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PHL/CO/7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5 March 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菲律宾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5年2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4次和第15次会议上审议了菲律宾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2月28日举行的第3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赞赏。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进一步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例如通过了《安全空间法》和《禁止网上对儿童性侵害或性剥削和取缔对儿童进行性侵害或性剥削材料法》,以及采取了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及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最近颁布的保护和维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立法措施和政策干预举措的资料,以及最高法院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引用,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院尤其是下级法院直接适用《公约》的程度仍然较低。

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在宪法层面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将有关《公约》权利的宪法权利保护令制度化,并确保这些权利受到国内各级法院的保护;缔约国加强对法官、律师和公职人员的《公约》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及其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菲律宾人权委员会缺乏创始章程,也未承担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进行监测的明确任务。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拨给该委员会的资金有限,这会使其无法充分履行任务,包括受理据称人权遭受侵犯的受害者提出的申诉(第二条第一款)。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人权委员会创始章程,包括明确规定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进行监测的任务。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为人权委员会调拨足够的资金,在编制和管理自身预算方面拥有自主权,以使其能够在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前提下,切实有效、独立地履行各项职责,并确保其独立性。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司法机构的独立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据说存在公职人员对国家、地区、市三级司法系统施加压力,进行威胁、恐吓和干预的情况。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完全独立、公正和安全,防止他们的决策受到任何形式的不当政治压力、暴力、威胁或腐败的影响。

人权维护者、记者和从事人权工作的律师

10.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环境保护者、记者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律师因从事的工作而遭到报复,相关做法有“贴红色标签”、经济制裁、威胁、强迫失踪和法外处决等,而且《反恐怖主义法》被用来为这类行动提供依据。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人权维护者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声明,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人权维护者保护法案,其中载有关于政府为人权维护者提供保护的具体条款;

(b)加强对人权维护者、记者及经济、社会、文化人权律师及其家庭成员的保护;

(c)确保所有侵权行为都得到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和充分赔偿;

(d)不要利用反恐立法限制和压制批评政府者、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表达、集会和结社自由,这也是人权事务委员会曾经提出的建议。

工商企业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2.委员会注意到在与缔约国对话过程中提供的信息,但关切地注意到,对受缔约国管辖的企业规定的进行人权尽职调查的法律义务不充分,还缺乏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在创办经济特区和执行采矿、伐木和开发项目过程中,往往没有进行充分的环境和所有权影响评估,也没有与受影响的当地社区进行充分协商,而且此种评估和协商未能防止《公约》之下的义务受到违反(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国家在工商业活动方面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与民间社会协商,通过一项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包括以期确保企业进行人权尽职调查,以避免或减轻其活动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任何负面影响;

(b)颁布待讨论的《公司社会责任法》(题为“鼓励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为此提供激励措施”的第2355号和第2722号参议院法案);

(c)确保因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追究企业实体包括其供应商的责任,尤其关注建立和经营经济特区,以及执行采矿、伐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项目背景下土著人民和农民的土地权、环境影响和征用问题;

(d)确保建立后续和监测机制,以便因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活动而对企业实体进行调查,对其进行惩罚;

(e)确保因企业侵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受害的人能够利用有效、负担得起的投诉机制并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司法补救和适当赔偿。

土著人民权利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自上次(2016年)对缔约国进行审议以来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影响的资料,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

(a)在土著人民领地的划界和登记方面,《土著人民权利法》的执行情况不能令人满意;

(b)缔约国在维护土著人民就对其土地和领地的用途的任何变更作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的权利,以及落实土著人民在地方决策机构中的强制性代表性方面不力;

(c)土著人民特别是棉兰老岛的土著人民,因武装冲突和部落间冲突,以及资源开采和伐木作业等而流离失所;

(d)土著人民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1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地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其先前的建议,并回顾缔约国是《联合国农民和农村地区其他劳动者权利宣言》的签署国,建议缔约国:

(a)切实执行《土著人民权利法》,以简化承认土著人民及其传统土地的程序;

(b)加快努力,保障土著人民拥有、使用、控制和开发他们向来拥有、占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获得的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权利;

(c)废除或修订损害土著人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或不让他们参与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事项上的决策的法规;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以有计划有步骤和透明的方式进行事先磋商,以便在做出可能影响到土著人民的决定方面,尤其是对在土著人民向来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和领土上的进行的开发项目和经营活动,特别是伐木、种植和采矿活动发放许可证之前,事先征得他们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e)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武装冲突、部落间冲突和自然灾害对土著人民的影响;

(f)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土著人民充分获得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

(g)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

减缓气候变化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首次提交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国家自主贡献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产业政策包括液化天然气项目和减排政策,可能不足以使缔约国能够履行《巴黎协定》之下的义务,因为减排目标主要为有条件的承诺,致使减排取决于不稳定的国际援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近年来毁林现象加剧,而且缔约国的能源组合仍然依赖化石燃料。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采取以下行动落实《巴黎协定》之下的国家自主贡献:

(a)更新和调整国家自主贡献,以减少有条件的承诺,提高无条件减排目标;

(b)根据《扩大的国家综合保护区系统法》,指定佛得岛通道为保护区;

(c)作出更大努力,争取获得国际伙伴提供的援助,以便获得和落实实现有条件的减排目标所需的资金;

(d)增加排放税,并通过扩大地热能、风能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包括增加减税奖励计划,开发化石燃料替代品;

(e)制止非法伐木的做法,并尽可能停止其他以不可持续方式使用自然资源包括森岭的做法。

腐败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努力打击腐败的资料,但重申其关切,即在政府的三个部门乃至整个公共部门,腐败现象依然十分普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监察员办公室和审计委员会等反腐机构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资源,因而难以切实对所有腐败指称进行调查(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所有腐败案件,尤其是高层腐败案件,包括政府和司法机构的腐败案件进行迅速、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如果某人被定罪,则对其适用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b)确保反腐败机构的有效性,为此立即向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资源和资金,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

最大限度增加可用资源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不增税”政策会因免征财富税和奢侈品税而缩小税基,限制收入潜力,从而限制社会支出和教育的财政空间,并限制缔约国为旨在改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政策供资的总体能力(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21.委员会回顾《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不让任何人掉队的原则,建议缔约国提高其税收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审查现行税收政策,以期改善此种政策的再分配效果,增加专门用于社会支出和教育的预算,并普遍提高缔约国调动国内资源充分实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能力。

不歧视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颁布一系列反歧视措施,包括就业领域的反歧视措施的资料,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全面的反歧视法迟迟未能通过,而且有报告称有人因性取向和/或性别认同而受到歧视(第二条第二款)。

2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及其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有待通过的全面反歧视法,该法将禁止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行基于任何理由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众议院第4982号法案,这是一项反歧视法案――也称为“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表达法案”,确保所有人都能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涵盖的权利。

境内流离失所者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境内流离失所者无法充分享有某些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无法充分获得适足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而且还无法实现他们的返回权(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一至十四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法保护国内流离失所者,确保他们享有《公约》之下的权利,尤其是为此确保提供适足的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和其他基本服务,并确保他们的返回权。

男女平等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让妇女更多地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措施的资料,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在男女参与劳动力市场方面仍然存在极大的差异,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性别成见依然存在以及男女未能平等分担家庭责任。委员会还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妇女主要从事低技能和低收入工作,因此男女薪酬差距很大(第三、第六条和第七条)。

2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男女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提倡男女分担家庭责任,从而减轻妇女的无偿家务和护理工作负担,并制定政策,确保担任公共和私营部门高级职位方面的性别平等。

工作权

28.委员会注意到,自上次对缔约国进行审议以来,非正规经济规模缩小,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关于使非正规工作和非正规经济正规化的法案,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人大宪章》以及处理“合同化”(普遍使用短期合同)问题的拟议措施等,仍有待缔约国立法机构审议。因此,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或从事非标准形式的工作,不受劳动法或社会保护制度的保护,农村和边缘地区的情况尤其如此(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2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有待通过的立法和措施,以便利工人从非正规经济部门转向正规经济部门,特别是在农村和边缘地区,并建议缔约国为此向区域和地方行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并增加向这两者转拨的资金。

30.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失业率持续下降的总体趋势。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的数据收集系统无法对劳动力市场参与、失业和就业不足情况进行明确评估,但现有信息表明,劳动力市场的总体就业不足程度仍然较高,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体面工作机会缺乏,供需不匹配(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3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和关于工作权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

(a)改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为此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劳工组织和国际金融机构等国际伙伴合作;

(b)进一步提高技术和职业培训及教育的质量,处理教育与劳动力市场需求之间的不匹配问题,并继续加强国家技术和职业教育及培训系统,使技能和资格适合劳动力市场需求,重点关注受失业影响最大的人的需求,以便他们能够通过从事本人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工作谋生。

公正良好工作条件权

3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第11058号法令》的通过没有对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包括对血汗工厂产生充分影响,因而血汗工厂的工作条件仍然欠佳,包括工资低于法定最低工资,工时长,工作条件不安全、不健康,以及遭受虐待和性骚扰,特别是对妇女而言(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当:

(a)确保劳工立法严格适用于血汗工厂工人,并确保所有工人都能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并受到保护,不面临工伤事故,免遭剥削和侵害;

(b)加强劳动监察员的任务和资源,使其能够切实监测所有工作环境中的工作条件。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46种不同的最低工资,据说这造成透明度缺乏,工人确保领取工资的能力受到损害。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三种最低工资标准都没有超过2018年的贫困线,最低工资普遍较低,而且仍然没有完全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第七条)。

3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建议缔约国:

(a)审查1989年《工资合理化法》,以期恢复实行全国最低工资;

(b)采取必要步骤,确保所有工人都能领取最低工资,定期根据生活费用调整最低工资,并通过劳动监察和投诉机制使雇主更好地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未支付最低工资者受到与罪行相称的处罚。

工会权利

3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菲律宾劳动法》所载以下条款对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实行限制,这些限制可能违反《公约》(第八条):

(a)第240条(c)款。该条规定,要成立工会,成员数目须达到实体中雇员总数的20%这一门槛;

(b)第244条(a)款。该条规定,要注册一个联合会或全国性工会,至少须要有10个被承认为集体谈判代理人的地方工会或分会;

(c)第278条(g)款。该条规定,劳动和就业部长可对争端行使管辖权并做出裁决。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劳动法》第240条(c)款、第244条(a)款和第278条(g)款,以确保这些条款与《公约》相一致。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国家一级的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包括与民间社会组织和人权委员会合作,并在必要时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和劳工组织提供技术援助。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工会成员遭到迫害(被“贴红色标签”)、骚扰、杀害,遭遇强迫失踪,遭受其他暴力侵害,而且缔约国没有有效调查和起诉此类行为的责任人,据称这是政府和警方不作为的结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企业压制工会和反工会歧视,包括破坏工会和侵犯罢工权。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负责对侵犯结社自由和工会权利的行为实行监督的机制的作用有限,不足以防止和惩治此类侵权行为(第八条)。

39.委员会回顾其与人权事务委员会发表的关于结社自由包括成立和加入工会的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

(a)加强保护工会活动分子,使其免遭任何形式的威胁、骚扰、绑架、酷刑、强迫失踪和杀害;

(b)确保所有侵权行为都能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调查,责任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判有罪,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罚,受害者获得补救和充分赔偿;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执行打击歧视工会现象的法律;

(d)加大对侵犯结社自由权、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以遏制此类侵权行为。

社会保障权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扩大社会保障制度和提高社会保护最低标准方面取得的进展,但关切地注意到,仍有相当多的人未被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这些人包括非正规经济部门的工人、属于最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人,特别是街头流浪者和老年人等(第九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扩大社会保障计划,将基本的全民社会保障包括在内,并加倍努力确保全民覆盖,为所有人,尤其是非正规经济部门的人、属于最弱势和最边缘化群体的人以及老年人,提供足够的福利,以确保他们达到体面的生活水平。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及其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保护家庭和儿童

42.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仍有大量儿童从事童工劳动,包括在危险的条件下从事劳动(第七条和第十条)。

4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现象,加强劳动监察机制,特别关注童工劳动问题,并确保严格执行关于童工的法律。

平困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并承认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其经济的影响,但感到遗憾的是,贫困水平没有降至2023年记录到的15.5%以下,尤其是鉴于自2016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约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采取了诸如Pantawid Pamilyang方案(有条件现金转移方案)等反贫困措施,但土著人民以及弱势和边缘化人口中的贫困和极端贫困率仍然特别高(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贫困,特别是极端贫困,为此增加分配给现有方案和战略的资源,并对这些方案和战略进行彻底评估,以查明障碍并作出必要的改变,实现预期的减贫目标;包括以土著人民、农村和贫困城市地区的人民、妇女和女童、残疾人以及族裔和宗教少数群体为扶持对象,同时特别注意纳入人权。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贫困与《公约》的声明。

食物权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努力加强粮食安全的资料,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营养不良和儿童发育迟缓的比率较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贫困、营养食品供应有限以及气候变化和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等挑战依然存在,这些挑战致使获得和负担营养食品方面存在差距,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和关于适足食物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建议缔约国:

(a)为落实适足食物权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并制定一项涵盖与落实这项权利相关的所有政策领域的国家框架法律;

(b)加倍努力,加强受饥饿和营养不良影响最严重地区的粮食安全,投资于当地农业生产,在种子、温室和牲畜等方面提供支持,并通过收入多样化和备灾提高自给农业和女户主家庭的复原力;

(c)继续与世界粮食计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开展合作与协调,并加强此种合作与协调;

(d)加快实施全面土地改革方案,进一步确保最弱势群体的土地保有权;

(e)保护沿海水域的海洋和渔业资源,允许从事小规模手工渔业,禁止非法、不报告和不受管制的捕捞活动。

适应气候变化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各种气候适应措施的资料,如《2011-2028年国家气候变化行动计划》和《地方气候变化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处理较为易受气候变化的影响这一问题。这些影响有洪水和干旱等极端天气事件,以及海平面上升、降雨模式改变和气温上升带来的长期变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包括土地开垦项目在内的发展项目会加剧这些脆弱性(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考虑到边缘化和弱势群体,特别是土著人民和受影响社区的需求的前提下,完成国家适应计划的制定工作,并纳入尊重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气候变化适应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沿海社区和人口稠密地区免受海平面上升和潜在洪水的影响,包括为此对已上马开发项目和计划执行的开发项目――如马尼拉湾填海造地项目等――作详细审查。

身心健康权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城市地区和农村或偏远地区之间以及土著人民和普通民众之间在医疗保健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方面存在差异,医疗保健基础设施普遍不足(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二条)。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权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建议缔约国:

(a)提高基本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特别是提高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弱势和边缘化人士和群体的基本保健服务的覆盖面和质量,从而缩小保健方面的差异;

(b)采取措施改善医疗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医疗基础设施,包括为此建造医院、诊所和保健中心,提升这些医疗机构的能力,并随后不断为其提供资金。

毒品政策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吸毒采取了总体惩罚性方针,并有报告称,执法人员在“向毒品宣战”背景下大规模侵犯人权,例如对据称的贩毒者和吸毒者实施法外处决和强迫失踪等。委员会注意到,菲律宾的《禁毒战略》缺乏减少伤害服务(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终止“向毒品宣战”做法;

(b)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向毒品宣战”背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案件,对责任人提起诉讼,如有人被定罪,对其适用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

(c)审查毒品政策和法规,使其与国际义务、国际人权规范和最佳做法相一致,包括为吸毒者实施适当的治疗和康复方案以及自愿减少伤害服务。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54.委员会仍然对缔约国绝对禁止堕胎感到关切。这项禁令使寻求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为她们提高帮助的保健专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并使妇女和女童因求助于普遍存在的不安全堕胎而面临严重的生命和健康风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寻求堕胎后护理的患者遭到骚扰、歧视性做法侵害和虐待。此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不足,农村地区和最边缘化的群体的情况尤其如此,这种情况因获取生殖健康服务不断受到限制而加剧。

5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8段,建议缔约国:

(a)修改立法和体制框架,确保至少在孕妇或女童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怀孕因强奸或乱伦造成以及胎儿严重畸形,致使怀孕不可行的情况下,能够有效和安全地获得堕胎服务,并将堕胎非刑罪化;

(b)废除对堕胎妇女和女童以及为她们提供协助的医疗保健提供者的刑事制裁,以终止私下堕胎这种危险做法,并确保尊重妇女的身体完整权、自主权和维护尊严的权利;

(c)确保提供和获得高质量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在保密和不歧视的条件下提供堕胎后护理,特别关注农村地区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土著人民以及族裔或宗教少数群体成员;

(d)收集和分析按关于不安全堕胎的普遍程度及其对妇女健康的影响,包括孕产妇死亡率的按年龄、地区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数据,以评估当前实行的限制的后果,并为生殖健康方面的公共政策提供指导,同时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的堕胎护理指南。

受教育权

5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4年颁布的《第12027号法令》所载关于不再将母语作为教学语言的规定可能构成教育领域的倒退措施,关于教学语言将恢复为菲律宾语和英语,而母语将在幼儿园作为“辅助教学语言”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三条)也令人感到关切。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对规定不再将母语作为教学语言的《第12027号法令》进行审查,以确保允许将缔约国各地的各种母语作为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58.委员会注意到近年来入学率、毕业率和辍学率有所上升,但关切地注意到,各级教育质量尤其是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教育质量欠佳,而且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辍学率相对较高。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为学校设施和聘用合格教师以及确保人人切实享有接受免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权利划拨足够资金(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受教育权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及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实施一项全面政策,以确保实行包容性教育,提高入学率,处理残疾学生、土著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辍学率相对较高的问题;

(b)提高教育质量,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教育质量,并处理教育成果欠佳的问题,包括为此持续投资于培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教师工资;

(c)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改进学习材料,确保所有学校都能用上电和卫生设施;

(d)扩大学前教育覆盖面,确保每个人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都能获得事实上的普遍和免费基础教育。

互联网接入

6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互联网接入状况持续改善,但仍然关切地注意到,弱势和边缘化人士和群体以及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接入仍然有限,而且低收入和高收入家庭之间在这方面存在差异(第十五条)。

6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继续努力缩小数字鸿沟,扩大互联网接入,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人士和群体以及低收入家庭的互联网接入。

D.其他建议

6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64.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在国家一级实施《2030年议程》时,包括在从COVID-19疫情中复苏的过程中,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视为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保证不让任何人掉队的声明。

65.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适用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为评估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之下的义务以造福于各阶层民众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提供便利。在这方面,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人权高专办制订的人权指标概念和方法框架。

6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阶层、各地区,特别是向议员、政府官员和司法机构广为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贯彻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以及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进行的全国磋商过程中,继续与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合作。

67.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7年3月31日)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13段(a)分段(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第17段(b)分段(佛得岛通道)和第35段(a)分段(最低工资)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8.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六条,在2030年3月31日之前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有变而另有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