男子的态度,她询问将采取何种行动以克服这种态度;这种态度经常是最难以对付的,也许需要采取谨慎措施以避免男性反弹。提供错误的资讯的事情有时候是会发生的,即使是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在所难免;此外,需要向年轻一代提供资讯。
12.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上,丹麦政府承诺将财政预算的1%作用于国际合作,尤其用于处理发展中国家的贫穷和妇女问题;她询问丹麦政府是否已开始落实这项承诺。
13.ACAR女士说,尽管丹麦法律上男女平等已取得可观的成就,实际上的平等在许多方面仍然欠缺,达不到丹麦政府所订的高标准。例如,工资差额以及处于决策地位、外交职位、高级学术研究职位的妇女人数远不如理想。关于保护受到暴力、虐待和侵犯的女移民和女难民的特别措施欠佳,她对此表示关切。尽管这些妇女在法律上有资格享有危机中心所提供的服务,他们往往因为缺乏教育和文化,或者有语文障碍而无法得到这些服务的益惠。她想知道是否将执行任何方案或措施以改正这一情况。
14.丹麦出现嫖妓之旅的现象,因为丹麦不认为贩买妇女是特殊罪行,因此未订立任何具体刑罚。重要的是,强调所有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道义上有责任,不忽略任何可能导致歧视妇女或者虐待妇女的作法,不论所涉妇女的国籍为何。来自发展中国家移民的妇孺尤其易受性虐待。根据丹麦政府对妇女关切问题的敏感,她希望这个问题将成为公共讨论的课题以及国家未来措施的主题。
15.BUSTELO GARCÍA DEL REAL女士说,丹麦政府为执行《公约》所采取的许多措施之中,她尤其欣赏的是关于外国人基于性别的理由受到迫害可获得难民身份的法律规定。不过,由于这种案子迄今尚未出现,似乎有必要使大家认识到这条新法律;她想知道丹麦政府是否计划通过驻外领事馆散播这种资料,外交部设立一行政单位,专门处理丹麦对外政策中,特别是在其发展合作和援助方案中的男女平等问题,她询问《公约》的执行是否认为这种发展合作的目标之一。
16.由于丹麦在私营部门所取得的进展远不如在国营部门的进展,她希望丹麦政府能执行政策以改正这一情况,同时丹麦下一次定期报告能载有关于这一课题的详尽资料。她想知道丹麦政府中哪一个部门没有平等委员会以及理由何在。她还问哪个部门由妇女出任首长,丹麦是否象一些其他国家一样,女部长的分布情况反应出某些部门首长只有由男性出任。关于工资差额,她想知道工会为改正这一情况有何作为,它们对同工同酬采取什么态度。她还想知道妇女工会在这方面的态度。
17.关于《北京行动纲要》的执行,她问丹麦是否开始采取措施,在国民核算中按男女开列无薪酬工作。由于非全时工作的数字仅反映出妇女的工作情况,她索取关于男子非全时工作情况的数字,并且想知道这方面数字是否不断增加。在生育保健领域,她索取关于RU-486避孕丸在丹麦的使用资料。她还想知道儿童收养制度的细节。她希望丹麦的下一次定期报告将载有关于遵循《北京行动纲要》特别是妇女晋升决策职位的机会以及在就业方面得到真正平等,包括同工同酬、灵活工作时间以及在家工作的可能性的各种新措施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18.林尚贞女士说,她感谢丹麦在其报告(CEDAW/C/DEN/3)第6和第37段中确认批准《公约》意味着国营和私营部门的态度必须改变,工作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协调必须居优先地位,因为生育是社会功能,男女对养育儿童共同负责。她要求提供更多关于如何落实这些原则的资料,因为该报告没有详尽地谈到这些。关于妇女参加政治生活的配额可能取消一事,她想知道丹麦人民,特别是妇女对这一可能性有什么反应,到底这种倒退是否会成为北欧国家的一种普遍趋势。
19.FERRER女士询问女性政治领袖有否就性别问题作出任何具体努力以提高认识。有权势的女性究竟是认同各国一般妇女的问题、利益和需要,抑或倾向于采取传统的男人态度,她想知道,出任政府要职的妇女以及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女性领袖,有否运用她们的影响力,推广对性别问题的认识。她还询问议会是否设有任何专门负责处理这种问题的委员会。
20.OUEDRAOGO女士回顾丹麦代表团提到在丹麦有许多婚姻都维持不久,询问有否作出努力,在家庭生活教育的范围内,讨论配偶的角色和责任,从而使年青人对婚姻有思想准备。她请求进一步澄清关于一些政府部门没有处理妇女平等问题的正式结构的说法。关于娼妓问题,她询问是否进行任何具体研究以支持关于丹麦的大多数娼妓都是外籍人士的说法,因为在丹麦可以私下当娼。她对丹麦创新性的家长休假政策很感兴趣,这是其他国家的模范。考虑到男人很少行使他们休家长假的权利,她请求提供关于执行情况的资料。
21.AOUIJ女士说,尽管在丹麦男女分享政治权力的程度足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模范,但分享经济权力的程序却不同。由于经济全球化增进金融机构的重要性。她询问有多少妇女在相关的部门以及在银行和企业居决策职位。该国国营部门中居高级决策职位的妇女绝无仅有,从这方面的经验推断,妇女在私营部门的代表性大概不会同时改善。因此必须执行政府在经济领域授权妇女的政策。注意到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载于丹麦报告中政治问题部分,她询问是否曾成立任何非政府组织以处理妇女的经济地位。令她感到遗憾的是,对基于性别对妇女施加暴力并没有任何特定罚则,她高兴地注意到丹麦政府已采取措施使男子克服抵触情绪,利用父亲休假。它确认男女在家庭中的新角色与丹麦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连。
22.JAVATE DE DIOS女士表扬丹麦政府按委员会指导方针编制的详细报告。并且称赞它对委员会问题详尽无遗的答复。这些答复反映了它在男女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她希望获得关于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投入以及它们如何与丹麦政府协调工作的资料,此外,还想获得关于宪法和法律上对人权、平等和不得歧视的保障的细节。她提请注意丹麦政府作为提倡人权和人权教育的领袖的贡献以及注意丹麦加强男女平等的体制,诸如平等地位理事会、临时特别措施、平等委员会以及平等问题顾问。她也同意Schopp-Schilling女士所说的如欲达成目标,有必要授权一些委员会。
23.丹麦政府对关于妇女权利的处理应讲得更具体。在司法中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到底在法庭是否得到确认以及在具体案子中是否被援引,了解这些是相当有用的。
24.丹麦政府对妇女的暴力采取预防途径,依靠民众教育和情报,这是应当表扬的。不过,令人费解的是,调查数据显示暴力(特别是强奸)和乱伦不断减少,到危机中心求助的妇女人数却有所增加;丹麦政府应考虑调查是否有错漏。不过,关于向性虐待受害人提供免费的医药和心理辅导的倡议是值得赞扬的。应采取措施就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加强对男女学童、一般大众、关键性群体(例如法官、警察和政治人物)的教育以及批判地检查暴力事件日益减少的假定。
25.关于《公约》第5条,丹麦政府确保移徙妇女和移民妇女有资格获得社会援助和保健福利,以及她们获得平等待遇。丹麦政府在这方面表现的关心令人赞赏。关于这一点,丹麦政府应考虑那些在经济上依靠丈夫的女移民是否有可能没有将一些身体受虐待和性虐待事件举报。
26.贩买妇女和卖淫问题引起代表表示一些可能的关切。有组织的犯罪集体在全欧洲从事这种贩买勾当,而新技术,诸如因特网,便利隐藏性的卖淫。丹麦政府应更仔细地研究这个问题。
27.最后,丹麦代表提到引起特别关切的两个领域,第一,有迹象显示,一些新的生育技术,例如试管受孕和捐出卵子都是十分带有侵犯性,会危及妇女健康。这些手术如何授权妇女以及如果大量妇女利用这项新技术将有何种影响,都是很不明确的。
28.第二,婚姻以外的伴侣关系数目很高。丹麦政府应指出曾否就这种伴侣关系对妇女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影响进行任何研究。
29.丹麦在促进授权妇女方面仍遇到巨大障碍。在政治领域、在管理、在主要的决策机构以及在个人态度方面,不平等现象依旧。主要仍由妇女负责照顾儿童;只有8.6%的父亲利用家长休假。丹麦的经验对许多国家来说是个模范,这显示迈向授权妇女的道路崎岖不平。
30.SHÖPP-SCHILLING女士说尽管丹麦在教育妇女和女孩方面取得杰出的成就,有必要避免相信教育能够解决一切问题。在发达国家、教育被视为取得成功的关键,在学校的某些级别,女孩和妇女比男孩和男子多,但妇女中失业人数较高,有必要研究妇女是否获得她们在第二十一世纪工作所需的训练。丹麦政府下一次报告应提供关于丹麦在这方面努力的详情。
31.关于报告第73段所说男孩和女孩的兴趣不同,近年来曾大量讨论如果女孩在发育初期同男孩分开受教育,她们在学术上表现是否更佳。丹麦政府应指出它曾否研究过类似理论的任何实验。
32.如满意地注意到关于妇女问题的进修现已可获学分,最终可获颁学位。妇女对她们自己的历史享有权利,妇女问题研究挑战了社会科学中男人居主导地位的学说,在这方面,中学关于性别的问题和文化的课程应当是必修而不是选修。关于女教职员数目,很有兴趣知道丹麦政府是否考虑平权行动措施,例如研究奖学金的一个百分比保留给妇女,包括一些年纪较大回到学界的妇女;在她的国家(德国),这种方案执行得相当成功。
33.在私营部门居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偏低,这件事使人担心。关于这一点,比利时政府在引导私营部门自愿采用平权行动计划,在下一个报告,比利时政府将进一步详述它在这方面的工作。
34.工会在确保同工同酬方面所起的作用有待澄清。更详细地说明一些北欧同酬项目的结果将是有益的。
35.提出报告的国家对残疾妇女的情况,应说得更具体些,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平权行动的领域。
36.最后,令人费解的是,对三个没有成立平等委员会的部门并未采取任何行动。丹麦政府应拿出政治意愿以确保所有国营部门实体都遵守国家行动计划。
37.主席说,委员会感谢丹麦政府坚持妇女的权利。丹麦早在《公约》生效以前即促进国营和私营部门的性别平等。她满意地注意到丹麦国会的议员大多数支持妇女的生育权利,并且作为对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后续,丹麦政府已设立委员会在各个领域引进男女平等。与此同时,委员会成员表示关切在某些传统领域,诸如缺少关于禁止对妇女的暴力、为商业目的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卖淫、私营部门居高职的妇女人数少以及女性的刻板印象等具体法律。希望丹麦政府在提出下一次报告时,将能够具体介绍为处理这些和其他问题所通过的平权行动措施。
38.GALAMBA女士(丹麦)回应所提到的问题,感谢委员会成员的宝贵意见。平权行动在丹麦确实引起反弹,尽管难于具体确定其根源,尤其是许多男女青年都反对平权行动,相信男女已实现平等。这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39.缺乏禁止暴力的具体法律是由于传统的看法是,暴力不管针对妇女或男子,都一样是暴力;不过,这个问题将由平等地位委员会来审查。
40.仍未设立平等委员会的部门是财政、经济事务和司法部。不过,经济事务部长是女性,妇女在司法部即使没有平等委员会也晋升高职。
41.主席说,委员会完成了对丹麦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审议。
下午4时5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