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MUS/CO/2-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7 October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毛里求斯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8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740次和第741次会议上审议了毛里求斯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在2024年9月2日举行的第74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毛里求斯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和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以及缔约国提交的补充信息。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包括相关政府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建议,采取措施执行《公约》。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批准《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残疾人权利,通过和制定了:

(a)2024年《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

(b)2019年《工人权利法》;

(c)2014年《版权法》,将《马拉喀什条约》的规定纳入了国内法;

(d)2017年《建筑物管制(建筑物无障碍及符合性别规定)条例》,2022年修正;

(e)《2016–2020年残疾问题行动计划》。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与残疾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包括2024年《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与残疾的人权模式不完全协调一致,残疾评估标准中仍然沿用医学模式;

(b)缔约国继续维持对《公约》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五)项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保留,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第十一条的保留造成了混乱,这项保留没有法律效力,因为未在批准《公约》时得到确认;

(c)缔约国尚未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使所有与残疾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以及残疾评估标准与《公约》完全协调一致,在所有专业和法律领域采用统一的残疾概念,使这一概念反映从残疾的医学模式向人权模式的转变;

(b)根据先前的承诺,撤销在签署《公约》时对第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五)项以及第十一条的保留,并考虑撤销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保留,以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优质包容性教育;

(c)立即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并使残疾人参与制定法律和政策,包括2024年《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和《2016–2020年残疾问题行动计划》。

8.委员会回顾其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和促进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残疾儿童和残疾青年密切协商,使残疾人积极参与所有公共决策进程,并参与实施法律、计划和政策,包括2025-2030年残疾问题行动计划。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虽然2024年《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宪法》第3和第16(3)条仍然没有具体提及此类歧视,因而无法为残疾人提供进一步的宪法保护,包括针对多重和交叉歧视的保护;

(b)国内法没有明确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一种歧视;

(c)对于希望报告歧视事件并寻求补救的残疾人来说,平等机会委员会等申诉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障碍,而且效率低下。

10.委员会回顾其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和10.3,建议缔约国:

(a)修正《宪法》第3和第16(3)条,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歧视,以便为残疾人提供更大的宪法保护;

(b)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在生活的各个领域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对残疾人的一种歧视形式,并通过关于实施的程序和标准;

(c)确保希望提出申诉的残疾人能够无障碍地利用申诉机制,并在残疾人面临歧视时提供有效补救。

残疾妇女(第六条)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与残疾有关的法律和政策中缺乏性别视角,国家立法框架中没有明确提及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交叉歧视,包括在获得保健服务、接受教育以及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

(b)在国家妇女理事会和国家妇女企业家理事会等机构的成员中,残疾妇女的代表性不足。

12.委员会回顾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根据残疾的人权模式,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权利纳入所有性别平等法律和战略的主流,将性别视角纳入残疾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并在法律中承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

(b)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融入并积极参与国家妇女理事会和国家妇女企业家理事会。

残疾儿童(第七条)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20年《儿童法》虽然规定禁止基于残疾歧视儿童,但未涉及残疾儿童的任何其他需求和利益;

(b)未对幼儿保育和教育局的公务人员进行充分的残疾人包容培训,残疾儿童的父母和监护人对该局的存在和职能缺乏有效认识;

(c)国家儿童理事会未能使残疾儿童积极参与其活动;

(d)未提供充足信息说明《国家儿童政策文件》和《供资行动计划》(预计将纳入针对残疾儿童的定向措施),并说明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收到的涉及残疾儿童的申诉和采取的具体行动。

14.委员会回顾与儿童权利委员会共同作出的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

(a)加强2020年《儿童法》,以承认所有残疾儿童充分融入社会的权利,并考虑通用设计和合理便利的要素,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公共和私营部门为残疾儿童提供优质的包容性服务,并分配充足的必要资源;

(b)对幼儿保育和教育局的公务人员加强与残疾儿童需求有关的培训,并提高公众对该局的存在及其所提供服务的认识;

(c)加强政策、机制和程序的实施,包括国家儿童理事会的实施工作,以促进与残疾儿童的密切协商和残疾儿童的积极参与,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就所有涉及他们的事项自由表达意见,同时尊重他们不断发展的能力;

(d)确保在《国家儿童政策文件》和《供资行动计划》中纳入针对残疾儿童的有时限定向措施,使这些措施以2022年住房和人口普查的结果为依据,并制定基准,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家庭和社区生活。

提高认识(第八条)

1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社会,包括公职人员和私营部门对残疾人的尊严、能力和权利认识不足;

(b)缺乏一项长期战略,用以提高对残疾人权利和残疾的人权模式的认识,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使残疾人积极参与提高认识举措的设计、实施和监测。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包括残疾儿童和残疾妇女及女童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通过一项战略,以提高对残疾人权利的认识;消除对残疾人的偏见;监测提高认识方案的有效性,包括对政府所有领域的公职人员、私营部门和媒体进行定期培训,使他们注意到这些概念并使用适当的语言消除对残疾人的污名化;

(b)与国家人权委员会和其他机构合作,加强增强残疾人权能股和国家增强权能局的能力和资源,以履行这些职能。

无障碍(第九条)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2017年《建筑物管制(建筑物无障碍及符合性别规定)条例》于2022年进行了修正,以便利残疾人进出建筑物,但缔约国的建筑物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障碍;

(b)未提供充足信息,说明缔约国所有岛屿对无障碍要求的遵守程度以及公私伙伴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确保无障碍。

18.委员会回顾其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9和具体目标11.2和11.7, 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根据通用设计原则,并以消除所有领域中阻碍实现无障碍的因素为目的,实施相关法律、规章和政策,以确保实现残疾人无障碍,并采取措施提高建筑业对残疾人无障碍的认识;

(b)采取措施确保缔约国所有岛屿无障碍,制定明确的指标追踪进展情况,并促进公私伙伴关系,以加快改善无障碍环境。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9.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国家减少和管理灾害风险法》、国家减少灾害风险管理中心及相关的系统和工具,但感到关切的是:

(a)2020年《气候变化法》和气候变化适应战略及其相关行动计划中没有考虑残疾人的权利;

(b)在从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中恢复的过程中,未给予残疾人充分关注;

(c)没有持续有效地收集与残疾人所在地点和需求有关的信息,以防备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

(d)仍然需要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依赖使用手语的人能够在灾害等紧急情况中以无障碍格式获得信息;

(e)缺乏系统和有效的方式,确保针对参与应对紧急情况的公务人员和其他个人的培训方法基于残疾的人权模式;

(f)没有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协商,并使残疾人参与制定、实施和监测涉及灾害等紧急情况的风险管理计划。

20.委员会回顾《2015-2030年仙台减少灾害风险框架》、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将残疾人纳入人道主义行动准则》以及委员会《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危难情况下保护残疾人并保障其安全,包括为此:

(a)审查法律框架和行动计划,以加强残疾人的权利,确保涉及气候变化等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的备灾和减少灾害风险措施及管理具有包容性且无障碍;

(b)将残疾问题纳入COVID-19疫情恢复计划及其他经济和社会方案的主流,以应对疫情的负面影响;

(c)通过调查和其他手段,不断确定残疾人的所在地和需求,以确保残疾人的权利在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中得到保护;

(d)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依赖使用手语的人能够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中以无障碍格式获得信息;

(e)确保针对参与应对紧急情况的公务人员和其他个人的培训方法基于残疾的人权模式;

(f)制定一种系统性方法,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使残疾人积极参与制定、实施和监测有关法律、机构以及相关系统和工具,比如国家多种灾害紧急警报系统,以在紧急情况中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确保灾害风险管理无障碍并包容残疾人。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21.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替代决定和监护制度仍然存在,在根据《公约》建立协助决定机制方面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导致残疾人的意愿和偏好得不到承认。

22.委员会回顾其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使残疾人积极参与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废除监护措施,并将组织和财政资源从替代决定转向建立协助决定机制,使这些机制尊重残疾人的尊严、自主、意愿和偏好,无论残疾人需要何种程度或方式的协助。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未能及时将最高法院建筑中的物理无障碍设施推广到缔约国所有法院,在取得、提供和认识整个法律程序中面向所有残疾人的程序性和适龄便利方面存在差距;

(b)尽管法律专业人员、警察、法官、治安法官、狱警和其他利益攸关方的培训大纲中纳入了《公约》的部分内容,但他们对《公约》缺乏广泛和全面的了解,司法和法律研究所等实体也未提供相关的培训机会;

(c)缺乏与涉及残疾人的正式案件和申诉数量有关的数据,包括关于问责和向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提供补救的信息。

24.委员会回顾2020年核可的《关于残疾人诉诸司法的国际原则和准则》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3, 建议缔约国:

(a)扩大旨在确保在司法系统内提供程序性、适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便利包括个性化支助的措施的范围,并提高人们对这些措施的认识,改善法院建筑以及司法和行政设施的物理无障碍环境,以确保残疾人能够有效参与司法、行政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所有阶段以及法律的所有领域;

(b)加强面向法律专业人员、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狱警和其他司法系统人员的培训方案,使他们了解《公约》规定和残疾人诉诸司法问题;

(c)在刑事、民事、行政和其他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并在替代性争端解决、申诉和投诉机制方面,就涉及残疾人的案件数量收集、分析和传播分类数据,包括与问责和补救有关的信息。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尽管1998年《精神保健法》作出了若干修正,限制无限期和长期住院,但该法仍然允许基于感知或实际的缺陷或危险程度,对包括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实施非自愿住院和机构安置;

(b)精神健康委员会和负责监督非自愿剥夺自由行为的管理委员会缺乏充分的业务独立性,对《公约》的理解不充分,无法有效履行指定的职能。

26.委员会回顾其《残疾人的自由和安全权准则》和《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的立法、行政、政策和司法措施:

(a)修正法律规定,终止允许基于实际或感知的缺陷,或者基于推定对本人或对第三方的危险,对包括儿童在内的残疾人实施非自愿住院和机构安置的政策和做法;

(b)审查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做法,以确保精神健康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在实践中充分独立于精神卫生保健中心,并确保其成员接受培训,了解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警方和法院所登记暴力侵害残疾人案件数量的年度统计数据可能并未反映实际情况,部分原因在于,公众和残疾人未能有效认识保护残疾人在包括家庭、学校和工作场所在内所有环境中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的报告机制和措施;

(b)对于残疾人,特别是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庇护所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障碍;

(c)没有提供充足的信息,说明家庭福利和保护官员及执法官员是否在所有庇护所和机构有效进行评估和独立监测,而无论庇护所或机构的许可证状况如何,也没有说明是否对指控进行了有效调查。

28.委员会回顾其2021年11月25日关于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的声明,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5.2和5.5,建议缔约国:

(a)制定政策,以防止和减少对残疾人的暴力侵害,建立系统,定期收集、分析和公布统计数据,把握涉及家庭、工作场所、学校和机构等所有环境中暴力侵害(包括性别暴力)和剥削残疾人的申诉。该系统应纳入起诉率和定罪率,以及与对施害者的判刑和对受害者/幸存者的赔偿(包括补偿)有关的信息;

(b)提高对保护残疾人免遭剥削、暴力和凌虐的认识,确保向残疾人提供无障碍信息,使他们了解如何避免、识别和报告暴力、剥削和凌虐案件,并了解现有的申诉机制和补救办法,包括补偿和康复;

(c)确保为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的服务和庇护所在物理环境以及信息和交流方面无障碍,并制定包容残疾人的规程;

(d)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对所有向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庇护所、设施和方案进行独立、有效和定期的监测和监督,并确保案件得到有效调查和解决。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残疾妇女和女童继续遭受强迫绝育和堕胎。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彻底调查关于强迫绝育和堕胎的指控,确保起诉施害者,并向受害者/幸存者提供适当补救。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24年《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和相关行动计划未能充分承认残疾人的自主权和充分融入社会的权利,未能促进残疾人去机构化和融入社区;

(b)未能采取充分措施实现残疾人的去机构化,为独立生活提供个性化支助,并在社区提供无障碍服务,例如,每月3,500毛里求斯卢比的“照护者津贴”不足以雇用一名支助者;

(c)未能向残疾人充分提供适当、负担得起和无障碍的住房,使残疾人能够独立生活并融入社区。

32.委员会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残疾人权利特别报告员关于为残疾人所提供服务的转型的报告和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在法律中明确承认残疾人享有自由选择、自主和充分融入社会的权利;就这些权利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改进相关的行动计划,确保这些计划设定有时限的基准,并得到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从机构安置有效过渡到在社区中独立生活;

(b)调整预算分配,并采取措施,使生活在任何机构中的残疾人实现去机构化,逐步取消机构和寄宿之家,增加“照护者津贴”的数额,并发展个性化支助,比如居家和社区个人支助及社区服务,使所有残疾人都能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这些支助和服务,包括在卫生保健、教育、就业和无障碍交通方面;

(c)增加残疾人公共住房的范围、可负担性和无障碍性,包括提高租金补贴,并在2023年启动的住房项目中提高目前为残疾人预留的4%的居住单位分配额度。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所提供的补助金在很大程度上不足以支付轮椅、助听器和眼镜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b)有资格免税购买改装汽车的仅限于60岁以下的就业残疾人;

(c)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公共交通均未充分实现物理无障碍,例如,使用行动辅助工具和辅助器具的人无法完全无障碍地乘坐半低地板公交车,前往轻轨快线车站也存在物理障碍。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恢复原始计划,直接提供轮椅、助听器和眼镜等辅助器具,而不是提供补助金;

(b)将免税购买任何类型汽车的资格扩大到所有需要车辆的残疾人;

(c)审查交通设施、车辆和设备的公共采购,以确保相关规格包括无障碍标准,例如为使用行动辅助工具和辅助器具的人提供坡道,并采取措施,促进轻轨快线车站的物理无障碍。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4年《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未涵盖以无障碍格式获取信息的权利,为促进印刷和电子信息及通信的无障碍性和可负担性而采取的措施有限。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为信息和通信媒体、技术和网站制定与通用标准相符的无障碍标准;

(b)确保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印刷和电子信息和通信,比如盲文、易读、手语、浅白语言、字幕和触觉、增强和替代性交流形式,并确保残疾人能够负担得起辅助通信技术;

(c)促进发展和使用毛里求斯手语,包括在法律上承认其为正式语文,培训和部署专业口译员,并在国家电视台和其他媒体服务中扩大毛里求斯手语的使用。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数据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未能明确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隐私,也未能规定确保残疾人数据保密性的程序,包括在与健康有关的情况下。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法律规定,在所有情况下保护所有残疾人,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的隐私和完整性,建立明确和无障碍的法律机制,以保护残疾人的个人数据,并采取措施应对所报告的侵犯隐私行为。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3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法律没有明确承认残疾人在家庭、父母身份和关系方面的权利;

(b)包括残疾父母、残疾儿童的父母和单亲家长在内的家庭在抚养子女方面面临挑战;

(c)缺乏与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有关的无障碍格式信息。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中明确承认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和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结婚、建立家庭和行使父母责任;

(b)加强措施,提供适当的支助和无障碍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残疾父母和残疾儿童的父母能够行使父母权利,履行抚养子女的责任,包括在儿童发展、健康和教育领域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

(c)采取方案和政策,以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提供计划生育教育,并提供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有关的适龄信息。

教育(第二十四条)

4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对优质包容性教育的理解有限,隔离教育环境普遍存在,并继续投资于隔离教育环境,比如使残疾儿童受到隔离的“特殊需要教育机构”和小学中的“融合班级”;

(b)难以确保残疾学生在学校寻求合理便利、个性化支助和资源,以确保平等的教育机会;

(c)在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中,课程、教学法和基础设施的无障碍性仍然薄弱,特别是科学和数学等学科;没有针对残疾学生的多部门评估系统;残疾学生完成教育课程或方案后,并非总能取得官方证书;

(d)缺乏关于无法接受教育的残疾儿童的分类数据。

42.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5和4.a及其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及残疾人家庭与残疾人,包括残疾学生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确保在各级教育中将残疾学生纳入主流教育;在父母、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中促进包容文化;通过一项战略,从“特殊需要教育”模式过渡到在各级实施免费的优质包容性主流教育;

(b)确保残疾学生能够便利地寻求个性化支助,并根据对教育需求的个性化、基于人权的评估,向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

(c)确保教材适应残疾学生的需求;在设计和提供课程和教学法时,采用手语、易读、盲文和电子格式等无障碍格式,并积极运用数字技术;适当地培训各级教育工作者;按照法律规定,推广和实施针对残疾学生的优化多部门评估系统;确保残疾学生在完成教育课程或方案后正常取得官方证书;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和程序的无障碍性;

(d)收集、分析和传播与残疾学生有关的分类数据,利用这一资料为教育规划和政策提供信息,特别是针对无法进入主流学校的儿童、参加“特殊需要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附属教育方案的儿童、非全时上学的儿童、提出相关请求但无法获得个性化支助和便利的儿童的规划和政策,还应收集、分析和传播与受教育程度、学业完成率和辍学率、停学率和开除率以及使用限制性做法有关的数据。数据应根据残疾儿童所遭受交叉歧视的形式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人口特征,包括年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地理位置以及移民、寻求庇护者、难民和类似难民的身份进行分类。

健康(第二十五条)

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许多卫生保健设施没有为残疾人提供充足的通用设计功能和便利,比如,轮椅使用者无法无障碍地利用影像和乳房X光检查设备;

(b)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获取性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面临障碍;

(c)由于缺乏有效的认识和培训,医疗专业人员在残疾人获得卫生保健方面存在态度障碍。

44.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3.8,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确保发展医疗器械、设备和卫生保健设施的通用设计并促进相关投资,加强措施,以无障碍格式向残疾人提供卫生保健信息;

(b)采取措施,以适龄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方式,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为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和无障碍的性和生殖健康服务;

(c)在地方一级建设所有医疗和卫生专业人员的能力,使他们了解残疾人权利,如何基于残疾的人权模式提供卫生保健,以及包容性交流方法。

适应训练和康复(第二十六条)

4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卫生和健康部设有社区康复官员,但缺乏全面和跨部门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包括针对残疾儿童的服务。

46.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六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社区内并在缔约国所有岛屿和所有地区利用全面和跨部门的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方案及技术。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2022年住房和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青年在开放劳动力市场上就业率低且面临就业困难;

(b)经修正的1996年《残疾人培训和就业法》中对于雇主未遵守残疾人就业配额制度的处罚规定没有实施。

48.委员会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5,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促进残疾人在开放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工作和就业,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这种就业,并融入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工作环境,同时尊重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青年人自由择业的权利;

(b)采取必要措施,严格执行2024年《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规定的新配额制度,包括采取处罚措施和扩大财政激励,提供与未遵守法律的雇主有关的信息,包括通过残疾人雇主登记册收集的信息,该登记册将由国家增强权能局维护,以前由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委员会维护。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病残基本养恤金”(basic invalidity pension)一词含有贬义,这种养恤金在年满60岁后取消,因被基本养老金所取代,而基本养老金未能考虑到残疾人步入老年后花费的增加;

(b)享受社会保护福利的资格要求仍然取决于以残疾的医学模式为基础的残疾评估标准;

(c)残疾人必须定期接受相关主管机构,包括医疗委员会和一名国家养恤金官员的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有资格获得社会保护,这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50.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二十八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2之间的联系,认为两者都旨在增强所有人的权能并促进对所有人的经济包容,而无论残疾状况如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更改病残基本养恤金的名称,考虑取消60岁的年龄上限,以便能够在基本养老金之外继续提供该养恤金,以确保社会保护制度支持残疾人,包括老年残疾人,使他们享有适当生活水准,能够负担与残疾有关的最低费用;

(b)采用基于人权的模式进行残疾评估,以促进社会保护的公平性,在评估残疾人是否有资格享受社会保护福利时,避免采用仅考虑医学报告的做法;

(c)为已确定有资格享受社会保护福利的残疾人减轻重新评估的负担。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包括《宪法》和2011年《地方政府法》在内的国家法律继续限制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登记为选民、在选举中投票以及被选入国民议会和地方政府的权利;

(b)由于投票站、投票程序和选举信息,包括与公共选举辩论和选举方案有关的信息未充分实现无障碍,残疾人在行使投票权方面继续面临障碍;

(c)在民选官员、公务员以及政治和公共决策进程中,特别是在影响残疾人日常生活条件的事项中,残疾人的代表性不足。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正限制或剥夺残疾人投票权和被选举权的《宪法》和选举法,并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和充分地参与选举进程以及政治和公共生活;

(b)以正在实施的现有措施为基础,逐步实现投票程序、设施、材料和竞选活动的全面无障碍,为此确保投票站无障碍,并使残疾人能够通过盲文、浅白语言、易读、手语和无障碍网站等无障碍格式的印刷和在线选举材料获得政治信息;

(c)促进采取措施和程序,增强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的权能,以竞选政治职务和申请公职,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使残疾人积极参与各级选举决策、规划、实施和监测,并参与其他形式的公共事务。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无障碍要求仅限于较新的体育和文娱设施,对于残疾人,特别是肢体和视力障碍者和行动不便者,包括聋人、盲人、聋盲人和弱视人士,其他体育、文娱、娱乐、休闲、文化和旅游场所、活动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障碍;

(b)没有制定行动计划,以实施《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

(a)采取措施并分配资源,在城市和农村地区促进和保护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儿童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的权利,包括改善现有基础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并建立新的无障碍基础设施;

(b)制定一项全面的行动计划,以进一步修正法律,加强无障碍环境并提供合理便利,以确保有效实施《马拉喀什条约》。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多年来用于收集与残疾人有关数据的不同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已不再运作的系统缺乏明确性,各部门都缺乏与残疾人有关的分类数据;

(b)未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充分协商,并使残疾人参与数据收集系统的设计以及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包括在2022年住房和人口普查中。

56.委员会回顾华盛顿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关于残疾人融入社会和赋予残疾人权能的政策记分牌,建议缔约国:

(a)加强国家增强权能局的残疾人集中登记册,以便利系统地收集、分析和传播按年龄、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族裔、居住地和其他标准分列的数据,包括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紧急情况下可能受影响的残疾人、非自愿或自愿在精神卫生保健中心被剥夺自由的残疾人和就业的残疾人的数据;

(b)利用这一信息,为制定法律、政策、计划、方案和服务提供具体和有效的参考;

(c)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使残疾人积极参与设计、规划和实施与残疾人有关的数据收集和研究以及对结果的分析和传播。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未能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意义地全程参与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价国际协定和多边合作方案,包括与各国签订谅解备忘录以及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确保通过残疾人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使残疾人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协定和方案,特别是在各级参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施和监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批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2018年通过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国家增强权能局的设立有所延迟,该局是缔约国实施《公约》的指定联络中心和协调机构,旨在取代国家残疾人康复理事会、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委员会以及Loïs Lagesse信托基金;

(b)2024年《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法》设想的独立监测机制缺乏监测《公约》实施情况的独立性,因为该机制由社会融合、社会保障和民族团结部主持,成员包括国家增强权能局和外交、区域一体化和国际贸易部的代表;

(c)缺乏明确的战略和可持续的供资,使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无法充分和有效参与《公约》实施和监测的所有方面。

60.委员会回顾其《独立监测框架及其参与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缔约国:

(a)加快设立国家增强权能局;确保该局的有效协调和运作,并由数量充足的具备相关专门知识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使残疾人组织能够直接提名代表,包括残疾妇女在该局理事会任职;并确保这些代表享有与理事会任何其他成员同等的发言权;

(b)重新考虑独立监督机制的构成,使之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确保该机制获得适当的资源和授权,以进行透明和独立的监测;

(c)确保提供可持续和充足的资金,以便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使其积极参与《公约》的实施和监测。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1.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34段关于个人行动能力的建议和第50段关于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的建议。

62.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以及教育、医学和法律等相关专业团体成员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3.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4.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包括易读格式在内的无障碍形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5.根据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将在2032年2月8日(缔约国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之前至少一年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该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