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AUS/CO/6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3March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澳大利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5年2月17日举行的第13次和第14次会议上审议了澳大利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并在2026年2月25日举行的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 并按照简化报告程序编写并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制度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2022年反歧视和人权法修正案(职场尊重法)》;在澳大利亚首都领地、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通过人权法;《2022年气候变化法》;《缩小差距国家协议》;以及“澳大利亚制造未来”议程。委员会还欢迎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继续 赞赏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在评估法案和立法文书是否符合缔约国国际人权义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联合委员会已指出某些立法与国际人权文书存在严重不符之处,但这些法案仍然获得通过,且该审查程序不能确保在立法通过前,此类关切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5.委员会重申此前关于该领域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强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的作用,为其提供充分的时间和程序性保障,使其能够在议会作出决策前对法律草案进行审查,并确保联合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得到系统性的考虑和回应。

6.委员会欢迎某些州和领地通过了人权法。委员会注意到议会人权联合委员会关于缔约国人权框架的报告以及在此背景下提出的“示范人权法”,该法纳入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并规定了对弱势群体的积极义务和参与保障措施。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联邦层面,《公约》尚未被纳入国内法,导致各司法管辖区对《公约》权利的保护仍不均衡。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全面的国家人权框架来指导并监督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落实工作。

7.委员会重申此前关于该领域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通过全面的联邦人权法,纳入《公约》所载权利,并确保这些权利在全国各地得到有效保护并具有司法可诉性。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公约》权利的实施建立指标和基准。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再次获得A级认证,以及为加强委员任命程序和任期所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委员会还欢迎澳大利亚恢复设立反年龄歧视专员,以及委员会各专题专员持续开展的工作,注意到一些专题的授权涵盖了《公约》所载权利。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1986年《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法》所界定的“人权”定义并未明确纳入《公约》权利,且除基于歧视的申诉外,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并未为全部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提供全面保护和可及的补救措施。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是否有足够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履行任务授权。

9.委员会重申此前关于该领域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的授权和能力,包括确保在其法定框架内明确且全面保护《公约》所载权利,增强其处理侵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能力,并保证为其提供充足、稳定和可持续的财政和人力资源以有效履行职责。

气候变化

10.委员会欢迎澳大利亚通过《2022年气候变化法》,该法规定到203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较2005年水平降低43%的目标,并制定了国家气候风险评估和国家适应计划。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目前的减排速度可能不足以实现2030年的目标。委员会特别关切气候变化对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特别是托雷斯海峡群岛居民造成的过度影响,正如人权事务委员会在“Billy等人诉澳大利亚案”的《意见》 中所强调的,缔约国的适应性措施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澳大利亚继续依赖并支持开采和生产化石燃料,这可能削弱减缓努力,并加剧环境和健康风险(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实现并尽可能提高其在《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确保气候政策完全符合《公约》义务;

(b)加快向可再生能源转型,逐步放弃对化石燃料的依赖,同时确保实现公正、包容和基于权利的转型,以保护工人、低收入家庭和受影响社区;

(c)加强适应和韧性措施,包括安全住房、水安全、备灾和符合文化特性的基础设施,确保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及其他受影响社区的有意义参与以及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d)加强气候融资、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工作,包括与太平洋岛国开展合作;

(e)确保减缓和适应措施遵循由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以及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人权和气候变化的联合声明;

(f)适当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与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层面的第27号一般性意见(2025年)。

工商企业与人权

12.委员会承认澳大利亚通过了《2018年现代奴隶制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且商业实体无需就运营活动和供应链活动,包括海外业务,承担强制性人权尽责义务。委员会还注意到,《2018年现代奴隶制法》法定审查报告(McMillan审查)中提出的关于引入尽责义务和加强执法机制的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注意到当代形式奴隶制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表达的关切,即雇主担保的签证计划存在脆弱性以及无证移民工人的处境堪忧。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无论移民身份如何,都将对劳动剥削行为提起诉讼,但仍对劳动监察和执法机制的有效性和覆盖范围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和高风险行业。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对于澳大利亚海外运营公司涉嫌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缺乏能够开展调查并提供补救的便捷、有效且独立的司法和非司法机制(第二条第一款)。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法律框架,要求商业实体在运营全过程和供应链中落实人权尽责义务;

(b)与民间社会协商,并参考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发布的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制定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c)在相关国内审查程序的基础上修订《2018年现代奴隶制法》,以提高该法的有效性,包括引入强制性人权尽责义务,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对不合规行为处以相称且具有威慑力的处罚,酌情降低报告门槛,并确保工商企业相关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

(d)根据当代形式奴隶制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机制,特别是在采掘业及其他偏远和高风险行业,并考虑审查雇主担保的临时签证安排,以减少工人对单一雇主的依赖,包括确保移民工人能够在不危及自身移民身份的情况下安全地更换雇主,并确保他们能够诉诸有效的申诉机制;

(e)考虑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土著人民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缩小差距国家协议》框架下持续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进行接触,并认可其为落实该协议目标所作出的持续努力。委员会注意到某些领域的改善,但表示关切的是,总体落实情况仍然不佳,对于许多目标而言,工作已偏离轨道或情况正在恶化,且各司法管辖区的进展并不均衡。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儿童保护和幼儿发展相关的指标出现恶化。此外,虽然委员会对某些州和领地已为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设立代表机构表示欢迎,但遗憾的是,2023年全民公投之后,在为这些人建立宪法承认的联邦代表机构方面未取得进一步进展(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确保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平等享有《公约》权利,包括加快进展以实现《缩小差距国家协议》的各项目标。为此,缔约国应加强分类数据的收集并公开发布数据,并确保建立适用于各级政府的有力、有效和独立的问责机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密切协商,采取新的具体措施,以符合自决权的方式推进宪法承认工作,并确保未来的任何进程均由土著人民主导、符合文化特性并持续得到公共教育的支持。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16.委员会注意到1993年《土著产权法》所规定的“未来行为”制度的运作情况,该制度赋予土著产权持有人和声索人就可能影响土著产权的行为获得通知和进行谈判的权利。然而,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该制度并不要求在批准涉及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活动之前,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证明土著人民与其土地存在持续联系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土著人民承担,这往往对有效保护并行使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权构成额外障碍(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适当关注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即将发布的关于未来行为制度的审查报告,并根据《公约》将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原则纳入1993年《土著产权法》及其他影响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土地、领地和资源的法律。委员会还建议,立即改革1993年《土著产权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以消除有效承认和保护土著人民权利的障碍,并加强对他们产生影响的开发项目的程序保障措施。

离岸转移的寻求庇护者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签发了大量人道主义保护签证。委员会重申此前关于离岸处理庇护申请政策的关切。 委员会对区域处理安排终止后滞留在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人员处境表示关切,据报告,这些人员的生活条件不稳定、获得医疗和社会服务的机会有限,且面临被驱逐的风险。委员会还对根据区域处理安排被转移到瑙鲁的寻求庇护者的处境表示关切,特别是有报告称他们的生活条件恶劣,难以获得基本服务。委员会回顾,对于接受缔约国资金和行政安排从而处于其有效控制之下的相关人员,缔约国仍需承担《公约》规定的责任(第十一至第十三条)。

19.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关于离岸处理庇护申请的政策完全符合《公约》之下的义务。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人权义务,重新考虑关于离岸处理庇护申请的政策;

(b)确保所有根据区域处理安排被转移的人员都能获得适足住房、食物、医疗、社会服务和受教育机会;

(c)为留在瑙鲁或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人员提供长期解决方案,包括提供安全的重新安置和家庭团聚方案,并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措施;

(d)考虑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不歧视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任命打击反犹太主义和仇视伊斯兰问题特使;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联邦反歧视框架仍然零散,未能就《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特别是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提供全面保护。委员会还关切的是,1984年《反性别歧视法》(第37条和第38条)的豁免条款允许宗教机构,包括教育机构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从事可能导致LGBTQI+群体受到歧视的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已建议修订该法第37条并废除第38条(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审查并加强联邦反歧视立法,确保就《公约》禁止的所有理由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综合方法预防歧视,包括将积极义务统一编纂纳入联邦各项反歧视法。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修订1984年《反性别歧视法》,确保豁免条款不会导致《公约》所禁止的歧视问题,包括对LGBTQI+群体的歧视。

最大可用资源

22.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特别惠及高净值人群的大量税收优惠持续存在,包括资本利得优惠待遇、物业投资相关抵扣,以及大额养老金税收优惠。委员会担心,此类优惠措施可能加剧财富不平等,并限制缔约国调动最大可用资金的能力,从而难以实现对社会保障、住房及其他《公约》权利的充分资金支持。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关于税收支出和避税损失所导致的财政成本及分配影响的全面公开报告。此外,委员会对财政紧缩措施可能削弱缔约国逐步增加社会开支、尽最大可用资源实现《公约》权利的明确承诺。最后,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继续打击非法资金流动以及关于建立受益所有权登记制度的计划,同时重申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打击境内外的逃税和避税行为,这些行为导致公共收入的重大损失,并阻碍了调动国内资源以实现人权的努力(第二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审查财政政策,以期以符合平等并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方式调动和分配最大可用资源,具体包括:

(a)定期开展参与式评估,分析财政和税收政策对享有《公约》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包括对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影响;

(b)评估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资本利得、物业投资抵扣和养老金相关优惠政策产生的分配影响和财政成本,并酌情开展审查工作,以提高税收制度的累进性,保障用于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资源;

(c)增加用于社会保障、住房、卫生、教育、就业服务和其他《公约》权利相关领域的预算;

(d)继续预防并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逃税和欺诈行为,包括为此有效落实公开的受益所有权登记制度;

(e)考虑委员会关于税收政策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

官方发展援助

24.委员会对缔约国官方发展援助处于较低水平表示关切(第二条第一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并敦促其确保官方发展援助方案优先为受援国履行《公约》之下义务提供支持。

工作权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总体失业率相对较低。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失业问题继续对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产生尤为严重的影响,且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失业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第六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加大措施力度以消除影响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残疾人、妇女和青年人的结构性就业障碍,包括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提供合理便利并出台包容性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缩小性别薪酬差距所作的努力,特别是公平工作委员会对女性主导行业薪酬低估问题的审查,以及由此引发的针对部分行业的最低工资分阶段上调政策。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进行了上述改革,性别薪酬差距依然存在。此外,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最低工资水平可能不足以充分保障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的生活,特别是在生活成本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委员会还对初级工资制度可能导致年轻工人工资过低表示关切(第三条和第七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最低工资水平能够保障工人及其家人享有体面生活,包括与社会伙伴协商并依据生活成本指数,对最低工资水平进行定期审查和调整;

(b)审查初级工资制度,确保在保持劳动力市场适当灵活性的同时,不损害工人享有适足生活水准权;

(c)加强保障同工同酬的措施,包括有效实施薪酬透明机制、性别中立的岗位评估方法,以及适时采取能够有效执行的约束性措施;

(d)加强劳动监察机制,并确保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监督各部门遵守工资和工作条件相关规定的情况,包括家政、农业和其他高风险部门。

社会保障权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近期增加了收入支持补贴,但仍感关切的是,包括求职者补贴、青年补贴、育儿补贴、残疾支持养老金和偏远地区补贴在内的社会保障福利水平仍然不足,难以保障受益人及其家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且很大一部分受益人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第九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高社会保障福利水平,并根据生活成本定期审查和调整支付标准,以确保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32.委员会回顾皇家调查委员会对“Robodebt计划”的调查结果,并对社会保障支付管理自动化决策流程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该流程曾导致非法追债并给受益人造成严重困境。委员会还对定向合规框架运行中实施的惩罚性做法表示关切,包括暂停支付和处罚,以及关于行政错误导致支付被错误取消的报告,这可能对受益人造成困难并损害《公约》权利的享有。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废除“无现金借记卡”,该卡规定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金仅可用于特定用途,限制了受益人的自主权并导致了间接歧视。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根据1999年《社会保障(管理)法》第3AA部分关于强制性收入管理的规定,类似限制措施仍在实施,包括在北领地实施,这可能对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员,特别是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产生尤为严重的惩罚性影响。此外,委员会还对2025年《社会保障和其他立法修正案(第2号技术修订)》中的条款表示关切,该条款允许在个人面临尚未执行的严重犯罪逮捕令的情况下暂停或取消其社会保障金,这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产生尤为严重的影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改善残疾支持养老金领取途径的改革,但仍对持续存在的障碍表示关切,包括资格标准狭窄以及偏远地区获得社会保障服务的机会存在差异(第九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综合性框架以规范公共管理中的自动化决策,确保社会保障福利相关的决定完全符合合法、透明、正当程序和有效补救的原则;

(b)审查定向合规框架,确保该框架具有相称性和非惩罚性,能够根据个人具体情况作出响应,且不会造成不应有的困难;

(c)审查1999年《社会保障(管理)法》第3AA部分关于强制性收入管理措施的规定,确保相关规定不具有歧视性、相称且符合《公约》规定;

(d)确保任何限制或暂停支付社会保障金的做法均严格符合《公约》第四条;

(e)进一步简化并改善残疾支持养老金的领取,并加强偏远地区的外联工作和服务提供,特别关注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需求。

保护家庭和儿童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扩大带薪育儿假适用范围并增加灵活性的2023年《带薪育儿假修正案(家庭和性别平等促进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幼儿保育和教育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改革儿童保育补贴。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正如2025年缩小差距年度数据汇编报告所反映的,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接受家庭外照料的比例持续过高且情况不断恶化。此外,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获得负担得起且符合文化特性的幼儿保育和教育服务方面持续存在差异,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委员会又对多数司法管辖区仍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0岁表示关切,这可能对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产生尤为严重的影响(第十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解决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接受家庭外照料比例过高的根源,包括提供符合文化特性的家庭支持服务、采取社区主导的预防策略,并全面落实《土著儿童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儿童安置原则》;

(b)确保在与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密切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儿童保护和幼儿政策,并确保相关政策与《缩小差距国家协议》保持一致;

(c)加大对家庭的支持,包括提供可及、负担得起且高质量的幼儿保育和教育服务,确保各州和各领地,特别是偏远地区和弱势群体能够公平获得相关服务;

(d)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并考虑提高年龄标准,同时考虑国际人权标准和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确保在处理触法儿童问题时以采取康复性措施和社区措施为主。

贫困

3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相当比例的儿童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且贫困问题仍严重影响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以及残疾人。委员会还对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单亲家庭面临日益严重的粮食不安全问题表示关切,这可能损害适足生活水准权的享有。委员会又对缔约国缺乏官方的全国贫困指标和国家综合减贫战略表示关切,这可能阻碍系统性识别并解决导致贫困的结构性和体制性原因的工作(第十一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广泛协商,制定一项国家综合减贫战略,并纳入关于贫困的明确定义、可衡量目标和时限基准。该战略应找到并解决导致贫困和粮食不安全的结构性和体制性原因,特别是针对儿童、残疾人、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以及单亲家庭。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社会保障和收入支持补贴能够提供适足的生活水准,并逐步提高对儿童、青年和家庭提供的支持水平,以有效减少贫困并加强粮食安全。

适当住房权

38.委员会认可缔约国通过2023年《澳大利亚住房未来基金法》,建立了专项长期资金机制,用于支持建造社会和经济适用性住房,以及制定国家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计划。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经济适用性住房持续短缺且社会住房供应不足,导致等候名单很长,无家可归人数增加。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尽管近期联邦租金补助有所增加,但在租金上涨的背景下,补助水平仍不足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负担适当的住房。委员会尤其对居住拥挤和住房条件不达标对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产生的影响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偏远社区。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计划以及相关的联邦住房法并未明确承认《公约》所定义的适当住房权(第十一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基于人权的国家住房战略,并将适当住房权纳入国家住房和无家可归问题计划;

(b)扩大对社会住房的投资,并通过规范社会存量住房出售和改造等方式,确保社会住房的长期供应;

(c)加强租金监管,增强租户保护,防止公共和私人住房租金过度上涨;

(d)提高联邦租金补助,并根据租金成本定期审查和调整补助水平,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获得适当住房;

(e)确保弱势群体获得适当住房,并确保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获得适当且符合文化特性的住房;

(f)防止在公共和私人住房领域对住房的投机性使用,并要求住房投资者遵守人权标准;

(g)考虑委员会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1991年)。

食物权

40.委员会对缔约国肥胖现象普遍存在表示关切,特别是在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低收入家庭以及儿童群体中(第十一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加大力度应对肥胖问题,特别是在偏远和弱势社区,包括为此促进健康饮食、规范不健康食品和饮料的营销,以及加强预防性的公共卫生项目。

身心健康权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险计划,以及《2021-2030年国家预防性健康战略》和《2021-2031年国家土著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健康计划》。然而,委员会仍对公共和私营部门以及各地区在获得医疗照护方面持续存在不平等表示关切,包括偏远和农村地区等候时间长、卫生专业人员短缺。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缩小差距国家协议》中与预期寿命相关的目标虽有改善但未按计划推进,且在持续降低自杀率(目标14)方面的进展正在恶化,偏远和非常偏远地区的情况最差,尤其影响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根据《国家心理健康和自杀预防协议(2022-2026年)》做出了努力,但自杀仍是澳大利亚年轻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政府对心理健康系统的阶梯式照护体系投入大量资金的证据,但仍对获得社区心理健康服务方面持续存在障碍感到关切,包括严重的人力短缺,以及在实施《国家残疾保险计划》过程中社会心理支持方面持续存在的差距(第十二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保障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所有人,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能平等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服务,并确保在需要时提供口译服务;

(b)解决地区差异和等候时间问题,为此应加强合格卫生专业人员的招聘和留用,特别是在偏远地区,并确保为以社区为基础且符合文化特性的医疗照护服务提供充足资金;

(c)加大针对性措施的力度,改善儿童、青少年以及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的身心健康,包括在《缩小差距国家协议》框架内提高预期寿命、降低自杀率;

(d)加强以社区为基础的心理健康服务,并解决向《国家残疾保险计划》过渡所产生的服务缺口;

(e)考虑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毒品政策方面采取减少危害的方式,包括关注地方人口的需求。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受监管的注射设施数量有限,仅在两个州设立了注射点;在全国范围内,有效获得类阿片替代疗法和基本药物的机会存在地区差异;以及对轻微毒品相关犯罪依然适用刑事处罚(第十二条)。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毒品政策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并加强以人权为基础的方针,开展关于吸毒严重健康风险的预防和宣传活动,特别是在青少年和年轻人中;确保普遍获得药物使用障碍治疗,为药物使用者提供健康服务、心理支持、康复服务和减少危害计划;并确保为使用精神活性物质的土著人民提供具有民族、文化和语言适宜性的医疗保健服务。

环境与健康权

46.委员会注意到澳大利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建立的三边安全伙伴关系,包括有关核动力潜艇的安排。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遵守国际保障监督及不扩散义务的保证,以及建立了环境和核管理框架。然而,委员会仍对核动力潜艇能力发展、运行和长期管理相关的潜在环境和公共卫生风险,包括放射性材料的处理、储存和处置表示关切(第十二条)。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并公布关于三边安全伙伴关系相关安排,包括任何潜在域外影响的全面、独立的环境和人权影响评估;确保与受影响社区,包括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及太平洋岛国进行有意义、事先和持续磋商;保证及时、透明地提供关于环境和健康保障的信息;确保完全遵守国际不扩散和环境保护义务;建立可及且有效的补救机制,包括发生损害时的环境补救和赔偿的机制;并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保障纳入防务和安全协议。

受教育权

48.委员会欢迎《更好更公平学校协定――全面和公平资助(2025-2034年)》以及为重点学生群体和弱势学校提供额外资金的加权拨款规定。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不同学校和地区之间在学校拨款和教育成果方面依然存在差距,导致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学生的教育差距持续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缩小差距国家协议》中关于学校出勤率和青年参与(教育、就业或培训)的目标未按计划推进,且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学生在学习成果和获得高等教育资格方面的进展仍然不足。委员会注意到,继近期参议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问题进行调查之后,缔约国目前正在制定全国统一的反欺凌标准。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关于欺凌和校园环境不安全的报告持续存在,包括影响LGBTQI+学生、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学生以及残疾儿童的情况(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实施《更好更公平学校协定――全面和公平资助(2025-2034年)》,包括确保资金的分配能够有效解决教育劣势问题,以及减少影响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学生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差异问题;

(b)与受影响社区密切协商,采取有针对性和符合文化特性的措施,以提高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群体的学校出勤率、学习成果、青年参与度和获得高等教育资格的机会;

(c)解决教育成果方面的社会经济和地区差异,包括公平地资源分配并加大对偏远和低收入地区学校的支持;

(d)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所有儿童免受校园欺凌(包括网络欺凌)和暴力,加大力度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并促进理解和宽容,包括为此制定全国统一的防欺凌标准;

(e)考虑委员会关于受教育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

全纳教育

50.委员会重申此前关切,即尽管所有州和领地都通过了支持全纳教育的政策,但大量残疾儿童仍在特殊学校 或隔离环境中接受教育。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残疾儿童,包括认知障碍儿童可能无法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第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51.委员会重申此前关于该领域的建议,建议缔约国通过提供合理便利、投资无障碍基础设施和辅助技术,以及加强全纳教学法方面的教师培训,确保残疾儿童在各级教育中都能获得全纳教育。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少对隔离性教育环境的依赖,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进入包容性的主流教育体系。

土著语言

5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参与“国际土著语言十年(2022-2032年)”并为此制定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在殖民前使用的约250种土著人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语言中,如今仅剩约120至150种仍在使用,其中许多语言处于极度濒危状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一些地区缺乏掌握土著语言技能的合格教师,且双语和符合文化特性的教育项目也十分有限(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

53.委员会重申此前关于该领域的建议,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保护、振兴和促进土著人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语言,包括加强双语教育,并酌情将土著语言纳入学校课程。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有针对性的招聘、留任和专业发展政策,解决合格土著语言教师短缺问题,并确保在各地区和社区公平分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

文化权利

54.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公共文化资金分配不均,主要城市中心的大型机构更可能获得资金,而小规模、以社区为基础的文化项目,包括边远和偏远地区的项目则可能受到冷落。委员会还对保护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文化遗产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是否充分表示关切,尤其是考虑到2020年Juukan峡谷遗址遭破坏事件,这暴露了遗产保护机制和协商程序方面的缺陷(第十五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措施力度,消除参与文化生活的经济和地理障碍,包括扩大对社区文化项目的支持,特别是在边远和偏远地区;

(b)确保在所有地区和社区公平分配公共文化资金,特别关注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

(c)加强保护土著文化遗产,包括圣地和文物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并确保制定有效的保障措施,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害;

(d)保证就影响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文化遗产和文化发展的决策征求他们的意见并保证他们的切实参与;

(e)建设并维护无障碍文化基础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和社区艺术中心,特别是在服务不足的地区以及为残疾人提供相关设施;

(f)考虑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与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之惠的权利

5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研究领域和领导岗位中,女性以及弱势和边缘群体,包括土著居民和托雷斯海峡岛民、移民和残疾人的代表性持续不足。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数字鸿沟持续存在,影响偏远和低收入社区,且残疾人使用数字技术面临障碍,这可能限制他们平等享受科学进步带来的益处。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持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激励措施和其他适当的临时特别措施,以提高女性及弱势和边缘群体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教育、研究领域和领导岗位的参与度;

(b)消除数字鸿沟,为此应确保提供全覆盖且负担得起的高速互联网接入、辅助性数字技术和数字素养培训,特别是在偏远和弱势社区;

(c)根据通用设计原则,确保残疾人能够无障碍使用数字基础设施和技术。

D.其他建议

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加入尚未加入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6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其在《公约》之下的义务,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人民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建立独立机制监测进展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视为可主张权利的主体,将极大地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1.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逐步制定并适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联邦、州和领地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职人员和司法机关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并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的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以及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63.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8年2月28日),说明上文第13(c)段(工商企业与人权)、第37段(贫困)和第39(a)段(适当住房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1年2月25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另有通知。根据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