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TGO/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 October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多哥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9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2744和第2745次会议上审议了多哥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9月22日举行的第27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2021年12月14日第2021-134/PR号法令在出生登记方面取得的进展,该法令规定在45天内免费发放出生证明;通过Wezou方案(关于孕妇和新生儿的方案)降低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改善儿童营养状况;于2013年通过《诺策宣言》并制定了消除有害儿童的社会和传统习俗的宣传战略,从而努力解决针对儿童的有害做法。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了以下文书:

(a)《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20年;

(b)《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4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第21段)、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4段)、酷刑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26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9段)、有害做法(第31段)以及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4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报告所涉期间参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修订了《儿童法》、《个人和家庭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待决立法;

(b)确保有效执行立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包括为此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并促进法官、执法人员、律师、教师、卫生专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的能力建设。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通过《国家儿童福利政策》(2019-2030年)及其宣传战略,以解决对儿童有害的社会和传统习俗问题,其中应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并制定一项行动计划,其中包括实施该政策的必要内容以及专门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

协调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6年设立国家儿童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该委员会有效运作,并确保其作为各级执行《公约》的协调机构,特别是作为儿童保护部的协调机构,拥有充足的资源和权力。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儿童行为设立了一个专门的预算项目,并在向社会部门划拨资源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社会开支仍然不足以改变弱势儿童和家庭的生活。委员会回顾其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增加对社会部门的拨款,包括对儿童保护领域的拨款;

(b)建立一个儿童友好型预算编制过程,明确为儿童(包括弱势儿童)拨款,制定具体指标,并建立监测和评价制度;

(c)加强反腐败措施。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儿童保护信息总汇”和部门数据库,回顾其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敦促缔约国巩固一个综合数据收集和管理系统,确保其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包括关于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残疾儿童、LGBTI+儿童、无父母照料儿童、贩运和暴力行为受害儿童,包括机构内暴力行为、性剥削和性虐待的受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儿童,在网上公开提供并定期更新。

诉诸司法

12.委员会注意到“改善多哥儿童诉诸司法的机会”倡议(2016-2021年),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对该倡议进行评估后制定的行动计划,确保儿童在法律上和实践中能够获得优质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并了解这项权利,特别是通过颁布2013年5月27日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案的实施令,并开展了提高认识活动。

独立监测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0年在国家人权委员会之下设立儿童申诉机制,建议缔约国为该委员会划拨充足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其能够以体恤儿童的方式有效地受理、调查和处理所有儿童的申诉,并提高触法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对这一机制的认识,特别是在偏远和农村地区。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评估这些活动是否能促进儿童、父母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了解,并将人权和儿童权利纳入学校课程和专业培训。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立法和条例限制了表达自由权、集会和结社自由权。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承认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儿童人权维护者和儿童权利维护者,保护他们免遭恐吓和污名化,并使他们的工作合法化;

(b)与民间社会建立一个安全和有利的信任与合作环境,包括通过关于非政府组织的新法律草案;

(c)有系统地让民间社会组织和儿童组织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政策、计划和方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6.委员会回顾其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建立企业监管框架,特别是在企业活动对儿童权利影响最大的领域;

(b)确保这一框架符合有关人权和儿童权利、健康、劳工和环境的国际标准;

(c)考虑让多哥工商业联合会参与制定和实施这一监管框架。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敦促缔约国取消允许低于该年龄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包括修订《儿童法》第21、第267和第269条。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女童、残疾儿童、LGBTIQ+儿童、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违法儿童和其他弱势儿童的歧视持续存在。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及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和长期的反歧视战略,制定明确的目标,并建立一个监测和评估机制,以改变和消除消极态度和做法,改变对弱势儿童根深蒂固的陈规定型观念;

(b)与儿童和妇女组织、传统和宗教领袖以及媒体协调,确保执行该战略并评估其影响;

(c)加快修订《儿童法》第248条,确保不加歧视地向所有儿童支付抚养费,包括未得到父亲正式承认的儿童。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回顾其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敦促缔约国迅速审查《儿童法》第4条,以适当界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制定准则,建设相关官员适用该原则的能力,并确保在涉及儿童的所有程序、政策和方案中对该原则进行一致的解释和适用。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0.委员会欢迎2012年开展的关于对儿童有害的传统习俗(包括所谓的巫童)的全国性研究、2013年通过的《诺策宣言》以及关于消除有害儿童的社会和传统习俗的宣传战略,这些都有助于提高社区的认识,并在传统和宗教领袖的强化参与下防止杀婴行为。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在2013年和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众抗议活动中有儿童被杀害,而且缺乏有关调查结果的数据;

(b)杀害所谓巫童事件(特别是在卡拉区)往往是由社区直接处理,这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此外还发生了杀婴案件。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保护儿童的生命、生存和发展权,特别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杀害和伤害,鼓励举报,彻底调查杀害指控,起诉犯罪者并将其绳之以法,确保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充分尊重儿童权利,并向受害儿童提供支助;

(b)进一步加强努力,解决杀害所谓巫童的问题,加强与传统和宗教领袖的合作,并加强这方面的提高认识运动;

(c)起诉此类罪行的责任人,并加强努力让广大民众认识到有必要消除此类做法。

尊重儿童的意见

22.委员会积极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家、地区和省各级设立了儿童咨询委员会。委员会回顾其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积极打击一种消极观念,即认为儿童不能理解与他们有关的问题;

(b)促进和支持所有儿童,特别是女童、农村地区儿童以及残疾儿童在家庭、学校、社区和媒体中以有意义和有自主权的方式参与同他们有关的所有事务,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

(c)确保在司法和行政程序中以体恤儿童的方式听取儿童的意见,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他们的意见,相应地审查立法,制定程序,并为法官、社会工作者和所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关于遵守这项原则的培训;

(d)在所有117个城市设立儿童咨询委员会,划拨充足的资源,并通过颁布法令,具体规定其组成、组织和运作,为其工作奠定法律基础;

(e)保证儿童系统地参与决策,并就儿童提出的建议采取行动。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批准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委员会注意到第2021-134/PR号法令规定在45天内免费发放出生证。然而,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出生登记因地区、家庭收入水平和教育水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大量出生未进行登记;

(b)在社区一级的卫生设施中迟迟未设立公民身份中心;

(c)第2021-134/PR号法令执行不力,导致出生登记收费的做法;

(d)没有出生证的儿童无法获得教育,无法参加学校考试,无法获得医疗保健和其他社会服务;

(e)母亲是多哥人而父亲是非多哥人的儿童、父母是难民(特别是父母是加纳人)且在多哥出生的儿童获得多哥国籍面临障碍,缺乏保障措施防止这些儿童沦为无国籍状态。

24.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及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确保免费和普遍的出生登记,特别关注最贫困的家庭和农村地区,包括增加出生登记设施的数量,通过提高认识运动促进所有儿童的出生登记,改进对出生登记的监测,加强卫生和民事登记部门之间的合作;

(b)取消逾期出生登记的费用,并审查相应立法,包括第2021-134/PR号法令,以便不需要法律补救措施;

(c)确保为每一个登记出生的人免费提供出生证明,没有出生证明的儿童可以获得教育和所有其他基本社会服务,并考虑通过学校实行“补发登记”;

(d)审查立法,以确保父母任何一方均可授予多哥国籍;

(e)便利难民儿童及其父母入籍和获得国籍;

(f)执行《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及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

(a)有指控称,儿童在被捕和审前拘留期间以及2013年和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众抗议活动中受到酷刑和虐待,包括死亡事件,而且缺乏关于所开展的任何调查的信息;

(b)对于儿童就执法官员虐待行为提出的投诉,没有受理机制。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执行禁止酷刑的规定,确保对关于儿童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指控进行适当调查,犯罪者受到相应的制裁,受害儿童得到适当补救和支助;

(b)加强防止酷刑的措施,包括向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官员提供关于绝对禁止酷刑、酷刑的犯罪性质和儿童权利的系统培训;

(c)建立对儿童问题敏感的机制,受理关于执法人员在逮捕、审问和警察拘留期间实施虐待的投诉;

(d)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拥有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并有能力以独立、公正和有效的方式监督所有拘留儿童的设施。

暴力侵害儿童,包括虐待和忽视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保护儿童免遭暴力、虐待和忽视,包括采用标准操作程序、加强案件管理以及建立心理健康和心理支持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包括体罚和家庭暴力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存在,并回顾其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以便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b)颁布法律,专门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c)加强努力,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d)制定和执行一项全面的国家战略,包括长期的提高认识活动,以防止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并实施关于正面养育的国家方案;

(e)通过提供充足的预算、增加人力资源、增强能力和增设机构,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通过改善社会保障、医疗保健、教育和司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向这些部门的转介,进一步加强儿童保护制度;

(f)通过及时和充分的多机构干预,确保和促进对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全面支持,并培训教师、卫生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以识别不同形式的暴力并转介受害者;

(g)确保暴力行为受害者或证人能够迅速获得体恤儿童的多部门补救措施和全面支持,以确保他们康复和重返社会,而不会遭受二次伤害;

(h)执行禁止体罚的立法;

(i)确保提供24小时全国免费热线电话“Allo 1011”,以报告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向儿童宣传如何使用该热线,并为该热线的有效运作和支助服务的运作分配必要的资源。

性剥削和性虐待

28.委员会注意到打击性别暴力(2012-2017年)和消除学校性别暴力(2018-2022年)的国家战略。委员会还注意到,根据1984年3月10日的法案,对女学生进行性虐待的教师将受到纪律处分,2018年8月28日的法令旨在鼓励教师成为积极的榜样。然而,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

(a)对女童的性暴力和性虐待持续存在,包括以此换取好成绩,往往导致少女怀孕和女童辍学;

(b)对儿童的性暴力、虐待和剥削增加,特别是在旅行和旅游、萨赫勒地区危机背景下以及针对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c)对性暴力和性虐待的举报不足,而且存在有罪不罚。

2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迅速报告、调查和起诉所有情况下对儿童的性虐待和性剥削行为,采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多部门办法,为受害儿童提供康复服务,避免他们再次遭受创伤,并确保包括教师在内的犯罪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b)将性虐待定为刑事犯罪,防止和打击与教师性交易换取好成绩的做法,制定关于防止和打击学校性骚扰和性暴力的准则,将涉事教师除名,并确保向儿童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和心理支持,尤其是让他们继续上学;

(c)定期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官和其他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实质性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以对性别和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标准化程序对待受害儿童以及性别成见如何对严格执法产生不利影响;

(d)加强努力提高认识,包括为儿童、父母和照料者组织全国性的运动,以防止、发现和处理性剥削和性虐待问题,并防止对受害儿童的污名化。

有害做法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有害习俗而采取的措施,例如2013年通过了《诺策宣言》,但委员会对以下问题深表关切:

(a)有害做法持续存在,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和所谓的巫童问题;

(b)尽管法律禁止童婚和强迫婚姻(《儿童法》第267-270条),2017年仍有25%的女童在18岁之前结婚,6%的女童在15岁之前结婚;

(c)缺乏监测机制来消除有害做法,关于所采取措施之影响的信息不足。

31.委员会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3, 敦促缔约国:

(a)有效执行禁止童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的立法,建立机制,以发现和保护受害者并向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助,加强努力防止此类做法,包括向相关专业人员、宗教和社区领导人提供培训,以及开展相关方案和提高认识运动,宣传这些做法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

(b)在专业人员、社区和宗教领袖以及媒体的参与下,制定一项行为改变战略,并设立监测机制,以改变和消除那些纵容有害做法的社会态度;

(c)继续执行《诺策宣言》和关于童婚的宣言,并开展视察、社区对话和其他类似举措,包括系统地评估这些举措对行为变化的影响。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2.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通过的《个人和家庭法》修正案废除了一些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条款,回顾其以往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在法律上禁止并消除一切歧视妇女和女童的做法,包括娶寡嫂制、休妻和一夫多妻制,并根据《公约》第18条第1款,确保母亲和父亲平等分担对子女的法律责任,包括在儿童的抚养、发展和监护方面的责任,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3.委员会注意到2015年和2016年关于寄养家庭的试点项目和对寄宿机构的评估。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深感关切:

(a)大约40%的儿童不与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尤其是在城市地区;

(b)在防止家庭分离和保护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方面缺乏支持;

(c)由于缺乏资源,法官优先考虑将儿童安置在机构中,而不是基于社区和家庭的解决办法;

(d)超过三分之一的机构不符合运营标准,包括儿童保护标准,尽管建议有些机构关闭,但它们仍在继续运作;

(e)对脱离照料的儿童缺乏支持。

34.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制定政策和方案,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防止家庭分离,促进家庭团聚,建立明确的把关程序、基于社区的服务和基础设施,并提供培训以提高养育子女的技能;

(b)确保缺乏物质或资金、贫穷、残疾或离婚绝不是将儿童置于替代照料机构的唯一理由;

(c)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制定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并建设社会保护制度和司法机构适用这些保障措施和标准的能力;

(d)确保只有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下,在包括国家法院在内的主管当局对儿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后,才将儿童与家庭分离,并对安置决定进行定期审查;

(e)在对寄养家庭试点项目进行评估后,建立寄养制度,以照顾无法与家人在一起的儿童,作为机构收容的替代办法,为该制度的实施划拨充足的财力、技术和人力资源,招聘寄养照料者并建设其能力,制定基于家庭的紧急照料方案和临时照护办法,特别关注被遗弃儿童、残疾儿童和街头儿童;

(f)制定一项去机构化战略和行动计划,为其实施提供专项资源,包括系统地改造儿童保育和保护系统,将儿童相关政策和方案与社会保护干预措施统一和协调,特别关注街头儿童、生活在机构中的儿童、被遗弃儿童和残疾儿童;

(g)落实2015年和2016年开展的寄宿机构评估中提出的建议,立即关闭不符合运营标准的机构;

(h)基于上述评估,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以此为依据监测照料质量,并对机构、私人、宗教和家庭式托儿设施中的安置情况定期进行实质性审查;

(i)确保为脱离照料机构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发展基于社区的服务,帮助他们开始独立生活,支持他们融入社区。

收养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符合《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规定的《儿童法》经修订条款,并建设法官和国家收养委员会有效执行这些条款的能力;

(b)消除行政障碍,促进国内收养,包括降低收养费用;

(c)向国家收养委员会提供充足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并培养其在法律事务和适用国际标准方面的专门知识。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对被指控或被定罪的孕妇和婴幼儿的母亲给予特殊待遇,包括尽可能从儿童的最大利益出发,提供替代拘留的办法,确保向母亲和儿童提供专门的营养和保健支助,并制定政策和方案,在照料者被监禁的情况下为儿童提供支助,包括让儿童获得教育、休闲和游戏的机会。

G.残疾儿童(第23条)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残疾儿童纳入了保护和促进残疾人权利的国家战略(2013-2017年)和教育部门计划(2014-2025年),还注意到通过基于社区的康复促进残疾儿童权利的项目。委员会回顾其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对残疾儿童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并对该国法律和政策进行相应审查;

(b)研究残疾儿童的状况,包括影响他们的暴力和贫困问题,并以此为依据,在儿童的参与下,制定一项关于残疾儿童的政策和战略,为执行该政策和战略分配充足的资源,并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

(c)确保儿童保护局拥有必要的能力以及人力和物力资源来保护残疾儿童;

(d)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持,确保这些儿童在家庭中成长的权利,包括增加提供基于社区的服务,并向父母提供充分的社会经济支持;

(e)确保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包括提供早期识别、干预和康复方案及培训,确保全国各地有足够数量的医疗保健人员,并提供和推广辅助器具,以支持残疾儿童独立生活;

(f)制定具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全纳教育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确保学校无障碍,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合残疾儿童需要的教材;

(g)适当处理暴力和虐待案件,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孤立和污名化现象,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8.委员会欢迎婴儿、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下降,特别是由于实施了Wezou方案,确保所有孕妇免费获得基本的孕产妇保健并改善了儿童营养状况,委员会回顾其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2.2、3.1-3.3和3.8,并敦促缔约国:

(a)为卫生部门划拨充足的资源,注重预防和初级卫生保健;

(b)继续努力进一步降低新生儿、婴儿和孕产妇死亡率以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包括拓展Wezou方案范围,将孕产妇和新生儿感染治疗、紧急运输、产前检查和超声波检查包括在内,解决可预防的儿童健康问题,并确保为儿童和孕妇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测、治疗和跟踪,以期消除艾滋病毒的母婴传播;

(c)分配充足的资源并改善多部门协调,以促进、保护和支持儿童的粮食安全和营养,重点关注发育迟缓、微量营养素缺乏、最低可接受的饮食、饮食多样化以及婴儿出生后头六个月的纯母乳喂养。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废除了1978年12月15日第8478/MEN-RS号通知,该通知规定学校将怀孕少女开除,并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在青年人中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2014-2017年)、打击毒品(2020-2024年)以及防止少女怀孕和早婚(2015-2019年)的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少女怀孕率很高,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和5.6,并建议缔约国:

(a)根据对《防止少女怀孕和早婚国家方案》(2015-2019年)和《生殖健康、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健康综合战略计划》(2018-2022年)的评估,为青少年制定适合其年龄的全面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强制性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重点是预防早孕、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以及提倡负责任的性行为;

(b)解决早孕的根本原因,包括社会经济脆弱性和受教育机会有限以及性暴力,并确保青少年了解并有机会获得现代避孕药具、安全堕胎以及保密的艾滋病毒检测和治疗,包括通过宣传运动以及其他旨在消除相关社会文化障碍的针对性措施;

(c)制定和实施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打击对她们的歧视,并确保她们能够返回学校,完成学业;

(d)提倡健康的生活方式,重点是防止和减少酒精、烟草、毒品和其他有害物质的消费;

(e)收集关于儿童和青少年中包括自杀在内的心理健康问题的数据,制定和实施心理健康政策和战略,重点是预防、发展门诊服务和解决儿童和青少年中新出现的心理健康问题,确保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和方案,并鼓励他们不带耻辱感地寻求心理健康服务。

生活水平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儿童比例居高不下,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仍然非常有限,因此呼吁缔约国加强措施,消除儿童贫困,包括确定弱势家庭并向其提供支持,加强社会服务,并改善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31条)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人口受到气温升高、海平面上升和降雨量变化的影响,这些现象可能造成洪水、干旱和海岸侵蚀,并影响水资源的可利用性。委员会回顾其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9和13.13,建议缔约国:

(a)投资于全国范围内的气候变化适应、韧性建设和能力建设,以应对气候变化的负面影响,特别关注弱势社区;

(b)在评估了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之后,在儿童的参与下,设计和实施一项战略,为其提供充足的资源,为对当前情况进行补救,采取措施解决优先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水、空气和土壤污染问题;

(c)监测儿童的环境卫生,确保卫生专业人员接受培训,了解如何诊断和治疗环境引起的健康问题;

(d)通过提高认识活动,包括在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中的提高认识活动,加强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高了学前教育入学率,特别是女童入学率。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7、4.a和4.c, 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平等地获得并持续地获得优质的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特别关注女童、残疾儿童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

(b)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特别是解决学生未能完成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原因,将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纳入学校课程,并发展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以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c)继续改革教师培训制度,确保对足够数量的教师进行职前和在职培训和评估,并划拨充足的预算支付教师和教学人员的工资;

(d)划拨充足的资源,改善学校基础设施,提高教学材料和课桌的质量和数量,确保提供清洁饮用水、功能性厕所、校餐和往返学校的交通;

(e)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学前教育系统,确保每个儿童都能接受学前教育。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3.委员会回顾其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儿童的休闲和游戏权,并提供无障碍和安全的户外公共游戏空间和绿地。

K.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6年8月24日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第2016-021号法案,并设立了寻求庇护者上诉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2021年萨赫勒危机蔓延以来努力收容大量来自布基纳法索的寻求庇护儿童,并将孤身儿童或离散儿童安置在收容家庭中。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联合一般性意见/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建议缔约国:

(a)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禁止拘留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确保适用不推回原则;

(b)确保在安置孤身儿童和失散儿童,包括来自布基纳法索的儿童时,将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并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合作寻找儿童的家人;

(c)建立各系统和社区的复原力,并继续在草原区执行紧急复原力方案,重点是提供所有基本社会服务,包括对儿童的保护和心理支助。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45.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多哥北部安全局势恶化造成儿童流离失所,建议缔约国确保保护处于这种境况的儿童,使他们能够获得所有基本社会服务并帮助他们寻找家人,有效应对性暴力、性剥削和贩运的风险,对责任人进行调查、起诉并将其绳之以法。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6.委员会欢迎关于童工问题的国家行动计划(2020-2024年)、国家禁止童工方案和2013年关于童工现象根源的研究,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8.7,并敦促缔约国:

(a)继续努力消除童工现象,确保对其国家计划和方案进行监测和评价,并为此分配充足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

(b)在此基础上,根据儿童保护政策以及关于人权和儿童权利的国际标准,为今后防止和应对童工现象的政策行动提供信息;

(c)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禁止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使2007年11月12日第1464号MTEFP/DGTLS法令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

(d)对儿童“寄养”做法的普遍程度和原因进行研究,因为儿童常常遭受暴力、剥削和虐待,包括性虐待和贩运;

(e)加强劳动监察和监督,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寄养”儿童方面,对违法者实施制裁,并与家庭开展预防活动,并为雇主、地方当局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能力建设;

(f)使儿童不再做童工,确保他们遭受的任何伤害得到治疗和赔偿,并加强重返社会和受教育的机会;

(g)最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儿童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6年制定了支持街头儿童的战略,并努力使儿童与家人团聚,委员会回顾其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为执行该战略及其行动计划划拨充足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为有关儿童提供必要的保护、支持和重返社会的机会,特别关注年轻母亲,并建立机制,防止暴力、违法和性剥削的情况,特别是考虑到草原区的情况和古兰经学童的情况。

买卖、贩运和绑架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加蓬(2018年)、贝宁和布基纳法索(2019年)达成的保护贩运受害儿童的协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是为劳工、性剥削和家政工作贩运人口的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这尤其影响到贫困和农村社区的儿童。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8.7,敦促缔约国:

(a)按照以前的建议,对国内贩运和买卖儿童问题进行全面研究,并与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加强关于贩运案件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

(b)在此基础上,更新2008年到期的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c)调查和起诉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对犯罪者处以相称的和劝阻性的惩罚;

(d)妥善执行反贩运协定;

(e)向“贩运活动受害儿童的接收及其重返社会国家委员会”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以使其有效运作;

(f)加强有关当局的能力,以便识别受害儿童并将其转介至援助和保护服务机构;

(g)加强提高认识活动,让儿童、父母和社区认识到贩运的危险。

儿童司法

49.委员会注意到在洛美以外设立了六个少年法庭,并任命了少年法官,但仍感关切的是,执行法律和重返社会政策的预算不足,以及过度使用剥夺自由的做法,包括单独监禁或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委员会回顾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和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尤其要:

(a)划拨充足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在全国扩大儿童司法系统,包括法院设施、程序和足够数量的训练有素的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和青少年联络局成员;

(b)批准《国家司法政策》(2021-2025年),为执行、监测和评估该政策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并确保该政策解决儿童司法领域的挑战;

(c)向儿童权利和司法救助中心提供适当的资源、程序规则、面向所有专业人员的培训、开展调查的准则和操作工具,并向儿童提供有效的心理社会支助,包括与公共和私营机构合作;

(d)有效执行关于法律援助的第2013-010号法,并确保在法律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诉讼过程中向所有被控犯罪的儿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e)促进和实施针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的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辅导和教育措施,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f)确保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定期审查,以期撤销剥夺自由,并确保儿童在批准的拘留期限届满后立即获释;

(g)停止拘留未满刑事责任年龄(即14岁)的儿童、单独监禁以及将儿童与成人拘留在一起的做法;

(h)确保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情况下,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卫生、获得食物、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并确保对拘留条件进行定期监测;

(i)加强对违法儿童的康复、援助和重返社会服务,如基于社区的服务和家庭支助,目的是防止再次犯罪,特别是防止街头儿童再次犯罪;

(j)为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制定和实施社会服务。

委员会先前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根据《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在《儿童法》中纳入关于买卖儿童的明确定义;

(b)确保对《任择议定书》所涵盖范围内的案件进行有效调查;

(c)废除在引渡和(或)起诉在国外实施的犯罪时的双重犯罪要求;

(d)确保受害人得到保护,同时考虑到《儿童受害人和证人刑事司法事项导则》;

(e)提高对《任择议定书》的认识,并消除阻碍此类举措的社会文化障碍。

L.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4.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